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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上易字第 8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8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坤堂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忠應上 列二 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柯連登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23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李坤堂、李忠應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謂以:被告李坤堂、李忠應2人為父子, 同在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開設農藥行。於民國101年9月間,被告李坤堂得知蔡江發分別向楊妙美承包坐落臺中市○○區○○○○○區0000000地號、面積1.750873公頃及向吳發林承包坐落上開林班假15地號、面積2.717232公頃二筆林地(分別係楊妙美之夫于盛林、吳發林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下稱林務局東勢林管處》簽訂安置榮民竹林保育承諾書)將被林務局東勢林管處收回,蔡江發急欲尋求管道,延緩執行之機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蔡江發前往購買農藥之際,被告李坤堂向蔡江發佯稱伊有朋友有管道,可以幫忙處理,之後若收到法院公文可以交給伊,不必聘請律師、無須提供擔保, 保證2年無代誌(臺語);被告李忠應並以需交付青龍蘋果、茶葉及雪梨始得代為處理為由,致蔡江發陷於錯誤,分別於102年9月17日交付被告李坤堂父子青龍蘋果20盒、同年10月15日交付茶葉22斤及同年12月3日交付雪梨20盒。 嗣102年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人員前往強制執行,拆除上開地上物,蔡江發始知受騙。 因認被告李坤堂、李忠應2人係共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使不至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前後陳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誣攀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告訴人陳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判決參照)。 再按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見)。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李坤堂、李忠應2人係共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蔡江發、證人林呂雪珠及證人詹瑞智等人之指證及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李坤堂、李忠應 2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如公訴人起訴書所載之對告訴人蔡江發為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李坤堂辯稱:伊等沒有詐欺,水果及茶葉都有轉交給林呂雪珠,這些東西都不是伊要的,蔡江發只有單獨送伊一盒蘋果。伊跟告訴人蔡江發的交情30幾年,伊跟蔡江發的交情比跟林呂雪珠還要好。伊不會為了這些水果來詐騙他來吃,蔡江發請伊等到梨山的飯店吃飯的時候,他有當場說他曾經跟詹瑞智通過電話,詹瑞智的電話是蔡江發告訴伊的。蔡江發也曾跟林呂雪珠見面。茶葉是由林木生的兒子林立偉到伊店裡來載的。青龍蘋果是由李忠應載到林呂雪珠的工寮,林呂雪珠說東西被人家拿走,全是謊言,他們都沒有說實話,蔡江發送到伊店裡的是青龍蘋果,而不是林呂雪珠所種的蜜蘋果。還有,那時蔡江發跟林呂雪珠在伊店裡泡茶時,林呂雪珠講說如果要拜託那個詹瑞智,要拜託人家要伴手禮,蔡江發他就說可以,反正都是他自己種的,所以他就寄放東西在我那邊,伊再載過去給林呂雪珠。還有,那個信封,那個要砍樹的公文是伊兒子李忠應收到公文的時候連同法院的信封一起帶過去給林呂雪珠,林李雪珠才寄給詹瑞智等語。被告李忠應另辯稱:伊沒有詐欺取財,伊等只是幫蔡江發,並請林呂雪珠做為轉達。蔡江發、林呂雪珠都沒有實話,每次講的都不一樣。青龍蘋果是由伊載到林呂雪珠的工寮,送公文的事情也是伊送過去,林呂雪珠當天馬上寄宅配到詹瑞智家裡,這是林呂雪珠跟伊講的等詞;被告2人之辯護則為被告2人辯護稱:

①被告 2人確實有收受告訴人蔡江發所交付的農產品,包括水果、茶葉及雪梨,但這些東西並不是由他們私自收受,而是轉交林呂雪珠,當初告訴人蔡江發與被告 2人談起如何延緩果樹被砍時候,林呂雪珠也在場,經過相互認識,提到林呂雪珠說有辦法幫忙處理,所以被告 2人才幫告訴人蔡江發拜託林呂雪珠幫忙,事後被告二位也如實傳達雙方資訊,並且轉交水果,並無私吞,被告 2人並無詐欺之犯意。又依證人林呂雪珠於原審作證之供述,可知證人林呂雪珠本身亦有果樹遭強制砍除之問題,其亦委託其朋友詹瑞智、林務局退休人員處理,而告訴人蔡江發與林呂雪珠同在被告李坤堂之農藥店裡之場合,大家提及此事,始由被告李坤堂好意提議,是否林呂雪珠既然已有拜託朋友在處理了,則懇請林呂雪珠就告訴人蔡江發部分也一併請其朋友處理理,告訴人蔡江發及林呂雪珠當場皆表同意,被告李坤堂當時僅存好心幫忙告訴人蔡江發,而做此提議,是就果樹遭強制砍除之處理委託實存在於告訴人蔡江發與林呂雪珠之間,只怪被告李坤堂當時多嘴,及好心幫告訴人蔡江發與林呂雪珠間傳話,又代收、代送水果、茶葉予林呂雪珠,被告李坤堂在此過程中未獲得任何好處,被告2人實無詐欺之犯意。②被告2人確實將告訴人蔡江發欲送給詹瑞智之水果、茶葉等轉交予林呂雪珠。被告李坤堂雖有接手告訴人蔡江發欲轉送詹瑞智之水果、茶葉這些事情,但被告李坤堂確實有轉交給林呂雪珠。被告2人確實無詐欺之犯意,請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被告2人為無罪之判決等語。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下敘本院採為認定被告 2人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附予敘明。

六、本院查:本件告訴人蔡江發於102年5月7日所具之刑事告訴狀及於102

年5月22日檢察官訊問時( 見他字卷第12頁反面、第13頁),均未有隻字片語提到本案至關重要之關鍵人「林呂雪珠」與「詹瑞智」,亦未據實說明係透過林呂雪珠轉交文件資料與詹瑞智,並請詹瑞智協助處理延緩上述二筆地號上果樹砍除及後續工寮拆除之經過,反係指稱:「----。被告李坤堂、李忠應 2人探知告訴人所耕作之上述林地將遭法院執行處強制執行,告訴人正憂心思索救濟途徑,被告乘機向告訴人稱:『收到法院執行公文,交給他處理就好,保證二年無代誌(台語),但需交給他20斤橫貫公路91K處生產之茶業、20盒青龍蘋果、22盒雪梨,不可給第三人知道』等語, 當時告訴人心急如焚又見被告信誓旦旦,聽信其言,即依被告指示交給被告上述數量之茶葉、蘋果、雪梨等物品,期盼被告與林務局行政溝通或依法律途徑救濟,使果樹不致遭法院砍除。詎料,告訴人承耕上述林地之果樹仍為法院執行砍除,果實收益損失不貲。嗣向鈞院(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林管處查詢,被告均未向該等單位提出任何陳情,告訴人始知受騙。被告乘人之危行使詐欺行為,----」云云(告訴人涉犯誣告罪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此本院應予指明,特別是告訴人告訴狀內所載稱:嗣向鈞院及林管處查詢,被告均未向該等單位提出任何陳情,告訴人始知受騙乙節,更係印證告訴人確具有誣告之犯意甚明。

