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歐跑股份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 黃興華被 告 張耀明被 告 張耀東被 告 洪素連被 告 紀國祥上列原告因被告背信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8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背信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法 官 吳 幸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麗 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