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金煖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劉佳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6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洪金煖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洪金煖自民國86年間任職於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下稱南投水利會)擔任財務組徵收股工友;嗣該會於98年12月25日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授權制定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改任技工,仍續任於該會財務組徵收股,迄102年4月30日退休。洪金煖負責收取該會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人申辦承租土地、房屋、建造物、使用水利建造物及搭排案件核定後,函文通知申請人應於限期內繳納土地租金、房屋租金、建造物租金、建造物使用費及搭排費後之收費及電腦系統登打等帳務處理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上開南投水利會收取使用費、租金等款項之作業流程,係繳款人依南投水利會所列印之「繳款書」之3聯單,如數向南投水利會或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繳納款項後,收款人於「繳款書」之3聯單上蓋立當日收費章,除第3聯交付繳款人收執外,第1聯、第2聯則分別交回收款人員所屬財務組及工作站留存。而洪金煖收取繳款人直接繳納之款項或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收取轉交之款項後,應於當日或次日將收受之現金存入該會設於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公庫帳戶(下稱公庫帳戶)內,票據則交由該會出納股人員入公庫帳戶兌現,將繳款日期、繳款金額、收費科目、繳款人姓名等資料,並登載於該會財務組所管理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再列印當日電腦收費系統已作帳之收費通知書3聯單,並將收費通知書第1聯、第2聯分別交由所屬工作站及財務組留存,第3聯則由洪金煖以製作收款收入日報表方式檢送主計單位,由主計人員據以編製會計憑證,而於出納及主計人員與實際繳入公庫帳戶之金額比對無誤、完成會核後,送該會總幹事裁決,即完成該項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
二、詎洪金煖明知收取繳款人直接繳納之款項及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收取轉交之款項係南投水利會之財物,應繳回該會公庫帳戶,不得挪為私用,並應依照前開流程完成該項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擔任南投水利會財務組技工,因業務上之職掌而知悉上開費用之報核程序,主計人員並未就繳款書上及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實際登入金額進行查核,僅需收費通知書所載之金額與公庫帳戶之收入金額相符,即可完成入帳手續,利用此審核漏洞,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收受繳款人直接交付或經由所屬工作站人員轉交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分別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財物的犯意,先後合計共53次,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各該款項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7萬1,033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吞入己(侵占之日期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之「侵占日期」欄),而未繳入該會公庫帳戶。
三、洪金煖明知如收取繳款人繳納之款項及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收取轉交之款項後,未依規定如實登載繳款日期、繳款金額、收費科目、繳款人姓名等資料於該會財務組所管理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並列印當日電腦收費系統已作帳之收費通知書3聯單,及製作收款收入日報表檢送主計單位稽核,則主計人員將不易查知該會已收取該筆款項。洪金煖於侵占繳款人繳納之款項及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收取轉交之款項後,為圖掩飾其侵占前開款項之事實,明知收受之如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
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未存入該會公庫帳戶,竟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所掌文書、準業務文書之犯意,於上開各該編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南投水利會財務組辦公室內,除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準業務文書即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載各該編號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款項之不實事項外,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65、67至75號,則均未於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打各該編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之後再列印其職務上所掌之業務文書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日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並將前開不實之收費通知書交由主計人員完成會核後,送該會總幹事裁決,完成該項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使主計人員、總幹事及相關核章人員誤信上開各該編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已收取如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5至36、38、43、45、47、
49、52至55、62至63、65、67、69至70、72、74至75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則僅收取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南投水利會對於各項收入收費管理之正確性。
四、嗣南投水利會於102年2月21日辦理工作站業務檢查各項收入查對時,發現如附表一編號76號之繳款人鄭淑齡於101年12月5日向該會繳納水利建造物費用12萬9,600元,留存該工作站之繳款書第2聯金額為12萬9,600元,但洪金煖製作之收費通知單,僅為9萬3,000元,因認可疑,遂全面清查並對帳,而查知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之1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金煖(下稱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62頁),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就該等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洪金煖固坦承擔任南投水利會財務組技工,收受繳款人繳納使用費、租金為其業務上掌理之事項,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辯稱:伊是技工,不是公務員;且伊沒有侵占,應係作業疏失或作業時間的差異所造成云云。經查:
⑴被告係擔任南投水利會財務組技工,收受繳款人繳納使用費
、租金為其業務上掌理之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所示繳款人繳納之各該編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未存入公庫帳戶,而侵吞入己,復於如附表一編號34、
39、44、46、56、66、76號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上登載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列印如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