本案至關重要之關鍵人係「林呂雪珠」與「詹瑞智」,且告

訴人蔡江發明知實係當面與林呂雪珠談妥,並透過林呂雪珠轉交文件資料與詹瑞智,請詹瑞智協助處理延緩上述二筆地號上果樹砍除及後續工寮拆除之事宜:

㈠告訴人蔡江發於102年8月 1日檢察官訊問時對證人林呂雪珠

之證詞表示稱:「之前我們不認識,李坤堂、李忠應說我那個果園高等法院判決,我跟林呂雪珠根本沒有見過面,到最後李坤堂在農藥行才有介紹給我認識,有一次到執行命令出來,我一直問李坤堂、李忠應,他們說保證二年沒事情,最後執行令出來,李坤堂有叫我去林呂雪珠家裡一次,叫我去問是什麼情形,林呂雪珠沒有講什麼,說會交代李先生。」等語(見他字卷第26頁反面)。衡情告訴人在執行令出來後(此應係指果樹砍除),去找被告 2人時,被告李坤堂即請告訴人前去詢問林呂雪珠是什麼情形,當下林呂雪珠亦表示說會交代李先生(應係指李坤堂),顯見告訴人蔡江發亦明知被告李坤堂、李忠應實係透過林呂雪珠在處理延緩上述二筆地號上果樹砍除及工寮拆除之事宜,且彼此三方間均有所互動甚明。

㈡告訴人及其告訴代理人張慶達律師嗣後於102年8月21日,竟

又具狀指稱:「二、又據林呂雪珠陳稱:『她的果園一樣被收回----認識林務局的人都已退休了』。如是,林呂雪珠的果園一樣被收回,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被告(應係告訴人誤繕為被告)焉有找一位連自己的果園都沒辦法挽救的果農,來挽回告訴人的果園呢?因之,告訴人(應係被告誤繕為告訴人)辯稱找林呂雪珠來幫忙告訴人,實屬荒唐。」云云。然查:

