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家偉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悟明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1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017、20141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19、2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己○○與子○○(本件同案被告,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上訴本院後嗣已撤回上訴而確定)均明知愷它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由子○○先以其所有HTC廠牌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以微信(WeChat)通訊軟體與購毒者接洽後,再以微信通訊軟體連絡己○○向其拿取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由子○○出面交付愷他命並收取價金後扣除新臺幣(下同) 200元自行留存,再將其餘交易所得交付己○○之方式,先後於附表一編號5至11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編號5至11所示毒品予王曉婕、李佳晉,並收取價金共計 8千元(販賣時間、地點、方式、毒品數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5至11所示)。
二、己○○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4至16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所示毒品予甲○○,並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所示價金共計 5千元(販賣時間、地點、毒品數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所示)。
三、嗣經警於民國102年9月 4日先後拘提向己○○購買毒品之甲○○、子○○到案,另逮捕己○○,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 1、5、9、13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太平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埔里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六組及雲林憲兵隊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ꆼ遭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1 項各款行為。ꆼ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ꆼ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ꆼ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 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證人蕭○銓、張○維、林○媚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四第 147頁至第 155頁)。依上開規定,本院製作必須公開之判決書,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上開少年身分之資訊。
二、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甲○○、己○○及其等之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援引作為證據(見原審卷一第 163頁至第 164頁、第257頁至第258頁、卷二第70頁反面、本院卷一第 139頁反面),亦未於原審及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依據ꆼ上開事實欄一、二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己○○,分別於警
詢、偵查、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警卷三第25頁至第27頁;偵四卷第252頁反面至第253頁反面;原審卷二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
ꆼ並有下列證人之證述可佐:
即購毒者王曉婕、李佳晉、甲○○於警詢或兼於偵查、原審法院訊問時所為證述(見警一卷第157頁至第158頁反面;警卷三第203頁至第205頁;偵一卷第32頁反面至第34頁;偵二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反面;第15頁至第16頁;偵三卷第 106頁至第107頁、第135頁至第136頁;聲羈卷第11頁)。
ꆼ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監字第1046號、102年聲監續
字第1201號通訊監察書、附表二編號23至2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共5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搜字第215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受執行人子○○、己○○)、通聯調閱查詢單(甲○○、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共4份、報告編號分別為:己○○KH/2013/00000000、甲○○KH/2013/00000000、子○○KH/2013/00000000、李佳晉KH/2013/00000000、王曉婕KH/2013/00000000)等在卷可稽(警卷一第1頁至第6頁;第153頁、第188頁、191頁、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40頁;警卷二第12頁至第13頁、第20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27頁、第35頁、第188頁至第198頁、第205頁、第269頁、第27
4 頁;警卷三第第28頁至第30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36頁至第41頁、第44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54頁至第156頁、第195頁至第200頁、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21頁、第228頁;偵一卷第358頁至第359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13所示之物可佐。是上開事實欄一、二所載之事實均甚為明確,被告己○○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ꆼ按愷他命係行政院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核定公告
之第三級管制藥品,應屬藥事法所稱之管制藥品,同時亦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ꆼ核被告己○○就上開事實欄一、二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ꆼ被告己○○就上揭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以共同正犯論。
ꆼ被告己○○就前揭事實欄一、二所示之10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ꆼ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己○○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5至11、14至16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已分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被告己○○就所犯上開之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ꆼ另被告己○○之辯護人以:被告己○○年紀尚輕,各次販賣
毒品之所得、數量非鉅,情節輕微,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被告己○○就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嚴重影響國民之健康,參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
5 年,尚無所謂情輕法重之情形,況被告己○○就本件上揭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如前所認定,本院斟酌被告己○○尚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況,其此部分之犯罪並無可憫恕之事由,尚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是被告己○○之辯護人此部分請求,尚難採納。
