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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重上更(三)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溢洋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顏小棋

蔡慧君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亦姍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鈺真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 律師

梁馨予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99年度易字第3810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863、13520、16735、22071號;追加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22710、23180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97號、100年度偵字第7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3次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部分均撤銷。

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犯分別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主刑部分,李溢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肆月;顏小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蔡慧君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連亦姍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黃鈺真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梁馨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壹、李溢洋於民國92年12月19日起,在臺中市○○路00號經營「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餐廳(登記負責人為李溢洋之胞弟李建謀,95年9月1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顏小棋,嗣於95年12月15日辦理停業登記),先後雇用蔡慧君(92年12月起受僱)、顏小棋(93年3月間起受僱)、黃鈺真、梁馨予(前列2人均自93年間起受僱;梁馨予於97年至98年3月間因生產而留職停薪,於98年4月1日起復職)等人擔任該餐廳員工,並由李溢洋之同居人連亦姍負責發放員工薪資,其等均明知李溢洋並未開設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下稱智利鑫漢公司)、或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下稱倍利鑫漢公司),亦未擔任政府財政部門公職,更未實際從事國內或國外股票、債券、基金投資或代客操作等業務。而李溢洋前因經商虧損,且經營上開餐廳營運狀況不佳,對外積欠債務,為詐財花用,先與連亦姍2人於93年11月間某日遷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由李溢洋於93年11月23日以其胞弟李建謀名義購買之房屋同居,並夥同知情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均自93年12月間某日起,黃鈺真自95年1月16日起、梁馨予自98年4月1日起,就下列其等分別參與之各次詐財犯行,均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均由李溢洋以上開餐廳負責人身份,對外或偽稱自己亦係財政部官員,或偽稱自己具精算師資格,另經營智利鑫漢公司或倍利鑫漢公司,其員工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均具會計師或精算師資格,且公司名下持有公司債、金融債及結構債等債券,又負責辦理債券清算,需要大筆金錢支付簽證費用以進行債券展期、清算或分割,等清算完成後可獲得鉅額利益,並以轉讓名下持有之債券予投資者及債權人以擔保投資或債權等虛偽方式詐取金錢,由連亦姍於93年12月間起陸續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被告蔡慧君於93年10月4日起陸續提供如附表四編號3至9所示、黃鈺真於95年1月16日起陸續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所示等金融機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以詐取金錢。嗣李溢洋於95年間將上開餐廳結束營業,另以臺中市○○路0段000號新址做為餐廳營運處所,惟實際上並未對外營業;並於95年10月25日以黃鈺真名義購買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房屋供作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居住使用,另於95年12月12日以李建謀名義購買同區○○○路000號

19 樓之1房屋供作辦公室及招待所使用。而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均於其等受僱參與犯罪期間,分別在上開餐廳、辦公室及招待所內穿著套裝,並對被害人聲稱係公司提供之制服以取信前來接受招待之被害人,顏小棋則對被害人自稱會計主任,並負責銀行支票過票、照會、退補、兼任李溢洋司機,駕車搭載李溢洋外出與被害人會面、向李溢洋彙報所有之支票兌付情形、及對參與投資之被害人發送投資進度虛偽不實之簡訊等事務;蔡慧君負責至銀行辦理存提匯款、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及登錄帳冊、支票簿等事務;黃鈺真、梁馨予2人負責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珠寶等事宜,並與連亦姍共同負責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10 樓之3李溢洋住處或19樓招待所內接待被害人;其等為取信被害人,復由李溢洋於96年1月17日前之不詳日時起,在上開363號19樓之1辦公室,均以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上網搜尋相關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利用電腦內之Photoshop軟體模仿製作及合成偽造印文、關防等方式,接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私文書、公文書等不實文書;繼由李溢洋先後2次,分別於97年3月7日前之97年間某日時、及98年11月16日前之98年間某日時,均在上開363號19樓之1辦公室,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上網搜尋相關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利用電腦內之Photoshop軟體模仿製作及合成偽造印文等方式,先後2次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42、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6所示之有價證券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而陸續備妥上開偽造之不實文件資料俟機向被害人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其等先後所為不法犯行,詳述如下:

╔═════════════════════════════════╗一║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共同對被害人陳俊良所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於93年間因擔任臺中縣(已改制為臺中市)西華慈惠堂副堂主,參與廟務而結識陳俊良,乃與連亦姍、顏小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3年12月間某日起,先由李溢洋向陳俊良佯稱自己開設智利鑫漢公司從事股市外資操作,可投資獲利以籌資蓋廟云云,並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陳俊良匯款以詐取金錢;復由李溢洋於96年6月前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①②③所示私文書後交付陳俊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且由顏小棋於96年間以行動電話對陳俊良佯稱自己係「富邦投顧副總經理何薇玲」,在外資查驗中心工作,並對陳俊良傳送簡訊內容略為「何薇玲與律師在交易所舉行三方股權轉移確認之公開聲明、李溢洋情況和精神狀況很不樂觀,情況時好時壞、我一個獨立單位轄下只有二十個編制員額卻要統籌全國四千多家法人單位實在分身乏術...您的解款照行政院的意思:全國統一在11月中年度申報及法說結束後放行...今天結構債成本效益作業多虧貴公司及溢洋襄助」等不實之投資進度,令陳俊良相信李溢洋之投資團隊內有「何薇玲」其人,顏小棋更於96年6月間以「何薇玲」名義透過電話向陳俊良佯稱李溢洋之投資尚欠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要求陳俊良出資云云,致陳俊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上開期間內,陸續匯款至李溢洋指定之連亦姍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或由顏小棋駕車載送李溢洋至陳俊良位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18樓之5之住處向陳俊良取款。迄至96年6月間某日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3人共同於以前揭方式接續向陳俊良共詐取4344萬8044元得逞。

╔═════════════════════════════════╗二║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共同對被害人吳雪雲所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4年11月30日起,先由李溢洋向其經營上開餐廳期間結識並稱為「乾媽」之吳雪雲謊稱自己係智利鑫漢公司大中華區執行長,從事外資結構債及股票投資,且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之中央國庫債券,負責辦理「行政院九十四年度開發基金第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七號專案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全系統商總機構業務」、「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度第0214暨第0912號委外授權開發基金提列報准(九十四年央債甲六)結構債券合議專案」(下稱「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利益,然因尚欠簽證費等費用,須補足資金云云;並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吳雪雲匯款以詐取金錢,顏小棋負責與吳雪雲聯繫匯款及收取現金事宜,蔡慧君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事宜、製作帳冊、及向吳雪雲收取現金。其等為取信吳雪雲,復由李溢洋於上開期間內之不詳時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2①②③④⑤所示之私文書及公文書並交付吳雪雲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吳雪雲受高額利益吸引,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出資,且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9所示帳戶供李溢洋使用,並向其配偶林錦五、兒子林金輝、友人林玉敏、李鎮南及其表哥李鎮元、李明珪等人借款集資以交付投資款。迄至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4人共同以前揭方式接續向吳雪雲共詐取4480萬元得逞。

╔═════════════════════════════════╗三║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對被害人黃茂森所為不法行為:║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均於94年11月9日起,先由李溢洋向其經營上開餐廳期間結識之黃茂森謊稱自己係智利鑫漢公司大中華區執行長,從事外資結構債及股票投資,且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之中央國庫債券,負責辦理「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利益,然因尚欠簽證費等費用,須補足資金云云,並由連亦姍、蔡慧君分別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由黃鈺真於95年1月16日參與時起陸續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0、12所示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戶供黃茂森匯款以詐取金錢,顏小棋負責與黃茂森聯繫匯款事宜,蔡慧君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事宜、製作帳冊、及向黃茂森收取現金。其等為取信黃茂森,由李溢洋於97年3月11日前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3④所示之國庫支票,併同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3①②③所示公文書、私文書交付黃茂森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黃茂森受高額利益吸引,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出資,並向趙國宏、吳冠生等親友借款集資以交付投資款。迄至99年1月5日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4人共同以前揭方式接續向黃茂森共詐取1億1518萬元得逞。

╔═════════════════════════════════╗四║李溢洋、連亦姍共同對被害人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所為不法行為(連亦║

║姍此部分詐欺犯行前經本院前審以罪嫌不足而諭知無罪): ║╚═════════════════════════════════╝

李溢洋、連亦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因李溢洋見黃茂森對其所施詐術深信不疑,乃利用不知情之黃茂森以不法方式籌措金錢,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被害人金錢之匯款帳戶,先由李溢洋向黃茂森佯稱:智利鑫漢公司在臺灣集保結算所持有之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每人只需以上市股票現值之7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或以上櫃股票現值之6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股票自智利鑫漢公司名下過戶至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若投資1百萬元,1個月後約可獲250萬元報酬云云,並由李溢洋於96年12月24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交付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私文書予黃茂森。不知情之黃茂森乃於96年12月24日某時分,持之前往趙展佑之母親趙黃月嬌住處,向在場之親友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等人同時出示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黃茂森並對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等人聲稱「友人可提供低價認購股票之機會,邀集各該親友出資認購股票,資金需匯至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匯款後須將股票劃撥使用之存摺、匯款資料或個人身分資料傳真至其友人處,以便辦理股票過戶」等李溢洋謊稱之上開虛偽言詞,致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受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景所吸引,又均見黃茂森出示之不實文件而信以為真,致陷於錯誤,趙展佑、楊義雄均於96年12月25日分別匯款250萬元至連亦姍上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趙格笙則於96年12月28日匯款80萬元至連亦姍上開帳戶內,李溢洋、連亦姍2人共同以前揭方式向趙展佑、楊義雄、趙格笙分別詐取250萬元、250萬元、80萬元得逞。

╔═════════════════════════════════╗五║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對被害人陳春銘、║

║陳顯揚、陳顯達所為不法行為: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及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其等並與梁馨予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先於95年1月間起,由李溢洋同時對與其同住在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大衛道社區之鄰居陳春銘、陳顯揚父子,謊稱自己開設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公司,可代為操作從事海外投資以獲取高額投資報酬云云;由連亦姍、蔡慧君分別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被害人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聯繫投資取款事宜及收取現金;蔡慧君又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向陳顯達等人收取現金、製作帳冊等事宜;黃鈺真負責在李溢洋之招待所內接待陳春銘、陳顯揚,並與自98年4月1日起開始參與之梁馨予在李溢洋之招待所內接待陳顯達;李溢洋復於96年1月間某日起,在上開大衛道社區等處,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5①②③④⑥所示公文書、私文書、及其於97年3月間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5⑤所示有價證券國庫支票等不實資料接續出示予陳春銘、陳顯揚觀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且於96年1月間某日,接續向偕同陳春銘、陳顯揚前往李溢洋上開住處詢問投資進度之陳顯達謊稱其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中央國庫債券,負責辦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利益,可將陳春銘、陳顯揚已交付之金錢轉投資於從事金融投資業務之「倍利鑫漢公司」、「智利鑫漢公司」,但上開二家公司均係外資法人,需由陳顯達擔任公司負責人,以方便辦理相關作業,且為繼續清算該項業務,尚須繼續提供資金投資才能取回陳春銘、陳顯揚已投入之金錢等等不實內容;上揭期間內,更由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於98年某日,持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5③所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授權書、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款匯入作業通知單」等私文書前往臺中市○區○道○街00號陳顯達住處,佯稱要將李溢洋擁有之股票轉換給陳春銘父子等人,令陳春銘、陳顯達、陳顯揚在上開偽造私文書內蓋章,並將上開偽造私文書交付其等作為投資證明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致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均陷於錯誤,陳春銘自96年1月16日至97年11月12日止起接續匯款至連亦姍、蔡慧君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且提供其所有彰化第一商業銀行之甲存帳戶不詳票號支票約20餘張供李溢洋使用;陳顯揚繼於96年2月5日匯款1百萬元至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並提供其所有第一銀行帳戶不詳票號空白支票74張供李溢洋使用;陳顯達自96年1月17日起除交付現金外,並匯款至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迄至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以前揭方式向陳春銘詐取7175萬元、向陳顯揚詐取1429萬8914元、向陳顯達詐取8070萬5140元得逞。

╔═════════════════════════════════╗六║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前列2人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共同對被害人林 ║

║玉敏所為不法行為: ║╚═════════════════════════════════╝

李溢洋經吳雪雲介紹而認識借款395萬予吳雪雲作為投資李溢洋上述「0214專案」之林玉敏後,即夥同顏小棋、蔡慧君(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溢洋於97年8月間向林玉敏謊稱自己從事債券買賣,要向林玉敏借錢及借用銀行帳戶、空白支票,1個月支付30萬元利息,且其清算的國庫支票即將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撥款,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負責該撥款業務云云;顏小棋、蔡慧君則負責與林玉敏聯繫取款事宜及向林玉敏收取空白支票,李溢洋並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偽造之公文書、私文書出示予林玉敏觀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致林玉敏陷於錯誤,乃提供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及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空白支票共44張(票號:XG0000000至XG0000000;XG0000000至XG0000000)交由顏小棋、蔡慧君提供予李溢洋使用,復於97年8月14日持其所有之房屋,向李溢洋之不知情友人王元亨辦理二胎貸款借得110萬元後,經王元亨將該貸款110萬元匯入林玉敏之合作金庫帳戶內,再由李溢洋指示顏小棋提領該110萬元。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共同以前揭方式向林玉敏詐取110萬元得逞。

╔═════════════════════════════════╗七║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對被害人林政彥、及林昆正║

║、王研麗夫婦、徐清良所為不法行為: ║╚═════════════════════════════════╝㈠李溢洋見黃茂森於95年2 月間至96年7 月間之部分投資金錢

係向林政彥所調借,認為有機可趁,乃與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連亦姍、蔡慧君分別提供如附表四編號

1、7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鈺真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臺中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林政彥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林政彥聯繫取款事宜及向林政彥收取支票;蔡慧君又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製作帳冊等事宜,先由李溢洋利用不知情之黃茂森於96年10月間某日向林政彥出示李溢洋前已偽造完成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文件,並轉述李溢洋所表示:智利鑫漢公司在臺灣集保結算所持有之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每人只需以上市股票現值之7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以上櫃股票現值之6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股票自智利鑫漢公司名下過戶至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倘若投資1百萬元,1個月後即可拿到約250萬元之報酬,資金需匯至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匯款後須將股票劃撥使用之存摺、匯款資料或個人身分資料傳真至其友人處,即可辦理股票過戶等語。林政彥受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景吸引,且見黃茂森出示上述股票清單,致陷於錯誤,陸續出資,並向其弟林春湧(原名林楠翔)、其姊林蕙燕、友人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徐清良等親友以自己名義借款集資以交付投資款。

㈡又林政彥因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催討未依約償付之借款,乃

向黃茂森催討欠款,黃茂森轉而要求李溢洋直接向林政彥清償所欠款項;而李溢洋透過林政彥得知其友人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徐清良亦頗有資力,復與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鈺真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林昆正、王研麗、徐清良金錢之匯款帳戶;蔡慧君提供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戶供作詐取林昆正、王研麗金錢之匯款帳戶;蔡慧君另提供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徐清良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林昆正、王研麗、徐清良聯繫取款事宜,蔡慧君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製作帳冊等事宜。其等乃透過不知情之黃茂森安排於97年1月6日在嘉義市某木材工廠內,由李溢洋偕同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等人到場,李溢洋向在場之林政彥、徐清良、及林昆正、王研麗夫婦佯稱自己係精算師,正從事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係證券公司負責處理0214專案之專員,該計畫再1星期就要結案,可以清算出股票供投資人以7折價格認購,並利用不知情之黃茂森出示前揭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文件予林政彥、徐清良及林昆正、王研麗夫婦觀覽而行使之,且說明林政彥已投資很多錢,要求其等協助投資,李溢洋復佯稱自己罹患大腸癌,希望在有生之年完成上開投資,若完成投資可給予高額獲利云云;李溢洋繼於97年5月至8月間接續向林昆正、王研麗夫婦謊稱因辦理轉換受款人身份等事務,須提供資金協助完成上開計畫云云;再於99年1月18日晚上,李溢洋夥同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並偕同不知情之黃茂森、林政彥前往林昆正住處,利用黃茂森向林昆正、王研麗表示臺北區支付處要支付280 億704萬5000元給黃茂森,但因積欠規費1500萬元未繳納,而無法領取,欲向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借款1150萬元,俾於領得該款項後,於1週內還款給林昆正、王研麗夫婦云云。上揭期間內,李溢洋為取信林政彥等人,均在不詳地點,分別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7①、②所示、編號8①、②所示公文書、私文書、及其於97年3月間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有價證券國庫支票等不實文件接續出示予林昆正、王研麗觀看、及交付予林政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林政彥因之陷於錯誤,仍接續匯款至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鈺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迄98年10月14日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以前揭方式向林政彥詐取2011萬7264元得逞;林昆正、王研麗夫婦亦因之陷於錯誤,陸續出資認購股票、投資上開「0214專案」及交付借款,迄99年1月20日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以前揭方式向林昆正、王研麗夫婦詐取3362萬8718元得逞。

㈢李溢洋見徐清良未立即出資認購其偽稱「0214專案」股票,

乃接續向徐清良謊稱因辦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須籌措資金以完成上開計畫,並於97年6月26日前之不詳日時,將其於97年3月間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有價證券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及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9②③所示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等不實資料,利用不知情之自稱「經理」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持之在高雄市科工館,出示於徐清良觀看並交付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有價證券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及其中如附表二編號9②偽造文件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徐清良因之陷於錯誤而陸續出資投資上開「0214專案」,迄99年1月21日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以前揭方式向徐清良詐取380萬元得逞。

╔═════════════════════════════════╗八║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對被害人黃正忠所║

║為不法行為: ║╚═════════════════════════════════╝

李溢洋於95年間結識上開餐廳員工黃國隆之父親黃正忠後,即以代為操作股票方式向黃正忠取得投資款,且於數日後即交付含本金及高額報酬之金錢予黃正忠,使黃正忠誤信李溢洋有投資股票之專業能力;繼於96年3月間某日向黃正忠諉稱要結束所經營之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業務,可取回9千萬元資金,惟需一筆資金處理上開公司清算業務,並以發票人蘇李換之不詳支票供擔保而向黃正忠借款,該支票亦經提示獲得付款;適李溢洋亟需資金,且見已取信黃正忠,乃夥同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及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其等並與梁馨予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蔡慧君提供如附表四編號7、9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黃正忠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黃正忠聯繫匯款、取款事務,蔡慧君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製作帳冊等事宜,黃鈺真負責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付等事務、向黃正忠拿取支票等事務,梁馨予自98年4月1日起參與向黃正忠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務;並由李溢洋先向黃正忠佯稱欲將公司賣給蘇李換,可獲利3億元,但須支付會計師簽證費云云,繼則佯稱其欲向蘇李換買回公司以獲取豐厚利益云云,向黃正忠借款;再向黃正忠佯稱在買回公司後,保證將公司過戶至黃正忠、詹明達、蔡永揮等人名下云云;且為使黃正忠願意繼續借款及拖延還款期限,乃由李溢洋於97年3月20日前之不詳日時,在黃正忠家中,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0①②③④公文書、私文書、及其於97年3月間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有價證券國庫支票等不實資料交付黃正忠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黃正忠受高額利息吸引,因而陷於錯誤,自96年3月間起陸續交付金錢,且提供其所有中華商銀東興分行、臺中二信向上分行、臺灣企銀興中分行、臺中商銀等4家銀行帳戶之不詳票號空白支票200多張供李溢洋使用,並向費南康、詹明達、蔡永揮等友人借款集資以交付李溢洋。迄至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以前揭方式向黃正忠共詐取4300 萬元得逞。

╔═════════════════════════════════╗九║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對被害人張景棠(║

║已更名為張峖舜,下稱張景棠)、許智瑄(已更名為許迦嬪,下稱許智瑄)║║夫婦所為不法行為: ║╚═════════════════════════════════╝

李溢洋於97年間透過顏小棋出售雞血石而結識「大漢水晶藝品店」負責人張景棠、許智瑄夫婦,即夥同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連亦姍在前揭住處內接待張景棠夫婦,並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由蔡慧君提供如附表四編號4、9所示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被害人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張景棠、許智瑄聯繫匯款、取款事務,蔡慧君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製作帳冊等事務,黃鈺真負責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付等事務,梁馨予自98年4月1日起參與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務,其等乃於97年4月間某日,在李溢洋上開住處,先由李溢洋向張景棠、許智瑄夫妻2人佯稱自己是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票券保管交割業務承辦人員,因承辦該項業務需要資金周轉之需求,欲向其借款周轉,復出示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公文書、私文書等文件供張景棠夫妻觀看而行使之,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1④所示公文書影本及不詳姓名案外人開立之客票作為擔保借款及清償藝品買賣價金之用,黃鈺真、梁馨予繼於99年1月11日前某日時,持偽造之「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支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申請表」供張景棠夫妻簽名,致張景棠、許智瑄夫婦陷於錯誤,先後以匯款、交付現金等方式交付借款,復交付價值1千萬元之珠寶供李溢洋向他人質押借款之用,另張景棠提供其設於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帳戶、許智瑄提供其設於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及其所有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不詳票號空白支票200多張供李溢洋使用。迄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以首揭方式向張景棠、許智瑄夫婦共詐取2715萬5000元得逞。

╔═════════════════════════════════╗十║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對被害人葉德光(已改║

║名葉治和,下稱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所為不法行為: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

1、2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合作金庫衛道分行等帳戶、蔡慧君提供如附表四編號4、7所示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臺中商銀西屯分行等帳戶供作詐取被害人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葉德光等人聯繫匯款、取款事務,並與蔡慧君、黃鈺真分別負責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付事務,梁馨予自98年4月1日起參與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務。其等先由李溢洋於97年10月底向其透過案外人蔡志勇介紹而結識有意從事投資之葉德財、葉子豪偽稱其所投資之國庫債券已進入結清階段,業已投資20餘億元,因清算的簽證費用不足,需另由投資者自行支付簽證費用,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藉詞邀約葉德財、葉子豪參加投資,經葉德財、葉子豪於97年11月間再介紹葉德光與李溢洋認識後,葉德光亦有投資之意願,李溢洋遂繼續向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3人謊稱:其持有精算師執照,且罹患大腸癌云云;繼於2、3個月後續向葉德光等人謊稱:癌症轉移變成骨癌,因持有94年間投資之中央公債,在清算完成後,可獲得一筆為數可觀的金額,因罹癌壽命不長,欲將受益人轉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3人,讓葉德光等人擔任李溢洋之代理人,持續完成該清算過程,惟需支付清算業務所需之會計師簽證費、清算業務保證金、印花稅等款項,更謊稱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黃國隆、江淑靜、林金女、吳雪雲、陳毅銘等人係「0214專案」之前一批受益人,需將投資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內,始可將清算國庫債券之受益人移轉云云;而李溢洋為取信葉德光等人,先於不詳時間出示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公文書、私文書等文件供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觀看而行使之;更於98年11月2日在其上開住處,出示其於98年間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有價證券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供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在及場之林洪鈞觀看而行使之;繼由李溢洋於98年11月18日將前揭偽造之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照片傳送予葉德光。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因之誤信李溢洋所言為真,乃受高額獲利吸引,均自97年12月間起至99年4月間止分別陸續交付金錢,且葉德光提供發票人為其本人(渣打頭份分行帳戶)、承阜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仁宏、臺灣企銀苗栗分行帳戶)、億豐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文欣、臺灣企銀苗栗分行帳戶)、全植薆經典美容坊(負責人戴瑪莉、萬泰商銀苗栗分行帳戶)、伍冠工程有限公司(萬泰商銀、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帳戶)、采應國際美容有限公司(負責人葉德光、渣打銀行頭份分行帳戶)、葉永銘(大湖農會帳戶)等不詳票號空白支票共83張供李溢洋使用;葉德財並提供發票人為其本人(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大湖農會帳戶)之不詳票號空白支票各11張、30張供李溢洋使用;葉子豪則提供發票人為其本人(金融機構、票號均不詳)之空白支票10張供李溢洋使用。迄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以前揭方式,向葉德光共詐取1億3669萬296元得逞;向葉德財共詐取1493萬8125元得逞;向葉子豪共詐取1428萬零20元得逞。

╔═════════════════════════════════╗十║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對被害人彭賢淳、║一║楊雅裕、胡桂花、陳仁宏、林洪鈞所為不法行為(黃鈺真未參與對被害人胡║

║桂花之犯罪): ║╚═════════════════════════════════╝

李溢洋見葉德光對其所施詐術深信不疑,乃利用不知情之葉德光以不法方式籌措金錢,其先經由葉子豪、葉德財於97年底介紹而結識彭賢淳、楊雅裕,又經由葉德光於98年初介紹而結識從事土地仲介業之林洪鈞,再經由葉德光於98年2月間介紹而結識從事代書業之胡桂花後,即夥同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供作詐取彭賢淳、楊雅裕、胡桂花、陳仁宏、林洪鈞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彭賢淳、楊雅裕、胡桂花、陳仁宏、林洪鈞聯繫匯款、取款、或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務,蔡慧君負責向彭賢淳、楊雅裕、胡桂花、陳仁宏、林洪鈞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付事務,黃鈺真負責向彭賢淳、楊雅裕、陳仁宏、林洪鈞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付事務(黃鈺真未參與本案對胡桂花詐欺取財等犯行),梁馨予自98年4月1日起參與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務。其等先由李溢洋向彭賢淳等人偽稱其所投資之國庫債券已進入結清階段,業已投資20餘億元,因清算的簽證費用不足,需另由投資者自行支付簽證費用,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藉詞邀約彭賢淳、楊雅裕、林洪鈞、胡桂花參加投資;並由李溢洋邀約葉德光參與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負責尋覓金主調借資金,再由葉德光於98年7月間邀約友人陳仁宏擔任其助理,負責製作支出明細、請款單明細、帳務表格、前往金融機構辦理領款、匯款事宜,及依葉德光指示以傳送簡訊方式通知李溢洋或顏小棋已經匯款、或將當日調得之現金交付予李溢洋或李溢洋指定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李溢洋等人為掩飾及續行其等詐欺行為,續由李溢洋於不詳時、地向楊雅裕、彭賢淳、胡桂花、陳仁宏分別出示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3、14、15、16、17所示公文書、私文書、及均出示李溢洋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中某張有價證券等虛偽文件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李溢洋並於98年11月2日在其上開住處,邀同林洪鈞、及在場之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一同觀看其偽造之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有價證券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且於99年1月間,接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出示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申請書予上開投資人觀看。彭賢淳、楊雅裕、林洪鈞、胡桂花、陳仁宏因之誤信李溢洋所言「0214專案」清算業務為真,乃受高額獲利吸引,均因而陷於錯誤,彭賢淳自97年12月起至99年4月間止、楊雅裕自98年1月起至99年4月間止、林洪鈞自98年1月起至99年4月間止、胡桂花自98年2月起至99年4月間止、陳仁宏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4月間止,分別陸續交付金錢,且彭賢淳提供發票人為時尚音樂餐廳(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及臺灣企銀苗栗分行帳戶)之不詳票號空白支票2本供李溢洋使用;胡桂花提供發票人為益育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帳戶)之不詳票號空白支票13張供李溢洋使用。迄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以前揭方式,向彭賢淳共詐取2610萬3000元得逞;向楊雅裕共詐取947萬元得逞;向林洪鈞共詐取8415萬870元得逞;向陳仁宏共詐取1720萬2325元得逞。又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共同以前揭方式向胡桂花共詐取3018萬元得逞。

╔═════════════════════════════════╗十║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共同對被害人林金女(於100年5月24日死亡)、陳║二║卉芸母女所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於98年間結識居住在臺中市○○○路000號11樓鄰居林金女後,即暱稱林金女為「大姐」,連亦姍、顏小棋等人亦經常前往林金女住處泡茶、聊天,雙方因而互有往來。詎李溢洋為填補自己之資金缺口,乃自98年2月間起與連亦姍、顏小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林金女、陳卉芸母女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收取現金、支票及處理支票兌付事務,由李溢洋向林金女謊稱其係財政部官員,從事國庫債券清算業務,可獲得高額利息、紅利,但需資金支付印花稅、會計師簽證費及清算業務保證金云云;其等為取信林金女、陳卉芸,復由李溢洋將其前於不詳日時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公文書、私文書出示予林金女、陳卉芸觀看而行使之,林金女、陳卉芸受高額利益吸引,因而陷於錯誤,自98年1月間起陸續出資,林金女並提供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帳戶之不詳票號空白支票3張供李溢洋使用。迄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共同以前揭方式接續向林金女共詐取3409萬9000元、向陳卉芸共詐取2509萬元得逞。

╔═════════════════════════════════╗十║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對被害人許廣浩所為不法行║三║為(黃鈺真、梁馨予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 ║

╚═════════════════════════════════╝

李溢洋透過其友人胡村持其交付之客票向經營倉庫藝品店之許廣浩調借現金後,該客票於98年11月間遭退票,李溢洋乃透過胡村安排與許廣浩見面洽談債務,李溢洋見有機可乘,竟與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黃鈺真、梁馨予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溢洋向許廣浩謊稱自己係精算師,從事債券買賣需要資金周轉,欲以票貼借貸及先購買取得藝品後付帳之方式籌措資金云云,而由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負責向許廣浩收取現金;其等為取信許廣浩,復由李溢洋將其前不詳日時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公文書、私文書出示予許廣浩觀看而行使之,許廣浩受高額利益吸引,因而陷於錯誤,自99年1月14日起陸續交付金錢,迄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以前揭方式接續向許廣浩共詐取4082萬元得逞。

╔═════════════════════════════════╗十║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共同對被害人李鑫鴻所為不法行為: ║四║ ║

╚═════════════════════════════════╝

李溢洋於97年5月間經張景棠夫婦介紹而結識經營李偉有限公司(以下稱李偉公司)之李鑫鴻後,李鑫鴻本有意邀約李溢洋投資李偉公司,詎李溢洋竟與顏小棋、蔡慧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李溢洋向李鑫鴻謊稱其有投資國庫債券及期貨投資,有大量資金周轉之需求,欲以票貼借貸之方式籌措資金云云,由蔡慧君提供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李鑫鴻金錢之匯款帳戶,蔡慧君並與顏小棋負責聯絡李鑫鴻調借資金取款、收取支票、處理支票兌付等事務;其等為取信李鑫鴻,復由李溢洋將其前於不詳日時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公文書、私文書出示予李鑫鴻觀看而行使之,李鑫鴻受高額利息吸引,因而陷於錯誤,自97年5月16日起陸續交付金錢,李鑫鴻並提供發票人為李偉公司之不詳票號張空白支票11張供李溢洋使用。迄97年6月26日止,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共同以前揭方式接續向李鑫鴻共詐取806萬4810元得逞。

貳、嗣李溢洋、連亦姍因無力清償前揭被害人之投資款或借款,遂於99年4月14日攜帶部分帳冊、電腦等資料逃匿他處,李溢洋並對陳顯達、葉德光等被害人發送表示歉意及自殺意念內容之簡訊,經葉德光、陳顯達、黃正忠等人先後前往李溢洋之上開10樓之3住所、15樓之7員工宿舍查看,發現上址內存放大量由李溢洋偽造之文件及本案相關帳冊,始知受騙,乃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提出檢舉,並於99年5月7日將其等先後自李溢洋上開處所取得如附表六所示物品(與本案之關聯性詳如附表六所示)交付查扣,因而查悉上情。

叄、案經許智瑄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臺中市警察

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准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溢洋、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連亦姍、梁馨予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除本判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外,其餘部分先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75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駁回上訴確定台上字第60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本院本審係就本判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未確定部分審理,先予敘明。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判決所援引之下列共同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等人於原審或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李溢洋部分見原審卷二第209至212頁99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97至200頁100年8月9日審判筆錄;顏小棋部分見原審卷二第205至208頁99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93至196頁背面100年8月9日審判筆錄;蔡慧君部分見原審卷二第213至216頁99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黃鈺真部分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200至202頁100年8月9日審判筆錄),均經交互詰問程序確實保障被告李溢洋等人之訴訟權,其等分別以證人身分之陳述,自得作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固規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惟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調查時,應依同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而言。若非以證人身分,而係以共同被告或共犯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又前揭不論係本案或另案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惟若已於本案審判中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接受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即已確保其訴訟防禦權,自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具共犯關係,其等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應訊、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以被告身分應訊時,其等所為有關被告本人以外之陳述,雖係審判外之陳述,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前審審理時已以證人身分傳喚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到庭經交互詰問程序具結作證,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於審理時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序,依照上開說明,自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三、再按被告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有權拒絕陳述,此所以刑事訴訟法第95條賦予被告恐因陳述受追訴或處罰之緘默權,此屬被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被告此項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義務。如檢察官、警察已踐行此項告知義務,未強迫其作出讓自己入罪之陳述,違反不自證己罪之原則,其陳述自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於警詢、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陳述前,均已獲告知得保持緘默,有筆錄可稽,被告等於警詢、調查站及偵訊中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性質要屬傳聞證據,但依該項立法理由之說明,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判決所援引之下列證人(姓名均詳如下述)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查無前述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其等之陳述,均經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溢洋等人及選任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且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主張任何可供證明證人之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雖被告連亦姍原審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稱:證人張景棠、楊雅裕於檢察官偵查時未經連亦姍詰問,故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被告連亦姍及其選任辯護人並未提出證據說明證人張景棠、楊雅裕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況證人張景棠、楊雅裕於原審99年12月22日審判期日已到庭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已確實保障被告連亦姍之訴訟權,證人張景棠、楊雅裕於偵查中之陳述,自得作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且所為供述,多未具結,得否引為證據,素有爭議。但依同法第229條至第231條之1亦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筆錄毫無例外的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再果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所為陳述,發生較不可信之情況時,如仍不承認該警詢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違背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乃設有上開特別規定,承認該等審判外陳述,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判決參照)。本判決所援引之如附表七所示證人(姓名均詳如下述)先後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或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因當事人於法院審理時對其等所為之詰問,並未就各該證人於調查站詢問或警詢中所供各節為全面性之詰問、對質,且證人有時隔日久記憶不清之情事,而其等先前於調查站詢問或警詢中之陳述,與其等分別於偵訊中所為陳述大致相符,並有各證人提出之其他下列事證(證據名稱及內容均詳如下述)可資佐證,堪信此部分供述內容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得為證據。

六、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在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證人即被害人林金女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業經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上開證據進入法院調查」,有該期日筆錄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18頁)。雖被告連亦姍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均主張證人林金女於調查站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證人即被害人林金女已於100年5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證人林金女於99年6月11日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較深刻,且未直接面對被告,所為供述不利被告時,心理上因而所受壓力較小,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有證據能力。

七、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又被害人或告訴人自行蒐集被告犯罪之證據,祇要未涉及不法行為,並經法院依法定程序合法調查,尚不宜遽予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犯罪而被害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至第219條之8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或委託他人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又私人將其所蒐取之證據交給國家作為追訴犯罪之證據使用,國家機關只是被動地接收或記錄所通報即將或已然形成之犯罪活動,並未涉及挑唆亦無參與支配犯罪,該私人顯非國家機關手足之延伸,是以國家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偵查作為,自具其正當性與必要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李溢洋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本審辯稱如附表六所示由被害人陳顯達所提出之物品,非經合法搜索,無證據能力云云,惟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扣案物品並非經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而得,自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被告李溢洋及其選任辯護人認此等扣案物品無證據能力,顯非可採。況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定傳聞之例外(傳聞之同意),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而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1 項「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二項之當事人等「知為傳聞證據而不為異議」之默示同意;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踐行法定之調查程序,即無容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已告確定,即使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至於默示同意之效力,因係出於當事人等之消極不表示意見而為法律上之擬制所取得,並非本於當事人之積極處分而使其效力恆定,原則上雖仍容許當事人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及更審程序中對其證據能力再為爭執追復,但應以當事人等之不為異議,係出於「不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者為限;而當事人等是否「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依案內訴訟資料為判斷,例如法官已告知,或當事人等自書類之記載已可以得知,或被告受辯護人之協助等情況,即可認為當事人等於調查證據時有「知」而不為異議之情形,既已合致於擬制同意之要件,自不容許再為爭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李溢洋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經提示相關扣案物品時,對其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原審卷㈥第40至42頁),可認被告李溢洋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對此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已不爭執,而選任辯護人為專業律師,對於上開扣案物品可否作為證據應知之甚詳,其於調查證據時不為異議,已有擬制同意該項證據具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被告李溢洋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附表六所示由被害人陳顯達所提出其在被告李溢洋處所取得之物品竟又表示無證據能力云云,自屬無據。

八、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又其中如附表六所示物品係由被害人陳顯達等人提出後交由執法人員依法扣押取得,均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壹、被告等人之辯解要旨:

一、被告李溢洋於本院本審坦承有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惟辯稱詐欺部分,除了陳俊良外,其餘借款伊都有如數償還每個被害人,伊沒有詐欺的意圖,偽造有價證券只有偽造兩次,第1次是97年3月,第2次是98年;又本案的偽造文書都是從96年開始,96年以前伊生意很好,伊買的4棟不動產當時都是現金支付云云。

二、被告顏小棋、黃鈺真於本院本審準備程序時均坦承有詐欺犯行,惟於審理時均否認犯行,被告顏小棋辯稱「李溢洋借到錢,交代我們拿支票給人,或拿他借到的錢回來,如果交代我們拿現金去還利息,我們也就會去,所以對於李溢洋怎麼借到錢我不清楚,我沒有參與犯罪」云云;被告黃鈺真辯稱「我是受僱於李溢洋,我不知道李溢洋是騙人,所以李溢洋叫我們做什麼事情,我們就遵照他的指示,並沒有所謂我們以0214專案的身分去犯罪的情形」云云。

三、被告梁馨予於本院本審準備程序時坦承有詐欺犯行,惟辯稱「我承認我有向被害人收錢,有拿珠寶、現金和一些支票給被害人或從被害人那邊拿珠寶、現金或支票回來,但是行使公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的部分,我都不知情也沒有看過,這部分與我無關」云云。

四、被告蔡慧君矢口否認有詐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並辯稱「當時我是夜間部的學生,我是受僱於李溢洋,對於這些被害人是怎麼樣被李溢洋詐騙,我都不清楚也不知情」云云。

五、被告連亦姍矢口否認有詐欺、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並辯稱「我是無辜的,我完全不知情」云云。

貳、經查:

一、被告李溢洋如何夥同其同居人即被告連亦姍、及受僱擔任「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餐廳員工之被告蔡慧君、顏小棋、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就其等分別參與之上揭各次詐財犯行,如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如何行使偽造公文書、如何偽造有價證券、或如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業據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證人即被害人陳俊良等人分別於警詢、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訊、原審或本院前審審理中指述歷歷(詳見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證人之陳述內容),本院審酌如附表七所示證人即被害人陳俊良等人所述情節,分別有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公文書、及偽造之有價證券在卷或扣案可稽(文書種類、名稱、內容及卷宗頁次詳見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核與後述被告等人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堪信如附表七所示證人即被害人陳俊良等人之陳述均非虛言。

二、被告李溢洋、連亦姍、蔡慧君、顏小棋、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就其等分別參與之上揭各次詐財犯行,如何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而共同參與該次詐財犯行,復有證人即共同被告等人之陳述可資證明: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之陳述 ║╚═════════════════════════════════╝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5月31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我

是嘉義高中肄業,肄業後在親戚所開設之加油站及丸久生鮮超市擔任工讀生,約於80年至82年間於金門服役,役畢後入股朋友的滋芳食品行,從事乳製品之物流及素食批發事業,後於安泰人壽擔任業務員,另於斗六開設政欣錄影器材出租,約於93年間在臺中市成立饕心精緻料理,並擔任實際負責人,約95年間結束饕心精緻料理之營業,之後一直處於休業狀態。未婚」、「(問:你曾否開設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營運情形為何?)我自始自終並未實際開設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2間公司,我只是對外宣稱我開設2間公司從事金融投資業務,以方便我向他人借錢」、「(問:你如何以開設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之名義對外借錢?)我因89年偽造有價證券案,約有2000至3000萬的資金缺口,加上投資饕心精緻料理時又虧損約2000萬,因此我的財務缺口在欠債及所需支付利息不斷擴增的情形下,所以我就只能對外不斷舉債因應,因此約於95年間我就對外虛構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2間公司,向我的投資人宣稱我開設該2間公司主要業務是以投資債券業務為主,若出資投資該債券業務,即能獲取鉅額報酬,且在債券尚未到期期間,需要支付清算價金或會計師簽證費用等等金額,藉以取信投資人」、「(問:你對外宣稱投資金融債券之詳細業務為何?)我對外宣稱我名下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持有許多債券,而債券包含公司債、金融債及結構債等,因要進行債券展期、清算或分割之過程,所以需要大筆的簽證費用及辦理業務所需支付價金為由,我即以此名義對外借錢,同時我亦向借款人或投資者表示,如果渠等同意我願意將我名下持有之債券轉讓予投資者及債權人,以確保投資者或債權人之同意」、「(問:你為取信於投資人有無偽造付款憑單及國庫支票等有價證券?)有的,我為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曾偽造若干付款憑單、支付憑單、轉帳憑單、付款單據、國庫支票及政府公文等文件,並使用該等偽造文件,出示與投資人或債權人,以配合我對渠等之說詞,由於投資人及債權人均能相信我說詞及偽造文件,所以渠等才願意展延債期或增加債權的額度,或僅支付利息不用支付本金等」、「(問:你前述所偽造之付款憑單、支付憑單、轉帳憑單、付款單據、國庫支票及政府公文等文件,現放置於何處?)我在99年4月14日離開臺中市○○○路000號10樓之3之住處時,我並未將前述偽造文件帶走,當天我僅帶走隨身硬碟及手提電腦,之後我被拘禁這幾天,我和顏小棋曾經碰面,他向我告知該等資料在我離開當天被一群投資人搬走,現在我並不知道該等文件資料位於何處,而我的隨身硬碟及電腦主機,於我遭人綁架時被挾持我的人取走,於昨(30)日警方人員告訴我該等隨身碟及手提電腦均已遭警方查扣」、「(問:你有無變更證券交易所之資料,以取信於投資人或債權人?詳情為何?)有的,我為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曾到證券交易所之公開網站,下載即時股票行情交易資料,再加以變更該等資料,以符合成我向對外宣稱所持有或已轉讓予他人證券之交易資料,之後,將該等資料出示或傳真予投資人或債權人,以配合我向投資人或債權人展延債務之說詞」、「(問:你以前述模式,誆稱投資債券之說詞及偽造付款憑單、支付憑單、轉帳憑單、付款單據、國庫支票及政府公文等文件方式,前後向債權人或投資者取得資金若干?)我以前述模式誆稱及偽造付款憑單、支付憑單、轉帳憑單、付款單據、國庫支票及政府公文等文件,做為取信投資人及債權人而取得之資金...」、「(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柒-1:證件『證件』、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柒-2:證件『證件』所示)財政部證件均是偽造的,我是利用Photoshop等電腦軟體合成以製作該偽造證件,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我所稱之清算業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貳拾壹:光碟片所示)財政部光碟片確實是我偽造的,我是利用Photoshop等電腦軟體製作圖片後,印製在光碟標籤紙後黏貼至光碟片上,而光碟片的內容即為我偽造之付款憑單、支付憑單、轉帳憑單、付款單據、國庫支票等之電子檔案,再將該等電子檔案燒錄製光碟片中,偽造目的如我前述,係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我所稱之清算業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捌~1:公文書『偽造』所示)偽造之台北區支付處之印鑑卡、轉帳憑單、有權人員識別碼申請書、付款憑單、電子支付連線作業執行要點、受理申請閱卷須知及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等文件均是我所偽造無誤,我是事先在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網站上下載該等資料之電子檔後,再利用Photoshop等電腦軟體來模仿製作該等書類之格式,而該等文件上之印鑑,則是我查閱台北區支付處之年報以瞭解該等機關之職員及組織後,再製作該等文件上所需之關防及職章,以完成該等書類,偽造目的如我前述,係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我所稱之清算業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捌~4:公文書『偽造』所示)偽造之台北區支付處之公文均是我所偽造無誤,我是事先在網路上搜尋政府部門之公函,再依照我需求加以變造,經Word繕打後再貼到Photoshop之電腦軟體再複印出來,以完成該公文書類,偽造目的如我前述,係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我所稱之清算業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1: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2: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3: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9: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8: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10: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13: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11: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7: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4: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5: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6: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12:集保公司資料所示)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集保結算所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系統操作手冊、債券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授權書等文件均是我所偽造無誤,我是事先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網站上下載該等資料之電子檔後再加以變造,偽造目的如我前述,係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我所稱之清算業務」、「(問:係何人配合你偽造有價證券以取信於投資人或債權人你所言之清算業務?)偽造前述所有證件、文件在電腦上作業並不困難,全部均是我1個人所為,根本無須他人共同參與」、「(問:你曾否以清算業務即將完成為由,宣稱只要投資人協助挹注印花稅、簽證費及保證金等款項,即可讓該等清算業務順利完成並高達1388億之獲利,以使投資人繼續提供資金供你運用?)有的,我確實是曾以清算業務即將完成為由,宣稱只要投資人協助挹注印花稅、簽證費及保證金等款項,即可讓該等清算業務順利完成並高達1388億之獲利之說詞,以使投資人繼續提供資金供我運用」、「(問:你是否曾以清算公司期間需要製作資金流程,及處分國庫債券需要作信用擔保等理由,要求投資人提供名下帳戶及空白支票供你使用?)有的,我確實以清算公司期間需要製作資金流程,及處分國庫債券需要作信用擔保等理由,要求投資人提供名下帳戶及空白支票供我周轉之使用,而部分投資人及債權人確實曾提供名下帳戶供我進行匯兌之用,及提供空白支票供我調度資金使用,而我亦同等提供我旗下員工的帳戶及空白支票供渠等使用」、「(問:你曾否將前述債權人或投資人所提供之空白支票,向金主或地下錢莊借款,以做為資金周轉之用?)有的,我確實將前述債權人或投資人所提供之空白支票,向金主或地下錢莊借款,以做為資金周轉之用,而該等債權人或投資人亦同樣使用我所提供之空白支票向金主或地下錢莊借款,以做為資金周轉之用」、「(問:你曾否以挹注清算業務名義,取得投資者或債權人之支票向黃明和、財神當鋪等地下錢莊業者借錢,以供你運用?)有的,如我前述我確實曾以取得投資者或債權人之支票,向黃明和、財神當鋪等地下錢莊業者借錢,以供我運用,在向金主或地下錢莊借錢時,我與債權人或投資人係一同前往金主處所,共同簽立本票」、「(問:你如何認識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及梁馨予等人?交往關係?)連亦姍是我的女友,我與其在92年間在斗六時即已結識,至於顏小棋等4人均是我在開設饕心精緻料理時,前來應徵的員工,顏小棋是我的會計副理、蔡慧君是我出納及帳務主任、黃鈺真是我經營餐廳時的襄理,但因罹患嚴重的憂鬱症,所以我僅安排他跑銀行及買菜等工作,梁馨予原係我經營餐廳時的員工,後擔任餐廳的專職採購工作。餐廳結束營業後,一直到99年4月13日我一直留用該等員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之處所幫忙,並由我持續按月支薪雇用該等員工」、「(問:前述你對外聲稱清算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及處分所持國庫債券將獲取鉅額利益為由,詐騙投資人期間,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及梁馨予等人係如何配合你?你等分工為何?)我以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及處分所持國庫債券將獲取鉅額利益為由,對外取得巨額資金期間,全部作由我個人主導,我旗下員工並不知其詳情,渠等全部依我指示執行我所交辦之事,其中連亦姍只負責發放員工薪資;顏小棋負責銀行支票過票、照會、退補,並兼任我的司機,且需每天向我彙報所有支票兌付情況;蔡慧君負責匯款、取現、送款及登錄帳務等工作;黃鈺真則是身體狀況,偶爾跑銀行或買菜;梁馨予專責採買及餐廳登帳」、「(問:據本站調查瞭解,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處所及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之招待所,係均登記在你胞弟李建謀的名下,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處所則係登記在黃鈺真名下,另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7處所係登記於員工黃國隆名下,除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7處所外,其餘3個處所全由你在全權使用,該等處所係如何取得?資金來源為何?)該4等處所均係向他人陸續借得資金,後以現金陸續購買該4等處所,之後再將該4等處所陸續向銀行抵押借款,所得款項再陸續還給債權人」、「(問:你以清算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及處分所持國庫債券將獲取鉅額利益為由,詐騙黃正忠、陳顯達、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及胡桂花等數名投資人參與投資,致其等誤信而交付鉅額資金,該等資金流向為何?)我從陳顯達、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及胡桂花等人所取得之資金,一部份償還予陳顯達等4人之生活、薪資及利息支用,一部份償還我與渠等在臺中的共同債權人,一部份支應予其他之債權人」、「(問:如何認識葉德光?交往關係?有無私人恩怨?)我於97年底因我需要資金,所以透過友人蔡志勇的介紹先認識葉子豪、葉德財,之後才認識葉德光,我認識渠等後,我係誆稱需要清算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及處分所持國庫債券需要鉅額的簽證費用或清算業務費,以此名義向渠等借得資金,我與葉德光、葉子豪及葉德財3人之間均是單純借貸關係,並無其他私人恩怨」、「(問:你有無精算師資格?顏小棋有無會計師執照?梁馨予有無精算師資格?)我及梁馨予並無精算師的資格,顏小棋也沒有會計師執照」、「(問:據葉德光於99年5月28日接受本站調查時供稱,你曾當著顏小棋、梁馨予的面,對葉德財、葉子豪等投資人聲稱,你及梁馨予具有精算師資格,而顏小棋則具有會計師資格,顏小棋、梁馨予對此亦不否認,致使葉德光等投資人誤信你所稱清算國庫債券等業務,而交付鉅額投資款,對此你作何解釋?)如我前述,我及梁馨予並無精算師的資格,顏小棋也沒有會計師執照,但當時為取信葉德光等人相信我所稱清算國庫債券等業務,而交付鉅額投資款給我,因此我才會騙葉德光等人表示我及梁馨予有精算師的資格,顏小棋有會計師執照」、「(問:承前,依葉德光證稱,顯示你前述『…我以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及處分所持國庫債券將獲取鉅額利益為由,對外取得巨額資金期間,全部作由我個人主導,我旗下員工並不知其詳情,渠等全部依我指示執行我所交辦之事,…。」之詞顯不實在,對此你作何解釋?你供述不實之動機究係為何?)當時,我係為取信於葉德光等人,而以閒話家常的方式輕鬆帶過我的員工顏小棋有會計師證照,梁馨予有精算師執照,顏小棋與梁馨予均係我的員工,所以理當不會當場拆穿我的謊言」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一第12至16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6月25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

...於斗六開設政欣影音器材行...當時連亦珊擔任該器材行的會計;之後進入宏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擔任業務員,大概工作1、2月之後,該公司就倒閉,當時因遭前同居人廖英君控告侵占後,就決定與連亦珊一起到臺中發展。就到安泰人壽在臺中市國寶科技大樓的辦公室擔任業務員,大概做了1年多;其間,我在臺中市慈惠堂擔任副堂主...約於93年間以李建謀的名義,在臺中市西屯區上安路上成立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並擔任實際負責人,約95年間結束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的營業,之後就一直處於休業狀態。我目前未婚,但一直與同居人連亦珊在一起」、「我經營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時,因裝潢、桌椅及餐具等固定資產就已支付1000萬元,但一直經營不善,當時苦撐2年,所以又虧損1000萬元,所以才會虧損2000萬元」、「(問:你在99年5月30日接受本站調查時供稱,因經營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而虧損約2000萬元,再加上先前有約3000萬元的資金缺口;惟該咖啡坊早於95年間即停業,迄今仍未復業,你卻仍留下原有員工並繼續支付薪水,此情顯與常情相悖,你如此做之目的為何?該等薪水來源為何?)雖然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已結束營業,但我想再重新營業,另外我和員工的感情很好,所以才會將這些員工留下來。另外,我今(99)年3月初在臺中市臺中港路1段有租賃1處所打算重新營業,但因為本身也沒有資金,且開店也沒有賺很多錢,所以租賃後就沒有進行裝潢,因此迄今都沒有重新營業」、「(問:你係如何指示顏小棋與蔡慧君共同負責會計帳目?)我通常在前一晚就會指示顏小棋、蔡慧君有關明日資金調度情形,但大都是到明日中午才能確定資金情形,分類帳、每日帳及支票簿都是由蔡慧君登記的,另外我會指示蔡慧君在『支票保管明細』上登錄我向資金提供者拿取的相關空白支票情形。另外,顏小棋就是我的分身,所以她就會協助我向蔡慧君瞭解帳冊登錄情形,另外顏小棋也會就我開出去他人的支票情形,向蔡慧君瞭解我與相關資金提供者往來情形,以釐清帳目情形」、「(問:你有無罹患任何病症?)我在98年間在澄清醫院檢查時發現,我有腰椎盤突出...98年底到99年初常因骨刺痛或勞累等因素,到承鴻醫院去吊點滴;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病症」、「(問:你前述5000萬元的資金缺口,為何向被害人取得資金後,竟大肆購買房屋、車子,讓你本人及連亦姍過著闊綽的生活...為何如此?)我確實有5000萬元的資金缺口,所以我就購買房子來進行超貸以獲得資金,另外所謂的名車都是二手車,買車也是為了借錢,當時車子購入後,馬上向2家當鋪設定借款,購買房子及車子也都可以藉此充場面,向他人繼續取得資金」、「(問:你除以清算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及所持國庫債券等不實名義向被害人詐欺外,尚使用哪些詐騙手法以獲取不法利益?)我當時確實係以清算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及所持國庫債券等名義,向許多人拿取資金,但一開始的時候我都是先陸續開立母親王維憶、胞弟李建謀、顏小棋、林錦五、黃正忠、顏華芬(顏小棋胞妹)、尤振鴻(顏華芬配偶)、黃鈺真、蔡慧君及黃國隆等人的支票向資金提供者做票貼,並允諾月利率約本金80%的利息,我大都允諾1個禮拜後返還,剛開始都有依約償還,藉以取信該等資金提供者,後來因資金周轉不過來,我只好向他們表示我在經營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等公司,並持有一批國庫債券待清算,所以大部分的資金都投入該業務中,另外因為我的業務需求,需要一筆龐大的資金,若你可以出資的話,處分完成的話可以獲得1388萬元,當時並提出偽造的有價證券、公文書給該等資金提供者;另外,我也向其等表示因此業務涉及股票內線交易,所以請不要查證、聲張,再者,資料這麼完整也不可能造假。因為我在與資金提供者之前的資金往來情形都很正常,所以在得到他們的信任後,就陸續依我的要求,陸續提供資金、銀行帳戶、空白支票,並向地下錢莊借錢來支付我所謂的清算保證金、簽證費及印花稅等款項」、「(問:承前,你本身並無正常生活收入,卻又對被害人允諾高達本金80%的月利率之利息,顯與常情相悖,你事後如何支付?)我就只能夠以債養債」、「(問:你以清算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及所持國庫債券等不實名義,詐騙對象主要係為何人?...)南部有黃茂森,另外黃茂森又介紹林政彥、林昆正夫妻、徐清良、徐靖等人,中部有吳雪雲、張景棠夫婦及黃正忠,苗栗地區則有葉德光、葉德財及葉子豪等人。至於向其他金主從事票貼並允諾高額利息的部分,事後我有向其等表示我是在從事國庫債券等清算業務,並提供相關偽造有價證券、公文書等文件以取信他們」、「(問:你向被害人取得資金後,除償還給其他被害人外,尚有哪些用途為何?)我主要是使用在支付所開出去的支票上款項,有部分款項是向陳先生(詳細名字我不清楚)投資地下台指期,也有向黃茂森投注香港六合彩,另外也有支付我、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及顏小棋人的生活費及其他員工的薪水」、「(問:你如何偽造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等有價證券及公文書等文件?偽造地點為何?偽造文件後,係置於何處?)我都是在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的招待所內,偽造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等有價證券及公文書等文件,當時都是使用我平時在使用的個人電腦,再利用photoshop的軟體,並到臺中市北區的墊腳石書店及臺中市文心路、青海路上的金玉堂文具店購買卡紙、銅板紙、投影片紙張、描圖紙等紙類,以進行偽造。我大都放在該19樓之1處所的櫥櫃,部分會放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處所的櫥櫃內」、「我雖然對外聲稱我有交易股票及相關金融交易等作為,但因為顏小棋都是幫我開車,常跟我在一起,而且我在車上講行動電話時,都會講到一些清算業務的內容,譬如說我有時會告知葉德光他們聲稱我今天去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但實際上我都是在居所內,所以顏小棋應該知悉我對資金提供者說謊」、「我所開立益育企業有限公司給某金主的270萬元之支票一定要兌現,不然該金主就會來要債,所以我就以要清算業務為由,要求胡桂花提供資金,雖然該支票當天仍順利兌現,但實際上支票就算兌現,也沒有所謂清算業務會順利通過的情況,因為本來就沒有該清算業務,但為了能拖延並取信胡桂花,所以當時就要顏小棋對胡桂花講那些話,並表示雖然支票順利兌現,但票交所的電腦紀錄仍是退票,且要顏小棋以假裝哭、急等情緒向胡桂花講述這段話,藉以取信胡桂花,以接受清算業務無法順利下來是因為他們資金沒有及時挹注之故」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第4頁背面至第7頁背面、第8頁背面)。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7月5日警詢時證稱「(問:台

中商銀西屯分行連亦姍000000000000、三信商銀西屯分行黃鈺真0000000000、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蔡慧君00000000000

0、台新銀行逢甲分行蔡慧君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吳雪雲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進化分行黃國隆0000000000000等帳戶是否為你所使用之帳戶?作何使用是否用於詐騙匯款?)都是我在使用,存摺印章都是我委託蔡慧君保管。這些銀行帳戶有用於一般借款,亦有用於詐騙匯款」、「(問:你是否認識黃茂森?何時認識?如何認識?你是否有向他詐騙錢財?)認識。我們約於94至95年間認識,熟識是因為用支票向他借款。一開始是用支票借款,之後因為利息太多還不出錢,所以使用假資料向他詐騙想要延期」、「(問:你使用什麼方式向他詐騙?你向他詐騙多少金額?)我使用偽造的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付款憑單,及謊稱自己是財政部兼營的金融人員向他詐騙」、」、「(問:你是否認識林政彥?何時認識?林政彥是否透過黃茂森介紹認識?你是否有向他詐騙錢財?如何詐騙?)我認識。96年就見過面,97年才正式認識,是黃茂森介紹我們認識沒錯。我有向他詐騙。林政彥是黃茂森的金主,我一開始跟黃茂森借的錢,據我所知是黃茂森向林政彥借的,我有還錢且都付出很高的利息給黃茂森,我97年初我還不出錢,所以約被害人在嘉義見面想延期還款,我當時提出偽造的資料取信被害人」、「王研麗、徐清良...確實都是林政彥介紹給我認識,其中王研麗及徐清良我有見過面...就是97年在嘉義見面認識,是透過林政彥介紹無誤。過程中有向他詐騙」、「(問:你一開始向王研麗詐騙時,透過林政彥接洽,於97年1月於嘉義見面之後,即由你直接與王研麗接洽相關詐騙匯款事宜是否正確?)正確」、「徐清良與林政彥是同學。就是97年在嘉義見面認識,是透過林政彥介紹無誤。過程中有向他詐騙」、「(問:你一開始向徐清良詐騙時,透過林政彥接洽,於97年1月於嘉義見面之後,即由你直接與徐清良接洽相關詐騙匯款事宜是否正確?)正確」、「(問:你向多名被害人以借款延遲還款等手段詐騙之目的為何?)因為我向很多人借錢,週轉不過來,所以我就以借錢方式還錢,並利用會歸還本金附帶高額利息的方式,取信被害人,結果惡性循還,大家的錢我都還不出來」等語(見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至5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7月6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壹:集保公司表單資料壹冊)是我從網路上下載並列印的,主要是提供這個資料向黃正忠等謊稱,國庫債券清算業務的流程繁雜,所以資金尚無法順利下來」、「(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貳:

集保公司操作手冊壹冊)是我從網路上下載並列印的,主要是提供這個資料向黃正忠等資金提供者謊稱,國庫債券清算業務的流程繁雜,所以資金尚無法順利下來」、「(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集保公司公文資料壹份)是我從網路上下載並列印的,主要是提供這個資料向黃正忠等資金提供者謊稱,國庫債券清算業務的流程繁雜,所以資金尚無法順利下來」、「(問:前示資料中相關印鑑章及關防之來源為何?)除倍利鑫漢公司印鑑章,是我自己去印章店刻印,及黃正忠印鑑章是由黃正忠本人自行依照我的指示蓋印以外,其他的印鑑章及關防,都是我以電腦合成方式進行列印」、「我短期間無法還款給黃正忠,所以我就在網路上自行下載該申請書表格,並填載有關倍利鑫漢公司擬清算所持有316億餘元之國庫債券,並向黃正忠謊稱,因該債券清算下來會由他承接,所以要他在該申請書用印,以利事後款項可以直接撥付至他在臺北富邦銀行南臺中分行的帳戶中,另外我又將倍利鑫漢公司印鑑章交給他,並向他表示,事後領款時,必須要持該印鑑章辦理...我亦以同樣手法向葉德光等人謊稱,所以葉德光也保有我1顆倍利鑫漢公司印鑑章」、「(前示資料中,有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印鑑章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署押)我是從地方法院網站下載公文書進行參考,再以個人電腦進行偽造」、「(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肆-1至肆-4:集保公司文件肆份)是我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網站下載,再以個人電腦進行偽造;之所以會偽造這些資料,主要是向黃正忠說明原由我持有的相關國庫債券已確實過戶給黃正忠、詹明達、費南康及蔡永揮等人,並由黃正忠帶回去向詹明達、費南康及蔡永揮等人說明,藉以取信該等資金提供者」、「(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伍-1至伍-3:國庫支票參份)都是我參考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的年報所刊載的國庫支票樣式,及相關金融行庫的支票格式,混合合成的,以設計出該國庫支票的款式,並利用描圖紙,從我個人電腦列印出來,再利用投影紙加以封裝,以取信相關資金提供者。其中,扣押物編號(伍-1)是半成品外,其餘都是成品。再則我當初是出示該等偽造國庫支票向資金提供者謊稱,由於要清算的國庫支票,即將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順利撥款,並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負責該撥款業務,所以事前即由該處先開立一式4份的國庫支票,以做為債權擔保」、「(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陸-1轉帳憑單參份)是我參考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網站內所提供的格式,再利用銅板紙及描圖紙以個人電腦直接列印出來。當時會偽造該等資料主要是提示給黃正忠等資金提供者,並向他們說明業務正在辦理的過程,藉以取信他們」、「(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柒-1至柒-3付款憑單參份)是我參考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網站內所提供的格式,再利用描圖紙以個人電腦直接列印出來。當時會偽造該等資料主要是提示給黃正忠等資金提供者,並向他們說明業務正在辦理的過程,藉以取信他們。但是該付款憑單是早期的版本,經我檢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的網站上所提供的憑單格式,發現我所製造的版本與實物有太大的出入,所以事後就沒有再提供該付款憑單給黃正忠等資金提供者,而改以提供前示轉帳憑單,並向他們說明清算國庫債券業務辦理情形」、「(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捌:印鑑卡壹份)是我負責製作的,相關印鑑章也都是我自己設計的,並以電腦合成方式,連同文件輸出。我之所以偽造該印鑑卡是我有時會提供相關的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給資金提供者看時,會將該等文件放入該印鑑卡信封袋中,藉以讓該等資金提供者相信,我所出示的相關文件確實都是來自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玖: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壹份)是我所偽造的,主要是用於向黃正忠等資金提供者說明,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正與相關金融行庫進行連線,以處理清算國庫債券撥款業務」、「(99 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簽證人員印鑑卡壹份)是我偽造的,主要是用於對外謊稱說,國庫債券清算業務,確實有經財政部相關機關進行簽證,以取信相關資金提供者」、「(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壹:支付處文件壹份)是我偽造的,該份資料主要是要取信黃正忠,我的確是在辦理國庫債券清算業務」、「(問:前示資料中,有4頁裝訂倒置之情形,你出示給黃正忠檢閱當時,黃正忠是否有提出質疑?)黃正忠當時並沒有提出任何質疑,因為我每次帶資料提示給黃正忠看時,我都會將向黃正忠所允諾的利息交付給他,所以黃正忠並未對此提出任何疑問」、「黃正忠挹注資金給我,且我也一再向他謊稱,清算業務正在進行中,所以短期內沒有辦法順利下來;當時黃正忠就會向我要求提供一些資金給他使用,以讓他得以支付他的生活費及還款給他的金主,所以我才會帶著偽造的文件去向他說明業務的進度」、「(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貳-1至拾貳-2:支付處文件貳份)是我以個人電腦偽造的,當時我提供該等文件給黃正忠看的時候,向他表示,我是財政部準兼營金融人員,所以可以從財政部臺北支付處內部將該等文件給他們過目,藉以取信黃正忠等人」、「(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參:存款證明申請書貳張)是我所偽造的,文件格式都是由我自行設計的,至於文件上有關臺灣銀行的標誌及關防,都是從臺灣銀行網站上下載的,至於中央銀行的印鑑印章是我自行設計印製的。之所以偽造該份資料,是要向黃正忠等人謊稱,臺灣銀行接收到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連線得知,屆時國庫債券順利清算下來後,黃正忠即可獲得671億餘元的款項,所以由臺灣銀行製造該證明申請書,以確認黃正忠未來可獲得的款項證明,藉以取信黃正忠等人」、「(99 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肆:結構外匯資料壹張)是我所偽造的,主要是用於向黃正忠謊稱,業務清算下來後會有一筆美金的款項,所以必須要填載該申報書,以利作業」、「(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伍:康和證券公司資料3張)是我所偽造的,主要是用於向黃正忠謊稱,由於國庫債券清算業務一直無法順利完成,因為我與康和證券公司人員有熟,所以由我向康和證券公司洽談購買倍利鑫漢公司所剩餘的國庫債券,藉以利用該『受益權單位買回確認單』上有關最後交易日2008/11/13,向黃正忠等人說明,到了97年11月13日就可以先拿到康和證券公司向我們購買剩餘債券的資金,藉以拖延支付給黃正忠相關款項的時間」、「(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陸:匯豐銀行資料)是我所偽造的,主要是用於向黃正忠等人謊稱在96年6月25日就會有一筆款項匯入,藉以拖延向黃正忠等人允諾付款的時間」、「(99年7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柒:證交所資料壹張)是我所偽造的,主要是用於向謊稱可將原要分配給詹明達的債券,拿去向元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但因為要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所以才會偽造該申請書提示給黃正忠,藉以取信他,另外也可以該申請書上所填載的日期,再藉以拖延給黃正忠等人付款時間」、「(前示資料中)『連絡人員:林俊杰』,係我杜撰的員工,該手機號碼0000-000000也是我所使用,我也曾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利用林俊杰名義傳送給黃正忠等人,以讓黃正忠等人相信有一位林俊杰員工在協助我處理國庫債券清算業務」、「(99年5月7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捌:金管會資料肆張)是我所偽造的,主要是用於向黃正忠等人謊稱,我有一筆信託的錢即將撥付,但不能入我本人帳戶中,所以要求黃正忠等人提供帳戶號碼給我,以將款項匯至他們的帳戶中,但事後也沒有任何款項匯入他們的帳戶中」、「(99年5月7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拾玖:倍利鑫漢公司信封套壹個)是我所製作的,主要是用於對外宣稱,我確實有對外經營倍利鑫漢有限公司」、「(問:你如何要求葉德光等被害人提供其等本身及企業之空白支票供你使用?)我曾向葉德光等人表示,因清算國庫債券期間,需要製作資金流程,或需做信用擔保等理由,要求他們提供空白支票供我使用,但部分也有向他們表示,我在外面有一些債務要償還,所以有些支票是要拿來做為調度資金之用」、「我是有向葉德光等人謊稱,該等國庫債券原有的受益人是林昆正、黃正忠及徐清良等人,因為他們不將該轉帳憑證還給我,所以要葉德光等人將款項匯到黃國隆、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江淑靜、林金女、吳雪雲及陳毅銘等人帳戶,以讓我向林昆正等人贖回憑證,再由蔡慧君、顏小棋及梁馨予等會計師進行簽證,將該等憑證之受益人轉為葉德光等人」、「(問:你為何要對葉德光等人謊稱他們是國庫債券受益人,而楊雅裕、陳仁宏等人則為代理人?)在我的騙術裡面,葉德光、葉德財及葉子豪等人就是清算國庫債券後的受益人,而我就是營造我和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楊雅裕及陳仁宏等人就是共同執行業務,到時候所清算的國庫債券款項都是大家共享的,而且我會營造大家都是一家人的氣氛,藉以取信他們,且告訴葉德光等人要有代理人的制度,以利日後開拓業務之用」、「(問:...你在97、98年間購買前述古玉之資金來源為何?)當時的資金也是向資金提供者所拿取的」、「(問:你有無強迫顏小棋與妳有親密關係?你拍下該等親密關係之影像時,有無對顏小棋進行強迫等行為?)我絕對沒有強迫顏小棋與我發生親密關係,我與她是有感情的,另外我並沒有在她非自願的情況下,強迫拍攝我與她的親密行為」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第63至66頁背面、第67頁背面至第68頁背面)。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7月15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張景棠提供之臺北區支付處『支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檢視表』影本資料1份)是我偽造的...」、「前示資料中登載『聯絡人:洪憲明』是我所編撰的,該『聯絡電話:0000-000000』係我請公司人員辦的門號,用以記載在偽造的資料上,但是該門號平常並沒有使用」、「(問:據本站調查瞭解,前述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係由蔡慧君申登使用;你竟在前示資料登載該門號,顯示蔡慧君對於你偽造臺北區支付處文件等情事全然知情,對此你作何解釋?)如前述,『聯絡電話:0000-000000』係我請公司人員辦的門號,用以記載在偽造的資料上,但是該門號平常並沒有使用,SIM卡由我保管,目的係用來詐騙資金提供者,以避免他們打偽造的資料檢視表上的聯絡電話去查證,但是該門號是不會有人接聽,但至少不會是空號,比較不會穿幫」、「(問:你為何要對外聲稱你母親王維憶已往生?)我在資金提供者詐騙過程中,我表示我並非王維憶所親生的,我的生母已經往生,作為博得資金提供者之同情」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四第72頁正背面、第78頁)。