①證人林呂雪珠於檢察官訊問時即結證稱:「(檢察官問:你

跟蔡江發有無交情?)沒有交情,梨山那邊很小,有時去農藥行會見到面。」「(檢察官問:你知道蔡江發所耕地要被林務局收回的事?)我的果園也是一樣要被收回,我們大家是想說能夠多收成一年算一年,我自己個人情形也是這樣,那時大家去買農藥,蔡江發說他的情形是林地要被收回去,我說我的也是這樣,我那時是想說有沒有正當的方法可以讓我們再多收成一年,結果沒有辦法,我的也是在今年7月3日被砍掉。」「(檢察官問:你有跟李坤堂、李忠應講你有朋友認識林務局的人,可以拜託?)我朋友有跟我介紹,但他們也都已退休,也不知道名字。」「(檢察官問:補充?)李坤堂、李忠應很冤枉,我們是在農藥行,他們二個是好意,被告詐欺很冤枉。」等語(見他字卷第25頁反面、第26頁);證人林呂雪珠於原審審理時復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是如何得知蔡江發果樹要被砍除?)我有次去拿農藥,在那邊喝茶,而蔡江發先生也在農藥行,因為我的地也要被砍除,蔡江發也提起他的樹要被砍。」「(辯護人問:你於李坤堂農藥行,由告訴人蔡江發跟你表示他果樹要被砍除,你當時表示要透過朋友介紹。當時並沒有表示要透過朋友介紹找立委,是事後才透過朋友說要找立委?)是的。當時有聊天聊到要拜託朋友,看可否想辦法處理,當時並沒有說要去找詹瑞智找立委。」「(辯護人問:你當時為了延緩蔡江發果樹被砍除的事情,你確實有詢問李先生?)有的。因為大家都著急,且我的樹也要被砍。結果李先生的樹自己也被砍了,李先生表示他於林務局的朋友也退休了,所以就不了了之。」「(辯護人問:於農藥行時,你、蔡江發、被告二人在場時,大家都提及果樹被砍,李坤堂或是李忠應有無向你表示大家都有這樣的問題,就一起麻煩你處理?)我的意思是大家於農藥行一起喝茶時,因為我的樹要被砍,而蔡江發的樹也要被砍,我就說我們是不是來拜託民意代表或是對這種事情比較有認知的人給我們一個方向,不要讓我們的樹一下就砍完。李坤堂、李忠應有拜託我幫忙處理蔡江發果樹被砍的事情,麻煩我一起處理。我也是好意去找找看,能否找到民意代表或是對於這方面較為熟悉的人處理看看。」等詞(見原審卷第57頁反面、第58頁、第59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審判長問:本案告訴人蔡江發,妳是否認識?)我們是在被告李坤堂他們開的農藥行認識的,以前我們不認識,但因為我們都是果農,我跟他都有去被告開的農藥行買農藥,被告他很客氣請我們喝茶,告訴人蔡江發他也有過去拿農藥,我們是這樣認識的。」「(審判長問:妳跟蔡江發平常有無何交情?)沒有,我就不認識他。」「(審判長問:妳種的地是否有被林務局處理?能否請妳大致說明,處理過程是如何?)有,在前年102年7月的時候,把我的果樹砍除,在之前他都會來文,我們務農的人就會想是不是能拜託我們的朋友透過正當的管道詢問律師能不能讓我們延期一下,結果也是不可以, 在前年7月20日左右就去把我的果樹砍掉,我的日本李再一週就能收成了,他也是說不可以,我所有的錢都已經花下去了,他也是這樣就把我的果樹砍除掉,我們也沒有辦法。去請教律師,律師就說這個政府就是依法行事,我們也是這樣讓他砍除,我們也沒異議。」「(審判長問:關於妳自己種的地的部分,除了有找律師之外,妳是否有再找何人幫忙處理?)我們務農的人平時跟律師也不熟,加上我先生也不識字,我們在山上務農,到今年已經有41年了,我們長期就沒有接觸,但因為我們一生的辛苦所有的青春都在那上面,又是花錢的季節,成本都已經花下去了,突然間要把我們的果樹砍除,就好像我們的小孩突然沒有了,那也是我們的生計來源,所以我將林務局寄給我的文寄給我住在豐原的朋友詹瑞智、拜託他幫我請教律師看看能否有合理合法的管道讓我們能夠訴請同意讓我們的果樹可以繼續種植兩年,後來我朋友回覆說有請教很多朋友,律師也說那是政府的政策,沒有辦法改變,既然沒辦法改變,我們也是接受,也是讓他砍除掉了。」「(審判長問:關於妳土地的事情,妳拜託詹瑞智,除了找律師之外,妳是否有拜託他找什麼民意代表之類的幫忙處理?)沒有,我是說我們老百姓就奉公守法,就是找正常的管道。」「(審判長問:妳自己土地並沒有拜託詹瑞智去找什麼民意代表處理?)沒有,我只有把我自己的文寄給詹瑞智請他請教律師看能否尋正當管道處理。」「(審判長問:關於妳自己土地的事情,妳自己是否有拜託李坤堂或者李忠應幫妳作何處理?)沒有。」「(審判長問:關於蔡江發的土地也要被國家收回之事,他是否有找妳講起這件事情?)是大家去李坤堂的農藥行拿農藥遇到時有提起,大家也是講務農的可以多做一年我們就可以多採收一年來支應生活。」「(審判長問:蔡江發是如何提起?)他就是說他的果園也要被人家砍除,我的果園也要被人家砍除了,我就說那不然我們來找看看有沒有正當的管道去拜託人家看能否讓我們可以多做個二年,我們是這樣講起。」「(審判長問:當時蔡江發跟李坤堂、李忠應講的時候,妳是否有在場?)有,就是在他們店裡面講。」「(審判長問:蔡江發是如何拜託李坤堂、李忠應?)大家都認識,我在那裡拿農藥的時候,他也知道我的果園要被砍除,大家都在那邊邊泡茶邊聊天,就提到是不是我們請教律師看能不能尋什麼正當管道讓我們多做一段時間。」「(審判長問:蔡江發有這樣拜託?) 就在李坤堂那邊。」「(審判長問:妳自己有無拜託李坤堂、李忠應二人幫妳想辦法處理?)沒有。」「(審判長問: 妳的意思是,蔡江發有拜託李坤堂、李忠應二人幫忙想辦法處理,但妳沒有,是否如此?)是,我沒有。」「(審判長問:蔡江發是否曾經有單獨跟妳提起這件事情、要拜託妳看要如何處理?)這都是在李坤堂的農藥行那裡講的,不曾單獨講,因為我跟蔡江發不熟。」「(審判長問:蔡江發他是拜託妳還是拜託李坤堂?)他是拜託李坤堂,因為我們就是在李坤堂的農藥行認識的,我跟蔡江發不熟。」「(審判長問:蔡江發拜託李坤堂的時候是否有說找律師、民代、官員、朋友或其他什麼人幫忙處理?)就是我們的果園要被砍掉了,我們在李坤堂的農藥行泡茶的時候大家有提到果園要被砍除了,我也有意思要拜託詹瑞智幫忙我找律師。」「(審判長問:妳所聽到的是,蔡江發拜託李坤堂?)對,他拜託李坤堂,李坤堂跟我講、拜託我,就是大家在李坤堂那邊泡茶的時候提到的,大家都是務農的,大家都會心痛自己的果園不見了,這樣就無法生活了,所以我就說我順便幫他問看看。」「(審判長問:蔡江發到底有沒有也拜託妳去找人幫忙?)私底下沒有,就是透過李坤堂。」「(審判長問:你們幾個人在一起的時候,他有跟妳說,妳如果有去找人的話,順便幫他說一下,是否如此?)對。」「(審判長問:李坤堂、李忠應是否有答應要幫蔡江發的忙?)過那麼久了,我不太記得,因為當時有很多人在李坤堂的店裡聊天,也不是只有我一個人而已,李坤堂的客人很多,因為李坤堂是生意人,他人也很客氣,所以他都會泡茶請我們喝,大家就在那邊坐,一下子這個客戶來,一下子那個客戶來,所以這個我也不太記得了。」「(審判長問:妳是否曾經去過江啟臣的事務所?)我本人不曾去過。但是因為有一次李坤堂打電話給我說,蔡江發的果園已經被砍除了,他就是說看能不能拜託、幫忙他的工寮不要被拆掉,我就聯絡我朋友詹瑞智,他去拜託江啟臣、請教他的助理看這個是否能尋求法律的方面、正面的管道來幫忙蔡江發。因為我也沒有時間,所以我也沒有去。我是有聽我朋友詹瑞智說他們是約在文化中心還是什麼地方,是有去江啟臣的事務所跟他拜託關於不要拆蔡江發的工寮這部分的事情。」「(審判長問:去江啟臣服務處的時候,是在果樹都已經被砍除之後?)是。」「(受命法官問:詹瑞智跟被告李坤堂、李忠應二人,原本是否有認識?)沒有認識。」「(受命法官問:既然詹瑞智跟被告李坤堂、李忠應二人並不認識,為何後來他會有管道可以去找到詹瑞智去找到立委?)是我拜託他的。」「(辯護人柯連登律師問:因為妳認識詹瑞智,所以妳有詹瑞智的電話?)對。」等語(見本院104年4月29日審判筆錄)。

