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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訴字第 14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俊賢選任辯護人 張育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智仁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及戊○○所為附表二編號5、6、12所示部分,與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二編號5、6、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6、12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其餘上訴駁回。

戊○○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二編號5、6部分,不含附表二編號12部分)與上訴駁回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乙○○(綽號「阿振」、「阿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單獨或分別與少年林○屏(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孟○宇(綽號「小孟」,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楊○易(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共同基於販賣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乙○○持用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搭配非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非其所有未扣案之行動電話(搭配非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為販毒之聯繫工具,並以其所有附表五編號3、4、5所示之電子磅秤、夾鍊袋及杓子分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以賺取價差牟利。嗣經警方就乙○○持用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4年1月21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扣得如附表五編號1至8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戊○○(綽號「阿仁」、「豆豆」)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且甲基安非他命亦屬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轉讓,戊○○復明知少年蔡○哲(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於103年間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單獨或與少年蔡○哲共同基於販賣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戊○○持用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搭配非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為販毒之聯繫工具,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人,以賺取價差牟利。戊○○另基於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無證據證明逾管制加重數量)給許瀚升。嗣經警方就戊○○持用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4年2月10日20時許,在戊○○位於臺中市○區○○00街00號扣得附表五編號9至12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理 由

壹、有關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雖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情形,惟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戊○○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含言詞及書面)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6頁至背面、第109頁背面),且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關實體認定方面

一、上揭被告乙○○、戊○○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被告戊○○轉讓禁藥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第225頁)、戊○○(見本院卷第118頁背面、第228頁)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查:

(一)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104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第4693號警卷第12至20頁、第25至51頁、第55至57頁;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卷《下稱第14號偵卷》二第230至234頁、卷三第2至3頁背面、第11至12頁背面;104年度聲羈字第65號卷第4至5頁;原審卷一第28至32頁、第96頁、第113頁背面、第156頁背面、第219頁背面、卷二第2頁背面至4頁、第90頁背面至97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購毒者蔡穎承(見第14號偵卷一第185至187頁、第196至203頁、第211至213頁、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卷《下稱第21號偵卷》二第82至88頁、第102至104頁)、蔡敬宏(見第14號偵卷二第7至9頁、第10至15頁、第26至28頁)、許耀中(見第14號偵卷二第34至40、第59至60頁背面)、林佳緯(見第14號偵卷二第80至84頁背面、第91至93頁)、劉忠翰(見第14號偵卷二第97至112頁、第21號偵卷一第324至329頁、第338至339頁、卷二第138至142頁)等人分別證述向被告乙○○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之經過情節相符。復經共犯少年林○屏(見第14號偵卷二第158至160頁、第161至175頁、第233至234頁背面)、孟○宇(見第21號偵卷二第4至6頁)、楊○易(見第21號偵卷二第7至9頁)證述與被告乙○○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分工情節在卷。此外,並有被告乙○○(見第14號偵卷一第20至22頁)、證人蔡承穎(見第14號偵卷一第180至184頁)、蔡敬宏(見第14號偵卷二第2至6頁)、許耀中(見第14號偵卷二第41至45頁)、林佳緯(見第14號偵卷二第85至87頁)、劉忠翰(見第14號偵卷二第127至131頁)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卷可稽。

2.按購毒者稱其係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固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然此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買毒品者之證言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陳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足,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又一般合法物品之交易,買賣雙方於電話聯繫之間,固會就標的物、價金、交付方式等事項為約定;然有關毒品之交易,誠難期待買賣雙方以同樣標準為聯繫,尤其,在現行通訊監察制度之下,若於通話間言明具體之標的物或以暗語代之,無異自曝於被查獲之風險中。再者,關於毒品之買賣,其以電話聯繫交易者,買賣雙方多係相識之人,其等或僅粗略表明見面時、地,甚或僅以電話鈴聲加上來電顯示作為提醒即足。於此情形,更應詳予究明其等通聯之情形及通話內容之真意,以判斷可否採為買賣雙方所供述交易情節之佐證,始符一般社會大眾認知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查:

⑴被告乙○○與證人蔡承穎、蔡敬宏、許耀中、林佳緯、劉

忠翰等人,分別以附表三所示之門號連絡通話後,進行毒品交易一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訊監察對象為綽號阿弟(即丁○○)之103年聲監字第00156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0000-000000、0000-0000 00號】附表(見原審卷一第165至166頁)、103年聲監續字第151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0000-000000號】附表(見原審卷一第167至168頁)、通訊監察對象為綽號阿賢(即乙○○)103年聲監字第00196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見原審卷一第169至172頁)、103年聲監續字第00188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見原審卷一第173至176頁),及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卷頁詳附表三所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請人資料查詢(見原審卷一第61頁、第64、65頁、卷二第107至108頁))附卷可資佐證。

⑵觀諸被告乙○○、少年楊○易與蔡穎承、蔡敬宏、許耀中

、林佳緯、劉忠翰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雖未明講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但常出現有關毒品種類或數量之暗語如「身上有嗎」、「要多少」、「1000」、「1500」、「拿5」、「拿50」、「一樣50」、「剛好3」、「一樣」、「2個」、「1個」、「有一個是5」、「那個」、「有了甜的也來了新的」、「4」、「4分之1」、「今天的東西」、「要漂亮一點的」、「老樣子」、「昨天那種」、「1張藍色的」、「3個半」、「1」、「15」、「拿8」、「15可以嗎」,且對話內容簡短,表面上係在談論交易時間、地點、金額,益徵被告乙○○與蔡穎承、蔡敬宏、許耀中、林佳緯、劉忠翰對話之目的確係要交易毒品無疑。準此,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足以補強及擔保證人蔡穎承、蔡敬宏、許耀中、林佳緯、劉忠翰等人證述有向被告乙○○或少年楊○易聯絡洽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進而完成毒品交易之真實性,是以證人蔡穎承、蔡敬宏、許耀中、林佳緯、劉忠翰等人之證述,應堪採信。

3、又員警持法院核發之104年度聲搜字第95號搜索票搜索,在被告乙○○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2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五編號2所示被告乙○○用以聯繫購毒者蔡穎承、蔡敬宏、許耀中、林佳緯、劉忠翰使用之行動電話、附表五編號3、4、5所示被告乙○○用以分裝及預備分裝甲基安非他命以供販賣之物。而附表五編號1所示在被告乙○○住所扣得之毒品,經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均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一節,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第14號偵卷三第16至17頁)在卷可參。由上各情,可認被告乙○○有管道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以供販賣外,亦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益徵被告乙○○所為不利於己之自己與事實相符。

4、另查,本院認定犯罪時間、地點及販賣過程,有部分與起訴書附表所載不同,說明如下:

⑴附表一編號1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記載犯罪地點為臺中市忠明南路與精誠七街路口、犯罪方法為被告乙○○前往約定地點與蔡穎承進行交易;然被告乙○○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因當天伊撞傷頭,無法出門,林○屏就打電話給楊○易,由楊○易一個人前往約定地點交易等語(見第14號偵卷三第24頁背面、原審卷二第95頁)。再觀諸附表三編號1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 00號於103年10月27日19時6分4秒至同日23時1分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蔡穎承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先後由被告乙○○與少年林○屏接聽,與被告乙○○、少年林○屏已議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後,少年林○屏隨後於103年10月27日22時56分53秒之通話中,向蔡穎承表示被告乙○○今日頭撞到,就沒有出去,而少年楊○易隨即於同日23時1分5秒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蔡穎承,並與蔡穎承相約在臺中市忠明南路與公益路口之諾貝爾書局前見面等情,核與被告乙○○前揭供述相符,是本件交易過程應係被告乙○○、少年林○屏與蔡穎承議妥交易地點後,因被告乙○○頭部受傷無法前往交易,遂改由少年楊○易前往諾貝爾書局前,與蔡穎承進行交易,起訴書之前揭記載應予更正。

⑵附表一編號13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記載犯罪方法為被告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佳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惟依附表三編號13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103年11月24日21時52分3秒至同日22時25分51秒等4通通訊監察譯文記載,與林佳緯對話之人為「阿賢女友」,且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該次接聽電話之人為林○屏,接完電話後,伊載林○屏前往約定地點,由林○屏下車與林佳緯交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頁、第95頁),故該次接聽電話與林佳緯議妥交易時、地之人,應為少年林○屏。

⑶附表一編號14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記載犯罪方法為被告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與林佳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惟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這次交易林佳緯原本是打電話給孟○宇,但孟○宇要上課,林佳緯就打電話給伊,由伊持孟○宇之甲基安非他命前往約定地點交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5、96頁)。而依附表三編號14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000

0 -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於103年12月2日18時21分20秒至同日21時44分46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記載,林佳緯確於103年12月2日18時21分20秒先撥打0000000000號門號由綽號「小孟」之少年孟○宇接聽,並與少年孟○宇約定交易之地點後,林佳緯再於同日20時58分29秒至21時44分46秒撥打0000-000000門號由被告乙○○接聽,核與被告乙○○前揭陳述之內容相符,被告乙○○之供述應堪採信。是本次交易應係由被告乙○○及少年孟○宇先後接聽電話,再由被告乙○○前往約定地點交易。

⑷附表一編號17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記載犯罪方法為被告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忠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惟依附表三編號17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103年10月28日17時53分4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記載,與劉忠翰對話之人為女性;且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亦供稱:伊忘記這次交易是何人接聽電話,但除了林○屏外,沒有其他女生會幫伊接聽電話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頁背面)。故該次接聽電話與劉忠翰議妥交易時、地之人,應為少年林○屏。

⑸附表一編號19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記載犯罪方法為被告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忠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惟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當時伊開車載林○屏出去,林○屏幫伊接聽電話,之後伊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予林○屏,由林○屏下車與劉忠翰交易等語(見原審卷第3頁、第95頁背面)。再依附表三編號19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103年10月30日12時32分55秒至同日15時3分48秒之多通之通訊監察譯文記載,其中14時58分50秒與劉忠翰對話之人為女性,而被告乙○○於同日15時3分26秒與劉忠翰通話,劉忠翰詢問「怎麼沒看到你們?」,被告乙○○隨即回答「有啊!有啊!她到了啊!」,顯見少年林○屏不僅曾代被告乙○○與劉忠翰通話,該次交易亦係由少年林○屏下車完成。

⑹附表一編號21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記載犯罪方法為被告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忠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惟觀諸附表三編號21所示門號0000- 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103年11月8日14時36分2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所載,與劉忠翰對話之人為女性,對話內容係劉忠翰要求0000-000000號之通話者下樓,此與被告乙○○於偵訊中供稱:該次伊懶得出門,才叫林○屏出去交易等語(見第14號偵卷三第11頁背面)相符,故該次交易,先後與劉忠翰通話之人為被告乙○○與少年林○屏。

⑺附表一編號22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記載犯罪方法為被告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忠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惟觀諸附表三編號22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103年11月10日23時37分15秒、23時49分1秒、23時59分18秒、翌日0時4分2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所載,每次與劉忠翰對話之人均為女性;且該女性於電話中復對劉忠翰說明「因為我們剛好有卡住,就是剛好有人要找我們」,劉忠翰回稱「因為我爸已經在家,我不能出去了」、「沒辦法過去」,且據背景聲中,該女性講「他沒有辦法過來」;佐以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亦供稱:上開譯文與劉忠翰通話之人為林○屏,林○屏與劉忠翰談妥交易毒品事宜後,由伊出面與劉忠翰交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頁背面),可知林○屏與劉忠翰原本約定至劉忠翰住處附近之超商交易,因被告乙○○有人找,希望劉忠翰去被告乙○○處交易,但劉忠翰父親已返家,林○屏對被告乙○○轉達劉忠翰不能出門,之後,由被告乙○○出面交易。故該次交易與劉忠翰通話之人應為少年林○屏。

⑻附表一編號23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記載交易時間為103年11月15日凌晨2時許;然觀諸附表三編號23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103年11月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所載,被告乙○○與劉忠翰於該日1時37分25秒起至20時59分19秒止,陸續以簡訊討論交易之時、地及金額,且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該次交易係於20時59分19秒傳送簡訊之後才進行交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7頁背面),是本次交易時間應為103年11月15日20時59分19秒後之某時。

⑼附表一編號24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記載犯罪方法為被告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忠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但觀諸附表三編號24所示門號0000- 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103年11月18日0時23分5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所載,與劉忠翰對話之人為女性;且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亦陳稱:該次通話係由林○屏接聽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頁背面),故該次交易,先後與劉忠翰通話之人為被告乙○○與少年林○屏。

5、按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再行出售,而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能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自始否認到底,既無法追得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一向對毒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400號判決、最高法院8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乙○○與證人蔡穎承、蔡敬宏、許耀中 、林佳緯、劉忠翰等人並非至親,亦無深交,肯甘冒風險,將甲基安非他命出售予證人蔡穎承、蔡敬宏、許耀中、林佳緯、劉忠翰等人,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抽取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投機貪圖小利或圖得上手、購毒之人所提供之毒品,豈有甘冒重典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且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伊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購買8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再以每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之價格售予購毒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2頁),足認被告乙○○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蔡穎承、蔡敬宏、許耀中、林佳緯、劉忠翰,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無訛,基上所述,被告乙○○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

(二)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被告戊○○販賣第二級毒品,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告戊○○轉讓禁藥部分:

1、被告戊○○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就上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104中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第4276號警卷第76至87頁;第21號偵卷一第144至146頁;104年度聲羈字第126號卷第4至5頁;原審卷一第37至39頁、第96頁、第113頁背面、第220頁卷二第4頁至背面、第92頁、第98至101頁背面),核與證人黃上燐(見第21號偵卷一第255至257頁、第265至268頁、第273至275頁)、蔡嘉振(見第21號偵卷一第313至312頁背面、第308至309頁)有向被告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相符;復經共犯少年蔡○哲證述有參與被告戊○○販賣毒品之分工情節在卷(見第21號偵卷一第343至344頁背面)。而被告戊○○供述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少量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許瀚升施用之事實,亦與證人許瀚升證述之情節相符(見第21號偵卷一第313頁背面至314頁、第308頁背面至309頁)。此外,並有被告戊○○(見第21號偵卷一第125至127頁)、證人黃上燐(見第21號偵卷一第261至26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卷可佐。又員警在被告戊○○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扣得附表五編號9所示被告戊○○持之聯繫購毒者黃上燐、蔡嘉振之行動電話一節,為被告戊○○所不否認,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明書附卷可稽(見第21號偵卷一第129至131頁),是被告戊○○確實持有供聯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從而被告戊○○上揭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

2.按購毒者稱其係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固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然此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買毒品者之證言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陳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足,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又一般合法物品之交易,買賣雙方於電話聯繫之間,固會就標的物、價金、交付方式等事項為約定;然有關毒品之交易,誠難期待買賣雙方以同樣標準為聯繫,尤其,在現行通訊監察制度之下,若於通話間言明具體之標的物或以暗語代之,無異自曝於被查獲之風險中。再者,關於毒品之買賣,其以電話聯繫交易者,買賣雙方多係相識之人,其等或僅粗略表明見面時、地,甚或僅以電話鈴聲加上來電顯示作為提醒即足。於此情形,更應詳予究明其等通聯之情形及通話內容之真意,以判斷可否採為買賣雙方所供述交易情節之佐證,始符一般社會大眾認知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查:

⑴被告戊○○與證人黃上憐、蔡嘉振等人,分別以附表四所

示之門號連絡通話後,進行毒品交易一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訊監察對象為綽號仁哥(即戊○○)、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103年聲監字第003049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見原審卷一第177至179頁)、103年聲監續字第1940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見原審卷一第180至182頁)、103年聲監續字第002191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見原審卷一第183至185頁)、104年聲監續字第000182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見原審卷一第186至188頁),及附表四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卷頁詳附表四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資料查詢(見原審卷一第62、63頁)附卷可資佐證。

⑵觀諸被告戊○○與黃上燐、蔡嘉振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

雖未明講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但常出現有關毒品種類或數量之暗語如「那個」、「借」、「05」、「1000」、「要2個」、「2個包」、「先1個包」、「1000」、「差6塊」、「30塊」、「差1」、「那個包裝就5了」、「這個是45」、「現在不夠」、「小扮包包」、「給我2」、「包包有嗎」、「有包包」、「要幾個包」「要1個包」,且對話內容簡短,表面上係在談論見面時間、地點、數量,益徵被告戊○○與黃上燐、蔡嘉振對話之目的確係要交易毒品無疑。準此,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足以補強及擔保證人黃上燐、蔡嘉振等人證述有向被告戊○○聯絡洽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進而完成毒品交易之真實性,是以證人黃上燐、蔡嘉振等人之證述,應堪採信。

3、被告戊○○雖辯稱係遭綽號「飄哥」之人所逼才販毒云云,並請求傳喚證人許瀚升為證。惟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於案發時積欠表姊25,000元,因而被表姊男友綽號「飄哥」之人(下稱「飄哥」)逼迫簽下本票,又逼伊去販毒償債,毒品是「飄哥」交給伊去賣的云云(見原審卷一第96頁),並聲請傳喚證人少年楊○易為證。然被告戊○○行為時,已係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而持有或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之事,此乃眾所周知,而販賣毒品更屬重罪,其自難矮為不知;苟其確有上述遭逼迫之情事發生,而加害人復為其親戚之男友,縱不報警,亦可商請家人或其他親戚居中協助處理,然既未報警,復未向家人求助,即逕行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實與常情有違。再者,據被告戊○○於偵訊及原審訊問時均一再供稱:伊係從103年暑假開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楊○易或乙○○叫伊去收錢或拿毒品給別人,伊收到錢後也是交給他們,伊係幫乙○○、楊○易跑腿,他們會請伊吃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第21號偵卷一第146頁、104年度聲羈字第126號卷第4頁背面、原審卷一第37至39頁),是被告戊○○就其毒品來源及販賣毒品之原因、動機,供述前後已有相當之齟齬。而證人楊○易雖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乙○○、孟○宇同住在戊○○那邊,伊與戊○○都有在販賣毒品,毒品上手是綽號「小峰」之人,但戊○○也有其他毒品上手,其等會輪流去購毒,伊有聽戊○○說過「飄哥」這個人,聽戊○○說他好像與「飄哥」有什麼利益往來或金錢糾紛,但是何種糾紛伊不太清楚,戊○○有講他購毒的錢是從「飄哥」那邊來的,也有聽過戊○○說他與「飄哥」有糾紛,因而被脅迫簽下1張本票,但不知道本票交予何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6至62頁)。然證人楊○易僅係聽聞被告戊○○轉述其遭「飄哥」逼迫簽立本票一事,並未親見親聞,證人楊○易之證述,實無法證明被告戊○○購毒資金係來自「飄哥」,及在「飄哥」之脅迫下而為本件販毒犯行,不足採為有利被告戊○○之證據。且其於本案為警查獲後,苟其確係遭逼迫進行販毒,理應於為警查獲之初,即應就此有利之事由,向偵辦之檢警提出,然未見其有此等作為,益徵其此部分之辯解,難以採信。更有甚者,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已供稱:伊都是賺吃的(毒品)跟一些中間的差價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2頁背面),可見其販賣毒品之動機、目的,不外係為圖牟自己施用毒品及賺取中間差價之利益,故被告戊○○之上開辯解,顯與事實不符,因而,其嗣於本院審理中另要求傳喚證人許瀚升為證,即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4、按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再行出售,而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能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自始否認到底,既無法追得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一向對毒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400號判決、最高法院8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與證人黃上燐、蔡嘉振間並非至親,亦無深交,肯甘冒風險,將甲基安非他命出售予證人黃上燐、蔡嘉振,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抽取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投機貪圖小利或圖得上手、購毒之人所提供之毒品,豈有甘冒重典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且據同案被告乙○○供述其與被告戊○○、孟○宇、楊○易每人各出資6000元,集資買回毒品後,分成4份,每個人用6000元分到80克的毒品,自各訂價各自賣;6000元出去了,然後我們賣的就是利潤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1頁背面至92頁);且於原審審理時經審判長就其等販賣所獲利情形,詢問:「有人要來跟你買的時候,比如說1000元他可以買到多少毒品,你個人是秤多少毒品給他?」,同案被告乙○○供稱:0.5克,被告戊○○供稱:1.0克(見原審卷二第92頁),則被告戊○○販入毒品成本為6000元,售出之獲利為8000元,客觀上即有獲利之情形;更何況,被告戊○○亦供稱:伊都是賺吃(毒品)跟一些中間的差價一節明確(見原審卷二第92頁背面),足認被告戊○○所為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黃上燐、蔡嘉振犯行,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無訛,故被告乙○○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亦事證明確。