⑹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9月9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問:你為何要對外宣稱你隨身攜帶的筆記型電腦是公家配發給你的電腦?所謂『公家』係指為何?)因為我會帶去葉子豪那邊以離線方式假裝上網到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下稱:支付處)的官網,並以自行製作的支付處光碟的假資料秀給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被害人看,讓他們誤信我真的有上網到支付處的網站,再配合支付處等偽造之有價證券,使他們信以為真。另外,所謂的『公家』就是指支付處」、「(問:你在詐騙葉德光等被害人期間,曾否指示顏小棋傳送有關你對被害人謊稱之國庫債券、金融投資等不實業務之進度,及你因努力於前述業務而病入膏肓之簡訊內容?詳情為何?)有的,這些簡訊內容確實是我親自撰寫的,有時是顏小棋在開車時,我以她的手機來傳簡訊,或是我先將簡訊打好,再傳送到顏小棋的手機,並指示顏小棋將簡訊傳送給被害人,以增加我對葉德光等人所聲稱的可信度」、「(問:前述你以顏小棋的名義傳送簡訊給葉德光等被害人,該等被害人回電給顏小棋時,顏小棋如何回應?)顏小棋會依照我的指示,有時候哭著騙人家聲稱帳記錯了,以至於業務進度受到阻礙,或是我的身體為了業務,搞到身體狀況不好,有時會指示顏小棋向資金提供者謊稱我人正在中心(即支付處)、在忙。總而言之,就是顏小棋會依照我的各項指示,向被害人說謊以取信被害人」、「(問:陳春銘、林政彥及劉哲人在99年9月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均陳述,你和顏小棋詐騙其等期間,會以口頭及傳送電話簡訊等方式,告知其等有關中央國庫債券清算、期貨投資等相關業務之辦理情形,是否如此?除顏小棋配合你之外,尚有何人配合你?)是的,但顏小棋都是依照我的指示回話給他們...」、「(問:據陳顯揚於99年9月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陳述『李溢洋向我宣稱他是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亞太經濟事務小組團召集人,劉憶如立委是他的學姊...』是否屬實?)是的」、「(問:99年9月7日陳俊良調查筆錄告以要旨『你在詐騙他期間,曾介紹一位擔任富邦投顧副總經理的何薇玲(臺北人),並表示該名女子係從事外資操作業務。何薇玲除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與陳員聯絡外,並曾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發簡訊給陳員,並表示她在外資查驗中心做事,何女並要陳員匯款至連亦姍的帳戶內』,是否如此?何薇玲真實身分為何?)是的,何薇玲是我編造的人,當時是我指示顏小棋假扮何薇玲與陳俊良聯繫,並傳簡訊給陳俊良,藉以取信他進而匯款到我所使用之連亦姍在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戶。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是我以前使用的號碼,而0000-000000與行動電話門號是顏小棋以前使用的號碼,後來交給外傭使用」、「(問:據王研麗於99年9月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陳述,顏小棋回電話給她時表示,李溢洋在醫院進行化療,且嚴重發高燒不能接聽電話,另據本站調查你並無罹患任何癌症;顏小棋為何會如此聲稱?是否係因你所指示而為?)類似這樣的謊言,我確實會指示顏小棋這樣回話...」、「(問:張景棠於99年6月11日接受本站調查時陳述『李溢洋在詐騙過程中,向我及太太許智瑄聲稱,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分別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身份執照,李溢洋介紹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分別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身份執照時,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亦承認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身份執照,我及我太太許智瑄因此更相信李溢洋』,是否如此?對此你作何解釋?)這樣的謊言是存在的,也曾表示顏小棋是全國會計師甄試第一名,也曾向葉德光他們表示過梁馨予是精算師,但我應該沒有向他們表示過蔡慧君是會計師或精算師等身分,因為不適合。但我確曾虛構協助我有關中央國庫債券、金融投資業務的阿杰、阿達、阿美(MAY)等人物,並向張景棠、葉德光等人表示這些虛構人物都是會計師」、「我確實曾當著當著顏小棋的面向陳顯達他們介紹她是會計師,而且是全國會計師評鑑第一名」、「我會在偽造的有價證券等文件散落在車上,或是有客人在的時候,我把資料放在大衛道社區大樓10樓客廳的桌上向客人解說,所以顏小棋是會看到我所偽造的有價證券等文件,另外,顏小棋在我詐騙資金提供者的這段期間,也依我的指示為我說了不少謊言。再者,我在大衛道社區大樓10樓客廳向客人解說央債業務時,會將我所偽造的有價證券等文件放置在的桌上,所以蔡慧君可能也會看過該等資料」、「(問:你有無指示葉德光、林政彥配合你以有關從事國庫債券清算業務、金融高獲利投資等不實的說詞,並利用你所提供之偽造有價證券,對外招攬他人投資,並朋分利益?)絕對沒有,他們兩人是非常嚴重的受害者,因為他們倆人都是信任我的說法,且對於我所提供的偽造文件不疑有他,才會幫我向他人借錢供我使用」、「(問:經本局陸續對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陳顯達、王研麗、林政彥等數名被害人進行查證瞭解,你、顏小棋及蔡慧君等人明知並未從事任何金融投資業務及正常收入,竟一再對外向不特定被害人宣稱經營智利鑫漢公司及倍利鑫漢公司,並偽造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臺灣集中保管作業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價證券、公文書等文件資料,以配合你等所聲稱從事中央國庫債券清算之行政院0214專案等業務之說詞;期間,又指示顏小棋、蔡慧君假扮會計師、證券經理人,並以口頭或傳送電話簡訊等方式告知前述不實業務進度,致使葉德光等被害人誤信而挹注總計10億元以上之大量資金供你等使用,致使被害人損失慘重,對此你作何解釋?該等資金流向為何?你各給顏小棋、蔡慧君多少好處?)是的,當初因為要解決我的資金缺口,所以就向資金提供者謊稱,我是從事高獲利金融投資業務,遂能以高利息償還債款,後來資金缺口越來越大,為了能延緩債權人的催債,以及向資金提供者借得更多的資金,才開始偽造支付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文書等文件,藉以取信資金提供者,以讓其等將借款轉成我的中央國庫債券清算業務之投資款,因此才會越騙越多,受害人一直增加...顏小棋所說的一切謊言,也都是配合我的指示辦理,但蔡慧君只是依照我的指示,向資金提供者收款、負責銀行往來業務及登載我與資金提供者相關資金往來的會計帳冊」、「(問:你既然沒有正當職業及收入,如何償還你允諾之高利及本金?)就是這樣才會造成惡性循環而無法自拔,也就是我只好一直編造謊言,繼續向他人借錢,以不讓謊言被戳破,另外我向資金提供者所取得的資金,也都是拿來付息及償還債款;但因為我向數名資金提供者聲稱中央國庫債券清算業務就會順利在99年4月15日撥款下來,但實際上根本無法支付鉅額的款項,所以才會在4月14日逃匿」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第165頁背面至第166頁背面、第167頁背面至第170頁)。

⑺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9月23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

在被顏錦坤等人擄走時,包括手機及筆記型電腦都被這幫人所取走;因為我擔心之前我留存在筆記型電腦、手機內之與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及梁馨予等人大量的性愛影像會遭歹徒作為威脅顏小棋、蔡慧君及黃鈺真等人的工具,所以在顏小棋來見我時,我向顏小棋表示若遭司法單位查緝時,就要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及顏小棋等人要告訴司法單位她們當初與我發生性愛關係,並聲稱被拍成影像期間,都是被逼的,以免被那些歹徒拿這些性愛影像威脅。另外,我之前持用的N95手機裡都存有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及梁馨予等人傳給我的曖昧簡訊,這一點可以證明我和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及梁馨予等人都是兩情相悅,並沒有逼迫之情」、「(問:據本站調查瞭解,你曾將蔡慧君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登載在你所偽造之『支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檢視表』上面,並當作不存在之臺灣銀行公庫部聯絡人『洪憲明』的聯絡電話,為何如此?你除將該電話號碼登載在該資料檢視表外,尚作何用途?)我當時為了要取信資金提供者,所以才會偽造該文件,但因我從網路上下載的表格格式上有所謂的連絡人、連絡電話等欄位,所以我就去找一支沒有曝光的手機來使用;我當時有先問蔡慧君有無新的電話使用,蔡慧君向我表示她剛好有一支新的行動電話號碼,另外在將該電話登載在『支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檢視表』,並交給張景棠、葉德光等資金提供者時,向其等表示目前現在公家電話號碼都是『0980』開頭的手機型節費系統,另外我為了防範資金提供者去查證,有叫他們不要打該支電話確認,因為這會涉及內線交易」、「(問:你先前一再聲稱前示帳冊均登載你向資金提供者吸收的資金,及償還(或支付)給資金提供者的實際往來情形,且登載內容均實在,惟依你前所述...顯示該帳冊內容並非完全屬實,對此你作何解釋?)這本帳冊是可以如實反映出當日所有資金進出的流程,但不一定是我與資金提供者實際資金往來有關,因為蔡慧君會將我說的每一句與資金有關的話,即登載在日記簿及帳冊中,以利於往後回憶之用,所以才會有如此的情形」、「(問:據吳雪雲於99年6月11日接受本站調查時指述,你於94年5月至99年4月間,與顏小棋、蔡慧君2人向她聲稱經營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公司,並從事高獲利之金融投資業務,以招攬吳女投資之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公司相關清算業務,期間並提示偽造之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中央銀行國庫支票、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轉帳憑單、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申請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券所有人名冊等數種有價證券、公文書、私文書等文件,藉以取信吳女,致使其陸續挹注資金,致生4,480萬元損害。另你等詐騙吳雪雲期間,以需要銀行帳戶作為收受投資獲利為由,要求吳女提供其在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

00000〉供李溢洋等人收受其他被害人資金之用,對此你作何解釋?)吳雪雲所言實在...」、「(問:據林玉敏於99年6月11日接受本站調查時指述,95年8月間起,你透過吳雪雲向林玉敏聲稱,你操盤投資獲利良好,每投資100萬元,每月〈或每年〉可固定獲利30萬元;期間,你並向林女出示偽造之國庫支票,致使林女誤信並投入資金而生395萬元之損害;另你以需要帳戶作為存提支用為由,要求林女提供銀行帳戶及空白支票供你使用,林女遂提供其在合作金庫文心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及其在合作金庫文心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支票存款帳戶之支票,計44張供李溢洋使用;對此你作何解釋?)林玉敏所稱是實在的,她確實有造成損害,所以期間我有幫她支付房貸利息,且也有記在帳冊中」、「(問:據林金女於99年6月11日接受本站調查時指述,你於98年間起,自稱其係財政部官員,並由顏小棋配合你向其招攬投資高獲利之清算國庫債券業務;期間並提示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文件,致使林女誤信並陸續交付款項而生3409萬9000元損害;對此你作何解釋?)林金女所稱實在...」、「(問:據張景棠於99年6月11日接受本站調查時指述,你於97年4月間起,配掛偽造財政部職員證,並向其夫婦謊稱其係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票券保管交割業務承辦人員,另自稱其經營倍利鑫漢公司,並偽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中央銀行國庫支票、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轉帳憑單、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申請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券所有人名冊等數種有價證券、公文書、私文書等文件,邀集張景棠夫婦挹注鉅額資金共同投資你0214專案業務,另又由顏小棋、蔡慧君2人除配合你前述作為,並假扮會計師或精算師,致使張景棠夫婦誤信並陸續交付款項而生2715萬5000元損害;對此你作何解釋?)我對於詐騙他們的手法沒有異議...」、「(問:據許廣浩於99年7月8日接受本站調查時陳述,你於98年12月間,為向許廣浩支借資金,竟向許員謊稱你係財政部官員在從事國庫債券清算業務,並出示偽造之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及臺灣銀行等文件,且聲稱前開業務再填補一些款項後即可獲利1,308億元,藉以取信許員,而讓許員誤信你等人事後有能力還款,進而將款項及藝術品借給你等人,而你等人則交付支票供許員擔保,詎該等支票事後大都無法兌現,致生許員3000萬元損害;對此你作何解釋?)許廣浩所言實在,我沒有意見」、「(問:據陳卉云於99年7月8日接受臺中市警察局偵五隊詢問時陳述,你於98年間起,與顏小棋向陳女招攬投資高獲利之清算國庫債券業務;期間並提示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文件,致使陳女誤信並陸續交付款項而生2509萬元損害;對此你作何解釋?)陳卉云是林金女的女兒,當初是先認識林金女後才認識陳卉云,我與陳卉云的往來,就是我前述與林金女往來的情形」、「(問:據陳顯達、陳顯揚及陳春銘等人陸續接受本站調查時指述,你、顏小棋2人於95年1月間起,即對其等聲稱你們是經營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公司,並從事高獲利之金融投資業務。你等人先以高額借款利息向陳顯達等3人吸收資金,事後再招攬陳顯達等3人將資金轉而投資你等人所經營之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公司相關清算業務,期間並提示偽造之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中央銀行國庫支票、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轉帳憑單、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申請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券所有人名冊等數種有價證券、公文書、私文書等文件,藉以取信陳顯達等3人,致使其等陸續挹注資金而致生9901萬5022元損害;對此你作何解釋?)陳顯達、陳顯揚及陳春銘等人所言均實在」、「(問:據林政彥於99年9月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指述,約於95年2月間,你先以高額利息向林政彥借款,之後因為借貸的款項陸續有未依約給付情形,在林政彥向你催討借款後,你則佯稱這期間所借的錢都是用在國庫債券的投資,乃要林政彥認購你所處理的國庫債券及股票,另外當國庫債券未能兌現時,你又以其他方式要其繼續支持、投資,又以患有癌症來博取林政彥的同情,並要林政彥相信你完成你的畢生願望,處理完成國庫債券的清算事宜,你一直以國庫債券即將完成、一定可以完成,鉅額的利潤即將到手,林政彥因而無法中斷投資並繼續提供資金支持你的業務,最後致生逾1億元之損害,該等損害除他本身提供資金給你外,另有他胞弟林春湧(原名林楠翔)及胞姐林蕙燕匯給你的部分,另尚有其依你指示匯款給廖珍珠、胡村及曹文種等人的部分;對此你作何解釋?)有關詐騙手法的部分,這部分我沒有異議,但我在96年間才知道有林政彥這個人,但實際接觸林政彥的時間是97年1月間,之前都是與黃茂森往來,黃茂森當時僅向我聲稱他背後有一群醫生團的金主,因為直到資金周轉困難,才會與林政彥接觸,並向他聲稱不實的國庫債券業務,藉以拖延還款的時間...」、「(問:據王研麗於99年9月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指述,你於96年10月間起,即提供印有『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平台』的名片給王研麗、林昆正,並配戴財政部之識別證,向其等表示他是從事金融債券整合業務,主要係將債券轉換成股票,但是要將該等股票變現,需要經過繁複的手續,不僅要支付很多規費及租稅,並且要支付很多錢打通主管單位的關節,所以需要向要他們先借錢繳納該等費用,等手續完成,他們即可以當時市價7折的價格購得所指定的股票,為此你並要求林昆正開立證券集保帳戶以供你將股票匯入,他們遂陸續依你指示提供資金供你等使用,惟事後才知悉係一場騙局...?)我是在96年間才知道有林昆正、王研麗夫婦他們,但實際接觸他們夫婦的時間是97年1月間,我之前都是與黃茂森往來,黃茂森當時僅向我聲稱他背後有一群醫生團的金主,直到資金周轉困難無法償付時,才與林政彥、徐清良及林昆正夫婦接觸。有關我詐騙林昆正、王研麗的手法部分,確實如此...」、「(問:據陳俊良於99年9月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指述,你93年12月間起,即向陳員謊稱你在經營財政部的外圍公司,專門協助財政部不方便以官方身分處理的業務,並聲稱你是股市外資操作員,另外你又介紹擔任富邦投顧副總經理的何薇玲,何女表示她在外資查驗中心做事,並要陳員匯款到連亦姍帳戶內,該筆款項係要作為外匯的保證金,如此,你才可以讓資金解套,也才有錢還給他,致使陳員誤信而陸續交付款項供你使用...你作何解釋?)有關詐騙手法的部分,這部分我沒有異議...」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卷八第2頁背面至第8頁)。

⑻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5月3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

:今日你於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有看過筆錄才簽名」、「(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自始自終並未實際開設『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及『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2間公司,你只是對外宣稱你開設2間公司從事金融投資業務,以方便你向他人借錢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這些投資人為何沒有去查這2家公司是否存在?)有些投資人或許會去查,但我會馬上加計利息還他們錢,或說並購併了,所以投資人認為我如果要詐騙,也沒有必要付這麼高的利息,所以就繼續相信我」、「(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為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曾到證券交易所知公開網站,下載即時股票行情交易資料,再加以變更該等資料,以符合成你向對外宣稱所持有或已轉讓予他人證券之交易資料,之後,將該等資料出示或傳真予投資人或債權人,以配合你向投資人或債權人展延債務之說詞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以前述模式誆稱及偽造付款憑單、支付憑單、轉帳憑單、付款單據、國庫支票及政府公文等文件,做為取信投資人及債權人而取得之資金約在3至5億之間,正確的金額你均詳細記載於我與債權人及投資者之往來帳冊內,若要計算詳細金額,需要請你的會計顏小棋、蔡慧君實際核算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於調查站提示: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柒-1:

證件『證件』、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柒-2:證件『證件』〉你於調查站供稱,調查站所示之財政部證件均是偽造的,你是利用Photoshop等電腦軟體合成以製作該偽造證件,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我所稱之清算業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於調查站提示:李溢洋扣押物編號貳拾壹:光碟片〉你於調查站供稱,調查站所示之財政部光碟片確實是你偽造的,你是利用Photoshop等電腦軟製作圖片後,印製在光碟標籤紙後黏貼至光碟片上,而光碟片的內容即為你偽造之付款憑單、支付憑單、轉帳憑單、付款單據、國庫支票等之電子檔案,再將該等電子檔案燒錄製光碟片中,偽造目的如你前述,係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及你所稱之清算業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於調查站提示: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捌~1:公文書『偽造』〉你於調查站供稱,調查站所示偽造之台北區支付處之印鑑卡、轉帳憑單、有權人員識別碼申請書、付款憑單、電子支付連線作業執行要點、受理申請閱卷須知及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等文件均是你所偽造無誤,你是事先在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網站上下載該等資料之電子檔後,再利用Photoshop等電腦軟體來模仿製作該等書類之格式,而該等文件上之印鑑,則是你查閱台北區支付處之年報以瞭解該等機關之職員及組織後,再製作該等文件上所需之關防及職章,以完成該等書類,偽造目的如你前述,係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及你所稱之清算業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於調查站提示: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捌~4:公文書『偽造』〉你於調查站供稱,調查站所示偽造之台北區支付處之公文均是你所偽造無誤,你是事先在網路上搜尋政府部門之公函,在依照你需求加以變造,經Word繕打後再貼到Photoshop之電腦軟體再複印出來,以完成該公文書類,偽造目的如你前述,係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及你所稱之清算業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於調查站提示: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1: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2: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3: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9: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8: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

10: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13: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11: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7: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

4: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5: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6:集保公司資料、李溢洋扣押物編號參~12:集保公司資料〉你於調查站供稱,調查站所示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集保結算所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系統操作手冊、債券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授權書等文件均是你所偽造無誤,你是事先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網站上下載該等資料之電子檔後再加以變造,偽造目的如我前述,係藉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及你所稱之清算業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是曾以清算業務即將完成為由,宣稱只要投資人協助挹注印花稅、簽證費及保證金等款項,即可讓該等清算業務順利完成並高達1,388億之獲利之說詞,以使投資人繼續提供資金供你運用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確實將前述債權人或投資人所提供之空白支票,向金主或地下錢莊借款,以做為資金周轉之用,而該等債權人或投資人亦同樣使用你所提供之空白支票向金主或地下錢莊借款,以做為資金周轉之用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為何這些投資人或債權人願意提供他們的空白支票給你們?)因為他們相信我」、「我確實有使用這些投資人的空白支票,並向我這邊的金主王忠信及向宋先生做票貼,他們給我錢後,我就將這些投資人的空白支票交給他們,至於黃明和的部分,係因為葉德光三兄弟拿他們土地向他們借錢,借完錢後,再給我投資,我並沒有介紹黃明和給他們」、「(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及梁馨予並無經算師的資格,顏小棋也沒有會計師執照,但當時為取信葉德光等人相信我所稱清算國庫債券等業務,而交付鉅額投資款給你,因此你才會騙葉德光等人表示你及梁馨予有經算師的資格,顏小棋有會計師執照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所以顏小棋、梁馨予明知你向這些投資人做不實的陳述,礙於你是老闆的身分,所以也都不作聲?)是」、「(問:對於你上開行為可能構成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是否認罪?)我認罪」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一第108頁、第110至114頁)。

⑼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6月15日偵查中證稱「(問:是

否認識林政彥?)認識。與他是朋友借貸關係」、「(問:認識徐清良、王研麗、林昆正、徐靖等人?)認識」、「(問:提示偽造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文件,是否都是你偽造的?)是」、「(問:是不是佯稱『行政院開發基金第0214准兼營投信機構第七號專案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全系統商總通構業務』等名義騙取他人金錢?)開始是向他們借錢,後來是因為用上述名義向債權人騙取金錢,希望能展延票期及增加額度」、「(問:這些偽造的國庫支票及文件、印章何來?)我從網站上下載後,再以電腦合成的」、「(問:對於向財政部函詢結果,上述票券都是假的有無意見?)沒有」、「(問:林政彥是否知道上開票券是假的?)當時應該不知道」、「(問:你是透過林政彥去找徐清良、王研麗、林昆正、徐靖等人?)是,是透過黃茂森找到林政彥的,再由林政彥找其他的人」、「(問:黃茂森與你關係?)朋友」、「(問:黃茂森是否知道這些文件票券是假的?)不知道,是99年4月14日收到我的簡訊後才知道的」、「(問:黃茂森有無匯款至你的帳戶?)有」、「(問:為何偽造的文件中你要把林政彥、黃茂森列上去?)這樣才能取信於他們」、「(問:你提供他們匯款的帳戶何來?)蔡慧君台中商銀西屯分行、蔡慧君三信銀行、蔡慧君台中中小企銀、蔡慧君台新銀行逢甲分行、連亦珊台中商銀西屯分行、連亦珊合作金庫衛道分行、黃國隆合作金庫、黃國隆日盛銀行、黃鈺真台銀、黃鈺珍三信銀行、吳雪雲台銀西屯分行,其他的我就沒有記清楚。顏小棋與連亦珊的支存帳戶其中有台新銀行,是用來做票貼使用的,其他的帳戶也記不清了」、「(問:該些帳戶是你叫你的員工開立的?)是」、「(問:林政彥與黃茂森有無與你一同參與詐騙?)沒有」、「(問:97年1月初是不是有到嘉義市的廢棄木工廠與林政彥等人見面?)有,我帶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一起去的」、「(問:黃茂森與林政彥是誰連絡他們去的?)我與黃茂森連絡,再由他連絡林政彥他們」、「(問:事先有無向黃茂森說上開之行政院開發方案之事?)去之前他們就知道了。因為黃茂森說他的金主是林政彥、林昆正他們,因為票貼的利息很高,金主想要了解我們是做什麼,我就叫黃茂森找他們來,我再把內容說給他們聽」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3520號卷第122至124頁)。

⑽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6月2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

:今日於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有看過筆錄才簽名」、「(問:你是否有向投資人或債權人佯稱你患有癌症?)有,因為當時我理光頭,我跟債權人吳雪雲說我有癌症,希望她能同情我,所以她就比較不會追問我金錢的流向,我就將頭髮理光,後來葉德光也問我為何要理光頭,我才順便說我有癌症,目的也是希望他們同情我,且我後來告訴葉德光,說我的受益人寫他,目的是為了借錢方便」、「(問:你事實上有無罹患癌症?)沒有」、「(問:是否有假借倍利鑫漢等公司及持國庫債券的名義,向被害人借取投資基金?)是,這部分的被害人,台南有黃茂森及林政彥等人,另外中部有黃正忠、吳雪雲、許智瑄,苗栗三義有葉德光家族」、「(問:事實上你是否有以倍利鑫漢等公司的名義投資及持有國庫債券?)都沒有」、「(問:是否於被害人跟你催討金錢時,你跟他們表示,因為涉及內線交易,請他們不要查證?)有,因為一開始我是以票貼的名義向他們借錢,後來以投資債券的名義向他們表示延期時,並要將債券過戶給他們,我才會佯稱這會涉及內線交易」、「(問:你偽造這些國庫債券等資料的地點?)是在臺中市○○○路000號19樓之l」、「(問: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等人是否常在臺中市○○○路000號19樓之1出入?)沒有」、「(問:上開等人是否有看到你偽造這些國庫債券?)沒有看到我製作,但顏小棋比較容易看到成品,因為她是我的司機,可是她沒有問」、「(問:既然顏小棋等人都知道你跟這些投資人講的內容,及提供的票券都是不實在的,為何還要協助你領錢、過票?)他們知道我的狀況,但也相信我願意去還款」、「(問:你當時是否有任何的生財工具可以還款?)沒有」、「(問:既然沒有,你如何還款?)繼續以債養債的方式去還款」、「(問:所以顏小棋等人也知道你沒有任何生財工具可以還款,而是繼續以債養債的方式來還款?)應該是知道」、「(問:是否為了拖延並取信債權人胡桂花,所以要顏小棋以假哭等情緒,向胡桂花表示,蔡慧君此次失誤會害你無法順利完成『0214清算業務』?)是,是我要顏小棋這樣說的」、「(問:顏小棋也明知沒有『0214清算業務』,為何還要對胡桂花這樣說?)是我叫她這樣做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第12至13頁)。

⑾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於99年7月6日偵查中供稱「(問:今

日於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有看過筆錄才簽名」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第110頁);於99年7月15日偵查中供稱「(問:調詢筆錄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調查員有無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詢問?)沒有」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四第85頁);於99年8月12日偵查中供稱「(問:今天調查站借提出去有無遭不法取供?)沒有」、「(問:對今天借提出去有何意見?)沒有」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四第175頁);於99年9月9日偵查中供稱「(問:今天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調查員有無對你不正訊問或強暴脅迫?)沒有」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第197頁)。

⑿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99年9月2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

:今日於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有看過筆錄才簽名」、「(問:今日於調查站詢問時,是否確認被害人遭詐騙的金額,及你帳冊記載不一致情形?)是,但我覺得被害人講遭詐騙金額與我帳冊記載之金額差不多,只不過認知有不同,因為我是以誰跟我接觸為準,就將之記載在帳冊上,至於該人所引介的投資人,我也擺在其帳下,例如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我是放在同一帳目,另外他們還引介胡桂花、林洪鈞、陳仁宏、楊雅裕等人跟我投資,所以就擺在一起,另外吳昌運及黃明和的部分也放在一起,所以會有重疊」、「(問:你何時搬到臺中市○○○路000號10樓?)...應該以我購買臺中市○○○路000號10樓的時間為準」、「(問:當時你的餐廳是否已經結束營業而搬到環中路?)是」、「(問:你搬到臺中市○○○路000號10樓時,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也同樣搬到臺中市○○○路000號15樓?)應該是我在買臺中市○○○路000號15樓時,他們應該就搬進來了」、「(問:你與連亦姍是否住在臺中市○○○路000號10樓?)是,但我大部分的時間會在臺中市○○○路000號19樓進行偽造作業」、「(問:為何後來發現偽造的資料都在臺中市○○○路000號10樓?)應該是顏小棋等員工於99年4月14日發現我不見後,從15或19樓搬下來的」、「(問:梁馨予是否原來在你們餐廳任職,後來因為生產於97年4月間留職停薪,並於98年3、4月間復職?)是」、「(問:你是否也在梁馨予、蔡慧君,顏小棋、黃鈺真等人的面前,跟相關投資人介紹他們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資格?)他們應該會在場,不過我不會當面介紹,他們只是站在旁邊」、「(問:顏小棋等人明知他們不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資格,你這樣介紹時,他們為何沒有提出質疑?)因為可能基於情感上的因素及我應對的技巧,所以他們沒有當面或事後對我提出質疑」、「(問: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明知他們不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資格,又奉你指示跟相關投資人拿錢、支票或珠寶,並給投資人簽署文件,是否確有此事?)有」、「(問:對於黃鈺真供稱,曾在臺中市○○○路000號10樓看到你以電腦偽造銀行的印鑑,你並詢問她跟真的像不像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我在臺中市○○○路000號19樓的書房製作偽造的支票時,來不及收拾,黃鈺真當時的情緒很糟,問我可否先回去,所以有看到這些資料,至於在10樓,我沒有印象,但我在10樓的書房確實會留一些偽造的資料」、「(問:對於梁馨予供稱,你偽稱他具有精算師資格時,她覺得很不妥,但又不敢質問你,所以問顏小棋,而顏小棋稱『大哥做事有他的方法,我們就照做』,並要她幫你度過這個難關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對於梁馨予很抱歉」、「(問:你是否也有要求投資人匯錢到連亦姍的帳戶?)有」、「(問:對於黃鈺真,蔡慧君等人供稱,他們跟投資人所拿的錢,有時也會交給連亦姍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現金只要提領的時間超過下午3點半,我會叫他們先拿回家裡,放在我的衣物間,而衣物間是連亦姍睡的房間,我就會提醒連亦姍裡面有錢,而這些錢在隔天早上8點許,蔡慧君就要拿去銀行存」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八第13至16頁)。⒀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我給黃茂森

這4張支票就是在97年1-3月間,是同時偽造完成的,我是一起交給他的」、「我交付給陳顯達他們的是2456號卷一的55頁,偽造時間都是在97年1-3月」、「黃正忠的部分,我向他行使的部分...都是在97年1-3月偽造的同一個版本」、「我沒有交付任何國庫支票給張景棠夫妻」、「我向葉德光偽造的國庫支票...是用簡訊發送給他的,偽造時間...就是第二批偽造的時間點」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227頁背面、第229頁、第232頁背面至第234頁);又於本院本審104年2月10日審理時證稱「我承認有向編號8林政彥、9林昆正夫婦、10徐清良行使如12863號偵卷5第130頁的國庫支票影本及部分公私文書的行為,我是在同一個時間、地點,一次偽造向黃茂森、林政彥、林昆正夫妻行使之用的國庫支票,而且我向他們行使的時候,他們都是同時在場」等語(見本院本審卷四第70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連亦姍之陳述 ║╚═════════════════════════════════╝

證人即共同被告連亦姍於99年5月30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約於89年間在李溢洋於雲林縣斗六市開設的錄影帶出租店任職之後開始交往,92年間李溢洋結束錄影帶出租店業務後,我帶著兒子和李溢洋搬到臺中開始同居,因為我沒有工作,我與兒子的生活開銷都是由李溢洋支付。李溢洋的員工都稱呼李溢洋為『大哥』,稱呼我為『大嫂』」、「(問:妳或李溢洋有無罹患癌症?)沒有」、「(問:李溢洋係從事哪些業務?收入來源為何?辦公處所及居所各位於何處?)李溢洋...在臺中市上安路經營餐廳饕心精緻料理,約2、3年後李溢洋結束餐廳營業,之後李溢洋...表示想要再開一家餐館,所以餐廳的員工...繼續留任,讓他們在我與李溢洋同居之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的樓上(15樓)試菜,該址並充作員工的宿舍。李溢洋另外買下隔壁棟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該址處有一些字畫、木雕、石雕等收藏品,當成平常李溢洋接待客人的地方」、「蔡慧君曾經有7、8次依李溢洋的指示把現金交給我暫時保管,金額大約在數十萬元左右,我代為保管現金的時間都很短,大約幾小時到隔日,蔡慧君或李溢洋就會把託我保管的款項取走」、「(問:妳本人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係何時開立?該等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係由何人保管使用?用途為何?)我在92年間以我個人名義在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開了1個帳戶,原本要給饕心餐廳使用,所以我就把該帳戶的存摺及印鑑交給李溢洋保管使用;後來李溢洋又表示需要1個帳戶使用,我就把我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的個人帳戶存摺及印鑑都交給他使用」、「李溢洋員工的薪水,是李溢洋把員工薪資總額和員工薪資表給我以後,我再依照薪資表的金額把薪資交給員工」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46號卷第44頁正背面、第46至47頁)。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小棋之陳述 ║╚═════════════════════════════════╝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小棋於99年5月30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李溢洋他是我93年間進入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的老闆,連亦姍是李溢洋的女朋友,我們都稱呼她為老闆娘,蔡慧君是我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的同事,她比我早進入該公司,負責採購業務,黃鈺真與梁馨予都是我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的同事,2人都負責外場工作,95年間我到李溢洋位在○○○路000號10樓之3住所工作時,蔡慧君、黃鈺真及梁馨予也進入該地址工作,其中蔡慧君負責記帳及與銀行間往來業務,黃鈺真因為身體狀況不佳,所以多半只負責接待客人的業務,梁馨予則負責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原有員工的伙食採購」、「連亦姍為李溢洋的女朋友,2人並沒有結婚生子,但連亦姍育有1子。在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時,連亦姍有負責發放員工薪資」、「我依照李溢洋指示,向黃正忠收到現金後,會交給公司會計蔡慧君,讓蔡慧君將現金存入黃國隆於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蔡慧君於臺中商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連亦姍臺於中商銀行西屯分行帳戶等3個帳戶內,李溢洋會指示將帳戶的款項拿去支付其指定的即將到期之支票票款。另外有時我也會受李溢洋指示,代替蔡慧君將所收到的現金直接拿到銀行去支付即將到期的支票票款,或依他的指示匯到他所指定的帳戶」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三第16頁背面至18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小棋於99年6月24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問:...你在93年間進入李溢洋開設的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時,職稱為何?負責業務為何?)剛開始我是應徵擔任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的外場人員,之後李溢洋將我升任為副店長、店長、副理...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的登記負責人原本為李建謀,但後來因為該咖啡坊經常被檢舉,導致李建謀常必須從台北南下處理,李溢洋向我表示,這樣對李建謀很不方便,但李溢洋說他自己不能夠擔任負責人,所以就把咖啡坊的負責人改成我」、「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於95年間停業後,李溢洋每月仍支付20至30萬元的薪資給員工」、「李溢洋是以向葉德光、黃正忠、陳顯達等人取得的款項來支付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員工的薪資」、「(問:你在99年5月30日接受本站調查時供述,蔡慧君負責記帳及與銀行間往來業務,該等業務內容為何?係何人指示蔡慧君處理前開業務?)由於李溢洋資金往來非常複雜,經常記不清楚而責怪我弄錯,所以我要蔡慧君把每天支票、資金往來情形,登記在帳冊上...我會把我每天經手的支票或資金往來登記在簿子上,再由蔡慧君登錄在帳冊上,當時蔡慧君都是在李溢洋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的居所內記帳」、「(問:你與蔡慧君交往關係為何?有無私人恩怨?你是否為蔡慧君的主管?)我是在93年間進入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後才認識蔡慧君,後來也和蔡慧君、黃鈺真等人一同住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處所。我與蔡慧君沒有私人恩怨,我確實是蔡慧君的主管」、「(問:你身為蔡慧君的主管,負責督導或指示蔡慧君哪些業務?)我名義上雖是蔡慧君的主管,但實際上並沒有督導或指示蔡慧君的業務,我只是會傳達李溢洋的指示給蔡慧君,要她去辦理銀行往來業務」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二第191至192頁背面)。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小棋於99年7月1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益育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270萬元)99年1月27日李溢洋持該張270萬元支票向何健祿朋友調用現金,另外李溢洋曾向胡桂花允諾絕對不會讓益育企業有限公司跳票,所以當天才會急著將款項匯入益育企業有限公司在合作金庫的甲存帳戶中,以讓它順利兌現」、「(問:承前,既然李溢洋當初開立益育企業有限公司的支票給何健祿友人,主要目的是向他調用現金之用,然而你卻打電話向胡桂花哭訴『蔡慧君此次失誤會害李溢洋無法順利完成0214清算業務,蔡慧君一定會被李溢洋責罵』等語,且該支票當日也沒有未兌現之情形,對此你作何解釋?)該通電話內容是李溢洋要我打電話給胡桂花講這些話」、「我知道該紙支票和清算國庫業務沒有關係,只是當時李溢洋要我這樣跟胡桂花說,我就依李溢洋的指示跟胡桂花這樣說」、「我雖然知道李溢洋要我代轉達他的話、代傳簡訊的內容,都是不實的,但因為我知道李溢洋短期內也還不出錢,所以我只好配合李溢洋,依他的指示對資金提供者做出前述說法」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第47至48頁背面)。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小棋於99年9月9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93年間我剛到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工作後不久,李溢洋曾要我以何薇玲的身份撥打電話給陳俊良,並要我表示我在外資查驗中心做事,李溢洋當時向我表示是因為欠了陳俊良錢,需要稍為拖延一下還款時間,所以拜託我配合假扮何薇玲」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第187頁背面)。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小棋99年5月31日偵查中證稱「(問:是

否有替李溢洋傳簡訊給相關投資人,表示相關的投資業務進行情形?)李溢洋會用簡訊打好後傳到我的手機,並會問我是否有收到簡訊,我問過這簡訊要做什麼,李溢洋會叫我發給特定的投資人,我就照發」、「(問:是否知道今日又有被害人吳雪雲、林玉敏、陳春銘、陳顯揚、彭賢淳等人向警方報案,表示被詐騙近2億元?)我知道這些投資人,且借錢給李溢洋,但李溢洋每個月會給他們l萬至2萬元不等的金額」、「(問:你與李溢洋於感情上或身體上是否有密切情形?)我與他有家人般的關係,也與他有身體上的密切接觸」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一第97至98頁)。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慧君之陳述 ║╚═════════════════════════════════╝

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慧君於99年4月30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於96年畢業於僑光技術學院財政金融系夜間部,畢業前於92年12月即進入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工作...擔任早班工讀生,後升任組長、主任等職務,95年間...老闆李溢洋遂將公司遷到台中市西屯區○○路0段000號...

並未對外營業,一段時間後即停止營業,我在追隨李溢洋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從事金融業務工作,以迄至今」、「我於92年12月5日進入進入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工作後,李溢洋於咖啡坊的老闆,係從事督導工作,但他對外宣稱係在日盛銀行工作,收入來源主要是咖啡坊的收入,95年間公司搬遷他處並結束營業後,李溢洋即從事金融投資事業,並以此為其主要收入...李溢洋的辦公處所及居住所均在臺中市『大衛道社區大樓』內,住址為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另員工宿舍則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李溢洋亦於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設立有私人招待所,專門接待朋友客戶之用」、「李溢洋在95年間所從事『金融投資事業』係指他對我宣稱在日盛銀行工作,要我辦理銀行往來業務」、「我則幫助李溢洋處理一些業務,包括跑銀行整帳、領錢、匯款及送客戶支票等業務」、「(問:為何妳、顏小棋、梁馨予等人協助李溢洋之業務不能對外透露?)李溢洋在我們剛到公司時有提醒,說他的工作是和銀行高層接觸,交辦的業務沒有必要跟人家講」、「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於95年11月間即辦理歇業後,對內我們還是以原咖啡坊的名義從事金融投資業務,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於歇業前,我即秉承老闆李溢洋指示辦理金融業務裡的會計、出納,包括會計帳的記帳整理、現金提領等工作,我的業務是向副理顏小棋、老闆娘(連亦姍)和李溢洋負責」、「我常聽李溢洋與投資人電話討論融券、融資」、「(問:前述妳所負責之會計、出納等業務,究係如何對顏小棋、連亦姍及李溢洋等人負責?)我製作的會計帳簿、現金進出情形,顏小棋、連亦姍及李溢洋常主動向我瞭解資金現況」、「(問:顏小棋、梁馨予、黃鈺真及妳等人係於何時起,即受雇於李溢洋?詳情為何?)我係於92年12月5日公司設立開始即進入工作,以迄至今,顏小棋、梁馨予、黃鈺真等人在我後面進來公司服務的,他們93年3月以後才陸續受僱於李溢洋的」、「(問:顏小棋、梁馨予、黃鈺真究係協助李溢洋從事哪些業務?)顏小棋於公司擔任副理職務,類似李溢洋的特別助理,幫助李溢洋負責每天支票出入詳情,督導稽核下屬業務。梁馨予擔任公司採購、交通等業務,黃鈺真當時患有憂鬱症,僅是幫忙協助李溢洋辦理瑣事」、「(問:妳前述『顏小棋幫助李溢洋負責每天支票出入詳情,並督導稽核下屬業務』,係指哪項業務的支票出入詳情?...)顏小棋幫助李溢洋負責每天支票出入,係指要兌付支票的明細,所謂『督導稽核下屬業務』屬業務」係指顏小棋要看我的帳目有無核實」、「(問:連亦姍與李溢洋關係為何?其係為李溢洋處理哪些事務?)連亦姍與李溢洋係同居關係,我們都以大嫂或老闆娘稱呼連亦姍,她為李溢洋提供銀行帳戶供投資人匯款、協助了解現金出入及帳務狀況」、「我在招待所協助接待客戶,有聽李溢洋在和投資人陳顯達、葉德光等人談話時有提到成立倍利鑫漢及智利鑫漢等公司」、「在李溢洋從事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不法情事期間,顏小棋雖掛名公司副理,實際擔任李溢洋特別助理角色,負責覆核會計帳、支票稽核及外面客戶聯繫工作;另外,連亦姍也會以老闆娘身份,在平時向我瞭解現金進出及會計帳情形」、「(問:李溢洋係如何向投資人收取款項?該等資金係由何人調度、使用?有無製作帳冊資料?)李溢洋與客戶間資金或支票,大都透過我或黃鈺真、梁馨予、顏小棋等員工向投資人收取款項,該等資金由李溢洋調度、使用,並由我製作帳冊資料」、「(問:除李溢洋外,連亦姍及顏小棋是否曾指示妳相關資金調度事宜?)除李溢洋外,連亦姍及顏小棋會指示我從李溢洋運用的人頭帳戶裡調度相關資金」、「(問:妳等向投資人收取投資現款後,係交由何人保管?)我等向投資人收取投資現款後,係交由李溢洋或李溢洋特別指定交給連亦姍保管」、「我於99年4月14日上午9時接到李溢洋之電話,要求我去臺灣銀行西屯分行提領全部款項,我約11時5分至銀行提領350萬元現金面交給李溢洋」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至6頁)。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鈺真之陳述 ║╚═════════════════════════════════╝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鈺真於99年4月30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我畢業於臺中家商商用資訊科...約於93年應徵進入由李溢洋擔任負責人的饗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先後從事外場及廚房等工作...後來要我到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10樓之3李溢洋的住所,依他在便條紙上所書寫的指示,幫他處理一些文書及打雜的工作」、「李溢洋除了前述開設饗心精緻料理咖啡坊之外,另外有我聽他說有跟銀行簽署合約操作金融商品,因為該業務有資金需求,所以李溢洋請員工找親友出資投資,李溢洋會給予月息7%之利息。李溢洋的辦公處所及居所主要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另外李溢洋亦以我的名字購置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當成員工宿舍,又以其胞弟李建謀名義購置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當作招待所,作為招待投資人及舉辦說明會之處所」、「我平時都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休息...李溢洋有事時才會請我下去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幫忙,我大部分的時間是替李溢洋處理一些文件的分類、整理資料,並曾替他登打一些投資人的帳號、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印象所及,好像有數十名投資人,另外顏小棋負責替老闆李溢洋開車,與李溢洋一同外出,蔡慧君負責作帳及跑銀行匯款,梁馨予早上會負責去菜市場買菜,之後才到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幫忙」、「我曾跟隨李溢洋到對街『衛道新世界』社區找陳顯達,他是李溢洋的投資人,當天李溢洋跟陳顯達有簽署一些文件,我看到該文件上有『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的字樣」、「我只有在李溢洋找投資人到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的招待所開說明會時,有聽過李溢洋在向投資人說明業務的進度及辦理簽證等情事」、「(問:李溢洋係如何向投資人收取款項?該等資金係由何人調度、使用?有無製作帳冊資料?)李溢洋向投資人收取款項,都是他自己以電話聯絡,至於要投資人匯款帳戶,李溢洋曾經向我及蔡慧君借用我們的銀行帳戶,供他使用,我提供我所開立的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及臺灣銀行西屯分行的帳戶給李溢洋」、「我在幫李溢洋整理資料時曾看過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這兩份文件」、「李溢洋曾出示1張某支付處的藍色或綠色通行證給投資人看,並聲稱他有該通行證才能進出該支付處」、「黃正忠、陳春銘及陳顯達父子...許智瑄、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人是常來李溢洋19樓招待所的客人,所以我猜測他們應該是投資人;另外我曾於99年4月初在李溢洋10樓的客廳遇到許克強帶著1位律師來談財務問題,要求李溢洋在99年4月15日之前償還款項數千萬元,若延至4月底,償還金額將提高至1億元,我當場有看到該名律師在擬1份協議書,由李溢洋在其上簽署,故李溢洋99年4月14日向我提起他最近會出事,我即聯想到應該是這件事。林政彥是南部的醫生,我曾與老闆李溢洋、顏小棋南下找他,在國道某休息站碰面」、「許智瑄係經營水晶買賣,其先生張景棠,兩人曾經在青海路開設水晶專賣店,後來結束營業,99年4月14日案發後,我才聽許智瑄表示她將店面結束所得餘款項都借給了李溢洋」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152至155頁背面、第157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鈺真於99年6月8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問:...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處所係於95年10月間登記於妳名下;據李溢洋於99年5月31日接受本站調查時供稱,該建物係由他提供資金購買,是否如此?為何要登記在妳名下?李溢洋購買該處所之資金來源究係為何?)...我於93年間進入李溢洋所經營之餐廳工作後不久,因李溢洋誆稱與太太感情不佳,想要與我交往,...因而與他發生過性關係,後來李溢洋表示他想購買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之房屋,但不方便登記在他自己名下,同時為了表示對我的照顧,所以將該房屋登記在我名下,自備款都是由李溢洋付的」、「(問: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究係協助李溢洋從事哪些工作?)公司員工都稱連亦姍為『老闆娘』或『大嫂』,公司有收到錢或蔡慧君自銀行領錢回來,李溢洋會指示蔡慧君拿去交給『大嫂』連亦姍,員工薪水也都由連亦姍負責發放,但我因長期留職停薪,所以並不包括我的薪水;顏小棋是李溢洋貼身助理,常隨李溢洋外出處理公司事務,也負責督導覆核蔡慧君的會計、出納業務,並負責與投資人聯繫之業務;蔡慧君負責記帳、跑銀行、轉帳、匯款等業務;梁馨予主要負責廚房業務,包括採買、料理以及記錄採買的帳,並支援李溢洋招待膳食的公關需求,偶爾幫李溢洋開車」、「(問:承前,『公司』係指為何?另『公司有收到錢』係指為何?)李溢洋所原經營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後來雖然結束營業,以投資理財為主,但公司仍延用原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的員工,員工均聽李溢洋的指揮,我們也仍習慣稱自己的工作環境為『公司』;至於『公司有收到錢』,是指李溢洋的投資客戶繳交的款項,李溢洋會分別指派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或我前去他所指定的地方向客戶收取,我曾向廣哥、黃正忠、茂哥等人收過款項,李溢洋或顏小棋會指示我收到錢之後交給顏小棋,或交給蔡慧君處理,或到某銀行交給蔡慧君處理,或拿到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交給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及我等人有時會陪同李溢洋到投資人住居所,我記得有1次是到苗栗地區葉德光太太開的美容院去,有1次是到葉子豪的住所,但均是由李溢洋單獨向投資人解說相關投資業務,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及我等人則在遠處等候,並未詳細聆聽李溢洋的解說內容」、「(問:李溢洋等人以偽造之有價證券、公文書等文件向投資人詐騙,所獲不法款項之流向為何?)李溢洋等人以偽造之有價證券、公文書等文件向投資人詐騙,所獲不法款項之流向,詳情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李溢洋、連亦姍2人生活極為闊綽,李溢洋平時收集了很多藝品,擁有多部名車,訂製西服多達100多套,連亦姍時常採買高級名牌包包、衣飾等物,亦時常出國旅遊;每年6月,李溢洋都會以替連亦姍慶生名義,招待員工到高級飯店住宿、旅遊,以及到新加坡旅遊」、「我曾經(詳細時間我已忘記)在李溢洋10樓書房內,看到李溢洋以電腦及彩色雷射印表機印出蓋有大印的文件,我當時曾懷疑李溢洋為何要自行印製該物品而詢問李溢洋,李溢洋告訴我他有得到支付處授權,所以可以自行印製國庫支票,並在電腦上示範給我看」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一第196頁正背面、第199至200頁)。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梁馨予之陳述 ║╚═════════════════════════════════╝

證人即共同被告梁馨予於99年4月30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係彰化建國技術學院國貿科畢業...於94年間...到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擔任外場服務人員,後該咖啡館於95年間結束營業後,轉至臺中市○○路0段000○0號改從事中央廚房的餐點業務,於98年4月間轉至臺中市○區○○○路000號10之3李溢洋辦公處所,我負責採買總務業務,據我所知,李溢洋係從事邀集有錢人進行投資之業務,現場沒有公司名稱,純係李溢洋的個人辦公室,後99年4月中旬李溢洋與連亦姍、顏小棋等人無預警結束辦公處所業務」、「(問:李溢洋係從事哪些業務?收入來源為何?辦公處所及居所各位於何處?)李溢洋係從事餐飲業及邀集有錢人進行投資之業務,辦公處所均在臺中市『大衛道社區大樓』內,分別為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另外公司人員也曾依李溢洋的指示送餐到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1樓,供李溢洋的朋友用餐」、「(問:你前述『李溢洋係從事餐飲業及邀集有錢人進行投資之業務』之期間各為何?)前述『李溢洋係從事餐飲業及邀集有錢人進行投資之業務』之期間,據李溢洋表示餐飲業只是他的興趣及副業,主要仍係在邀集有錢人進行投資之業務」、「我至臺中市○區○○○路000號10之3李溢洋辦公處所上班時,除負責採買總務業務外,尚負責傳送文件及開車陪同老闆李溢洋外出洽辦業務」、「(問: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等人於何時轉至臺中市○區○○○路000號10之3李溢洋辦公處所上班?各負責哪些業務?)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等人在我到臺中市○區○○○路000號10之3處所上班前,即有在該處所上班,至於其等負責之業務分別為︰顏小棋負責處理文件;蔡慧君主要處理匯款業務;我與黃鈺真則負責送件」、「(問:除妳、顏小棋、蔡慧君及黃鈺真等人協助李溢洋處理招攬投資業務外,尚有何人配合李溢洋?)除我之外,顏小棋、蔡慧君及黃鈺真等人也會協助李溢洋處理招攬投資業務,其中蔡慧君主要處理匯款業務,我與黃鈺真則負責送件,至於處理文件的部分則為顏小棋負責」、「(問:妳前述妳與黃鈺真所負責送件之『文件』係指為何?)我與黃鈺真所負責送件之『文件』係指曾送達給投資人陳顯達的牛皮紙袋文件,我也送過內裝現金,金額約1至10萬元不等到臺中市中港路與五權路交叉口的財神當舖告知當舖內的人員表示係李溢洋要交給當舖老闆的金錢」、「連亦姍...是李溢洋的太太,連亦姍也會提供銀行帳戶供投資人匯款,公司的員工薪水也都是連亦姍發放的,據我所知,連亦姍、黃國隆、顏小棋、蔡慧君及黃鈺真等人均提供個人帳戶供李溢洋使用」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167至169頁背面)。

╔═════════════════════════════════╗║上揭供述證據具憑性信之說明 ║╚═════════════════════════════════╝

三、核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彼此間均無怨隙,均不致故為不利於被告本人或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其等所述關於被告李溢洋等人如何對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陳俊良等人所為之前揭犯行,復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詳述如下:

㈠關於被告李溢洋、連亦姍為同居共財之男女朋友,其等於上

開時、地如何經營「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如何僱用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蔡慧君92年12月起受僱、顏小棋93年3月間起受僱、黃鈺真、梁馨予2人均自93年間起受僱;梁馨予於97年至98年3月間因生產而留職停薪,於98年4月1日起復職),該咖啡坊於95年間結束營業後搬遷至臺中市○○路0段000號,並未對外營業,又被告李溢洋、連亦姍於93年底遷入被告李溢洋購置後登記在胞弟李建謀名下之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居住;被告李溢洋另於95年底以被告黃鈺真名義購買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房地作為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等員工居住之宿舍;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於上揭其等受僱參與犯罪期間,由顏小棋負責銀行支票過票、照會、退補、兼任李溢洋司機,駕車搭載李溢洋外出與被害人會面、向李溢洋彙報所有之支票兌付情形、及對參與投資之被害人發送投資進度虛偽不實之簡訊等事務;蔡慧君負責至銀行辦理存提匯款、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及登錄帳冊、支票簿等事務;黃鈺真、梁馨予共同負責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李溢洋住處或19樓招待所內接待被害人、或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珠寶事務等情,分別據被告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供承明確,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綦詳,且有臺中巿政府104年1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上開餐廳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見本院本審卷二第262至271頁)、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名冊1份附卷(見2456號他卷一第73至74頁)、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扣案(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陸-5)、及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登記於李建謀名下)、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登記於黃鈺真名下)、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登記於黃國隆名下),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7(登記於李建謀名下)等不動產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黃國隆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黃鈺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12863號偵卷一第142至172頁、191至195、201至207頁)、李建謀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見上開偵卷二第5至10頁背面)等資料、扣案之由被告蔡慧君製作之帳冊可證。

㈡關於被告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及證人黃國隆、李建謀

、江淑靜、林金女、吳雪雲、李鑫鴻、陳毅銘等人於上開期間內分別提供如附表四所示帳戶資料予被告李溢洋,供作被害人匯款帳戶使用等情,業據被告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及證人江淑靜、林金女、吳雪雲、李鑫鴻等人分別陳述在卷,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4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9905793號函附被告蔡慧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臺中商業銀行(下稱臺中商銀)西屯分行99年4月19日中西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附連亦姍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19日三信銀業字第00000000號函附黃鈺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臺灣銀行西屯分行99年4 月14日西屯營字第00000000000號附吳雪雲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被告蔡慧君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花旗(臺灣)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復興分行99年4月9日(99)政查字第31457號函所附李偉有限公司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證人黃國隆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以上資料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77至112頁);證人黃國隆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被告蔡慧君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大雅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五股褒仔寮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被告連亦姍之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被告黃鈺真之三信商業銀行(下稱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證人江淑靜之郵局南投三和郵局郵政劃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被害人林金女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被害人吳雪雲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證人陳毅銘之合作金庫黎明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以上資料見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二第201至202頁、第203背面至219頁、第221背面至226頁背面、第230至231頁、第233至239頁、第241至249頁、第250背面至267頁、第269至276頁、第278至281頁、第283至284頁、第285背面至293頁背面、第294背面至296頁、第297背面至303頁),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0年5月12日中法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黃鈺真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蔡慧君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案外人李建謀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9至117頁);臺中商銀西屯分行100年1月24日中西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連亦姍帳戶、蔡慧君帳戶之完整交易明細紀錄、合作金庫中清分行100年1月17日合金中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李建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0年1月12日西屯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李建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一第5至75頁背面、第85至109頁、第113至115頁)在卷可稽。

㈢被告李溢洋自93年間起,至99年4月14日因本案逃匿時為止

,並無罹患大腸癌、骨癌等疾病;被告連亦姍於上開期間內亦無罹患子宮頸癌等疾病乙節,此據被告李溢洋、連亦姍供述在卷,並有澄清醫院99年7月9日澄高字第990298號函附李溢洋病歷資料(見12863號偵卷三第19至41頁背面)、李溢洋、連亦姍2人之就醫紀錄(含診斷代碼中英文對造)1份可稽(見追加起訴卷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局卷一第39至47頁),可知被告李溢洋、連亦姍於93年間起至99年4月間並未罹患大腸癌、骨癌或子宮頸癌之情事;又被告李溢洋未曾擔任過財政部官員,亦未曾任職於政府金融管理機關,其向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佯稱其經營之「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2家公司,及其交付予被害人之部分文書上所載之「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查核結果,為「經查本部公司登記資料檔案,尚無『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智利鑫漢金融交易整合服務有限公司』相關登記資料可稽」等情,有經濟部100年1月24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78頁),且被告李溢洋亦供承:上開公司均屬虛構,並未做公司登記等語,堪認被告李溢洋所稱之倍利鑫漢公司、智利鑫漢公司、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均不存在,而係被告李溢洋所虛構。

㈣被告李溢洋如何分別於97年3月間某日時、98年11月2日前之

某日時,均在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辦公室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上網搜尋相關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以電腦內之Photoshop軟體模仿製作及合成偽造印文、關防等方式製作如附表三編號1至42、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6所示之有價證券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等情,業據被告李溢洋供述明確,復經本院前審勘驗99年5月7日扣押物查核無訛,有本院前審102年12月17日、24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上更㈡卷二第118頁至第122頁背面、154頁至第172頁背面),並有上述扣案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之彩色影本附卷足憑(見本院上更㈡卷三全卷),及上開偽造國庫支票成品、及尚未填載面額之空白支票半成品等物扣案可證。觀諸上揭偽造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上記載之「簽發日期」,其中如附表三編號1至42部分均為97年間(本院按:編號42上雖未記載「簽發日期」,惟其右上角記載「中華民國97年03月29日」),其餘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6部分均為98年間,且分別記載之存款戶名、受款人、面額、付款人中央銀行國庫局等內容,均為被告李溢洋所虛捏;前揭支票上蓋有中央銀行、財政部國庫局等機關印文,及被害人陳顯達、張景棠、許智暄、葉子豪、葉德光、葉德財、林錦五、黃茂森等人之印文或簽名於其上,均為被告李溢洋所偽造;且上開國庫支票均非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所簽發,至其支票格式、財政部國庫局等機關印文非真正,及被害人陳顯達、張景棠、許智暄、葉子豪、葉德光、葉德財、林錦五、黃茂森等人之印文或簽名,係被告李溢洋以電腦軟體套印被告陳顯達等人在文件留下之印文或簽名偽造而成等情,亦據被告李溢洋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坦承明確(見前揭偵查卷宗及本院上更㈡卷二第118頁至第122頁背面、第155頁至第172頁背面)。再經原審法院囑託行政院中央銀行鑑定扣案之國庫支票真偽結果,認「來文附件二所示各項資料,編號7-2-3上圖及案關國庫專戶存款支票與本行所訂之格式不符」,有中央銀行100年1月31日台央庫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123頁);又囑託財政部國庫署轉送中央印製廠鑑定扣案之中華民國國庫支票及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等物真偽結果,認「本廠承印各銀行支票均採有價證券專用紙張印製,且版面圖紋均以線條方式呈現。該批扣押物之支票用紙與本廠有價證券專用紙不同,且版面圖紋均採網點印刷方式表現,顯非本廠印製」,有財政部國庫署100年2月15日台庫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署100年2月15日台庫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之中華民國國庫支票樣張,及中央印製廠100年2月25日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鑑定結果附卷可稽(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170至174頁)。衡以如附表七編號3、6、8至11、13至18所示被害人黃茂森等人均指述被告李溢洋等人係持上開偽造或虛捏之不實資料交付或出示後,被害人始信任不疑,可知被告李溢洋等人對被害人行使如附表三編號21、35、

36、39、40、16、41、9、及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偽造有價證券之時間,應分別為上揭偽造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上所載「簽發日期」。則依被告李溢洋等人向被害人黃茂森等人分別行使前揭偽造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上所載之「簽發日期」,分別為「97.03.20」、「97.06.23」、「97.03.17」、「97.03.17」、「97.03.11」、「97.03.17」、「97.03.07」、「97.6.26」、「98.11.16」,足認被告李溢洋係先後2次,分別於97年3月7日前之97年間某日之同一時地、及98年11月16日前之98年間某月日之同一時地,均利用電腦、印表機等設備下載相關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以電腦內之Photoshop軟體模仿製作及合成偽造印文、關防等方式製作而成後,再各於上揭如附表三編號21、35、36、39、40、16、41、9所示偽造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上所載「簽發日期」前之97年間某月日分別持之向被害人黃茂森、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林政彥、林昆正夫婦、徐清良、黃正忠等人行使之;繼於上揭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偽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上所載「簽發日期」前之98年間某月日持之向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林洪鈞、彭賢淳、楊雅裕、胡桂花、陳仁宏等人行使之。

㈤至證人吳雪雲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被告李溢洋曾經拿國庫支

票給伊看過云云(見原審卷三第117頁背面);證人即被害人陳卉芸於原審證稱:被告李溢洋有拿1張國庫支票正本給伊及伊母親林金女看,李溢洋沒有特別說是真假,就說那個國庫支票可以領錢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21頁背面、第123頁);另證人林玉敏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李溢洋有在吳雪雲住處內向伊提示包括臺灣銀行、中央銀行等行庫的支票取信於伊云云(見12863號偵卷二第155頁);又於偵查中證稱:

李溢洋從98年開始,有拿國庫支票給伊看,伊當時也看不懂,但都信以為真云云(見上開偵卷七第186頁)。惟證人吳雪雲、林金女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均未指述被告李溢洋有行使偽造國庫支票之情事,且證人陳卉芸於99年7月8日調查站調查時係證稱「李溢洋曾拿很多文件給我看,因我看不懂所以沒有仔細看清楚」等語,而衡諸一般人之記憶能力,距離案發時間愈遠,對案情之記憶應愈模糊,則證人吳雪雲、陳卉芸於距離案發時間較遠之原審審理時,容有記憶不清之情事,其等所為此部分陳述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尚難採為不利被告李溢洋等人之認定;另如附表三、三之一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其中並無證人林玉敏所指述之「臺灣銀行」、「中央銀行」等行庫支票,且證人吳雪雲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亦未指述被告李溢洋有行使偽造國庫支票之情事,自難遽信被告李溢洋在吳雪雲住處向林玉敏行使之不實文件中包含偽造之國庫支票,證人林玉敏此部分陳述尚無從採為不利被告李溢洋等人之認定。至被告李溢洋於原審100年2月16日準備程序時雖供稱伊有給許廣浩看國庫支票、有提供電子作業放行單、國庫支票予林金女觀看云云,惟證人即被害人許廣浩、林金女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中均未指訴被告李溢洋有對其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溢洋確有此部分行使偽造之國庫支票犯行,自難信被告李溢洋此部分陳述屬實,尚無從採為有利或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㈥另證人楊義雄於100年1月19日原審審理時固證稱「(問:提

示99年7月6日扣押物編號伍-2,你所稱黃茂森拿出來的一疊資料是不是有現在提示的國庫支票?)有,這就是我在調查站所說雷射反光的支票,同疊資料還有財政部的文件,我看完之後,黃茂森就收回去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0頁),惟被告李溢洋係於97年3月7日前之97年某月日偽造如附表三所示有價證券,而黃茂森係於96年12月24日向證人楊義雄出示不實文件,已見前述,此時被告李溢洋尚未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有價證券,可知黃茂森出示之不實文件中應不包含如附表三所示中之某張偽造有價證券;又綜觀證人楊義雄所述如附表七編號4之陳述內容,可知黃茂森出示不實文件時,尚有趙展佑、趙格笙等人在場,而依當時同時在場之證人趙展佑於本院上訴審100年9月13日審理時係證稱「(問:為何匯款到連亦姍的帳戶?)當初黃茂森是我舅舅告訴我,他跟他的朋友李溢洋給他一筆類似在集保中心的股票,需要人頭去把股票移轉出來,所以需要一些錢,要我直接匯錢給他」、「(問:匯的金額是250萬元整?)對」、「(問:你舅舅有無拿什麼文件給你看?)有,相當多,拿出集保中心股票的明細,有一些是集保中心蓋過官房印章的文件」、「(問:有無類似國庫支票的東西?)沒有」等語、證人趙格笙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舅舅有無拿什麼文件給你看過?)讓我們簽的文件,集保中心的一些證件、要簽名的一些資料」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三第269頁正背面、第271頁背面),核證人趙展佑、趙格笙所述,與本案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參-1「集保公司資料」文件夾內放置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票(債券)過戶轉讓申請書」、「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記載內容「機構名稱: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法定接管帳戶(兆豐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茂森、債權相對人李溢洋」部分)內有被害人趙展佑、趙格笙、楊義雄等人在「使用者姓名欄」及「印鑑戳記欄」內簽名(申請書日期為96年12月24日、25日、28日)等資料相符,足認證人楊義雄於原審審理時所為此部分陳述,容有誤記之情事,亦無從採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㈦至被告李溢洋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偽造之國庫支票中,有

未記載付款機關名稱及代號者、有未記載受款人者,未符合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事項,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云云。惟按國庫支票,非票據法上之支票,而為指示證券之一種,執票人行使國庫支票所載之權利,與其占有該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自係有價證券(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566號判決參照);又按偽造有價證券,不以市面本有此證券,及有價證券內所載之商號或發票人為要件,只須所偽造者具有證券形式,足使人誤信為真實者,即屬偽造有價證券。故偽造有價證券,乃以假借他人名義,作為具有有價證券形式之證券,足使人誤信為真者,即屬成立,並不以事實上真有此證券及證券作成人之存在為要件。再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當行為人提出偽造或變造之有價證券,本於該有價證券之內容有所主張,即足成立,並非必待有價證券交付對造持有、保管,甚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方能構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2、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6所示偽造之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成品及半成品,其記載內容詳如附表三、三之一各編號所示,則被告李溢洋在其上虛捏支票號碼、發票日、存款戶名、受款人、金額、付款行為中央銀行國庫局、機關章印文,又該支票上分別有被害人陳顯達、張景棠、許智暄、葉子豪、葉德光、葉德財、林錦五、黃茂森等人之印文或簽名,可知本案上揭偽造之國庫支票成品及半成品,其中偽造完成者,均具備民法第710條規定「指示他人將金錢給付第三人」之指示證券形式要件,自屬偽造之有價證券,被告李溢洋此部分辯解,無從採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㈧按所謂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

性,以為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重要事項之證明者而言,故不論係影本或原本,若有上述文書之性質,均屬文書之範疇。又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使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惟社會上一般人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其為真正之危險時,仍難謂其非公文書。而刑法上所稱之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其印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04號、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李溢洋等人如何於96年1月起先後向如附表七編號1至21所示被害人分別行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或公文書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陳俊良等人分別證述明確;且被告李溢洋如何在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上網搜尋相關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以電腦內之Photoshop軟體模仿製作及合成偽造印文、關防等方式所製作如附表二所示或扣案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公文書等情,亦據被告李溢洋供述無訛;而依如下臚列之調查結果,可證被告李溢洋等人所交付或出示之資料均係偽造或虛捏之不實資料:

⑴上揭物品中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民事執行

處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裁定公示等法院公文書所載內容,皆屬虛偽不實,其上所示之臺中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等機關關防,及「法官林慧貞」、「書記官劉易柔」、「書記官林蓮女」、「書記官高楚安」職章等印文,均屬偽造乙節,業據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覆:「並未核發如來文所示之通知」;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覆:「無核發來文附件之通知,亦查無該附件上甲乙丙處所示之印文」;及臺北地院民事庭函覆:「本院民事庭並未使用來函附件所列『民事裁定公示』例稿,其上大印亦非本院使用或傳票、通知書所套用之印信;書記官之職章亦非本院林蓮女書記官所有」等語明確,並分別有上開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1月25日中院彥民執科字第65號函、100年1月25日士院景執科新字第39號函、100年2月1日北院木文澄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一第120、123、129頁),且有前揭被告李溢洋偽造之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2份、民事裁定1份;臺北地院關防印文8紙、臺北地院民事裁定3份、民事裁定公示1份;士林地院民事裁定4份、民事執行處通知書1份、郵務送達公文封5個、刑事簡易判決1份及關防印文2紙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捌-5);上揭物品中,冠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名義公文書,均非該機關製作繕發,而係其冒用公署名義所制作;及該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名義文件內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承辦人職章及業務戳章等印文均非真正,亦經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於99年5月1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在調查站所提示之文件都是偽造的,因為相關文件的章都是用電腦列印,內容也不實,我們單位相關承辦人的印文也是偽造的,紙張的格式也不對,其餘同調查站所述;所提示的國庫支票也是偽造的,因為我們單位服務的對象為公家的行政機關,不包括金融行庫,每個公家機關都會編列預算,以支付公家的開銷,公家機關若要辦理付款行為,必須開立付款憑單,經我們審核無誤後,依付款憑單所述開立國庫支票或匯款方式付款給受款人,且付款憑單會有機關的代號及名稱,我們也會建檔代號及名稱;調查站所提示的付款憑單格式與公家機關向我們請款的付款憑單格式有點雷同,但章不對。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往來的對象都是由公家機關開立付款憑證給我們,我們機關審核後,再依他們的指示依法付款給該機關所指定之受款人,受款人可能是私法人或自然人;另外被告所偽造的紙張有浮水印,我們機關所使用的紙張不會有浮水印,而偽造的承辦人職章格式也不符,蓋的位置也不對,停車證也是假的」等語(見2456號他卷二第86至87頁),並有證人莊瑩洲提出之真正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格式各

1 份附卷可參(見2456號他卷二第84、85頁)。另本案被告李溢洋交付被害人葉德光以掩飾其詐術內容之開會通知書1紙,經送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鑑定結果,認「所附開會通知書,並非本處所繕發」,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99年4月7日台支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3至115頁)。又原審將扣案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業務概況、付款(轉帳)憑單待辦理由單等文書(如99年5月7日扣押物清單編號玖-36、玖-44之文書),囑託臺北區支付處鑑定結果,認「來函所附之業務概況係摘錄本處年報資料所拼組而成;至付款(轉帳)憑單待辦理由單所列文字與本處『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之書表格式不盡相符」,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100年1月25日台支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5頁);此外,原審將上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付款憑單、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國庫收支連線系統有權人員識別碼申請書等文書,囑託行政院中央銀行鑑定結果,認「附件一內以『甲、乙、丙…」等序號標示之印文,均非本行所使用之圖記或職章」,此有中央銀行100年1月31日台央庫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可參(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123頁)。由上可知,上開公文書內所示機關關防,專指表示上開公署,而各該公文書內所示公務員章印文,係專指公務員資格,均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且均係用來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自屬公印文。則被告李溢洋擅自在其以電腦製作列印且內容均為虛捏之上揭公文書中,偽造上開公署關防及公務員承辦公務使用之印文於其上,偽造完成以各公務機關名義作成之法院裁定、通知書、及冠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名義等公文書,自足生損害於法院及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⑵上揭物品中之冠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名義之各式私文書,

,均非該機構製作繕發,而係其冒用其名義所制作等情,此經證人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副理唐奐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集保公司非公家機關,調查站所提示之文件均為偽造,被告應該是從集保公司的網路下載相關表單,就表單進行一些變造,包括表單的格式及內容,另外也虛造一些該公司沒有的表單,另外該表單上之承辦人印文均是偽造的,因為該公司雖有那些員工,但均未承辦偽造表單上的業務,印鑑也不符合;集保公司之交易對象只限參加人,主要為證券商、票券商、上市櫃公司,或者具有上開性質之金融機構,或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可的參加人,例如退輔基金、財政部等;集保公司與倍利鑫漢公司、智利鑫漢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等語(見2456號他卷二第60、61頁);又經證人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組組長黃德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除同唐奐所述外)99年2月23日有民眾打電話至集保公司,詢問有無叫黃德平之人,並說我們是否有出具文件,我請民眾傳真過來,發現該資料是偽造的,因為該表單是將該公司之『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作業申請書』的表頭拿掉,相關文字由他們自己載明,至於內容有也差異,另外在有價證券配發機構簽章欄上,一般是申請人要蓋自己機構的印章,不會是集保公司的章,我們配發的標的是股票等有價證券,不是該偽造文書所載的『94央債甲六』,因為這是中央銀行保管的標的,我向民眾說明這是偽造的,民眾說會自行處理...」等語(見上開他卷二第61頁),並有證人唐奐於上該偵查時提出之真正之集保中心稽核室印鑑樣張、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作業申請書(代傳票)樣張、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債券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3紙、存卷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代理清算銀行約定書等私文書附卷(見上開他卷二第54至58),及證人黃德平提出之苗栗林姓民眾(按即被害人林洪鈞)送請鑑定之開會通知單傳真影本及真正之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作業申請書(代傳票)樣張、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作業申請書(代傳票)、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作業申請書(代傳票)-債券專用等私文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總經理簽名式樣、集保結算所稽核室章戳式樣各1份附卷供參(見上開他卷一第7至12頁)。則上開私文書均係被告李溢洋自行偽造,李溢洋並偽造該機構代表章印文(即『臺灣集中保管所股份有限公司印』)、承辦人印文、稽核室章戳於其上,而各該私文書所載內容又均為被告李溢洋虛捏而得,偽造完成後復有加以行使者,自足生損害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⑶上揭物品中之冠有合作金庫名義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見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242),係該行庫每年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及揭露於年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經該行比對原函附件與96年年報揭露之內容,其中簽署日期、版面編排方式顯有不同,應屬經被告李溢洋變造之私文書一節,有合作金庫100年1月28日合金總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真正之96年年報1本附卷可參(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9頁及附件文書);又冠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240)、美元票券送存媒體檔案格式(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312)、交易資料(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135)、無摺存入憑條存根(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139、玖-244)等私文書,經原審囑託臺灣銀行西屯分該行鑑定結果,均係偽造等情,有該行100年1月31日西屯會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49頁)。至上開函覆內容固未就上開私文書究係偽造或變造予以明確區分,惟依上開無摺存入憑條存根所載日期對照本案被害人吳雪雲、葉德光等人之匯款紀錄、存入帳戶之交易明細等資料,可知被害人吳雪雲、葉德光於該日均未為無摺存款,顯見該憑條存根並非該行有權制作人員所出具,確係被告李溢洋所偽造。

⑷上揭物品中之冠有臺中商銀名義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等私

文書(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143),經原審囑託該銀行鑑定結果,認「鈞院函示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玖-143)影本,該回條格式及內容與本行96年11月起所使用之回條(詳如附件)比對,其匯款金額欄位及代理人欄位之文字內容不同,且其匯款種類、匯款人、附註等欄位及表格下方注意事項、印製日期之文字內容欠缺」,有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0年2月1日中稽業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53頁),且依上開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所載日期對照本案被害人之匯款紀錄、存入帳戶之交易明細等資料,可知被害人吳雪雲、葉德光並無於該日從事上述匯款行為,顯見該匯款申請書回條並非該行有權製作人員所出具,確係被告李溢洋所偽造。

⑸上揭物品中之冠有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信

託基金公開說明書(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218)及交易稅後盈退款項明細影本1紙,經原審囑託該公司鑑定結果,認「㈠依公開說明書封面觀之,⑴未於封面記載刊印日期,顯有不符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6條第11款所規定應於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記載刊印日期。⑵所附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標題『寶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然『寶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為正式基金全稱,本公司有於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標題載明基金名稱全名之作業原則,亦即正確應為『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故封面上之標題名稱顯有違誤。綜上疑點可知,本次所附之公開說明書封面影本不符本公司作業及相關準則規範,且無刊印日期既無法核對其內容真偽或正確與否,亦可認為應非本公司所編製。㈡交易稅後盈退款項明細影本:經確認並非本公司任一作業所出具之文書,應非本公司所製作書件,亦無法確認其內容真偽」等語,此有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9日寶信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可稽(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60至61頁),可知被告李溢洋確有偽造此部分私文書犯行。