②另證人詹瑞智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檢察官問:有無

聽過林木生夫妻談到他們幫蔡江發申請林地延緩被收回之事?)有,林木生有提過有沒有什麼辦法可幫忙蔡江發向政府提出延緩拆除的事。」「(檢察官問:林木生問過幾次?)他個人的林地被收回的事有問過,蔡江發林地要被收回也有問過。」「(檢察官問:關於蔡江發林地要被收回之事問你幾次?你如何回覆?)一至二次,我回答他有沒有熟識的律師可詢問如何來處理。」(見他字卷第56頁反面);後於原審審理時則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是否有幫林木生夫婦要去延緩其果樹砍除事宜?)有的。」「(辯護人問:該過程中,林木生夫婦是否要你順道幫忙告訴人蔡江發的果樹延緩砍除事宜?)林木生、林呂雪珠曾經跟我提過。」「(辯護人問:你剛才表示林呂雪珠、林木生曾經跟你提及蔡江發果樹可否延緩砍除,這是如何談的?)她打電話給我,表示她有好朋友(詳細名字我不清楚),法院有來強制執行果樹砍除,詢問我有沒有好朋友或是管道可以幫忙。」「(辯護人問:後來你有無詢問有無管道可以幫忙?)有。」「(辯護人問:你是尋找什麼管道?)詢問我律師朋友。」「(辯護人問:所以你如何聯繫蔡江發、被告李坤堂一起到立委服務處?)由林呂雪珠聯繫,我告訴她幾點,到何處,然後林呂雪珠再聯繫他們。」「(檢察官問:於去立委服務處之前,林呂雪珠有無跟你表示,看能否幫忙不要砍除蔡江發種植的果樹?)有,但是否為果樹我不清楚。我印象中林呂雪珠說她有好朋友,也面臨林務局的拆除強執動作,看我有沒有管道或是資源可以幫忙。」「(檢察官問:有無看過關於蔡江發果樹砍除的公文或是資料?)有的。」「(檢察官問:何時的事情?)那是林呂雪珠寄給我的。詳細時間不記得。公文內容就是強制執行拆除。」「(檢察官問:那你怎麼知道是拆除蔡江發的?)這是林呂雪珠告訴我的,函文目前還在,還要再找。」(見原審卷第63頁、第65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審判長問:你是否認識在庭的被告李坤堂和被告李忠應?)見過二次面,但平常不熟。」「(審判長問:你何時跟被告李坤堂和被告李忠應見面?)我們在豐原市的江啟臣立委服務處見過面,後來在地方法院又見過一次面。)「(審判長問:你是否認識告訴人蔡江發?)我不認識。」「(審判長問:你在什麼場合之下會跟被告在江立委的服務處見面?)是一個在梨山認識20、30年的朋友林呂雪珠曾經打電話詢問我有位朋友所經營的果園的樹木或房屋要被強制拆除,是不是有其他比較好的辦法來處理,因為江立委的選區在和平,發生的地點是在梨山,所以我們就約到江立委的服務處尋求幫助。」「(審判長問:當天有無見到江立委?)沒有。」「(審判長問:後來這件事情如何處理?)我們到服務處以後,由江立委辦公室的人員來了解並協調,結果林務局說這是依法行事、於法有據,因為在江立委服務處無法得到很好的幫忙,所以我們後來就離開了。」「(審判長問:為何會跟在庭的被告李坤堂和被告李忠應見面?)因為我沒有見過他,所以約在豐原的一個文化中心碰面,然後再一同前往立委的服務處拜訪。」「(審判長問:何人跟你約的?)這個我印象不是很深刻,我記得是林呂雪珠說她有個朋友需要這方面的協助,我說好,因為她在山上不方便,所以我們就約在服務處的附近找一個比較大的目標,當時我沒有見過在庭的被告李坤堂和被告李忠應,所以找到一個比較大的目標會合以後再一同前往。」「(審判長問:當時有哪些人去江立委的服務處?)我、被告李坤堂、告訴人蔡江發的太太和告訴人蔡江發。」「(審判長問:當時林呂雪珠有沒有去?)沒有。」「(審判長問:當時被告李忠應有沒有去?)沒有。」「(審判長問:除了那一次之外,另外有沒有何人再跟你聯繫關於梨山上樹木和房屋的問題?)沒有。」「(審判長問:你去江立委服務處談的時候,到底主要是要談什麼事情?)房屋不要被拆的事情。」「(審判長問:當時樹木砍掉了嗎?)我不瞭解,告訴人蔡江發認為房子還有爭議,但林務局說要強制拆除房屋,他認為受到委屈,希望民意代表來了解這件事情,當時並沒有談到樹木的事情。」「【受命法官問:當時問你:有沒有看過關於蔡江發果樹砍除的公文或資料?你回答:有。你有何意見?(提示103年度易字第423號卷第65頁)】林呂雪珠告訴我告訴人蔡江發的果樹要被砍除,有沒有比較好的辦法再延緩,她問我有沒有比較好的律師或民意代表,結果我去請教以後,律師說這個已經沒有辦法了。」「(受命法官問:你有無看過告訴人蔡江發的公文或資料?)沒有,那是林呂雪珠打電話告訴我的資訊。」「(受命法官問:你曾經回答一審的法官說:那是林呂雪珠寄給我的。你有何意見?)這是林呂雪珠寄給我的資料,上面是用手寫的,她是寫蔡江發的問題,我問何時要強制拆除?有哪方面的資訊要給我?她就唸一個資料給我,我就抄起來,她說那你要寄給我,我就拿這個手寫的資料去律師事務所詢問。」「(受命法官問:林呂雪珠為何這麼熱心要寄給你?)因為她說她的果樹也要被砍了,所以她感同身受,希望大家有能力互相幫忙,我只是認識林呂雪珠,而林呂雪珠的果樹也即將被砍除,她是希望能不能有更好的辦法來幫助同是務農的人員,延緩砍除果樹的時間。」