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保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保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保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80日,刑期折抵297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二十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一百十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