(三)另按「安非他命」(Amphetamine)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同條項款附表二編號12),「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亦屬同條項款附表二編號89所載之第二級毒品,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相關函釋,二者均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甲基安非他命係安非他命之衍生物,甲基安非他命作用之強度較安非他命強;又二者雖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有別,惟目前國內發現者絕大多數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鹽酸鹽,然施用毒品者,甚且販賣毒品者,未必能正確分辨所施用或販賣者係「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甚或於買賣過程中,為避免遭查緝,或以代號稱之,而審判實務上查獲之晶體經送驗結果,大致上亦均係甲基安非他命。查本案被告乙○○所持有之扣案毒品,經檢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上揭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足認被告為供販賣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依前所述,被告戊○○係與同案被告乙○○等4人一起集資販賣毒品後,各自出售牟利,故被告戊○○與乙○○有相同之毒品貨源,從而,亦足推論被告戊○○為供販賣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亦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本案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筆錄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顯非精確之用語,而係對「安非他命」類毒品之通俗泛稱,容屬「甲基安非他命」之名稱簡化結果,則上開筆錄之簡稱誤載並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乙○○、戊○○之自白與相關證據均相符合,堪以採信,被告乙○○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蔡穎承、蔡敬宏、許耀中、林佳緯、劉忠翰,及被告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黃上燐、蔡嘉振,並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許瀚升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且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均屬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藥品與其衍生物之冊類及其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而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嗣雖又經同署公告列為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管理,仍不失其為禁藥之性質(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2259號判決參照)。又按明知為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本院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戊○○轉讓給證人許瀚升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已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頒訂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關於第二級毒品在淨重10公克以上之規定,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被告戊○○轉讓給證人許瀚升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未超過淨重10公克以上,而被告戊○○轉讓毒品之對象許瀚升為成年人,亦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見第21號偵卷一第320頁)。故被告戊○○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情節,並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情形,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本件被告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0號、97年度臺非字第3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乙○○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戊○○所為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為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行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二)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戊○○就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各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該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亦為其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62號)。

(三)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與少年楊○易、林○屏,附表一編號5、11、13、17、19、21、22、24所示犯行與少年林○屏,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行與少年孟○宇、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與「阿豪」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5、6所示犯行,與少年蔡○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乙○○所犯上開30罪,及被告戊○○所犯上開12罪,均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應分論併罰之。

(五)關於刑之加重或減輕之說明:

1、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⑴被告戊○○為00年0月00日生,於附表二編號5、6所示犯

行時均為成年人,而少年蔡○哲則為未滿18歲之人(86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又少年蔡○哲與少年孟○宇、楊○易就讀高一時即為同班同學,3人常在一起,感情較好,而少年楊○易於高一時即認識當時就讀同校三年級之被告戊○○,少年蔡○哲因少年楊○易之介紹,而於高一時認識被告戊○○,且曾於少年孟○宇、楊○易與被告戊○○同住在臺中市精誠十五街住處期間,至戊○○住處等情,分據證人即少年蔡○哲(見第21號偵卷一第343頁背面;本院卷第230至234頁)、楊○易(見本院卷第234至236頁背面)、孟○宇(見第21號偵卷二第5頁背面)證述在卷;則被告戊○○於高三時即已認識並知道少年蔡○哲係同校高一之學弟。再者,證人蔡○哲、楊○易均證述同班同學通常都是85、86年次(見本院卷第230、236頁);且證人楊○易復證述同學之間互相都知道年紀,則被告戊○○顯然可得知證人蔡○哲為86年次之年紀。復觀之少年蔡○哲之照片,其臉龐非屬成熟之外型(見第4276號警卷第89頁);佐以前述,被告戊○○復與少年楊○易、孟○宇等人共同集資販入毒品各自出售牟利,並與少年蔡○哲共同為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顯然被告戊○○對渠等有相當之認識、了解,益徵被告戊○○知悉少年蔡○哲於行為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故被告戊○○所辯當時不知道共犯蔡○哲係未滿16歲之少年云云(見本院卷第119頁背面),尚非可採。從而,被告戊○○猶與未滿18歲之少年蔡○哲共犯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自應就其所為附表二編號5、6之犯行,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⑵至被告乙○○為00年00月0日生,於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

犯行時,均為未成年人,自無前開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予說明。

2、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又刑法上所稱之自白,係指行為人對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928號判決)。本件被告乙○○、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自白其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業如上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就被告乙○○、戊○○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均減輕其刑。

3、另按藥事法並無轉讓禁藥者若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應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自無從割裂而另適用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840號、1745號、1470號、891號、399號、103年度臺上字第4571號、4112號、3375號、99年度臺上字第1534號、6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規範上之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與法理上之法規競合應擇一適用,本質上均在防免評價過剩;但就量刑而言,在重罪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如仍得在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其宣告刑,即有評價不足,造成重罪輕罰之不合理現象。因此,基於衡平原則,此一輕罪之最低法定刑,在就重罪而為量刑時,即具有「封鎖作用」;亦即重罪之宣告刑,不得低於輕罪所規定之最低法定刑。德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關於想像競合犯即設有此一限制規定,而在法規競合之場合,德國刑法雖未明文規定,但該國學說及實務均予以承認此一「封鎖作用」,在法規競合亦有其適用,以求衡平。而且此種「封鎖作用」還包含輕罪之從刑、附屬效果及保安處分在內。(參見: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第376頁;蘇俊雄,刑法總論III,第123-124頁;陳志輝,刑法上的法條競合,第28頁)。我國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時,既亦仿採德國刑法第52條第2項之規定,就所從一重處斷之重罪,增設但書規定「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以免科刑偏失,則此種輕罪最低度法定刑於量刑上所具有之封鎖作用,在法規競合對於被排斥適用之部分遇有此種情形者,在法理上亦應同其適用,否則無異鼓勵行為人犯重罪以博取輕罰。又輕罪或被排斥適用之法規,如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在重罪或優先適用之法規於量刑時,自亦應予以考慮,此乃當然之解釋,始符衡平。而於想像競合之輕罪沒收從刑如有特別規定者,亦應優先適用,則早經本院著有判例(79年度臺上字第5137號)。且查:⑴56年6月2日修正公布、64年9月11日施行之醫師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是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其行為實分別構成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上過失傷害或重傷罪及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醫師法第28條第2項既明示依刑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自指刑法相關規定之刑度而言。惟應注意依刑法相當條文之規定加重刑法原定之刑之二分之一處罰時,不應低於醫師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之刑(即在別無減輕之情形,量刑不得低於1年有期徒刑)。此為本院針對適用修正前醫師法第28條第2項所設量刑限制規定之一致見解(65年11月30日65年度第七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㈡),實與前述之輕罪最低度法定刑「封鎖作用」無殊。⑵又,本院對於先前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或偽、禁藥)販入,即屬販賣既遂罪,並不以賣出為必要之相關判例,經決議不再援用後,改採以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或偽、禁藥),如尚未賣出,構成販賣未遂罪,併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為法條(規)競合之見解,惟亦同時慮及在量刑上可能會出現重罪輕罰而輕罪重罰之失衡情形,特予舉例指出「販賣第二級毒品者,法定刑(徒刑部分,下同)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最低得宣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較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最低度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輕,不無重罪輕罰之失衡情形」。從而在個案上遇有類此法規競合之場合,即應採取德國實務及學說上所承認之法規競合仍有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效果上之地位,以免科刑偏失。此為刑法第55條修正後,本院近例對於法規競合在量刑上限制規定之一致見解(101年11月6日101年度第十次刑事庭議會議決議㈠第五點)。就所審理之毒品案件認所應適用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中有關處罰轉讓禁藥部分之疑義,此類此法律之解釋與適用,祇須依循本院上開一致之見解(即法規競合亦有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適用),即可迎刃而解,且亦唯有如此,始符合公平正義,而避免有重罪輕罰之失衡情形,並足以保障被告之權益,不致發生不合理的差別性待遇之扭曲現象(如轉讓達一定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者,其自白可獲邀減刑之寬典,但未達一定數量者,其之自白反而不能減刑),此有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380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本案被告戊○○所為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犯行,依法規競合應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而藥事法雖無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惟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時,因被告於偵審中自白,得直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減輕後所得科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茲因法規競合關係遂逕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所能科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已低於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依偵審自白減刑後所能科之最低刑度;依上述說明,即應採取德國實務及學說上所承認之法規競合仍有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效果上之地位,以免科刑偏失,亦即被告戊○○此部分犯行所科處之最低刑度不得低於有期徒刑3月(本案此部分因法規競合之故,仍適用藥事法第83條之規定,且此結論無違於首揭實務上不得割裂適用不同法律見解)。

4、辯護人另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2人酌減其刑。惟按刑法第59條之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乙○○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高達30次,販售金額為500元至2,500元,復與少年林○屏、「阿豪」、「楊○易」、「孟○宇」共為交易毒品之行為,惡性非輕,且係居於主謀角色;被告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為11次,販售金額為1,000元至9,000元,其中亦利用少年蔡○哲為其販賣毒品,復非單一犯行,被告2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可量處最低刑度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認被告乙○○、戊○○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情節,均無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存在,故難認對被告乙○○、戊○○宣告上述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尚無法重情輕之情形,因此本院認被告乙○○、戊○○本案之所為,均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4、7至11所示部分)原審以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1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戊○○並無因犯罪經法院科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戕害人身心之毒品,竟因貪圖販毒所得利潤及無償施用毒品,無視上開毒品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鋌而走險販賣供他人施用,擴大毒害;另考量被告戊○○遭羈押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暨被告戊○○各次販賣之所得非鉅,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對象,及犯後具有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7至11所示之刑,並為相關從刑之諭知(詳後述),經核此部分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被告戊○○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意旨雖以:被告犯後坦承,且各次販賣數量獲利不高,販賣對象亦僅2人,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惟原審判決已就本案被告戊○○此部分犯行說明不予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已如上述,復已就被告戊○○所為之各種情狀,本於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刑之量定,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情事,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違法,被告戊○○此部上訴意旨及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原判決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及附表二編號5、6、12所示部分):

1、原審以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及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轉讓禁藥之犯行,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⑴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乙○○有轉讓禁藥之犯行,且原判決

於理由中均未曾認定被告乙○○有何轉讓禁藥之事實,乃原判決竟於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乙○○與少年林○屏等人共同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見原判決第1頁),及於原判決附表一關於犯罪事實分項記載「販賣或轉讓對象」、「販賣或轉讓毒品過程」,有認定事實錯誤,及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誤。

⑵再者,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

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70年臺上字第1186號⑵判例、64年臺上字第2613號判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㈡),業經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同院104年度2521號判決意旨亦同)。原判決認被告乙○○單獨或與少年楊○易、林○屏、孟○宇、「阿豪」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及被告戊○○單獨或與少年蔡○哲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均未扣案,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並各在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0、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5至11所示其等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項下,就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宣告沒收,且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11、13、14、17、19、21、22、24、28,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6所示被告乙○○分別與少年楊○易、林○屏、孟○宇、「阿豪」,及被告戊○○與少年蔡○哲共同販賣部分,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然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5、11、13、14、17、19、21、22、24、28所示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款項,僅就附表一編號28部分未取得,而由共犯阿豪拿走外,其餘部分均由被告乙○○取得,而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5、6所示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款項,均由被告戊○○所取得一情,業據渠等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28頁),而原審就附表一編號28所示部分,並無證據證明阿豪嗣後有將販毒所得分給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5、11、13、14、17、19、21、22、24所示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乙○○嗣後有將販毒所得分給共犯少年林○屏等人,就附表二編號5、6所示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嗣後有將販毒所得分給共犯少年蔡○哲等人,因此原審就上述部分對被告乙○○、戊○○分別諭知應連帶沒收或以財產抵償,亦有未洽。

⑶另本件依原判決之認定,被告戊○○於偵、審中均自白轉

讓甲基安非他命給許瀚升施用之犯罪事實。原判決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以其所為,係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名,因前者為後法、重法,依法規競合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罰。惟又認為上訴人雖於偵、審中自白,但仍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揆諸前揭說明,所持法律見解已難謂無違誤,復於別無減輕其刑之情況,卻僅量定有期徒刑4月,有評價不足、重罪輕罰之不合理現象,其適用法則亦有違背法令之違誤。

⑷被告乙○○上訴理由略以其販賣對象僅5人,且全部交易

金額僅27500元,所獲利益有限,犯後復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而其配偶離家,希望盡早回家照顧幼子,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被告戊○○則以其涉世未深,係遭綽號「飄哥」之人所逼迫而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且不知共犯蔡○哲於行為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及其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僅11次,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相較於同案被告乙○○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多達30次,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僅較其多10月,量刑顯然有違比列原則,參諸同法院其他判決之刑量,原判決量刑過重,並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節為上訴理由。

經查,原審已就本案被告乙○○、戊○○此部分犯行於理由中詳述不予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且本案經調查結果,亦無法證明被告戊○○所辯遭「飄哥」逼迫而為本案犯行,及不知共同蔡○哲為少年等節屬實;再者,就個案所為量刑裁量,除顯然有違罪刑相當、比例、平等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外,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比附援引他案之裁量權行使情形,比較、論斷本案之裁量權行使有濫用之情事(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627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已就被告乙○○、戊○○之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且不同案件之關於刑法第57條所定具體犯罪情狀本有不同,量刑自然輕重有別,尚不能單純以部分他案之量刑情形,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故被告乙○○、戊○○2人此部分之上訴均為無理由。惟被告乙○○、戊○○2人此部分犯行,既有上揭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定執行刑部分併予撤銷。

2、科刑部分⑴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足供本案定刑之參考。從而,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之刑的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的檢視。相較刑法第57條定有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此項規定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言。而合併刑之宣告,則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申言之,定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法官無法以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之理由,加重刑罰以圖遏止歪風,不能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實則,就人性尊嚴及人權的思想而言,任何一個人均非他人的工具,以加重被告的刑罰作為達到阻嚇其他人犯罪的手段,被告已淪為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喪失了作為一個人主體性,這均與我國刑事政策之立法有違。凡此即構成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界限」之意義。

⑵本院審酌前揭情狀(包括前述酌減之事由),並參酌被告

乙○○、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被告2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戕害人身心之毒品,竟因貪圖販毒所得利潤及無償施用毒品,無視上開毒品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鋌而走險販賣供他人施用,擴大毒害,被告戊○○係成年人,有部分犯行與少年共同犯案,惡性非輕;被告戊○○另基於情義,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許瀚升,轉讓數量不多;另考量被告乙○○為高中肄業,被告戊○○則為高職畢業,智識程度不高,被告乙○○遭羈押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與少年林○屏育有1名幼子,被告戊○○遭羈押前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2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並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對象,及犯後被告乙○○坦然承認犯行,顯具有悔意,態度良好,而被告戊○○雖坦承犯行,惟仍辯以遭飄哥逼迫而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且不知共犯蔡○哲係未滿18歲之少年等不實辯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

⑶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係規定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定其應執行者外,法院就宣告此等之罪不得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並增訂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由受刑人自行衡量,賦與受刑人有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就前揭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本案不得就被告戊○○附表二所犯全部罪刑(有期徒刑部分)併定應執行刑,僅就被告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乙○○各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規定,不得定應執行之情形,本院就前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又本院審酌被告乙○○、戊○○各自販賣毒品、轉讓禁藥之次數、販賣毒品之總金額、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及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乙○○現年18歲,被告戊○○現年22歲,若本院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大幅下跌,效用甚低,教化效果亦不佳,亦有害被告回歸社會等情,爰分別定被告乙○○、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2、5所示,以期兼顧對於被告2人之警示及更生。

3、沒收部分⑴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

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被告乙○○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乙○○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後,持有剩餘第二級毒品暨禁藥被查獲,業經被告乙○○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220頁),應於被告乙○○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宣告沒收銷燬之,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或轉讓禁藥罪均宣告沒收銷燬之,亦即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應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06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0個,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合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而無分別為沒收諭知之必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4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934號判決參照)。至因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即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

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乙○○單獨為附表2至4、6至10、12、15、16、18、20、22、23、25至27、29、3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及被告戊○○單獨為附表二編號1、3、4、7至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分別於其等各自所犯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之(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交易對價,因黃上燐賒欠,尚未取得,則其此部分尚無犯罪所得,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至被告乙○○、戊○○分別與其他少年共犯附表一編號1、5、11、13、14、17、19、21、22、24所示,及附表二編號

5、6所示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所得,分別係由被告乙○○、戊○○所收取,未分給其他共犯,已如前述,則此部分各次犯罪所得,依上揭說明,應分別於被告乙○○、戊○○所犯上述各次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2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所得,係交給共犯阿豪,而阿豪並未分給被告乙○○,故被告乙○○此部分並無所得,亦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⑶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係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苟能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並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203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亦可供參酌)。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為被告乙○○所有,供被告乙○○為附表一編號1、2、5至12、14至3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為共犯少年楊○易所有,供被告乙○○及少年楊○易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為被告戊○○所有,供被告戊○○為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乙○○、戊○○、少年楊○易供承明確(見原審卷一第220頁、卷二第87、88、94頁;第21號偵卷二第7頁背面),並有行動電話資料查詢單1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107、108頁),應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5至12、14至30、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各相關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上開行動電話既均已扣案,即無不能沒收之問題,自毋須另為「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至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則係供被告乙○○為附表一編號3、4、13、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然非被告乙○○所有,亦為被告乙○○供明在卷(見原審卷二第94頁背面),而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晶片卡,復均非被告乙○○、戊○○所有一節,亦為被告乙○○、戊○○陳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220頁、卷二第87、88頁),並有行動資料查詢單4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61至65頁),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⑷扣案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分裝袋3包,係被告乙○○所有,

預備供其分裝甲基安非他命以供販賣所用之物,附表五編號3、5所示之電子磅秤及杓子,亦係被告乙○○所有,供其分裝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二級毒品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乙○○陳述屬實(見原審卷一第220頁),爰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附表一所示各相關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上開電子磅秤、杓子既已扣案,即無不能沒收之問題,亦毋須另為「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諭知)。