「(受命法官問:林呂雪珠寄給你的東西有提到哪幾個人的果樹要被砍掉?)我印象中她告訴我2、3個人,包括林呂雪珠、蔡江發,另外一個人我不太記得,我印象中她有告訴我三個人。」「(受命法官問:你上次回答一審法官說你的函文還在,還要再找。請問你找到了嗎?)沒有,因為那是一個手寫的資料,所以我找不到了。」「(受命法官問:你剛才說你後來有跟被告李坤堂見面,跟被告李坤堂聯絡見面的事宜和去立委服務處拜訪的事宜,中間的溝通橋梁都是林呂雪珠嗎?)是。」「(受命法官問:你是否曾經問過林呂雪珠為何要幫這個忙?)她說同樣都是務農的人員,務農相當辛苦,她的果樹也被拆除了,她看到別人的果樹也即將被拆除,她是說有沒有比較好的辦法能夠延緩果樹被拆除的動作。」「【受命法官問:原審的受命法官問你:去立委服務處是為了處理一件事或兩件事?你回答:一件事,就是處理蔡江發的,這次是專程向服務處拜託陳情蔡江發果樹的事情,沒有處理林呂雪珠果樹的事情。你只有去過一次江啟臣的服務處嗎?(提示103年度易字第423號卷第66頁背面)】沒有,去江啟臣的服務處很多次,只有那一次是針對蔡江發房子要被拆除的事情,那一次跟蔡江發和被告李坤堂去的時候,就是單純拜託立委服務處關於建物拆除的問題。」「(受命法官問:你在地院是說果樹的事情,不是講房子的事情,有何意見?)那一次主要是告訴人蔡江發跟林呂雪珠說房子快要被拆除了,去到立委服務處的時候,告訴人蔡江發跟他的太太有順便談到果樹已經被砍除了,立委服務處也一直詢問既然果樹已經被砍除了,為什麼房子沒有被拆除。」「(受命法官問:你的意思是那天不是單純談果樹的事情,是已經講果樹被砍掉了?)我們到現場的時候,告訴人蔡江發才告訴立委服務處他們的果樹已經被砍了。」「(受命法官問:當時被告李坤堂跟告訴人蔡江發夫婦的互動如何?)互動上好像不是很密切。」「(受命法官問:去立委服務處是在講拆房子的事情嗎?)當時立委服務處的主任在詢問事情的來龍去脈時,告訴人蔡江發夫婦才說他們的果樹已經被砍了,現在又要拆他的房子,立委服務處是說為什麼果樹已經被砍了,房子怎麼沒有順便被拆除。」「(受命法官問:你去江啟臣立委服務處拜訪的時間距離林呂雪珠寄給你手寫資料的時間,中間隔了多久?)我沒有印象了,應該有隔一段時間。」「(受命法官問:林呂雪珠有先跟你說過告訴人蔡江發的事情嗎?)有。」「(受命法官問:林呂雪珠寄給你手寫資料和後來你們去立委服務處的這二件事情是二個不一樣的事情嗎?)是。」「(受命法官問:如果你看過林呂雪珠手寫的資料,你怎麼會到立委服務處才知道果樹已經被砍了,但房子還沒有被拆除?)我看到資料以後不是到立委服務處求助,是到律師事務所去了解,然後我才回覆這個已經沒有辦法了。」「(受命法官問:既然你已經跟律師詢問要處理的事情內容,你怎麼會到立委服務處的時候才說原來果樹已經被砍了,這次是要講拆房子的事情?)我接到這個訊息後,我就回答林呂雪珠說律師說這個問題已經沒有辦法處理了。」「(受命法官問:你所說的『這個問題』是指哪一個問題?)果樹被延緩執行的事情。」「(受命法官問:你收到林呂雪珠手寫資料的時候,當時果樹還沒有被砍嗎?)應該還沒有,因為林呂雪珠跟我說這件事情是蔡江發,但我並不認識他,林呂雪珠打電話給我的時候,她說她在山上不方便,我就去律師事務所詢問,律師說這個可能沒有辦法了,因為在法律上這是無權占有,所以我就跟林呂雪珠說這件事情已經沒有辦法了。」「(受命法官問:當時林呂雪珠手寫的資料中所要處理的問題是不是只有告訴人蔡江發一個人的果樹問題?)是。」「(受命法官問:有沒有第三者的果樹或工寮要被拆除的問題?)沒有。」「(受命法官問:所以林呂雪珠寄給你的手寫資料上就是指明要講告訴人蔡江發的事情嗎?)是。」「(審判長問:在這一次去服務處之前,你跟被告李坤堂有無見過面或有任何的電話聯繫?)完全沒有見過面。」「(審判長問:你是純粹基於林呂雪珠拜託你,你才去的嗎?)是。」「(辯護人問:你是否曾經跟告訴人蔡江發通過電話嗎?)我印象中沒有,我只有跟被告李坤堂通過電話。」「(審判長問:為何你剛才說沒有跟被告李坤堂聯絡過?)沒有,我們是通過電話,這不叫聯絡,當時我沒有直接打電話給他,是林呂雪珠要被告李坤堂打電話給我,內容是希望會合告訴人蔡江發,並安排到服務處說明,希望能延緩拆除建物。」「(審判長問:林呂雪珠不是已經先拜託你去找立委了嗎?)她是問我有沒有其他的辦法,我們後來會去找立委是因為我們到律師事務所說明的時候,律師說這個情況在法律上已經沒有辦法了,請我們找民意代表試試看。」「(審判長問:林呂雪珠請你去找立委以後大概隔多久你們才去找立委?)我沒有很深的印象,大概20天、10天、半個月左右。」「(審判長問:你跟林呂雪珠回報以後,大概隔多久被告李坤堂才打電話給你?)我沒有太深的印象。」「(審判長問:被告李坤堂總共打過幾次電話?)一次。」「(審判長問:被告李坤堂打電話給你到底說了什麼內容?)內容就是說約在什麼地方碰面。」「(審判長問:你的意思是你已經跟林呂雪珠講好了嗎?)我跟林呂雪珠說要去服務處找立委說明,然後她說她對那邊不熟,她再請被告李坤堂跟我約地點。」「(審判長問:到立委服務處以後,被告李坤堂有沒有說什麼話?)我沒有很深的印象,當時現場有很多人,我記得都是由告訴人蔡江發在進行說明。」等詞(見本院104年3月25日審判筆錄)。

