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志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志文前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