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上易字第 9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六0號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七四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大榮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馬肇宗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二人犯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第一0八八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第八三八八號、第八六0五號;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八九九二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00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邱大榮犯其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所示拾貳次加重竊盜罪與該部分之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邱大榮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所示拾貳次加重竊盜罪,均累犯,分別處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從刑、保安處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多數從刑宣告,併執行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其餘之上訴(關於邱大榮犯原審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⒕至⒚所示柒次犯罪與該部分之定應執行刑、及馬肇宗之上訴部分)駁回。

事 實

一、邱大榮前曾在①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在②九十二年間,犯常業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四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又在③九十六年間,犯竊盜、贓物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經入監執行,在一00年九月五日縮刑期滿甫執行完畢;④另在一0二年間,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易字第八六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詎其未知悔改,與馬肇宗均因缺錢花用及為償還債務,謀議共組竊車集團,以竊盜車輛加以變賣,或將所竊得車輛解體予以拋售零件之方式以為牟利;邱大榮並因而有犯竊盜罪之習慣;其二人分別為下列各犯罪行為:

㈠邱大榮為掩飾竊盜犯行,明知實際車號為0000000號

白色五門BMW廠牌自用小客車,為年籍不詳、綽號『阿奇』之成年男子所竊盜取得,為來源不明之贓車,且該贓車上所懸掛車號0000-00車牌乙組,亦為某不詳之人所偽造而來,竟基於故買贓物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一0二年六月初某日,在臺中市○道○號「大雅交流道」旁「新竹貨運站」附近,以新臺幣(以下同)十二萬元之顯不相當低價,向『阿奇』購入懸掛上開偽造車牌之贓車,而故買贓物,並加以駕駛以行使該偽造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車號0000-00偽造車牌行使狀況,如本判決書如附表二之一內容所示)。

㈡邱大榮取得上揭贓車後,即與馬肇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上開購得贓車為犯罪工具,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分別在本判決書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到本判決書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地點,推由馬肇宗持客觀上具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T字扳手等工具(如本判決書附表乙所示),破壞汽車駕駛座旁的車門鎖後(毀損部分未據提出告訴),由馬肇宗進入駕駛座,再以自備電腦拷貝各該車輛之晶片鑰匙或以前揭T字扳手等工具,啟動電門而分別竊取本判決書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車輛得逞;邱大榮則在一旁把風;待馬肇宗竊得上開各該車輛後,旋即分別駕駛車輛離開現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所記載事實為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⒏所示黃裕文汽車)。其中並將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⒏所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變賣給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布拉』之成年男子,得款十二萬元朋分花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併辦部分)。

㈢邱大榮、馬肇宗二人為掩飾其二人上開竊車犯行,又另行起

意,與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推由馬肇宗向綽號『阿不辣』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以每組一萬五千元代價訂作車牌,而共同偽造本判決書如附表二所示車牌,並分別懸掛在其二人上揭作為犯案代步工具之上揭白色五門BMW贓車或其二人所竊得上開贓車(詳情本判決書如附表二所示)上使用,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㈣嗣於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核發拘票循線查獲,並扣得偽造車號0000-00車牌、及本判決書如附表二編號⒉至⒍所示偽造車牌各一組、暨起子、扳手等工具及物品(詳本判決書如附表乙、丙所示)。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檢察官、被告邱大榮、馬肇宗二人、被告邱大榮之選任辯護人就以下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未曾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邱大榮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在審理期日到庭。而被告邱大榮對伊被訴犯本判決書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載明知車號為0000000號白色五門BMW廠牌自用小客車,乃『阿奇』之人所竊盜取得,為來源不明之贓車,該贓車所懸掛車號0000-00車牌0組,並為某不詳之人所偽造,而於一0二年六月初某日,在臺中市○道○號「大雅交流道」旁「新竹貨運站」附近,以十二萬元低價,向『阿奇』購入懸掛上開偽造車牌之贓車,予以駕駛而行使該偽造車牌(詳如本判決書如附表二之一內容所示);及被告邱大榮與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馬肇宗二人對於本判決書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載被告邱大榮取得上開懸掛車號0000-00車牌贓車後,與被告馬肇宗以該贓車為犯罪工具,共同分別在本判決書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到本判決書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地點,由被告馬肇宗持客觀上可供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T字扳手等工具(如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破壞汽車駕駛座旁的車門鎖,由被告馬肇宗進入駕駛座,再以自備電腦拷貝各該車輛之晶片鑰匙或以上揭T字扳手等工具,啟動電門而分別竊取本判決書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車輛得逞,被告邱大榮則在一旁把風,待被告馬肇宗竊得上開各該車輛後,旋即分別駕駛車輛離開現場,之後,將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⒏所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變賣給『阿布拉』之男子,得款十二萬元朋分花用;再者,被告邱大榮與馬肇宗二人為掩飾上述竊車犯行,由被告馬肇宗向綽號『阿不辣』之人以每組一萬五千元代價訂作車牌,共同偽造本判決書如附表二所示車牌,並分別懸掛在伊二人上揭作為犯案代步工具之上揭白色五門BMW贓車或其二人所竊得上開贓車(詳情本判決書如附表二所示;另車號0000-00偽造車牌行使狀況,則如本判決書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上使用,以行使之等犯罪,在警詢、偵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審理中、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被告馬肇宗並在本院審理中為自白認罪。被告邱大榮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關於本案十二輛失竊車輛,邱大榮已經與其中八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故買贓車部分,亦與張逸民部分達成和解,邱大榮所付出和解金額達一百餘萬元;原審法院會讓邱大榮交保,乃是因邱大榮在交保後要籌錢賠償被害人,目前雖未全部賠償完畢,但已經賠償八人;邱大榮已有正常工作,有邱大榮提出工作證明可證,請庭上給予邱大榮自新機會。」等語,資為被告邱大榮提出辯護。而被告二人就本案被訴犯罪所為自白認罪,核與證人即本判決書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即證人黃李珠治、黃建臺、張鴻彬、張佑任、蔡采淳、葉添進、黃裕文、黃俊鎔、彭美惠、彭昱禎、符世河、張逸民,及證人洪宗佑、鄭福讚、李燿全等人分別證述情節相符;並有①被告邱大榮、馬肇宗與尋獲失竊車輛之照片。②被告邱大榮、馬肇宗二人作案懸掛○○○O-○○偽牌自小客車照片。③在南投縣○○鎮○○路○○○○○○○○○號所查扣未懸掛車牌汽車照片。④本判決書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車輛之失車文件資料(含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或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⑤贓物認領保管單(認領人:張佑任、蔡采淳、洪宗佑、張逸民、張鴻彬)。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林口失竊○○○○─○○號BMW白色自用小客車、桃園竊取○○○○─○○號自用小客車、彰化和美竊取O○○○─○○號自用小客車、台中梧棲竊取○○○六-○○號自用小客車及○○○○─○○號自用小客車、彰化市○○路○○○○○○○○○號自用小客車、新竹縣竹北市竊取○○○○─○○號自用小客車、桃園縣楊梅鎮竊取七○○○─○○號自用小客車、及駕駛贓車行經高速公路收費站等)。

