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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上訴字第 16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耀偉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王有民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俊賢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514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0898 、23

537 號,102 年度偵字第72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壬○○有罪部分、辛○○部分,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壬○○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含沒收)。

辛○○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含沒收)。如附表四編號二至六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戊○○(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3 年,褫奪公權1 年確定)於民國93年至97年1 月間,擔任位於臺南縣仁德鄉(本判決以下內容提及各該營區所在之縣市時,因縣市改制前、後於本案事實無重大影響,且涉及營區所在之各縣市眾多,為避免於判決中重複交代改制前、後,爰均援用犯罪事實發生時之各縣市名稱,不另說明改制前、後)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原名為空軍防空警衛司令部,嗣於95年間更名為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下稱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副處長(官階上校,已於98年2 月5 日退伍),負責督導該部各項後勤、工程、採購等業務之相關事宜;丁○○於93年至99年8 月1 日間,擔任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工程官(所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軍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涉犯圖利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軍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3 年。褫奪公權1 年確定),負責該部各項專案工程規劃、施工管制等業務,2 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壬○○係○○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 號1 樓,○○公司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負責人,並在中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新公司,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1 樓,中新公司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案發時負責人為林清河,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專案經理與工地主任;辛○○原在空軍防砲部後勤處擔任工程官,於95年5 月6 日退伍,於同年8月21日受壬○○僱用及領取薪資,受壬○○指示而執行公司事務。

二、國防部軍備局於93年6 月25日,召開93年度第2 季營區補辦建築許可及建物登記節點管制會議,決議92年驗收結案工程之房屋未完成建物登記者,應於93年度完成獲得核准建築許可文件;營區無都市計畫、土地獲得問題或移交國有財產局處分、移交政府機關者,應於95年12月底前,完成補辦所有營區之建築許可等事項,及於95年3 月29日召開營區違章建築處理及補辦免建築執照、建築執照成果研討會,決議「本案由於屬監察院列管案件,…請各出席會議之軍種主管及承辦人員於會後,向所屬長官報告,應列入管制案件。於本年度完成免建照、建築執照申辦合法程序」等事項;該會中主席裁示:「本案為監察院90年之列管案件,未能如期完成之單位,將被監察院要求懲處失職人員…;本年度為最後一年度,請各單位重視並管制在本年度前完成90年度已興建完成之營區建築免建築執照或建築執照依法令完成申請作業,並取得地方政府同意文件…」。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下稱空軍司令部)以95年5 月11日窋堌字第0950005763號函,將上開會議紀錄令轉空軍防砲部照辦,請空軍防砲部指派專人參加相關作業講習。空軍防砲部接獲空軍司令部上開所令轉之會議紀錄後,庚○○(於93年至96年3 月間,在空軍防砲部後勤處擔任設施士,官階上士,負責各項營產及職務宿舍管理等業務,於96年3 月22日退伍;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緩刑4 年確定;涉犯圖利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即製作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營區違章拆除及補辦建照與免建照成果統計表與國軍營區補辦免建照、建照及建物登記作業講習人員名冊(參加人員即庚○○),並以空軍防砲部95年6 月21日儀禮字第0950007243號函,將上開統計表與名冊檢呈空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以95年6 月30日窋堌字第095007999 號函,指示空軍防砲部儘速提報該部所屬仍需補辦免建照作業之48處營區之工作計畫,並確實管制於95年度完成建物申請免建照作業。庚○○於95年7 月間,明知為編列空軍防砲部所屬如附表一所示48處營區辦理免建照工作計畫之預算,必須調查統計該48處營區之房建物所坐落土地之筆數,估算各該營區申請土地謄本與地籍圖謄本之數量與所需金額。詎庚○○竟未確實調查統計該48處營區之房建物所坐落土地之筆數,而逕以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營區違章拆除及補辦建照與免建照成果統計表之應辦理或補辦事之免建照欄中顯示有關該48處營區各別應補辦免建照之數字,各乘4 倍後所得之數量,作為各該營區之房建物所坐落土地之筆數,並在空軍防砲部後勤處之辦公室,將虛偽不實之土地筆數,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該48處營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之數量與金額統計表上(例如「天龍射控區」依前揭成果統計表所示應辦理免建照之房建物棟數為13,庚○○則於上開數量與金額統計表登載「天龍射控區」應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之數量均為52,意指該射控區之13棟房建物共坐落在52筆土地上),而虛偽總計該48處營區應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之數量為2508(按該48處營區之房建物棟數共為627 棟,乘以4 倍後之數字即為2508),登載於其職務上製作之「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公開部分)」。庚○○於95年7 月14日,復製作內容為「本部及所屬單位營區尚未辦理免辦建築執照營區建物登記共計48處營區、627 棟房建物,所需金額共計240 萬9120元整(按幣別為新臺幣,下同)工作計畫」之簽呈,經戊○○等人逐層核章後,庚○○以空軍防砲部95年7 月17日儀禮字第0950008300號函,檢呈上開概況表與統計表等資料予空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嗣以95年7 月28日窋堌字第0950009240號函核定「本案核定預算新臺幣240 萬9120元整,准由部控設施修繕維護費140701項下支應,請依政府採購法及軍事機關採購作業規定辦理」。庚○○於95年8 月9 日製作內容為「本案核定預算新臺幣240 萬9120元…,本案本部現依規定辦理採購招標事宜」之條箋,經不知情之丁○○與空軍防砲部後勤處處長何忠毅核可後,庚○○即繼續辦理有關該48處營區申請免建照採購案之前置作業,並在空軍防砲部後勤處之辦公室,製作95年8 月15日儀禮字第0950009401號之95年度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國內財物勞務採購計畫清單及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內購物資核定書,經空軍防砲部指揮官核可後,即交由該部後勤處採購室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之相關事宜,並由該部後勤處徵購官蘇才翁、徵購士乙○○承辦。

三、空軍防砲部公告將於95年9 月7 日辦理上開48處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採購案(案號EL95065P,預算金額240萬9120元,下稱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第1 次公開招標,壬○○與辛○○知悉此事後,向丁○○表示有投標意願,請丁○○提供該採購案之計價資料,作為評估利潤與決定投標金額之參考。丁○○乃於95年8 月29日,在不詳地點,將其職務上所應保密由庚○○所製作之前揭48處營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之數量與金額統計表及有關營區配置圖、土地鑑界費、建築線指示圖之數量與金額統計表共4 張,洩漏、交付予辛○○,辛○○再轉交予壬○○。嗣於95年9 月7 日,因僅1 家廠商投標而流標,空軍防砲部公告將於95年9 月20日辦理第2 次公開招標。壬○○將該採購案告知中新公司負責人林清河,林清河授權壬○○以中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同意得標後由壬○○承作,並將中新公司之大小章交由壬○○保管使用。壬○○因恐僅以中新公司名義投標,該採購案仍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 家而流標,決定同時以○○公司名義陪標。嗣該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採購案於95年9 月20日14時許,在空軍防砲部營區電子標場進行開標,共計有中新公司、○○公司、文坦有限公司、張弘昌建築師事務所、天地建築師事務所等廠商參與投標,之後決標予最低標之中新公司(以192 萬4000元得標,底價為220 萬元)。中新公司得標後,於95年10月11日與空軍防砲部簽訂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訂購軍品合約書(下稱訂購軍品合約書,條款詳如該合約所附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下稱申請案合約條款》),並約定合約細項品名、單位、數量詳如前揭95年8 月15日儀禮字第0950009401號之95年度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國內財物勞務採購計畫清單(下稱採購計畫清單,含該計畫清單附表之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所屬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清冊)。而該採購計畫清單記載中新公司之履約事項包括:⑴申請營區土地謄本2508筆;⑵申請地籍圖謄本2508筆;⑶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48個;⑷申請營區配置圖48個;⑸申請土地鑑界96筆;⑹申請營區建築線測量、繪製作業及免辦建築執照核准證明48式(合計總價為192 萬4000元〉;且記載「履約期限:廠商應於95年12月15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又依申請案合約條款第2 條「履約標的」約定: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⒈工作範圍:甲方(空軍防砲部)所屬單位計48個營區(如附表)完成建築指示線繪製後向地區縣市政府申請營區房建物同意免辦建築執照證明公函。⒉工作內容:⑴測量繪製甲方48個營區(如附表)建築線指示圖(無須辦理營區土地繪測)。⑵簽約後於95年12月15日前將甲方48個營區房建物依地方縣市政府規定提出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申請(公函需副知甲方),並取得地方政府同意甲方48個營區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公函。⑶取得地方政府同意甲方48個營區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受文者需為甲方」;第

7 條「履約期限」約定:廠商應於95年12月15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第11條「驗收」約定「㈠廠商應檢附48處營區、縣市政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及各規費申請收據之正本,甲方依提送之資料辦理驗收及扣款。㈡若縣市政府不同意免辦建築執照,若非乙方(中新公司)責任則視(為)完成該項次標的。㈢因縣市政府審查延宕,無法於95年12月15日完成核定,若乙方已於11月30日前完成送件,則視(為)完成該項次標的。㈣後續若縣政府提出送審資料有誤,則乙方需賡續完成資料補正送件」。

四、壬○○以中新公司得標後,交由辛○○執行該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2 人均明知依訂購軍品合約書基本條款所稱之「採購計畫清單」及「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2條履約標的之工作內容,應完成之項目包括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包括營區配置圖、營區土地謄本、地籍圖謄本,即採購清單⒈至⒋)、營區現場會勘及測量(即採購清單⒍及合約條款第2 條之工作內容⑴)、繪製建築線指示圖(即採購清單⒍及合約條款第2 條之工作內容⑴)、發函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即合約條款第2 條之工作內容⑵前段)、取得各縣市政府核准營區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即合約條款第2 條之工作內容⑵後段及⑶,另採購計畫清單之「⒌申請土地鑑界」部分,因申請案合約條款第2 條履約標的之工作內容⑴後段已註明:無須辦理營區土地繪測,故本案48處營區無庸辦理申請土地鑑界),及依同條款第11條㈢約定,應進行至附圖⑥之階段,即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並依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檢附諸如各該營區建築配置圖、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國防部核定「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及時間性」、營區範圍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證明、建築線指示圖申請書、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位置圖、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定建築線指示圖等書圖文件作為附件,始得認為合於第11條關於驗收之約定。壬○○將該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交予辛○○執行,且將中新公司大小章交予辛○○,辛○○出差、購買掃描器及委由測量公司測量時,均需告知壬○○,及向壬○○請款,並不定期與壬○○討論、報告進度,使壬○○得以知悉及掌握實際執行進度。詎料,辛○○於95年11月30日前某日,向壬○○告知難以於95年11月30日前備妥各縣市政府所需之書圖文件資料,完成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即附圖⑥階段),無從依申請合約條款第11條㈢約定辦理驗收,2 人均明知未合於驗收規定,不得請領契約價金,為使壬○○獲取本應不得領取之契約價金,竟基於共同圖壬○○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丁○○擔任主驗官前,分別前往空軍防砲部,各向戊○○、丁○○表示於驗收時無法備齊各縣市政府所需之書圖文件,僅能提出部分書圖文件及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公文,並提議以不實驗收方式辦理。戊○○、丁○○未當場應允,而係戊○○得知丁○○擔任本件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主驗官後,明知其擔任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副處長,對於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驗收事務,具有監管及督導職責,為其所監督之事務;而丁○○擔任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主辦工程官,並為驗收之主驗人員,對該案之事務有主持及執行權責,為其所主管之事務。戊○○竟要求丁○○至其辦公室,告知辛○○、壬○○表達無法如期完成,要求丁○○配合辦理驗收,戊○○、丁○○因恐預算無法結算,明知依軍品合約書基本條款所稱之「採購計畫清單」及「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2 條履約標的、第11條驗收等規定,壬○○代表中新公司至少應於95年11月30日前備妥各縣市政府所需之書圖文件資料,完成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始得「判定書面文件審查合格」,且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軍事機關採購作業規定第四篇「履約驗結」之伍「財物、勞務驗收檢驗」之九「驗收結果」第1 項第1 款「㈠驗收結果之判定原則如下:1.辦理驗收,以完全符合契約要求條件為合格,如有不合,原則不予受理」等規定,竟與壬○○、辛○○共同基於對於戊○○所監督之事務、丁○○所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壬○○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戊○○指示丁○○於辛○○所提出驗收文件縱未備妥各縣市政府所需之書圖文件,僅提出中新公司已發文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並提出該申請之函文副本及部分書圖文件,仍同意不予核實驗收,並認符合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之約定,視為已完成送件,嗣後再依第11條㈣約定,完成資料補正送件。丁○○則於辛○○至空軍防砲部洽公時,告知辛○○將以上開不實驗收方式辦理,辛○○則保證中新公司通過驗收後,必當繼續履約,直至所有營區均完成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並經各縣市政府以公文同意各該營區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壬○○、辛○○與戊○○、丁○○謀議既定後,壬○○、辛○○均明知附表一編號28僅取得部分書圖文件;附表一編號1 、2 、4 、5 、7、8 號營區尚在進行附圖①、③階段;附表一編號6 、9 、

10、11、18、20、21、22、29、31、32、33、34、35、36、

37、41、42、43、44、45、46、47、48號營區尚在進行附圖③階段;附表一編號12、13、14、15、19、23、24、30號營區尚在進行附圖②、③階段;附表一編號16、17、25、26、

27、39號營區已進行至附圖⑤階段,且均僅備妥各該縣市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部分書圖文件,於95年12月15日前均未完成「採購計畫清單」上之⒈至⒋、⒍等項次,且依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亦未能於95年11月30日前完成附圖⑥即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尚未達合於驗收之程度。詎料,壬○○及辛○○為將上開書圖文件資料送交空軍防砲部供驗收,竟另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辛○○於95年12月15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區○○路○○○ 號1 樓之○○公司辦公室,僅完成如附表一編號40號所示「防砲三連排部」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且如附表一編號3 、38號所示「神鷹營區」、「屏東機場(砲216 營)」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係於中新公司得標前即已完成,就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等45處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採購案均尚未完成,竟接續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9 、11至27、29至39、41至48號共44份中新公司函文(詳附表「被告辛○○提供中新公司申請免辦建築執照函文之日期文號⑺」欄,其中附表一編號10部分雖未完成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但已發出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函文,尚無虛偽記載;附表一編號28號營區之公文,係申請指定建築線之函文,而非申請免辦建築執照;附表一編號38部分於驗收前不知該營區已於93年11月2 日辦畢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仍製作登載不實之中新公司函文,且該等函文除附表一編號13「擎雷營區」漏未蓋上中新公司大、小章外,餘均蓋有該公司大小章)之中新公司函文,將「本公司已依約完成合約項目(如附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中新公司95年12月15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蓋有中新公司大小章,主旨係請求空軍防砲部辦理驗收),再將上開登載不實之中新公司函文共計45份(含中新公司95年12月15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連同其他供驗收所用,而無不實記載之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及地籍圖謄本等書圖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庚○○而行使,以虛偽表示中新公司已於95年11月30日前完成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除附表一編號11、12之發文日期各為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8日外,其餘發文日期均為95年11月30日),足以生損害於空軍防砲部。庚○○將辛○○提出之驗收文件資料,交予不知情乙○○,乙○○基於長官核定,定於95年12月20日14時辦理驗收。空軍防砲部於95年12月20日14日許,在後勤處會議室辦理驗收,主驗人員丁○○、會驗人員庚○○、協驗人員乙○○、監驗人員為癸○○(空軍防砲部主計處預財官)、甲○○(空軍防砲部監察處監察官);壬○○則指示不知情之○○公司行政人員李芓慧擔任廠商代表,代表中新公司辦理驗收,辛○○則在後勤處另處等候。丁○○於辦理驗收過程中,明知其擔任主驗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 項第1 款及軍事機關採購作業關於勞務採購驗收等規定,應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由無與契約不符,以完全符合契約要求條件為合格,如有不合,原則不予受理,竟承前與戊○○、壬○○及辛○○之犯意聯絡,違背其應遵守之上開規定,僅審閱有無提出48處營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函文副本,未予抽查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號所示營區之送件申請函文是否均以郵寄方式寄出或親自至各縣市政府收文室掛件,且未查驗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號營區是否已備齊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書圖文件,僅翻閱驗收文件中有包括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刻意不予核實驗收,即認壬○○、辛○○已為中新公司檢具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及相關書圖文件,認符合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視為完成該項次標的,判定「書面文件審查合格」,予以通過驗收。李芓慧於驗收後,尚依壬○○電話指示,代表中新公司出具保證後續願意無償依照前揭合約完成向各縣市政府取得核准免建築執照申請公函之切結書。不知情之乙○○依主驗人員丁○○之驗收結果,製作中新公司已於履約期限完成履約及驗收合格意旨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及「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且認中新公司實際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所支付之金額低於原契約價金、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或申請土地鑑界部分無規費收據等原因,扣款共計2 萬8100元,故應給付廠商履約價金為189 萬5900元,於95年12月22日製作呈請辦理上開採購案結案付款事宜之簽呈,且會辦後勤處之工程單位、主計處、軍紀監察處等單位。丁○○、戊○○於分別審核乙○○所製作之會驗結果報告單、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簽呈時,雖均知悉中新公司有違背前揭合約本旨而未能通過驗收之情形,且依照該合約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空軍防砲部本應拒絕給付全部價金,惟丁○○、戊○○仍基於上述犯意聯絡,分別在會驗結果報告單、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簽呈核名及核章,表示同意讓中新公司通過驗收並結案付款之意。嗣空軍防砲部於96年1 月3 日,將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價金共計189 萬5900元,匯入中新公司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分

2 筆金額匯入,即160 萬8630元與28萬7270元),而中新公司再將189 萬5900元全數交予壬○○,使壬○○得不法之利益。

五、中新公司於95年12月20日前,僅完成如附表一編號40號所示「防砲三連排部」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且如附表一編號3 、38號所示「神鷹營區」、「屏東機場(砲216 營)」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係於中新公司得標前即已由他人完成,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號營區均尚未取得各縣市政府以公文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空軍防砲部於96年至99年間,多次召開檢討中新公司後續履行上開採購案之檢討會。空軍防砲部後勤處之約僱工程員己○○(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97年3 月12日起,參與上開進度檢討會,負責管制中新公司履約之執行進度,己○○多次詢問尚未辦理完成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各該營區進度,辛○○為掩飾中新公司之履約進度仍屬嚴重落後之情形,即自97年3 月間起至100年4 月間止,於己○○多次向其詢問各縣市政府對於尚未辦理完成房建物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營區核定情形時,陸續提供附表一編號1 、2 、4 、5 、7 、8 、14、15、16、17、

18、19、20、21、23、24、25、26、27、29、30、32、33、

34、35、36、37、38、39、44、45、46、47、48號「被告辛○○提供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文號⑻」欄所示,共計34處營區之虛偽核定文號(原判決漏載附表一編號29、38號,贅載附表一編號31號,附表一編號3 、9 、10、11、

12、13、22、40號營區無不實之情形,另附表一編號6 、28、31、41、42、43號營區查無曾提供不實之虛偽核定文號)予己○○,向不知情之己○○稱各該文號即係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文號,己○○未予查證,分別將附表一編號1 、2 、4 、5 、7 、8 、14、15、16、17、18、19、20、21、23、24、25、26、27、30、32、33、34、35、36、37、39、44、45、46、47、48號「被告辛○○提供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文號⑻」欄所示,共計32處營區之虛偽核定文號(除附表一編號29、38號所示營區,即附表二編號17、25號,分別未登載在99年4 月12日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清冊」、98年11月11日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執行情況表」外),登載在仍須實質審查之97年12月4 日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清冊」、98年11月11日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執行情況表」、99年4 月12日及100 年4 月26日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清冊」上。又辛○○為提供各該虛偽核定文號之函文供己○○得以附卷存參,竟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進文」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謀議由「李進文」就未完成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營區,偽造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之公文,辛○○則以每件偽造公文書約8000元至1 萬5000元不等,給付「李進文」酬勞。辛○○與「李進文」於下列時、地,為下列犯行:

㈠「李進文」於97年12月4 日前、後之某日,在不詳處所,以

不詳方式,接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15(即附表一編號25、26號)所示2 處營區之「被告辛○○提供偽造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文號與內容」欄所示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臺中市政府公文共2 份,並以不詳方式,在該2 份公文上,接續偽造「市長胡志強」之印文各1 枚(共2 枚),而偽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14、15號所示公文書2 紙。「李進文」偽造前開公文後,即將該2 份偽造之公文書交予辛○○;辛○○再以傳真或親自面交之方式,交予己○○而行使之,以向空軍防砲部表示中新公司就該2 處營區已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並經臺中市政府予以核定而完成履約之意,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及空軍防砲部。

㈡「李進文」於98年11月11日前、後之某日,在不詳處所,以

不詳方式,接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 、4 、6 、9 、10、12、13、16、18、19、20、25、26、27、28、29、30、31(即附表一編號4 、5 、8 、16、17、19、20、21、23、24、27、30、32、33、38、39、44、45、46、47、48號)所示共計21處營區之「被告辛○○提供偽造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文號與內容」欄所示具有公文書性質之各該縣市政府公文共18份,並以不詳方式,在該18份公文上,接續偽造「縣長周錫瑋」之印文各1 枚(共3 枚)、「縣長陳明文」之印文各1 枚(共2 枚)、「縣長黃仲生」之印文各1枚(共3 枚)、「縣長蘇煥智」之印文1 枚(共1 枚)、「縣長楊秋興」之印文各1 枚(共2 枚)、「縣長曹啟鴻」之印文各1 枚(共2 枚)、「縣長王乾發」之印文各1 枚(共

5 枚)。「李進文」偽造前開公文後,即將該18份偽造之公文書交予辛○○;辛○○再以傳真或親自面交之方式,交予己○○而行使之,以向空軍防砲部表示中新公司就該21處營區已向各該縣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並經各該縣政府予以核定而完成履約之意,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縣政府及空軍防砲部。

㈢「李進文」於99年4 月12日前、後之某日,在不詳處所,以

不詳方式,接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2 、8 、11、17(即附表一編號1 、2 、15、18、29號)所示5 處營區之「被告辛○○提供偽造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文號與內容」欄所示具有公文書性質之各該縣政府公文共5 份,並以不詳方式,在該5 份公文上,接續偽造「縣長周錫瑋」之印文各1 枚(共2 枚)、「縣長陳明文」之印文各1 枚(共2 枚)、「市長許添財」之印文1 枚。「李進文」偽造前開公文後,即將該5 份偽造之公文書交予辛○○;辛○○再以傳真或親自面交之方式,交予己○○而行使之,以向空軍防砲部表示中新公司就該5 處營區已向各該縣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並經各該縣政府予以核定而完成履約之意,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縣政府及空軍防砲部。

㈣「李進文」於100 年4 月26日前、後之某日,在不詳處所,

以不詳方式,接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 、7 、21、22、23、24(即附表一編號7 、14、34、35、36、37號)所示6 處營區之「被告辛○○提供偽造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文號與內容」欄所示具有公文書性質之各該縣市政府公文共6 份,並以不詳方式,在該6 份公文上,接續偽造「縣長周錫瑋」之印文1 枚、「市長黃敏惠」之印文1 枚、「縣長楊秋興」之印文各1 枚(共2 枚)、「市長陳菊」之印文各1 枚(共2 枚)。「李進文」偽造前開公文後,即將該

6 份偽造之公文書交予辛○○;辛○○再以傳真或親自面交之方式,交予己○○而行使之,以向空軍防砲部表示中新公司就該6 處營區已向各該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並經各該縣市政府予以核定而完成履約之意,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縣市政府及空軍防砲部。

六、嗣於101 年9 月19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下稱高雄調查站)調查官於附表五至七所示地點,扣得如分屬壬○○、林清河所有如附表五至七所示等物。

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調查站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明定。

查,原審同案被告戊○○及另案被告丁○○於調查時之陳述,屬上訴人即被告辛○○(下稱被告辛○○)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被告辛○○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均爭執該部分陳述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㈠第155 、170 頁,本院卷㈣第32頁),而該部分核無同法第159 條之2 、第

159 條之3 之情事,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辛○○無證據能力(下述判決理由引用戊○○及丁○○於調查時之陳述,係作為上訴人即被告壬○○《下稱被告壬○○》有關之證據使用,而非被告辛○○,併此說明)。

二、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證據能力則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二者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係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確認被告犯罪嫌疑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證據能力有無,仍應依相關證據法則之規定而為判斷,非謂未經被告或其辯護人予以詰問,即無證據能力。且該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為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491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辛○○之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均主張:戊○○、丁○○於檢察官供述時未經詰問的部分,爭執證據能力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155 、170 頁,本院卷㈣第33頁),然證人戊○○及丁○○於101 年10月2 日、10月17日及11月13日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經依法具結擔保其證述之憑信性(見他卷㈣第411 至42

9 頁,他卷㈤第279 至293 頁,他卷㈧第99至105 、225 至

239 頁,偵卷㈠第259 至264 頁,結文見他卷㈣第429 頁,他卷㈤第295 、297 頁,他卷㈧第107 、241 頁,偵卷㈠第

267 、269 頁),且其等為前揭證述時,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證人戊○○、丁○○於前揭歷次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況證人戊○○、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經被告辛○○及辯護人行使對質詰問權(見原審卷㈢第37至75頁,本院卷㈠第201 至207 、214 至221 頁),補正詰問程序,而為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依上開說明,證人戊○○、丁○○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查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被告壬○○、辛○○及其等辯護人均知上開規定,惟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說明,應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

5 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壬○○、辛○○及其等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四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壬○○坦承其為○○公司負責人,並在中新公司擔任專案經理及主任,於前揭時、地,以中新公司得標本案48處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採購案,及領取採購價金

189 萬5900元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等犯行,辯稱:伊於驗收前未找戊○○或丁○○討論採購案之驗收事宜,且委託辛○○執行本件採購案,細節均由被告辛○○處理,伊只問進度,對被告辛○○所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不知情云云;被告辛○○坦承前曾擔任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工程官,於95年5 月6 日退伍後,參與本案48處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採購案之投標及執行,於驗收前曾至空軍防砲部後勤處辦公室,向戊○○、丁○○告知中新公司履約情形,及坦承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犯行,辯稱:該原採購案原定11月30日前送件即可辦理驗收,伊無必要與戊○○等人謀議以違約方式圖利云云。然查:

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方面:㈠被告辛○○於95年12月15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區○○路

○○○ 號1 樓之○○公司辦公室,明知中新公司僅完成如附表一編號40號所示「防砲三連排部」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且如附表一編號3 、38號所示「神鷹營區」、「屏東機場(砲216 營)」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係於中新公司得標前即已由他人完成,就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

39、41至48等45處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採購案均尚未完成,竟接續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9 、11至

27、29至39、41至48號「被告辛○○提供中新公司申請免辦建築執照函文之日期文號⑺」欄所示共44份(附表一編號10部分雖未完成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但已發出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函文《見調查卷第274 頁》,難認為虛偽記載;附表一編號28部分,雖未完成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但查無製作登載不實之中新公司函文;附表一編號38部分辛○○於驗收前不知該營區已於93年11月2 日辦畢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仍製作登載不實之中新公司函文)之中新公司函文,將「本公司已依約完成合約項目(如附件)」之不實事項,製作成中新公司95年12月15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再將上開登載不實之中新公司函文共計45份(含中新公司95年12月15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連同其他供驗收所用,而無不實記載之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及地籍圖謄本等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證人庚○○而行使,以虛偽表示中新公司已於95年11月30日前完成向各縣市政府發函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等情,業據被告辛○○①於偵訊時坦承:「(中新公司為面對驗收所提供就各營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相關函文,是否都是由你製作並提供給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95年的都是」、「(上開採購案,扣除臺東市防砲三連排部營區及重複發包的營區外,你當初於95年間為面對驗收所製作中新公司就各營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相關函文,實際上是否都有向該縣市政府申請?)沒有」等語(見他卷㈡第416 、417 頁,他卷㈢第567 頁),②於原審坦承:「我承認犯業務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承認犯罪」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51 頁,原審卷㈣第66頁,③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第2 項登載不實部分我認罪」、「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我認罪」、「行使業務不實罪…我認罪」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㈠第82、200 頁,本院卷㈡第46頁),經核與證人乙○○於調查時證稱:「該等資料文件是由中新公司先交給庚○○,由庚○○清點無誤完備後,再交給我辦理後續驗收付款程序」等語(見他卷㈤第308 頁),及證人庚○○於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卷㈢第281 至294 、531 至534 頁,他卷㈦第3 至10、147至149 頁,他卷㈨第3 至11、105 至109 頁,原審卷㈢第16至75頁,本院卷㈠第221 至224 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 、

2 、4 至9 、11至27、29至39、41至48號「被告辛○○提供中新公司申請免辦建築執照函文之日期文號⑺」欄所示44份中新公司函文及中新公司95年12月15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共計45份在卷可稽(見調查卷第117 至227 頁、偵卷㈡第55頁),足認被告辛○○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刑法規定之偽造文書,分為有形的偽造與無形的偽造兩種

。有形的偽造指自己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刑法第210 條、第211 條所定者皆屬之。無形的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所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刑法第213 條、第215 條所定之登載不實文書罪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99號、92年度台上字第92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辛○○製作之前述中新公司函文共計45份,發文者載明「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聯絡方式:壬○○」,說明欄記載「旨揭營區之建築物,因確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及時間性,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並蓋有「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及「壬○○」印文(除附表一編號13號營區之函文未蓋大、小章外),正本各載明送:「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台中市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等機關,副本均載明送:「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之內容,顯係表示該函文係由中新公司製作,向附表一編號1 、2 、4 至9、11至27、29至39、41至48號所示之各縣市政府機關發文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事實,有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函文等件影本在卷(見調查卷第177 至218 、220 至227 頁)。據此,被告辛○○受被告壬○○指示辦理前開採購案,為從事業務之人,且有權製作前開中新公司函文,於執行本案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函文時,負有據實記載之義務,明知其未完成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9 、11至27、29至39、41至48號所示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詳後述),且未向附表一編號1 、2 、4 至9 、11至27、29至39、41至48號之各縣市政府機關發出函文提出申請,竟在前開45份函文登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不實事項,交予證人庚○○而行使,其行為自該當於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壬○○上訴意旨指稱:該函文事實上均僅係中新公司向各機關申請各程序之申請函文而已,該函文本身內容並未提及究竟有無實際送達出去之問題(例如:送達相對人簽章),故就該函文而言,既係有權制作人名義制作之文件,應認尚未涉有任何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事項可言云云(見本院卷㈠第88頁),自非可採。

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方面:㈠被告辛○○將登載不實之中新公司前開函文共計46份,及供

驗收之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等驗收資料交予證人庚○○,證人庚○○將該批驗收資料交予證人乙○○,證人乙○○基於長官核定,定於95年12月20日14時辦理驗收;於95年12月20日14時許,空軍防砲部主驗人員丁○○、會驗人員庚○○、協驗人員乙○○、監驗人員癸○○(空軍防砲部主計處預財官)、證人甲○○(空軍防砲部監察處監察官)在後勤處會議室辦理驗收;○○公司會計李芓慧依被告壬○○指示,代表承包商中新公司出席,被告辛○○則在後勤處另處等候,未在會議室參與驗收;驗收時,主驗人員丁○○以中新公司已如期於95年11月30日前完成合約內48處營區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讓中新公司通過驗收;中新公司由證人李芓慧代表出具切結書保證中新公司後續願意無償依照前揭合約完成向各縣市政府取得核准免建築執照申請之公函,而證人乙○○依主驗人員丁○○之驗收結果,製作中新公司已於履約期限完成履約及驗收合格意旨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及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並於95年12月22日製作呈請辦理上開採購案結案付款事宜之簽呈,且會辦後勤處之工程單位、主計處、軍紀監察處等單位,丁○○、戊○○分別在上開簽呈核章,表示同意讓中新公司通過驗收並結案付款;嗣空軍防砲部於96年1 月3 日,將上開採購案價金分160 萬8630元、28萬7270元,合計共計189 萬5900元,匯入中新公司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丁○○、庚○○、李芓慧、乙○○、癸○○及甲○○分別於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並有中新公司95年12月15日新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所屬營區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進度表、乙○○於95年12月18日製作之會辦單、乙○○於95年12月19日製作之空軍防砲部95年12月19日儀禮字第0950014971號函稿、乙○○於95年12月19日製作之條箋等資料、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開標紀錄、中新公司之廠商投標報價單、中新公司與空軍防砲部簽訂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訂購軍品合約書、95年度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國內財物勞務採購計畫清單(95年8 月15日儀禮字第0950009401號)、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含附表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清冊,合約編號EL95065P041PE )、中新公司之保密切結書、代管現金收入通知單、公開招標公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95年10月11日窋堌字第0950012796號令、空砲部95年11月10日儀禮字第0950013278號函、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建築執照流程圖、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簽)、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中新公司於95年12月20日出具之切結書、乙○○於95年12月22日所製作主旨為「辦理本部EL95065P041PE 『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結案付款事宜」之簽呈、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後勤處預算簽證送會單、預算支用憑單、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支出憑證黏存單(第1 號,黏貼案外人中新公司於95年12月20日開立予空軍防砲部之統一發票1 張〈金額189 萬5900元〉)、中新公司於95年12月21日出具之廠商費劃撥入帳委託書、中新公司申設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現已改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庚○○於95年12月28日製作主旨為「95年度140701科目預算追減案,請核示」之簽呈、會辦單、預算追減表、證人乙○○製作之空軍防砲部96年1 月3 日儀禮字第0960000090號函稿暨檢附之代管現金退還通知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01 年10月26日渣打商銀SCB 文心字第1010000068號函所檢附之中新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中新公司與空軍防砲部簽訂之訂購軍品合約,關於「採購計

