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聲字第 20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鄧信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103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信哲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鄧信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臺上字第21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處分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4日入監服刑,於103年6月11日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自103年 6月19日至103年12月20日執行期滿,受處分人於假釋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予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護字第143號卷影本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其刑後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經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執護字第143 號卷影本所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報到筆錄、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受保護管束人每月與警方複數監督聯繫通知書、在職證明書、觀護輔導紀要、感謝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2197 號判決,並審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目的在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養成勞動習慣,使其具有就業能力,培養國民責任觀念,避免其再犯,以達成刑法特別預防之功能,而本件受處分人假釋出獄迄今,均在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人員,有穩定之正當職業及薪水,應已養成勞動習慣及就業能力,原確定判決諭知受刑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保安處分,已無執行必要,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聲請意旨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98條規定提出聲請,容有誤會,併此敘明)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榮 龍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