⑸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現金11,500元,並非被告乙○

○販毒所得,附表五編號7、8、10至12所示之物,則分別為被告乙○○、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與販賣毒品無涉,另經被告乙○○、戊○○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20頁、卷二第87、88頁),亦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乙○○、戊○○本件犯行有關,爰均不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4、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所稱其罪之「刑」,不僅指主刑而言,沒收之從刑亦包括在內,此觀同法條第9款,就宣告多數沒收者,分別明定其應執行之標準自明。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經本院分別宣告各該罪之刑,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就從刑部分,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之規定,諭知併執行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莊 宇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文 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乙○○犯罪事實及宣告刑)┌─┬────┬────┬────┬─────────┬─────────┐│編│ 時 間 │ 地 點 │行為人 │販賣毒品過程 │所犯罪名及科刑(含││號│ │ ├────┤ │主刑及從刑) ││ │ │ │販賣對象│ │ │├─┼────┼────┼────┼─────────┼─────────┤│1 │103 年10│臺中市忠│乙○○、│乙○○、少年林○屏│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27日22│明南路與│少年林○│以門號0000-000000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時56分後│公益路口│屏 │號行動電話與蔡穎承│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之某時 │之諾貝爾├────┤所持用門號000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書局前 │蔡穎承 │319號行動電話聯繫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約定交易甲基安非│,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他命之時、地後,嗣│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因乙○○頭部撞傷,│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由少年林○屏即通知│編號2(不含門號095││ │ │ │ │少年楊○易前往交易│0-000000號晶片卡1 ││ │ │ │ │,少年楊○易持用門│張)、3至5、13所示││ │ │ │ │號0000-000000號行 │之物沒收之。 ││ │ │ │ │動電話與蔡穎承持用│ ││ │ │ │ │之前揭門號聯繫後,│ ││ │ │ │ │由少年楊○易前往約│ ││ │ │ │ │定地點交付1包甲基 │ ││ │ │ │ │安非他命予蔡穎承,│ ││ │ │ │ │並向蔡穎承收取1,00│ ││ │ │ │ │0元而交易成功。 │ │├─┼────┼────┼────┼─────────┼─────────┤│2 │103 年11│臺中市忠│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6 日23│明南路與│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41分後│公益路之│ │動電話與蔡穎承所持│柒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諾貝爾書├────┤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城對面 │蔡穎承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貳仟元沒收之,如││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穎承,並向蔡穎承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2,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之。 │├─┼────┼────┼────┼─────────┼─────────┤│3 │103 年11│臺中市北│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1 日凌│屯區北屯│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晨2 時10│路與太原│ │動電話與蔡敬宏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分通話後│路口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之某時 │ │蔡敬宏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敬宏,並向蔡敬宏收│3至5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取500元而交易成功 │。 ││ │ │ │ │。 │ │├─┼────┼────┼────┼─────────┼─────────┤│4 │103 年11│臺中市北│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12日凌│屯區北屯│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晨0 時40│路與太原│ │動電話與蔡敬宏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分後之某│路口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時 │ │蔡敬宏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敬宏,並向蔡敬宏收│3至5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取500元而交易成功 │。 ││ │ │ │ │。 │ │├─┼────┼────┼────┼─────────┼─────────┤│5 │103 年11│臺中市公│乙○○、│乙○○以其持用之門│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24日22│益路與精│少年林○│號0000-000000號行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時5 分後│誠路口之│屏 │動電話與蔡敬宏所持│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之某時 │統一便利├────┤用門號0000-000000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超商前 │蔡敬宏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品,乙○○即駕車與│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少年林○屏(真實性│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名、年籍詳卷)一同│編號2(不含門號095││ │ │ │ │前往現場,再由少年│0000000號晶片卡1張││ │ │ │ │林○屏下車將甲基安│)、3至5所示之物沒││ │ │ │ │非他命1包交予蔡敬 │收之。 ││ │ │ │ │宏,並向蔡敬宏收取│ ││ │ │ │ │500元而交易成功, │ ││ │ │ │ │少年林○屏返家後另│ ││ │ │ │ │將500元交予乙○○ │ ││ │ │ │ │。 │ │├─┼────┼────┼────┼─────────┼─────────┤│6 │103 年12│臺中市北│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3 日12│屯區北屯│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47分後│路與太原│ │動電話與蔡敬宏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路口 │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伍佰元沒收之,如││ │ │ │蔡敬宏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敬宏,並向蔡敬宏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500元而交易成功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7 │103 年12│臺中市北│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4 日凌│屯區北屯│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晨2 時35│路與太原│ │動電話與蔡敬宏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分後之某│路口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時 │ │蔡敬宏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敬宏,並向蔡敬宏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500元而交易成功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8 │104 年1 │臺中市北│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6 日23│屯區北屯│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5 分後│路與太原│ │動電話與蔡敬宏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路口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蔡敬宏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敬宏,並向蔡敬宏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500元而交易成功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9 │104 年1 │臺中市北│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11日16│屯區北屯│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後之某│路與太原│ │動電話與蔡敬宏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時 │路口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蔡敬宏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敬宏,並向蔡敬宏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10│104 年1 │臺中市北│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14日18│屯區北屯│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7 分後│路與太原│ │動電話與蔡敬宏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路口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蔡敬宏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敬宏,並向蔡敬宏收│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 │ │ │ │取500元而交易成功 │甲基安非他命(含外││ │ │ │ │。 │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 │ │ │ │,附表三編號2(不 ││ │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晶片卡1張)、3至5 ││ │ │ │ │ │所示之物沒收之。 │├─┼────┼────┼────┼─────────┼─────────┤│11│103 年10│臺中市黎│乙○○、│乙○○以其持用之門│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31日20│明路與大│少年林 │號0000-000000號行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時59分後│墩十一街│○屏 │動電話與許耀中所持│參年柒月,未扣案之││ │之某時 │口之騎樓├────┤用門號0000-000000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許耀中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品,乙○○即指示少│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年林○屏前往現場,│產抵償之。扣案如附││ │ │ │ │由少年林○屏交付1 │表五編號2(不含門 ││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許│號0000-000000號晶 ││ │ │ │ │耀中,並向許耀中收│片卡1張)、3至5所 ││ │ │ │ │取2,500元而交易成 │示之物沒收之。 ││ │ │ │ │功,少年林○屏返家│ ││ │ │ │ │後將2,500元交予吳 │ ││ │ │ │ │俊賢。 │ │├─┼────┼────┼────┼─────────┼─────────┤│12│103 年11│臺中市黎│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4 日凌│明路與大│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晨4 時34│墩十一街│ │動電話與許耀中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分後之某│口之騎樓├────┤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時 │ │許耀中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耀中,並向許耀中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500元而交易成功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13│103 年11│臺中市南│乙○○、│少年林○屏以門號09│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24日22│屯路與公│少年林○│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時25分後│益路口 │屏 │話與林佳緯所持用門│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之某時 │ ├────┤號0000-000000號行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林佳緯 │動電話聯繫,約定於│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前揭時地交易毒品,│,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乙○○即指示少年林│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屏前往現場,由少│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年林○屏交付1包甲 │編號3至5所示之物沒││ │ │ │ │基安非他命予林佳緯│收之。 ││ │ │ │ │,並向林佳緯收取1,│ ││ │ │ │ │000元而交易成功, │ ││ │ │ │ │少年林○屏返家後將│ ││ │ │ │ │1,000元交予乙○○ │ ││ │ │ │ │。 │ │├─┼────┼────┼────┼─────────┼─────────┤│14│103 年12│臺中市西│乙○○、│乙○○、少年孟○宇│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2 日21│區公益路│少年孟○│以其等持用之門號09│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時44分後│345 之1 │宇 │00-000000號、0000-│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之某時 │號統一便├────┤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利超商前│林佳緯 │林佳緯所持用門號09│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00-000000號行動電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話聯繫,約定於前揭│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時地交易毒品,由少│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年孟○宇將甲基安非│編號2(不含門號095││ │ │ │ │他命交予乙○○前往│0-000000號晶片卡1 ││ │ │ │ │約定地點,乙○○以│張)、3至5所示之物││ │ │ │ │1,000元之代價將甲 │沒收之。 ││ │ │ │ │基安非他命販賣予林│ ││ │ │ │ │佳緯,並向林佳緯收│ ││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 ││ │ │ │ │功。 │ │├─┼────┼────┼────┼─────────┼─────────┤│15│103 年10│劉忠翰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24日21│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49分後│南屯區黎│ │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明路0段0├────┤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00號住處│劉忠翰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門口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16│103 年10│劉忠翰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26日0 │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49分後│南屯區黎│ │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明路0段0├────┤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00號住處│劉忠翰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門口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17│103 年10│臺中市精│乙○○、│少年林○屏以門號09│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28日17│誠十五街│少年林○│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時53分後│00號附近│屏 │話與劉忠翰所持用門│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之某時 │之統一便├────┤號0000-000000號行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利超商 │劉忠翰 │動電話聯繫,約定於│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前揭時地交易毒品,│,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再由乙○○前往約定│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地點,交付1包甲基 │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安非他命予劉忠翰,│編號2(不含門號095││ │ │ │ │並向劉忠翰收取1,00│0-000000號晶片卡1 ││ │ │ │ │0元而交易成功。 │張)、3至5所示之物││ │ │ │ │ │沒收之。 ││ │ │ │ │ │ ││ │ │ │ │ │ │├─┼────┼────┼────┼─────────┼─────────┤│18│103 年10│劉忠翰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30日凌│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晨1 時許│南屯區黎├────┤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 │明路0段0│劉忠翰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00號住處│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附近之統│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一便利超│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商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19│103 年10│劉忠翰位│乙○○、│乙○○、少年林○屏│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30日15│在臺中市│少年林○│以門號0000-000000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時3 分後│南屯區黎│屏 │號行動電話與劉忠翰│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之某時 │明路0段0├────┤所持用門號000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00號住處│劉忠翰 │080號行動電話聯繫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附近之統│ │,約定於前揭時地交│,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一便利超│ │易毒品,由乙○○搭│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商前 │ │載少年林○屏前往約│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定地點,少年林○屏│編號2(不含門號095││ │ │ │ │下車交付1包甲基安 │0-000000號晶片卡1 ││ │ │ │ │非他命予劉忠翰,並│張)、3至5所示之物││ │ │ │ │向劉忠翰收取1,000 │沒收之。 ││ │ │ │ │元而交易成功,少年│ ││ │ │ │ │林○屏隨後將1,000 │ ││ │ │ │ │元交予乙○○。 │ ││ │ │ │ │ │ │├─┼────┼────┼────┼─────────┼─────────┤│20│103 年11│劉忠翰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3 日21│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16分通│南屯區黎│ │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話後之某│明路0段0│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時許 │00號住處├────┤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附近之統│劉忠翰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一便利超│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商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21│103 年11│劉忠翰位│乙○○、│乙○○、少年林○屏│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8 日14│在臺中市│少年林○│以門號0000-000000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時36分後│南屯區黎│屏 │號行動電話與劉忠翰│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之某時 │明路0段0├────┤所持用門號000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00號住處│劉忠翰 │0 80號行動電話聯繫│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前 │ │,約定於前揭時地交│,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易毒品,乙○○即與│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少年林○屏共同前往│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現場,由少年林○屏│編號2(不含門號095││ │ │ │ │交付1包甲基安非他 │0-000000號晶片卡1 ││ │ │ │ │命予劉忠翰,並向劉│張)、3至5所示之物││ │ │ │ │忠翰收取1,000元而 │沒收之。 ││ │ │ │ │交易成功,少年林○│ ││ │ │ │ │屏隨後將1,000元交 │ ││ │ │ │ │予乙○○。 │ │├─┼────┼────┼────┼─────────┼─────────┤│22│103 年11│劉忠翰位│乙○○、│少年林○屏以門號09│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11日凌│在臺中市│少年林○│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晨0 時4 │南屯區黎│屏 │話與劉忠翰所持用門│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分後之某│明路0段0├────┤號0000-000000號行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時 │00號住處│劉忠翰 │動電話聯繫,約定於│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附近 │ │前揭時地交易毒品,│,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由乙○○前往約定地│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點,交付1包甲基安 │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非他命予劉忠翰,並│編號2(不含門號095││ │ │ │ │向劉忠翰收取1,000 │0-000000號晶片卡1 ││ │ │ │ │元而交易成功。 │張)、3至5所示之物││ │ │ │ │ │沒收之。 │├─┼────┼────┼────┼─────────┼─────────┤│23│103 年11│劉忠翰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15日20│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59分後│南屯區黎├────┤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明路0段0│劉忠翰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00號住處│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附近之統│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一便利超│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商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24│103 年11│乙○○位│乙○○、│乙○○、少年林○屏│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18日凌│於臺中市│少年林○│以門號0000-000000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晨0 時38│精誠十五│屏 │號行動電話與劉忠翰│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分後之某│街00號住├────┤所持用門號000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時 │處附近之│劉忠翰 │080號行動電話聯繫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統一便利│ │,約定於前揭時地交│,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超商 │ │易毒品,乙○○即指│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示少年林○屏前往約│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定地點,由少年林○│編號2(不含門號095││ │ │ │ │屏交付1包甲基安非 │0-000000號晶片卡1 ││ │ │ │ │他命予劉忠翰,並向│張)、3至5所示之物││ │ │ │ │劉忠翰收取1,000元 │沒收之。 ││ │ │ │ │而交易成功,少年林│ ││ │ │ │ │○屏隨後將1,000元 │ ││ │ │ │ │交予乙○○。 │ │├─┼────┼────┼────┼─────────┼─────────┤│25│103 年11│乙○○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27日14│於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53分後│精誠十五├────┤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街00號住│劉忠翰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處附近之│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統一便利│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超商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26│103 年12│乙○○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1 日22│於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許 │精誠十五├────┤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 │街00號住│劉忠翰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處附近之│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統一便利│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超商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27│103 年12│劉忠翰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2 日10│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49分後│南屯區黎│ │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明路0段0├────┤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00號住處│劉忠翰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附近之統│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一便利超│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商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28│103 年12│劉忠翰位│乙○○、│乙○○以其持用之門│乙○○共同販賣第二││ │月13日15│在臺中市│綽號「阿│號0000-000000號行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時許 │南屯區黎│豪」 │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參年陸月。扣案如附││ │ │明路0段0├────┤用門號0000-000000 │表五編號2(不含門 ││ │ │00號住處│劉忠翰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號0000-000000號晶 ││ │ │前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片卡1張)、3至5所 ││ │ │ │ │品,乙○○將甲基安│示之物沒收之。 ││ │ │ │ │非他命交予姓名、年│ ││ │ │ │ │籍不詳,綽號為「阿│ ││ │ │ │ │豪」之男子(下稱「│ ││ │ │ │ │阿豪」),「阿豪」│ ││ │ │ │ │前往約定地點,交付│ ││ │ │ │ │1包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 │劉忠翰,並向劉忠翰│ ││ │ │ │ │收取1,000元而交易 │ ││ │ │ │ │成功。 │ │├─┼────┼────┼────┼─────────┼─────────┤│29│103 年12│劉忠翰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17日13│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17分後│南屯區黎├────┤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明路0段0│劉忠翰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00號住處│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前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30│103 年12│劉忠翰位│乙○○ │乙○○以其持用之門│乙○○販賣第二級毒││ │月31日13│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52分後│南屯區黎│ │動電話與劉忠翰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明路0段0├────┤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00號住處│劉忠翰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前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乙○○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忠翰,並向劉忠翰收│2(不含門號0000-00││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0000號晶片卡1張) ││ │ │ │ │功。 │、3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

附表二(戊○○之犯罪事實及宣告刑)┌─┬────┬────┬────┬─────────┬─────────┐│編│時 間│地 點│行為人 │販賣或轉讓毒品過程│所犯罪名及科刑 ││號│ │ ├────┤ │ (含主刑及從刑) ││ │ │ │販賣對象│ │ ││ │ │ │或轉讓對│ │ ││ │ │ │象 │ │ │├─┼────┼────┼────┼─────────┼─────────┤│1 │103年11 │戊○○位│戊○○ │戊○○與黃上燐先於│戊○○販賣第二級毒││ │月17日20│在臺中市│ │103年11月17日20時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許 │西區精誠│ │許,在臺中市西區精│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十五街00│ │誠十五街00號住處內│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103年11 │號住處 ├────┤,由戊○○交付1包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月20日晚│ │黃上燐 │價值1,000 元甲基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上某時 │ │ │非他命予黃上燐後,│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黃上燐則暫時賒欠價│。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金。嗣因該包甲基安│9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非他命品質不良,黃│ ││ │ │ │ │上燐復以其持用之門│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戊○○持用│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更換│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 │ │ │ │相約在戊○○前開住│ ││ │ │ │ │處後,另由戊○○交│ ││ │ │ │ │付1包甲基安非他命 │ ││ │ │ │ │予黃上燐,並向黃上│ ││ │ │ │ │燐收取價金1,000元 │ ││ │ │ │ │而交易成功。 │ │├─┼────┼────┼────┼─────────┼─────────┤│2 │103年11 │戊○○位│戊○○ │戊○○以其持用之門│戊○○販賣第二級毒││ │月22日20│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13分後│西區精誠│ │動電話與黃上燐所持│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之某時 │十五街00│ │用門號0000-000000 │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 │ │號住處樓│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之。 ││ │ │下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 ││ │ │ │黃上燐 │品,由戊○○交付1 │ ││ │ │ │ │包價值1,000元之甲 │ ││ │ │ │ │基安非他命予黃上燐│ ││ │ │ │ │,惟黃上燐因未帶錢│ ││ │ │ │ │而暫時賒欠。 │ │├─┼────┼────┼────┼─────────┼─────────┤│3 │104年1月│戊○○位│戊○○ │戊○○以其持用之門│戊○○販賣第二級毒││ │2日23時5│在臺中市│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5分後之 │西區精誠│ │動電話與黃上燐所持│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某時 │十五街00│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住處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黃上燐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戊○○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上燐,並向黃上燐收│9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取1,000元而交易成 │ ││ │ │ │ │功。 │ │├─┼────┼────┼────┼─────────┼─────────┤│4 │104年2月│戊○○位│戊○○ │戊○○以附表三編號│戊○○販賣第二級毒││ │7日凌晨1│在臺中市│ │9 所示之智慧型手機│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許 │西區精誠│ │內之「Line」通訊軟│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十五街00│ │體與黃上燐聯繫,約│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 │ │號住處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之。 ││ │ │ │黃上燐 │品,由戊○○交付1 │ ││ │ │ │ │包價值2,000 元之甲│ ││ │ │ │ │基安非他命予黃上燐│ ││ │ │ │ │,惟因黃上燐未錢而│ ││ │ │ │ │暫時賒欠。 │ │├─┼────┼────┼────┼─────────┼─────────┤│5 │103年12 │臺中市南│戊○○、│戊○○以其持用之門│戊○○成年人與少年││ │月7日16 │屯區黎明│年蔡○哲│號0000-000000號行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時56分後│路與臺灣│ │動電話與蔡嘉振所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之某時 │大道之全│ │用門號0000-000000 │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家便利商├────┤號行動電話聯繫,約│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店 │蔡嘉振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品,由戊○○指示少│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年蔡○哲(真實姓名│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年籍詳卷)前往現│之。扣案如附表五編││ │ │ │ │場,由少年蔡○哲交│號9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付1包甲基安非他命 │。 ││ │ │ │ │予蔡嘉振,並向蔡嘉│ ││ │ │ │ │振收取4,500元而交 │ ││ │ │ │ │易成功,少年蔡○哲│ ││ │ │ │ │取得前開款項後,即│ ││ │ │ │ │交予戊○○。 │ │├─┼────┼────┼────┼─────────┼─────────┤│6 │103年12 │臺中市南│戊○○、│戊○○以其持用之門│戊○○成年人與少年││ │月16日10│屯區黎明│少年蔡○│號0000-000000號行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時24分後│路與臺灣│哲 │動電話與蔡嘉振所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之某時 │大道之全│ │用門號0000-000000 │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家便利商│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店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肆仟伍佰元連帶之,││ │ │ │蔡嘉振 │品,由戊○○指示少│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年蔡○哲前往現場,│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由少年蔡○哲交付1 │之。扣案如附表五編││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號9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嘉振,並向蔡嘉振收│。 ││ │ │ │ │取4,500元而交易成 │ ││ │ │ │ │功,少年蔡○哲取得│ ││ │ │ │ │前開款項後,即交予│ ││ │ │ │ │戊○○。 │ │├─┼────┼────┼────┼─────────┼─────────┤│7 │103年12 │臺中市南│戊○○ │戊○○以其持用之門│戊○○販賣第二級毒││ │月18日15│屯區黎明│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59分後│路與臺灣│ │動電話與蔡嘉振所持│捌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大道之全│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家便利商├────┤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 │店 │蔡嘉振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品,由戊○○交付1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嘉振,並向蔡嘉振收│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 │ │ │ │取4,500元而交易成 │之。 ││ │ │ │ │功。 │ │├─┼────┼────┼────┼─────────┼─────────┤│8 │103年12 │臺中市西│戊○○ │戊○○以其持用之門│戊○○販賣第二級毒││ │月19日8 │屯區東海│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55分後│大學門口│ │動電話與蔡嘉振所持│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對面 │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玖仟元沒收之,如││ │ │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蔡嘉振 │品,由戊○○交付2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嘉振,並向蔡嘉振收│9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取9,000元價金,後 │ ││ │ │ │ │因戊○○交付之甲基│ ││ │ │ │ │安非他命重量不足,│ ││ │ │ │ │戊○○於103年12月 │ ││ │ │ │ │21日交易時,另補給│ ││ │ │ │ │蔡嘉振約1公克之甲 │ ││ │ │ │ │基安非他命。 │ │├─┼────┼────┼────┼─────────┼─────────┤│9 │103年12 │臺中市西│戊○○ │戊○○以其持用之門│戊○○販賣第二級毒││ │月21日13│區精誠路│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47分後│與公益路│ │動電話與蔡嘉振所持│捌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之鐘錶行│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 │ │蔡嘉振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品,由戊○○交付1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嘉振,並向蔡嘉振收│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 │ │ │ │取4,500元價金。 │之。 │├─┼────┼────┼────┼─────────┼─────────┤│10│103年12 │臺中市文│戊○○ │戊○○以其持用之門│戊○○販賣第二級毒││ │月23日21│心路與臺│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14分後│灣大道之│ │動電話與蔡嘉振所持│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加油站 │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玖仟元沒收之,如││ │ │ │蔡嘉振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品,由戊○○交付1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嘉振,並向蔡嘉振收│9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取9,000元而交易成 │ ││ │ │ │ │功。 │ │├─┼────┼────┼────┼─────────┼─────────┤│11│103年12 │臺中市南│戊○○ │戊○○以其持用之門│戊○○販賣第二級毒││ │月28日16│屯區黎明│ │號0000-000000號行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時12分後│路與臺灣│ │動電話與蔡嘉振所持│捌月,未扣案之販賣││ │之某時 │大道之安│ │用門號0000-000000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全帽店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 │ │蔡嘉振 │定於前揭時地交易毒│,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品,由戊○○交付2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償之。扣案如附表五││ │ │ │ │嘉振,並向蔡嘉振收│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 │ │ │ │取4,500元而交易成 │之。 ││ │ │ │ │功。 │ │├─┼────┼────┼────┼─────────┼─────────┤│12│104 年2 │戊○○位│戊○○ │許瀚升前往戊○○住│戊○○轉讓禁藥,處││ │月10日16│在臺中市│ │處向戊○○索討甲基│有期徒刑肆月。 ││ │時許 │西區精誠│ │安非他命,戊○○即│ ││ │ │十五街00├────┤無償提供數量不詳之│ ││ │ │號住處 │許瀚升 │甲基安非他命(無證│ ││ │ │ │ │據證明純質淨重超過│ ││ │ │ │ │10公克)予許瀚升,│ ││ │ │ │ │許瀚升當場施用完畢│ ││ │ │ │ │。 │ │└─┴────┴────┴────┴─────────┴─────────┘