③綜上,經比對證人林呂雪珠、詹瑞智 2人之歷次證詞內容可

知,告訴人及其告訴代理人張慶達律師於102年8月21日具狀所指稱:「二、又據林呂雪珠陳稱:『她的果園一樣被收回----認識林務局的人都已退休了』。如是,林呂雪珠的果園一樣被收回,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被告(應係告訴人誤繕為被告)焉有找一位連自己的果園都沒辦法挽救的果農,來挽回告訴人的果園呢?因之,告訴人(應係被告誤繕為告訴人)辯稱找林呂雪珠來幫忙告訴人,實屬荒唐」乙節,實與證人林呂雪珠、詹瑞智 2人歷次結證所稱之事實明顯不符。

且依上揭證人林呂雪珠、詹瑞智 2人之歷次證詞內容,益徵告訴人蔡江發的確自始即知悉係林呂雪珠親自表示要找朋友(指林務局之友人及詹瑞智)幫忙延緩果樹砍除之事宜,蔡江發亦親自配合林呂雪珠、林木生及詹瑞智等人一同處理延緩上述二筆地號上果樹砍除及後續工寮拆除之事宜無誤。

㈢續依上揭證人林呂雪珠、詹瑞智 2人結證之證詞內容,詳予

比對證人即告訴人蔡江發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所稱:「【受命法官問:你曾經說:之前我們不認識,李坤堂、李忠應說我那個果園高等法院判決,我跟林呂雪珠根本沒有見過面,到最後李坤堂在農藥行才有介紹給我認識,有一次到執行命令出來,我一直問李坤堂、李忠應,他們說保證二年沒事情,最後執行令出來,李坤堂有叫我去林呂雪珠家裡一次,叫我去問是什麼情形。你們說的執行命令是房屋的執行命令?還是果園的執行命令?( 提示102年度他字第2906號卷第26頁背面)】果園的執行命令。」「(受命法官問:你後來拿到這個執行命令之後,你是否有去找過林呂雪珠一次?)我有去林呂雪珠那邊一次,但沒有說什麼,那是被告李忠應叫我去看一下。」「(受命法官問:你拿到要砍掉果樹的執行命令之後,你去找李坤堂,李坤堂叫你去找林呂雪珠,你一定是拿果樹的執行命令去找她,你拿果樹的執行命令去找她講了什麼事情?)我忘記了。」「(受命法官問:既然果樹已經被砍了,你為何還要透過被告李坤堂、被告李忠應父子去找立委處理房子被拆的事情?) 之前是他保證我的果園2年沒事、不會被砍。」「(受命法官問:後來你的果樹已經被砍了,為何你還要透過被告李坤堂、被告李忠應他們去找立委?)我跟被告李坤堂說果園已經被砍了,工寮也要執行,我說希望工寮可以保住,不要被拆掉。」「(受命法官問:是否因為被告李坤堂、被告李忠應有透過林呂雪珠先幫你處理果園的事情,雖然後來被砍掉了,但因為被告二人和林呂雪珠有替你去找別人處理,所以當工寮要被拆掉的時候,你才又繼續拜託他們處理?)那不是我去找的,我是拜託被告李坤堂,從頭到尾都是李坤堂幫我處理的。」「(受命法官問:你的意思是你的工寮要被拆掉的時候,你還有去拜託被告李坤堂嗎?)對,不是我去找林呂雪珠,是他叫我去看一下。」等語(見本院104年3月25日審判筆錄),明確可知下述諸情應係屬實:

⒈告訴人蔡江發確曾當面與被告2人、林呂雪珠及其他人等一

同在被告2人所經營的農藥行內討論如何處理延緩上述二筆地號上果樹砍除之事宜。

⒉林呂雪珠並沒有為其自己所種果樹延緩砍除一事, 請被告2人協助幫忙。

⒊詹瑞智曾看過蔡江發果樹砍除的公文資料,且該公文資料是由林呂雪珠寄給詹瑞智。

⒋本案係由告訴人蔡江發在被告所經營的農藥行內當場拜託被

告李坤堂協助處理果樹延緩砍除之事,林呂雪珠在場亦有聽聞,被告李坤堂當場也有拜託林呂雪珠,林呂雪珠當場則表示要幫告訴人蔡江發問看看。另林木生亦有向詹瑞智提起告訴人蔡江發林地要被收回之事,並問詹瑞智有沒有什麼辦法可幫忙蔡江發向政府提出延緩拆除。

⒌果樹延緩砍除與工寮延緩拆除係不同時間的二件事,去立委

江啟臣服務處之時間,是在果樹已經被砍除之後。且蔡江發的果園已經被砍除了,蔡江發就向林呂雪珠說看能不能拜託、幫忙他的工寮不要被拆掉,林呂雪珠就聯絡其朋友詹瑞智去拜託江啟臣、請教他的助理看這個是否能尋求法律的方面、正面的管道來幫忙蔡江發,延緩拆除工寮一事亦是由林呂雪珠拜託詹瑞智的。

⒍詹瑞智是因林呂雪珠打電話詢問告訴人蔡江發所經營的果園

的樹木或房屋要被強制拆除,是不是有其他比較好的辦法來處理,因為江立委的選區在和平,發生的地點是在梨山,所以就約到江立委的服務處尋求幫助。當時一同前往的人有詹瑞智本人、被告李坤堂、告訴人蔡江發的太太和告訴人蔡江發。且去江立委服務處談的時候,主要是談房屋不要被拆的事情。另林呂雪珠亦有告訴詹瑞智告訴人蔡江發的果樹要被砍除,有沒有比較好的辦法再延緩,林呂雪珠問詹瑞智有沒有比較好的律師或民意代表,詹瑞智即去請教律師說這個已經沒有辦法了。另林呂雪珠亦曾打電話告訴詹瑞智有關告訴人蔡江發果樹要被砍除的事,也曾寄告訴人蔡江發果樹砍除的公文或資料給詹瑞智。且詹瑞智跟被告李坤堂見面,跟被告李坤堂聯絡見面的事宜與去立委服務處拜訪的事宜,中間的溝通橋梁都是林呂雪珠。詹瑞智收到林呂雪珠手寫資料的時候,當時果樹還沒有被砍,因為林呂雪珠跟詹瑞智說這件事情是蔡江發,當時詹瑞智並不認識蔡江發,林呂雪珠打電話給詹瑞智表示她在山上不方便,詹瑞智就去律師事務所詢問,律師說這個可能沒有辦法了,因為在法律上這是無權占有,詹瑞智即向林呂雪珠表示這件事情已經沒有辦法了。詹瑞智更表明當時林呂雪珠手寫的資料中所要處理的問題只有告訴人蔡江發一個人的果樹問題。