畫清單」及「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2 條履約標的及第11條之驗收規定等內容方面:

⒈被告壬○○及辛○○之供述,分述如下:

⑴被告壬○○①於偵訊時供稱:「(〈提示上開採購合約之合

約條款〉是否清楚該合約第11條第1 項規定廠商應檢附48處營區,縣市政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及各規費申請收據之正本?)清楚」等語(他卷㈡第189 頁)。

⑵被告辛○○①於原審以證人地位證稱:「(投標前沒有這個

契約在?)有啊。…上網公告就有了。(裡面就有第11條了?)對」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3 、134 頁),②於104 年10月1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你知道驗收的時候一定是要把公文送出去才算驗收完成嗎?) 是」、「我記得我有跟證人戊○○討論過這個問題,就是按照合約規定要有公文和附件」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1 、212 頁),③於

105 年12月2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這合約書投標時就附在裡面了嗎?)對。(所以在投標時,是否就已經知道第2 條履約標的,契約書第2 頁及第10頁第11條的驗收,這規定在你們投標之前就看過合約書是這樣記載?)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0頁)。

⒉證人丁○○、戊○○、庚○○於調查、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分述如下:

⑴證人丁○○①於原審證稱:「(請看㈢因縣市政府審查延宕

,無法在95年12月15日完成核定,若乙方於11月31日前完成送件,則視完成該項次標的,這句話的意思為何?…)…廠商應該在我們規定的工期之內,把所有48處營區向縣市政府申請同意免辦建照的公文,其實我們合約的標的應該是要拿到縣市政府同意免辦建照那份公文,可是因為當初時間很趕,當初9 月、還10月才發的,等於說時程很趕,我們考慮到萬一廠商也全部做完了,也送到縣市政府了,可是縣市政府有公文的流程要審查,沒有辦法在我們合約的工期做完,這個並不能歸咎於得標廠商的過失,所以我們特別訂了這條條款,就是廠商只要把你該做的那些申請文件通通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了,縣市政府如果沒有核准的情況之下,我們還是視同驗收」、「(討論之後,完成送件4 個字要包含除了公文出去,是否還有什麼其他資料?)就是我們合約裡面所有要申辦免辦建照那些附件。…我印象比較深刻的就是建築線指示圖、地籍圖、無妨礙都市計劃那些公文」、「(你的意思是附件全部要上去才算,是否如此?)是,就是我們之前這條完成送件就是你應該要把所有的附件都送到縣市政府去審查,可是縣市政府如果沒有辦法在我們工期裡面核定,這個是不能歸咎於廠商的責任,所以,我們還是同意驗收」、「(你現在這裡的所謂做完是何意思?是送件加上附件?)…送件加上附件」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0、42、43頁),②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個在合約裡面送件的要件就是應該把這些所有的附件送齊,然後備妥這些附件之後,發文向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照的程序,本來就是應該要備齊這些附件」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5 頁)。

⑵證人戊○○①於調查時供稱:「依合約第2 條規定,履約標

的應先繪製完成空軍防砲部所屬48個營區之建築線指示圖,並在95年12月15日前將前述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件送交各縣市政府送件後並取得受文者為空軍防砲部的核定正本,但若因縣市政府延誤核定,仍先予驗收付款,後續未完成申請相關事宜,中新公司仍須完成」、「國防部公函規定我們要在95年底前完成所有營區房舍,辦完免辦建築執照申請,當時我即知道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取得所有營區房舍免辦建築執照核定公函,在辦理該招標案前,我及承辦人辛○○或庚○○和主計、監察、徵購單位有討論前述無法於期限完成之情形,所以我跟辛○○或庚○○提出於履約期限前完成向各縣市政府送件,即可視為完成履約標的的作法,經過與前述單位討論後,他們並沒有表示任何不妥的意見,所以我們在擬訂採購契約條款時,就將該作法載明於第11條驗收條款中」等語(見他卷㈣第83頁),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這個案子在整個交辦下來的時程很短,所以我們經過檢討之後,因為期限內要完成,所以我們才會在設計這個合約時,在裡面設計是在履約期限之內要完成附件,送件給縣市政府申請,那這樣子,如果縣市政府那邊審核的時間有延宕就不視為是廠商的責任,所以我們就把它加在那個,而且經過審監單位同意,當初是經過審監單位同意,然後再放在合約條款裡面」、「(…當時你的理解所謂的送件申請是代表何意思?)我們認為是公文跟附件一定要送到縣市政府裡面去。(那如果只有公文沒有附件,這樣是否算送件申請,就是這句話的意思?)…有公文沒附件,送進去一定被退,因為根本沒辦法審。(那算不算送件?)嚴格來講,按照合約規定,這不算送件」、「(你剛有提到說辛○○或壬○○跟你講沒辦法如期完成,你所謂如期完成是取得公函、還是完成送件、還是不單送件,而且要附件齊全,這三種哪一種?)就是要把附件齊全。(你的意思,所謂的附件齊全,是可以檢具所有的附件資料去跟縣市政府申請免建照的部分?)是」、「(就你所擬訂的第11條㈢:如縣市政府審查延宕,無法於95年12月15日完成核定,若廠商已於11月30日前完成送件,則視完成該項次標的,這個條文,你看得出來是要附件齊全嗎?)這個條文是我們當初設計的,那一定是要有附件,縣市政府才能審,如果是只有一張公文去,那縣市政府根本連審都不用審就退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1、63、64頁),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所以你並沒有告訴被告壬○○或被告辛○○你們應該在驗收時準備什麼文件嗎?)在來的時候有講,一定要有附件、要有公文用送的出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202 頁)。⑶證人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就你自己當時的認知,

在驗收的部分,如果這件要真的實際完成驗收的話,到底應該要檢查哪些資料?)就我認知,最好是有縣市政府發的文。(已經縣市政府發文說這部分是免建照申請了?)對」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4頁)。

⒊中新公司得標後,於95年10月11日與空軍防砲部簽訂訂購軍

品合約,依據合約基本條款記載:「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一、細項品名、單位、數量單價詳如採購計畫清單。…

二、餘詳如合約及契約條款」,依該訂購軍品合約基本條款所稱之採購計畫清單,包含「⒈申請營區土地謄本。⒉申請地籍圖謄本。⒊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⒋申請營區配置圖。⒌申請土地鑑界。⒍營區建築線測量、繪製作業及免辦建築執照核准證明申請」等項次。又依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合約編號:EL95065P041PE )第2 條「履約標的」約定: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⒈工作範圍:甲方(空軍防砲部)所屬單位計48個營區(如附表)完成建築指示線繪製後向地區縣市政府申請營區房建物同意免辦建築執照證明公函。⒉工作內容:⑴測量繪製甲方48個營區(如附表)建築線指示圖(無須辦理營區土地繪測)。⑵簽約後於95年12月15日前將甲方48個營區房建物依地方縣市政府規定提出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申請(公函需副知甲方),並取得地方政府同意甲方48個營區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公函。⑶取得地方政府同意甲方48個營區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受文者需為甲方」;第7 條「履約期限」約定:「履約期限:廠商應於95年12月15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第11條「驗收」約定:「㈠廠商應檢附48處營區、縣市政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及各規費申請收據之正本,甲方依提送之資料辦理驗收及扣款。㈡若縣市政府不同意免辦建築執照,若非乙方(中新公司)責任則視(漏載「為」)完成該項次標的。㈢因縣市政府審查延宕,無法於95年12月15日完成核定,若乙方已於11月30日前完成送件,則視(漏載「為」)完成該項次標的。㈣後續若縣政府提出送審資料有誤,則乙方需賡續完成資料補正送件」等情,有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訂購軍品合約、95年度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國內財物勞務採購計畫清單及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在卷(見調查卷第15

0 、151 、155 至172 頁)。⒋綜上所述,中新公司與空軍防砲部簽訂之訂購軍品合約書,

其合約基本條款所稱之「採購計畫清單」及「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2 條履約標的之工作內容記載,應完成之項目包括附圖①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需檢附營區配置圖、營區土地謄本、地籍圖謄本,即採購清單⒈至⒋)、附圖②營區現場會勘及測量(即採購清單⒍及合約條款第2 條之工作內容⑴)、附圖③繪製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即採購清單⒍及合約條款第2 條之工作內容⑴)、附圖⑥發函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即合約條款第2 條之工作內容⑵前段)、附圖⑦各縣市政府核准營區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即合約條款第2 條之工作內容⑵後段及⑶)等內容,此亦為被告壬○○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認同(見本院卷㈣第47、48頁)。另「採購計畫清單」之「細項品名」尚包括「⒌申請土地鑑界」,因於合約條款第2 條履約標的之工作內容⑴後段已註明:無須辦理營區土地繪測,故本案48處營區無庸辦理「申請土地鑑界」。

至於採購計畫清單「⒍營區建築線測量」部分,因與「⒌申請土地鑑界」屬不同項次,且工作內容不同,故仍應辦理「⒍營區建築線測量」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根據免建築執照合約條款第2 條履約標的,工作內容所稱的無須辦理營區土地測繪與採購計畫清單項目6之營區建築線測量,是否同一事項?)不是。(所以不用辦理營區土地測繪,不是代表不用辦理營區建築線測量,是否?)對」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㈣第127 、128 頁)。至於被告壬○○之辯護人提出刑事辯護意旨(續)狀認:「按本件系爭工程合約第2 條⒉工作內容,明白約定『測量繪製甲方48個營區(如附表)建築線指示圖(無須辦理營區土地測繪)』。由上開約定,即可證知系爭免辦建照工程中之建築線指示圖,依系爭合約之明文約定,本即無庸辦理土地測繪工作,僅須自行測量繪製建築線指示圖,並且依第11條第3 項關於驗收約定內容而完成送件,即已符合合約約定,而可先辦理驗收程序」云云(見本院卷㈣第140 頁),顯係誤解採購計畫清單「⒌申請土地鑑界」與「⒍營區建築線測量」屬同一事項,認為無須辦理營區土地繪測,即無庸辦理營區建築線測量,自非可採。

⒌又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關於「驗收」規定之㈢固載明「因

縣市政府審查延宕,無法於95年12月15日完成核定,若乙方已於11月30日前完成送件,則視(為)完成該項次標的」,此乃空軍防砲部於95年10月11日始與中新公司簽訂前開訂購軍品合約,證人戊○○考量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營區數量眾多,位置遍佈全臺,廠商難以於同年12月15日前取得各地縣市政府核准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故經主計、監察、徵購等單位同意後,在該驗收條款中訂明如廠商於「95年11月30日完成送件」,即附圖⑥之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縱非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即縣市政府查延宕),仍例外視為合於規定而准予驗收,此據證人丁○○、戊○○及庚○○於調查、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供述內容見前述⒉),且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被告辛○○認為本案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驗收㈢之完成送件,是指中新公司向縣市政府送出免辦建築執照的申請送件,還是建築線指示圖的送件申請?)是免辦建築執照的送件申請」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8 頁);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被告壬○○認為本案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驗收㈢之完成送件,是指中新公司向縣市政府送出免辦建築執照的申請送件,還是建築線指示圖的送件申請?)是免辦建築執照的申請即合約中採購清單的6 項文件」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8 頁),益徵本案依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關於驗收之規定,中新公司必須達至如附圖⑥所示進度,始可謂合於驗收之規定。申言之,本案勞務採購案之【履約標的】為完成附圖⑦之各縣市政府以公文同意營區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至於【驗收條款】則須達附圖⑥即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另於驗收後,如向各縣市政府所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文件有缺漏、記載未盡等應行補正之事項,則屬驗收後履行切結書之事項,而非指未進行附圖①至⑤之事項完畢,僅提出附圖⑥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送件公文及部分書圖文件,即認符合驗收規定。再參以被告壬○○、辛○○於調查、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於投標前,已閱覽申請案合約條款,且知悉合約條款第2 條履約標的及第11條驗收條款等規定(供述內容見前述⒈),且被告辛○○亦曾與證人戊○○就前開履約標的及驗收條款討論,足徵被告壬○○及辛○○均明知中新公司於95年11月30日前,應完成至附圖⑥之階段,併檢附諸如各該營區建築配置圖、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國防部核定「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及時間性」、營區範圍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證明、建築線指示圖申請書、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位置圖、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定建築線指示圖等書圖文件作為附件(實際應附之書圖文件,仍應視各該縣市政府之需求而定,尚無統一規範及要求),始得認為合於驗收條款之規定。

⒍被告壬○○及辛○○辯解不予採信之理由:

⑴被告壬○○於原審審理時辯稱:「(…這件案子當時就算是

辛○○提供給你的資料,也都還沒辦完,對不對?)就是提出送件。…就是如果就合約的規定來看,它是說視同履約完成,它並沒有說我們已經做完了,它在驗收條款裡面就寫說如果我們把申請的案件送到縣市政府去掛件,那就視同履約完成。…驗收條款第11條是這樣寫的」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6頁),並於上訴意旨指稱:本案採購辦理公開招標前,戊○○及其他承辦人員即知無法在95年底前完成所有營區房舍辦完免辦建築執照申請,如本件採購約定廠商需於95年底前完成所有申請案並取得各縣市政府核准函,則該招標案將因無任何廠商可如期完成而不願意參與投標。為此,戊○○及其他承辦人員為使廠商有意願投標,始於本件採購公開招標前,在擬定採購契約條款時,就將該作法(即於95年11月30日前,廠商向各縣市政府發函申請免辦建築執照,辦理驗收時,廠商如提出該申請函副本即可通過驗收,不以縣市政府已核准申請為必要)載明在第11㈢條驗收條款中,亦即於履約期限前完成向各縣市政府送件,即可視為完成履約標的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5頁,另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續)狀」第2 頁雖載明所謂「送件申請」係指「建築線指示圖之送件申請」,惟辯護人於同次審理期日表示為誤載,並更正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見本院卷㈤第128 、140 頁)。依被告壬○○前揭辯解,係指中新公司僅需辦理附圖⑥之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發文至各縣市政府掛件後,縱使未辦理附圖①至⑤程序,且無庸檢送前開任何書圖文件資料,空軍防砲部即應辦理驗收,至於嗣後補件或賡續辦理之部分,則屬第11條㈣之約定範圍(即被告辛○○、壬○○自稱之第二階段履約),此等辯解與採購計畫清單、申請案合約條款第2 條履約標的及第11條驗收等規定內容有違,且與證人丁○○、戊○○證述內容不符,自非可採。

⑵又被告壬○○之辯護人於原審辯護稱:「本件勞務採購契約

書第7 條(應為第11條之誤載)㈢約定之原因係本件勞務採購因有預算執行進度問題,須於95年度支付報酬完畢,此為所有投標廠商皆知之事,因此本件勞務採購契約始約定95年11月30日前發文給縣市政府即屬完成該項次標的,否則,本件約定應辦理事項為⑴申請營區土地謄本2508筆。⑵申請地籍圖謄本2508筆。⑶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48個。⑷申請營區配置圖48個。⑸申請土地鑑界96筆。⑹申請營區建築線測量、繪製作業及免辦建築執照核准證明48式。如此龐大數量之工作內容,絕無可能於短短一個月餘完成,如本件勞務採購契約書為有第7 條(應為第11條)㈢約定,中新公司及其他所有廠商無一可能參與投標」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16頁)。被告辛○○上訴意旨指稱:本件採購案發包前,防砲部就考量到本件採購案之時限性及困難度,若廠商於95年11月30日前向各縣市政府提出送件申請,即可視為完成工作,可以驗收,因此被告辛○○、壬○○並無必要與戊○○、丁○○為謀議,亦無謀議之可能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0頁)。

經查:

①空軍防砲部於95年9 月20日辦理本案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

案公開招標之開標作業時,共計有5 家廠商投標,扣除陪標之○○公司及得標之中新公司外,尚有文坦有限公司、張弘昌建築師事務、天地建築師事務所參與投標,而標價各541萬9200元、826 萬320 元及293 萬6640元之事實,有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開標紀錄影本在卷(見調查卷第147 頁)。是上開參與投標之3 家廠商,應係評估及審閱前開申請案合約條款後,認得於合約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並符合第11條驗收規定後,始參與投標,尚無被告壬○○所辯「中新公司及其他所有廠商無一可能參與投標」之情節。再參以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果依照契約規定的時限,這個案子正常的廠商有沒有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一般來講,以我們的經驗是要在這個時間內,2 個月以內得到地方政府審定合格之後,看是可以或不可以的公文,我們覺得後面地方政府審查這一段是有點困難,但是把全部的營區,如果全部48處可以分散出去找跑照之類這樣跑,當然是有困難,但不見得不可以,所以才會有其他廠商來領標」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㈠第202 頁)。依此,證人戊○○知悉簽約後至驗收止之時間甚短,始會於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中特予約定例外之驗收條款,可見本案欲於期限內完成,雖有難度,但仍非絕無可能,否則不會有文坦有限公司等3 家廠商參與投標。而文坦有限公司等3 家廠商參與投標之標價,均高出得標廠商即中新公司之192 萬4000元甚多,顯見上開3 家廠商於投標時,均認本案並非不可能完成履約內容,而係為完成履約內容,必須投入相當多之人力、物力,甚至須另請測量公司或跑照人員積極辦理,始以高價參與投標。況被告壬○○、辛○○均坦承投標前已詳閱本案申請案合約條款之內容,如其等認客觀上絕無可能於驗收前達附圖⑥之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則無庸參與投標即可。惟被告壬○○經被告辛○○建議投標,且自身亦審閱過合約條款內容,經評估後,認由曾任職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工程官之被告辛○○協助,仍可於驗收前完成驗收規定,始會參與投標,則被告壬○○嗣後改辯稱:「絕無可能於短短一個月餘完成」云云,即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又被告辛○○以證人地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時候看

到契約書,你的評估認為有沒有辦法達到?)…我認為如果依照㈢、㈣的標準,我是可以做到。(可否解釋一下,為何依照㈢、㈣的標準你可以做到?)按照合約第2 條履約標的工作範圍去執行,然後如果按照合約第11條第㈢、㈣項驗收的話,我只需要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送件,我就可以視同完成該項次的標的」、「(申請免建築執照案有部分是你在退伍之前承辦,然後你退伍後由庚○○主辦?)應該是說那時候是庚○○主辦,我協辦,所以這有些是我退伍前協辦的內容。(所以你知道退伍後這些案件還沒有完成,所以你才跟壬○○說這個案件還沒有辦完?)對。(就本案你也知道,你當時擔任工程官的時候,大致上知道申請的流程?)對。(所以對這些注意事項,如何去申請建築線指示圖、軍方的建築師如何去申請免建築執照的申請,你也大致上都瞭解?)對。(所以投標前,你就知道辦理的程序及所花費的時間?)是。(所以你建議壬○○投標,是否也知道案件的流程及需要的文件是什麼?)是。(所以當時這些都是你評估過才建議壬○○投標的?)是」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㈣第70、77頁)。依此,被告辛○○於退伍前擔任空軍防砲部工程官,曾協辦由證人庚○○主辦之營區免建築執照申請案,熟知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於退伍後向被告壬○○表示該營區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尚未全數完成,自認其得於95年11月30日完成如附圖⑥之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遂建議被告壬○○參與投標;被告壬○○親自審閱申請案合約條款等內容後,認被告辛○○能於期限內完成,因而參與投標,顯見被告辛○○、壬○○均係根據先前之工作經驗,評估過履約期限、內容及驗收條款等規定後始決定投標。被告辛○○、壬○○嗣後始以工作項目甚多,無法於履約期限內完成,曲解前開申請案合約條款及採購清單之內容,自無可採。

⑶被告辛○○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被告及辯護人的

意思是否指於驗收時只要提出高雄調查卷第779 至871 頁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連同將本院卷㈡第60至104 頁之現況圖、地籍套繪圖,另外包含前置性作業文件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謄本之規費收據作為附件,縱使未將申請書圖送至縣市政府核定,就屬於可以驗收狀態,而完成採購契約,至於嗣後的進行④至⑦程序,是切結書所承諾履行之事項,或者是採購單位於驗收時可以作為扣款的依據,而不得認為沒有履行完畢?)合約的規定要把上面現況圖、地籍套繪圖,另外包含前置性作業文件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送出去就好了」云云(見本院卷㈣第32頁),②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我認為第1 階段要準備的東西,就是合約有規定6 項文件,就是土地謄本、地籍圖謄本、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營區配置圖、土地鑑界、營區建築線測量、繪製作業等6 項,這6 項完成後送件。(你講的是計畫清單的6 項,也就是調查卷第150 頁?)對」、「(根據這個48個營區的合約,是要做到你做到建築線指示圖就好,還是必須申請縣市政府核定建築線指示圖?)我認為第1 規定是把建築線指示圖繪製好就可以」云云(見本院卷㈣第71、74頁)。然被告辛○○所稱「95年度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國內財物勞務採購計畫清單」之6 項品名料號及規格,固屬中新公司得標後,為履行本案軍品採購合約所需備足之項目,但除採購清單外,如欲達於可驗收之程度,自須達附圖⑥之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而非僅進行至附圖③之繪製建築線指示圖,已如前述。況被告辛○○所稱採購清單之項次資料,提及第6 項時,僅提及「營區建築線測量、繪製作業」,刻意忽略尚有「免辦建築執照核准證明申請」,顯係擷取採購計畫清單之部分內容,故意為有利於己之解釋。此外,採購清單上第1 項至第5 項之「申請營區土地謄本」、「申請地籍圖謄本」、「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申請營區配置圖」、「申請土地鑑界」,除第5 項「申請土地鑑界」無須辦理外,其餘第1 至4 項屬辦理附圖①、②程序之前置性作業文件,該等程序尚未進行至附圖⑥之程序。是被告辛○○此部分辯解及證述,均與前開申請案合約條款第2 條及第11條約定意旨不合,自非可採。

㈢被告辛○○為辦理本案營區免建築執照申請案之流程及應備書圖文件方面:

⒈被告壬○○、辛○○於調查、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分述如下:

⑴被告壬○○於調查時供稱:「據我所知各機關函請地方政府

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的流程,首先應該由軍方或公家機關提供地籍圖,我再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免用建照的申請,須附地籍圖和建築線指示圖,經縣市政府核准建築線指示圖後再辦理免用建照」等語(他卷㈡第7 頁)。

⑵被告辛○○①於調查時供稱:「據我所知軍事機關或公家機

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要先向各縣市政府詢問該辦理範圍有無妨礙到都市計畫,再請建築師到現場會勘後,並繪製建築線指示圖,該指示圖須再送至當地縣市政府核定,之後就檢附前述核定的建築線指示圖、上級核定公函文號、地籍圖及土地房建物登記謄本,發函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依據則是內政部及國防部的公文及地方自治條例等規定辦法」等語(見他卷㈡第198 頁),②於偵訊時供稱:「(針對各該營區你是否有向各鄉鎮公所申請繪製建築線指示圖或者提供自己繪製的建築線指示圖,申請各鄉鎮公所核章?)有的有,有的沒有」、「(如果沒有經過各鄉鎮公所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章,那還可以申請免建築執照核准證明嗎?)不可以」等語(見他卷㈡第416 、417 頁),③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本案中新公司辦理空軍防砲部『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採購案時,如要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前,應辦理順序是否為①先由中新公司向各縣市政府函詢該辦理之營區範圍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證明。②請建築師或測量公司至營區現場會勘及測量。③繪製建築線指示圖。④將建築線指示圖送至當地縣市政府核定。⑤當地縣市政府核定建築線指示圖。⑥發函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⑦各縣市政府以公文核准免辦建築執照?)如果各地方縣市政府上開①至⑦都需要辦理的話,順序是這樣,但有的縣市政府不需要①至②,順序上是從③至⑦。(關於辦理免建築執照之申請程序,其中可以於進行②至③之程序中,同時進行①之程序?)可以。(但是要進行④之程序,一定進行完畢①至③之程序,並備足A、申請書。B、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C、位置圖等書圖文件?)是。(就④至⑦之程序,是否就一定要依序進行,無法同時進行?)一般是這樣。但就本案附表一編號40是③至⑦的文件一起出來,臺東縣政府就1 次核准給我」、「(取得各該營區建築物位置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國防部核定證明『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及時間性』等資料,是否都是在前揭程序①之前就應該取得之前置性作業文件?否則根本無法向各縣市政府函詢該營區範圍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證明?)是」、「(上開④將建築線指示圖送當地縣市政府核定之程序中,要檢附何種文件資料,當地縣市政府才會受理?)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現況圖、位置圖、套繪圖」、「(以臺北市為例,依據台北市建築線申請辦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申請建築線指示應備書圖文件,是否包括A、申請書。B、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C、位置圖等資料?)是。(另外依據建築法第98條規定而訂定之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建築執照及委請地方政府指示(定)建築線注意事項《民國92年5 月12日》第5 點㈢⒋所定,申請建築線指示(定)應檢附之書圖文件,亦為A、申請書。B、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C、位置圖,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如果未完成前揭A、申請書。B、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C、位置圖等書圖文件,送至縣市政府申請建築線指示,是否會通過?)不會」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3至27頁)。

⒉證人丁○○於調查時證稱:「依據內政部及國防部的公文及

地方自治條例等規定,軍中營區之房建物要申請免辦建築執照,要先向各縣市政府詢問該辦理範圍有無妨礙到都市計畫,再請建築師到現場會勘後,並繪製建築線指示圖,該指示圖須先送當地縣市政府核章,之後就檢附前述經核章之建築線指示圖、上級核定公函文號、房舍所在地之地籍圖及土地房建物登記謄本,發函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等語(見他卷㈤第5 頁)。

⒊本案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及應備書圖文件,分述如下:

⑴附表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等營區所在地,依當

時有效之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建築指示應檢附之書圖文件規定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 至5 、7 、8 營區所在之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91年12月23日施行,於100 年6 月8 日廢止)第13條第1項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檢附書圖、文件之種類及製作規定如下:一、申請書。二、基地位置圖…。三、實測現況圖…。四、地籍套繪圖…。五、地籍圖謄本…。六、基地現況照片…」,此有該規則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21頁)。

②附表一編號6 營區所在之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0年12

月11日施行)第4 條第1 項規定:「申請建築線指示(定)應檢附下列書圖:一、申請書。二、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三、位置圖…」,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1頁)。

③附表一編號9 營區所在之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1年12

月25日施行)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描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四、地籍圖謄本及鄰近地籍圖影本」,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31頁)。

④附表一編號10營區所在之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2年3

月3 日施行)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41頁)。

⑤附表一編號11營區所在之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0年8

月13日施行)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四、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五、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六、基地位置現況照片。七、面臨現有巷道基地應另檢附該巷道現況照片」,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52頁)。

⑥附表一編號12、13營區所在之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4

年5 月25日施行)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四、基地位置及道路現況相片」,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64頁)。

⑦附表一編號14營區所在之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5年9

月8 日)第4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圖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四、現況照片及通行情形佐證資料」,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75頁)。

⑧附表一編號15、16、17、18營區所在之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94年11月1 日)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四、現況照片及通行情形佐證資料」,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85頁)。

⑨附表一編號19、20、21、22、23、24、27營區所在之臺中縣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3年3 月15日發布)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96頁)。

⑩附表一編號25、26營區所在之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5

年7 月21日公布)第9 條規定:「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或指示農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地籍圖謄本一份及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四、建築線剖面圖及相關圖例標示…」,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10 頁)。

⑪附表一編號28、30營區所在之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3

年4 月15日公布)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圖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23 頁)。

⑫附表一編號29營區所在之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0年4

月26日公布)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表明下列事項,其中第1 款至第5 款於申請時由申請人填註並檢附相關文件,其餘各款於申請案核准前由申請人依本府指示事項填註之: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及申請地點。

二、地籍套繪圖…。三、基地位置圖…。四、現況圖…。五、申請書應檢附地籍圖、都市計畫圖、樁位圖、高程規劃圖。六、樁位及中心樁高程。七、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 、建蔽率、容積率。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九、騎樓地寬度。十、道路寬度及牆面線。十一、其他與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35 頁)。

⑬附表一編號31、32、33營區所在之高雄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94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47 頁)。

⑭附表一編號34、35、36、37營區所在之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93年6 月24日公布)第5 條第1 、2 項規定:「申請建築時應申請指示(定)建築線,經公告免指示(定)建築線之計畫道路者,免予申請指示(定)。申請指示(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地盤圖、基地位置圖、現況圖及地籍圖謄本各一份,送由主管建築機關核辦。但依電子化建築管理系統申請者,免檢附地籍圖謄本」,此有該條例列印本

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59 頁)。⑮附表一編號38、39營區所在之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4

年1 月3 日公布)第5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四、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五、基地位置現況照片。六、面臨現有巷道基地應另檢附該巷道現況照片」,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69 頁)。

⑯附表一編號40營區所在之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5年2

月9 日公布)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四、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五、基地位置現況照片。六、面臨現有巷道基地應另檢附該巷道現況照片」,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79 頁)。

⑰附表一編號41、42、43營區所在之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91年9 月17日公布)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除申請書外,並應檢附下列圖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89 頁)。

⑱附表一編號44、45、46、47、48營區所在之澎湖縣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94年4 月15日公布)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下列規定之圖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此有該條例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94 頁)。

⑵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建築執照及委請地方政府指示(定)

建築線注意事項(92年5 月12日國防部昌易字第0920002190號令修正發布):

①第5 點㈢規定:「函送前述主管建築機關應檢附文件:⒈國

防部或各軍總部(級)機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文令影本。⒉申請整建工程基地或申請營區建築物(配置)位置圖。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⒋依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申請建築線指示(定)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如申請書、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位置圖等文件)」,有該注意事項在卷(見本院卷㈤第1 頁)。

②第6 點規定:「㈠報請國防部或各軍總部,核定證明『確係

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與時間性』。㈡請地方政府出具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證明。㈢檢具前述國防部或各軍總部及地方政府證明文件,函請當地地方政府(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完成指示(定)建築線」,有該注意事項在卷(見本院卷㈤第1頁)。

⒋被告辛○○於驗收前、後,為辦理附表一編號11至13號所示

營區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均須辦妥附圖①至③之事項後,始得依循附圖④至⑦順序辦理方面:

⑴附表一編號11號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於95年11月24日以中新公司名義發函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核發建築線指示成果圖,經新竹市政府以95年12月7 日以府工建字第0950120286號函覆稱:「經核申請書件不全,圖說不詳,請補正後再送本府核辦」等語,有新竹市政府前開函文在卷(見調查卷第288 頁)。是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11號所示營區,僅提出申請書件不全、圖說不詳之建築線指示申請圖,即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核發建築線指示成果圖,而遭駁回,足徵欲辦理附圖④之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建築線指示之送件申請前,須備妥附圖①至③所示相關圖書文件始得為之。另該營區嗣後由銘誼建築師事務所代理空軍防砲部,於96年5 月29日以銘字第000000-00 號函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經新竹市政府於96年6 月20日以府工建字第0960062874號函覆稱:「經查申請案件未檢附相關土地之地籍圖及登記謄本等資料」,有前開函文在卷(見調查卷第

290 、291 頁),則新竹市政府於審核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仍必須要求申請人應備妥該營區之地籍圖謄本及登記謄本等文件資料,始得為之。

⑵附表一編號12、13號營區方面:

中新公司於驗收後之97年3 月26日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新字第000000-00 號函檢附「建築線指示(定)書圖、營區地號表、配置圖、位置圖、空軍司令部核定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令文影本95年10月11日窋堌字第0950013278號令、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委任函文影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地籍圖謄本正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區○○道路照片」等資料後,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辦理建築線指定(示)及軍事營區免辦建築執照申請,分經苗栗縣政府於97年4 月10日府商建字第0970055168號函覆:「經查勘結果如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97年4 月16日府商建字第0970055198號函覆:「本府同意免依建築法第98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有前開函文影本在卷(見調查卷第267 至272 頁),足徵苗栗縣政府於審核中新公司如附圖④之建築線指示圖之送件申請時,均應備齊如附圖①至③相關書圖,始得為後續附圖⑤至⑦之程序。