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被告二人所出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搜索扣押筆錄(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O-○○自用小客車。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苗栗縣苑裡鎮○○里0000000號。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台中市○○區○○街○○○號之三-七樓。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南縣縣○○鎮○○路○○○○○○○○○號。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台中市○○區○○路○○號「展億停車場」。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台中市○○區○○路○○○○號「清泉停車場」。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台中市○○區○○路○○號「慶安停車場」。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台中市○○區○○路「文昌停車場」。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台中烏日「高鐵停車場」。一0二年九月十四日,彰化縣警察局廣場。一0二年十一月一日,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⑦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本判決書如附表二所示各偽造車牌號碼)、車號0000-00號車輛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⑧彰化縣警察局彰警鑑字第一O○OO○OO號現場勘察報告與勘驗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報告各一份、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十二張(被害人黃裕文部分)。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一0二年十二月二日和警分偵字第○○○○○○○○○○號函暨後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醫字第○○○○○○○○○○號鑑定書等文書證據附卷,與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二人就本案被訴犯罪所為自白認罪,核與本案被告二人各次被訴犯罪之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為本案斷罪之依據。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本案被訴犯行,堪為認定,各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五0號判例要旨參照)。而螺絲起子、T字扳手等物,其質地堅硬且銳利,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顯可供兇器使用無訛。是核被告邱大榮就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之所為,是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就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之所為,各是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就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⒕至⒚之所為,各是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核被告馬肇宗就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之所為,各是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就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⒕至⒚之所為,各是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二年度偵字第八九九

二號追加起訴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併辦卷證資料及追加起訴被害人彭昱禎、符世河(即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⒒、⒓)部分,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00一八號併辦意旨書併辦車牌0000000(即本判決書如附表二編號⒈)及車牌0000000號(即本判決書如附表二編號⒌)事實(車牌0000000為偽牌,乃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併辦意旨誤植為故買贓物),與該原起訴部分為相同犯罪事實,應併為審理。

㈢被告二人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

,及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⒕至⒚所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各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又被告二人共同偽造本判決書如附表二所示車牌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各不另論罪。

㈤再者,被告邱大榮故買贓物車牌0000000後,持以懸

掛在所故購贓車上以為行使(即本判決書如犯罪事實欄之㈠與如附表二之一所示),是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依故買贓物罪處斷。另被告二人就本判決書如附表二、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各偽造車牌之多次行使行為,各是以密集方式接續為之,分別以一罪論之。

㈥被告邱大榮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至⒚所示十九次犯罪

,及被告馬肇宗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⒚所示十八次犯罪間,犯意各別,在犯罪時間點上明顯可分,行為互殊,各應予以分論併罰。

四、另查,被告邱大榮前曾九十六年間,因竊盜、贓物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入監執行,在一00年九月五日縮刑期滿甫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邱大榮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邱大榮為國中畢業,有修車與中古車買賣專長,前已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被告馬肇宗亦為國中畢業,有修車及烤漆專長,前亦有違反藥事法與竊盜犯罪紀錄(被告馬肇宗部分未構成累犯),被告邱大榮與馬肇宗二人素行皆屬不佳,仍不知儆惕自我;又被告二人供承伊等因積欠他人款項,即商議以本案竊盜手法取得他人自用小客車變賣得款以清償債務並供伊二人生活所需,且被告二人年輕力壯,身體健全,不思付出己力取得款項供己花用,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實屬卑劣,對於他人財物所有權毫不尊重,竊得被害人所有車輛後又予以賤價出售,致使部分被害人無法取回被盜車輛而受有嚴重損害,對於社會治安產生重大危害,自無再為從輕量刑理由,及二人在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所悔悟,並與部分被害人黃建臺、張逸民、蔡采淳、張鴻彬、彭美惠、彭昱禎、黃李珠治等人達成和解(原審卷第一九0頁、第一九一頁、第二七0頁調解程序筆錄,本院卷第三十頁;第三一頁,及被告邱大榮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審理中所提出一0三年八月十一日刑事陳報狀),被告邱大榮已支付和解金額(原審卷第二六四頁至第二六八頁匯款單)〔本院就被告邱大榮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所示加重竊盜罪之定應執行刑部分,乃予以減輕〕,被告馬肇宗未賠償被害人任何分文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二人上開犯罪,分別量處如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至⒚、與編號⒉至⒚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邱大榮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⒕至⒚所示各罪、及被告馬肇宗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⒕至⒚所示各罪,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㈠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其中編號⒊、之物,為

被告邱大榮所有(編號之物,為被告邱大榮向『阿奇』之人購買上述贓車時一併購得,原審卷㈡第九四頁背面),編號至、所示之物,為被告二人所有,供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使用之物;其餘扣案物,分別為被告邱大榮、馬肇宗所有,並供犯本案加重竊盜罪所使用、或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明在卷,依共犯連帶責任理論,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被告二人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所示各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之。

㈡另關於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丙編號⒈、⒉、⒊所示物品,非

被告邱大榮所有;編號、所示物品,雖為被告邱大榮所有,然僅作為停車證明、平日交通往來之用;編號⒋、⒌、

、及編號至所示衣服、褲子、鞋子等物品,雖分別為被告邱大榮、馬肇宗二人所有,然均為平常人外出穿著使用之物,非本案竊盜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編號⒍、⒏、⒐、⒑、⒒、⒕、⒗、⒘、、、、、、所示物品,雖為被告馬肇宗所有,然或為幫女兒繳學費所用之款項、作為中古車之生意所用、家中停電所用、停車收據證明、家裡把玩之手提無線電、日常飲用之礦泉水、飲用完畢之飲料空罐、施用完畢之香菸盒、平常使用之交通工具及所購買之事故車輛,非本案竊盜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編號⒓所示之物,非為被告馬肇宗竊盜犯罪所得;編號⒎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馬肇宗所有,然無法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編號⒔,為被告馬肇宗之妻所有;編號⒖、⒙至、、至所示之物,無法證明係供本案竊盜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竊盜犯罪所用之物;編號所示之物,為黃春長之子所有(原審卷㈠第二六一頁背面);編號所示之物,為被告馬肇宗所購買之事故車,並以竊取之汽車配備(非被告所有)安裝其上,俗稱「套裝車」,且非供其犯竊盜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均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⒊至於未扣案○○○○─○○號偽造車牌(為被告邱大榮向『