附表三(乙○○通訊監察譯文)┌─┬────┬──┬─┬──┬─────────────────┬────┐│編│時間 │監察│出│通訊│譯文內容 │卷頁 ││號│ │對象│入│對象│ │ ││ │ │A │ │B │ │ │├─┼────┼──┼─┼──┼─────────────────┼────┤│1 │103年10 │0956│←│0976│B:你好像沒有與典易他們一起住吼?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6303│A:沒有,我們沒有一起住。 │號卷一第││ │19:06:│38 │ │19 │B:哭爸,哭爸,我也不知道怎麼跟你 │204頁 ││ │04 │吳俊│ │蔡穎│ 講耶 │ ││ │ │賢 │ │承 │A:不過那個都放在我們這邊啊 │ ││ │ │ │ │ │B:啊? │ ││ │ │ │ │ │A:都放在我們這邊 │ ││ │ │ │ │ │B:喔~典易的那個在你那? │ ││ │ │ │ │ │A:對啊~對啊 │ ││ │ │ │ │ │B:那我等一下去找你,你傳一下地址 │ ││ │ │ │ │ │ 給我 │ ││ │ │ │ │ │A:好 │ ││ │ │ │ │ │B:因為我...跟你講啊。 │ ││ │ │ │ │ │A:好。 │ ││ │ │ │ │ │B男的微信LIKE820329 │ ││ ├────┼──┼─┼──┼─────────────────┼────┤│ │103年10 │0956│←│0976│B問阿賢在那裡?A女答:他在睡覺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6303│B:你手機記得拿著,不要掉旁邊吶, │號卷一第││ │21:51:│38 │ │19 │ 不然我等一下白跑一趟 │204頁 ││ │46 │林○│ │蔡穎│A:不會啦 │ ││ │ │屏 │ │承 │B:吼。拜拜 │ ││ │ │ │ │ │A:拜 │ ││ ├────┼──┼─┼──┼─────────────────┼────┤│ │103年10 │0956│←│0976│A:喂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6303│B:我到那巷口了啦(意指要購毒) │號卷一第││ │22:41:│38 │ │19 │A:喔好 │204頁 ││ │46 │林○│ │蔡穎│B:叫他快一點吶,幹 │ ││ │ │屏 │ │承 │A:喔好拜拜 │ ││ ├────┼──┼─┼──┼─────────────────┼────┤│ │103年10 │0956│→│0976│B:喂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6303│A:你在哪? │號卷一第││ │22:49:│38 │ │19 │B:你走出來了嗎(意指要購毒) │204至205││ │42 │林○│ │蔡穎│A:我剛剛走出去沒有看到你 │頁 ││ │ │屏 │ │承 │B:阿賢吶 │ ││ │ │ │ │ │A:他在睡覺 │ ││ │ │ │ │ │..... │ ││ │ │ │ │ │阿賢:哥我要去那裡找你? │ ││ │ │ │ │ │B:你有辦法走出來忠明南路這裡嗎 │ ││ │ │ │ │ │A:有可以呀,忠明南路跟什麼路 │ ││ │ │ │ │ │B:你家那個走出來對不對 │ ││ │ │ │ │ │A:嘿 │ ││ │ │ │ │ │B:往忠明南路的方向走,走到忠明南 │ ││ │ │ │ │ │ 路。我在路邊而已 │ ││ │ │ │ │ │A:忠明南路。你在7-11那邊嗎? │ ││ │ │ │ │ │B:沒有啦。你們不要在7-11啦,我在 │ ││ │ │ │ │ │ 忠明南路 │ ││ │ │ │ │ │A:嘿 │ ││ │ │ │ │ │B:就是說:你家從巷子出來,你要向 │ ││ │ │ │ │ │ 右轉 │ ││ │ │ │ │ │A:喔~喔 │ ││ │ │ │ │ │B:到那大條,不是7-11那條是另外一 │ ││ │ │ │ │ │ 條 │ ││ │ │ │ │ │B:住處轉角處有一間牛軋餅 │ ││ │ │ │ │ │B:我在牛軋餅這邊 │ ││ │ │ │ │ │A:喔好~好拜拜 │ ││ │ │ │ │ │B:你要快點出來 │ ││ │ │ │ │ │A:好~好拜拜 │ ││ ├────┼──┼─┼──┼─────────────────┼────┤│ │103年10 │0956│←│0976│A:他今天頭去撞倒所以在家休養,所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6303│ 以就沒有出去了.... │號卷一第││ │22:56:│38 │ │19 │ │205 頁 ││ │53 │林○│ │蔡穎│ │ ││ │ │屏 │ │承 │ │ ││ ├────┼──┼─┼──┼─────────────────┼────┤│ │103年10 │0979│ │0976│B男說:在忠明南路要轉精城七街,是 │少連偵21││ │月27日 │6909│ │6303│泰的方向那裡…(意指要購毒〕 │號卷二第││ │23:01:│82 │ │19 │A:是什麼車?休旅車嗎? │109頁背 ││ │05 │楊○│→│蔡穎│B:不是,我們家那台車。 │面 ││ │ │易 │ │承 │A:賓士哦? │ ││ │ │ │ │ │B:嘿呀。 │ ││ │ │ │ │ │A:恁娘,怎麼都沒看到,恁娘,我快 │ ││ │ │ │ │ │B:你是自己騎摩托車哦? │ ││ │ │ │ │ │A:對呀。你們家車牌是00開頭嗎?不 │ ││ │ │ │ │ │B:對啦。 │ ││ │ │ │ │ │A:哭爸。華美西街嗎? │ ││ │ │ │ │ │B:華美西街? │ ││ │ │ │ │ │A:還是你來諾貝爾書局? │ ││ │ │ │ │ │B:你那附近有什麼地標嗎? │ ││ │ │ │ │ │A:就諾貝爾啊。 │ ││ │ │ │ │ │B:諾貝爾? │ ││ │ │ │ │ │A:嘿呀。 │ ││ │ │ │ │ │B:嗯?你家在~哭爸,我在忠明南路 │ ││ │ │ │ │ │ 那你不就在我前面? │ ││ │ │ │ │ │A:嘿呀,在你前面一點啊。 │ ││ │ │ │ │ │B:公益路在我前面啊。 │ ││ │ │ │ │ │A:公益路在你前面哦? │ ││ │ │ │ │ │B:對呀,公益路在我前面啊。 │ ││ │ │ │ │ │A:喔,所以我要往回騎就對了 ? │ ││ │ │ │ │ │B:不要~不要,我去找你啦。 │ ││ │ │ │ │ │A:好,我在諾貝爾這裡。 │ ││ │ │ │ │ │B::好,拜拜。你在對向道嗎?你在 │ ││ │ │ │ │ │A:啊? │ ││ │ │ │ │ │B:我現在是往台中大道這裡,我在台 │ ││ │ │ │ │ │ 過來這裡,忠明南路耶。 │ ││ │ │ │ │ │A:嘿。啊我在諾貝爾書局這裡。 │ ││ │ │ │ │ │B:我到了。 │ ││ │ │ │ │ │A:你到了 ? │ ││ │ │ │ │ │B:我在你對面。我在你對面。 │ ││ │ │ │ │ │A:你有看到我? │ ││ │ │ │ │ │B:有沒有看到我了 ?我抄旁邊的。 │ ││ │ │ │ │ │A:喔我看到了,我看到了。拜拜。 │ │├─┼────┼──┼─┼──┼─────────────────┼────┤│2 │103年11 │0956│ │0976│B:喂。 │少連偵21││ │月06日 │5571│ │6303│A:喂。怎麼了? │號卷二第││ │23:05:│38 │ │19 │B:你在哪裡? │205至206││ │33 │吳俊│→│蔡穎│A:我一樣啊。一樣在之前這個地方。 │頁 ││ │ │賢 │ │承 │B:啊那個咧,現在你有空嗎? │ ││ │ │ │ │ │A:有啊。 │ ││ │ │ │ │ │B:因為我現在在草屯。 │ ││ │ │ │ │ │A:草屯? │ ││ │ │ │ │ │B:我現在趕回去台中咩。 │ ││ │ │ │ │ │A:嘿。 │ ││ │ │ │ │ │B:可是我等一下要回家了?你現 │ ││ │ │ │ │ │ 在有摩托車嗎? │ ││ │ │ │ │ │A:流川沒有回來。 │ ││ │ │ │ │ │B:不然我過去巷口那裡等你。 │ ││ │ │ │ │ │A:喔好啊。 │ ││ │ │ │ │ │B:就是蛋捲那裡咩。 │ ││ │ │ │ │ │A:蛋捲? │ ││ │ │ │ │ │B:這是你家轉進去什麼七街喲。要 │ ││ │ │ │ │ │ 右轉進去裡面那個轉角不是有一 │ ││ │ │ │ │ │ 間蛋捲什麼的。是賣什麼東西的。 │ ││ │ │ │ │ │A:是炸吧? │ ││ │ │ │ │ │B:啊? │ ││ │ │ │ │ │A:是炸吧?有~有蛋捲,想起來了。 │ ││ │ │ │ │ │B:是蛋捲對不對? │ ││ │ │ │ │ │A:對,對沒錯,旁邊是飲料店嘛? │ ││ │ │ │ │ │B:我不知道。然後如果在下去就是諾 │ ││ │ │ │ │ │ 貝爾圖書館開什麼的對不對? │ ││ │ │ │ │ │A:對~對 │ ││ │ │ │ │ │B:然後在往上就七街了? │ ││ │ │ │ │ │A:嘿。 │ ││ │ │ │ │ │B:對呀,我在那轉角,我快到的時 │ ││ │ │ │ │ │ 候打給你,你在出來 │ ││ │ │ │ │ │A:吼好。 │ ││ │ │ │ │ │B:因為我有事要跟你講。 │ ││ │ │ │ │ │A:嗯好。 │ ││ │ │ │ │ │B:好拜拜。 │ ││ │ │ │ │ │A:好拜拜。 │ ││ ├────┼──┼─┼──┼─────────────────┼────┤│ │103年11 │0956│ │0976│A:喂。 │少連偵21││ │月06日 │5571│ │6303│B:喂。 │號卷二第││ │23:28:│38 │ │19 │A:喂到了哦? │206 頁 ││ │33 │吳俊│←│蔡穎│B:我到諾貝爾這裡了,你走出來我差 │ ││ │ │賢 │ │承 │ 不多到了啦。 │ ││ │ │ │ │ │A:喔好~好 │ ││ │ │ │ │ │B:吼。 │ ││ │ │ │ │ │A:好拜拜。 │ ││ ├────┼──┼─┼──┼─────────────────┼────┤│ │103年11 │0956│ │0976│A:對面有一個7-11。 │少連偵21││ │月06日 │5571│ │6303│B:7-11?那不就是在我下面? │號卷二第││ │23:34:│38 │ │19 │A:下面? │206 頁 ││ │57 │吳俊│←│蔡穎│B:你現在是不是往上騎?往中港路 │ ││ │ │賢 │ │承 │ 的地方,往臺灣大道騎對不對? │ ││ │ │ │ │ │A:對呀。 │ ││ │ │ │ │ │B:哭爸,我在七街。 │ ││ │ │ │ │ │A:七街?喔。 │ ││ │ │ │ │ │B:就你在上來就看到那個什麼, │ ││ │ │ │ │ │ 就看到我在對面啦。 │ ││ │ │ │ │ │A:啊? │ ││ │ │ │ │ │B:快點啦,我快冷死了,我肚子 │ ││ │ │ │ │ │ 很痛,想大便。 │ ││ │ │ │ │ │A:我看到諾貝爾了啊。 │ ││ │ │ │ │ │B:諾貝爾在往上你就看到我,我在 │ ││ │ │ │ │ │ 你的左手邊, 左手邊。 │ ││ │ │ │ │ │A:喔好~好。 │ ││ │ │ │ │ │B:快一點,我要大便,快。 │ ││ │ │ │ │ │A:左手邊,看到諾貝爾。 │ ││ │ │ │ │ │B:在往上,在往上。 │ ││ ├────┼──┼─┼──┼─────────────────┼────┤│ │103年11 │0956│ │0976│A:喂。 │少連偵21││ │月06日 │5571│ │6303│B:你現在在哪裡? │號卷二第││ │23:41:│38 │ │19 │A:我現在在往上騎啊。 │206至207││ │17 │吳俊│←│蔡穎│B:你現在什麼路跟什麼路? │頁 ││ │ │賢 │ │承 │A:我在遠傳,然後到7-11了。 │ ││ │ │ │ │ │B:幹恁娘,你~你哭爸喔。你現在 │ ││ │ │ │ │ │ 是一個人嗎? │ ││ │ │ │ │ │A:一個人。阿。我騎VJ啊。 │ ││ │ │ │ │ │B:你到諾貝爾斜對面,我在諾貝爾 │ ││ │ │ │ │ │ 圖書城的斜對面。 │ ││ │ │ │ │ │A:好~好。 │ ││ │ │ │ │ │B:拜拜。 │ │├─┼────┼──┼─┼──┼─────────────────┼────┤│3 │103年11 │0956│ │0977│A:喂 │少連偵14││ │月01日 │5571│ │6226│B:你在睡覺了嗎 │號卷二第││ │02:10:│38 │←│31 │A:還沒 │30頁 ││ │41 │吳俊│ │蔡敬│B:我… │ ││ │ │賢 │ │宏 │A:我看一下手機在旁邊,沒有微信阿?│ ││ │ │ │ │ │ 來 │ ││ │ │ │ │ │B:喔我等一下過去拿5〔意指要購毒〕│ ││ │ │ │ │ │A:好 │ ││ │ │ │ │ │B:大約2點半或2點40會到 │ ││ │ │ │ │ │A:好 │ ││ │ │ │ │ │B:剛要從彰化上去你那邊 │ ││ │ │ │ │ │A:好 │ │├─┼────┼──┼─┼──┼─────────────────┼────┤│4 │103年11 │0956│ │0977│A:喂 │少連偵14││ │月12日 │5571│ │6226│B:嘿 │號卷二第││ │00:40:│38 │←│31 │A:我知道阿 │30頁 ││ │36 │吳俊│ │蔡敬│B:到了 │ ││ │ │賢 │ │宏 │A:喔好OK │ │├─┼────┼──┼─┼──┼─────────────────┼────┤│5 │103年11 │0956│ │0977│B:你有在家裡嗎? │少連偵14││ │月24日 │5571│ │6226│A:有啊。 │號卷二第││ │21:33:│38 │←│31 │B:有,那我先拿過去給你,不然我明 │16頁 ││ │36 │吳俊│ │蔡敬│ 天沒空,啊你順便拿五十給我? │ ││ │ │賢 │ │宏 │A:嘿~嘿 │ ││ │ │ │ │ │B:吼。 │ ││ │ │ │ │ │A:OK呀OK。 │ ││ │ │ │ │ │B:好~好,那我差不多十五分那邊就 │ ││ │ │ │ │ │A:好~好。 │ ││ │ │ │ │ │B:好。 │ ││ │ │ │ │ │ │ ││ ├────┼──┼─┼──┼─────────────────┼────┤│ │103年11 │0956│ │0977│A:喂。你在哪裡? │少連偵14││ │月24日 │5571│ │6226│B:在那個啊手錶店這邊啊。 │號卷二第││ │22:05:│38 │←│31 │A:在7-11吶。 │16頁 ││ │59 │吳俊│ │蔡敬│B:手錶店啊。 │ ││ │ │賢 │ │宏 │A:手錶店?喔好。…… │ ││ │ │ │ │ │B:我怎麼沒有看到你? │ ││ │ │ │ │ │A:沒有,我女朋友去 │ ││ │ │ │ │ │B:喔好 │ ││ │ │ │ │ │A:我跟她講,我跟她講。 │ │├─┼────┼──┼─┼──┼─────────────────┼────┤│6 │103年12 │0956│ │0977│B:我現在要出去,─然後你拿五十,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6226│ 拿五十下來。 │號卷二第││ │12:37:│38 │←│31 │A:喔好~好。 │16頁背面││ │48 │吳俊│ │蔡敬│B:我晚上跟你回。 │ ││ │ │賢 │ │宏 │A:喔好。 │ ││ ├────┼──┼─┼──┼─────────────────┼────┤│ │103年12 │0956│ │0977│A:喂。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6226│B:我到了啊。 │號卷二第││ │12:47:│38 │←│31 │A:等我一下。 │16頁背面││ │57 │吳俊│ │蔡敬│B:好~好 │ ││ │ │賢 │ │宏 │A:好啊。 │ ││ │ │ │ │ │B:要多一點喔。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 │ │├─┼────┼──┼─┼──┼─────────────────┼────┤│7 │103年12 │0956│ │0977│B:在家裡嗎?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6226│A:有啊。 │號卷二第││ │21:07:│38 │←│31 │B:有哦?那我現在在公司,我過去差 │16頁背面││ │24 │吳俊│ │蔡敬│ 不多5分鐘就到了。 │ ││ │ │賢 │ │宏 │A:好~好 │ ││ │ │ │ │ │B:好。 │ ││ │ │ │ │ │…問A男還有沒有別的?A男說:有的 │ ││ │ │ │ │ │ 話在通知B男… │ ││ │ │ │ │ │B:你等一下先下來拿。 │ ││ │ │ │ │ │A:OK、OK │ ││ │ │ │ │ │B:你應該可以出來了啦。 │ ││ │ │ │ │ │A:可以呀。 │ ││ │ │ │ │ │B:因為我一下子就到了。 │ ││ │ │ │ │ │A:好~好拜拜。 │ ││ │ │ │ │ │B:拜拜。 │ ││ ├────┼──┼─┼──┼─────────────────┼────┤│ │103年12 │0956│ │0977│A:喂。 │少連偵14││ │月04日 │5571│ │6226│B:喂。 │號卷二第││ │02:35:│38 │←│31 │A:你到了哦? │16頁背面││ │55 │吳俊│ │蔡敬│B:黑。 │ ││ │ │賢 │ │宏 │A:啊? │ ││ │ │ │ │ │B:到了阿 │ ││ │ │ │ │ │A:吼好~好。 │ ││ │ │ │ │ │B:好 │ ││ │ │ │ │ │A:拜拜 │ ││ │ │ │ │ │B:拜拜 │ │├─┼────┼──┼─┼──┼─────────────────┼────┤│8 │104年01 │0956│ │0977│A男說:人在市區在中港路… │少連偵14││ │月06日 │5571│ │6226│B:你要過來北屯路嗎? │號卷二第││ │22:27:│38 │←│31 │A:0K呀。 │17頁 ││ │47 │吳俊│ │蔡敬│B:你多久會到? │ ││ │ │賢 │ │宏 │A:哎~差不多五十分。 │ ││ │ │ │ │ │B:五十分? │ ││ │ │ │ │ │A:對呀,現在十點半 我十點五十到那│ ││ │ │ │ │ │B:吼好。 │ ││ │ │ │ │ │A:好。 │ ││ │ │ │ │ │B:嗯~一樣五十 │ ││ │ │ │ │ │A:五十喔好 │ ││ │ │ │ │ │B:好。 │ ││ │ │ │ │ │ │ ││ ├────┼──┼─┼──┼─────────────────┼────┤│ │104年01 │0956│ │0977│A:喂。我到了。 │少連偵14││ │月06日 │5571│ │6226│B:…,你到了。 │號卷二第││ │23:05:│38 │←│31 │A:我要迴轉。 │17頁 ││ │18 │吳俊│ │蔡敬│B:好。 │ ││ │ │賢 │ │宏 │A:我要迴轉就到了。 │ ││ │ │ │ │ │B:好~好 │ │├─┼────┼──┼─┼──┼─────────────────┼────┤│9 │104年01 │0956│ │0977│A男說:等會要去大里。B男叫A男先過 │少連偵14││ │月11日 │5571│ │6226│ 去勤益附近後在去大里… │號卷二第││ │14:01:│38 │←│31 │A:你不加一點嗎? │17頁 ││ │33 │吳俊│ │蔡敬│B:加~好啦好啦。你先拿1過來 │ ││ │ │賢 │ │宏 │A:好~好。 │ ││ │ │ │ │ │B:好~好。 │ ││ │ │ │ │ │A:恩好 │ ││ │ │ │ │ │B:拿1過來恩~好。 │ ││ │ │ │ │ │A:我到那邊要打給你? │ ││ │ │ │ │ │B:你要從我們家這邊過嗎? │ ││ │ │ │ │ │A:應該是沒有,我等一下直接就上高 │ ││ │ │ │ │ │ 速公路 直接辣過去。 │ ││ │ │ │ │ │B:沒有。你來我家這邊 你到我家這邊│ ││ │ │ │ │ │ 你直接走4號。 │ ││ │ │ │ │ │A:我不會走,那個我不會走。 │ ││ │ │ │ │ │…A男說:到北屯路跟太原路的時候在 │ ││ │ │ │ │ │ 跟B男連絡… │ ││ ├────┼──┼─┼──┼─────────────────┼────┤│ │104年01 │0956│ │0977│A:喂。我到了 │少連偵14││ │月11日 │5571│ │6226│B:吼好。等我一下。 │號卷二第││ │16:00:│38 │←│31 │A:好~好 │17頁 ││ │39 │吳俊│ │蔡敬│B:好拜。 │ ││ │ │賢 │ │宏 │ │ │├─┼────┼──┼─┼──┼─────────────────┼────┤│10│104年01 │0956│ │0977│48738台中市○○區○○路○段000號3 │少連偵14││ │月14日 │5571│ │6226│A男說:等會大約五點半I到… │號卷二第││ │16:53:│38 │←│31 │A:我現在過去, │17頁 ││ │26 │吳俊│ │蔡敬│B:嘿呀。一樣五十 │ ││ │ │賢 │ │宏 │A:好 │ ││ ├────┼──┼─┼──┼─────────────────┼────┤│ │104年01 │0956│ │0977│B:喂~喂 │少連偵14││ │月14日 │5571│ │6226│A:我到了 │號卷二第││ │18:07:│38 │→│31 │B:我知道阿,你等我,因為你剛打給 │17頁背面││ │18 │吳俊│ │蔡敬│ 我的時候我在太平 │ ││ │ │賢 │ │宏 │A:喔好 │ ││ │ │ │ │ │B:還是你要過來北屯路 │ ││ │ │ │ │ │A:好~好 │ ││ │ │ │ │ │B:到北屯路好了啦,你到北屯路,我 │ ││ │ │ │ │ │ 應該到北屯路了 │ ││ │ │ │ │ │A:好~好 │ │├─┼────┼──┼─┼──┼─────────────────┼────┤│11│103年10 │0956│ │0980│A:喂。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6693│B:喂。阿賢哦? │號卷二第││ │20:53:│38 │←│96 │A:嘿。 │47頁 ││ │01 │吳俊│ │許耀│B:返來呀嘛? │ ││ │ │賢 │ │中 │A:啊? │ ││ │ │ │ │ │B:我做鹽酥雞的。… │ ││ │ │ │ │ │A:…鹽酥雞哦? │ ││ │ │ │ │ │B:嘿。我現在沒有辦法過去你那你知 │ ││ │ │ │ │ │ 道嗎 │ ││ │ │ │ │ │A:不用了,我已經有叫人過去了,我 │ ││ │ │ │ │ │ 有叫人家送過去了。 │ ││ │ │ │ │ │B:可是我在寶雅吶。因為我媽在這。 │ ││ │ │ │ │ │A:好~好 │ ││ │ │ │ │ │B:我在十一街的?雅。我在這等你。 │ ││ │ │ │ │ │A:沒關係,你回去以後,你在跟我我 │ ││ │ │ │ │ │ 講,我在叫人家過去。 │ ││ │ │ │ │ │B:你可以叫他來寶雅嗎? │ ││ │ │ │ │ │A:哎~可是他用完你的之後,他是直 │ ││ │ │ │ │ │ 接跑到別的地方 │ ││ │ │ │ │ │B:對呀。對呀~對呀,我在寶雅就是 │ ││ │ │ │ │ │ 就是在11街,我的店擱過來十一街 │ ││ │ │ │ │ │ 呀。 │ ││ │ │ │ │ │… │ ││ │ │ │ │ │A:要先打電話問看看那個人。 │ ││ │ │ │ │ │B:那裡等… │ ││ ├────┼──┼─┼──┼─────────────────┼────┤│ │103年10 │0956│ │0980│…叫B男回雞排店…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6693│A:一樣是我昨天騎的那台摩托車。 │號卷二第││ │20:59:│38 │→│96 │A:嗯~嗯。 │47頁 ││ │33 │吳俊│ │許耀│B:一樣喔~喔好。 │ ││ │ │賢 │ │中 │B:好。 │ ││ │ │ │ │ │A:好 │ ││ │ │ │ │ │B:那是現在就要去嘛還是~我等一下 │ ││ │ │ │ │ │A:沒有,你可能要現在回去,她在那 │ ││ │ │ │ │ │ 邊等了。 │ ││ │ │ │ │ │B:喔。好。 │ ││ │ │ │ │ │A:她還要趕別的地方。 │ ││ │ │ │ │ │B:好~好。 │ ││ │ │ │ │ │(插撥0000000000 媽媽) │ ││ │ │ │ │ │B:喂。你要到了嗎? │ ││ │ │ │ │ │A:妳等一下,等一下,在三十分,九 │ ││ │ │ │ │ │ 點半一定會到。 │ ││ │ │ │ │ │B:我是怕你姐,跟你姐相~你姐要回 │ ││ │ │ │ │ │A:沒有,我叫我女朋友去因為我還要 │ ││ │ │ │ │ │ 去用別的東西。幹,我從起床到現 │ ││ │ │ │ │ │ 下來過,都在忙。 │ ││ │ │ │ │ │B:你叫你女朋友過來,你姐回來,她 │ ││ │ │ │ │ │ 怎麼拿給我 │ ││ │ │ │ │ │A:不會,反正一定可以拿給你啦。 │ ││ │ │ │ │ │B:啊她(姐)回來不會覺得很奇怪嗎 │ ││ │ │ │ │ │A:不會呀,有什麼好奇怪的。我還要 │ ││ │ │ │ │ │ 接別人電話 │ ││ │ │ │ │ │B:啊? │ ││ │ │ │ │ │A:我還要打電話跟別人聯絡。喂。 │ ││ │ │ │ │ │B:這樣她就沒有辦法拿給我了啊? │ ││ │ │ │ │ │A:不會,可以啦,反正她會儘快到。 │ ││ │ │ │ │ │B:喔。 │ ││ │ │ │ │ │A:嗯。 │ ││ ├────┼──┼─┼──┼─────────────────┼────┤│ │103年10 │0956│ │0980│B:我要用現金的,怎麼會跟你老婆用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6693│ 換的。 │號卷二第││ │21:05:│38 │←│96 │A:嘿你跟我說用換的吶。 │47頁背面││ │19 │吳俊│ │許耀│B:我哭,倒了。你這夠嗎? │ ││ │ │賢 │ │中 │A:不夠,剛好而已,剛好三而已。 │ ││ │ │ │ │ │B:哭天,你在補給我。 │ ││ │ │ │ │ │A:你叫那個女生騎回來。 │ ││ │ │ │ │ │ 就叫她先回來 │ ││ │ │ │ │ │B:我有叫她回去了,我有叫她回去了 │ ││ │ │ │ │ │ 我錢有拿給她了。 │ ││ │ │ │ │ │A:吼好啦。 │ ││ │ │ │ │ │B:價錢我給她啦,我錢給她,就是你 │ ││ │ │ │ │ │ 在補東西我就好了。 │ ││ │ │ │ │ │A:喔好,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 ││ │ │ │ │ │B:吼好 │ ││ ├────┼──┼─┼──┼─────────────────┼────┤│ │103年10 │0956│ │0980│…B男說:正在坐電梯…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6693│B:你等會拿過來,因為小孟是我多拿 │號卷二第││ │21:13:│38 │←│96 │ 500給妳老婆啦。 │47頁背面││ │26 │吳俊│ │許耀│A:吼~好~好。 │ ││ │ │賢 │ │中 │B :嘿啦吼。 │ ││ │ │ │ │ │A:好。 │ ││ │ │ │ │ │B:那你知道? │ ││ │ │ │ │ │A:好~好。 │ ││ │ │ │ │ │B:拜拜。 │ ││ │ │ │ │ │A:拜拜。 │ ││ ├────┼──┼─┼──┼─────────────────┼────┤│ │103年11 │0956│ │0980│問A男知不知道黎明的松青超市那裡 │少連偵14││ │月04日 │5571│ │6693│A男說 知道… │號卷二第││ │00:53:│38 │←│96 │ │48頁 ││ │32 │吳俊│ │許耀│ │ ││ │ │賢 │ │中 │ │ │├─┼────┼──┼─┼──┼─────────────────┼────┤│12│103年11 │0956│ │0980│B:現在我要一個雞排有嗎? │少連偵14││ │月04日 │5571│ │6693│A:現在哦? │號卷二第││ │04:25:│38 │→│96 │B:嘿 │48頁 ││ │56 │吳俊│ │許耀│A:這邊有啊。 │ ││ │ │賢 │ │中 │B:還有,等一下我在樓下那邊等你喔 │ ││ │ │ │ │ │A:在哪裡? │ ││ │ │ │ │ │B:一樣、一樣。 │ ││ │ │ │ │ │A:一樣?喔好。 │ ││ ├────┼──┼─┼──┼─────────────────┼────┤│ │103年11 │0956│ │0980│約A男在B男那裡 │少連偵14││ │月04日 │5571│ │6693│ │號卷二第││ │04:33:│38 │←│96 │ │48頁 ││ │26 │吳俊│ │許耀│ │ ││ │ │賢 │ │中 │ │ ││ ├────┼──┼─┼──┼─────────────────┼────┤│ │103年11 │0956│ │0980│約A男在B男店那裡……叫A男要注意的 │少連偵14││ │月04日 │5571│ │6693│肉的重量… │號卷二第││ │04:34:│38 │←│96 │ │48頁 ││ │21 │吳俊│ │許耀│A:小孟上次是給你多重? │ ││ │ │賢 │ │中 │B:兩個哦?沒有一個吶,有一個是五 │ ││ │ │ │ │ │ 阿 │ ││ │ │ │ │ │A:一個的重量喔。 │ ││ │ │ │ │ │B:是五 │ ││ │ │ │ │ │A:OK │ ││ │ │ │ │ │B:拜拜。 │ ││ │ │ │ │ │A:拜拜。 │ ││ │ │ │ │ │ │ │├─┼────┼──┼─┼──┼─────────────────┼────┤│13│103年11 │0956│ │0982│A:喂 │少連偵14││ │月24日 │5571│ │2148│B:喂我是小易的朋友 │號卷二第││ │21:52:│38 │←│59 │(意指0000-000000男藥頭丁○○) │88頁 ││ │03 │阿賢│ │林佳│A:你是小易的朋友 │ ││ │ │女友│ │緯 │B:嘿 │ ││ │ │林○│ │ │(背景聲:向阿賢男說他是小易的朋友│ ││ │ │屏 │ │ │ ) │ ││ │ │ │ │ │A:那是約在闔家歡嗎 │ ││ │ │ │ │ │B:嗯對阿 │ ││ │ │ │ │ │A:小孟不是說他已處理 │ ││ │ │ │ │ │B:我不知道ㄟ,因剛剛本來是約9點我│ ││ │ │ │ │ │ 朋友睡著一直打給他現在才起來, │ ││ │ │ │ │ │ 我想你們應該離開他那邊了,看你 │ ││ │ │ │ │ │ 們在那我在過去找你們 │ ││ │ │ │ │ │A:我們已經離開了我們在精誠與公益 │ ││ │ │ │ │ │B:所以要約那? │ ││ │ │ │ │ │ (背景聲:向阿賢男說他要約那) │ ││ │ │ │ │ │ A:精誠與公益可以嗎?因我們等一 │ ││ │ │ │ │ │ 下還有事情要處理 │ ││ │ │ │ │ │B:我朋友不曉得如何走 │ ││ │ │ │ │ │(背景聲:向阿賢說她朋友不知如何 │ ││ │ │ │ │ │ 走 │ ││ │ │ │ │ │A:精誠與公益路那十字路口知道嗎 │ ││ │ │ │ │ │B:不知道 │ ││ │ │ │ │ │A:那你們知道那? │ ││ │ │ │ │ │B:因我們是大里人,所以本來約在闔 │ ││ │ │ │ │ │ 家歡,OK的,文心路那條都大概知 │ ││ │ │ │ │ │ 道 │ ││ │ │ │ │ │A:文心路那條都知道 │ ││ │ │ │ │ │B:嘿大概 │ ││ │ │ │ │ │A:那闔家歡一直走下來有一家全國嗎 │ ││ │ │ │ │ │ ? │ ││ │ │ │ │ │B:是一直走就會看到全國電子在左邊 │ ││ │ │ │ │ │ 闔家歡一直走右手邊有全國電子對 │ ││ │ │ │ │ │ 嗎? │ ││ │ │ │ │ │A:是一直走順向…文心路與公益路口 │ ││ │ │ │ │ │ 那 │ ││ │ │ │ │ │B:喔 │ ││ │ │ │ │ │A:有一家全國電子 │ ││ │ │ │ │ │B:好我到那邊在打給你們 │ ││ │ │ │ │ │A:好 │ ││ ├────┼──┼─┼──┼─────────────────┼────┤│ │103年11 │0956│ │0982│A:喂 │少連偵14││ │月24日 │5571│ │2148│B:是大墩一路一街那全國電子嗎 │號卷二第││ │22:13:│38 │←│59 │A:公益路那段這 │88頁背面││ │44 │阿賢│ │林佳│B:公益路,等一下這好像是阿對阿 │ ││ │ │女友│ │緯 │A:南屯路二段你等一下喔,你是闔家 │ ││ │ │林○│ │ │ 歡一直騎嗎?