⒌綜上所述,被告辛○○為辦理本案軍事機關建築物免辦建築

執照申請案,申辦流程原則上就附圖①至③之程序,即向主管機關申請各該營區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證明、營區現場會勘及測量、繪製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等事項得同時進行;另就附圖④至⑦部分,應於辦理附圖①至③程序後,再依序進行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建築線指示之送件申請、各縣市政府以公文核定建築線指示圖、再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後,由各縣市政府以公文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詳如附圖所示,惟如申請人就附圖④至⑦之書圖文件均已備齊,各縣市政府亦有可能同時為附圖⑤核定建築線指示圖及附圖⑦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另調查卷第883 頁亦附有高雄調查站所製作之「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建築執照流程圖」可資參照)。又進行附圖①之向主管機關申請各該營區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證明時,應先備妥之書圖文件資料為:國防部或各軍總部(級)機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文令影本。各該營區建築物位置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國防部核定證明『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及時間性』;進行附圖④之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建築線指示之送件申請,至少應檢附申請書、計畫現況圖、地籍套繪圖、位置圖等書圖文件資料;另進行附圖⑥發函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程序時,則必須取得縣市政府核定建築線指示圖之日期及文號,並備足前述至等書圖文件資料等情,業據被告壬○○、辛○○供述甚詳(內容見前述⒈),經核與證人丁○○證述情節相符(內容見前述⒉),並有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建築執照及委請地方政府指示(定)建築線注意事項及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在卷可稽(內容見前述⒊),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⒍被告壬○○、辛○○辯解不予採信之理由:

⑴被告壬○○上訴意旨指稱:「契約中針對此際應準備之送件

資料為何,事實上並未在契約之驗收規定上有具體載明,充其量至多僅能由該規定中概略得知計有:⑴建築線指示圖;⑵送件申請書;⑶各規費申請收據正本。而依據調查站卷宗第177 頁以下之證據,似可知中新公司於驗收時所準備之資料已經符合前述3 項文件,雖然被告辛○○口頭上對案件進度雖有抱怨,惟其主觀上根本未有要求驗收單位逕為不實驗收之犯意」云云(見本院卷㈠第92頁)。然查,建築線指示圖及送件申請書固為附圖⑥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所應檢附之資料,惟除建築線指示圖及送件申請書外,尚其他應備之書圖文件,已如前述。另各項規費申請收據正本,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之規費收據正本,僅係證明中新公司已繳納該謄本之規費,且於驗收時提出供空軍防砲部核算,並非進行附圖⑥申請免辦建築執照時所應檢附予地方縣市政府之應備文件。是被告壬○○此部分上訴意旨,認僅需檢附⑴建築線指示圖;⑵送件申請書;⑶各規費申請收據正本等資料云云,與前開注意事項及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不符,尚難採憑。

⑵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有的縣市政府不需要①

至②程序」云云(見本院卷㈣第24頁)。然查,就附圖①之程序方面,依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辦建築執照及委請地方政府指示(定)建築線注意事項第6 點㈡規定,軍事機關申請免建築執照案之作業程序,須「請地方政府出具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證明」。又如進行附圖②之營區現場會勘及測量,事前須知該營區坐落位置、地號及相關營區位置圖,自需備妥各該營區建築物位置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文件,否則無從進行營區現場會勘及測量,足認被告辛○○此部分辯解,與法規不符,自非可採。至於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3 、38、40號所示營區,於空軍防砲部驗收前固已取得各縣市政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公文,惟就前開營區取得免辦建築執照公文之情形,分述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3 號營區,中新公司前於95年11月28日以新字第

0000000-00號函向臺北縣政府申請辦理免辦建築執照,經臺北縣政府以95年12月7 日北府工建字第0950843179號函覆稱:「『神鷹營區』申辦免辦建築執照乙案,前經93年11月11日北府工建字第0930752170號函核定在案,故不另核發」,有該函影本在卷(見他卷㈧第471 、473 頁)。是附表一編號3 號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係由他人前於93年11月11日即已辦畢,空軍防砲部誤認該營區尚未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於發包時將該營區列入,並非被告辛○○或中新公司所辦理完成,亦非臺北縣政府未要求進行附圖①、②之程序,更非無庸依附圖所示程序辦理免辦建築執照。

②附表一編號38號營區,被告辛○○雖為形式上符合驗收規定

,於95年11月30日制作不實之中新公司000000-00 號函文,惟於偵查階段,屏東縣政府於100 年3 月21日以屏府管字第1000071304號函檢附之該府93年11月2 日屏府建管字第0930199753號函,載明就附表一編號38號「屏東機場(砲216 營)營區」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乙案予以同意備查,有屏東縣政府於100 年3 月21日以屏府管字第1000071304號函及附件在卷(見調查卷第264 頁,他卷第355 頁)。是附表一編號38號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係由他人早於93年11月2日即已辦畢,空軍防砲部誤認該營區尚未辦理免辦建築執照,於發包時將該營區列入,並非被告辛○○或中新公司所辦理完成,亦非屏東縣政府未要求進行附圖①、②之程序,更非無庸依附圖所示程序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

③附表一編號40號營區,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

本案附表一編號40是③至⑦的文件一起出來,臺東縣政府就一次核准給我」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4頁)。然中新公司於95年11月15日以新字第000000-00 號發函向臺東縣政府申請辦理免辦建築執照,經臺東縣政府於95年12月18日以府城建字第0950096103號函同意備查之事實,有中新公司95年11月15日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及臺東縣政府95年12月18日府城建字第0950096103號函在卷(見調查卷第219 、311 、31

2 頁),被告辛○○於本案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0號營區,確已完成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惟按95年2 月9 日修正之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 條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二、基地位置圖…。三、現況圖…四、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五、基地位置現況照片。六、面臨現有巷道基地應另案檢附該巷道現況照片」,有該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在卷(見本院卷㈤第179 頁),是依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為辦理附圖④之建築線指示之送件申請,所應備齊之基本書圖文件與其他營區所在縣市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尚無不同,如依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 條規定,自應進行完附圖①至③之程序後,備齊相關文件,始得再依序進行附圖④至⑦之程序,亦屬明確。至於臺東縣政府實際審查中新公司95年11月15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文件資料,是否依前開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審核、審核標準是否與其他縣市政府相同、審核結果是否正確等,固屬臺東縣政府之地方自治職權,惟仍與其他地方縣市政府無涉;況被告辛○○除附表一編號40號營區外,並未能具體指出究竟何營區無庸依附圖所示程序辦理,而該縣市政府即予同意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實例。是本院尚難僅以被告辛○○自稱附表一編號40號營區未依附圖所示程序及未備齊相關書圖文件資料,即認其他地方縣市政府亦應持相同標準或順序審核辦理,進而為有利於被告辛○○、壬○○之認定,併此說明。

㈣被告辛○○及壬○○就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

至48號營區,於驗收前均未進行至附圖⑥程序,不符合「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驗收之規定方面:

⒈證人戊○○於調查時證稱:「在95年12月15日驗收前,中新

公司並沒有完成全部48處營區的免建築執照核定」等語(見他卷㈣第84頁)。

⒉被告辛○○⑴於原審以證人地位證稱:「(驗收時,相關文

件是你準備的還是何人準備的?)都是我準備的。(那你提出來辦理驗收的資料有哪些,你記憶所及,是否可以講清楚一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營區的房建物套繪圖、建築指示線申請圖,還有其他一些相關的單據,就是一些費用的單據」、「(那你依照合約第11條完成履行的這些工作,你有無辦法達成?)…【我最後是沒有完成】」、「就是原先應該是丁○○、壬○○的意思都是東西要寄出去,最後是我決定沒有寄出去。(既然沒有真的寄出去,可以拿出來驗收嗎?)這個部分是我做錯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0 、139 、149 頁),⑵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本案於95年12月20日驗收時,被告辛○○當時已經完成採購契約所約定之事項,亦即已達到可以驗收之地步了嗎?)【不可以】」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2頁)。

⒊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號營區進行之工作階段及具體內容:

①附表一編號1「天龍射控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 「天龍射控區」,僅進行附圖①、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是否僅進行①95年11月27日取得三芝鄉公所的函文?)我自己有未請測量公司或建築師測量的情況下,自行到現場測量進行③的階段。(除了③的階段以外進行到哪個階段?)只進行①的階段」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7頁),並有附圖①之臺北縣三芝鄉公所95年11月27日北縣芝建字第0950015087號函(見他卷第25頁)、地籍圖謄本2 紙(見他卷第29至31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779 頁)、B之計畫現況圖2 紙、地籍套繪圖1紙(見本院卷㈡第60至62頁)在卷可稽。

②附表一編號2「天龍發射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 「天龍發射區」,僅進行附圖①、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是否僅進行①即95年12月5 日取得淡水鎮的函文?)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7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附表一編號2 營區,我認為有做到③的部分,但是②沒有做。我所謂的有進行③,是我有繪製建築線指示圖及申請書,這些驗收都有送給防空部」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①之臺北縣淡水鎮公所95年12月5 日北縣淡建字第0950036947號函(見他卷第55頁)、地籍圖謄本2 紙(見他卷第59、61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781 頁,他卷第57頁)、B之計畫現況圖1 紙、地籍套繪圖1 紙(見本院卷㈡第63、64頁)在卷可稽。

③附表一編號4「冠鷹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冠鷹營區」,僅進行附圖①、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是否僅進行①即95年11月30日取得金山鄉公所的函文?)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8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附表一編號4 ,這也是進行到③,可是②沒有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①之臺北縣石門鄉公所95年11月27日北縣石建字第0950009833號函(見他卷第109 頁)、地籍圖謄本2 紙(見他卷第107 至11

0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785 頁)在卷可稽。

④附表一編號5「神雷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神雷營區」,僅進行附圖①、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是否僅進行①即95年11月30日取得金山鄉公所的函文?)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8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5 也是進行到③,但是②沒有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①之臺北縣金山鄉公所95年11月30日北縣金建字第0950015370號函、臺北縣石門鄉公所95年11月27日北縣石建字第0950009834號函(見他卷第

137 、138 頁)、地籍圖謄本5 紙(見他卷第142 至14

7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787 頁)在卷可稽。

⑤附表一編號6 「松山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6 所示「松山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8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6 只有進行③,但①、②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173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789 頁)在卷可稽。

⑥附表一編號7「銀雕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7 「銀雕營區」,僅進行附圖①、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是否僅進行①即95年11月28日取得汐止市公所函文?)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8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7 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①之臺北縣汐止市公所95年11月28日北縣汐工字第0950032071號函(見他卷第184 頁)、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187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791 頁)在卷可稽。

⑦附表一編號8「中幅子陣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8 「中幅子陣地」,僅進行附圖①、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是否僅進行①即95年11月28日取得萬里鄉公所的函文?)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8、2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8 也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①之臺北縣萬里鄉公所95年11月28日北縣萬建字第0950012280號函(見他卷第194 頁)、地籍圖謄本3 紙(見他卷第197 至200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793 頁,他卷第195 頁)在卷可稽。

⑧附表一編號9「蘇澳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9 「蘇澳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9 …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3 紙(見他卷第233 至238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3 紙(見調查卷第795 頁,另本院卷㈡第65、66頁之申請書圖與調查卷第795 頁相同)在卷可稽。

⑨附表一編號10「沙崙一陣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0「沙崙一陣地」,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0…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2 紙及土地登記簿謄本2 紙(見他卷第251 至254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797 頁)在卷可稽。

⑩附表一編號11「499聯隊」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1「499 聯隊」,僅進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1…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799 頁)、B之計畫現況圖2 紙(見本院卷㈡第67、68頁)在卷可稽。

⑪附表一編號12「金鷹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2「金鷹營區」,僅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2有②、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日期記載95年11月之A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01 頁)、日期記載95年10月之A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本院卷㈡第69頁)在卷可稽。

⑫附表一編號13「擎雷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3「擎雷營區」,僅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3也是②、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03 頁)、B之地籍套繪圖1紙(見本院卷㈡第70頁)在卷可稽。

⑬附表一編號14「天箭柴頭港陣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4「天箭柴頭港陣地」,僅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4也是

②、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紙(見他卷第348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05 頁)在卷可稽。

⑭附表一編號15「天箭中島農場」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5「天箭中島農場」,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5也是②、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391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紙(見調查卷第807 頁)在卷可稽。

⑮附表一編號16「天箭大崛尾陣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天箭大崛尾陣地」,僅進行至附圖⑤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9、3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6也是②、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附圖⑤之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5年12月14日嘉水鄉建字第0950019628號函(見他卷第403 頁)、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

407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09 頁)在卷可稽。

⑯附表一編號17「天箭柳林營陣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7「天箭柳林營陣地」,僅進行至附圖⑤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7也是

②、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附圖⑤之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5年12月14日嘉水鄉建字第0950019628號函(見他卷第425 頁)、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429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2 紙(見調查卷第81

1 頁,至於本院卷㈡第71頁之申請書圖與調查卷第811 頁相同,僅增加壬○○及王銘聰之簽名及蓋章)、B之地籍套繪圖1 紙(見本院卷㈡第72頁)在卷可稽。

⑰附表一編號18「嘉義機場(砲501 營)」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8「嘉義機場(砲501營)」,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8…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紙(見他卷第449 頁)在卷可稽。

⑱附表一編號19「防警912部本部」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9「防警912 部本部」,僅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B、中興測量公司測量成果圖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19也是②、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463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2 紙(見調查卷第813 頁)、B之地籍套繪圖2 紙(見本院卷㈡第73、74頁)及中興測量公司測量成果圖(見本院卷㈡第75頁)在卷可稽。

⑲附表一編號20「楊厝寮陣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0「楊厝寮陣地」,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0…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493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

3 紙(見調查卷第815 頁,至於本院卷㈡第76、77頁之申請書圖與調查卷第815 頁相同,僅本院卷㈡第77頁之申請書圖增加壬○○簽名及蓋章)在卷可稽。

⑳附表一編號21「砲302營營部」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1「砲302 營營部」,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1…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紙(見他卷第515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17 頁)在卷可稽。

㉑附表一編號22「清泉崗基地(砲302 營及砲501 營第1 連)」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2所示「清泉崗基地(砲302 營及砲501 營第1 連)」,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2…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3 、4 頁)在卷可稽。

㉒附表一編號23「虎威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3「虎威營區」,僅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3也是②、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39至41頁)、日期記載95年10月之A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19 頁)、日期記載95年11月之A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2 紙(見本院卷㈡第

78、79頁)在卷可稽。㉓附表一編號24「虎威發射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4「虎威發射區」,僅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4也是②、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59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3 紙(見調查卷第821 頁,至於本院卷㈡第80、81頁之申請書圖與調查卷第821 頁相同)在卷可稽。

㉔附表一編號25「健鷹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5「健鷹營區」,僅進行至附圖⑤階段及取得、BC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是否進行至⑤95年11月28日臺中市政府函?)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5沒有做②」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附圖⑤之臺中市政府95年11月28日府都計字第0950247089號核定申請建築線指示函(見調查卷第823 頁,他卷第79頁)、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83頁)、B之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C位置圖1 紙(見本院卷㈡第82頁)在卷可稽。

㉕附表一編號26「捷雷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6「捷雷營區」,僅進行至附圖⑤階段及取得、BC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是否進行至⑤95年11月28日臺中市政府函?)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6沒有做②」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附圖⑤之臺中市政府95年11月28日府都計字第0950247083號核定申請建築線指示函(見調查卷第825 頁,他卷第99頁)、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103 頁)、B之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C位置圖1 紙(見本院卷㈡第83頁)在卷可稽。

㉖附表一編號27「飛鷹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7「飛鷹營區」,僅進行附圖⑤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是否進行至⑤95年12月8 日臺中縣政府函?)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7也是②沒有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附圖⑤之臺中縣政府建設局95年12月8 日建城字第0950340085號核定建築線指示函(見他卷第121 頁)、地籍圖謄本

1 紙(見他卷第125 頁)、日期記載95年11月之A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27 頁)、日期記載95年10月之A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2 紙(見本院卷㈡第84、85頁)在卷可稽。

㉗附表一編號28「南屏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8「南屏營區」,僅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8也是②沒有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2 紙及土地登記簿謄本6紙(見他卷第149 至156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2 紙(見調查卷第831 頁,本院卷㈡第86頁)在卷可稽。至於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是否進行至⑤95年12月5 日臺南縣政府函?)是」云云(見本院卷㈣第31頁),然中新公司於95年12月5 日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向臺南縣六甲鄉公所申請核定「南屏營區」之建築線指定圖,惟臺南縣六甲鄉公所於95年12月5 日以所建字第0950013738號函覆稱:「關於本案建築線指示,請依台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等語,有臺南縣六甲鄉公所函在卷(見調查卷第829 頁)。是被告辛○○雖以中新公司名義發出前開建築線指示之申請,惟經該公所以非主管機關而駁回,是附表一編號28號營區並未進行至附圖⑤之程序,附此說明。

㉘附表一編號29「臺南機場(砲213營)」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29「臺南機場(砲213營)」,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29…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33 頁)在卷可稽。

㉙附表一編號30「閃電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0「閃電營區」,僅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是否進行②之階段?)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30…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3 紙(見他卷第173 至175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

1 紙(見調查卷第835 頁)在卷可稽。㉚附表一編號31「空軍官校(砲216營第2連)」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1「空軍官校(砲216營第2 連」,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31…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37 頁)等件在卷可稽。

㉛附表一編號32「虎嘯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2「虎嘯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32…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3 紙(見調查卷第839 頁,至於本院卷㈡第87頁之申請書圖與調查卷第839 頁相同,本院卷㈡第89頁之申請書圖與調查卷第839 頁相同,僅增加壬○○簽名及蓋章)、B之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2 紙(見本院卷㈡第88、90頁)等件在卷可稽。

㉜附表一編號33「虎嘯基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3「虎嘯基地」,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33…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3 紙(見他卷第245 、246 頁)、日期記載95年11月之A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2 紙(見調查卷第841 頁,本院卷㈡第91頁)、日期記載95年10月之A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本院卷㈡第96頁)、B之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6 紙(見本院卷㈡第92至95、97、98頁)在卷可稽。

㉝附表一編號34「虎踞二橋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4「虎踞二橋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34…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2紙(見他卷第267 、268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43 頁)在卷可稽。

㉞附表一編號35「虎踞鳳鼻頭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5「虎踞鳳鼻頭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35…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

2 紙(見他卷第289 、290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45 頁)在卷可稽。

㉟附表一編號36「神電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6「神電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36…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3 紙(見他卷第313 、314 、317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47 頁)在卷可稽。

㊱附表一編號37「飛電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7「飛電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37…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325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紙(見調查卷第849 頁,本院卷㈡第99頁)在卷可稽。

㊲附表一編號39「天蠍棚基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9所示「天蠍棚基地」,僅進行附圖⑤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是否進行至⑤95年12月4 日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函?)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39也是②沒有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附圖⑤之屏東縣春日鄉公所95年12月4 日春鄉財字第0950008508號函核定建築線指示(見他卷第371 頁)、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373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53 頁)在卷可稽。

㊳附表一編號41「防砲古井陣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1所示「防砲古井陣地」,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41…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405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57 頁)在卷可稽。

㊴附表一編號42「新興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2「新興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42…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413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3紙(見調查卷第859 頁,本院卷㈡第100 、101 頁)在卷可稽。

㊵附表一編號43「新興陣地」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3「新興陣地」,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43…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421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

2 紙(見調查卷第861 頁,本院卷㈡第102 頁)、B之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各1 紙(見本院卷㈡第103 、104 頁)在卷可稽。

㊶附表一編號44「208營新營部」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4「208 營新營部」,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44…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3紙(見他卷第429 至432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63 頁)在卷可稽。

㊷附表一編號45「大城北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5「大城北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45…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2 紙(見他卷第453 、454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65 頁)在卷可稽。

㊸附表一編號46「鼎安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6「鼎安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46…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2 紙(見他卷第475 至477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67 頁)在卷可稽。

㊹附表一編號47「通樑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7「通樑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47…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1 紙(見他卷第503 至512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69 頁)在卷可稽。

㊺附表一編號48「後寮營區」方面:

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48「後寮營區」,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是否沒有進行①至⑦之程序?)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編號48…只有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5頁),並有地籍圖謄本2 紙(見他卷第533 至536 頁)、A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1 紙(見調查卷第871 頁)在卷可稽。

⒋綜上所述,被告辛○○於驗收前,除取得空軍司令部核定

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令文影本95年10月11日窋堌字第0950013278號令(見他卷㈠第77頁)外,其餘進行附圖①、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1 、2 號;進行附圖①、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4 、5 、7 、8 號;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6 、9 、10、20、21、34、35、36、37、41、42、44、45、46、47、48號;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11、32、33號;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12號;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13號;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14、15、23、24、30號;進行至附圖⑤階段及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16、27、39號;進行至附圖⑤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17號;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18、22號;進行附圖②、③階段及取得、AB、中興測量公司測量成果圖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19號;進行至附圖⑤階段及取得、BC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25、26號;取得、A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28號;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29、31號;進行附圖③階段及取得、AB等書圖文件之營區為附表一編號43號,足認被告壬○○、辛○○就附表一編號1、2 、4 至37、39、41至48號所示營區,於95年12月15日前均未完成基本軍品合約基本條款所稱「採購計畫清單」上之第1 至4 、6 項項次,且依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亦未於95年11月30日前完成附圖⑥即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自未達合於驗收之程度,亦不得依該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㈣規定,主張其餘未進行之事項及取得之資料,均屬後續「完成資料補正送件」之範圍。

⒌被告辛○○以證人地位所為證述不足為有利於被告壬○○之認定:

⑴被告辛○○①以證人地位於原審證稱:「(這個申請時,到

底是否需要全部的附件都要齊全?)依我個人的判斷,它就是要有跟地方政府提出申請,那是否要有全部附件,那要看地方政府審查時是否有需要,譬如像無妨礙都市計劃,有些縣市政府就說這件不需要無妨礙都市計劃,那就不需要」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33 頁),②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針對《採購計畫清單》這6 項在驗收前,你有做了哪些?)我都做了。但是有些是縣市政府在這案子不需要的,如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它可能是在營區坐落非都市計畫區,就不需要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這個部分那個營區就沒有做」云云(見本院卷㈣第71頁)。然查,證人戊○○於原審證稱:「我們認為是公文跟附件一定要送到縣市政府裡面去。(那如果只有公文沒有附件,這樣是否算送件申請,就是這句話的意思?)…有公文沒附件,送進去一定被退,因為根本沒辦法審」、「這個條文是我們當初設計的,那一定是要有附件,縣市政府才能審,如果是只有一張公文去,那縣市政府根本連審都不用審就退了」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㈢第63、64頁),足認證人戊○○於原審作證時,已明確證稱申請案合約基本條款第11條㈢所稱之「完成送件」,並非僅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而係包括辦理該免辦建築執照之相關書圖文件。再參以附表一編號6 營區,被告辛○○於本案由空軍防砲部驗收後,以中新公司名義於97年5 月6 日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申請軍事機關建築物免辦建築執照,經臺北市建築管理處認為所提申請書、建築基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建築基地土地使用計畫書、【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本案基地用途是否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等不符規定,因而要求重行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之事實,有臺北市建築管理處97年6 月17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767870700 號函(稿)影本在卷(見調查卷第230 、231 頁),足徵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於審核附表一編號6 之營區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時,仍會要求中新公司仍應檢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等文件,以符合臺北市建築自治管理條例之規定,此情與證人戊○○前開證述「縣市政府根本連審都不用審就退了」等語相符,益徵被告辛○○辦理本案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時,仍應符合各縣市政府之要求,提出相關應備書圖文件,並辦理達附圖⑥之階段,始得認為符合驗收之規定。

⑵又被告辛○○①於原審以證人地位證稱:「(…你們與防砲

部這樣的約定到底是否需要全部的附件?)我認為該有的附件,我大部份都有附,可能會有缺漏,該有的附件就是像剛講的土地登記簿謄本等附件。(你這樣送出去驗收的東西是否符合第11條的約定?)我認為是有」云云(見原審卷㈢第

133 頁),②於104 年10月1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本件相關的資料包括土地謄本、戶籍謄本、地籍圖、建築指示圖跟藍曬圖這幾樣文件,你有實際去調取嗎?)實際去調取的應該是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地籍圖謄本,至於建築線指示圖和藍曬圖是我要做的。(你有調取你剛才說的土地謄本和地籍圖嗎?)有。(全部的工程項目的每一項都有調取嗎?)有。(你剛剛提到你要做的建築指示圖和藍曬圖,你有製作嗎?)我有製作。(全部都有製作嗎?)我記得我有大概4 個或5 個沒有辦法製作出來。(你在驗收的時候除了你以前自己承認過你偽造的送件公文以外,我剛剛提到的土地謄本、地籍圖、建築指示圖跟藍曬圖,你有把它作為附件送驗收嗎?)有。(當時都是完整的嗎?還是就是你剛講的少了建築指示圖和藍曬圖少了4 、

5 項,其他的部分都是完整的嗎?)對」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08 頁),③於105 年12月2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第6 項的建築線測量及繪製,這個東西你有做嗎?)這個東西我都有做了。…我認為我有完成建築線指示圖就是完成。測量的部分,我有到現場去測。…驗收前我就有實測過,是我自己實測的」、「驗收前做的事項,依照合約第11條第㈢項的規定是把資料完成送件,這6 項資料我都有完成,可是我沒有送件」、「(你能不能確定48個營區驗收當天,你都有準備好48個營區的建築線指示圖?)我記得都有」云云(見本院卷㈣第71、74頁)。然經逐一檢視卷內關於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號營區之所有文件資料,被告辛○○就前開營區於驗收前均未進行至附圖⑥之程序,已如前述;況就附表一編號6 所示營區,中新公司於本案驗收後,為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仍因所備資料不齊而遭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駁回,亦如前述理由⒋⑴所載,則其於本院證稱:「(全部的工程項目的每一項都有調取嗎?)有。(你剛剛提到你要做的建築指示圖和藍曬圖,你有製作嗎?)我有製作」云云,與前揭事證不符,自非可採。另被告辛○○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就是否已將採購計畫清單所載6 個項次全數作為附件於驗收時提出(於原審證稱:「我認為該有的附件,我大部分都有附,可能會有缺漏」云云,於本院改證稱:「這6 項資料我都有完成,可是我沒有送件」云云)、所缺漏之文件為何(於原審證稱: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云云,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有調取土地謄本和地籍圖云云)、是否已完成全部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於本院104 年10月13日證稱:建築指示圖和藍曬圖少4 、5 張云云,於本院105 年12月27日審理時改稱:我記得驗收當天都有準備好48個營區的建築線指示圖云云)等節,前後證述不一,實難採信。再參以被告辛○○於本院供稱:「(未進行測量的話,有無辦法進行③繪製建築線指示圖之程序?)可以。從藍曬圖的部分,我有很多的建築線,但不是每個營區都有找建築師或測量公司來測量。有些縣市政府並不要求測量公司或建築師測量後簽證的圖,所以我就自己繪製。…有些縣市政府不需要測量公司或建築師到場,只要我申請他們就會另外找時間跟我一起到現場去進行會勘,然後測量路有多寬,最主要項目是道路,其他看他們有沒有要看什麼,之後我自己回去繪製建築物的位置及道路的位置」、「我畫的方式就是我到現場去量,但我沒有用儀器精準測量,量完之後我才參考空照圖的位置,然後去繪製現況圖及位置圖」、「(要製作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前,是否要先取得㈠營區位置圖,之後要有㈢請測量公司測量以後,將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房建物標在㈣現況圖上,之後要有㈡地籍圖套繪圖,然後再才將㈠、㈡、㈣等圖顯示在申請書上《例如本院卷㈡第76頁,包括三種圖面》,並寫在申請書右下角所有記載記錄事項《除官方審核時之表格外?》)是。只不過請測量公司的部分,有些是我自己繪製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5、26頁),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48個營區的建築線指示圖,都是你自己繪製的嗎?)是。…我用AUTOCA

D 繪圖軟體畫的」、「(對於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要求測繪,你如何處理?)有很多種狀況,有的要求要測繪,我就請測量公司來測,有的是說可以不用測,可是我必要要到現場實測,補充他們想要看到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4、75頁)。是被告辛○○為進行附圖③之繪製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如該營區所在縣市政府並未要求該申請書圖須經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則被告辛○○於繪圖前仍須至營區現場自行測量或陪同縣市政府人員會勘後,將營區位置圖、現況圖、地籍套繪圖置入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中,再檢附地籍圖謄本等文件,始得認為完成附圖③之程序(參酌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附表一編號39號經屏東縣政府核定之建築線指示圖即為適例,見本院卷㈣第186 頁)。然依被告辛○○於驗收時提出之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其中除附表一編號16、

17、25至27、39號已進行至附圖⑤之程序外,其餘附表一編號1 、2 、4 、5 、7 、8 ,均仍處於進行附圖①、③階段;附表一編號12至15、19、23、24、30均仍僅進行附圖②、③階段;附表一編號6 、9 至11、18、20至22、29、31至37、41至48號均仍僅進行附圖③階段,即均仍在繪製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而尚未繪製完成;至於附表一編號28號則仍未尚未繪製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再細觀前揭繪製中之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其中部分申請書圖仍有許多尚未將現況圖、地籍套繪圖置入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中,亦僅能認為係處於繪製之前階段,難認已達繪製完成而得進行附圖④之程度。是被告辛○○將前開仍屬進行附圖①至③程序中所準備之書圖文件,於驗收時提出於空軍防砲部,自難認為已達合於驗收之規定。被告辛○○自稱已調取所有文件資料,並作為附件於驗收時提出之證述,自難為有利於被告壬○○之認定。⑶被告辛○○①於原審以證人地位證稱:伊與各縣市政府承辦

人討論,承辦人表示如未備齊文件而硬掛公文,仍須簽退,將造成承辦人困擾,便未掛公文。當時如硬要郵寄出去是可以,因為附件幾乎齊備,但嗣後仍須面對承辦人,如要補件時,就會被刁難,故決定未將資料寄出去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4 、138 頁),②於104 年10月1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於執行過程中與縣市政府承辦人討論,提及是否先將公文掛進去,但承辦人表示於審查完畢前先不要掛公文,如有需修改之處,於修改完畢後再正式送件,不要造成作業困擾。伊於驗收前已將送給縣市政府之公文做好,也有能力將公文送出。伊與承辦人溝通時,有將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藍曬圖與建築線指示圖帶過去與承辦人討論,但承辦人認為不符合其要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9 、211 、212 頁),③於105 年12月27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寄出前會與各縣市政府承辦人討論,各承辦人要求不同,承辦人希望能完成其要求後再送件,故伊最後並未送件。各承辦人於審查時有延宕情形,例如伊拿圖與承辦人討論時,承辦人會要求伊修改比例尺、做剖面圖等,亦曾要求跑照人員辦理,且有數度與承辦人約好,但承辦人不在。承辦人認為與伊討論會發太多時間,暗示由跑照人員送件,並非承辦人認為伊不懂,與伊討論浪費時間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2、73、76、77頁)。然查,被告辛○○於驗收前,曾就附表一編號10、11、22號營區,分向各該縣市政府送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及建築線指示圖之送件申請,而遭各該縣市政府駁回,茲就附表一編號10、11、22號營區之情形分述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0號營區方面:

被告辛○○以中新公司名義,於95年11月22日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辦理免辦建築執照」,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桃園縣政府收文後,旋於同月27日以府工建字第0950353331號函覆稱:「應由軍事單位具文申請」,且原件檢還之事實,有前開函文影本在卷(見調查卷第274 、275 頁)。

②附表一編號11號營區方面:

被告辛○○以中新公司名義,於95年11月24日發函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核發建築線指示成果圖,經新竹市政府以95年12月

7 日以府工建字第0950120286號函覆稱:「經核申請書件不全,圖說不詳,請補正後再送本府核辦」等語,有新竹市政府前開函文在卷(見調查卷第288 頁)。

③附表一編號22號營區方面:

被告辛○○以中新公司名義,於95年11月28日發函向臺中縣政府工務局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經臺中縣政府於95年12月21日以0000000000號函文,以資料不齊為由發函補正後,中新公司未再向臺中縣政府提出申請等情,有中新公司及臺中縣政府99年12月20日府工建字第0990330162號函在卷(見調查卷第199 、303 頁)。

④綜上所述,被告辛○○於辦理建築線指示申請圖說之送件,

或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送件時,均必須先符合各該縣市政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送件,備齊各該縣市政府所定之書圖文件後,各該縣市政府始得依法指定建築線或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而被告辛○○於前開附表一編號10、11、22號所示營區之送件申請時,於形式上未備齊相關書圖文件前,即貿然將該等送件申請掛文至各該縣市政府,而各該案件承辦人於審查中新公司之申請案時,亦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迅速予以駁回,並無所謂縣市政府承辦人員審查延宕之情形。其中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辛○○於95年11月22日送件,於同月27日直接遭退件;附表一編號11部分,於11月24日送件,於12月8 日遭退件;附表一編號22號部分,於95年11月28日送件,於12月21日遭發函補正,足徵被告辛○○於未備齊各該縣市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情形下,即將各該申請案件送件掛文,此舉僅係徒增承辦人員作業公文往返勞費,無益於申請案審查之速度;縱承辦人員要求被告辛○○於掛文前,先行將書圖文件送審,嗣後再要求被告辛○○補正缺失,仍難認係刻意刁難被告辛○○,反而係被告辛○○未能充分瞭解及符合各地縣市政府法規規定,且未備妥相關書圖文件,始未能於驗收前完成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被告辛○○前開證述,認係遭承辦人刁難或暗示應由跑照人員辦理云云,顯屬過度,自非可採。