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日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32頁、第136頁、第588頁),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104年10月27日審理期日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第62頁、第157頁背面),並經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證述綦詳(見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02年7月22日投廉仁字第00000000000號案件移送書附件卷【下稱調查局卷】第22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2頁、第35頁至第41頁、偵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269頁至第272頁),復有農田水利會徵收各項費用作業手冊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調查局卷第27頁)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⑵被告雖於105年2月16日本院審理期日時改口稱:款項有時要
去工作站收,指定銀行又在草屯,不可能當日繳回銀行;如收回來很晚了,又碰到假日,可能放著就忘記;有可能是作業疏失或作業時間的差異所造成云云(見本院卷第272頁背面)。但被告具有10多年之相關收費經驗,而本件經手承辦之各項費用帳目不符次數竟高達76項,且如係忘記繳回所收款項,何以不於發現後,立即補作收款手續?如係作業時間之差異,何以南投水利會之出納及主計人員從未發現入帳金額有溢繳而與收費通知單不符之情形?故被告所辯可能是作業疏失或作業時間的差異云云,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二)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云云。然查:
⑴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明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①依據法令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分為3種類型:第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身分公務員」;第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授權公務員」;第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名之為「委託公務員」。按授權公務員係指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但因從事法定之公共行政事務,被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1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故就授權公務員而言,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雖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但如屬私經濟行為,則需與公共事務有關者才包括在內。另機關內部單純提供機械性、肉體性勞務之人員,係從事間接性、附屬性之輔助行為,而不具有對外直接履行公共行政任務之功能,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則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見)。
⑵另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組織
規程及其編制、各級員工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理由為除配合修正條文第4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外,另查現行依據本條授權訂定者,計有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及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二種法規命令,爰予定明。又後者亦適用於農田水利會組織內之技工及工友,爰將「職員」修正為「員工」,爰予修正。亦即服務於農田水利會之人員稱之為「員工」,包含「職員」及「職員以外之人員」,所謂「職員以外之人員」依立法理由說明,係指技工及工友(見本院卷第49頁)。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規定:「農田水利會專任之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亦即不論農田水利會內職員的職務內容為何,以立法擬制之方式,均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係配合上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對「授權公務員」之立法說明。被告在南投水利會係擔任「技工」一職,不是水利會之職員,而係「職員以外之人員」,不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所定視同刑法上公務員之擬制範圍,故對於被告是否為「授權公務員」,係屬於例外之情形,應從嚴認定。
⑶而「授權公務員」需有法定職務權限;所稱「法定職務權限
」之「法定」,係指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而言,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本於授權訂定之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按被告在南投農田水利會之工作內容,包含各項費用徵收、舊欠費催收,係由南投水利會規定於「承辦業務分擔表」(見本院卷第220頁);該項項職務係屬於分層負責表之「財務類」「徵收股」「10.收費通報(知)書」之項目(見本院卷第218頁、第149頁);故承辦業務分擔表雖不屬於法規命令,但係南投水利會基於業務管理所發布的人事命令,堪認被告應有法定職務。惟南投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人申辦之水利建造物、搭排使用費案,係由業務承辦單位簽准核定後,函文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繳納使用費並副知收費單位財務組徵收;應收土地租金、房屋租金及建造物租金,則係於契約訂定時明定租金繳納方式;被告僅負責已核定之金額執行收取及電腦系統登打等帳務處理業務,至於水利設施使用費、租金之數額及是否同意申請人等,被告均無權限,有南投水利會104年5月7日投農水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22頁)。按關於土地、房屋及建造物之租賃係屬於私經濟行為,與公共事務無關係;故被告收取租金的工作,非屬授權公務員之職務。至於建造物及排搭使用費,雖屬水利會執行公共事務之範圍,但被告無核定是否同意使用之權限,亦無使用費金額之計算權限,僅單純「執行」「收取」及電腦系統之登錄,故被告此部分之工作內涵在對外關係,與委託一般超商業務員收費之法律效果並無不同,屬於機械性工作;於身分公務員之情形已不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基於同一法律上之理由,於授權公務員之認定應為相同之限縮解釋,故被告應非授權公務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⑴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被告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不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指之公務員,而係受南投水利會僱用、從事業務之人。故被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為被告之業務,且上開款項在被告收取後尚未繳入南投水利會公庫帳戶前,該等款項仍屬其基於業務上而持有之財物,被告利用其負責收款業務之便,在作業流程上未能受到確實監督檢查之疏漏,未將其所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存入南投水利會公庫帳戶,反將其持有之上開各該款項挪作他用而侵占入己。是核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⑵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打相關資料部分: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
66、76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應於當日或次日將收受之現金存入該會公庫帳戶,票據則交由該會出納股人員入公庫帳戶後,將繳款日期、繳款金額、收費科目、繳款人姓名等資料,登載於該會財務組所管理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依前開說明,此等電磁紀錄仍以刑法上之文書論。故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南投水利會登入該會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載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等資料,乃藉電腦處理之電磁紀錄,足以表示該等編號之費用收取情形,自屬業務上所作成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之業務文書。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之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準文書罪。另列印如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日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部分: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之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罪。