三、原審以被告己○○上揭部分之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己○○明知愷他命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均有所戕害,仍率爾販賣愷他命予他人施用,漠視國家對毒品所設之禁止規範,實屬不該;惟其所販賣對象非多,數量亦非鉅額。並考量被告己○○年僅20歲,年紀尚輕,及其本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經濟狀況勉持,及被告己○○高中肄業、擔任學徒之智識、工作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第六項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是本件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9、13所示夾鏈袋1包、磅秤2臺,均係被
告己○○所有,且用以分裝、秤重毒品以供販賣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己○○所供明(見原審卷四第94頁反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於被告己○○附表一編號14至16之罪刑項下,及與同案被告子○○共同所為如附表一編號 5至11販賣毒品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ꆼ附表一編號14至16各次販賣毒品所得財物(各該數額參見附
表一編號14至16所示),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於被告己○○所犯之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而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子○○如附表一編號 5至11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各次販賣數額參見附表一編號 5至11所示),則應依同條項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之原則,由被告己○○與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乃同案被告子○○
所有,並持以聯繫附表一編號 5、10、11所示販賣毒品交易之用,業據同案被告子○○於原審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原審卷四第 94頁、第100頁),是上開行動電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在被告己○○附表一編號5、
10、11所示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再敘明: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4、6至8、10至12、14至23所示之物,分經同案被告子○○、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原審卷四第93頁反面至第95頁),且無證據證明與之上開犯罪有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均屬正確,量刑亦稱妥適。被告己○○上訴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事證,徒以本件原審量刑過重,與其所犯顯然失衡,從而,本件量刑部分,容有未洽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未明顯違背正義,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本件原審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己○○之上開一切情狀,而量處罪刑,經核原審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無明顯違背正義,被告己○○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與少年蕭○銓(所涉販賣毒品部分另案移送少年法庭)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102年8月 6日晚間10時許,由被告甲○○提供毒品,少年蕭○銓運送交付毒品並收取金錢之方式,以1300元之代價,在臺中市英士公園附近之臺中二中大門對面,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綽號「小鬼」之陳志成(由綽號「寶寶」之少年林○媚幫忙聯絡),蕭○銓再將現金交還給被告甲○○。另於102年8月10日上午6時許,以同上之方式,以1
100 元之代價,在臺中市金錢豹附近的水牛茶店,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少年張○維,並交付給張○維委託至現場之陳勁翰。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共犯蕭○銓;證人林○媚、張○維、陳勁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辯稱:伊從未指示蕭○銓犯賣愷他命給張○維、陳勁翰,此部分與伊無關,伊與蕭○銓間有傷害案件糾紛,伊被陷害等語。
四、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犯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等罪者嫁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其毒品來源,俾圖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輕其刑,其自白之憑信性即比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所為證述較為薄弱,為擔保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證人蕭○銓、張○維、林○媚、陳勁翰於警詢、偵查中分別證述如下:
ꆼ證人蕭○銓證稱:附表二編號29所示通話是「寶寶」與我的
對話,譯文中「寶寶」問我 1包菸多少,我說「1300阿」,意思就是愷他命1300元。該次有交易成功,「寶寶」跟我聯絡後,我用微信與被告甲○○聯絡去找他拿愷他命,至於地點我忘了。我拿到1300元後,有用微信跟被告甲○○連絡把錢交給他。「寶寶」知道我沒有在賣毒品,他知道是被告甲○○在賣,但「寶寶」不知道被告甲○○本名,我有跟他說跟我乾哥哥黑皮拿。另附表二編號31是我跟張○維之通話。
張○維稱「2要1000多耶」是指 2克的愷他命要1千多元太貴了。我提到「不是被抄400顆走」是4百公克的愷他命被抄走之意。我後來有向他表示「最便宜就11」,是1100元,2 點多公克的愷他命。這次通話後有交易成功。我跟張○維通話後,也是用微信連絡被告甲○○跟他拿愷他命,好像是約在被告甲○○家樓下,價金也是交給被告甲○○。張○維也是認為我是在幫被告甲○○賣愷他命毒品,所以才跟我聯絡等語。
ꆼ證人張○維證稱: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通話紀錄是我與蕭○
銓之對話,我要向蕭○銓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蕭○銓是透過朋友所認識,之所以知道可以跟蕭○銓買毒品,是他自己打電話給我,說他有在賣愷他命。附表二編號31通話意思是我要跟他購買愷他命,譯文中2、3是指2、3公克,我的意思是說公克數太少,我說「你不是說 3嗎?」,他說「現在不是被抄」,意思是說之前有被警察查過。2 要1000多,是指2公克要1千多元,他說我以後都要這樣賣,我說你沒有跟我講,他說他有跟陳建安(即陳勁翰)講。因為我請陳建安幫我拿的,蕭○銓有跟陳建安說現在 2公克要1100元,陳建安把毒品拿到太平區給我,錢是我拿給陳建安,跟蕭○銓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等語(見警卷三第164頁至第166頁;偵二卷第311頁至第312頁)。
ꆼ證人陳勁翰證稱:102年8月10日上午6時許,張○維有拿120
0 元給我。叫我把錢拿給蕭○銓,蕭○銓會給我一個東西。我打電話給蕭○銓,蕭○銓叫我到中港路文心路附近的水牛茶行,到達後,蕭○銓跟我說,只有2,沒有3,叫我打電給張○維說只有2,沒有3。我要拿1200元給蕭○銓,蕭○銓跟我說1100元就好,就退 100元給我,然後交給我一個小袋子,外面用紙包住,我拿回來後就交給張○維,問他是什麼東西,他才說是愷他命等語(見警卷三第157頁至第160頁;偵二卷第407頁至第408頁)。
ꆼ證人林○媚證稱: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譯文是我與綽號「猴
