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建華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建華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林 三 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