⑶檢察官雖認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所為,係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如犯罪事實欄三部分之所為(即上開之⑵),分別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罪嫌,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嫌。惟被告非屬授權公務員,而係從事業務之人,業經認定如上;是原起訴法條容有未洽,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被告犯本罪之法定刑度尚低於原起訴之罪名,並據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辯論時就起訴書所載之罪名及本院所認定之罪名均予一併辯論(見本院卷第273頁背面),無礙被告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罪數之認定:⑴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但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判決意旨參見)。本件被告主觀上自始即以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自99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11日止此期間內,於附表一編號1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以將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未存入公庫帳戶之方式,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並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載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列印上開各該編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被告客觀上係於不同時間逐次而為,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之時間相隔短則1日,長則多達4月以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可依時間差距予以明確區分,在行為的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不同日期之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應按其日期之不同計算其行為之次數,採一罪一罰。惟被告就同一日所侵占之金錢(即附表一編號3至4、6至7、9至1
3、14至15、17至18、24至28、35至38、41至42、50至52、53至55、59至60、66至67、74至75),因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於同一日之不同時點各別起意而侵占之,故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認被告係以單一之行為於同一日內一次為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均論以一罪;然就不同日所為之業務侵占犯行,因時間上有所間隔,業如上述,故認係有合計共53次之各別的業務侵占犯意,為不同之犯罪行為,而予以分論併罰。
⑵檢察官雖認被告所犯係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惟按所謂「集合
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稽以業務上文書、準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財物罪,法律並未規定必須向多數人為之,始得成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準此,本件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76號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載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列印上開各該編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其多次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準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財物犯行,難認係集合犯,檢察官此部分之法律見解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⑶另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係於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登載不實之準業務文書,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其係出於實現其侵占南投水利會款項之動機,其主觀上乃出於同一行為決意,達成其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倘認係數個意思活動,成立數罪,分論併罰,顯然過度評價有違罪刑衡平原則,不符國民法律感情。故上開如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之行為均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貳、不另諭知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自99年1月1日起迄101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在其業務職掌所製作、屬於公文書之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76號所示之繳款書第1聯、第2聯上虛偽登載不實之金額。
(二)被告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65、67至72、74至75號之收費紀錄上虛偽登載不實之金額。
(三)被告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二編號1、9至12、14至16、20、24至33、37、40至42、48、50至
51、57至61、64、68、71、73號之收費通知書第1聯至第3聯上虛偽登載不實之金額。
(四)被告基於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準公文書之犯意,於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76所示之業務職掌所製作、屬於公文書之繳款書第1聯、第2聯、收費通知書第1聯至第3聯,及在其所管理之電腦收費系統內、屬於準公文書之收費紀錄上虛偽登載不實之金額後,轉呈不知情之主計人員及上級會核,完成該等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進而行使。
(五)因認被告上述一之㈠、㈢部分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嫌;上述一之㈡部分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罪嫌;上述一之㈣部分所示之犯行,係分別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29年台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證人即被告之夫朱明輝、證人即南投水利會財產股股長黃富絹、證人即南投水利會主計主任李嬌嬌、證人即南投水利會財務組組長蔡介祐於調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及南投水利會函、財務組被告承辦各項費用帳目不符案查辦情形資料、被告補繳差額明細表、被告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承辦各項費用帳目不符案查帳結果及查帳明細表、收費通知書、繳款書、入帳收費通知書、南投水利會空白之填發日期102年6月1日繳納人李其得等繳款書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一)上述一之㈠部分:證人黃富絹於警詢時證稱:依農田水利會徵收各項費用作業手冊規定,承辦人當日收取各項費用之現金或票據時,應於繳款人之繳款書蓋立收費章,將收執聯交給繳款人,本會工作站人員於102年2月21日辦理各項收入核對時,發現繳款人鄭淑齡101年12月5日繳納本會水利建造物費用現金12萬9,600元,由洪金煖親收留存該工作站蓋立洪金煖收費章之繳款書第2聯,金額為12萬9,600元,但洪金煖填製判行入本會公庫之收費通知書,僅為9萬3,000元,查核發現短報入公庫差額3萬6,600元等語(見調查局卷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偵查時則證稱:繳款書是電腦自動產生,繳款書上面會記載收費期間、期別、繳款人、繳款金額、收費別(租金或費用種類),如果應繳人是自己到水利會本會來繳款,收款人會將第3聯交給繳款人,第1聯、第2聯都是由實際收款人存查,如果繳款人是到各地工作站繳款,工作站會將第3聯給繳款人,並將收到的金額及第1聯繳回本會,第2聯由工作站自己留存,本案會發現帳目不符,就是因為工作站收到裁決後的收費通知書與他們留存的第2聯繳款書比對,發現金額不符,經過全面清查結果,才清查出這70幾筆帳目不符等語(見偵卷第269頁至第270頁),可知南投水利會發覺被告侵占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6號之76筆款項,係因該會發現有收費通知書與繳款書記載之金額不符之情事而起疑,且該等繳款書係於繳款人繳款後,由南投水利會交給繳款人收執,類似收據之性質,是繳款書上所載之金額當屬正確無誤,再依卷內所附如附表二編號1、9至10、13至15、17至18、22、24至