阿奇』之人購買上述贓車時所一併取得,原審卷㈡第九四頁背面),雖為供被告二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然已不知去處,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亦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㈠再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關於竊盜犯、

贓物犯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旨在對於竊盜犯、贓物犯之習慣性犯者,強制從事勞動,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能適應社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又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亦有明定,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以達預防之目的。故行為人有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行為人之犯罪成為習慣,在客觀上有於較長之一段時間內反覆為多次犯罪行為之情狀,是以犯罪之次數多寡及犯罪時間之長短,應為認定有無犯罪習慣之重要因素(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五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

㈡查,被告邱大榮前曾在①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在②九十二年間,犯常業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四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又在③九十六年間,犯竊盜、贓物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經入監執行,在一00年九月五日縮刑期滿甫執行完畢;④又在一0二年間,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易字第八六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邱大榮在上開時間內密集犯罪,犯罪手法一貫,復以懸掛偽造車牌作案以掩人耳目,防止遭警查緝,對於一般民眾財產權與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又從被告邱大榮一貫犯罪態樣觀之,以攜帶兇器、拷貝車輛電腦方式竊盜他人所有自用小客車,竊盜他人所有小客車位置、距離、範圍遼闊,可見被告邱大榮寧可將時間、精力耗費在行竊目標的鎖定及竊盜方式研究,卻不將之用在正途之上,被告邱大榮具有竊盜犯罪之常習性,至臻明確;又被告邱大榮歷次在警偵與法院審理中供認伊有將所竊得車輛販售得款花用供為生活所需,並可認定被告邱大榮乃倚賴竊盜車輛後加以變賣取得贓款以應生活所需;再佐以被告邱大榮在本案犯罪行為時年滿三十四歲,身材壯碩,體格健全,具有工作能力,倘願意從事正常工作,顯非難以謀生,然被告邱大榮未將時間與精力用在正途,反而為竊盜犯罪十數次,以此所得財物供己花用,之前犯多件竊盜罪入監執行顯然未收取教化之效,如不為預防矯治,恐怕日後重返社會時,仍有一再犯罪之虞,為矯正被告邱大榮利用財產犯罪尋求經濟來源之惡習,本院認有促其學習一技之長並養成勞動習慣之必要,僅藉刑事責任執行已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是認檢察官在起訴書及上訴書關於應對被告邱大榮為強制工作保安處分諭知之意旨自屬可採,被告邱大榮有必要在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乃依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宣告被告邱大榮應在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以資矯治其犯罪習慣,並習得一技之長,以便往後重回社會時,能自立更生,適應正常群體生活,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

㈢另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

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係指「應執行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被告邱大榮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所示加重竊盜罪,所定應執行刑,已逾一年以上,自得適用上開條例之規定。

㈣末按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故刑法數罪併罰之觀念,不能適用

於保安處分,且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自不能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保安處分,而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之一種,如宣告多數強制工作者,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比照同法第一款之規定執行之,該條項之規定為宣告多數保安處分之執行方法,不能資為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保安處分之依據(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0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邱大榮犯上開各項加重竊盜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就多數強制工作之諭知,並毋庸定其應執行保安處分,此部分乃由檢察官本於職權,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宣告多數強制工作,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之規定執行之,附此敘明。至於被告邱大榮犯本案故買贓物罪僅為一次,尚無證據足以認定其亦有故買贓物以為牟利之習慣,此部分自不為強制工作之諭知,併為敘明。

八、原審判決,以被告邱大榮、馬肇宗二人分別犯其判決書如附表甲所示各罪,被告邱大榮構成累犯,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其中就被告邱大榮犯其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所示故買贓物、編號⒕至⒚所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與就被告馬肇宗犯罪部分之認定,並無違誤。原審判決又審酌各項情節,就被告邱大榮為其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⒕至⒚所示各罪,為其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⒕至⒚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馬肇宗犯罪部分,為其判決書如附表編號⒉至⒚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再就被告邱大榮犯其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⒕至⒚所示犯罪之宣告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就被告馬肇宗犯罪部分,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多數從刑宣告,併執行之,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處刑,乃屬妥適,無量刑輕重失據之不當。惟查:被告邱大榮已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在本案所示各次竊盜犯罪時間內密集犯罪,犯罪手法一貫,復以偽造車牌加以懸掛以掩人耳目,防止遭警查緝,對於一般民眾財產權與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又從被告邱大榮本案犯罪態樣觀之,以攜帶兇器、拷貝車輛電腦方式竊盜他人所有自用小客車,其竊盜他人所有小客車位置、距離、範圍遼闊,可見被告邱大榮寧可將時間、精力耗費在行竊目標的鎖定及竊盜方式研究,卻不將之用在正途之上,被告邱大榮具有竊盜犯罪之常習性,至臻明確;又被告邱大榮歷次在警偵與法院審理中供認伊有將所竊得車輛販售得款花用供為生活所需,亦可認定被告邱大榮倚賴竊盜車輛後加以變賣取得贓款以應生活所需;再佐以被告邱大榮在本案犯罪行為時年滿三十四歲,身材壯碩,體格健全,具有工作能力,倘願意從事正當合法工作,顯非難以謀生,然被告邱大榮未將時間與精力用在正途,反而犯本案竊盜罪十數次,以此所得財物供己花用,之前竊盜犯罪入監執行顯然未收取教化之效,如不為預防矯治,恐怕日後重返社會時,仍有一再犯罪之虞,為矯正被告邱大榮利用竊盜之財產犯罪尋求經濟來源之惡習,本院認有促其學習一技之長並養成勞動習慣之必要,僅藉刑事責任執行已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已如本院上開理由記載,是認檢察官在起訴書及上訴書關於應對被告邱大榮為強制工作保安處分諭知之意旨應屬可採,被告邱大榮有必要在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原審判決以被告邱大榮有固定工作,且有部分資力賠償被害人,難以認定有竊盜之犯罪習慣為由,未就被告邱大榮犯竊盜罪部分為強制工作之宣告,容非無誤,檢察官就被告邱大榮犯本案加重竊盜罪部分有諭知強制工作宣告必要之上訴,自屬可採,為有理由,其餘檢察官對於被告邱大榮犯故買贓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上訴部分,尚無可採,為無理由;另被告邱大榮與馬肇宗二人以請求本院就伊二人犯罪再予以減輕其刑為由,分別提起上訴,並無可採,為無理由。是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邱大榮犯其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所示十二次加重竊盜罪與該部分之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就被告邱大榮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所示十二次加重竊盜罪,分別處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與從刑,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再就被告邱大榮犯本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⒉至⒔所示加重竊盜罪各宣告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多數從刑宣告,併執行之,並諭知被告邱大榮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再駁回關於被告邱大榮犯原審判決書如附表甲編號⒈、⒕至⒚所示犯罪(含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定應執行刑部分)、及被告馬肇宗本案各次犯罪之上訴。