子」(嗣指認為蕭○銓)的對話,我朋友陳志成(綽號「小鬼」)問我說朋友間有沒有人在賣毒品,我聽說「猴子」有在賣,所以透過陳宗勳要到「猴子」的電話後,打電話問「猴子」毒品的事情,我只是幫「小鬼」與「猴子」在電話中約好交易地點,是在英士公園的統一超商,約好後我把「猴子」的電話給「小鬼」。譯文中「1包煙1300」是指1包愷他命要賣 1,300元。「猴子」提到的哥哥是誰我不認識等語(見警卷三第175頁至第179頁;偵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六、依證人張○維、林○媚、陳勁翰上開所述,其等均證述購買愷他命之對象為證人蕭○銓,而非向被告甲○○購買,是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自無從據為被告甲○○有上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積極證明。又證人蕭○銓雖證稱其因懼怕遭毆打而聽令被告甲○○之指示為其販賣毒品,未獲任何好處等語,然觀之蕭○銓與證人張○維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對話內容,證人蕭○銓以先前曾有愷他命 400公克為警查獲為由,而與張○維就愷他命之數量、價額進行議價等情,則證人蕭○銓於該交易中之地位,應非僅係單純負責為他人交付毒品、收受價金之角色。再者,證人蕭○銓證稱其與證人林○媚、張○維談妥交易數量、價格後,均先前往向被告甲○○拿取毒品後,再持以交易,惟就其向被告甲○○拿取毒品之地點,或證稱「記不清楚」、或稱「好像在他家樓下」等語,所述內容已非明確,況證人蕭○銓證稱:附表二編號30之通話中,伊所述「因我『哥』現在要拿東西過來」,係指被告甲○○等語,惟「哥」僅為一尊稱語,是否即為被告甲○○,已非無疑,而上開對話中,證人蕭○銓係對證人林○媚表示愷他命係由「哥」拿過來,與其前開證稱:由我去找被告甲○○拿取毒品之情況相左;復證人蕭○銓所證稱購毒者均知悉實際交易之人為被告甲○○一節,亦與證人張○維證稱:我之所以知道可以跟蕭○銓買毒品,是他自己打電話給我,說他有在賣愷他命等語;證人林○媚證稱:因我聽說蕭○銓有在賣毒品,所以透過他人取得蕭○銓電話後,幫陳志成打電話聯繫購毒之事;證人陳勁翰證稱:「(問:你知不知道蕭○銓有在賣毒品?)我之前有聽說過,蕭○銓是我國中同校之同學」等語均有所歧異,則證人蕭○銓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其真實性已非無疑。另觀諸證人蕭○銓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林○媚、張○維如附表二編號29至31之通話內容顯示,與其等對話之人均係證人蕭○銓,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自不足以補強證人即共犯蕭○銓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而擔保其前開所稱與被告甲○○共同販賣愷他命予證人張○維、陳志成之真實性。
七、綜上所述,本件尚難僅憑證人蕭○銓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而無其他任何佐證下,遽予認定被告甲○○有共同販買第三級毒品予陳志成、張○維之犯行。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已詳如前所論述)。本件綜合上開各節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甲○○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陳志成、張○維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甲○○有罪之確切心證,而仍存有合理之懷疑。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確有販賣毒品愷他命之罪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甲○○為無罪之判決。
八、本件既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何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原審因認本件此部分罪證不足,而為被告甲○○此部分無罪之諭知,自無違誤。且原審判決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為綜合判斷、取捨,認仍無從證明被告甲○○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難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提起上訴,以:被告甲○○平時以依附某不詳成年人壯勢,並以該不詳成年男子等所使用、位在臺中市○○○街○○○號其大樓9樓某室(其等成員稱該處為「公司」,以下簡稱華美西街據點)為據點,藉以集結未成年人或甫成年之人,加入以其為首之團體,自稱其成員為「龍家班」等幫派,到處以其等聚結造成之浩大聲勢,為同年齡層不特定人士發生糾紛時,前往為其助陣,此經被告甲○○於審判中自承其與被害人卯○○、王冠智結識經過、挾持丁○○進入華美西街據點後遭成年人勸阻不要在「公司」鬧事,而一群人轉往別處興事等供述可考。本件同案少年蕭敏銓(現已成年)係被告甲○○身邊集結之少年之一,終日聽命於被告甲○○並藉以擴展自己人脈,少年前曾因加入幫派而聽命於被告甲○○,2 度因未符合被告甲○○要求而遭其當眾毒打,一則使少年蕭敏銓飽受皮肉之苦,二則警告其他加入幫派之少年以加強其領導地位及掌控權力,是少年對於被告甲○○要求尋找販毒對象並為之販售毒品之指令不敢違抗,業經少年蕭敏銓於警詢、偵查及少年調查庭時供述、證陳屬實,有上開警詢、偵查、少年調查筆錄在卷足考。又被告甲○○為箝制上述以其為首之少年或甫成年之人,除提供毒品無償、有償施用外,另就不服從其命令者,以痛毆方式警戒本人,並生殺雞儆猴之效,是同案少年曾 2度遭被告甲○○毆打後,不再敢違抗被告甲○○並絕對服從其指令,就被告甲○○提供之毒品尋找買家,並對外釋放可由同案少年蕭敏銓處取得毒品之訊息,若有人有意購買毒品時,先與同案被告蕭敏銓接觸,議得價金後,由同案少年蕭敏銓以網路通訊軟體「WECHAT」(中譯名稱微信)與被告甲○○聯繫後,向被告甲○○領取相當於該次販賣金額之毒品數量後,再與購毒者見面交付毒品並收取代價,旋即再以微信聯繫後,由同案少年蕭敏銓將價金立即返交被告甲○○,顯然由被告甲○○掌握主宰權限,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情,業經少年蕭敏銓於警詢、少年調查庭、偵查及原審審理庭中供陳並證陳屬實,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及少年法庭調查筆錄、原審審理筆錄在卷可稽。再查,同案被告蕭敏銓於102年8月 6日,與綽號「寶寶」之林新媚,為陳志成聯繫代購買毒品事宜時,「寶寶」於所有通聯中,就販賣毒品對象均以「你們」相稱(如8月6日上午10時7分 3秒之B:
你們一包煙多少?; B:那你們要多久)。是與同案少年聯繫之對象,顯然明知交易對象不只同案少年一人,而另有經少年尊稱「哥」之人,原審未審酌此部分證據,遽以認定購買毒品者僅認定販毒對象為單一,顯有謬誤。再查,同案少年蕭敏銓接受被告甲○○之指示,與外界聯繫並進一步交易毒品,交易成立後再由少年前往被告甲○○所在處所拿取毒品,並在交付毒品、取得對價後,立即折返將價金交予被告甲○○,衡情少年對外應付購買者,受被告甲○○授權而有一定交涉價錢權限,原審未審究被告甲○○與少年蕭敏銓間,於成立毒品買賣交易前之上下服從關係、成立毒品買賣後被告甲○○與少年之間提供毒品來源及價金立即回流等密切關係,竟以少年經授權有獨當一面議價權限,而認定係少年蕭敏銓獨自販售毒品而與被告無關,而有忽略證據且擅斷之情形。參以少年蕭敏銓若非受被告甲○○指示販賣毒品以使之獲利,又豈能對外以被告甲○○「黑皮」的名號,到處兜售毒品招攬販賣?縱上所述,被告甲○○指使當時年幼、智識尚淺,未能辨識是非之少年蕭敏銓,聯繫購買毒品者,再向其領取毒品隨即交付價金等共同販毒行為堪以認定,原審判決對通聯譯文中「寶寶」明知販毒對象不只少年蕭敏銓,而另有「黑皮」之人,而對少年蕭敏銓稱販毒者為「你們」而非「你」;又少年介紹毒品價錢或與買毒對方議價時,多次以「我們」自稱等明顯客觀證據視而不見,又以違反經驗法則之辯述以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認定被告無罪,其判決謬誤,至為明顯。本案原審認定事實,違背證據法則,自尚有未當云云。惟查,檢察官上訴意旨,就被告甲○○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仍以證人蕭○銓所為顯與證人張○維、林○媚、陳勁翰證述內容有所歧異之證言,擇其不利於被告甲○○者,採為被告甲○○有罪之論據。然此業經原審就採證法則,詳細說明其取捨之依據。本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所述各節,仍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本件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其餘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志 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犯罪事實 │├─┬───┬───┬───┬─────────┬───────────┤│編│犯罪事│本案被│被害人│ 所犯法條 │ 罪刑 ││號│實 │訴行為│ │ │ ││ │ │人 │ │ │ │├─┼───┼───┼───┼─────────┼───────────┤│1 │原審判│甲○○│卯○○│ꆼ甲○○、寅○○:│【甲○○】又成年人與少││ │決犯罪│寅○○│丁○○│ 刑法第277 條第 1│年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事實一│子○○│ │ 項、第302 條第 1│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 │ │罕玄蒙│ │ 項、第346 條第 1│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 │ │丙○○│ │ 項 │、未扣案SAMSUNG 廠牌門││ │ │ │ │ꆼ子○○、罕玄蒙:│號0000000000││ │ │ │ │ 刑法第277 條第 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項、第302 條第 1│卡壹枚)均沒收。 ││ │ │ │ │ 項 │ ││ │ │ │ │ꆼ丙○○:刑法第27│【寅○○】共同犯恐嚇取││ │ │ │ │ 7 條第1 項 │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未││ │ │ │ │ │扣案SAMSUNG 廠牌門號○││ │ │ │ │ │000000000號行││ │ │ │ │ │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枚)均沒收。 ││ │ │ │ │ │ ││ │ │ │ │ │【子○○】共同犯剝奪他││ │ │ │ │ │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丙○○】共同犯傷害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罕玄蒙】成年人與少年││ │ │ │ │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原審判│甲○○│庚○○│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甲○○】成年人與少年││ │決犯罪│子○○│ │、第346 條第3 項、│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事實二│ │ │第1項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 │ │ │【子○○】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原審判│甲○○│乙○○│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甲○○】犯恐嚇取財罪││ │決犯罪│ │ │、第346 條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三│ │ │ │ │├─┼───┼───┼───┼─────────┼───────────┤│4 │原審判│甲○○│無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甲○○】犯藥事法第八││ │決犯罪│ │ │ │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 │事實四│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販賣毒品部分 │├─┬───┬───┬───┬────┬────┬───────────┤│ │犯罪事│行為人│購毒者│時間 │毒品數量│ 罪刑 ││ │實 │ ├───┼────┼────┼───────────┤│ │ │ │聯繫方│地點 │價金 │ 所犯法條 ││ │ │ │式 │ │ │ │├─┼───┼───┼───┼────┼────┼───────────┤│ │原審判│己○○│王曉婕│102 年 8│愷他命 1│【己○○】共同販賣第三││5 │決犯罪│子○○│ │月1 日下│包(約 2│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五│ │ │午3 時40│公克) │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即本│ │ │分許(起│ │5 、9 、13所示之物均沒││ │院判決│ │ │訴書誤載│ │收;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 │事實一│ │ │為下午3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 │時) │ │,與子○○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子○○│王曉婕址│1 千2 百│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 │ │ │以門號│設臺中市│元 │ ││ │ │ │000000│北區○○│ │【子○○】共同販賣第三││ │ │ │0000號│路0 段00│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行動電│之0 號住│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話與王│處 │ │5 、9 、13所示之物均沒││ │ │ │曉婕聯│ │ │收;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 │ │ │繫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 │ │ │,與己○○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 │ │ │ │第3項 │├─┼───┼───┼───┼────┼────┼───────────┤│6 │原審判│己○○│王曉婕│102 年 8│愷他命 1│【己○○】共同販賣第三││ │決犯罪│子○○│ │月2 日下│包(約 2│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五│ │ │午3 時許│公克) │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即本│ ├───┼────┼────┤9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院判決│ │子○○│王曉婕址│1 千2 百│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 │事實一│ │以微信│設臺中市│元 │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 │) │ │通訊軟│北區○○│ │子○○連帶沒收,如全部││ │ │ │體與王│路0 段00│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曉婕聯│之0 號住│ │等財產抵償之。 ││ │ │ │繫 │處 │ │ ││ │ │ │ │ │ │【子○○】共同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9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 │ │ │ │ │ │己○○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抵償之。 │├─┼───┼───┼───┼────┼────┼───────────┤│7 │原審判│己○○│王曉婕│102 年 8│愷他命 1│【己○○】共同販賣第三││ │決犯罪│子○○│ │月4 日下│包(約 2│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五│ │ │午3 時許│公克) │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即本│ ├───┼────┼────┤9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院判決│ │子○○│王曉婕址│1 千2 百│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 │事實一│ │以微信│設臺中市│元 │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 │) │ │通訊軟│北區○○│ │子○○連帶沒收,如全部││ │ │ │體與王│路0 段00│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曉婕聯│之0 號住│ │等財產抵償之。 ││ │ │ │繫 │處 │ │ ││ │ │ │ │ │ │【子○○】共同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9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 │ │ │ │ │ │己○○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抵償之。 │├─┼───┼───┼───┼────┼────┼───────────┤│8 │原審判│己○○│王曉婕│102 年 8│愷他命 1│【己○○】共同販賣第三││ │決犯罪│子○○│ │月6 日下│包(約 2│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五│ │ │午 3時許│公克) │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即本│ ├───┼────┼────┤9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院判決│ │子○○│王曉婕址│1 千2 百│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 │事實一│ │以微信│設臺中市│元 │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 │) │ │通訊軟│北區○○│ │子○○連帶沒收,如全部││ │ │ │體與王│路0 段00│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曉婕聯│之0 號住│ │等財產抵償之。 ││ │ │ │繫 │處 │ │ ││ │ │ │ │ │ │【子○○】共同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9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 │ │ │ │ │ │己○○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抵償之。 │├─┼───┼───┼───┼────┼────┼───────────┤│9 │原審判│己○○│王曉婕│102 年 8│愷他命 1│【己○○】共同販賣第三││ │決犯罪│子○○│ │月8 日下│包(約 2│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五│ │ │午3 時許│公克) │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即本│ ├───┼────┼────┤9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院判決│ │子○○│王曉婕址│1 千2 百│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 │事實一│ │以微信│設臺中市│元 │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 │) │ │通訊軟│北區○○│ │子○○連帶沒收,如全部││ │ │ │體與王│路0 段00│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曉婕聯│之0 號住│ │等財產抵償之。 ││ │ │ │繫 │處 │ │ ││ │ │ │ │ │ │【子○○】共同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9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 │ │ │ │ │ │己○○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抵償之。 │├─┼───┼───┼───┼────┼────┼───────────┤│10│原審判│己○○│李佳晉│102 年 8│愷他命 1│【己○○】共同販賣第三││ │決犯罪│子○○│ │月7 日夜│包(重量│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五│ │ │間11時18│不詳) │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即本│ │ │分許 │ │5 、9 、13所示之物均沒││ │院判決│ ├───┼────┼────┤收;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 │事實一│ │子○○│李佳晉址│1 千元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 │以門號│設臺中市│ │子○○連帶沒收,如全部││ │ │ │000000│北區青島│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0000號│○街0 號│ │等財產抵償之。 ││ │ │ │行動電│00樓之 0│ │ ││ │ │ │話與李│之住處 │ │【子○○】共同販賣第三││ │ │ │佳晉聯│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繫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5 、9 、1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 │ │ │ │己○○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抵償之。 │├─┼───┼───┼───┼────┼────┼───────────┤│11│原審判│己○○│李佳晉│102 年 8│愷他命 1│【己○○】共同販賣第三││ │決犯罪│子○○│ │月12日下│包(重量│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五│ │ │午5 時21│不詳) │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即本│ │ │分許 │ │5 、9 、13所示之物均沒││ │院判決│ ├───┼────┼────┤收;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 │事實一│ │子○○│李佳晉址│1千 元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 │以門號│設臺中市│ │子○○連帶沒收,如全部││ │ │ │000000│北區○○│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0000號│○街0 號│ │等財產抵償之。 ││ │ │ │行動電│00樓之 0│ │ ││ │ │ │話與李│之住處 │ │【子○○】共同販賣第三││ │ │ │佳晉聯│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繫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5 、9 、1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 │ │ │ │己○○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抵償之。 │├─┼───┼───┼───┼────┼────┼───────────┤│12│原審判│甲○○│王冠智│102 年 7│愷他命 1│【甲○○】販賣第三級毒││ │決犯罪│ │ │月21日下│包(2 公│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實六│ │ │午5 時48│克) │。未扣案SAMSUNG 廠牌門││ │ │ │ │分許 │ │號0000000000││ │ │ ├───┼────┼────┤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甲○○│王冠智址│1 千元 │M 卡壹枚)及販賣毒品所││ │ │ │以門號│設臺中市│ │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 │000000│東區○○│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0000號│路00巷00│ │,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 │ │ │行動電│號2 樓 0│ │額;販賣毒品所得以其財││ │ │ │話與王│室之住處│ │產抵償之。 ││ │ │ │冠智連│樓下 │ │ ││ │ │ │繫 │ │ │ │├─┼───┼───┼───┼────┼────┼───────────┤│13│原審判│甲○○│王冠智│102 年 9│愷他命 1│【甲○○】販賣第三級毒││ │決犯罪│ │ │月2 日傍│包(2 公│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實六│ │ │晚某時許│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甲○○址│1 千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設臺中市│ │其財產抵償之。 ││ │ │ │ │南區○○│ │ ││ │ │ │ │街000 巷│ │ ││ │ │ │ │0 之0 號│ │ ││ │ │ │ │住處 │ │ │├─┼───┼───┼───┼────┼────┼───────────┤│14│原審判│己○○│甲○○│102 年 8│愷他命 1│【己○○】販賣第三級毒││ │決犯罪│ │ │月13日某│包(約4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事實七│ │ │時許 │公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 │(即本│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院判決│ │ │位於臺中│2千 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事實二│ │ │市北區進│ │其財產抵償之。 ││ │) │ │ │化北路之│ │ ││ │ │ │ │「元保宮│ │ ││ │ │ │ │」 │ │ │├─┼───┼───┼───┼────┼────┼───────────┤│15│原審判│己○○│甲○○│102 年 8│愷他命 1│【己○○】販賣第三級毒││ │決犯罪│ │ │月中旬某│包(約 2│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實七│ │ │日之某時│公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 │(即本│ │ │許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院判決│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事實二│ │ │臺中市北│1千 元 │其財產抵償之。 ││ │) ○ ○ ○區○○路│ │ ││ │ │ │ │與華美西│ │ ││ │ │ │ │街口附近│ │ │├─┼───┼───┼───┼────┼────┼───────────┤│16│原審判│己○○│甲○○│102 年 8│愷他命 1│【己○○】販賣第三級毒││ │決犯罪│ │ │月下旬某│包(約 4│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事實七│ │ │日之某時│公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 │(即本│ │ │許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院判決│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事實二│ │ │臺中市北│2千 元 │其財產抵償之。 ││ │) │ │ │區○○○│ │ ││ │ │ │ │○街0 之│ │ ││ │ │ │ │0 號「論│ │ ││ │ │ │ │情汽車旅│ │ ││ │ │ │ │館」 │ │ │└─┴───┴───┴───┴────┴────┴───────────┘┌─────────────────────────────────────┐│附表二:通聯譯文 │├─┬───────────────────────────────────┤│編│原審判決 ││號│犯罪事實一 │├─┼──────┬─────┬─┬──────┬─────────────┤│1 │ 102/6/19 │0000000000│←│0000000000 │A :你想辦法拿5 千出來,不││ │ 20:08:43 │甲○○ │ │卯○○ │ 然你就想辦法找個20歲的││ │ │ │ │ │ 人頭出來 ││ │ │ │ │ │B :我現在沒辦法,還可不可││ │ │ │ │ │ 以延 ││ │ │ │ │ │A :5 千塊就是5 百萬,都已││ │ │ │ │ │ 經讓你拖那麼久了,還跟││ │ │ │ │ │ 我們躲貓貓 ││ │ │ │ │ │B :我現在追不到,我要下禮││ │ │ │ │ │ 拜才有錢進來,我跟人家││ │ │ │ │ │ 借的,人家說要下禮拜領││ │ │ │ │ │ 錢才可以借我 ││ │ │ │ │ │A :你自己想辦法,10點之前││ │ │ │ │ │B :我拿不出來阿 ││ │ │ │ │ │A :那是你的問題ㄚ ││ │ │ │ │ │B :我10點之前追不出來 ││ │ │ │ │ │A :那是你的問題,你又不是││ │ │ │ │ │ 第一天知道今天要還5 千││ │ │ │ │ │B :我籌很多天了,一直籌不││ │ │ │ │ │ 到 ││ │ │ │ │ │A :那是你的問題不是我的問││ │ │ │ │ │ 題 ││ │ │ │ │ │B :我在想辦法 │├─┼──────┼─────┼─┼──────┼─────────────┤│2 │ 102/6/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 :你今天晚上10點之前拿不││ │ 16:37:05 │甲○○ │ │卯○○ │ 出5 千塊,你摩托車拿去││ │ │ │ │ │ 當嗎 ││ │ │ │ │ │B :可不可以12點之前 ││ │ │ │ │ │A :不管你自己想辦法 │├─┼──────┼─────┼─┼──────┼─────────────┤│3 │ 102/6/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 :可不可以讓我延幾天 ││ │ 20:31:34 │甲○○ │ │卯○○ │A :你身上有多少錢 ││ │ │ │ │ │B :我身上有幾百塊 ││ │ │ │ │ │A :你今天沒有領唷 ││ │ │ │ │ │B :今天也領1 千,我在家還││ │ │ │ │ │ 在籌錢 ││ │ │ │ │ │A :我等一下去找你,你家在││ │ │ │ │ │ 哪 ││ │ │ │ │ │B :二中這邊 ││ │ │ │ │ │A :你來一中水利大樓 │├─┼──────┼─────┼─┼──────┼─────────────┤│4 │ 102/6/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 :我現在籌不到過去也沒用││ │ 21:35:58 │甲○○ │ │卯○○ │ 阿,我現在找人籌阿 ││ │ │ │ │ │A :你現在人在哪我過去 ││ │ │ │ │ │B :我在北屯,我等一下在過││ │ │ │ │ │ 去找你好不好,我等一下││ │ │ │ │ │ 在打給你 ││ │ │ │ │ │A :不用,你電話不用掛 ││ │ │ │ │ │B :我現在籌錢丫,你不是說││ │ │ │ │ │ 10點嗎 ││ │ │ │ │ │A :你人在哪裡丫,9 點半了││ │ │ │ │ │ ,你現在人在哪 ││ │ │ │ │ │B :我10點在過去找你們,我││ │ │ │ │ │ 還沒拿到錢,我看一下 ││ │ │ │ │ │A :你現在人在哪,你在廢話││ │ │ │ │ │ 一堆,你馬上到親親戲院││ │ │ │ │ │ ,我在一中街等你半個小││ │ │ │ │ │ 時,多久到 ││ │ │ │ │ │B :10分鐘 │├─┼──────┼─────┼─┼──────┼─────────────┤│5 │ 102/6/20 │0000000000│→│0000000000 │C :我第一名(譯音)可不可││ │ 21:47:49 │甲○○ │ │C 為丁○○ │ 以看我面子延到禮拜天 ││ │ │ │ │B 為卯○○ │A :你是什麼我要給你面子,││ │ │ │ │ │ 沒有啦!他跟我約在這邊││ │ │ │ │ │ 現在是怎樣 ││ │ │ │ │ │C :他就不行,我沒辦法幫他││ │ │ │ │ │A :所以勒,你要幫他搭這一││ │ │ │ │ │ 條嗎,禮拜天拿不出來你││ │ │ │ │ │ 搭嗎?不要好了,我跟你││ │ │ │ │ │ 又不熟 ││ │ │ │ │ │C :沒有啦!我跟你好好講,││ │ │ │ │ │ 因為他真的沒有辦法 ││ │ │ │ │ │A :他沒辦法跟我自己講吧!││ │ │ │ │ │ 你 要這樣玩沒關係,今 ││ │ │ │ │ │ 天1 萬5 林北沒收到你試││ │ │ │ │ │ 看看 ││ │ │ │ │ │B :沒有啦!我跟他借他要禮││ │ │ │ │ │ 拜天才有,只剩下兩三天││ │ │ │ │ │ 讓我按一下(譯音) ││ │ │ │ │ │A :重點我跟他很熟嗎?上次││ │ │ │ │ │ 我抓他3 台車檔他下來他││ │ │ │ │ │ 怕到,我比他小嗎?我為││ │ │ │ │ │ 什麼要聽他的,你娘第一││ │ │ │ │ │ 名很嗆唷!要我開始抓人││ │ │ │ │ │ 嗎? 你叫第一名聽啦!!││ │ │ │ │ │A :你現在是要怎樣,我有沒││ │ │ │ │ │ 有叫他跟你借錢嗎,我跟││ │ │ │ │ │ 你很熟嗎,你替他講是怎││ │ │ │ │ │ 樣 ││ │ │ │ │ │C :沒有,因為他不知道怎麼││ │ │ │ │ │ 講,我幫他講,他來找我││ │ │ │ │ │ 借,不好意思啦 ││ │ │ │ │ │A :我是針對他,現在你出來││ │ │ │ │ │ 講是你要處理這件事情,││ │ │ │ │ │ 你要出來講我要收到1萬5││ │ │ │ │ │ ,他欠我1萬5 ││ │ │ │ │ │C :他跟我說這次要收到5千 ││ │ │ │ │ │A :下個月1 萬阿,那下個月││ │ │ │ │ │ 是不是他又要延,我那麼││ │ │ │ │ │ 多時間給他延,你問他多││ │ │ │ │ │ 久,是不是1 年 │├─┼──────┼─────┼─┼──────┼─────────────┤│6 │ 102/6/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 :你叫全部的人來,我在儷││ │ 22:50:07 │甲○○ │ │王冠智 │ 晶飯店去遇到仇人,我躲││ │ │ │ │ │ 在裡面,你叫全部的人到││ │ │ │ │ │ 地下室 ││ │ │ │ │ │A :我叫人去救你 │├─┼──────┼─────┼─┼──────┼─────────────┤│7 │ 102/6/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 :你現在把我叫支援, 全部││ │ 22:51:28 │甲○○ │ │廖○翔 │ 的人到公司下等 ││ │ │ │ │ │B :我現在回太平 ││ │ │ │ │ │A :我在太平了你要來載我 │├─┼──────┼─────┼─┼──────┼─────────────┤│8 │ 102/6/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 :你現在把我叫支援,全部││ │ 22:53:21 │甲○○ │ │丙○○ │ 的人到公司下等,冠智被││ │ │ │ │ │ 押了 ││ │ │ │ │ │B :好 │├─┼──────┼─────┼─┼──────┼─────────────┤│9 │ 102/6/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 :你現在把我叫支援,全部││ │ 22:54:17 │甲○○ │ │鄧○廷 │ 的人到公司下等,冠智被││ │ │ │ │ │ 押了 ││ │ │ │ │ │B :好 │├─┼──────┼─────┼─┼──────┼─────────────┤│10│ 102/6/21 │0000000000│→│0000000000 │A :你在哪 ││ │ 00:11:11 │甲○○ │ │ │B :水湳夜市 ││ │ │ │ │ │A :第一名被我們打的很慘,││ │ │ │ │ │ 被 我們押走, 小豬也被 ││ │ │ │ │ │ 我們打的很慘押不走,警││ │ │ │ │ │ 察來了我們就閃了,在公││ │ │ │ │ │ 司 ││ │ │ │ │ │B :冠智有事嗎 ││ │ │ │ │ │A :沒什麼事 │├─┼──────┼─────┼─┼──────┼─────────────┤│11│ 102/6/21 │0000000000│←│0000000000 │B :我問你,小豬叫人所以你││ │ 00:17:02 │甲○○ │ │ │ 打他嗎 ││ │ │ │ │ │A :我處理咩,他已經報警沒││ │ │ │ │ │ 關係,第一名被我押走了││ │ │ │ │ │B :好啦 │├─┼──────┼─────┼─┼──────┼─────────────┤│12│ 102/6/21 │0000000000│←│0000000000 │A :現在勒 ││ │ 01:08:25 │甲○○ │ │丁○○(蕭○│B :我手錶跟手機都在(阿儒││ │ │ │ │銓持用之門號│ )那邊,你可以拿去賣 ││ │ │ │ │) │A :那個賣不到錢,我是要跟││ │ │ │ │ │ 你講,今天是小豬的事情││ │ │ │ │ │ ,你這麼愛出來講給你一││ │ │ │ │ │ 個教訓,當初你就把他交││ │ │ │ │ │ 給我們就好了,你之後要││ │ │ │ │ │ 討回來我也沒在怕,我吵││ │ │ │ │ │ 架吵這麼多次了沒在怕多││ │ │ │ │ │ 一次,之後的事情你直接││ │ │ │ │ │ 對小豬,你幫他還錢你就││ │ │ │ │ │ 找他,我現在找阿儒 │├─┼──────┼─────┼─┼──────┼─────────────┤│13│ 102/6/21 │0000000000│→│0000000000 │B :你打給阿儒,他銀行有錢││ │ 01:10:32 │甲○○ │ │簡政權 │ 在裝傻0000000000,第一││ │ │ │ │ │ 名要叫阿儒借錢,他明知││ │ │ │ │ │ 道阿儒的狀況,然後我聽││ │ │ │ │ │ 說他銀行裡面好像有錢,││ │ │ │ │ │ 他身上應該有提款卡之類││ │ │ │ │ │ 的東西,把他身上看看他││ │ │ │ │ │ 說他 ││ │ │ │ │ │A :手機跟手錶在阿儒那邊 ││ │ │ │ │ │B :我打給阿儒叫他把手機拿││ │ │ │ │ │ 來 │├─┼──────┼─────┼─┼──────┼─────────────┤│14│ 102/6/21 │0000000000│←│0000000000 │B :現在呢 ││ │ 01:15:12 │甲○○ │ │ │A :我們要過去文心會館 ││ │ │ │ │ │B :所以我人要帶過去嗎 ││ │ │ │ │ │A :恩 │├─┼──────┼─────┼─┼──────┼─────────────┤│15│ 102/6/21 │0000000000│→│0000000000 │A :你銀行不是還有錢 ││ │ 01:25:50 │陳彥儒 │ │丁○○ │B :我錢放在嘉義 ││ │ │(甲○○持│ │ │A :你現在要叫我去哪裡生 1││ │ │用之門號)│ │ │ 萬5 出來 ││ │ │ │ │ │B :看我手機那些多少給他 ││ │ │ │ │ │A :沒有啦!