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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8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895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琦享被 告 李炳坤

陳聰興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熊依翎律師

柯劭臻律師林三加律師5被 告 陳柏豪

陳俊辰葉天德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柯劭臻律師林三加律師被 告 林熙倩

許恩恩李容渝陳品安潘佳吟劉冠儀潘承佑上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律師

曾威凱律師蔣昕佑律師被 告 傅祐男

汪少凡呂衍坡林靖豪林立倫王雲祥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

劉繼蔚律師邱顯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年度易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 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6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癸○○、卯○○、丙○○、午○○、丑○○、辰○○為苗栗縣苑裡鎮居民,被告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因透過電視媒體、網路訊息知悉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威公司)已依經濟部101年7月18日經授能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換發通威公司13座風力發電機組之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因均認就18-1號風力發電機組設置工程之施工有危害居民健康之爭議,故於知悉通威公司租用位在苗栗縣○○鎮○○段○○○○○號、1733地號土地,將進行18-1號風力發電機組基地灌水泥穩固工程後,竟基於妨害通威公司行使施工權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 4月29日上午6時許,以該工程之施工妨害居民安寧為由,進入施工工地,被告卯○○、丙○○即以所有之鐵鍊將己捆綁在施工發電基座內,被告午○○、丑○○係平躺在施工發電基座灌漿工地內拒不離去,被告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等人即以手勾手坐在施工工地車輛出入必經道路手持抗議白布條,被告辰○○則衝入水泥車車底平躺車底下拒絕離去,被告癸○○站立在混凝土車前阻止混凝土車進入工地,各以前揭強行阻擋之脅迫方式,妨害前開工程之施工人員行使施工之權利,造成工程停擺。因認被告癸○○、卯○○、丙○○、丑○○、辰○○、午○○、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下稱被告癸○○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 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係在保護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以對「自然人」直接或間接為之為限,法人則不與之,本件提起告訴之通威公司為「法人」,無從感知強脅手段,遑論意思自由受到影響,並非刑法強制罪所保護之行為客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154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5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通威公司經理林國基代表通威公司陳告被告癸○○等犯罪事實,請求究辦,只可謂為告發(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判例要旨參照),公訴意旨並認被告癸○○等人係基於妨害通威公司行使施工權利之犯意聯絡等語,亦屬誤會,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癸○○、卯○○、丙○○、丑○○、辰○○、午○○、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涉犯上開強制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癸○○、卯○○、丙○○、丑○○、辰○○、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被告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於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通威公司經理林國基於警詢、偵查之證述;㈢經濟部101年7月18日經授能字第00000000000 號換發通威公司工作許可證函文、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國有森林用地暫准租用契約書;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對於102年4月29日員警逮捕被告癸○○等人過程之錄影光碟所為之勘驗筆錄、上開光碟擷取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5張及現場照片24張等為其主要之論據。

五、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未到庭陳述,據其前於偵查、原審審判中之陳述,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至上開案發地點,並有站立在混凝土車前,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強制犯嫌,辯稱:我係當地鎮民代表,因為鄉親反應那台車子太重傾斜,有超重之嫌,所以為要求查看司機有無載重證明而立於車旁,但還在交涉中,林國基來後,也不拿給我看,直接叫警察把我帶走,當時並無妨害權利行使情事等語。訊據被告卯○○、丙○○、午○○、丑○○、辰○○、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亦均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至通威公司上開施工地點,惟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強制犯嫌,被告卯○○、丙○○均辯稱:我將自己綁在基座上,係表達抗議風車興蓋的意見等語;被告午○○辯稱:我進入基座中站立,後來被警察逮捕,並非平躺在工地地上,另外當時並非施工進行中等語;被告丑○○辯稱:我進入工地灌漿地點要表達我的抗議訴求等語;被告辰○○辯稱:當時混凝土車是在檢查磅數,我鑽入車底,混凝土車是在等待前方通威公司與抗議民眾協調結果,我後來立即被警方逮捕,此時車輛還在等待協調等語;被告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均辯稱:因苑裡蓋風車的事情並沒有考量到當地居民,當地風力發電機與民宅距離太近,沒有考量到風車距離及噪音會對於當地居民身心產生的影響,我們到場是關心這個社會議題及當地居民的訴求,聲援他們,並跟居民一起靜坐表達訴求,希望能為苑裡發出聲音,我們是非常平和的靜坐,後來警方就把我們逮捕並帶走等語。

六、經查:㈠被告癸○○、卯○○、午○○、丙○○、丑○○、辰○○為

苗栗縣苑裡鎮居民,被告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則係透過電視媒體、網路訊息知悉告發人通威公司已依經濟部101年7月18日經授能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換發13座風力發電機組之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本案緣起,且係因被告等19人認通威公司18-1號風力發電機組設置工程之施工位置有危害居民健康之爭議,乃於知悉通威公司即將在租用之苗栗縣○○鎮○○段○○○○○號、1733地號土地進行18-1號風力發電機組基地混凝土灌漿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後,於102年4月29日上午 6時許,以系爭工程之施工妨害居民安寧為由,進入施工工地等事實,均經被告癸○○等人供承或不爭執在卷,並有經濟部101年7月18日經授能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換發通威公司苗栗縣通霄鎮及苑裡鎮「通苑風力發電廠」13座風力發電機組之電業設置工作許可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99年5 月25日竹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桃園縣海岸林工作站國有森林用地暫准租用契約書(偵卷一第63-66、67-72頁)在卷可稽,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以被告卯○○、丙○○以鐵鍊將己

捆綁在施工發電基座內,被告午○○、丑○○係平躺在施工發電基座灌漿工地內拒不離去,被告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等人以手勾手坐在施工工地車輛出入之必經道路手持抗議白布條,被告辰○○衝入水泥車車底平躺車底下拒絕離去,被告癸○○站立在混凝土車前阻止混凝土車進入工地,各以前揭強行阻擋之「脅迫」方式,妨害系爭工程施工人員之施工權利等語。惟按,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所保障者為個人意思形成、決定及實現之自由,然個人意思形成、決定及實現之自由,事實上無法絕對不受外界之干擾,吾人在社會生活中之行為動作,導致他人之自由意志決定因此受妨礙、干擾者,所在多有(例如將車輛違規停放路邊之行為,可能導致其他人、車出入之不便),然並非一切干擾到個人自由決定之他人舉措,均屬刑法強制罪所欲規範之對象,刑法所規範者,乃行為人出於強暴、脅迫之手法,並妨害他人意思決定自由之行為,如非出於強暴、脅迫之方法,雖事實上致他人自由或權利行使有所限制,亦無由成立該罪。且基於刑罰乃最高位階之法律責任,具最後手段性,以及刑法謙抑之思想,為免不分前緣背景、手段輕重、對方自由遭妨害之程度,或將僅止於民事、行政不法之行為,均劃入刑事不法之範疇,關於上開法文「強暴」之涵義,應認行為人已有有形力之不法行使,且該不法力之行使,無論直接對人之身體或物品,均需因此已足造成被害人產生物理性或身體性之壓制效果始足當之,是如僅是靜坐、站立發表訴求或展現理念,行為人雖有身體之動作,惟客觀上如無對人之身體或物品為攻擊或強烈影響行為,即難認有何不法力之行使而認已為強暴行為,遽以強制罪相繩。又所謂「脅迫」,應係指通知之內容為對人施以攻擊之威脅,致使對方生恐怖心而強制其為作為或不作為而言,至行為人利用造成自己生命、身體之危害,使被害人因擔心可能擔負民刑事責任而畏懼停止行使權利之情形,應非屬該條文立法原意所欲規範之脅迫行為,以免不當擴張刑法第 304條之適用範圍,而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是則,本案以下所應審究者,即被告癸○○等人於本案案發時之行為內容為何?以及各該行為是否該當於刑法第 304條之「強暴」、「脅迫」手段,經查:

⒈關於被告卯○○、丙○○、午○○部分①被告卯○○、丙○○於偵查、原審均供承渠等有以鐵鍊將自

己綁於基座之行為,被告午○○則供述其有進入基座內站立之行為,經原審勘驗案發當日關於被告卯○○、丙○○、午○○部分之錄影光碟(名稱詳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所示之勘驗光碟),結果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所載,可知被告卯○○、丙○○、午○○於同日 7時54分30秒許,均站立於基座內部,被告午○○手持相機站立在基座內,被告卯○○、丙○○則係各將自己以鐵鍊與基座內部之鋼筋綁在一起,站立其內,嗣於同日7 時55分38秒起,員警陸續進入基座內進行逮捕動作,於7 時55分58秒逮捕被告午○○,另分別於7時58分0秒、8時0分11秒持破壞剪將被告卯○○、丙○○身上鐵鍊剪斷,協助上開被告 3人爬上鋁梯離開基座,迨至8時1分14秒許,警方將基座內之被告 3人逮捕帶離基座,是被告午○○並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平躺在基座灌漿工地情形,而係站立於基座之內,此部分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②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卯○○、丙○○、午○○以身在基座內之

行為,阻擋灌漿工程進行,而上開基座係要澆注水泥之處,負責灌漿之施工者如將水泥灌入基座,勢必造成被告 3人生命或身體之危害,雖該危害非施工者自身或其親密之人,而係被告3 人本身,但因會造成此危害係來自施工者,衡諸常情,施工者必會畏懼引起擔負民刑事責任之後果而裹足不前,則被告3 人以此種引起施工者心生畏懼之方式要脅,即可達到迫使施工者不敢繼續施工目的,被告 3人行為自該當於以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而成立刑法第 304條之強制罪等語。查被告卯○○、丙○○、午○○三人當時所站立之基座,確係當日要灌注水泥之處,固經證人林國基於原審證述明確(原審卷㈢第147 頁)。然被告卯○○、丙○○、午○○3 人站在基座內不願離去,其目的縱如公訴意旨所指,係欲藉自己生命或身體之危害,使施工者形成擔負民刑事責任之心理畏懼而不敢施工,惟渠等以此等行為所傳遞之訊息,既非對於施工者施以攻擊之威脅,依前揭之說明,即不符合「脅迫」之義涵,自無構成以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餘地。

③被告卯○○、丙○○二人雖有以鐵鍊將自己綁於基座之行為

,形式觀之似有對物品為有形力之行使,惟觀諸上開勘驗內容,顯示被告卯○○、丙○○綁在基座時,基座內之身旁並無任何施工人員在場動工,至證人林國基於原審審判時,經檢察官提示錄影畫面擷圖照片(偵2681卷㈢第 153頁下方照片)時,固證稱:畫面上有一台附有機械手臂之車輛停在基座旁,是要灌漿用的泵浦車,作用是要弄水泥進去基座內,預計要把水泥澆注在基座裡面;畫面裡面有三名頭戴工程帽的男子站在一台貨車旁邊,他們是我們現場要澆注水泥的工程人員等語(原審卷㈢第148 -149頁)。姑不論證人林國基於原審審判時證稱:102年4月29日當日上開基座部分所進行的工作項目是18-1號機組的灌漿作業,此工作項目是預計當日早上8點多開始施工,所以我是 8點多到,當天8點半以前有人到基座內的情形,因那時候我人還沒到,是別人後來跟我講的等語(原審卷㈢第147頁、第157頁),可知證人林國基係於被告卯○○、丙○○遭帶離後始到場,當時並未在現場,則其上開所證基座旁泵浦車是灌漿之用,在貨車旁戴工程帽男子即為欲澆注水泥之工程人員乙情是否確實,已非無疑,且縱認當時施工之水泥澆注作業泵浦車已進場,現場已有施工人員在場,然則,依上開照片所示,該等施工人員之位置與被告卯○○、丙○○所在之基座尚有相當之距離,並無任何空間之密接性存在,被告卯○○、丙○○以鐵鍊將自己綁於基座之行為,顯然無法因此對施工人員產生任何物理性或身體性之壓制效果,亦不符合上開「強暴」行為之定義。