九、被告邱大榮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慶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附表一(失竊車輛):

┌──┬────┬───┬─────┬──────┬────────┬───┐│編號│車牌號碼│被害人│失竊時間 │ 失竊地點 │ 是否起獲車輛 │備 註│├──┼────┼───┼─────┼──────┼────────┼───┤│⒈ │○○○○│黃李珠│一0二/0│彰化縣和美鎮│無(已遭邱大榮以│一0二││ │-○○(│治 │六/二五凌│○○路四八號│三萬元販賣給綽號│偵第七││ │三陽) │ │晨某時許 │前 │『小兵』之人) │四八九││ │ │ │ │ │ │號 │├──┼────┼───┼─────┼──────┼────────┼───┤│⒉ │O○○○│黃建臺│一0二/0│彰化縣和美鎮│無(已遭邱大榮以│一0二││ │-LG(│ │七/十九凌│○○○街三七│三萬元販賣給綽號│偵第七││ │Toyo│ │晨某時許 │號前 │『小兵』之人) │四八九││ │ta) │ │ │ │ │號 │├──┼────┼───┼─────┼──────┼────────┼───┤│⒊ │○○○○│張鴻彬│一0二/0│新北市林口區│是,惟原車牌已遭│一0二││ │-七七(│ │八/二六凌│○○路一段二│被告二人丟棄。 │偵第七││ │BMW)│ │晨某時許 │一一巷六一號│ │四八九││ │ │ │ │ │ │號 │├──┼────┼───┼─────┼──────┼────────┼───┤│⒋ │O○○○│張佑任│一0二/0│新竹縣竹北市│是,並已發還張佑│一0二││ │-七七(│ │九/十一凌│○○路二七三│任,惟原車牌已遭│偵第七││ │BMW)│ │晨二時許 │號前 │被告二人丟棄。 │四八九││ │ │ │ │ │ │號 │├──┼────┼───┼─────┼──────┼────────┼───┤│⒌ │○○○○│蔡采淳│一0二/0│臺中市大甲區│是,並已發還蔡采│一0二││ │-TX(│ │九/十一凌│○○路一九九│淳,惟原車牌已遭│偵第七││ │三陽) │ │晨四時三十│號之一前 │被告二人丟棄。 │四八九││ │ │ │分許 │ │ │號 │├──┼────┼───┼─────┼──────┼────────┼───┤│⒍ │O○○○│賴錦宏│一0二/0│桃園縣大園鄉│是,並已發還租賃│一0二││ │-九九(│ │九/十三凌│田心村○○○│公司業務員洪宗佑│偵第七││ │Toyo│ │晨一時五十│路八三號前 │,惟原車牌已遭被│四八九││ │ta) │ │二分許 │ │告二人丟棄。 │號 │├──┼────┼───┼─────┼──────┼────────┼───┤│⒎ │O○○○│葉添進│一0二/0│彰化縣彰化市│無(已遭邱大榮以│一0二││ │-WF(│ │六/二五凌│○○路二四三│五萬元販賣他人)│偵第八││ │BMW)│ │晨一時許 │巷十六號前 │ │三八八││ │ │ │ │ │ │號 │├──┼────┼───┼─────┼──────┼────────┼───┤│⒏ │○○○○│黃裕文│一0二/0│新竹縣竹北市│無(已遭馬肇宗以│一0二││ │-YT(│ │七/十七凌│莊敬北路與勝│十二萬元販賣給綽│偵第八││ │Lexu│ │晨五時二分│利八街口「台│號『阿不辣』之人│三八八││ │s) │ │許(起訴書│大橋」上 │) │號及臺││ │ │ │誤載為一0│ │ │灣新竹││ │ │ │二/0七/│ │ │地方法││ │ │ │十六凌晨四│ │ │院檢察││ │ │ │時許) │ │ │署一0││ │ │ │ │ │ │二偵一││ │ │ │ │ │ │00一││ │ │ │ │ │ │八號 │├──┼────┼───┼─────┼──────┼────────┼───┤│⒐ │○○○六│黃俊鎔│一0二/0│臺中市梧棲區│無(已遭邱大榮以│一0二││ │-○○(│ │七/二三凌│○○路二段三│五萬元販賣給綽號│偵第八││ │BNEZ│ │晨七時前某│六五號前 │『小兵』之人) │六0五││ │) │ │時許 │ │ │號 │├──┼────┼───┼─────┼──────┼────────┼───┤│⒐ │○○OO│彭美惠│一0二/0│臺中市梧棲區│無(已遭馬肇宗以│一0二││ │-ER(│ │八/二八凌│○○路二段二│四萬五千元販賣給│偵第八││ │BMW)│ │晨七時前某│四0號前 │綽號『阿不辣』之│六0五││ │ │ │時許 │ │人 │號 │├──┼────┼───┼─────┼──────┼────────┼───┤│⒒ │○○○○│彭昱禎│一0二/0│桃園縣楊梅市│已遭被告馬肇宗拆│一0二││ │-N三(│ │六/十五凌│○○路一一六│解零件,並交付給│偵第八││ │Hond│ │晨二時許 │巷四七弄一號│鄭福讚裝修在車號│九九二││ │a) │ │ │前 │○○○─○○○○│號 ││ │ │ │ │ │號之同型事故車上│ ││ │ │ │ │ │。 │ │├──┼────┼───┼─────┼──────┼────────┼───┤│⒓ │●○○○│符世河│一0二/0│新竹縣竹北市│無(已遭被告二人│一0二││ │-J三(│ │九/0四凌│○○○街八號│以四萬元轉賣) │偵第八││ │福斯) │ │晨某時許 │前 │ │九九二││ │ │ │ │ │ │號 │└──┴────┴───┴─────┴──────┴────────┴───┘附表二(各偽造車牌行使情況):

