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盈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盈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盧盈宏前犯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9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8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法 官 王 增 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