遇到第一個全國電子 │ ││ │ │屏 │ │ │ 嗎? │ ││ │ │ │ │ │B:嘿右手邊 │ ││ │ │ │ │ │A:嘿右手邊,那我等一下到我騎QC機 │ ││ │ │ │ │ │ 車 │ ││ │ │ │ │ │B:好 │ ││ │ │ │ │ │A:好拜 │ ││ │ │ │ │ │B:人那個附近是不是有振宇五金行 │ ││ │ │ │ │ │A:振字五金行 │ ││ │ │ │ │ │B:它旁邊就是五金行 │ ││ │ │ │ │ │A:五金行我騎到了再打給你 │ ││ │ │ │ │ │B:好拜 │ ││ ├────┼──┼─┼──┼─────────────────┼────┤│ │103年11 │0956│ │0982│A:喂 │少連偵14││ │月24日 │5571│ │2148│B:喂 │號卷二第││ │22:20:│38 │←│59 │A:它附近是賣車和賣酒的,十字路口 │88頁 ││ │05 │阿賢│ │林佳│ 賣酒 │ ││ │ │女友│ │緯 │B:我這十字路口也是有賣車阿 │ ││ │ │林○│ │ │A:你在那 │ ││ │ │屏 │ │ │B:賣車旁邊不是有… │ ││ │ │ │ │ │A:賣車旁邊市賣咖啡的 │ ││ │ │ │ │ │B:賣咖啡 │ ││ │ │ │ │ │A:對阿 │ ││ │ │ │ │ │B:闔家歡一直騎會騎很遠嗎 │ ││ │ │ │ │ │A:不會 │ ││ │ │ │ │ │B:不會那應該就是這,不然我在騎看 │ ││ │ │ │ │ │A:賣車是彰偉企業嗎 │ ││ │ │ │ │ │B:阿它是偉來 │ ││ │ │ │ │ │A:偉來 │ ││ │ │ │ │ │B:我應該在騎前進點 │ ││ │ │ │ │ │A:好 │ ││ ├────┼──┼─┼──┼─────────────────┼────┤│ │103年11 │0956│ │0982│A:喂 │少連偵14││ │月24日 │5571│ │2148│B:我在你旁邊 │號卷二第││ │22:25:│38 │←│59 │A:喔嗯 │88頁背面││ │51 │吳俊│ │林佳│ │ ││ │ │賢 │ │緯 │ │ │├─┼────┼──┼─┼──┼─────────────────┼────┤│14│103年12 │0985│ │0977│A:喂。 │少連偵14││ │月02日 │5745│ │2211│B:喂 │號卷二第││ │18:21:│64 │←│62 │A:你是小易的朋友 │89頁 ││ │20 │孟○│ │林佳│B:嘿 │ ││ │ │宇 │ │緯 │A:是那 │ ││ │ │ │ │ │B:大里 │ ││ │ │ │ │ │A:大里有很趕嗎 │ ││ │ │ │ │ │B:還好你們差不多久 │ ││ │ │ │ │ │A:因我現在上課,還沒有放學 │ ││ │ │ │ │ │B:真的假的 │ ││ │ │ │ │ │A:嘿 │ ││ │ │ │ │ │B:11點那可以嗎 │ ││ │ │ │ │ │A:幾點 │ ││ │ │ │ │ │B:11點那邊 │ ││ │ │ │ │ │A:恩...OK嗎 │ ││ │ │ │ │ │B:可以早一點嗎?因人家從回來 │ ││ │ │ │ │ │A:喔好不然約那 │ ││ │ │ │ │ │B:你們方便哪 │ ││ │ │ │ │ │A:僑泰這OK嗎 │ ││ │ │ │ │ │B:僑泰好阿僑泰那 │ ││ │ │ │ │ │A:85度C那 │ ││ │ │ │ │ │B:好... │ ││ ├────┼──┼─┼──┼─────────────────┼────┤│ │103年12 │0956│ │0977│A:喂。小孟的朋友嗎?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2211│B:嘿~嘿。 │號卷二第││ │20:58:│38 │←│62 │A:那個我有點塞車,會晚點到。 │90頁 ││ │29 │吳俊│ │林佳│… │ ││ │ │賢 │ │緯 │A:要二十分鐘後才會到… │ ││ ├────┼──┼─┼──┼─────────────────┼────┤│ │103年12 │0956│ │0977│…B:到了,在萊爾富那邊…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2211│ │號卷二第││ │21:23:│38 │←│62 │ │90頁 ││ │54 │吳俊│ │林佳│ │ ││ │ │賢 │ │緯 │ │ ││ ├────┼──┼─┼──┼─────────────────┼────┤│ │103年12 │0956│ │0977│A:喂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2211│B:嘿 │號卷二第││ │21:28:│38 │→│62 │A:我到了。 │90頁 ││ │50 │吳俊│ │林佳│B:你到了? │ ││ │ │賢 │ │緯 │A:我在永和豆漿大王旁邊計程車,到 │ ││ │ │ │ │ │B:喔。你在計程車那邊? │ ││ │ │ │ │ │A:對~對。啊妳是在? │ ││ │ │ │ │ │B:喔我在那個~啊不然我過去,我過 │ ││ │ │ │ │ │A:吼好好。 │ ││ │ │ │ │ │B:好拜。 │ ││ ├────┼──┼─┼──┼─────────────────┼────┤│ │103年12 │0956│ │0977│A:喂。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2211│B:喂。你在哪裡?我在那個萊爾富這 │號卷二第││ │21:30:│38 │←│62 │ 色RX。 │90頁 ││ │55 │吳俊│ │林佳│A:紅色RX ? │ ││ │ │賢 │ │緯 │B:對。 │ ││ │ │ │ │ │A:我看到你了,你在我對面。 │ ││ │ │ │ │ │B:好 │ ││ ├────┼──┼─┼──┼─────────────────┼────┤│ │103年12 │0956│ │0977│B:喂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2211│A:你待轉過來,直直騎。 │號卷二第││ │21:44:│38 │→│62 │B:喔有,我有左轉了,我左轉了。 │90頁 ││ │46 │吳俊│ │林佳│A:嗯~所以你看到7-11,就停在7-11 │ ││ │ │賢 │ │緯 │ 等我三分鐘。 │ ││ │ │ │ │ │B:你說:燒肉對面那個7-11哦? │ ││ │ │ │ │ │A:對~對。 │ ││ │ │ │ │ │B:喔好~好拜拜。 │ │├─┼────┼──┼─┼──┼─────────────────┼────┤│15│103年10 │0956│ │0952│簡訊:新的來了還有上次跟你說的那個│少連偵14││ │月24日 │5571│ │3100│也來了 │號卷二第││ │21:49:│38 │→│80 │ │144頁 ││ │3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16│103年10 │0956│ │0952│B:喂。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A:喂。 │號卷二第││ │23:08:│38 │→│80 │B:嘿 │144頁 ││ │12 │吳俊│ │劉忠│A:你那個下來了吶? │ ││ │ │賢 │ │翰 │B:什麼東西? │ ││ │ │ │ │ │A:你跟我講的啊。 │ ││ │ │ │ │ │B:那一個? │ ││ │ │ │ │ │A:哎~四啊。 │ ││ │ │ │ │ │B:啊? │ ││ │ │ │ │ │A:那個哎~我傳簡訊給你,我傳簡訊 │ ││ │ │ │ │ │B:喔好~好。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10-6已經有了甜的也來新的了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0:│38 │→│80 │ │144頁 ││ │5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10-6是啥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2:│38 │←│80 │ │144頁 ││ │2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四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2:│38 │←│80 │ │144頁 ││ │45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看無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4:│38 │←│80 │ │144頁 ││ │55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抽煙的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5:│38 │→│80 │ │144頁 ││ │5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先不用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7:│38 │←│80 │ │144頁 ││ │08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朋友說4之一可以2仟嗎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8:│38 │←│80 │ │144頁 ││ │3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可以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9:│38 │→│80 │ │144頁 ││ │5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甚麼時候要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23:│38 │→│80 │ │144頁背 ││ │50 │吳俊│ │劉忠│ │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晚點 │少連偵14││ │月2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28:│38 │←│80 │ │144頁背 ││ │55 │吳俊│ │劉忠│ │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85│ │0952│B:喂 │少連偵14││ │月26日 │5745│ │3100│A:喂,我們在路上了 │號卷二第││ │00:49:│64 │←│80 │B:拜拜,謝謝喔謝謝 │144頁背 ││ │26 │林O│ │劉忠│ │面 ││ │ │屏 │ │翰 │ │ │├─┼────┼──┼─┼──┼─────────────────┼────┤│17│103年10 │0956│ │0952│A:喂。怎麼了 │少連偵14││ │月28日 │5571│ │3100│B:怎麼了?啊還有嗎? │號卷二第││ │17:53:│38 │→│80 │A:還有啊。 │144頁背 ││ │41 │林O│ │劉忠│B:啊怎麼前幾天打電話傳LINE都沒有 │面 ││ │ │屏 │ │翰 │ 回 │ ││ │ │ │ │ │A:有嗎? │ ││ │ │ │ │ │B:有啊。我都傳簡訊也沒回,全天。 │ ││ │ │ │ │ │ 又昨天打也沒有回。 │ ││ │ │ │ │ │A:我們不知道耶。我知道你今天打來 │ ││ │ │ │ │ │ 我們在睡覺。 │ ││ │ │ │ │ │B:啊~今天的東西跟那天的朋友,給 │ ││ │ │ │ │ │ 那個朋友有不一樣嗎? │ ││ │ │ │ │ │A:不一樣耶。 │ ││ │ │ │ │ │B:不一樣哦?好啊。我等一下回妳電 │ ││ │ │ │ │ │ 我在問我昨天那個朋友要不要。 │ ││ │ │ │ │ │A:好。 │ ││ │ │ │ │ │B:要在一起拿吼? │ ││ │ │ │ │ │A:好。那你就用簡訊傳給我們就好了 │ ││ │ │ │ │ │B:好~好OK、0K。 │ ││ │ │ │ │ │A:拜拜。 │ │├─┼────┼──┼─┼──┼─────────────────┼────┤│18│103年10 │0956│ │0952│簡訊:OK了嗎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2:│38 │→│80 │ │144頁背 ││ │45 │吳俊│ │劉忠│ │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恩恩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3:│38 │←│80 │ │145頁 ││ │1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我在家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3:│38 │→│80 │ │145頁 ││ │25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十分鐘到你家樓下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3:│38 │→│80 │ │145頁 ││ │5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到了打給妳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4:│38 │→│80 │ │145頁 ││ │08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19│103年10 │0956│ │0952│B:阿弟哦?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A:嘿。 │號卷二第││ │12:32:│38 │←│80 │B:四分之一還有昨天那種的嗎? │145頁 ││ │55 │吳俊│ │劉忠│A:還有啊。 │ ││ │ │賢 │ │翰 │B:還有哦?好。那你中午大概二、三 │ ││ │ │ │ │ │ 點那邊有空 │ ││ │ │ │ │ │A:有啊有啊。 │ ││ │ │ │ │ │B:有?好。那我CALL你還是傳簡訊給 │ ││ │ │ │ │ │A:都可以。 │ ││ │ │ │ │ │B:要你送啊。 │ ││ │ │ │ │ │A:好~好,都可以呀。 │ ││ │ │ │ │ │B:都可以喔?喔好,拜拜。 │ ││ │ │ │ │ │A:嗯。拜拜。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2點半有空來嗎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00:│38 │←│80 │ │145頁 ││ │4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兩點半可以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03:│38 │→│80 │ │145頁 ││ │1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出發時摳我因為我在外面買東西│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13:│38 │←│80 │ │145頁 ││ │1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你可以過來嗎摩托車剛牽去修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15:│38 │→│80 │ │145頁 ││ │3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記得要用漂亮一點噢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18:│38 │←│80 │ │145頁 ││ │0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你到了嗎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32:│38 │←│80 │ │145頁 ││ │55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你到沒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58:│38 │→│80 │ │145頁 ││ │18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了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58:│38 │←│80 │ │145頁 ││ │2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B:你人到了嗎? │號卷二第││ │14:58:│38 │→│80 │A:你到了嗎? │145頁 ││ │50 │林O│ │劉忠│B:我快到了,你們到了沒? │ ││ │ │屏 │ │翰 │A:好,我也快到了。 │ ││ │ │ │ │ │B:喔~喔 │ ││ │ │ │ │ │A:好拜拜。 │ ││ ├────┼──┼─┼──┼─────────────────┼────┤│ │103年10 │0956│ │0952│簡訊:要到了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58:│38 │→│80 │ │145頁背 ││ │51 │吳俊│ │劉忠│ │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0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B:怎麼沒看到你們 │號卷二第││ │15:03:│38 │←│80 │A:有啊有啊 到了他到了啊 │145頁 ││ │26 │吳俊│ │劉忠│B:吼~好 │背面 ││ │ │賢 │ │翰 │A:嘿。 │ ││ ├────┼──┼─┼──┼─────────────────┼────┤│ │103年10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30日 │5571│ │3100│B:有沒有比昨天漂亮? │號卷二第││ │15:03:│38 │←│80 │A:有啊。 │145頁 ││ │48 │吳俊│ │劉忠│B:有吼? │背面 ││ │ │賢 │ │翰 │A:有。 │ ││ │ │ │ │ │B:好~好謝謝喔。 │ ││ │ │ │ │ │A:不會。 │ ││ │ │ │ │ │B:好拜拜。 │ │├─┼────┼──┼─┼──┼─────────────────┼────┤│20│103年11 │0956│ │0952│B:喂 阿還有嗎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A;有啊 │號卷二第││ │20:53:│38 │←│80 │B:喔好,那我問一下數量,我等一下 │146頁 ││ │26 │吳俊│ │劉忠│ 傳簡訊給妳 │背面 ││ │ │賢 │ │翰 │A:好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現在來四分之一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1:00:│38 │←│80 │ │146頁 ││ │2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價格有小漲500,這批是新所有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價格有漲 │號卷二第││ │21:03:│38 │→│80 │ │145頁 ││ │09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你先來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1:04:│38 │←│80 │ │145頁 ││ │03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恩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1:04:│38 │→│80 │ │145頁 ││ │11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朋友在路上了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1:04:│38 │←│80 │ │146頁 ││ │12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OK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1:04:│38 │→│80 │ │146頁 ││ │34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有沒有考慮用一點我試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1:10:│38 │←│80 │ │146頁 ││ │14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OK啊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1:10:│38 │→│80 │ │146頁 ││ │33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ㄣㄣ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1:10:│38 │←│80 │ │146頁 ││ │48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謝啦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1:11:│38 │←│80 │ │146頁 ││ │01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03日 │5571│ │3100│B:你到那裡了 │號卷二第││ │21:16:│38 │←│80 │A:沒有,我跑回來用你那個啊 │146頁 ││ │36 │吳俊│ │劉忠│B:喔~是喔 │背面 ││ │ │賢 │ │翰 │A:嘿 │ ││ │ │ │ │ │B:所以你現在還在家 │ ││ │ │ │ │ │A:我要出門了,正要出門 │ ││ │ │ │ │ │B:喔 │ ││ │ │ │ │ │A:好~好OKOK │ ││ │ │ │ │ │B:好~好。好 │ │├─┼────┼──┼─┼──┼─────────────────┼────┤│21│103年11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08日 │5571│ │3100│B:弟哦? │號卷二第││ │13:00:│38 │←│80 │A:嘿。 │147頁 ││ │38 │吳俊│ │劉忠│B:我朋友最近是不是都有去找你? │ ││ │ │賢 │ │翰 │A:沒有,一次而已呀。 │ ││ │ │ │ │ │B:一次哦。對,我要問你:我所有的 │ ││ │ │ │ │ │ 的東西都被人家丟掉了 │ ││ │ │ │ │ │A:什麼意思? │ ││ │ │ │ │ │B:我所有的基私被丟掉了啊。 │ ││ │ │ │ │ │A:被丟掉了為什麼? │ ││ │ │ │ │ │B:啊? │ ││ │ │ │ │ │A:為什麼被丟掉? │ ││ │ │ │ │ │B:就是上次被我媽親眼看到,然後我 │ ││ │ │ │ │ │ 就在他面前說:我會丟掉。 │ ││ │ │ │ │ │A:嗯。 │ ││ │ │ │ │ │B:嘿呀。沒有辦法在處理嗎? │ ││ │ │ │ │ │A:有辦法。 │ ││ │ │ │ │ │B:有辦法。你現在人在哪? │ ││ │ │ │ │ │A:我在一樣的地方。 │ ││ │ │ │ │ │B:你晚一點有沒有空?我想說:要你 │ ││ │ │ │ │ │ 把所有東西都帶來。 │ ││ │ │ │ │ │A:可是有一個沒有而已呀。 │ ││ │ │ │ │ │B:啊? │ ││ │ │ │ │ │A:就球沒有而已呀。(意指玻璃球 │ ││ │ │ │ │ │ 吸食器) │ ││ │ │ │ │ │… │ ││ │ │ │ │ │B男叫A男去問一下看現在有沒有燈管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燈管要下午快晚上才有開欸其他│少連偵14││ │月08日 │5571│ │3100│ 用好啦 這次多少 │號卷二第││ │13:42:│38 │→│80 │ │147頁 ││ │3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 │少連偵14││ │月08日 │5571│ │3100│A:燈管要晚上才會有… │號卷二第││ │13:51:│38 │←│80 │B:兩點半你可以到嗎? │147頁 ││ │59 │吳俊│ │劉忠│A:可以呀,兩點半到啊。 │ ││ │ │賢 │ │翰 │B:啊不然你要把我全部的,把我的都 │ ││ │ │ │ │ │A:啊?把你什麼? │ ││ │ │ │ │ │B:全部的基私都帶來 。(意指玻璃球│ ││ │ │ │ │ │ 吸食器) │ ││ │ │ │ │ │A:喔好。啊你這次要多少,你在傳簡 │ ││ │ │ │ │ │ 訊 │ ││ │ │ │ │ │B:吼好~好。 │ ││ │ │ │ │ │A:好~好拜拜。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這次要多少你要跟我說啊不然我│少連偵14││ │月08日 │5571│ │3100│ 怎麼知道 │號卷二第││ │13:59:│38 │→│80 │ │147頁 ││ │44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一千因為還沒領錢放心啦工具會│少連偵14││ │月08日 │5571│ │3100│ 補你 │號卷二第││ │14:01:│38 │←│80 │ │147頁 ││ │1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到打給我要帶你上來 │少連偵14││ │月0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14:│38 │←│80 │ │147頁 ││ │59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恩我上個廁所就出門 │少連偵14││ │月0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15:│38 │→│80 │ │145頁 ││ │31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B:來樓下 │少連偵14││ │月08日 │5571│ │3100│A:喔 │號卷二第││ │14:36:│38 │→│80 │ │145頁 ││ │20 │林O│ │劉忠│ │背面 ││ │ │屏 │ │翰 │ │ │├─┼────┼──┼─┼──┼─────────────────┼────┤│22│103年11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10日 │5571│ │3100│B:還有嗎 │號卷二第││ │23:37:│38 │←│80 │A:有。 │147頁 ││ │15 │林O│ │劉忠│B:好,我等一下打給妳。 │背面 ││ │ │屏 │ │翰 │A:大哥,直接傳簡訊講。 │ ││ │ │ │ │ │B:好。 │ ││ │ │ │ │ │A:拜拜。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現在可以來嗎 │少連偵14││ │月1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39:│38 │←│80 │ │147頁 ││ │11 │林O│ │劉忠│ │背面 ││ │ │屏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可以 │少連偵14││ │月10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39:│38 │→│80 │ │147頁 ││ │35 │林O│ │劉忠│ │背面 ││ │ │屏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B男說:要等一下,因為朋友還沒回。 │少連偵14││ │月10日 │5571│ │3100│A女說:若朋友回的話,直接傳簡訊講 │號卷二第││ │23:49:│38 │→│80 │ 我講 │147頁 ││ │01 │林O│ │劉忠│ │背面 ││ │ │屏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10日 │5571│ │3100│B:你多久可以到? │號卷二第││ │23:59:│38 │→│80 │(A:多久可以到?) │147頁 ││ │18 │林O│ │劉忠│A:十五分鐘。 │背面 ││ │ │屏 │ │翰 │B:我家的7-11。 │ ││ │ │ │ │ │A:好。要多重? │ ││ │ │ │ │ │B:一張藍色的,一張藍色。 │ ││ │ │ │ │ │A:好 │ ││ │ │ │ │ │B:好~好 │ ││ ├────┼──┼─┼──┼─────────────────┼────┤│ │103年11 │0956│ │0952│A:就一張而已嗎? │少連偵14││ │月11日 │5571│ │3100│B:對呀、對呀。 │號卷二第││ │00:04:│38 │→│80 │A:那你有辦法過來嗎,因為我們剛好 │148頁 ││ │23 │林O│ │劉忠│ 是剛好有人要找我們。 │ ││ │ │屏 │ │翰 │B:就是沒有辦法過去耶。 │ ││ │ │ │ │ │A:(男:他沒有辦法過來) │ ││ │ │ │ │ │A:對呀,嘿呀,不然怎麼會叫你們過 │ ││ │ │ │ │ │ 來 │ ││ │ │ │ │ │B:好 │ ││ │ │ │ │ │A:因為我爸已經在家,我不能出去了 │ ││ │ │ │ │ │B:嘿呀。 │ ││ │ │ │ │ │A:好,拜拜。 │ ││ │ │ │ │ │B:多久? │ ││ │ │ │ │ │A:多久?十五分鐘。 │ ││ │ │ │ │ │B:好~好。 │ ││ │ │ │ │ │A:摁拜。 │ ││ │ │ │ │ │B:拜拜。 │ │├─┼────┼──┼─┼──┼─────────────────┼────┤│23│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有嗎 │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1:37:│38 │←│80 │ │148頁 ││ │25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昨天還有後來出了點狀況都沒了│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假如有1萬5現金的話馬上有 │號卷二第││ │01:40:│38 │→│80 │一次給你3個半 │148頁 ││ │48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沒那麼多 │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1:41:│38 │←│80 │ │148頁 ││ │29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看你有沒有辦法這樣給你很划算│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1:42:│38 │→│80 │ │148頁 ││ │44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那看你要多少明天我過去跟你拿│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我OK 聯絡你 │號卷二第││ │02:03:│38 │→│80 │ │148頁 ││ │3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一千 │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6:55:│38 │→│80 │ │148頁 ││ │3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要先收 大概12點左右會給你 │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 OK嗎 │號卷二第││ │20:30:│38 │←│80 │ │148頁 ││ │34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你的現在有 有要過來嗎 │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0:56:│38 │→│80 │ │148頁 ││ │2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SORRY 剛下班晚點摳你 │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0:57:│38 │→│80 │ │148頁 ││ │3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不要晚點,可以的話就現在 因 │少連偵14││ │月15日 │5571│ │3100│ 為我有點事情要忙 │號卷二第││ │20:59:│38 │→│80 │ │148頁 ││ │19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24│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我們約一點可以嗎!多少錢阿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0:│38 │←│80 │ │149頁 ││ │3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你過來找我拿邊是?有要一起拿│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東西嗎 │號卷二第││ │00:11:│38 │→│80 │ │149頁 ││ │43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沒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可能明天吧 │號卷二第││ │00:12:│38 │←│80 │ │149頁 ││ │21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你來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2:│38 │←│80 │ │149頁 ││ │2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謝謝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2:│38 │←│80 │ │149頁 ││ │3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恩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2:│38 │→│80 │ │149頁 ││ │4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多少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2:│38 │←│80 │ │149頁 ││ │54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300阿 可是我機車不再借人欸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4:│38 │→│80 │ │149頁 ││ │53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啥意思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5:│38 │←│80 │ │149頁 ││ │59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就是我朋友把我車騎走了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7:│38 │→│80 │ │149頁 ││ │09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你不能過來嗎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7:│38 │←│80 │ │149頁 ││ │3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只能坐計程車吧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8:│38 │→│80 │ │149頁 ││ │29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我等過去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20:│38 │←│80 │ │149頁 ││ │4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B:我到了在打給你。 │號卷二第││ │00:23:│38 │←│80 │(A:他說:到了在打給我們。) │149頁 ││ │52 │林O│ │劉忠│A:好。 │ ││ │ │屏 │ │翰 │B:好。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我到了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36:│38 │←│80 │ │149頁 ││ │55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恩恩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37:│38 │→│80 │ │149頁 ││ │1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18日 │5571│ │3100│B:喂。我到了。 │號卷二第││ │00:38:│38 │←│80 │A:她已經下去了。 │149頁 ││ │21 │吳俊│ │劉忠│B:好~好 │ ││ │ │賢 │ │翰 │A:他已經下去了 │ │├─┼────┼──┼─┼──┼─────────────────┼────┤│25│103年11 │0956│ │0952│簡訊:2:30可以嗎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26:│38 │←│80 │ │149頁 ││ │56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你可以過來?多少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 │38 │→│80 │ │149頁 ││ │缺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我不一定有車噢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28:│38 │←│80 │ │149頁 ││ │11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嗯嗯多是要先跟我說一下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28:│38 │→│80 │ │149頁 ││ │41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目前沒車 家人騎出門了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28:│38 │←│80 │ │149頁 ││ │44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多少要先跟我說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28:│38 │→│80 │ │149頁 ││ │57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我知道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33:│38 │←│80 │ │150頁 ││ │54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1000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34:│38 │→│80 │ │150頁 ││ │2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恩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36:│38 │←│80 │ │150頁 ││ │34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不打算4分之一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37:│38 │→│80 │ │150頁 ││ │21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現在是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37:│38 │←│80 │ │149頁 ││ │48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甚麼?你的意思是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43:│38 │→│80 │ │149頁 ││ │01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47:│38 │←│80 │ │149頁 ││ │09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2500這次不錯的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48:│38 │→│80 │ │149頁 ││ │15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算了我不夠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58:│38 │←│80 │ │150頁 ││ │4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恩你有多少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59:│38 │→│80 │ │150頁 ││ │44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1500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00:│38 │←│80 │ │150頁 ││ │2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好啦算我給你一次優惠你來找我│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想睡騎車危險 │號卷二第││ │14:02:│38 │→│80 │ │150頁 ││ │3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你要不要0K就來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03:│38 │←│80 │ │149頁 ││ │02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ㄣㄣ 下班打給妳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05:│38 │→│80 │ │149頁 ││ │21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恩恩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7:07:│38 │←│80 │ │149頁 ││ │27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五分道在一隻火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41:│38 │→│80 │ │149頁 ││ │36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恩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41:│38 │←│80 │ │150頁 ││ │51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到了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50:│38 │→│80 │ │150頁 ││ │3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1 │0956│ │0952│簡訊:OKOK │少連偵14││ │月2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4:53:│38 │→│80 │ │150頁 ││ │5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26│103年12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01日 │5571│ │3100│B:你身上有嗎 │號卷二第││ │14:14:│38 │←│80 │A:有啊。 │150頁 ││ │37 │吳俊│ │劉忠│B:有 │背面 ││ │ │賢 │ │翰 │A:嘿 │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 │A:一樣啊一樣。 │ ││ │ │ │ │ │B:醫院哦? │ ││ │ │ │ │ │A:一樣,精城、公益路。 │ ││ │ │ │ │ │B:你要來還是怎樣? │ ││ │ │ │ │ │A:哎~你過來好不好?OK呀? │ ││ │ │ │ │ │B:那我等一下在打給你? │ ││ │ │ │ │ │A:OKOK │ ││ │ │ │ │ │B:要過去前會先傳簡訊…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要多少 │少連偵14││ │月01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5:02:│38 │→│80 │ │150頁 ││ │00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晚上還在忙 │少連偵14││ │月01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5:22:│38 │←│80 │ │150頁 ││ │23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想說要過去你家附近 │少連偵14││ │月01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5:24:│38 │→│80 │ │151頁 ││ │33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看你要不要現在啊 │少連偵14││ │月01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5:25:│38 │→│80 │ │151頁 ││ │1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在嗎 │少連偵14││ │月01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0:47:│38 │←│80 │ │151頁 ││ │2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27│103年12 │0956│ │0952│A男說人在北屯十點會到B男家..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A:傳簡訊給我。 │號卷二第││ │09:29:│38 │←│80 │B:好 │151頁 ││ │55 │吳俊│ │劉忠│A:OK │ ││ │ │賢 │ │翰 │B:好。拜拜。 │ ││ │ │ │ │ │A:拜。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多少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9:45:│38 │→│80 │ │151頁 ││ │18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恩 倒底很愛搞失蹤ㄟ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9:58:│38 │→│80 │ │151頁 ││ │11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B:你到了哦? │號卷二第││ │10:01:│38 │→│80 │A:還沒、還沒。我要問你那個啊,多 │151頁 ││ │31 │吳俊│ │劉忠│ 少啊 │ ││ │ │賢 │ │翰 │B:我剛剛不是跟你講一仟 │ ││ │ │ │ │ │A:有嗎? │ ││ │ │ │ │ │B:嘿呀。 │ ││ │ │ │ │ │A:吼好~好。 │ ││ │ │ │ │ │B:你多久到? │ ││ │ │ │ │ │A:等一下到、等一下到。 │ ││ │ │ │ │ │B:吼~吼拜拜。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等計程車到了打給你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14:│38 │→│80 │ │151頁 ││ │1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哇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18:│38 │→│80 │ │151頁 ││ │0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恩恩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18:│38 │→│80 │ │151頁 ││ │39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10分鐘後到7-11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37:│38 │→│80 │ │151頁 ││ │5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10分鐘後到7-11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38:│38 │→│80 │ │151頁 ││ │04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哇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38:│38 │→│80 │ │151頁 ││ │28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還要10分喔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38:│38 │→│80 │ │151頁 ││ │3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我從北屯ㄟ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38:│38 │→│80 │ │151頁 ││ │43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那麼冷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39:│38 │→│80 │ │151頁 ││ │52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又一大堆車子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40:│38 │→│80 │ │151頁 ││ │09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5分鐘到OK嗎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42:│38 │←│80 │ │151頁 ││ │40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可以啦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43:│38 │→│80 │ │151頁 ││ │26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到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47:│38 │→│80 │ │151頁 ││ │38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快喔快喔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0:48:│38 │→│80 │ │151頁 ││ │03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02日 │5571│ │3100│B:你在哪? │號卷二第││ │10:49:│38 │←│80 │A:我到了,我在7-11裡面,我在買東 │151頁 ││ │03 │吳俊│ │劉忠│ 西 │背面 ││ │ │賢 │ │翰 │B:喔。 │ │├─┼────┼──┼─┼──┼─────────────────┼────┤│28│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好 │少連偵14││ │月1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3:│38 │←│80 │ │153頁 ││ │2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你在哪 │少連偵14││ │月1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23:13:│38 │←│80 │ │153頁 ││ │32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12日 │5571│ │3100│B:喂 你在哪 │號卷二第││ │23:20:│38 │←│80 │A:我回大肚了 │153頁 ││ │27 │吳俊│ │劉忠│B:哭夭 你不是跟我講在市區 │ ││ │ │賢 │ │翰 │A:晚一點 晚一點在過去 │ ││ │ │ │ │ │B:你幾點會過來 │ ││ │ │ │ │ │A:一、二點 │ ││ │ │ │ │ │B:好 電話聯絡 │ ││ │ │ │ │ │A:恩 │ ││ │ │ │ │ │B:嘿阿~嘿啊。吼,拜拜 │ ││ │ │ │ │ │A:OK │ ││ │ │ │ │ │B:OK │ ││ │ │ │ │ │A:拜拜 │ ││ ├────┼──┼─┼──┼─────────────────┼────┤│ │103年12 │0956│ │0952│A:你多少 │少連偵14││ │月13日 │5571│ │3100│B:一樣啊 │號卷二第││ │00:20:│38 │←│80 │A:一樣 │153頁 ││ │24 │吳俊│ │劉忠│B:老樣子。嘿呀 │ ││ │ │賢 │ │翰 │A:好啦。 │ ││ │ │ │ │ │B:好~好 │ ││ │ │ │ │ │A:多一下是嗎? │ ││ │ │ │ │ │B:多一下? │ ││ │ │ │ │ │A:嘿呀。 │ ││ │ │ │ │ │B:多一下? │ ││ │ │ │ │ │A:快點,一下有沒有很…,你上次拿8│ ││ │ │ │ │ │ 的 │ ││ │ │ │ │ │B:我那有,你是咧中猴喔。 │ ││ │ │ │ │ │A:你沒有中猴啦,你中午打給我,後 │ ││ │ │ │ │ │ 來我給你,你就沒有接了。 │ ││ │ │ │ │ │B:我最後一次跟你朋友嗎? │ ││ │ │ │ │ │A:你說你晚上要去東海那一次吶。 │ ││ │ │ │ │ │B:那一次? │ ││ │ │ │ │ │A:你講說:你晚上會去東海。 │ ││ │ │ │ │ │B:喔~喔。好啦。15可以嗎?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B:好,記得要漂亮一點 │ ││ │ │ │ │ │A:好啦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我朋友過去他在路上了 │少連偵14││ │月1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15:│38 │→│80 │ │153頁 ││ │11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我在家 │少連偵14││ │月1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0:52:│38 │←│80 │ │153頁 ││ │30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摁他一點半會到打0000000000 │少連偵14││ │月13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1:03:│38 │→│80 │ │153頁 ││ │22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你朋友哦 │少連偵14││ │月12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01:05:│38 │←│80 │ │153頁 ││ │12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29│103年12 │0956│ │0952│簡訊:要送嗎 │少連偵14││ │月17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17:│38 │←│80 │ │153頁 ││ │50 │吳俊│ │劉忠│ │背面 ││ │ │賢 │ │翰 │ │ │├─┼────┼──┼─┼──┼─────────────────┼────┤│30│103年12 │0956│ │0952│A:喂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3100│B:你在那 │號卷二第││ │12:50:│38 │←│80 │A:我在家裏 │153頁 ││ │07 │吳俊│ │劉忠│B:你有要下來嗎 │背面 ││ │ │賢 │ │翰 │A:有阿 │ ││ │ │ │ │ │B:幾點 │ ││ │ │ │ │ │A:2點左右 │ ││ │ │ │ │ │B:你是講真的或假的 │ ││ │ │ │ │ │A:講真的 │ ││ │ │ │ │ │B:2點多又下結果又沒有人 │ ││ │ │ │ │ │A:什麼2點多下又沒有人 │ ││ │ │ │ │ │B:上次阿你要下來結果也沒有來 │ ││ │ │ │ │ │A:我沒有去 │ ││ │ │ │ │ │B:你叫你朋友來阿 │ ││ │ │ │ │ │A:他說他要去阿 │ ││ │ │ │ │ │B:阿所以你有沒有要下來 │ ││ │ │ │ │ │A:我要下去阿 │ ││ │ │ │ │ │B:價錢沒有變(意指毒品價錢〕 │ ││ │ │ │ │ │A:沒有他有跟你說嗎 │ ││ │ │ │ │ │B:講什麼 │ ││ │ │ │ │ │A:他有跟你說喔 │ ││ │ │ │ │ │B:沒有阿 │ ││ │ │ │ │ │A:不然你怎麼跟我說這 │ ││ │ │ │ │ │B:廢話快過年了我才問 │ ││ │ │ │ │ │ 阿 │ ││ │ │ │ │ │A:我過年沒有在漲的 │ ││ │ │ │ │ │B:阿 │ ││ │ │ │ │ │A:我過年沒有在漲的 │ ││ │ │ │ │ │B:阿沒有在漲喔 │ ││ │ │ │ │ │A:我沒有在漲的,過年沒有在漲的 │ ││ │ │ │ │ │ 我那知道?就是有聽到外面的,阿 │ ││ │ │ │ │ │ 所以才問你 │ ││ │ │ │ │ │A:我沒有 │ ││ │ │ │ │ │B:你確定幾點下來 │ ││ │ │ │ │ │A:2點 │ ││ │ │ │ │ │B:2點會到確定 │ ││ │ │ │ │ │A:確定啦 │ ││ │ │ │ │ │B:真的啦 │ ││ │ │ │ │ │A:喔好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四分之一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2:56:│38 │←│80 │ │154頁 ││ │56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OK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2:57:│38 │→│80 │ │154頁 ││ │44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等你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03:│38 │←│80 │ │154頁 ││ │50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簡訊:到了沒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3100│ │號卷二第││ │13:44:│38 │←│80 │ │154頁 ││ │15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 │103年12 │0956│ │0952│A:喂我到了 │少連偵14││ │月31日 │5571│ │3100│B:喔好 │號卷二第││ │12:52:│38 │←│80 │A:嗯 │154頁 ││ │07 │吳俊│ │劉忠│ │ ││ │ │賢 │ │翰 │ │ │└─┴────┴──┴─┴──┴─────────────────┴────┘