┌──┬────┬─────┬───────────────┬───────┐│編號│車牌號碼│ 偽造時間 │ 使 用 車 輛 │ 備 註 │├──┼────┼─────┼───────────────┼───────┤│⒈ │○○○○│一0二年六│①曾分別懸掛在作為犯案代步工具│未扣案 ││ │-N七 │月中旬某日│ 之上揭白色五門BMW贓車上(│ ││ │ │ │ 犯行: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⒈│ ││ │ │ │ 、⒉、⒎、⒐)。 │ │├──┼────┼─────┼───────────────┼───────┤│⒉ │○○○○│一0二年五│①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下手竊盜│扣案(一0二年││ │-ZN │月中旬某日│ 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⒍所示O│度保字第一九四││ │ │ │ ○○○-九九號自用小客車時,│六號)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 ││ │ │ │ ○○-ZN偽牌,竊得車輛│ │ │ │ 掛○O○○-○○偽牌。 │ ││ │ │ │②一0二年七月十七日,下手竊盜│ ││ │ │ │ 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⒏所示八│ ││ │ │ │ ○○○-YT自用小客車後(作│ ││ │ │ │ 案車輛所懸掛車牌不詳),將竊│ ││ │ │ │ 得自用小客車改懸掛○○○○-│ ││ │ │ │ ZN偽牌。 │ │├──┼────┼─────┼───────────────┼───────┤│⒊ │O○○○│一0二年七│①一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手竊│扣案(一0二年││ │-Q三 │月間某日 │ 盜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度保字第一九四││ │ │ │ ○○○○─○○號自用小客車時│七號)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七│ ││ │ │ │ ○○○-UD偽牌,竊得車輛改│ ││ │ │ │ 懸掛O○○○-Q三偽牌。 │ │├──┼────┼─────┼───────────────┼───────┤│⒋ │○○○○│一0二年七│①一0二年九月十一日,下手竊盜│扣案(一0二年││ │-二二 │月間某日 │ 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O│度保字第一九五││ │ │ │ ○○○-七七號自用小客車時,│0號)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 ││ │ │ │ ○○-UD偽牌,竊得車輛改懸│ ││ │ │ │ 掛六二二六-二二偽牌。 │ ││ │ │ │②接續①,再下手竊取本判決書如│ ││ │ │ │ 附表一編號⒌所示○○○○-T│ ││ │ │ │ X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將懸掛│ ││ │ │ │ ○○○○─○○偽牌改回懸掛O│ ││ │ │ │ ○○○─○○偽牌。 │ │├──┼────┼─────┼───────────────┼───────┤│⒌ │○○○○│一0二年七│①一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手竊│扣案(一0二年││ │-UD │月間某日 │ 盜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度保字第一九四││ │ │ │ ○○○○─○○號自用小客車時│八號)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七│ ││ │ │ │ ○○○-UD偽牌,竊得車輛改│ ││ │ │ │ 懸掛O五九九-Q三偽牌。 │ ││ │ │ │②一0二年九月十一日,下手竊盜│ ││ │ │ │ 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O│ ││ │ │ │ ○○○-七七號自用小客車時,│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七一│ ││ │ │ │ ○○-UD偽牌,竊得車輛改懸│ ││ │ │ │ 掛○○○○-二二偽牌。 │ ││ │ │ │③接續②,再下手竊取本判決書如│ ││ │ │ │ 附表一編號⒌所示○○○○-T│ ││ │ │ │ X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將懸掛│ ││ │ │ │ ○○○○─○○偽牌改回懸掛O│ ││ │ │ │ ○○○─○○偽牌。 │ ││ │ │ │④另將之懸掛在作為犯案代步工具│ ││ │ │ │ 之上白色五門BMW贓車上,於│ ││ │ │ │ 一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手竊│ ││ │ │ │ 盜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⒑所示│ ││ │ │ │ ○○○○─○○自用小客車。 │ │├──┼────┼─────┼───────────────┼───────┤│⒍? │○O○○│一0二年七│①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下手竊盜│扣案(一0二年││ │-PP │月間某日 │ 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⒍所示O│度保字第一九四││ │ │ │ ○○○-九九號自用小客車時,│九號)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 ││ │ │ │ ○○-ZN偽牌,竊得車輛改懸│ ││ │ │ │ 掛○O○○-PP偽牌。 │ │└──┴────┴─────┴───────────────┴───────┘附表二之一(O○○○─○○偽造車牌行使狀況):

┌──┬────┬─────┬───────────────┬───────┐│編號│車牌號碼│ 偽造時間 │ 使 用 車 輛 │ 備 註 │├──┼────┼─────┼───────────────┼───────┤│⒈ │O○○○│一0二年六│①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下手竊盜│已扣案 ││ │-○○ │月中旬某日│ 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⒍所示O│ ││ │ │ │ ○○○-九九號自用小客車時,│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 ││ │ │ │ ○○-ZN偽牌,竊得車輛│ │ │ │ 掛○O○○-PP偽牌。 │ ││ │ │ │②一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手竊│ ││ │ │ │ 盜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 ││ │ │ │ ○○○○─○○號自用小客車時│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七│ ││ │ │ │ ○○○-UD偽牌,竊得車輛改│ ││ │ │ │ 懸掛O五九九-Q三偽牌。 │ ││ │ │ │③一0二年九月十一日,下手竊盜│ ││ │ │ │ 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O│ ││ │ │ │ ○○○-七七號自用小客車時,│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 ││ │ │ │ ○○-UD偽牌,竊得車輛│ │ │ │ 掛○○○○-二二偽牌。 │ ││ │ │ │④接續③,再下手竊取本判決書如│ ││ │ │ │ 附表一編號⒌所示○○○○-T│ ││ │ │ │ X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將懸掛│ ││ │ │ │ ○○○○─○○偽牌改回懸掛O│ ││ │ │ │ ○○○─○○偽牌。 │ ││ │ │ │⑤一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手竊│ ││ │ │ │ 盜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 ││ │ │ │ ○○○○─○○號自用小客車時│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七│ ││ │ │ │ ○○○-UD偽牌,竊得車輛改│ ││ │ │ │ 懸掛O五九九-Q三偽牌。 │ ││ │ │ │⑥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下手竊盜│ ││ │ │ │ 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⒍所示O│ ││ │ │ │ ○○○-九九號自用小客車時,│ ││ │ │ │ 使用懸掛O○○○─○○偽牌,│ ││ │ │ │ 得手後,將作案車輛改懸掛五六│ ││ │ │ │ ○○-ZN偽牌,竊得車輛改懸│ ││ │ │ │ 掛○○○○-PP偽牌。 │ ││ │ │ │⑦一0二年六月十五日,下手竊盜│ ││ │ │ │ 本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⒒所示七│ ││ │ │ │ ○○○-N三自用小客車時,作│ ││ │ │ │ 案車輛懸掛O○○○─○○偽牌│ ││ │ │ │ 。 │ ││ │ │ │⑧一0二年九月四日,下手竊盜本│ ││ │ │ │ 判決書如附表一編號⒓所示一五│ ││ │ │ │ ○○-J三自用小客車時,作案│ ││ │ │ │ 車輛懸掛O○○○─○○偽牌。│ │└──┴────┴─────┴───────────────┴───────┘附表甲:

┌─┬───────┬───────────────────┬────┐│編│ 犯 罪 事 實 │ 宣 告 刑 │備 註││號│ │ │ │├─┼───────┼───────────────────┼────┤│⒈│如犯罪事實欄│①原審之宣告刑: │即起訴之││ │之㈠ │邱大榮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事實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所示之車牌,沒│ ││ │ │收之。 │ ││ │ │ │ ││ │ │②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⒉│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 ││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⒈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⒊│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 ││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⒉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⒋│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 ││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⒊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⒌│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 ││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⒋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⒍│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 ││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⒌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⒎│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 ││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⒍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⒏│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 ││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⒎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⒐│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及新││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竹地檢併││ │⒏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⒑│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 ││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⒐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⒒│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起訴之││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事實 ││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⒑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⒓│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追加起││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訴之事實││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⒒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⒔│如犯罪事實欄│①〔撤銷改判〕 │即追加起││ │之㈡(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訴之事實││ │書如附表一編號│期徒刑捌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 │⒓所示) │編號至除外),均沒收之;並應於刑之│ ││ │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 │ ││ │ │②原審之宣告刑: │ ││ │ │馬肇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編號│ ││ │ │至除外),均沒收之。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⒕│如犯罪事實欄│原審之宣告刑: │即起訴之││ │之㈢(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事實 ││ │書如附表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⒈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 │ ││ │ │馬肇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 │ │ │ │├─┼───────┼───────────────────┼────┤│⒖│如犯罪事實欄│原審之宣告刑: │即起訴之││ │之㈢(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事實 ││ │書如附表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⒉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 ││ │ │所示之車牌,沒收之。 │ ││ │ │馬肇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所示│ ││ │ │之車牌,沒收之。 │ ││ │ │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⒗│如犯罪事實欄│原審之宣告刑: │即起訴之││ │之㈢(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事實 ││ │書如附表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⒊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 ││ │ │所示之車牌,沒收之。 │ ││ │ │馬肇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所示│ ││ │ │之車牌,沒收之。 │ ││ │ │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⒘│如犯罪事實欄│原審之宣告刑: │即起訴之││ │之㈢(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事實 ││ │書如附表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⒋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 ││ │ │所示之車牌,沒收之。 │ ││ │ │馬肇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所示│ ││ │ │之車牌,沒收之。 │ ││ │ │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⒙│如犯罪事實欄│原審之宣告刑: │即起訴之││ │之㈢(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事實 ││ │書如附表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⒌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 ││ │ │所示之車牌,沒收之。 │ ││ │ │馬肇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所示│ ││ │ │之車牌,沒收之。 │ ││ │ │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⒚│如犯罪事實欄│原審之宣告刑: │即起訴之││ │之㈢(即本判決│邱大榮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事實 ││ │書如附表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⒍所示)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 ││ │ │所示之車牌,沒收之。 │ ││ │ │馬肇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本判決書如附表乙編號所示│ ││ │ │之車牌,沒收之。 │ ││ │ │ │ ││ │ │本院之宣告刑: │ ││ │ │上訴駁回。 │ │└─┴───────┴───────────────────┴────┘附表乙(扣案物--應沒收之物)┌──┬───────┬───┬───┬──┬───────────────┐│編號│品目 │數量或│所有人│沒收│ 備 註 ││ │ │金額 │ │與否│ │├──┼───────┼───┼───┼──┼───────────────┤│⒈ │筆記本(記載國│一本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瑞廠牌防盜方式│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二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號) │├──┼───────┼───┼───┼──┼───────────────┤│⒉ │筆記本(NIS│一本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SAN)車身標│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誌貼紙(十二張│ │ │ │卷第二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號) │├──┼───────┼───┼───┼──┼───────────────┤│⒊ │號牌(六○○○│二個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N六)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二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號) │├──┼───────┼───┼───┼──┼───────────────┤│⒋ │電子產品(三星│一支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手機、O九五二│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卷第二三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含SIM卡)│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號) │├──┼───────┼───┼───┼──┼───────────────┤│⒌ │汽車鑰匙(懸掛│一支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O○○○─○○│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號牌) │ │ │ │卷第二三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號) │├──┼───────┼───┼───┼──┼───────────────┤│⒍ │黑色手提包 │一個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二三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號) │├──┼───────┼───┼───┼──┼───────────────┤│⒎ │電子產品(對獎│一支 │邱大榮│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機、F-18V│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廠牌HORA│ │ │ │ 九號卷第二三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六頁) ││ │ │ │ │ │ │├──┼───────┼───┼───┼──┼───────────────┤│⒏ │電子產品(手機│一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O九一六-二│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含│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SIM卡)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在原審法院審理時之││ │ │ │ │ │ 供述 ││ │ │ │ │ │ (原審卷㈠第二六0頁背面) │├──┼───────┼───┼───┼──┼───────────────┤│⒐ │電子產品(手機│一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O九七六-二│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含│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SIM卡)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在原審法院審理時之││ │ │ │ │ │ 供述 ││ │ │ │ │ │ (原審卷㈠第二六0頁背面) │├──┼───────┼───┼───┼──┼───────────────┤│⒑ │BMW遙控鑰匙│一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⒒ │福斯儀錶板 │一組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⒓ │電腦設備(福斯│一臺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電腦主機)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⒔ │福斯鑰匙 │一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⒕ │福斯大鎖 │一個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⒖ │福特儀錶板 │一組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⒗ │電腦設備(福特│一臺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電腦主機)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⒘ │福特鑰匙 │一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⒙ │福特大鎖 │一個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六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⒚ │黑色手套 │四個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六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⒛ │起子 │四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六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 │工具包 │一組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六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 │電子產品(手機│一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O九二六-二五│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含S│ │ │ │ 九號卷第二六頁,臺灣彰化地方││ │IM卡)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二頁) │├──┼───────┼───┼───┼──┼───────────────┤│ │阻斷器 │一組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四七頁) │├──┼───────┼───┼───┼──┼───────────────┤│ │阻斷器電池 │一組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四七頁) │├──┼───────┼───┼───┼──┼───────────────┤│ │○○○○-ZN│二個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車牌 │ │馬肇宗│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O○○○-Q三│二個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車牌 │ │馬肇宗│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八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七號)。 │├──┼───────┼───┼───┼──┼───────────────┤│ │○○○○─○○│二個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車牌 │ │馬肇宗│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四0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號)。 │├──┼───────┼───┼───┼──┼───────────────┤│ │○○○○-PP│二個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車牌 │ │馬肇宗│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四二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五號)。 │├──┼───────┼───┼───┼──┼───────────────┤│ │○○○○-二二│二個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車牌 │ │馬肇宗│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四四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四號)。 │├──┼───────┼───┼───┼──┼───────────────┤│ │O○○○─○○│二個 │邱大榮│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車牌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六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三││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馬肇宗在原審法院││ │ │ │ │ │ 行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原審卷㈡││ │ │ │ │ │ 第二五三頁)。 │├──┼───────┼───┼───┼──┼───────────────┤│ │燒錄器 │一組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燒錄器 │一組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電池 │一組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空白鑰匙 │一包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空白晶片 │一盒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阻斷器 │一組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電子產品(GP│一臺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S掃描器)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電子產品(GP│一臺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S)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贓款 │新臺幣│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二千元│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電腦設備(BM│一臺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W電腦主機)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電腦設備(BM│一臺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W電腦主機)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工具 │一包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手套 │一包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電鑽 │一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工具 │一包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扳手 │一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九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破壞大鎖 │一包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九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電子產品(手提│三支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無線電)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九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工具箱(空) │一個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九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工具箱 │一個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九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工具包 │一包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九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二個 │邱大榮│是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單││ │六車牌 │ │馬肇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易││ │ │ │ │ │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八一頁、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一號)。│├──┼───────┼───┼───┼──┼───────────────┤│ │手套 │一支 │邱大榮│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 │ │ │ │ │ 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八一││ │ │ │ │ │ 頁、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 │ │ │ │ │ 一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十三頁) │├──┼───────┼───┼───┼──┼───────────────┤│ │手套 │一支 │邱大榮│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 │ │ │ │ │ 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八一││ │ │ │ │ │ 頁、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 │ │ │ │ │ 一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十三頁) │├──┼───────┼───┼───┼──┼───────────────┤│ │黑色帽子(NI│一件 │馬肇宗│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KE) │ │ │ │ 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 │ │ │ │ │ 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八一││ │ │ │ │ │ 頁、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 │ │ │ │ │ 一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在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六四頁) │├──┼───────┼───┼───┼──┼───────────────┤│ │引擎電腦(O六│一臺 │邱大榮│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二六-二二號取│ │馬肇宗│ │ 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 │下) │ │ │ │ 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七九││ │ │ │ │ │ 頁、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 │ │ │ │ │ 二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在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六三頁) │├──┼───────┼───┼───┼──┼───────────────┤│ │引擎電腦(七O│一臺 │邱大榮│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七七-七七號取│ │馬肇宗│ │ 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 │下) │ │ │ │ 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七九││ │ │ │ │ │ 頁、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 │ │ │ │ │ 二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在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六三頁) │├──┼───────┼───┼───┼──┼───────────────┤│ │引擎電腦(O三│一臺 │邱大榮│是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一七-九九號取│ │馬肇宗│ │ 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 │下) │ │ │ │ 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七九││ │ │ │ │ │ 頁、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 │ │ │ │ │ 二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在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六三頁) │└──┴───────┴───┴───┴──┴───────────────┘附表丙(扣案物--不沒收之物)┌──┬───────┬───┬───┬──┬───────────────┐│編號│ 品 目 │數量或│所有人│沒收│ 備 註 ││ │ │金額 │ │與否│ │├──┼───────┼───┼───┼──┼───────────────┤│⒈ │電子產品(i │一支 │邱大榮│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PHONE手機│ │之女友│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O九七八-七│ │ │ │ 九號卷第二三頁,臺灣彰化地方││ │○○○○○、含│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 │SIM卡)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審理中之陳述 ││ │ │ │ │ │ (原審卷一第二六0頁) │├──┼───────┼───┼───┼──┼───────────────┤│⒉ │電子產品(NO│一支 │邱大榮│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KIA手機、O│ │(朋友│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九三O-○○O│ │給予使│ │ 九號卷第二三頁,臺灣彰化地方││ │O○○、含SI│ │用)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 │M卡)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臺灣彰化地││ │ │ │ │ │ 方法院審理中之陳述(警卷一第││ │ │ │ │ │ 六頁、原審卷一第二六0頁) │├──┼───────┼───┼───┼──┼───────────────┤│⒊ │電子產品(NO│一支 │邱大榮│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KIA手機、O│ │(朋友│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九一九-○○○│ │給予使│ │ 九號卷第二三頁,臺灣彰化地方││ │○○○、含SI│ │用)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 │M卡)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臺灣彰化地││ │ │ │ │ │ 方法院審理中之陳述(警卷一第││ │ │ │ │ │ 六頁、原審卷一第二六0頁) │├──┼───────┼───┼───┼──┼───────────────┤│⒋ │黑色短上衣 │一件 │邱大榮│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三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審理中之陳述 ││ │ │ │ │ │ (原審卷一第二六0頁) │├──┼───────┼───┼───┼──┼───────────────┤│⒌ │NIKE黑色運│一雙 │邱大榮│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動鞋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三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審理中之陳述 ││ │ │ │ │ │ (原審卷一第二六0頁) │├──┼───────┼───┼───┼──┼───────────────┤│⒍ │贓款 │新臺幣│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七萬元│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審理中之陳述 ││ │ │ │ │ │ (原審卷一第二六0頁) │├──┼───────┼───┼───┼──┼───────────────┤│⒎ │電子產品(手機│一支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O九八一-四│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含│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SIM卡)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審理中之陳述 ││ │ │ │ │ │ (原審卷一第二六0頁) │├──┼───────┼───┼───┼──┼───────────────┤│⒏ │電子產品(照相│一臺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機)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中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⒐ │照明燈 │一個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中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⒑ │商業本票 │一支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中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⒒ │車號0000-│一張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二二「慶安停車│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場」收據 │ │ │ │ 九號卷第二五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中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⒓ │汽車大鎖 │二個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六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六││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中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一頁) │├──┼───────┼───┼───┼──┼───────────────┤│⒔ │電子產品(手機│一支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O九五三-○○│ │之配偶│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含S│ │ │ │ 九號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IM卡)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審理中之陳述 ││ │ │ │ │ │ (原審卷一第二六0頁) │├──┼───────┼───┼───┼──┼───────────────┤│⒕ │電子產品(手機│一支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O九二九-○○│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含S│ │ │ │ 九號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IM卡)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審理中之陳述 ││ │ │ │ │ │ (原審卷一第二六0頁) │├──┼───────┼───┼───┼──┼───────────────┤│⒖ │引擎照明燈 │一支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 │ │ │ │ │ 號) │├──┼───────┼───┼───┼──┼───────────────┤│⒗ │電子產品(手提│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無線電) │一支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在警詢中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四七頁) │├──┼───────┼───┼───┼──┼───────────────┤│⒘ │手提無線電 │一支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在警詢中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四七頁) │├──┼───────┼───┼───┼──┼───────────────┤│⒙ │電子產品(行車│一臺 │馬肇宗│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衛星導航器)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號) │├──┼───────┼───┼───┼──┼───────────────┤│⒚ │電子產品(行車│一臺 │馬肇宗│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衛星導航器)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號) │├──┼───────┼───┼───┼──┼───────────────┤│⒛ │工具包 │一包 │馬肇宗│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號) │├──┼───────┼───┼───┼──┼───────────────┤│ │電池組 │一組 │馬肇宗│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二八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六八號) │├──┼───────┼───┼───┼──┼───────────────┤│ │工具 │一包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夾克 │一件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帽子 │一個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手套 │二支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塑膠束帶 │一包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線 │一包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工具 │一包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救援電池 │一個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腦設備(賓士│一個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電腦、引擎電腦│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賓士鎖頭 │二個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腦設備(BM│一臺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W電腦、含鑰匙│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一支、引擎電腦│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腦設備(BM│一臺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W電腦、引擎電│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腦)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腦設備(BM│一臺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W電腦、含鑰匙│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一支、引擎電腦│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腦設備(賓士│一臺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電腦、引擎電腦│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賓士鎖頭 │二個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腦設備(賓士│一臺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電腦、引擎電腦│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十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賓士鎖頭 │二個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腦設備(賓士│一臺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電腦、引擎電腦│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BMW鎖頭(含│一個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鑰匙一支)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腦設備(BM│一臺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W電腦、含鑰匙│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一支、引擎電腦│ │ │ │卷第三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BMW鑰匙 │一支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胎壓器 │一個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鎖頭 │二顆 │邱大榮│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號││ │ │ │ │ │卷第三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 │ │ │ │ │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五號) │├──┼───────┼───┼───┼──┼───────────────┤│ │電子產品(手提│一臺 │被害人│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電腦) │ │代理人│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黃春長│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之子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代理人黃春長在原審法院審理中││ │ │ │ │ │ 之陳述(原審卷一第二六一頁)│├──┼───────┼───┼───┼──┼───────────────┤│ │「展億停車場」│一張 │邱大榮│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停車證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八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中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帽子 │二個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 │ │ │ │ 九號卷第四九頁,臺灣彰化地方││ │ │ │ │ │ 法院一0二年度院保字第九九四││ │ │ │ │ │ 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在警詢中之供述(警││ │ │ │ │ │ 卷一第七頁) │├──┼───────┼───┼───┼──┼───────────────┤│ │外套 │一件 │馬肇宗│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保字第一九五二號││ │ │ │ │ │) │├──┼───────┼───┼───┼──┼───────────────┤│ │黑色長褲 │二件 │馬肇宗│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保字第一九五二號││ │ │ │ │ │) │├──┼───────┼───┼───┼──┼───────────────┤│ │黑色短杉 │一件 │馬肇宗│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保字第一九五二號││ │ │ │ │ │) │├──┼───────┼───┼───┼──┼───────────────┤│ │黑色長杉 │一件 │馬肇宗│否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 │ │ │ │單(一0二年度保字第一九五二號││ │ │ │ │ │) │├──┼───────┼───┼───┼──┼───────────────┤│ │礦泉水 │一罐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八││ │ │ │ │ │ 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一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六四頁) │├──┼───────┼───┼───┼──┼───────────────┤│ │礦泉水 │一罐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八││ │ │ │ │ │ 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一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六四頁) │├──┼───────┼───┼───┼──┼───────────────┤│ │舒跑空罐 │一個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八││ │ │ │ │ │ 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一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六四頁) │├──┼───────┼───┼───┼──┼───────────────┤│ │香菸盒 │一個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 │ │ │ │ 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八││ │ │ │ │ │ 一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一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六四頁) │├──┼───────┼───┼───┼──┼───────────────┤│? │汽車(車號00│一臺 │邱大榮│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九O-○○自小│ │ │ │ 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客車、含二面車│ │ │ │ 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七││ │牌、鑰匙一支)│ │ │ │ 七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七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頁) │├──┼───────┼───┼───┼──┼───────────────┤│ │汽車(車號0 0│一臺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七六O五自小│ │ │ │ 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客車、含二面車│ │ │ │ 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七││ │牌、鑰匙一支)│ │ │ │ 五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 │ │ 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八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二頁) │├──┼───────┼───┼───┼──┼───────────────┤│ │汽車(黑色BM│一臺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W廠牌汽車,未│ │ │ │ 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懸掛車牌,原車│ │ │ │ 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七││ │號○○○○-U│ │ │ │ 五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六) │ │ │ │ 年度院保字第一0四0號) ││ │ │ │ │ │②被告馬肇宗於警詢時之供述(警││ │ │ │ │ │ 卷二第五二頁) │├──┼───────┼───┼───┼──┼───────────────┤│ │汽車(白色本田│一臺 │馬肇宗│否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 │自小客車,未懸│ │(內含│ │ 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掛車牌,原懸掛│ │竊盜所│ │ 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卷第一七││ │車牌000-0│ │得之其│ │ 0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 │○○○) │ │他配備│ │ 年度院保字第一0三九號) ││ │ │ │) │ │②被告邱大榮、馬肇宗二人於警詢││ │ │ │ │ │ 時之供述(警卷二第十一頁背面││ │ │ │ │ │ 、第十八頁背面)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