④基上所述,被告午○○上開持相機站立於基座之行為,被告

卯○○、丙○○將自己綁於基座內部之行為,均難認構成刑法第304 條之強暴、脅迫手段,縱事實上對他人權利之行使有所限制,亦無由成立該罪。

⒉關於被告丑○○部分①被告丑○○於偵查中固供稱:我本來在工地外面抗議,後來

發現混凝土車要進來灌漿,就到灌漿地點進入到基座位置阻止他們進行灌漿等語,證人林國基亦證稱:被告丑○○當日突然衝進去澆注工地的現場,但是一衝進來就馬上被警察帶走等語(原審卷㈢第169 頁正反面),惟經原審勘驗當日錄影光碟(名稱詳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光碟),結果如附表二所載,顯示被告丑○○於當日8 時47分許,躺在工地內某處基座旁砂地上,丑○○在錄影畫面一開始即遭數名員警包圍,旋即遭警壓制其蹲坐在地而逮捕之,隨後於8時49分至8時50分被告丑○○遭員警帶離,是由上開勘驗結果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81卷㈢第154 -156頁),可知被告丑○○當時躺在工地內某處基座旁砂地地面上,遭警察包圍後壓制逮捕等事實,但無從由上開勘驗結果,探知被告丑○○進入及躺在工地前之情形為何。

②證人林國基於原審雖證稱:偵卷三第 154頁照片旁邊的圓形

鋼筋結構是鋼板模版,是為了要澆注用的,當天要施工之基座旁因要澆注水泥,有用鋼板模版將基座圈起來,照片中有一位民眾衝進來基座附近的沙地,當時已經在澆注水泥即正在灌漿,就馬上把他拉開,怕他發生危險,該名民眾之行為有影響現場施工人員施工,因他衝進來為免他發生危險,所以不敢再動,再趕快請警察來將他帶離等語(原審卷㈢第149頁背面至第150頁),公訴意旨並據此主張被告丑○○所躺位置係緊鄰施工基座旁之鋼板模板,其躺在該處,使灌漿施工人員畏懼被告丑○○生命、身體受有危害而未敢繼續施工,所為可達到迫使施工人員不敢繼續施工目的,自該當於以脅迫手段而成立刑法第 304條之強制罪等語。查依卷內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查卷㈢第 154頁上方照片)所示,以及證人林國基上開證言內容,被告丑○○當時所躺位置確係緊鄰施工基座旁之鋼板模板,惟此部分縱如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丑○○躺在上開地點之行為,將使施工人員惟恐傷及被告丑○○生命、身體而不敢繼續施工,惟被告丑○○以此行為所傳遞之訊息,亦非對於施工者施以攻擊之威脅,依前揭說明,仍不符合「脅迫」之要件,縱事實上對他人權利之行使有所限制,亦不構成以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況依上開勘驗所見,被告丑○○僅平躺在基座旁砂地上,並無任何對人或對物為不法腕力之強暴行為,且依證人林國基上開所證被告丑○○衝入施工現場之情節,亦未見有何被告丑○○施強暴行為之描述,此由證人林國基證稱:該名民眾的行為有影響現場施工人員的施工,因為他衝進來我們為了避免發生危險,所以說不敢再動等語即明,是被告丑○○上開所為亦不構成強制罪之強暴手段甚明。

⒊關於被告辛○○、子○○、丁○○、寅○○、申○○、未○

○、酉○○、巳○○、戊○○、乙○○、庚○○、己○○、甲○○部分①經原審勘驗當日現場錄影光碟(名稱詳如附表三之一至三之

三所示之勘驗光碟),結果如附表三之一至三之三所示,可知被告辛○○、子○○、丁○○、寅○○、申○○、未○○、酉○○、巳○○、戊○○、乙○○、庚○○、己○○、甲○○(下稱上開被告辛○○等13人)於案發時係手勾手靜坐在地面,此外並無其他舉動,此情亦與證人林國基於原審證稱:這些靜坐學生的行為對我及通威公司造成困擾,原因是怕他們發生危險,但這些學生沒有用其他言語造成我的困擾,也沒有碰觸到我和我們施工人員的身體等語(原審卷㈢第156-157、159頁、第168 頁背面)相符,是依上開勘驗結果以及證人林國基證述內容,上開被告辛○○等13人均係以靜坐於地面之行為進行抗議或陳情活動,或有在旁之其他民眾手持布條站立於渠等之身後,上開被告辛○○等13人後方民眾所持布條上載有「佔領工地」、「德國規定1500公尺,台灣建議250公尺」、「沿海居民7000人,參加說明會只有7人」等語(附表三之二編號 1),現場其他民眾亦數度與警方爭執通威公司應就風車機組之工程先停工再跟當地居民協調(參見附表三之一編號4、附表三之三編號2、編號11、編號

30、編號39),顯然上開被告13人與後方持布條或站立之民眾係為訴求當地風力發電機組設置位置不妥及參與程序之不週,而於該地靜坐或站立,嗣遭警察逮捕。

②證人林國基於原審雖證稱:民眾在第18之1 座風力發電機組

工程之工地手勾手坐在地上的地點是18之1 號基座入口,是工地施工車輛進出必經之處,該工地施工車輛除了這一條路外,沒有其他路可以走,該等民眾之行為等同該日之水泥澆注工程無法進行,工作的水泥車無法進入工地等語(原審卷㈢第150背面至第151頁),公訴意旨並因之主張:被告辛○○等13人此舉將使水泥預拌車司機因畏懼被告辛○○等13人之生命、身體受有危害而未敢貿然施工,渠等自亦該當於以脅迫手段而成立刑法第 304條之強制罪等語。姑不論依上開勘驗結果,現場除靜坐之上開被告辛○○等13人外,尚有在場其餘陳情人士,以及外圍層層包圍之警察以及民眾聚集於水泥預拌車、或綠色大型工程車前方(見附表三之一編號 1、編號28、附表三之二編號5、附表三之三編號1、編號 3、編號8、編號26),佐以苗栗縣警察局事前已規劃執行「0429風力機組動工專案」勤務,當天共出動警力數109人,現場抗議民眾約有120人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103年5 月30日苗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通霄分局執行「0429專案」勤務規劃表(原審卷㈠第188 -190頁)可稽,可知案發當天現場人多雜沓,現場除上開被告辛○○等13人外,尚有其他抗議或圍觀群眾及執勤員警到處走動、隨意站立,在場抗議民眾加上員警至少 2百餘人,現場人員亦非上開被告辛○○等13人所能支配,則現場水泥車縱確有無法進入情形,是否確與被告辛○○等13人之靜坐行為相關,並非無疑。且縱認現場施工人員確係憚於被告辛○○等13人靜坐該處,恐傷及渠等生命、身體而未敢進場施工,然被告辛○○等13人既僅以靜坐等身體在場之方式,對上開車輛司機產生心理影響作用,惡害結果之發生係存在於靜坐之被告辛○○等13人身上,並非對於車輛司機施以攻擊之威脅,依前揭說明,仍不符合「脅迫」之要件,縱事實上對他人權利之行使有所限制,亦非以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另上開被告辛○○等13人所為亦非對人或對物為何有形暴力之行使,亦未造成不能或難以排除的物理障礙,渠等在前述情形下平和靜坐於路面之行為亦未構成強暴之手段,渠等所為發言內容,亦無任何使人心生恐懼,或以其可支配之未來惡害迫使他人服從之字眼,業經證人林國基於原審審判時證述明確如前,自均與強制罪所規定之強暴、脅迫要件未合。

⒋關於被告癸○○部分①證人林國基於102年4月29日警詢時雖證稱:他們在今天6時3

0 分由癸○○進入該施工現場入口處阻撓施工車輛進入等語(偵2681卷㈠第61-62頁),於偵查中證稱:印象中第一台水泥車要進去,被告癸○○人就站在車子前面不讓車子通行等語(偵2681卷㈢第 211頁),另於原審亦結證:102年4月29日時在警察局有做一個筆錄,當時說 6點30分癸○○進入該處所入口阻撓施工車輛進入,這件事情是實在的,當時已經就是要進去裡面,水泥車已經在進行,他突然就是人站在第一台水泥車前面,就是水泥車沒辦法進去、通行等語(原審卷㈢第151頁),惟衡之證人林國基係於102年4月29日早上8點多始到達現場,業如前述,證人林國基於其上開所述之 6點30分並未在案發現場,則其所證被告癸○○於同日 6點30分站在車子前面不讓車子通行等情,顯非其親眼目睹,是否真確,至屬有疑。且經原審勘驗當日錄影畫面,結果如附表一之一至三之三所載,並未出現被告癸○○站立在車前之任何畫面,是依卷內既有證據資料,並無任何被告癸○○有公訴意旨、證人林國基所指阻擋行為之錄影畫面或照片可資補強,實無從僅以證人林國基單一有瑕疵之指述,遽認定被告癸○○有上開阻撓行為存在。

②公訴意旨雖以被告癸○○於偵訊中供承其因懷疑車子超重,

有請混凝土車司機提出載運證明,只是站在車子前面請他拿出證明等語,而認被告癸○○有於該日藉故站立在混凝土車前阻止該車駛入之事實,並認被告癸○○站在車前之行為,足使混凝土車司機因懼怕被告癸○○受傷而承擔過失傷害罪甚或傷害罪之刑責而不敢強行駛入,被告癸○○所為亦該當於以脅迫手段而成立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等語,惟被告癸○○坦承與司機交涉而站在車前乙節,與公訴人所指被告癸○○為阻撓車子進入而站在車前之情,顯屬二事,並不能僅依被告上開供述逕為認定。況本案縱認被告癸○○確有公訴意旨上開所指站於車前擋車之行為,並確足使混凝土車司機因怕傷及被告癸○○而不敢駛入,惟被告癸○○既無其他積極推擋車子之強暴行為,亦未對於車輛司機施以攻擊之威脅,依前揭說明,仍不符合「脅迫」之要件,所指縱認屬實,亦不足為被告癸○○涉犯強制罪之認定,不能僅因被告癸○○站立在水泥預拌車前,即認被告癸○○該單純站立之行為,係實施強暴、脅迫,妨害水泥車之前行,其理應明。

⒌關於被告辰○○部分①被告辰○○固供承其有於水泥預拌車停下來檢查磅數時,進

入水泥預拌車車輛下方等情,且經原審勘驗當日錄影光碟(名稱詳如附表三之三所示之勘驗光碟),結果如附表三之三編號47至編號50(畫面26分 3秒至27分43秒處)所示,可知當時警方從水泥預拌車底下,拉起一名黑衣男子,並逮捕帶離現場,當時該水泥預拌車車頭前方已聚集大量民眾及警察,是該輛車是否係因被告辰○○在車子下方而停滯不前,或係因前方聚集之警民等其他原因而不前進,已非無疑。