26、29至30、33至48、50至56、59至60、63至66、69至70、72至76號繳款書記載之金額均與卷附上開各該編號之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上所載之應繳金額相符,而無不實可言,是被告列印繳款書之行為,自無由檢察官起訴所指之登載不實事項之行為。
(二)上述一之㈡、㈢部分:⑴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於警詢時均證稱:被告於收繳
費用時,沒有將當日已收繳未入公庫之差額款項之納費人或金額等,全部輸入本會電腦收費系統作帳,簽辦判行時並自電腦收費系統列印前述短報入公庫帳戶之收費通知書,送交出納、主計人員會核已入公庫之款項作帳後,被告再另行輸入、更改前述已判行之電腦收費系統紀錄,登入已收繳短報入公庫之差額款項,以使電腦收費系統帳目符合,避免本會因繳款人逾期未繳費稽催而被發現等語(見調查局卷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第30頁背面、第39頁背面),可見被告於收受如附表二編號1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65、67至75號洪金煖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僅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收費資料,並無任何變更之行為。
⑵又南投水利會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登載之行為
,係用以確認繳款人是否已繳款,是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65、67至72、74至75號,在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繳費日期欄所示之時間,登載收受各該編號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係與事實相符,不因被告事後將收取之金額侵占入己而有影響,自無不實之可言,故上述一之㈡部分,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所認定之登載不實。
⑶另遍查卷內資料,被告並未列印如附表二編號1、9至12、14
至16、20、24至33、37、40至42、48、50至51、57至61、64、68、71、73號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繳費日期欄所示日期之收費通知單,送交出納及主計人員會核後,送該會總幹事裁決,完成該等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故完全未作成任何文書,核屬消極不製作文書之情形,亦無不法可言。
(三)上述一之㈣部分:⑴行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76號之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屬於準文書之收費紀錄:
①如附表二編號1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65、67至75號部分:被告收受此部分款項後,於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登載收費資料,並無不實可言,業如上述,被告自無從為行使此部分登載不實之準文書之行為。②如附表二編號34、39、44、46、56、66、76號部分:被告收受如附表二編號34、39、44、46、56、66、76號部分之款項後,雖有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不實之收費資料,業經本院認定如上,然證人黃富絹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收取現金後應於3天內繳回農田水利會的帳戶,同時被告必須列出收費清單載明該次所收取的金額及項目,讓出納及主計核對,金額核對無誤後將報表送總幹事裁決,這樣就算完成入庫程序等語(見偵卷第12頁),觀之上開被告平日收費後回報農田水利會之流程,無需列印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之資料,是被告並無就此部分準文書之內容向他人有所主張而行使之行為。
⑵行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76號所示繳款書:
如附表二編號1至76號繳款書記載之金額均與卷附上開各該編號之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上所載之應繳金額相符,並無不實可言,已如上述,是被告列印並交付繳款書之行為,自無由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
⑶行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76號所示收費通知書:
①附表二編號1、9至12、14至16、20、24至33、37、40至42、48、50至51、57至61、64、68、71、73號部分:被告收受此部分款項,並未列印如附表二編號1、9至12、14至16、20、24至33、37、40至42、48、50至51、57至61、64、68、71、73號被告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繳費日期欄所示日期之收費通知單,送交出納、主計人員會核後,交該會總幹事裁決,完成該等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業經認定如上,被告自無從為行使此部分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行為。
②如附表二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
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被告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繳費日期欄所示收費通知書之公文書:刑法上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於職務上所應掌理、製作之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並逐級交由使用單位蓋章後,列入帳冊內,倘僅機關單位內部文書製作之流程,能否認已就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而為行使,非無疑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係南投水利會技工,負責收取該會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人申辦水利建造物、搭排使用費案件核定後,函文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繳納使用費,土地、房屋及建造物承租人依約繳納之租金及電腦系統登打等帳務處理業務,而被告收費後回報南投水利會之作業流程,係被告收取現金後,存入公庫帳戶,同時被告必須列出收費通知書載明該次所收取的金額及項目,讓出納及主計人員核對,金額核對無誤後將報表送總幹事裁決,即完成入庫程序,此業據證人黃富絹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是被告將其製作之上開內容收費通知書之文書,依作業流程逐級轉呈予主辦人員及上級之行為,應僅係為完成該文書之製作,而屬機關單位內部文書製作之流程,難認被告有就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而行使之行為。