⑹上揭物品中之扣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代理清算銀行印鑑卡

影本1紙、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等私文書,經原審囑託合作金庫鑑定結果(原審所發函文誤載「西屯分行」,應係「西臺中分行」),認「所附之傳票尚有四張係屬本行衛道分行。本分行查無鈞院上開函文所附文書之正本,應無此等交易存在。另各該代收入傳票係本行98年度所用之匯款申請書樣式之第二聯,惟各該代收入傳票上之『收付款章』非本分行使用之印文」,有合作金庫西臺中分行100年2月16日合金西臺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可參(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143頁),可知被告李溢洋確有偽造此部分私文書犯行。

⑺上揭物品中之冠有日盛銀行、臺灣銀行之存款存額餘額證明

申請書,經原審囑託行政院中央銀行鑑定結果,該銀行覆以:「附件一內以『甲、乙、丙...」等序號標示之印文,均非本行所使用之圖記或職章」等語,此有中央銀行100年1月31日台央庫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可參(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123頁),顯見上開私文書並非經有權制作人所為甚明。又上揭物品中冠有合作金庫、元大銀行、兆豐銀行等名義之存款餘額證明申請書,亦為被告李溢洋所偽造等情,業據被告李溢洋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該等文件也是我所偽造的,文件格式都是由我自行設計的,至於文件上有關臺灣銀行的標誌及關防,都是從臺灣銀行網站上下載的,至於中央銀行的印鑑印章是我自行設計印製的。之所以偽造該份資料,是要向黃正忠等人謊稱,臺灣銀行接收到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連線得知,屆時國庫債券順利清算下來後,黃正忠即可獲得671億餘元的款項,所以由臺灣銀行製造該證明申請書,以確認黃正忠未來可獲得的款項證明,藉以取信黃正忠等人」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第65頁背面),可知扣案之日盛銀行、臺灣銀行或合作金庫等金融機構名義存款存摺餘額證明申請書,並非各該銀行有權制作人員所出具,而均為被告李溢洋所偽造。至此部分私文書中關於中央銀行印文,並非該行於公務上所使用之圖記或職章,非屬印信條例規定之公印文,被告李溢洋此部分所為尚不構成偽造公印文罪,附此敘明。

⑻按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

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著有明文。

本件被告李溢洋向前揭被害人佯稱其經營「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2家公司,及其交付予部分被害人之文書中所載「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均非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司,而係被告李溢洋虛構用以訛詐被害人之詐術內容,已見前述。惟依上開說明,被告李溢洋偽造之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委收代行有價證券保證金收據等文件,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係屬虛造,亦屬被告李溢洋偽造之私文書。至被告李溢洋以「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名義所製作之內容不實文書,因被告李溢洋係對被害人偽稱其經營「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而有權製作此部分文書,被告李溢洋此部分所為尚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犯行,附此敘明。

⑼至於扣案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

申請書(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136)、未開設集中保管帳戶帳簿劃撥交付清冊(檔案識別代號STN16)及逐戶配發證券劃撥轉帳清冊(檔案識別代號STN18)(以上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137、玖-214)等私文書,經原審送請該所鑑定,其覆以:「㈠『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為目前使用之版本。㈡STN16及STN18之檔案說明書係本公司提供發行人透過『集保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下載報表媒體檔案之規格說明書,非為本公司每日傳送報表之實質資料內容;鈞院函附之說明書規格已非目前使用之版本,其與現行版本差異處在於日期欄位配合民國百年年序調整長度,其餘欄位規格與現行相符。前揭申請書及檔案說明書均可於本公司網站下載取得」等語,此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100年2月1日保結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71至72頁),可見上開私文書係被告李溢洋自網路下載之真正文書資料,非李溢洋所偽造,附此敘明。

⑽另按刑法上所稱公印,係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

言,如機關內收發室之圖記,僅足為該機關內一部份之識別,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不得謂之公印(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45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印信條例第3條明定「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本件扣案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作業申請書(代傳票)影本、受益權單位申購/買回/轉申購指定清冊影本、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買回/收益分配價金匯款指定帳戶變更申請書影本及交易稅後盈退款項明細影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配發有價證券資料等私文書,經原審囑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鑑定上開私文書內以『甲、乙、丙...辛』等序號標示之金管會印文真偽,經該機關覆以:「附件所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原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嗣配合本會於93年7月1日成立,業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為該等公司之主管機關,並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對渠等進行監督及管理,惟本會與該等公司之往來皆以正式公文處理,並無於其業務書件上直接用印之情事。貴院來文附件各式文書並非屬本會與該等公司之往來文件,附件內以『甲、乙、丙...辛』等序號標示之印文均為偽造」等語,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二第88頁)。是審酌上開私文書上所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收發室章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收發簽章」等印文,僅足為該機關內一部份之識別,並非依據印信條例所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之印信,不足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不得謂之公印;而上開私文書內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組長林春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吳當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稽核室主任蕭貴陽」等印文,均係橫式長方型戳章,皆與上開印信條例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印、職章形式不符,顯非印信條例所規定之公印文,被告李溢洋此部分所為尚不該當偽造公印文罪之構成要件,併此敘明。

㈨被告李溢洋如何以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公文書或有價證券等

方式向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等情,已據被害人陳俊良等人證述明確(詳見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陳述內容),核與被告李溢洋於99年6月25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問:你以清算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及所持國庫債券等不實名義,詐騙對象主要係為何人?...)南部有黃茂森,另外黃茂森又介紹林政彥、林昆正夫妻、徐清良、徐靖等人,中部有吳雪雲、張景棠夫婦及黃正忠,苗栗地區則有葉德光、葉德財及葉子豪等人。至於向其他金主從事票貼並允諾高額利息的部分,事後我有向其等表示我是在從事國庫債券等清算業務,並提供相關偽造有價證券、公文書等文件以取信他們」等語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第7頁);且被告李溢洋於99年7月5日警詢時已詳細供稱其對被害人黃茂森、林政彥、林昆正、王研麗夫妻、徐清良等人以上揭不法方式詐欺取財;繼於99年9月23日調查站詢問時,經逐一提示上揭被害人於調查站詢問時之陳述內容,被告李溢洋對上揭被害人所述,明確表示「吳雪雲所言實在」、「林玉敏所稱是實在的,她確實有造成損害」、「林金女所稱實在...我當時是用不實的高利詐騙她」、「我對於詐騙他們的手法沒有異議,但有關造成張景棠夫婦損失的部分,我要依照帳冊精算」、「許廣浩所言實在」、「陳顯達、陳顯揚及陳春銘等人所言均實在」、「有關詐騙手法的部分,這部分我沒有異議,但我在96年間才知道有林政彥這個人,但實際接觸林政彥的時間是97年1月間...直到資金周轉困難,才會與林政彥接觸,並向他聲稱不實的國庫債券業務」、「有關我詐騙林昆正、王研麗的手法部分,確實如此」、「(據陳俊良...誤信而陸續交付款項供你使用)有關詐騙手法的部分,這部分我沒有異議」等語;復於99年9月2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今日於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有看過筆錄才簽名」等語相符,詳如前述,足認被告李溢洋於本院本審審理時改詞辯稱:本件與0214專案有關的偽造文書都是在96年12月開始,伊未以0214專案及偽造文書等方式向吳雪雲、林玉敏、黃茂森、林昆正夫婦、林政彥、徐清良等人借款,伊是用正當的手段向他們借款,且伊未請求黃茂森以偽造文件向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借款云云,均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則衡諸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之陳述內容,其中證人即被害人陳顯達於99年7月8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與李溢洋認識,是於96年1月間我父親陳春銘告訴我,其與我弟弟陳顯揚已先後共借款約5~6000萬元給李溢洋,但拿不回來,且李溢洋已向我父親表示,不如將該等借款轉投資公司,所以我才開始介入,也因此才開始與李溢洋接觸。之後李溢洋告訴我,他會歸還款項,我為了趕緊將父親和弟弟的投資款項拿回,才誤信李溢洋所說只要再提供資金給他投資就能加速取回前述資金之說法」等語,及依證人陳顯達設於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帳戶之交易明細、連亦姍設於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李建謀設於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比對結果,證人陳顯達係自96年1月17日起即開始陸續匯款至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交付現金等方式交付投資款予李溢洋等情,可知被害人陳顯達乃本案被害人中最早遭被告李溢洋以出示或交付前揭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方式詐取財物之人,則被告李溢洋為取信上開被害人而以其電腦、列表機等設備所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及其虛捏之不實文書,應係於96年1月17日前之不詳日時起,在上開363號19樓之1辦公室接續偽造。

㈩此外,復有被害人陳俊良提出之被告顏小棋偽冒「何薇玲」

名義傳送內容不實之簡訊影本及李溢洋傳送之簡訊影本(見12863號偵卷五第79至82頁)、被害人陳顯達提出之被告李溢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不實內容簡訊6則(見陳顯達等人提供李溢洋詐欺相關資料卷一第2至3頁)、被告顏小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不實內容簡訊資料1份(見12863號偵卷三第181至183頁背面)、被害人黃正忠提出之被告顏小棋、李溢洋傳送有關0214專案業務進度說明、虛捏「林俊杰」名義發送簡訊、關於李溢洋身體狀況不佳等不實內容等行動電話簡訊影本(見2456號他卷一第100至107頁)、證人葉德光提出之被告李溢洋以門號000000000

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送不實內容簡訊(見2456號他卷二第112至113頁背面)、被告李溢洋於98年3月2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介紹梁馨予是財務會計長、資深襄理,專長是債券分割、整體財務規劃」不實內容簡訊、被告李溢洋於98年11月18日傳送「國庫支票」之不實內容簡訊、被告李溢洋於98年7月23日傳送「識別資料」之不實內容簡訊等(見2456號他卷二第169至171頁)、被告顏小棋於98年3月26日、98年5月18日、98年6月9日、98年10月29日傳送給葉德光之行動電話簡訊(見12863號偵卷三第50背面至52頁、卷五第174至178頁背面)等在卷可稽。

綜上所述,被告李溢洋等人上揭陳述堪信屬實,則被告李溢

洋自93年12月間起至99年4月14日逃匿前,陸續以前揭不實言詞、不實文書,分別向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佯稱投資、借貸或購買藝品等名義,致前揭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交付財物,被告李溢洋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顯然均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甚明。

╔═════════════════════════════════╗║本案被告等人就其等分別參與上開各次犯行均為共同正犯之說明 ║╚═════════════════════════════════╝

四、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換言之,行為人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均自93年12月間某日起,黃鈺真自95年1月16日起、梁馨予自98年4月1日起,就前開其等分別參與被告李溢洋所為之各次詐財犯行,如何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詳述如下:

㈠被告連亦姍與被告李溢洋係同居共財之男女朋友,其2人於

89年間開始交往,且於92年間即在臺中巿同居,由被告李溢洋支付其生活開銷,此據被告連亦姍於99年5月30日調查站詢問時供述明確;又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溢洋於99年5月31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因89年偽造有價證券案,約有2000至3000萬的資金缺口,加上投資饕心精緻料理時又虧損約2000萬,因此我的財務缺口在欠債及所需支付利息不斷擴增的情形下,所以我就只能對外不斷舉債因應」等語,又於99年6月25日調查站詢問時亦證稱「我...於斗六開設政欣影音器材行...當時連亦珊擔任該器材行的會計...當時因遭前同居人廖英君控告侵占後,就決定與連亦珊一起到臺中發展...約於93年間以李建謀的名義,在臺中市西屯區上安路上成立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並擔任實際負責人,約95年間結束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的營業」、「(問:你前述5000萬元的資金缺口,為何向被害人取得資金後,竟大肆購買房屋、車子,讓你本人及連亦姍過著闊綽的生活...為何如此?)我確實有5000萬元的資金缺口,所以我就購買房子來進行超貸以獲得資金,另外所謂的名車都是二手車,買車也是為了借錢,當時車子購入後,馬上向2家當鋪設定借款,購買房子及車子也都可以藉此充場面,向他人繼續取得資金」等語,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鈺真於99年6月8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公司員工都稱連亦姍為『老闆娘』或『大嫂』,公司有收到錢或蔡慧君自銀行領錢回來,李溢洋會指示蔡慧君拿去交給『大嫂』連亦姍,員工薪水也都由連亦姍負責發放」、「李溢洋、連亦姍2人生活極為闊綽,李溢洋平時收集了很多藝品,擁有多部名車,訂製西服多達100多套,連亦姍時常採買高級名牌包包、衣飾等物,亦時常出國旅遊;每年6月,李溢洋都會以替連亦姍慶生名義,招待員工到高級飯店住宿、旅遊,以及到新加坡旅遊」等語,證人即共同被告梁馨予於99年4月30日調查站詢問時亦證稱「連亦姍..

.是李溢洋的太太,連亦姍也會提供銀行帳戶供投資人匯款,公司的員工薪水也都是連亦姍發放的」等語,已詳如前述;且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慧君於99年4月30日調查站詢問時更證稱「我即秉承老闆李溢洋指示辦理金融業務裡的會計、出納,包括會計帳的記帳整理、現金提領等工作,我的業務是向副理顏小棋、老闆娘(連亦姍)和李溢洋負責」、「我製作的會計帳簿、現金進出情形,顏小棋、連亦姍及李溢洋常主動向我瞭解資金現況」、「連亦姍與李溢洋係同居關係,我們都以大嫂或老闆娘稱呼連亦姍,她為李溢洋提供銀行帳戶供投資人匯款、協助了解現金出入及帳務狀況」、「除李溢洋外,連亦姍及顏小棋會指示我從李溢洋運用的人頭帳戶裡調度相關資金」、「我等向投資人收取投資現款後,係交由李溢洋或李溢洋特別指定交給連亦姍保管」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5頁);且如附表七編號1、2、3、6、8至19所示被害人陳俊良等人分別證稱其等與李溢洋在其住處或招待所商談上開0214專案投資事宜時,經常可見連亦姍以女主人身分在場招呼接待(詳見如附表七所示供述內容)。由上可知,被告連亦姍先則擔任被告李溢洋經營之政欣影音器材行會計,繼之於被告李溢洋負債2千萬至3千萬時決定同往臺中發展,並自92年起在上址同居,乃具有同居共財之事實上夫妻關係,其對被告李溢洋經營上開餐廳前已負債2千萬至3千萬,且經營上開餐廳後共有5000萬元資金缺口、亦未開設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2間公司,復無負責上開0214專案,卻陸續對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誆稱前揭各項詐騙內容等情,均無不知之理,則被告連亦姍雖未參與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明知被告李溢洋前揭不法行徑,竟仍將其先後申設之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提供被告李溢洋使用作為詐取如附表七編號1至6、8至19所示被害人財物之匯款帳戶,又負責發放員工薪資,並參與接待被害人、處理相關被害人交付之現金出入及帳務狀況等事務,而向被害人取得資金後,復與被告李溢洋共享闊綽生活,其所為顯係與被告李溢洋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相互利用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之行為以達其等詐取前開被害人財物之犯罪目的,足認被告連亦姍就其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作為詐取前揭被害人財物之匯款帳戶、及參與接待被害人、處理相關被害人交付之現金出入及帳務狀況等行為,與被告李溢洋間均有犯意聯絡,自難辭共同正犯之責。

㈡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如何受被告李溢洋僱

用擔任上開餐廳員工、又分別負責何項業務、及如何分別參與被告李溢洋對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情,已詳見前述,且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均係智慮成熟之人,均明知自己未具備會計師或精算師資格,而被告李溢洋係其等雇主,並非財政部官員,亦未經營智利鑫漢公司或倍利鑫漢公司,復無負責上開0214專案,被告顏小棋、蔡慧君均自93年12月間某日起,黃鈺真自95年1月16日起、梁馨予自98年4月1日起,就前開其等分別參與被告李溢洋所為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雖均未參與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惟其等明知被告李溢洋前揭不法行徑,卻陸續配合、參與被告李溢洋分別對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所誆稱之各項詐騙行徑,即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均於其等受僱參與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各項犯罪期間,分別在上開餐廳、辦公室及招待所內穿著套裝,並對被害人聲稱係公司提供之制服以取信前來接受招待之被害人,顏小棋負責銀行支票過票、照會、退補、兼任被告李溢洋司機,駕車搭載被告李溢洋外出與被害人會面、向被告李溢洋彙報所有之支票兌付情形、及對參與投資之被害人發送投資進度虛偽不實之簡訊等事務;蔡慧君負責至銀行辦理存提匯款、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及登錄帳冊、支票簿等事務;黃鈺真、梁馨予共同負責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李溢洋住處或19樓招待所內接待被害人、或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珠寶等事務,此據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陳俊良等人分別證述明確(詳見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供述內容),被告蔡慧君更於93年底起陸續提供如附表四編號3至9所示、黃鈺真則於95年1月16日起陸續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所示等金融機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以詐取金錢,則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於上開其等受僱參與犯罪期間所為各項行徑,顯係與被告李溢洋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或參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實施偽造有價證券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等復相互利用被告李溢洋、連亦姍之行為以達其等詐取前開被害人財物之犯罪目的,足認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分別就其等受僱參與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各該項犯罪行為,與被告李溢洋、連亦姍間均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㈢按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

繼的共同正犯」,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事中共同正犯是否亦須對於參與前之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擔責任,學理上固有犯罪共同說(肯定)、行為共同說(否定)之爭議,但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否則,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本件被告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其等所行使之偽造有價證券係由被告李溢洋於97年3月前之97年間某月日所偽造,已見前述,而被告梁馨予係自98年4月1日起始參與被告李溢洋所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各該項犯罪,亦詳如前述,則依上開說明,被告梁馨予於97年3月間既未參與上開犯行,自無從遽令其負擔此部分偽造有價證券共同正犯之責。

㈣至被告等人固另使用如附表四編號14、15、16、17、21所示

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作為向被害人詐取金錢匯款之用,惟並無證據證明各該帳戶名義人黃國隆、李建謀、江淑靜、陳毅銘等人係遭被告等人詐取前揭帳戶使用,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與該帳戶名義人黃國隆、李建謀、江淑靜、陳毅銘等人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係利用黃國隆、李建謀、江淑靜、陳毅銘等人犯罪,被告等人此部分所為,尚無從遽指其等與黃國隆、李建謀、江淑靜、陳毅銘間係共同正犯,亦無從遽令被告等人負擔間接正犯之責,附此敘明。

╔═════════════════════════════════╗║認定被告等人詐取財物所憑證據及說明 ║╚═════════════════════════════════╝

五、按詐欺罪為即成犯,於被告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時,罪即成立,至事後有無能力?是否與被害人和解,將詐得之財物返還?乃屬犯罪後之態度問題,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無涉,此項事實未予調查,亦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91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李溢洋等人自93年12月間起至99年4月14日止,分別向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陸續以前揭不實言詞、不實文書佯稱投資、借貸或購買藝品等詐術,致前揭被害人誤信為真而分別交付財物等情,已詳如前述,被告李溢洋等人所為詐欺犯行至臻明確。被告李溢洋於本院本審審理時所辯略稱:伊詐欺部分,除了陳俊良外,其餘借款伊都有如數償還每個被害人,伊沒有詐欺意圖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至被告李溢洋所辯:依扣案之帳冊內容可知伊支付予各被害人之利息均高於本金,並請求鑑定該帳冊內容云云,惟被告李溢洋是否支付各被害人若干利息,與其所為詐欺犯行是否成立無涉;且依被告李溢洋於99年8月12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9年5月7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肆之2:帳冊)是分類帳之記載方式我指示蔡慧君依照所持有的存摺內有資金往來的對象,而進行分類記載,至於現金出入記載的部分,則是蔡慧君依據我的口述記載」、「我指示蔡慧君必須對於我所有的資金往來依實記錄在帳冊上,因此,蔡慧君每天在檢視我所控制的存摺時,只要匯款人的名字顯示在存摺上,她就會製作該等資金提供者的分類帳;因此我剛剛在檢視帳冊時發現有重複記載的情形。所謂的重複記載就是在兩項分類帳上出現同一筆登載的情形」、「(問:依你前所述,既然前示帳冊有重複登載及漏列的情形,為何你先前接受本站調查時一再聲稱且賭定前揭帳冊之登載完全正確無誤?)因為當時該帳冊並不是依照一般制式的作法登載,雖然重複記錄及遺漏的情形...且記錄該筆帳冊的目的是蔡慧君方便向我報告資金往來的情況,所以以我看的懂為主」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四第158頁背面、第160頁正背面);又於99年9月23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這本帳冊是可以如實反映出當日所有資金進出的流程,但不一定是我與資金提供者實際資金往來有關,因為蔡慧君會將我說的每一句與資金有關的話,即登載在日記簿及帳冊中,以利於往後回憶之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八第4頁),可知該帳冊內容僅供被告李溢洋就前揭期間內各日「所有資金進出流程」備忘之用,其中除與前揭被害人指述內容相符部分具證明力外,其餘與被害人指述內容不符部分,既非被告李溢洋「與資金提供者實際資金往來」記錄,自無從採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被告李溢洋請求鑑定該帳冊內容一節,顯無調查之必要,且該帳冊既非「依照一般制式的作法登載」,亦無從囑託專業機關依相關商業會計規定加以鑑定,先予敘明。

㈠茲應究明者,為上開被害人遭被告等人以前揭不法方式詐取若干金額,詳述如下:

⑴被害人陳俊良遭被告等人詐取4344萬8044元之事實,業據提

出臺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及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等影本為憑(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58至70頁),核與被告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函覆資料卷一第5至75頁背面)互核相符,可知被害人陳俊良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至被害人陳俊良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中指述伊另有部分匯款單未保留,李溢洋之帳冊未記錄伊以現金交付部分一節,因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害人陳俊良所述其遭被告等人詐取之金額逾4344萬8044元部分,尚無從採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⑵被害人吳雪雲遭被告等人詐取4480萬元之事實,業據提出本

票、支票(號碼:PC0000000)、匯款回條聯1紙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偵卷二第63至65頁),並有被告連亦姍、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在卷足憑;又被害人吳雪雲指述伊以現金交付部分款項一節,亦與被告李溢洋之帳冊紀錄(「乾媽」、「林錦五」、「李明珪」分類項下)之記載相符,足認吳雪雲確有以交付現金之方式,陸續交付款項予被告李溢洋,被害人吳雪雲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

⑶被害人黃茂森遭被告等人詐取其本人及親友趙國宏、吳冠生

之金錢共1億1518萬元等情,業據提出由李溢洋等人交付之支票一覽表暨支票影本、匯款資料一覽表暨匯款憑據(含趙國宏、吳冠生之匯款)在卷可稽(見2746號他卷第248至299頁),復有被告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案外人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黃鈺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及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三信商銀西屯分行等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害人黃茂森指述伊以現金交付部分款項一節,亦與被告李溢洋之帳冊紀錄(「黃茂森」分類項下)之記載相符,足認黃茂森確有以匯款及交付現金等方式,陸續交付款項予被告李溢洋,被害人黃茂森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至被害人黃茂森遭被告等人詐取之上開金錢中,固包含其親友趙國宏、吳冠生等人之匯款,惟依證人趙國宏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伊係借款予黃茂森投資及將帳戶借給黃茂森使用等語(見12863號偵卷六第60至63頁),證人吳冠生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黃茂森從95年11月29日起至99年3月24日向伊借款共3百多萬元,黃茂森叫伊匯款到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友人黃茂森有拿李溢洋之支票給伊,前面都有兌現,後來就都跳票等語(見12863號偵卷六第120至122頁),核與證人黃茂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替李溢洋調現的情形,除向趙國宏調現給李溢洋外,我還有叫朋友先把錢匯到趙國宏帳戶內,再由趙國宏匯給李溢洋指定的帳戶」、「吳冠生曾經是我的員工,為了替李溢洋調現,我有向吳冠生借錢3百多萬元,我另外也有借吳冠生的戶頭匯款,情形類似我借趙國宏帳戶匯錢給李溢洋的情況一樣,我借吳冠生戶頭匯款的金額有算入我被害金額內,我向吳冠生調現給李溢洋的部分是叫吳冠生匯款至李溢洋指定的帳戶內」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三第110至112頁),尚難認被告李溢洋等人有直接或間接對證人趙國宏、吳冠生詐取款項之行徑,附此敘明。

⑷被害人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分別遭被告等人詐取250萬

、250萬、80萬元等事實,業據楊義雄提出匯款回條、定期/儲蓄存款質押借據在卷可稽(見12863號偵卷六第91至92頁),核與被告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相符,且依被告連亦姍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觀之,確有趙展佑於96年12月25日匯入250萬元及趙格笙於96年12月28日匯入80萬元之紀錄;又被害人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如何遭被告李溢洋以前揭方式詐取財物,業據被害人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證述明確(見附表七編號4、5所示陳述內容),核與證人黃茂森於原審100年1月26日審理時證稱「李溢洋拿客票給我說要借錢,說他的外資投資事業快要完成,還欠簽證費這些金錢,叫我幫他調錢,李溢洋認我做大哥,我協助他去調錢」、「(問:你有無在96年12月24日晚上.

..拿李溢洋給你的國庫支票付款人清單影本給楊義雄看,叫楊義雄投資李溢洋,楊義雄同意便在隔天匯款250萬元給李溢洋?)有,但是我是說李溢洋在做投資的事情有欠錢,楊義雄是我姊夫,李溢洋稱我大哥我要幫李溢洋的忙,我叫楊義雄幫李溢洋」、「(問:你當初是怎麼跟...趙展佑、趙格笙借錢?)那時是李溢洋拿股票清單說要賣,我去問...趙展佑、趙格笙要不要買,李溢洋說股票清單內的股票可以用7折買到,我就這樣告知趙國宏等4人,李溢洋說是正當沒問題的,他們就答應拿錢出來」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三第110頁背面、111頁背面、112頁背面);再觀諸本案99年5 月7日扣押物編號參-1「集保公司資料」文件夾內放置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票(債券)過戶轉讓申請書」、「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等不實文件,其中有被害人趙展佑、趙格笙、楊義雄等人在「使用者姓名欄」及「印鑑戳記欄」內簽名,而該等申請書之日期分別為96年12 月24日、25日或28日,由上可知,證人黃茂森對被告李溢洋所施詐術深信不疑,經被告李溢洋要求協助籌措金錢,遂遭被告李溢洋利用,乃持被告李溢洋交付之如附表二編號4、5 所示不實文件同時向被害人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出示以調借金錢或出售股票,致被害人趙展佑、趙格笙、楊義雄遭被告李溢洋等人利用不知情之黃茂森以前揭方式詐騙後,先後於不同日期填載該申請書後並分別匯款,足認被害人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被告李溢洋辯稱伊不認識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亦未有與楊義雄等人接觸,是黃茂森自己向楊義雄等人借款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至證人黃茂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楊義雄匯款之後是不是曾經在趙黃月嬌家中見到你跟李溢洋,而你也有向他介紹李溢洋這個人?)楊義雄沒有見過李溢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1頁背面),核證人黃茂森此部分陳述,係關於被害人楊義雄匯款之後是否曾經在趙黃月嬌家中見到被告李溢洋等情,顯與被告李溢洋等人對被害人楊義雄所為詐欺既遂之犯行無涉,自無從執為有利被告李溢洋等人之認定。

⑸被害人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遭被告等人分別詐取1429萬

8914元、7175萬、8070萬5140元之事實,業據被害人陳春銘提出匯(存)款憑據、保管條、承諾書、李溢洋借用支票之收據(見2456號他卷三第77至88頁背面、陳顯達等人提供李溢洋詐欺相關資料卷一第35至36頁)、被害人陳顯達提出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授信明細查詢單、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入戶電匯申請書等憑證資料(見陳顯達等人提供李溢洋詐欺相關資料卷一第5至33頁)、被害人陳顯揚提出匯款證明資料(12863號偵卷七第22至47頁)、李溢洋交付之本票影本(見2456號他卷三第89背面至90頁背面)及支票影本(見12863號偵卷五第37至39頁)在卷可稽,核與被告連亦姍、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案外人李建謀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交易明細相符;且被告顏小棋於99年2月間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方式向被害人諉稱不實之業務進度內容,致陳顯達陷於錯誤,而於99年3月26日交付以房屋向銀行辦理貸款所得之8百萬元現金交付被告顏小棋收受等情,亦經證人陳顯達證述明確,並有上開簡訊內容附卷可稽(見被害人陳顯達等提供李溢洋詐欺相關資料卷一第41至45頁)。又被害人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指述伊以現金交付部分款項一節,亦與被告李溢洋之帳冊紀錄(「陳顯達」、「陳春銘」、「陳顯揚」分類項下)之記載相符,且證人陳顯達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96年4月30日以前之匯款單、存摺並未保留,李溢洋之帳冊中關於伊和李溢洋較大筆的資金往來,內容都屬實在,至於數萬元的小額部分,無法確定等語。足認被害人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確有以匯款及交付現金等方式,陸續交付款項予被告李溢洋,被害人被害人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

⑹被害人林玉敏如何遭被告等人詐取110萬元之事實,業據被

害人林玉敏指述明確,核被害人林玉敏所述其以房屋向王元亨借款110萬元,由王元亨於97年8月14日匯入林玉敏合作金庫帳戶後,由顏小棋自行提領等情,核與被告李溢洋之帳冊中(「林玉敏」分類項下)於97年8月14日確有上開「林玉敏入110萬元」之紀錄(帳冊借方欄誤載為「110000」)相符,且林玉敏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惠來厝段0000-0000地號等土地及其上建物確於97年8月15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案外人楊佳音,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二第164頁至171頁),足認被害人林玉敏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至被害人林玉敏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伊尚損失自95年8月24日起至96年11月5日止之投資款395萬元等語,惟被害人林玉敏所有此部分金錢均是由吳雪雲經手,彼時伊不認識李溢洋,且吳雪雲未向伊提及係從事何項投資,是伊投資後經吳雪雲之介紹才認識李溢洋向其借款投資,其中220萬元是吳雪雲向伊借的,吳雪雲說要匯入連亦姍之帳戶等情,業經證人林玉敏於調查站、偵查中證述明確,觀之林玉敏所交付之款項第1至3筆之25萬元、50萬元、1百萬元皆係存入吳雪雲之帳戶交由吳雪雲使用,第4筆之22萬元係經吳雪雲之子林金輝帶同前往銀行,交付林金輝匯入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有林玉敏提出之合作金庫文心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匯款回條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12863號偵卷二第159至161頁、172至174頁),及被告李溢洋之帳冊紀錄(「林玉敏」分類項下〈見上開偵卷七第189至190頁反面〉)等可證,尚難遽認被告李溢洋等人有以前揭不法行徑向被害人林玉敏詐取此部分投資款395萬,附此敘明。

⑺被害人林政彥遭被告等人詐取其本人及向友人林蕙燕、林昆

正、徐清良所貸之金錢共2011萬7264元、被害人林昆正、王研麗遭被告等人共詐取3362萬8718元、被害人徐清良遭被告等人共詐取380萬元等情,業據被害人林政彥提出匯款資料(見2746號他卷第169至234頁)、被告李溢洋交付之無兌現支票一覽表暨支票影本、本票一覽表及本票影本(見上開他卷第235至241頁)、及林政彥籌措資金來源之房地抵押資料、股票、民間借貸、保單借款、銀行優惠存款等資料(見13520號偵卷第66至108頁);被害人林昆正夫婦提出之匯款一覽表及跨行電匯申請書、匯款回條、存款存入憑條等匯款資料(見12863號偵卷五102至128頁)、被告李溢洋所交付支票之影本(見陳顯達等人提供李溢洋詐欺相關資料卷一第147至151頁);被害人徐清良提出之被告李溢洋交付之支票影本(見2397號他卷第63至65背面)附卷可稽,並有被告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案外人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黃鈺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蔡慧君之台新銀行逢甲分行、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及臺灣銀行西屯分行等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復有與被害人林政彥、林昆正、王研麗、徐清良指述內容互核相符之被告李溢洋帳冊紀錄(見「林政彥」、「林昆正、王研麗」、「徐清良」分類項下)可證,足認被害人林政彥、林昆正、王研麗、徐清良確實分別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至被害人徐清良於調查站詢問時指述「大約被詐騙370萬元」一節,惟依前揭卷附資料核計結果,被害人徐清良交付予被告李溢洋等人之金額應為380萬元;又證人林政彥之姊林蕙燕、其弟林春湧2人亦有分別匯款至連亦姍帳戶之情事,惟此係因黃茂森出面向林政彥借款期間,林政彥轉而向其姊林蕙燕、其弟林春湧借款,此據證人黃茂森、林政彥於調查站、偵查中證述明確,雖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參-1「集保公司資料」文件夾內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票(債券)過戶轉讓申請書」、「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等不實文件中亦有林春湧、林蕙燕簽名之申請書,惟此係由被告李溢洋交付予林政彥轉交與林春湧、林蕙燕簽名以取信林政彥之用,業據被告李溢洋供述在卷,尚難認被告李溢洋等人有直接或間接對證人林蕙燕、林春湧詐取款項之行徑,附此敘明。至被害人林政彥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中指述其遭被告等人詐取之金額逾2011萬7264元部分,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溢洋等人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尚無從採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⑻被害人黃正忠遭被告等人詐取4300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害人

黃正忠提出存匯款憑證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78至93頁),核與被告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及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三信商銀臺中分行等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告李溢洋之帳冊(「黃正忠」分類項下)記錄相符,足認被害人黃正忠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至證人黃正忠之友人費南康、蔡永揮、詹明達亦有分別匯款至連亦姍帳戶及交付現金予被告李溢洋指派之顏小棋、蔡慧君等人收受、及黃正忠之友人陳靜宜有匯款至連亦姍、蔡慧君帳戶等情事,惟此係因黃正忠或其配偶分別出面向費南康、蔡永揮、詹明達、陳靜宜等人借款,此據證人黃正忠於調查站、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於原審時證稱「陳靜宜認識我太太,是我太太的朋友,陳靜宜的392萬元是我太太的私人借貸,跟我主張受李溢洋詐騙的投資款項無關,我所說4300萬元或我個人受損的800萬元都未包括陳靜宜的392萬元在內」等語明確(見原審卷六第17頁),復經證人陳靜宜於警詢證稱伊不認識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亦未見過李溢洋提出之不實文件,未受李溢洋等人詐欺等語明確(見12863號偵卷六第147至148頁背面),尚難認被告李溢洋等人有直接或間接對證人費南康、蔡永揮、詹明達、陳靜宜等人詐取款項之行徑,附此敘明。

⑼被害人張景棠、許智瑄夫婦遭被告等人詐取2715萬5000元之

事實,業據被害人張景棠、許智瑄提出遭詐騙金額清單、匯款資料(含陽明當鋪負責人蔡良和於97年7月8日匯款515萬元至許智瑄之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被告李溢洋交付之本票影本及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等存匯款資料等在卷可稽(見12863號偵卷二第88頁、124頁背面至126頁背面),核與被告蔡慧君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及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相符;又被害人張景棠、許智瑄指述以現金交付部分款項一節,亦與被告李溢洋之帳冊紀錄(「大漢、張先生、張太太」、「(陽明)臺北當鋪-蔡良和」分類項下)之記載相符,足認張景棠、許智瑄確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

⑽被害人葉德光遭被告等人共詐取1億3669萬零296元、被害人

葉德財遭被告等人共詐取1493萬8125元、被害人葉子豪遭被告等人共詐取1428萬零20元、被害人楊雅裕遭被告等人共詐取947萬元(起訴書誤載為936萬元)、被害人陳仁宏遭被告等人共詐取1720萬2325元、被害人彭賢淳遭被告等人共詐取2610萬3000元、被害人林洪鈞遭被告等人共詐取8415萬零870元、被害人胡桂花遭被告等人詐取3018萬元等事實,業據被害人等分別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證稱: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係直接將金錢匯至被告李溢洋指定之帳戶或交付給李溢洋指定之人;胡桂花自98年10月間遭被告李溢洋詐騙後,係將金錢匯入被告李溢洋使用之黃國隆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連亦姍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吳雪雲台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受李溢洋利用之葉德光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帳戶、采應公司渣打銀行頭份分行帳戶、葉子豪渣打銀行三義分行帳戶,及胡桂花交付空白支票給李溢洋使用之益育公司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甲存帳戶(益育公司負責人為胡桂花);而陳仁宏、林洪鈞交予葉德光投資款後,再由葉德光轉匯至李溢洋指定之帳戶內或交付現金予被告李溢洋指定之人;彭賢淳、楊雅裕除匯款至李溢洋指定之帳戶外,亦將部分投資款交給葉德光後,由葉德光轉匯至李溢洋指定之帳戶或交付現金予李溢洋指定之人等情明確,復經被害人葉德光提出「葉德光三人於97年12月間至99年1月底之匯款明細紀錄」(見2456號他卷二第107至111頁背面)、匯出匯入款一覽表及匯款之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等交款憑證(見陳顯達等人提供李溢洋詐欺相關資料卷一第157至159頁、卷二第1至132頁);被害人胡桂花提出匯款明細表及存款憑條、支票、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等證據(見12863號偵卷七第60至78頁)、胡桂花設定不動產抵押地下錢莊黃明和之資料(見陳顯達等人提供李溢洋詐欺相關資料卷一第133至145頁);被害人林洪鈞提出本票3紙(見2456號他卷二第156頁)、林洪鈞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新竹市農會帳戶影本、林詹長娘(林洪鈞之母)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匯款單、新竹市農會授信約定書、手寫匯款單明細及葉德財交付之支票、本票一覽表、資金往來明細一覽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資後收到之本票及支票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證據(見陳顯達等人提供李溢洋詐欺相關資料卷二第133至193頁);被害人楊雅裕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經國分行、兆豐銀行科學園區分行等帳戶存摺影本、渣打銀行三義分行存摺影本、出資後收取之支票及本票影本、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存摺影本、楊雅裕、郭雅惠及郭戴月雲之匯款憑證等證據(見12863號偵卷二第144至149頁、177至185頁),及刑事陳報狀所附歷次投資匯款明細及證明文件(含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花旗信用卡月結單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轉帳收入傳票、台新銀行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中國信託銀行經國分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歷史資料查詢系統「存款查詢」)(見原審審理卷三第143至158頁)等資料在卷可證。經核上揭匯款紀錄,均與被告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及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臺灣企銀大雅分行及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黃鈺真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及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黃國隆之日盛銀行北臺中分行及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江淑靜之郵局劃撥帳戶交易明細、吳雪雲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情節相符,復有與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胡桂花、楊雅裕指述內容互核相符之被告李溢洋帳冊紀錄(見「葉德光、財、子豪」、「葉德光」分類項下,其中胡桂花、楊雅裕部分載於「葉德光」分類項下)可證,足認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胡桂花、楊雅裕、彭賢淳、陳仁宏、林洪鈞確實分別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至被害人林洪鈞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中指述其遭被告等人詐取之金額逾8415萬870元部分,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溢洋等人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尚無從採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⑾被害人林金女、陳卉芸遭被告等人分別詐取3409萬9000元、

2509萬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林金女、陳卉芸提被告李溢洋交付之本票、支票、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見12863號偵卷二第40至58頁、卷四第23至25頁)附卷可證,而觀諸被告李溢洋帳冊紀錄,其中「11B阿姨」、「林金女」分類項下記載林金女及陳卉芸2人於98年2月2日至99年4月2日間,交付之金額高達6589萬4598元,除由被告顏小棋、李溢洋本人收取外,復有由被告連亦姍向被害人林金女拿取現金170萬元之紀錄(見帳冊中98年10月20日之紀錄),足認被害人林金女、陳卉芸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

⑿被害人許廣浩遭被告等人詐取4082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害人

許廣浩提出被告李溢洋、顏小棋收取現金及藝術品之收據、被告李溢洋交付之本票、支票等附卷可稽(見12863號偵卷三第202至215頁)。觀之上開收取現金收據,其上分別有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之簽名,且證人許廣浩提出發票人為葉德光、葉德財、伍冠公司、趙思婷、黃國隆等人之支票,核對被告蔡慧君登錄之支票總帳簿(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壹之6)、被告李溢洋之帳冊紀錄(「胡綱、四行倉庫」項下)可知,上開支票確為被告李溢洋交付許廣浩調現使用之物;又依被害人許廣浩所提貨款單2紙(金額各為215萬元、300萬元),可認定被告李溢洋詐得之藝術品價值為515萬元(215萬元+300萬元),足認被害人許廣浩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至被害人許廣浩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中指述其遭被告等人詐取之金額逾4082萬部分,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溢洋等人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尚無從採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⒀被害人李鑫鴻遭被告等人詐取806萬4810元之事實,業據被

害人李鑫鴻提出匯款單據11紙、被告李溢洋交付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本票(見12863號偵卷六第35至40頁)及李偉有限公司之花旗銀行復興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5至108頁)在卷可稽,核與被告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李溢洋之帳冊紀錄(見「李鑫鴻(李偉公司)」分類項下)相符,足認被害人李鑫鴻確實遭被告等人詐取上開金錢。

⒁至上開被害人遭被告等人以前揭不法方式分別詐取上開金錢

後,被告李溢洋固有償還部分被害人部分金錢,即證人即被害人林玉敏於偵訊時證稱「因為我沒有錢,要繳學費利息,我要向李溢洋要錢,他有匯回約56萬1500元」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186頁);證人即被害人陳顯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李溢洋開給你的支票或本票,有無兌現?)都只有拿到支票,只有幾張兌現,總計兌現187萬元,其餘支票金額將近1千多萬元李溢洋叫我不要去存,所以我都沒有領到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0頁背面);證人即被害人徐清良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連亦珊於每次匯款後的隔天有透過林政彥分別給我2張面額200、300萬元萬元支票〈支票開立人我不清楚〉,林政彥於96年10月26有匯款35萬元至我的帳戶內,之後就未再收到任何利息」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46號卷第82頁背面);證人即被害人王研麗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匯款予李溢洋之總金額為3362萬8718元,扣除李溢洋匯款與我們的1929萬7000元,總計李溢洋向我詐騙金額為1433萬1718元」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第96頁正背面);證人即被害人黃正忠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有否收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他還錢部分,不算利息,除非1、2個禮拜短期的給他1、2萬利息,我直接給我舅舅或是朋友外,我本身沒有拿到過」、「(問:金額多少你有無印象?)金額不大,大約幾十萬」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94頁背面);證人即被害人張景棠於偵訊時證稱「我們有以信用卡及向他人借錢,所以我們會跟他要一些利息錢,他都是匯款到許智瑄位於台灣銀行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每次只是匯2、3萬元,1個月約匯2次,時間從98年2月11日至99年3月,初步計算約100萬元出頭」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88頁);證人即被害人許廣浩於偵訊中證稱「藝術品他有付11萬5000元給我」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202頁);證人李鑫鴻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有否收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都沒有。後來我本身經濟上有問題,他有3萬、5萬還我」、「(問:他總共拿多少生活費給你?)我忘記,總共大約有7、80萬」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93頁正背面),惟依前揭說明,被告李溢洋詐取被害人林玉敏、陳顯揚、徐清良、王研麗、黃正忠、張景棠、許廣浩、李鑫鴻等人財物後所為償還部分金額之行為,對被告等所為已經成立之詐欺犯行不生影響,僅係其等間民事損害賠償問題,附此敘明。

㈡另按刑法上之詐欺罪為即成犯,其於詐欺行為完成時,犯罪

即屬成立,嗣後被害人提供之資金流向、或被告等人如何使用被害人提供之空白支票、金融機構帳戶,均屬處分贓物之行為,為不罰之後行為,無再論以其他罪名之餘地。本件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遭被告等人詐取之財物,除前揭金額外,尚有各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空白支票、金融機構帳戶等財物,而被告等人事後固有將被害人交付使用之空白支票作為向其他被害人詐取金錢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之用,亦有將被害人交付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向其他被害人詐取金錢之匯款帳戶,惟被告等人此部分所為,均屬處分贓物之行為,對其等已經構成之詐欺取財罪不生影響,尚無調查被害人交付使用之空白支票、金融機構帳戶往來明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等人所為上揭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論罪之說明 ║╚═════════════════════════════════╝叄、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l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刑法第339條業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復增列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均於103年6月20日施行,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罰。又依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件尚無修正後增列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適用之餘地,先予敘明。茲對被告等論罪說明如下:

一、核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犯行,分別各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本判決論處之罪名」欄所示之罪。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就其等分別參與之各該次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已詳見前述,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

四、十一所示犯行,係由被告李溢洋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被害人黃茂森、葉德光犯罪,為間接正犯。

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又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629號判例參照)。

再按署押為構成有價證券之一部,如於偽造之有價證券上偽造署押,即吸收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內,不另構成偽造署押罪名(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362號判例參照);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影本,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07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三、五、七、八所示對被害人黃茂森、陳顯揚、陳春銘、陳顯達、林政彥、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徐清良、黃正忠等人所分別行使如附表三編號21、35、36、39、40、16、9、41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均係被告李溢洋於97年3月7日前之97年3月間某日之同一時地以相同方式所偽造;又其等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十、十一所示對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林洪鈞、彭賢淳、楊雅裕、胡桂花、陳仁宏等人所分別行使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均係被告李溢洋於98年11月16日前之98年11月間某日之同一時地以相同方式所偽造,詳如前述,則被告李溢洋先後2次分別於同一時地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42、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6所示之有價證券,其被害法益分別各僅1個,應分別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1罪,其等分別於97年間、98年間多次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輕度行為,分別為各該次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等人行使偽造有價券,均非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亦非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自不另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31年上字第409號判例參照)。再被告李溢洋為取信上開被害人而以其電腦、列表機等設備所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及其虛捏之不實文書,係於96年1月17日前之不詳日時起,在上開363號19樓之1辦公室分別接續偽造,亦詳如前述,則被告李溢洋分別接續偽造不同被害人名義之私文書、公文書,乃一行為接續侵害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各該不同被害人法益,惟其偽造各該私文書、偽造公文書後,繼由被告等持之分別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不同被害人陳俊良等人行使,其等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數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應各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復侵害同一之社會及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所為偽造署押、印文等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則除被告梁馨予就被告李溢洋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即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三、五、七、八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並未參與,此部分犯行僅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外,其餘被告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就其等各自參與之犯行,應分別論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本判決論處之罪名」欄各別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1罪)、行使偽造公文書(1罪)或偽造有價證券(1罪)。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各編號「論罪部分」欄就被告李溢洋所為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仍予以論罪;又分別就被告等對被害人陳顯揚、陳春銘、陳顯達、林政彥、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徐清良、黃正忠等人所分別行使如附表三編號21、35、36、39、40、16、41、9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及就被告等人對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林洪鈞、彭賢淳、楊雅裕、胡桂花、陳仁宏等人所分別行使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均分別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共15罪),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前揭向各被害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被告梁馨予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係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詐欺取財既遂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均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於刑法修正前應論以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雖現行刑法已廢除牽連犯規定,惟揆諸前揭說明,應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分別論以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斷,且其等所為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犯行,其中被告梁馨予對被害人陳春銘、陳顯揚所為犯行未據起訴,其餘除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本判決論處之罪名」所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業據起訴外,均未據起訴;又被告李溢洋對被害人黃茂森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三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及對被害人林玉敏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六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亦未據起訴,因與起訴成罪部分均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逕予論究。

五、被告李溢洋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四、六、九、十二、十四所示分別對被害人楊義雄、林玉敏、張景棠、許智瑄夫婦、林金女、陳卉芸母女、李鑫鴻等犯行,並無被告等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事證,且觀之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被害人張景棠、許智瑄夫婦之陳述內容,亦未見其2人指述被告等人有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八、十

五、十八、十九、二八、二九卻認被告李溢洋此部分所為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十五記載被告李溢洋對楊義雄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溢洋此部分罪嫌尚屬不能證明,因與前揭起訴成罪部分犯行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三、七所示分別對被害人黃茂森、林政彥之犯行,其中被害人黃茂森親友趙展佑、吳冠生交付之金錢係由黃茂森個人所借用,被害人林政彥親友林春湧、林蕙燕交付之金錢係由林政彥個人所借用;又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八所示對被害人黃正忠之犯行,其中被害人黃正忠友人陳靜宜有匯款至連亦姍、蔡慧君帳戶等情事,惟均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有對趙展佑、吳冠生、林春湧、林蕙燕、陳靜宜等人有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已見前述,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三、七、十四卻認被告等人有此部分犯罪,被告等人此部分罪嫌尚屬不能證明,因與前揭起訴成罪部分犯行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犯行,其中被害人陳俊良遭詐取之金額為4344萬8044元、被害人林玉敏遭詐取之金額為110萬元、被害人林政彥遭詐取之金額為2011萬7264元、被害人林洪鈞遭詐取之金額為8415萬870元、被害人許廣浩遭詐取之金額為4082萬元、被害人李鑫鴻遭詐取之金額為806萬4810元;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記載前揭被害人遭被告等詐取之金額則為6000萬(陳俊良部分)、505萬(林玉敏部分)、9417萬4101元(林政彥部分)、1億1196萬4022元(林洪鈞部分)、5273萬7150元(許廣浩部分)、817萬4500元(李鑫鴻部分),惟檢察官起訴書關於逾越上開金額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之,已詳如前述,因與被告等人起訴成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記載被害人陳顯揚、陳春銘、陳顯達遭詐取之金額共為1億1190萬8914元、被害人林昆正、王研麗夫婦遭詐取之金額為1933萬1718元、被害人徐清良遭詐取之金額為370萬、被害人楊雅裕遭詐取之金額為936萬,惟本院綜據全案卷證調查結果,被害人陳顯揚、陳春銘、陳顯達遭詐取之金額分別為1429萬8914元、7175萬元、8070萬5140元,共計1億6674萬8914元;被害人林昆正、王研麗夫婦遭詐取之金額為3362萬8718元,被害人徐清良遭詐取之金額為380萬,被害人楊雅裕遭詐取之金額為947萬,其中超出檢察官起訴部分,因與被告等人起訴成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逕予論究。

八、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被告等人對各被害人所為詐欺犯行之起迄時間,業據本院調查無誤,已見前述,其中被告黃鈺真係於95年1月16日申設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金融帳戶並提供予被告李溢洋使用作為詐取被害人財物之匯款帳戶,可知被告黃鈺真係自95年1月16日起即參與本案犯罪,起訴書卻認被告黃鈺真係自95年底與李溢洋等人有犯意聯絡(見起訴書第3頁倒數第6列),尚有未合,惟被告黃鈺真自95年1月16日起至自95年底間所為參與前揭各次詐財犯行雖未據起訴,因與各次起訴成罪部分均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逕予論究;又其中被告等人對被害人吳雪雲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4年11月30日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記載「詐騙期間」自94年5月起;被告等人對被害人黃茂森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4年11月9日起至99年1月5日,又對被害人趙展佑、趙格笙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6年12月24日至同年月28日間,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均記載「詐騙期間」自95年初起至99年4月止;被告等人對被害人楊義雄所為詐欺犯行係96年12月24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三記載「詐騙期間」96年12月25日;被告等人對被害人林玉敏所為詐欺犯行係97年8月14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記載「詐騙期間」自95年8月起至99年4月止;被告等人對被害人林政彥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6年10月起至98年10月14日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記載「詐騙期間」95年2月起至99年4月止;被告等人對被害人林昆正夫婦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7年1月6日起至99年1月20日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九記載「詐騙期間」自96年10月起至99年4月止;被告等人對被害人徐清良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7年1月6日起至99年1月21日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記載「詐騙期間」自96年10月起至99年4月止;被告等人對被害人楊雅裕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8年1月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三記載「詐騙期間」自97年12月起;被告等人對被害人林洪鈞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8年1月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一記載「詐騙期間」自97年12月起;被告等人對被害人許廣浩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9年1月14日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九記載「詐騙期間」自98年12月起;被告等人對被害人李鑫鴻所為詐欺犯行係自97年5月16日起至97年6月26日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六記載「詐騙期間」自97年5月起至99年4月止;則前揭有逾越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載「詐騙期間」、亦有短於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載「詐騙期間」,因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犯行,分別各論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本判決論處之罪名」欄所示之1罪,兩者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則被告等人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逾越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載「詐騙期間」者,為起訴效力所及,應逕予審究;而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載「詐騙期間」超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被告犯罪時間部分,因無證據證明之,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97號、100年度偵字第717號),與本案起訴事實中關於被告李溢洋對害人王研麗所為詐欺犯行部分(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相同,有檢察官併辦意旨書及前開卷宗可稽,兩者係同一事實,自應逕予審究,附此敘明。

十、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三、五、七、八所示對被害人黃茂森、陳顯揚、陳春銘、陳顯達、林政彥、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徐清良、黃正忠等人之犯行,應各從一重論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刑,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三卻記載被告李溢洋對被害人黃茂森所為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四至七、十一、十二、十四卻記載被告李溢洋對上開被害人所為各別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且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十、十一、七所示對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林洪鈞、彭賢淳、楊雅裕、胡桂花、陳仁宏等人之犯行,應各從一重論處如附表一編號7「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刑,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二十至二七卻記載被告李溢洋對上開被害人所為各別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且均應予分論併罰;而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犯行,應各論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本判決論處之罪名」欄所示之罪,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至八、十一、十

二、十四、十五、十八至二九、三一卻記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均有未合,併予敘明。

十一、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經查本件被告黃鈺真、梁馨予所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其法定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刑度非輕,且考其立法意旨在保障交易安全,並維護有價證券流通秩序,惟經衡酌被告黃鈺真、梁馨予任職期間所參與此部分犯行,多係參與向被害人拿取財物之犯行,且均由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與被害人連繫議定後,再依被告李溢洋或顏小棋之指示為之,其2人之犯案情節尚非鉅大深重,倘上開犯行仍分別處以前開理由欄所示之最低刑度,均屬情輕法重,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其等之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予減輕其刑。

╔═════════════════════════════════╗║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之說明 ║╚═════════════════════════════════╝

肆、原審判決認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上開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有下列違誤之處:

一、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三、五、七、八所示對被害人黃茂森、陳顯揚、陳春銘、陳顯達、林政彥、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徐清良、黃正忠等人之犯行,應各從一重論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刑;又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十、十一所示對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林洪鈞、彭賢淳、楊雅裕、胡桂花、陳仁宏等人之犯行,應分別從一重論處如附表一編號7「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刑,已見前述;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六、八、九、十、十一、十三至十八部分卻認被告等人此部分所為偽造有價證券罪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九所示對被害人張景棠夫婦所為犯行,並無被告等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事證,已見前述,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十二卻認被告等人此部分所為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均有違誤。

二、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就前揭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均未為構成要件行為,被告連亦姍就前揭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亦未為構成要件行為,惟均與被告李溢洋間有事先謀議,且有為構成要件外之部分行為分擔,均為共謀共同正犯,原審逕認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就上開犯行有行為分擔;又被告梁馨予就被告李溢洋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即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三、五、七、八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並未參與,此部分犯行僅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六、十一卻認被告梁馨予此部分所為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均有未合。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此所謂「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如犯罪之時間、地點、手段以及其他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而足資認定既判力範圍之具體社會事實而言。原審就有關被告李溢洋偽造有價證券、公文書、私文書之時間、地點、手段及所偽造之有價證券、文書具體內容,暨持以行使之時間、地點、行為態樣等犯罪事實,均未逐一加以明確記載,亦有未洽。

四、被告李溢洋向前揭被害人行使或交付其偽造之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委收代行有價證券保證金收據等文件,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係屬虛造,亦屬被告李溢洋偽造之私文書,已見前述,原審認此部分係被告李溢洋虛捏之不實文件,而未論究被告等人此部分偽造私文書犯行,自有違誤。

五、被告黃鈺真係於95年1月16日申設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金融帳戶並提供予被告李溢洋使用作為詐取被害人財物之匯款帳戶,已見前述,原審卻認被告黃鈺真係自95年底與李溢洋等人有犯意聯絡,尚有未合。

六、被告李溢洋如何夥同被告顏小棋、蔡慧君2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李溢洋於97年8月間向林玉敏謊稱自己從事債券買賣,要向林玉敏借錢及借用銀行帳戶、空白支票,1個月支付30萬元利息云云,由被告顏小棋、蔡慧君負責與林玉敏聯繫取款事宜及向林玉敏收取空白支票等情,業據證人林玉敏證述無訛,已詳見前述,雖被告顏小棋、蔡慧君2人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本院無從加以論罪科刑,應由檢察官另行追訴,惟原審僅認被告李溢洋係夥同被告顏小棋共犯此部分犯行,卻對被告蔡慧君如何參與一節未予究明,自有未合。

七、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犯行,其中關於被害人遭被告等詐取之金額,檢察官起訴書此部分所載逾越上開金額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之,因與被告等人起訴成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上不可分關係,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其中超出檢察官起訴書記載金額部分,因與被告等人起訴成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逕予論究;另關於被告等人對各被害人所為詐欺犯行之起迄時間,其中有逾越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載「詐騙期間」,超出部分之犯行為起訴效力所及,應逕予審究;而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詐騙期間」超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被告犯罪時間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詳見前述,原審判決未詳予論究說明,亦有未洽。

八、按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原審認被告李溢洋等人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分別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二、三、六至二十一部分之「行使文件」欄內,固各列有偽造之國庫支票等文字,但未逐一究明各該偽造之國庫支票內容是否合於「指示證券」之形式要件,亦未查明被告李溢洋偽造之時間,原審判決此部分認定之事實未臻明確,亦有未當。

九、原審審酌被告梁馨予參與犯罪之時間最短(98年3月起至99年4月14日止),所為犯罪次數較少,參與犯罪之手法僅向被害人收取財物,犯罪情節相較其他被告而言較為輕微,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亦坦承犯罪,表示悔悟之情,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乃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繳納公庫新台幣貳拾萬元」等情(原審判決正本第160頁)。惟緩刑之宣告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一般之法律感情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本件被告梁馨予參與犯罪時間長達1年餘,時間非短,次數亦非少,且其任職期間所參與之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各被害人遭被告等人詐取之金額甚鉅,雖被告梁馨予事後與被害人陳春銘、陳顯達、陳顯揚、黃正忠等人達成民事上和解,獲其4人同意法院給予被告梁馨予緩刑之諭知,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上更㈠卷三第114頁),惟因被告梁馨予迄未與其餘多數之被害人張景棠夫妻、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彭賢淳、楊雅裕、林洪鈞、胡桂花、陳仁宏等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或獲得其餘被害人原諒,原審逕予宣告緩刑,自有未洽。

十、被告顏小棋所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其中詐欺犯行部分業據檢察官起訴在案(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原審關於被告顏小棋所為此部分犯行,亦於事實欄詳加記載,並於理由欄載明認定被告顏小棋如何與被告李溢洋、蔡慧君共同犯罪,復於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二十三諭知被告顏小棋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刑(見原審判決正本第24至25頁、第127至第131頁、第152頁、第182頁),惟原審判決主文欄漏未記載被告顏小棋所為此部分犯罪,亦有未洽(原審判決主文欄此部分錯誤,顯屬漏載,並非漏未判決,附此敘明)。

十一、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罰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一切情狀等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賦予法院裁量權。又如何量定其刑,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295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為各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犯行,係由被告李溢洋主導全部犯行,被告連亦姍與被告李溢洋同居共財,負責發放員工薪資;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均係受僱人,均於其等受僱參與犯罪期間依被告李溢洋指示行事,惟被告顏小棋對被害人自稱會計主任,並負責銀行支票過票、照會、退補、兼任被告李溢洋司機,駕車搭載被告李溢洋外出與被害人會面、向被告李溢洋彙報所有之支票兌付情形、及對參與投資之被害人發送投資進度虛偽不實之簡訊等事務,顯然亦居要角,此觀諸被告李溢洋於調查站詢時供稱「顏小棋是我的分身」等語益明;而被告蔡慧君負責至銀行辦理存提匯款、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及登錄帳冊、支票簿等事務,亦屬不可或缺之角色;被告黃鈺真、梁馨予則負責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珠寶等事宜,並與連亦姍共同負責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李溢洋住處或19樓招待所內接待被害人;另被告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亦分別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至12所示金融機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以詐取金錢,均詳見前述,可知被告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就各自參與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犯行,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均不同,原審對被告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卻量處各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八、

二十、二二、二三所示其中相同之刑度,顯有失衡。

十二、被告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提起上訴所執前詞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對被告等人量刑失衡,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本判決附表一所示部分撤銷改判。

╔═════════════════════════════════╗║科刑之說明 ║╚═════════════════════════════════╝

伍、主刑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科刑時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對於偽造或變造國庫支票,而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罪者,應從重處刑」,國庫法第35條定有明文。爰審酌被告李溢洋先後2次分別偽造如附表三、三之一所示之偽造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並多次行使,又接續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制作名義人之公文書、私文書並分別行使,致前揭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陸續交付財物,犯罪情節重大,其犯罪手段殊值非難,雖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等人未參與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等均明知被告李溢洋並未開設智利鑫漢公司或倍利鑫漢公司,亦未擔任政府財政部門公職,更未實際從事國內或國外股票、債券、基金投資或代客操作等業務,竟陸續配合、參與被告李溢洋分別對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所誆稱之各項詐騙行徑,致前揭被害人對被告李溢洋所為詐術深信不疑,自不容卸責;況依被告李溢洋、顏小棋於調查站詢問時所為前揭供述內容,可知被告李溢洋與被告顏小棋間亦有男女之情,被告顏小棋所為上揭犯行顯非僅基於職場倫理而聽命行事,再兼衡被告李溢洋等人如何分別參與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至十四所示各次犯行等情節,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均不同(詳見前揭理由肆之十一所載);暨衡酌被告李溢洋於本院本審審理時最後陳述固供明「我只是希望庭上判決的結果能夠趨近於事實,讓我能夠罰當其罪,我會衷心接受司法的制裁,我也會謙卑的反省我的過錯,我也願意用我的餘生彌補我造成的傷害」等語(見本院本審卷四第89頁背面至90頁),惟本件被害人數甚多,被告等人所為對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交易秩序所生危害甚鉅,其中更有被害人因遭受財產損害導致財去人亡而家庭破碎者,迄今未獲任何賠償,而被告李溢洋資金缺口高達5千萬,為籌措金錢花用始與被告連亦姍等人共為上開不法犯行,已詳見前述,其於調查站詢問時亦供明前揭帳冊僅「反映出當日所有資金進出的流程,但不一定..與資金提供者實際資金往來有關」(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八第4頁),則其明知此情,卻於歷次審判中徒憑前揭帳冊內容否認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等人犯後之態度、前揭被害人林玉敏、陳顯揚、徐清良、王研麗、黃正忠、張景棠、許廣浩、李鑫鴻等人所述被告李溢洋詐取其等財物後有償還部分金額之事實、及被告梁馨予事後與被害人陳春銘、陳顯達、陳顯揚、黃正忠等人達成民事上和解、其等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本件被告等人經分別量處各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刑」所示之刑度,爰於被告等人所犯各刑中最長期及各刑合併刑期之法定刑度內,並審酌被告等所犯各罪之性質、被告等人之反社會性及其等前揭各別犯罪之情狀等一切因素,分別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第3項所示。

三、按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固明文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

本案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各自參與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二、三、八所示、壹之五所示被害人陳顯揚部分犯行,雖有部分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害人陳俊良、吳雪雲、黃茂森、黃正忠、陳顯揚等人最後交付被告等人詐取財物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後,因被告等人此部分犯罪係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已見前述,自無從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附此敘明。

陸、從刑部分: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偽造有價證券上所偽造之印文、簽名,係屬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分,已因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應重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裁判意旨參照)。茲說明本件從刑之諭知如下:

一、如附表三、三之一所示物品,其中被告李溢洋偽造完成之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均為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而各該偽造之有價證券整體業經沒收,其上偽造之印文係屬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分,自毋庸再重為沒收之諭知;另其中未偽造完成之國庫支票、偽造失敗之國庫支票(含反面、未完成記載大部事項等等支票)、偽造國庫支票所使用之膠膜、底稿、及被告李溢洋自網路下載作為偽造國庫支票參考之用之如附表三編號43至45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李溢洋所有,分別供其犯罪所用、所得或預備之物,業據李溢洋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等規定,宣告沒收。

二、偽造之文書,倘經交付於被害人收受者,則該物非屬被告等所有,僅就該交付偽造之文書上關於偽造之印文部分予以沒收。本件被告等人行使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其中有交付被害人者(詳見附表二「偽造之文件名稱及其內之印文名稱、數量」欄及「備註」欄所載),則該物非屬被告等所有,僅就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該交付之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上經被告李溢洋所偽造之印文,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沒收;其餘未交付被害人之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均屬被告李溢洋所有供其與各該共犯犯罪使用之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李溢洋係利用電腦軟體程式偽造上開印文、公印文,亦據被告李溢洋供述明確,自無偽造之印章可資沒收;另如附表二編號2⑤所示偽造之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委收代行有價證券保證金收據,其內由被告李溢洋製作之「李溢洋」印文5枚並非偽造,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本件扣案如附表六所示物品,其中除被害人所交付之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手寫帳號資料、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真正資料仍屬被害人所有外,其餘物品與本案均具關聯性(扣案物名稱及其關聯性均詳如附表六所示),分別係屬被告李溢洋、顏小棋所有,且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被告李溢洋供述明確(見本院上更㈡卷二第239頁背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末按刑法上沒收因犯罪所得之物,應指因犯罪行為直接所產生或取得特定之原物,故除法律規定得追徵價額或其他特別之規定外,因變賣盜贓或侵占之物所得之價金,既非因犯罪直接所取得特定之物,自不得為沒收之對象(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55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卷附99年度保字第5013號所示宣德爐、鈦蟾爐、人面獸身玉石及刀形玉石等物,及扣案汽車1輛等物,並非被告等人因本案犯罪行為直接所產生或取得特定之原物,依照上開說明,均無從宣告沒收。另其餘扣案物品,或與本件犯罪有關卻非被告等人所有、或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或供本件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依照上開說明,均無從宣告沒收。

五、又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所稱其罪之「刑」,不僅指主刑而言,沒收之從刑亦包括在內,此觀刑法第51條第9款,就宣告多數沒收者,分別明定其應執行之標準自明。被告等人分別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經本院分別宣告各該罪之刑,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就沒收部分,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一併諭知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01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0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松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粟 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適用法條:

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犯 罪 事 實 │本判決論處之罪名│ 宣 告 刑 │備 註 │├───┼───────────┼────────┼─────────────────┼───────┤│ 1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一所示│刑法第216條、第 │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共同犯行使偽│ ││ │(被害人陳俊良部分) │210條之行使偽造 │造私文書罪,李溢洋處有期徒刑叄年陸│ ││(即原│ │私文書罪、修正前│月;顏小棋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連亦│ ││審判決│ │刑法第339條第1項│姍處有期徒刑貳年。從刑如附表五編號│ ││附表一│ │之詐欺取財罪 │1所示。 │ ││編號一│ │ │ │ ││) │ │ │ │ │├───┼───────────┼────────┼─────────────────┼───────┤│ 2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二所示│刑法第216條、第 │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共同│ ││ │(被害人吳雪雲部分) │210條之行使偽造 │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李溢洋處有期徒│ ││(即原│ │私文書罪、第216 │刑肆年;顏小棋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審判決│ │條、第211條之行 │連亦姍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蔡慧君處│ ││附表一│ │使偽造公文書罪、│有期徒刑貳年。從刑如附表五編號2所 │ ││編號二│ │及修正前刑法第 │示。 │ ││) │ │339條第1項之詐欺│ │ ││ │ │取財罪 │ │ │├───┼───────────┼────────┼─────────────────┼───────┤│ 3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三所示│刑法第201條第1項│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黃│ ││ │(被害人黃茂森部分) │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鈺真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李溢洋處│ ││(即原├───────────┤、第216條、第210│有期徒刑捌年貳月;顏小棋處有期徒刑│ ││審判決│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五所示│條之行使偽私文書│肆年陸月;連亦姍處有期徒刑肆年;蔡│ ││附表一│(被害人陳春銘、陳顯揚│罪、第216條、第 │慧君處有期徒刑叄年貳月;黃鈺真處有│ ││編號三│ 陳顯達部分) │211條之行使偽造 │期徒刑貳年貳月。從刑如附表五編號3 │ ││、六、├───────────┤公文書罪、及修正│所示。 │ ││八、九│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七所示│前刑法第339條第1│ │ ││、十、│(被害人林政彥、林昆正│項之詐欺取財罪 │ │ ││十一)│夫婦、徐清良部分) ├────────┼─────────────────┤ ││ ├───────────┤刑法第201條第2項│梁馨予共同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八所示│之行使偽造有價證│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從刑如附表五編號│ ││ │(被害人黃正忠部分) │券罪、第216條、 │3之1所示。 │ ││ │ │第210條之行使偽 │ │ ││ │ │私文書罪、第216 │ │ ││ │ │條、第211條之行 │ │ ││ │ │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及修正前刑法第 │ │ ││ │ │339條第1項之詐欺│ │ ││ │ │取財罪 │ │ │├───┼───────────┼────────┼─────────────────┼───────┤│ 4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四所示│刑法第216條、第 │李溢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連亦姍此部分詐││ │(被害人楊義雄、趙展佑│210條之行使偽造 │期徒刑壹年拾月,從刑如附表五編號4 │欺取財犯行前經││(即原│、趙格笙部分) │私文書罪、修正前│所示。 │本院前審以罪嫌││審判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不足而諭知無罪││附表一│ │之詐欺取財罪 │ │ ││編號四│ │ │ │ ││、五)│ │ │ │ │├───┼───────────┼────────┼─────────────────┼───────┤│ 5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六所示│刑法第216條、第 │李溢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共同正犯顏小棋││ │(被害人林玉敏部分) │210條行使偽造私 │期徒刑壹年拾月。從刑如附表五編號5 │、蔡慧君此部分││(即原│ │文書、第216條、 │所示。 │犯行未據起訴 ││審判決│ │第211條行使偽造 │ │ ││附表一│ │公文書罪、及修正│ │ ││編號七│ │前刑法第339條第1│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 │ │ │├───┼───────────┼────────┼─────────────────┼───────┤│ 6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九所示│刑法第216條、第 │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 ││ │(被害人張景棠夫婦部分│210條行使偽造私 │鈺真、梁馨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即原│ ) │文書、第216條、 │,李溢洋處有期徒刑叄年捌月;顏小棋│ ││審判決│ │第211條行使偽造 │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連亦姍處有期徒│ ││附表一│ │公文書罪、及修正│刑貳年;蔡慧君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編號 │ │前刑法第339條第1│黃鈺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梁馨予處│ ││十二)│ │項之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從刑如附表五編號6所 │ ││ │ │ │示。 │ │├───┼───────────┼────────┼─────────────────┼───────┤│ 7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十所示│刑法第201條第1項│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黃│ ││ │(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鈺真、梁馨予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即原│ 、葉子豪部分) │、第216條、第210│李溢洋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顏小棋處│ ││審判決├───────────┤條之行使偽私文書│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連亦姍處有期徒刑│ ││附表一│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十一所│罪、第216條、第 │肆年;蔡慧君處有期徒刑叄年貳月;黃│ ││編號十│示(被害人林洪鈞、彭賢│211條之行使偽造 │鈺真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梁馨予處有│ ││三至十│淳、楊雅裕、胡桂花、陳│公文書罪、及修正│期徒刑壹年拾月。從刑如附表五編號7 │ ││八) │仁宏部分) │前刑法第339條第1│所示。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8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十二所│刑法第216條、第 │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共同犯行使偽│ ││ │示(被害人林金女、陳卉│210條行使偽造私 │造公文書罪,李溢洋處有期徒刑肆年貳│ ││(即原│芸母女部分) │文書、第216條、 │月;顏小棋處有期徒刑叄年;連亦姍處│ ││審判決│ │第211條行使偽造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從刑如附表五編號│ ││附表一│ │公文書罪、及修正│8所示。 │ ││編號 │ │前刑法第339條第1│ │ ││二十)│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9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十三所│刑法第216條、第 │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共同犯行使偽│共同正犯黃鈺真││ │示(被害人許廣浩部分)│210條行使偽造私 │造公文書罪,李溢洋處有期徒刑肆年;│、梁馨予此部分││(即原│ │文書、第216條、 │顏小棋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蔡慧君處│犯行未據起訴 ││審判決│ │第211條行使偽造 │有期徒刑貳年。從刑如附表五編號9所 │ ││附表一│ │公文書罪、及修正│示。 │ ││編號 │ │前刑法第339條第1│ │ ││二二)│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 │ │ │├───┼───────────┼────────┼─────────────────┼───────┤│ 10 │如犯罪事實欄壹之十四所│刑法第216條、第 │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共同犯行使偽│ ││(即原│示(被害人李鑫鴻部分)│210條行使偽造私 │造公文書罪,李溢洋處有期徒刑叄年;│ ││審判決│ │文書、第216條、 │顏小棋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蔡慧君處│ ││附表一│ │第211條行使偽造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從刑如附表五編號│ ││編號 │ │公文書罪、及修正│10所示。 │ ││二三)│ │前刑法第339條第1│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 │偽造之文件名稱及其內之印文名稱、數量 │備 註 ││ │姓 名 │ │ │├──┼────┼────────────────────────────┼──────────┤│1 │陳俊良 │①偽造之中華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123集中市場ADMIN高 │左列偽造之文件均經被││ │ │ 盛歐元貨幣流動基金函文(內有中華投資顧問高盛資產管理 │告李溢洋交付予陳俊良││ │ │ 亞洲區臺灣分公司橢圓形章戳3枚)。 │(見99偵12863卷五第 ││ │ │②定型化連動式標的明示清冊指定付款異動指定付款書(內有 │73、74、75、77頁) ││ │ │ 中華投資顧問高盛資產管理亞洲區臺灣分公司橢圓形章戳1枚 │ ││ │ │ )。 │ ││ │ │③定型化連動式標的明示清冊等私文書(內有中華投資顧問高 │ ││ │ │ 盛資產管理亞洲區臺灣分公司橢圓形章戳3枚)。 │ │├──┼────┼────────────────────────────┼──────────┤│2 │吳雪雲 │①偽造之中華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123集中市場ADMIN高 │左列偽造之文件均經被││ │ │ 盛歐元貨幣流動基金函文、定型化連動式標的明示清冊指定付│告李溢洋交付予吳雪雲││ │ │ 款異動指定付款書、定型化連動式標的明示清冊等私文書(內│(見99年度偵字第 ││ │ │ 有中華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盛大中華地區整合平台橢│12863號卷二第68至82 ││ │ │ 圓形章戳1枚)。 │頁) ││ │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簽證人員印鑑卡(內有中央銀行 │ ││ │ │ 圓形章戳2枚、財政部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行政院財政部支付│ ││ │ │ 處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用章印文3│ ││ │ │ 枚、李博文方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 │ ││ │ │ 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印文1枚、徐世虎│ ││ │ │ 方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 │ ││ │ │ 簽證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 ││ │ │ 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 │ ││ │ │ 付處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文2枚)、轉帳憑單(內有財政部 │ ││ │ │ 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1枚、中央│ ││ │ │ 銀行業務局支付清算科章戳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 ││ │ │ 國庫署業務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 │ ││ │ │ 任沈秋聲印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世虎 │ ││ │ │ 印文1枚、徐世虎方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 ││ │ │ 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簽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公庫部會計室 │ ││ │ │ 主任莊秋聲簽證用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印文1枚)│ ││ │ │ 、有權人員識別碼申請書(內有中央銀行業務局支付清算科 │ ││ │ │ 圓形章戳1枚、中央銀行國庫室會計科圓形章戳1枚、中央銀行│ ││ │ │ 國庫局會計科簽章印文1枚、中央銀行國庫局局長施燕印文1枚│ ││ │ │ 、施燕署名1枚、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收支科襄理陳輝光印文1│ ││ │ │ 枚、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印文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 ││ │ │ 中部辦公室用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行政院│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圓形章 │ ││ │ │ 戳1 枚、行政院財政部國庫署業務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 │ ││ │ │ 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第一科科長傅祖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 職簽章印文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蓋於騎縫處│ ││ │ │ 〉)、付款憑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 │ ││ │ │ 務章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臺灣銀行公庫部印文│ ││ │ │ 1 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世虎印文1 │ ││ │ │ 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1枚、 │ ││ │ │ 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行政院 │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 │ ││ │ │ 記2 枚、張秀蓮簽名章印文1枚)、電子支付連線作業執行要 │ ││ │ │ 點(無印文)、受理申請閱卷須知(無印文)、電子支付作業│ ││ │ │ 放行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3枚 │ ││ │ │ 、中央銀行章2枚、財政部國庫署印2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 │ │ 關防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28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 │ ││ │ │ 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錚錚印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 ││ │ │ 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 │ ││ │ │ 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司公庫部經理章3枚、洪憲明印文1枚)、受款人清單(內有 │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兆豐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關防 │ ││ │ │ 印文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合作金庫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印文1門、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財政│ ││ │ │ 部國庫署支票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 │ ││ │ │ 世虎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 │ ││ │ │ 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第一科科長傅祖誠印文1│ ││ │ │ 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 │ ││ │ │ 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用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處長鄭淑清印鑑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總務章印文1枚、│ ││ │ │ 財政部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蓋於騎縫處〉)、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支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檢視表(內有 │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中央銀行章1枚│ ││ │ │ 、財政部國庫署印2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資訊小組 │ ││ │ │ 代組長傅祖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 │ ││ │ │ 科長徐錚錚印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 │ ││ │ │ 秋聲印1枚、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收支科襄理陳輝光印文1枚、│ ││ │ │ 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財政部 │ ││ │ │ 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 ││ │ │ 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公庫部經理章2枚〈蓋於騎縫處〉)等偽造公文書。 │ ││ │ │③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名義之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系│ ││ │ │ 統操作手冊(無印文)、、國庫券經理體系(無印文)、國庫│ ││ │ │ 機關專戶開、銷戶及更換戶號備查表(無印文)、國庫體系(│ ││ │ │ 無印文)等私文書。 │ ││ │ │④偽造之臺灣銀行、華南金控銀行保證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 ││ │ │ 用狀(內有康復德印文1枚、蕭永昌印文1枚、李銀花印文1 │ ││ │ │ 枚、陳嘉言印文2枚)、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出具之海外地區匯 │ ││ │ │ 兌證明申請書、約定付款指示申請書、餘額證明/對帳單申請 │ ││ │ │ 書(內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圓形章戳2枚)等私文書。 │ ││ │ │⑤偽造之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委收代行有價證券│ ││ │ │ 保證金收據(內除李溢洋印文5枚外,並無其他印文)之私文 │ ││ │ │ 書。 │ │├──┼────┼────────────────────────────┼──────────┤│3 │黃茂森 │①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電子支付連線作業執行要點、電子│左列偽造之文件均經被││ │ │ 支付作業放行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 │告李溢洋交付予黃茂森││ │ │ 務章3枚、中央銀行章2枚、財政部國庫署印2枚、財政部臺北 │(見99年度他字第2746││ │ │ 區支付處關防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28枚、臺北區支付處 │號卷第128至165頁) ││ │ │ 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錚錚印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 │ ││ │ │ 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臺灣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公庫部經理章3枚、洪憲明印文1枚)、支用機關電│ ││ │ │ 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檢視表(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 │ ││ │ │ 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中央銀行章1枚、財政部國庫署印│ ││ │ │ 2 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資訊小組代組長傅祖誠印文│ ││ │ │ 1 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錚錚印1枚 │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枚、中央 │ ││ │ │ 銀行國庫局國庫收支科襄理陳輝光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 │ ││ │ │ 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 │ ││ │ │ 防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部經理章2枚│ ││ │ │ 〈蓋於騎縫處〉)、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區辦公室領取支票│ ││ │ │ 憑證(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 │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 │ ││ │ │ 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2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副處長李 │ ││ │ │ 博文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財│ ││ │ │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跨行通匯暨國庫支票暫收退回查詢處理迴文│ ││ │ │ 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 │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驗證用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臺北區│ ││ │ │ 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 │ ││ │ │ 臺北區支付處第二科科長劉秋萍印文1枚、鄭淑清方章印文1枚│ ││ │ │ )、簽證人員印鑑卡(內有中央銀行圓形章戳2枚、財政部 │ ││ │ │ 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行政院財政部支付處印文1枚、行政院財│ ││ │ │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用章印文3枚、李博文方章印文1│ ││ │ │ 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 │ ││ │ │ 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印文1枚、徐世虎方章印文1枚、行政院│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簽證章印文1枚、財政 │ ││ │ │ 部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 │ ││ │ │ 莊瑩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第二科科長徐世 │ ││ │ │ 虎印文2枚)、轉帳憑單(內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 ││ │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1枚、中央銀行業務局支付清算科 │ ││ │ │ 章戳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印文1枚、│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枚、臺北區 │ ││ │ │ 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徐世虎方章印 │ ││ │ │ 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 ││ │ │ 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 │ ││ │ │ 簽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公庫部會計室主任莊秋聲簽證用章印 │ ││ │ │ 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印文1枚)偽造公文書。 │ ││ │ │②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名義之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內│ ││ │ │ 含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莊淑鄉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 │ ││ │ │ 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 ││ │ │ 限公司印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經理景廣俐職 │ ││ │ │ 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部承辦人徐志宏印文1枚│ ││ │ │ )、股票(債券)過戶轉讓申請書〈乙式二份〉(內有臺灣 │ ││ │ │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尤君行印文2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 ││ │ │ 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經理林文傑印文1枚)│ ││ │ │ 、代辦兌領債票本息清單-債券所有人名冊收檔(內有臺灣 │ ││ │ │ 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 │ ││ │ │ 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部許志宏印文1枚、│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經理章印文2枚 │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1枚、臺灣集中 │ ││ │ │ 保管結算所股務部尤君行印文1枚、吳國章署名及印文各1枚)│ ││ │ │ 、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內有行政院金融 │ ││ │ │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收發室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 ││ │ │ 稽核室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尤君行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 │ ││ │ │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類成瑾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 │ ││ │ │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枚)、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 │ ││ │ │ 同意書(內有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收發室章戳 │ ││ │ │ 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 ││ │ │ 司印」印文1枚)、檔案清冊管制編號(內有臺灣集中保管 │ ││ │ │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簽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 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經理職簽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 │ ││ │ │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經理章印文1枚、日盛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國際( │ ││ │ │ 國內)債券/國內股票(公債)兌款匯入作業清冊6紙(內有 │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結算所業務部承辦人許志宏印文1枚)、 │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款匯入作業通知│ ││ │ │ 單〈所載申請日期:2008/01/24〉(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 所稽核室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部許志宏印文1枚、許志宏方章印 │ ││ │ │ 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科尤君行印文1枚、臺灣集中│ ││ │ │ 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1枚、張麗鵬署名2枚及印文│ ││ │ │ 3枚、蔡明忠署名及印文各2枚、吳國章署名1枚及印文2枚、丁│ ││ │ │ 予康署名2枚、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印文1枚)、代理│ ││ │ │ 清算銀行印鑑卡(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文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1枚、吳東昇署名及印文各│ ││ │ │ 1枚、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印文各1枚、日盛商業│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印文各1枚、張秀蓮署名及印文各1枚│ ││ │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部經理章1枚)、臺灣集中保管 │ ││ │ │ 結算所國際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內有 │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 │ ││ │ │ 務部許志宏印文1枚、許志宏方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所金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1枚、張麗鵬署名及印文各1枚、蔡明│ ││ │ │ 忠署名及印文各1枚、吳國章署名1枚及印文2枚、丁予康署名1│ ││ │ │ 枚、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印文1枚)、行政院金融監 │ ││ │ │ 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度第0214暨第0912號委外授權開發基金│ ││ │ │ 提列報准(九十四年央債甲六)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服務有│ ││ │ │ 限公司淨資產價值報告書(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 │ ││ │ │ 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 ││ │ │ 中保管結算所股務科尤君行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 ││ │ │ 務部莊淑鄉印文2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 │ 收發室章戳1枚)、保管銀行代號對照表(內有臺灣集中保 │ ││ │ │ 管結算所稽核室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國際債券兌 │ ││ │ │ 款匯入作業通知單(所載申請日期:2008/01/16)(內有臺 │ ││ │ │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 所股務科尤君行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蔡 │ ││ │ │ 宗穎印文1枚)等文書。 │ ││ │ │③臺灣銀行存款存額餘額證明申請書(內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圖記印文2枚〈1枚蓋在騎縫處〉、中央銀行國庫局會計科│ ││ │ │ 圓形章戳印文1枚、中央銀行業務局支付清算科圓形章戳印文1│ ││ │ │ 枚、臺灣銀行公庫部章戳印文1枚、張鴻基署名及印文各1枚、│ ││ │ │ 羅澤成署名及印文各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簽 │ ││ │ │ 章印文2枚〈1枚蓋於騎縫處〉、張秀蓮署名1枚、中央銀行國 │ ││ │ │ 庫局會計科簽章印文1枚)、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買回/收益分配價金匯款指定帳戶清冊(內有行政院金融監 │ ││ │ │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收發室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 所金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2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 │ ││ │ │ 部類成瑾印文1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稽 │ ││ │ │ 核室主任蕭貴陽1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察局代理 │ ││ │ │ 局長呂東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組│ ││ │ │ 長林春華印文2枚)、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櫃 │ ││ │ │ 臺買賣中心無實體債券帳簿劃撥交付/異動分割債券代碼一覽 │ ││ │ │ 表共4頁(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印文4枚、「臺灣 │ ││ │ │ 集中保管結算所印」印文4枚)。 │ ││ │ │④如附表三編號21、35、36、39所示之國庫支票各1張 │ │├──┼────┼────────────────────────────┼──────────┤│4 │楊義雄 │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票清單、及偽造之股票(債券)過│左列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趙展佑 │戶轉讓申請書、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等私文書│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趙格笙 │ │文件未交付予楊義雄、││ │ │ │趙展佑、趙格笙) │├──┼────┼────────────────────────────┼──────────┤│5 │陳春銘 │①偽造之香港商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餘額證明/對帳申請 │左列偽造之文件①均經││ │陳顯揚 │ 書」及「約定付款指示書」(內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圓形章 │被告李溢洋交付予陳顯││ │陳顯達 │ 戳2枚)、金融外匯局海外地區匯兌證明存單(不詳)、國際 │揚(見被害人陳顯達等││ │ │ 票券金融業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退款項明細(內有國際聯合 │提供李溢洋詐欺不法之││ │ │ 會計師公會國際票券聯合簽證中心圓形章戳2枚)、「ADMIN高│相關資料卷一第71、73││ │ │ 盛歐元貨幣流動基金資料(中華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文│、76頁、99年度他字第││ │ │ 件、定型化連動式標的明示清冊指定付款指定付款書)(內含│2456號卷一第50頁);││ │ │ 有中華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盛大中華地區整合平台橢│其餘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 │ 圓形章戳1枚)。 │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 │②偽造之上豐金融業務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收代行有價證│部分文件未交付予陳顯││ │ │ 券保證金收據私文書。 │達等人) ││ │ │③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作│ ││ │ │ 業申請書(代傳票)、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 ││ │ │ )、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授權書、債券帳│ ││ │ │ 簿劃撥賣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 ││ │ │ 款匯入作業通知單等,及日盛銀行、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申│ ││ │ │ 請書等私文書、載有陳顯達於97年1月15日授權字樣之國際票 │ ││ │ │ 券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授權書、匯豐銀行│ ││ │ │ 餘額證明/對帳單申請書、約定付款指示申請書、香港上海匯 │ ││ │ │ 豐銀行出具之海外地區匯兌證明存單私文書。 │ ││ │ │④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財政部臺│ ││ │ │ 北區支付處可支庫款餘額登記簿、受款人清單、付款憑單、支│ ││ │ │ 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及設定資料檢視表、領取支票憑證存│ ││ │ │ 根、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電子支付連線作業執行要件、財政部│ ││ │ │ 臺北區支付處受款人清單、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轉帳憑單(中│ ││ │ │ 部辦公室)、國庫收支連線系統有權人員識別碼申請書、簽證│ ││ │ │ 人員印鑑卡等公文書。 │ ││ │ │⑤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之偽造國庫支票1張 │ ││ │ │⑥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授權書、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 ││ │ │ 款匯入作業通知單等私文書 │ │├──┼────┼────────────────────────────┼──────────┤│6 │林玉敏 │①偽造之財政部臺北支付處付款人清單、轉帳憑單、電子作業放│左列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 │ 行單等公文書 │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 │②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證明私文書、光碟封面 │文件未交付予林玉敏)│├──┼────┼────────────────────────────┼──────────┤│7 │林政彥 │①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票清單、94央債甲六帳簿劃撥配│左列偽造之文件①②③││ │ │ 發作業申請書、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代傳票共5頁 │均經被告李溢洋交付予││ │ │ (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5枚、 │林政彥(見99年度偵字││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印文5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金 │第13520號卷第38至42 ││ │ │ 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5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董事長朱富春 │頁、99年度他字第 ││ │ │ 印文5枚)、股票(債券)過戶轉讓申請書(內有臺灣集中 │2746號卷第142、144、││ │ │ 保管結算所股務科尤君行印文2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 │134頁) ││ │ │ 部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莊淑鄉印文1枚、臺灣│ ││ │ │ 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1枚)、境外基金申報 │ ││ │ │ 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內有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證券 │ ││ │ │ 期貨局收發室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印文1枚、│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 │ ││ │ │ 算所股務科尤君行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 ││ │ │ 司金融業務部類成瑾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 ││ │ │ 限公司印」印文1枚)、國際債券撥款匯入通知書(內有臺 │ ││ │ │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 所股務科尤君行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蔡 │ ││ │ │ 宗穎印文1枚)等私文書。 │ ││ │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名義「行政院開發基金00000000結│ ││ │ │ 構債券公文書(內有金融業務部經理景廣俐職章印文4枚、 │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經理章印文1枚 │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經理職簽章印文1 │ ││ │ │ 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簽章印文1枚、 │ ││ │ │ 朱富春方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 ││ │ │ 查核室總經理章印文1枚)、轉帳憑單(內有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關防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1枚、中央銀行業│ ││ │ │ 務局支付清算科章戳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 │ ││ │ │ 業務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 │ ││ │ │ 聲印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 ││ │ │ 、徐世虎方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 │ ││ │ │ 莊瑩洲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 ││ │ │ 限公司董事長職簽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公庫部會計室主任莊 │ ││ │ │ 秋聲簽證用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印文1枚)、受款│ ││ │ │ 人清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枚、「財政部臺北 │ ││ │ │ 區支付處印」關防印文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枚│ ││ │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門、臺中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印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 ││ │ │ 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第一科科長傅祖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 │ ││ │ │ 證用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用章1枚、│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印鑑章印文1枚、臺北 │ ││ │ │ 區支付處總務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蓋於騎│ ││ │ │ 縫處〉)、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3枚中央銀行章2枚、財政部國庫署印2枚 │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28枚、 │ ││ │ │ 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錚錚印1枚、行政 │ ││ │ │ 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枚、行政院財政 │ ││ │ │ 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 ││ │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部經理章3枚、洪憲明印文1枚)│ ││ │ │ 、付款憑單附件、付款憑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臺灣銀行│ ││ │ │ 公庫部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 │ ││ │ │ 世虎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 │ ││ │ │ 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 │ ││ │ │ 限公司圖記2枚、張秀蓮簽名章印文1枚)、支用機關電子支付│ ││ │ │ 系統安裝、設定資料檢視表(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 │ │ 國庫署業務章1枚、中央銀行章1枚、財政部國庫署印2枚、行 │ ││ │ │ 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資訊小組代組長傅祖誠印文1枚、臺 │ ││ │ │ 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錚錚印1枚、行政院 │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枚、中央銀行國庫 │ ││ │ │ 局國庫收支科襄理陳輝光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 │ ││ │ │ 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行│ ││ │ │ 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圖記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部經理章2枚〈蓋於騎│ ││ │ │ 縫處〉)、開會通知單(內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關防│ ││ │ │ 印文1枚)等公文書。 │ ││ │ │③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偽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1張 │ ││ │ │④虛捏之「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平台有限公司」不實文書 │ │├──┼────┼────────────────────────────┼──────────┤│8 │林昆正 │①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代│左列偽造之文件①②③││ │王研麗 │ 傳票、開會通知單、轉帳憑單、股票(債券)過戶轉讓申請書│印文名稱及數量均不詳││ │ │ 、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統作業申請書,及臺灣銀行存款(餘│(因該文件均未交付林││ │ │ 額存款)證明申請書(戶名林政彥)等私文書 │昆正、王研麗,被害人││ │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領取支票│林昆正於偵查中提出之││ │ │ 憑證、支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檢視表等公文書│影本係自黃茂森、林政││ │ │ 、委外授權基金轉帳憑單 │彥處影印所得) ││ │ │③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偽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1張 │ │├──┼────┼────────────────────────────┼──────────┤│9 │徐清良 │①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之偽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1張 │左列偽造之文件①②均││ │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付款人清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 │交付徐清良(其中內容││ │ │ 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與被害人林政彥所提出││ │ │ 公司印文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關防印文1枚、臺灣│之偽造文件均相同,此││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據被告李溢洋於原審供││ │ │ 枚、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 │述明確,見原審卷四第││ │ │ 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3頁100年2月16日訊問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1枚、行政 │筆錄);其餘偽造之文││ │ │ 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第一科科長傅祖誠印文1枚、行政院財 │件印文名稱及數量均不││ │ │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詳(因該部分文件未交││ │ │ 中部辦公室用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 │付予徐清良) ││ │ │ 印鑑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總務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 ││ │ │ 圓形章戳1枚〈蓋於騎縫處〉)、付款憑單附件(內有行政 │ ││ │ │ 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 │ ││ │ │ 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 ││ │ │ 會計欄所蓋之主任沈秋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驗證用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用章1│ ││ │ │ 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印鑑章印文1枚、 │ ││ │ │ 李博文方章印文1枚)、轉帳憑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 │ ││ │ │ 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關防 │ ││ │ │ 印文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枚、合作金庫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財│ ││ │ │ 政部國庫署支票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 │ ││ │ │ 徐世虎印文1枚、徐世虎方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 ││ │ │ 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 ││ │ │ 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 │ ││ │ │ 用章1枚、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大小章印文各1枚、行│ ││ │ │ 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印鑑章印文1枚、臺北區 │ ││ │ │ 支付處總務章印文2枚、財政部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蓋於騎縫│ ││ │ │ 處〉)、電子作業放行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 ││ │ │ 國庫署業務章3枚中央銀行章2枚、財政部國庫署印2枚、財政 │ ││ │ │ 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28枚、臺北區 │ ││ │ │ 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錚錚印1枚、行政院財政 │ ││ │ │ 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 │ ││ │ │ 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臺灣│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部經理章3枚洪憲明印文1枚)、領取支│ ││ │ │ 票憑證存根(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 │ ││ │ │ 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2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副處 │ ││ │ │ 長李博文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 ││ │ │ 、付款憑證(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 │ ││ │ │ 1 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臺灣銀行公庫部印文1枚│ ││ │ │ 、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 │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1枚、臺北 │ ││ │ │ 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 │ ││ │ │ 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 ││ │ │ 、張秀蓮簽名章印文1枚)等公文書。 │ ││ │ │③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光碟封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所股票清單、股票(債券)過戶轉讓申請書、境外基金申報公│ ││ │ │ 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 │ │├──┼────┼────────────────────────────┼──────────┤│10 │黃正忠 │①偽造之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買回/收益分配價金匯 │左列偽造之文件均交付││ │ │ 款指定帳戶變更申請書(內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黃正忠(見99年度他字││ │ │ 券期貨局收發室章戳1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第2456號卷一第18至38││ │ │ 貨局稽核室主任蕭貴陽1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察 │頁背面) ││ │ │ 局代理局長呂東英1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 ││ │ │ 局第四組組長林春華印文2枚)、受益全單位申購/買回/轉申 │ ││ │ │ 購指定清冊(內有林志達印文1枚、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 ││ │ │ 有限公司印文1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收 │ ││ │ │ 發室章戳1枚)、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單位買回確 │ ││ │ │ 認單(無印文)、匯豐銀行餘額證明對帳單申請書(無印文)│ ││ │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構外匯專用)(無印文)等私文│ ││ │ │ 書。 │ ││ │ │②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境外資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 ││ │ │ 請書(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印文1枚、金融業務 │ ││ │ │ 部李克恭印文2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科尤君行印文1枚│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類成瑾印文1 │ ││ │ │ 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枚)、證 │ ││ │ │ 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共4張(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 ││ │ │ 稽核室章戳4枚)、登錄專戶特定保管股票帳戶存卷帳冊申請 │ ││ │ │ 書(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 │ ││ │ │ 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科 │ ││ │ │ 尤君行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莊淑鄉印文1枚)│ ││ │ │ 、受文者為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及兆豐金控股份有│ ││ │ │ 限公司之匯款公文(無印文)、債券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代│ ││ │ │ 支出傳票)(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章戳2枚、金 │ ││ │ │ 融業務部李克恭印文2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金融業務部類成瑾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 ││ │ │ 司金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董事長朱 │ ││ │ │ 富春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 ││ │ │ 枚)、有價證券劃撥配發交付作業確認單(內有台北富邦商 │ ││ │ │ 業銀行股務代理部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章戳1│ ││ │ │ 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 ││ │ │ 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部許志宏印文1枚、許志宏方章│ ││ │ │ 印文1枚、金融業務部經理景廣俐職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 ││ │ │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經理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 │ ││ │ │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經理職簽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 │ ││ │ │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簽章印文1枚、朱富春方章印 │ ││ │ │ 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部經理陳光輝職章印文1枚、│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枚)、登錄帳 │ ││ │ │ 戶/特定保管股東帳戶存卷轉帳申請書(檔案清冊管制編號: │ ││ │ │ 99A00-00-00000+113)(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部 │ ││ │ │ 許志宏印文1枚、許志宏方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 │ │ 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 ││ │ │ 股務部莊淑鄉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 │ ││ │ │ 融業務部經理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股務室經理職簽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 ││ │ │ 司股務部黃德平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 ││ │ │ 司印」印文1枚)、專案備件(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 │ ││ │ │ 核室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部許志宏印文1枚、臺│ ││ │ │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蔡宗穎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 │ ││ │ │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經理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 │ ││ │ │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經理職簽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 │ ││ │ │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黃德平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 │ ││ │ │ 管結算所股務科尤君行印文1枚、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印文1枚、金融業務部經理景廣俐職章印文1枚、吳國章署名及│ ││ │ │ 印文各1枚)、檔案說明書(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 ││ │ │ 有限公司董事長簽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 ││ │ │ 公司股務部黃德平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部許志 │ ││ │ │ 宏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莊淑鄉印文1枚、「臺│ ││ │ │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枚)、開立臺灣證 │ ││ │ │ 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款帳戶申請書等私文書。 │ ││ │ │③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餘額存款)證明申請書(內有臺灣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印文2枚〈1枚蓋在騎縫處〉、中央銀行國│ ││ │ │ 庫局會計科圓形章戳印文1枚、中央銀行業務局支付清算科圓 │ ││ │ │ 形章戳印文1枚、臺灣銀行公庫部章戳印文1枚、蔡哲雄署名及│ ││ │ │ 印文各1枚、羅澤成署名及印文各1枚、張鴻基署名及印文各1 │ ││ │ │ 枚、中央銀行國庫局會計科簽章印文2枚〈1枚蓋於騎縫處〉、│ ││ │ │ 襄理葉寶基職章2枚)私文書。 │ ││ │ │④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信函及所附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 ││ │ │ 內含有「行政院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 │ ││ │ │ 部台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第二科科長劉秋萍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2枚、鄭淑清方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 ││ │ │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第一科科長傅祖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資訊小組代組長傅祖誠印文1枚)、開會通知單(內有財 │ ││ │ │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簽章1枚)、指定領取國庫支票 │ ││ │ │ 人員名冊(無印文)、付款憑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2枚│ ││ │ │ 、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徐世 │ ││ │ │ 虎印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 │ ││ │ │ 文2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 │ ││ │ │ 區支付處第二科科長劉秋萍印文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 │ ││ │ │ 部辦公室用章印文1枚、李博文方章印文1枚)、轉帳憑單(內│ ││ │ │ 含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圖記1枚、中央銀行業務局支付清算科章戳1枚、行政院財│ ││ │ │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 │ ││ │ │ 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 │ ││ │ │ 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徐世虎方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 ││ │ │ 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驗證 │ ││ │ │ 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簽章1枚、臺北區支│ ││ │ │ 付處公庫部會計室主任莊秋聲簽證用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 │ ││ │ │ 署支票章印文1枚)、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內有臺灣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圖記印文2枚〈1枚蓋在騎縫處〉、中央銀行章1 │ ││ │ │ 枚〈蓋在騎縫處〉、財政部國庫署章2枚〈均蓋在騎縫處〉、 │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章2枚〈1枚蓋在騎縫處〉、行政院│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 │ ││ │ │ 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印鑑章印文1枚、鄭淑清方章印文1枚、│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用章14枚)、印鑑卡(內有 │ ││ │ │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兼中部辦公室會計室簽證章主任沈│ ││ │ │ 秋聲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 │ ││ │ │ 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印文1枚、行│ ││ │ │ 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印鑑章印文1枚、行政院 │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 │ ││ │ │ 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用章印文1枚、李博文方章印文1枚)、受款│ ││ │ │ 人清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第一科科長傅祖誠 │ ││ │ │ 印文2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2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 │ ││ │ │ 署業務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印 │ ││ │ │ 鑑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 │ ││ │ │ 文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用章印文1枚)等公文│ ││ │ │ 書。 │ ││ │ │⑤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偽造國庫支票1式2份。 │ │├──┼────┼────────────────────────────┼──────────┤│11 │張景棠 │①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執行業務簽證、識別證、通行證等│被告李溢洋係交付左列││ │許智瑄 │ 公文書。 │偽造之文件④所示影本││ │ │②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餘額申請證明書 │(見99年度偵字第 ││ │ │③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檔案說明書、專案備件、有價證券│12863號卷二第88頁背 ││ │ │ 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代傳票、國內(外)股價指數選擇權交│面至第101頁);其餘 ││ │ │ 易明細表(37)-信合美北5區 │偽造之文件印文名稱及││ │ │④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國庫支票受款人清單(內有行政院財政 │數量均不詳(因該部分││ │ │ 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 │文件未交付予張景棠、││ │ │ 」關防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許智瑄) ││ │ │ 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2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第 │ ││ │ │ 一科科長傅祖誠印文3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 │ ││ │ │ 章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用章1枚、行政│ ││ │ │ 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鄭淑清印鑑章印文1枚、臺北區支 │ ││ │ │ 付處總務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圓形章戳1枚〈蓋於騎縫處│ ││ │ │ 〉)、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 處國庫署業務章3枚、中央銀行章2枚、財政部國庫署印2枚、 │ ││ │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28枚、臺 │ ││ │ │ 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錚錚印文1枚、行政 │ ││ │ │ 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1枚、行政院財 │ ││ │ │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 ││ │ │ 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部經理章3枚、洪憲明印文1枚│ ││ │ │ )、及可支庫款餘額登記簿(內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 │ ││ │ │ 」關防1枚)等資料影本、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的「支用機關 │ ││ │ │ 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檢視表影本」(內有行政院財 │ ││ │ │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中央銀行章1枚、財政部│ ││ │ │ 國庫署印2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資訊小組代組長傅 │ ││ │ │ 祖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錚 │ ││ │ │ 錚印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枚│ ││ │ │ 、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收支科襄理陳輝光印文1枚、臺北區支 │ ││ │ │ 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 │ ││ │ │ 付處關防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部經 │ ││ │ │ 理章2枚〈蓋於騎縫處〉)。 │ │├──┼────┼────────────────────────────┼──────────┤│12 │葉德光 │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之偽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 │左列偽造之文件均未交││ │葉德財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職員證(內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付葉德光等人(惟其中││ │葉子豪 │ 處國庫署業務章印文1枚、蓋於騎縫處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②③④所示內容與被害││ │ │ 印文1枚)及車輛通行證(內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 │人黃正忠提出之偽造文││ │ │ 關防1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印文1枚)〈冒充財政│件均相同,此據被告李││ │ │ 部臺北區支付處官員〉、轉帳憑單(內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溢洋於原審供述明確,││ │ │ 處關防1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1枚、中央銀行業務局│見原審卷四第3頁背面 ││ │ │ 支付清算科章戳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 │100年2月16日訊問筆錄││ │ │ 章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1│);其餘偽造之文件印││ │ │ 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徐 │文名稱及數量均不詳 ││ │ │ 世虎方章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 │ ││ │ │ 洲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司董事長職簽章1枚、臺北區支付處公庫部會計室主任莊秋聲 │ ││ │ │ 簽證用章印文1枚、財政部國庫署支票章印文1枚)、付款憑證│ ││ │ │ (內有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署業務章1枚、財政 │ ││ │ │ 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1枚、臺灣銀行公庫部印文1枚、臺北區支│ ││ │ │ 付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徐世虎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 │ ││ │ │ 部臺北區支付處會計室主任沈秋聲印文1枚、臺北區支付處中 │ ││ │ │ 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印文1枚、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區支 │ ││ │ │ 付處驗證用章2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圖記2枚、張秀蓮簽│ ││ │ │ 名章印文1枚)。 │ ││ │ │③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申請書(內有臺灣銀行股份有 │ ││ │ │ 限公司圖記印文2枚〈1枚蓋在騎縫處〉、臺灣銀行公庫部章戳│ ││ │ │ 印文1枚、張鴻基署名及印文各1枚、羅澤成署名及印文各1枚 │ ││ │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簽章印文2枚〈1枚蓋於騎縫│ ││ │ │ 處〉、張秀蓮署名1枚)私文書。 │ ││ │ │④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代│ ││ │ │ 傳票(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圓形章戳5枚 │ ││ │ │ )、境外資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內有行政院金 │ ││ │ │ 融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收發室章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 所稽核室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 ││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尤君行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 │ ││ │ │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類成瑾印文1枚、「臺灣集中 │ ││ │ │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印文1枚)、證券所有人名冊歸 │ ││ │ │ 戶同意書(內有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收發室章 │ ││ │ │ 戳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 ││ │ │ 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 ││ │ │ 公司印」印文1枚)、登錄專戶/特定保管股票帳戶存卷帳冊申│ ││ │ │ 請書(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章戳1枚、金融業務 │ ││ │ │ 部李克恭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黃德平印文1枚│ ││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 所股務科尤君行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務部莊淑鄉 │ ││ │ │ 印文1枚、金融業務部經理景廣俐職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 ││ │ │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經理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 │ ││ │ │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經理職簽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 │ ││ │ │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簽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 │ ││ │ │ 結算所業務部承辦人許志宏印文1枚)、偽造之寶來證券投資 │ ││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買回/收益分配價金匯款指定帳戶變更申請 │ ││ │ │ 書(內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收發室章戳 │ ││ │ │ 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林文傑印文2枚、臺灣集│ ││ │ │ 中保管結算所金融業務部類成瑾印文1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 ││ │ │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稽核室主任蕭貴陽1枚、行政院金融監督 │ ││ │ │ 管理委員會檢察局代理局長呂東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 │ │ 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組長林春華印文2枚)、債券帳簿劃撥賣 │ ││ │ │ 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內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 │ ││ │ │ 章戳1枚、朱富春方章印文1枚、金融業務部經理景廣俐職章印│ ││ │ │ 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業務部經理章 │ ││ │ │ 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經理職簽 │ ││ │ │ 章印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簽章印 │ ││ │ │ 文1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部經理陳光輝職章印文1枚)│ ││ │ │ 等私文書。 │ ││ │ │⑤偽造之元大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日盛商業銀│ ││ │ │ 行等名義出具之存款存額餘額證明申請書 │ ││ │ │⑥李溢洋虛捏之「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匯款等不實│ ││ │ │ 文件 │ │├──┼────┼────────────────────────────┼──────────┤│13 │彭賢淳 │①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受款人清單、通行證、存帳支票送│左列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 │ 件單 │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 │②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中某張有價證券 │文件未交付予彭賢淳)│├──┼────┼────────────────────────────┼──────────┤│14 │楊雅裕 │①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收支連線系統有權人員識別碼│左列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 │ 申請書、受款人清單、存帳支票送件單、轉帳憑單、領取支票│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 │ 憑證存根、電子支付連線作業執行要件、簽證人員印鑑卡、寄│文件未交付予楊雅裕)││ │ │ 件人為葉德光之廣告回信、入戶通知作業申請書等公文書 │ ││ │ │②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帳簿劃撥申請書私文書 │ ││ │ │③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中某張有價證券 │ │├──┼────┼────────────────────────────┼──────────┤│15 │林洪鈞 │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之偽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影本1張 │左列偽造之文件②③印││ │ │②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停券申請書私文書 │文名稱及數量均不詳(││ │ │③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電子支付連線作業執行要件、入戶│因該文件未交付予林洪││ │ │ 通知作業申請書 │鈞) │├──┼────┼────────────────────────────┼──────────┤│16 │胡桂花 │①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職員證及車輛通行證(冒充財政部│左列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 │ 臺北區支付處官員)、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轉帳憑單、付款憑│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 │ 證 │文件未交付予胡桂花)││ │ │②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申請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停│ ││ │ │ 券申請書及後附之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代傳票、境│ ││ │ │ 外資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 ││ │ │ 意書、登錄專戶/特定保管股票帳戶存卷帳冊申請書、偽造之 │ ││ │ │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買回/收益分配價金匯款指定 │ ││ │ │ 帳戶變更申請書、債券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空│ ││ │ │ 白表格等私文書 │ ││ │ │③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中某張有價證券 │ │├──┼────┼────────────────────────────┼──────────┤│17 │陳仁宏 │①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支票受款人清單、簽證人員印│左列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 │ 鑑卡、客戶資料、帳號密碼查詢單等公文書 │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 │②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私文書 │文件未交付予胡桂花)││ │ │③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中某張有價證券 │ │├──┼────┼────────────────────────────┼──────────┤│18 │林金女 │①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電子放行單、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左列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陳卉芸 │ 明申請書等私文書 │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 │②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職員證、車輛通行證 │文件未交付予林金女、││ │ │ │陳卉芸) │├──┼────┼────────────────────────────┼──────────┤│19 │許廣浩 │①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存額餘額證明申請私文書 │左列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支票付款人清單、轉帳憑單、│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 │ 識別證等公文書 │文件未交付予許廣浩)│├──┼────┼────────────────────────────┼──────────┤│20 │李鑫鴻 │①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國庫支票受款人清單 │左列偽造之文件印文名││ │ │②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申請書 │稱及數量均不詳(因該││ │ │ │文件未交付予李鑫鴻)│└──┴────┴────────────────────────────┴──────────┘

附表三┌─┬────┬───────────────┬─────┬─────────┬───────┐│編│偽造有價│虛偽記載之內容 │查扣時之狀│備 註 │備 註 ││號│證券名稱│ │況及數量 │ │ │├─┼────┼───────────────┼─────┼─────────┼───────┤│1 │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07 │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A0747│ │2頁 │ ││ │ │5512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代理人陳 │ │ │ ││ │ │正雄 │ │ │ ││ │ │金額(新台幣):11億6千3百萬元│ │ │ ││ │ │NT116,000,000.00 │ │ │ │├─┼────┼───────────────┼─────┼─────────┼───────┤│2 │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膠膜1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尚未列印完│5頁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262091│成 │ │ ││ │ │1/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4.01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31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次參加人陳春 │ │ │ ││ │ │銘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35億4千1百42萬│ │ │ ││ │ │2200元 │ │ │ │├─┼────┼───────────────┼─────┼─────────┼───────┤│3 │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膠膜1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尚未列印完│5頁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成 │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4.01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32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次參加人陳春 │ │ │ ││ │ │銘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32億2千2百28萬│ │ │ ││ │ │7400元 │ │ │ │├─┼────┼───────────────┼─────┼─────────┼───────┤│4 │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式2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6頁上方、9頁上方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膠膜1份, │ │ ││ │ │0000000/10/12 │尚未列印完│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31 │成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28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陳 │ │ │ ││ │ │顯達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9百68萬7600元 │ │ │ │├─┼────┼───────────────┼─────┼─────────┼───────┤│5 │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式3份(2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份為膠膜 │6頁下、9頁下方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1份已經 │ │ ││ │ │0000000/10/12 │列印完成)│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31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29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陳 │ │ │ ││ │ │顯達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6百45萬500元 │ │ │ │├─┼────┼───────────────┼─────┼─────────┼───────┤│6 │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1 │1式2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支票號碼:0000000-00000-DS01 │ │10頁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陳 │ │ │ ││ │ │顯達 │ │ │ ││ │ │金額(新台幣):35億5千3百萬元│ │ │ │├─┼────┼───────────────┼─────┼─────────┼───────┤│7 │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式3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1份為底 │12、18頁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稿、另2份 │ │ ││ │ │0000000/10/12 │已經列印完│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20 │成)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1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黃 │ │ │ ││ │ │正忠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16億9千8百30萬│ │ │ ││ │ │元 │ │ │ │├─┼────┼───────────────┼─────┼─────────┼───────┤│8 │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1 │膠膜尚未列│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A0747│印出來 │13頁 │ ││ │ │5511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黃 │ │ │ ││ │ │正忠 │ │ │ ││ │ │金額(新台幣):26億6千4百萬元│ │ │ │├─┼────┼───────────────┼─────┼─────────┼───────┤│9 │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式3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1份為底 │15、16頁下方、第35│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稿、2份已 │頁 │ ││ │ │0000000/10/12 │經列印完成│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20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2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黃 │ │ │ ││ │ │正忠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1億9千1百52萬 │ │ │ ││ │ │元 │ │ │ │├─┼────┼───────────────┼─────┼─────────┼───────┤│10│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式3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1份為膠 │16頁上方、第18頁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膜,2份已 │ │ ││ │ │0000000/10/12 │經列印完成│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20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1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黃 │ │ │ ││ │ │正忠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16億9千8百30萬│ │ │ ││ │ │元 │ │ │ │├─┼────┼───────────────┼─────┼─────────┼───────┤│11│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07 │11份(1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除左列卷第25、││ │ │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A0747│為底稿,10│22-29頁 │26頁之支票為左││ │ │5511 │份已經列印│ │右反向列印外,││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完成) │ │其餘均為正向列││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代理人郭 │ │ │印 ││ │ │慧菁 │ │ │ ││ │ │金額(新台幣):26億6千4百萬元│ │ │ ││ │ │NT2,664,000,000.00 │ │ │ │├─┼────┼───────────────┼─────┼─────────┼───────┤│12│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式3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底稿2份 │31、32頁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12.17 │、印刷完成│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1份)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次級系統執行端參加人葉│ │ │ ││ │ │德財Z000000000(系統執行端所有│ │ │ ││ │ │權人李溢洋) │ │ │ ││ │ │金額(新台幣):2億9千4百34萬 │ │ │ ││ │ │7420元 │ │ │ │├─┼────┼───────────────┼─────┼─────────┼───────┤│13│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7 │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與編號14之國庫││ │ │支票號碼:0000000-00000-DS08 │ │34頁 │支票並非同張,││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編號14之國庫支││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林 │ │ │票金額為NT3,58││ │ │錦五 │ │ │5,000,000.00 ││ │ │金額(新台幣):35億8千5百萬元│ │ │ ││ │ │NT3,553,000,000.00 │ │ │ │├─┼────┼───────────────┼─────┼─────────┼───────┤│14│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7 │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與編號13之國庫││ │ │支票號碼:0000000-00000-DS08 │ │36頁 │支票並非同張,││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編號13之國庫支││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林 │ │ │票金額為NT3,55││ │ │錦五 │ │ │3,000,000.00 ││ │ │金額(新台幣):35億8千5百萬元│ │ │ ││ │ │NT3,585,000,000.00 │ │ │ │├─┼────┼───────────────┼─────┼─────────┼───────┤│15│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式2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1份為底 │37、41頁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28 │稿,1份已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經列印完成│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參加主持人黃茂森三筆同│ │ │ ││ │ │名用戶端0000000/10/12 │ │ │ ││ │ │金額(新台幣):2千2百54萬7420│ │ │ ││ │ │元 │ │ │ │├─┼────┼───────────────┼─────┼─────────┼───────┤│16│國庫專戶│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正反面各1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與編號17之國庫││ │存款支票│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份 │38、39頁 │支票並非同張,││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編號17之國庫支││ │ │0000000/10/12/000-0000 │ │ │票右上角記載中││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6.23 │ │ │華民國97年7月 ││ │ │支票號碼:BD0000000 │ │ │21日,編號16之││ │ │受款人:行政院94年度開發基金第│ │ │國庫支票則記載││ │ │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7號專案奉 │ │ │為中華民國97年││ │ │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 │ │6月27日。 ││ │ │交割6.1全系統商總機構次級系統 │ │ │ ││ │ │參加(代理)人林昆正Z000000000│ │ │ ││ │ │金額(新台幣):26億8千4百萬元│ │ │ │├─┼────┼───────────────┼─────┼─────────┼───────┤│17│國庫專戶│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式2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與編號16之國庫││ │存款支票│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42、87頁 │支票並非同張,││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編號16之國庫支││ │ │0000000/10/12/000-0000 │ │ │票右上角記載中││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6.23 │ │ │華民國97年6月 ││ │ │支票號碼:BD0000000 │ │ │27日,編號17之││ │ │受款人:行政院94年度開發基金第│ │ │國庫支票則記載││ │ │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7號專案奉 │ │ │為中華民國97年││ │ │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 │ │7月21日。 ││ │ │交割6.1全系統商總機構次級系統 │ │ │ ││ │ │參加(代理)人林昆正Z000000000│ │ │ ││ │ │金額(新台幣):26億8千4百萬元│ │ │ │├─┼────┼───────────────┼─────┼─────────┼───────┤│18│國庫專戶│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43頁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0/12/000-0000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6.23 │ │ │ ││ │ │支票號碼:BD892281 │ │ │ ││ │ │受款人:行政院94年度開發基金第│ │ │ ││ │ │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7號專案奉 │ │ │ ││ │ │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 │ │ ││ │ │交割6.1全系統商總機構次級系統 │ │ │ ││ │ │參加(代理)人林昆正Z000000000│ │ │ ││ │ │金額(新台幣):26億8千4百萬元│ │ │ │├─┼────┼───────────────┼─────┼─────────┼───────┤│19│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9份(5張正│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除左列卷第46、││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面、4張反 │44、46-48、50-54頁│48、53、54頁之││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面) │ │支票為左右反向││ │ │0000000/10/12 │ │ │列印外,其餘均││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12.17 │ │ │為正向列印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4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法定代理 │ │ │ ││ │ │人葉德光(Z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47億9千3百萬元│ │ │ │├─┼────┼───────────────┼─────┼─────────┼───────┤│20│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式3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 │45、49、63頁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12.17 │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次級系統執行端參加人葉│ │ │ ││ │ │德財Z000000000(系統執行端所有│ │ │ ││ │ │權人李溢洋) │ │ │ ││ │ │金額(新台幣):2億9千4百34萬 │ │ │ ││ │ │7420元 │ │ │ │├─┼────┼───────────────┼─────┼─────────┼───────┤│21│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正、反面各│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1張 │55頁上下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7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3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人黃茂森 │ │ │ ││ │ │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48億6千2百萬元│ │ │ │├─┼────┼───────────────┼─────┼─────────┼───────┤│22│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 │56頁上方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5.06 │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參加主持人李溢洋三筆同│ │ │ ││ │ │名用戶端0000000/10/12 │ │ │ ││ │ │金額(新台幣):7千8百36萬1520│ │ │ ││ │ │元 │ │ │ │├─┼────┼───────────────┼─────┼─────────┼───────┤│23│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 │56頁下方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5.02 │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參加主持人李溢洋三筆同│ │ │ ││ │ │名用戶端0000000/10/12 │ │ │ ││ │ │金額(新台幣):7千1百12萬8300│ │ │ ││ │ │元 │ │ │ │├─┼────┼───────────────┼─────┼─────────┼───────┤│24│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 │57頁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5.02 │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參加主持人李溢洋三筆同│ │ │ ││ │ │名用戶端0000000/10/12 │ │ │ ││ │ │金額(新台幣):1億4百36萬1900│ │ │ ││ │ │元 │ │ │ │├─┼────┼───────────────┼─────┼─────────┼───────┤│25│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7 │正反面膠膜│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支票號碼:0000000-00000-DS08 │(底稿)各│58頁上下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1份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李 │ │ │ ││ │ │溢洋 │ │ │ ││ │ │金額(新台幣):15億8千5百萬元│ │ │ ││ │ │NT1,585,000,000.00 │ │ │ │├─┼────┼───────────────┼─────┼─────────┼───────┤│26│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正、反面各│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1張 │62頁上下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7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4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人黃茂森 │ │ │ ││ │ │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47億9千3百萬元│ │ │ │├─┼────┼───────────────┼─────┼─────────┼───────┤│27│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式2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64頁上下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20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1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黃 │ │ │ ││ │ │正忠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16億9千8百30萬│ │ │ ││ │ │元 │ │ │ │├─┼────┼───────────────┼─────┼─────────┼───────┤│28│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65頁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7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1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人陳春銘 │ │ │ ││ │ │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69億8千3百萬元│ │ │ │├─┼────┼───────────────┼─────┼─────────┼───────┤│29│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07 │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支票號碼:0000000-BD0000000 │ │70頁下方 │ ││ │ │受款人:林錦五央清財金票券保管│ │ │ ││ │ │結算交割系統6.1參加人 │ │ │ ││ │ │金額(新台幣):30億9千6百萬元│ │ │ ││ │ │NT3,096,000,000 │ │ │ │├─┼────┼───────────────┼─────┼─────────┼───────┤│30│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74頁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12.17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4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法定代理 │ │ │ ││ │ │人葉德光(Z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47億9千3百萬元│ │ │ │├─┼────┼───────────────┼─────┼─────────┼───────┤│31│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式2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 │78、79頁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4.10 │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次級系統執行端參加人林│ │ │ ││ │ │玉敏Z000000000(系統執行端所有│ │ │ ││ │ │權人吳雪雲) │ │ │ ││ │ │金額(新台幣):2億9千4百34萬7│ │ │ ││ │ │420元 │ │ │ │├─┼────┼───────────────┼─────┼─────────┼───────┤│32│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式3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80頁上方、81頁上方│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82頁上方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8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林 │ │ │ ││ │ │錦五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74億4千7百25萬│ │ │ ││ │ │元 │ │ │ │├─┼────┼───────────────┼─────┼─────────┼───────┤│33│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式3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80頁下方、81頁下方│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82頁下方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20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1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林 │ │ │ ││ │ │錦五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16億9千8百30萬│ │ │ ││ │ │元 │ │ │ │├─┼────┼───────────────┼─────┼─────────┼───────┤│34│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式2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 │84、85頁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4.10 │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次級系統執行端參加人黃│ │ │ ││ │ │茂森Z000000000(系統執行端所有│ │ │ ││ │ │權人黃茂森) │ │ │ ││ │ │金額(新台幣):2億9千4百34萬 │ │ │ ││ │ │7420元 │ │ │ │├─┼────┼───────────────┼─────┼─────────┼───────┤│35│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正、反面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各1張 │86頁上下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7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2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人黃茂森 │ │ │ ││ │ │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44億1千9百萬元│ │ │ │├─┼────┼───────────────┼─────┼─────────┼───────┤│36│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1 │1式4份(2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A0747│份已經列印│88頁上下 │ ││ │ │5511 │完成、其餘│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2份為膠膜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黃 │) │ │ ││ │ │茂森 │ │ │ ││ │ │金額(新台幣):26億6千4百萬元│ │ │ ││ │ │NT2,664,000,000.00 │ │ │ │├─┼────┼───────────────┼─────┼─────────┼───────┤│37│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7 │1式5份(正│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支票號碼:0000000-00000-DS08 │面印刷完成│90頁上下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3份、膠膜2│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主持人林 │份為反面印│ │ ││ │ │錦五 │刷) │ │ ││ │ │金額(新台幣):35億8千5百萬元│ │ │ ││ │ │NT3,585,000,000.00 │ │ │ │├─┼────┼───────────────┼─────┼─────────┼───────┤│38│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4.28 │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支票號碼:0000000-BD0000000 │ │93頁下方 │ ││ │ │受款人:張景棠央清財金票券保管│ │ │ ││ │ │結算交割系統6.1參加代理人 │ │ │ ││ │ │金額(新台幣):79億8千4百萬21│ │ │ ││ │ │90元 │ │ │ ││ │ │NT7,984,002,190 │ │ │ │├─┼────┼───────────────┼─────┼─────────┼───────┤│39│國庫支票│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正、反面各│見偵卷99他2746號卷│ ││ │ │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1張 │第162頁 │ ││ │ │局專用帳號三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0/12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17 │ │ │ ││ │ │支票號碼:Z000000000N01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參加人黃茂森 │ │ │ ││ │ │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69億8千3百萬元│ │ │ │├─┼────┼───────────────┼─────┼─────────┼───────┤│40│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97.03.07 │1張 │見偵卷99他2456號卷│ ││ │ │支票號碼:0000000-BD0000000 │ │一第55頁 │ ││ │ │受款人:陳春銘央清財金票券保管│ │ │ ││ │ │結算交割系統6.1參加人 │ │ │ ││ │ │金額(新台幣):30億9千6百萬元│ │ │ │├─┼────┼───────────────┼─────┼─────────┼───────┤│41│國庫專戶│票面上「簽發日期」:97.06.26 │1張 │見本院警卷北縣警刑│本院更二審勘驗││ │存款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BD0000000 │ │大0000000000號第 │時誤載簽發日期││ │ │金額(新台幣):27億2千2百58萬│ │115頁下方 │為97.02.24,應││ │ │7000元 │ │ │予更正。 │├─┼────┼───────────────┼─────┼─────────┼───────┤│42│國庫支票│國庫支票號碼:A00000000 │1 張(未偽│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 │國庫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 │造完成) │40頁 │ ││ │ │存款戶名:空白 │ │ │ ││ │ │受款人:空白 │ │ │ ││ │ │金額:空白 │ │ │ │├─┼────┼───────────────┼─────┼─────────┼───────┤│43│台北市市│票面上「簽發日期」:95.06 │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被告李溢洋供稱││ │庫支票 │支票號碼:0000000 │ │61頁 │非偽造,係自網││ │ │受款人: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 │路下載作為偽造││ │ │土地開發基金 │ │ │國庫支票參考之││ │ │金額(新台幣):1百萬元 │ │ │物 │├─┼────┼───────────────┼─────┼─────────┼───────┤│44│國庫專戶│帳號:262090號 │1式2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被告李溢洋供稱││ │存款支票│支票號碼:BD0000000 │ │66頁上方 │非偽造,係自網││ │ │存款戶名:空白 │ │ │路下載作為偽造││ │ │票面上「簽發日期」:空白 │ │ │國庫支票參考之││ │ │受款人:空白 │ │ │用 ││ │ │金額(新台幣):空白 │ │ │ │├─┼────┼───────────────┼─────┼─────────┼───────┤│45│國庫支票│票面上「簽發日期」:空白 │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被告李溢洋供稱││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66頁下方 │非偽造,係自網││ │ │受款人:空白 │ │ │路下載作為偽造││ │ │金額(新台幣):空白 │ │ │國庫支票參考之││ │ │ │ │ │用 │└─┴────┴───────────────┴─────┴─────────┴───────┘

附表三之一┌─┬────┬───────────────┬─────┬─────────┬───────┐│編│偽造有價│虛偽記載之內容 │查扣時之狀│備 註 │備 註 ││號│證券名稱│ │況及數量 │ │ │├─┼────┼───────────────┼─────┼─────────┼───────┤│1 │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 │59頁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8.10.16 │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全系統執行端參加人主持│ │ │ ││ │ │人張景棠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48億6千8百74萬│ │ │ ││ │ │5千元 │ │ │ │├─┼────┼───────────────┼─────┼─────────┼───────┤│2 │國庫專戶│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72頁 │ ││ │ │局專用帳號二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4/000-0000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8.11.16 │ │ │ ││ │ │支票號碼:BD892287 │ │ │ ││ │ │受款人:行政院94年度開發基金第│ │ │ ││ │ │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7號專案奉 │ │ │ ││ │ │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 │ │ ││ │ │交割6.1全系統商營運暨系統執行 │ │ │ ││ │ │端所有權人葉德光(Z000000000)│ │ │ ││ │ │金額(新台幣):81億4百87萬元 │ │ │ │├─┼────┼───────────────┼─────┼─────────┼───────┤│3 │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 │76頁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8.10.16 │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全系統營運單位所有權人葉德光 │ │ │ ││ │ │Z000000000(系統執行端業務執行│ │ │ ││ │ │人葉德財) │ │ │ ││ │ │金額(新台幣):67億9千4百60萬│ │ │ ││ │ │元 │ │ │ │├─┼────┼───────────────┼─────┼─────────┼───────┤│4 │國庫專戶│存款戶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1式2份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局局本部直徵徵收科退稅執行股 │ │95頁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8.10.16 │ │ │ ││ │ │支票號碼:FZ000000000 │ │ │ ││ │ │受款人: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 │ │ ││ │ │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局 │ │ │ ││ │ │專用帳號全系統執行端參加人主持│ │ │ ││ │ │人張景棠Z000000000(系統執行端│ │ │ ││ │ │所有權人許智瑄) │ │ │ ││ │ │金額(新台幣):62億1千6百39萬│ │ │ ││ │ │元 │ │ │ │├─┼────┼───────────────┼─────┼─────────┼───────┤│5 │國庫專戶│票面上「簽發日期」:98.11.16 │1張 │見偵卷99他2456號卷│ ││ │存款支票│支票號碼:BD892295 │ │二第154頁 │ ││ │影本 │受款人:行政院94年度開發基金第│ │ │ ││ │ │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7號專案奉 │ │ │ ││ │ │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 │ │ ││ │ │交割6.1全系統商業執行主持人葉 │ │ │ ││ │ │德財(Z000000000) │ │ │ ││ │ │金額:280億704萬5000元 │ │ │ │├─┼────┼───────────────┼─────┼─────────┼───────┤│6 │國庫專戶│存款戶名: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1張 │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 ││ │存款支票│保管結算交割6.1系統營運處國庫 │ │68頁 │ ││ │影本 │局專用帳號二筆同名用戶端 │ │ │ ││ │ │0000000/16/000-0000 │ │ │ ││ │ │票面上「簽發日期」:98.11.16 │ │ │ ││ │ │支票號碼:BD892291 │ │ │ ││ │ │受款人:行政院94年度開發基金第│ │ │ ││ │ │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7號專案奉 │ │ │ ││ │ │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 │ │ ││ │ │交割6.1全系統商暨次級系統參加 │ │ │ ││ │ │代理人葉子豪(Z000000000) │ │ │ ││ │ │金額(新台幣):94億4千7百52萬│ │ │ ││ │ │元 │ │ │ │└─┴────┴───────────────┴─────┴─────────┴───────┘

附表四┌──┬───┬──────┬─────────┬────────────────────┬──────────┐│編號│姓名 │開戶銀行 │帳 號 │交易明細紀錄所在卷宗 │開戶日期 │├──┼───┼──────┼─────────┼────────────────────┼──────────┤│ 1 │連亦姍│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92年8月11日 ││ │ │西屯分行 │ │77號)刑案偵察卷宗第87頁至90頁、原審99年│ ││ │ │ │ │度重訴字第2840號函覆資料卷一第5 頁至50頁│ ││ │ │ │ │反面 │ │├──┼───┼──────┼─────────┼────────────────────┼──────────┤│ 2 │連亦姍│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 │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95年11月17日 ││ │ │銀行衛道分行│ │第250 頁反面至267 頁 │ ││ │ │ │ │ │ │├──┼───┼──────┼─────────┼────────────────────┼──────────┤│ 3 │蔡慧君│台新國際商業│00000000000000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93年10月4日 ││ │ │銀行逢甲分行│ │77號)刑案偵察卷宗第79頁至82頁 │ ││ │ │ │ │ │ │├──┼───┼──────┼─────────┼────────────────────┼──────────┤│ 4 │蔡慧君│臺灣銀行西屯│000000000000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96年2月1日 ││ │ │分行 │ │77號)刑案偵察卷宗第100 頁至101 頁、追加│ ││ │ │ │ │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第 │ ││ │ │ │ │233 頁至239 頁 │ ││ │ │ │ │ │ │├──┼───┼──────┼─────────┼────────────────────┼──────────┤│ 5 │蔡慧君│渣打國際商業│00000000000000 │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94年12月12日 ││ │ │銀行西屯分行│ │第221 頁背面至226 頁背面 │ ││ │ │ │ │ │ │├──┼───┼──────┼─────────┼────────────────────┼──────────┤│ 6 │蔡慧君│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 │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97年7月11日 ││ │ │銀行大雅分行│ │第230 頁至231 頁 │ ││ │ │帳戶 │ │ │ │├──┼───┼──────┼─────────┼────────────────────┼──────────┤│ 7 │蔡慧君│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原審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函覆資料卷一第51│ ││ │ │西屯分行 │ │頁至75頁背面 │ │├──┼───┼──────┼─────────┼────────────────────┼──────────┤│ 8 │蔡慧君│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 │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 ││ │ │有限公司五股│ │第241 頁至249 頁 │ ││ │ │褒仔寮郵局 │ │ │ ││ │ │ │ │ │ │├──┼───┼──────┼─────────┼────────────────────┼──────────┤│ 9 │蔡慧君│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 │原審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審理卷五第41頁至│93年9月8日 ││ │ │西屯分行 │ │112 頁 │ │├──┼───┼──────┼─────────┼────────────────────┼──────────┤│10 │黃鈺真│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95年1月16日 ││ │ │西屯分行 │ │77號)刑案偵察卷宗第94頁至96頁、追加起訴│ ││ │ │ │ │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第269 頁│ ││ │ │ │ │至276 頁 │ │├──┼───┼──────┼─────────┼────────────────────┼──────────┤│11 │黃鈺真│臺灣銀行西屯│000000000000 │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96年4月11日 ││ │ │分行 │ │第278 頁至281 頁 │ ││ │ │ │ │ │ │├──┼───┼──────┼─────────┼────────────────────┼──────────┤│12 │黃鈺真│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 │原審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審理卷五第12頁至│95年10月31日 ││ │ │銀行中清分行│ │40頁 │ ││ │ │ │ │ │ │├──┼───┼──────┼─────────┼────────────────────┼──────────┤│13 │黃國隆│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 ││ │ │銀行進化分行│ │77號)刑案偵察卷宗第111 頁至112 頁、追加│ ││ │ │ │ │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第20│ ││ │ │ │ │3 頁背面至219 頁 │ │├──┼───┼──────┼─────────┼────────────────────┼──────────┤│14 │黃國隆│日盛國際商業│00000000000000 │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 ││ │ │銀行北臺中分│ │第201 至202 頁 │ ││ │ │行 │ │ │ │├──┼───┼──────┼─────────┼────────────────────┼──────────┤│15 │李建謀│臺灣銀行西屯│000000000000 │原審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審理卷五第113 頁│ ││ │ │分行 │ │至117 頁、原審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函覆資│ ││ │ │ │ │料卷一第113 頁至115 頁 │ │├──┼───┼──────┼─────────┼────────────────────┼──────────┤│16 │李建謀│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 │原審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函覆資料卷一第85│ ││ │ │銀行中清分行│ │頁至109 頁 │ │├──┼───┼──────┼─────────┼────────────────────┼──────────┤│17 │江淑靜│中華郵政股份│郵政劃撥儲金第 │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 ││ │ │有限公司南投│00000000號 │第283 頁至284 頁 │ ││ │ │三和郵局 │ │ │ │├──┼───┼──────┼─────────┼────────────────────┼──────────┤│18 │林金女│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 │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 ││ │ │銀行進化分行│ │第285 頁背面至293 頁背面 │ │├──┼───┼──────┼─────────┼────────────────────┼──────────┤│19 │吳雪雲│臺灣銀行西屯│000000000000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 ││ │ │分行 │ │77號)刑案偵察卷宗第103 頁、追加起訴案之│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第294 頁背面│ ││ │ │ │ │至296 頁 │ │├──┼───┼──────┼─────────┼────────────────────┼──────────┤│20 │李鑫鴻│花旗(臺灣)│00000000000000於98│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 ││ │(戶名│商業銀行復興│年8月1日變更為6689│77號)刑案偵察卷宗第107 頁至108 頁 │ ││ │:李偉│分行 │291897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21 │陳毅銘│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 │追加起訴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2 │ ││ │ │銀行黎明分行│ │第297 頁背面至303 頁 │ │└──┴───┴──────┴─────────┴────────────────────┴──────────┘

附表五┌───┬──────────────────────────────────────┐│編號 │從 刑 │├───┼──────────────────────────────────────┤│ 1 │如附表二編號1①②③所示偽造文件中之偽造印文(不含各該偽造文件)、附表六所示 ││ │之物均沒收。 │├───┼──────────────────────────────────────┤│ 2 │如附表二編號2①②③④所示偽造文件中之偽造印文(不含各該偽造文件)、附表六所 ││ │示之物均沒收。 │├───┼──────────────────────────────────────┤│ 3 │如附表二編號3①②③、編號5①、編號7①②③、編號9①②、編號10①②③④所示偽造││ │文件中之偽造印文(不含各該偽造文件)、如附表二編號5②③④⑥、編號8①②、編號││ │9③所示偽造文件(含其內偽造之不詳印文)、附表三、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3之1│如附表二編號3①②③、編號5①、編號7①②③、編號9①②、編號10①②③④所示偽造││ │文件中之偽造印文(不含各該偽造文件)、如附表二編號5②③④⑥、編號8①②、編號││ │9③所示偽造文件(含其內偽造之不詳印文)、附表三編號9、16、40、附表六所示之物││ │均沒收。 │├───┼──────────────────────────────────────┤│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偽造文件(含其內偽造之不詳印文)、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5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偽造文件(含其內偽造之不詳印文)、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6 │如附表二編號11①②③④所示偽造文件(含其內偽造之不詳印文)、附表六所示之物均││ │沒收。 │├───┼──────────────────────────────────────┤│ 7 │如附表二編號12②③④⑤、編號13①、編號14①②、編號15①②③、編號16①②、編號││ │17①②所示偽造文件(含其內偽造之不詳印文)、附表三之一、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如附表二編號18①②所示偽造文件(含其內偽造之不詳印文)、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如附表二編號19①②所示偽造文件(含其內偽造之不詳印文)、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如附表二編號20①②所示偽造文件(含其內偽造之不詳印文)、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六┌──┬───────────────────┬──────────────┐│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與本案犯罪關連性之說明 │├──┼───────────────────┼──────────────┤│1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叄-1~叄-13所示臺灣│叄-1至叄-7所示物品為被告李溢││ │集中保管結算所資料共13本 │洋所有供犯罪用之物;叄-8至叄││ │ │-13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 │ │預備之物 │├──┼───────────────────┼──────────────┤│2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柒-1~柒-2所示偽造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證件共4張 │ │├──┼───────────────────┼──────────────┤│3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捌-1~捌-11所示偽造│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公文書共11本 │ ││ ├───────────────────┼──────────────┤│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捌-5所示偽造之臺灣│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臺北地方法院關防8紙、偽造之臺灣士林地 │ ││ │方法院關防2紙 │ ││ ├───────────────────┼──────────────┤│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捌-7所示偽造之財政│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部國庫署印文共10紙 │ ││ ├───────────────────┼──────────────┤│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捌-10所示偽造之中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央銀行國庫局章印文、公務員職章印文、財│ ││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部辦公室職章印文共2 │ ││ │份 │ ││ │ │ │├──┼───────────────────┼──────────────┤│4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玖-1~玖-4,扣押物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編號玖-5所示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共4 │ ││ │本 │ │├──┼───────────────────┼──────────────┤│5 │99年5月7客戶資日扣押物編號拾壹-3、拾壹│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9、拾壹-11、拾壹-12、拾壹-18~拾壹-26 │ ││ │、拾壹-28~拾壹-30、拾壹-32~拾壹-4 0所 │ ││ │示客戶資料冊共25本(其內由被害人交付之│ ││ │存摺正本、銀行交易明細表、印鑑證明、匯│ ││ │款單、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不動產之登記│ ││ │謄本資料、戶籍謄本、資金往來匯款存根等│ ││ │,仍屬被害人所有,均除外) │ │├──┼───────────────────┼──────────────┤│6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拾陸-1~拾陸-7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台銀資料共7本 │ │├──┼───────────────────┼──────────────┤│7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拾柒所示中央銀行公│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報共1本 │ │├──┼───────────────────┼──────────────┤│8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拾捌-1~拾捌-4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國庫集中支付年報共4本 │ │├──┼───────────────────┼──────────────┤│ 9 │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貳拾壹所示光碟片共│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8片 │ │├──┼───────────────────┼──────────────┤│10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6所示 │被告顏小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行動電話2支(含SIM卡2張) │ │├──┼───────────────────┼──────────────┤│11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7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集保公司表單資料共1本 │ │├──┼───────────────────┼──────────────┤│12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8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集保公司操作手冊共1本 │ │├──┼───────────────────┼──────────────┤│13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9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集中保管公文資料共1件 │ │├──┼───────────────────┼──────────────┤│14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0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集保公司文件共4件 │ │├──┼───────────────────┼──────────────┤│15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2所示轉帳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憑單共3件 │ │├──┼───────────────────┼──────────────┤│16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3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付款憑單共3件 │ │├──┼───────────────────┼──────────────┤│17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4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印鑑卡共1件 │ │├──┼───────────────────┼──────────────┤│18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5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共1件 │ │├──┼───────────────────┼──────────────┤│19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6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簽證人員印鑑卡共1件 │ │├──┼───────────────────┼──────────────┤│20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7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支付處文件(國庫支票類)共1件 │ │├──┼───────────────────┼──────────────┤│21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8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支付處文件共2件 │ │├──┼───────────────────┼──────────────┤│22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9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存款證明申請書共2張 │ │├──┼───────────────────┼──────────────┤│23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0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結構外匯資料共1張 │ │├──┼───────────────────┼──────────────┤│24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1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康和證券公司資料共3張 │ │├──┼───────────────────┼──────────────┤│25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2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匯豐銀行資料共2張 │ │├──┼───────────────────┼──────────────┤│26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3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證交所資料共1張 │ │├──┼───────────────────┼──────────────┤│27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4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金管會資料共4張 │ │├──┼───────────────────┼──────────────┤│28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5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倍利鑫漢公司信封套共1 個 │ │├──┼───────────────────┼──────────────┤│29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5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集中支付年報共1本 │ │├──┼───────────────────┼──────────────┤│30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9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偽造之財政部支付處資料共1本 │ │├──┼───────────────────┼──────────────┤│31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1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偽造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證明申請書共1張 │ ││ │ │ │├──┼───────────────────┼──────────────┤│32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2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偽造之有價證券配發支付作業確認單共1張 │ │├──┼───────────────────┼──────────────┤│33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3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臺灣證券交易所資料共1 張 │ │├──┼───────────────────┼──────────────┤│34 │99年9月2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4所示 │被告李溢洋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 │臺灣銀行資料共1張 │ │└──┴───────────────────┴──────────────┘