附表四(戊○○之通訊監察譯文)┌─┬────┬──┬─┬──┬─────────────────┬────┐│編│時間 │監察│出│通訊│譯文內容 │卷頁 ││號│ │對象│入│對象│ │ ││ │ │A │ │B │ │ │├─┼────┼──┼─┼──┼─────────────────┼────┤│1 │103年11 │0972│←│0980│A:喂。 │0000000 ││ │月20日 │300 │ │520 │B:喂。 │警卷第 ││ │05:30 │126 │ │920 │A:嗯。 │109頁背 ││ │:21 │鄭智│ │黃上│B:FB啦。 │面 ││ │ │仁 │ │燐 │A:喔好拜拜。 │ ││ │ │ │ │ │B:好拜。 │ ││ ├────┼──┼─┼──┼─────────────────┼────┤│ │103年11 │0972│←│0980│B:我還以為你他媽那個是要送人的? │0000000 ││ │月20日 │300 │ │520 │A:我是要拿來送給你的啊,因為上次 │警卷第 ││ │06:26 │126 │ │920 │ 沒辦法換啦,我想說:送給你呀, │109頁背 ││ │:01 │鄭智│ │黃上│ 然後你自己說:要換,所以要不要 │面 ││ │ │仁 │ │燐 │ 換啦? │ ││ │ │ │ │ │B:你直接送我們算了。 │ ││ │ │ │ │ │A:我就直接給你就好了? │ ││ │ │ │ │ │B:晚一點看怎樣過去跟你講咩。 │ ││ │ │ │ │ │A:對呀,我想說:我明明就要給你。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A:好啊,嗯好,看怎樣再~拜拜。 │ ││ │ │ │ │ │B:嗯拜。 │ ││ ├────┼──┼─┼──┼─────────────────┼────┤│ │103年11 │0972│←│0980│何時方便來 │0000000 ││ │月20日 │300 │ │520 │ │警卷第 ││ │12:31 │126 │ │920 │ │109頁背 ││ │:39 │鄭智│ │黃上│ │面 ││ │ │仁 │ │燐 │ │ ││ ├────┼──┼─┼──┼─────────────────┼────┤│ │103年11 │0972│→│0980│B:喂。 │0000000 ││ │月20日 │300 │ │520 │A:我現在過去你那裡。 │警卷第 ││ │13:53 │126 │ │920 │B:好啦,到7-11打給我,直接我家樓 │109頁背 ││ │:24 │鄭智│ │黃上│…A男約8男在7-11那裡… │面 ││ │ │仁 │ │燐 │ │ ││ ├────┼──┼─┼──┼─────────────────┼────┤│ │103年11 │0972│→│0980│…A男說:到台中醫院。B男約A男到B男│0000000 ││ │月20日 │300 │ │520 │家的樓下 │警卷第 ││ │14:02 │126 │ │920 │因為朋友不方便… │109頁背 ││ │:56 │鄭智│ │黃上│ │面 ││ │ │仁 │ │燐 │ │ ││ ├────┼──┼─┼──┼─────────────────┼────┤│ │103年11 │0972│→│0980│喂 │0000000 ││ │月20日 │300 │ │520 │ │警卷第 ││ │14:13 │126 │ │920 │ │109頁背 ││ │:25 │鄭智│ │黃上│ │面 ││ │ │仁 │ │燐 │ │ │├─┼────┼──┼─┼──┼─────────────────┼────┤│2 │103年11 │0972│←│0980│B:喂。 │0000000 ││ │月22日 │300 │ │520 │A:嘿。 │警卷第 ││ │19:01 │126 │ │920 │B:你在哪裡呀? │111頁背 ││ │:39 │鄭智│ │黃上│A:家。 │面 ││ │ │仁 │ │燐 │B:你那邊有多少可以借呀 │ ││ │ │ │ │ │A:天天。 │ ││ │ │ │ │ │B:大概到哪? │ ││ │ │ │ │ │A:05。 │ ││ │ │ │ │ │B:啊? │ ││ │ │ │ │ │A:05。 │ ││ │ │ │ │ │B:啊? │ ││ │ │ │ │ │A:05。 │ ││ │ │ │ │ │B:0K、0K。 │ ││ │ │ │ │ │A:好拜拜。 │ ││ │ │ │ │ │B:我等一下到了打給你。 │ ││ │ │ │ │ │A:好拜。 │ ││ ├────┼──┼─┼──┼─────────────────┼────┤│ │103年11 │0972│←│0980│A:喂。 │0000000 ││ │月22日 │300 │ │520 │B:喂。你準備一下,我到我舊家這 │警卷第 ││ │19:22 │126 │ │920 │A:啊? │111頁背 ││ │:28 │鄭智│ │黃上│B:我在我舊家這。 │面 ││ │ │仁 │ │燐 │A:好~好等你過來。 │ ││ │ │ │ │ │B:好樂迪這。好~好拜拜。 │ ││ │ │ │ │ │A:拜。 │ ││ ├────┼──┼─┼──┼─────────────────┼────┤│ │103年11 │0972│←│0980│A:喂。 │0000000 ││ │月22日 │300 │ │520 │B:樓下。 │警卷第 ││ │19:25 │126 │ │920 │A:什麼? │112頁 ││ │:29 │鄭智│ │黃上│B:你家樓下。 │ ││ │ │仁 │ │燐 │A:拜。 │ ││ │ │ │ │ │B:拜。 │ ││ ├────┼──┼─┼──┼─────────────────┼────┤│ │103年11 │0972│←│0980│簡訊:到了 │0000000 ││ │月22日 │300 │ │520 │ │警卷第 ││ │20:13 │126 │ │920 │ │112頁 ││ │:24 │鄭智│ │黃上│ │ ││ │ │仁 │ │燐 │ │ │├─┼────┼──┼─┼──┼─────────────────┼────┤│3 │104年01 │0972│→│0980│… │0000000 ││ │月02日 │300 │ │520 │B:人在漢口路… │警卷第 ││ │23:51 │126 │ │920 │A:我在你哥領錢的7-11。 │132頁背 ││ │:37 │鄭智│ │黃上│B:哭爸呀,我等一下還要跑去太平吶 │面 ││ │ │仁 │ │燐 │A:啊?不是啦,我是說:忠明南那個 │ ││ │ │ │ │ │B:哭爸,重點我要載我朋友回去, │ ││ │ │ │ │ │ 然後在去太平後在過去找你。 │ ││ │ │ │ │ │A:喔好啦好啦。大概多久? │ ││ │ │ │ │ │B:不然你要跟我一起去太平嗎? │ ││ │ │ │ │ │A:白痴喔,沒有啦,我發燒啊,同學 │ ││ │ │ │ │ │B:要不然看十二點半之前會不會趕到 │ ││ │ │ │ │ │A:好啦。 │ ││ │ │ │ │ │B:好~好拜拜。 │ ││ │ │ │ │ │A:嗯。 │ ││ ├────┼──┼─┼──┼─────────────────┼────┤│ │104年01 │0972│→│0980│簡訊:你說1000對吧 │0000000 ││ │月02日 │300 │ │520 │ │警卷第 ││ │23:55 │126 │ │920 │ │132頁背 ││ │:47 │鄭智│ │黃上│ │面 ││ │ │仁 │ │燐 │ │ │├─┼────┼──┼─┼──┼─────────────────┼────┤│4 │無 │ │ │ │ │ ││ │(用LINE│ │ │ │ │ ││ │聯絡) │ │ │ │ │ │├─┼────┼──┼─┼──┼─────────────────┼────┤│5 │103年12 │0972│←│0970│B:要幾點? │0000000 ││ │月07日 │300 │ │142 │A:傍晚那時 │警卷第 ││ │13:55 │126 │ │506 │B:我要兩個。 │118頁背 ││ │:19 │鄭智│ │蔡嘉│A:兩個~好。我到時候,我再跟你講 │面 ││ │ │仁 │ │振 │B:啊? │ ││ │ │ │ │ │A:我到時候再打簡訊跟你講。 │ ││ │ │ │ │ │B:嘿。 │ ││ │ │ │ │ │A:嗯~嗯。 │ ││ │ │ │ │ │B:兩個包嘛? │ ││ │ │ │ │ │A:那我知道。 │ ││ │ │ │ │ │B:嗯。 │ ││ │ │ │ │ │A:嗯嗯好拜拜。 │ ││ ├────┼──┼─┼──┼─────────────────┼────┤│ │103年12 │0972│←│0970│A:還沒好… │0000000 ││ │月07日 │300 │ │142 │B:是人還沒過去還是怎樣? │警卷第 ││ │16:29 │126 │ │506 │A:我朋友已經過來了可是、可是~。 │118頁背 ││ │:11 │鄭智│ │蔡嘉│B:不然就先一個包啊。 │面 ││ │ │仁 │ │振 │A:一個包嘛? │ ││ │ │ │ │ │B:嘿呀。 │ ││ │ │ │ │ │A:好~好。 │ ││ │ │ │ │ │B:啊? │ ││ │ │ │ │ │A:我想一下喔。一個包,那待會那個 │ ││ │ │ │ │ │ 全家見,我叫我另外一個朋友(意 │ ││ │ │ │ │ │ 指0000-0000000) │ ││ │ │ │ │ │B:多久? │ ││ │ │ │ │ │A:反正他到了我會跟你講,應該是十 │ ││ │ │ │ │ │ 鐘內到。 │ ││ │ │ │ │ │B:好。 │ ││ │ │ │ │ │A:嗯好拜拜。 │ ││ │ │ │ │ │B:好。 │ ││ ├────┼──┼─┼──┼─────────────────┼────┤│ │103年12 │0972│→│0909│A:喂。 │0000000 ││ │月07日 │300 │ │162 │B:嘿。 │警卷第 ││ │16:51 │126 │ │281 │A:你在哪裡幹嘛不回LINE? │118頁背 ││ │:56 │鄭智│ │同夥│B:沒有,我在騎車啦,我在全家了 │面 ││ │ │仁 │ │男 │A:你在全家了吼? │ ││ │ │ │ │ │B::對。 │ ││ │ │ │ │ │A:好。拜。 │ ││ │ │ │ │ │B:好拜拜。 │ ││ ├────┼──┼─┼──┼─────────────────┼────┤│ │103年12 │0972│←│0970│A:喂。鄭哥我朋友(意指0000-000000│0000000 ││ │月07日 │300 │ │142 │ 1)到了他有打給你,你沒接 │警卷第 ││ │16:56 │126 │ │506 │B:喔,我要騎摩托車,我快到了 │118頁背 ││ │:08 │鄭智│ │蔡嘉│A:嗯。 │面 ││ │ │仁 │ │振 │ 好~好。 │ ││ │ │ │ │ │B:好 │ ││ │ │ │ │ │ 拜拜。 │ ││ ├────┼──┼─┼──┼─────────────────┼────┤│ │103年12 │0972│←│0970│A:喂。鄭哥。 │0000000 ││ │月07日 │300 │ │142 │B:差那麼多? │警卷第 ││ │17:45 │126 │ │506 │A:我朋友沒有跟你講說:是有差六塊 │119頁 ││ │:42 │鄭智│ │蔡嘉│B:沒有差一。 │ ││ │ │仁 │ │振 │A:他沒有跟你講? │ ││ │ │ │ │ │B:差一。 │ ││ │ │ │ │ │A:差一? │ ││ │ │ │ │ │B:對。 │ ││ │ │ │ │ │A:它是三十塊耶? │ ││ │ │ │ │ │B:那個包裝就五了吶。 │ ││ │ │ │ │ │A:是哦? │ ││ │ │ │ │ │B:樣呀。 │ ││ │ │ │ │ │A:沒關係,我會在補給你,對。 │ ││ │ │ │ │ │B:下次在補我。 │ ││ │ │ │ │ │A:我知道~我知道。 │ ││ │ │ │ │ │B:喔。 │ ││ │ │ │ │ │A:我以為我朋友跟你講,嘿呀,不好 │ ││ │ │ │ │ │ 意思 │ ││ │ │ │ │ │B:他沒有跟我講。 │ ││ │ │ │ │ │… │ │├─┼────┼──┼─┼──┼─────────────────┼────┤│6 │103年12 │0972│←│0970│… │0000000 ││ │月16日 │300 │ │142 │A:才剛起床… │警卷第 ││ │09:51 │126 │ │506 │B:我現在過去找你喔。 │125頁 ││ │:52 │鄭智│ │蔡嘉│A:你說要來哪裡找我? │ ││ │ │仁 │ │振 │B:你家。 │ ││ │ │ │ │ │A:你說:上次半夜那邊嗎? │ ││ │ │ │ │ │B:啊? │ ││ │ │ │ │ │A:你說那個手錶店嗎? │ ││ │ │ │ │ │A:喔,你說全家。 │ ││ │ │ │ │ │B:不是,我要全家。 │ ││ │ │ │ │ │B:嘿呀。一個包。 │ ││ │ │ │ │ │A:一個包嗎? │ ││ │ │ │ │ │B:嗯。 │ ││ │ │ │ │ │A:嗯、嗯好。這個是四五哦? │ ││ │ │ │ │ │B:我知道啊。 │ ││ │ │ │ │ │A:好 │ ││ │ │ │ │ │A男說:出門這時候會跟8男聯絡,要15│ ││ │ │ │ │ │分鐘會到到全家,十點十分至二十分左│ ││ │ │ │ │ │右… │ ││ ├────┼──┼─┼──┼─────────────────┼────┤│ │103年12 │0972│←│0970│A:喂。振哥,我朋友五分鐘後到那裡 │0000000 ││ │月16日 │300 │ │142 │B:好。 │警卷第 ││ │10:24 │126 │ │506 │A:嗯好拜拜。 │125頁 ││ │:41 │鄭智│ │蔡嘉│ │ ││ │ │仁 │ │振 │ │ │├─┼────┼──┼─┼──┼─────────────────┼────┤│7 │103年12 │0972│←│0970│A:喂。振哥。 │0000000 ││ │月18日 │300 │ │142 │B:嘿。我要過去找你喔。 │警卷第 ││ │15:18 │126 │ │506 │A:嗯。 │126頁 ││ │:31 │鄭智│ │蔡嘉│B:吼。 │ ││ │ │仁 │ │振 │A:我們約四點好不好? │ ││ │ │ │ │ │B:四點? │ ││ │ │ │ │ │A:嗯。 │ ││ │ │ │ │ │B:一個包。 │ ││ │ │ │ │ │A:好。 │ ││ │ │ │ │ │B:好。 │ ││ │ │ │ │ │A:拜拜。 │ │├─┼────┼──┼─┼──┼─────────────────┼────┤│8 │103年12 │0972│←│0970│B:喂。我現在過去喔。 │0000000 ││ │月19日 │300 │ │142 │A:呢~現在不夠。 │警卷第 ││ │07:46 │126 │ │506 │B:啊? │127頁 ││ │:13 │鄭智│ │蔡嘉│A:不夠。 │ ││ │ │仁 │ │振 │B:不夠? │ ││ │ │ │ │ │A:嘿,不夠,要等一下。 │ ││ │ │ │ │ │B:多久? │ ││ │ │ │ │ │A:差不多中午左右。 │ ││ │ │ │ │ │B:現在還有多少? │ ││ │ │ │ │ │A:先看一下簡訊… │ ││ ├────┼──┼─┼──┼─────────────────┼────┤│ │103年12 │0972│→│0970│小扮包包 │0000000 ││ │月19日 │300 │ │142 │ │警卷第 ││ │07:56 │126 │ │506 │ │127頁 ││ │:17 │鄭智│ │蔡嘉│ │ ││ │ │仁 │ │振 │ │ ││ ├────┼──┼─┼──┼─────────────────┼────┤│ │103年12 │0972│→│0970│… │0000000 ││ │月19日 │300 │ │142 │A:有沒有收到簡訊? │警卷第 ││ │08:02 │126 │ │506 │B:有 │127頁 ││ │:36 │鄭智│ │蔡嘉│ 中午幾點? │ ││ │ │仁 │ │振 │A:中午~不知道耶,要等小易通知我 │ ││ │ │ │ │ │B:是哦? │ ││ │ │ │ │ │A:對呀。 │ ││ │ │ │ │ │B:嘿。 │ ││ │ │ │ │ │A:所以鄭哥你要等中午還是現在先過 │ ││ │ │ │ │ │B:有半嗎? │ ││ │ │ │ │ │A:有啊。 │ ││ │ │ │ │ │B:嘿。 │ ││ │ │ │ │ │A:對呀~對呀。 │ ││ │ │ │ │ │B:給我二哦? │ ││ │ │ │ │ │A:OK~OK~OK │ ││ │ │ │ │ │B:嘿。 │ ││ │ │ │ │ │A:現在要約哪裡? │ ││ │ │ │ │ │B:全家 │ ││ ├────┼──┼─┼──┼─────────────────┼────┤│ │103年12 │0972│→│0970│…A男說:騎到東海商圈天橋底下,在 │0000000 ││ │月19日 │300 │ │142 │人行道上很多公車站牌那邊... │警卷第 ││ │08:45 │126 │ │506 │ │127頁 ││ │:25 │鄭智│ │蔡嘉│ │ ││ │ │仁 │ │振 │ │ ││ ├────┼──┼─┼──┼─────────────────┼────┤│ │103年12 │0972│←│0970│A:喂。振哥,我在榮總對面。 │0000000 ││ │月19日 │300 │ │142 │B:我在紅綠燈這裡呀。 │警卷第 ││ │08:55 │126 │ │506 │A:你在紅綠燈。 │127頁 ││ │:12 │鄭智│ │蔡嘉│B:東海大學門口。 │ ││ │ │仁 │ │振 │A:喔~你看對面。我在等紅綠燈。 │ ││ │ │ │ │ │B:騎過來。 │ ││ │ │ │ │ │A:喔好。那等一下喔。 │ │├─┼────┼──┼─┼──┼─────────────────┼────┤│9 │103年12 │0972│→│0970│B:包包有嗎? │0000000 ││ │月21日 │300 │ │142 │A:有~有,有包包。 │警卷第 ││ │12:41 │126 │ │506 │B:嘿。我要一個包啊。 │128頁背 ││ │:38 │鄭智│ │蔡嘉│A:—個包。 │面 ││ │ │仁 │ │振 │B:你上次要補我的啊。 │ ││ │ │ │ │ │A:我不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 │ │ │ │B:不然我看怎樣,我騎慢一點 │ ││ │ │ │ │ │ 我騎去找你好了 │ ││ │ │ │ │ │A:好啊。 │ ││ │ │ │ │ │B:還是等一下打打看? │ ││ │ │ │ │ │A:啊?好,啊不然你打打看啦 │ ││ │ │ │ │ │B:嘿 │ ││ │ │ │ │ │A:嗯 │ ││ │ │ │ │ │B:好。 │ ││ │ │ │ │ │A:好拜拜。 │ ││ ├────┼──┼─┼──┼─────────────────┼────┤│ │103年12 │0972│←│0970│B:喂。 │0000000 ││ │月21日 │300 │ │142 │A:喂。振哥。 │警卷第 ││ │13:47 │126 │ │506 │B:我到了啊。 │128頁背 ││ │:19 │鄭智│ │蔡嘉│A:你到鐘錶行嗎? │面 ││ │ │仁 │ │振 │B:嘿。快點啦。 │ ││ │ │ │ │ │A:好,我馬上到。 │ │├─┼────┼──┼─┼──┼─────────────────┼────┤│10│103年12 │0972│←│0970│…跟B男8點半約全家… │0000000 ││ │月23日 │300 │ │142 │B:二個包啊。 │警卷第 ││ │19:52 │126 │ │506 │A:啊? │129頁背 ││ │:56 │鄭智│ │蔡嘉│B:二個包 │面 ││ │ │仁 │ │振 │A:嗯好。 │ ││ ├────┼──┼─┼──┼─────────────────┼────┤│ │103年12 │0972│→│0970│B:喂。 │0000000 ││ │月23日 │300 │ │142 │A:喂。振哥你可能要等我一下喔。因 │警卷第 ││ │20:22 │126 │ │506 │ 為我要先去大里一趟。 │129頁背 ││ │:29 │鄭智│ │蔡嘉│B:嘿。 │面 ││ │ │仁 │ │振 │A:嘿。然後我要回去市區的時候 │ ││ │ │ │ │ │ 我在CALL你 │ ││ │ │ │ │ │…A男跟B男約九點 │ ││ ├────┼──┼─┼──┼─────────────────┼────┤│ │103年12 │0972│←│0970│…B男說:不然在文心路跟中港路那裡 │0000000 ││ │月23日 │300 │ │142 │等 │警卷第 ││ │20:55 │126 │ │506 │ │129頁背 ││ │:36 │鄭智│ │蔡嘉│ │面 ││ │ │仁 │ │振 │ │ ││ ├────┼──┼─┼──┼─────────────────┼────┤│ │103年12 │0972│←│0970│A:喂 │0000000 ││ │月23日 │300 │ │142 │B:喂。加油站箅你。 │警卷第 ││ │20:56 │126 │ │506 │A:OK~OK。 │129頁背 ││ │:29 │鄭智│ │蔡嘉│B:好。 │面 ││ │ │仁 │ │振 │A:好,拜拜。 │ ││ ├────┼──┼─┼──┼─────────────────┼────┤│ │103年12 │0972│←│0970│A:喂。鄭哥,我剛過SOGO。 │0000000 ││ │月23日 │300 │ │142 │B:啊? │警卷第 ││ │21:14 │126 │ │506 │A:我剛過8060,我很快就到了。 │129頁背 ││ │:49 │鄭智│ │蔡嘉│B:好。 │面 ││ │ │仁 │ │振 │A:…拜拜。 │ │├─┼────┼──┼─┼──┼─────────────────┼────┤│11│103年12 │0972│←│0970│…叫B男打給A男的朋友, │0000000 ││ │月28日 │300 │ │142 │因為A男現正在忙… │警卷第 ││ │14:55 │126 │ │506 │A:就是昨天有人打給你,你就打那一 │130頁背 ││ │:18 │鄭智│ │蔡嘉│ 支 │面 ││ │ │仁 │ │振 │B:嘿 │ ││ │ │ │ │ │A:嘿。就0909那一支,你把他叫起床 │ ││ │ │ │ │ │B:好。 │ ││ │ │ │ │ │A:對~對。這樣子對呀~嘿呀,他就 │ ││ │ │ │ │ │ 不然我現在也不方便,因為對呀。 │ ││ │ │ │ │ │B:好 │ ││ │ │ │ │ │A:好啊在麻煩你在打給他,好拜拜 │ ││ ├────┼──┼─┼──┼─────────────────┼────┤│ │103年12 │0972│→│0970│…問B男有沒有把他叫起床? │0000000 ││ │月28日 │300 │ │142 │B男說:有打沒接... │警卷第 ││ │15:36 │126 │ │506 │A:你要幾個包 │130頁背 ││ │:37 │鄭智│ │蔡嘉│B:1個包 │面 ││ │ │仁 │ │振 │A:1個包。你多久會到全家? │ ││ │ │ │ │ │B :你要過去嗎? │ ││ │ │ │ │ │A:對呀~對呀。 │ ││ ├────┼──┼─┼──┼─────────────────┼────┤│ │103年12 │0972│←│0970│A:喂。 │0000000 ││ │月28日 │300 │ │142 │B:到了嗎? │警卷第 ││ │16:09 │126 │ │506 │A:我到了。 │131頁 ││ │:06 │鄭智│ │蔡嘉│B:好,我也快到了。 │ ││ │ │仁 │ │振 │A:那我們約全家對面安全帽那邊見好 │ ││ │ │ │ │ │B:喔好。 │ ││ │ │ │ │ │A:嗯好拜拜。 │ ││ ├────┼──┼─┼──┼─────────────────┼────┤│ │103年12 │0972│←│0970│A:喂。 │0000000 ││ │月28日 │300 │ │142 │B:喂。沒有看到你呀? │警卷第 ││ │16:12 │126 │ │506 │A:我在安全帽店對面:對向道的對面 │131頁 ││ │:50 │鄭智│ │蔡嘉│B:啊?安全帽,我在…這裡呀,安全 │ ││ │ │仁 │ │振 │A:哪裡呀?我怎麼沒看到你? │ ││ │ │ │ │ │B:紅綠燈啊,我在停紅綠燈啊。 │ ││ │ │ │ │ │A:你是在對面等紅綠燈哦? │ ││ │ │ │ │ │B:對呀。 │ ││ │ │ │ │ │A:所以你~。 │ │├─┼────┼──┼─┼──┼─────────────────┼────┤│12│無 │ │ │ │ │ │└─┴────┴──┴─┴──┴─────────────────┴────┘