你手機是你工作││ │ │ │ │ │ 要用的,剛剛就叫你不要││ │ │ │ │ │ 過去,你幹嘛過去,今天││ │ │ │ │ │ 要出門你不是說你還有兩││ │ │ │ │ │ 萬,放在嘉義 ││ │ │ │ │ │B :剩下1 萬5阿,放在嘉義 ││ │ │ │ │ │A :現在怎麼辦 ││ │ │ │ │ │B :你幫我摳陳豐 ││ │ │ │ │ │A :你怎麼搞成這樣,該挺的││ │ │ │ │ │ 你不挺 ││ │ │ │ │ │B :他就拜託我阿,我想說幫││ │ │ │ │ │ 他 ││ │ │ │ │ │A :好啦!我幫你想辦法啦 │├─┼──────┼─────┼─┼──────┼─────────────┤│16│ 102/6/21 │0000000000│ │0000000000 │A :那摩托車是誰的名字 ││ │ 01:42:27 │甲○○ │→│丁○○ │B :我媽的 ││ │ │ │ │(蕭○銓持用│A :我摩托車也把你牽過來,││ │ │ │ │之門號) │ 你要怎麼跟我處理,你的││ │ │ │ │ │ 手機手錶還有卡片還有摩││ │ │ │ │ │ 托車,我跟你說1 千塊你││ │ │ │ │ │ 拿的出來嗎 ││ │ │ │ │ │B :拿不出來 ││ │ │ │ │ │A :對嘛,你這不是講廢話,││ │ │ │ │ │ 你看要怎麼處理,今天不││ │ │ │ │ │ 是我的錯,好好想一下,││ │ │ │ │ │ 要出來攬不是這樣的 ││ │ │ │ │ │B :可不可以東西先放你那邊││ │ │ │ │ │ ,明天給你錢 ││ │ │ │ │ │A :不用,我不喜歡這樣,你││ │ │ │ │ │ 到大里阿拉丁,我只是要││ │ │ │ │ │ 跟你說東西都拿到了 │├─┼──────┼─────┼─┼──────┼─────────────┤│17│ 102/6/21 │0000000000│←│0000000000 │B :小豬那個錢,他現在我旁││ │ 01:50:51 │甲○○ │ │ │ 邊,我要幫你們講還是怎││ │ │ │ │ │ 麼樣 ││ │ │ │ │ │A :小豬在哪,他有報警嗎 ││ │ │ │ │ │B :他在中國阿,警察只有跟││ │ │ │ │ │ 他說如果要告,他留電話││ │ │ │ │ │ 給小豬, 他說他都不認識││ │ │ │ │ │ 你們 ││ │ │ │ │ │A :沒關係啦!他今天要把我││ │ │ │ │ │ 搞的很大洞,他現在一個││ │ │ │ │ │ 人在我這邊很可憐,你來││ │ │ │ │ │ 大里阿拉丁找我啦!你人││ │ │ │ │ │ 來就好了,別又帶一大堆││ │ │ │ │ │ 人來,我這邊總共6 台車││ │ │ │ │ │ 啦 ││ │ │ │ │ │B :我又不會背叛你 ││ │ │ │ │ │A :今天他要還我1 萬5 啦 !││ │ │ │ │ │ 我沒有要跟他講那麼多啦││ │ │ │ │ │ ! 今天你要幫他作保我就││ │ │ │ │ │ 跟你講過了,可以作保的││ │ │ │ │ │ 你才作保,你要看人啦 !││ │ │ │ │ │ 你沒看今天他被人家打成││ │ │ │ │ │ 這樣唷 ││ │ │ │ │ │B :我知道啦 │├─┼──────┼─────┼─┼──────┼─────────────┤│18│ 102/6/21 │0000000000│→│000000000 │A:我在大里阿拉丁我放他走 ││ │ 02:24:05 │甲○○ │ │陳彥儒 │ 了啦 ││ │ │ │ │ │B:你跟他說我去載他 ││ │ │ │ │ │A:他騎摩托車,我叫他去文 ││ │ │ │ │ │ 心會館打給你 ││ │ │ │ │ │ ││ │ │ │ │ │ │├─┴──────┴─────┴─┴──────┴─────────────┤│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 │├─┬──────┬─────┬─┬──────┬─────────────┤│19│102/7/16 │0000000000│←│0000000000 │B :喂,有抓到人嗎? ││ │23:34:17 │鄧○廷 │ │ │A :有,掰掰 │├─┼──────┼─────┼─┼──────┼─────────────┤│20│102/7/16 │0000000000│→│000000000000│A :喂 ││ │23:42:08 │鄧○廷 │ │甲○○ │B :他人跳車跑掉了啦 ││ │ │ │ │ │A :跑掉了?雞掰咧(臺語) ││ │ │ │ │ │ ,快追啦! ││ │ │ │ │ │B :好 │├─┼──────┼─────┼─┼──────┼─────────────┤│21│102/7/16 │0000000000│→│0000000000 │B :(男)我在忙別的事 ││ │23:21:16 │子○○ │ │ │A :過來公司,楷祐在這裡 ││ │ │ │ │ │B :我在忙別的事 ││ │ │ │ │ │A :我怎麼跟他講? ││ │ │ │ │ │B :看你怎麼講啦,我在忙別││ │ │ │ │ │ 的事 ││ │ │ │ │ │A :喔 │├─┼──────┼─────┼─┼──────┼─────────────┤│22│102/7/16 │0000000000│←│0000000000 │B :到底衝三小?幹破米羅咧││ │23:47:24 │鄧○廷 │ │廖○翔 │ (臺語) ││ │ │ │ │ │A :怎麼了? ││ │ │ │ │ │B :人咧? ││ │ │ │ │ │A :人跑掉了 ││ │ │ │ │ │B :你他媽B 咧,怎會跑掉 ││ │ │ │ │ │A :他說要叫他朋友,我跟他││ │ │ │ │ │ 去我跟在他後面,一到後││ │ │ │ │ │ 他馬上跳上車 ││ │ │ │ │ │B :什麼車啦? ││ │ │ │ │ │A :ALTIS 黑色的 ││ │ │ │ │ │B :幹你娘,你們停下來啦,││ │ │ │ │ │ 雞掰咧 ││ │ │ │ │ │A :等一下,我們先接黑皮 ││ │ │ │ │ │B :我跟你講現在先不要接黑││ │ │ │ │ │ 皮,他現在被警察追,而││ │ │ │ │ │ 且它不是在右轉他在左轉││ │ │ │ │ │A :好 ││ │ │ │ │ │B :幹你娘我現在叫你過來7-││ │ │ │ │ │ 11喔 ││ │ │ │ │ │A :好 ││ │ │ │ │ │B :他媽你們2 個最好再給我││ │ │ │ │ │ 白目一點,臭雞掰,我等││ │ │ │ │ │ 一下把你們2 個..,幹你││ │ │ │ │ │ 娘雞掰咧 ││ │ │ │ │ │A:阿又不是我的問題 │├─┴──────┴─────┴─┴──────┴─────────────┤│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五(即本院判決事實一) │├─┬──────┬─────┬─┬──────┬─────────────┤│23│102/08/01 │0000000000│←│0000000000 │A :喂 ││ │15:40:40 │子○○ │ │王曉婕 │B :我是宗仁的姊姊 ││ │ │ │ │ │A :我知道,你在哪裡 ││ │ │ │ │ │B :他家 ││ │ │ │ │ │A :你在宗仁她家就對了 ││ │ │ │ │ │B :對 ││ │ │ │ │ │A :我5分鐘就到 ││ │ │ │ │ │B :好 │├─┼──────┼─────┼─┼──────┼─────────────┤│24│102/08/01 │0000000000│←│0000000000 │A :喂 ││ │15:41:37 │子○○ │ │王曉婕 │B :我去一下全家 ││ │ │ │ │ │A :沒關係我在你家等你就好││ │ │ │ │ │B :好 │├─┼──────┼─────┼─┼──────┼─────────────┤│25│102/08/01 │0000000000│←│0000000000 │A :喂 ││ │15:47:24 │子○○ │ │王曉婕 │B :你到了嗎 ││ │ │ │ │ │A :到了,白色的車子 ││ │ │ │ │ │B :喔喔好 │├─┼──────┼─────┼─┼──────┼─────────────┤│26│102/8/7 │0000000000│←│0000000000 │B :子○○喔? ││ │23:18:50 │子○○ │ │李佳晉 │A :恩 ││ │ │ │ │ │B :來找我好不好? ││ │ │ │ │ │A :晚一點好不好?因為我車││ │ │ │ │ │ 不在 ││ │ │ │ │ │B :你坐車子來 ││ │ │ │ │ │A :蛤? ││ │ │ │ │ │B :坐車來,順便拿一個給我││ │ │ │ │ │A :好,我等一下,因為我車││ │ │ │ │ │ 子等下就回來 ││ │ │ │ │ │B :你多久要來? ││ │ │ │ │ │A :等我10分鐘好不 ││ │ │ │ │ │B :好 │├─┼──────┼─────┼─┼──────┼─────────────┤│27│102/8/12 │0000000000│←│0000000000 │B :子○○喔,你還在那裏?