②證人林國基於原審證稱:我當時聽到別人說有人在車底下,

就趕快去看,當時大家都還在協調的階段,就是警察在跟民眾協調,勸離民眾,以讓水泥車能夠進去,當時水泥車司機還在車裡面等警民協調結果,但一直到警察把辰○○帶走,辰○○已經不在車底時,水泥車還是沒有辦法前進,最後是等到協調完之後,車輛才能進去,水泥預拌車停止時,車輛仍是處在引擎發動的狀態,因為裡面的水泥還是要讓它攪動等語(原審卷㈢第168 頁),可知從被告辰○○鑽入車底至被拉出之時間,上開水泥預拌車均係處於停止並等待前方警察與民眾協調結果之狀態,當時司機既在待命,警民尚未協調完成,則被告辰○○行為是否足以影響施工人員之行動自由,亦非無疑。且審諸卷附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81卷㈢第164頁上方照片),該水泥預拌車車輪高度相當於現場男性之腰部,其車底、車輪均離地面有相當的高度距離,是被告辰○○雖鑽入車底、或趴、臥於車底地面,均無法影響該大型水泥預拌車前進,物理上亦無法阻擋該水泥預拌車之前行,此外,被告辰○○亦無對前開車輛司機本人或對車輛施以任何有形力攻擊或威嚇要脅之言行,至其所為縱如公訴意旨所指,對於該水泥預拌車之司機產生心理影響之作用,即若駕駛車輛行進將使車底辰○○有不慎被車輪碾壓之風險,惟該惡害結果之發生既係在車底之被告辰○○身上,並非對於車輛之司機施以攻擊之威脅,依前揭說明,並不符合「脅迫」之要件,是被告辰○○上開所為亦不該當於強暴、脅迫手段。

㈢再者,本案被告癸○○等人均係因認通威公司18-1號風力發

電機組設置工程之施工位置有危害居民健康之爭議,乃於案發當日進入系爭工程工地,業如前述,此情亦為公訴意旨所是認,是被告等19人之抗議活動,目的均係表達對於在苑裡鎮設立風力發電工程位置、施工過程之不滿,並質疑通威公司風力發電開發案之合法性,希望該公司先停工並與當地居民協調,此有苑裡風力發電設置協調會議紀錄、苗栗縣政府101年12月3日府商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相關新聞報導資料(偵2681卷㈢第106-109頁),並深怕一旦18-1號風力發電機組基座施工完成木已成舟,恐將造成該處居住環境之威脅,始急切地到現場抗議,意在喚起社會大眾對此公共事務之注意,藉此促使主管機關及通威公司能正視問題。此徵之本案苗栗縣府以100年6月10日府建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通威公司同意通苑風力發電廠第1、2、3、6、10及18-1號風機用地許可使用時,已特別要求通威公司與附近居民充分溝通,作好敦親睦鄰工作(原審卷㈠第141頁),及本案事件發生後,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曾於102年5月22日發函要求通威公司立即辦理現地水防道路及堤上圍籬之拆除等工作,嗣通威公司就18-1號、24號機組之停機及拆除一事,亦與民眾組成之苑裡反瘋車自救會達成協議,有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102年5月22日水二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協議書在卷可參(原審卷㈠第142 頁;原審卷㈢第234-235頁),在在顯示被告癸○○等人所辯渠等因認通威公司之施工並不合法,恐一旦施工完成,影響深遠,始至現場抗議等語,並非無據,足以採信。準此,被告癸○○等19人主觀上既係在捍衛苑裡鎮當地居民之生存、環境等基本權利而為上開行為,渠等自無妨害通威公司施工人員施工權利之不法意圖存在,亦無從以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相繩。

七、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證據,被告癸○○等人於本案之行為,均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強暴」、「脅迫」手段構成要件不該當,關於被告等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癸○○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強制罪之犯行,被告癸○○等人之犯罪即屬無法證明,原審因之為被告癸○○等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雖仍持前詞提起上訴,並無理由。至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卯○○、丙○○、午○○以身處於基座內之方武,著手阻擋挖土機施工,被告丑○○躺在緊鄰施工基座旁之鋼板模板處及被告辰○○於水泥預拌車停止之際鑽至該車底下,均已該當強制罪之著手,亦應成立未遂,不能以警力介入排除而使渠等之行為合法,且原審若認有何現場施工人員、司機遭妨礙不明,以及被告等之行為對施工人員或司機產生何心理影響作用有疑慮,亦依應職權傳訊相關施工人員、司機到場說明,以釐清疑義等語,惟上開被告等之所為均不該當於「強暴」、「脅迫」之要件,既如前述,自不生著手之問題,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法院亦無再行傳訊施工人員或司機到庭作證之必要,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再公訴意旨雖主張強制罪將行為態樣「強暴」與「脅迫」並列,則如行為人之行為能達到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之情形,又非直接以「強暴」手段為之者,應均屬脅迫之態樣範疇,不限於係以言語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之惡害通知始足當之,且此種會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之事項,如係行為人利用造成自己生命、身體之危害將會使被害人因須擔負民刑事責任之顯而易見事項而心生畏懼之手段,要脅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使被害人因此畏懼而停止行使權利,應同屬以脅迫手段而成立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並援引司法院院字第2240號解釋文(「房屋之租賃關係,如依法並未終止,承租人對於租賃之房屋既有使用權,其利用該屋生產自屬正當權利之行使,出租人因承租人婦女懷孕威迫遷移,或用無理滋鬧之方法,使其不能安居,即係以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罪)為據,然細繹上開解釋文內容,仍以行為人有「威迫遷移」、「或用無理滋鬧之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安居」之情形為前提,其惡害仍係在於被害人,而非行為人,與公訴人上開所指情形不同,豈能為上開結論之推演,引以為據,擴大法文之適用,此一見解亦為本院所不採,併予敘明。

八、被告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慈 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附表一之一:

勘驗光碟名稱「0429苑裡所基座內」,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FILE0018.MOV」、「FILE0019.MOV」勘驗檔案名稱:「FILE0018.MOV」┌─┬──────┬───────────────────────────┐│編│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號│(畫面顯示時│ ││ │間) │ │├─┼──────┼───────────────────────────┤│1.│00:00:00至│卯○○(以鐵鍊將自己綁在基座內)雙手插腰站立於基座內,││ │00:01:05(│午○○手持相機站於基座內,丙○○(以鐵鍊將自己綁在基座││ │07:54:30至│內)雙手插腰站立於基座內,基座上緣站立數名警員,警員勸││ │07:55:35)│導稱:「同學,自己上來啦,好不好…不要待在那邊啦,拜託││ │ │一下…怕受傷喔…」「蒐證OK,好準備」 │├─┼──────┼───────────────────────────┤│2.│00:01:08至│00:01:08(07:55:38)第一名警員進入基座內,00:01:││ │00:01:20(│12(07:55:42)第一名警員手握住午○○的手,稱「剛已經││ │07:55:36至│跟你們講過了啦,上去啦,好不好」00:01:20(07:55 : ││ │07:55:57)│50)陸續進入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警員進入基座內,警員││ │ │持續勸導稱「趕快,配合一下好不好,來,自己上來」,葉天││ │ │德仍不願離開。 │├─┼──────┼───────────────────────────┤│3.│00:01:08至│00:01:28(07:55:58)第二名進入之警員將午○○上手銬││ │00:01:57(│帶離,00:01:37(07:56:07)警員將午○○雙手反拷在背││ │07:55:58至│後,00:01:46(07:56:16)午○○爬上鋁梯離開基座(兩││ │07:56:27)│名警員在基座內協助午○○爬鋁梯,基座上緣另一名警員將葉││ │ │天德手接住),警員稱有錄影搜證,00:01:57(07:56 : ││ │ │27)午○○離開基座。 │├─┼──────┼───────────────────────────┤│4.│00:01:08至│00:01:58(07:56:28)四名警員在基座內,警員對丙○○││ │00:04:29(│稱「你要自己走,還是我把你銬」,00:02:10(07:56:40││ │07:56:28至│)基座內之員警對著基座上緣之警員稱「那個手銬把他壓緊,││ │07:58:59)│防止他脫逃」,00:02:15(07:56:45)四名員警包圍陳柏││ │ │豪(卯○○以鐵鍊將自己綁在基座內),00:02:20(07:56││ │ │:50)員警拿工具欲將卯○○身上的鐵鍊卸下,警員稱「不要││ │ │動,不要動」,00:02:39(07:57:09)卯○○稱「沒有鑰││ │ │匙啦」,警員稱「怎麼可能沒有鑰匙啦」,00:02:45(07:││ │ │57:15)警員稱「先把他上拷再說啦. . 妨害人家自由」,00││ │ │:02:51(07:57:21)警員將卯○○上手銬,00:03:09(││ │ │07:57:39)警員對卯○○權利告知「你現在犯強制罪,刑法││ │ │第304 、306 條,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 │,可以聘請律師,現在正式跟你權利告知」「全身都檢查」,││ │ │00:03:30(07:58:00)警員持破壞剪剪斷卯○○身上所綁││ │ │鐵鍊。00:03:45(07:58:15)警員將卯○○雙手反拷。00││ │ │:04:04(07:58:35)員警協助卯○○爬鋁梯離開基座。00││ │ │:04:29(07:58:59)卯○○在爬上基座上緣,由兩位員警││ │ │攙扶。 │├─┼──────┼───────────────────────────┤│5.│00:04:38至│00:04:38(07:59:08)3 名員警合力逮捕丙○○,員警將││ │00:04:59(│丙○○身上所綁鐵鍊以破壞剪剪斷,,員警稱「等一下,等一││ │07:59:08至│下,等一下要讓他們拍照一下. . . 」。 ││ │07:59:29)│ │└─┴──────┴───────────────────────────┘附表一之二:

勘驗光碟名稱「0429苑裡所基座內」,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FILE0018.MOV」、「FILE0019.MOV」勘驗檔案名稱:FILE0019.MOV,畫面顯示時間:2013.4.29(

07:59:30AM至08:01:13AM)。┌──────┬───────────────────────────┐│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畫面顯示時│ ││間) │ │├──────┼───────────────────────────┤│00:00:00至│00:00:00至00:00:41(07:59:30至08:00:11)4 名員││00:01:44(│警合力將丙○○身上所綁鐵鍊以破壞剪剪斷過程,員警問李炳││07:59:30至│坤稱:「你褲袋內沒有鐵鍊鑰匙嗎?」,丙○○答「都被拿掉││08:01:14)│去了」,00:00:49(08:00:20)警員引導丙○○爬離基座││ (畫面顯示時│,丙○○爬上鋁梯(並無拘束身體),員警稱:「先上去,那││間,同上之延│個手拷…,鐵鍊全部拿上來,當以後的證物」. . . 00:01:││續) │18(08:00:48)員警將鐵鍊拍照採證,00:01:23(08:00││ │:53)員警陸續從基座上來之畫面,00:01:44(08:01:14││ │)警員將丙○○上銬帶離。 │└──────┴───────────────────────────┘附表一之三:

勘驗光碟名稱「丙○○、丑○○基座抗爭0429,拍攝人:吳昌鏡」,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20.MTS」、「00021.MTS」勘驗檔案名稱:00020.MTS,片長約1分40秒,錄影檔案顯示之錄影時間:2013.4.29(07:58:29至08:00:10)。

