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蔣富銘上列受刑人因外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蔣富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蔣富銘前犯外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吳 幸 芬法 官 劉 榮 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