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聲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家駐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家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家駐前犯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9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得 利法 官 陳 宏 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