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亨龍(原名:陳亨鳴)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亨龍(原名:陳亨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亨龍(原名:陳亨鳴)前犯煙毒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0年6月又2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林 源 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