附表七┌─────────────────────────────────────┐│被害人陳述內容一覽表 │├─┬───┬───────────────────────────────┤│編│被害人│陳 述 內 容 ││號│姓名 │ │├─┼───┼───────────────────────────────┤│1 │陳俊良│①證人陳俊良於99年9月7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如何認識李溢洋││ │ │ 、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我只認識李溢││ │ │ 洋及連亦姍2人,其他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我都不認識 ││ │ │ 。我約於93年間,透過西華慈惠堂副堂主曾順和之介紹認識同是副堂││ │ │ 主的李溢洋,當時曾順和告訴我李溢洋是股市的外資操作員...我││ │ │ 自93年12月間起陸續拿約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至7000萬元(詳細││ │ │ 金額不清楚)給李溢洋操作。另外,李溢洋曾邀我到他家中吃飯我因││ │ │ 而認識連亦姍」、「(問:李溢洋係從事哪些業務?有無設立公司?││ │ │ 收入來源為何?)李溢洋自稱從事股市外資操作之業務,他有設立智││ │ │ 利鑫漢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李溢洋...表示他是財政部的外圍││ │ │ 公司,專門協助財政部不方便以官方身分處理的業務」、「(問:李││ │ │ 溢洋曾否向你聲稱其罹患大腸癌,連亦姍得到子宮癌等重病之相關不││ │ │ 實說詞?)李溢洋約於95年間告知我他罹患大腸癌」、「(問:李溢││ │ │ 洋等人係如何詐騙你?期間為何?受害金額為何?)如我前述,93年││ │ │ 間李溢洋係以招攬我投資,如果有賺錢的話可以幫忙西華慈惠堂蓋廟││ │ │ 為由,要我拿錢給他從事外資操作,我於93年年底到96年間總共拿了││ │ │ 大約6000萬元到7000萬元給李溢洋投資。我約於96年6月間開始就找 ││ │ │ 不到李溢洋的人,97年間開始也跟他要不到錢了」、「(問:李溢洋││ │ │ 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提供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 │ │ 臺北區支付處及臺灣銀行等相關偽造文件,或其他政府機關之不實證││ │ │ 明文件以取信於你?)沒有...他拿給我的資料包括ADMIN高盛歐 ││ │ │ 元貨幣流動基金及HSBC的對帳單等資料」、「李溢洋詐騙我... ││ │ │ 96年間,自稱幫李溢洋處理業務、擔任富邦投顧副總經理的何薇玲(││ │ │ 自稱臺北人、使用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曾經以0000000000││ │ │ 電話發簡訊給我,表示她在外資查驗中心做事,她並要我匯款650萬 ││ │ │ 元到連亦姍帳戶內,該筆款項係要做為外匯的保證金,如此,他將可││ │ │ 以讓資金解套,也才有錢還給我,我也因此遭何薇玲詐騙650萬元匯 ││ │ │ 入連亦姍帳戶中」、「(問:如何認識何薇玲?有無見過其本人?何││ │ │ 女與李溢洋之關係為何?李溢洋曾否向你提及此人?)是透過李溢洋││ │ │ 介紹才認識何薇玲,我沒有見過何薇玲本人,我不知道何薇玲與李溢││ │ │ 洋之關係,李溢洋曾向我表示何薇玲也是從事外資操作之人員」、「││ │ │ 我都是以交付現金或以匯款方式交付金錢給李溢洋,匯款帳戶為連亦││ │ │ 姍在臺中商銀西屯分行的000-000000000000帳戶內。我交付現金部分││ │ │ 都是由李溢洋親自到我家中收取。我迄今還留著我到台中市第二信用││ │ │ 合作社匯款給連亦姍之匯款單,及到臺中商銀匯給連亦姍之無摺存款││ │ │ 相關單據」、「(問:李溢洋等人要求你將相關款項匯入前開連亦姍││ │ │ 在臺中商銀西屯分行的000-000000000000帳戶內之理由為何?)李溢││ │ │ 洋都是要我投資國內外股市及基金為由要我匯款,當時曾順和也向我││ │ │ 保證李溢洋的操作實力,穩賺不賠,李溢洋也向我保證獲利,我不疑││ │ │ 有他,才會陸續匯款及支付現金給連亦姍及李溢洋」、「(問:李溢││ │ │ 洋等人詐騙你期間,有無交付款項給你?如何交付?金額若干?)李││ │ │ 溢洋等人詐騙我期間,曾經以轉帳方式轉帳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之款項││ │ │ 到我的帳戶內,但我已經不記得詳細金額,可以確定的是李溢洋交付││ │ │ 給我的款項總額不會超過300萬元」、「(問:承前,李溢洋等人係 ││ │ │ 以何種理由,將前述不超過300萬元款項交給你?)前述李溢洋匯款 ││ │ │ 給我,是因為我向他表示我要用錢,他才匯款給我」、「(問:你支││ │ │ 付相關款項給李溢洋等人時,其等有無交付任何支票或本票供你收取││ │ │ ?提供該等票據之理由為何?該等票據有無兌現?)我支付相關款項││ │ │ 給李溢洋等人時,他們沒有交付任何支票或本票給我收取,是到約 ││ │ │ 95、96年間,我跟他說我的朋友向我催討金錢,他才拿客票給我,但││ │ │ 該等支票都無法兌現」、「(問:提示99年5月7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 │ │ 肆-2:帳冊資料影本1份,所示帳冊資料係李溢洋等人登錄與你相關││ │ │ 資金往來情形之紀錄,該資料內容是否實在?)該資料內容敘述我與││ │ │ 李溢洋金錢往來之部分狀況,但並不完全實在,譬如95年12月29日記││ │ │ 載請大嫂連亦姍拿60萬元給我,實際上只有拿40萬元給我,另外,李││ │ │ 溢洋到我住處拿現金之部分都沒有記載在該帳冊中」、「(問:依前││ │ │ 示帳冊資料計算,93年12月24日至95年9月27日期間,你交付2301萬 ││ │ │ 1240元給李溢洋等人,為何如此?詳情為何?)我交付給李溢洋之金││ │ │ 錢不止2300萬元,我至臺中二信匯款之金錢已經超過2300萬元,另外││ │ │ 我以現金交付之部分都未記載」、「(問:李溢洋等人向你詐騙相關││ │ │ 款項後,資金用途為何?)李溢洋是以代為操作投資國內外股市與基││ │ │ 金、保證獲利之理由詐騙我金錢,但我不知道他真正之資金用途為何││ │ │ 」、「(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提供銀行帳戶、││ │ │ 支票供其等使用?詳情為何?)李溢洋等人對我詐騙期間,並沒有要││ │ │ 求我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使用,但曾經要求我提供空白支票供他使用,││ │ │ 但我沒有答應」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第50至52頁背面 ││ │ │ )。 ││ │ │②證人陳俊良於100年5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99年9月7日你在││ │ │ 調查站做筆錄時所說跟李溢洋之間往來過程以及受詐騙之過程都是事││ │ │ 實嗎?)是,都是事實」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9頁背面)。 │├─┼───┼───────────────────────────────┤│2 │吳雪雲│①證人吳雪雲於99年6月11日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李溢洋曾向我 ││ │ │ 表示他是證券公司的高階主管,顏小棋則領有會計師執照」、「(問││ │ │ :李溢洋等人係如何詐騙你?期間為何?受害金額為何?)李溢洋曾││ │ │ 以『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 │ │ 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向我招攬投資;詐騙期間約自94年5月間起迄 ││ │ │ 99年4月間止,我受害金額總計新臺幣4480萬元」、「(問:承前, ││ │ │ 你前述李溢洋曾以『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智利鑫漢││ │ │ 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向你招攬投資,相關投資內容││ │ │ 為何?你為何會相信李溢洋的說詞?)相關投資內容為何我並不清楚││ │ │ ,我是因為李溢洋有提供我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臺灣銀行、華南金││ │ │ 控銀行、中華投資顧問管理公司等相關文件取信於我,我才相信他的││ │ │ 說詞」、「李溢洋對我詐騙期間,聲稱其罹患大腸癌,事後我得知他││ │ │ 並沒有罹患」、「(問:你如何支付相關款項給李溢洋等人?可否提││ │ │ 供相關資料以資佐證?)我支付相關款項給李溢洋方式,包括有顏小││ │ │ 棋、蔡慧君等2人負責向我收錢,部分則匯款至連亦姍臺中商銀帳戶 ││ │ │ (帳號:00000-0000-000),我匯款至連亦姍臺中商銀帳戶次數超過││ │ │ 50筆,匯款單均被李溢洋取走,我願提供另一受害人林玉敏匯款220 ││ │ │ 萬元至連亦姍上開帳戶220萬元之匯款單影印本供貴站參考」、「( ││ │ │ 問:你支付相關款項給李溢洋等人時,其等有無交付任何支票或本票││ │ │ 供你收取?提供該等票據之理由為何?該等票據有無兌現?)我支付││ │ │ 相關款項給李溢洋時,李溢洋有給我他人客票做為憑證,數量約10餘││ │ │ 張,但均無兌現,李溢洋、蔡慧君事後亦向我取走相關客票」、「(││ │ │ 問:你既係投資李溢洋所聲稱之『業務』,為何你陸續支付前述4480││ │ │ 萬元時,李溢洋等人要提供客票供你收取?)李溢洋提供客票給我收││ │ │ 取,主要目的係要我持客票去周轉借錢供其使用」、「(問:承前,││ │ │ 李溢洋、蔡慧君為何事後將原交給你之客票取回?取回時間為何?該││ │ │ 等客票遭取回後,其等有無交付其他票據給你?)李溢洋、蔡慧君等││ │ │ 人係以票期已到,怕退票等理由將原交給我之客票取回,時間都是在││ │ │ 票期之前;該等客票遭取回後,並無交付其他票據給我」、「(問:││ │ │ 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提供銀行帳戶、支票供其等使││ │ │ 用?詳情為何?)有的,李溢洋等人在對我詐騙期間,有要求我提供││ │ │ 我本人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供其當作人 ││ │ │ 頭戶使用,我把印章、存摺都交給李溢洋保管,該帳戶存、提相關情││ │ │ 形我均不清楚」、「(問:前述你提供你本人在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 │ │ 戶,帳號:000-000-000-000,供李溢洋等人使用,其等事後有無給 ││ │ │ 你任何報酬?)李溢洋等人使用時,事後並無給我任何報酬」、「(││ │ │ 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配合向他人借款以供等使││ │ │ 用?事後償債情形為何?)李溢洋等人對我詐騙期間,有要求我配合││ │ │ 向他人借款以供其等使用,我曾介紹鄰居林玉敏與李溢洋認識,之後││ │ │ 李溢洋曾直接向林玉敏借款」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二第 ││ │ │ 59至62頁)。 ││ │ │②證人吳雪雲於於100年1月2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與你溢洋如││ │ │ 何認識?相關資金往來為何?被告係以何名義要你提供款項,所給付││ │ │ 的款項數額為何?被告有提出或交付相關的公司文書或有價證券給你││ │ │ 嗎?提示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拾壹-21、32、33、36、37、38並告 ││ │ │ 以要旨)李溢洋是我的義子,他是叫我投資,拿一種外資證券跟我說││ │ │ 可以投資,我陸續投資總共有4000多萬元,其中包括我的房子抵押借││ │ │ 款、及向我友人借來的錢。李溢洋有給我看一些文件資料,就如提示││ │ │ 給我看的扣押物編號拾壹-21我有看過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受款人清 ││ │ │ 單。扣押物編號拾壹-33我看過受款人清單,國庫支票也有看過1張。││ │ │ 扣押物編號拾壹-37我都有看過。扣押物編號拾壹-36我只有看過第1 ││ │ │ 頁的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光碟之信封。扣押物編號拾壹-38我都有看 ││ │ │ 過」、「(問:提示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拾壹-9並告以要旨,這些││ │ │ 資料你有無看過?)我都有看過」、「(問:提示99年偵字第12863 ││ │ │ 號卷二第68到82頁,這些資料是否看過?是你提出來的嗎?你如何取││ │ │ 得這些資料?)這些資料是我印出來拿給調查員的,這些資料是李溢││ │ │ 洋拿給我的,我影印給調查員做為證據的,李溢洋拿給我的資料還在││ │ │ 我那裡」、「(問:你所指的被害金額4000多萬元,有無算入林玉敏││ │ │ 的金額在內嗎?)沒有,因為他們自己彙算」、「(問:你說李溢洋││ │ │ 詐騙你的情形是否如你在調查站、偵查中所述內容,是否實在?)我││ │ │ 當時說的都實在」、「(問:你在調查站說的臺北表哥、高雄表哥、││ │ │ 標會錢、保費借貸、向朋友借250萬元,各是用誰的名義借貸?)臺 ││ │ │ 北表哥叫李鎮元、高雄表哥是叫李明珪,標會錢是我去標的,保費借││ │ │ 貸是我先生林錦五、向朋友借250萬元是向李鎮南借的。我向上開人 ││ │ │ 管道所拿到的錢都匯到連亦姍的帳戶內或是交給蔡慧君現金,我都有││ │ │ 計入我所稱被害4000多萬元的金額內」、「(問:你說你的兩戶房屋││ │ │ 部分有損害1800萬元是如何計算的?)後來我到陽明當鋪那邊,當鋪││ │ │ 向我拿了1800萬元,其中包括房子被賣掉的及我借現金180萬元交給 ││ │ │ 當鋪,就這部分我總共損失1800萬元,房子已經沒了,並把之前開的││ │ │ 兩張共1800萬元的本票拿回來」、「(問:李溢洋帳冊裡面有一位『││ │ │ 鄭董』與你有何關係?)與我沒關係,鄭董是我去向他借錢後,他拿││ │ │ 錢給我,我交給李溢洋,那些錢李溢洋有清償了,我所說被害金額內││ │ │ 沒有包括鄭董的錢」、「(問:從李溢洋的帳冊看起來有陳連章、劉││ │ │ 玉瑛、陳之仙、陳守德、吳月華、王載書、曾瑋瑋匯款到你的第七商││ │ │ 業銀行的帳戶內,他們為何要匯款給你,那些錢是誰領走?你有無將││ │ │ 這些人匯入的錢算入你被害金額4000多萬元內?)陳連章是和信當鋪││ │ │ 我的房子拿去這裡抵押,是李溢洋叫我拿去抵押,陳連章就把借來的││ │ │ 錢匯到我的帳戶內,我把錢領出交給蔡慧君去匯款到連亦姍的帳戶,││ │ │ 這是房屋第一胎抵押的部分,這筆錢我沒有算入我的被害金額內,人││ │ │ 都是陳連章那邊的人,他們的匯款都與陳連章有關,他們會的錢都匯││ │ │ 到我的帳戶,我領出來給蔡慧君,那些人匯的錢我都沒有算入我的被││ │ │ 害金額內」、 「(問:你的匯款紀錄內有林錦五、林金輝、吳大││ │ │ 山匯款的紀錄,他們所指的金額是否是你所指的被害金額內?)有,││ │ │ 都是我為了要投資李溢洋的事業而做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7頁 ││ │ │ 背面至第119頁)。 │├─┼───┼───────────────────────────────┤│3 │黃茂森│①證人黃茂森於99年6月24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是否知道李溢洋平 ││ │ │ 時從事何工作?是否有雇用員工?員工何人?)他有開餐廳,有從事││ │ │ 有開餐廳,有從事外資結構債及股票投資,他自稱是智利鑫漢金融業││ │ │ 務整合平臺有限公司大中華區執行長。他有雇用顏小棋、蔡慧君及黃││ │ │ 鈺真等3名員工,擔任他的會計」、「(問:李溢洋是否有邀請你出 ││ │ │ 資投資事業或其他所謂政府相關計畫?)都沒有。李溢洋有跟我要錢││ │ │ 都是要跟我借錢」、「(問:你是否認識林政彥、王研麗及徐清良等││ │ │ 3人?何時認識?如何認識?你們的關係為何?)林政彥是我認識10 ││ │ │ 幾年的朋友,我當年在恆春從事藝術品買賣工作認識的。王研麗及徐││ │ │ 清良我有見過一次面,時間我忘了,地點就是在嘉義市東區文化路 ││ │ │ 936巷11弄16號,是林政彥帶他們來的」、「(問:經王研麗及徐清 ││ │ │ 良於警詢筆錄中供稱,97年1月6日你們相約於嘉義某處木材行,你與││ │ │ 李溢洋自稱是『行政院0214專案』主持人,是否確有此事?該確切地││ │ │ 點為何?)確定有這件事,應該就是我上述內容中提到的見面時間地││ │ │ 點。『行政院0214專案』私底下是由李溢洋在作主持,但是李溢洋說││ │ │ 他不可以出面,在未經我同意之下冒用我的名字掛名主持」、「(問││ │ │ :續上,當天現場有何人?當日聚會主要目的為何?)當日現場有林││ │ │ 政彥、林昆正、王研麗、徐清良、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及黃鈺真││ │ │ 等3名會計。當時大家都有借錢給李溢洋,但是李溢洋遲遲未還款, ││ │ │ 當天是李溢洋要跟大家說明為什麼尚無法還款,李溢洋說他所主持的││ │ │ 行政院0214專案要完成還欠很多錢」、「(問:林政彥於警詢筆錄中││ │ │ 供稱,他會認識李溢洋是透過你所介紹是否正確?你於何時介紹林政││ │ │ 彥與李溢洋認識?)正確。我於97年1月時於嘉義市東區文化路936巷││ │ │ 11弄16號介紹他們認識」、「(問:林政彥於警詢筆錄中供稱,李溢││ │ │ 洋以借款方式詐騙,是透過你跟他說的是否屬實?)一開始確實是我││ │ │ 代替李溢洋向林政彥借錢沒錯,但是後來因為李溢洋都沒還錢,林政││ │ │ 彥開始覺得疑惑,於97年1月大家相約於嘉義市見面後就都是由李溢 ││ │ │ 洋與林政彥自行接洽」、「(問:李溢洋以何種方式向你們借錢?)││ │ │ 李溢洋說他在作外資結構債,其中投資可獲利5%,他就開支票向我們││ │ │ 借現金」、「(問:李溢洋向你商借的款項是否有歸還並如他所述你││ │ │ 有獲利5%?)94年底開始的前3個月借款(詳細時間我忘了),他都 ││ │ │ 有歸還我也有獲利5%,但之後就都跳票了」、「(問:為何之後持續││ │ │ 跳票你還介紹林政彥加入李溢洋的投資?)我是在一開始借款給李溢││ │ │ 洋時,就有告訴我的好友林政彥,李溢洋有這樣的投資方案,當時林││ │ │ 政彥就有匯款給李溢洋方面(都是匯款至連亦姍帳戶)」、「(問:││ │ │ 你於何時發現自己遭到詐騙?)我在99年4月14日時李溢洋傳簡訊給 ││ │ │ 我,我才驚覺自己受害」、「(問:你於何時起遭到詐騙?遭詐騙金││ │ │ 額多少?匯款幾次?是否可以提出相關票據或帳戶資料證明?)我於││ │ │ 95年起迄今不斷遭到詐騙。我遭詐騙金額約1億元,匯款次數我算不 ││ │ │ 清楚」、「(問:你遭詐騙的款項都是如何交付給李溢洋?)我都是││ │ │ 以我自己的帳戶及我親友的帳戶匯款給李溢洋告訴我的連亦姍、蔡慧││ │ │ 君、黃國隆及李建謀帳戶」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46號卷第122至 ││ │ │ 124頁)。 ││ │ │②證人黃茂森於99年6月25日偵查中證稱「(問:是否認識李溢洋?) ││ │ │ 5、6年前我在高雄開餐廳,李溢洋在臺中開餐廳,聽客人說他經營的││ │ │ 很好,我就上臺中向他請益,就認識他了」、「(問:李溢洋有無找││ │ │ 你以投資名義向他人借款?)有。我找很多我的親戚、朋友及林政彥││ │ │ 」、「(問:李溢洋有無跟你講過『行政院開發基金第0214准兼營投││ │ │ 信機構第七號專案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全系 ││ │ │ 統商總機構業務』此事?)有」、「(問:你當時是否知道是騙人的││ │ │ ?)不知道,他說是合法、正當」、「(問:那天是97年1月初?) ││ │ │ 我不確定」、「(問:共向你的何些親戚借錢投資該專案?)有, ││ │ │ 10幾個親戚(庭呈臺中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等匯││ │ │ 款申請書、支票、退票理由單等正本,閱後發還,並命自行影印並整││ │ │ 理說明後再行呈報),我匯的款比庭呈的資料還多,有些匯款單我都││ │ │ 丟了」、「(問:另你提供的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的資料是誰交給你││ │ │ 的?)李溢洋,他拿這些向我騙錢。他總共約騙了我1億多元」、「 ││ │ │ (問:可否就匯款的部分並且有收回的部分整理後再呈報?)他就是││ │ │ 欠我這些票面的金額(庭呈支票影本乙21紙及信封乙紙背面有李溢洋││ │ │ 要黃茂森退、抽票資料),另有還有些支票,我還沒有軋進去,共計││ │ │ 1億多元」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46號卷第117至119頁)。 ││ │ │③證人黃茂森於100年1月2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與李溢洋如何││ │ │ 認識?相關資金往來為何?被告係以何名義要你提供款項,所給付的││ │ │ 款項數額為何?被告有提出或交付相關的公私文書或有價證券給你嗎││ │ │ ?提示99年7月6日扣押物編號伍-2)我是開餐廳而認識李溢洋,後來││ │ │ 李溢洋向我提議說要投資外資,李溢洋講的很多專業名稱,我現在記││ │ │ 不太清楚,我的親朋好友一起投資將近1億2000多萬元,包括趙國宏 ││ │ │ 、趙展佑、趙格笙、吳冠生,李溢洋給我的票到現在都沒有兌現。李││ │ │ 溢洋給我看的國庫支票形式就是如庭上現在提示的99年7月6日扣押物││ │ │ 編號伍-2。其他公私文書還有很多李溢洋給我看過」、「(問:提示││ │ │ 99年7月2日扣押物編號拾壹-32及99年他字第2746號第128到165頁, ││ │ │ 這些公私文書是否李溢洋提示給你看的?)扣押物編號拾壹-32那個 ││ │ │ 文書李溢洋有給我看過,叫我簽名並將一些文書交給我,而李溢洋有││ │ │ 交給我的文書我都在調查站交出附卷,我提出的就是99年他字第2746││ │ │ 號第128到165頁的那些資料,那些都是李溢洋交給我的」、「(問:││ │ │ 你說李溢洋對你詐騙,詐騙內容是否是你在調查站、偵查中所說的內││ │ │ 容?)是」、「(問:趙國宏、趙展佑、趙格笙、吳冠生等人交付金││ │ │ 錢給李溢洋的原因為何?)李溢洋拿客票給我說要借錢,說他的外資││ │ │ 投資事業快要完成,還欠簽證費這些金錢,叫我幫他調錢,李溢洋認││ │ │ 我做大哥,我協助他去調錢,我去找趙國宏、趙展佑、趙格笙、吳冠││ │ │ 生等人調錢...如果借貸100萬元的話利息5萬元,我應該有給趙國││ │ │ 宏看過李溢洋給我的文書,因為他們一直向我催討款項,我不記得趙││ │ │ 格笙有無看過。吳冠生是我朋友,也是我跟他講說李溢洋要調現會給││ │ │ 他上開方式計算的利息,若開票日有記載就按發票日清償,後來這4 ││ │ │ 個人都還沒有清償」、「(問:你怎麼介紹林政彥給李溢洋認識?)││ │ │ 我一開始是找林政彥調錢給李溢洋,期間將近半年調了好幾千萬元,││ │ │ 但李溢洋經由我交付給林政彥的支票都沒有兌現,林政彥找我要錢,││ │ │ 我問李溢洋如何處理,李溢洋說要直接跟林政彥碰面,他們何時碰面││ │ │ 不記得了,林政彥同意,我安排他們雙方見面,之後他們見面以後林││ │ │ 政彥與有無跟李溢洋金錢往來我不清楚」、「(問:在你安排林政彥││ │ │ 跟李溢洋見面之前,你替李溢洋調現的金錢是約定誰要負責償還給林││ │ │ 政彥?)一開始向林政彥調現時,林政彥手上有拿到李溢洋給的支票││ │ │ ,支票有的有兌現,有的沒兌現,我跟林政彥是好朋友,李溢洋既然││ │ │ 有開票,就是用支票去清償,我所講的被害金額1億多元內沒有包括 ││ │ │ 林政彥的金額,因為林政彥跟李溢洋見面了就由他們兩人自己去處理││ │ │ 」、「(問:你的意思是說林政彥所講從95年2月6日開始匯款給李溢││ │ │ 洋的金錢一直到98年,你都沒有算入你的被害金額內嗎?)都沒有包││ │ │ 括在內」、「(問:為何李溢洋在調查站說他的認知當中,林政彥的││ │ │ 錢就是黃茂森的錢,付給黃茂森的錢應該就是要給林政彥的錢,與你││ │ │ 方才所述不一樣?)起先都是我一個人借錢給李溢洋,後來都是我出││ │ │ 面去向其他人林政彥等人調錢,只是林政彥後來有脫勾而向李溢洋自││ │ │ 行接觸」、「(問:你為李溢洋向林政彥調現期間有無把李溢洋給你││ │ │ 的那些文書資料拿給林政彥看?)有,我有交給林政彥去查證,李溢││ │ │ 洋給我的文書我就交給林政彥,林政彥查完之後有無還給我我不記得││ │ │ 了,那些資料很多」、「(問:李溢洋帳冊關於你的部分記載田小芳││ │ │ 、田小玲、黃來順、楊黃月女、陳國文匯款到連亦姍、蔡慧君、黃國││ │ │ 隆等人帳戶的紀錄跟你有何關係?)李溢洋說急著要用錢,才能把事││ │ │ 業完成,我跟田小芳等人借錢叫他們匯錢到李溢洋所指定的帳戶內,││ │ │ 黃來順是我父親,黃月女是我姐姐,其他人都是我朋友,他們匯給李││ │ │ 溢洋的錢都有算入我的被害金額內」、「(問:李溢洋帳戶關於趙黃││ │ │ 月嬌、黃慧玉、林石龍、蘇喬炳、徐秀蓮等10餘人〈詳見李溢洋調查││ │ │ 筆錄所稱為黃茂森金主之內容及李溢洋帳冊內記載〉,他們匯款給李││ │ │ 溢洋與你有何關係?)這些人都是我的親朋好友,李溢洋那時有拿股││ │ │ 票紀錄給我看說他要賣那些股票,說可以向李溢洋買股票,我邀約上││ │ │ 開趙黃月嬌等10餘人親朋好友他們去向李溢洋買股票,李溢洋還有說││ │ │ 股票會過戶,我叫他們直接匯款給李溢洋指定的帳戶,結果李溢洋一││ │ │ 直都沒有將股票過戶,錢也沒還,我有將上開10餘人親朋好友匯的錢││ │ │ 算入我的被害金額內」、「(問:你有無在96年12月24日晚上在你家││ │ │ 拿李溢洋給你的國庫支票付款人清單影本給楊義雄看,叫楊義雄投資││ │ │ 李溢洋,楊義雄同意便在隔天匯款250萬元給李溢洋?)有,但是我 ││ │ │ 是說李溢洋在做投資的事情有欠錢,楊義雄是我姊夫,李溢洋稱我大││ │ │ 哥我要幫李溢洋的忙,我叫楊義雄幫李溢洋,算是向楊義雄借錢」、││ │ │ 「(問:趙國宏在調查站說他匯給李溢洋的金額當中扣掉他的本金約││ │ │ 900萬元,其他金額都是你透過他的戶頭投資的錢,這是什麼意思? ││ │ │ )我替李溢洋調現的情形,除了向趙國宏調現給李溢洋外,我還有叫││ │ │ 朋友先把錢匯到趙國宏帳戶內,再由趙國宏匯給李溢洋指定的帳戶。││ │ │ 我有拿現金給趙國宏叫他匯給李溢洋,趙國宏的說法應該是這個意思││ │ │ ,我有把這些請趙國宏轉匯的金額算入我的被害金額內」、「(問:││ │ │ 為什麼李溢洋在偵查中說吳冠生是你的員工,算是你匯錢給李溢洋的││ │ │ 人頭戶,跟本案無關等語,但是吳冠生說他是借你300萬元向李溢洋 ││ │ │ 投資,與你方才所說的情況不一樣,究竟以何者為真?)吳冠生曾經││ │ │ 是我的員工,為了替李溢洋調現,我有向吳冠生借錢300多萬元,我 ││ │ │ 另外也有借吳冠生的戶頭匯款,情形類似我借趙國宏帳戶匯錢給李溢││ │ │ 洋的情況一樣,我借吳冠生戶頭匯款的金額有算入我被害金額內,我││ │ │ 向吳冠生調現給李溢洋的部分是叫吳冠生匯款至李溢洋指定的帳戶內││ │ │ 」、「(問:李溢洋帳冊關於你的部分有紀錄支出或匯款給你或是票││ │ │ 兌給你的金錢,是不是都交給你的金錢?票據是否都已兌現?提示帳││ │ │ 冊並告以要旨)一開始李溢洋有還錢,我不記得是何時開始李溢洋就││ │ │ 沒有清償,我手上所持的票都是李溢洋還沒兌現的部分,包括趙國宏││ │ │ 父子3人都把李溢洋給的票還我,我在調查站所提支票影本及明細表 ││ │ │ 就是指李溢洋沒有兌現的支票」、「(問:你在偵查中說被害1億 ││ │ │ 1518萬元是你統計李溢洋未兌現的支票金額還是你交給李溢洋本金總││ │ │ 數〈包括你向親朋好友調現金額在內〉?)是我手邊李溢洋未兌現的││ │ │ 票總計起來的金額」、「(問:你當初是怎麼跟趙國宏、趙黃月嬌、││ │ │ 趙展佑、趙格笙借錢?)那時是李溢洋拿股票清單說要賣,我去問趙││ │ │ 國宏、趙黃月嬌、趙展佑、趙格笙要不要買,李溢洋說股票清單內的││ │ │ 股票可以用7折買到,我就這樣告知趙國宏等4人,李溢洋說是正當沒││ │ │ 問題的,他們就答應拿錢出來,趙展佑、趙黃月嬌都是買股票的,李││ │ │ 溢洋說最少要250萬元買股票,趙國宏一開始是有調現的,趙國宏有 ││ │ │ 無買股票我現在記不起來,趙格笙的部分應該如他所述,也是買股票││ │ │ 」、「(問:你是否在99年1月18日晚上8點與林政彥及李溢洋到王研││ │ │ 麗家中,向王研麗討論投資的事情?)有,當初是李溢洋拿一張單子││ │ │ 說過幾天證券的錢會下來,單子上面有我的名字,說還有簽證費要繳││ │ │ ,李溢洋帶支票去找王研麗調錢,李溢洋、林政彥邀我一起去」等語││ │ │ (見原審卷三第110至112頁背面)。 │├─┼───┼───────────────────────────────┤│4 │楊義雄│①證人楊義雄於99年9月14日警詢時證稱「我透過我小舅子黃茂森認識 ││ │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我都不認識,只││ │ │ 是我看過連亦姍的名字,因為我匯款匯到她的帳戶」、「我隔天(指││ │ │ 96年12月25日)就去匯錢,我到台中市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匯款至││ │ │ 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的帳戶,帳戶號碼:000000000000,戶名:連││ │ │ 亦姍,共匯了新台幣250萬元整。李溢洋到現在都還沒有歸還」、「 ││ │ │ (問:警方提示帳冊資料影本1份,99年5月7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肆 ││ │ │ ~2,所示帳冊資料係李溢洋等人登錄與你相關資金往來情形之紀錄 ││ │ │ ,該資料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依前示帳冊資料計算,││ │ │ 96年12月25日,你交付250萬元整給李溢洋等人,是否實在?)實在 ││ │ │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六第82、84、85頁)。 ││ │ │②證人楊義雄於100年1月1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與李溢洋如何││ │ │ 認識、接觸、相關資金往來情形如何?)我是透過黃茂森認識,有一││ │ │ 天晚上黃茂森...拿一疊資料給我看,跟我說他在投資股票,幾天││ │ │ 內獲利就不錯叫我投資,我隔一天還是兩天就匯錢過去」、「(問:││ │ │ 你有無見過連亦姍,與他有何接觸?)沒有見過沒接觸」、「(問:││ │ │ 為何匯款到連亦姍臺中商銀西屯分行的帳戶?)是黃茂森叫我匯款到││ │ │ 這個帳戶,是叫我投資的錢」、「我就是只有在黃月嬌家裡那次見到││ │ │ 李溢洋而已...我的認知李溢洋跟黃茂森就是在一起的」等語(見││ │ │ 原審卷三第50頁正背面)。 │├─┼───┼───────────────────────────────┤│5 │趙展佑│①證人趙展佑於99年9月10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舅舅黃茂森介紹, ││ │ │ 指有朋友於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票,需要人頭才能夠││ │ │ 把集保中心的股票轉出,只需要股票現值的6-7折舊可以購買;我一 ││ │ │ 開始也不相信,但是我舅舅有出示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清單等文件取信於我,我即依照我舅舅提供之行庫帳號匯款,我本人││ │ │ 的部分係從臺灣中小企銀西屯分行我本人之帳戶於96年12月25日,匯││ │ │ 款250萬元,另因我舅舅黃茂森需要人頭我另將250萬元經由我母親趙││ │ │ 黃月嬌、我大哥趙品滄及我二哥趙格笙等3人帳戶匯給我舅舅黃茂森 ││ │ │ 」、「(問:為何你舅舅黃茂森需要人頭匯款?)因為我舅舅告訴我││ │ │ 們說,每一人的匯款額度有限制,我已經匯款250萬元,希望能經由 ││ │ │ 我母親趙黃月嬌、我大哥趙品滄及我二哥趙格笙等3人為人頭進行匯 ││ │ │ 款」、「我舅舅黃茂森曾到我家中...表示,他的友人可以拿到比││ │ │ 市價便宜的股票,該股票每股市值約40幾元,透過他的友人購買,只││ │ │ 要付每股20元的代價,所以投資100萬元,1個月後就可以拿到約250 ││ │ │ 萬元,我受到黃茂森描述的獲利前景所吸引,我個人乃同意出資250 ││ │ │ 萬元,我二哥趙格笙同意出資100萬元....當時我們有與黃茂森 ││ │ │ 簽立一些文件,文件隨即被黃茂森收走,我們並沒有取得任何憑證 ││ │ │ 」、「(問:你如何支付相關款項給李溢洋等人?可否提供相關資料││ │ │ 以茲佐證?)於96年底,我即依照我舅舅提供之行庫帳號匯款,由我││ │ │ 帳戶內匯出250萬元」、「(問:李溢洋等人詐騙你期間,有無交付 ││ │ │ 款項給你?如何交付?金額若干?)都沒有」、「(問:提示99年7 ││ │ │ 月6日李溢洋扣押物編號甲:帳冊影本1份,所示帳冊資料係李溢洋等││ │ │ 人登錄與你相關資金往來情形之紀錄,該資料內容是否實在?)實在││ │ │ 」、「(問:承前,你在匯款事後並未獲得股票,有無詢問過黃茂森││ │ │ ?黃茂森事後作何處置?)我在96年12月25日匯款250萬元至我舅舅 ││ │ │ 告訴我的行庫帳戶內之後,就一直詢問我舅舅,但是他也說不清楚到││ │ │ 底怎麼回事」、「(問:黃茂森是否亦係受害人?)就我所知,我舅││ │ │ 舅也有匯款給李溢洋...我認為他應該也是受害人」等語(見99年││ │ │ 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六第41頁背面至第43頁)。 ││ │ │②證人趙展佑於100年9月13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跟本案││ │ │ 被告李溢洋有沒有金錢往來?)沒有」、「(問:你是否曾經交過一││ │ │ 筆250萬元給黃茂森?)沒有,我直接匯到連亦姍的戶頭」、「(問 ││ │ │ :為何匯款到連亦姍的帳戶?)當初黃茂森是我舅舅告訴我,他跟他││ │ │ 的朋友李溢洋給他一筆類似在集保中心的股票,需要人頭去把股票移││ │ │ 轉出來,所以需要一些錢,要我直接匯錢給他」、「(問:你是何時││ │ │ 匯款的?)我有收據,但今天沒有帶來,大概在96年、97年左右」、││ │ │ 「(問:匯的金額是250萬元整?)對」、「(問:這過程中,除了 ││ │ │ 你接觸到你舅舅黃茂森之外,還有沒有接觸在庭被告的任何一個人?││ │ │ )都沒有」、「(問:你舅舅有無拿什麼文件給你看?)有,相當多││ │ │ ,拿出集保中心股票的明細,有一些是集保中心蓋過官房印章的文件││ │ │ 」、「(問:有無類似國庫支票的東西?)沒有」、「(問:基本上││ │ │ 都是證明文件嗎?)對,他都是拿那些,我們稍微有上網去查一下,││ │ │ 看起來好像是真的文件」、「(問:你舅舅是在什麼地方拿這些文件││ │ │ 給你看?)在我爸爸、媽媽家裡」、「黃茂森是我親舅舅,他拿過來││ │ │ 的這些文件,我認為不太像他本身所擁有的東西,當初他從事工作跟││ │ │ 這個有相關,他透過我母親打電話給我的,所以我覺得親舅舅不會騙││ │ │ 我,然後我認為那個東西就我的知識所能了解的狀況看起來是真的,││ │ │ 而且又是親舅舅,所以不疑有他,而且那些證明文件上面有他的名字││ │ │ 」、「(問:你交付250萬元出去或匯款之後,你有收回利息或返還 ││ │ │ 本金嗎?)都沒有」、「(問:你曾經在99年9月10日在調查站有做 ││ │ │ 過筆錄,這個筆錄有無照你的意思來製作?你講的內容是否均實在?││ │ │ 提示99偵字12863號卷六第41頁至第43頁筆錄並告以要旨)有照我的 ││ │ │ 意思記載,講的都正確」等語(見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卷三 ││ │ │ 第269至270頁背面)。 ││ ├───┼───────────────────────────────┤│ │趙格笙│①證人趙格笙於99年9月10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96年間我舅舅黃茂森 ││ │ │ 曾邀我投資100萬元,交給他的友人,可以用比現值低的價格買到股 ││ │ │ 票,我乃同意黃茂森的建議,將100萬元交給黃茂森,後來我才知道 ││ │ │ 黃茂森的友人是李溢洋,我一直未曾見過李溢洋本人」、「我舅舅黃││ │ │ 茂森曾到我家中...表示,他的友人李溢洋指有臺灣集保結算所股││ │ │ 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用比市價便宜的價格購買股票,該股票每股││ │ │ 市值約40幾元,透過他的友人李溢洋購買,只要付每股20元的代價,││ │ │ 所以投資100萬元,1個月後就可拿到約250萬元,我受到黃茂森描述 ││ │ │ 的獲利前景所吸引,我個人乃同意出資...黃茂森表示我們家人提││ │ │ 供的款項他都已轉交給他的友人進行投資操作,後來黃茂森也曾拿過││ │ │ 一些債券...的文件來給我們家人看,文件上有登載黃茂森和李溢││ │ │ 洋的名字,但該等資料隨即就被黃茂森收回,我們並沒有留存」、「││ │ │ (問:你及你的家人後來從黃茂森或他的友人李溢洋處有無獲得任何││ │ │ 利潤,黃茂森或他的友人李溢洋有無給你及你的家人任何回應?)我││ │ │ 及我的家人有向黃茂森詢問過投資進展,黃茂森表示他問過他的友人││ │ │ 李溢洋,一切都很順利...表示投資是有前景的,由於黃茂森是我││ │ │ 的舅舅,我不便過度質疑他的能力和信用,所以至今我及我的家人均││ │ │ 未拿回任何利潤」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六第47至48頁背 ││ │ │ 面)。 ││ │ │②證人趙格笙於100年9月13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96年間你││ │ │ 有無跟被告李溢洋有金錢往來?)沒有」、「(問:是否曾經因黃茂││ │ │ 森的原因,匯款到何人帳戶或交付金錢?)有,當時也是我舅舅黃茂││ │ │ 森轉述給我知道股票有利潤,我們用這麼少的錢去買相當於市值比較││ │ │ 低的股票去做獲利」、「(問:錢交給誰?)直接轉帳到連亦姍的戶││ │ │ 頭」、「(問:轉了多少錢?)80萬元」、「(問:這中間過程中你││ │ │ 有無跟在庭6位被告有接觸?)都沒有」、「(問:你舅舅有無拿什 ││ │ │ 麼文件給你看過?)讓我們簽的文件,集保中心的一些證件、要簽名││ │ │ 的一些資料」、「(問:99年9月10日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筆錄內 ││ │ │ 容是否有照你的意思記載?內容是否正確?提示99偵字第12863號卷 ││ │ │ 六第47頁至第50頁並告以要旨)有照我的意思記載,內容講的都是正││ │ │ 確的」等語(見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卷三第271至273頁)。 │├─┼───┼───────────────────────────────┤│6 │陳顯揚│①證人陳顯揚於99年9月7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與李溢洋同住同一棟││ │ │ 大樓,在社區內與李溢洋因幾次寒暄後而認識。95年間某日,李溢洋││ │ │ 打電話給我說他有獲利很好的投資,他說該投資獲利很高,短期可以││ │ │ 回本,且出示『林錦伍』之『匯豐銀行的約定付款指示書』及『國際││ │ │ 票券投資交易退款明細』等文件,使我深信不疑,我於95年1月開始 ││ │ │ 投資,並陸續匯款到李溢洋指定的『連亦姍』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 │ 的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李溢洋並交付『上豐金融業務 ││ │ │ 整合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收據給我,作為有收到我所投資的本金,││ │ │ 計有:95年1月10日每筆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共3筆,計330萬元││ │ │ 的收據,以及95年1月16日的9筆收據,計854萬8914元,所有的收據 ││ │ │ 共計1184萬8914元,但我均未取回任何投資的本金與報酬。李溢洋並││ │ │ 曾出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亞太經濟事務小組召集人』的名片,││ │ │ 佯稱與政府機關關係良好,使本人誤信他的投資資料是正確的,但始││ │ │ 終都沒有拿回任何的投資及報酬」、「(問:李溢洋係從事哪些業務││ │ │ ?有無設立公司?收入來源為何?)李溢洋告訴我他有成立智利鑫漢││ │ │ 及倍利鑫漢等2家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李溢洋自稱他成立該2家公││ │ │ 司是計畫在國內投資股票市場,不過他自稱其擁有之公司屬外資法人││ │ │ ,但本國對於外資法人投資國內股票有一定限制,而且不能開戶,因││ │ │ 此他需要有國人當自然人來代理其公司之投資業務,幾個月後他又說││ │ │ 準備把公司辦理清算,而且他有提供署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 │ 有限公司』之授權書、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款匯入作業通知單及││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給我││ │ │ ,我才會信以為真,以為所有的投資本金及報酬都在他所示之相關投││ │ │ 資資料中,並獲利良好,所以陸續交付1184餘萬元給他」、「(問:││ │ │ 李溢洋等人之辦公處所及居所各位於何處?)李溢洋的居所在臺中市││ │ │ 『大衛道社區大樓』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臺中市北區││ │ │ ○○○路000號15樓之7、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臺中市││ │ │ ○區○○○路000號7樓之7」、「李溢洋向我宣稱他是行政院經濟建 ││ │ │ 設委員會亞太經濟事務小組團召集人,劉憶如立委是他的學姊」、「││ │ │ (問:李溢洋曾否向你聲稱其罹患大腸癌,連亦姍得到子宮癌等重病││ │ │ 之相關不實說詞?)有的。他有向我聲稱其罹患大腸癌,連亦姍得到││ │ │ 子宮癌等重病之不實說詞」、「我自95年1月間匯款後,直到99年4 ││ │ │ 月間,李溢洋逃跑後,我才知道受他詐騙,金額共1184萬8914元」、││ │ │ 「(問:李溢洋詐騙你期間,你曾否向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 │ │ 慧君及梁馨予等人詢問有關李溢洋對你所謊稱之中央國庫債券清算、││ │ │ 期貨投資等相關不實業務?)李溢洋詐騙我期間,我曾向連亦姍、顏││ │ │ 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詢問投資的情形,他們都推說不清楚││ │ │ ,要問李溢洋才清楚」、「我匯款都是匯到連亦姍的帳戶...李溢││ │ │ 洋表示連亦姍是他的太太,要我匯到連亦姍的帳戶中」、「我所投資││ │ │ 的本金及報酬一直沒有給我,李溢洋為使我安心,曾經開立95年4月 ││ │ │ 5日,支票號碼PC0000000,金額100萬元;95年4月15日,支票號碼 ││ │ │ PC0000000,金額25萬元;95年11月3日,支票號碼PC0000000,金額 ││ │ │ 110萬元;支票號碼PC0000000,金額970萬元;支票號碼PC0000000,││ │ │ 金額705萬元;支票號碼PC0000000,金額330萬元;支票號碼PC43530││ │ │ 74,金額160萬元;支票號碼PC0000000,金額123萬元;支票號碼FA0││ │ │ 231826,金額50萬元,等共計9張,金額共計2573萬元,作為保障。 ││ │ │ 但叫我不要去存入帳戶去兌現,佯稱我的投資均還在,所以前述9張 ││ │ │ 支票均未兌現」、「(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提││ │ │ 供銀行帳戶、支票供其等使用?詳情為何?)我曾經借給李溢洋我所││ │ │ 擁有之第一銀行74張空白支票,但我的帳戶中並沒有任何金額,所以││ │ │ 李溢洋開我的支票也無法兌現」、「(問:有無任何人持你名下相關││ │ │ 支票向你討債?詳情為何?)目前沒有」、「(問:前述『臺灣集中││ │ │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書、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款匯││ │ │ 入作業通知單等假的投資證明是如何製作?)我記得當時顏小棋、黃││ │ │ 鈺真、梁馨予及蔡慧君等人都有陪同李溢洋到我哥哥陳顯達的家,拿││ │ │ 著前述李溢洋造假的投資證明給我簽名,顏小棋、黃鈺真、梁馨予及││ │ │ 蔡慧君中有幫忙蓋章」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第14至17 ││ │ │ 頁背面)。 ││ │ │②證人陳顯揚於99年9月21日偵查中證稱「(問:你於99年9月7日在臺 ││ │ │ 中市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陳春銘、陳顯││ │ │ 達是否分別為你父親及大哥?)是」、「(問:依你所述你被詐騙之││ │ │ 金額約1184萬8914元?)這個金額是我到95年1月16日止被詐騙投資 ││ │ │ 的金額,但我回去清查後,發現95年1月17日、3月30日、4月10日、 ││ │ │ 7月27日、8月31日、9月12日、9月13日、9月18日、9月25日、10月3 ││ │ │ 日、10月17日、96年2月5日又匯了400多萬元,我共被詐騙了1629萬 ││ │ │ 8914元」、「(問:你於調查站供稱,李溢洋告訴你,他有成立智利││ │ │ 鑫漢及倍利鑫漢等2家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李溢洋自稱他成立該 ││ │ │ 2家公司是計畫在國內投資股票市場,不過他自稱其擁有之公司屬外 ││ │ │ 資法人,但本國對於外資法人投資國內股票有一定限制,而且不能開││ │ │ 戶,因此他需要有國人當自然人來代理其公司之投資業務,幾個月後││ │ │ 他又說準備把公司辦理清算,而且他有提供署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書、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款匯入作業通││ │ │ 知單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 │ │ 』給你,你才會信以為真,以為所有的投資本金及報酬都在他所示之││ │ │ 相關投資資料中,並獲利良好,所以陸績交付1184餘萬元給他,至於││ │ │ 李溢洋的收入來源為何,你並不知道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 │ │ 但我被詐騙的金額應該是1629萬8914元」、「(問:你都是在何地交││ │ │ 付財物予李溢洋?)我都是在臺中市境內,以轉帳或匯款的方式,將││ │ │ 錢匯到李溢洋所指定的連亦姍帳戶」、「(問:你於調查站供稱,李││ │ │ 溢洋表示連亦姍是他的太太,顏小棋是他的財務經理,其餘黃鈺真、││ │ │ 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都是他的員工,至於她們在公司如何分工,我並││ │ │ 不清楚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有關於整個投資案││ │ │ 或詐騙案,你除了與李溢洋外,是否還與其他人接觸?)還有與顏小││ │ │ 棋接觸」、「(問:你於調查站供稱,李溢洋向你宣稱,他是行政院││ │ │ 經濟建設委員會亞太經濟事務小組團召集人,劉憶如立委是他的學姊││ │ │ ,但並未提及他是財政部官員,未曾提示財政部職員證及車輛通行證││ │ │ 於我,也未曾對我聲稱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具有精算師或會││ │ │ 計師執照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 │ │ ,李溢洋有向你聲稱其罹患大腸癌,連亦姍得到子宮癌等重病之不實││ │ │ 說詞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你既然與李溢洋住在││ │ │ 同一棟大樓,是否有去他的住處看過?)一開始我有去他住於10樓的││ │ │ 住處,後來他帶我去19樓的招待所,他也都是在上開2個場所提示他 ││ │ │ 所偽造的資料來騙我」、「(問:李溢洋在上開2個處所說明他所詐 ││ │ │ 騙的情事時,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有時我哥哥、父親也會去,另││ │ │ 外顏小棋也都會在場,站在客廳角落,幫忙準備資料,而我事後才知││ │ │ 道這些資料是偽造的」、「(問:顏小棋是否有主動跟你談過李溢洋││ │ │ 所說的投資內容?)不會,但我於電梯遇到顏小棋時,她都說不知 ││ │ │ 情,要問他老闆李溢洋」、「(問:依李溢洋上開帳冊顯示有支付一││ │ │ 些金額給你,有何意見?)95年4月3日、4月6日、5月11日、6月26日││ │ │ 、10月5日及10月16日帳冊雖然分別記載給我350、320、165、160、3││ │ │ 10及82萬元,但我只於95年10月16日收到82萬元的支票,其他我都沒││ │ │ 有收到,他給我這筆82萬元後,於95年10月17日,他又要我匯70萬元││ │ │ 到連亦姍的帳戶,有存摺明細及匯款單可以佐證」、「(問:你於調││ │ │ 查站供稱,李溢洋所提供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 │ │ 授權書、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款匯入作業通知單等假的投資證明││ │ │ ,係顏小棋、黃鈺真、梁馨予及蔡慧君等人都有陪同李溢洋到你哥哥││ │ │ 陳顯達的家,拿著前述李溢洋造假的投資證明給你簽名,顏小棋、黃││ │ │ 鈺真、梁馨予及蔡慧君中有幫忙蓋章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這些文││ │ │ 件是李溢洋帶來的,其他幾位女員工是幫忙作文書工作,顏小棋是負││ │ │ 責帶頭的,至於其他幾住女性員工如何分工,我不清楚,但印章是我││ │ │ 自己蓋的」、「(問:陳春銘、陳顯達是否係因為你的介紹,才跟李││ │ │ 溢洋投資而被詐騙?)是因為我認識李溢洋,而陳春銘與我同住,所││ │ │ 以李溢洋才藉機詐編他們」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15 ││ │ │ 至20頁)。 ││ │ │③證人陳顯揚於99年12月22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在偵查中說,││ │ │ 是你先認識李溢洋之後,參與他的投資案,後來你的父親也有一起參││ │ │ 與投資,那麼你跟你父親是否同時跟李溢洋開始有接觸及有金錢往來││ │ │ ?)是,我的部分從95年1月開始匯款,我的父親比我稍微晚一點, ││ │ │ 我與我父親交付的款項是分開處理的」、「(問:你交付給李溢洋的││ │ │ 金額是否如你所提出匯出明細表記載?提示匯出明細表並告以要旨)││ │ │ 是,每一筆我都有提出單據」、「(問:劉秀美與你何關係?)劉秀││ │ │ 美是我太太,如果錢不夠,我會叫我太太幫我匯款」、「(問:提示││ │ │ 陳顯達等人資料卷㈠第30頁劉秀美匯款之單據,這張單據是你請劉秀││ │ │ 美幫你匯款的?)這筆錢是我填寫匯款單的,因為錢由劉秀美帳戶匯││ │ │ 出,所以我填匯款人是劉秀美,該筆錢是我父親的投資款」、「(問││ │ │ :你說你是參與李溢洋的投資,李溢洋跟你所稱的投資內容是否如你││ │ │ 在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所述的情形?)是」、「(問:提示陳顯達││ │ │ 等人資料卷㈠第70到91頁,這些文件如何而來?)我有看過,李溢洋││ │ │ 交付給我們看的,李溢洋有交一部份的正本給我留著,例如從75、76││ │ │ 、77、78、79、80、81、82、83、84、85、86等頁及匯豐銀行對帳單││ │ │ 申請書都有交付正本給我」、「(問:李溢洋有無給你國庫支票?)││ │ │ 沒有直接拿國庫支票給我看,但是我跟我父親去李溢洋家時,李溢洋││ │ │ 曾經拿國庫支票正本給我、陳春銘、陳顯達三人觀看,當時給我們看││ │ │ 國庫支票目的是說錢在國庫那邊叫我們不用擔心」、「(問:李溢洋││ │ │ 開給你的支票或本票,有無兌現?)都只有拿到支票,只有幾張兌現││ │ │ ,總計兌現187萬元,其餘支票金額將近1千多萬元李溢洋叫我不要去││ │ │ 存,所以我都沒有領到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9頁背面至110頁背││ │ │ 面)。 ││ │ │④證人陳顯揚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們個人││ │ │ 所交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提示原判決第184頁)是 ││ │ │ 」、「(問:有否收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都沒有」、「(問:你││ │ │ 們與李溢洋接觸過程中,其他女性被告是否有跟你接觸過?)我拿的││ │ │ 文件都是李溢洋拿給我,錢都用匯款。其他小姐有時會在場,或在旁││ │ │ 邊,有時會在另一個房間,客廳或廚房區隔開來」、「(問:以前於││ │ │ 99年9月7日調查局、99年9月21日偵查中及原審99年12月22日審理時 ││ │ │ 所述實在否?逐一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是,實在」等語(見本院上││ │ │ 訴審卷四第183頁背面至第184頁背面)。 ││ ├───┼───────────────────────────────┤│ │陳顯達│①證人陳顯達於99年4月15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你父親陳春銘 ││ │ │ 及弟弟陳顯揚支付5、6000萬元給李溢洋之情形為何?)由於李溢洋 ││ │ │ 與我弟弟陳顯揚居住於臺中市進化北路的同一棟樓,而且兩家小孩是││ │ │ 同在一家安親班上課,所以彼此認識,剛開始,李溢洋經常送禮給我││ │ │ 弟弟,取得好感,再而向我弟弟小額借款,金額約數十萬元,借款時││ │ │ 間大概都只在一星期至十來天,還簽立支票,李嫌並提供優於市場行││ │ │ 情之利息,而且有借有還,漸漸得到我弟弟信任,接著借款的額度擴││ │ │ 大,還款的時間也拉長,結果累積借款金額越來越多,才會變成後來││ │ │ 之情況」、「(問:李溢洋如何以投資名義向你及你的親友詐騙金錢││ │ │ ,其過程為何?)李溢洋告訴我他有意返還前述款項,但是他有2家 ││ │ │ 公司,即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計畫在國內投資股票市場,不過他自││ │ │ 稱其擁有之公司屬外資法人,但本國對於外資法人投資國內股票有一││ │ │ 定限制,而且不能開戶,因此他需要有國人當自然人來代理其公司之││ │ │ 投資業務,幾個月後他又說準備把公司辦理清算,但是所需程序及費││ │ │ 用龐大,需要我的幫忙,希望我來擔任他公司的負責人,以方便辦理││ │ │ 相關作業,而且他有提供署名『中華民國國庫支票』、『換發國庫支││ │ │ 票申請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可擔保證券明細』、『臺灣集中保管││ │ │ 結算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價證券配及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代傳││ │ │ 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資料及明細給我,我才會││ │ │ 信以為真,以為只要應李溢洋的方式,就能真的拿回所有款項,所以││ │ │ 陸續交付4、5000萬元,但是我根本不知道什麼是法人、自然人、外 ││ │ │ 資,因為我從未參與股票投資」、「(問:李溢洋自你及你家人取得││ │ │ 之金額有無實際投資股票?)我不知道李溢洋到底有沒有去投資股票││ │ │ ,但因為李溢洋提供前述署名『中華民國國庫支票』、『換發國庫支││ │ │ 票申請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可擔保證券明細』、『臺灣集中保管││ │ │ 結算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價證券配及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代傳││ │ │ 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資料及明細以取信我們,││ │ │ 但是我們對股票買賣不懂,所以誤信其所述內容」、「(問:你曾否││ │ │ 去過李溢洋開設的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兩家公司?其公司位於何處?││ │ │ )我從來就沒去過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公司,也不知道這兩家公司所││ │ │ 在位址」、「(問:李溢洋有無投資其他事業或公司?)李溢洋曾跟││ │ │ 我說他在臺中市漢口路曾開設一家餐廳,後來結束營業,不過其員工││ │ │ 尚未解散而仍於西屯區環中路的倉庫接受其訓練中。我曾去過其餐廳││ │ │ 及倉庫」、「(問:李溢洋平時使用車輛及車牌號碼為何?)我所知││ │ │ 道李溢洋使用多部自小客車,包括BMW休旅車(X5鐵灰色)、BMW黑色││ │ │ 735、BENZ黑色C280,但是我不知道車牌號碼」、「(問:你最後1次││ │ │ 與李溢洋見面或接觸係在何時?原因為何?)大約在今(99)年3月 ││ │ │ 底,我因誤信而投資李溢洋所謂之法人公司,曾向親友轉貸,這些親││ │ │ 友因借貨金額龐大,而且完全沒看到任何憑證,也沒與李溢洋見過面││ │ │ ,乃要求我安排與李溢洋見面,所以我才與李溢洋提出要求,並約定││ │ │ 於3月25日由我與我父親陳春銘、弟弟陳顯揚、東立公司經理陳正雄 ││ │ │ 、黃堅晏等人赴李溢洋位於臺中市○○○路000號10樓之3住處,李溢││ │ │ 洋就告訴我們,要在場的每位投資人放心,近期內他就可以處理好相││ │ │ 關程序,公文也大概都辦妥了,他會將錢匯到每位投資人帳戶」、「││ │ │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 │ │ 一第40頁背面至第42頁背面)。 ││ │ │②證人陳顯達於99年7月8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與李溢洋認識,是於││ │ │ 96年1月間我父親陳春銘告訴我,其與我弟弟陳顯揚已先後共借款約5││ │ │ ~6000萬元給李溢洋,但拿不回來,且李溢洋已向我父親表示,不如││ │ │ 將該等借款轉投資公司,所以我才開始介入,也因此才開始與李溢洋││ │ │ 接觸。之後李溢洋告訴我,他會歸還款項,我為了趕緊將父親和弟弟││ │ │ 的投資款項拿回,才誤信李溢洋所說只要再提供資金給他投資就能加││ │ │ 速取回前述資金之說法」、「(問:李溢洋等人向你詐騙相關款項後││ │ │ ,資金流向為何?)我不清楚」、「(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 │ │ ,有無要求你提供銀行帳戶、支票供其等使用?詳情為何?)我本人││ │ │ 沒有提供銀行帳戶或支票給李溢洋使用,但是我父親及弟弟有借支票││ │ │ 給李溢洋使用」、「連亦姍是李溢洋的同居女友,連亦姍雖然沒有在││ │ │ 公司掛名任何職務,但李溢洋會把投資人介紹給連亦姍,且我家投資││ │ │ 的款項有很多都匯入連亦姍的帳戶內...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 │ │ 及梁馨予等人都是李溢洋的部屬,她們都分別在公司負責部份職務,││ │ │ 但詳細分工我不清楚,我到公司的時候,顏小棋等人都會穿著公司制││ │ │ 服,我只知道顏小棋自稱是公司的會計主任,李溢洋要求我們投資及││ │ │ 告訴我們投資款項金額以後,都是顏小棋跟我們聯繫將款項匯到哪個││ │ │ 帳戶,或是由蔡慧君親自到我家拿取現金」、「李溢洋告訴我他有成││ │ │ 立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2家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雖然當時我有 ││ │ │ 上網查詢,但查不到該2家公司的相關資料。李溢洋自稱他成立該2家││ │ │ 公司是計畫在國內投資股票市場,不過他自稱其擁有之公司屬外資法││ │ │ 人,但本國對於外資法人投資國內股票有一定限制,而且不能開戶,││ │ │ 因此他需要有國人當自然人來代理其公司之投資業務,幾個月後他又││ │ │ 說準備把公司辦理清算,但是所需程序及費用龐大,需要我的幫忙,││ │ │ 希望我來擔任他公司的負責人,以方便辦理相關作業,而且他有提供││ │ │ 署名『中華民國國庫支票』、『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及『臺灣證券││ │ │ 交易所可擔保證券明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臺灣集中保││ │ │ 管結算所有價證券配給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代傳票』、『證券櫃檯買賣││ │ │ 中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民事執行處通知』等資料及明細給我,我才會信以為真,以為只要應││ │ │ 李溢洋的方式,就能真的拿回所有款項,所以陸續交付4、5千萬元」││ │ │ 、「(問:李溢洋等人之辦公處所及居所各位於何處?)我知道李溢││ │ │ 洋居住於臺中市「大衛道社區大樓」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 │ │ 之3、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我曾經去過,顏小棋等人 ││ │ │ 也都會穿著制服在該2處接待我們投資人,另李溢洋告訴我智利鑫漢 ││ │ │ 及倍利鑫漢等2家公司設於豐原市,但我沒有去過」、「李溢洋公司 ││ │ │ 員工都稱連亦姍為『嫂子』,我家投資的款項大多匯入連亦姍設於台││ │ │ 中商銀的銀行帳戶或李溢洋胞弟李建謀設於合作金庫的帳戶內,顏小││ │ │ 棋會通知我如何將款項匯入哪一個帳戶及交代蔡慧君到我家跟我收取││ │ │ 現金,其他的黃鈺真及梁馨予則會在李溢洋的住處接待投資人。另外││ │ │ ,當李溢洋無法將借款還給我們時,要把他所擁有的股票轉換給我、││ │ │ 我父親陳春銘、弟弟陳顯揚、我公司的經理陳正雄、我朋友黃堅晏(││ │ │ 我為投資李溢洋而向陳正雄及黃堅晏借款,事後陳正雄及黃堅晏同意││ │ │ 李溢洋以股票抵讓借款成為投資人,所以在李溢洋造假的有價證券裡││ │ │ 也有他們2人的名字)等人,當時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 ││ │ │ 等人都有到我家幫忙蓋章」、「(問:李溢洋曾否向你聲稱其係財政││ │ │ 部官員,並提示其財政部職員證及車輛通行證,藉以取信於你?另李││ │ │ 溢洋曾否對你聲稱,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具有精算師或會計││ │ │ 師執照?)有的,李溢洋為使我們相信他是經濟部的官員,曾經出示││ │ │ 一張四周框有金邊的名片給我們看,告訴我們他每次去經濟部開會的││ │ │ 時候,要用該張名片刷卡進出,此外李溢洋還提供該名片的影本給我││ │ │ 弟弟,名片上的頭銜之一是『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亞太經濟事務小││ │ │ 組召集人』...李溢洋為取信於我,亦曾偽造『行政院財政部台北││ │ │ 區支付處執行業務簽證』的通行證等偽造之文書,並提示給我看..││ │ │ .李溢洋曾告訴我,他本身是臺灣的第一個精算師,也曾當著顏小棋││ │ │ 的面前向我介紹顏小棋是會計師」、「(問:你如何支付相關款項給││ │ │ 李溢洋等人?可否提供相關資料以茲佐證?)我可以提供我個人設於││ │ │ 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彰南路分社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從 ││ │ │ 96年4月30日到97年1月30日的存摺影本,其中有我匯款到連亦姍及李││ │ │ 建謀帳戶的紀錄。另我提供我設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由路分行(帳││ │ │ 號:00000000000000)的存摺影本,證明我曾經在該銀行辦理房貸以││ │ │ 籌措800萬元的款項,該800萬元款項是我親自遠東商業銀行領取後,││ │ │ 當場將現金交給顏小棋」、「(問: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 │ │ 真、梁馨予是否知悉李溢洋詐騙你與你父親、你弟弟之情事?)我與││ │ │ 我弟弟、我父親到李溢洋住處時,李溢洋曾經介紹我們3人給連亦姍 ││ │ │ 認識,李溢洋告訴我們連亦姍是他的老婆,並向連亦姍介紹我們3個 ││ │ │ 人是『他的參加人』,意思是他開發基金的投資人...顏小棋則是││ │ │ 該公司的會計主任,李溢洋曾當著顏小棋的面向我們介紹她是會計師││ │ │ ,而且是全國會計師評鑑第一名,事後我曾向顏小棋表示她很厲害,││ │ │ 顏小棋表示那沒有什麼;而且當李溢洋與我們在客廳談論有關開發基││ │ │ 金之運作及相關款項之往來時,顏小棋都會在現場,雖然顏小棋沒有││ │ │ 參與討論,但是都是站在客廳裡可以聽見我和李溢洋談論內容的地方││ │ │ ,隨時根據李溢洋的命令拿取相關文件、存摺、匯票等資料給李溢洋││ │ │ ,包括匯款總帳本、投資人的匯款單等,李溢洋還會叫顏小棋替他到││ │ │ 房間裡面拿取類似今天扣押之『財政部支付處資料及國庫支票』、『││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證明申請書』、『有價證券配發交付作業確認單』││ │ │ 、臺灣證券交易所資料、臺灣銀行資料等資料給我們看(但因為時間││ │ │ 久遠,我已無法確知當天拿的資料確實內容為何),而且李溢洋在向││ │ │ 我們說明時,顏小棋還會在旁以筆記型電腦播放類似今天貴站扣押物││ │ │ 編號壹『偽造之財政部支付處資料』之『電子支付連線作業執行要件││ │ │ 』光碟給我們看,之後顏小棋甚至曾經向我表示『不要擔心,我們的││ │ │ 事情快要完成了』,而且每張支票是否能兌現,顏小棋都清楚,此外││ │ │ 我們投資的款項要用匯款或現金方式交付,也都是顏小棋和我連絡,││ │ │ 且顏小棋在李溢洋詐騙我們期間,就常常傳送有關偽稱李溢洋在支付││ │ │ 處、集保中心等地方在作些什麼事情的詐騙簡訊給我們,李溢洋甚至││ │ │ 當著顏小棋的面告訴我們,事情處理完了以後,他將會給顏小棋1000││ │ │ 萬元當作退休金...顏小棋等人上班時都穿灰色套裝,經我詢問,││ │ │ 顏小棋告訴我那是他們公司提供的制服。另外蔡慧君和黃鈺真在李溢││ │ │ 洋跟我們於客廳討論投資事宜時,偶而也會站在旁邊的廚房」、「(││ │ │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 ││ │ │ 三第167至172頁背面)。 ││ │ │③證人陳顯達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們個人││ │ │ 所交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提示原判決第184頁)我 ││ │ │ 的金額大部分都是用匯款的,且因為要到銀行,每申請一份明細,要││ │ │ 兩百元,所以我沒有每筆申請」、「(問:你大約匯了多少錢?)大││ │ │ 約5000萬上下」、「(問:有否收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都沒有」││ │ │ 、「(問:李溢洋當時所提示給你們的資料,其明細是否如同原判決││ │ │ 書上所記載?)應該是,我交過很多證件在調查局」、「(問:你們││ │ │ 與李溢洋接觸過程中,其他女性被告是否有跟你接觸過?)在96年1 ││ │ │ 月我第一次認識李溢洋時,他身邊除了連亦姍小姐外,其他的小姐我││ │ │ 都看過。後來匯款我是匯到連亦姍帳戶。後來我到他家開會時,他介││ │ │ 紹他老婆就是連亦姍給我認識。後來陸續去他家開會時,都是顏小棋││ │ │ 在接待我們...除了連亦姍以外,其他這幾位小姐都到我家去蓋章││ │ │ ,蓋我父親及我底下下游的投資人的章,拿李溢洋、公司章一直蓋,││ │ │ 連續大約兩三天」、「(問:以前於99年4月15日、99年7月8日調查 ││ │ │ 局及原審100年5月18日審理時所述實在否?逐一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 │ │ )是,實在」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83頁背面至第185頁)。 ││ ├───┼───────────────────────────────┤│ │陳春銘│①證人陳春銘於99年9月7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95年間因為李溢洋為我││ │ │ 住家大衛道的10樓鄰居,經由我兒子陳顯揚的介紹而認識,李溢洋以││ │ │ 勸誘我投資的方式詐騙我總計約6700萬元,連亦姍是同居女友,顏小││ │ │ 棋是李溢洋辦公室的人員,期間我均係將遭李溢洋詐騙之款項匯入連││ │ │ 亦姍之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及蔡慧君(帳││ │ │ 號︰000000000000)之帳戶內,另外也有部分款項匯至李建謀之合作││ │ │ 金庫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顏華芬(顏小棋胞妹 ││ │ │ )的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等帳戶內」、「(問:李溢洋││ │ │ 係從事哪些業務?有無設立公司?收入來源為何?)李溢洋告訴我他││ │ │ 有成立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2家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期間 ││ │ │ 他有提供署名『中華民國國庫支票』、『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及『││ │ │ 臺灣證券交易所可擔保證券明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臺││ │ │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價證券配給機構帳簿劃撥配發代傳票』、『證券││ │ │ 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臺灣臺中││ │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資料及明細給我,我才會信以為真,以││ │ │ 為只要應李溢洋的方式,就能真的拿回所有款項,所以陸續交付6700││ │ │ 萬元」、「(問: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係││ │ │ 如何協助李溢洋?其等與李溢洋之角色分工為何?)公司員工都稱連││ │ │ 亦姍為『老闆娘』,顏小棋是李溢洋貼身助理,常隨李溢洋外出處理││ │ │ 公司事務,據我瞭解她有處理李溢洋公司的會計等記帳業務,並負責││ │ │ 與投資人聯繫之業務;我被李溢洋詐騙投資期間,除主要以匯款方式││ │ │ 給付投資款項外,部分投資款項則由顏小棋到我進化北路住家收錢,││ │ │ 但少部分也有由連亦姍親自到住家收投資款情形,另外顏小棋也多次││ │ │ 陪我到彰化第一商銀行、彰化土地銀行、彰化的華南銀行等銀行匯上││ │ │ 述投資款項」、「(問:李溢洋等人要求你將相關款項匯入前開連亦││ │ │ 姍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蔡慧君〈帳號︰││ │ │ 000000000000〉、李建謀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262〉、顏華芬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理由為何?)李 ││ │ │ 溢洋向我表示他是外資法人,無法在臺灣開戶,所以要求我將投資款││ │ │ 項匯入連亦姍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蔡慧││ │ │ 君(帳號︰000000000000)、李建謀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顏華芬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等他所 ││ │ │ 實際使用管理之帳戶內」、「李溢洋佯稱他患有癌症,將不久於人世││ │ │ ,但中央國庫債券清算的業務將會由顏小棋接續完成,但是如果我不││ │ │ 繼續支持、給付投資款項的話,將無法完成清算。