┌──────┬───────────────────────────┐│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畫面顯示時│ ││間) │ │├──────┼───────────────────────────┤│00:00:00至│00:00:00至00:00:27(07:58:29至07:58:57)4 名員││00:01:39(│警合力將丙○○身上所綁鐵鍊以破壞剪剪斷過程,員警問李炳││07:58:29至│坤稱:「你褲袋內沒有鐵鍊鑰匙嗎?」,丙○○答「都被拿掉││08:00:09)│去了」,警員引導丙○○爬離基座,丙○○爬上鋁梯(並無拘││(部分畫面與│束身體),00:00:39(07:59:09)丙○○爬上基座上緣,││附表一之二重│員警稱:「先上去,那個手銬,手銬先銬… 」,「鐵鍊全部 ││覆) │拿上來,當以後的證物」,. . 員警陸續從基座內爬上基座上││ │緣之畫面。00:00:52(07:59:21)員警將鐵鍊拍照採證,││ │00:01:13(07:59:43)警員將丙○○帶離,00:01:22(││ │07:59:52)員警持續善後證物之搜證畫面。00 : 01:34(││ │08:00:04)警員將丙○○上銬帶離。 │└──────┴───────────────────────────┘附表二:

勘驗光碟名稱「丙○○、丑○○基座抗爭0429,拍攝人:吳昌鏡」,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20.MTS」、「00021.MTS」勘驗檔案名稱:00021.MTS,片長約2分52秒,錄影檔案顯示錄影時間:2013.4.29(08:47:09至08:50:00)。

┌──────┬───────────────────────────┐│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畫面顯示時│ ││間) │ │├──────┼───────────────────────────┤│00:00:00至│00:00:00(08:47:09)畫面現場有1 名女子在砂地上,數││00:02:52(│名警員圍住丑○○,丑○○躺在基座灌漿工地地上不肯離去,││08:47:09至│數名警員圍住並抓住丑○○衣領及褲帶,且將丑○○蹲坐壓制││08:50:00)│在地,警員稱「不要這樣啦」,00:01:09(08:48:18)兩││ │名警員欲將丑○○帶離現場,丑○○不願配合一直蹲在工地上││ │不願起身,00:01:20(08:48:29)警員勸說丑○○「你起││ │來啦」,丑○○稱「我不要起來,你們不要抓我的褲頭」,警││ │員稱「起來再說啦,起來」,丑○○極力反抗,00:01:39(││ │08:48:48)丑○○起身後,抓住旁邊鐵板不肯離開,00:01││ │:40(08:48:49)警員稱「不要再亂了啦」,丑○○稱「我││ │不是亂」,警員「好啦,好啦,走啦」,00:01:53至00:02││ │:52(08:49:02至08:50:00)數名員警將丑○○強制帶離││ │。 │└──────┴───────────────────────────┘附表三之一:

勘驗光碟名稱「0429反風車蒐證勸導解散及逮捕過程」,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7.MTS」、「00011.MTS」勘驗檔案名稱:00007.MTS,片長約6分45秒,錄影檔案顯示之錄影時間:2013.4.29(08:39:00AM至08:45:44AM)┌─┬──────┬───────────────────────────┐│編│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號│(畫面顯示時│ ││ │間) │ │├─┼──────┼───────────────────────────┤│1 │00:00:00至│在畫面一開始有三名穿著苗栗縣警察局CID 字樣背心之員警,││ │00:00:03 (│其等右前方聚集多名民眾,旁有民眾在跟警員溝通,錄影中有││ │08:39:00至│聽到多人講話吵雜聲及大聲歌唱聲。地上坐著多名陳情人士被││ │08:39:03 )│警員及圍觀民眾層層包圍。 │├─┼──────┼───────────────────────────┤│2 │00:00:03至│畫面轉移員警正前方,其前方有多名共同手持白布條民眾分坐││ │00:00:06( │數排於地上,其中王雲翔、潘承祐、庚○○、戊○○、辛○○││ │08:39:03至│、丁○○、申○○等人手勾手坐在地上齊聲唱歌。 ││ │08:39:06 )│ │├─┼──────┼───────────────────────────┤│3 │00:00:07至│00:00:07(08:39:07) 有一名穿著白衣女子(下稱白衣女││ │00:00:08( │子)面對陳情人士及民眾大聲喊「等一下,等一下. . . 」。││ │08:39:07至│ ││ │08:39:08) │ │├─┼──────┼───────────────────────────┤│4 │00:00:09至│00:00:09(08:39:09)員警動手欲拉開手勾手的戊○○、││ │00:00:17( │辛○○、子○○等,此時歌聲暫停,陳情人士聽白衣女子說話││ │08:39:09至│,白衣女子說話,白衣女子稱「那個誰,那個副總不是說要說││ │08:39:18) │明嗎?先停工,去現場,先停工,先停工,我認為應該先停工││ │ │,這是合理的,先停工」。00:00:13(08:39:13)陳情人││ │ │士及民眾群起哄「先停工」,白衣女子說「副總說好嗎,對不││ │ │對…」,00:00:17(08:39:18)此時連若馨持手機站立於││ │ │員警旁,對白衣女子拍照。 │├─┼──────┼───────────────────────────┤│5 │00:00:27至│00:00:27(08:39:27)員警不停吹哨子,有人稱「抬離啦││ │00:00:40( │,抬離. . 站旁邊」,有民眾台語稱「無講就要抓人. . . 」││ │08:39:27至│,寅○○、辛○○、丁○○等陳情人士手緊緊互相勾住,警員││ │08:39:40) │數名同時強制驅離動作,員警使力拉陳情人士,陳情人士仍互││ │ │相勾住。00:00:38(08:39:39)員警強制欲拉開寅○○與││ │ │其他陳情人士緊緊互相勾住之雙手。 │├─┼──────┼───────────────────────────┤│6 │00:00:43 (│00:00:43(08:39:43)此時有人喊「你們不要這樣子,等││ │08:39:43 )│一下小朋友受傷」。 │├─┼──────┼───────────────────────────┤│7 │00:00:44( │00:00:44(08:39:44)員警欲強制拉開辛○○與丁○○,││ │08:39:44) │辛○○躺在地上打滾,女警欲強制架離。 │├─┼──────┼───────────────────────────┤│8 │00:00:51至│00:00:51(08:39:51)員警欲強制拉開申○○、未○○、││ │00:01:18( │己○○,其等3 人仍與其他陳情人士手與手互相緊緊勾住。坐││ │08:39:51至│於地面。00:01:09(08:40:10)辛○○仍持續躺在地上打││ │08:40:18) │滾掙扎。 │├─┼──────┼───────────────────────────┤│9 │00:01:18( │00:01:18(08:40:18)有1 名戴黑帽露出白髮之阿伯在現││ │08:40:18)│場拉住己○○,戴黑帽阿伯台語喊「手會斷掉耶」,另外有人││ │ │用台語喊「阿伯仔、阿伯仔來啦、阿伯仔. . . 」,員警先支││ │ │離這名戴黑帽阿伯。 │├─┼──────┼───────────────────────────┤│10│00:01:19至│00:01:19至00:01:33(08:40:19至08:40:33) 員警欲││ │00:01:33( │強制抬起己○○,而己○○繼續躺在地上,與警員拉扯之。 ││ │08:40:19至│ ││ │08:40:33) │ │├─┼──────┼───────────────────────────┤│11│00:01:36至│00:01:36(08:40:36)有人喊「你們有沒有人性啊. . 沒││ │00:01:42( │人性啊. . 」,員警持續強制驅離動作。 ││ │08:40:36至│ ││ │08:40:43) │ │├─┼──────┼───────────────────────────┤│12│00:01:43至│00:01:43至00:01:46(08:40:44至08:40:47)數名警││ │00:01:46( │員以拉褲頭、拉雙手、雙腳抬四肢之方式強制將未○○抬離。││ │08:40:44至│ ││ │08:40:47) │ │├─┼──────┼───────────────────────────┤│13│00:01:57至│00:01:57至00:02:13(08:40:57至08:41:13)畫面移││ │00:02:13( │至數名警員將丁○○強制抬離,丁○○稱「不要碰我」,全身││ │08:40:57至│癱軟,由警員抬離。 ││ │08:41:13) │ │├─┼──────┼───────────────────────────┤│14│00:02:17( │00:02:17(08:41:17)聽到有人大哭,畫面中看到一名戴││ │08:41:17) │斗笠之女士坐於地上大哭、大喊與辛○○相擁坐於地上。 │├─┼──────┼───────────────────────────┤│15│00:02:38( │00:02:38(08:41:37)甲○○、寅○○分別被警員壓制在││ │08:41:37) │旁坐著。 │├─┼──────┼───────────────────────────┤│16│00:02:38 │00:02:38(08:41:48)另一名學生被警員壓制在旁坐著。││ │至( 00:02 │00:02:55(08:41:55)畫面前方停一輛綠色大型工程車,││ │:57( 08:41│該車前面有多名員警及民眾走動,有3 名員警欲架離一名坐於││ │:57) │地上之陳情人士, 00:02:57(08:41:57)有人喊「還有││ │ │沒有女警,大家在找女警啦. . 」。 │├─┼──────┼───────────────────────────┤│17│00:02:58 │00:03:20(08:42:27)畫面移至辛○○與一名戴斗笠之女││ │至( 00:03:│士手勾著互相扶持坐在地上。該女士並大哭,員警稱「女警過││ │20( 08:42:│來,女警. . 」,多人在旁照相搜證。 ││ │27) │ │├─┼──────┼───────────────────────────┤│18│00:03:34至│00:03:34(08:42:35)畫面左邊停一部砂石車、右邊停一││ │00:03:40(│部警車,兩部車前方坐著、站著多名警員及陳情人士,分部各││ │08:42:35至│地,00:03:40(08:42:41)畫面移至女警欲強制將辛○○││ │08:42:41)│與戴斗笠之女士帶離,該戴斗笠之女士仍持續大哭、大喊稱「││ │ │不要拉我的手啦,不要拉我啦. . . 」並反抗,與辛○○手勾││ │ │著坐於地上。 │├─┼──────┼───────────────────────────┤│19│00:04:00至│00:04:00至00:04:04(08:43:00至08:43:04)辛○○││ │00:04:04(│用腳勾住該戴斗笠之女士。 ││ │08:43:00至│ ││ │08:43:04)│ │├─┼──────┼───────────────────────────┤│20│00:04:09至│00:04:09至00:04:10(08:43:09至08:43:10)警員強││ │00:04:10(│制將辛○○與戴斗笠之女士拉開,並將該女士架離。 ││ │08:43:09至│ ││ │08:43:10)│ │├─┼──────┼───────────────────────────┤│21│00:04:12至│00:04:12至00:04:23(08:43:12至08:43:24)辛○○││ │00:04:23(│躺在地上掙扎不起身,聽見有人喊「拖走啦」。 ││ │08:43:12至│ ││ │08:43:24)│ │├─┼──────┼───────────────────────────┤│22│00:04:25至│00:04:25至00:04:39(08:43:25至08:43:39)女警強││ │00:04:59( │制將辛○○架離,辛○○仍躺在地上不起身,男女警員以抬四││ │08:43:25至│肢之方式欲強制將辛○○架離,有人稱「叫女警來好不好,男││ │08:44:00) │孩子不要碰女生啦,叫女警,叫女警...」「逮捕啦」,00││ │ │:04:59(08:44:00)員警強制將丁○○拉離。 │├─┼──────┼───────────────────────────┤│23│00:05:07至│00:05:07至00:05:44(08:44:07至08:44:46)女警欲││ │00:05:44( │將辛○○上手拷,辛○○仍持續掙扎,女警無法將其上手拷,││ │08:44:07至│有人在旁稱「手拷夾緊一點、手拷拷上拉手拷、先拉起來啦,││ │08:44:46) │拉著走啦. . . 」 │├─┼──────┼───────────────────────────┤│24│00:05:45至│00:05:45至00:05:56(08:44:47至08:44:56)有人用││ │00:05:56( │台語稱「手不要把人家拉斷啦」,員警稱「叫她配合啦」,林││ │08:44:47至│熙倩持續掙扎,使員警無法將其上手拷。 ││ │08:44:56) │ │├─┼──────┼───────────────────────────┤│25│00:05:57( │00:05:57(08:44:57)畫面出現一名身穿白衣女子稱「好││ │08:44:57)│啦,我來跟她講,我叫她走,你們不要拉她了. . 」,員警不││ │至00:06:04│停吹哨子。 ││ │) │ │├─┼──────┼───────────────────────────┤│26│00:06:05( │00:06:05(08:45:05)白衣女子抱住辛○○,跟辛○○說││ │08:45:05)│「我們起來,起來好不好,起來,妹妹妳起來... 」,勸導林││ │至00:06:13│ 熙倩配合。 │├─┼──────┼───────────────────────────┤│27│00:06:14( │ 00:06:14(08:45:14)白衣女子將辛○○攙扶起來,白 ││ │08:45:14)│衣女子對辛○○稱「聽我的話,妹妹妳起來快點」,員警稱「││ │至00:06:20│不要再用力啦」。 │├─┼──────┼───────────────────────────┤│28│00:06:21至│00:06:21至00:06:33(08:45:23至08:45:33)員警將││ │00:06:40( │辛○○帶離,辛○○全身癱軟,警員攙扶她離開。00:06:38││ │08:45:23至│(08:45:38)畫面看見停放2 部小轎車,車子後方,聚集多││ │08:45:40) │名員警及民眾,00:06:40(08:45:40)停放之綠色大型工││ │ │程車前方聚集眾多陳情人士、民眾、員警畫面。 │└─┴──────┴───────────────────────────┘附表三之二:

勘驗光碟名稱「0429反風車蒐證勸導解散及逮捕過程」,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7.MTS」、「00011.MTS」勘驗檔案名稱:00011.MTS,片長約8分12秒,畫面顯示時間:

2013.4.29(09:26:54AM至09:35:05AM)┌─┬──────┬───────────────────────────┐│編│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號│(畫面顯示時│ ││ │間) │ │├─┼──────┼───────────────────────────┤│1 │00:00:01至│00:00:01至00:00:39(09:26:54至09:27:33)畫面中││ │00:00:39(│左起分別係巳○○、甲○○、乙○○、未○○、寅○○、林靖││ │09:26:54至│豪、丁○○等7 人,互相手勾手坐在地上,後面另有陳情人士││ │09:27:33)│舉標語為「佔領工地」,「德國規定1500公尺,台灣建議250 ││ │ │公尺」,「沿海居民7000人,參加說明會只有7 人」等語之白││ │ │布條,警員勸導稱「我們用強制力逮捕你們,我們也不喜歡啊││ │ │,你們的訴求到了就好了好不好,好不好,你們都站在旁邊,││ │ │拉著你們的布條,表達你們的訴求,這樣好不好,現在好好跟││ │ │你們溝通啦,好不好,不要再擋路了好不好,要不要. . . 」││ │ │。 │├─┼──────┼───────────────────────────┤│2 │00:00:40至│00:00:40(09:27:34)上開傅佑男等7 人仍持續坐於地上││ │00:01:20(│,旁邊警員、陳情人士眾多,不斷有交談聲,00:01:15(09││ │09:27:34至│:28:09)聽到有人台語稱( 女聲) 「你們今天不要作,跟我││ │09:28:14)│們這些人溝通,對不對. . . 」。 │├─┼──────┼───────────────────────────┤│3 │00:01:21至│00:01:21(09:28:15)另有人用台語稱(男聲)「他說要││ │00:01:37(│在神明前面發誓,他又不敢停工. .,對吧,差一天兩天而已 ││ │09:28:15至│,他硬要弄的…」。 ││ │09:28:31)│ │├─┼──────┼───────────────────────────┤│4 │00:01:38至│00:01:38至00:01:59(09:28:32至09:28:53)疑似一││ │00:01:59(│名警員台語稱(男聲)「錄好喔,錄好喔,你站過來一點沒關││ │09:28:32至│係,你要不要站裡面,那個. . 站進來裡面拍,. . 你站來這││ │09:28:53)│邊拍. . 女警過來. . .,順便拍一下砂石車,他們妨礙進」 ││ │ │。 │├─┼──────┼───────────────────────────┤│5 │00:02:08至│00:02:08(09:29:02)警員持攝影機拍攝巳○○等7 人,││ │00:02:10(│手勾手坐在地上之畫面搜證,警員稱「順便拍一下砂石車,他││ │09:29:02至│們妨礙進. . 」。00:02:10(09:29:04)畫面出現3 輛水││ │09:29:04)│泥預拌車及1 輛警車停放,砂石車前方聚集眾多警員及手勾手││ │ │坐於地上、舉白布條之陳情人士及圍觀民眾等。 │├─┼──────┼───────────────────────────┤│6 │00:02:11至│00:02:11至00:03:25(09:29:05至09:30:19)陳情人││ │00:03:24(│士被眾多警員層層包圍,女警勸導稱「你們就出來溝通就好了││ │09:29:05至│嗎,為什麼要動用這麼多警力」,女警稱「我們也不希望這樣││ │09:30:20)│啊」,警員以台語勸導稱「你們不要跟警察這樣,好不好,你││ │ │們若真的要這樣,我們勸你們,這樣我們也沒辦法啊」,陳情││ │ │人士以台語稱「他們要停工,說要發誓,根本都是假的啊」,││ │ │警員台語稱「不然你現在把他帶去神明那邊. . 」,陳情人士││ │ │台語稱「我們說要先停工再來發誓,他不肯啊. . 有差那一天││ │ │兩天嗎」「有誠意就出來說啊,對不對,是不是這樣」,警員││ │ │台語稱「你們不要擋人家的路啦,你們去旁邊抗議啦,好不好││ │ │」,陳情人士台語稱「不然今天在這椅子排一排,坐在這,我││ │ │們聽他說明也可以啊,對不對」「這不是路嗎,他申請路權有││ │ │申請那麼寬嗎」,警員稱「有啊,他整條路都申請啊」,陳情││ │ │人士稱「沒有啦,這是海埔新生地耶」,警員稱「這是公家的││ │ │土地啦」「你們也可以來這啊」,陳情人士稱「那我們也可以││ │ │來這啊」「這是海埔新生地,我們不能在這休息嗎,他們路權││ │ │那有申請那麼寬」,員警稱「你們有權利來這,但不能擋到人││ │ │家的路」,陳情人士「路權那有申請那麼寬」。 │├─┼──────┼───────────────────────────┤│7 │00:03:25至│00:03:25(09:30:20)員警台語稱「來阿桑,麻煩後面一││ │00:03:56(│點. . . 不然待會會受傷. . 你們在旁邊就好.. 」員警請在 ││ │09:30:20至│旁邊圍觀及拿布條陳情之民眾離遠一點,避免等一下執行逮捕││ │09:30:50)│時波及受傷,00:03:56(09:30:50)警員請拿布條之民眾││ │ │到旁邊一點,民眾稱「訴求還沒結束耶」,不明人士用台語稱││ │ │「快點,快點,記者都在那邊.. 」。 │├─┼──────┼───────────────────────────┤│8 │00:04:21(│00:04:21(09:31:15)員警稱「逮捕警力預備」。 ││ │09:31:15)│ ││ │至00:04:26│ │├─┼──────┼───────────────────────────┤│9 │00:04:27至│00:04:27至00:04:56(09:31:21至09:31:48)員警拍││ │00:04:56(│攝坐於地上手勾手之丁○○、庚○○、寅○○、未○○、呂衍││ │09:31:21至│坡、甲○○、傅佑男之面貌,員警勸說「同學,起來啦,不要││ │09:31:49)│鬧那麼僵啦」,警員輕拍、拉學生,勸導學生起來啦,上開李││ │ │容渝等7人仍持續坐於地面。 │├─┼──────┼───────────────────────────┤│10│00:04:56至│00:04:56(09:31:50)警員吹哨,開始執行逮捕,數名警││ │00:05:09(│員同時行動,警員不斷吹哨子,陳情人士齊高喊「殺人風車,││ │09:31:50至│立即停工」等口號。 ││ │09:32:04)│ │├─┼──────┼───────────────────────────┤│11│00:05:10至│00:05:10(09:32:08)警方執行強制逮捕,00:05:16(││ │00:05:31(│09:32:10)數名員警強制將寅○○抬離,00:05:19(09:││ │09:32:08至│32:13)數名員警強制將未○○抬離,00:05:31(09:32:││ │09:32:25)│25)寅○○被警員制伏,臉部露出痛苦表情。 │├─┼──────┼───────────────────────────┤│12│00:05:33(│00:05:33(09:32:27)警方將甲○○雙手反銬,帶離現場││ │09:32:27)│,警方分別強制帶離陳情人士。 │├─┼──────┼───────────────────────────┤│13│00:05:36(│00:05:36(09:32:30)寅○○被數名警員雙手反銬強制帶││ │09:32:30)│離。 │├─┼──────┼───────────────────────────┤│14│00:05:39至│00:05:39至00:06:17(09:32:32至09:33:11)丁○○││ │00:06:17(│被數名警員壓制在地上,警員欲將丁○○雙手反銬,丁○○仍││ │09:32:32至│不停的高喊口號「殺人風車,立即停工」等語。 ││ │09:33:11)│ │├─┼──────┼───────────────────────────┤│15│00:06:26(│00:06:26(09:33:20)清出部分道路後,警方引導水泥預││ │09:33:20)│拌車行駛前進,此時,丁○○尚未完全帶離現場,員警稱「拉││ │至00:06│褲帶,不要拉他的手,拉他的褲帶,男的幫忙拉...」。 ││ │:57 │ │├─┼──────┼───────────────────────────┤│16│00:06:58至│00:06:58(09:33:52)丁○○被警員強制抬離現場,帶至││ │00:07:18(│警車處,現場多人錄影搜證,00:07:18(09:34:11)白衣││ │09:33:52至│女子與陳情人士交談。 ││ │09:34:11)│ │├─┼──────┼───────────────────────────┤│17│00:07:26至│00:07:26至00:07:54(09:34:20至09:34:47)警員引││ │00:07:54(│導水泥預拌車通行。此時仍不斷聽到丁○○高喊「殺人風車,││ │09:34:20至│立即停工」口號。 ││ │09:34:47)│ │└─┴──────┴───────────────────────────┘附表三之三:

勘驗光碟名稱「0429專案第二次燒錄」,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0.m2ts」、「00001.m2ts」勘驗檔案名稱:00000.m2ts,片長約35分17秒。┌─┬──────┬───────────────────────────┐│編│檔案播放時間│ 內 容 ││號│ │ │├─┼──────┼───────────────────────────┤│1 │00:00:00 │在畫面一開始地上坐著7 名手持白布條、頭帶帽子或斗笠之女││ │ │子或男子,其等前方站著2 名穿著苗栗縣警察局CID 字樣背心││ │ │之警員及大批穿著制服之警員和圍觀民眾,層層包圍著一名穿││ │ │著白衣之女子(下稱白衣女子),白衣女子面對著數名手勾手││ │ │坐在地上之人。聽到有多人齊聲歌唱聲。 │├─┼──────┼───────────────────────────┤│2 │00:00:01至│00:00:01白衣女子稱「等一下,等一下,不要唱了. . . 」││ │00:00:12 │00:00:02至00:00:10此時歌聲暫停,1 名穿著苗栗縣警察││ │ │局CID 字樣背心之女警手持相機靠近拍攝蒐證,聽到白衣女子││ │ │稱「那個誰,那個王副總不是說要說明嗎?先停工,去現場,││ │ │先停工,我認為應該先停工,這是合理的,先停工」,聽到民││ │ │眾群起哄「先停工. . 停工啦,停工啦」,白衣女子說「不差││ │ │這一天啦,剛剛王副總說好的」。 │├─┼──────┼───────────────────────────┤│3 │00:00:13 │00:00:13畫面右上角出現1部綠色大型工程車,工程車車頭 ││ │ │前方聚集大批員警、陳情人士及圍觀民眾、白衣女子等。 │├─┼──────┼───────────────────────────┤│4 │00:00:16至│00:00:16 員警不停吹哨子,00:00:22 有人台語稱「無講││ │00:00:27 │就要抓人.. 」,畫面均是大批警員及民眾聚集,00:00:25 ││ │ │地上坐著數名戴斗笠或帽子之女子或男子,分別手持白布條坐││ │ │於地上。 │├─┼──────┼───────────────────────────┤│5 │00:00:28至│00:00:30畫面外層站立多名員警及民眾,內層有數名員警彎││ │00:00:56 │腰朝下。00:00:37至00:00:43左邊畫面躺著一名穿著灰色││ │ │衣服之女生,躺在地上,警員拉住其雙手,右下角一名穿著黑││ │ │色衣服紅色圖案、腳穿藍白拖鞋之人,被警員架離,畫面中間││ │ │一名穿著紫色衣服之女生躺在地上,警員拉扯之。00:00:44││ │ │至00:00:55上開穿著黑色衣服紅色圖案、腳穿藍白拖鞋之人││ │ │,被3 名警員拉起褲帶,架至旁邊。過程中,不斷有民眾吵雜││ │ │聲,員警密集吹哨子聲。 │├─┼──────┼───────────────────────────┤│6 │00:01:03至│00:01:03有一名穿著黑色外套之人被3 名員警壓制在旁坐著││ │00:01:07 │現場夾雜著吹哨聲、吵雜、嘶吼聲。 │├─┼──────┼───────────────────────────┤│7 │00:01:08至│00:01:09 吹哨、吵雜、嘶吼聲不斷,現場地上坐著數名戴 ││ │00:01:23 │斗笠或帽子之女子或男子,分別手持白布條坐於地上。00:01││ │ │:19拉白布條之女子或男子坐在地上,前方聚集多名警員與陳││ │ │情人士、民眾站立於地上,有部分員警正執行驅離,場面一團││ │ │混亂。 │├─┼──────┼───────────────────────────┤│8 │00:01:24至│00:01:24畫面中前開拉布條民眾之前方有1 名穿著灰色衣服││ │00:01:47 │之女生躺在地上被數十名員警層層包圍,00:01:27男警1 人││ │ │將該名灰色衣服女生之右腳抬起,數名男女警員協力欲拉起該││ │ │灰色衣服躺在地上之女子,00:01:37綠色大型工程車車頭之││ │ │正前方,聚集多名民眾、陳情人士,數十名員警站立,並層層││ │ │包圍執行驅離之現場,場面人聲、哨音混雜不止。 │├─┼──────┼───────────────────────────┤│9 │00:01:49至│00:01:49畫面上1 名女警拉丁○○之雙手臂,2 名男警抬起││ │00:01:51 │丁○○之雙腳拉行,丁○○左手指著男警說「男警不要碰我…││ │ │男警不要碰我…」。 │├─┼──────┼───────────────────────────┤│10│00:01:51至│00:01:51辛○○掙脫警員,躺在地上。00:01:55至00:03││ │00:03:06 │:09辛○○起身,坐在地上於1 名戴斗笠穿紅色衣服之女子身││ │ │旁,2 人相擁坐於地上,該名戴斗笠之女子不停大哭、大喊,││ │ │旁邊有多名民眾及警員等聚集並層層圍住。 │├─┼──────┼───────────────────────────┤│11│00:03:07至│00:03:07丁○○欲穿過人群,靠近辛○○與戴斗笠之女子,││ │00:03:18 │被警員制止,無法進入。另有人台語稱「我們以後都要生活在││ │ │痛苦的日子耶,對不對,你們賺錢不要緊,但是你們要弄出去││ │ │一點,不是不讓你們作,對不對. . . 」。 │├─┼──────┼───────────────────────────┤│12│00:03:19至│00:03:19有1 名女警靠近戴斗笠之女子,欲拉她起身,戴斗││ │00:04:10 │笠女子大聲台語喊「不要拉我啦」,00:03:27再進入2 名女││ │ │警,拉住戴斗笠女子之手,1 名女警抱住辛○○之後背,戴斗││ │ │笠女子不停台語大喊「不要拉我啦、不要拉我啦. . 」。00:││ │ │03:42至00:03:50一名女警抱住辛○○身體,而載斗笠女子││ │ │持續大喊「不要拉我啦」。吹哨、嘶吼、吵雜聲不斷。 │├─┼──────┼───────────────────────────┤│13│00:04:11至│00:04:11有人台語稱「他們現在都要去法院了,不要再那邊││ │00:04:43 │傻傻的. . 」00:04:19警員稱「機動警力,往後退」,00:││ │ │04:24有人台語稱「要賺錢,我們要有個道德. . 」00:04:││ │ │27有人稱「機動警力,機動警力」,畫面辛○○躺在地上,00││ │ │:04:29至00:04:40女警欲拉起辛○○,辛○○仍躺於地面││ │ │,員警欲架離之,1 名男警拉住辛○○之雙腳,再加入1 名男││ │ │警協力拉起辛○○之雙腳,有人稱「叫女警來好不好. . 叫女││ │ │警,叫女警..」。 │├─┼──────┼───────────────────────────┤│14│00:04:44至│00:04:44丁○○被員警從人群中拉出來,00:04:46有人台││ │00:04:51 │語稱「你們不能你們在賺錢,我們在受苦. . ,他們就賺的到││ │ │,吃不到. . 」。00:04:51綠色大型工程車頭前方聚集眾多││ │ │員警,圍繞前開辛○○所躺之處,現場人聲嘈雜。 │├─┼──────┼───────────────────────────┤│15│00:05:00至│00:05:00辛○○躺在地上,員警協力欲將她抬起。00:05:││ │00:05:45 │05辛○○躺在地上,員警對其執行逮捕之處位於綠色大型工程││ │ │車前方數公尺,且週圍包圍眾多員警。00:05:07員警對著圍││ │ │觀民眾稱「現在逮捕,請你離開」,00:05:11女警拿起手拷││ │ │,欲將躺在地上之辛○○上手拷,一名男警手持警棍在旁,有││ │ │人在旁稱「手拷拷上拉手拷,先拉起來啦,拉著走啦,先把她││ │ │拉起來啦. . 」,00:05:30有人台語稱「那手會拉斷啦」,││ │ │00:05:37有人台語稱「組長,那個手不要把人家拉斷啦」,││ │ │00:05:41至00:05:45數名員警拉起辛○○。有人稱「自已││ │ │要配合啦」。 │├─┼──────┼───────────────────────────┤│16│00:05:46至│00:05:46聽到一名女子聲音「好啦,我來跟她講,我叫她走││ │00:06:22 │、我叫她走,你們不要拉她了. . . 」員警不停吹哨子。有人││ │ │台語稱「那個手會拉斷啦」,畫面上眾多員警及民眾在走動、││ │ │圍觀,00:06:08至00:06:22白衣女子將辛○○攙扶起來,││ │ │跟辛○○說「聽我的話. . . . . . 妹妹. . 」,員警從白衣││ │ │女子接手攙扶辛○○,白衣女子持續在旁稱「妹妹,不要再用││ │ │力了. . 」,員警將辛○○帶離,辛○○一度癱軟,雙腳在地││ │ │上,後被數名員警架離。 │├─┼──────┼───────────────────────────┤│17│00:06:23至│00:06:23至00:06:40大型綠色工程車前,員警、民眾等人││ │00:06:40 │群散去,員警吹哨並引導大型綠色工程車前進。 │├─┼──────┼───────────────────────────┤│18│00:06:48至│00:06:48至00:07:05畫面中斷,移至丁○○與2 名女警、││ │00:07 :20 │1 名男警說話,隱約可聽見丁○○說「. . . 你跟我說,你根││ │ │據那一條,為什麼可以. . . . 」等語。 │├─┼──────┼───────────────────────────┤│19│00:07:20至│00:07:20至00:07:37丁○○對著警員說「那兩位,那兩位││ │00:08:12 │警察同仁,為什麼可以帶他走,請問,你們用那一條警察法規││ │ │帶他走,我們很平和在這邊,為什麼,我們剛才只是很平和在││ │ │這邊,為什麼帶他走. . . 」,00:07:42畫面現場週邊路旁││ │ │停放4 台通霄分局警車,及多台車輛停於高架橋下。 │├─┼──────┼───────────────────────────┤│20│00:08:13至│00:08:13畫面3 名警員架著1 位穿著灰色衣服之民眾,往停││ │00:08:37 │於路旁之通霄分局警車方向前進,00:08:16丁○○在旁稱「││ │ │你們是根據那一條法律可以帶他走. . . 」00:08:29警員3 ││ │ │名,以拉褲帶架起之方式將上開穿著灰色衣服之民眾架離現場││ │ │,多名民眾、警員站立於現場。 │├─┼──────┼───────────────────────────┤│21│00:08:55至│00:08:55丁○○於鏡頭前方在旁走動,有2 名女警在旁,00││ │00:10:16 │:09:14至00:09:31丁○○將在地上標語為「殺人瘋車,立││ │ │即停工」之白布條撿起後攤開,並在一旁高舉白布條,00:09││ │ │:40至00:09:53此時有一部警備車通過,女警將丁○○引導││ │ │走至旁邊,讓警備車通過,00:09:54丁○○持續在旁手舉白││ │ │布條,旁邊另有2 位民眾拉著白布條站立在旁。 │├─┼──────┼───────────────────────────┤│22│00:10:16至│00:10:16至00:11:27丁○○舉白布條之前方,聚集一群民││ │00:11:27 │眾、警員等在交談,有一名戴斗笠女子與警員在對談,戴斗笠││ │ │女子台語稱「. . 