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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聲字第 5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敏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敏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敏聰前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8月2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林 源 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