附表五┌──┬─────────────────┬───────────┐│編號│ 扣 案 物 品 及 數 量 │ 備 註 │├──┼─────────────────┼───────────┤│ 1 │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合計淨重7.7987公│1.被告乙○○所有 ││ │克,驗餘合計淨重7.7757公克) │2.於被告乙○○位於臺中││ │ │ 市大肚區興和路000之0││ │ │ 號住處扣得 ││ │ │3.被告乙○○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餘之物 │├──┼─────────────────┼───────────┤│ 2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5 │1.行動電話為被告乙○○││ │0000000 號晶片卡1 張) │ 所有,門號為被告吳俊││ │ │ 賢之表姊所申設。 ││ │ │2.於被告乙○○位於臺中││ │ │ 市大肚區興和路210 之││ │ │ 2號住處扣得 ││ │ │3.供被告乙○○為販賣第││ │ │ 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 │ 。 │├──┼─────────────────┼───────────┤│ 3 │電子磅秤2臺 │1.被告乙○○所有 ││ │ │2.於被告乙○○位於臺中││ │ │ 市大肚區興和路000 之││ │ │ 0 號住處扣得 ││ │ │3.供被告乙○○分裝甲基││ │ │ 安非他命販賣使用 │├──┼─────────────────┼───────────┤│ 4 │分裝袋3包 │1.被告乙○○所有 ││ │ │2.於被告乙○○位於臺中││ │ │ 市大肚區興和路000 之││ │ │ 0 號住處扣得 ││ │ │3.預備供被告乙○○分裝││ │ │ 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使用│├──┼─────────────────┼───────────┤│ 5 │杓子4支 │1.被告乙○○所有 ││ │ │2.於被告乙○○位於臺中││ │ │ 市大肚區興和路000 之││ │ │ 0 號住處扣得 ││ │ │3.預備供被告乙○○分裝││ │ │ 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使用│├──┼─────────────────┼───────────┤│ 6 │現金新臺幣11,500元 │1.被告乙○○所有 ││ │ │2.於被告乙○○位於臺中││ │ │ 市大肚區興和路000 之││ │ │ 0 號住處扣得 ││ │ │3.非被告乙○○販毒所得││ │ │ ,與被告乙○○本件犯││ │ │ 行無關 │├──┼─────────────────┼───────────┤│ 7 │玻璃球吸管4支 │1.被告乙○○所有 ││ │ │2.於被告乙○○位於臺中││ │ │ 市大肚區興和路000 之││ │ │ 0號住處扣得 ││ │ │3.為被告乙○○施用毒品││ │ │ 所用之物,與被告吳俊││ │ │ 賢販毒犯行無涉 │├──┼─────────────────┼───────────┤│ 8 │吸食器1組 │1.被告乙○○所有 ││ │ │2.於被告乙○○位於臺中││ │ │ 市大肚區興和路000 之││ │ │ 0 號住處扣得 ││ │ │3.為被告乙○○施用毒品││ │ │ 所用之物,與被告吳俊││ │ │ 賢販毒犯行無涉 │├──┼─────────────────┼───────────┤│ 9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1.行動電話為被告戊○○││ │0000號晶片卡1 張) │ 所有,門號為被告鄭智││ │ │ 仁之母丙○○所申設 ││ │ │2.於被告戊○○位於臺中││ │ │ 市○區○○○○街00號││ │ │ 住所扣得 ││ │ │3.供被告戊○○販賣第二││ │ │ 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10 │吸食器2組 │1.被告戊○○所有 ││ │ │2.於被告戊○○位於臺中││ │ │ 市○區○○○○街00號││ │ │ 住所扣得 ││ │ │3.為被告戊○○施用毒品││ │ │ 所用之物,與被告鄭智││ │ │ 仁販毒犯行無涉 │├──┼─────────────────┼───────────┤│ 11 │玻璃球管1支 │1.被告戊○○所有 ││ │ │2.於被告戊○○位於臺中││ │ │ 市○區○○○○街00號││ │ │ 住所扣得 ││ │ │3.為被告戊○○施用毒品││ │ │ 所用之物,與被告鄭智││ │ │ 仁販毒犯行無涉 │├──┼─────────────────┼───────────┤│ 12 │K盤1個 │1.被告戊○○所有 ││ │ │2.於被告戊○○位於臺中││ │ │ 市○區○○○○街00號││ │ │ 住所扣得 ││ │ │3.為被告戊○○施用毒品││ │ │ 所用之物,與被告鄭智││ │ │ 仁販毒犯行無涉 │├──┼─────────────────┼───────────┤│ 13 │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1.共犯少年楊○易所有 ││ │片卡1張) │2.於共犯少年楊○易位於││ │ │ 臺中市西區林森路0 段││ │ │ 00號之0住處扣得 ││ │ │3.為共犯少年楊○易所有││ │ │ ,供被告乙○○與少年││ │ │ 楊○易共同為附表一編││ │ │ 號1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