那我都不知道啦,跟我說什麼什麼. . ,我││ │ │都不知道啦. . 」,00:10:30丁○○高舉白布條往人群方向││ │ │走,00:10:50至00:11:27寅○○、甲○○走向丁○○,與││ │ │其同站在一旁。 │├─┼──────┼───────────────────────────┤│23│00:11:30至│00:11:30畫面中斷移至另一批拉白布條民眾,拉白布條前方││ │00:12:17 │地上坐著數名陳情人士,00:11:35聽到有人稱「. . 表達意││ │ │見…」,00:11:44至00:12:17警員對著坐在地上之陳情人││ │ │士勸導稱「我們要使用強制力逮捕你們,我們也不喜歡啊,你││ │ │們訴求到了就好了好不好,好不好,你們都站在旁邊,拉著你││ │ │們的布條,表達你們的訴求,這樣好不好,現在好好跟你們溝││ │ │通啦,好不好,不要再擋路了好不好,來同學起來,好不好,││ │ │你們這樣也沒用啊. . . 」。 │├─┼──────┼───────────────────────────┤│24│00:12:18至│00:12:18至00:12:43一位穿著紅色衣服戴藍色帽子舉白布││ │00:12:43 │條之男子(下稱紅色衣服男子),台語稱「局長喔,他說要跟││ │ │我們協調啦,我們是說叫他們先停工一天兩天等協調,啊他不││ │ │要啦,他說要在神明前面發誓啦,但是我是說叫他們停一天、││ │ │兩天,他們有差那一天兩天嗎」,警員稱「這是你們跟他們的││ │ │問題」,紅色衣服男子台語稱「對啦,我們是說給你們聽啦」││ │ │,警員台語稱「你們這樣阻止也沒有效啊」,紅色衣服男子台││ │ │語稱「就是說啊」。 │├─┼──────┼───────────────────────────┤│25│00:12:44至│00:12:44至00:12:58另一名穿著藍色衣服女子台語稱「對││ │00:13:00 │啦,你們就是要招開一次說明會,對不對,為什麼我們會來阻││ │ │止,就是都不知道要. . . ,對不對,你們今天不要作,跟我││ │ │們這些里民溝通,對不對. . ,最起碼他們今天不要動工嗎,││ │ │連個說明都沒有. . ,我們要如何接受啊. . 」。 │├─┼──────┼───────────────────────────┤│26│00:13:00 │00:13:00巳○○、甲○○、乙○○、未○○、寅○○、林靖││ │ │豪、丁○○等7 人,互相手勾手坐在地上,周圍有眾多警員、││ │ │民眾,警員站於巳○○等7 人(下稱巳○○等7 人)前方及週││ │ │圍,不斷有交談聲,另有陳情人士舉白布條站或坐於後方。 │├─┼──────┼───────────────────────────┤│27│00:13:00至│00:13:00至00:13:24另有人台語稱(男聲)「他說要在神││ │00:13:24 │明前面發誓,他又不敢停工. . ,對吧,差一天兩天而已,他││ │ │們都不肯耶,他硬要弄的耶. ,叫他們停工一天都不肯耶. . ││ │ │」,有人台語稱「啊,我們在這邊沒有犯法啦」。 │├─┼──────┼───────────────────────────┤│28│00:13:25至│00:13:25一名穿著背心之警員稱「那個. . ,你站進來裡面││ │00:13:33 │,你站進來裡面拍,. . 你站在這邊拍. . . 」,00:13:32││ │ │另有民眾舉白布條站於巳○○等7 人坐在地上之陳情人士後方││ │ │,標語為「黑箱作業」「德國規定1500公尺,台灣建議250 公││ │ │尺」「沿海居民7000人,參加說明會只有7 人」「殺人瘋車,││ │ │立即停工」等語。 │├─┼──────┼───────────────────────────┤│29│00:13:34至│00:13:34有人稱「女警過來,女警過來.. 」,00:13:46 ││ │00:13:48 │一名身穿背心之警員持攝影機拍攝巳○○等7 人手勾手坐於地││ │ │上之陳情人士之面貌蒐證」,有人稱「盡量不要用刑法來辦他││ │ │們. . 」,00:13:45有人稱「順便拍一下砂石車,他們妨礙││ │ │進. . . 」。 │├─┼──────┼───────────────────────────┤│30│00:13:49至│00:13:49一名穿著紅色衣服、戴紅色帽子、拉著白布條之女││ │00:14:19 │子,對著警員稱「你們就叫他們出來跟我們溝通就好了嗎?為││ │ │什麼要動用這麼多警力」。00:13:55至00:14:20警員勸導││ │ │稱「你們不要跟警察喔,在那邊喔. . 」,一名穿著紅色衣服││ │ │拉白布條之男子台語稱「對啦,不要跟警察對立啦」,紅色衣││ │ │服女子台語稱「我們也不希望這樣啊」,警員稱「你們若真的││ │ │這樣,我們勸你們,你們若真的不聽,我們也沒辦法啊,對吧││ │ │」,一名穿著紅色衣服持白布條之男子台語稱「我們是說,他││ │ │們停工跟我們協調,他們就不肯啊,他們說要發誓,根本都是││ │ │假的啊」,警員台語稱「不然現在把他帶去神明那邊,你去跟││ │ │他們說. . 」,紅色衣服持白布條之男子台語稱「我們說要先││ │ │停工,再來發誓,他們不肯啊. . ,有差那一天兩天嗎」。 │├─┼──────┼───────────────────────────┤│31│00:14:20至│00:14:20一名戴藍色遮陽帽之女子,位於拉白布條處,台語││ │00:15:02 │稱「警察先生你們跟他們說嗎?有誠意就出來說啊,對不對,││ │ │是不是這樣,我們的訴求就是這樣對不對. . ,不是說旁邊說││ │ │啦,你叫他來這裡,說明會今天在這,椅子排一排,坐在這,││ │ │我們聽他說明也可以啊」,有人台語稱「這不是路嗎?他申請││ │ │路權有申請這麼寬嗎?」警員台語稱「有啊,中間這條路,他││ │ │們也有申請啊」,有人台語稱「沒有啦,這是海埔新生地耶」││ │ │,警員台語稱「這是公家的土地啦. . 」,有人台語稱「那我││ │ │們也可以來這啊」「這是海埔新生地,我們不能在這休息嗎,││ │ │我們不能在這坐嗎,他們路權那有申請那麼寬」,員警台語稱││ │ │「你們有權利來這,但不能擋到人家的路」,有人台語稱「路││ │ │權那有申請那麼寬,分局長. . . 」。 │├─┼──────┼───────────────────────────┤│32│00:15:03至│00:15:03至00:15:39警員指示稱「先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00:15:59 │,先規勸到旁邊」,員警對著旁邊圍觀之民眾及拿白布條之人││ │ │士稱「我們現在勸導你到旁邊去好不好,我們現在正式跟你勸││ │ │導,. . . 麻煩你離開. . 」「來,女警過來. . 」,拿著白││ │ │布條穿著紅色衣服之男子對著警員稱「他們要來這邊. . . 」││ │ │,員警勸導在旁邊圍觀之民眾及拿白布條人士往旁退離,避免││ │ │等一下執行逮捕時波及受傷,00:15:40至00:15:48一名警││ │ │員一一拍著巳○○等7 人,手勾手坐於地上陳情人士之肩膀,││ │ │稱「我們現在正式跟你們勸導,你們先離開好不好,起來了好││ │ │不好,訴求已經達到表達了喔,我們依法行政喔,好不好,起││ │ │來了好不好」,00:15:49有人稱「訴求還沒結束」00:15:││ │ │50另有警員稱「請你們先離開,不然我們要執行強制力了喔. ││ │ │.」。 │├─┼──────┼───────────────────────────┤│33│00:16:00至│00:16:00至00:16:19手持白布條人士被員警勸離立於兩旁││ │00:16:34 │,警員稱「逮捕警力預備」「逮捕組準備」,警員持攝影機一││ │ │一拍攝坐於地上手勾手之丁○○、庚○○、寅○○、未○○、││ │ │乙○○、甲○○、巳○○等人之面貌,00:16:20一名員警向││ │ │丁○○勸說「同學,起來啦..」,00:16:30員警稱「來逮捕││ │ │組」。 │├─┼──────┼───────────────────────────┤│34│00:16:35至│00:16:35警員吹哨,喊「逮捕」,開始執行逮捕,數名警員││ │00:16:55 │同時行動,警員不斷吹哨子,巳○○等7 人仍坐於地上,齊高││ │ │喊「殺人風車,立即停工. . 」等口號,多名員警上前拉起坐││ │ │於地面之上開7人。 │├─┼──────┼───────────────────────────┤│35│00:16:56至│00:16:56至00:17:02未○○被警員以抬四肢之方式抬離現││ │00:17:02 │場。 │├─┼──────┼───────────────────────────┤│36│00:17:03至│00:17:03至00:17:14巳○○被數名警員制伏躺在地上,雙││ │00:17:51 │手被警員壓著,00:17:15至00:17:38巳○○趴在地上,4 ││ │ │名警員將巳○○壓在地上,協力將巳○○之雙手反拷,00:17││ │ │:39至00:17:50男警拉住巳○○之後褲帶及衣服,將巳○○││ │ │拉起並帶離現場。 │├─┼──────┼───────────────────────────┤│37│00:17:52至│00:17:52至00:17:57圍觀及持白布條之民眾繼續對警員表││ │00:18:09 │達對風車興建之意見,警員安撫其情緒。警員勸導拉布條之民││ │ │眾到路旁,清出一條道路後。00:17:58警員引導水泥預拌車││ │ │前進。仍聽到有人不停的喊「殺人風車,立即停工」。 │├─┼──────┼───────────────────────────┤│38│00:18:10至│00:18:10至00:18:18拉白布條、戴藍色遮陽帽之女子,對││ │00:18:24 │著行駛中水泥預拌車駕駛,台語說「. . 你這樣敢進來喔. . ││ │ │.」。 │├─┼──────┼───────────────────────────┤│39│00:18:25至│00:18:25至00:19:56穿著紅色衣服戴黑色帽子之男子站立││ │00:19:59 │於路旁,對警員台語稱「我是說叫他們先停工,在神明前面. ││ │ │. 」,警員安撫其情緒,圍觀民眾持續對警員表達對風車興建││ │ │之不滿,民眾台語稱「停工一天兩天,跟我們協調. . ,他們││ │ │不敢啦. . 我們這些都是受害者啦」。立於路旁之民眾持續向││ │ │警員表達不滿。警員繼續引導其他部水泥預拌車通行。 │├─┼──────┼───────────────────────────┤│40│00:20:00至│00:20:00至00:20:26畫面移至一名穿著藍色衣服,戴白色││ │00:21:37 │帽子之男子與警員交談。00:20:27有男子台語稱「現在通霄││ │ │鎮長啦,開會就不通過了,現在還. . . 」,00:20:34至00││ │ │:21:34警員吹哨,一台停於旁邊空地上之警車離開,圍觀民││ │ │眾在旁持續表達意見,有人台語稱「. . 你們是保護財團的啦││ │ │.. 保護財團的,你們才有薪水可以領啦. . 你們都領財團的 ││ │ │薪水啦. . 」,有男子台語稱「他們今天如果是合法的,他們││ │ │不可能去雇請那個流氓的保全啦,他們就是不合法,才會去雇││ │ │請那個啦. . 他們如果是合法的,他們不可能去雇請穿黑色衣││ │ │服的啦」。 │├─┼──────┼───────────────────────────┤│41│00:21:38至│00:21:38至00:21:43畫面移至警員對著圍觀民眾稱「跟你││ │00:21:46 │們講,封鎖線拉起來,你們就不要再一直過來了,好不好,尊││ │ │重一下,好不好. . 」00:21:44有人對著警員稱「他們這樣││ │ │有超過嗎?」警員回應「我是跟他們講權利,好不好」。有人││ │ │台語說「人家在那拜拜也不行...」。 │├─┼──────┼───────────────────────────┤│42│00:22:03至│00:22:03至00:22:10一台通霄分局警車行駛經過,民眾分││ │00:22:10 │散站於各地,聽到有人不停的表達意見,有人台語稱「你們的││ │ │政府都維護財團. . 」。 │├─┼──────┼───────────────────────────┤│43│00:22:23至│00:22:23至00:22:35一群民眾不約而同對著一位穿著土黃││ │00:22:35 │色格子襯衫戴著眼鏡的男子(下稱土黃色襯衫男子)台語稱「││ │ │人家沒有跟你ㄙㄨㄢ啦,你說跟你ㄙㄨㄢ就不對了,人家大家││ │ │都有聽到」,土黃色襯衫男子台語稱「還跟我嗆聲. . . 」,││ │ │1 位民眾台語稱「人家他跟你說這樣也對. ,他沒跟你罵啦. ││ │ │. . 」。 │├─┼──────┼───────────────────────────┤│44│00:22:35至│00:22:35一部水泥預拌車行駛經過,兩旁均聚集多位民眾、││ │00:23:03 │警察等。00:22:41數位民眾七嘴八舌,圍繞著土黃色襯衫男││ │ │子台語稱「對啦,人家他這樣說啦. . ,. . 人家說這樣也有││ │ │理啦. 全是你的. . ,就是真的啊. . . 人家沒有跟你ㄙㄨㄢ││ │ │啦. . 」。00:23:04至00:23:10數位民眾中,其中1 名戴││ │ │紅色斗笠、口罩、穿紅色衣服之女子對著土黃色襯衫男士台語││ │ │稱「我有跟你ㄙㄨㄢ嗎,我那有. . . . 」,一群民眾持續圍││ │ │繞著土黃色襯衫男子表達意見,旁邊有人拿著攝影機蒐證。 │├─┼──────┼───────────────────────────┤│45│00:23:10至│00:23:10至00:24:19畫面中斷,移至10多名男女警員一字││ │00:24:43 │排開,警員前面站著一位戴著花白帽子黑色衣服手上拿著金紙││ │ │之女子,該女子對著警員們台語稱「男生、女生都一樣啦,都││ │ │要有理由啦,對嗎?我問你們對嗎?男生女生都有理由啦,這││ │ │是我們每天早上在運動的地頭,你們不讓我們進去,你們這是││ │ │什麼意思,你們是不是為財團,我們為了安全,買了金紙(手││ │ │提起金紙),給那些好兄弟,這樣有犯法嗎?這樣有犯法嗎?││ │ │我問你們,大家回答一句,如果沒有就要讓開. . . 」,該女││ │ │子走向前,警員排成一排,不讓該穿黑色衣服女子走向前,該││ │ │女子台語稱「你們都有在看,憑良心啦,你們的親戚父母如果││ │ │住在這附近,你們心裡感想如何,你們也為我. . . ,不要說││ │ │這樣全部為他們,還是全部為我們,我們也不敢要求這樣. . ││ │ │」。00:24:20至00:24:43有人稱「車子來了」,警員吹哨││ │ │,指示該穿黑色衣服女子離開,黑色衣服女子對著3 名女警台││ │ │語稱「真的這樣. . . 」。 │├─┼──────┼───────────────────────────┤│46│00:24:44至│00:24:44至00:26:03畫面上有4 名手拿著白布條之女性民││ │00:26:03 │眾,站在雜草地上,將白布條攤開,標語為「沿海居民7000人││ │ │,參加說明會只有7 人」「殺人瘋車,立即停工」「德國規定││ │ │1500公尺,台灣建議250 公尺」,畫面遠看過去有一具發電風││ │ │車,畫面右邊有一台藍色貨車停於該處,有人稱「不是都帶回││ │ │去了,怎麼還這麼多」。 │├─┼──────┼───────────────────────────┤│47│00:26:03至│00:26:03畫面中斷,移至有2 台水泥預拌車處於前後位置,││ │00:26:37 │其中前方那台水泥預拌車上坐著司機,車頭前方聚集多名民眾││ │ │、警員、陳情人士等,00:26:08有人大喊,但聽不清楚喊什││ │ │麼,此時聚集群眾均往水泥預拌車底下看,警員吹哨,數名民││ │ │眾均轉而對著該水泥預拌車上之司機喊話,數人不停拍打司機││ │ │車門,多人不停的齊聲大喊「殺人瘋車,立即停工. . 」,大││ │ │多數民眾、警員均聚焦於水泥預拌車底下。 │├─┼──────┼───────────────────────────┤│48│00:26:38至│00:26:38約3 至4 名警員蹲下往車底下拉住黑色物體往外拉││ │00:27:07 │,鏡頭隨即被多名員警、民眾之頭部、背部擋住,00:26:49││ │ │多名警員集中蹲下由車底下往外拉,白衣女子對警員說「不要││ │ │這樣子,會受傷. . 用勸的,不要這樣子,會受傷. . 」,警││ │ │員數名,對著車底下喊「出來. . 」,白衣女子稱「會受傷啦││ │ │。會受傷啦. . . 」,聽到有男性聲音大喊「啊. . 」之聲音││ │ │,警員稱「拜託你出來啦. ,敢快給我出來. . 」,多名員警││ │ │背對鏡頭站立於上開水泥預拌車旁。 │├─┼──────┼───────────────────────────┤│49│00:27:08 │00:27:08看到有一個人兩隻手緊拉著水泥預拌車的下方邊桿││ │ │,其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均被鏡頭前之員警頭部、背部遮擋,││ │ │下半身被警員抬著往外拉,2 名警員協力欲扳開那兩支手,欲││ │ │使那兩支手放掉,有男性聲音喊「啊..」。 │├─┼──────┼───────────────────────────┤│50│00:27:09至│00:27:09至00:27:16自人群縫隙中可見該兩隻手緊拉水泥││ │00:27:43 │預拌車人之身上穿著黑色衣服,該人被多名警員抬離水泥預拌││ │ │車,鏡頭前方有多名員警、民眾背對鏡頭站立,有人在旁邊台││ │ │語喊「你不要開喔,那裡面有人喔.. 」,00:27:17至00:2││ │ │7:20畫面右前方有水泥預拌車及吊車行駛於道路上,00:27 ││ │ │:26數名警員背對鏡頭圍住並將穿著黑色衣服亦背對鏡頭之人││ │ │帶上警車,00:27:28聽到該被架離背對鏡頭之黑衣男子大喊││ │ │「悍衛家園無罪...」。 │├─┼──────┼───────────────────────────┤│51│00:27:46至│00:27:46畫面中斷,移至約有10名男女警員,圍著數名民眾││ │00:28:22 │,其中2 名戴著帽子手提著金紙和拜拜用香之女子,一名戴著││ │ │黑白花色帽子手提金紙之女子台語稱「讓我討個人情啦,少年││ │ │耶. . . 」,警員稱「太陽這麼大,這樣好嗎?」,手提金紙││ │ │之女子稱「我們自已,我們信仰,對不對. . . 」警員稱「神││ │ │明在那,你們在這吹海風. . 」「沒有沒有,神明是放在心內││ │ │,不是讓你們在這隨便亂請的. . 」,手提金紙之女子台語稱││ │ │「不然在這燒啦,. . 有打火機」,此時不斷聽到風聲。 │├─┼──────┼───────────────────────────┤│52│00:28:23至│,00:28:23提著金紙之女子點燃拜拜用香,警員對著民眾台││ │00:28:59 │語勸說「你們怎麼這樣啊,剛剛有人很惡劣,躦進車底那個,││ │ │弄到手快斷. . . 」,民眾台語稱「誰躦的. . 」,警員台語││ │ │稱「我們的鄉親躦進去的啊. . ,把人家剎車系統拉斷了,如││ │ │果發生狀況要怎麼辦. . . 如果車禍呢. ,誰要負責. . 」。│├─┼──────┼───────────────────────────┤│53│00:29:00至│00:29:00點燃拜拜用香之女子台語稱「來一人一柱香就好啦││ │00:30:15 │,看幾個要進去. . 」,警員勸說「不要啦,不要這樣啦. . ││ │ │.」,聚集愈來愈多之民眾前來拿香,00:29:08一名穿著白 ││ │ │色夾克之男子對著民眾台語稱「我們2 個就好啦,不要大群啦││ │ │,我們跟警方配合啦,2 個進去就好啦,其實是沒人點火啦,││ │ │真正的,這就不是惡意啊,2 個進去就好啦. ,拜好就馬上出││ │ │來. .. 」,00:29:27至00:29:54警員台語稱「好啦,2個││ │ │啦,說好就好了」..「不然他們2 個啦」,警員對著拿香準備││ │ │進去之女子台語稱「你們不要亂走喔. . ,好,注意安全喔」││ │ │,有人說「工程不要把人家. . . 」「就說2 個就2 個,你現││ │ │在是要. . . 」,有人喊「車來了,站旁邊一點,車來了. . ││ │ │.」,警員吹哨。 │├─┼──────┼───────────────────────────┤│54│00:30:16至│00:30:16民眾點香拜拜,警員數名圍著點香之民眾勸導稱「││ │00:30:54 │好了啦,這樣就好了,好不好,有民眾台語稱「前面就可以,││ │ │為什麼我們不行. . 」,有人台語稱「那都不要,2 個都不要││ │ │,他們有意見,他們說2 個可以,他們也要,. . 他們現在又││ │ │反口了,說不要了,說2 個可以,他們也要4 個,剛剛說好了││ │ │,你現在又反. . . 」。 │├─┼──────┼───────────────────────────┤│55│00:30:55至│00:30:55至00:31:03警員吹哨聲,水泥預拌車行駛經過聚││ │00:31:23 │集之多明園警、民眾旁邊。00:31:09至00:31:24又見另一││ │ │台水泥預拌車行駛經過聚集之民眾旁邊。 │├─┼──────┼───────────────────────────┤│56│00:31:26至│00:31:26畫面中斷移至大批警員排開,前面聚集多名民眾,││ │00:33:28 │民眾持續對警員表達對風車興建之意見,1 名穿著白色衣服紅││ │ │色背心和另1 名穿著紅色衣服之民眾台語稱「. . 把這條路挖││ │ │的沒有一個好,那個經理出來,我也是罵他啦. . . 」,「. ││ │ │.我們去擲筊,還擲3 個聖杯,說不讓他作」,我們都在王爺 ││ │ │面前擲筊過了. . 」「他都說他是合法的啦. . ,你要發誓,││ │ │你應該要先停工半天或停工一天,就算停工半天、一天,也沒││ │ │有損失什麼,. . . 他說他要發誓啦,他如果作的怎麼樣,他││ │ │要被車撞死,對不對,他不敢啊. . 」「敢說不敢作啦,. . ││ │ │把我們路權挖掉啦,我叫卡車說. . . 」「啊你若要發誓,你││ │ │就要有個公證,先停工半天,然後跟神明說. . ,這樣才可以││ │ │,對吧. . 」「你邊發誓邊說. . . 」,多名民眾持續表達意││ │ │見。 │├─┼──────┼───────────────────────────┤│57│00:33:29至│00:33:29有人台語稱「伯仔,你不要再進去囉. ,伯仔. . ││ │00:35:17 │」00:33:44有人稱「拜拜一下就要走了. . 」,警員稱「不││ │ │能進去」,聚集之民眾持續表達對心中之意見。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