⒎綜上諸情,足認被告李坤堂、李忠應 2人確實有將告訴人蔡

江發所交付之公文資料轉交予林呂雪珠,被告李坤堂並在林呂雪珠的居間聯絡下,積極協助告訴人蔡江發處理延緩果樹砍除及工寮拆除等事宜,且此部分事宜之處理自始林呂雪珠、林木生、詹瑞智即知情介入。林呂雪珠曾親自在被告 2人所經營的農藥行內,當被告 2人及告訴人蔡江發之面親口表示會協助處理。顯見被告 2人並無何施用詐術,使告訴人蔡江發陷於錯誤之情事。

本案林呂雪珠與告訴人蔡江發至少見面有二次:

㈠告訴人蔡江發於102年8月 1日檢察官訊問時對證人林呂雪珠

之證詞表示稱:「之前我們不認識,李坤堂、李忠應說我那個果園高等法院判決,我跟林呂雪珠根本沒有見過面,到最後李坤堂在農藥行才有介紹給我認識,有一次到執行命令出來,我一直問李坤堂、李忠應,他們說保證二年沒事情,最後執行令出來,李坤堂有叫我去林呂雪珠家裡一次,叫我去問是什麼情形,林呂雪珠沒有講什麼,說會交代李先生。」等語(見他字卷第26頁反面)。另證人蔡江發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受命法官問:你曾經說:之前我們不認識,李坤堂、李忠應說我那個果園高等法院判決,我跟林呂雪珠根本沒有見過面,到最後李坤堂在農藥行才有介紹給我認識,有一次到執行命令出來,我一直問李坤堂、李忠應,他們說保證二年沒事情,最後執行令出來,李坤堂有叫我去林呂雪珠家裡一次,叫我去問是什麼情形。你們說的執行命令是房屋的執行命令?還是果園的執行命令?( 提示102年度他字第2906號卷第26頁背面)】果園的執行命令。」「(受命法官問:你後來拿到這個執行命令之後,你是否有去找過林呂雪珠一次?)我有去林呂雪珠那邊一次,但沒有說什麼,那是被告李忠應叫我去看一下。」「(受命法官問:你拿到要砍掉果樹的執行命令之後,你去找李坤堂,李坤堂叫你去找林呂雪珠,你一定是拿果樹的執行命令去找她,你拿果樹的執行命令去找她講了什麼事情?)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104年3月25日審判筆錄);雖證人林呂雪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受命法官問:蔡江發在上次開庭審理時以及在地檢署及地院的時候都有講,他說你們私底下曾經見過一次面?)那麼久了,我實在不太清楚。」「(受命法官問:你們那一次見面講了什麼事情?)我不太清楚,因為那麼久了,而且我跟他私底下也不熟,他有沒有去過我真的忘記了。」「(受命法官問:妳在地院時是明確回答說沒有,為何妳現在是說忘記了?)因為事情過這麼久了,我不記得了。」「(受命法官問:上次開庭時問蔡江發跟妳見面時所講內容,蔡江發不願意講,妳也不願意講,妳跟蔡江發二人見面,而且時間是在晚上,為何你們都不願意講你們當時見面是在講什麼?)不是我們不願意講,真的是因為那麼久了,我也忘記他有沒有去我家裡。」「(受命法官問:妳到底有無跟蔡江發單獨見過面?)印象中是沒有。」等詞(見本院104年4月29日審判筆錄);然查: 被告李坤堂於102年8月1日檢察官訊問時即當庭供稱:「蔡江發說我帶他去林呂雪珠工寮,是蔡江發晚上自己一個人去。」等語,告訴人蔡江發當庭則回稱:「我沒有說李坤堂帶我去,我是說他叫我去。」等詞(見他字卷第26頁反面、第27頁),顯見告訴人蔡江發確實有在收到果園執行命令後獨自一人前往見林呂雪珠一次無誤。

㈡另依上述告訴人蔡江發確曾當面與被告 2人、林呂雪珠及其

他人等一同在被告 2人所經營的農藥行內討論如何處理延緩上述二筆地號上果樹砍除之事宜。 惟告訴人蔡江發竟於102年8月1日檢察官訊問時對證人林呂雪珠之證詞表示稱:「之前我們不認識,李坤堂、李忠應說我那個果園高等法院判決,我跟林呂雪珠根本沒有見過面,到最後李坤堂在農藥行才有介紹給我認識,有一次到執行命令出來,我一直問李坤堂、李忠應,他們說保證二年沒事情,最後執行令出來,李坤堂有叫我去林呂雪珠家裡一次,叫我去問是什麼情形,林呂雪珠沒有講什麼,說會交代李先生。」等語(見他字卷第26頁反面)。顯見告訴人蔡江發係有意,故為隱瞞其早於一開始即曾當面與被告2人、林呂雪珠及其他人等一同在被告2人所經營的農藥行內討論如何處理延緩上述二筆地號上果樹砍除之事宜,益徵告訴人蔡江發於告訴之初始即故意隱瞞林呂雪珠及詹瑞智在本案中所擔任之角色,及渠 2人所參與之過程。

㈢綜上諸情,足認林呂雪珠與告訴人蔡江發至少曾見面二次。

甚且告訴人蔡江發及林呂雪珠 2人對於告訴人蔡江發在收到果園執行命令後,蔡江發獨自一人前往林呂雪珠工寮會面該次之談話內容,告訴人蔡江發及林呂雪珠 2人均有刻意不予回答及說明之情形。衡之常情,告訴人蔡江發及林呂雪珠對該次在林呂雪珠工寮見面所談之內容必定印象深刻,因事關後續的處理事宜,告訴人蔡江發及林呂雪珠 2人實無故為隱瞞之必要。再者,本件果樹延緩砍除與工寮延緩拆除係不同時間的二件事,何以告訴人蔡江發在果樹遭砍除後,仍繼續由被告 2人及林呂雪珠、詹瑞智為其處理工寮延緩拆除之事宜,告訴人蔡江發並為此與被告李坤堂、詹瑞智一同前往立委江啟臣服務處尋求協助,益見告訴人蔡江發與被告 2人及林呂雪珠、詹瑞智等人間確具有信賴關係。