為使業務繼續及其││ │ │ 他投資人的權益,我們必須繼續配合,我為了使李溢洋的清算業務能││ │ │ 繼續進行,只好接受李溢洋以後期支票支付前期支票之方式付款」、││ │ │ 「(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提供銀行帳戶、支票││ │ │ 供其等使用?詳情為何?)有的,李溢洋詐騙期間,有要求我提供彰││ │ │ 化第一商業銀行的甲存帳戶支票約20餘張供李溢洋使用,相關支票是││ │ │ 否兌現及支票流向等情形我均不清楚」、「(問:有無任何人持你名││ │ │ 下相關支票向你討債?詳情為何?)沒有任何人持我前開相關支票向││ │ │ 我討債」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第2頁背面至第5頁)。 ││ │ │②證人陳春銘於99年12月22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認識李溢洋?││ │ │ )有認識,他跟我住同一棟,李溢洋住10樓,我住7樓」、「(問: ││ │ │ 你有無見過連亦姍、蔡慧君?)都有」、「(問:連亦姍與李溢洋何││ │ │ 關係?)夫妻,李溢洋說連亦姍是他太太」、「(問:蔡慧君與李溢││ │ │ 洋何關係?)應該是李溢洋僱請的人,我去李溢洋家開會時,蔡慧君││ │ │ 有在那裡,連亦姍也在那裡」、「(問:你投資給李溢洋的錢是誰去││ │ │ 向你收錢?)我都是匯錢比較多,也有小姐來跟我收錢,顏小棋有來││ │ │ 收過錢,還有蔡慧君也有來過...顏小棋曾經載我去領錢,蔡慧君││ │ │ 只有來收錢」、「(問:你在調查局所作的筆錄是否正確?)都實在││ │ │ 」、「(問:你在調查站說拿了6700萬元給李溢洋,是否如此?)是││ │ │ 」、「(問:你在調查局曾稱你曾向李溢洋、顏小棋詢問投資的辦理││ │ │ 情形,李溢洋、顏小棋等人都表示都有在持續作業中,除了李溢洋之││ │ │ 外,其他顏小棋等人是如何向你表示的?)我只有向顏小棋問過,其││ │ │ 他小姐沒有問過,顏小棋說還在辦」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6頁正背 ││ │ │ 面、第107頁背面)。 ││ │ │③證人陳春銘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們個人││ │ │ 所交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提示原判決第184頁)是 ││ │ │ 」、「(問:有否收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都沒有」、「(問:以││ │ │ 前於99年9月7日調查局及原審99年12月22日審理時所述實在否?逐一││ │ │ 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是,實在」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83頁 ││ │ │ 背面至第185頁)。 │├─┼───┼───────────────────────────────┤│7 │林玉敏│①證人林玉敏於99年6月11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與李溢洋接觸,均 ││ │ │ 透過其乾媽吳雪雲,我們雙方曾在吳雪雲住宅見過幾次,吳雪雲是我││ │ │ 的鄰居,多次向我表示有朋友操盤投資獲利良好,並慫恿、招攬我參││ │ │ 與投資...我投資初期,均由吳雪雲經手...是我投資後經吳雪││ │ │ 雲的介紹才認識李溢洋」、「(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 │ │ 提供相關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及臺灣││ │ │ 銀行等文件,或其他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取信於你?)有的,就我印象││ │ │ 所及,李溢洋在吳雪雲住宅內曾經向我提示....取信於我」、「││ │ │ (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提供銀行帳戶、支票供││ │ │ 其等使用?詳情為何?)有的,李溢洋有要求我提供銀行帳戶供其使││ │ │ 用,李溢洋向我表示,需要帳戶做為存提之用,我並提供我本人合作││ │ │ 金庫文心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其使用,經我檢視後,李溢洋 ││ │ │ 並無實際使用。李溢洋亦要求我提供支票供其使用,我提供我本人合││ │ │ 作金庫文心分行0000000000000支票帳戶之支票,計44張(票號: ││ │ │ XG0000000至XG0000000;XG0000000至XG0000000),至於支票使用情││ │ │ 況,我完全不清楚」、「(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 │ │ 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二第155頁正背面、第156頁背面)。 ││ │ │②證人林玉敏於99年9月23日偵查中證稱「(問:之前在調查站所述是 ││ │ │ 否實在?)實在」、「(問:如何認識李溢洋?)經由吳雪雲認識的││ │ │ 」、「(問:吳雪雲你關係為何?)是我鄰居」、「(問:是否知道││ │ │ 連亦珊是李溢洋的太太?)我知道是同居人。這案子我見過李溢洋、││ │ │ 顏小棋、蔡慧君這3 個人」、「(問:李溢洋有無說為何你調錢?)││ │ │ 一開始我匯款至他指定的帳戶之後才在吳雪雲家才認識李溢洋他們3 ││ │ │ 人,他說1 個月會有30萬的利息,他並說他從事債券方面的買賣」、││ │ │ 「(問:顏小棋與蔡慧君有無去找你拿現金或支票?)...我有開││ │ │ 44張支票借給李溢洋他們使用第1張是借給吳雪雲,之後就將空白支 ││ │ │ 票拿44張拿給顏小棋、蔡慧君,他們再交給李溢洋。...我還有用││ │ │ 我的房子向一位王元亨辦理貸款向他借110萬元,並匯至我的合庫帳 ││ │ │ 號,隨後就為顏小棋領走」、「(問:顏小棋與蔡慧君有無說他們公││ │ │ 司是做何?)顏小棋都說他常在合庫做事情,與銀行關係很好,他與││ │ │ 蔡慧君每次來都穿制服。蔡慧君是跑腿,都聽顏小棋與李溢洋辦事」││ │ │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185至187頁)。 ││ │ │③證人林玉敏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個人交││ │ │ 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提示原判決第185頁編號7)是││ │ │ 」、「(問:有否收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我沒有收到利息」、「││ │ │ (問:你與李溢洋往來過程中,有無接觸過其他在庭的女性被告?)││ │ │ 我看過顏小棋,及蔡慧君」、「(問:她們為何跟你接觸?)我都是││ │ │ 在吳雪雲家跟她們碰面,我是因為吳雪雲才認識她們,後來拿支票,││ │ │ 兩萬、一萬都是顏小棋跟蔡慧君送來我家,我有空白支票...也都││ │ │ 是交到她們手上,日期、金額都沒填,現在那些支票在哪裡我都不清││ │ │ 楚」、「(問:對於李溢洋100年8月22日刑事陳報狀之意見,是否如││ │ │ 你於100年9月7日所提書狀?)他沒有所謂的清償,也沒有和解」、 ││ │ │ 「(問:以前於99年6月11日調查局及99年9月23日偵查中所述實在否││ │ │ ?逐一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有照實講」、「(問:對本案有何意見││ │ │ 陳述?...我現在繳交1個月利息3萬元,不是我可以負擔的,但又││ │ │ 不能賣掉房子,因為那是我在住的地方,我不懂被告李溢洋了解我的││ │ │ 處境,怎麼還能對我這樣。還有顏小棋,我私底下問她整件事情是否││ │ │ 是真的,她說她常在銀行出入,她也知道我常帶著兩個小孩,為何對││ │ │ 我下得了手」等語(見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卷四第185頁背面││ │ │ 至第187頁)。 │├─┼───┼───────────────────────────────┤│8 │林政彥│①證人林政彥於99年6月23日警詢時證稱「我與李溢洋是透過黃茂森於 ││ │ │ 95年2月介紹認識」、「王研麗是我大學同學林昆正的太太,徐清良 ││ │ │ 和徐靖是我大學同學,朱乃維是我大學同學翁仲仁的太太」、「(問││ │ │ :你是否有介紹上述4名友人加入李溢洋的相關投資計畫?於何時、 ││ │ │ 何地?)上述4名友人一開始我都是替李溢洋向他們借錢,李溢洋要 ││ │ │ 向他們借錢時都開出很優渥的利息。時間約於95年10月,我們之間都││ │ │ 是透過電話聯繫」、「(問:王研麗於警詢筆錄中供稱起先是由你聯││ │ │ 繫要替李溢洋向其借款是否正確?97年1月6日你帶同王研麗及林昆正││ │ │ 與李溢洋見面是否有這件事情?當天情況為何?當天共有哪些人?)││ │ │ 正確。有這件事情。當天是王妍麗他們對於借款未償還有疑慮,所以││ │ │ 相約李溢洋及黃茂森在嘉義市的一間木材工廠討論相關事宜。李溢洋││ │ │ 當天說有一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當初王妍麗他們借款的金額,可││ │ │ 以依市價打6-7折購買,並且過不久股票就可以匯到他們戶頭」、「 ││ │ │ (問:王研麗於警詢筆錄中供稱,你於96年10月5日及11日打電話替 ││ │ │ 別人向他們借款新臺幣200及300萬元,是否有此事?是否替李溢洋向││ │ │ 他們借錢?)我確實有替李溢洋打電話向王研麗他們借錢,詳細時間││ │ │ 跟金額我忘記了」、「(問:徐清良會與李溢洋熟識是否由你居中介││ │ │ 紹?)是我介紹的」、「(問:經本大隊員警提示與本案相關國庫支││ │ │ 票及開會通知你是否見過?由何人提供?作何用途?)我見過,我自││ │ │ 己手上也有。國庫支票有好幾份,我手上這一份的是由李溢洋交給我││ │ │ 的。當時李溢洋說,我與他和林昆正手上各有一份國庫支票,這三份││ │ │ 國庫支票同時拿到台灣銀行就可以兌現。開會通知單是由李溢洋傳真││ │ │ 給我及林昆正,用於取信我們,他有參加相關正式會議」、「(問:││ │ │ 你是否了解李溢洋所述相關0214投資計畫的詳細內容?內容為何?)││ │ │ 內容我都不清楚」、「(問:你不清楚李溢洋所投資的相關計畫,為││ │ │ 何還介紹友人一同加入投資?)因為我覺得好朋友之間有好處大家一││ │ │ 起分享,所以才介紹朋友一起投資」、「(問:對於以上所說是否實││ │ │ 在?有無其他補充意見?)實在,我本身也是受害人,我沒有詐欺我││ │ │ 現在也欠了一屁股債,我罹患癌症的弟弟也欠銀行一大筆錢,我母親││ │ │ 的棺材本也都被李溢洋騙走了,我及我許多家人和朋友都是受害者」││ │ │ 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46號卷第125頁背面至第127頁)。 ││ │ │②證人林政彥於99年6月25日偵查中證稱「(問:現職?)衛生署恆春 ││ │ │ 旅遊醫院醫師」、「(問:是否認識李溢洋、黃茂森?)都認識,李 ││ │ │ 溢洋是透過黃茂森認識的」、「(問:李溢洋有無找你以投資名義向││ │ │ 他人借款?)有」、「(問:王研麗林昆正夫婦、徐清良、朱乃維、││ │ │ 徐靖這些人是誰找的?)是我找的」、「(問:他們王研麗林昆正夫││ │ │ 婦,徐清良、朱乃維、徐靖這些人有無與李溢洋、黃茂森接觸過?)││ │ │ 王研麗林昆正夫婦、徐清良夫婦有」、「(問:李溢洋以何方式跟你││ │ │ 們要錢?)95年2月間剛開始是要借錢,也有給利息,約20-30%,也 ││ │ │ 都有還錢,直至半年後就有還有不還,後來約從96年底就以臺灣集中││ │ │ 保管結算所的資料給我們看,並說他之前向我們借的錢,他都投資在││ │ │ 裡面。因為林昆正跟我要把錢要回來,並說如我們要錢,可以把他投││ │ │ 資的股票以上市7折,上櫃6折讓予我們,如投資100萬,可以拿到130││ │ │ 萬的股票,且沒有多久股票就可以過戶至我們名下」、「(問:97年││ │ │ 1月初在嘉義木材行那次有那些人到場?)王研麗、林昆正夫婦、徐 ││ │ │ 清良夫婦、李溢洋另帶幾個女性會計、黃茂森、我。我只認識他的員││ │ │ 工顏小棋,因為李溢洋會透過他與我連絡」、「(問:李溢洋有無跟││ │ │ 你講過『行政院開發基金第0214准兼營投信機構第七號專案奉核中央││ │ │ 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全系統商總機構業務』此事?) ││ │ │ 有」、「(問:是否知道該專案是假的?)不知道」等語(見99年度││ │ │ 他字第2746號卷第119至120頁)。 ││ │ │③證人林政彥於99年9月7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除知道李溢洋開設饕││ │ │ 心餐廳外,李溢洋也告訴我他有成立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2家金融 ││ │ │ 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李溢洋自稱他成立該2家公司是計畫在國內投資 ││ │ │ 股票市場,而且他有提供署名『中華民國國庫支票』及『臺灣證券交││ │ │ 易所可擔保證券明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資料及明細給我,因││ │ │ 為相關資料均非常精美,我才會信以為真,以為只要應李溢洋的方式││ │ │ ,就能取得可觀的利潤」、「(問:李溢洋等人之辦公處所及居所各││ │ │ 位於何處?)李溢洋的住所依他開給我的本票所載有如下3 個地址,││ │ │ 分別為雲林縣二崙鄉崙東村○○路000巷00號,臺中市臺中市北區進 ││ │ │ 化北路365號15樓之7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但是通訊地址││ │ │ 應為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顏小棋是李溢洋貼身助理 ││ │ │ ,常隨李溢洋外出處理公司事務,並負責與投資人聯繫之業務」、「││ │ │ 李溢洋曾向我聲稱他係財政部官員,並提示其財政部識別證以取信我││ │ │ 」、「李溢洋、顏小棋確實曾以口頭或傳送簡訊等方式,告知我有關││ │ │ 中央國庫債券清算相關不實業務之辦理情形」、「李溢洋會以電話或││ │ │ 以簡訊方式告知我,將款項匯入他所指定之非李溢洋之連亦姍等帳戶││ │ │ 內」、「(問:李溢洋係向你要求將款項匯到哪些帳戶中?)連亦姍││ │ │ 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胡綱香港上海匯豐││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廖珍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0)、陳永津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帳號︰16││ │ │ 00000000000)、蔡慧君(帳號︰000000000000)、黃鈺真三信商業 ││ │ │ 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黃國隆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等帳戶」、「(問:李溢洋等人要求你將 ││ │ │ 相關款項匯入前開連亦姍等帳戶之理由為何?)李溢洋要求我將相關││ │ │ 款項匯入連亦姍等人帳戶的理由都是以辦理國庫債券等為訴求,通常││ │ │ 都是以辦理該國庫債券事宜已進行到尾聲,一定會結束,只缺臨門一││ │ │ 腳,就可以完成,但是資金仍有欠缺,要我們再支持、繼續投資,使││ │ │ 我們不得不將款項匯給李溢洋指定之帳戶」、「李溢洋告知我他是外││ │ │ 資法人,但沒有告訴我他不能在臺灣開戶的情形」、「(問:你係於││ │ │ 何時知悉李溢洋等人詐騙犯行?知悉後有無做任何處置?)我一直到││ │ │ 99年4月14日收到李溢洋有關無法支付債款的簡訊後,才知道可能遭 ││ │ │ 李溢洋詐騙,但事發後,一直無法找到及聯絡上李溢洋本人,雖期間││ │ │ 有找到顏小棋,但她表示也無法找到老闆本人,她也無法處理這個殘││ │ │ 局」、「(問:據王研麗於99年9月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陳述『林政彥││ │ │ 更曾向我表示顏小棋是顏清標的親戚,藉以取信我們』,為何如此?││ │ │ )有的,我確曾向王研麗表示顏小棋是顏清標的親戚,該內容是我從││ │ │ 黃茂森聽到的,而黃茂森當初表示他是從李溢洋那裡聽到的,我向他││ │ │ 提及此事,並無取信於她,要她加碼投資,僅是天馬行空閒談而已」││ │ │ 、「(問:據王研麗於99年9月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陳述『林政彥曾向││ │ │ 我表示李溢洋是外國精算師,李溢洋曾向我等表示顏小棋、蔡慧君及││ │ │ 黃鈺真等人是從證券公司挖角過來,顏小棋、蔡慧君及黃鈺真等人在││ │ │ 場均未否認』,是否屬實?)王研麗所供述有關我提到李溢洋是外國││ │ │ 精算師乙節,確為真實,但我只是將我從黃茂森的資訊轉述給王研麗││ │ │ ,當時也只是閒聊時談談的,也並不是要王研麗繼續投資」、「(問││ │ │ :據王研麗於99年9月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陳述『林政彥曾向我表示李││ │ │ 溢洋罹患大腸癌...我曾聽林政彥表示林政彥替連亦姍到中國醫藥││ │ │ 學院掛號求診,診斷結果是人類乳突病毒〈即菜花〉』是否屬實?李││ │ │ 溢洋、連亦姍等人究竟有無罹患癌症?)李溢洋確曾向我表示其有罹││ │ │ 患大腸癌,另李溢洋曾向我表示連亦姍子宮頸抹片有人類乳突病毒情││ │ │ 形,需要進一步檢查,但因中國醫藥學院無法快速排定診斷,要我幫││ │ │ 忙介紹醫師,經我介紹夏德椿醫師安排提前看診,由洪耀欽看診」、││ │ │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 ││ │ │ 號卷五第145頁背面至第149頁背面、第152頁)。 ││ │ │④證人林政彥於100年1月2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與李溢洋如何││ │ │ 認識?相關資金往來為何?被告係以何名義要你提供款項,所給付的││ │ │ 款項數額為何?被告有提出或交付相關的公私文書或有價證券給你嗎││ │ │ ?)我跟李溢洋認識是透過黃茂森認識的,剛開始是透過黃茂森開口││ │ │ 向我借錢,說是李溢洋要用的,一開始都是有借有還,後來還不出來││ │ │ ,我找黃茂森,黃茂森說那些錢是李溢洋投資國庫債券,需要手續費││ │ │ 、保證金,因為匯出很多錢之後,我就直接跟李溢洋接觸,李溢洋仍││ │ │ 舊跟我說他有未上市上櫃的股票,上市的6折、上櫃的7折可以購買,││ │ │ 我就繼續付款給李溢洋,包括我與家人林蕙燕、林春湧、林鄭滿花的││ │ │ 款項...我哥哥的部分是我向他借錢,所以他錢拿給我由我匯出。││ │ │ 這期間我有看過國庫支票、臺灣集保公司的資料」、「(問:提示99││ │ │ 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拾壹-34、99年度偵字第13520卷第21到53頁,李││ │ │ 溢洋是否給你看過這些資料?有無交付給你?)扣押物編號拾壹-34 ││ │ │ 內的國庫支票、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文書、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網站││ │ │ 的密碼文件、委託書、台北區支付處付款憑單附件、臺灣銀行存款餘││ │ │ 額證明書我有看過,其餘沒印象,99年偵字第13520號卷第21到53頁 ││ │ │ 都是我提出給調查站的,這些東西都是李溢洋交給我的文書,有部分││ │ │ 是正本,有部分是傳真」、「(問:提示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號拾壹││ │ │ -39,李溢洋是否給你看過這些記載你名義的存款證明書?有無交付 ││ │ │ 給你?)李溢洋有傳真給我看,正本我沒看過,我在該銀行內並沒有││ │ │ 此種存款」、「(問:你所稱李溢洋對你詐騙的情形是不是跟你在調││ │ │ 查站、檢察官訊問時後所講的內容是完整的,當時所述是否實在?)││ │ │ 實在」、「(問:你是在94年或95年經由黃茂森認識李溢洋?)我第││ │ │ 一次匯款是95年2月,我在95年2月之前有看過李溢洋,95年2月我匯 ││ │ │ 款給李溢洋就是黃茂森跟我開口,他的說法就如我方才所述」、「(││ │ │ 問:依你自己在調查站說你是從95年2月6日開始匯款給李溢洋一直到││ │ │ 98年底為止,時間是否有那麼長?)有」、「(問:在上開期間內李││ │ │ 溢洋有無跟你講過在他進行0214專案投資且給你看方才提示的文書資││ │ │ 料?)有,剛開始匯款時是黃茂森對我開口,那時李溢洋沒有跟我講││ │ │ 這些事,在我介紹我朋友林昆正等人拿錢給李溢洋後,因為林昆正他││ │ │ 們催討很急,李溢洋才開始拿股票清單給我們看,李溢洋說我們給他││ │ │ 的錢都投資在股票內,還要求我們繼續向他買股票,可以以投入金額││ │ │ 去折合為購買股票的金錢,上市股票是7折、上櫃股票是6折,又叫我││ │ │ 們還可以另外拿錢購買股票,後來我們出錢以後股票一直沒有辦法轉││ │ │ 到我與我朋友名下,李溢洋又拿出0214專案的相關文件、國庫支票給││ │ │ 我們看,說他要把股票的錢轉到0214專案、國庫支票那邊去,李溢洋││ │ │ 說辦那些專案還要手續費等費用,李溢洋說叫我們繼續出錢去補那些││ │ │ 費用,等投資的錢拿回來就可以把所有的債務清掉」、「(問:為何││ │ │ 李溢洋說96年跟你見面,97年正式認識,一開始是黃茂森向你借錢,││ │ │ 他的認知林政彥的錢就是黃茂森的錢,付給黃茂森的應該就是給林政││ │ │ 彥的錢等語?)我在95年2月前就見過李溢洋,後來我開餐廳時李溢 ││ │ │ 洋也有來指導我們,我偵查中說過95年2月6日到96年11月間是黃茂森││ │ │ 向我開口說李溢洋要借錢,我匯錢給李溢洋指定的帳戶,李溢洋把支││ │ │ 票交給黃茂森轉交給我,有些有兌現,有些沒兌現,96年底開始林昆││ │ │ 正等人催款很急,我們就直接跟李溢洋接觸,在那之後我匯給李溢洋││ │ │ 的錢就是我方才所述買股票或辦理專案而給的錢」、「(問:你為什││ │ │ 麼會匯款到胡綱、廖珍珠、陳永津的帳戶內?)李溢洋或是黃茂森叫││ │ │ 我匯的,應該是李溢洋要用的錢」、「(問:林春湧、林蕙燕匯款到││ │ │ 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等人的帳戶的原因是什麼?)我向林春湧、││ │ │ 林蕙燕借錢叫他們匯到李溢洋指定的帳戶」、「(問:朱乃維、廖秀││ │ │ 玲匯款到李溢洋指定帳戶內跟你有何關係?)朱乃維是我朋友翁仲仁││ │ │ 的太太,我向他開口借錢,叫他直接匯到李溢洋指定帳戶」、「(問││ │ │ :曹文種匯款給李溢洋的錢跟你有無關係?)曹文種也是因為透過我││ │ │ 的關係匯款給李溢洋的,剛開始是我向曹文種借錢,後來是因為我也││ │ │ 把曹文種介紹給李溢洋,後來李溢洋與曹文種間有自行往來,剛開始││ │ │ 我向曹文種借250萬元匯入連亦姍的帳戶內」、「(問:為什麼李溢 ││ │ │ 洋的帳冊關於你的部分有寫下匯款給你的金額,並有註明曹文種的部││ │ │ 分已結清了?)沒有結清,我墊付給曹文種的7、800萬元,李溢洋都││ │ │ 沒有還我」、「(問:林昆正夫妻、徐清良、徐靖匯款給李溢洋的行││ │ │ 為是你開口的嗎?)徐靖是我開口說有一個借錢管道,利息很高,徐││ │ │ 靖同意借款,但匯了一、兩次就沒有匯了,徐靖與李溢洋沒有直接接││ │ │ 觸,徐清良、林昆正部分就是我先跟他們借錢給李溢洋,但他們要錢││ │ │ 很急,後來我們在96或97年間約在嘉義一處工廠見面,之後李溢洋就││ │ │ 跟他們有直接接觸,林昆正與徐清良的錢我沒有算入我的被害金額內││ │ │ ,徐靖的錢我有算入我的被害金額內,我算了7、80萬元進來」、「 ││ │ │ 顏小棋跟我接觸是她會拿支票給我,或我拿骨董、雞血石等藝品給她││ │ │ 」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3頁背面至第115頁背面、第117頁)。 │├─┼───┼───────────────────────────────┤│9 │王研麗│①證人王研麗於99年4月13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96年10月4日我先生林││ │ │ 昆正接到同學林政彥的來電要替人借錢,於96年10月5號及11號,各 ││ │ │ 借款200萬元及300萬元,並於96年10月8日及15日還款224萬及360萬 ││ │ │ 支票各1張,但支票快到期之前,林政彥來電...拜託我們先還票 ││ │ │ ,之後經過我們催討於96年12月26日以現金歸還我們35萬元利息,但││ │ │ 本金一直未歸還,過程都是由林政彥居中協調我們一直未見到對方,││ │ │ 對方一直沒有還錢所以我們開始懷疑有異,所以97年1月6日,林政彥││ │ │ 就帶我們去嘉義市基督教醫院附近的木工廠找對方,這時候我們才與││ │ │ 對方第1 次見面」、「(問:當時對方有何人在木材行現場?)現場││ │ │ 有2男5女,其中2男為李溢洋及黃茂森,另1女為李溢洋會計顏小琪,││ │ │ 其他4女因天色昏暗所以我沒看清楚不知道是誰」、「(問:你們於 ││ │ │ 97年1月6日在木材行發生何事?)我們問說為何還不還錢的原因,結││ │ │ 果李溢洋就開始跟我們說明,李溢洋說他正在執行一個計畫名為『行││ │ │ 政院開發基金第0214准兼營投信機構第七號專案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 │ │ 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全系統商總機構業務』,說該計畫再1星期就││ │ │ 要結案,該計畫可以清算出股票,然後再用7折的價格購買股票,還 ││ │ │ 出示『臺灣證券交易所可擔保證券明細』讓我們挑選想要投資清算的││ │ │ 股票,若未清算將被銀行收走會損失慘重,但因為清算股票需要手續││ │ │ 費,希望我們出資協助他清算出更多的股票,大家都可以從中獲利」││ │ │ 、「李溢洋持續假借該計畫的各種名目,一直希望我們幫忙提供資金││ │ │ 協助,以順利完成該計畫,每次都有各種理由解釋為何計劃尚未結束││ │ │ ,例如提出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開會通知單說碰到問題已經在開會協││ │ │ 調中;提出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國庫專戶存款支票26億8400萬元支││ │ │ 票說支票已經開出來錢快下來了等等各種理由,我們一直相信他所以││ │ │ 不斷的提供他資金,都是想快結束計畫,把錢拿回來」、「都是使用││ │ │ 匯款方式交付」、「我都是使用我或是我丈夫林昆正名下帳戶,匯款││ │ │ 至台中商銀西屯分行連亦姍000000000000、三信商銀西屯分行黃鈺真││ │ │ 0000000000、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蔡慧君000000000000、台新銀行逢甲││ │ │ 分行蔡慧君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吳雪雲000000000000││ │ │ 等帳戶」、「(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有無意見補充?)實在」等││ │ │ 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46號卷第66至67頁背面)。 ││ │ │②證人王研麗於99年5月1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99年1月18日晚上││ │ │ 8時半,我先生的同學林政彥打電話,說要到我家來,事後就帶李溢 ││ │ │ 洋跟會計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黃茂森等人到我家,黃茂森就出││ │ │ 示3份文件,說臺北區支付處要在99年1月8日付款新臺幣280億元給黃││ │ │ 茂森,黃茂森還出示銀行存摺帳號與身分證給我核對,但因該憑單欠││ │ │ 規費1500萬元未繳,所以先向我借錢1150萬元去要去繳...隔天9 ││ │ │ 點多...在台南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匯款550萬到他們指定的帳戶, ││ │ │ 戶名吳雪雲,台銀西屯分行000000000000號,再隔1天我又匯600萬元││ │ │ 至同上帳戶。1週後李溢洋說黃茂森父親死了,等辦後事後再談,結 ││ │ │ 果李溢洋有拿3張各500萬元支票,要換回該1800萬元的支票,我們有││ │ │ 收下他支票,但1800萬元的支票沒有還他等這3張兌現再還,結果所 ││ │ │ 有的票全部跳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六第5至6頁)。 ││ │ │③證人王研麗於99年6月2日警詢時證稱「97年6月16日之後的20筆匯款 ││ │ │ 項目皆由李溢洋與我接洽,後來李溢洋說,林政彥、黃茂森及他為了││ │ │ 『行政院0214專案』跟地下錢莊借了很多錢,要我們幫忙把專案解決││ │ │ ,林政彥就可以把錢拿回來,林政彥也說李溢洋為了這個專案,也傾││ │ │ 家蕩產,我會匯款這麼多次,是因為後來李溢洋陸續辯稱需要投入資││ │ │ 金解決該專案相關問題,我為了幫林政彥的忙,並拿回之前的借貸所││ │ │ 以不斷匯款」、「(問:李溢洋向你詐騙錢財,除透過林政彥與你接││ │ │ 觸之外,是否還有透過其他人或是秘書會計等協助處理資金及聯繫等││ │ │ 事務?其如何分工?)有時李溢洋的祕書顏小琪在匯款後會打電話與││ │ │ 我確認相關款項,並且來跟我拿未到期的支票及退票的紅單」等語(││ │ │ 見99年度他字第2746號卷第73頁背面)。 ││ │ │④證人王研麗於99年9月7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第1 次認識李溢洋時││ │ │ ,他拿印有『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平台』的名片給我,並配戴財政││ │ │ 部之識別證,並向我表示他是從事金融債券整合業務,將債券轉換成││ │ │ 股票,但是要將該等股票變現,需要經過繁複的手續,不僅要支付很││ │ │ 多規費及租稅,並且要支付很多錢打通主管單位的關節,所以需要向││ │ │ 要我等先借錢繳納該等費用,等手續完成,我們即可以當時市價7折 ││ │ │ 的價格購得我們指定的股票,為此李溢洋並要求我先生林昆正開立證││ │ │ 券集保帳戶以供李溢洋將股票匯入。李溢洋向我表示,他的公司已經││ │ │ 被併到金鼎證券公司」、「(問: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 │ │ 及梁馨予等人係如何協助李溢洋?其等與李溢洋之角色分工為何?)││ │ │ 我沒看過連亦姍,因林政彥曾要求我將錢匯至連亦姍帳戶,所以我曾││ │ │ 向林政彥詢問連亦姍為何人,林政彥才向我表示她是李溢洋的老婆,││ │ │ 錢匯至其帳戶不會有問題。顏小棋是李溢洋的會計,林政彥更曾向我││ │ │ 表示顏小棋是顏清標的親戚,藉以取信我們。另外,黃鈺真及蔡慧君││ │ │ 是李溢洋的跟班,只要有李溢洋的場合,他們均會出現,第1 次見面││ │ │ 時,李溢洋曾向我介紹,黃鈺真及蔡慧君在某證券擔任專案經理,負││ │ │ 責我們的證券業務,所以其等戶頭為專戶,因專款專用,所以李溢洋││ │ │ 曾有幾次要求我們將錢匯入蔡慧君及黃鈺真的帳戶」、「李溢洋曾向││ │ │ 我等表示顏小棋、蔡慧君及黃鈺真等人是從證券公司挖角過來,是專││ │ │ 業的證證券經理人,顏小棋、蔡慧君及黃鈺真等人在場均未否認」、││ │ │ 「(問:李溢洋曾否向你聲稱其罹患大腸癌,連亦姍得到子宮癌等重││ │ │ 病之相關不實說詞?)林政彥曾向我表李溢洋罹患大腸癌,且因癌細││ │ │ 胞轉移到腳指頭因此而截肢,有時候我週末打電話給李溢洋時,顏小││ │ │ 棋回電時向我表示李溢洋在醫院進行化療,且嚴重發高燒不能接聽電││ │ │ 話」、「李溢洋從96年10月5日開始透過林政彥向我先生林昆正及徐 ││ │ │ 清良、徐靖、翁仲仁等人借錢...之後於97年1月6日透過林政彥帶││ │ │ 領到嘉義縣黃茂森所有之木材廠認識李溢洋,在李溢洋尚未到場前,││ │ │ 黃茂森將『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94年度第0214暨第0912號委外授權││ │ │ 開發基金提列報准設定法人執行本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大宗交易明細││ │ │ 』等資料正本給我等看,該股票均已過戶給黃茂森、黃正忠及蔡永輝││ │ │ ,黃茂森請我等從該明細中挑選股票,以該股票市價7折的價格將股 ││ │ │ 票過戶到我等名下以做為還款。李溢洋到場後,李溢洋向我等表示他││ │ │ 即將完成『0214專案』,所以叫我們不要心急,只要完成專案,就可││ │ │ 以將我等圈選的股票過戶到我的名下以償還我等借予他款項,所以我││ │ │ 還將勾選好的股票清單傳真給李溢洋,我先生林昆正並依李溢洋的要││ │ │ 求開立一個股票集保帳戶。但李溢洋並未依約於1週後將股票匯入該 ││ │ │ 集保帳戶,經我繼續向李溢洋催債,李溢洋即傳真『臺北支付處開會││ │ │ 通知單』及『財政部臺北支付處轉帳憑單』各1張給我們,之後林政 ││ │ │ 彥就帶領李溢洋到我家,李溢洋向我等說明其傳真資料為何意義,表││ │ │ 示他已經在處理該『0214』專案,其參加會議收到的通知單...因││ │ │ 為該等交易會涉及內線交易,不准我們查證,以免事後無法通過測謊││ │ │ 。之後,李溢洋向我表示,原先股票的受易人黃茂森因為資格不符,││ │ │ 未通過財政部之審核,所以希望改由我先生林昆正、徐清良及林政彥││ │ │ 的名義,因為我等是醫師,較容易通過財政部的審核,所以李溢洋還││ │ │ 有給我看過他幫我等辦理的印鑑證明,但因為我等不是原始的股東,││ │ │ 而該『0214的專案』是94年度已成立,為證明我等不是人頭需要製造││ │ │ 交易紀錄,且為完成『0214專案』需要繳交印花稅;而李溢洋又說要││ │ │ 放棄外國人身份之規費,才能順利通過財政部資格審核,要我們替他││ │ │ 出辦理放棄外國人身份的規費;以及林政彥因投資『0214專案』業務││ │ │ 向地下錢莊錢借款700餘萬元,而被地下錢莊暴力恐嚇要斷手斷腳, ││ │ │ 所以李溢洋要我等幫忙將其儘速處分手中股票以替林政彥還款,所以││ │ │ 需要我先出資將先前股票融資的利息繳清,因我等信聽信李溢洋等等││ │ │ 詐騙說詞,所以從97年5月27日開始陸陸續續匯款至李溢洋指定的帳 ││ │ │ 戶,包括李偉、蔡慧君、黃鈺真及吳雪雲,總計3362萬8718元」、「││ │ │ (問:李溢洋詐騙你期間,顏小棋、黃鈺真及蔡慧君等人曾否以口頭││ │ │ 或傳送簡訊等方式,告知你有關中央國庫債券清算、期貨投資等相關││ │ │ 不實業務之辦理情形?)李溢洋詐騙我期間,顏小棋有配合李溢洋詐││ │ │ 騙我等,包括顏小棋說要完成『0214專案』業務,要經過財政部公務││ │ │ 員核章,但因財政部公務員12點就下班,為此李溢洋曾為此到立法院││ │ │ 發飆,她曾經有立委賴世葆、劉憶如陪同她在李法院等候財政部的官││ │ │ 員核章。黃鈺真及蔡慧君只是跟班」、「(問:李溢洋等人要求你將││ │ │ 相關款項匯入前開李偉科技公司、連亦姍、黃鈺貞、蔡慧君及吳雪雲││ │ │ 帳戶之理由為何?)連亦姍是李溢洋的老婆,我們不多作懷疑;而李││ │ │ 溢洋要輔導李偉科技公司上市上櫃,匡稱李偉科技公司有外資背景,││ │ │ 藉由匯差我們可以獲利為由,叫我們將款項匯至李偉科技公司的帳戶││ │ │ ;黃鈺真及蔡慧君是證券管理人,是『0214專案』的專員,製作交易││ │ │ 紀錄是由他們2個人負責;吳雪雲則是『0214專案』之指定帳戶」等 ││ │ │ 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第94頁背面至第97頁)。 ││ │ │⑤證人王研麗於99年9月23日偵查中證稱「(問:你於99年9月7日在臺 ││ │ │ 中市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你第1 次見到││ │ │ 李溢洋時,他跟他的員工是否都穿一樣的制服?)他的4位員工都穿 ││ │ │ 一樣的制服,該制服看起來像金融證券業的服裝」、「一開始我們是││ │ │ 借錢給林政彥,但李溢洋告訴我們一些假的投資訊息,我們每次都跟││ │ │ 他催討款項或股票,李溢洋就會傳真一些公文給我們看,表示他很努││ │ │ 力完成這個案子,並說他去財政部開會,去立法院吵架,後來李溢洋││ │ │ 找了很多投資理由藉口,要我們繼續拿錢出去,我們考量之前已經投││ │ │ 入一些資金,為了能夠盡快拿回這些錢,我們才繼續拿錢給李溢洋」││ │ │ 、「我記得李溢洋帶著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及黃國隆到我家開會││ │ │ ,當時距離不會很遠,應該可以聽到我們談話的內容,當時李溢洋還││ │ │ 是跟我們說,我們借出去的錢都已經投資在『0214專案』及股票上,││ │ │ 另外還拿一張蔡永輝的支票給我們看,表示錢都已經下來,要我們不││ │ │ 可以退出」、「(問:本次與李溢洋見面時,李溢洋、顏小棋、黃鈺││ │ │ 真、蔡慧君等人是否有分發何資料予你們過目?)都是李溢洋跟顏小││ │ │ 棋拿給我們,裡面都是財政部的公文,並具體描述李溢洋所推的專案││ │ │ ,從94年走到現在,已經到了開支票階段,並說蔡永輝的支票有一些││ │ │ 問題,表示蔡永輝的資格不符,所以又向我們借錢,表示要換成我們││ │ │ 的名字,否則這張支票無法兌現,我記得該張支票的金額有好幾億,││ │ │ 所以我們又拿出去好幾百萬元」、「(問:李溢洋介紹黃鈺真及蔡慧││ │ │ 君在某證券擔任專案經理,負責你們的證券業務時,黃鈺真及蔡慧君││ │ │ 是否在場聽到?)97年6月15日,李溢洋第2次到我家找我時,有帶顏││ │ │ 小棋、蔡慧君、黃鈺真過來,於離開時,李溢洋有當著蔡慧君及黃鈺││ │ │ 真面,說他特別將蔡慧君、黃鈺真安排在特定的證券公司擔任我們的││ │ │ 專案經理人,要我們將錢匯到他們2人的帳戶內做交易記錄,所以從 ││ │ │ 97年6月16日起,我們就陸續匯錢給蔡慧君及黃鈺真」、「李溢洋說 ││ │ │ 他的公司被金鼎證券合併後,就將他的員工安排到元大、日盛、金鼎││ │ │ 等證券公司,並負責我們的專案,他講這些話時,顏小棋、蔡慧君、││ │ │ 黃鈺真都有在場,而這3人當時聽到時只是笑一笑,並未做任何回應 ││ │ │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110頁、第112至114頁)。 ││ │ │⑥證人王研麗於100年5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97年7月3日有一││ │ │ 筆127萬元匯款,匯款單上寫有徐清良,但是代理人是王研麗,這筆 ││ │ │ 是林昆正還是徐清良的投資款?)李溢洋說他要把有一些文件改成徐││ │ │ 清良跟林昆正的名字,如果將徐清良、林昆正同時做更正時間才不會││ │ │ 拖延,我就把李溢洋說要更正徐清良部分之金額127萬元匯去蔡慧君 ││ │ │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是因為李溢洋上開說詞我才會在匯款單上寫││ │ │ 匯款人為徐清良,但是錢是我出的,所以我就寫王研麗代,那筆錢算││ │ │ 是我們投資的款項,不是徐清良的」、「(問:你上述所稱投資李溢││ │ │ 洋事業的金錢,受清償有多少?)我們總共匯的錢3、4千萬元,偵查││ │ │ 中所說受損害1933萬1718元就是李溢洋還沒償還的錢」、「(問:97││ │ │ 年6月3日、5月30日各匯了兩筆錢到李偉公司帳戶內,分別是193萬元││ │ │ 、231萬元,這是你們夫妻投資李溢洋的錢嗎?)這兩筆錢是林政彥 ││ │ │ 打電話給我說他朋友李溢洋在做海外投資需要用錢,當時我們是因為││ │ │ 林政彥開口,所以就同意借錢給李溢洋,接著我就跟李溢洋問錢要匯││ │ │ 去哪裡,李溢洋就說錢要匯到李偉公司的帳戶內」、「(受問:99年││ │ │ 1月19日、20日分別有匯550萬元、600萬元到吳雪雲的臺灣銀行西屯 ││ │ │ 分行帳戶,這跟李溢洋告訴你們的投資事業有無關係?)是林政彥帶││ │ │ 著李溢洋、黃茂森到我們家來,李溢洋開口說0214專案要結束了,也││ │ │ 讓我們看一些財政部的文件,當時本來我們有請林政彥去確認真假,││ │ │ 林政彥還跟我們說沒問題,我們還是匯款給李溢洋,吳雪雲的帳戶是││ │ │ 李溢洋告訴我們的」、「(問:你在調查站有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及偽││ │ │ 造文書影本,其中有國庫支票影本,這些東西是誰給你的?)李溢洋││ │ │ 拿給我們國庫支票正本1 張,我影印之後交付給調查站作為證據提出││ │ │ 」、「(問:李溢洋帶去你們住處的秘書是在庭的哪幾位?)我印象││ │ │ 中只有3 個人,也就是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問:李溢洋││ │ │ 有無介紹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是什麼人?)李溢洋介紹他們3 人││ │ │ 是在各證券公司負責處理我們投資0214專案證券之專員,李溢洋這樣││ │ │ 介紹時,他們3 人就笑一下,沒有否認也沒有說什麼」等語(見原審││ │ │ 卷六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背面)。 ││ ├───┼───────────────────────────────┤│ │林昆正│①證人林昆正於99年6月2日偵查中證稱「(問:在何時開始因為何原因││ │ │ 遭詐騙?)96年底因為林政彥打電話給我說他有個朋友要借錢,也會││ │ │ 付利息,我們就幫他個忙,因為林政彥是我醫學院的同學,我們住在││ │ │ 一起5年,就匯款至連亦珊等人的帳戶」、「(問:你有無見過李溢 ││ │ │ 洋本人?)開始時沒有見過,至97年1月時林政彥帶我及我太太、徐 ││ │ │ 清良等人至嘉義市的某廢棄木工廠,開始時李溢洋沒有到場,只有黃││ │ │ 茂森在現場等我們,後來黃茂森提示『行政院開發基金第0214准兼營││ │ │ 投信機構第七號專案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全 ││ │ │ 系統商總機構業務』的正本,之前林政彥有傳真影本給我們看過,因││ │ │ 為我們要向李溢洋追討之前的借款,所以才會約在該處見面。當天也││ │ │ 是第1次見到黃茂森及李溢洋,及4個祕書顏小棋等人,後來是因為顏││ │ │ 小棋常會來找我太太拿回支票,我太太告訴我知道是顏小棋的姓名,││ │ │ 其他人也有來找我太太拿支票」、「(問:李溢洋給你的名片上面的││ │ │ 抬頭?)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公司」、「(問:提示昆正匯入總款││ │ │ 項流水明細,該張紙何來?)是李溢洋於99年3月30日下午傳真給我 ││ │ │ 的,左方的欄位是我匯給他們的錢,右方是我們向他們要回來的錢,││ │ │ 該明細是顏小棋整理的,因為顏小棋有打電話給我太太有無收到,他││ │ │ 會傳該張是因為他知道我們要去報警」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46號││ │ │ 卷第59至61頁)。 ││ │ │②證人林昆正於100年5月18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之前你在偵訊中││ │ │ 所述林政彥、黃茂森、李溢洋等向你借款的事由及經過,是否實在?││ │ │ )都實在」、「(問:整個借款的經過為何?)剛開始是在96年10月││ │ │ 間,林政彥打電話給我說他有朋友很會投資要向我借錢去投資,他會││ │ │ 給我很好的利息,與其向地下錢莊借錢付利息不如就向我借錢,林政││ │ │ 彥說要借錢的人是他朋友由林政彥來向我調現,我因為相信林政彥就││ │ │ 同意匯款,匯款都是我太太去處理,錢是匯到林政彥說的連亦姍台中││ │ │ 商銀帳戶內」、「(問:你在調查站說有4 個秘書顏小棋等人,是哪││ │ │ 4 人?)我認識李溢洋之後,李溢洋每次都帶4 個小姐過來找我們,││ │ │ 每次李溢洋一看到我,就很熱情的擁抱,我只會看到顏小棋帶著另外││ │ │ 3 個女子做到另外一邊去,看起來顏小棋就像是帶頭的,因為都是李││ │ │ 溢洋在跟我們講話討論,所以我沒有特別注意另外4 位女子的情形,││ │ │ 我現在只認得出顏小棋、黃鈺真」、「(問:根據你之前在偵查中的││ │ │ 陳述是說林政彥在96年10間向你們借款後沒有還錢,你們夫妻催促林││ │ │ 政彥還錢,林政彥找了黃茂森安排李溢洋在97年1月6日到嘉義與你們││ │ │ 夫妻還有徐清良見面,你是因此認識李溢洋的嗎?)這是我第1 次認││ │ │ 識李溢洋,因為在這場合中林政彥說原先就是幫李溢洋向我們調錢,││ │ │ 我們催林政彥去跟李溢洋說明趕快還錢,當時黃茂森有拿出一些0214││ │ │ 專案的股票文件給我們看,李溢洋自己說他是精算師,並叫我們在總││ │ │ 統大選之後要趕快賣股票,因為我聽李溢洋講的理由聽起來很專業,││ │ │ 李溢洋並說他就是在投資這些東西叫我們也要投資,並說林政彥已經││ │ │ 投資很多錢了,叫我們也出錢幫忙投資,林政彥跟我感情很好,李溢││ │ │ 洋說他有大腸癌,在有生之年要完成這項投資,如果完成投資他會給││ │ │ 我們很多獲利,加上我跟林政彥感情很好,我當時就相信李溢洋,之││ │ │ 後大部分都是李溢由打電話給林政彥或打電話給我太太王研麗說要金││ │ │ 錢,而且會傳真一些財政部的開會公文給我們看,李溢洋說他很急著││ │ │ 要錢,數額就是依李溢洋說的金額去匯錢,從97年1月7日以後的匯款││ │ │ 就是因為李溢洋上開說的投資事業需要用錢,我們才匯錢給他。我們││ │ │ 匯錢進入的帳戶都是依照李溢洋所指定的」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1頁││ │ │ 背面至第12頁)。 ││ │ │③證人林昆正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以前於 ││ │ │ 99年6月2日偵查中及原審100年5月18日審理時所述實在否?)我講的││ │ │ 都是實話」、「(問:被告李溢洋提示系爭偽造有價證券及文書給你││ │ │ 時,你當時是否能辨識真假?)我們都相信他,因為看起來太真,不││ │ │ 知道他會騙我,他說我們不能去查,怕整個計畫會失敗,他說他花很││ │ │ 多心血」、「(問:被告李溢洋在跟你談論借款或投資業務時,其他││ │ │ 被告有無參與?)她們每次都跟著李溢洋到我家,她們在旁邊,我就││ │ │ 請她們在旁邊看電視。她們沒有跟我們討論,但是我認為應該聽得到││ │ │ ,因為李溢洋講話很大聲」、「(問:你剛提到兩位秘書,她們在做││ │ │ 何事?)她們來時都穿制服,李溢洋叫她們在旁邊,顏小棋是大姐頭││ │ │ ,她們有時會送水果來,搬水果,她們幾個小姐去開一台車,下車就││ │ │ 拿水果或是茶葉進來」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82頁正背面)。 │├─┼───┼───────────────────────────────┤│10│徐清良│①證人徐清良於99年4月13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97年1月...林政彥││ │ │ 開車載我與林昆正至嘉義與李溢洋、黃茂森會面,當時李溢洋、黃茂││ │ │ 森這2人就自稱是『行政院九十四年度開發基金第0214號準兼營投信 ││ │ │ 機構七號專案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卷保管結算交割6.1全系統商 ││ │ │ 參加』主持人,因為資金暫時投資在這個0214專案中,一時無法調出││ │ │ ,要我們繼續等並承諾也可以以7折價錢,承購開發基金的這些股票 ││ │ │ 」、「我沒有承購股票,...為了取信予我也說這專案的錢要出來││ │ │ 了,又跟我陸續調了幾筆錢都有兌現...但是97年6月15日2張110 ││ │ │ 萬支票(支票號碼:AA0000000、AA0000000)就沒有兌現,經我一再││ │ │ 催討李溢洋就出示專案即將完成證明及國庫支票1張叫我耐心等候」 ││ │ │ 、「(問:你所提示之證明及支票〈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領取支票憑││ │ │ 證存根〉憑證編號:0000 0000000000000//2954號,付款憑證編號:││ │ │ 第00-00000000-00 -0至3號,及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國庫支票號碼:││ │ │ BD0000000、國庫專戶帳號:0000000-D90048,面額27億2258萬7000 ││ │ │ 元整,是何人交付取信予你?)是李溢洋透過手下自稱經理男子(年││ │ │ 籍不詳)親自至高雄科工館交給我的」、「(問:你總計被詐騙之金││ │ │ 額多少?)前後經我多次催討至目前大約被詐騙370萬元」、「顏小 ││ │ │ 棋是李溢洋的秘書,每次我跟李溢洋會面他都會跟在李溢洋旁邊」、││ │ │ 「(問:你依指示所匯款之帳戶有何人?)我有匯款至黃鈺真、連亦││ │ │ 珊、蔡慧君及黃國隆等4人」、「(問:你能否提供你匯款黃鈺真、 ││ │ │ 連亦珊、蔡慧君及黃國隆等4人之帳戶資料?)連亦珊:台中商銀西 ││ │ │ 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黃鈺真: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號:││ │ │ 0000000000、蔡慧君:台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黃││ │ │ 國隆: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等語(見99年度 ││ │ │ 他字第2746號卷第82頁背面至第84頁)。 ││ │ │②證人徐清良於99年6月2日偵查中證稱「匯款的次數與金額與警訊所述││ │ │ 一致」、「(問:匯款的帳戶是誰告訴你的?)是李溢洋傳簡訊給我││ │ │ 要我匯入這些帳戶」、「於97年1月間在嘉義的木材見過李溢洋、黃 ││ │ │ 茂森、顏小棋及4位祕書1次,所以我都是透過林政彥與他們連絡的。││ │ │ 見面當天是林政彥開車載我、我太太、林昆正夫妻至嘉義市的某廢棄││ │ │ 木工廠,開始時李溢洋沒有到場,只有黃茂森在現場等我們,後來黃││ │ │ 茂森提示『行政院開發基金第0214准兼營投信機構第七號專案奉核中││ │ │ 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全系統商總機構業務』的正本 ││ │ │ ,並稱可以7成的價格取得股票,後來他又開始向我借款」等語(見 ││ │ │ 99年度他字第2746號卷第78至79頁)。 │├─┼───┼───────────────────────────────┤│11│黃正忠│①證人黃正忠於99年4月15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兒子黃國隆於93年 ││ │ │ 3月起在李溢洋所經營的餐廳工作,我是在95年9月間經我兒子介紹才││ │ │ 認識李溢洋,李溢洋向我聲稱他可以幫我代操股票,只要給他2、3個││ │ │ 禮拜的期間,每投資100萬元就能保證獲利12萬元,所以我就陸續拿 ││ │ │ 錢請李溢洋幫我代操股票」、「我從95年10月開始就陸續提供資金請││ │ │ 他代操股票;另外,李溢洋都是請他的助理顏小棋前來向我收取投資││ │ │ 款,並且在收款當日之股市收盤後,李溢洋就會打電話告訴我當日獲││ │ │ 利的情形...當時李溢洋向我回報代操股票的情形都是獲利的..││ │ │ .所提供給我的支票均有兌現....96年1月間就不再繼續投資, ││ │ │ 當時本金及獲利都有拿到。到了96年3月底,李溢洋向我宣稱,李溢 ││ │ │ 洋操作股票生活日夜顛倒、倍感疲累,所以決定要把所投資的公司結││ │ │ 束營業,並可以將9000萬元的資金取回,但是需要一筆資金來處理,││ │ │ 所以他以此名義又向我借款200萬元,於96年4月中旬拿一張蘇李換所││ │ │ 開立的支票歸還我此筆款項,該支票日後確實有兌現,藉以取得我的││ │ │ 信任。事後,李溢洋就向我表示他打算將公司賣給蘇李換,並且可以││ │ │ 獲利3億元,比原先自行清算公司的獲利還要高,但是將公司過戶予 ││ │ │ 蘇李換的程序需要委由會計師代為辦理,所以需要給會計師一筆簽證││ │ │ 費,並告知我蘇李換所指定的匯豐銀行不會處理,且他們自行委任的││ │ │ 會計師也不懂得清算的程序,所以李溢洋就向表示他打算再將該公司││ │ │ 買回,由蘇李換過戶回自己的名下,這樣處理的話就可以獲利更豐厚││ │ │ ,期間李溢洋就以將公司過戶回來自行處理相關清算程序,需繳付給││ │ │ 所委任的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及繳付給集保中心之保證金為由,陸續要││ │ │ 求我提供資金以應其燃眉之急,期間,並陸續提供不實的資產憑證取││ │ │ 信於我,而我在基於信任他的情況下,就由我請託朋友詹明達及蔡永││ │ │ 揮等人,依其指示陸續以現金匯款方式交付高額資金供其使用,直到││ │ │ 97年底已經累積到約4300萬元。事後,李溢洋為讓我等安心,就向我││ │ │ 表示會再向蘇李換買回公司後將該公司過戶到我、詹明達及蔡永揮等││ │ │ 人名下,以保證我等債權...」、「(問:前述李溢洋所謂要清算││ │ │ 的公司為何?主要的營業項目為何?址設何處?)李溢洋所謂要清算││ │ │ 的公司係指他所設立的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及智利鑫漢金││ │ │ 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他向我宣稱該2間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但 ││ │ │ 是這兩家公司究竟址設何處我不知道,而兩間公司主要是經營金融業││ │ │ 務整合平台,至於公司營業項目的詳細內容及是否有在營業,我都不││ │ │ 清楚」、「(問:李溢洋係提供哪些不實的資產憑證給你等,藉以取││ │ │ 信你等而交付巨額資金供他使用?)96年間,李溢洋提供寶來證券投││ │ │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買回/收益分配價金匯款指定帳戶變更申請││ │ │ 書』、『債券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匯豐銀行之『││ │ │ 餘額證明對帳單申請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構外匯專用││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境外資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 │ │ 書』、『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登錄專戶/特定保管股票││ │ │ 帳戶存卷帳冊申請書』等資料向我說明,目前他已委託寶來證券投資││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清算,預計獲利將高達300多億餘元,另外李 ││ │ │ 溢洋為取信我等,在同年11月間,又提供1份『受文者:倍利鑫漢金 ││ │ │ 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及兆豐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公文給我,並││ │ │ 表示這就是我等債權憑證,將來就是要依照這些債權將款項交付給我││ │ │ 」、「(問:李溢洋於96年間提供前述不實文件取信你後,相關後續││ │ │ 作為為何?)因為李溢洋遲遲不返還資金,為了再次拖延還款時效,││ │ │ 就向我等表示要進行公司清算必須將所有股份賣出,加上該公司股本││ │ │ 龐大是屬於大宗買賣,所以必須透過『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將股份││ │ │ 賣給相關的金融機構,以免擾亂金融秩序而遭裁罰,所以必須要有一││ │ │ 段處理時間;後來,李溢洋為了取信我等,就向我等表示有關股份賣││ │ │ 出的情況,已處理的差不多,並已於97年2月間已向『財政部臺北區 ││ │ │ 支付處』,申請將所賣股款和換發成國庫支票,當時他並提供一份其││ │ │ 寄發給『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的信函,及所附『換發國庫支票申請││ │ │ 書』給我看,另外,又提供1 份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開會通知單,並││ │ │ 向我表示,因該處有關清算系統要進行變更,而我們公司係屬大宗金││ │ │ 額清算,所以該處要我們去參加此會議一起研討以表示慎重,而李溢││ │ │ 洋則向我表示他會代我出席。97年3月初,李溢洋向我表示臺灣集中 ││ │ │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已陸續取得清算款項,並開立『財政部臺北││ │ │ 區支付處』的付款憑證給我等,當時李溢洋還提供1 份『指定領取國││ │ │ 庫支票人員名冊』給我,但之後僅提供署名黃正宗及蔡永揮等總共6 ││ │ │ 份『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所核發的付款憑證,過了2、3天後,李溢││ │ │ 洋又謊稱該等付款憑證內容有所誤失,要繳回以更改錯誤,所以就又││ │ │ 將付款憑證收回。期間,又陸陸續續要求我及蔡永揮提供資金予他使││ │ │ 用;過了2個多月,李溢洋才又陸續提供『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轉帳 ││ │ │ 憑證(中部辦公室)』、『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 │ │ 』當作我的債權憑證,另外又提供1 份『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之印││ │ │ 鑑卡(正面),以表示前述憑證都是真實的;我曾向他表示該等憑證││ │ │ 何時才可以兌領,他向我表示因為清算過程有所瑕疵,且當初我等所││ │ │ 提供的資金不足以支應,所以該處的人員就故意刁難,以致於現階段││ │ │ 沒有辦法讓這些憑證兌現,但李溢洋說他會替我盡快處理,故又提供││ │ │ 1份97年1月份臺灣銀行之『存款(餘額存款)證明申請書』給我看,││ │ │ 並向我表示他會儘快用他的方法來處理,讓我等馬上拿到671億8210 ││ │ │ 萬150元,但事後仍沒有拿到該等款項」、「(問:李溢洋在提出前 ││ │ │ 示臺灣銀行存款〈餘額存款〉證明申請書之後,後續作為為何?)因││ │ │ 為我有我的資金壓力,所以一再要求李溢洋儘速處理,直到97年10月││ │ │ 間,他才向我表示,為了盡快取回資金,乾脆不要獲利太多,決定不││ │ │ 再採清算公司的方式處理,而改由利用基本股本處理的方式,還可以││ │ │ 拿回64億元,另外再加上將他設立公司之相關融券賣出,又可以拿到││ │ │ 2到3,000萬的資金,以解雙方的燃眉之急,同時並提供『有價證券劃││ │ │ 撥配發交付作業確認單』及『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權單位││ │ │ 買回確認單』等資料來取信我,另外又拿了1份『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 處受款人清單』給我看,並向我表示原本若繼續採用清算公司的方式││ │ │ 處理,總共可以獲得1189億餘元,但卻因為我資金需求改以註銷此方││ │ │ 式,以致於無法獲得高額的利益,但李溢洋仍未依約將款項償還給我││ │ │ 。98年間我一再向他表示有資金壓力,所以他就又給我數張他人開立││ │ │ 的支票,並向我表示我可以陸續將該等支票兌現以取得資金,但是,││ │ │ 李溢洋事後向我表示因為該等發票人的甲存帳戶中並無任何存款,所││ │ │ 以請我先不要進行兌現,目前這些支票仍在我的手中」、「(問:李││ │ │ 溢洋在98年間交付你等支票後,後續作為為何?)李溢洋又再度陸續││ │ │ 提供『登錄帳戶/特並保管股東帳戶存卷轉帳申請書』(檔案清冊管││ │ │ 制編號:99A00-00-00000+112~99A00-00-00000+119)、財政部臺北││ │ │ 區支付處『付款憑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檔案說明書)』及││ │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專案備件』以表示他有在認真處理清算公司的││ │ │ 事宜,直到昨(14)日14時08分突然收到李溢洋傳給我的簡訊,內容││ │ │ 大致為受債務壓的喘不過氣要去輕生等語,之後就失去音訊,電話也││ │ │ 都打不通聯絡不上李溢洋」、「(問:前述你、蔡永揮、陳明達及費││ │ │ 南康,總計4300萬元的款項係如何交付給李溢洋?)當時是依照李溢││ │ │ 洋指示將相關現金交給顏小棋,或直接匯入李溢洋所指定的連亦珊(││ │ │ 女友)等帳戶」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13至16頁)。 ││ │ │②證人黃正忠於99年4月21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當時李溢洋又指示顏 ││ │ │ 小棋、公司會計蔡慧君、梁馨予等人向我拿取多筆現金;再者,李溢││ │ │ 洋也曾2度指示顏小棋直接去向蔡永輝取款,2次的金額包含300多萬 ││ │ │ 元及400多萬元,詳細的金額要問蔡永輝才清楚」、「(問:提示黃 ││ │ │ 正忠主動提供之李溢洋所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及顏小棋所持 ││ │ │ 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傳送之簡訊內容1份,你提供該等簡訊之用 ││ │ │ 意為何?)這些簡訊是李溢洋、顏小棋傳送給到我所持0000000000 ││ │ │ 行動電話門號中;這些簡訊內容主要是李溢洋詐騙我們期間,李溢洋││ │ │ 為說服我們他確實忙於清算公司,所傳送相關不實之簡訊內容,其中││ │ │ 有一通是顏小棋傳送給我的」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76││ │ │ 頁背面至第77頁)。 ││ │ │③證人黃正忠於99年6月8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李溢洋等人詐騙││ │ │ 你...期間,有無要求提供銀行帳戶及空白支票供其等使用?理由││ │ │ 為何?有無支付任何報酬?)有的,李溢洋曾向我索取許多空白支票││ │ │ ,他表示由於他名下的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及智利鑫漢金││ │ │ 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已經將所擁有的股票及債券過戶到我的名下,因││ │ │ 此要我前後提供中華商銀東興分行、臺中二信向上分行、臺灣企銀興││ │ │ 中分行及臺中商銀等4家銀行共計200多張空白支票給他使用,以作為││ │ │ 我投資前述股票及債券的資金證明...我提供空白支票供李溢洋使││ │ │ 用完全係聽信李溢洋等人的說詞,並未獲得任何報酬」、「(問:據││ │ │ 李溢洋於99年5月31日接受本站調查時供稱『至於黃正忠與我彼此之 ││ │ │ 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相互往來之借貸金額應相當接近,因為尚未與││ │ │ 黃正忠結帳,所以我不知道最後相互借貸差額若干』,李溢洋之供述││ │ │ 是否實在?)李溢洋所言不實,實際上李溢洋尚欠我及我的友人投資││ │ │ 款約4300萬元」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一第175頁背面至第││ │ │ 176頁)。 ││ │ │④證人黃正忠於99年6月8日偵查中證稱「(問:前次及今日於調查站之││ │ │ 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你所描述遭李溢洋遭詐欺之││ │ │ 經過,是否同調查站所述?)是」、「(問:李溢洋是否有說要付你││ │ │ 們很高的利息?)他當時告訴我要投資股票,並保證獲利,每投資 ││ │ │ 100萬元,2至3禮拜可以獲利12萬元」、「(問:李溢洋共支付你多 ││ │ │ 少投資獲利?)95年一開始只有我自己投入約300多萬,約3個月期間││ │ │ ,我的獲利有120幾萬元,這部分也確實給我,後來他要我投資更多 ││ │ │ 的金額,我不疑有他,就相信他,後來又投資了800多萬,另外我又 ││ │ │ 找朋友蔡永揮、詹明達及費南康下去投資,但他們都沒有拿到任何獲││ │ │ 利,後來李溢洋拿一些假的國庫債券說要清算,且他又患大腸癌,想││ │ │ 要將公司結算,並將公司過戶到我名下,清算下來約有60幾億元,以││ │ │ 上所述都是96年間的事,且他每次說錢會下來,但都沒有下來」等語││ │ │ (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一第179至180頁)。 ││ │ │⑤證人黃正忠於100年5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本件除李溢洋外││ │ │ 其他共同被告參與之情形分別為何?你前稱蔡慧君在你遭詐騙時,有││ │ │ 受李溢洋指示收取現金、支票情形為何?你稱顏小棋、黃鈺真是李溢││ │ │ 洋的會計,係依怎麼樣的情狀認定?)連亦姍是我到李溢洋家裡時有││ │ │ 看到她幾次,連亦姍只是倒個茶,打個招呼就走了,一開始李溢洋有││ │ │ 介紹過連亦姍是他太太,但還沒結婚並向連亦姍說我是黃國隆的父親││ │ │ ,我們討論時連亦姍很少在場,有也是來倒茶一下就走。顏小棋部分││ │ │ 跟我接觸比較多,因為我找不到李溢洋時就會找顏小棋,我偶爾會問││ │ │ 顏小棋,她說不清楚叫我去問李溢洋,大部分我的投資款都是顏小棋││ │ │ 經手的,因為我會把現金、支票交給顏小棋。蔡慧君的部分也是偶爾││ │ │ 會送錢過來給我或向我拿錢,一開始就是在李溢洋家裡見到蔡慧君,││ │ │ 李溢洋說蔡慧君是他的會計,蔡慧君笑一笑而已。我沒有問過蔡慧君││ │ │ 關於投資的事情...李溢洋說黃鈺真...會幫忙跑跑帳,黃鈺真││ │ │ 也是點頭沒有表示什麼,黃鈺真也有向我收過款,應該不超過5 次.││ │ │ ..我大約是在99年初見過梁馨予兩次,梁馨予也是來向我拿錢,是││ │ │ 顏小棋跟我說會叫梁馨予會來向我拿錢,因為之前梁馨予有送水果到││ │ │ 我家,李溢洋叫她送來的,我才見過梁馨予」、「(問:你主張受李││ │ │ 溢洋詐騙的期間是從96年3月到99年4月間嗎?)是」、「(問:蔡永││ │ │ 揮、詹明達、費南康匯給李溢洋的錢是你去借的嗎?)一開始我向蔡││ │ │ 永揮借600萬元來投資李溢洋的事業,錢是蔡永揮匯給李溢洋的,李 ││ │ │ 溢洋透過我又認識蔡永揮後,蔡永揮才自己陸續投資給李溢洋。詹明││ │ │ 達、費南康也是這樣,詹明達的部分一開始1 百多萬元是我向他借,││ │ │ 後來才是他自己投資的,費南康第1 筆1 百萬元是我向他借的,後來││ │ │ 才是他自己投資的」、「(問:你在偵查中說你受損4300萬元是否已││ │ │ 經把費南康、蔡永揮、詹明達的投資扣掉了?)不是,4300萬元是指││ │ │ 我與費南康、蔡永揮、詹明達一同受騙的金額,依我今日提出的明細││ │ │ ,我個人投資李溢洋的金錢還有800多萬元尚未清償,費南康約有500││ │ │ 萬元未受清償,其餘如我今日所提明細表」、「(問:你在調查站提││ │ │ 供的偽造文件是否你從李溢洋住處搬出來的交給調查站?)是」等語││ │ │ (見原審卷六第16至17頁)。 ││ │ │⑥證人黃正忠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個人交││ │ │ 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是」、「(問:有否收受利││ │ │ 息或返還之本金?)他還錢部分,不算利息,除非1、2個禮拜短期的││ │ │ 給他1、2萬利息,我直接給我舅舅或是朋友外,我本身沒有拿到過」││ │ │ 、「(問:你跟李溢洋往來過程中,他有無提示如原判決上所寫的文││ │ │ 件?)有,所有被害人申請單位劃撥帳號、國庫支票我都有看過」、││ │ │ 「我大部分都跟李溢洋聯絡,有時候會找顏小棋過來跟我拿錢或是借││ │ │ 票,有時李溢洋也會找顏小棋拿東西給我看,有時他來我家,顏小棋││ │ │ 載他來,我跟他在車上談話,顏小棋就下車。其他人則是送水果、茶││ │ │ 葉,蔡慧君偶而拿十萬元給我,我拿十萬元給他,因為顏小棋沒空,││ │ │ 她打給我說叫蔡慧君過來。連亦姍我去他家看過幾次面,知道她是李││ │ │ 溢洋老婆,但沒有接觸。有時週末我去他們家,聽說李溢洋他得癌症││ │ │ ,連亦姍告訴我李溢洋在打針,有時候李溢洋也會插鼻管到我家,理││ │ │ 光頭、拿拐杖」、「(問:以前於99年4月15日、99年4月21日、99年││ │ │ 6月8日調查局、99年6月8日偵查中及原審100年5月18日審理時所述實││ │ │ 在否?)實在」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94頁背面至第195頁)。│├─┼───┼───────────────────────────────┤│12│張景棠│①證人張景棠於99年6月11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如何認識李溢 ││ │ │ 洋、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交往關係?有││ │ │ 無金錢借貸往來關係?)約於97年間,顏小棋帶一塊雞血石到我位於││ │ │ 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願心商行,表示急需要錢,要將雞血石賣 ││ │ │ 給我,後來我買下該雞血石,後來顏小棋帶我至李溢洋住所(設址:││ │ │ 臺中市○○○路000號10樓)樓上位19樓倉庫,當時顏小棋介紹李溢 ││ │ │ 洋給我認識,且表示是其老板,李溢洋則自稱是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 │ │ 票券保管交割業務承辦人員,其後又陸續介紹連亦姍、黃鈺真、蔡慧││ │ │ 君及梁馨予等人給我認識,表示該等人為渠員工,其後,李溢洋陸續││ │ │ 提示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受款人憑證等資料,表示因渠承辦業務需要││ │ │ ,以借款週轉為由向我詐騙2700餘萬元,且將我及我太太許智瑄列在││ │ │ 渠出示之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票受款人清單內,以示財政部台北區支││ │ │ 付處將會付款給我及我太太許智瑄,我因之遭詐騙」、「(問:李溢││ │ │ 洋對你和許智瑄聲稱其係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票券保管交割業務承辦││ │ │ 人員,並出示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受款人憑證等相關政府機關資料時││ │ │ ,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是否均都在場陪同││ │ │ ?)是的,所以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對李││ │ │ 溢洋詐騙我等之情事都知情,且配合李溢洋相關詐騙作為」、「(問││ │ │ :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係如何協助李溢洋││ │ │ ?其等與李溢洋之角色分工為何?)如前述,約於97年間,顏小棋帶││ │ │ 1塊雞血石到我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願心商行,表示要渠急││ │ │ 需要錢,要將雞血石賣給我,我因買下該塊雞血石後,而結識顏小棋││ │ │ ,顏小棋復介紹李溢洋給我認識,李溢洋自稱是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 │ │ 票券保管交割業務承辦人員,並以承辦該項業務需要金錢支應為由,││ │ │ 向我借款,並開立3800萬本票給我質押,於97年4月9日起分別借款16││ │ │ 次,每次金額30萬、380萬不等,並向我借店裡之水晶等寶石販售, ││ │ │ 總計借款2700餘萬元;李溢洋稱連亦珊為渠老婆,李溢洋稱顏小棋、││ │ │ 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為渠員工,李溢洋每次要借錢時,均先打電││ │ │ 話給我或我太太許智瑄,並表示渠員工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 │ │ 馨予會到我店裡拿,因此,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 │ │ 予等人均是協助李溢洋向我詐騙」、「於97年4月初,我經顏小棋介 ││ │ │ 紹李溢洋後,其後邀請我至渠家中時即出示財政部職員證,並懸掛在││ │ │ 胸前,表示該證件可自由進出財政部,其後每次見面均懸掛該證件,││ │ │ 以取信我,另渠亦多次提示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受款人清單、存款證││ │ │ 明等資料,我因而誤信渠為財政部官員,而遭李溢洋以開立本票借款││ │ │ 方式詐騙;且李溢洋在詐騙過程中,向我及太太許智瑄聲稱,顏小棋││ │ │ 、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分別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身份執照,李溢洋介││ │ │ 紹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分別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身份執照時││ │ │ ,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亦承認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身份執照││ │ │ ,我及我太太許智瑄因此更相信李溢洋」、「(問:李溢洋等人對你││ │ │ 詐騙期間,有無提供相關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 │ │ 區支付處及臺灣銀行等文件,或其他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取信於你?)