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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交附民上字第 2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秋宏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寶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世豪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並引用被上訴人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否認有過失重傷害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世豪涉犯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刑事部分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林世豪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239號)。

揆諸前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