五、綜上所述,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不足為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檢察官此部分並未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故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罪疑唯輕、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不得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則此部分既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此部分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此部分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成立犯罪,與上述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應係從事業務之人,業如上述,故原審適用法律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指謫原審適用法條有誤,為有理由;另被告犯罪時間前後長達3年,先後所為如附表一合計53次之行為可獨立成罪,應分論併罰,無法成立接續犯,亦如上述,故原審判決亦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40頁)在卷可稽,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身為南投水利會技工,因貪念知法犯法,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並以登載不實之事項於業務上文書、準業務上文書以規避管制查核,侵占時間長達3年,侵占之筆數計76筆,金額高達207萬1,033元,嚴重侵害南投水利會之權益,惟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客觀犯罪事實均已坦認,並於102年3月7日前已主動繳回所侵占之全部款項(見調查局卷第8頁),且患有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症、脂肪肝及膽結石、慢性睡眠障礙、及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等多項疾病,有沈宗憲診所診斷證明書及泰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2、12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其各罪罪質相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三、被告雖辯稱:本案檢察官未上訴,僅被告提出上訴,關於罪數之認定,應受到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拘束云云。然查: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該項所稱之刑,依同條第2項之立法解解釋係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並不包括罪數之認定。況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如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原審認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其適用法條不當。故本件雖僅被告提起上訴,關於罪數之認定,本院不受原審認定之拘束,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被告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曾為認罪之表示,且犯後主動繳回所侵占之金錢,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應知警惕,信其均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關於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又本院斟酌被告犯罪之情節暨案件性質,為加強被告之法治觀念,並導正其社會觀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被告如未履行緩刑條件,檢察官得視其情節,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施 慶 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侵占日│繳款人 │收入類別│收取金額 │實際入│侵占金額│證 據 出 處 │主 文││ │期 │ │ │ │帳金額│ │ │ │├──┼───┼────┼────┼─────┼───┼────┼────────┼───────┤│1 │民國99│曾信清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年1 月│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1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 ││ │ │ │ │ │ │ │頁) │ │├──┼───┼────┼────┼─────┼───┼────┼────────┼───────┤│2 │99年1 │邱瑞聰 │土地租金│2,040元 │0 │2,040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8日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柒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 │作業視窗2 紙(見│ ││ │ │ │ │ │ │ │原審卷第149 頁至│ ││ │ │ │ │ │ │ │第152 頁、第162 │ ││ │ │ │ │ │ │ │頁) │ │├──┼───┼────┼────┼─────┼───┼────┼────────┼───────┤│3 │99年2 │林永河 │建造物 │8,535元 │0 │8,535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6日 │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99年度喀哩工作站│ ││ │ │ │ │ │ │ │繳費財務組簽收單│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163 頁至第167 │ ││ │ │ │ │ │ │ │頁) │ │├──┼───┼────┼────┼─────┼───┼────┼────────┤ ││4 │99年2 │林永河 │建造物 │4,267元 │0 │4,267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6日 │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99年度喀哩工作站│ ││ │ │ │ │ │ │ │繳費財務組簽收單│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163 頁至第167 │ ││ │ │ │ │ │ │ │頁) │ │├──┼───┼────┼────┼─────┼───┼────┼────────┼───────┤│5 │99年2 │黃國彬 │建造物 │96,640元 │0 │96,64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8日 │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拾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建│ ││ │ │ │ │ │ │ │造物使用等規費收│ ││ │ │ │ │ │ │ │入存根(檔)、99│ ││ │ │ │ │ │ │ │年度喀哩工作站繳│ ││ │ │ │ │ │ │ │費財務組簽收單、│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168 頁至第170 │ ││ │ │ │ │ │ │ │頁、第173 頁至第│ ││ │ │ │ │ │ │ │175 頁) │ │├──┼───┼────┼────┼─────┼───┼────┼────────┼───────┤│6 │99年2 │林倍甫 │建造物 │1,884元 │0 │1,884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12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柒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 │1 紙(見原審卷第│ ││ │ │ │ │ │ │ │176 頁至第178 頁│ ││ │ │ │ │ │ │ │) │ │├──┼───┼────┼────┼─────┼───┼────┼────────┤ ││7 │99年2 │林倍甫 │建造物 │1,884元 │0 │1,884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12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 │1 紙(見原審卷第│ ││ │ │ │ │ │ │ │176 頁至第178 頁│ ││ │ │ │ │ │ │ │) │ │├──┼───┼────┼────┼─────┼───┼────┼────────┼───────┤│8 │99年2 │李其得 │建造物 │22,200元 │0 │22,2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26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玖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 │1 紙(見原審卷第│ ││ │ │ │ │ │ │ │180 頁至第182 頁│ ││ │ │ │ │ │ │ │) │ │├──┼───┼────┼────┼─────┼───┼────┼────────┼───────┤│9 │99年2 │黃月枝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拾月。