⒍被告壬○○辯解不足採信之部分:

⑴被告壬○○之辯護人提出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載明:「請求

鈞院勘驗由辛○○製作而留存於公司儲藏室之建築線指示圖、藍曬圖等資料,…近日,被告之員工在年末大掃除時,於公司儲藏室內找出一大袋廢棄許久之圖面資料,經翻閱後始赫然發現應係證人辛○○在95年間所繪製之部分圖面,為此聲請勘驗此一證物,…釐清本案確實均已依約繪圖,絕無企圖不實驗收之情事」、「茲將被告壬○○於農曆年前找到之圖面共計45張,核與調查站證物卷內之證據作成比對表,使鈞院明瞭於此45張圖面原圖,確實並未附呈於調查卷內之詳細情形,…以資釐清調查卷內所附之證物,是否即為驗收當時所呈之全部附件資料」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15、52頁),並有該45張圖面影本在卷(見本院卷㈡第60至104 頁)。經查:

①本院為查明調查卷第775 至777 頁之送件核章一覽表之出處

,依職權函詢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經該站以105 年3 月16日航高廉字第10554505770 號函覆稱:「本單位製作之『空軍防砲辦理48處營區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線指示圖送件核章一覽表』各欄位資料來源說明如次:㈠營區名稱、縣市地區、契約標的(房屋/ 土地)欄位均係依本案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下稱空軍防砲部)99年7 月14日空防砲後字第0990008393號函復本單位之該部辦理『95年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相關合約書(含履約明細項目)所列之內容謄列,該項資料列為本案移送證據第34、35項。…㈢建築線指示圖欄之資料係空軍防砲部己○○99年4 月12日製作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防)建物免辦建築執照清冊』所載土地筆數,刮號內說明係依實際該部附卷之驗收建築線指示圖紙本內容逐一列述,該項資料列為本案移送證據第47、33項。㈣地籍謄本欄之資料係中新公司提送空軍防砲部辦理驗收辦理48處營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登記謄本繳費憑證列計件數,該項資料列為本案移送證據第44項」,有該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25 頁)。另被告辛○○之辯護人再就「調查卷第779 頁以下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地籍套繪圖』、『現況圖』是如何取得?是何時、以何方法(親至空軍部搜索、扣押?或以公文要求空軍防砲部函送資料?)取得前述證述?或要求何人提供何部分之證據資料?貴站取得上開文件資料時,該文件資料之大小尺寸為何是否均為A4大小?」等事項聲請函詢高雄調查站(見本院卷㈤第51、60、61頁),經該站於105 年7 月11日以航高廉字第1055451550號函覆稱:「㈠本案移送證據編號第33至36項、44及第47項之資料,係由本站以99年6 月11日航高廉字第09954009300 號函向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下稱空軍防砲部)調借本案相關招開標文件、合約書、撥付款紀錄及驗收決算文件等資料後,該部先以99年7 月14日空防砲後字第0990008393號函將部分合約書及招開標簽辦文稿(計144 頁)等資料函覆本站,本站逐一核對發現欠缺相關之申請公函及附件『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地籍套繪圖』、『現況圖』,驗收相關會議紀錄、驗收得標業者中新公司提供之地籍及土地謄本繳費憑證等重要資料,經電話聯絡該部承辦人己○○,本站人員親至該部收領該部以99年7 月23日空防砲後字第0990008844號函暨本案相關案卷3宗(計1062頁),該等案卷於本案偵結移送時,均將影本附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正本因該部後勤處蘇才翁徵購官電話要求因訴訟公務需求,經承辦檢察官劉俊杰於10

2 年5 月22日同意本站歸還該部,本站業以10 2年5 月22日航高廉字第102545 11760號函歸還該部,但告知該部因本案已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請妥善保管本案相關卷證資料。…㈢本案移送相關證據資料除部分圖件因超出A3紙張大小,難以影印裝訂,故縮小影印為A4尺寸外,其餘公函、清冊等資料均與正本尺寸相符」,有高雄調查站105 年7 月11日以航高廉字第1055451550號函(見本院卷㈤70頁)、空軍防砲部99年7 月11日99年7 月14日空防砲後字第0990008393號函(稿)影本(見他卷㈠第513 頁)、高雄調查站99年6 月11日航高廉字第09954009300 號函影本(見他卷㈠第514 頁)、

102 年5 月22日航高廉字第10254511760 號函(見他卷㈡第

373 至375 頁)在卷。②證人己○○於本院105 年7 月25日審理時證稱:「那時候我

收到這個公文就去調閱相關資料,然後就印給調查站了。(你當時去哪邊調閱資料?)檔案室」、「(剛才問你時你說,調查站在向你們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你是從檔案室裡面有調一些資料給調查站,所提示的這些資料是否就是剛才你所謂從檔案室調出來給調查站的資料?)這些資料應該是從採購室的結案資料裡面調出來的,因為那時候他們要資料很多,有的資料我是從檔案室去調,有的資料我是從採購室去調的」、「(你給的7 月23日的這些資料,你是從哪裡調的?)我拿的方向就兩個地方,一個是檔案室,一個就是採購室」、「因為那時候我接案子,他們要調這些資料我就去檔案室找,檔案室能夠找多少,我就給他們多少」、「(你的意思是從採購室再調資料出來給調查站的?)應該是吧」等語(見本院卷㈢第75至77頁)。

③綜上所述,空軍防砲部後勤處約僱工程員己○○接獲高雄調

查站99年6 月11日函後,先向空軍防砲部檔案室調取合約書及招開標簽辦文稿後函覆高雄調查站,經高雄調查站人員列為本案移送證據編號第33至36、44及47項,並附於調查卷第

113 至227 、379 至619 、659 至669 頁。嗣經高雄查站人員認尚欠缺部分書圖文件後,證人己○○再至空軍防砲部採購室調取「申請公函及附件『建築線指示(定)書圖』、『地籍套繪圖』、『現況圖』、『驗收會議紀錄』、『驗收得標者中新公司提供之地籍及土地謄本繳費憑證』」等資料,再由該站人員親至空軍防砲部收領本案被告辛○○為驗收時所備之驗收資料卷宗3 宗,該等案卷於本案偵結移送時,業由高雄調查站人員將影本附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事實,應可認定。嗣經本院再逐一檢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及高雄調查站調查卷宗,查知高雄調查站人員取得被告辛○○於驗收時提出於空軍防砲部之驗收資料3 宗後(詳見本院卷㈥至㈧全卷),雖未依序影印附於調查卷、偵查卷宗,或獨立另外製作驗收資料卷宗,而係區別驗收文件之性質,將空軍防砲部「95年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相關合約書(含履約明細項目)等資料列為移送證據第34、35項(附於調查卷第147 至176 頁,見102 年度偵字第7276號卷第58頁)、中新公司向各該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函文影本49份列為移送證據第36項(附於調查卷第177 至227 頁,見102 年度偵字第7276號卷第58頁)、中新公司提送空軍防砲部驗收辦理48處營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登記謄本繳費憑證列計件數等資料,列為移送證據第44項(附於調查卷第379 至619 頁,見102 年度偵字第7276號卷第60頁)、被告辛○○於驗收時所提出之營區建築線指(定)示申請書圖(附於調查卷第779 至871 頁),及其他48處營區之中新公司函文、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地籍圖謄本、地號明細表等(見他卷、全卷)資料,分類附於調查卷及他卷、中,並非漏未將驗收資料附於偵查或調查卷宗(至於本院卷㈥至㈧之地籍圖謄本包含附件接續圖,而他卷、並未影印各該營區頁數不等之附件接續圖,惟地籍圖謄本之附件接續圖,僅係原地籍圖謄本之放大圖,與原地籍圖謄本相同,尚無礙於被告辛○○實際完成之內容與階段之認定),堪認高雄調查站人員取得被告辛○○於驗收時所提出之驗收資料卷宗3 宗後,已全數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他字第2658號卷十三、十四及高雄調查站調查卷宗內(他卷、及調查卷內,與本院卷㈥至㈧之卷宗出處對照表見本院卷㈣第234 至240 頁)。況本院於前述理由㈣⒊,關於認定被告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1 、2 、4至37、39、41至4○號○區○○○○段及準備之書圖文件資料,除根據他卷、及調查卷宗之書圖文件資料外,舉凡製作名義人為中新公司或被告辛○○,日期在空軍防砲部驗收前或未登載日期之書圖文件,以有利於被告辛○○、壬○○認定之方式,均認係由被告辛○○於驗收前提出於空軍防砲部之書圖文件,並將被告壬○○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45張圖面影本(見本院卷㈡第60至104 頁),亦認係由被告辛○○於驗收前所製作,且於驗收時已提出於空軍防砲部,因而認定被告辛○○於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號○區○○○○○段及準備之書圖文件資料,詳如理由㈣⒊所載,均不贅述。從而,高雄調查站卷第779 至81

7 頁所附「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係高雄調查站人員於偵辦本案時,將各該營區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另行影印集中附卷於該處,並非指被告辛○○於驗收時僅製作及提出前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供空軍防砲部驗收。被告壬○○之辯護人指稱「調查卷內之證物明明有附取『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之大量收據,惟卻未見有任何一張『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附於調查卷內?究竟調查卷內所存之證據,是否即係驗收當時所提出之完整驗收附件資料」(見本院卷㈡第52頁)、「本案調查站卷內所附之文件,原審判決認定係屬軍方驗收當時之『全部文件』,然關於此節,業經被告在歷次訴訟過程中一再抗辯,該調查卷內所附之資料,絕非當時驗收所附呈之完整資料,蓋光從該調查卷內並未見有任何當時業經確實點收驗收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即可證知該調查卷內所附之驗收資料,絕非完整,亦非當時驗收所交付之全部資料,…此等存有明顯缺漏之證據,依法即不得作為認定驗收當時究竟有無附呈完整建築線指示圖之依據,自亦不能以該調查卷內圖面是否有完整之48處建築線指示圖,即充為認定本案同案被告辛○○在驗收當時究有無完成48處建築線指示圖之依據,而應再予斟酌上開業已客觀存在之驗收報告、驗收小組成員之一致證言,綜合認定當日驗收究有多少文件之依據,始符法制」云云(見本院卷㈤第142 、143 頁),容有誤會。

⑵被告壬○○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本件工程中之建築線

指示圖,目前至少查有編號9 、25至27、39、40等6 基地,確實直接受同案被告辛○○所繪製之圖面即為核定建築線,由此足見,本件工程履約標的中之建築線指示圖,絕非必然必須進行土地測量或建築師簽證等兩個程序,始謂為履約、始謂能進行驗收,益證絕對不能以此兩個要件,作為檢驗履約及驗收合法與否之依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41 頁),並提出被告辛○○向臺中市政府、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宜蘭縣政府申請當時核定之建築線指示圖等資料(見本院卷㈣第

158 至186 頁),經查:①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未進行測量的話,

有無辦法進行③繪製建築線指示圖之程序?)可以。從藍曬圖的部分,我有很多的建築線,但不是每個營區都有找建築師或測量公司來測量。有些縣市政府並不要求測量公司或建築師測量後簽證的圖,所以我就自己繪製。…有些縣市政府不需要測量公司或建築師到場,只要我申請他們就會另外找時間跟我一起到現場去進行會勘,…之後我自己回去繪製建築物的位置及道路的位置」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5頁),又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48個營區的建築線指示圖,都是你自己繪製的嗎?)是。(你如何繪製?)我用AUTOCAD 繪圖軟體畫的。(你在送件之前,…你有跟他們《承辦人》說建築線指示圖都是你自己繪製?)有。(他們如何表示?)有的承辦人員會說,我的建築線指示圖要經過建築師簽證,有些就沒有說」、「(臺東基地的部分,有無繪製建築線指示圖的申請核定?)有。(是否有請專業測量人員來測量?)…編號40的臺東,沒有請建築師或測量公司測量。(臺東基地有經過縣市政府核定免建築執照嗎?)有」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㈣第74、77、78頁)。

②各縣市政府關於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是否應經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之相關規定: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線指示檢核表,關於:「現況測

量成果圖或樁位測量成果圖」,其申請單位載明「測量公司」,有該檢核表列印本在卷(見本院卷㈣第38頁)。

雲林縣政府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案件審查表,項次⒌「前

項申請基地之實測圖應由測量技師簽章」,有該審查表列印本在卷(見本院卷㈣第39頁)。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

認定作業要點第七點㈣⒌規定:「測量精度及方法,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章戶地測量市地數值法相關條款規定,並由建築師或職業範圍得從事測量業務或道路調查業務之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有該作業要點列印本在卷(見本院卷㈣第40、41頁)。

③被告辛○○為辦理本案附表一編號12至17、19、23、24、30

等10營區委託中興測量公司進行現場測量,中興測量公司各於95年11月22日至27日止,分別前往前開基地實地測量後,各於11月23日至28日止出圖予中新公司,被告壬○○支付測量費用共計9 萬4500元予中興測量公司;另其他營區部分,被告辛○○、壬○○於驗收前均未再委託其他公司測量之事實,業據被告辛○○、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甚詳(見本院卷㈣第25、45、51頁),並有中興測量公司105 年2月25日中興測字第105000059 號函及附件成果圖共10張、10

5 年3 月8 日中興測字第105000078 號函在卷(見本院卷㈡第24至34、124 頁)④綜上所述,被告辛○○為辦理附表一編號12至17、19、23、

24、30等10營區之建築線指示申請,既於驗收前委託中興測量公司進行實地測量,則被告辛○○於驗收前,認如欲申請附表一編號12至17、19、23、24、30號所示營區所在之苗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縣政府之建築線指示圖,均需經過測量技師簽證,始委託中興測量公司測量,應屬明確。雖被告辛○○於驗收前辦理附表一編號25至27、39、40等5 營區時,並未委託建築師或測量公司進行測量,而係以自己實地測量方式,將測量結果繪製在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並分別向臺中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春日鄉公所申請建築線指示獲准(附表一編號9 營區部分,被告辛○○係於驗收後之96年8 月3 日始向宜蘭縣政府提出申請,見本院卷㈣第158 頁),足徵各該縣市政府於實際審核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時,未必然要求申請人所出具之申請書圖須經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從而,各該縣市政府本於建築管理之裁量權行使,審核被告辛○○以中新公司名義所出具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時,固然未必均要求出具之申請書圖須經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惟本案依中新公司與空軍防砲部所簽訂之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中新公司於驗收前所應進行之程度既須達至附圖⑥,則被告辛○○於進行附圖②、③階段時,有部分營區未委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測量,並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建築線指示圖,仍難為有利於被告辛○○及壬○○之認定,併此說明。

㈤被告辛○○、壬○○與丁○○、戊○○彼此間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方面:

⒈被告壬○○以中新公司名義投標本案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前

,已於95年8 月21日僱用被告辛○○,並經充分評估始參與投標方面:

⑴被告壬○○①於調查時供稱:「(○○公司和中新公司投標

本標案的投標金額是何人決定?)是我估算之後決定中新公司的投標金額,○○公司也是由我決定」等語(見他卷㈡第18頁),②於偵查時供稱:「(中新公司與○○公司的投標文件是否你製作的?)是。我請當時我僱用的行政文書李芓慧幫我繕打投標文件,她都是依我的指示繕打」、「(中新公司與○○公司的投標金額是否都是你決定的?)是」等語(見他卷㈡第188 頁),③於原審審理時供稱:「(這件採購案投標的時候,中新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有限公司的投標資料是否都是你製作的,不是李芓慧做的,不是會計做的,那就是你做的,是不是?)應該是,對。(那些投標的底價、金額是如何決定出來的?)因為我大概會問一下辛○○,他說如果這樣子跑,一個營區大概會有多少的成本,把成本算出來之後,我再去決定要投標多少錢」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1頁),經核與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投標文件我記得應該不是我寫的。(你是否清楚投標的金額是如何出來的?)投標的金額應該是壬○○自己決定的。(是壬○○自己決定的?)對」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1頁),及證人林清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中新營造有限公司的投標資料是誰製作的?)這個不是我,我的工地主任壬○○」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㈣第22頁)。依此,被告壬○○參與投標前,應已詳閱招標文件,充分瞭解履約標的及驗收規定,評估履約期限、項目、勞務內容多寡、難易程度及合理利潤等事項,估算標案成本,徵詢被告辛○○意見後,始決定參與投標及金額,並指示○○公司行政文書李芓慧繕打投標文件,以中新公司及○○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足徵被告壬○○參與投標前,對本案履約項目及驗收規定等均知悉甚詳,尚非全交由被告辛○○決定。

⑵又被告壬○○與辛○○間就本件標案執行業務關係方面,業

據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你是91年1 月3 日入伍,退伍日期是95年5 月6 日,到戶政機關去報到的時間是95年5 月9 日,有無意見?)91年入伍時,我當時是在桃園基地指揮部」、「(你退伍後,是否就去壬○○的公司上班?)我大概在家裡休息了幾個月,我才到壬○○那邊做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5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被告辛○○是否於95年8 月21日起開始受僱於被告壬○○?)是」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㈣第34頁),經核與證人李芓慧於調查時證稱:「公司有老闆是壬○○、監工辛○○」、「在我離職前,辛○○一直是○○公司的員工,他主要負責監工業務」等語大致相符(見他卷㈡第424頁)。又高雄調查站於101 年9 月19日,在○○公司查扣被告壬○○所有之記事本(扣案證物編號2 之4 ),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卷㈣第33至34、51至52頁),其中就被告壬○○與辛○○間之執行業務關係之記載如下:「

一、95年8 月21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3 頁)記載:「俊賢報到」。

二、95年9 月18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5 頁)記載:「準備免建照投標」。

三、95年9 月20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5 頁)記載:…「俊賢薪30000 」。

、95年11月20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0頁)記載:「俊賢30000 」。

、95年11月29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0頁)記載:…「俊賢20000 (零用金)」。

、95年12月20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2頁)記載:「免建照驗收10:30,0000000 」、「芓慧+俊賢:台南交保固金」。

、95年12月21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2頁)記載:「與俊賢談薪資及分紅」、「付俊賢30000 」。依此,被告辛○○於95年5 月6 日自軍中退伍,於同年8 月21日向被告壬○○報到,受被告壬○○僱用,並於9 月20日、11月20日、12月21日各向被告壬○○領取薪資3 萬元,並於本案驗收後之翌日即12月21日,與被告壬○○洽談薪資及分紅事宜,應可認定。是依被告壬○○親自書寫之記事本,已載明「俊賢報到」、「俊賢薪」、「與俊賢談薪資及分紅」等事項;如被告辛○○未受被告壬○○僱用,自無可能由被告壬○○親自在記事本中記載報到時間、領取薪資之日期及金額。再參酌前揭「報到」、「薪30000 」、「談薪資及分紅」等事項,均屬雇主僱用員工之事項,並無任何模糊或使人誤會之記載。至於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前開記事本)這是我關於這個案件的預支。(所以這些都不是薪水?)對」云云(見本院卷㈣第68、69頁),顯與記載內容不符,自難採信。另被告辛○○既受被告壬○○僱用及領取薪資,縱被告壬○○未將被告辛○○列為○○公司編制內員工或投保勞健保,此僅涉及勞健保投保及稅捐課徵等行政事項,尚無礙於兩人彼此間屬僱傭關係之認定。再參以證人王星文於調查時證稱:「我確定這個案子是○○公司在施作,該案是由辛○○負責,因施工處甚多,辛○○有時忙不過來,會交代我幫忙跑件」等語(見他卷㈧第640 頁),依此,證人王星文受僱於被告壬○○,於被告辛○○忙不過來時,亦會協助被告辛○○,若被告辛○○為被告壬○○之下包,被告壬○○自無可能提供自己人力協助下包商即被告辛○○完成工作,甚至由被告辛○○指示證人王星文幫忙跑件,益徵被告辛○○稱其為被告壬○○之下包乙節,應屬迴護被告壬○○之詞,不足採信。

⑶被告壬○○及辛○○辯解不足採信方面:

①被告壬○○於調查時供稱:「辛○○不是我的員工,但是是

本標案的勞務承攬人」、「我和他只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契約。本案是採利潤中心制,結案後扣除成本後的利潤,中新公司與他各得6 成與4 成」等語(見他卷㈡第7 、8 頁),於偵訊時供稱:「(辛○○是否為○○公司的員工?)不是」等語(見他卷㈡第181 頁)。

②被告辛○○於調查時供稱:「95年底與○○公司負責人壬○

○合作承作○○公司的營建工程下包工作迄今,我向○○公司平均每月領取工程款約3 至10萬元」等語(見他卷㈡第19

6 頁),於101 年9 月20日偵訊時供稱:「我是承攬○○公司的工作,就是壬○○給我工作」等語(見他卷㈡第415 頁),於101 年9 月26日偵訊時供稱:「因為壬○○跟我是上下關係,我都接受他的管理,我的工作都是他分包給我做,我不是○○或中新公司的正式員工」等語(見他卷㈢第567頁),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辛○○是否為○○公司職員?)不是,我是○○公司下包」等語(見他卷㈢第550頁),於101 年10月17日調查時供稱:「壬○○表示他無法正式聘用我,加上我當時有自行承接零星個案,我與壬○○討論後決定以承接個案方式來計算報酬,至於承接哪些案子、要從事哪些工作內容,由壬○○通知我,我再依壬○○指示辦理,至於執行方式係由我自己決定。壬○○並沒有固定支付我每個月薪水,我都是需要錢的時候,才會向壬○○拿。至於獎金部分,都是壬○○視情況發給」等語(見偵卷㈠第36頁),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你與壬○○是怎麼去約定你們之間對這個案件的關係,是領固定薪水受僱,還是合作?)合作,委任合作。(在這之前有受僱過?在沒有得到這標案之前,有無幫壬○○跑過其他工地領過薪水嗎?)有,有跑其他工地。(但是這案件之後,就是合作關係?)對。(那時候有約定這個案子怎麼去分配你們合作之後的報酬?)有討論過,但沒有定案。在我的認知是沒有定案,有討論過這個案子結束後分配的比率,但是沒有定案。(那時候討論分配的比率是多少?)我記得三七或六四,但是沒有定案。(那是誰三,誰四?)我三成或四成」等語(見本院卷㈣第68頁)。

③綜上所述,被告壬○○雖矢口否認僱用被告辛○○,然被告

辛○○係受被告壬○○僱用之事實,已如前述。況被告壬○○、辛○○上揭供述,就兩人間之關係(壬○○稱:勞務承攬云云。辛○○於調查及偵訊時先稱:為○○公司下包,承攬○○公司的工作云云,於本院改稱:委任合作云云)、有無領取月薪(壬○○稱:利潤中心制云云。辛○○於調查時先稱:每月領取工程款3 至10萬元云云,後於調查時改稱:

以承接個案方式計算報酬,無固定月薪云云)、利潤分配方式(壬○○稱:結案後扣除成本之利潤,中新公司與辛○○各6 成、4 成云云。辛○○於調查時稱:需要用錢時向壬○○拿,獎金由壬○○視情況發給云云,於本院稱:有討論過分配比率,但未定案云云)等情互有歧異,如被告辛○○為被告壬○○或○○公司下包,理應於勞務採購案結束後,向被告壬○○請領款項,而非按月向被告壬○○領取報酬,亦無可能向被告壬○○洽談分紅事宜。況如被告壬○○所辯,其與被告辛○○為合作關係,實無可能於空軍防砲部驗收後之翌日,始與被告辛○○「談薪資及分紅」,是被告辛○○及壬○○前開辯解,均與被告壬○○之記事本記載內容不符,均非可採。至於被告壬○○與辛○○於本案驗收後之翌日,確有重新洽談薪資及分紅之事,亦如該記事本之記載,惟此部分乃被告辛○○與壬○○於本案驗收後之民事關係,無礙於驗收前被告辛○○受被告壬○○僱用之事實認定,併此說明。

⒉被告壬○○以中新公司名義得標後,交由被告辛○○執行該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並掌握該案實際進行進度方面:

⑴證人林清河①於偵訊時證稱:「(是誰跟軍方簽約?)壬○

○」、「(你是否有將中新公司的大小章交給壬○○去處理該採購案的事情?)有」等語(見他卷㈢第128 頁),②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果在採購案處理的過程中,要用中新營造有限公司發文的話,也都不用經過你?)是,因為那個工程不大,工程都是由壬○○負責辦而已。…因為我們工程常常裡裡外外要用章,有一副複印在壬○○那邊」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6、27頁)。

⑵被告壬○○①於調查時供稱:「本標案從一開始申請地籍圖

謄本及土地謄本都是由我及辛○○申請,而建築線指示圖都是由辛○○申請再由辛○○以中新公司的名義發文給各營區所屬的縣市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等語(他卷㈡第9 頁),②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會驗當天,到底是何人到場的?是否只有李芓慧自己一個人去?)我沒有去,然後印象中是李芓慧有前一天晚上就先下去台南了,然後是俊賢去接她到那個營區。…因為他們的行程都要跟我報告」、「(對於辛○○之前講,在當時你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的大小章都交給他去處理發文的事,…是否正確?)正確」等語(見原審卷㈣第51、52頁)。

⑶被告辛○○①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這中間,

是否壬○○都有支付你錢來辦理這些事情?)是。…就是我何時提送單據給他,他就按照我提送的單據支付。…有些沒單據的就是看他認為我提的理由正不正當,正當他就會支付」、「執行面的部分全部都是我做的,那他的部分,就是金錢的部分是他做的,就是我有哪些部分需要支出,我就是跟壬○○請款」、「(在驗收之前,你在辦的時候,壬○○有無去詢問過你你辦的進度如何?)我印象中有討論過。(你如何跟他說?)就說要拿到全部的核准函應該是沒辦法,可是附件都做好了,所以應該要寄出去做送件的動作是沒有問題。(你之前在101 年11月13日偵查筆錄時說,你記得有與別人討論,討論結果是要以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名義的函文全部寄出去,你所指的與別人討論是指與何人討論?)我不記得是誰了。(你有無與壬○○討論過?)應該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5 、140 、156 頁),②於本院104 年10月13日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你在送件前不用給被告壬○○審查,但是你會告知被告壬○○嗎?)我不定期會跟他報告我送了多少,但是每送一件的時候我不會單獨告訴他這一件已經送了」、「(有關所有向政府機關申請或其他的相關費用,是否都是照你剛才講的都是被告壬○○支出的?)是。(也就是說這個案件你支出多少費用被告壬○○都知道嗎?)幾乎都知道。(你支出多少費用被告壬○○幾乎都知道,你的進度如何,被告壬○○怎麼會不知道?)我都是跟他回報哪幾個營區可以送了,然後已經送了,然後我什麼時候要到哪一個縣市政府去做洽公的動作。(你回報是將真實狀況向被告壬○○回報?還是假的狀況回報?)我只有跟他回報哪一些可以,細節他就不會過問。(可以的部分你也有真正的跟被告壬○○講嗎?)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8 、

213 頁),③於本院105 年12月27日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壬○○筆記裡面都有記載你去臺北總部、苗栗、臺南、高雄,去很多地方,這些壬○○為何會知道你會去那些地方?)大部分我要去那邊,我都會先跟壬○○告知。(為什麼需要告知?)因為要告知,我才能請領實際差旅的支出。(是外地才有差旅費嗎?)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69頁)。

⑷高雄調查站於101 年9 月19日,在○○公司查扣被告壬○○

所有之記事本(扣案證物編號2 之4 ),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就被告壬○○記載款項支出及被告辛○○出差事宜之記載如下:「

四、95年9 月25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6 頁)記載:「俊賢(台南)」。

五、95年9 月27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6 頁)記載:「星文要離職」、「給俊賢10000 (買掃描器)」。

六、95年9 月28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6 頁)記載:「俊賢去臺北總部」。

八、95年10月18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7 頁)記載:「俊賢去苗栗」。

九、95年10月19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7 頁)記載:「收到合約草稿(免建照)」。

十、95年10月30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8 頁)記載:「俊賢台南開會(與副座)」。

、95年11月16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9 頁)記載:「俊賢新竹市府」。

、95年11月17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9 頁)記載:「俊賢去高雄」。

、95年11月29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0頁)記載:「中興測量:成果圖5 份,請款94500 」、「俊賢2000

0 (零用金)」。

、95年12月5 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1頁)記載:「俊賢去嘉義&苗栗」。

、95年12月7 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1頁)記載:「俊賢去新竹」。

、95年12月20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2頁)記載:「免建照驗收10:30,0000000 」、「芓慧+俊賢:台南交保固金」等情,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卷㈣第33至34、51至52頁)。

⑸綜上所述,被告壬○○於得標後,與被告辛○○共同申請地

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將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案交由被告辛○○執行,且將中新公司大小章交予被告辛○○,被告辛○○於執行該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時,為購買掃描器及支付中興測量公司測量費時,均需告知被告壬○○,向被告壬○○請款,且於出差離開臺中前往臺南、臺北、苗栗、新竹、高雄、嘉義、苗栗等地,均須報告被告壬○○,並檢附單據向被告壬○○請款,無單據之支出部分,尚須向被告壬○○報告理由,由被告壬○○認為理由正當後付款;被告辛○○於辦理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時,會與被告壬○○討論辦理進度,不定期向被告壬○○報告進度,且於95年11月30日前某日告知壬○○已無法進行至附圖⑥之階段;另於驗收時,被告壬○○指示公司行政人員李芓慧前往臺南,並由被告辛○○帶同李芓慧前往空軍防砲部進行驗收等情,應可認定。準此以觀,被告辛○○出差需告知被告壬○○,且購買器材及支付測量費等均需向被告壬○○請款,被告壬○○均已得知被告辛○○實際辦理經過。又被告辛○○於辦理期間,不定期與被告壬○○討論、報告,顯見被告壬○○於被告辛○○辦理期間,並非放任由被告辛○○辦理,於過程中完全不予關心進度。況且,被告辛○○於95年8 月21日始受被告壬○○僱用,至得標、執行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期間,僅經過月餘,被告壬○○自無可能於如此短暫期間即對被告辛○○產生充分之信任關係,而就本案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案,任由被告辛○○處理,絲毫不予關心。再參以附表一編號

3 營區,被告辛○○雖不知臺北縣政府業於93年11月11日以北府工建字第0930752170號函核定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在案,惟仍於95年11月28日以新字第0000000-00號函再次向臺北縣政府提出申請,惟經臺北縣政府以99年12月1 日以北府工建字第0991009729號函覆中新公司表示該營區業經核准申請,不另函復乙節,已如前述。而該紙函文敘明「復經電洽貴單位委託洽辦人員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壬○○先生表示,旨揭申請事項,不另核發」(見調查卷第235 頁),是臺北縣政府人員於聯絡中新公司人員時,亦係直接聯繫被告壬○○,益徵被告壬○○將該案交予被告辛○○執行後,並非即對該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案完全不予關心或瞭解進度。從而,被告壬○○於被告辛○○辦理過程中,已掌握被告辛○○工作進度,則被告辛○○告知無法完成附圖⑥之階段時,被告壬○○必定會詢問被告辛○○究竟進行至何階段,不會於被告辛○○告知無法完成至附圖⑥之階段時,仍不予關心或追問被告辛○○於驗收前究竟得完成至何階段,甚至會請被告辛○○說明或提出各該營區之辦理情形,或自行檢視被告辛○○之辦理進度,足徵被告壬○○於驗收前,即已得知被告辛○○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營區,均仍處於辦理附圖③之階段,無從辦理附圖④之程序,更遑論已達驗收程度之附圖⑥乙節,至屬明確。

⑹被告壬○○辯解不足採信之部分:

①被告壬○○上訴意旨指稱:「本件簽約後,被告壬○○指示

王星文協助被告辛○○,王星文有協助被告辛○○,且支出相關費用,被告壬○○不知道被告辛○○未依本件採購契約書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亦不知辛○○未檢附其他應備文件」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3頁),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所以本件實際上沒有完成,你是不知情的?)在驗收前,我不知情。(既然採購清單已經做完了,為何沒有申請公文出去?)是辛○○騙我的,騙我已經都完成了東西」云云(見本院卷㈣第48頁)。然查,被告壬○○於投標前審閱投標文件,且被告辛○○為執行該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如有任何支出及出差,均會向被告壬○○報告,並與被告壬○○討論工作進度,且以被告辛○○甫到職不久之情形下,被告辛○○應尚未取得信賴,被告壬○○亦非放任由被告辛○○處理等情,均如前述。再參酌被告壬○○於本院供稱:「(在驗收前,本案哪一個營區完成了免辦建築執照的申請,然後將公文送出,不管縣市政府已經核准與否?)當時以為都送出去了」、「我當時看到的資料,是都已經備齊了才送出去」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㈣第47、48頁),足徵被告壬○○既自承於驗收前,已看過被告辛○○為驗收所準備之資料後,更可知悉被告辛○○於本案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案中,並未達於驗收之程度,更無可能僅因被告辛○○口頭告知本案已合於驗收程度,即完全相信被告辛○○。再參酌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你後來執行上有發生困難,有無跟壬○○說?)有,我有跟壬○○說。(那壬○○怎麼說?)壬○○,我記得當時應該是說按照合約的規定把東西都送出去」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8 頁),益徵被告辛○○於驗收前亦已向被告壬○○告知本案執行之困難,而非完全未向被告壬○○告知執行經過。又被告辛○○於驗收前,就本案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案,並非完全未予進行,多數營區已進行至附圖③階段,則被告辛○○基於其已進行之進度,向被告壬○○請領出差費及相關費用,不論被告辛○○是否已完成本案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被告壬○○自應予以核銷,不因被告壬○○同意支出出差費、器材費及零用金,即認為被告辛○○已完成本案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況且,被告壬○○經由核銷程序,亦可以被告辛○○之出差地點得知本案實際辦理之營區多寡,被告壬○○辯稱其有支出出差費,不知被告辛○○未辦理完畢云云,自難採信。至於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後來,你提出驗收的申請函,並非每一個都有送到縣市政府,對不對?)是。(這個事情,除了你以外,壬○○、戊○○、丁○○是否知道?)應該都不知道。(你有無跟他們講?)沒有」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34 頁),於104 年10月1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所以這個部分你就沒有做寄出的動作嗎?)是。(這個部分你有沒有告知被告壬○○?)沒有。(為什麼不告訴被告壬○○?)因為這個案子從頭到尾都是我在辦的,所以我回報給他的時候我都說哪幾個營區已經送了,我認為跟他回報這個問題會造成他對我的觀感不良,所以那個時候我沒有跟他講我不會把東西寄出去。(所以被告壬○○是否知道你有做不實公文的部分?)不知道」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09 、210 頁),於105 年12月2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關於這部分,你沒有實際送出去的資料部分,有沒有讓壬○○知道及跟他討論,有經過他同意嗎?)沒有」、「(…為什麼沒有讓壬○○知道?)因為合作關係,壬○○主要是負責資金的部分,執行的部分都是由我主導,所以我決定這樣做並沒有告訴他。(壬○○最後何時知道你公文沒有送,就去驗收了?)一直到調查站我都沒有告訴他」云云(見本院卷㈣第72頁),除就未告知被告壬○○之原因(先證稱:造成壬○○對伊觀感不良云云,後改稱:執行部分由伊主導云云),前後證述不一外,且與事實不符,亦均屬迴護被告壬○○之詞,不足為有利於被告壬○○之認定。

②另被告壬○○於本院尚辯稱:伊將本案完全交予辛○○辦理

,並未想到辛○○係以欺騙方式做送件的動作,直到調查局詢問時,經由調查員告知才知辛○○並未提出送件申請,伊仍向調查員表示不可能,到那時才知遭辛○○欺騙,如可調取調查時之詢問光碟,即可證明伊當時反應為真實云云(見本院卷㈣第130 頁)。然查,被告壬○○於97年3 月12日、97年6 月5 日、97年12月4 日、99年4 月9 日均親自參加空軍防砲部召開之「補辦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執行進度研討會」,於會中決議事項各為:「⒈中新營造有限公司承辦本部補辦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請積極逕付各縣市政府稽催催辦理進度,若無特殊因素,須於97年6 月15日前提供具體辦理成果(縣市政府同意或不同意免辦建築執照公函)。⒉定期每週將本部補辦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最新辦況,提供本部後勤處管制」、「㈠全案50處營區辦理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已完成8 處,餘42處請中新營造公司,賡續管制辦況,於97年12月底前完成核定作業。…㈤花蓮縣『新興陣地』地籍圖與建築指示線不符,由本部函文花蓮縣政府測量隊辦理土地逕為分割作業」、「全案48處營區辦理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已完成11處,餘37處請中新營造公司,賡續管制辦況」、「請中新營造公司於99年4 月19日前提供完整48處營區地方政府核定免建築執照文令(含附件)資料」等情,有營區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申請執行進度檢討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名冊等件(見調查卷第631 、632 、636、637 、647 、648 、667 頁)。準此以觀,被告壬○○於97年3 月12日、97年6 月5 日、97年12月4 日、99年4 月9日均親自參加工程研討會,於歷次會議中,空軍防砲部人員均明確告知被告壬○○及辛○○均應完成營區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甚至於97年6 月5 日之檢討會中,空軍防砲部就花蓮縣之「新興陣地」指出地籍圖與建築指示線不符之情節,自無可能不知新興陣地仍處於進行附圖③之階段。此外,被告壬○○於會議前或中,必定會瞭解各該營區之具體辦理情形,以便於會議中回應空軍防砲部之質疑,或提出後續解決方案,實無可能受通知參加檢討會時,仍未予理會或瞭解,足徵被告壬○○既已親自參加工程研討會,自無可能於高雄調查站101 年9 月19日首次詢問時始知被告辛○○於驗收前尚未完成至附圖⑥之階段。被告壬○○辯稱伊於調查員詢問時始知辛○○於驗收前並未提出送件申請云云,顯屬虛偽,自非可採。

⒊被告辛○○、壬○○於證人丁○○擔任主驗官前,曾分別前

往臺南空軍防砲部,向證人戊○○、丁○○告知申請案辦理困難,難以於驗收前完成方面:

⑴證人丁○○①於偵訊時證稱:「之前壬○○與辛○○都曾向

我表示該採購案他們做不出來,我就請他們趕快去做」、「而當初辛○○與壬○○跟我討論解決方案時,我們也有翻開合約,看到其中有一條規定說只要在95年11月30日之前,將申請文件函送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副知本部,視同完成履約,我就跟辛○○、壬○○說我會依照這一條規定去驗收,我就請他們趕快依這一條規定去送」等語(見他卷㈧第22

7 、229 頁),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驗收前,壬○○有無跟你見面討論過?)我的印象中壬○○有跟我提過這個案子可能做不完,可是正確的時間我忘記了」、「(…在本件驗收前,壬○○有無去找過你?)有。(你確定有?)有。…就跟我講說這個案子可能做不完,然後,至於細節的部分我忘記了,大概就是跟我講說這個案子很難辦,然後可能做不完」、「我記得就是第1 次辛○○來找我時,其實當時我還不知道我是擔任主驗官,當時只是辛○○可能來我們辦公室洽公,我們在閒聊,然後辛○○有跟我提到說『學長,這個案子有點難辦,可能做不完』,我當時還把他罵了一頓,我說『你也知道這個我們有預算執行的壓力,年度快結束了,不要開玩笑,趕快去辦』」、「(在次序上面,你是否記得是何人先去找你?辛○○、戊○○、壬○○他們誰先來找你談過這件事情,之後你又再跟哪些人陸續的談,你能確定的是哪個部分?)能確定的是第1 次我知道這個案子,辛○○跟我講這個案子很難辦」、「(所以可以確定辛○○是第1個找你的人?)是」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5、56、57頁),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本件驗收之前,被告壬○○或被告辛○○有去找你討論過嗎?)他們2 個都有來找我。(在哪裡?)應該是在我們的辦公室」、「(被告壬○○去的時候跟你討論哪些事情?)我印象中因為被告壬○○有標到我們裡面的一些工程,所以他偶爾會去我們辦公室接洽其他工程業務,針對這個案子比較有印象的第一次是那時候我還不知道我要擔任主驗官,只是被告辛○○去我們辦公室洽公或做什麼的時候閒聊,可能有聊到他這個案子比較麻煩,我跟被告辛○○說不要開玩笑,因為他也是軍人出身,叫他趕快去辦,那時候被告壬○○有在場,他有聽到這個事情,第2 次也是一樣,我比較有印象的是被告壬○○來找我的時候,我跟他說年度要結束了,請他盯著被告辛○○趕快去辦」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5 頁)。

⑵證人戊○○①於101 年10月2 日偵訊時供稱:「驗收前廠商

辛○○、壬○○有來跟我講,講說他們有把資料送出去,但資料內容可能是沒有,意思就是只有公文出去而已,要我們驗收不實,但有向我保證後續他們一定會一直辦」、「(辛○○、壬○○是於驗收前的什麼時間、地點向你說上開那些內容?)約於95年12月20日驗收前一個月,他們2 人分別到我辦公室找我,他們不是一起來,是先後來的,是辛○○先來,辛○○大概向我說申請的情況,我還是請他儘快申請,…辛○○有跟我解釋土地謄本那些資料為何筆數會不一樣,有些申請為何沒有憑證的事情,辛○○一直強調他們以後一定會辦完,國防部要求95年12月一定要完成,我也知道95年12月不可能完成核定,辛○○就說不然他們就先送,就是用公文先送,送地方縣府的副本就給我們,讓我們辦理驗收,他們就繼續辦,辛○○的意思就是單純行文給縣市政府送件,但沒有檢附相關必備的文件,他的意思聽起來就是這樣,他也希望我們能通過驗收,辛○○保證他們事後一定會辦到地方政府核定出來為止」等語(見他卷㈣第415 頁),②於

101 年10月17日調查時供稱:「辛○○於95年10月30日當天至臺南找我與丁○○開會」、「我跟壬○○、丁○○兩人是分別在我的辦公室討論本申請案無法如期完成申請要如何驗收的事情,是壬○○先找我討論本申請案要我們在該公司無法如期完成申請文件前提下先同意驗收後,我才找丁○○到我辦公室談,請他配合辦理驗收」等語(見他卷㈧第9 、11頁),③於103 年5 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壬○○或辛○○,之前去辦公室有找過你,有無這個印象?)有。…

2 個人分別來找,都是為了這個事情,然後,在大概說明了說這個可能沒辦法在期限內把剛剛講的大概有4 到5 項的附件。…就沒辦法完成,但是按照合約,但是都一定保證,都保證後續可以持續的一直做,做到申請到核定下來,或者是縣市政府因為有其他原因,告訴你就核定說它不准,就是有一個結論下來」、「(…就是你與辛○○、壬○○在討論時,有無提到你們將來要如何辦驗收?)他們是告訴我說做不完,我是告訴他們說,這個時候,你還是要按照合約規定,把東西做完備齊,然後把附件送到縣市政府去送件,那有送件了,我們才有辦法做驗收。(所以你跟他們講到這樣子而已,那事後有無跟他們再聯絡,再討論這個,就本案的驗收問題?)沒有」、「(被告壬○○問:…當時壬○○或辛○○曾經跟你說過要不實驗收的事情嗎?)在講話內容沒有明白這樣講,但是剛回答的一樣,如果都是一切照程序,都可以做得完,也不用私底下再來找我講這個事情,所以我是。(是你自己可以感覺得到就對了?)是」、「(…你是否記得大概是驗收之前多久《壬○○、辛○○》去找你的,這樣是否會有印象?)大概在驗收前一個月,這個時間以內」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6至69、72頁),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在本案辦理驗收之前,你是否有跟丁○○討論要怎麼進行驗收?你們有無所謂的驗收共識存在?)我們在驗收之前,被告辛○○跟被告壬○○分別有來找過我,這個案子當初在那個時候附件資料是執行不完的」、「(在驗收之前,被告辛○○去找你的原因為何?)為了這個案子的進度和執行情況。…那時候還沒發文,那時候是講東西即附件沒辦法全部做完,沒辦法完成」、「(如果附件不齊全沒有完成,你們也會通過驗收嗎?)那時候共識是這樣。…我們那時候的共識是附件應該是不會齊全的,所以是這樣做。(不會齊全你們也會給他驗收通過嗎?)是」、「(就辦理本案的標購案要取得地方縣市政府核准文件中間必經的程序,就你跟被告壬○○討論的過程,被告壬○○是否了解?)他應該了解,最重要的是要有那些附件才有辦法送進去。(被告壬○○應該也了解需要哪些附件嗎?)應該是吧。(被告壬○○是否也了解哪些附件沒有辦法照這個期限提出來?)應該知道」、「(…被告壬○○去找你的時候,對進度沒有辦法完成的這個爭執點他到底清不清楚?)清楚」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1 、203 、204 頁)。

⑶被告辛○○①於原審以證人地位證稱:「(在驗收前,你有

無和丁○○或戊○○討論過、聊天過?)有。…驗收前跟戊○○討論過,就是跟戊○○報告目前辦理的進度、辦理的困難的問題在何處。(是否你自己一個人去?)對,我自己一個人去」、「(戊○○如何回答?)就是說還是要依照契約的規定趕快先送件。(丁○○如何回答?)丁○○我印象中大概也就是跟他稍微聊到進度的問題而已,應該就是只有跟他聊到進度辦理困難,大約就是這樣的問題而已」、「我印象中去防砲部有很多次,我大概平均1 個禮拜就去1 次,我並沒有跟戊○○或丁○○討論到要不要把東西寄出去的事情,我只有跟他們討論到進度是落後的,那要把全部的核准公函拿到應該是沒有辦法」、「(…你曾經跟戊○○、丁○○表示說有進度落後?)對。…我當時跟他們講的進度落後是會有核准函拿不到的問題」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2 、139、158 頁),②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你在驗收前有沒有去找過證人戊○○?)有。(當時被告壬○○有沒有跟你一起去?)沒有。(你跟證人戊○○討論的部分有沒有包括他剛剛講的驗收共識,就是只要送公文的副本,附件不用齊,或是沒有提到附件,當時你們是怎麼說的?)我印象中我有告知證人戊○○有一些部份我有執行的困難,就是包括附件的部分,我是有告知他有幾個營區很難做,要把圖畫出來對我來說是有困難的,但是我沒有請他做不實的驗收」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8 頁)。

⑷高雄調查站於101 年9 月19日,在○○公司查扣被告壬○○

所有之記事本(扣案證物編號2 之4 ),經本院依職權勘驗,關於行程之記載如下:「

十、95年10月30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8 頁)記載:『俊賢台南開會(與副座)』。

、95年12月12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1頁)記載:『台南防砲押金185000』。

、95年12月14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11頁)記載:『發電機廢驗〈高雄〉岡山』、『(台南基地)開標未得,退185000』」等情,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95年10月30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8 頁》記載:『俊賢台南開會(與副座)』,是否就是到台南與副處長戊○○開會?)應該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4頁),及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95年10月30日《扣案證物編號貳- 四卷第8 頁》記載:『俊賢台南開會(與副座)』,是否就是到台南與副處長戊○○開會?)是。(被告壬○○於於95年12月12日是否還有參與台南防砲之投標案押金為185000元的標案,後來於12月14日開標未得標?)這我要回去查,但我有參與投標。(該案是那種標案?)應該工程案」等語(見本院卷㈣第52頁),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卷㈣第33至34、51至52頁)。是被告壬○○之筆記本載明被告辛○○於95年10月30日前往臺南與證人戊○○開會,且其於同年12月12日參與空軍防砲部另案之標案投標,繳交押標金18萬5000元,及於12月14日前往高雄岡山地區及至空軍防砲部取回未得標之押標金18萬5000元,足徵被告辛○○、壬○○於本案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驗收前,確曾分別前往空軍防砲部基地之事實,應可認定。

⑸綜上所述,被告辛○○、壬○○於本案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

驗收前,曾分別前往空軍防砲部辦公室找證人丁○○、戊○○,且係由被告辛○○於證人丁○○尚未擔任主驗官前,先自行至空軍防砲部辦公室找證人丁○○洽談,表示進度落後,證人丁○○則向被告辛○○表示因預算執行壓力,應儘速辦理及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及於95年10月30日至空軍防砲部找證人戊○○,向證人戊○○表示於驗收時無法檢附各縣市政府所需之書圖文件,僅能提出部分書圖文件及附圖⑥之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公文,但保證後續仍會辦理至附圖⑦之階段即取得各縣市政府以公文同意營區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另被告壬○○曾至空軍防砲部,向證人丁○○表示申請案難以辦理,無法完成,證人丁○○則向被告壬○○表示應盯著被告辛○○,催促被告辛○○儘快辦理,亦曾在證人戊○○之辦公室內,向證人戊○○表示無法如期完成,希望證人戊○○能配合辦理驗收後,證人戊○○即未再與被告壬○○、辛○○談及不實驗收之事等情,應可認定。依此,被告辛○○、壬○○於驗收前,曾分別前往空軍防砲部辦公室,向證人戊○○、丁○○表示難以於驗收期限前完成,顯然被告壬○○於驗收前,經由被告辛○○告知、支付測量費及出差費等費用後,明知被告辛○○已難以於驗收前完成至附圖⑥之階段,竟仍向證人戊○○、丁○○為前揭表示,顯見被告辛○○、壬○○向證人戊○○、丁○○為前揭表示時,主觀上即存有要求證人戊○○、丁○○不實驗收之犯意甚明。至於被告辛○○雖坦承驗收前曾找過證人戊○○、丁○○談及本案於驗收前難以完成,惟否認要求證人戊○○、丁○○為不實驗收云云,然被告辛○○向證人戊○○、丁○○反應執行上之困難時,已向證人戊○○、丁○○具體表明「要把圖畫出來對我(辛○○)來說是有困難的(即進行附圖③之程序)」,顯然被告辛○○向證人戊○○、丁○○為前揭表示時,主觀上已知其於驗收前無法進行至附圖⑥之程序,而被告辛○○向證人戊○○、丁○○為如此反應,其目的若非在提出解約、變更契約內容、延長履約期限之要求,即為提議或試探證人戊○○、丁○○為不實驗收。而依證人戊○○、丁○○前揭證述內容,均未提及被告辛○○反應有執行困難時,係要求空軍防砲部依申請案合約條款規定,為合法之解約、變更契約或延長履約期限等解決方案,反而係向證人戊○○、丁○○表示於驗收後,會依據合約第11條㈣規定,保證繼續辦理直至各該營區均取得免辦建築執照之公文,其目的顯係要求證人戊○○、丁○○為不實驗收。從而,被告辛○○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時證稱:「未與戊○○討論過驗收的問題」、「沒有請他做不實的驗收」云云,實難採信。

⑹被告壬○○上訴意旨不足採信之部分:

①被告壬○○上訴意旨略以:「依扣案之筆記本,將被告壬○

○於本案採購案得標後、驗收前之行程製作圖表,可以瞭解被告壬○○之行程均在台中、新竹及彰化等地移動,並未於該段期間南下台南,並無可能如證人戊○○、丁○○所稱曾前往台南與其等協商關於本採購契約的問題」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30 頁),並提出自行製作之行程內容(見本院卷㈡第131 至136 頁);而被告壬○○於本院辯稱:「關於證人戊○○說我去找他的這一段,當時我負責的案子在新竹,所以這個案子我都交給被告辛○○去處理,所以我都不清楚」(見本院卷㈠第204 頁)。然查,被告壬○○之辯護人製作之行程內容,時間係從95年9 月21日起至11月30日止,而本案係於95年12月20日進行驗收,顯未包括驗收前之所有行程。況被告壬○○遭扣案之記事本中,於於95年12月12日有「台南防砲押金185000」、12月14日有「發電機廢驗〈高雄〉岡山」、「(台南基地)開標未得,退185000」等行程記載,惟被告壬○○之辯護人所製作之行程內容,均無此部分記載,亦有疏漏。再經本院逐一比對被告壬○○所提出之扣案證物編號2 之4 記事本與行程內容之差異,尚發現扣案證物編號2-4 之記事本原始記載均無時間之註記,為此於本院準備程序詢問被告壬○○,被告壬○○供稱:「我記筆記的習慣,已經很久了,我記得很清楚。這個行程都是我負責的工地,工地運作有他的流程,所以他的時間點,就會非常貼切於當時的情形。(所以辯護人所提出有時間的行程表,不是依據扣案證物2 之4 的紀錄時間而來,而是被告壬○○嗣後依據自己所紀錄筆記的習慣而回想而來的?)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50頁)。是被告壬○○嗣後自行製作之行程內容,既有日期上之疏漏,且時間亦係嗣後回想推論,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壬○○之認定。

②被告壬○○上訴意旨認:證人戊○○於偵訊及原審證稱空軍

防砲部召開工程檢討會,於工程檢討會後,被告壬○○曾至戊○○辦公室內,與戊○○討論本件履約事宜等語;而證人庚○○則證稱:被告於驗收前未參加空軍防砲部工程檢討會等語,足認證人戊○○與丁○○就此所為陳述與事實不合,另外,原審亦發函空軍防砲部,經空軍防砲部函覆稱:被告於驗收前未參加任何工程研討會,足見證人戊○○證詞不實在,原判決竟仍採用證人戊○○之證詞,自有未當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17頁)。查,空軍防砲部於103 年7 月4 日以空防後勤字第1030004987號函檢送該部95年9 月1 日至95年12月31日止所有工程會議紀錄(見原審卷㈣第1 至8 頁),而依該等工程會議紀錄,被告壬○○未曾參加於空軍防砲部於95年間所召開之工程會議,應屬明確。雖證人戊○○於

103 年5 月13日原審證稱:「(壬○○)找我時就是我們開完工程檢討會之後,然後到辦公室,大概都是講這個案子的執行進度」云云(見原審卷㈢第63頁),惟此部分證述內容,距離本案95年11、12月間,已相隔至少7 年餘,證人戊○○此部分證述固然有瑕疵,惟應係時間經過所生之記憶錯誤;況被告壬○○於驗收前固未參加過空軍防砲部之工程研討會,惟其於驗收後之97年3 月12日、97年6 月5 日、97年12月4 日、99年4 月9 日均親自參加多次工程研討會,則證人戊○○前揭證述應係事件及時間順序上之錯置。從而,證人戊○○此部分證述固與事實不符,惟綜觀其於調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歷次證述之整體意旨,難認與其他卷證資料相左,經核亦與證人丁○○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自難證人戊○○此部分記憶上之錯誤,即認為證人戊○○證詞全盤不可採信。

③被告壬○○之辯護人辯護意旨認:證人丁○○於法院審理時

,證稱曾於95年間本案驗收前、後,曾在被告壬○○公司門口前即臺中市○○路附近之簡餐店,與被告壬○○一起吃飯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4頁),並提出房東之租金簽收證明及聲請傳喚證人丙○○。經查,被告壬○○自93年4 月15日起至97年3 月15日止,向證人丙○○承租臺中市○○區○○路○○○ 號1 樓,作為辦公室使用之事實,業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㈡第47頁),並有租金簽收記錄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6頁),此部分事實,固堪採信。然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係證稱:「(在驗收之前你有跟被告壬○○出去吃過飯嗎?)有。(是在什麼時候你記得嗎?)我忘記了,我跟被告壬○○有吃過飯。(你跟被告壬○○吃飯的時間是在驗收前嗎?)時間我真的不記得了,因為被告壬○○陸陸續續都有做我們防空部的工程案。(在哪裡吃飯你記得嗎?)我記得好像是在我們門口出來的那個麵攤。(你在101 年10月17日的調查筆錄曾經說過你跟被告壬○○在大雅路的簡餐吃過飯,是不是這個地方?)是。(那是在被告壬○○的公司附近嗎?)是。(你有去過被告壬○○的公司嗎?)有。(是你去完被告壬○○的公司,然後出來在旁邊吃飯的意思嗎?)是。(時間你不記得了嗎?)時間我不記得了。(在大雅路吃飯之後,還有再聯絡被告壬○○吃飯嗎?)我跟被告壬○○從93年或94年的時候,他有標到我們防空部的案子,這一段時間我記得我好像有跟他吃過2 、

3 次的簡餐。(都是在大雅路這裡嗎?)沒有,大雅路只有一次」、「(你會去臺南或桃園的營區是因為在處理別的案子的事情嗎?)是,處理別的案子的事情,不是為了這個案子吃飯的」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㈠第215 、216 頁)。依此,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係證稱其曾與被告壬○○數度一起用餐,地點除空軍防砲部「門口」之麵攤外,尚在被告壬○○公司「附近」之大雅路簡餐店用餐過1 次,而非辯護人所稱之「壬○○公司『門口』前即臺中市○○路附近之簡餐店」,且時間是否於驗收前亦已不復記憶。況臺中市○○路與大雅路距離甚近,證人丁○○因認係在被告壬○○公司「附近」用餐,實與常情無違。此外,證人丁○○前揭證述,尚非明確證稱其於驗收前,受被告壬○○邀約在臺中市○○路用過簡餐,且本院亦未因證人丁○○曾與被告壬○○有數次用餐紀錄,即認為證人丁○○因而趁機圖利被告壬○○。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容有誤解證人丁○○證詞內容之情,且屬過度,尚非可採。

⒋證人戊○○告知丁○○擔任主驗官後,兩人達成不實驗收之圖利犯意聯絡方面:

⑴證人丁○○①於101 年10月2 日偵訊時供稱:「我們(指丁

○○與戊○○)當初應該是討論說中新公司必須在95年11月30日前發文給縣市政府,縱使檢附的文件有缺,縣市政府一定會退,然後廠商就必須依照合約條款無償補件,就是繼續無償做下去,依據這樣討論的結果,我就依照中新公司提供的函文去驗收」等語(見他卷㈤第285 、287 頁),②於10

1 年10月17日偵訊時供稱:「後來工期快到時,副處長戊○○才找我去說這個案子有預算執行壓力,必須在該年度把預算支完,否則長官會遭受責難或懲處,所以戊○○找我一起研究如何讓該採購案預算支掉,討論結果就是我提出至少要看到中新公司提出發文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免建造的副本,我才通過驗收」、「我跟辛○○、壬○○當時並沒有達成共識說只要提出函文副本,就算實際上沒有向各縣市政府發函申請,我也會通過驗收。這樣的共識是工期快到的時候,戊○○找我去討論解決方案才跟他達成這樣的共識」等語(見他卷㈧第227 、229 頁),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所以你跟戊○○的結論就是廠商只要有送件,你剛講說從寬通過驗收,是否這樣的意思?)是」、「(所以你當時跟戊○○在討論時,你還是跟戊○○講說我會依照第11條的內容下去驗收,只是會從寬驗收而已?)是」、「(戊○○說是請你能夠配合做驗收能通過的動作?)是」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4、45、54頁),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驗收之前證人戊○○是否有跟你討論過,然後你們有一個所謂的驗收共識?)…他知道這個案子,他有說廠商有跟他提過沒有辦法完成,然後請我看看有沒有什麼辦法在合約的條文裡面可以去驗收。(證人戊○○跟你這樣提,你們兩位有達成什麼樣的結論嗎?)我唯一的印象是這個部分考慮到的因素很多,結論就是在條文規定的範圍之內,然後我避重就輕的讓這個案子過關」、「(…你們2 個人所達成的驗收共識的具體內容能不能再具體說明一下?…)…他跟我講廠商有去找過他說這個案子可能辦不完,問我看有沒有什麼可以解決的方法,…後來我跟他說一定要依照合約條文第11條我要看到縣市政府公文的副本,我的意思就是你們一定要把公文送出去,如果裡面做不完,我不曉得應該要附幾項附件,如果缺了一項或兩項,或有些東西是太急畫錯了,你們先送給縣市政府去掛號申請之後,因為縣市政府審退了,我們合約裡面說你們會無償補件,我說一定要做到這個部分我才有依據去跟我們當時所有驗收人員說這個廠商已經做完了,我們同意驗收,至於有沒有說一定要做到什麼地步,我印象中沒有講得那麼清楚」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4 、218 頁)。

⑵證人戊○○①於101 年10月2 日偵訊時供稱:「我有跟承辦

人丁○○討論,…就是討論讓廠商先驗收通過,由廠商繼續辦」、「(你當初怎麼跟丁○○說的?)就是把辛○○、壬○○的講法再講給他聽,然後再跟他討論一次,他同意就辦理排驗及通過驗收」等語(見他卷㈣第417 頁),②於101年10月17日調查時證稱:「我跟壬○○、丁○○兩人是分別在我的辦公室討論本申請案無法如期完成申請要如何驗收的事情,是壬○○先找我討論本申請案要我們在該公司無法如期完成申請文件前提下先同意驗收後,我才找丁○○到我辦公室談,請他配合辦理驗收」等語(見他卷㈧第11頁),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們當時討論的如何驗收的結論是如何?你現在有沒有辦法再講一下?)我大致上講一下,沒辦法逐字。…大致上內容是,就是類似剛剛有講就是我把辛○○、壬○○來找過我的這個事情,…我跟丁○○是講說廠商有來找過我們,然後我們是否如果廠商是附件通通送到縣市政府,給我們因為是副本,有可能是副本,它就沒有附帶附件了,那如果說是這樣子,是否我們就可以按照合約這樣從寬認定它有去做送件的工作,當然我們完成這個共識之後,沒有去做核實的驗收跟檢核,那是我們的疏失」、「(…你跟丁○○當時在討論時,是說廠商要提供哪樣的資料,你們就讓它驗收過?)基本上要看到有公文副本」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5頁),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當時是為了要達成任務,那時候他是主驗官,所以我去找過他,我們的共識大概是以有了附件之後,然後有公文送地方政府,然後來做驗收,這是大概我們的共識」、「(你跟丁○○所謂的驗收共識就是請他們完成送申請縣市政府的送驗文嗎?)我們的共識是這樣子,但是這中間裡面的附件,按照正常程序那個附件是要備齊的,…如果以這一條條文來講,只送一個公文出去48張,在我們看來也不可能會驗收。(你認為你跟丁○○達成的驗收共識是否符合第11條第3 款的特別規定?)以合約精神和標單精神來講,我們是不符合的」、「(你跟丁○○有關驗收的共識是否在驗收以前雙方就已經溝通了?)是。(請你再想清楚,是不是就是在驗收以前,雙方的共識就是公文有送,但是附件有沒有齊全就沒有絕對的要求,是否如此?)是」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1 、202 、206頁)。

⑶綜上所述,被告辛○○、壬○○於驗收前,固曾分別找過證

人戊○○、丁○○,向證人戊○○、丁○○表達過該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難度及難以在驗收前提出如附圖⑦公文,並提議希望能以先行寄出如附圖⑥公文,嗣後再以補正方式繼續辦理各該營區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以此方式為不實驗收,已如前述。惟證人戊○○、丁○○於當時仍未應允為不實驗收,而係證人戊○○要求證人丁○○至其辦公室內,告知證人丁○○擔任本案驗收之主驗官後,將被告辛○○、壬○○表達無法如期完成之說法向證人丁○○說明,要求證人丁○○配合辦理驗收,並達成不實驗收之共識,即同意中新公司在欠缺附圖⑥程序所應備之書圖文件,於中新公司已發文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並提出該申請之函文副本,仍同意未予核實驗收,並認符合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之約定,視為已完成送件,同意依第11條㈣約定完成資料補正送件等情,應可認定。

⑷又證人戊○○於偵訊時供稱:「(你與丁○○為何同意讓廠

商以不實函文方式通過驗收?)因為這個案子辦起來很複雜,很難辦,廠商也保證以後會繼續辦下去,所以我才會同意做這樣的事情」、「(你們如果沒有如期完成驗收,相關承辦人員或長官是否會受到國防部的懲罰?)感覺是會,就是有預算執行率的事情,而且國防部要求這件事必須95年完成」、「(丁○○為何願意配合辦理?)我有告訴他原因,也告訴他廠商表示願意辦下去,還有預算執行率的問題,他就表示願意配合」等語甚詳(見他卷㈣第419 頁),經核與證人丁○○①於101 年10月2 日偵訊時供稱:「(如果該採購案沒讓中新公司通過驗收並支付價金,你與相關承辦人員或長官是否會被懲處?)如果預算在年度內沒有支結,我不會被懲處,但承辦人庚○○及長官戊○○、何忠毅,甚至到參謀長都會被懲處」、「(你為何願意讓中新公司以這樣的方式通過驗收?)因為有預算執行的壓力,雖然我覺得我不會被懲處,但是會連累到很多長官被懲處」等語(見他卷㈤第

287 、289 頁),②於101 年10月17日偵訊時供稱:「(你當時既然知道中新公司所提供的函文有不實的情形,為何仍然讓中新公司通過驗收?)因為考慮到年度要結束,國軍的預算有預算支用壓力,沒辦法保留,如果預算不支完,長官會接受責難或懲處」等語(見他卷㈧第233 頁),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那本案有無預算執行率的困難?)有」、「(…你會單單因為廠商告訴你案子很難辦就讓它驗收通過,還是因為戊○○找你,你才會這樣去執行,…還是二個原因都有影響?)都有,都有影響」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㈢第49頁)。依此,證人戊○○、丁○○達成不實驗收共識之原因,乃迫於國防部要求該案必須於95年度前完成,及如未於該年度將預算執行完畢,承辦人庚○○及長官戊○○、何忠毅等人恐遭懲處,且中新公司亦承諾日後將尚未辦理結束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履行完畢,始同意予以不實驗收。是證人戊○○、丁○○同意為不實驗收之原因,主要來自於行政機關內部管考之壓力,惟此乃證人戊○○、丁○○為圖利犯行之動機,其等決意不實驗收之同時,亦明知其等行為將使被告壬○○獲有利益,惟證人丁○○於驗收時仍未予以核實驗收,其等主觀上自有圖利之犯意甚明。

⒌證人戊○○與丁○○達成不實驗收之共識後,證人丁○○將不實驗收之事告知被告辛○○,而互為犯意聯絡方面:

⑴證人丁○○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後來戊○○找我去討

論這個案子時,我才知道這個案子是由我主驗,然後接下來是辛○○有再來找過我一次,然後我跟他講『你趕快把資料申請出去,我會依照合約去驗收』」、「(壬○○、辛○○為了這件案子,就是為了驗收的事情,去找過你,總共找過了幾次?各一次嗎?)…辛○○是2 次啦,就是第1 次我還不知道我要擔任主驗官,我把他罵了一頓,後來是後來我要驗收之前,他還有來,我就跟他講說我會依照合約條款去驗收」、「(所以當時辛○○、壬○○去找你商談解決方案時,當場你曾經跟他們2 個一起翻關於這件的合約,所以討論出如何解決了,如何驗收嗎?)辛○○的部分,我很肯定,就是我知道我要擔任主驗官,跟戊○○討論之後,然後辛○○後來有來找我,我把合約翻給他看,我就說我會依照合約第幾條去驗收」、「我知道我要擔任主驗官時,辛○○後來有再來找我,然後我就翻合約給他說,我跟副處長戊○○已經達成共識,我會依照合約這一條去驗收」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7至59頁),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跟證人戊○○討論驗收方法,你有把這些討論的結果告訴被告辛○○或被告壬○○嗎?)我記得後來我知道我要去驗收的時候,被告辛○○有來找過我一次,我記得我有翻合約給他看說我會依照合約這一條去驗收,請你們趕快把東西送去給縣市政府」、「(你自己剛才想的你在驗收的時候一定要看到送件的公文,要送件的相關附件齊或不齊是另外一回事,這個是你自己想的,你準備這樣驗收,那你準備這樣驗收的決定有跟廠商任何人講嗎?)我剛剛也有提到,我有跟被告辛○○翻合約說我就是會依這一條去驗收。(你是跟被告辛○○講你會依照契約第11條去驗收嗎?)是」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

6 、218 頁)。⑵被告辛○○①於偵訊時供稱:「(你是否有和壬○○、戊○

○、丁○○等人共同謀議讓中新公司以提供不實函文的方式通過驗收,讓中新公司獲得不法利益?)我記得有跟別人討論的結果,是要以中新公司把全部的函文寄出去,包含附件,可是我沒有全部寄出去」、「(…你是否有和壬○○、戊○○、丁○○等人共同謀議讓中新公司以提供不實函文的方式通過驗收?)【有】,但我不記得跟誰謀議,也忘記是否包括壬○○,當初討論的意思就是把函文先跟附件送出去,就算被退件,也可以依合約續辦」等語(見偵卷㈠第273 頁),②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你有無在驗收前與丁○○提到驗收的事情,在驗收前?)在驗收之前,我記得是有提到。…他就是說這件是他主驗,然後問我辦理的進度如何,我就說還沒有全部做好,他就是跟我說,照合約規定就是要有送件的動作」、「(那次,你有無與丁○○說你可能會做不完?)我印象中我有跟他說會做不完的意思是沒有辦法拿到核准的公文」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48 頁)。

⑶綜上所述,證人戊○○與丁○○達成不實驗收之犯意聯絡後

,被告辛○○再至空軍防砲部找證人丁○○,證人丁○○告知被告辛○○儘快將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送出至各縣市政府掛件收文,無論附圖⑥之應備書圖文件是否備齊,均將依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辦理驗收等情,應屬明確。至於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就證人丁○○得知擔任主驗官後,有無告知將不實驗收乙節,翻異前詞改證稱:「(剛才證人戊○○有提到,還有證人丁○○之前作證有提到他們有一個驗收共識,請問他們有把他們的驗收共識告訴你嗎?)沒有」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08 頁),與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述不符,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⑷另被告辛○○上訴意旨略以:依據證人戊○○與丁○○之共

識為「只要看到中新公司之送件申請函,即會通過驗收,不會去抽驗有無附件」,而丁○○告知辛○○之內容為「跟戊○○已達成共識,會依據合約第幾條去驗收」,顯然戊○○與丁○○之共識內容,與丁○○嗣後向辛○○傳達之內容並非一致,並無原審判決所稱四人已經達成一致共識」云云(見本院㈠第21、22頁)。然證人丁○○、戊○○於達成共識前,被告辛○○、壬○○均已明確告知本案於驗收前無法完成,遂要求證人丁○○、戊○○為不實驗收,而證人戊○○、丁○○於達成不實驗收之犯意聯絡後,即推由證人丁○○告知被告辛○○,雖就具體之不實驗收內容,固可能因口頭傳達產生認知上之誤差,亦有可能因已認知到彼此間正在為不法之犯意聯絡,不便講明,導致就具體之共識內容,在文字使用上產生落差。惟被告辛○○、壬○○、證人戊○○、丁○○彼此間共同認知之事項,即為被告辛○○無法於驗收前備妥附圖⑥所應備齊之書圖文件,且未能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故在被告辛○○未能備妥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相關書圖文件前,僅需被告辛○○於驗收時提出附圖⑥之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證人丁○○於驗收時不予實質審核,仍同意予以辦理驗收。至於被告辛○○嗣後於驗收時僅提出部分登載不實之中新公司函文,甚至尚未將附圖⑥之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寄出或拿到各縣市政府辦理收文掛件,此與證人丁○○、戊○○之共識雖有不符,惟證人丁○○既仍予以不實驗收,自無礙於本案犯行之成立,併此說明。

⒍證人丁○○擔任空軍防砲部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主驗人員

,明知被告辛○○提出之驗收資料不符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於驗收時故意為不實驗收方面:

⑴證人丁○○①於101 年10月2 日偵訊時供稱:「我沒有實際

去點規費收據的數量,也沒有親自清點桌面上陳列的資料,我只把廠商所提供發函給各縣市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的函文副本拿起來翻一下,確定是有,就請庚○○趕快將應扣款的金額算出來,趕快做成驗收紀錄」、「(對於中新公司當時為了應付驗收所提供的函文,你知道有幾件都是沒有備妥相關文件的?)我知道有這樣的情形,但我不知道確定的數量有幾件」等語(見他卷㈤第281 、289 頁),②於101 年10月17日偵訊時供稱:「(你的意思是你於驗收時,已經知道中新公司所提供的函文副本,有實際上並未向各縣市政府發函申請的情形?)是,但是數量是多少我不知道」等語(見他卷㈧第233 頁),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果說正常,戊○○沒有跟我討論這個案子,也是我去主驗的話,正常我去驗收,應該是廠商要把所有驗收的資料備齊,然後,包括這些附件,因為這些附件是我們付給廠商錢的項目,如果數量很多,我都會去抽驗,依照其等比例去抽驗,然後也會去核對他那些單據的數量,因為這個都是我們要付錢給廠商的依據,少一筆都不行,按照正常的驗收的情況下,我都會去做這種動作,就是因為戊○○有來找我討論過這個案子,我大概心裡面已經知道廠商可能做不完了,因為實際上有無做完,到最後就是驗收那天有無做完,其實我不確定」、「(你於驗收時,憑據的是中新營造有限公司提出的送件函文?)是,還有除了函文之外,還有那些申請規費的收據」、「(你在驗收時候,有無看到函文有附件,你剛剛講的那些附件,譬如:建築線指示圖?)因為當時所有廠商的資料都擺在那邊,我沒有特別的注意去抽驗,或特別注意、留心,我只翻了那些確定有那些公文的副本跟那些收據,至於有無那些附件,我沒有仔細的去看」、「(你有無仔細的去選個幾件來看看合不合乎驗收的標準?)沒有」、「那天驗收,我沒有去做抽驗的動作,因為其實我的心裡面就知道廠商可能做不完,那些附件可能有缺、有漏,我今天如果再去做這種抽驗的動作,萬一抽驗的結果出來是剛好廠商沒有做完的那件,因為抽驗收不是只有我一個人,還有承辦人員,還有我們的監察官、預算官,如果剛好抽出來是那件廠商沒有做完的,我沒有辦法去跟監察官、預算官講同意讓廠商完成驗收,因為我自己抽出來都做不完了,我怎麼去簽這個字,然後監察官、預算官怎麼去簽這個,所以這個部分我就刻意的,就刻意的只看了公文的副本跟那些申請的規費,至於內容,我真的一件都沒有去抽驗詳細的內容」、「實際上我應該要去做抽驗的動作,我是沒有做。(當時監察官、預算官是否都沒有提出質疑?依你提出的內容,驗收條文、契約條文,都沒有異議?)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3、45至48頁),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驗收時你有看到廠商提出《調查卷第779 頁到第871 頁》這樣的附件嗎?)我沒有去抽驗這個部分,至於廠商有沒有提供我忘記了」、「(你當時也不知道送件公文是假的,你當時有沒有去抽驗附件?)沒有」、「(所以《驗收時》事實上中新公司文件都沒有齊全的情況你是了解的嗎?)是。(被告辛○○和被告壬○○他們之前也有跟你提過嗎?)是」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5、219、221 頁)。

⑵證人戊○○①於調查時證稱:「我們並沒有實際去核對及查

證本案48營區的建築線指示圖是否全數完成」等語(見他卷㈣第86頁),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所以你在驗收當下或是驗收那一段期間,你根本不知道中新公司的函文是假的嗎?)是,…因為在驗收當時我們沒有一一去做查驗。(所以當時你們認為驗收的是符合你們的契約嗎?)公文是有,但附件是不齊的。(所謂的公文是中新公司向縣市政府的函文嗎?)中新公司送給地方政府的函文。(你當時是這樣認為?還是當時你就知道事實是這樣?)當時認為公文是有的,但附件裡面的內容是不齊的。(我要問的是你是這樣認為?還是你當時是這樣看到?)當時我是這樣看到。(但是你沒有在現場要怎麼看到?)因為後面案子要結案會送到我這邊來核章。(所以在送結案的時候要你簽認的時候,有把相關的函文和附件送到你的辦公室嗎?)對。(所以是也有公文也有相關的附件,只是附件不齊,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5 、206 頁)。

⑶中新公司行政文書人員李芓慧代表中新公司,於95年12月20

日參與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就本案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驗收,而空軍防砲部後勤處由丁○○擔任主驗人員、庚○○擔任會驗人員、乙○○擔任協驗人員、癸○○及甲○○擔任監驗人員,經上開驗收小組於驗收結束後,在空軍防砲部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之會同驗收紀錄⒌載明「餘承商已依規定於95年11月30日完成合約內48處營區免辦建築執照核准證明申請送件,後續若縣(市)政府提出送審資料有誤,則乙方需依合約規定賡續完成資料補正送件」,並於驗收意見載明:「本部驗收小組判定書面文件審查合格」等語,有會驗結果報告單、結算證明書在卷(見調查卷第313 、314頁)。

⑷綜上所述,證人丁○○擔任主驗官,明知應依空軍防砲部與

中新公司簽訂之「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規定,檢視中新公司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及應備之書圖文件,再核對相關書圖文件之單據數量等,惟其於驗收時僅就被告辛○○提出之驗收文件,查驗有無提出向各縣市政府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未予確認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號所示營區之送件申請函文是否均以郵寄方式寄出或親自至各縣市政府收文室掛件,且未查驗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號營區是否已備齊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書圖文件,僅粗略翻閱驗收文件中有包括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即認被告辛○○已檢具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及相關書圖文件,認符合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視為完成該項次標的,予以通過驗收,並製作空軍防砲部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而完成驗收等情,應可認定。

⑸另證人丁○○於驗收前,已因被告辛○○、壬○○告知,得

悉被告辛○○提出供驗收之資料並未備齊相關書圖文件,為免遭會驗人員庚○○、協驗人員乙○○、監驗人員癸○○及甲○○發覺,遂於驗收時未從驗收文件中抽驗部分營區予以核實檢驗,致使不知情之證人庚○○、乙○○、癸○○及甲○○認中新公司已合於驗收規定,因而同意判定合格乙節,亦據證人庚○○①於偵訊時證稱:「(當時是誰決定驗收可以通過?)主驗官丁○○說驗收過了,我就認定驗收過了」、「(主驗官丁○○為何認定驗收可以通過?)應該也是依據中新公司提供的函文副本」等語(見他卷㈦第147 頁),②於原審審理證稱:伊在驗收時,只有核對每個營區的申請公文的副本,沒有核對中新公司寄出郵件的紀錄;這件主驗官丁○○說可以驗收通過,伊就蓋章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

20、27頁),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驗收的時候,你還記得你看到廠商所提出來要送請驗收的文件有哪些嗎?)有他們發給縣市政府的函文副本。(只有發給縣市政府的函文副本嗎?還有沒有其他的文件?)我不記得了」、「(驗收的時候就有講按照合約在一個期限以內就要提出申請的公文,是否正確?)是。(申請的公文裡面有一些附件,就是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建築線指示圖、藍曬圖等等,主要是附這些附件,這部分你都知道嗎?)我知道。(在會議的時候資料都有提出來,你們會驗人員在會驗的時候,你有沒有去翻那些資料?你們是如何驗收的?)那時候驗收是依照他們發給各縣市政府的函文副本來進行驗收」、「(所以當天你只有看到公文而已,附件就是擺在那邊,你們沒有去看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1 、223 、224 頁),經核與證人乙○○①於調查時證稱:「當天由後勤處工程官丁○○負責主驗,會驗人員是上士庚○○,我是協驗人員,另外監驗人員分別是主計處的癸○○及監察處的甲○○,還有中新公司的李芓慧在場」等語(見他卷㈤第307 頁),②於偵訊時證稱:「(當天的驗收通過是誰決定?)一定是主驗官丁○○」等語相符(見他卷㈤第591 頁)。依此,空軍防砲部後勤處驗收小組除主驗人員丁○○事前知悉被告辛○○所提驗收文件未合於驗收規定外,其餘參與驗收之人員,均僅憑主驗人員丁○○認定驗收通過,未經核實驗收即同意「判定書面文件審查合格」,此僅係信賴證人丁○○之決定所致,而非有何圖利之犯意聯絡。此外,證人庚○○、乙○○、癸○○及甲○○於驗收前未與被告辛○○、壬○○有何接觸,且證人丁○○於驗收前亦未曾將其與戊○○達成不實驗收之犯意聯絡告知上開人等,證人庚○○等人應僅就驗收時未予核實驗收之行政責任負責,尚難認屬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⑹至於被告壬○○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辛○○於驗收前已大費

周章準備各項文件資料,且驗收人員於驗收當天仍有實際針對各項準備資料進行審查,核此實際驗收之客觀情形,均明顯與戊○○、丁○○所謂之達成共識不符,足見戊○○、丁○○所討論之共識確實僅限於渠等之討論共識,尚不包括未參與討論之被告壬○○云云(見本院卷㈠第94頁)。然查:

①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沒有看到申請一些

謄本或資料的規費收據?)有」、「(你當時有看到《調查卷第779 頁到第871 頁》這些文件嗎?)有」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1 、223 頁)。

②證人乙○○於調查時證稱:「當時是根據土地謄本及地籍

圖謄本清點後的數量去計價,…所以總共扣款28,100元,至於營區建築線測量繪製及向縣市政府辦理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均已送出,所以不需扣款,但因縣市政府尚未核定,所以我們有請中新公司的代表李芓慧出具1 份切結書,該公司會持續完成前述申請案,所以就准予本採購案驗收通過,再由我辦理後續付款事宜」等語(見他卷㈤第307 、308 頁),於偵訊時證稱:「(〈提示上開採購案之會驗結果報告單與結算驗收證明書〉是否都是你製作的?)是」、「(依照會驗結果報告單所載,廠商並未提供完整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而且有敘述廠商有未完成測量的部分,為何這樣能通過驗收?)關於房建物免辦建築執照的採購案,這些先後的流程我並不是很清楚,我是依照合約的履約標的比對,有缺漏的部分我有寫出來,我認為因為缺漏部分有做扣款,但我不清楚要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事情需要送什麼文件去申請,送件申請的部分中新公司有提供副本函文,我的部分只有針對這部分審查而已」等語(見他卷㈤第591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個《調查卷第317 頁》簽呈最後承辦人是你,這個簽呈是你送簽的嗎?)是我送簽的。(…這個部分是誰做統計計算的?)當時就是整個我們會驗小組在驗收當場就把它計算完成。(是誰算的?包含你嗎?還是只有你一個?還是別人算的?)我們的會驗小組就是包含主驗官、會驗人員還有我協驗,然後還有主計、監察」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5 頁)。

③證人癸○○於偵訊時證稱:「當初驗收過程因為時間經過

比較久,我也忘記了,我會同意付款是因為後勤處的驗收小組驗收完以後,同意驗收合格,在驗收結果報告單也記載驗收合格,我對裡面的專業也不是很了解,我沒辦法審查中新公司有無實質完成,基於信任驗收小組的驗收成果,我才同意通過驗收付款」等語(見他卷㈨第400 、401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記得當時廠商提出哪些資料嗎?)我有印象的是發函給地方政府的公文還有規費的收據。(驗收時你有看到《調查卷第375 至618 頁》這些文件嗎?)我有印象的部分是紙本規費收據的部分,可是後面電子的部分我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6 頁)。

④證人甲○○於偵訊時證稱:「(驗收時)可能我沒有很仔

細看,我有疏失之處」、「(中新營造公司於驗收時所提供有向各縣市政府送件申請免建造的函文,實際上是否真的都有送件?)我不知道。我是依照該公司的文件進行書面審核」等語(見他卷㈨第600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個簽呈的說明二裡面有很詳細的列舉項目,已完成、未完成跟數量、金額等等,這個部分你們當時在驗收時有做這樣的驗收跟統計嗎?)我們當初大家有一起看這個東西,我們的簽呈是按照這樣來寫,應該是按照我們的簽呈來看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8 頁)。

⑤綜上所述,空軍防砲部既已排定驗收,被告辛○○自當於驗

收前備妥驗收資料;如被告辛○○於驗收時僅提出附圖⑥之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而未檢附其他書圖文件資料,縱證人丁○○、戊○○欲以不實驗收方式圖利被告壬○○,亦難通過空軍防砲部後勤處驗收小組之審查。此外,被告辛○○於驗收前,正係因提出不實之送件公文連同其他尚未完成、仍處於製作階段之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及其他地籍圖謄本等共計48處營區之書圖文件資料,致使驗收小組其他成員見驗收資料眾多,且信賴證人丁○○決定,即未抽驗核實驗收,草率同意證人丁○○之決定而「判定書面審查合格」。是被告辛○○於驗收前,雖於形式上準備不實送件公文及許多書圖文件,惟本案係因證人丁○○故意為不實驗收,參以驗收小組其他成員之草率行事,而使本案通過驗收,而非被告辛○○所準備之驗收資料已達驗收程度。至於空軍防砲部後勤處驗收小組成員於「判定書面文件審查合格」後,尚依95年度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國內財物勞務採購計畫清單所載六項次,逐一清點被告辛○○為驗收所提出之書圖文件資料,且於清點後在空軍防砲部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之會同驗收紀錄載明「⒈有關合約標的第一、二項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部分,原契約價金新臺幣50,160元,承商實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計新臺幣27,820元,需扣契約價金新臺幣22 ,340 元。⒉有關合約標的第三項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部分不予計算契約價金新臺幣1,920 元。⒊有關合約標的第五項申請土地鑑界部分,因僅部分縣市政府要求應辦理土地鑑界或測量,應鑑界或測量部分,承商已委託測量公司測量,並由該測量公司測量技師簽證,因鑑界部分無相關申請憑證不予計算契約價金新臺幣3,840 元。…⒍本案合約總價金為新臺幣1,924,000 元扣除合約標的第一、二項不予計算契約價金新臺幣22,340元,合約標的第三項不予計算契約價金新臺幣1,

920 元及合約標的第五項不予計算價金新臺幣3,840 元,合計新臺幣28,100元,餘履約價金為新臺幣1,895,900 元」,有會驗結果報告單、結算證明書在卷(見調查卷第313 、31

4 頁)。惟此部分乃驗收小組依主驗人員丁○○同意判定合格後,為計算應給付予中新公司之契約價金,依驗收資料所備文件含被告辛○○準備之規費收據、書圖文件等資料逐一清點所得結果,尚非在決定被告辛○○所為是否已達附圖⑥之階段,亦與是否合於驗收程度無關。是證人乙○○等人雖有上開清點計價行為,仍難據此即認證人丁○○未為不實驗收。

⒎被告壬○○指派不具工程專業之行政助理李芓慧,於驗收時

至空軍防砲部後勤處會議室辦理驗收,並在電話中指示李芓慧在切結書上簽名及用印方面:

⑴證人李芓慧①於調查時證稱:「94年才進入○○公司擔任行

政助理一職,負責繕打公文及雜務行政工作,到97年6 月底我才離職」、「我主要負責公司行政及會計業務,大致是製作簡單的流水帳,再交由會計師製作會計帳目」、「(軍方或公家機關之房建物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流程為何?應檢附何項證明文件?依據為何?)我不清楚相關申請流程、應檢附何項證明文件及相關依據,我只是幫忙繕打公文而已」、「在承攬此標案期間,多由辛○○出面與軍方聯繫,至於相關細節我不清楚」等語(見他卷㈡第423 至426 頁),②於偵訊時證稱:「(《提示李芓慧調查筆錄所附之會驗結果報告單》是否你在承商欄位簽名?)是,當時是辛○○跟我一起去,…我當時只是依辛○○或壬○○的指示在承商欄位簽名」、「(這張切結書是否你簽寫的?)是,大小章也是我蓋的」等語(見他卷㈡第557 頁),③於偵訊時證稱:「(這張切結書是否你簽寫的?)是,應該是壬○○或辛○○其中一個指示我寫的,中新公司大小章也是我一起蓋的」等語(見他卷㈡第557 頁),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這件之前在調查局、檢察官那邊都有問過妳,妳有無印象這件採購案,95年12月20日的時候,妳曾經有參與會驗?)有」、「我是前一天先去台南住,然後隔天辛○○去接我,就是我們再約一個地方,他過來接我過去那邊」、「(《他卷㈡》第

46 5、469 頁這2 張切結書上面的筆跡是否都是妳的?)對,這個是,這個也是。(…中新營造有限公司的大小章怎麼來的?是否妳蓋的?)應該也是我自己蓋的」、「也是要有得到他們的同意我才敢,不然我只是做行政工作而已,我也不敢自己亂用印章。(妳所謂的有經過老闆的同意,妳是怎樣經過他同意的?)我那時候情形,我已經不是很有印象了,但是反正就是它要有這個東西才能繼續後面的程序,所以就是還是得簽」、「(你是否可以確定當時辛○○有在場?)有,因為是他送我過去的。…有送我進去,但是有沒有在現場,我忘記了」、「(妳當時在簽這張切結書的時候,妳也覺得妳不能做決定,所以妳有打電話給壬○○?)嗯,應該是這樣子」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7、47、48、51頁)。此外,證人李芓慧為南榮工商專日文科畢業之學歷,有調查筆錄所載教育程度欄在卷,堪認其係從事文書作業之行政工作,無工程背景,不知應如何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

⑵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所以後續就有簽一個切

結書?這個部分是何人?)是,這個部分,是我要求的,其實合約裡面就已經寫得很清楚,廠商要無償補件到做完為止,可是我特別要求廠商簽這個切結書,也是要求、希望廠商要做。(這個切結書內容是何人擬定?)…詳細的內容我忘記是誰擬訂的,只是要求承辦單位說要請廠商簽一個切結,大概內容的切結,就是要無償補件到做完為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7頁)。

⑶證人戊○○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辛○○、壬○○有無

跟你講到切結書的事?)在討論中,印象是有」、「(那切結書的目的呢?)是一再要保證就是後續如果縣市政府有退件了或附件要再補正等等改正的事情,它們要持續無償的繼續做到整個免建照的結論可以出來為止」、「(丁○○說當時你找他就驗收的事情,你們2 個討論時,當時他有提出一個要求就是希望廠商要能簽切結書,切結這個工作一定要辦到完,他講的話,是否正確?)對。…就是後來我知道是在驗收完了之後,然後應該是在他驗收的過程當中,要求廠商在現場寫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0頁),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壬○○也去找過你,他是不是也是討論沒有辦法依照進度完成的問題?)內容大致大同小異,但是兩位都有一再保證後續會一直延續辦理到地方政府核定」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3 頁)。

⑷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驗收當天是

在95年12月20日,當天你有無在場?)我在隔壁的房子。(驗收當天所準備的東西是誰準備的?)我準備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3頁)。

⑸被告壬○○①於103 年5 月13日原審審理時供稱:「(為何

李芓慧會去簽那個切結書,你沒有到,何人指示她可以簽那個切結書?)切結書是軍方當時打出來要我蓋章的。(李芓慧有無先打電話跟你確認?)她有說有一張切結書要蓋章」、「(她有無跟你講切結書的內容為何?)就是依照合約,要把後續的工作辦完。…對,所以那張切結書是軍方準備好拿出來簽的,不是我們主動提出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5、36頁),②於103 年7 月8 日原審審理時供稱:「(《他卷㈡第469 頁》這張切結書到底是何情況下寫出來的?)當時我是指派李芓慧去參加驗收,然後她整個驗收過程結束之後,她問我說有一張這種切結書,軍方要她簽名,我叫她把那個內容唸給我聽,唸完之後,我說那就蓋章…(是在會驗的當中,李芓慧就打電話給你跟你說?)結束。…因為會驗當中,她是不能打電話的。(結束了之後,才簽這張切結書的意思嗎?)對,驗收完,她就說單位的人希望我們要提供這張切結書,我請她唸給我聽。(所以當時她還在會驗的空軍防砲司令部基地裡面?)對,所以她是有這張用印完,他們好像才能夠算完成。(李芓慧在用中新營造有限公司的印之前,有先問過你?)有,我印象她是有唸給我聽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50、51頁)。

⑹證人李芓慧於95年12月20日代表中新公司,在切結書上蓋用

中新公司大、小章,及書寫中新公司地址、電話及營利證號乙節,有切結書影本在卷(見調查卷第315 頁,他卷㈡第46

9 頁)。⑺綜上所述,證人李芓慧於驗收小組判定書面審查合格後,以

電話受被告壬○○指示,在切結書上書寫中新公司地址、電話及營利證號,並蓋用公司大小章之事實,固可認定。然被告辛○○為國立交通大學土木系畢業,服役期間擔任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工程官,負責軍中營舍修繕工程發包之執行工作,有被告辛○○之調查筆錄在卷(見他卷㈡第195 、196 頁),是被告辛○○具有專業知識,軍中服役期間亦有實務經驗,且實際執行本案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備妥驗收書圖文件,乃屬對本件申請案最為熟悉之人,惟被告壬○○竟指派不具有工程專業之行政助理李芓慧,於驗收前1 日專程南下至臺南過夜,驗收當日再由被告辛○○另行開車至證人李芓慧投宿地點,載證人李芓慧前往空軍防砲部,然後由證人李芓慧至空軍防砲部後勤處會議室進行驗收,而被告辛○○竟在空軍防砲部之另處地點等候驗收結果,此情與一般驗收應由最熟悉該案之人員參與,以便向驗收小組成員說明案件辦理情形、結果及解答疑慮,甚至適時維護公司權益之情節全然相左,足徵被告壬○○、辛○○均明知被告辛○○所備妥之驗收書圖文件資料,尚未合於申請案基本合約條款第11條㈢之規定,當日能否通過空軍防砲部後勤處驗收小組之驗收,全盤取決於證人丁○○是否願意為不實驗收,而非被告辛○○有無在場對驗收小組成員進行解說、釋疑之動作,始未指派被告被告辛○○在會議室進行驗收。

⑻至於被告壬○○上訴意旨稱:「驗收當天,中新公司所指派

之李芓慧所簽立之切結書,該切結書上之浮水印係由軍方所獨有之印記,應為軍方所製作,而非由中新公司製作。如戊○○、丁○○有圖利廠商之犯意,應於事先製作此一切結書,抑或根本無庸簽立切結書,始能更快達到圖利廠商之不法目的」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68 頁)。然查,被告壬○○、辛○○於驗收前均明知本案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並未達於附圖⑥之階段,且所提出之應備書圖文件,亦未合於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送件申請之要件,竟分別至空軍防砲部向證人丁○○、戊○○反應,並均保證後續仍會辦理至附圖⑦之階段,亦如前述。是證人丁○○於驗收時,形式上適用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予以不實驗收,則必定仍須依據同條款第11條㈣規定,要求廠商即中新公司簽立切結書,保證需辦理至附圖⑦之階段,自無可能不要求廠商簽立該紙切結書,即逕行辦理驗收。是被告壬○○上訴意旨指稱「根本無庸簽立此切結書,始能更快達到圖利廠商之不法目的」云云,尚無可採。

⑼另證人李芓慧①於101 年9 月19日偵訊時證稱:「(切結書

)應該是壬○○指示我簽寫的,這張切結書是我繕打的,我是依據壬○○給我的稿繕打的」云云(見他卷㈡第557 頁),②於103 年7 月8 日原審審理時證稱:「(95年12月20日這張切結書,剛提示給妳看這張切結書,是壬○○或辛○○叫妳去製作這張切結書,而且簽名的嗎?)製作的話是。」、「(是壬○○或辛○○叫妳做的?)嗯」、「(應該是去之前就已經先寫好了?)嗯,應該是」、「(妳看第469 頁,我們公司的文件如果打好,是如何列印出來的?)電腦列印。」、「(第469 頁在中間及下方,有二個軍方的浮水印,妳有印象了嗎?)有,那個就是軍方那邊會印的。(軍方列印出來的東西會有特定的這個浮水印嗎?)是。(這樣有無勾起妳的印象說這個文件不會是在公司印的?)這樣子應該就是他們那邊印好,然後我們在那邊寫的」、「如果有浮水印就是軍方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9、42、44、46頁)。而證人李芓慧於偵訊及原審,雖曾證稱驗收後簽立之切結書,係受被告壬○○指示而於驗收前繕打、備妥,然其受被告壬○○僱用擔任行政助理,平日繕打許多行政文書,而本案係於95年12月20日辦理驗收,證人李芓慧前開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已各相隔約5 年餘、7 年餘,證人李芓慧此部分證述固有瑕疵,惟應係時間經過所生之記憶錯誤;況證人李芓慧於交互詰問時,經提問人提示軍方浮水印後,亦改稱「有浮水印就是軍方」,顯然證人李芓慧於偵訊及原審證稱該切結書為其繕打乙節,應純屬記憶上之錯誤,而無礙於本案前揭事實之認定,併此說明。

⒏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例可資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查:

⑴被告壬○○投標本案前,已詳閱招標文件,瞭解履約標的、

驗收規定、履約期限及計算合理利潤,再徵詢被告辛○○意見後,決定參與投標,並於得標後,將中新公司大小章交予被告辛○○,由被告辛○○執行;被告辛○○出差、購買器材時,均需向被告壬○○報告及請款,且不定期報告進度。而被告辛○○向被告壬○○表示無法於驗收前進行至附圖⑥之階段後,被告壬○○、辛○○明知未履約完成,惟為獲取履約價金,竟分別向證人戊○○、丁○○提議以不實方式辦理驗收。證人戊○○、丁○○雖未立即應允,而係證人戊○○得悉證人丁○○擔任主驗官後,始達成不實驗收之犯意聯絡,同意被告壬○○、辛○○僅提出中新公司發文向各縣市政府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函文副本,縱未備妥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書圖文件,仍同意依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辦理驗收,嗣後再出具切結書,承諾補辦各該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而證人丁○○於被告辛○○再至空軍防砲部洽公時,告知被告辛○○上開不實驗收之內容,被告辛○○則依此方式以不實驗收方式辦理,並於不詳時、地,將上開犯意聯絡內容告知被告壬○○後,被告壬○○遂推由被告辛○○備妥登載不實之中新公司函文共計46份,及供驗收之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等驗收資料交予不知情之證人庚○○,證人庚○○將該批驗收資料交予不知情證人乙○○,並定於95年12月20日14時辦理驗收。被告壬○○尚指示不知情之○○公司行政人員李芓慧擔任廠商代表,代表中新公司辦理驗收。而證人丁○○擔任主驗官,明知應依「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規定,檢視中新公司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及相關應備之書圖文件,再核對相關書圖文件之單據數量等,惟其於驗收時僅就被告辛○○提出之驗收文件,查驗有無提出向各縣市政府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未予確認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

37、39、41至48號所示營區之送件申請函文是否均以郵寄方式寄出或親自至各縣市政府收文室掛件,且未查驗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37、39、41至48號營區是否已備齊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書圖文件,僅粗略翻閱驗收文件中有包括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即認被告辛○○已檢具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函文及相關書圖文件,認符合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視為完成該項次標的,予以通過驗收,並製作空軍防砲部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而完成驗收等情,已如前述。是被告壬○○、辛○○為本件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得標廠商,應依申請案合約條款規定履約,因無法於履約期限內完成,竟向證人戊○○、丁○○提議為不實驗收;而證人戊○○、丁○○為空軍防砲部軍官,明知應依申請案合約條款規定核實驗收,竟因恐預算無法結算,同意以不實驗收方式辦理,是被告壬○○、辛○○、證人戊○○、丁○○所為本案犯罪型態,係由被告壬○○、辛○○提議,證人戊○○與丁○○達成不實驗收之聯絡後,再由證人丁○○告知被告辛○○,被告辛○○再告知被告壬○○,足徵上開犯行需得標廠商與主驗人員分工、配合始得完成,雖各該共同正犯彼此間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各自分擔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犯罪目的,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壬○○、辛○○、證人戊○○及丁○○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⑵至於被告辛○○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此共識內容僅存在

