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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聲字第 8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永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甲○○因犯加重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並自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應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25日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391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641號以其上訴違背法律程式,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如附表編號1 )。又於98年8 月中旬某日(聲請書附表編號2 誤載為98年8 月15日,應予更正)犯加重強制猥褻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

2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審理,復經本院101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6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如附表編號2 )。

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裁判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法 官 高 思 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宜 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加重強制性交 │加重強制猥褻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4年 │├────────┼─────────────┼─────────────┤│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25日 │98年8月中旬某日(聲請書附 ││ │ │表編號2誤載為98.8.15)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2792號 │偵字第1312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391號 │10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6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 │102年3月20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641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1年9月12日 │102年5月9日(聲請書附表編 ││ │日 期│ │號2誤載為102.04.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度執字第2676號 │年度執字第1340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