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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聲字第 3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林保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保吉犯恐嚇取財罪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林保吉(下稱受處分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55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受處分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獲核准假釋,假釋中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自民國(下同)100年10月18日起至103年2月2日止,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觀護人執行(100年度執更護字第610號指揮書)。茲執行機關考核其假釋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護字第643號觀護卷宗影本、100年度執更護字第610號指揮書、受處分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商業申請設立登記資料、承攬合約書、保單明細及刑案查註紀錄表等資料可稽。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意旨,依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98條、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鄭 永 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