於戊○○與丁○○間,並未告知被告辛○○等語;惟查,戊○○雖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與丁○○達成驗收共識後,未跟被告辛○○或壬○○討論過云云(見原審卷㈢第66頁)。

查,證人戊○○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這個共識有無跟辛○○或壬○○討論過?)後來都沒有」、「(你們達成這個共識內容之後,在驗收之前,廠商是否也了解到你們的共識內容?)沒有跟廠商提過這些事。(你沒有去提?)對。(至於丁○○有無去跟他們講,你是否知道?)我不曉得」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6、73頁),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剛才說除了送縣市政府的掛號公文以外,還要備齊相關的附件至少有5 、6 項,你跟丁○○的驗收共識你有沒有告訴被告壬○○?)後來都沒有跟他討論過」、「(關於不實驗收的共識除了丁○○之外,你有沒有跟被告辛○○講?)後來都沒有討論過。(你是否知道丁○○有沒有把不實驗收的共識跟被告辛○○講?)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202 、204 頁)。然證人戊○○與丁○○達成不實驗收之犯意聯絡後,係推由證人丁○○告知被告辛○○,雖證人戊○○嗣後未與被告壬○○、辛○○直接為犯意聯絡,仍難認非屬共同正犯。況依證人戊○○、丁○○前揭證述,被告壬○○、辛○○於驗收前,即已分別向證人戊○○、丁○○表示無法於履約期限前完成,則證人戊○○、丁○○於達成不實驗收之犯意聯絡後,推由證人丁○○告知被告辛○○,雖證人戊○○於形成圖利之犯罪決意後,並未與被告辛○○、壬○○有何聯繫,仍難認圖利之犯意聯絡僅存在於證人戊○○與丁○○間,併此說明。

⒐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因公務員

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固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查,證人丁○○①於偵訊時供稱:「(你是否清楚讓中新公司以這樣的方式通過驗收,會讓中新公司取得合約價金與免繳逾期違約金的違法利益?)清楚」等語(見他卷㈤第289 頁),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你會否認為你如果從寬驗收會讓廠商得利,有無產生過這個問題?)有」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㈢第46頁),經核與證人戊○○於偵訊時供稱:「(你與丁○○為何同意讓廠商以不實函文方式通過驗收?)因為這個案子辦起來很複雜,很難辦,廠商也保證以後會繼續辦下去,所以我才會同意做這樣的事情」、「(你們如果沒有如期完成驗收,相關承辦人員或長官是否會受到國防部的懲罰?)感覺是會,就是有預算執行率的事情,而且國防部要求這件事必須95年完成」、「(丁○○為何願意配合辦理?)我有告訴他原因,也告訴他廠商表示願意辦下去,還有預算執行率的問題,他就表示願意配合」等語相符(見他卷㈣第419 頁),是證人丁○○、戊○○於驗收前,均明知被告辛○○已無法於95年11月30日前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且均知悉以不實方式辦理驗收,將使被告壬○○獲得前述不法利益,竟仍與壬○○、辛○○共同基於對於戊○○所監督之事務、丁○○所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壬○○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而推由證人丁○○於驗收時採不實驗收方式辦理,使被告壬○○自中新公司帳戶內取得契約價金189萬5900元,則被告壬○○、辛○○雖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其等與證人戊○○、丁○○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對於證人戊○○監督之事務、丁○○所主管之事務,圖利被告壬○○,使被告壬○○獲得前述不法利益,依上開說明,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綜上所述,被告壬○○、辛○○所為如犯罪事實四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及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參、認定犯罪事實五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方面:

一、訊據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五所載犯行,迭於調查、偵訊、原審坦承:「我承認犯罪」、「行使偽造公文書我承認犯罪」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51 頁,原審卷㈣第66頁),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偽造公文書部分我承認犯罪」、「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我也承認」、「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我認罪」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㈠第82、200 頁,本院卷㈡第46頁),核與證人己○○於調查及偵訊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己○○製作之「補辦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執行進度檢討會會議紀錄」(日期97年3 月12日)、「97年第2 季防空砲兵指揮部補辦免建築執照申請進度檢討會會議紀錄」(日期97年6 月5 日)、「97年第3 季防空砲兵指揮部補辦免建築執照申請進度檢討會會議紀錄」(日期97年9 月22日)、「97年第4 季防空砲兵指揮部補辦免建築執照申請進度檢討會會議紀錄」(日期97年12月4 日)與所附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清冊」、「98年上半年度防空砲兵指揮部補辦免建築執照申請進度檢討會會議紀錄」(日期98年7 月13日)、記載資料日期98年11月11日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執行情況表」、「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補辦免建築執照申請進度檢討會會議紀錄」(日期99年4 月9 日)、記載資料日期99年4 月12日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清冊」及相關簽呈、函稿、進度管制表(參照101年度他字第2658號卷一)、空軍防砲部96年7 月11日儀禮字第0960008400號函暨檢附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房建物補辦免建照建物登記』執行進度落後檢討報告」(參照101年度他字第2658號卷一)、空軍防砲部101 年10月11日空防後勤字第1010009116號函所檢附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補辦理房建物免建築執照清冊」(資料日期100 年4 月26日)(參照101 年度他字第2658號卷八)、附表一(即「中新公司辦理空軍防砲部48處營區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之送件情形一覽表」)各欄列所示之中新公司函文、各縣市政府函文、各鄉鎮公所函文等資料(參照101 年度他字第2658號卷十三、十四之相關資料)、附表二(即「被告辛○○所偽造之各縣市政府公文一覽表」)各欄列所示之各縣市政府函文等資料在卷可證(見他卷㈤第235 至239 頁,他卷㈥第

556 、557 、569 至571 頁,他卷㈧第451 、453 頁),足認被告辛○○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至於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五㈡部分,認被告辛○○與「李進文」共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7號所示營區之臺南市政府98年12月17日南市工建字第09832062843 號函,並交予證人己○○而行使;就犯罪事實五㈢部分,認被告辛○○與「李進文」共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22號所示營區之高雄縣政府99年8 月31日府建管字第0990153291號函、府建管字第0990153294號函,並交予證人己○○而行使云云。經查:

㈠被告辛○○與「李進文」所共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7號(即

附表一編號29號營區)之臺南市政府南市工建字第00000000

000 號偽造公文書,發文日期為98年12月17日,有該紙偽造之公文書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249 頁,偵卷㈡第445 頁)。依此,該紙偽造公文書所載之發文日期既為98年12月17日,自無可能於犯罪事實五㈡所載空軍防砲部98年11月11日召開檢討會前,即將偽造之文號告知或提出該紙偽造之公文書予證人己○○,是該紙偽造公文書,應係於犯罪事實五㈢所載即空軍防砲部於99年4 月12日召開檢討會前,由被告辛○○告知及提供予證人己○○,應屬明確。公訴意旨認被告辛○○係於犯罪事實五㈡中,將附表二編號17號之偽造公文書交予證人己○○云云,容有誤會。

㈡被告辛○○與「李進文」所共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22號

(即附表一編號34、34號營區)之高雄縣政府99年8 月31日府建管字第0990153291號函、府建管字第0990153294號偽造公文書,發文日期為99年8 月31日,有該2 紙偽造之公文書在卷可稽(見調查卷第715 、716 、757 、758 頁)。參以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附表二編號21、22號之99年8 月31日公文,係於何時交付予己○○?)我不記得確切日期。(是否為犯罪事實五㈣之100 年4 月26日前,與附表二編號5 、7 、23、24之偽造公文書一起交付?)應該是」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㈣第32頁),足見該2 紙偽造公文書所載之發文日期既均為99年8 月31日,自無可能於犯罪事實五㈢所載空軍防砲部99年4 月12日召開檢討會前,即將偽造之文號告知或提出該2 紙偽造之公文書予證人己○○,是該2 紙偽造公文書,應係於犯罪事實五㈣所載即空軍防砲部於100 年4 月26日召開檢討會前,由被告辛○○告知及提供予證人己○○,應屬明確。公訴意旨認被告辛○○係於犯罪事實五㈢中,將附表二編號21、22號之偽造公文書交予證人己○○云云,容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被告辛○○所為如犯罪事實五㈠至㈣之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肆、論罪科刑﹕

一、關於犯罪事實四方面:㈠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方面:

⒈按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者,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規定,雖採從舊從輕原則,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為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裁判時法或行為後、裁判前之中間時法為例外。故如犯罪構成要件因法律修正已有變更,依修正後法律,其適用範圍較諸修正前規定有所限制,必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前、後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始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適用。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立犯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成立要件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11月7 日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

1 年度台上字第41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壬○○、辛○○行為後,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於98年4 月22日修正公布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該修正顯僅屬單純之文字修正,將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無關刑罰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無庸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裁判時即98年4 月22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對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

或間接圖利罪,所謂主管之事務,係指公務員依據法令之規定,於職務範圍內,對於事務有主持或執行之權限者而言。此種主管之事務,不論為恒久抑暫時,全部或一部,主辦或兼辦,協辦或會辦,係出之於法令之直接授予或主管長官之事務分配,均在所不計,更不以有最終決定之權責為限;所稱監督之事務,係指公務員依據法令之規定,對於事務雖無主管之權限,但依其法定職權,有監管與督導之權責者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95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而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 、2 、3 項之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而前揭關於驗收之規定,於勞務採購亦有準用,此觀同條第4 項之規定即明。至於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則機關首長於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工作時,自得依據內部之事務分配,指派適當人員為之,且該驗收人員應遵循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當發現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為其他必要之作為,以維護機關之合法權益。查,丁○○為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工程官,為本件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主辦人員及驗收人員,該採購案之驗收為其主管之事務;而戊○○為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副處長,於驗收結束後,需在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到單之接收單位主管人員欄位核章,負有監管及督導本件採購案有無依據法令驗收之權責,屬其監督之事務。而被告壬○○、辛○○及戊○○、丁○○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推由丁○○明知違反職務上所應遵守之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 項第1 款及軍事機關採購作業規定,使被告壬○○、辛○○所提出供驗收文件資料尚未符合申請案合約條款第11條㈢規定之情形下,仍予以判定合格而通過驗收,並使被告壬○○獲得空軍防砲部本應拒絕給付之189 萬5900元契約價金。是核被告壬○○、辛○○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至於戊○○為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副處長,丁○○為該處工程官,對本件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固分就其監督、主管事務圖利被告壬○○,惟本案成立與否取決主驗人員丁○○之未予核實驗收,是應就丁○○之主管事務,及戊○○之監督事務,依情節擇主管事務論以共犯,不得於主文並列「主管」、「監督」二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0號審查意見參照)。

⒊按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與

所圖利之其他私人,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倘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公務員主管之事務,違背法律,利用職權圖該私人之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16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壬○○、辛○○雖無公務員身分,惟與有身分關係之戊○○、丁○○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其等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與戊○○、壬○○成立共同正犯。

⒋被告壬○○、辛○○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之公務員

身分,其等因與具公務員身分之丁○○、戊○○共同實行犯罪而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爰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方面:

⒈核被告壬○○、辛○○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⒉被告壬○○、辛○○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壬○○、辛○○所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等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9 、11至27、29至39、41至48號(詳附表「被告辛○○提供中新公司申請免辦建築執照函文之日期文號⑺」欄)及中新公司95年12月15日新字第000000-00 號函共計45份內容不實之案外人中新公司函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時間緊接,構成犯罪事實相同,並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壬○○、辛○○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應予分論併罰。

二、關於犯罪事實五方面:㈠按刑法第218 條所稱之公印,係指印信條例第2 條所規定之

印信,亦即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公印而言,俗稱大印及小官章者屬之,至於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要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其所表現之印文亦非公印文(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3771、4631號、98年度台上字第72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1 至31號所示31份偽造公文書上之「縣長周錫瑋」、「市長黃敏惠」、「縣長陳明文」、「縣長黃仲生」、「市長胡志強」、「市長許添財」、「縣長蘇煥智」、「縣長楊秋興」、「市長陳菊」、「縣長曹啟鴻」、「縣長王乾發」印文,與前揭所稱代替簽名之簽名章所蓋之印文相同,自非公印文,僅屬普通印文。起訴書認屬公印文,容有錯誤,應予更正。又本件並未扣得與附表二編號1 至31號印文內容、樣式一致之偽造印章,參以現今科技發達,縱未實際篆刻印章,亦得以電腦製圖列印或其他方式偽造印文圖樣,依卷證資料,尚無法證明前開印文確係透過偽刻印章之方式蓋印偽造,難認確有該偽造印章之存在,而不得逕認被告辛○○或「李進文」有偽造前開印章之行為,併此敘明。

㈡核被告辛○○如犯罪事實五㈠至㈣所為,均係刑法第216 條

、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辛○○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31號所示「縣長周錫瑋」、「市長黃敏惠」、「縣長陳明文」、「縣長黃仲生」、「市長胡志強」、「市長許添財」、「縣長蘇煥智」、「縣長楊秋興」、「市長陳菊」、「縣長曹啟鴻」、「縣長王乾發」印文之行為(原審誤載為公印文),均係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31號所示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31號所示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辛○○與「李進文」就犯罪事實五㈠至㈣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五㈠至㈣所分別偽造之2 份、18份、

5 份、6 份之公文書,各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時間緊接,構成犯罪事實相同,並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

㈤按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17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辛○○因於95年12月20日驗收後,僅就附表一編號3 、38、40號營區取得各縣市政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公文,其餘營區均尚未取得,空軍防砲部後勤處遂自96年至99年間起,多次召開檢討會,督促被告壬○○、辛○○應儘速履行,已如前述。是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召開檢討會之次數,取決於被告辛○○之辦理情形,如被告辛○○得儘速辦理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完成,則該處亦無須繼續召開檢討會。而被告辛○○係於犯罪事實五㈠至㈣所示4 次檢討會召開前、後之某日,始分批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 至31號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則其所為4 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依一般社會觀念,時間差距上明顯可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難謂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或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則被告辛○○所為犯罪事實五㈠至㈣之4 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辛○○上訴意旨認:其雖分4 次交付偽造公文書給己○○,但實際上仍係基於同一掩飾履約進度落後之概括目的所為,應論以一罪云云(見本院卷㈠第82頁),尚非可採。

㈥公訴意旨關於五㈢所載犯行,僅就被告辛○○與「李進文」

共同就附表二編號1 、2 、8 、11號部分犯行提起公訴,然漏未敘及附表二編號17號所示犯行;另公訴意旨關於五㈣所載犯行,僅就被告辛○○與「李進文」共同就附表二編號5、7 、23、24號部分犯行提起公訴,然漏未敘及附表二編號

21、22號所示犯行,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辛○○與「李進文」所為附表二編號17號與附表二編號1 、2 、8 、11號,及附表二編號21、22號與附表二編號5 、7 、23、24號部分,各屬犯罪事實五㈢、㈣之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審以被告壬○○、辛○○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戊○○為空軍防砲部後勤處副處長,丁○○為該處工程官,

戊○○就其監督事務,丁○○亦就其主管事務圖利被告壬○○,被告壬○○應依其情節擇「主管」事務或「監督」事務其一,論以共犯,不得於主文併列「主管」、「監督」二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果參照)。原審判決就被告壬○○、辛○○犯罪事實四所為,認均構成「共同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容有違誤。

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戊○○、丁○○於調查時所為陳述,對被告辛○○而言,屬被告辛○○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須合於傳聞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始具有證據能力。被告辛○○於原審準備程序及提出刑事答辯狀㈠時均主張戊○○、丁○○調查時所為審判外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見原審卷㈠第155 、170頁,本院卷㈣第32頁),原審於判決理由關於證據能力欄未予說明,且於犯罪事實四之理由中援引丁○○於調查時所為陳述,採為本件有罪之判決基礎,有認定事實不依憑證據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⒊原審判決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於犯罪事實五中說明「中新公

司於95年12月20日通過驗收時,因該公司實質上僅完成附表一編號40『防砲三連排部』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然被告壬○○、辛○○於驗收前,就附表一編號3 、38、40號所示「神鷹營區」、「屏東機場(砲216 營)」、「防砲三連排部」等營區之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均已獲各該縣市政府同意核准,雖附表一編號3 、38號營區,係中新公司得標前,即已由他人完成,空軍防砲部仍列為尚未辦理免辦建築執照申請之營區,併同其他未辦理之營區發包,雖被告壬○○、辛○○就附表一編號3 、38號營區無庸為任何行為,即可視為完成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案,但此部分既經各該縣市政府核准,自難認被告壬○○、辛○○未完成附表一編號3、38號所示營區之採購案。原審判決未查,認被告壬○○、辛○○僅完成附表一編號40號之營區,有認定事實之違誤。

⒋犯罪事實五部分,原審判決載明「辛○○為掩飾中新公司之

履約進度仍屬嚴重落後之情形,即自97年3 月間起至100 年

4 月間止,於己○○多次向其詢問各縣市政府對於附表一所示營區之房建物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之核定情形時,陸續提供附表一『被告辛○○提供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文號⑻』欄所示之虛偽核定文號(有關附表一編號1 、2 、4、5 、7 、8 、14、15、16、17、18、19、20、21、23、24、25、26、27、30、31、32、33、34、35、36、37、39、44、45、46、47、48所示之營區部分)予己○○」等語,認被告辛○○告知證人己○○之虛偽核定文號尚包括附表一編號31號所示之「空軍官校(砲216 營第2 連)」營區。然查,原審判決引用附表一編號31號「被告辛○○提供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文號⑻」欄所載之虛偽文號,係「屏東縣政府98年8 月28日屏府建管字第0980145422號函」,該函主旨載明:「貴公司申請空軍防砲部砲兵指揮部列管砲216營屏東基地乙處營區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乙案」,有該函影本在卷(見調查卷第773 頁,他卷㈧第587 頁)。然被告辛○○提供予證人己○○之該虛偽屏東縣政府函文文號,係指附表一編號38號之「屏東機場(砲216 營)」營區,而與附表一編號31號無涉,原審未核對附表一編號31號「被告辛○○提供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文號⑻」欄所載內容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即逕予援用為犯罪事實,難認允當。

⒌原審認被告辛○○於犯罪事實五㈢部分,尚偽造如附表二編

號17號(即附表一編號29號)所示營區之臺南市政府98年12月17日南市工建字第09832062843 號函,有該紙函文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2 年6 月13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020529371號函影本在卷(見偵卷㈠第249 頁,偵卷㈡第445 頁)。然原審判決所引用之附表一編號29號「被告辛○○提供之各縣市政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文號⑻」欄所載,認該營區所提之虛偽公文文號為「無」,容與事實不符,原審未予核對附表一編號29號營區前開欄位所載內容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即逕予援用為犯罪事實,難認允當。

⒍被告辛○○係於犯罪事實五㈢所載空軍防砲部於99年4 月12

日召開檢討會前、後某日,將附表二編號17號所載偽造公文書交付予證人己○○,而非於犯罪事實五㈡所載之98年12月17日檢討會召開前、後即已提出,是原審判決認犯罪事實五㈡所載犯行,尚包括附表二編號17號,而未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於犯罪事實五㈢所載犯行,未併予審究及於有接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附表二編號17號部分,容有違誤。

⒎被告辛○○係於犯罪事實五㈣所載空軍防砲部於100 年4 月

26日召開檢討會前、後某日,將附表二編號21、22號所載偽造公文書交付予證人己○○,而非於犯罪事實五㈢所載之99年4 月12日前、後某日即已提出,是原審判決認犯罪事實五㈢所載犯行,尚包括附表二編號21、22號,而未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於犯罪事實五㈣所載犯行,未併予審究及於有接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附表二編號21、22號部分,亦有違誤。

⒏被告辛○○與「李進文」於犯罪事實五㈠至㈣所載偽造之偽

造附表二編號1 至31號所示「縣長周錫瑋」、「市長黃敏惠」、「縣長陳明文」、「縣長黃仲生」、「市長胡志強」、「市長許添財」、「縣長蘇煥智」、「縣長楊秋興」、「市長陳菊」、「縣長曹啟鴻」、「縣長王乾發」等均屬普通印文,原審誤認均屬公印文,即有未洽。

⒐被告壬○○、辛○○就犯罪事實四所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犯行部分,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原審未予依法減其宣告刑,自非適法。

⒑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下稱沒收新制)。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 年7 月1 日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經查,本案被告壬○○、辛○○行為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為「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第1 項)、「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第2 項)、「為保全前2 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第3 項)。98年4 月22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為:「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第1 項)、「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第2 項)、「前

2 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第3 項)、「為保全前3 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第4項)。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則刪除原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僅保留原第2 項,並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參照修正說明所載,係因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故此次修正刪除原條文第1 項及第3 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復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4 項,回歸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扣押之規定。

換言之,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有關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犯罪所得,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加以處理。

原判決就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及適用修正後之刑法沒收新制規定加以處理,尚有未當。

⒒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五㈠至㈣關於沒收如附表二「偽造之公印

文欄」所示公印文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

105 年7 月1 日施行,本案犯罪事實五㈠至㈣關於沒收部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原審未及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宣告沒收,容有未洽。

⒓被告壬○○、○○公司及戊○○、丁○○於本院審理期間,

與空軍防砲部達成和解,賠償189 萬5900元,其中由被告壬○○、○○公司賠償99萬6050元,另由戊○○、丁○○各賠償49萬8025元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75 頁),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壬○○與空軍防砲部和解之犯後態度,容有未洽。

⒔綜上所述,被告壬○○、辛○○就有罪部分均否認犯罪而提

起上訴,其等所執各項辯解不可採認之理由,均經說明如前。被告壬○○、辛○○上訴意旨指摘前開⒐部分,及被告辛○○上訴意旨指摘⒍、⒎部分,均有理由,自應撤銷改判;另就上開⒈至⒌、⒏、⒑至⒓部分,被告壬○○、辛○○上訴意旨均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壬○○有罪部分及被告辛○○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其等各自定應執行刑因失所附麗,均應併予以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辛○○原擔任空軍防砲

部後勤處工程官,於95年5 月6 日退伍,於同年8 月21日受被告壬○○僱用及領取薪資,於8 月29日前某日,向丁○○取得職務上應保密之土地登記謄本等數量與金額統計表,再交予被告壬○○;被告壬○○擔任○○公司負責人,取得上開數量與金額統計表後,向中新公司借牌參與本件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投標,復於得標後,因無法於驗收前完成至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送件申請之階段,竟向戊○○、丁○○提議為不實驗收,戊○○、丁○○因預算執行等行政管考壓力,同意為不實驗收,足徵被告壬○○、辛○○雖不具有公務員身分,惟先以不正方法取得標案相關資料,復於驗收前向具有公務員身分之戊○○、丁○○提議不實驗收,且於多數營區僅仍處於繪製建築線指示申請圖書之階段,即報請空軍防砲部驗收,並因丁○○、戊○○配合不實驗收而領取契約價金達189 萬5900元,堪認被告壬○○、辛○○於投標前、執行中及驗收時,均以不正方法執行本件標案,心態均非正確。又被告辛○○於空軍防砲部驗收後,為管制本件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之執行情形,多次召開檢討會監督、督促被告壬○○、辛○○儘速辦理,惟被告辛○○仍不思以正當管道繼續辦理,與「李進文」共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公文書,用以掩飾其等未能執行完畢之事實,嚴重損及國家權益,及被告壬○○、辛○○犯後於104 年9 月1 日與空軍防砲部達成和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6號和解筆錄在卷,其中由被告壬○○賠償99萬6050元,戊○○、丁○○各賠償49萬8025元,有該和解筆錄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75 至177 頁),再參酌被告壬○○、辛○○於投標本案取得數量與金額統計表之方式、執行方法、於驗收前之執行程度、驗收後繼續辦理之成效等情節,暨被告壬○○、辛○○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情節、被告壬○○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4 年1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職業商、教育程度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辛○○無任何前案紀錄,職業工、教育程度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刑,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1 年。

㈢被告壬○○、辛○○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犯罪

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減刑條件相符,爰依同條例第7 條之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同法第9 條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被告辛○○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4 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附表四編號二至六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㈠犯罪事實㈣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

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有關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

6 條之犯罪所得,應如前述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加以處理。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參照),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壬○○、辛○○就本案犯罪所得實際分受所得之數各為

168 萬5900元、21萬元方面:⑴空軍防砲部驗收後,於96年1 月3 日將本案免辦建築執照契

約價金共計189 萬5900元,分2 筆各160 萬8630元、28萬7270元匯入中新公司申設之渣打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活期存款帳戶,中新公司於96年1 月9 日將合計18

9 萬5900元匯入中新營造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中新公司再將該189 萬5900元全數給付予被告壬○○等情,業據被告壬○○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中新營造有限公司收到這些錢之後如何處理,給你的部分是給你多少?)…我記得他是把整筆款項,好像是存到我戶頭,整筆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3頁),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這189 萬5900元的工程款,是否空軍防砲部先付款給中新公司,然後全數由壬○○領取?)是」、「這個案子沒有結案,後續還要辦理,所以在空軍防砲部付款的時候,中新公司把189 萬5900元的工程款全部給我,當時沒有扣除借牌費或其他款項」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9頁),並有中新公司渣打銀行文心分行活期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見偵卷㈠第

573 、573 頁)。是被告壬○○既向中新公司借牌投標,空軍防砲部自當將契約價金依約匯款至中新公司申設之渣打銀行文心分行帳戶,且中新公司嗣後亦將該筆189 萬5900元全數交付予被告壬○○,中新公司既非受戊○○、丁○○圖利之對象,亦無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應屬明確。又本件被告壬○○因被告辛○○執行本件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分別於95年11月16日、12月21日、96年1 月3 日給付3 萬元、3 萬元、15萬元之事實,亦據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本案驗收前,被告辛○○與○○公司的薪水如何計算?)以免建造照的案件,是逐案計算。(對於被告壬○○於95年

9 月20日、95年11月16日、95年12月21日、96年1 月3 日總共分四次支付給被告辛○○3 萬、3 萬、3 萬、15萬,共計24萬元,是何種費用?薪資或本案獎金?)本案是9 月20日才得標,因為9 月20日不是本案的獎金,那時候辛○○有在公司幫我做事情,所以我有給他酬勞。11月16日、12月21日已經在做免建築執照的案子,所以這3 萬元、3 萬元都是辛○○在這案子先預支的錢。96年1 月3 日也是辛○○因為這案子先預支的錢。(因此辛○○在這個案子於96年1 月3 日前向壬○○拿去的款項是21萬元?)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9、50頁),經核與被告辛○○以證人地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依照壬○○的筆記記載,在95年11月20日有給俊賢3 萬,12月21日也有給俊賢3 萬,這都是在這個案件開始跑的時候,壬○○曾經在11、12月的時候給你3 萬,甚至隔年還給15萬元,這些事情你還記得嗎?壬○○給的這是什麼錢?)記得。這是我關於這個案件的預支」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㈣第68頁),且依扣案之被告壬○○之筆記本所載,被告壬○○僅分別於95年11月20日、95年12月21日、96年1 月

3 日支付被告辛○○3 萬元、3 萬元、15萬元,有扣案證物編號「貳之四」影本在卷。依此,被告壬○○、辛○○就本案犯罪所得實際分受所得之數各為168 萬5900元、21萬元。

⑵按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

法預防犯罪,且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基於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採總額原則不僅使宣告利得沒收於估算數額上成為可行,且在淨利之外剝奪所得,更可使利得沒收之當事人在犯罪前必須思考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藉此強調投入非法事業的一切投資皆會血本無歸,與剝奪所得主要是為追求預防犯罪之目的相契合,是刑法第38條之1 於其立法理由五㈢中已揭示利得沒收係採「總額原則」,認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故沒收利得並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經查,被告壬○○、辛○○於執行本案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過程中,於驗收前固有申請地籍圖謄本、出差至營區現場履勘及委託中興測量公司測量等行為,因而支出部分費用,此部分固屬被告壬○○所支出之成本,然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有關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6 條之犯罪所得,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加以處理,已如前述,且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係沒收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而非「不法利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沒收新制規定,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併此說明。

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壬○○、辛○○之犯罪所得各168 萬5900元、21萬元,未經扣案,惟被告壬○○、○○公司、戊○○、丁○○與空軍防砲部達成和解,其中由被告壬○○給付99萬6050元,另被告辛○○則未給付任何款項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就被告辛○○部分,有無於該和解筆錄中負擔任何費用?)沒有」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㈣第32頁),經核與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本件是否已經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104 年9 月1 日達成和解,其中戊○○、丁○○各賠49萬8025元,被告壬○○、○○公司共負擔99萬6050元?)是。(被告壬○○與○○公司內部就99萬6050元之分擔為何?)實際上都是我籌出來的,○○公司沒有負擔任何費用。(就被告辛○○部分,有無於該和解筆錄中負擔任何費用?)沒有」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㈣第50頁),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75 頁)。是被告壬○○所賠償之金額99萬6050元雖非「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然其既已賠付空軍防砲部前開金額,就已賠付之99萬6050元部分已達杜絕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及調整回復財產秩序等目的,如再就此部分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從而,被告壬○○之犯罪所得68萬9850元(計算式:168 萬5900元-99萬6050元=68萬9850元)、被告辛○○之犯罪所得21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犯罪事實四之圖利犯行中,各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8萬9850元、2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⒊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

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營造公司的慣例是會到最後結案的階段才去計算壬○○要給中新公司多少費用,這個案子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結算。(對於中新公司負責人林清何於原審表示被告壬○○需支付3%至4%之費用予中新公司,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實際上到目前為止中新公司在本案免建照申請案中,有無取得任何款項?)沒有」等語甚詳(本院卷㈣第49頁),經核與證人即案外人中新公司負責人林清河於偵查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卷㈢第5 頁)。是被告壬○○向中新公司借牌投標本件免辦建築執照申請案,於該申請案結束後,固然需支付3%至4%之費用予中新公司,惟該申請案迄今尚未結束,空軍防砲部雖將契約價金先匯款予中新公司,惟中新公司取得該筆款項後,如數交付被告壬○○,且被告壬○○與中新公司迄未結算,中新公司對本案契約價金並未取得任何款項,自非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第三人,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段規定,命中新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併此說明。

㈡犯罪事實五部分:

按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參照)。經查,附表二編號1 至31號所示之偽造各該縣市政府函文,已交付予空軍防砲部後勤處約僱工程員己○○收執,均非屬被告辛○○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又刑法第219 條既已就偽造之印文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自屬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是附表二編號1 至31號所示偽造之印文(詳附表二之「偽造之印文欄」),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第219 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分別於犯罪事實五㈠至㈣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五、六所示等物,固屬被告壬○○所有,然非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等物,屬案外人林清河所有,而非被告壬○○、辛○○所有,且非違禁物,自均無從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辛○○於犯罪事實五㈡所載犯行,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7號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及於犯罪事實五㈢所載犯行,尚製作如附表二編號21、22號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並各於98年11月11日前、後之某段期間、99年4 月12日前、後之某段期間,因認被告辛○○犯罪事實五㈡、㈢所為,尚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云云。然查,附表二編號17號所示偽造公文書之日期為98年12月17日,且附表二編號21、22號所示偽造公文書之日期為99年8 月31日,應係分別於99年4 月12日前、後之某段期間及100 年

4 月26日前、後之某段期間內交付予證人己○○,已如前述,是公訴人所指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辛○○於犯罪事實五