證人即告訴人蔡江發於本案與本院審理時雖指訴及結證強調

稱:之前我只要收到公文都是拿給被告李坤堂,他說我不用請律師,也不要給第三者知道等語,然經比對證人林呂雪珠上揭結證所稱:「(審判長問:蔡江發是否曾經有單獨跟妳提起這件事情、要拜託妳看要如何處理?)這都是在李坤堂的農藥行那裡講的,不曾單獨講,因為我跟蔡江發不熟。」「(審判長問:蔡江發他是拜託妳還是拜託李坤堂?)他是拜託李坤堂,因為我們就是在李坤堂的農藥行認識的,我跟蔡江發不熟。」「(審判長問:蔡江發拜託李坤堂的時候是否有說找律師、民代、官員、朋友或其他什麼人幫忙處理?)就是我們的果園要被砍掉了,我們在李坤堂的農藥行泡茶的時候大家有提到果園要被砍除了,我也有意思要拜託詹瑞智幫忙我找律師。」「(審判長問:妳所聽到的是,蔡江發拜託李坤堂?)對,他拜託李坤堂,李坤堂跟我講、拜託我,就是大家在李坤堂那邊泡茶的時候提到的,大家都是務農的,大家都會心痛自己的果園不見了,這樣就無法生活了,所以我就說我順便幫他問看看。」「(審判長問:蔡江發到底有沒有也拜託妳去找人幫忙?)私底下沒有,就是透過李坤堂。」「(審判長問:你們幾個人在一起的時候,他有跟妳說,妳如果有去找人的話,順便幫他說一下,是否如此?)對。」「(審判長問:李坤堂、李忠應是否有答應要幫蔡江發的忙?)過那麼久了,我不太記得,因為當時有很多人在李坤堂的店裡聊天,也不是只有我一個人而已,李坤堂的客人很多,因為李坤堂是生意人,他人也很客氣,所以他都會泡茶請我們喝,大家就在那邊坐,一下子這個客戶來,一下子那個客戶來,所以這個我也不太記得了。」等語(見本院104年4月29日審判筆錄),顯見證人即告訴人蔡江發就此所為之指訴及證述,核與證人林呂雪珠所結證之事實不同。再參酌以證人楊忠軒、高世榮 2人先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均結證稱: 告訴人蔡江發於101年12月間曾在梨山的大福飯店吃飯請客,為了感謝被告李坤堂處理事情圓滿,說果園還有2年時間可以做等情(詳見原審卷第71頁、 本院卷第66頁至第67頁),益見證人即告訴人蔡江發此部分所為之指訴及證述,實均無足採信。

依卷內所附自101年10月至101年11月間,以林呂雪珠之夫林

木生之名義寄送予詹瑞智(分別由詹瑞智本人、其妻黃淑芬及詹明哲簽收)之黑貓宅急便託運單影本分別有:編號00-0000-0000( 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0月27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0月28日、尺寸:90)、 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0月27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0月28日、尺寸:150)、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0月27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0月28日、尺寸:120)、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0月27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0月28日、尺寸:120)、00-0000-0000( 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0月27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0月28日、尺寸:

120)、00-0000-0000(品名:水果、指定配達日101年11月7日、尺寸:120)、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1月24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1月25日、尺寸:120)、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1月24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1月25日、尺寸:90)、00-0000-0000( 品名:

水果、收貨日101年9月18日、指定配達日101年9月19日、尺寸:120)、00-0000-0000(品名:水果、備註4盒、尺寸:

120)、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9月3日、指定配達日101年9月4日、尺寸:90)、00-0000-0000( 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1月15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1月16日、尺寸:120)、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1月12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1月13日、尺寸:90)、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11月12日、指定配達日101年11月13日、尺寸:120)、00-0000-0000(品名:水果)、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9月18日、指定配達日101年9月19日、尺寸:120) 、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9月18日、指定配達日101年9月19日、尺寸:120)、00-0000-0000(品名:水果、收貨日101年9月18日、指定配達日101年9月19日、尺寸:120)共計18份,有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4日統速字第265號函一份可參(見他字卷第44頁至第53頁),經比對上開黑貓宅急便託運單之編號、收貨日(其中有編號不同、編號不連續者,但收貨日及指定配達日均相同者)及同日寄送之包裝尺寸亦有不同者,顯見林木生於同一日託運之水果有達數盒者,且包裝有大有小甚明。參酌以證人詹瑞智於原審審理時曾結證稱:「他們(指林呂雪珠夫婦)也有寄過茶葉給我,也有帶過來給我。但詳細時間不記得」等詞(見原審卷第66頁),另證人林呂雪珠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我沒有種茶葉。」等語(見本院卷第184頁),核與被告2人具狀所陳:告訴人蔡江發送茶葉、水果等禮物以感謝詹瑞智之幫忙,請林呂雪珠代為轉寄,其大約於101年10月拿茶葉20斤、101年10月間拿蘋果20盒及101年11月拿梨子20盒乙節( 見他字卷第36頁),大致相符。 衡情若非被告2人明確知悉所交付予林呂雪珠之水果(即青龍蘋果、雪梨)及茶葉,業均已經林呂雪珠委交黑貓宅急便託運寄送予詹瑞智, 被告2人何以會於102年8月26日、102年9月27日二次具狀(見他字卷第30頁至第32頁、第36頁至第37頁)主動請求檢察官調閱黑貓宅急便(即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載運服務紀錄, 被告2人當明知國內貨運業者有數家,若經向黑貓宅急便索調特定期間(即101年10月至101年11月間),運送予特定人(指詹瑞智)之託運單無著豈非自曝其短。綜上,足認被告 2人所辯:有將告訴人蔡江發欲送給詹瑞智之水果、茶葉等轉交予林呂雪珠,林呂雪珠當天馬上寄宅配到詹瑞智家裡,這是林呂雪珠跟伊講的乙情,應堪採信。益徵被告 2人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綜上所述,本案既查無其他積極、直接、明確之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李坤堂、李忠應 2人確均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此外,亦查無被告 2人有何如公訴人所指訴之施用詐術行為,核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為有利於被告李坤堂、李忠應2人之認定。

七、綜上諸情,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李坤堂、李忠應 2人係共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確切、直接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人確應負詐欺取財之罪責,被告2人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被告2人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原審未詳細調查比對細節,勾稽審酌上情,致對被告 2人被訴詐欺取財罪均為科刑之判決,自有未洽。被告 2人上訴意旨均否認有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並據以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改諭知被告李坤堂、李忠應2人均為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八、本件告訴人蔡江發所涉誣告犯行;及證人蔡江發、林呂雪珠、林木生、詹瑞智等人於偵、審中經具結後所為偽證犯行,均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廖 穗 蓁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