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沛祈(原名:江葦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沛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沛祈前犯偽造印文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8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法 官 林 靜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