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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上訴字第 16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宋崑民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盗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崑民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崑民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日後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4年1月20日裁定自104年1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至104年3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報。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榮 龍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