㈡、㈢所載犯行中,尚各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7號及附表二編號21、22號所示偽造公文書予證人己○○,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犯罪事實五㈡、㈢論罪科刑部分,各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17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修正後)、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7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但書(修正後)、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修正後)、第3 項(修正後)、第38條之2 第2 項(修正後)、第219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不得上訴。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部分及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文 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附表二:被告辛○○所偽造之各縣市政府公文一覽表┌──┬─────┬───────────────┬───────┬──────────┐│編號│營區名稱 │被告辛○○提供偽造之各縣市政府│偽造之印文 │認定偽造之依據 ││ │ │核定免辦建築執照之公函文號與內│ │ ││ │ │容 │ │ │├──┼─────┼───────────────┼───────┼──────────┤│1 │天龍射控區│「臺北縣政府98年11月17日府建管│印文「縣長周錫│一、附表一所示之臺北││ │(附表一編│字第0980156136號函」: │瑋」1 枚(見他│ 縣政府99年12月1 ││ │號1 )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辦理貴公司│卷㈧第459 頁)│ 北府工建字第0991││ │ │申請本縣三芝鄉『天龍射控區』免│ │ 000000號函、新北││ │ │辦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 市政府100 年3 月││ │ │:一、依貴公司98年5 月22日申請│ │ 日北府工建字第10││ │ │書辦理。二、旨揭申請地號(後厝│ │ 00000000號函(見││ │ │段…)免辦建築執照案,本府依行│ │ 調查卷第233、234││ │ │政院64年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 │ 、239 頁)。 ││ │ │示同意備查,惟日後如有新、增、│ │二、新北市政府101 年││ │ │改建應重新申請。…。」,並記載│ │ 11 月7日北府工建││ │ │「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字第1012814419號││ │ │ │ │ 函。 │├──┼─────┼───────────────┼───────┼──────────┤│2 │天龍發射區│「臺北縣政府98年11月17日府建管│印文「縣長周錫│一、附表一所示之臺北││ │(附表一編│字第0980156138號函」: │瑋」1 枚(見他│ 縣政府99年12月1 ││ │號2 )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辦理貴公司│卷㈧第465 頁)│ 北府工建字第0991││ │ │申請本縣淡水鎮『天龍發射區』免│ │ 000000號函、新北││ │ │辦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 市政府100 年3 月││ │ │:一、依貴公司98年8 月27日申請│ │ 2 日北府工建字第││ │ │書辦理。二、旨揭申請地號(灰瑤│ │ 0000000000號函(││ │ │子段…)免辦建築執照案,本府依│ │ 見調查卷第233 、││ │ │行政院64年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 │ 234 、239頁)。 ││ │ │函示同意備查,惟日後如有新、增│ │二、新北市政府101 年││ │ │、改建應重新申請。…。」,並記│ │ 11 月7日北府工建││ │ │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字第1012814419號││ │ │。 │ │ 函。 │├──┼─────┼───────────────┼───────┼──────────┤│3 │冠鷹營區(│「臺北縣政府98年7 月1 日北府工│印文「縣長周錫│一、附表一所示之臺北││ │附表一編號│建字第0980610852號函」: │瑋」1 枚(見他│ 縣政府99年12月1 ││ │4 )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辦理貴公司│卷㈧第479 頁)│ 北府工建字第0991││ │ │申請『冠鷹營區』(本縣金山鄉,│ │ 000000號函、新北││ │ │…等19筆土地)免辦建築執照乙案│ │ 市政府100 年3 月││ │ │,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貴公司│ │ 2日北府工建字第1││ │ │98年4 月6 日申請書辦理。二、旨│ │ 000000000號函( ││ │ │揭申請免辦建築執照案,本府依行│ │ 見調查卷第233、2││ │ │政院64年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 │ 34 、239 頁)。 ││ │ │示同意備查,惟日後如有新、增、│ │二、新北市政府101 年││ │ │改建應重新申請。」,並記載「正│ │ 11 月7日北府工建││ │ │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字第1012814419號││ │ │ │ │ 函。 │├──┼─────┼───────────────┼───────┼──────────┤│4 │神雷營區(│「臺北縣政府98年7 月29日北府工│印文「縣長周錫│一、附表一所示之臺北││ │附表一編號│建字第0980643184號函」: │瑋」1 枚(見他│ 縣政府99年12月1 ││ │5 )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辦理貴公司│卷㈧第475頁) │ 北府工建字第0991││ │ │申請『神雷營區』(本縣金山鄉…│ │ 000000號函、新北││ │ │等4 筆土地)免辦建築執照乙案,│ │ 市政府100 年3 月││ │ │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貴公司98│ │ 日北府工建字第10││ │ │年5 月22日申請書辦理。二、旨揭│ │ 00000000號函(見││ │ │申請免辦建築執照案,本府依行政│ │ 調查卷第233、234││ │ │院64年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示│ │ 、239 頁)。 ││ │ │同意備查,惟日後如有新、增、改│ │二、新北市政府101 年││ │ │建應重新申請。」,並記載「正本│ │ 11月7日 北府工建││ │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字第1012814419號││ │ │ │ │ 函。 │├──┼─────┼───────────────┼───────┼──────────┤│5 │銀鵰營區(│「臺北縣政府98年12月15日府建管│印文「縣長周錫│一、附表一所示之臺北││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179538號函」: │瑋」1 枚(見他│ 縣政府99.12.1 :││ │7)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辦理貴公司│卷㈧第487 頁)│ 北府工建字第099 ││ │ │申請本縣汐止市『銀鵰營區』免辦│ │ 0000000 號函。(││ │ │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 見調查卷第233、2││ │ │一、依貴公司98年11月23日申請書│ │ 34 頁)。 ││ │ │辦理。二、旨揭申請地號(汐止市│ │二、新北市政府101 年││ │ │…)免辦建築執照案,本府依行政│ │ 11月7 日北府工建││ │ │院64年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示│ │ 字第1012814419號││ │ │同意備查,惟日後如有新、增、改│ │ 函。 ││ │ │建應重新申請。…。」,並記載「│ │ ││ │ │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6 │中幅子陣地│「臺北縣政府98年7 月29日北府工│印文「縣長周錫│一、附表一所示之臺北││ │(附表一編│建字第0980643179號函」: │瑋」1 枚(見他│ 縣政府99.12.1 :││ │號8 )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辦理貴公司│卷㈧第483 頁)│ 北府工建字第099 ││ │ │申請『中幅子陣地』(本縣萬里鄉│ │ 0000000 號函、新││ │ │2-3 地號等18筆土地)免辦建築執│ │ 北市政府100 年3 ││ │ │照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 月2 日北府工建字││ │ │貴公司98 年5月22日申請書辦理。│ │ 第0000000000號函││ │ │二、旨揭申請免辦建築執照案,本│ │ (見調查卷第233 ││ │ │府依行政院64年12月4 日台64內91│ │ 、234 、239 頁)││ │ │00號函示同意備查,惟日後如有新│ │ 。 ││ │ │、增、改建應重新申請。」,並記│ │二、新北市政府101 年││ │ │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11月7 日北府工建││ │ │。 │ │ 字第1012814419號│├──┼─────┼───────────────┼───────┼──────────┤│7 │天箭柴頭港│「嘉義市政府99年12月1 日府工建│印文「市長黃敏│嘉義市政府101 年11月││ │陣地(附表│字第0992112615號函」: │惠」1 枚(見他│日府政三字第0000000 ││ │一編號14)│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代空軍防│卷㈧第519頁) │459 號函(見調查卷第││ │ │空砲兵指揮部申辦『天箭柴頭港陣│ │686 頁)。 ││ │ │地』,申請辦理免辦建築執照案,│ │ ││ │ │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貴公司99│ │ ││ │ │年10月28日新字第000000-0號函辦│ │ ││ │ │理。二、旨揭申請位置座落本市何│ │ ││ │ │庄段…等11筆地號,本府同意備查│ │ ││ │ │。…。」,並記載「正本:中新營│ │ ││ │ │造有限公司」。 │ │ │├──┼─────┼───────────────┼───────┼──────────┤│8 │天箭中島農│「嘉義縣政府98年12月22日府城建│印文「縣長陳明│一、附表一所示之嘉義││ │場(附表一│字第0980249736號函」: │文」1 枚(見他│ 縣政府99年10月27││ │編號15)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理│卷㈧第531頁) │ 日府城建字第099 ││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天箭中│ │ 0000000 號函、10││ │ │島農場』營區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乙│ │ 0 年4 月7 日府城││ │ │案,請查照。說明:一、依貴公司│ │ 建字第0000000000││ │ │98年11月11日新字第000000-0號函│ │ 9 號函(見他卷││ │ │辦理。二、旨揭申請營區地號座落│ │ 第395 、401 頁)││ │ ○○○鄉○○○段○○○○○ ○號1 筆土│ │ 。 ││ │ │地,本府同意免申辦建築執照。」│ │二、嘉義縣政府101 年││ │ │,並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 │ 11月16日府經建字││ │ │司」 │ │ 第0000000000號函│├──┼─────┼───────────────┼───────┼──────────┤│9 │天箭大堀尾│「嘉義縣政府98年7 月7 日府城建│印文「縣長陳明│一、附表一所示之嘉義││ │陣地(附表│字第0980129986號函」: │文」1 枚(見他│ 縣政府99年10月27││ │一編號16)│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理│卷㈧第533頁) │ 日府城建字第099 ││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大堀尾│ │ 0000000 號函、10││ │ │營區』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乙案,請│ │ 0 年4 月7 日府城││ │ │查照。說明:一、依貴公司98年5 │ │ 建字第0000000000││ │ │月7 日新字第000000-0號函辦理。│ │ 9 號函(見他卷││ │ │二、旨揭申請營區地號座落水上鄉│ │ 第395 、401 頁)││ │ │大堀尾段…等6 筆土地,本府同意│ │ 。 ││ │ │免申辦建築執照。」,並記載「正│ │二、嘉義縣政府101 年││ │ │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11月16日府經建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10 │天箭柳林營│「嘉義縣政府98年7 月7 日府城建│印文「縣長陳明│一、附表一所示之嘉義││ │區(附表一│字第0980129983號函」: │文」1 枚(見他│ 縣政府99年10月27││ │編號17)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理│卷㈧第537頁) │ 日府城建字第099 ││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天箭柳│ │ 0000000 號函、10││ │ │林營區』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乙案,│ │ 0 年4 月7 日府城││ │ │請查照。說明:一、依貴公司98年│ │ 建字第0000000000││ │ │5 月7 日新字第000000-0號函辦理│ │ 9 號函(見他卷││ │ │。二、旨揭申請營區地號座落水上│ │ 第395 、401 頁)│○ ○ ○鄉○○段…等9 筆土地,本府同意│ │ 。 ││ │ │免申辦建築執照。」,並記載「正│ │二、嘉義縣政府101 年││ │ │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 11月16日府經建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11 │嘉義機場「│「嘉義縣政府98年12月29日府城建│印文「縣長陳明│一、附表一所示之嘉義││ │砲501 營」│字第0980254672號函」: │文」1 枚(見他│ 縣政府99年10月27││ │(附表一編│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理│卷㈧第561頁) │ 日府城建字第099 ││ │號18)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砲501 │ │ 0000000 號函、10││ │ │營營部1 連、2 連』申請免辦建築│ │ 0 年4 月7 日府城││ │ │執照乙案,請查照。說明:一、依│ │ 建字第0000000000││ │ │貴公司98年11月17日新字第981117│ │ 9 號函(見他卷││ │ │-2號函辦理。二、旨揭申請營區地│ │ 第395 、401 頁)││ │ │號座落位置…地號,本府同意免申│ │ 。 ││ │ │辦建築執照。」,並記載「正本:│ │二、嘉義縣政府101 年││ │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11月16日府經建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12 │防警912 部│「臺中縣政府98年7 月22日府工建│印文「縣長黃仲│一、附表一所示之臺中││ │本部、楊厝│字第0980172901號函」: │生」1 枚(見他│ 市政府100 年11月││ │寮陣地、砲│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代空軍防│卷㈧第523 至 │ 14日府授都建字第││ │302 營營部│空砲兵指揮部所屬912 指揮部、楊│525 頁) │ 0000000000號函(││ │(附表一編│厝寮陣地、砲302 營部3 處具有機│ │ 見他卷第489 頁││ │號19、20、│密性軍事營區申請『免辦建築執照│ │ )。 ││ │21) │及使用執照』乙案之規定,經查尚│ │二、臺中市政府102 年││ │ │符規定,准予備查,請查照。說明│ │ 1 月2 日府授都建││ │ │:一、依據行政院…號函規定辦理│ │ 字第1010228641號││ │ │及復貴公司98年5 月7 日新字第98│ │ 函。 ││ │ │0507-1號函。二、申請地點:…。│ │ ││ │ │」,並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 │ ││ │ │公司」。 │ │ │├──┼─────┼───────────────┼───────┼──────────┤│13 │虎威營區、│「臺中縣政府98年7 月17日府工建│印文「縣長黃仲│一、附表一所示之臺中││ │虎威發射區│字第0980173885號函」: │生」1 枚(見他│ 市政府100 年11月││ │(附表一編│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受空軍防│卷㈧第527 至 │ 14日府授都建字第││ │號23、24)│空砲兵指揮部委任辦理所屬『虎威│529 頁) │ 0000000000號函(││ │ │營區』、『虎威發射區』免辦建築│ │ 見他卷第489 頁││ │ │執照及使用執照案,經查尚符規定│ │ )。 ││ │ │,准予備查,請查照。說明:一、│ │二、臺中市政府102 年││ │ │依據行政院…號函規定辦理及復貴│ │ 1 月2 日府授都建││ │ │公司98年5 月7 日新字第000000-0│ │ 字第1010228641號││ │ │號函。二、申請地點:…。」,並│ │ 函。 ││ │ │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14 │健鷹營區(│「臺中市政府97年10月29日府建管│印文「市長胡志│一、附表一所示之臺中││ │附表一編號│字第0970256687號函」: │強」1 枚(見他│ 市政府100 年11月││ │25 )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申請│卷㈧第567頁) │ 14日府授都建字第││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營區座落│ │ 0000000000號函(││ │ ○○○區○○段28等9 筆地號免辦建│ │ 見他卷第489 頁││ │ │築執照案,本府同意備查,請查照│ │ )。 ││ │ │。說明:復貴公司97年10月22日恩│ │二、臺中市政府102 年││ │ │字第000000-00 號函。」,並記載│ │ 1 月2 日府授都建││ │ │「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字第1010228641號││ │ │ │ │ 函。 │├──┼─────┼───────────────┼───────┼──────────┤│15 │捷雷營區(│「臺中市政府97年10月29日府建管│印文「市長胡志│一、附表一所示之臺中││ │附表一編號│字第0970256682號函」: │強」1 枚(見他│ 市政府100 年11月││ │26)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申請│卷㈧第569頁) │ 14日府授都建字第││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營區座落│ │ 0000000000號函(││ │ ○○○區○○段36等44筆地號免辦建│ │ 見他卷第489 頁││ │ │築執照案,本府同意備查,請查照│ │ )。 ││ │ │。說明:復貴公司97年10月22日恩│ │二、臺中市政府102 年││ │ │字第000000-00 號函。」,並記載│ │ 1 月2 日府授都建││ │ │「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字第1010228641號││ │ │ │ │ 函。 │├──┼─────┼───────────────┼───────┼──────────┤│16 │飛鷹營區(│「臺中縣政府98年7 月16日府工建│印文「縣長黃仲│一、附表一所示之臺中││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170421號函」: │生」1 枚(見他│ 市政府100 年11月││ │27) │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受空軍防│卷㈧第521頁) │ 14日府授都建字第││ │ │空砲兵指揮部委任辦理所屬『飛鷹│ │ 0000000000號函(││ │ │營區』免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案│ │ 見他卷第489 頁││ │ │,經查尚符規定,准予備查,請查│ │ )。 ││ │ │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號函│ │二、臺中市政府102 年││ │ │規定辦理及復貴公司98年5 月7 日│ │ 1 月2 日府授都建││ │ │新字第000000-0號函。二、申請地│ │ 字第1010228641號││ │ │點:…。」,並記載「正本:中新│ │ 函。 ││ │ │營造有限公司。」 │ │ │├──┼─────┼───────────────┼───────┼──────────┤│17 │臺南機場「│「臺南市政府98年12月17日南市工│印文「市長許添│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2 ││ │砲213 營」│建字第09832062843 號函」: │財」1 枚(見他│年6 月13日南市工管一││ │(附表一編│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申請空軍│卷㈠第249 頁)│字第1020529371號函(││ │號29) │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砲213 營、│ │見偵卷㈡第445 頁)。││ │ │砲213 營1 連、砲213 營2 連』免│ │ ││ │ │辦理建築執照案,依行政院64年12│ │ ││ │ │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示,本│ │ ││ │ │府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一、│ │ ││ │ │依據貴公司98年11月24日新字第98│ │ ││ │ │1124-1號函及…號函辦理。二、本│ │ ││ │ │案申請位置砲213 營位於,…。並│ │ ││ │ │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18 │閃電營區(│「臺南縣政府98年7 月15日府工管│印文「縣長蘇煥│一、附表一所示之臺南││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126544號函」: │智」1 枚(見他│ 市政府工務局100 ││ │30) │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函空軍防│卷㈧第571 頁)│ 年10月27日南市工││ │ │空砲兵指揮部閃電營區建造之建築│ │ 管二字第00000000││ │ │物(座落臺南縣西港鄉…等38筆土│ │ 70號函(見他卷││ │ │地),確因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 │ 第193 頁)。 ││ │ │敏性及時間性,免申請建築執照案│ │二、臺南市政府101年 ││ │ │,同意辦理,請查照。說明:一、│ │ 11 月28 日南市工││ │ │復貴公司98年7 月9 日新字第9807│ │ 管二字第00000000││ │ │09-1號函。二、本案依據內政部…│ │ 07號函。 ││ │ │,閃電營區建造之建築物,免申請│ │ ││ │ │建築執照。」,並記載「正本:中│ │ ││ │ │新營造有限公司。 │ │ │├──┼─────┼───────────────┼───────┼──────────┤│19 │虎嘯營區(│「高雄縣政府98年6 月16日府建管│印文「縣長楊秋│一、附表一所示之高雄││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108548號函」: │興」1 枚(見他│ 市政府工務局100 ││ │32) │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受空軍防│卷㈧第573頁) │ 年10月31日高市工││ │ │空砲兵指揮部委託,申辦該部位於│ │ 務建字第0000000 ││ │ │本縣田寮鄉虎嘯營區具機敏性與國│ │ 476 號函(見他卷││ │ │防戰備任務需要,請本府同意免辦│ │ 第213 頁)。 ││ │ │建築執照乙案,本府同意,請查照│ │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說明:一、依貴公司98年6 月16│ │ 102 年1 月18日高││ │ │日新字第000000-0號函。二、本案│ │ 市工務建字第1023││ │ │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營區坐落田寮鄉│ │ 0000000 號函(見││ │ │虎嘯營區…。經核尚符行政院64年│ │ 調查卷第715、716││ │ │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規定,本│ │ 頁)。 ││ │ │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並記│ │ ││ │ │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20 │虎嘯基地(│「高雄縣政府98年6 月16日府建管│印文「縣長楊秋│一、附表一所示之高雄││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108551號函」: │興」1 枚(見他│ 市政府工務局100 ││ │33) │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受空軍防│卷㈧第575頁) │ 年10月31日高市工││ │ │空砲兵指揮部委託,申辦該部位於│ │ 務建字第0000000 ││ │ │本縣阿蓮鄉虎嘯陣地具機敏性與國│ │ 476 號函(見他卷││ │ │防戰備任務需要,請本府同意免辦│ │ 第263 頁)。 ││ │ │建築執照乙案,本府同意,請查照│ │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說明:一、依貴公司98年6 月16│ │ 102 年1 月18日高││ │ │日新字第000000-0號函。二、本案│ │ 市工務建字第1023││ │ │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營區坐落阿蓮鄉│ │ 0000000 號函(見││ │ │虎嘯陣地,…。經核尚符行政院64│ │ 調查卷第715、716││ │ │年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規定,│ │ 頁)。 ││ │ │本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並│ │ ││ │ │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21 │虎踞二橋營│「高雄縣政府99年8 月31日府建管│印文「縣長楊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2 ││ │區(附表一│字第0990153291號函」: │興」1 枚(見調│年1 月18日高市工務建││ │編號34) │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受空軍防│查卷第757 頁)│字第10230509600 號函││ │ │空砲兵指揮部委託,申辦該指揮部│ │(見調查卷第715 、71││ │ │位於本縣林園鄉虎踞二橋陣地,因│ │6 頁)。 ││ │ │具機敏性與國防戰備任務需要,本│ │ ││ │ │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請查照。說│ │ ││ │ │明:一、依貴公司99年8 月16日新│ │ ││ │ │字第000000-0號函辦理。二、本案│ │ ││ │ │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營區坐落林園鄉│ │ ││ │ │虎踞二橋陣地,…。經審尚符行政│ │ ││ │ │院64年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規│ │ ││ │ │定,本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 │ ││ │ │」,並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 │ ││ │ │公司」。 │ │ │├──┼─────┼───────────────┼───────┼──────────┤│22 │虎踞鳳鼻頭│「高雄縣政府99年8 月31日府建管│印文「縣長楊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2 ││ │營區(附表│字第0990153294號函」: │興」1 枚(見調│年1 月18日高市工務建││ │一編號35)│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受空軍防│查卷第758頁) │字第10230509600 號函││ │ │空砲兵指揮部委託,申辦該指揮部│ │(見調查卷第715 、71││ │ │位於本縣林園鄉虎踞鳳鼻頭陣地,│ │6 頁)。 ││ │ │因具機敏性與國防戰備任務需要,│ │ ││ │ │本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請查照。│ │ ││ │ │說明:一、依貴公司99年8 月16日│ │ ││ │ │新字第000000-0號函辦理。二、本│ │ ││ │ │案申請免辦建築執照營區坐落林園│ │ ││ │ │鄉虎踞鳳鼻頭陣地…。經審尚符行│ │ ││ │ │政院64年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 │ ││ │ │規定,本府同意免辦建築執照,…│ │ ││ │ │。」,並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 │ ││ │ │限公司」。 │ │ │├──┼─────┼───────────────┼───────┼──────────┤│23 │神電營區(│「高雄市政府98年11月12日府建管│印文「市長陳菊│一、附表一所示之高雄││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078668號函」: │」1 枚(見他卷│ 市政府工務局99年││ │36)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空│㈧第581 至583 │ 11月18日高市府工││ │ │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申請『神電營區│頁) │ 建字第0000000000││ │ │』免辦理建築執照案,係為配合國│ │ 號函(見他卷第││ │ │防戰備任務之需要,依行政院64年│ │ 321 頁)。 ││ │ │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示,│ │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本府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一│ │ 102 年1 月18日高││ │ │、依據貴公司98年11月3 日新字第│ │ 市工務建字第1023││ │ │000000-0號函及,…號函辦理。二│ │ 0000000 號函(見││ │ │、旨揭申請位置座落本市,…。」│ │ 調查卷第715、716││ │ │,並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 │ 頁)。 ││ │ │司」。 │ │ │├──┼─────┼───────────────┼───────┼──────────┤│24 │飛電營區(│「高雄市政府98年11月12日府建管│印文「市長陳菊│一、附表一所示之高雄││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078667號函」: │」1 枚(見他卷│ 市政府工務局99年││ │37 )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空│㈧第585 頁) │ 11月18日高市府工││ │ │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申請『飛電營區│ │ 建字第0000000000││ │ │』免辦理建築執照案,係為配合國│ │ 號函(見他卷第││ │ │防戰備任務之需要,依行政院64年│ │ 326 頁)。 ││ │ │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示,│ │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本府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一│ │ 102 年1 月18日高││ │ │、依據貴公司98年11月3 日新字第│ │ 市工務建字第1023││ │ │000000-0 號 函及…號函辦理。二│ │ 0000000 號函(見││ │ │、旨揭申請位置座落本市,…。」│ │ 調查卷第715、716││ │ │,並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 │ 頁)。 ││ │ │司」。 │ │ │├──┼─────┼───────────────┼───────┼──────────┤│25 │屏東機場「│「屏東縣政府98年8 月25日屏府建│印文「縣長曹啟│屏東縣政府101 年10月││ │砲216 營」│管字第0980145422號函」: │鴻」1 枚(見調│31日屏府城管字第1013││ │(附表一編│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申請空軍│查卷第773 頁)│0000000 號函。 ││ │號38) │防空砲兵指揮部列管砲216 營屏東│ │ ││ │ │基地…乙處營區申請免辦建築執照│ │ ││ │ │乙案,符合國防部92年5 月12日昌│ │ ││ │ │易字第000000000 號令頒『軍事機│ │ ││ │ │關建築物辦理免辦建築執照及委請│ │ ││ │ │地方指示(定)建築線注意事項』│ │ ││ │ │之規定,同意備查,復請查照。說│ │ ││ │ │明:復貴公司98年8 月12日新字第│ │ ││ │ │000000-0號函。」,並記載「正本│ │ ││ │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26 │天蠍棚基地│「屏東縣政府98年7 月12日屏府建│印文「縣長曹啟│屏東縣政府101 年10月││ │(附表一編│管字第0980136529號函」: │鴻」1 枚(見他│31日屏府城管字第1013││ │號39) │內容略為「主旨:貴公司申請空軍│卷㈧第589 頁)│0000000 號函。 ││ │ │防空砲兵指揮部所屬位於本縣春日│ │ ││ │ │鄉天蠍棚營區內既有建築物申請免│ │ ││ │ │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乙案,核與│ │ ││ │ │規定尚符,准予備查,復請查照。│ │ ││ │ │說明:一、復貴公司98年7 月1 日│ │ ││ │ │新字第000000-0號函。…。」,並│ │ ││ │ │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27 │208 營新營│「澎湖縣政府98年7 月7 日府建管│印文「縣長王乾│一、附表一所示之澎湖││ │部(附表一│字第0980030520號函」: │發」1 枚(見他│ 縣政府100 年3 月││ │編號44)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理│卷㈧第553 頁)│ 22日府建管字第10││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辦理『208 營│ │ 00000000號函(見││ │ │部』免建造執照案,既係為配合國│ │ 他卷第449 頁)││ │ │防戰備任務之需要,依行政院64年│ │ 。 ││ │ │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示,│ │二、彭湖縣政府101 年││ │ │本府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一│ │ 11月15日府建管字││ │ │、依據貴公司98年7 月2 日新字第│ │ 第0000000000號函││ │ │000000-0號函及…號函辦理。二、│ │ 。 ││ │ │旨揭軍事機關建築物…。」,並記│ │ ││ │ │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28 │大城北營區│「澎湖縣政府98年7 月7 日府建管│印文「縣長王乾│一、附表一所示之澎湖││ │(附表一編│字第0980030521號函」: │發」1 枚(見他│ 縣政府100 年3 月││ │號45)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理│卷㈧第541 頁)│ 22日府建管字第10││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辦理『大城北│ │ 00000000號函(見││ │ │營區』免建造執照案,既係為配合│ │ 他卷第471 頁)││ │ │國防戰備任務之需要,依行政院64│ │ 。 ││ │ │年12月4日 台(64)內9100號函示│ │二、彭湖縣政府101 年││ │ │,本府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 │ 11月15日府建管字││ │ │一、依據貴公司98年7 月2 日新字│ │ 第0000000000號函││ │ │第000000-0號函及…號函辦理。二│ │ 。 ││ │ │、旨揭軍事機關建築物…。」,並│ │ ││ │ │記載「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29 │鼎安營區(│「澎湖縣政府98年7 月7 日府建管│印文「縣長王乾│一、附表一所示之澎湖││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030522號函」: │發」1 枚(見他│ 縣政府100 年3 月││ │46)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理│卷㈧第545 頁)│ 22日府建管字第10││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辦理『鼎安營│ │ 00000000號函(見││ │ │區』免建造執照案,既係為配合國│ │ 他卷第499 頁)││ │ │防戰備任務之需要,依行政院64年│ │ 。 ││ │ │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示,│ │二、彭湖縣政府101 年││ │ │本府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一│ │ 11月15日府建管字││ │ │、依據貴公司98年7 月2 日新字第│ │ 第0000000000號函││ │ │000000-0號函及…號函辦理。二、│ │ 。 ││ │ │旨揭軍事機關建築物…,並記載「│ │ ││ │ │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30 │通樑營區(│「澎湖縣政府98年7 月7 日府建管│印文「縣長王乾│一、附表一所示之澎湖││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030523號函」: │發」1 枚(見他│ 縣政府100 年3 月││ │47)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理│卷㈧第549 頁)│ 22日府建管字第10││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辦理『通樑營│ │ 00000000號函(見││ │ │區』免建造執照案,既係為配合國│ │ 他卷第529 頁)││ │ │防戰備任務之需要,依行政院64年│ │ 。 ││ │ │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示,│ │二、彭湖縣政府101 年││ │ │本府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一│ │ 11月15日府建管字││ │ │、依據貴公司98年7 月2 日新字第│ │ 第0000000000號函││ │ │000000-0號函及…號函辦理。二、│ │ 。 ││ │ │旨揭軍事機關建築物…,並記載「│ │ ││ │ │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31 │後寮營區(│「澎湖縣政府98年7 月7 日府建管│印文「縣長王乾│一、附表一所示之澎湖││ │附表一編號│字第0980030524號函」: │發」1 枚(見他│ 縣政府100 年3 月││ │48) │內容略為「主旨:有關貴公司代理│卷㈧第557 頁)│ 22日府建管字第10││ │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辦理『後寮營│ │ 00000000號函(見││ │ │部』免建造執照案,既係為配合國│ │ 他卷第553 頁)││ │ │防戰備任務之需要,依行政院64年│ │ 。 ││ │ │12月4 日台(64)內9100號函示,│ │二、澎湖縣政府101 年││ │ │本府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一│ │ 11月15日府建管字││ │ │、依據貴公司98年7 月2 日新字第│ │ 第0000000000號函││ │ │000000-0號函及…號函辦理。二、│ │ 。 ││ │ │旨揭軍事機關建築物…,並記載「│ │ ││ │ │正本: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附表三:被告壬○○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沒收) │├──┼────┼────────────────────────┤│ 一 │如犯罪事│壬○○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 │實四所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 │如犯罪事│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實四所載│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附表四:被告辛○○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沒收) │├──┼────┼────────────────────────┤│ 一 │如犯罪事│辛○○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 │實四所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 │如犯罪事│辛○○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實四所載│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如犯罪事│辛○○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實五㈠所│。 ││ │載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公印文(共貳枚),均││ │ │沒收。 │├──┼────┼────────────────────────┤│ 四 │如犯罪事│辛○○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實五㈡所│。 ││ │載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 、4 、6 、9 、10、12、13、16、││ │ │18、19、20、25、26、27、28、29、30、31所示之公印││ │ │文(共拾捌枚),均沒收。 │├──┼────┼────────────────────────┤│ 五 │如犯罪事│辛○○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實五㈢所│。 ││ │載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編號1 、2 、8 、11、17所示之公印││ │ │文(共伍枚),均沒收。 │├──┼────┼────────────────────────┤│ 六 │如犯罪事│辛○○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實五㈣所│。 ││ │載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 、7 、21、22、23、24所示之公印││ │ │文(共陸枚),均沒收。 │└──┴────┴────────────────────────┘附表五:高雄調查站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 號所扣

得被告壬○○所有之物品(見他卷㈢第589 、591 頁)┌──┬────────────────────────┬────┐│編號│ 品 名 │ 數量 │├──┼────────────────────────┼────┤│2- 1│中新營造公司公文等資料 │ 1 冊 │├──┼────────────────────────┼────┤│2- 2│辛○○零用金(100.10.3-101.1.16) │ 1 冊 │├──┼────────────────────────┼────┤│2- 3│辛○○零用金 │ 1 冊 │├──┼────────────────────────┼────┤│2- 4│壬○○記事本 │ 5 冊 │├──┼────────────────────────┼────┤│2- 5│支票簿 │ 5 冊 │├──┼────────────────────────┼────┤│2- 6│辛○○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存摺 │ 4 冊 │├──┼────────────────────────┼────┤│2- 7│榮輝企業行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存摺 │ 3 冊 │├──┼────────────────────────┼────┤│2- 8│賴榮輝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存摺 │ 1 冊 │├──┼────────────────────────┼────┤│2- 9│榮輝企業社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 1 冊 │├──┼────────────────────────┼────┤│2-10│○○營造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存摺 │ 1 冊 │├──┼────────────────────────┼────┤│2-11│佑國工程行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存摺 │ 1 冊 │├──┼────────────────────────┼────┤│2-12│佑國工程行永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存摺 │ 1 冊 │├──┼────────────────────────┼────┤│2-13│中新營造渣打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存摺 │ 1 冊 │├──┼────────────────────────┼────┤│2-14│中新營造王小姐對帳資料 │ 1 冊 │├──┼────────────────────────┼────┤│2-15│○○公司支票簿 │ 2 本 │├──┼────────────────────────┼────┤│2-16│中新營造、佑國工程行公司大小章 │ 5 枚 │├──┼────────────────────────┼────┤│2-17│中新營造壬○○寄送快遞收據等資料 │ 1 份 │├──┼────────────────────────┼────┤│2-18│○○公司電腦資料 │ 2 片 │└──┴────────────────────────┴────┘附表六:高雄調查站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 號所扣

得被告壬○○所有之物品(見他卷㈢第601 頁)┌──┬────────────────────────┬────┐│編號│ 品 名 │ 數量 │├──┼────────────────────────┼────┤│3- 1│中新公司96.11.12新字第000000-0、96.11.26新字第96│ 2 張 ││ │1126-1號公文 │ │└──┴────────────────────────┴────┘附表七:高雄調查站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所扣得林清

河所有之物品(見他卷㈢第627頁)┌──┬────────────────────────┬────┐│編號│ 品 名 │ 數量 │├──┼────────────────────────┼────┤│6- 1│軍用機場工程帳目明細表影本 │ 1 份 │├──┼────────────────────────┼────┤│6- 2│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公共工程案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 1 份 │└──┴────────────────────────┴────┘附圖:辦理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房建物免建築執照申請案之流程┌────────┐┌───────┐┌───────┐│①向主管機關申請││②營區現場會勘││③繪製建築線指││各該營區不妨礙當││及測量 ││示申請書圖 ││地都市計畫或公共││ ││ ││安全證明 ││ ││ │└─────┬──┘└───┬───┘└─┬─────┘

└───────┼──────┘

↓┌──────────────────────────┐│ ④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建築線指示之送件申請 │└─────────────┬────────────┘

↓┌──────────────────────────┐│ ⑤各縣市政府以公文核定建築線指示圖 │└─────────────┬────────────┘

↓┌──────────────────────────┐│ ⑥向各縣市政府提出免辦建築執照之送件申請 │└─────────────┬────────────┘

↓┌──────────────────────────┐│ ⑦各縣市政府以公文同意營區免辦建築執照之申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