││ │ │ 有的,李溢洋向我詐騙期間,除前述提示財政部職員證外,並分別出││ │ │ 示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票受款人清單、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及可支庫││ │ │ 款餘額登記簿等資料以取信我及我太太許智瑄」、「李溢洋向我詐騙││ │ │ 之款項,多數是李溢洋打電話給我或我太太許智瑄後,要顏小棋、黃││ │ │ 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會到我店裡拿現金,部分是依李溢洋要求以匯││ │ │ 款方式匯至蔡慧君(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黃國隆(││ │ │ 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李溢洋向我詐騙2700餘萬元, ││ │ │ 有開立3800萬元本票給我,並將列入出示之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票受││ │ │ 款人清單內,且給我該受款人清單影本,後來我有將該本票送雲林地││ │ │ 方法院裁定執行,雲林地方法院於本(99)年5月5日裁定對李溢洋強││ │ │ 制執行,惟迄今李溢洋仍未支付我任何款項」、「(問:李溢洋等人││ │ │ 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提供銀行帳戶、支票供其等使用?詳情為││ │ │ 何?)有的,李溢洋等人對我詐騙期間,曾要我及我太太許智瑄提供││ │ │ 帳戶供渠使用,我及我太太許智瑄提供之帳戶有:我台中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兆豐商 ││ │ │ 銀帳號000-00-00000-0帳戶;我太太許智瑄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 ││ │ │ -374811及0000-000-000000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 │ 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問:有無任何人 ││ │ │ 持你名下相關支票向你討債?詳情為何?)沒有,但我太太許智瑄有││ │ │ 提供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及國泰世華銀行約有200多張支票給李溢洋 ││ │ │ 使用,惟迄今未有人持支票向我及我太太許智瑄討債」、「(問:提││ │ │ 示李溢洋扣押物編號柒-1:證件、編號柒-2:證件,該等李溢洋所││ │ │ 偽造之財政部識別證、通行證等,李溢洋曾否提示過給你看?)有的││ │ │ ,李溢洋為取信於我,遂行其詐騙手法,確實曾持該等證件給我看過││ │ │ 」、「(問:你是否知悉蔡慧君所持用行動電話號碼?)蔡慧君所持││ │ │ 用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因為我在99年4月14日李溢洋等人││ │ │ 逃匿後,我曾詢問蔡慧君有無亞太行動的電話得以網內互打不用錢,││ │ │ 結果蔡慧君竟給我這支0000-000000電話與其聯繫,後來我在台中市 ││ │ │ 漢口路、青海路口的亞太電信門市繳交電話費時發現,蔡慧君竟然以││ │ │ 其信用卡繳交該支行動電話門號的費用,所以該支電話確實是蔡慧君││ │ │ 持用的。另我前述提供李逸洋交付給我的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的『支││ │ │ 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檢視表』中,臺灣銀行公庫部聯││ │ │ 絡人洪憲明的聯絡電話:0000-000000,該聯絡電話:0000-000000,││ │ │ 經我事後查證得知該支行動電話門號實際上是蔡慧君所持用。李溢洋││ │ │ 之所以會留該支電話,主要是讓我們在查證時,有人會進行接聽,藉││ │ │ 以讓我們相信該等偽造憑證之真實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 ││ │ │ 號卷二第83至86頁背面)。 ││ │ │②證人張景棠於99年9月21日偵查中證稱「(問:於99年6月11日在調查││ │ │ 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有看過筆錄才簽名」、「(問:是││ │ │ 否於97年間遭李溢洋詐騙約新台幣2700餘萬元?)是」、「(問:你││ │ │ 於調查站供稱,約於97年間,顏小棋帶1 塊雞血石到你於台中市青海││ │ │ 路1段192號1樓願心商行,表示要渠急需要錢,要將雞血石賣給你, ││ │ │ 後來你買下該雞血石,後來顏小棋帶你至李溢洋住所〈設址:臺中市││ │ │ ○○○路000號10樓〉樓上之19樓倉庫,當時顏小棋介紹李溢洋給你 ││ │ │ 認識,且表示是其老板,李溢洋則自稱是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票券保││ │ │ 管交割業務承辦人員,其後又陸續介紹連亦姍、黃鈺真、蔡慧君及梁││ │ │ 馨予等人給你認識,表示該等人為渠員工,其後,李溢洋陸續提示財││ │ │ 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受款人憑證等資料,表示因渠承辦業務需要,以借││ │ │ 款週轉為由向你詐騙2700餘萬元,且將你及你太太許智瑄列在渠出示││ │ │ 之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票受款人清單內,以示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將││ │ │ 會付款給你及你太太許智瑄,你因之遭詐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 │ │ 實在」、「(問:願心商行的對外營業名稱?)大漢水晶藝品」、「││ │ │ (問:為何你會聽顏小棋的說服,而去找李溢洋?)約在97年4月間 ││ │ │ ,顏小棋上午11時過來,並問我是否有收雞血石,我說沒有,但可以││ │ │ 找朋友來看,我朋友說該雞血石可能不是真的,顏小棋說沒有關係,││ │ │ 他家裡還有其他東西,所以顏小棋才帶我們至上開19樓的地址」、「││ │ │ (問:你於調查站供稱,李溢洋對你和許智瑄聲稱其係財政部台北區││ │ │ 支付處票券保管交割業務承辦人員,並出示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受款││ │ │ 人憑證等相關政府機關資料時,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 │ │ 梁馨予等人均都在場陪同,且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 │ │ 馨予等人對李逸洋詐騙你等之情事都知情,且配合李逸洋相關詐騙作││ │ │ 為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但我第一次去時沒有看到梁馨予」││ │ │ 、「(問:李溢洋是否有介紹這些員工的身份及職務?)有,他說顏││ │ │ 小棋具有會計師、分析師的執照,蔡慧君、黃鈺真具有會計師執照,││ │ │ 連亦姍是他太太」、「(問:李溢洋於介紹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 │ │ 的身份及職務時,上開人等是否有在場?)有,都站在李溢洋的旁邊││ │ │ 」、「(問:為何認為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連亦姍有配合李溢││ │ │ 洋共同為詐騙行為?)因為每次李溢洋至我們店內拿清算業務費用及││ │ │ 珠寶時大部分都是顏小棋、蔡慧君來拿錢,拿貨,黃鈺真也有來拿錢││ │ │ 過,但次數比較少,我們去李溢洋位於10樓的住處時,連亦姍會出來││ │ │ 招待,並坐在李溢洋旁聽我們講,我們認為連亦姍是扮演家庭主婦,││ │ │ 另外我們還有匯款至李溢洋所指定的連亦姍帳戶」、「(問:李溢洋││ │ │ 跟你們說明相關清算業務時,連亦姍、黃鈺真、蔡慧君是否也會在場││ │ │ ?)是,他們都會在客廳,站在李溢洋旁邊聽,距離不會超過3公尺 ││ │ │ ,且我們講話的聲音很大,他們都知道」、「(問:有何事證認為梁││ │ │ 馨予也是共犯?)李溢洋在介紹業務時,梁馨予並沒有在場,直到98││ │ │ 年間才出現,而她只是幫李溢洋至我們店內拿珠寶,並交給李溢洋,││ │ │ 但次數不多,後來李溢洋說要簽電子支付連線同意書,梁馨予有拿給││ │ │ 我們簽」、「(問:梁馨予幫李溢洋拿的珠寶價值多少?)約有1百 ││ │ │ 萬元」、「(問:李溢洋介紹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分別具有││ │ │ 精算師或會計師身份執照時,你們是否有問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 │ │ 等人具有精算師或會計師身份執照?)我有問顏小棋、蔡慧君,顏小││ │ │ 棋說有,蔡慧君只是笑笑,至於梁馨予一開始於李溢洋介紹業務時沒││ │ │ 有在場,所以無法問她,後來於98年間,有一次李溢洋打電話給我,││ │ │ 說新來一位會計師,叫梁馨予,並說她的能力很強,可以更快幫助業││ │ │ 務的進行,我們有聽到梁馨予在旁邊笑的聲音,後來梁馨予到我們店││ │ │ 內拿貨時大家彼此都有默契,所以才會放心將珠寶交給梁馨予,且她││ │ │ 來時,都會穿李溢洋所提供的制服」、「(問:有何證據可以證明你││ │ │ 們確實被李溢洋詐騙2700餘萬元?)現金有匯款單可以證明,97年4 ││ │ │ 月17日、4月30日、5月13日、5月28日、5月28日、8月13日、8月19日││ │ │ 及8月25日分別匯款380、9、22、102、10萬2000、50、18及10萬元至││ │ │ 蔡慧君的帳戶,另外於99年3月4日有匯2萬元至黃國隆的帳戶,總計 ││ │ │ 我們匯給李溢洋所指定的帳戶共603萬2000元;珠寶的部分約有1OOO ││ │ │ 萬元,只有人證及進貨單可以證明;另外我們質押房子過戶給陽明當││ │ │ 鋪,當舖於97年7月8日匯了515萬元至許智瑄的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帳 ││ │ │ 戶〈帳號000000000000〉,當天顏小棋就將現金領走,顏小棋並在許││ │ │ 智瑄的存摺上簽名...此外,許智瑄有以信用卡借現金約300多萬 ││ │ │ 元,由顏小棋拿走...許智瑄及小孩的保單也拿去質押,借了100 ││ │ │ 多萬元,也是由顏小棋拿走」、「(問:於99年4月14日以前,你們 ││ │ │ 是否有撥打蔡慧君的0000000000號電話?)當時是黃鈺真、梁馨予拿││ │ │ 台北區支付處的支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料申請表給我們││ │ │ 簽,時間是在99年1月11日前幾天,因為簽完後,李溢洋才發簡訊給 ││ │ │ 我們,表示已經快安裝好了,將來會以這樣的方式匯款到我們帳戶」││ │ │ 、「(問:99年1月11日至99年4月14日這段期間,你們是否有撥打蔡││ │ │ 慧君這支電話,以確認是否有安裝完畢?)沒有,因為李溢洋告訴我││ │ │ 們,若打這支電話,出事情,我們要自己負責,因為涉及到內線交易││ │ │ ,可能會拿不到錢」、「(問:提示李溢洋帳冊所記載與你們資金往││ │ │ 來的分類帳資料,依該帳冊資料顯示,李溢洋除了跟你們拿錢外,且││ │ │ 給你們的錢已經超過你們所給的錢,有何意見?)因為我們有以信用││ │ │ 卡及向他人借錢,所以我們會跟他要一些利息錢,他都是匯款到許智││ │ │ 瑄位於台灣銀行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每次只是匯2、3萬││ │ │ 元,1個月約匯2次,時間從98年2月11日至99年3月,初步計算約100 ││ │ │ 萬元出頭。另外從李溢洋所記載的帳冊中,發現很多是不實在的,包││ │ │ 括昌一當鋪、蔡欣怡、陳德寶、顏正義、許豐松、李鑫鴻、蔡良和、││ │ │ 陳偉豪、高慈婉等很多都跟我們無關,我們覺得李溢洋將所有認識我││ │ │ 們的人都掛在我們帳上,是不合理的,這是他們彼此間的糾紛」等語││ │ │ (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80至88頁)。 ││ │ │③證人張景棠於99年12月22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問:後來為何會投││ │ │ 資李溢洋的業務?)我沒有投資,李溢洋說叫我先借他錢,李溢洋說││ │ │ 他是0214專案的執行人,他有給我看一些文件,他說他是執行人,他││ │ │ 把他所有的錢都頭進該專案,用到沒有錢,包括他得癌症沒錢醫治等││ │ │ 語,因為我一開始是先跟他買藝品,我付款給李溢洋」、「(問:李││ │ │ 溢洋跟你講0214專案時,連亦姍、蔡慧君有無在場?)連亦姍、蔡慧││ │ │ 君都在旁邊聽,連亦姍都在客廳、廚房進出,黃鈺真、蔡慧君都留在││ │ │ 廚房,至於梁馨予我是在98年底才有看到她」、「(問:連亦姍、蔡││ │ │ 慧君都知道你跟李溢洋談話內容嗎?)都知道」、「(問:你借給李││ │ │ 溢洋的錢是匯款還是現金交付?)都有」、「(問:總金額是多少錢││ │ │ ?)我在調查站有提出匯出明細表,金額就是匯出明細表的記載,但││ │ │ 是若加上我店內的物品價值,總計李溢洋向我借錢為2700多萬元」、││ │ │ 「(問:李溢洋都找誰跟你收現金?)顏小棋、蔡慧君有來向我收現││ │ │ 金,其他人都沒有,李溢洋本人也沒有,他都找人來拿」、「(問:││ │ │ 你在調查站、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李溢洋的帳││ │ │ 冊欄位記載『大漢張先生、張太太』之內容,你有看過嗎?)我沒有││ │ │ 看過帳冊,但是『大漢』是我的店名,張先生、張太太應該是指我們││ │ │ 夫妻」、「(問:你方稱借給李溢洋的錢大約2700萬元,李溢洋有無││ │ │ 還你?)沒有,李溢洋給我的只有本票,本票後來沒有兌現,我去聲││ │ │ 請裁定強制執行,李溢洋沒有開過支票給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 │ │ 2頁背面至第113頁背面、第115頁背面至第116頁)。 ││ │ │④證人張景棠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與你太││ │ │ 太所交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沒錯」、「(問:有││ │ │ 否收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沒有」、「(問:李溢洋跟你往來過程││ │ │ 中,所提示給你的文件,是否如同原判決上所記載?)是」、「(問││ │ │ :除李溢洋之外,在場其餘5 位女性被告有無為了金錢事情跟你往來││ │ │ 接觸過?)除了連亦姍以外,其他都有來拿錢,或者來拿東西」、「││ │ │ (問:除連亦姍以外的這4 位女性被告,有無拿文件來給你看過?)││ │ │ 顏小棋有,黃鈺真、梁馨予也有,好像沒有拿來給我看過」、「(問││ │ │ :李溢洋有無拿這些文件給你看過?)有,很多次」、「(問:對於││ │ │ 李溢洋100年8月22日刑事陳報狀之意見,是否如你於100年8月31日所││ │ │ 提書狀?)意見一樣」、「(問:以前於99年6月11日於調查局、99 ││ │ │ 年9月21日於偵查中及於原審99年12月22日審理時所述實在否?)實 ││ │ │ 在」、「(問:李溢洋計算的金額裡面,裡面有186筆匯款,有216筆││ │ │ 票兌支還,這部分票據有無兌現?)當然沒有,有的話我今天不會這││ │ │ 麼窮」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78頁背面至第179頁背面)。 ││ ├───┼───────────────────────────────┤│ │許智瑄│①證人許智瑄於99年9月21日偵查中證稱「(問:為何認為顏小棋、蔡 ││ │ │ 慧君、黃鈺真、連亦姍有配合李溢洋共同為詐騙行為?)我有跟張景││ │ │ 棠一起去找李溢洋,我遇到連亦姍時有問她,李溢洋跟我們說的清算││ │ │ 業務快好了沒,連亦姍會點頭,表示快好了」、「(問:李溢洋跟你││ │ │ 們說明相關清算業務時,連亦姍、黃鈺真、蔡慧君是否也會在場?)││ │ │ 是,他們都會在客廳,站在李溢洋旁邊聽,距離不會超過3公尺,且 ││ │ │ 我們講話的聲音很大,他們都知道」、「(問:李溢洋跟你們說明相││ │ │ 關業務時,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是否會幫忙發相關資料?)李溢││ │ │ 洋要給我們相關資料時,會叫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去影印並交給││ │ │ 我們,但連亦姍不會」、「(問:有何事證認為梁馨予也是共犯?)││ │ │ 梁馨予拿電子支付連線同意書給我們簽時。我問她是否簽了之後,錢││ │ │ 會很快下來,梁馨予回答應該會,我也會問她業務情形,但她說不會││ │ │ 解釋,要我們去問李溢洋」、「(問:梁馨予幫李溢洋拿的珠寶價值││ │ │ 多少?)約有1百萬元」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82至83││ │ │ 頁)。 ││ │ │②證人許智瑄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及你先││ │ │ 生一起交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是」、「(問:有││ │ │ 否收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沒有」、「(問:對於李溢洋100年8月││ │ │ 22日刑事陳報狀之意見,是否如你於100年8月31日所提書狀?)是」││ │ │ 、「(問:以前於99年6月1日於調查局、99年9月21日於偵查中所述 ││ │ │ 實在否?)有照實講」、「(問:你跟李溢洋的助理接觸的經過,是││ │ │ 否與你先生剛才之證述相同?)一樣」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8││ │ │ 0頁背面至第181頁)。 │├─┼───┼───────────────────────────────┤│13│葉德光│①證人葉德光於99年4月19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你是否參與李 ││ │ │ 溢洋招攬之投資行為?)我投資現金...另用承阜有限公司(負責││ │ │ 人陳仁宏,亦為投資人)臺灣企銀苗栗分行、億豐有限公司(負責人││ │ │ 李文欣)臺灣企銀苗栗分行、全植薆經典美容坊(負責人戴瑪莉)萬││ │ │ 泰商銀苗栗分行、伍冠工程有限公司(萬泰商銀、渣打銀行苗栗分行││ │ │ )、采應國際美容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我本人)渣打銀行頭份分行、││ │ │ 葉永銘(我父親)大湖農會及我個人渣打頭份分行支票83張空白支票││ │ │ 給李溢洋作擔保,另幫李溢洋背書本票的張數及金額我已記不清了」││ │ │ 、「(問:李溢洋告訴你投資的標的為何?)李溢洋一開始告訴我,││ │ │ 係投資國庫債券,當時國庫債券已進入結清階段,他自己已經投資20││ │ │ 幾億,因清算的簽證費用不足,需另由投資者自行支付簽證費用,李││ │ │ 溢洋又告訴我,該投資獲利甚豐,所以我不疑有他,參加投資」、「││ │ │ (問:既然係投資行為,何以要提供空白支票作質押?)李溢洋告訴││ │ │ 我們,因為每天要清算,其價差要補足,而我手邊已沒有現金可支用││ │ │ ,李溢洋要求我提供空白支票,李溢洋將我提供擔保的空白支票交給││ │ │ 何人我不知道」、「我有留空白支票給李溢洋,我怕會成為李溢洋再││ │ │ 詐財的工具...我提供偽造之金額:貳佰捌拾億零柒佰零肆萬伍仟││ │ │ 元整付款憑單乙張」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59頁背面、││ │ │ 第60頁背面)。 ││ │ │②證人葉德光於99年4月26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當時李溢洋向我等表 ││ │ │ 示,他投資國庫債券達20億餘元,若加入他的國庫券清算行列,等 ││ │ │ 清算完成後,就能獲得該等國庫債券之清算利益達1388億元,到時李││ │ │ 溢洋可取得總利益3分之1的款項,其餘3分之2款項就由葉德財、葉子││ │ │ 豪及我本人均分,但清算期間李溢洋向我們表示需要我等支票向票券││ │ │ 公司作信用擔保,而此信用擔保程序由李溢洋負責處理,因此李溢洋││ │ │ 向我等表示為了他方便處理,要求我們提供空白支票供他運作;當時││ │ │ ,葉德財、葉子豪與我已投入約2億多元之款項,再者,也信任李溢 ││ │ │ 洋的說詞,所以就將空白支票蓋好我的印鑑章後,交由李溢洋運用,││ │ │ 沒想到在4月16日得知李溢洋畏罪潛逃後,馬上接到地下錢莊、當鋪 ││ │ │ 等索債的電話,這才知道李溢洋將我等所提供之空白支票,拿去向地││ │ │ 下錢莊借錢」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118頁)。 ││ │ │③證人葉德光於99年5月7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李溢洋向我等表示,邀││ │ │ 集我們投資『清算國庫債券』必需支付的1成責任準備金及會計師的 ││ │ │ 簽證費用,該等費用均需由清算國庫券後之受益人(即我、葉子豪及││ │ │ 葉德財)負擔,但是李溢洋在邀約當時就向我等表示,該費用均會由││ │ │ 他個人全額負擔,但後來李溢洋又向我等表示,因為臺股指數上漲,││ │ │ 清算債券獲利金額就會增加,而同時1成責任準備金及會計師的簽證 ││ │ │ 費用也會跟著增加,以他一人之力無法負擔,所以要我們當他負擔金││ │ │ 額,因此李溢洋會先利用他及黃國隆、陳昌明、林金女、張意玫、連││ │ │ 亦姍、蔡慧君、林明川、黃鈺真、黃正忠及吳雪雲等人之名義,把部││ │ │ 分款項匯到我等帳戶中,再由我們補足所有款項後,一併匯入李溢洋││ │ │ 指定之專戶中,該等專戶分別為黃國隆、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 │ │ 江淑靜、林金女、吳雪雲及陳毅銘等人之帳戶」、「(問:為何黃國││ │ │ 隆、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江淑靜、林金女、吳雪雲及陳毅銘等││ │ │ 人之帳戶稱作『專戶』?)李溢洋向我等聲稱,黃國隆、蔡慧君、連││ │ │ 亦姍、黃鈺真、江淑靜、林金女、吳雪雲及陳毅銘等人就是清算國庫││ │ │ 債券之前的受益人,因為要將清算的受益人移轉為我等,我、葉德財││ │ │ 、葉子豪等人必須將投資款匯到所以黃國隆、蔡慧君、連亦姍、黃鈺││ │ │ 真、江淑靜、林金女、吳雪雲及陳毅銘等人的帳戶中,因此這些受款││ │ │ 帳戶即稱為『專戶』,至於實質的意義為何我等並不清楚,當時都是││ │ │ 因為我們相信李溢洋的說法,所以才會依照他的指示進行匯款」、「││ │ │ (問:李溢洋是否曾經提供你等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之付款憑證、臺││ │ │ 灣集中保管交易作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支付處中部辦公室所發之││ │ │ 公函,藉以取信你等?)有的,他確實曾提供署名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 │ 處、臺灣集中保管交易作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憑證及文件藉以取信││ │ │ 我等,以表示他確實有進行清算國庫債券之流程,另外還提供財政部││ │ │ 臺北區支付處國庫集中支付年報給我等,並表示李溢洋均是依照該年││ │ │ 報內之作業流程進行相關清算作業,我等檢視該年報內容再對照李溢││ │ │ 洋的說法及他提供之相關文件,均無不符之處,所以我等才會確信他││ │ │ 的說詞,並依照他的指示進行匯款;再者,李溢洋一再向我等聲稱他││ │ │ 與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的第一科科長傅祖誠、第二科科長劉秋萍和中││ │ │ 部辦公室第一科科長莊瑩洲、第二科科長徐世虎等人熟識,所以,才││ │ │ 會讓我們成為李溢洋之清算業務之候補受益人,但李溢洋向我們表示││ │ │ 因為他跟該等公務員很熟,才有辦法私底下運作讓我們成為候補受益││ │ │ 人,所以希望我等不要打電話向該等人員詢問,以免事件曝光讓公務││ │ │ 員被懲處,且我等被取消候補受益人之資格;期間李溢洋常會以其所││ │ │ 持之行動電話將他收到傅祖誠及劉秋萍之電話簡訊,傳送到我的手機││ │ │ ...李溢洋與傅祖誠及徐世虎電話聯絡時,會故意打電話給我們,││ │ │ 讓我等聽到他向傅祖誠及徐世虎之對話內容,以向我等表示他與該等││ │ │ 人均甚為熟識,藉以取信我等」、「(問:提示發訊人李董之簡訊資││ │ │ 料1份,所示資料是否及你前述提供給本站參考之李溢洋相關發訊內 ││ │ │ 容?)是的,該等簡訊均是李溢洋之行動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 │ │ 77發送到我所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中...」、「(問:你為何知││ │ │ 悉連亦姍所持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連亦姍係如何配合李溢 ││ │ │ 洋向你等詐騙?)因為李溢洋於99年初曾向我等表示,連亦姍得到子││ │ │ 官頸癌已經半年,要我們打電話給他連亦姍表示關心,所以當時是李││ │ │ 溢洋提供我等連亦姍的聯絡方式。另外,我只知道連亦姍有提供帳戶││ │ │ 給李溢洋當作所謂的匯款專戶,至於連亦姍實際如何配合李溢洋,我││ │ │ 等就不清楚了」、「我等投資當時,李溢洋向我等表示當時正在進行││ │ │ 清算的業務是『0214專案』,後續還有102年才會到期的國庫債券之 ││ │ │ 『0912專案』要進行清算作業,且因我們已經參與『0214專案』,李││ │ │ 溢洋聲稱我們不能再繼續參加『0912專案』以進行獲利;由於我們在││ │ │ 投資李溢洋清算『0214專案』期間,葉子豪、葉德財及我分別向楊雅││ │ │ 裕、彭賢淳及林洪鈞等人借款投資,再者,陳仁宏與我合夥開設公司││ │ │ ,在我投資期間時常幫我彙整資料及到銀行辦理匯款業務,他們在聽││ │ │ 到我等投資李溢洋之高獲利清算業務時,因有所興趣並經我等引介認││ │ │ 識李溢洋,在聽完李溢洋一些詐騙話術後,也跟著我們進行投資」等││ │ │ 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01頁背面至103頁背面)。 ││ │ │④證人葉德光於99年5月28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97年10月間,葉德財 ││ │ │ 及葉子豪因蔡志勇介紹而認識李溢洋,在97年11月間我因葉德財、葉││ │ │ 子豪介紹而認識李溢洋,李溢洋向我們告知他持有精算師執照,且當││ │ │ 時向我聲稱他得到大腸癌,經過2、3個月後,李溢洋又向我聲稱他癌││ │ │ 症轉移變成骨癌,由於他持有94年間投資一筆中央公債,在清算完成││ │ │ 後,可獲得一筆為數可觀的金額,也出示一些國庫債券給我看,讓我││ │ │ 信以為真,另外,他又向我聲稱他已罹癌壽命不長,所以要將受益人││ │ │ 要轉為葉德財、葉子豪及我本人,讓我們可以持續完成該清算過程,││ │ │ 因此,我們才會陸續依照他的指示,投入清算時所需支付之會計師簽││ │ │ 證費用、清算業務保證金、印花稅等款項,造成我等重大損失;我只││ │ │ 知道連亦姍是李溢洋的同居人,但據李溢洋告知我等連亦姍亦罹患子││ │ │ 宮頸癌,所以又給葉德財連亦姍的手機號碼;顏小棋是李溢洋的特助││ │ │ ,一直跟在李溢洋身旁,幫他處理相關事務...顏小棋除開車載李││ │ │ 溢洋到處跑外,主要是幫李溢洋處理所有資金、帳務及支票等事宜。││ │ │ 至於蔡慧君、黃鈺真及梁馨予等人是我到李溢洋位於臺中市進化北路││ │ │ 大衛道社區的辦公室及招待所時...李溢洋向我們表示,蔡慧君是││ │ │ 負責幫李溢洋跑銀行...黃鈺真是負責出納業務...李溢洋要到││ │ │ 葉子豪在苗栗縣三義鄉的家裡和葉德財、葉子豪及我等人聚會,所以││ │ │ 事先就先以其所持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傳送一通簡訊到0963 ││ │ │ -444474的行動電話門號給我,該內容主要是介紹梁馨予是財務會計 ││ │ │ 長、資深襄理,專長是債券分割、整體財務規劃。李溢洋與梁馨予及││ │ │ 顏小棋到了葉子豪家裡後,就當場將梁馨予介紹給葉德財、葉子豪及││ │ │ 我等人認識,並且當著梁馨予、顏小棋的面告訴我們梁馨予具有精算││ │ │ 師執照,專長是債券分割,且事後李溢洋也曾當著梁馨予、顏小棋的││ │ │ 面向我、葉德財、葉子豪等人表示由於梁馨予為業務犧牲,導致精算││ │ │ 師的執照被吊銷,後來99年4月14日李溢洋逃匿後,我曾打電話問梁 ││ │ │ 馨予有無精算師執照,梁馨予答稱沒有,我指責她為何當時李溢洋在││ │ │ 詐騙我們時,她都沒有反應」、「(問:據胡桂花在99年5月24日接 ││ │ │ 受本站調查時陳述『事後葉德光便安排李溢洋於98年10月8日16時許 ││ │ │ 到我位於苗栗市○○里○○路000號之辦公室與我碰面,當時到場的 ││ │ │ 有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6人,他們 ││ │ │ 都穿著制服,且李溢洋佯稱自己為精算師,另外向我聲稱顏小棋、蔡││ │ │ 慧君為李溢洋旗下之會計師,並拿出一疊厚厚的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 │ 憑證正本及清算書等有價證券,並表示這些是他和葉德光、葉德財及││ │ │ 葉子豪等4人共同投資之中央公債、國庫債券等有價憑證,並表示該 ││ │ │ 『0214清算業務』將於98年11月15日就會全部完成,投資人即能獲得││ │ │ 投入價金』,是否如此?)胡桂花所言屬實」、「(問:你曾否向林││ │ │ 洪鈞聲稱,你和葉德財、葉子豪曾與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下稱:支││ │ │ 付處〉第二科科長徐世虎碰過面?)林洪鈞在98年11月間已經投入約││ │ │ 新臺幣1億餘元,當時他曾詢問我是否有針對李溢洋有關0214專案的 ││ │ │ 內容及說法是否實在,然因李溢洋一直向我等聲稱我及葉德財、葉子││ │ │ 豪是候補受益人,且該專案是屬於內線交易,絕不能讓該業務曝光,││ │ │ 否則的話會造成業務停擺,傷害到幫忙我們的支付處機關公務員,最││ │ │ 後則導致清算款項無法順利撥款,造成大家的損失,所以我才會向林││ │ │ 洪鈞答稱,我曾開車陪同李溢洋到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區辦公室,││ │ │ 由李溢洋到該處裡面辦理0214專案業務,我則在外面等他,但實際上││ │ │ 我沒有陪李溢洋到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中區辦公室,只是要讓林洪鈞││ │ │ 安心,但我實際上並未見過徐世虎本人,也不知道他長什麼樣子」、││ │ │ 「(問:李溢洋有無幫你、葉德財及葉子豪等人製作支付處職員識別││ │ │ 證?)當時李溢洋聲稱他身體不好,所以就委任葉德財為他的業務代││ │ │ 理人,因此當他身體狀況不刻前往的話,就要由葉德財幫他到支付處││ │ │ 中區辦公室辦理相關業務;因進出支付處需要識別證,所以當時李溢││ │ │ 洋有幫葉德財製作識別證,另外也表示我也要幫他到臺北辦理收領款││ │ │ 項的業務,所以也說要幫我製作識別證,所以當時我和葉德財及我均││ │ │ 有給李溢洋照片,事後李溢洋於98年7月23日有以簡訊方式將識別資 ││ │ │ 料傳送到我的手機,但實際上我和葉德財都沒有拿到識別證」、「(││ │ │ 問:你曾否向林洪鈞聲稱,支付處第二科科長徐世虎退下來後,則由││ │ │ 綽號『二姊』的女子接任,且表示你有查證過?)我是依照李溢洋在││ │ │ 宣稱0214專案要辦理停券業務時,支付處第二科科長改由徐錚錚擔任││ │ │ ,另李溢洋在打電話時都稱呼該女子為『二姊』,我才會這樣跟林洪││ │ │ 鈞表示,但我並沒有進行查證,我當時完全相信李溢洋的說法」、「││ │ │ (問:據林洪鈞於99年5月27日接受本站調查時陳述,他在99年2 月 ││ │ │ 23日已知悉李溢洋所提供之支付處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 │ 司等相關文件均係偽造的,且翌〈24〉日也告知你本人,為何你等不││ │ │ 馬上向檢調機關提出舉發?)因為我們已經投入這麼多錢,且彼此間││ │ │ 也不敢相信這是個騙局,可能會讓我們無法承受這樣的打擊,再者李││ │ │ 溢洋在99年2月24日又堅決表示這是內線交易,所以我們去向支付處 ││ │ │ 等機關公務員查證,他們也不可能告訴我們,另外,他當場向我等表││ │ │ 示,除了我們苗栗地區以外,其他人投資的金額尚有20幾億元,若事││ │ │ 情曝光導致業務無法完成,他一定要找林洪鈞算帳;再者,他當場又││ │ │ 向我們聲稱99年3月15日0214專案業務就會完成,就會將投資款先還 ││ │ │ 給林洪鈞,但到了3月15日又再度延期,聲稱4月15日就會完成,結果││ │ │ 沒想到4月14日李溢洋、連亦珊等人就逃匿無蹤」、「(問:林洪鈞 ││ │ │ 、陳仁宏投資0214專案,為何要透過你的名下帳戶匯出?)因為李溢││ │ │ 洋向我等聲稱,我是0214專案的所有權人(亦即受益人),所以在清││ │ │ 算完成後,款項會撥到我的帳戶中,且李溢洋聲稱擔心被查資金流向││ │ │ ,所以要求其他投資人都要將款項匯到我名下帳戶中,再由我將款項││ │ │ 匯到李溢洋所指定之黃國隆、連亦珊等人帳戶中」、「(問:林洪鈞││ │ │ 、陳仁宏等人的投資款交給你後,你是否完全將該等款項匯到李溢洋││ │ │ 所指定的帳戶中?)林洪鈞、陳仁宏交給我的款項,我、葉德財、葉││ │ │ 子豪及陳仁宏等人再依照李溢洋的指示,分批匯到黃國隆、連亦珊及││ │ │ 吳雪雲等人的帳戶中,所以並不會馬上將款項會出;另李溢洋都會要││ │ │ 求我們從葉德光、葉德財及葉子豪等人的帳戶提領現金後,再以無摺││ │ │ 存入指定的帳戶;李溢洋向我等表示,是因為以無摺存入的方式,可││ │ │ 以讓款項迅速給在臺中市的他馬上提領現金,並去處理0214專案相關││ │ │ 業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64至167頁)。 ││ │ │⑤證人葉德光於99年9月23日偵查中證稱「(問:你於99年4月19日在彰││ │ │ 化縣調查站、99年4月26日、5月7日、5月28日在臺中市調查站之供述││ │ │ 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有看過筆錄才簽名」、「(問:你於調查站││ │ │ 供稱,於97年10月間,葉德財及葉子豪因蔡志勇介紹而認識李溢洋,││ │ │ 於97年11月間,你因葉德財、葉子豪介紹而認識李溢洋,而李溢洋向││ │ │ 你們告知他持有精算師執照,且當時向你聲稱他得到大腸癌,經過2 ││ │ │ 、3個月後,李溢洋又向你聲稱他癌症轉移變成骨癌,由於他持有94 ││ │ │ 年間投資一筆中央公債,在清算完成後,可獲得一筆為數可觀的金額││ │ │ ,也出示一些國庫債券給你看,讓你信以為真,另外,他又向你聲稱││ │ │ 他已罹癌壽命不長,所以要將受益人要轉為葉德財、葉子豪及你本人││ │ │ ,讓你們可以持續完成該清算過程,因此,你們才會陸續依他的指示││ │ │ ,投入清算時所需支付之會計師簽證費用、清算業務保證金、印花稅││ │ │ 等款項,造成你等重大損失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 │ │ :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只知道連亦姍是李溢洋的同居人,但據李溢洋││ │ │ 告知你等連亦姍亦罹患子宮頸癌,所以又告知葉德財連亦姍的手機號││ │ │ 碼;顏小棋是李溢洋的特助,一直跟在李溢洋身旁,幫他處理相關事││ │ │ 務,所以是認識李溢洋時,同時認識顏小棋,顏小棋除開車載李溢洋││ │ │ 到處跑外,主要是幫李溢洋處理所有資金、帳務及支票等事宜。至於││ │ │ 蔡慧君、黃鈺真及梁馨予等人是你到李溢洋位於臺中市進化北路大衛││ │ │ 道社區的辦公室及招待所時,才經由李溢洋介紹認識她們,據李溢洋││ │ │ 向你們表示,蔡慧君是負責幫李溢洋跑銀行,但其他部分你就不清楚││ │ │ ;黃鈺真是負責出納業務,但很少看到她....李溢洋要到葉子豪││ │ │ 在苗栗縣三義鄉的家裡和葉德財、葉子豪及你等人聚會,所以事先就││ │ │ 先以其所持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傳送一通簡訊到0000000000的││ │ │ 行動電話門號給你,該內容主要是介紹梁馨予是財務會計長、資深襄││ │ │ 理,專長是債券分割、整體財務規劃,李溢洋與梁馨予及顏小棋到了││ │ │ 葉子豪家裡後,就當場將梁馨予介紹給葉德財、葉子豪及你等人認識││ │ │ ,並且當著梁馨予、顏小棋的面告訴你們梁馨予具有精算師執照,專││ │ │ 長是債券分割,且事後李溢洋也曾當著梁馨予、顏小棋的面向你、葉││ │ │ 德財、葉子豪等人表示,由於梁馨予為業務犧牲,導致精算師的執照││ │ │ 被吊銷,後來99年4月14日李溢洋逃匿後,你曾打電話問梁馨予有無 ││ │ │ 精算師執照,梁馨予答稱沒有,你指責她為何當時李溢洋在詐騙你們││ │ │ 時,她都沒有反應,然而她並沒有回答你們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 │ │ 實在」、「(問:顏小棋、蔡慧君是否有協助李溢洋將偽造之財政部││ │ │ 臺北區支付處憑證正本及清算書等有價證券,並表示這些是他和你、││ │ │ 葉德財及葉子豪等4人共同投資之中央公債、國庫債券等有價憑證, ││ │ │ 交付予胡桂花或你們兄弟觀看?)每次都是顏小棋拿給李溢洋」等語││ │ │ (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173至174頁、第178頁)。 ││ │ │⑥證人葉德光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個人交││ │ │ 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是」、「(問:有否收受利││ │ │ 息或返還之本金?)沒有」、「(問:你的總受騙金額是否為原判決││ │ │ 書上所載的一億多元?)是從我這邊匯出去的,包含我個人向其他人││ │ │ 借的,這些金額不包含葉德財及葉子豪部分的金額」、「(問:李溢││ │ │ 洋所給你看的文件,是否如原判決所載的那些文件?)是」、「(問││ │ │ :李溢洋跟你接觸過程中,其餘5 位女性被告,有無哪些人為了何事││ │ │ 情跟你接觸過?)連亦姍是女主人,其他都是助理,都有接觸。顏小││ │ │ 棋是每次李溢洋去哪邊,她都載他去,幾乎都是她在幫忙聯繫事情。││ │ │ 黃鈺真我記得有一次在葉子豪家,黃鈺真帶了筆電,以及支付處的文││ │ │ 件,那次其他小姐都有去。有次是在臺北的五星級飯店,除了連亦姍││ │ │ 沒有去外,其他小姐都有到場,那次是為了跟我們的金主借貸,那次││ │ │ 所有騙人的東西他都有帶去。還有一次是梁馨予拿支票,到我們苗栗││ │ │ 或是三義那邊,拿我們的業務需要的空白支票」、「(問:對於李溢││ │ │ 洋100年8月22日刑事陳報狀之意見,是否如你於100年9月9日所提書 ││ │ │ 狀?)是」、「(問:以前於99年4月19日、99年4月26日、99年5月7││ │ │ 日、99年5月28日、99年6月10日調查局、99年6月1日、99年9月23日 ││ │ │ 偵查中所述實在否?)都正確」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91至192││ │ │ 頁)。 ││ ├───┼───────────────────────────────┤│ │葉德財│①證人葉德財於99年4月19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你是否參與李 ││ │ │ 溢洋招攬之投資行為?)我投資現金...另11張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 │ 、大湖農會30張空白支票給李溢洋作擔保」、「李溢洋一開始告訴我││ │ │ ,係投資國庫債券,當時國庫債券已進入結清階段,他自己已經投資││ │ │ 20幾億,因清算的簽證費用不足,需另由投資者自行支付簽證費用,││ │ │ 李溢洋又告訴我,該投資獲利甚豐,所以我不疑有他,參加投資」、││ │ │ 「李溢洋告訴我們,因為每天要清算,其價差要補足,作票信擔保,││ │ │ 而我手邊已沒有現金可支用,李溢洋要求我提供空白支票,李溢洋將││ │ │ 我提供擔保的空白支票交給何人我不知道」、「(問:李溢洋招攬你││ │ │ 們投資,要你將投資款匯入那些帳戶?)就是匯到李溢洋指定的帳戶││ │ │ ,有連亦珊合作金庫西屯分行、蔡慧君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臺中商銀││ │ │ 西屯分行、連亦珊臺中商銀西屯分行、黃國隆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吳││ │ │ 雪雲臺灣銀行(不知分行)等帳戶」、「(問:李溢洋使用之詐財工││ │ │ 具有那些?)他有印製『付款憑單』作為取信投資者的工具」等語(││ │ │ 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61頁背面至62頁)。 ││ │ │②證人葉德財於100年9月13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跟被告││ │ │ 李溢洋有無金錢往來?)有」、「(問:何原因跟李溢洋有金錢往來││ │ │ ?)投資國庫債券」、「(問:李溢洋是如何跟你說的?)他說他名││ │ │ 下有買一筆國庫債券要移轉,需要繳什麼費用,我們把資金拿去讓他││ │ │ 交,後來才知道這都是假的」、「(問:李溢洋是在什麼地方跟你講││ │ │ 這些事情?)他家裡也有,三義我朋友葉子豪家也有」、「(問:你││ │ │ 什麼時候開始交錢給李溢洋?)98年,幾月我忘記了」、「(問:你││ │ │ 是交付現金或匯款?)匯款、拿現金都有」、「(問:現金是交給誰││ │ │ ?)現金拿給黃鈺真、蔡慧君、李溢洋、顏小棋」、「(問:你在匯││ │ │ 款過程中,除了交錢之外,還有無跟其他人接觸談投資的事情?談投││ │ │ 資時,是與何人在談?)主要是李溢洋跟我談,其他的的沒有,像會││ │ │ 計黃鈺真、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他說她們是精算師跟會計」、││ │ │ 「(問:黃鈺真是會計,精算師是誰?)梁馨予」、「(問:還有別││ │ │ 人嗎?)黃鈺真、顏小棋、蔡慧君她們三個人是會計,梁馨予是精算││ │ │ 師」、「(問:這是她們自己跟你講的,或是李溢洋跟你講的?)都││ │ │ 是李溢洋跟我講的」、「(問:在介紹她們這些人職務時,她們是否││ │ │ 都有在場?)都有」、「(問:她們有無作何反應?)沒反應」、「││ │ │ (問:你說都沒反應,是完全沒有反應或有點頭或怎樣?)微笑而已││ │ │ ,也沒否認過她們不是這個狀況」、「(問:你看到這些不管是國庫││ │ │ 支票或這些文件,是你還在陸續匯款的過程中或錢都匯款完了?)陸││ │ │ 續匯錢的過程中給我看這些資料」、「(問:誰拿給你看的?)李溢││ │ │ 洋」、「(問:還有無其他人?)每次都李溢洋會跟我們見面,他旁││ │ │ 邊的小姐也會來」、「(問:李溢洋拿這些資料給你看時,旁邊的小││ │ │ 姐在旁邊看或在別處?)在旁邊」、「(問:你投資的這些錢,有無││ │ │ 收到利息?)都沒有」、「(問:有無還你任何本金?)利息、本金││ │ │ 都沒有」、「(問:在99年4月19日你在調查站的筆錄,是否有照你 ││ │ │ 的意思來製作?內容是否正確?)內容都有照我的意思製作,記載內││ │ │ 容都對」、「(問:其他被告曾否跟你收錢或拿其他證件給你?)連││ │ │ 亦姍和梁馨予沒有,其他都有,拿錢給他、拿支票,偶爾李溢洋會跟││ │ │ 我借支票,因為我錢借不出來了,要補錢,要用支票擔保,用支票借││ │ │ 給他」、「(問:有無人跟你說明這些投資狀況?)說明都是李溢洋││ │ │ 在說明」、「(問:她們是否都有在場?)對」等語(見本院上訴審││ │ │ 卷三第277頁背面至第282頁)。 ││ ├───┼───────────────────────────────┤│ │葉子豪│①證人葉子豪於99年4月19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你是否參與李 ││ │ │ 溢洋招攬之投資行為?)我投資現金...另10張空白支票給李溢洋││ │ │ 作擔保」、「李溢洋一開始告訴我,係投資國庫債券,當時國庫債券││ │ │ 已進入結清階段,他自己已經投資20幾億,因清算的簽證費用不足,││ │ │ 需另由投資者自行支付簽證費用,李溢洋又告訴我,該投資獲利甚豐││ │ │ ,所以我不疑有他,參加投資」、「(問:既然係投資行為,何以要││ │ │ 提供空白支票作質押?)李溢洋告訴我們,因為每天要清算,其價差││ │ │ 要補足,而我手邊已沒有現金可支用,李溢洋要求我提供空白支票,││ │ │ 李溢洋將我提供擔保的空白支票交給何人我不知道」、「(問:李溢││ │ │ 洋招攬你們投資,要你將投資款匯入那些帳戶?)就是匯到李溢洋指││ │ │ 定的帳戶,有黃國隆合作金庫西屯分行、吳雪雲臺灣銀行等帳戶」、││ │ │ 「(問:李溢洋使用之詐財工具有那些?)他有印製『付款憑單』作││ │ │ 為取信投資者的工具」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63頁背面││ │ │ 至64頁)。 ││ │ │②證人葉子豪於100年9月13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跟本案││ │ │ 被告李溢洋有無金錢往來?)有」、「(問:什麼原因?)他告訴我││ │ │ ,他有投資一個0214公債之類的,要做清算,我陸陸續續投資他」、││ │ │ 「(問:你何時聽到這個訊息?)在97年12月他跟我講第1 次投資案││ │ │ 時,他從房間的辦公室拿1 張國庫支票,金額大概是2億多元,取信 ││ │ │ 於我,他說要清算這筆價金,所需要的不足額,那天他跟我說要需要││ │ │ 150萬元,他所說的清算是擔保金之類的,我好奇問他說『你那麼多 ││ │ │ 錢,為什麼還要跟借錢?』他跟我說『因為錢還沒有下來』,所以我││ │ │ 不疑有他,那時候他有那麼多錢,跟我借150萬元,我那時候能力不 ││ │ │ 足才會找葉德光、葉德財一起去了解這個案子,然後借給他第1 筆錢││ │ │ ,之後大家開始建立一些關係。那時候他很胖,他告訴我,他身體不││ │ │ 好有大腸癌,可能壽命沒有很長,希望我們3 個人能夠參加他的清算││ │ │ 人,等於築一個夢,講了一大篇的謊言給我們聽,他告訴我們參加他││ │ │ 的清算人,價金等於我們3 個人的名下,也希望我們能夠分成4 等份││ │ │ ,其他1 份是留給他的員工跟連亦姍的做一個基金,什麼李溢洋基金││ │ │ 會,諸如此類的,因為我們一聽我借你這筆錢,可以成為你的清算人││ │ │ ,對我有點保障,才會在他們家裡用印什麼之類的,陸陸續續被他騙││ │ │ 了這些錢...這是我一開始認識他時第一個說詞。第二個說詞,這││ │ │ 些清算銀行有37家,每一家清算銀行高達3000多萬元清算金額,我們││ │ │ 才開始陸陸續續幫他籌措資金。其實在我受害金額中,只是我的匯款││ │ │ 資料而已,當時統一由葉德光做匯款人,我們有一個匯款動作,我名││ │ │ 下有很多不動產,包括我的父母親的,有些是跟著李溢洋去找金主那││ │ │ 邊,告訴他們我們在做什麼,他都有出示他那些偽造有價證券來取信││ │ │ 於借我們款項的那些人。到99年4月15日他不在之後,我才知道他從 ││ │ │ 頭到尾都是在騙我們,騙我們騙到什麼程度,我父母親從結婚到現在││ │ │ 的那些金子賣了大概有40、50萬元也都交由顏小棋給李溢洋,我姊姊││ │ │ 、我爸媽、包括我自己的信用卡都是刷暴了的錢都交給他們,我父親││ │ │ 因為事發後想不開自殺,前前後後主因當然是李溢洋,還有其他一些││ │ │ 因素,所以我對他的不諒解,事發到現在我第一次才看到李溢洋的人││ │ │ ,我一直在壓抑著自己的情緒,我們有很多受害者被騙,本來這個痛││ │ │ 已經快要平息了,在我上上禮拜收到李溢洋想脫罪的一些理由,我看││ │ │ 了真的很激動」、「(問:你何時開始給他錢?)97年12月開始陸陸││ │ │ 續續給他錢,也在李溢洋開的會,說他的什麼錢補足了,錢就會下來││ │ │ 了,我們就是無頭蒼蠅,盡量趕快把事情了結,才會後續被他詐的那││ │ │ 麼多」、「(問:你是用現金或其他方式交付這個錢?)就我個人有││ │ │ 匯款、有現金交付的」、「(問:現金是交給誰?)現金交給顏小棋││ │ │ 、梁馨予、黃鈺真」、「(問:匯款匯到誰的帳戶?)連亦姍的帳戶││ │ │ ...蔡慧君的帳戶、還有李溢洋指定的專戶」、「(問:除了現金││ │ │ 跟匯款之外,你還有無用其他方法去投資所謂的清算?)有,李溢洋││ │ │ 跟人家借調資金部分,人家跟他催討,他無力償還這個部分時,我們││ │ │ 那時候也都在場,他要求我拿父母親的1塊土地去支付這1筆款項,我││ │ │ 們也做了」、「(問:你去抵押,然後借款出來?)對,他欠人家錢││ │ │ ,期限到了,付不出來,我們大家在那邊僵持的很久,僵持到沒有辦││ │ │ 法了,他要求我不然跟我爸媽說,把我爸媽那塊地抵押給對方做個了││ │ │ 結」、「(問:在跟你介紹國庫支票或清算管理,除了李溢洋之外,││ │ │ 其他5 位被告有無跟你介紹或接觸?)沒有,都是李溢洋跟我們說的││ │ │ 」、「(問:都在何地方跟你們說?除了在他家第一次看到2億多元 ││ │ │ 的國庫支票,還有無在其他地方?)在10樓、15樓、19樓都有,15樓││ │ │ 是他的員工宿舍,但員工宿舍內有一間辦公室,辦公室上面有電腦,││ │ │ 是他在做股票的地方,19樓招待所,他招待一些朋友談事情都在那邊││ │ │ 談,包括我們去開會有時候在10樓、有時候在19樓,有時候因為他北││ │ │ 上或南下的時間,有時候會在我家三義水美221號這個地方,在那邊 ││ │ │ 開會」、「(問:在這些不同場合他是否都有提示這些東西給你們看││ │ │ ?)對,他取信於我們的方式,每次都有證明文件出來,因為那些所││ │ │ 有偽造的文件,我們事後才知道是他自己偽造的,因為他每個階段都││ │ │ 有每一個文件來說服我們,我們才繼續張羅資金投資他自稱的清算案││ │ │ 」、「(問:除了李溢洋自己拿出來給你看過以外,有無其他的員工││ │ │ 或在庭其他被告拿過這些文件給你看過?)員工沒有,員工只是聽李││ │ │ 溢洋,包括文件的收發,他都說這個文件從大里霧峰什麼局的地方,││ │ │ 跟什麼科長先轉借出來,給我們看一下,然後交回去,有一次在我家││ │ │ 辦公室是這樣,說四點以前要送回去,告訴我們申請清算進度已經到││ │ │ 哪裡了,這是李溢洋給我們看,包括梁馨予都在,那時候梁馨予開一││ │ │ 台A6專程把這個文件說要送回去大里霧峰什麼國庫分局,這個物件是││ │ │ 李溢洋帶著來給我們看,李溢洋、梁馨予、顏小棋都在場,看完之後││ │ │ ,取信於我們之後,他說這個物件要趕在幾點以前要送過去,當下叫││ │ │ 梁馨予把資料送回去」、「(問:所以他們3 人把資料給你看過之後││ │ │ 就帶走了?)對,李溢洋特別指派梁馨予把這些資料送回去」、「(││ │ │ 問:李溢洋當時是否留在現場?)留在現場」、「(問:帶走資料的││ │ │ 是梁馨予,那顏小棋呢?)顏小棋也是跟著我們,顏小棋載李溢洋,││ │ │ 她是他的司機兼貼身秘書,在留下用意就是討論開會還欠哪些款項,││ │ │ 請我們多加努力幫忙,每一次都有新的說詞」、「(問:你投資的部││ │ │ 分是否有收到利息、回報或有返還本金?)都沒有,連我家祖產都沒││ │ │ 有了,我還有什麼利息,光他說的謊言,從頭到尾都是騙我們的,我││ │ │ 還有得到什麼回報」、「(問:所以原判決認定你總共損失1428萬 ││ │ │ 20元,金額是否正確?)正確」、「(問:所以你爸爸去抵押房子借││ │ │ 款的部分有無包含在受害金額內?)那些我都沒有陳報,包括我在三││ │ │ 義221號的房子,我也沒有陳述進去,包括車子、房子、不動產我都 ││ │ │ 沒有陳報,我只有用匯款單作為我被害的金額而已」、「(問:99年││ │ │ 4月19日你曾經在調查站做筆錄,當初記載的內容是否有照你的意思 ││ │ │ 記載?當時講的內容是否正確?裡面記載的內容是否都對?)有, ││ │ │ 內容沒有不對」、「(問:國庫支票你當時有無注意看發票人、金額││ │ │ 、發票日?有無看到這三個主要項目?)因為我是第一次看到國庫支││ │ │ 票,所以我看得比較仔細一點,尤其金額那麼大,看完之後我詢問他││ │ │ 怎麼會有這麼多錢,他才坐下來慢慢跟我講」、「(問:這三個項目││ │ │ 是否都有?)都有,我有看到,因為我本身也有在用票,我會比較注││ │ │ 意那一些」、「(問:是什麼顏色?)草綠色,像筆錄紙上的綠色」││ │ │ 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三第282頁背面至第286頁)。 │├─┼───┼───────────────────────────────┤│14│彭賢淳│①證人彭賢淳於99年7月8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約於98年間因葉德財││ │ │ 的介紹而認識李溢洋,葉德財是我從小到大的玩伴,他又數次向我提││ │ │ 及李溢洋這號人物,並向我表示他先前已經投資李溢洋的業務億餘元││ │ │ ,而其中有1千多萬元,是先前向我借款取得,此外,有一次在李溢 ││ │ │ 洋招待所我還因此認識盧兆民律師,當時,我還想說該名律師是否為││ │ │ 臨時演員,我還特地駕車至盧兆民的律師事務所,並經朋友口中查證││ │ │ 盧兆民確實為律師,所以我才更因此深信李溢洋。約於97年底葉德財││ │ │ 及葉子豪第一次帶我到李溢洋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 ││ │ │ 3之自宅,當時李溢洋出示一張即將到期面額20億餘元的有價證券, ││ │ │ 並表示只要補印花稅及繳足稅金,即可讓該張有價證券兌現,所以李││ │ │ 溢洋向我們3人借款150萬元,並先扣除2萬餘元之月息。之後,我數 ││ │ │ 度與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人前往李溢洋位於臺中市北區進化北││ │ │ 路365號 19樓之招待所,主要向我等表示前述有價證券即將兌現及之││ │ │ 後會將贖回債券的款項再投入股票集中市場圈選股票,以獲得鉅額利││ │ │ 益,所以需要資金完成該有價證券的兌現為由,邀集我共同加入該投││ │ │ 資業務,所以我就從借款轉為投資李溢洋的業務,陸陸續續提供2648││ │ │ 萬9000元給李溢洋。連亦姍是李溢洋同居人、顏小棋、黃鈺真、蔡慧││ │ │ 君及梁馨予都是李溢洋的員工」、「李溢洋向我表示他是『健祿企業││ │ │ 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為他擁有新加坡精算師的執照,所以不││ │ │ 得擔任公司之負責人,名下亦不得有動產或不動產。他主要是幫中、││ │ │ 南部的科技大廠節稅,並從中抽取10%的佣金,每月的收入大概千萬││ │ │ 餘元」、「後來李溢洋和我結為結拜兄弟,所以我都稱連亦姍為『大││ │ │ 嫂』;顏小棋是李溢洋貼身助理兼司機,常隨李溢洋外出處理公司事││ │ │ 務,並代替李溢洋聯繫我們投資人,告訴我們將錢匯入哪些帳戶中;││ │ │ 蔡慧君負責跑銀行、轉帳、匯款等業務;梁馨予及黃鈺真等人都待在││ │ │ 招待所,負責招呼客人及投資人」、「李溢洋第一次和我見面時,就││ │ │ 有向我表示他是財政部半個官員,時常要去立法院備詢...我有看││ │ │ 過李溢洋給葉德財的一張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的通行證。且葉德光數││ │ │ 度向我提及,他們還曾一同和李溢洋前往位於南投縣之支付處辦理業││ │ │ 務。李溢洋曾向我表示顏小棋、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具有會計師執照││ │ │ ,負責協助李溢洋所接洽之中、南部科技園區等科技公司記帳業務。││ │ │ 且李溢洋及其員工除了假日之外,平時均穿著其所訂製之制服」、「││ │ │ 李溢洋在這段期間向我們表示他罹患大腸癌,只剩下1 年的壽命,所││ │ │ 以他希望在臨終之前,能夠完成這一生的心血結晶,即從60餘億元之││ │ │ 資金投資於公債及股市,最後能獲利贖回本利共1388億元,由於其中││ │ │ 本金4億元是我與葉德光、葉德財及葉子豪3人所提供之資金,所以李││ │ │ 溢洋應允我們在贖回獲利後,會先支付我們每人20億元作為安家費,││ │ │ 其餘的獲利金額則成立一個集團,每人均是該集團之董事,所以李溢││ │ │ 洋數次於向我等說明該項公債清算業務,希望我等能挹注其印花稅,││ │ │ 且期間更數次告誡我等由於該投資案係屬內線交易,叫我等不要向財││ │ │ 政部北區支付處查證,以免案件曝光資金遭凍結。因在基於信任李溢││ │ │ 洋的情況下,於97年底陸陸續續以匯款或現金交付之方式投資李溢洋││ │ │ 聲稱的業務,總計出資2648萬9000元,其中個人自有資金約3、4百萬││ │ │ 元,另外向綽號『吊尾嫂』等親友借得1000餘萬元,其中『吊尾嫂』││ │ │ 系單純將資金借款予我,並沒有接觸李溢洋所稱之業務,至於其餘約││ │ │ 6、7百萬是向當鋪及地下錢莊借款取得」、「(問:你為何要向當鋪││ │ │ 及地下錢莊借款?)98年12月間李溢洋因急需資金,但因我等借不到││ │ │ 錢,所以李溢洋和葉德光、葉德財及葉子豪3人先至臺中晟泰當鋪( ││ │ │ 位於臺中市文心路及中港路口)談妥借款事宜,之後回大衛道社區19││ │ │ 樓之招待所,隨後當鋪即攜來600萬元的現金,並由我及李溢洋、葉 ││ │ │ 德光、葉德財、葉子豪、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共同││ │ │ 簽署面額600萬元之本票,該600萬元現金即由陳仁宏取走,但我並不││ │ │ 知道該筆資金最後之用途為何。另一次,李溢洋亦表示其有700萬元 ││ │ │ 之資金缺口,由李溢洋帶著我、顏小棋、葉德光、葉德財及葉子豪至││ │ │ 苗栗頭份的誠泰當鋪負責人黃明和之自宅借款,談妥條件後,我們一││ │ │ 行人和黃明和回到大衛道社區19樓簽署700萬元之本票,並由我及李 ││ │ │ 溢洋、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 │ │ 等人共同背書,並將李溢洋放置於大衛道社區10樓、15樓及19樓之古││ │ │ 董、玉器、古畫、木雕等藝品,交給黃明和以作為抵押品,隔天黃明││ │ │ 和就將700萬元資金匯入,但資金流向為何我不清楚,此外,我曾將 ││ │ │ 我私人轎車向苗栗聯大當鋪擔保抵押借款50萬元,事情爆發後,我就││ │ │ 將該轎車出售,以償還借款」、「(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 │ │ 有無提供相關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及││ │ │ 臺灣銀行等文件,或其他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取信於你?)李溢洋有提││ │ │ 供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受款人清單、存帳支票送件單及中央銀行國庫││ │ │ 專戶存款支票32張等文件藉以取信我」、「我分別於99年2月3日無摺││ │ │ 存款存入99萬9000元至『健祿企業有限公司』之元大銀行帳戶中,該││ │ │ 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99年2月5日無摺存款存入96萬元至『健││ │ │ 祿企業有限公司』之元大銀行帳戶中,該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 │ │ ;99年3月2日無摺存款存入5萬元至『連亦姍』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中,該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99年3月22日無摺存款存入48萬元││ │ │ 至『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該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 ││ │ │ ...李溢洋還曾多次持客票向我借款...初期客票能獲兌現,但││ │ │ 李溢洋仍持續向我持客票向我借款,之後李溢洋所提供之客票即無法││ │ │ 兌現,後來李溢洋無法提供支票,改開立本票向我借款」、「我有提││ │ │ 供『時尚音樂餐廳』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及臺灣企銀苗栗分行之2本空 ││ │ │ 白支票給李溢洋使用,當時我是將該2本空白支票給陳仁宏,李溢洋 ││ │ │ 有資金需求時,即要求陳仁宏開立我提供之支票,向其他人借款,支││ │ │ 票屆期時,起初李溢洋會將款項存入帳戶讓支票兌現,後來李溢洋會││ │ │ 通知陳仁宏需要多少資金讓支票兌現,再由我等籌資,但之後我等也││ │ │ 因無力支付而陸續跳票,但我未提供銀行帳戶供李溢洋使用」等語(││ │ │ 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第124至126頁背面)。 ││ │ │②證人彭賢淳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個人交││ │ │ 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是」、「(問:有否收受利││ │ │ 息或返還之本金?)沒有給本金,但是有給利息,利息也是拿去給外││ │ │ 面我借錢的人,這些錢並不是我自己的,這是我從外面跟親朋好友、││ │ │ 當舖、地下錢莊借的錢」、「(問:你與李溢洋往來過程中,他提示││ │ │ 給你的文件是否如同原判決所記載?)大部分都看過,有些是傳真到││ │ │ 葉德財家裡,有時是到他的招待所去看正本,印象中就是那些」、「││ │ │ (問:除李溢洋外,在場5 位女性被告有無何人為了交易與你接觸?││ │ │ )沒有。顏小棋會在旁邊敲邊鼓,而其他人有些幫忙送水果,有些人││ │ │ 幫忙遞茶水。連亦姍沒有,她是女主人的角色」、「(問:對於李溢││ │ │ 洋100年8月22日刑事陳報狀之意見是否如你於100年9月9日所提書狀 ││ │ │ ?)是」、「(問:以前於99年7月8日調查局、99年9月23日偵查中 ││ │ │ 所述實在否?)實在」、「(問:剛才你說顏小棋有在旁邊敲邊鼓,││ │ │ 是如何敲?)我去開會,她說她有跟李溢洋到行政院、財政部做清算││ │ │ 動作。說她的行程,常到中區的支付處,常常載大哥去開會,說行程││ │ │ 很緊湊。或是我打給李溢洋時,顏小棋會接電話,說大哥現在在開會││ │ │ 沒有空」、「(問:你剛才說其他小姐在旁邊遞茶水、文件,是指何││ │ │ 種文件?)就是偽造的有價證券、國庫支票」、「(問:是否每個小││ │ │ 姐都有拿這些資料?)遞文件就是假的支票或是債券,我不確定是誰││ │ │ 拿出來,但就是穿制服的小姐拿出來,不確定是何人,但是有2 位,││ │ │ 我到他們19樓很頻繁」、「(問:去開會時是否每次都有拿這些文件││ │ │ 給你看?)有時是單純去聚餐,有時才會拿出一些支票、完成的國庫││ │ │ 支票出來」、「(問:是否除了李溢洋之外的幾個小姐都有這樣做?││ │ │ )都有」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89至190頁)。 │├─┼───┼───────────────────────────────┤│15│楊雅裕│①證人楊雅裕於99年6月11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是經由葉子豪才認 ││ │ │ 識李溢洋,而葉子豪是從國中到高中都是同學,平時也是很好的朋友││ │ │ ,而葉子豪從前就會報我一些小投資,而我都會有些小賺,而葉德光││ │ │ 及葉德財2 兄弟於97年間因與葉子豪間有工作業務而認識後,亦與我││ │ │ 成為朋友,而在97年底葉子豪向我提到他因緣際會與葉德光及葉德財││ │ │ 2 兄弟一起認識了李溢洋先生,並提及他目前投入李溢洋先生所在進││ │ │ 行的國庫債券及股票的業務,且李溢洋因為有大腸癌的關係,所以李││ │ │ 溢洋要將他這些年來投入這個國庫債券轉換的這個心血結晶轉讓給他││ │ │ 最信任的朋友,葉子豪也告訴我說李溢洋和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 │ │ 3 人,因為這件業務而結拜成兄弟,並且稱李溢洋為大哥。葉子豪詢││ │ │ 問是否有意願投資,並將李溢洋介紹給我認識,之後李溢洋由顏小棋││ │ │ 開車送到葉子豪家,向我述敘其國庫債券轉換的相關業務多次,之後││ │ │ 再陸續透過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3 人拿國庫債券相關資料等影本││ │ │ 給我看,告訴我相關投資可獲得很大的利潤等訊息,並取得我的信任││ │ │ ,但因為我不懂股票及國庫債券,所以起初尚不敢投資,不過約於98││ │ │ 年初時,我下班去找葉子豪時,發現葉子豪經常為了要支付款項給李││ │ │ 溢洋而在軋三點半的支票,葉子豪才又邀我投資,並告訴我一定可以││ │ │ 得到很大的利潤,我才開始辦理信貸等方式籌得款項交給葉子豪轉交││ │ │ 李溢洋。連亦姍、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是李溢洋的員工,我││ │ │ 除曾於赴李溢洋位於臺中市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大衛道社區大樓』││ │ │ 辦公室看過之外,跟他們並沒有任何金錢借貸往來關係」、「葉子豪││ │ │ 之前告訴我,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都是會││ │ │ 計師或精算師,我並不知道他們如何協助李溢洋,及其等與李溢洋之││ │ │ 角色分工為何。另外,連亦姍是李溢洋尚未結婚的老婆」、「李溢洋││ │ │ 亦曾向我聲稱其係財政部官員...我到19樓招待所時,梁馨予曾在││ │ │ 我們詢問之下,告訴我們『精算師並不好考』,藉以取信我們...││ │ │ 他們這4 位李溢洋的員工也是刻意隱瞞他們的工作內容不讓我知道,││ │ │ 現在想起讓我覺得他們每個人都很可疑,真的是所謂的詐騙集團」、││ │ │ 「(問:李溢洋等人係如何詐騙你?有無提供相關臺灣集保結算所股││ │ │ 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及臺灣銀行等文件,或其他政府機││ │ │ 關證明文件取信於你?)葉子豪時常問我有沒有興趣投資,剛開始我││ │ │ 也存疑過他說的這個案子的真假,後來透過他長時間不斷的向我說明││ │ │ 這業務的來龍去脈及未來獲利,讓我誤信這個業務是真的存在而且有││ │ │ 在進行的,後來我也見到了李溢洋先生,聽他說明這個業務進行的進││ │ │ 度、狀況和願景,和葉子豪所說是一致的,而且讓我感覺李溢洋的為││ │ │ 人很誠懇又有金融的專業常識,李溢洋也在開會的時候提到由於這筆││ │ │ 債券要由他這邊轉換到葉德光、葉德財和葉子豪這邊,必須將葉德光││ │ │ 、葉德財和葉子豪分為賣家和買家(對作關係),而葉德光和葉德財││ │ │ 是賣家,葉子豪則是買家,3 個人會有對作的關係,李溢洋有時開會││ │ │ 時還會跟我們上課,上一些金融的相關常識,並且要我們開會的這些││ │ │ 人去考內部控制的證照,也買了相關的證照書本叫我們多看,並告訴││ │ │ 我們以後會有許多業務需要用到這些證照。然後我於在李溢洋在台中││ │ │ 市進化北路19樓的招待所及葉子豪三義的住處開會時看過了這些國庫││ │ │ 支票和財政部支付處的文件正本和影本,當我看到了國庫支票正本時││ │ │ 就誤認是真的支票,因為支票的紙張、細緻度還有裝訂方式讓我感覺││ │ │ 就是真的,而且支票上面都有葉德光、葉德財和葉子豪的簽名和印鑑││ │ │ 章,所以我就更深信這個案子是真的,而當時在場的人有我、葉德光││ │ │ 、葉德財、葉子豪、葉德宏、陳仁宏、胡桂花、林洪鈞以及彭賢淳等││ │ │ 人,李溢洋都會拿國庫支票或是支付處的文件給我們這幾位傳閱,而││ │ │ 且每次看完都要回收不能外流,然後葉子豪在去年陸陸續續找我投資││ │ │ 這件案子,我也是陸陸續續投資進去很多的金錢,而我在98年10月左││ │ │ 右,葉子豪就告訴我說這個業務快要完成了,叫我可以離職來他這裡││ │ │ 當他的助理,於是我就在98年12月15日從聯華電子離職來當他的助理││ │ │ ,平時就會幫他跑銀行轉帳、匯款或是拿退票到銀行退補,而葉德光││ │ │ 及葉德財也會叫我從苗栗拿支票到台中給李溢洋的員工(顏小棋、蔡││ │ │ 慧君或梁馨予),或是叫我從台中拿支票到苗栗或三義,所以我才一││ │ │ 直誤任李溢洋等人真的有在從事國庫債卷轉換」、「(問:你遭李溢││ │ │ 洋詐騙期間,支付相關款項之詳情為何?)李溢洋及葉子豪等人從98││ │ │ 年1月19日先是叫我用信用貸款來投資了81萬元,加上自己的存款及 ││ │ │ 賣股票款項20萬元共101萬元投資。後來在5月時又叫我把自己的中國││ │ │ 信託信用卡借20萬元出來投資,6月時也叫我去葉德光在頭份所開設 ││ │ │ 的全植愛經典美容館用花旗信用卡刷了21萬元來投資,6月時我再賣 ││ │ │ 股票投資40萬元,以及當時聯電獎金5萬元也投資下去了,就連保單 ││ │ │ 也於10月時去貸款67萬元,我的房子的部分,也是他們建議我向葉子││ │ │ 豪認識的代書湛玉詠設定540萬(實際匯款到我的戶頭只有398萬5200││ │ │ 元)...。另外李溢洋及葉子豪等人甚至叫我向我女朋友郭雅惠及││ │ │ 其爸爸借錢來投資,李溢洋及葉子豪等人於98年6月18日向我女朋友 ││ │ │ 以現金借貸70萬元,當場開立一張支票,金額為80萬兌現期限為98年││ │ │ 7月19日的支票給我女朋友郭雅惠,可是在7月份時李溢洋及葉子豪等││ │ │ 人告訴我還不能兌現,也先不要存到銀行,爾後7到11月期間,葉子 ││ │ │ 豪每個月都會給付利息給我女朋友,但是到了12月後就沒再給了,而││ │ │ 且在99年2月24日時李溢洋及葉子豪等人叫我再向我女朋友調錢,當 ││ │ │ 天葉子豪、葉德才來到我家,當時我女朋友質疑所謂的業務有沒有一││ │ │ 個正確的完成日期,葉子豪和葉德財告訴我女朋友,只要在補足這筆││ │ │ 會計師的簽證費220萬元後這項業務就圓滿達成了,請我的女朋友務 ││ │ │ 必在最後的關頭幫忙,而我女朋友基於協助我的立場,立即向他的爸││ │ │ 爸調了220萬元匯入黃國隆的帳戶」、「(問:你如何支付相關款項 ││ │ │ 給李溢洋等人?可否提供相關資料以茲佐證?)李溢洋等人向我詐騙││ │ │ 相關款項,其中由我支付的644萬元部分,我都是匯款到葉子豪設於 ││ │ │ 渣打銀行三義分行的帳戶;至於我女朋友支付的298萬元部分,現金 ││ │ │ 70萬元是葉子豪到我女朋友位於台中市進化北路家中拿取的,另外的││ │ │ 228萬元則是我女朋友匯款到黃國隆設於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之帳 ││ │ │ 戶」、「(問:你支付相關款項給李溢洋等人時,其等有無交付任何││ │ │ 支票或本票供你收取?提供該等票據之理由為何?該等票據有無兌現││ │ │ ?)有的,李溢洋等人向我詐騙前述款項時,陸續交付3張葉子豪支 ││ │ │ 票給我,金額分別105萬元150萬元80萬元,另如前述,葉子豪曾開立││ │ │ 300萬元本票給我女朋友;提供該等票據之理由,是要我們安心相信 ││ │ │ 一定會取得投資的報酬,但是該等票據迄今都尚無兌現,因為起初葉││ │ │ 子豪以投資馬上就可以回收為由,告訴我們不要軋進去,但現在則不││ │ │ 必軋了,因為葉子豪的支票已經跳票一大堆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 │ │ 第12863號卷二第138至140頁、第142至143頁)。 ││ │ │②證人楊雅裕於99年9月24日偵查中證稱「(問:你於99年6月11日在臺││ │ │ 中市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有看過筆錄才簽名」、「││ │ │ (問:李溢洋告訴你們上開虛偽投資之內容時,顏小棋、連亦姍,黃││ │ │ 鈺真、蔡慧君、梁馨予等人是否亦在場?)是,他們應該也會聽到,││ │ │ 雖然我們是在客廳討論,他們這些員工會在廚房,有時他們會進進出││ │ │ 出客廳,我們的聲音也很大,所以應該會聽到」、「(問:你們到李││ │ │ 溢洋的住處時,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黃鈺真、蔡慧君、梁馨予││ │ │ 等人是否有分發何資料予你們過目)都是由顏小棋將資料拿給李溢洋││ │ │ ,再由李溢洋拿給我們過目,或者由李溢洋直接拿給我們看」、「(││ │ │ 問:李溢洋有無介紹連亦姍給你們認識?)有,他說連亦姍是他老婆││ │ │ 」、「(問:李溢洋跟你們講這些虛偽投資方案時,連亦姍是否有在││ │ │ 場聽到?)連亦姍不見得每次都在場,可是我們到10或19樓時,有時││ │ │ 跟李溢洋討論時,連亦姍也會進進出出,所以應該也聽得到」、「李││ │ │ 溢洋跟我們說,他底下的員工具有精算師及會計師資格」等語(見99││ │ │ 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八第20至22頁)。 ││ │ │③證人楊雅裕於99年12月22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你與葉德光、葉││ │ │ 德財、葉子豪到李溢洋住處商討事情時,連亦姍、蔡慧君是否有在場││ │ │ ?)她們都時會在,李溢洋介紹連亦姍是他的內人」、「她們是會拿││ │ │ 水果、倒茶,我們與李溢洋的談話內容她們應該聽得到」、「(問:││ │ │ 你後來為何會擔任葉子豪的助理?)葉子豪說0214專案業務快結束了││ │ │ ,叫我辭掉工作來幫他,我才會去當他的助理」、「(問:你擔任助││ │ │ 理期間有無跟李溢洋、蔡慧君、連亦姍接觸?)有,有時候蔡慧君、││ │ │ 顏小棋、梁馨予他們會拿退票的支票給我,我也會拿葉子豪他們交代││ │ │ 的空白支票給她們3 人」、「(問:99年1月份時你們有去晟泰當舖 ││ │ │ 徐先生借600萬元,是由何人背書?)我們有去,葉子豪、葉德財、 ││ │ │ 葉德光、蔡慧君、李溢洋、顏小棋、梁馨予、彭賢淳和我都有背書,││ │ │ 黃鈺真有無背書我忘了」、「(問:在什麼地點背書?)在李溢洋 ││ │ │ 19樓的住處」、「(問:當時是如何借這600萬元?)那時李溢洋是 ││ │ │ 說業務款,蔡慧君他們都在現場也有聽到,就是當場背書,還印身分││ │ │ 證」、「(問:你一共被騙多少錢?)我計算是947萬元,連我與我 ││ │ │ 女友郭雅惠的在內」、「(問:李溢洋有無支付利息?)沒有」、「││ │ │ (問:連亦姍也會拿水果或倒茶嗎?)不會,如果她出現的話,她的││ │ │ 身分就像女主人的身分,她比較少出現,如果有出現就是在李溢洋聚││ │ │ 餐的場合」、「(你們在聚餐時會討論0214專案業務嗎?)會」、「││ │ │ (問:你偵查中曾說你曾聽聞梁馨予回答說精算師不好考的話,有無││ │ │ 此事?)有,我有聽到」、「(問:你到被告住處或招待所時,談論││ │ │ 投資事宜時,連亦姍是否也有在場?)連亦姍都走來走去,到19樓聚││ │ │ 餐時,她也是走來走去招待」、「(問:你在第1 次匯款之前就已經││ │ │ 知道李溢洋在做什麼業務了嗎?)我知道,葉子豪跟我說他在投資李││ │ │ 溢洋的0214專案業務,叫我也來投資」、「李溢洋有給我看過上開提││ │ │ 示的文書,但李溢洋說這些文書我都不能留存,就只有給我看一下而││ │ │ 已他就收走了...李溢洋說這些文書是可以證明他的0214專案還在││ │ │ 進行中」、「(問:你所稱被詐騙的947萬元,李溢洋是否有償還? ││ │ │ )完全沒有」、「(問:有一位自殺的葉姓農夫是何人?)是葉子豪││ │ │ 的父親葉騰雲」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7至120頁)。 ││ │ │④證人楊雅裕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個人交││ │ │ 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是」、「(問:有否收受利││ │ │ 息或返還之本金?)沒有」、「(問:李溢洋給你看的資料,是否如││ │ │ 同原判決所記載?)是」、「(問:其餘5 位女性被告,是否曾經為││ │ │ 了錢的事情跟你有接觸?)有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就是拿支票││ │ │ 或是現金,或是我拿去給她們」、「(問:連亦姍有無跟你有任何接││ │ │ 觸?)只有聚會的時候偶而看到她,她就是以女主人的身分出來」、││ │ │ 「(問:黃鈺真有無跟你接觸過?)也是會,就是聚會的時候,有在││ │ │ 李溢洋他那邊談案件的時候,她有時會在旁邊拿東西給我們,拿水果││ │ │ 或是倒茶,站在沒有很遠的地方」、「(問:對於李溢洋100年8月22││ │ │ 日刑事陳報狀之意見,是否如你於100年9月13日所提書狀?)是」、││ │ │ 「(問:以前於99年6月11日調查局、99年9月24日偵查中及原審99年││ │ │ 12月22日審理時所述實在否?)有,實在」、「(問:在聚會當中,││ │ │ 你們有無談到投資的事情或進度?)會,都會談到,吃完飯後才開始││ │ │ 談,沒有邊吃邊談」、「(問:談的時候她們幾位有無在場?)有在││ │ │ 旁邊走來走去」、「(問:她們有無聽到你們的談論內容?)應該有││ │ │ 聽到,講話都很大聲」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98至199頁)。 │├─┼───┼───────────────────────────────┤│16│林洪鈞│①證人林洪鈞於99年5月7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李溢洋、葉德光、葉德││ │ │ 財等人於97年底告訴我『證券名稱:94央債甲六』於台灣集中保管結││ │ │ 算所『行政院九十四年度開發基金第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七號專案││ │ │ 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 次級系統業務執行』共││ │ │ 有827筆總計9億7387萬4000股票,是撥在葉德光、葉德財兄弟名下,││ │ │ 若核撥下來,可以由渠兄弟來操作,投資範圍觸及股票、房地產,預││ │ │ 估獲利可以超過新台幣200多億元,但因為核撥前不斷需要資金挹注 ││ │ │ ,所以要我投資,並答應若成功核撥前述股票後,我可以全權負責苗││ │ │ 栗地區的房地產投資,我因此交付1億多元給李溢洋、葉德光、葉德 ││ │ │ 財等人」、「(問:你如何支付前述1億多元?)我是以現金存入葉 ││ │ │ 德光設於合作金庫苗栗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及李溢洋女友連亦 ││ │ │ 姍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以我與我母親林詹長娘名下不 ││ │ │ 動產貸款再匯給葉德光,最後我還向地下錢莊借了1千萬元直接匯給 ││ │ │ 李溢洋的乾兒子黃國隆合作金庫進化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 ││ │ │ 「(問:李溢洋是否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取信於你?)李溢洋98年11││ │ │ 月12日提出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帳號第265789號支票第BD892295金額││ │ │ 280億704萬5000元給我看過...李溢洋也在99年1月份為取信於相 ││ │ │ 關投資人,又提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的停券申請書給我們看」、 ││ │ │ 「(問:李溢洋等人是用哪些名義要求你支付款項給他們的?)一開││ │ │ 始是用要我提供資金給他們操作,後來又以要繳交印花稅、保證金才││ │ │ 能夠獲得相關股票核撥承作,一直要我交付款項給他們,我因已經交││ │ │ 付了大筆金額給他們,怕無法回收才一直交錢給他們,另外李溢洋等││ │ │ 人也說因為有先挪用相干獲利金額必須回補,所以我才支付金錢給他││ │ │ 們」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20至21頁)。 ││ │ │②證人林洪鈞於99年5月27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98年初,經葉德光介 ││ │ │ 紹認識李溢洋,並開始投資其等所謂的『行政院94年度開發基金第 ││ │ │ 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七號專案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 │ │ 交割6.1次級系統業務執行』(下稱:0214專案),並給付1億餘元的││ │ │ 投資款」、「(問:李溢洋等人邀集你投資0214專案,有無允諾你任││ │ │ 何報酬?)有的,當時李溢洋、葉德光、葉德財等人告訴我,若0214││ │ │ 專案順利完成並核撥款項下來,我就可以拿到挹注金額(也就是投資││ │ │ 金額)的1倍報酬,另外也會挹注我在苗栗地區房地產的投資,讓我 ││ │ │ 得以在苗栗地區呼風喚雨,我才進而投入鉅額款項...98年初我剛││ │ │ 投資時,葉德光胞弟葉德財曾向我表示,他曾和李溢洋前往財政部臺││ │ │ 北區支付處中區辦公室,去找過第二科科長徐世虎(綽號虎哥),另││ │ │ 外他也曾在外面與徐世虎碰過面,另表示徐世虎也曾到過李溢洋位於││ │ │ 臺中市進化路大衛道社區的辦公室與李溢洋碰面,並有投資0214專案││ │ │ 。葉德財向我聲稱這些狀況,葉德光、葉子豪也都在場;另外葉德光││ │ │ 、葉德財及葉子豪等人也曾起在我面前提起他們與徐世虎見過面..││ │ │ .有一次我在葉德財的家裡,碰巧李溢洋與葉德光聯繫,當時葉德光││ │ │ 將電話轉為擴音,電話中只聽到李溢洋與二姊聯繫表示,若不讓0214││ │ │ 專案業務通過,他將與二姊同歸於盡...投資期間,某一次在葉子││ │ │ 豪位於苗栗縣三義鄉的家裡,當時有李溢洋、葉德光、葉德財、葉子││ │ │ 豪、楊雅裕、陳仁宏及顏小棋等人都在場,期間,我詢問葉德光有關││ │ │ 李溢洋所提出的文件上有關各家銀行的大小印鑑章之真偽有無求證過││ │ │ ,葉德光答稱他確實都有求證過,且李溢洋也曾帶他到一些銀行見過││ │ │ 裡面重要的人物洽談有關0214專案業務...因0214專案業務並未如││ │ │ 期順利完成,李溢洋等人只是一再拖延並要求我挹注大量資金,因此││ │ │ 99年2月23日,我就持胡桂花提供及自葉德光家裡影印的臺灣集中保 ││ │ │ 管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相關文件影本,分赴中央銀││ │ │ 行國庫局及支付處進行查證...李溢洋就來電指責我,並表示這是││ │ │ 內線交易,我這樣的查證行為會害到許多為我們辦事的公務員,另聲││ │ │ 稱,若業務因而無法順利完成,一定要找我算帳。之後,李溢洋就召││ │ │ 集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楊雅裕、陳仁宏及彭賢淳等人到葉子豪││ │ │ 家裡聚會,當時顏小棋也在場。李溢洋當場對在場的人表示,這個『││ │ │ 黃德平』對我亂講話,為了安撫投資人,即當場表示要開立同投資額││ │ │ 的本票給我,並請律師進行公證,但事後李溢洋也沒有給我任何本票││ │ │ 」、「(問:你總共遭李溢洋、葉德光、葉德財等人詐騙多少金額?││ │ │ 係如何交付該等款項?)我總共遭李溢洋、葉德光、葉德財等人詐騙││ │ │ 1億1196萬4022元,其中匯款部分有5465萬237元,除98年12月15、16││ │ │ 日,依葉德光指示分別匯入100萬元及10萬元到連亦珊的帳戶外,其 ││ │ │ 餘款項都是匯到葉德光在合作金庫苗栗分行的帳戶中(帳號:018076││ │ │ 0000000);外幣變現後直接交付給葉德光的部分有32萬6050元,以 ││ │ │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路的田地向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銀行抵押貸款的部││ │ │ 分有1000萬5614元(本金985萬元加上利息),以新竹市的店面向新 ││ │ │ 竹市農會抵押貸款1023萬7974元(即1000萬元本金加利息),以苗栗││ │ │ 市府前路店面向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抵押貸款1474萬4147元(即1440││ │ │ 萬元本金加利息),以苗栗市恭敬段土地向黃明和抵押借款1100萬元││ │ │ (借款1000萬元加上6分利),另外前述李溢洋向我購買日進大樓辦 ││ │ │ 公處所部分,後來所開立的10張支票共計1000萬元,因未兌現,所以││ │ │ 也都轉為0214專案的投資款。另外,販售苗栗市玉清路的房子100萬 ││ │ │ 元,也是交給葉德光收取。該等款項,除我在98年12月15、16日,依││ │ │ 葉德光指示分別匯入100萬元及10萬元到連亦珊的帳戶外,其餘款項 ││ │ │ 均交由葉德光收取」、「(問:你陸續支付1億1196萬4022 元投資款││ │ │ ,李溢洋等人有無提供任何憑證給你收取以做為投資依據?)有的,││ │ │ 事後葉德光、葉德財等人會開立葉德光在渣打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戶││ │ │ 及葉德財在大湖農會帳戶的支票給我,該等支票有的是我投資款的同││ │ │ 額支票,有的是投資款1倍的支票,後來葉德光、葉德財的支票都遭 ││ │ │ 跳票,葉德光就在99年2月4日開立兩張各為4400萬元、1億614萬3782││ │ │ 元,總計1億5014萬3782元,以擔保我的投資款。另外李溢洋也曾98 ││ │ │ 年9月23日開立5000萬元的本票給我,以擔保我的投資款,但這些本 ││ │ │ 票迄今都無法兌現」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46至150頁││ │ │ 背面)。 ││ │ │③證人林洪鈞於100年9月13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我現場看到的是││ │ │ 0214支票上面有葉德財抬頭的名字,應該就是國庫支票,詳細金額不││ │ │ 是個位數的億,我看到好像是幾十億元,還是上百億元的金額,因為││ │ │ 這個資料不讓人去列印或帶走,所以我只是看到,沒有繼續追蹤,直││ │ │ 到一段時間之後,葉德光在苗栗類似葉德財事務所,我才看到那一張││ │ │ ,我偷偷拿去影印,在苗栗受害者圈子裡面,我是第一個跑去臺北支││ │ │ 付處旁邊的國庫署,我把影印的支票拿去問,他說這不是他們的,他││ │ │ 說不會用這種印章,他甚至拿出歷年來開出的支票給我看,我那時候││ │ │ 想慘了,回來之後我本來按耐住性子,不想太快告訴葉德光,後來不││ │ │ 得不告訴他時,他可能受害太深,他回報給李溢洋知道,李溢洋給我││ │ │ 電話,他話中語帶威脅說『你怎麼搞這種事情,你不知這會影響到裡││ │ │ 面的人內線交易會被記過嗎?你會影響到我所有的投資人,他們的金││ │ │ 額回不來怎麼辦?』他要我負責」、「我從98年初經葉德光認識李溢││ │ │ 洋,陸陸續續匯進去,我既有現金用完之外,葉德光也有說他媽媽為││ │ │ 了這個案子也賣掉了股票,那時候我想他媽媽也賣掉了,希望我這邊││ │ │ 也幫忙,我也把我這邊的股票,包括我媽媽和我名下的股票賣掉交給││ │ │ 葉德光轉過去,後來牽扯到一些不動產」、「(問:原判決認定你匯││ │ │ 了總共8415萬0870元,該金額是否正確?)是,我當初在調查站報的││ │ │ 全部匯款資料是1億多元,後來是8000多萬元」、「(問:除了葉德 ││ │ │ 光介紹李溢洋跟你認識之外,在匯錢過程中,你有無跟其他5 位被告││ │ │ 有接觸過?)其他的小姐,因為我去的比較少,有時候去臺中辦事處││ │ │ 時,偶爾去會看到幾位,比較常看到開車的秘書顏小棋,其他的都偶││ │ │ 爾有看到」、「(問:除了連亦姍沒看過之外,你看到其他小姐的穿││ │ │ 著是否為家居服?)都是標準的制服」、「(問:什麼型態的制服?││ │ │ )裡面是白色襯衫,外面像銀行員有點鐵灰色的外衣跟裙子,穿的滿││ │ │ 正式的,都是短筒黑色的鞋子」、「(問:李溢洋有無幫你介紹她們││ │ │ 是做何事情?)他說她們全部都是精算師」、「(問:介紹她們是精││ │ │ 算師時,她們幾位在場的小姐有無否認?)就是笑一笑而已,沒有做││ │ │ 任何否認的動作」、「(問:你在支付這麼多錢之後,過程中李溢洋││ │ │ 有無給你利息或返還過你任何本金?)都沒有」、「(問:你是否有││ │ │ 收到我們寄給你的李溢洋的陳報狀?)有」、「(問:上面寫的金額││ │ │ 對嗎?)他現在為了推託責任,我不知道他怎麼寫出16億多元...││ │ │ 有一次碰到一個狀況,他跟臺中一家滿大的地下錢莊借一筆錢,一直││ │ │ 答應要還,然後還不出來,大家湊不出來時,甚至有些人已經在變賣││ │ │ 黃金要來支援他,他說『你們兄弟姊妹湊不出來沒關係,我就直接要││ │ │ 當鋪面對那些人了,可能會被他們扣留怎麼樣,以後這個案子我已經││ │ │ 有交代顏小棋或誰,由她繼續去跑中區支付處』,那時候葉子豪、葉││ │ │ 德財都在現場都有聽到,後來他們一票人為了他們的大哥李溢洋,全││ │ │ 部到那個當鋪給錢莊數落之類的,我印象還歷歷在目,事情到這樣的││ │ │ 過程,他竟然還能在那個地方戲演的那麼真」、「(問:99年5月7日││ │ │ 你在苗栗縣調站,另外在99年5月27日在臺中市調站,分別做過兩次 ││ │ │ 筆錄,這筆錄當時是否有照你的意思記載?內容是否正確?)都有照││ │ │ 我的意思記載,當初陳述的內容都正確」、「(問:李溢洋跟你介紹││ │ │ 這幾位女生是精算師,你相信嗎?)我相信,又透過現場的葉德光、││ │ │ 葉德財,那麼多人又穿著制服坐在那邊,他這樣介紹時,我相信」等││ │ │ 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三第286頁背面至289頁背面、第290頁背面)。 │├─┼───┼───────────────────────────────┤│17│胡桂花│①證人胡桂花於99年4月19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你是否參與李 ││ │ │ 溢洋招攬之投資行為?)我投資現金2700萬元,另質押一張合作金庫││ │ │ 北苗栗分行支票1800萬元,再設定2張本票給黃明和,金額分別為 ││ │ │ 1000萬、200萬元」、「(問:李溢洋告訴你投資的標的為何?)李 ││ │ │ 溢洋一開始告訴我,係投資國庫債券,當時國庫債券已進入結清階段││ │ │ ,他自己已經投資20幾億,因清算的簽證費用不足,需另由投資者自││ │ │ 行支付簽證費用,李溢洋又告訴我,該投資獲利甚豐,所以我不疑有││ │ │ 他,參加投資」、「(問:既然係投資行為,何以要提供空白支票作││ │ │ 質押?)李溢洋告訴我們,因為每天要清算,其價差要補足,而我手││ │ │ 邊已沒有現金可支用,李溢洋要求我提供空白支票,李溢洋將我提供││ │ │ 擔保的空白支票交給何人我不知道」、「(問:李溢洋招攬你們投資││ │ │ ,要你將投資款匯入那些帳戶?)匯到李溢洋指定的帳戶,有黃國隆││ │ │ 合作金庫西屯分行、吳雪雲臺灣銀行」、「(問:李溢洋使用之詐財││ │ │ 工具有那些?)他有印製『付款憑單』作為取信投資者的工具」等語││ │ │ (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66至67頁)。 ││ │ │②證人胡桂花於99年5月24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98年2月18日,葉德光││ │ │ 聲稱正在做一筆投資,並將手機內存檔之財政部北區支付處支受款人││ │ │ 清單受款人有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上面有他們3 人之簽名及││ │ │ 印鑑章,金額1000億餘元,表明讓我投資暗股200萬元,我看他講得 ││ │ │ 信誓旦旦,且說他己經運作很長的時間,已接近完成階段,便於當天││ │ │ 匯入他指定合作金庫戶名:『伍冠工程有限公司』之帳戶(帳號: ││ │ │ 0000000000000),他同時交付由他本人簽發伍冠工程有限公司(並 ││ │ │ 由他本人背書)98年3月18日到期,金額200萬元之支票給我,以保障││ │ │ 我的權益,但支票兌付日前他稱因本項投資業務非常複雜困難,尚未││ │ │ 完成,要我先向銀行抽回該張支票...之後,他經常到我辦公室讓││ │ │ 我看他手機內存檔或影印之相關國庫支付文件,表明一切進度都在他││ │ │ 的掌握之中,並透露他自己及家人除了把身上所有的現金投入也將不││ │ │ 動產向銀行抵押借款、保單借款,他的親朋好友也募集很多資金,林││ │ │ 洪鈞(我們共同的朋友)己投入數仟萬元,還讓我看葉德財財政部的││ │ │ 識別證,說明葉德財確實親自參與本項業務之運作,他偶爾也會穿著││ │ │ 繡有他姓名第一個英文字母的制服進出我的辦公室,稱要去中心開業││ │ │ 務會議,漸漸讓我徹底相信這個投資案是真實的。98年8月間,葉德 ││ │ │ 光拿了一張受款人為他本人,票面金額數10億元,到期日為98年09月││ │ │ 04日之國庫專戶存款支票正本及印花稅繳款書影本,表示業務己完成││ │ │ ,並稱若要如期兌領該張支票之金額,需繳納全部印花稅的金額(票││ │ │ 面金額之千分之一),希望我能繼續參與投資,並稱我的投資報酬比││ │ │ 照林洪鈞(總投資金額之一倍),於是我又開始投入資金,每次都是││ │ │ 由葉德光指示當天需轉入金額及指定轉入帳戶內(黃國隆、伍冠工程││ │ │ 有限公司),葉德光也陸陸續續交予我發票人為葉德光、伍冠企業有││ │ │ 限公司及黃國隆之支票做為擔保」、「98年10月初我提出了疑問..││ │ │ .葉德光無法清楚解釋原因,且說這個業務由一位德高望重、理財非││ │ │ 常專業的大哥(即李溢洋)主導,事後葉德光便安排李溢洋於98年10││ │ │ 月8日16時許到我位於苗栗市○○里○○路000號之辦公室與我碰面,││ │ │ 當時到場的有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 │ │ 6人,他們都穿著制服,且李溢洋佯稱自己為精算師,另外向我聲稱 ││ │ │ 顏小棋、蔡慧君為李溢洋旗下之會計師,並拿出一疊厚厚的財政部臺││ │ │ 北區支付處憑證正本及清算書等有價證券,並表示這些是他和葉德光││ │ │ 、葉德財及葉子豪等4人共同投資之中央公債、國庫債券等有價憑證 ││ │ │ ,並表示該『0214清算業務』將於98年11月15日就會全部完成,投資││ │ │ 人即能獲得投入價金的1倍之報酬,但因該業務牽涉到內線交易、套 ││ │ │ 利及轉讓等複雜過程,所以李溢洋等人要我在此之前一定要保密,以││ │ │ 免破壞整個業務進行;而李溢洋又向我表示為使清算及轉讓的過程合││ │ │ 法化,所以他有聘任會計師進行簽證,因此在清算完成之前,要支付││ │ │ 會計師簽證費,再者,進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債券清算過程中,也要補││ │ │ 足業務清算差額金,也就是說,當時李溢洋向我聲稱在『0214清算業││ │ │ 務』完成前,投資人必須協助支付會計師簽證費及業務清算差額金,││ │ │ 而該等費用即是我的投資款。李溢洋、葉德光、葉子豪及葉德財等人││ │ │ 向我保證這個業務是真實的,並請我在最後關頭投資資金,讓該『 ││ │ │ 0214清算業務』得在98年11月15日順利完成,並能獲得投入資金1倍 ││ │ │ 的報酬。但事後並無如李溢洋等人所言於98年11月15日順利完成『 ││ │ │ 0214清算業務』,李溢洋等人用不同理由及說詞表示業務的延宕的原││ │ │ 因,且一再要求我不斷提供會計師簽證費用及業務清算差額金,當時││ │ │ 在相信李溢洋等人的說詞下,一再應李溢洋或葉德光之要求,於要求││ │ │ 當天將要補足之業務清算差額金匯入李溢洋等人所指定之帳戶(即黃││ │ │ 國隆、連亦姍、葉德光、吳雪雲、葉子豪、采應國際美容有限公司等││ │ │ 名下帳戶),事後匯款到位之確認均是顏小棋與我連繫。在我投資的││ │ │ 過程中,葉德光並數次通知我、陳仁宏及林洪鈞至李溢洋位於臺中市││ │ │ 進化北路的大衛道社區大樓19樓開會,而楊雅裕、彭賢淳等其他被害││ │ │ 人也會到場參與開會,聆聽由李溢洋主持之『0214清算業務』進度報││ │ │ 告,而葉德光、葉德光、葉子豪、顏小棋、梁馨予、蔡慧君均會在現││ │ │ 場參與」、「98年2月起我剛開始投資時,葉德光告訴我在『0214清 ││ │ │ 算業務』順利完成後,他們的業務可以獲得1388億元的款項,且會給││ │ │ 我投資款1倍之報酬,後來,在98年10月間,李溢洋亦如此向我聲稱 ││ │ │ ,但因該業務並未如其順利完成清算,且我一再配合李溢洋、葉德光││ │ │ 等人匯入其等所聲稱會計師簽證費用及業務清算差額金,所以李溢洋││ │ │ 在99年2月以後允諾我在整個業務清算完成後,就承諾分給我30億元 ││ │ │ 做為報酬」、「(問:你投資李溢洋等人所聲稱之清算中央公債、國││ │ │ 庫債券業務,資金支出之詳情為何?)自開始投資至李溢洋失蹤日前││ │ │ ,我投資了㈠現金2700多萬元。㈡分別於99年1月4日及99年1月26日 ││ │ │ 陸續提供3件不動產抵押給苗栗頭份地下錢莊黃明和,另外,我在黃 ││ │ │ 明和位於苗栗縣頭份鎮○○里00鄰○○路00巷0弄0號的住處,分別於││ │ │ 99年1月4日及99年1月26日應黃明和之要求下,各簽發1000萬元本票 ││ │ │ (該本票由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李溢洋、陳仁宏及我本人共同││ │ │ 簽發)及300萬元本票(該本票由葉德光及我本人簽發),葉德光並 ││ │ │ 另開立他個人支票給黃明和,實際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均由葉德光、││ │ │ 葉德財、葉子豪及李溢洋向黃明和洽談。㈢葉德光要求我開立2張我 ││ │ │ 個人名義之支票(分別為:支票號碼JA0000000,支票到期日為99年1││ │ │ 月15日,金額106萬1,700元;支票號碼:JA0000000,支票到期日99 ││ │ │ 年2月10日金額51萬元),並交付予黃明和。㈣李溢洋佯稱需要法人 ││ │ │ 所開立之空白支票,以提供給中央銀行做為『0214清算業務』保證擔││ │ │ 保品,所以我就提供益育企業有限公司13張空白支票供其使用,但事││ │ │ 後才知道該等票據均由李溢洋做為招攬其他投資人挹注資金時,提供││ │ │ 與該等投資人投資時之付款擔保。其中,1張支票(支票號碼:JA010││ │ │ 8550,到期日99年3月26日,票面金額1,800萬元)在臺南林昆正手中││ │ │ ,林昆正並將該支票向銀行提示兌現,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便通知我││ │ │ ,我即詢問李溢洋及葉德光,他們說林昆正是前一個業務參加人,因││ │ │ 林昆正不滿業務不繼續辦理清算過程,改由辦理註銷結清,故林昆正││ │ │ 便自行填上兌付日期及支票金額,並向銀行提示兌付,李溢洋向我聲││ │ │ 稱林昆正此行為是違法的,但究竟實情為何我不清楚。然而林昆正已││ │ │ 於99年5月7日發存證信函予益育企業有限公司,我即以益育企業有限││ │ │ 公司之名義於99年5月10日回覆存證信函予林昆正」、「我記得在99 ││ │ │ 年2月10日星期三13時30分,李溢洋打電話向我表示,當天就會順利 ││ │ │ 完成『0214清算業務』,但是以『益育企業有限公司』名義開立270 ││ │ │ 萬元之支票做為業務擔保品必須要兌現給付,否則整個清算過程就會││ │ │ 前功盡棄,所以要求我立即將120萬元匯入『益育企業有限公司』合 ││ │ │ 作金庫北苗栗分行之甲存帳戶,另外150萬元則由李溢洋負責處理, ││ │ │ 所以我立即借得該筆款項,顏小棋於15時與我聯絡,表示蔡慧君已經││ │ │ 持150萬元現金至合作金庫進化分行準備辦理存款,但顏小棋聲稱合 ││ │ │ 作金庫進化分行有許多人在辦理銀行業務,等到匯入甲存帳戶時可能││ │ │ 已過3點半,所以希望我就打電話照會合作金庫的經理詢問是否有蔡 ││ │ │ 小姐辦理業務,但該行經理向我表示找不到該名蔡小姐,但事後才知││ │ │ 道蔡慧君是將其中140萬元誤存到李溢洋名下的甲存帳戶中,後來, ││ │ │ 經我與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協調,將該筆款項想辦法轉匯到『益育企││ │ │ 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之甲存帳戶,但處理好時已是16時││ │ │ 30分,所以顏小棋就在電話中向我哭訴,蔡慧君此次失誤會害李溢洋││ │ │ 無法順利完成『0214清算業務』,蔡慧君一定會被李溢洋責罵,之後││ │ │ 李溢洋更親自打電話來,以盛怒的口氣責問我為何錢未如期匯入,並││ │ │ 掛斷我的電話;顏小棋之後又打電話向我表示負責到財政部臺北區支││ │ │ 付處辦理業務的阿杰(林俊杰)和阿達(詳細名字我不清楚)誤以為││ │ │ 『0214清算業務』已完成,跑去臺灣銀行找李溢洋,而李溢洋因『021││ │ │ 4清算業務』未完成在盛怒下以柺杖毆打阿杰和阿達,阿杰和阿達開 ││ │ │ 車逃離等狀況;在99年4月14日李溢洋失蹤時,我詢問顏小棋是否有 ││ │ │ 聯絡阿杰和阿達,瞭解事後李溢洋是否有和阿杰和阿達聯絡,但顏小││ │ │ 棋竟向我表示他打電話聯絡不到阿杰和阿達,也從未曾與阿杰和阿達││ │ │ 見過面,因此我認為顏小棋和蔡慧君根本就是此詐騙騙局的共犯,並││ │ │ 配合李溢洋演出這詐騙戲碼」、「李溢洋聲稱我很支持他的業務,所││ │ │ 以清算完成後,允諾給我30億元的報酬,但事後才知道這些都是他詐││ │ │ 騙我的手法」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18頁背面至121頁││ │ │ 背面、第122頁背面)。 ││ │ │③證人胡桂花於99年9月21日偵查中證稱「(問:你於99年4月19日在彰││ │ │ 化縣調查站及99年5月24日在臺中市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 ││ │ │ 實在」、「(問:是否係因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人,才認識││ │ │ 李溢洋並遭詐騙?)是」、「(問:葉德光當時有無告訴你背後的主││ │ │ 導者是李溢洋?)他一開始告訴我,有一個很厲害的會計師主導,但││ │ │ 沒說名字」、「(問:98年10月8日葉德光帶李溢洋等人過去時,李 ││ │ │ 溢洋是否有介紹他自己具有精算師的資格?)有」、「(問:你們去││ │ │ 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開會時,顏小棋與蔡慧君是否也會在 ││ │ │ 場?)是」、「(問:顏小棋、蔡慧君做什麼工作?)他們主要是作││ │ │ 招待工作,包括端茶水、切水果」、「(問:有關於李溢洋在說明本││ │ │ 案的投資內容,顏小棋與蔡慧君在做什麼?)他們有協助發資料」、││ │ │ 「(問:李溢洋拿偽造的相關文件給你們看時,這些文件都是何人拿││ │ │ 給你們?)正本部分都是由李溢洋拿給我們傳閱後收回」等語(見99││ │ │ 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49、51至53頁)。 ││ │ │④證人胡桂花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個人交││ │ │ 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是」、「(問:有否收受利││ │ │ 息或返還之本金?)沒有,但是中間他把我們這團體營造成生命共同││ │ │ 體,如果有人需用錢,他就會匯款進來,這些錢是我最後的總結」、││ │ │ 「(問:你所謂團體,包含哪些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 │ │ 「(問:所以你跟李溢洋往來的金額,是進進出出之後所結算的金額││ │ │ ?)是」、「(問:李溢洋跟你往來過程中,所交付給你的文件,是││ │ │ 否如原判決所載?)是」、「(問:除李溢洋外,在場其餘被告有無││ │ │ 哪些人為這些事情與你接觸過?)除連亦姍外,其他我都見過,顏小││ │ │ 棋是最常接觸,我們匯款之後都是跟她聯絡。我書狀裡面有寫到,股││ │ │ 票她請蔡慧君去匯款,她跟李溢洋一起演戲。梁馨予有來跟我拿過一││ │ │ 次空白票,其他兩位我去她們19樓開會,她們都有在場」、「(問:││ │ │ 對於李溢洋100年8月22日刑事陳報狀之意見,是否如你於100年9月8 ││ │ │ 日所提書狀?)是」、「(問:以前於99年4月19日、99年5月24日 ││ │ │ 調查局、99年9月21日偵查中所述實在否?)是」、「(問:除李溢洋││ │ │ 外,其他被告有無在19樓跟你參與討論?)她們都站在旁邊,站在我││ │ │ 們外圍,我們是在餐廳的位置,她們進進出出,發講義的時候,也會││ │ │ 幫忙發」、「(問:李溢洋在提示判決書所載的資料時,哪些人有在││ │ │ 場?)他第一次拿給我看時,顏小棋、蔡慧君、葉德光、葉德財都有││ │ │ 在場」、「(問:你本身從事何業?)我是記帳士」、「(問:所以││ │ │ 你都有在接觸票據?)我的工作是在幫中小企業記帳,但財務分析我││ │ │ 沒有接觸」、「(問:公司是否有使用過票據?)有」、「(問:你││ │ │ 剛才提到助理在旁邊發講義,講義內容為何?)那天在19樓上課,他││ │ │ 在跟我們講他們在國庫交易的整個情形以及代收稅款的資料,他應該││ │ │ 是從網路下載下來的交易方法以及程序。他會帶到他目前操作的狀況││ │ │ ,詳細情形我不清楚,但是他說明時,有說到他目前操作的進度」等││ │ │ 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87至188頁背面)。 │├─┼───┼───────────────────────────────┤│18│陳仁宏│①證人陳仁宏於99年6月11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如何認識李溢 ││ │ │ 洋、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交往關係?有││ │ │ 無金錢借貸往來關係?)我係民國98年的7月份左右,透過葉德光而 ││ │ │ 認識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當時││ │ │ 葉德光說要我當他的特助,他說是他們的李董(即李溢洋)決定的,││ │ │ 那天早上他叫我換西裝,跟著他們去葉德光岳父那邊集資投資有價證││ │ │ 券,當天去葉德光岳父那邊集資時,在場的有葉德光的岳父、李溢洋││ │ │ 、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盧嵐新、顏小棋、梁馨予、我及1 位我││ │ │ 不知道名字,年約20至30歲左右的小姐共10人,之後大伙又去了頭份││ │ │ 鎮葉德光朋友蕭正雄家裡,續談集資的事,在這段過程中李溢洋拿付││ │ │ 款憑單及國庫支票等資料正本出來向蕭正雄及葉德光的岳父解釋。在││ │ │ 這之後葉德光就時常跟我提起李溢洋對理財投資相當厲害及專業等,││ │ │ 使我慢慢的對李溢洋產生崇拜之意,於是我並開始依葉德光的指示,││ │ │ 做每天的支出明細、請款單明細還有一些作帳工作或其他需要以電腦││ │ │ 製作的部份的表格,我每天的工作就是幫葉德光去銀行處理領款、匯││ │ │ 款事宜,匯款完都會依葉德光的指示,傳簡訊給李溢洋及顏小棋」、││ │ │ 「(問:李溢洋係從事哪些業務?有無設立公司?收入來源為何?)││ │ │ 據葉德光向我表示,李溢洋早期曾從事餐飲業,後來開設倍利鑫漢公││ │ │ 司及從事招攬投資人投資國庫支票或有價證券等投資事宜,但我從網││ │ │ 路上去查詢,並沒有查詢至該公司有登記等相關資料。李溢洋平時手││ │ │ 頭很闊綽,我於98年9、10月間與葉德光一同前往李溢洋位於臺中市 ││ │ │ 進化北路的大衛道大樓的私人招待所參觀,當時葉德光並向我表示,││ │ │ 顏小棋、梁馨予、蔡慧君等人都具有會計師資格,都在李溢洋公司上││ │ │ 班,但我不知道他的收入來源為何」、「(問:李溢洋等人之辦公處││ │ │ 所及居所各位於何處?)依我的瞭解,李溢洋的辦公處所及居所都在││ │ │ 臺中市『大衛道社區大樓』裡,其中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 │ │ 之3是他的住所,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是他的辦公室及 ││ │ │ 員工宿舍,臺中市北區○○○路000號19樓之1即我前述的招待所,另││ │ │ 據我所知,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所有權人是外界所指向李溢││ │ │ 洋的乾兒子黃國隆」、「(問: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 │ │ 梁馨予等人係如何協助李溢洋?其等與李溢洋之角色分工為何?)據││ │ │ 我所知,公司員工都稱連亦姍為『老闆娘』或『大嫂』,但我不清楚││ │ │ 連亦姍負責什麼業務,而蔡慧君負責幫李溢洋收錢及去銀行領錢等,││ │ │ 另外也會由顏小棋指示去向部分投資人收取空白支票,公司員工都稱││ │ │ 顏小棋是『副理』...會指示蔡慧君處理銀行價錢等相關事宜,另││ │ │ 外也會幫李溢洋去向部分投資人收取空白支票,且顏小棋也是李溢洋││ │ │ 的專屬司機。至於黃鈺真負責什麼工作,我則不清楚。梁馨予也會依││ │ │ 顏小棋指示去向部分投資人收取空白支票,至於他實際負責什麼工作││ │ │ ,我並不清楚」、「李溢洋曾對我聲稱,他具有精算師證照,顏小棋││ │ │ 、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則具有會計師執照」、「98年8月...我每 ││ │ │ 天看他們為了業務開會、到處集資,覺得這個業務是真實的,葉德光││ │ │ 先生教我跟我家人說8月底前有關國庫支票、債券等就會下來,投資 ││ │ │ 業務即完成並獲取投資本金1倍的利潤...我跟我家人及我的朋友 ││ │ │ 、同學開口,並將年金保險解約掉,取得資金12萬元後而投資下去,││ │ │ 另並向好幾家銀行辦理信用卡借款,總金額約90萬元...還將黃金││ │ │ 、結婚鑽戒等拿去賣掉變現後投資,還有3間房子、和我爸爸在大湖 ││ │ │ 鄉的一塊農地拿去向黃明和設於頭份鎮的誠泰當舖辦理抵押借款..││ │ │ .分別於民國98年10月9日及民國98年12月21日各設定抵押600萬元共││ │ │ 1200萬元整,但我實際上拿到的金額只有300萬元。迄於99年3月時.││ │ │ ..共籌得資金約1720萬2325元,均投資到李溢洋的國庫支票、債券││ │ │ 等投資事業,我均依葉德光指示,將前述相關資金陸續匯往黃國隆在││ │ │ 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及連亦姍在合作金庫衛道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的帳戶內,另有部分款項〈金額若干我並不確定 ││ │ │ 〉則依葉德光指示,存入葉德光設於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之『揚昇土││ │ │ 木包工業』的0000000000000帳號戶頭內。而將我爸爸的農地拿去抵 ││ │ │ 押,是因為原先葉德光先生有說要跟我爸爸買那塊地,當時過戶因為││ │ │ 需繳納土地增值稅2、30萬,辦理農舍證明要一些時間,他就叫我說 ││ │ │ 服我爸爸將地拿出來抵押借款」、「我參與本案投資業務後,即擔任││ │ │ 葉德光的特助,在擔任特助期間內,幾乎每個星期都會跟他去三義的││ │ │ 葉子豪家或李溢洋位於台中市○○○路000號19樓之1的招待所內開會││ │ │ ,每次都會拿一些資料給我們看,有時候是正本,有時候是影印本,││ │ │ 不論是正本還是影本上面都會有葉德光、葉子豪、葉德財的印鑑章及││ │ │ 簽名,就是因為有他們的簽名及印鑑章在上面,還有他們常常說李溢││ │ │ 洋多認真、多努力、多專業等等捧上天的話,我才會深信不疑;當看││ │ │ 到他拿出印刷精美的正本文件時李溢洋都會跟我們說這文件是不能外││ │ │ 流的,他是透過關係偷偷拿出來給我們傳閱的,李溢洋常常會將一些││ │ │ 文件影印出來給我們看,也都跟我們說這些文件一定不能外流出去,││ │ │ 不然會害了支付處裡面的一些長官,李溢洋都會跟我們說明業務的進││ │ │ 度及為何會延宕的理由;他常常會跟我們講解一些金融方面的常識,││ │ │ 還叫我們去考證券營業員、內部控制的證照,李溢洋常常說這個業務││ │ │ 是用自然人辦的而不是用法人辦的,所以我們走的路會比別人辛苦,││ │ │ 他在辦這個業務時才會花那麼多的心力。每次我有參加業務會議時,││ │ │ 在場的人都有李溢洋、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顏小棋,另外彭賢││ │ │ 淳、楊雅裕、葉德宏加入之後也都會參加,有時候也會約林洪鈞先生││ │ │ 、胡桂花小姐一起去跟李溢洋開會,而在台中市開會時顏小棋,蔡慧││ │ │ 君,梁馨予也都會在現場」、「李溢洋在開會時也很常說等業務好了││ │ │ 之後我們這幾個兄弟的生活要怎麼過,我們都會變成很年輕的富豪等││ │ │ 等的話」、「(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提供銀行││ │ │ 帳戶、支票供其等使用?詳情為何?)基於我被派任葉德光特助的關││ │ │ 係,葉德光、葉德財要開票時都是叫我開,支票所記載內容及金額都││ │ │ 由葉德光、葉德財指示,所以開出去的支票都是我的筆跡,這段期間││ │ │ 由我開立的公司票及個人票有:承阜有限公司(台企苗栗),億灃有││ │ │ 限公司(台企苗栗),伍冠工程有限公司(渣打苗栗),伍冠工程有││ │ │ 限公司(萬泰苗栗)、采應國際美容有限公司(台企苗栗),時尚音││ │ │ 樂餐廳(渣打苗栗)、時尚音樂餐廳(台企苗栗)、健祿企業有限公││ │ │ 司(元大崇德)、葉德財(大湖地區農會)、葉德財(土銀頭份)、││ │ │ 葉永銘(大湖地區農會)、黃國隆(合庫進化)、許燕珠(渣打苗栗││ │ │ )等等...從98年8月2日開始葉德光就指示我將承阜有限公司的空││ │ │ 白支票拿給李溢洋當作業務擔保使用,李溢洋開出去的金額及對象我││ │ │ 都以為是清算銀行的業務所需,之後每天我都會問銀行的甲存看那一││ │ │ 家公司或個人有沒有要出票,問好之後都會跟顏小棋回報,到後來開││ │ │ 始跳票後要去補票註記的相關事宜我都是跟顏小棋連絡。再將空白支││ │ │ 票拿給李溢洋的這段期間內有時候是我拿去台中的中清交流道旁或是││ │ │ 中清路文心路口的合作金庫前或大衛道給顏小棋或蔡慧君或梁馨予」││ │ │ 、「我於本案投資案是以顏小棋為與李溢洋聯繫的窗口,蔡慧君及梁││ │ │ 馨予等人應該是受李溢洋或顏小棋指示而與我聯繫的」等語(見99年││ │ │ 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二第132頁背面至136頁背面)。 ││ │ │②證人陳仁宏於99年8月11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你與苗栗縣頭 ││ │ │ 份鎮的誠泰當舖黃明和有所往來?)有的,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 │ │ 因聽信李溢洋所稱持有中央國庫債券之謊言,而挹注大筆資金給李溢││ │ │ 洋使用,所以在98年6月間就陸續向誠泰當鋪借款,當時我也有陪葉 ││ │ │ 德光、李溢洋等人到黃明和所指定的代書處所去辦理土地、建物之設││ │ │ 定...98年9月間,我陪同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李溢洋及顏 ││ │ │ 小棋等人到黃明和位於苗栗縣頭份鎮的居所...洽談借款事宜..││ │ │ .98年10月初,葉德光原先向我表示要購買我父親陳立和位於苗栗縣││ │ │ 大湖鄉○○○段000地號的土地,並開立1張黃國隆的支票給我,後來││ │ │ 到黃明和的代書處所辦過戶時,但因賣方必須繳交增值稅因而作罷,││ │ │ 後來就將該筆土地拿去給黃明和設定600萬元,並由陳立和、葉德光 ││ │ │ 及我等人簽立600萬元本票以向黃明和借款300萬元,黃明和當時亦依││ │ │ 葉德光指示將該筆借款匯到黃國隆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進化北路分行││ │ │ 的帳戶中。而該300萬元,就是我當時投資李溢洋所謊稱之中央國庫 ││ │ │ 債券業清算業務的投資款項」、「(問:你等與黃明和借款期間,既││ │ │ 然所議定之利息為6分利(即月息6%),年利率高達72%,為何你等還││ │ │ 要向黃明和借款?有無考慮是否有能力償還?)因為李溢洋、葉德光││ │ │ 對我等聲稱,中央國庫債券清算業務即將順利完成,若未即時挹注資││ │ │ 金,則將前功盡棄;我等因之前已投入許多款項,為使業務順利完成││ │ │ 而獲得鉅額利益,且心想若如李溢洋所述業務近期可以完成並獲得 ││ │ │ 1300餘億元的利益,就可以償還所借款項,所以也沒想那麼多,因此││ │ │ 答應黃明和的條件,並依照其指示開立本票、支票及提出土地、建物││ │ │ 等物件進行質押設定以向其借款,但後來實在無錢支付」等語(見99││ │ │ 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四第142頁背面、第143頁背面至144頁)。 ││ │ │③證人陳仁宏於100年5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提示陳仁宏調查││ │ │ 站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於調查站稱你擔任葉德光助理之過程以及你後││ │ │ 來交付金錢、簽發本票、典當等過程,是否均為事實?)都是事實,││ │ │ 當時我有把詳情做了陳述」、「(問:你說有上開受騙情形,這跟李││ │ │ 溢洋和其他被告間是有什麼關係?)很多金錢都是匯入李溢洋所指示││ │ │ 的帳戶,包括連亦姍、黃國隆,比較多是這兩人的帳戶,其他我不清││ │ │ 楚,都是葉德光叫我弄的」、「(問:葉德光叫你匯錢給李溢洋的帳││ │ │ 戶時,如果你是拿自己的金錢去匯款,你會不會在匯款單上面做任何││ │ │ 的紀錄來辨別那些匯款是你自己的金錢?)匯款人都寫葉德光,但代││ │ │ 理人我會寫我的名字,可是並非所有寫代理人「陳仁宏」的都是我自││ │ │ 己出的錢,除了我自己出的錢外,有一部分是葉德光拿的,幾乎葉德││ │ │ 光都是叫我去銀行匯款,所有代理人都寫我的名字」、「(問:李溢││ │ │ 洋有對你做什麼樣的詐騙行為?)每次我跟葉德光、葉德財去李溢洋││ │ │ 位於大衛道19樓住處時,或是去葉子豪三義的住家時,李溢洋都會跟││ │ │ 我們說0214專案國庫債券業務進行的情形,我有在那邊聽,但在我們││ │ │ 都在場的時候,李溢洋會說明業務進行的情形,但未必會講出他需要││ │ │ 什麼金錢,可是李溢洋會天天跟葉德光通電話很多次,而將他需要金││ │ │ 錢的情形在電話中告訴葉德光,葉德光就會告訴我李溢洋在電話中說││ │ │ 今天缺多少錢,錢是要用來處理李溢洋說的業務,葉德光就會看今天││ │ │ 有什麼人可以想辦法借錢去調錢」、「(問:你跟葉德光、葉德財去││ │ │ 李溢洋住處時,胡桂花、林洪鈞、彭賢淳、楊雅裕都有無在場,一起││ │ │ 聽李溢洋所講的0214專案業務進行情形?)胡桂花、林洪鈞他們沒有││ │ │ 每次都到場,但他們也有參與我們一起在李溢洋住處聽業務進行情形││ │ │ ,彭賢淳、楊雅裕幾乎都在,李溢洋都當著我們的面談論0214專案業││ │ │ 務進行的情形,李溢洋都說他缺什麼步驟大概要幾天錢才會下來等語││ │ │ ,但是李溢洋每次講的都不一樣」、「(問:你在6月11日在調查站 ││ │ │ 中所指有被李溢洋詐騙1720萬2325元,係如何計算何得?)我父親的││ │ │ 土地拿去貸款時,就簽了兩次本票各600萬元,總共就1200萬元,實 ││ │ │ 際上我拿到只有300萬元,當時黃明和是叫我簽一張同意書表示那筆 ││ │ │ 抵押借款我同意由黃明和直接匯到黃國隆的帳戶,所以那300萬元就 ││ │ │ 直接由黃明和直接匯到黃國隆帳戶去了,其他我所說被騙的金額就是││ │ │ 我陸陸續續匯的錢,包括我在調查站所述的變現取得的款項」、「(││ │ │ 問:方才你說你跟葉德光、葉德財去李溢洋住處聽取業務進行的情形││ │ │ 時,葉子豪都有無一起去?)有」、「(問:根據葉德光在調查站及││ │ │ 檢察官訊問時說陳仁宏交給他的投資款是1200萬元,跟你說的上開 ││ │ │ 1720萬2325元金額不一致,差異為何?)我不知道葉德光是怎麼算出││ │ │ 1200萬元,我依葉德光指示所出資的錢差不多就是1200萬元」、「(││ │ │ 問:承阜有限公司負責人是你,該公司是你自己經營的還是葉德光經││ │ │ 營的?)葉德光經營的,後來才換我當負責人,但還是由葉德光家族││ │ │ 的人去經營」、「(問:你去李溢洋的住處聽0214專案業務時,連亦││ │ │ 姍有無在場?)連亦姍有時會在家,但沒有坐下來聽,他們小姐會倒││ │ │ 茶」、「(問:在你與葉德光、葉德財去李溢洋住處及葉子豪三義住││ │ │ 處聽李溢洋說明0214專案業務情形時,李溢洋有無拿什麼文書資料給││ │ │ 你們看?)有,李溢洋有時會拿一些彩色的資料」、「(問:提示99││ │ │ .5.7扣押物編號拾壹之23至拾壹之30,你所稱李溢洋拿出來的彩色資││ │ │ 料是否就是這些扣案物?)付款人清單、客戶資料、印鑑卡...帳││ │ │ 號密碼查詢單是李溢洋拿出來給我們看的,李溢洋說這些資料就是要││ │ │ 拿來辦0214專案業務用的,那些資料不能外流,所以李溢洋給我們看││ │ │ 完資料之後就收走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6至208頁背面)。 ││ │ │④證人陳仁宏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個人交││ │ │ 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我沒有直接匯款到李溢洋那││ │ │ 邊,是透過葉德光轉過去的,因為我當時是做葉德光的特助,所以他││ │ │ 們有些支票往來都是我去處理」、「(問:你現在總共損失的金額是││ │ │ 否為判決書上的數據?)是」、「(問:有否收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 │ │ ?)沒有」、「(問:你剛才提到你是透過葉德光去給錢,李溢洋是││ │ │ 否有直接跟你說過他要請你投資或是其他事情?)那時他們開會我有││ │ │ 在場,他說多少錢,我們會去湊錢」、「(問:其他5 位女性被告,││ │ │ 有無為了本案跟你有接觸過?)我有見過,顏小棋、梁馨予比較常接││ │ │ 觸,我們匯錢顏小棋會跟我們回覆」、「(問:對於李溢洋100年8月││ │ │ 22日刑事陳報狀之意見,是否如你於100年9月9日所提書狀?)是」 ││ │ │ 、「(問:以前於99年6月11日及8月11日調查局及原審100年5月11日││ │ │ 審理時所述實在否?)都有」、「(問:你剛才說梁馨予跟你拿支票││ │ │ ,是否是你與李溢洋談妥之後,梁馨予再跟你拿?或是梁馨予跟你 ││ │ │ 接洽拿支票的事情?)支票都是李溢洋跟葉德光談好之後,顏小棋再││ │ │ 跟我聯絡,說哪一位要來跟我拿,因為後來支票有些退票,有些是空││ │ │ 白票。退票時幾乎都是梁馨予來,我們有時會約在交流道,碰面再拿││ │ │ 給我,退票之後叫我去辦註記之類」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96 ││ │ │ 頁背面至197頁背面)。 │├─┼───┼───────────────────────────────┤│19│林金女│ 證人林金女於99年6月11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李溢洋、連亦姍、顏 ││ │ │ 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都是我住在大衛道社區大樓的鄰││ │ │ 居,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常到我││ │ │ 家中泡茶、談天,也尊稱我為大姐、邦媽(因我兒子為陳任邦)等,││ │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從98年1 ││ │ │ 月間起騙我投資國庫債券有高額獲利,因此我投資3000餘萬元」、「││ │ │ 李溢洋告訴我說他係從事銀行融資生意、股票大王等,我不知道其有││ │ │ 無設立公司,但其稱其收入來源為從事銀行融資生意、股票買賣等」││ │ │ 、「(問:李溢洋等人之辦公處所及居所各位於何處?)李溢洋的辦││ │ │ 公處所及居所主要在臺中市『大衛道社區大樓』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 │ │ 365號10樓之3、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臺中市北區進化││ │ │ 北路363號19樓之1、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連亦姍係李││ │ │ 溢洋的的同居人,公司員工都稱連亦姍為『老闆娘』或『大嫂』,公││ │ │ 司的財務、金錢都是連亦姍負責處理;顏小棋是李溢洋助理,常隨李││ │ │ 溢洋外出處理公司事務,蔡慧君負責與投資人聯繫之業務、記帳、跑││ │ │ 銀行、轉帳、匯款等業務」、「李溢洋曾向我聲稱其係財政部官員,││ │ │ 並提示其財政部職員證及車輛通行證,藉以取信於我」、「(問:提││ │ │ 示扣押物柒-1證件〈偽造〉,該等證件是否就是前述李溢洋向你聲稱││ │ │ 其係財政部官員,並提示其財政部職員證及車輛通行證時之證件?)││ │ │ 是的」、「(問:李溢洋等人係如何詐騙你?期間為何?受害金額為││ │ │ 何?)李溢洋等人向我聲稱投資國庫債券有高額利息、紅利,因此不││ │ │ 斷向我獻殷勤,幫我買家具、煮菜給我吃,取得我好感和信任後,我││ │ │ 被騙後找我許多親友集資,共投資3000餘萬元,李溢洋等並要求我支││ │ │ 付印花稅、會計師簽證費及清算業務保證金」、「李溢洋等人對我詐││ │ │ 騙期間,有提供相關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區支││ │ │ 付處及臺灣銀行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取信於我,讓我信以為李溢洋等││ │ │ 人要我投資國庫債券的事情是真的,所以我才會投資」、「我被李溢││ │ │ 洋等人詐騙投資國庫債券,是我提領現金後,以現金方式交付李溢洋││ │ │ 、顏小棋等人收取...我投資3000餘萬元,李溢洋曾先後開立本票││ │ │ 、支票給我作為憑據」、「但該等票據均沒有兌現,全部跳票」、「││ │ │ (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提供銀行帳戶、支票供││ │ │ 其等使用?詳情為何?)李溢洋等人對我詐騙期間,曾要求我提供中││ │ │ 國信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空白支票3張供其使用,後來我女婿顏錦坤 ││ │ │ ...幫我向李溢洋要回該3張支票,發現李溢洋已開出2張支票,最││ │ │ 後李溢洋受到顏錦坤壓力才退回該3張支票」、「(問:李溢洋聲稱 ││ │ │ 其罹患大腸癌及骨癌,另其同居人連亦姍罹患子宮頸癌,是否屬實?││ │ │ )李溢洋為博取我同情,拖延還款,聲稱其罹患大腸癌及骨癌,另其││ │ │ 同居人連亦姍罹患子宮頸癌,為此我還到廟宇為其等祈福,事後李溢││ │ │ 洋於99年4月14日逃匿後,顏小棋等人告訴我其等罹患癌症的事情都 ││ │ │ 是假的,我才知道我被騙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二第 ││ │ │ 32至34頁背面)。 ││ ├───┼───────────────────────────────┤│ │陳卉芸│①證人陳卉芸於99年7月8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問:你如何認識李溢││ │ │ 洋、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交往關係?有││ │ │ 無金錢借貸往來關係?)我是由我母親林金女介紹認識,再經由李溢││ │ │ 洋認識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及梁馨予等人。見過面聊過││ │ │ 天而已,我本人沒有,但我有將金錢交給我母親林金女轉交給李溢洋││ │ │ 做投資」、「(問:你如何遭受李溢洋詐騙?受害金額為何?)我是││ │ │ 將金錢交由我母親林金女轉交給李溢洋做投資,我只知道他是以國庫││ │ │ 債券向我母親林金女詐騙,當時顏小棋也有在場並強調李溢洋所提示││ │ │ 的國庫債券是真的,我母親林金女告訴我顏小棋也私底下強調李溢洋││ │ │ 所提示的國庫債券是真的所以我母親林金女才遭受李溢洋詐騙,受金││ │ │ 額新台幣2509萬元(這是由我邊所支付金額不包括我母親林金女本身││ │ │ 投資金額)」、「(問:李溢洋等人詐騙你期間,有無交付款項給你││ │ │ ?如何交付?金額若干?)由我母親林金女本人將李溢洋等人所開立││ │ │ 或背書之支票共計捌張,總金額共計2509萬元」等語(見99年度偵字││ │ │ 第12863號卷四第21至22頁)。 ││ │ │②證人陳卉芸於99年12月22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今日為何到庭?││ │ │ )我母親林金女昏迷住院,從99年8月到現在,大概是植物人的情形 ││ │ │ ,當庭提出住院證明1份」、「(問:妳在調查站訊問時曾經說過, ││ │ │ 妳是經林金女介紹認識李溢洋,再由李溢洋認識連亦姍、顏小棋、蔡││ │ │ 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是否如此?)李溢洋是我母親林金女介││ │ │ 紹認識的,顏小棋、蔡慧君是李溢洋介紹我認識她們後,我跟她們比││ │ │ 較有往來,因為她們比較常在李溢洋旁邊,我曾經去過李溢洋10樓、││ │ │ 19樓之家,連亦姍會在那裡,她們說要叫連亦姍『大嫂』,我生產坐││ │ │ 月子時,連亦姍曾來看過我,黃鈺真、梁馨予則是端菜去我母親住處││ │ │ 時,我有看過,跟她們見面打招呼而已」、「李溢洋...遊說我的││ │ │ 母親,因為我的母親想要投資,有向我開口叫我一起投資,我是說我││ │ │ 覺得怪怪的,我母親還是很相信李溢洋講的業務,我怕我母親會去跟││ │ │ 別人借,所以我自己有陸續拿2000多萬元給我母親,我在調查站有說││ │ │ 明我確切交付的數額」、「(問:妳在調查站說妳交給林金女投資的││ │ │ 金額是2509萬元,是否如此?)是」、「(問:妳在調查站有提出兩││ │ │ 張支票,做何使用?)我提出給調查站的證據是本票和支票,因為我││ │ │ 母親從李溢洋那邊有拿到本票及支票,我母親就把相當於我投資金額││ │ │ 的支票、本票給我,金額總計2509萬元」、「(問:上開你投資2509││ │ │ 萬元是李溢洋負責要償還給你還是妳母親說她要借而由她對妳清償?││ │ │ )我母親沒說,只是說李溢洋給她錢以後,她會分一半給我」、「(││ │ │ 問:你上開投資款有直接交給李溢洋或本案其他共犯的帳戶內嗎?)││ │ │ 有,我都匯款到連亦姍的帳號,也有交現金給顏小棋,我的匯款單不││ │ │ 在了,我用我自己的名義匯到連亦姍的台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投資││ │ │ 的時間約在98年初」、「(問:你母親在調查站說是98年1月起被李 ││ │ │ 溢洋騙投資國庫債券,因此她投資3000多萬元,那麼你所稱投資2509││ │ │ 萬元也是從98年1月開始嗎?)我比較後面,大概98年6、7月我母親 ││ │ │ 才跟我講,而李溢洋向我提過國庫債券的時候,大約李溢洋開始跳票││ │ │ 的時候,一開始李溢洋是說要做股票融資,李溢洋只是說他關係很好││ │ │ 」、「(問:你方才講的股票融資、國庫債券等內容,其他被告是否││ │ │ 有參與?)顏小棋都在李溢洋旁邊,她有在場聽」、「(問:林金女││ │ │ 交給妳說是李溢洋交付的支票,有無兌現?)都沒有」、「(問:上││ │ │ 開你投資的2509萬元,李溢洋有無還妳?)沒有」、「(問:就你所││ │ │ 知你母親投資的3000多萬元,李溢洋有無歸還?)沒有」、「(問:││ │ │ 顏小棋有無特別做何表示?)我記得我母親有問過顏小棋說大哥李溢││ │ │ 洋講的內容是真是假,顏小棋回答我母親說是真的,當時我在旁邊有││ │ │ 聽到」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0頁背面至第123頁)。 │├─┼───┼───────────────────────────────┤│20│許廣浩│①證人許廣浩於99年7月8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98年10月間,1 位藝術││ │ │ 品買賣的同行友人胡村(胡村原本都對外宣稱他叫做『胡建平』)向││ │ │ 我表示,他要從事1 個利潤很優渥的投資,希望跟我調借現金,並且││ │ │ 提供一些銅器等藝術品當成我的利潤,胡村為了讓我安心,他向我表││ │ │ 示他還有2棟房子,最壞的打算也可以把房子賣掉還錢給我。於是我 ││ │ │ 先後借了450萬、300萬等金額的款項給胡村,總共金額1025萬元..││ │ │ .,當時胡村有陸續提供李溢洋本人及其背書的葉德財、葉德宏、陳││ │ │ 仁宏、何健祿、葉子豪、葉永銘、趙思婷、黃國隆等人的支票及李溢││ │ │ 洋本人之本票給我,但...該等支票跳票,所以我就去找胡村,胡││ │ │ 村當場撥電話給李溢洋,並且由我跟李溢洋交談,李溢洋約我隔日見││ │ │ 面。98年12月10日,胡村帶我到李溢洋位於臺中市進化北路的辦公室││ │ │ ,我已不記得地址和樓層,但該處所看起來是住宅的格局,經3人討 ││ │ │ 論後,由胡村開立2張其本人的本票給我,金額分別為600萬元及425 ││ │ │ 萬元,並且李溢洋向我表示他願意與胡村共同負責償還425萬元的部 ││ │ │ 分,並且在該本票上背書,但後來李溢洋與胡村都沒有歸還...李││ │ │ 溢洋簽署胡村本票後,李溢洋親自到我四行倉庫店裡找我,他出示我││ │ │ 國公債正本等相關資料給我,告訴我他只要在填補一些款項,就可以││ │ │ 領回第一筆款項23億元,要我借錢給他,並告訴我只要借他100萬元 ││ │ │ ,就可以回收180萬元,於是我陸續共借了大約2000萬元的款項及價 ││ │ │ 值約1000餘萬元的藝術品給李溢洋。期間李溢洋還告訴我等他領得23││ │ │ 億元後,會分給我13.5億元,其中1.8億元是現金,11.7億元是台支 ││ │ │ ,不過事後都沒有兌現」、「李溢洋向我表示他主要從事債券買賣,││ │ │ 我不清楚李溢洋是否有設立公司,但李溢洋告訴我,他自己是精算師││ │ │ ,他手下的顏小棋等人都是會計師,所以公司的收入來源主要是為各││ │ │ 大工業區幫公司作帳的報酬」、「(問:李溢洋等人之辦公處所及居││ │ │ 所各位於何處?)我去過李溢洋位於臺中市進化北路『大衛道社區大││ │ │ 樓』的住處,但我不記得該2個處所的地址與樓層」、「李溢洋曾經 ││ │ │ 出示一個財政部的識別證給我看,以取信於我他是財政部的官員,另││ │ │ 李溢洋雖聲稱自己為精算師,顏小棋、蔡慧君...為會計師,但沒││ │ │ 有出示過相關證明文件給我看」、「李溢洋有當著顏小棋的面,向我││ │ │ 介紹顏小棋是會計師,顏小棋則微笑跟我點頭打招呼而未否認」、「││ │ │ 前述2000萬元款項,我都是以現金的方式交付,大都是李溢洋、顏小││ │ │ 棋及蔡小姐到我店裡向我收取,而藝術品的部分則是我僱車並將藝術││ │ │ 品上車後交給李溢洋,李溢洋到我店裡清點藝術品、交付支票給我後││ │ │ ,再由顏小棋和司機連絡運送的去處」、「前述我交付給李溢洋的藝││ │ │ 術品並非借用,而是李溢洋以支票支付方式向我購買的。99年4月13 ││ │ │ 日李溢洋逃逸後,前述我僱用運送藝術品的司機與我已經配合10幾年││ │ │ ,該司機告訴我,李溢洋都直接將該藝術品運到臺中市、頭份等地質││ │ │ 押」、「(問:承前,李溢洋到你店裡清點藝術品後,係交付何人支││ │ │ 票給你?總金額為何?)李溢洋到我店裡清點藝術品後,曾交付給我││ │ │ 葉子豪的支票(到期日99年4月30日、82萬7150元)、葉永銘支票( ││ │ │ 到期日99年4月20日、60萬元)、葉德財支票3張(分別為:到期日及││ │ │ 金額為99年4月30日、20萬元,到期日及金額為99年5月25日、100萬 ││ │ │ 元,到期日及金額為99年7月25日、100萬元)等支票...總金額超││ │ │ 過1000萬元」、「(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提供相關臺││ │ │ 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及臺灣銀行等文件││ │ │ ,或其他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取信於你?)有的,李溢洋為取信於我,││ │ │ 曾提供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及臺灣銀││ │ │ 行等文件給我看,讓我誤信他總共可以拿回1380億元的款項,好讓我││ │ │ 放心借錢給他」、「我交付前述現金及藝術品給李溢洋等人,都有請││ │ │ 李溢洋、顏小棋等人簽立收據」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 ││ │ │ 第198至200頁背面)。 ││ │ │②證人許廣浩於99年9月23日偵查中證稱「(問:如何認識李溢洋?) ││ │ │ 經由胡村認識的」、「(問:胡村有無邀請你投資?)沒有。我與胡││ │ │ 村、李溢洋都是單純的借貸買賣。當時李溢洋有拿價值幾百億的公債││ │ │ 給我看,他說要向我借錢,事後會分10多億元」、「(問:你共交給││ │ │ 李溢洋多少錢?)3~4000萬元。詳細數目都在支票影本」、「(問 ││ │ │ :提示的四行倉庫出貨單、支票影本,何些金額未收到錢?)第1張 ││ │ │ 100萬是顏員來收的。是李溢洋要借的。右方215萬元是李溢洋向我買││ │ │ 的藝術品。但是沒有收到錢。第2張250萬是顏員來拿的現金。右方是││ │ │ 黃鈺真來找我拿100萬現金。第3張左方100萬是蔡員來找我拿現金, ││ │ │ 右方是梁馨予來找我向40萬的現金。第4張左方是李溢洋本來找我買 ││ │ │ 畫,共300萬元也沒有給我。右方是黃鈺真來找拿現金44萬元。第5張││ │ │ 左方是顏員向我拿80萬現金,右方是蔡員來找我拿30萬現金。合計是││ │ │ 1459萬。接下來第6張支票180萬是李溢洋開的。本票50萬也是李溢洋││ │ │ 開的。第7張的支票50萬、200萬、33萬、400萬是李溢洋交給我的。 ││ │ │ 第8張250萬、250萬、300萬也是李溢洋開給我的支票。第9張200萬、││ │ │ 350萬、16萬5000元、100萬元也是李溢洋交給我的。第10張有100萬 ││ │ │ 、16萬5000元也是李溢洋交給我的。第11張有25萬、45萬、110萬、 ││ │ │ 150萬也是李溢洋交給我的。第12張70萬、70萬元是李溢洋交給我的 ││ │ │ 。第13張的100萬、100萬元是李溢洋交給我的。第14張是82萬7150元││ │ │ 、120萬、60萬、150萬也是李溢洋交給我的。從第6張至15張這些本 ││ │ │ 、支票都是李溢洋開給我的,且我也有給他票面上的金額,有些是我││ │ │ 先給他錢,他隔日再送支票來。支票與本票的總額是3778萬7150元。││ │ │ 連同貨款單上金額,共計5237萬7150元」、「(問:5237萬7150元,││ │ │ 李溢洋都沒有還你?)沒有,他只有付很少的一些貨款」、「(問:││ │ │ 這些支票你有無向銀行提示?)因為拒往或是存款不足,所以有些有││ │ │ ,有些沒有」、「(問:你為何要給他這麼多錢?)因為他說他把公││ │ │ 債的錢領回後,他會給我一筆很好的酬勞」、「(問:顏小棋與蔡慧││ │ │ 君、黃鈺真、梁馨予有無去找你拿現金或支票?)我較認識顏小棋,││ │ │ 其他人也有來拿過,也有簽名」、「(問:顏小棋與蔡慧君、黃鈺真││ │ │ 、梁馨予的簽名是他們本人簽的?)是」、「(問:他們4人去找你 ││ │ │ 收現金支票有無穿制服?)有」、「(問:有無說他們公司做什麼的││ │ │ ?)沒有,只說是李溢洋交代他們來拿現金,支票有些是李溢洋拿來││ │ │ 的,有些他們小姐拿來的」、「(問:在調查站所述都實在?)實在││ │ │ 」、「(問:為何會賣李溢洋藝術品?)他說他喜歡,後來他跑路後││ │ │ 才知他拿去借錢了」、「(問:李溢洋講公債或是其他財政部資料有││ │ │ 何些人在場?)顏小棋一定在旁,調查站筆錄最後頁的人也有在場。││ │ │ 連亦珊是我去他衛道路公司有看過他」、「(問:連亦珊有無說什麼││ │ │ ?)沒有,只是點個頭」、「(問:提示扣案帳冊影本,有無意見?││ │ │ )大致都對。藝術品他有付11萬5000元給我。帳冊內說有給我現金的││ │ │ 部份,但他馬上就借回去了,事實上我都沒有拿到錢」、「(問:帳││ │ │ 冊內稱有開支票還你是否是真的?)有,但他通常隔日又來借走現金││ │ │ ,所以我也是沒有拿到錢」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200││ │ │ 至202頁)。 │├─┼───┼───────────────────────────────┤│21│李鑫鴻│①證人李鑫鴻於99年9月10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96年間因李偉公司想 ││ │ │ 要在台中縣大雅鄉設廠擴大公司規模,需要資金投注,所以透過台中││ │ │ 市清海路大漢藝品水晶行負責人張景棠及許智瑄夫婦介紹而認識李溢││ │ │ 洋,之後彼此在接觸過程中,李溢洋因財務問題,反而向我調借資金││ │ │ 應急,在資金往來過程中,李溢洋係透過顏小棋和蔡慧君與我聯絡,││ │ │ 惟至迄今李溢洋均未入股李偉公司,反而是李溢洋從我這邊調借資金││ │ │ 使用,與渠等人並無其他金錢借貸往來關係或私人恩怨」、「當時張││ │ │ 景棠及許智瑄夫婦介紹我認識李溢洋時,曾經跟我提及李溢洋是經營││ │ │ 家族企業」、「97年5、6月間,李溢洋向我調借資金過程中,早期係││ │ │ 透過張景棠及許智瑄與我接洽,後來則由顏小棋、蔡慧君與我聯絡,││ │ │ 我曾經將李偉公司的11張空白支票交由顏小棋轉交給李溢洋收受,而││ │ │ 透過銀行轉帳匯款部份,前前後後約有914餘萬元匯入李溢洋指定之 ││ │ │ 蔡慧君帳戶中,其中有220萬元係向臺北友人鄭朝杰調借周轉,200餘││ │ │ 萬元則是向臺北友人曾春金調借周轉,其餘400於萬元則是李偉公司 ││ │ │ 自有資金。至於11張空白支票部份,李溢洋是否有使用前揭空白支票││ │ │ 及使用情形我則不清楚」、「我曾從張景棠轉述李溢洋的家族企業內││ │ │ 的20餘名員工擁有精算師或會計師執照」、「我原先想邀李溢洋入股││ │ │ 李偉公司,在接觸過程中,李溢洋卻佯稱其所有資金遭政府凍結,須││ │ │ 向我先調借資金解套,等到他把事情解決後即有資金可入股李偉公司││ │ │ ,我不疑有他,才於97年5、6月間,陸續將900餘萬元及11張李偉公 ││ │ │ 司空白支票借予李溢洋周轉使用,後因李偉公司亦因資金週轉不靈,││ │ │ 乃於97年6月底宣佈倒閉,自97年6月至12月間,我一直在處理李偉公││ │ │ 司的債務問題,因而並未理會李溢洋向我調借資金的事宜,直到97年││ │ │ 12月間...我開始向李溢洋追討先前所向我調借900餘萬元的資金 ││ │ │ ,李溢洋才自97年12月至98年9月陸陸續續歸還96萬5500元予我,98 ││ │ │ 年9月後李溢洋就未再還款,我亦陸續向他催討,惟迄今均未歸還」 ││ │ │ 、「李溢洋一開始向我調借資金週轉時,我係基於幫他渡過難關後,││ │ │ 他可以投資入股李偉公司,因此並未要求他須支付利息,後來陸續又││ │ │ 向我週轉資金時,他曾出示一張額度800多億之中央國庫債券予我查 ││ │ │ 看,並表示其有投資國庫債卷及期貨投資,以顯示其並無財務問題,││ │ │ 藉以取信於我,我才會將資金陸續借予他週轉」、「我曾經將李偉公││ │ │ 司的11張空白支票交由顏小棋轉交給李溢洋收受,而透過銀行轉帳匯││ │ │ 款部份,前前後後約有新臺幣914餘萬元匯入李溢洋指定之蔡慧君帳 ││ │ │ 戶中」、「(問:李溢洋等人對你詐騙期間,有無要求你提供銀行帳││ │ │ 戶、支票供其等使用?詳情為何?)如前述,我有將李偉公司11張空││ │ │ 白支票交給李溢洋使用」、「(問:有無任何人持你名下相關支票向││ │ │ 你討債?詳情為何?)除前述我跟錡龍塑膠有限公司有債款外,並無││ │ │ 其他人跟我有債務問題向我追討」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 ││ │ │ 六第27頁背面至29頁)。 ││ │ │②證人李鑫鴻於100年5月18日原審審理中證稱「當初我是在張景棠大漢││ │ │ 水晶那邊認識李溢洋,我先認識顏小棋,後來才又經過張景棠夫妻而││ │ │ 認識李溢洋,之後是因為我的錢都匯到蔡慧君的戶頭內,我才會提到││ │ │ 她的名字,我沒看過蔡慧君,」、「(問:顏小棋還負責什麼事情?││ │ │ )我借11張支票給李溢洋,顏小棋來向我拿支票」、「(問:就你認││ │ │ 知顏小棋、蔡慧君跟李溢洋是何關係?)是員工關係,是張景棠夫妻││ │ │ 告知我的」、「(問:在你受李溢洋詐騙匯款時,李溢洋有無給你看││ │ │ 集保公司、財政部支付處的文件?提示扣案物編號捌-7並告以要旨)││ │ │ 有一張財政部的受款人清單,類似這張,是李溢洋拿給我看的,因為││ │ │ 他說他的資金被政府凍結」、「(問:李溢洋有無給你看過國庫支票││ │ │ ?提示扣押物編號拾壹-28)沒有看過」、「(問:你在調查站說李 ││ │ │ 溢洋給你看一張額度8百多億的中央國庫債券,就是方才提示給你看 ││ │ │ 的財政部受款人清單嗎?)對」、「(問:從97年7月以後你沒再匯 ││ │ │ 款,李溢洋有無再給你看這些文件?)沒有」、「(問:你有無看過││ │ │ 這張華南銀行李鑫鴻之存款證明書?提示扣案物編號捌-2)沒有看過││ │ │ 」、「(問:97年5月26日是不是有在花旗銀行門口交付15萬元現金 ││ │ │ 給蔡慧君,作為你投資李溢洋的款項?)我不太記得了,但我記得我││ │ │ 的帳戶都是從花旗銀行的錢去交付給李溢洋」、「(問:對於李溢洋││ │ │ 製作的李鑫鴻〈李偉有限公司〉帳冊紀錄有何意見?提示李溢洋製做││ │ │ 李鑫鴻帳冊影本)這是李溢洋自己作的帳,我不清楚」、「(問:你││ │ │ 在97年5月27日曾經代替許智暄匯款80萬元到李溢洋指定蔡慧君的帳 ││ │ │ 戶,是否這筆錢也是你要借給李溢洋的錢?)是,有這筆錢,金額我││ │ │ 忘了,但是我出的錢,只是以許智暄的名義匯錢」、「(問:97年5 ││ │ │ 月16日李鑫鴻代理張景棠匯了16萬元的情形如何?)這也是我要借給││ │ │ 李溢洋的錢,只是以張景棠的名義匯款」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8頁反││ │ │ 面至第20頁)。 ││ │ │③證人李鑫鴻於100年9月2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個人交││ │ │ 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差不多」、「(問:有否收││ │ │ 受利息或返還之本金?)都沒有。後來我本身經濟上有問題,他有3 ││ │ │ 萬、5萬還我」、「(問:他總共拿多少生活費給你?)我忘記,總 ││ │ │ 共大約有7、80萬」、「(問:原判決上所記載的800多萬元金額,是││ │ │ 否有扣除那7、80萬元?)沒有」、「(問:於李溢洋100年8月22日 ││ │ │ 刑事陳報狀之意見,是否如你於100年9月8日所提書狀?)是」、「 ││ │ │ (問:以前於99年9月10日調查局及原審100年5月18日審理時所述實 ││ │ │ 在否?)實在」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93頁正背面)。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