││ │17:21:29 │子○○ │ │李佳晉 │A :沒有,我走了 ││ │ │ │ │ │B :你走了,你去哪裡? ││ │ │ │ │ │A :我去找我朋友 ││ │ │ │ │ │B :阿弟弟勒? ││ │ │ │ │ │A :弟弟應該還在那邊 ││ │ │ │ │ │B :你身上還有嗎? ││ │ │ │ │ │A :有 ││ │ │ │ │ │B :我拿1000給你 ││ │ │ │ │ │A :好 ││ │ │ │ │ │B :在文心會館 │├─┴──────┴─────┴─┴──────┴─────────────┤│原審判決犯罪事實六 │├─┬──────┬─────┬─┬──────┬─────────────┤│28│102/7/21 │0000000000│←│0000000000 │A :我要找你啊 ││ │17:48:34 │王冠智 │ │甲○○ │B :你要幾公升的酒 ││ │ │ │ │ │A :1 啊 ││ │ │ │ │ │B :1 公升哦 ││ │ │ │ │ │A :1 張啊,一樣跟你拿1 張││ │ │ │ │ │ 啊 ││ │ │ │ │ │B :1 張哦,我現在空空ㄟ ││ │ │ │ │ │A :真的假的 ││ │ │ │ │ │B :真的 ││ │ │ │ │ │A :晚一點有儲值卡在跟我講││ │ │ │ │ │ 啊 ││ │ │ │ │ │B :好 │├─┴──────┴─────┴─┴──────┴─────────────┤│無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七) │├─┬──────┬─────┬─┬──────┬─────────────┤│29│102/8/6 │0000000000│←│0000000000 │A:你是誰? ││ │22:07:18 │蕭○銓 │ │林○媚(綽號│B:我是寶寶,就是你還記的 ││ │ │ │ │「寶寶」) │ 上次你還有一個男的開車 ││ │ │ │ │ │ 找我跟盧米在肯德基還記 ││ │ │ │ │ │ 得嗎? ││ │ │ │ │ │A:黑阿,怎樣? ││ │ │ │ │ │B:現在可以換一個地方嗎? ││ │ │ │ │ │A:還要喔,換哪裡? ││ │ │ │ │ │B:你認識小鬼嗎?陳志成? ││ │ │ │ │ │A:不認識怎樣? ││ │ │ │ │ │B :好吧好吧,反正就是我朋││ │ │ │ │ │ 友的,然後現在可以嗎?││ │ │ │ │ │A :現在喔 ││ │ │ │ │ │B :對阿 ││ │ │ │ │ │A :在哪裡 ││ │ │ │ │ │B :在英士公園的7-11 ││ │ │ │ │ │A :在哪裡 ││ │ │ │ │ │B :就是二中 ││ │ │ │ │ │A :要多少? ││ │ │ │ │ │B :一包菸 ││ │ │ │ │ │A :OK ││ │ │ │ │ │B :你們一包菸多少? ││ │ │ │ │ │A :1300阿 ││ │ │ │ │ │B :好 ││ │ │ │ │ │A :要嗎? ││ │ │ │ │ │B :我問一下 ││ │ │ │ │ │ │├─┼──────┼─────┼─┼──────┼─────────────┤│30│102/8/6 │0000000000│→│0000000000 │A :半個小時以內可以嗎? ││ │22:12:02 │蕭○銓 │ │林○媚(綽號│B :可以盡量快一點嗎? ││ │ │ │ │「寶寶」) │A :OKOK因我哥現在要拿東西││ │ │ │ │ │ 過來 ││ │ │ │ │ │B :好,到二中門口再打給我││ │ │ │ │ │ ,我載那個人過去 │├─┼──────┼─────┼─┼──────┼─────────────┤│31│102/8/10 │0000000000│→│0000000000 │B :你不是說3? ││ │06:09:42 │蕭○銓 │ │張○維 │A :現在不是被抄,我要怎麼││ │ │ │ │ │ 算3,我有跟陳建安講了 ││ │ │ │ │ │B :好,太誇張了吧,2 要10││ │ │ │ │ │ 00多耶 ││ │ │ │ │ │A :嗯啊,所以我們以後都這││ │ │ │ │ │ 樣賣呀 ││ │ │ │ │ │B :你也沒提早跟我講 ││ │ │ │ │ │A :我有跟陳建安講了,我叫││ │ │ │ │ │ 陳建安要不要先打電話問││ │ │ │ │ │ 你啊 ││ │ │ │ │ │B :幹你娘,這太扯了 ││ │ │ │ │ │A :不是被抄400 顆走 ││ │ │ │ │ │B :恩 ││ │ │ │ │ │A :你也知道吧 ││ │ │ │ │ │B :恩 ││ │ │ │ │ │A :我們沒有漲價,只是公克││ │ │ │ │ │ 變少了 ││ │ │ │ │ │B :瞭解,像這樣應該不用這││ │ │ │ │ │ 麼貴阿,這樣我要跟你拿││ │ │ │ │ │ 應該可以再便宜一點吧 ││ │ │ │ │ │A :最便宜就11阿 ││ │ │ │ │ │B :最便宜就11喔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品項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查扣處所 │├──┼───────────┼───┼────┼────┼────────┤│ 1 │9K networks(含門號000│ 1支 │蕭敏銓 │ │臺中市南區○○○││ │0000000 號SIM 卡1枚 )│ │ │ │路000 號9 樓之 2│├──┼───────────┼───┼────┼────┼────────┤│ 2 │鋁棒 │ 3支 │甲○○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 │ │ │ │ │路上 │├──┼───────────┼───┼────┼────┼────────┤│ 3 │鐵棒 │ 1支 │同上 │ │同上 │├──┼───────────┼───┼────┼────┼────────┤│ 4 │LG廠牌手機(含門號0983│ 1支 │同上 │ │同上 ││ │294503號SIM 卡1 枚) │ │ │ │ │├──┼───────────┼───┼────┼────┼────────┤│ 5 │HTC 廠牌手機(含門號09│ 1支 │子○○ │ │臺中市○區○○路││ │00000000號SIM 卡1枚 )│ │ │ │0 段000 號 ││ │ │ │ │ │ │├──┼───────────┼───┼────┼────┼────────┤│ 6 │愷他命毒品吸食器 │ 1組 │己○○ │ │臺中市西屯區○○││ │ │ │ │ │路0 段000 之0 號││ │ │ │ │ │8 樓 │├──┼───────────┼───┼────┼────┼────────┤│ 7 │行動電話 │ 6支 │同上 │ │同上 │├──┼───────────┼───┼────┼────┼────────┤│ 8 │記事本 │ 1本 │同上 │ │同上 │├──┼───────────┼───┼────┼────┼────────┤│ 9 │夾鏈袋 │ 1包 │同上 │ │同上 │├──┼───────────┼───┼────┼────┼────────┤│ 10 │藍色錠劑(驗餘淨重2.70│ 1包 │同上 │檢出二級│同上 ││ │46公克)、紫色錠劑(驗│ │ │毒品3,4-│ ││ │餘淨重1.0596公克)(含│ │ │亞甲基雙│ ││ │夾鏈袋) │ │ │氧甲基安│ ││ │ │ │ │非他命(│ ││ │ │ │ │MDMA) │ │├──┼───────────┼───┼────┼────┼────────┤│ 11 │紫色咖啡包(驗餘淨重 │ 1包 │同上 │檢出三級│同上 ││ │14.0891公克,含夾鏈袋 │ │ │毒品3,4-│ ││ │) │ │ │亞甲基雙│ ││ │ │ │ │氧甲基卡│ ││ │ │ │ │西酮 │ │├──┼───────────┼───┼────┼────┼────────┤│ 12 │愷他命(驗餘淨重1.9349│ 1包 │同上 │ │同上 ││ │公克,含夾鏈袋) │ │ │ │ │├──┼───────────┼───┼────┼────┼────────┤│ 13 │磅秤 │ 2個 │同上 │ │同上 │├──┼───────────┼───┼────┼────┼────────┤│ 14 │愷他命毒品吸食器 │ 1個 │同上 │檢出三級│臺中市西屯區○○││ │ │ │ │毒品愷他│路0 段000 之00號││ │ │ │ │命 │旁(0000-00號自用││ │ │ │ │ │小客車) │├──┼───────────┼───┼────┼────┼────────┤│ 15 │行動電話(SAUNSUNG廠牌│ 1支 │丙○○ │ │臺中市西屯區○○││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路0 段000 之0 號││ │M 卡1枚) │ │ │ │8 樓 │├──┼───────────┼───┼────┼────┼────────┤│ 16 │愷他命(含袋重3.17公克│ 1包 │同上 │ │同上 ││ │,含夾鏈袋) │ │ │ │ │├──┼───────────┼───┼────┼────┼────────┤│ 17 │摻有K他命之香煙 │ 1支 │同上 │ │同上 │├──┼───────────┼───┼────┼────┼────────┤│ 18 │K盤 │ 1個 │王冠智 │ │臺中市○區○○路││ │ │ │ │ │00巷00號2樓3室 │├──┼───────────┼───┼────┼────┼────────┤│ 19 │ZTE 手機(含門號098230│ 1支 │同上 │ │同上 ││ │0515號SIM 卡1枚) │ │ │ │ │├──┼───────────┼───┼────┼────┼────────┤│ 20 │愷他命K盤 │ 1個 │陳彥文 │ │臺中市大里區○○││ │ │ │ │ │路00號 │├──┼───────────┼───┼────┼────┼────────┤│ 21 │愷它命(含袋重0.8 公克│ 1包 │王曉婕 │ │臺中市○區○○路││ │;含夾鏈袋) │ │ │ │0段00之0號 │├──┼───────────┼───┼────┼────┼────────┤│ 22 │愷它命K盤 │ 1個 │同上 │ │同上 │├──┼───────────┼───┼────┼────┼────────┤│ 23 │刮卡 │ 1片 │同上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