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調查局│ ││ │ │ │ │ │ │ │卷第169 頁;原審│ ││ │ │ │ │ │ │ │卷第185 頁至第18│ ││ │ │ │ │ │ │ │7 頁) │ │├──┼───┼────┼────┼─────┼───┼────┼────────┤ ││10 │99月2 │陳彩琴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本原審│ ││ │ │ │ │ │ │ │卷第185 頁至第18│ ││ │ │ │ │ │ │ │6 頁、第188 頁、│ ││ │ │ │ │ │ │ │第191 頁) │ │├──┼───┼────┼────┼─────┼───┼────┼────────┤ ││11 │99年2 │蕭裕民 │土地租金│500元 │0 │500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185 頁│ ││ │ │ │ │ │ │ │至第186 頁、第18│ ││ │ │ │ │ │ │ │9 頁) │ │├──┼───┼────┼────┼─────┼───┼────┼────────┤ ││12 │99年2 │周植子 │房屋租金│18,000元 │0 │18,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 │作業視窗1 紙(見│ ││ │ │ │ │ │ │ │原審卷第185 頁至│ ││ │ │ │ │ │ │ │第186 頁、第190 │ ││ │ │ │ │ │ │ │頁) │ │├──┼───┼────┼────┼─────┼───┼────┼────────┤ ││13 │99年2 │林曾彩娥│建造物租│35,340元 │0 │35,34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27日│ │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簽│ ││ │ │ │ │ │ │ │收單、台灣省南投│ ││ │ │ │ │ │ │ │農田水利會使用費│ ││ │ │ │ │ │ │ │/ 租金繳款書、收│ ││ │ │ │ │ │ │ │費通知單、存摺內│ ││ │ │ │ │ │ │ │頁各1 份、各種收│ ││ │ │ │ │ │ │ │入作業視窗2 份(│ ││ │ │ │ │ │ │ │見原審卷第192 頁│ ││ │ │ │ │ │ │ │至第196 頁、第19│ ││ │ │ │ │ │ │ │9頁至第200頁) │ │├──┼───┼────┼────┼─────┼───┼────┼────────┼───────┤│14 │99年2 │洪寬成 │土地租金│87,600元 │0 │87,6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28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刑拾壹月。 ││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201 頁│ ││ │ │ │ │ │ │ │至第203 頁) │ │├──┼───┼────┼────┼─────┼───┼────┼────────┤ ││15 │99年2 │洪寬成 │土地租金│21,600元 │0 │21,6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28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201 頁│ ││ │ │ │ │ │ │ │至第202 頁、第20│ ││ │ │ │ │ │ │ │4 頁) │ │├──┼───┼────┼────┼─────┼───┼────┼────────┼───────┤│16 │99年3 │黃文乾 │土地租金│10,800元 │0 │10,8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1日 │黃文俊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刑捌月。 ││ │ │ │ │ │ │ │1 紙(見原審卷第│ ││ │ │ │ │ │ │ │205 頁、第545 頁│ ││ │ │ │ │ │ │ │) │ │├──┼───┼────┼────┼─────┼───┼────┼────────┼───────┤│17 │99年3 │蔡林嬌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2日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玖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208 頁至第20│ ││ │ │ │ │ │ │ │9 頁、第211 頁、│ ││ │ │ │ │ │ │ │第214 頁) │ │├──┼───┼────┼────┼─────┼───┼────┼────────┤ ││18 │99年3 │洪口舜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2日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208 頁、第21│ ││ │ │ │ │ │ │ │0 頁至第211 頁、│ ││ │ │ │ │ │ │ │第215 頁) │ │├──┼───┼────┼────┼─────┼───┼────┼────────┼───────┤│19 │99年3 │劉進淙 │土地租金│16,800元 │0 │16,8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3日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 │1 紙(見原審卷第│ ││ │ │ │ │ │ │ │216 頁至第218 頁│ ││ │ │ │ │ │ │ │) │ │├──┼───┼────┼────┼─────┼───┼────┼────────┼───────┤│20 │99年4 │黃建清 │房屋租金│216,000 元│0 │216,000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15日│ │ │ │ │元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刑壹年。 ││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220 頁│ ││ │ │ │ │ │ │ │至第222 頁) │ │├──┼───┼────┼────┼─────┼───┼────┼────────┼───────┤│21 │99年4 │柯武榮 │土地租金│4,050元 │0 │4,050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19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柒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 │1 紙(見原審卷第│ ││ │ │ │ │ │ │ │223 頁至第225 頁│ ││ │ │ │ │ │ │ │) │ │├──┼───┼────┼────┼─────┼───┼────┼────────┼───────┤│ 22 │99年4 │黃旗中 │建造物 │11,040元 │0 │11,040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26日│ │租金 │ │ │元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手寫簽收單各│ ││ │ │ │ │ │ │ │1 紙(見原審卷第│ ││ │ │ │ │ │ │ │228 頁至第230 頁│ ││ │ │ │ │ │ │ │、第233 頁至第23│ ││ │ │ │ │ │ │ │4 頁) │ │├──┼───┼────┼────┼─────┼───┼────┼────────┼───────┤│ 23 │99年4 │林其昌 │土地租金│1,440元 │ 0 │1,44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28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柒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 │1 紙(見調查局卷│ ││ │ │ │ │ │ │ │第189 頁至第191 │ ││ │ │ │ │ │ │ │頁;原審卷第236 │ ││ │ │ │ │ │ │ │頁) │ │├──┼───┼────┼────┼─────┼───┼────┼────────┼───────┤│ 24 │99年5 │洪麗蘭 │建造物 │12,793元 │ 0 │12,793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13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摺內頁、台灣省南│刑玖月。 ││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使用│ ││ │ │ │ │ │ │ │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243 頁至第245 │ ││ │ │ │ │ │ │ │頁、第252 頁) │ │├──┼───┼────┼────┼─────┼───┼────┼────────┤ ││ 25 │99年5 │詹嬌 │土地租金│12,000元 │ 0 │12,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13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 │原審卷第243 頁至│ ││ │ │ │ │ │ │ │第244 頁、第246 │ ││ │ │ │ │ │ │ │頁、第252 頁) │ │├──┼───┼────┼────┼─────┼───┼────┼────────┤ ││ 26 │99年5 │劉新連 │土地租金│3,000元 │ 0 │3,0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13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 │原審卷第243 頁至│ ││ │ │ │ │ │ │ │第244 頁、第247 │ ││ │ │ │ │ │ │ │頁、第252頁) │ │├──┼───┼────┼────┼─────┼───┼────┼────────┤ ││ 27 │99年5 │許廖瑞娥│土地租金│1,560元 │ 0 │1,5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13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手│ ││ │ │ │ │ │ │ │寫簽收單、各種收│ ││ │ │ │ │ │ │ │入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248 │ ││ │ │ │ │ │ │ │頁至第249 頁、第│ ││ │ │ │ │ │ │ │251頁) │ │├──┼───┼────┼────┼─────┼───┼────┼────────┤ ││ 28 │99年5 │許廖瑞娥│土地租金│1,200元 │ 0 │1,2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13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手│ ││ │ │ │ │ │ │ │寫簽收單、各種收│ ││ │ │ │ │ │ │ │入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248 │ ││ │ │ │ │ │ │ │頁、第250 頁至第│ ││ │ │ │ │ │ │ │251頁) │ │├──┼───┼────┼────┼─────┼───┼────┼────────┼───────┤│ 29 │99年5 │楊清河 │建造物 │92,160元 │ 0 │92,1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30日│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摺內頁、台灣省南│刑拾月。 ││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使用│ ││ │ │ │ │ │ │ │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253 頁至第256 │ ││ │ │ │ │ │ │ │頁) │ │├──┼───┼────┼────┼─────┼───┼────┼────────┼───────┤│ 30 │99年6 │吳秀玉 │建造物 │133,200 元│ 0 │133,200 │南投農田水利會收│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9日 │ │使用費 │ │ │元(洪金│入核定單、支票、│占罪,處有期徒││ │ │ │ │ │ │煖於102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刑拾壹月。 ││ │ │ │ │ │ │年3 月7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日補票據│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1 張、發│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票日102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年3 月6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日、票號│各1 紙(見調查局│ ││ │ │ │ │ │ │BA392428│卷第80頁至第81頁│ ││ │ │ │ │ │ │5 、金額│;原審卷第257 頁│ ││ │ │ │ │ │ │133,200 │第260 頁) │ ││ │ │ │ │ │ │元) │ │ │├──┼───┼────┼────┼─────┼───┼────┼────────┼───────┤│ 31 │99年6 │曾美慧 │建造物 │44,800元 │ 0 │44,800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11日│ │使用費 │ │ │元 │會收費通知書、臺│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玖月。 ││ │ │ │ │ │ │ │會建造物使用等規│ ││ │ │ │ │ │ │ │費收入存檔、存摺│ ││ │ │ │ │ │ │ │內頁、各種收入作│ ││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 │原審卷第262 頁至│ ││ │ │ │ │ │ │ │第265 頁) │ │├──┼───┼────┼────┼─────┼───┼────┼────────┼───────┤│ 32 │99年7 │董士明 │建造物 │480元 │ 0 │480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25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刑柒月。 ││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266 頁│ ││ │ │ │ │ │ │ │至第268 頁) │ │├──┼───┼────┼────┼─────┼───┼────┼────────┼───────┤│ 33 │99年8 │余陳鈴蘭│搭排費 │11,615元 │ 0 │11,615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269 頁至第272 │ ││ │ │ │ │ │ │ │頁) │ │├──┼───┼────┼────┼─────┼───┼────┼────────┼───────┤│ 34 │99年8 │森鐵鋼鐵│建造物 │245,443 元│234,20│11,243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31日│股份有限│使用費 │ │0元 │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 │公司 │ │ │ │ │摺內頁、台灣省南│刑捌月。 ││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使用│ ││ │ │ │ │ │ │ │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台灣省南投農田│ ││ │ │ │ │ │ │ │水利會收費通知單│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273 頁至第277 │ ││ │ │ │ │ │ │ │頁) │ │├──┼───┼────┼────┼─────┼───┼────┼────────┼───────┤│ 35 │99年9 │蕭清彬 │建造物 │14,418元 │ 0 │14,418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10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手│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寫簽收單、台灣省│刑玖月。 ││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存摺內頁、台│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收費通知單各1 │ ││ │ │ │ │ │ │ │紙(見原審卷第28│ ││ │ │ │ │ │ │ │0 頁至第281 頁、│ ││ │ │ │ │ │ │ │第283 頁至第284 │ ││ │ │ │ │ │ │ │頁、第287 頁至第│ ││ │ │ │ │ │ │ │288 頁) │ │├──┼───┼────┼────┼─────┼───┼────┼────────┤ ││ 36 │99年9 │趙春笙 │建造物 │2,160元 │ 0 │2,1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10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手│ ││ │ │ │ │ │ │ │寫簽收單、台灣省│ ││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 │ │ │ │ │ │ │費通知書、使用費│ ││ │ │ │ │ │ │ │/ 租金繳款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存摺內頁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280 頁│ ││ │ │ │ │ │ │ │、第282 至284 頁│ ││ │ │ │ │ │ │ │、第287 頁至第28│ ││ │ │ │ │ │ │ │8 頁) │ │├──┼───┼────┼────┼─────┼───┼────┼────────┤ ││ 37 │99年9 │阮國安 │房屋租金│3,000元 │ 0 │3,0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10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289 頁至第291 │ ││ │ │ │ │ │ │ │頁、第295 頁) │ │├──┼───┼────┼────┼─────┼───┼────┼────────┤ ││38 │99年9 │319 租屋│房屋租金│8,669元 │0 │8,669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10日│網商行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296 頁至第29│ ││ │ │ │ │ │ │ │8頁、第301 頁) │ │├──┼───┼────┼────┼─────┼───┼────┼────────┼───────┤│ 39 │99年12│余陳鈴蘭│建造物 │35,376元 │28,080│7,296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16日│ │使用費 │ │元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302 頁至第30│ ││ │ │ │ │ │ │ │3 頁、第307 頁、│ ││ │ │ │ │ │ │ │第310 頁) │ │├──┼───┼────┼────┼─────┼───┼────┼────────┼───────┤│ 40 │99年12│李麗鶴 │房屋租金│7,500元 │0 │7,5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29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311 頁至第314 │ ││ │ │ │ │ │ │ │頁) │ │├──┼───┼────┼────┼─────┼───┼────┼────────┼───────┤│ 41 │99年12│弘凱畜牧│建造物 │121,920 元│ 0 │121,920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月31日│場 │使用費 │ │ │元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拾月。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315 頁至第318 │ ││ │ │ │ │ │ │ │頁) │ │├──┼───┼────┼────┼─────┼───┼────┼────────┤ ││ 42 │99年12│余居福 │建造物 │11,400元 │ 0 │11,4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月31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319 頁│ ││ │ │ │ │ │ │ │至第321 頁) │ │├──┼───┼────┼────┼─────┼───┼────┼────────┼───────┤│ 43 │100 年│賴定邦 │土地租金│500元 │ 0 │500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1 月13│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柒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 │1 紙(見原審卷第│ ││ │ │ │ │ │ │ │322 頁至第324 頁│ ││ │ │ │ │ │ │ │) │ │├──┼───┼────┼────┼─────┼───┼────┼────────┼───────┤│ 44 │100 年│張金堆 │建造物 │34,560元 │28,000│6,5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1 月25│ │使用費 │ │元 │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刑捌月。 ││ │ │ │ │ │ │ │作業視窗、台灣省│ ││ │ │ │ │ │ │ │農田水利會受理申│ ││ │ │ │ │ │ │ │請使用水利建造物│ ││ │ │ │ │ │ │ │案審查表、使用南│ ││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水利│ ││ │ │ │ │ │ │ │建造物申請書、收│ ││ │ │ │ │ │ │ │費通知書、使用費│ ││ │ │ │ │ │ │ │/ 租金繳款書各1 │ ││ │ │ │ │ │ │ │份(見原審卷第32│ ││ │ │ │ │ │ │ │7 頁至第332 頁、│ ││ │ │ │ │ │ │ │第335 頁) │ │├──┼───┼────┼────┼─────┼───┼────┼────────┼───────┤│ 45 │100 年│林阿燕 │建造物 │51,321元 │0 │51,321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洪金煖犯業務侵││ │2 月10│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刑拾月。 ││ │ │ │ │ │ │3 月13日│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補票據1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張、發票│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日102 年│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3 月8 日│、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票號HD│窗各1 紙(見調查│ ││ │ │ │ │ │ │0000000 │局卷第89頁、第91│ ││ │ │ │ │ │ │、金額51│頁;原審卷第336 │ ││ │ │ │ │ │ │,321元)│頁至338 頁、第34│ ││ │ │ │ │ │ │ │1 頁) │ │├──┼───┼────┼────┼─────┼───┼────┼────────┼───────┤│ 46 │100 年│顏饒麗 │建造物 │218,150 元│215,15│3,0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3 月11│ │使用費 │ │0元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柒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343 頁至第34│ ││ │ │ │ │ │ │ │5頁、第348頁) │ │├──┼───┼────┼────┼─────┼───┼────┼────────┼───────┤│ 47 │100 年│周植子 │房屋租金│9,000元 │0 │9,0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4 月15│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349 頁至第35│ ││ │ │ │ │ │ │ │1 頁、第353頁) │ │├──┼───┼────┼────┼─────┼───┼────┼────────┼───────┤│ 48 │100 年│劉景齡 │建造物 │75,000元 │0 │75,000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洪金煖犯業務侵││ │6 月22│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臺灣南│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於102 年│投農田水利會收費│刑拾月。 ││ │ │ │ │ │ │3 月13日│通知書、台灣省南│ ││ │ │ │ │ │ │補票據1 │投農田水利會使用│ ││ │ │ │ │ │ │張、發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日102 年│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3 月7 日│、支票、存摺內頁│ ││ │ │ │ │ │ │、票號BY│各1 紙(見調查局│ ││ │ │ │ │ │ │0000000 │卷第87頁;原審卷│ ││ │ │ │ │ │ │、金額75│第354 頁至第357 │ ││ │ │ │ │ │ │,000元)│頁、第359 頁) │ │├──┼───┼────┼────┼─────┼───┼────┼────────┼───────┤│ 49 │100 年│陳淑珍 │房屋租金│25,000元 │ 0 │25,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10月31│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玖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360 頁│ ││ │ │ │ │ │ │ │至第363 頁) │ │├──┼───┼────┼────┼─────┼───┼────┼────────┼───────┤│ 50 │100 年│張百練 │土地租金│5,160元 │ 0 │5,1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11月1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玖月。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 │原審卷第365 頁至│ ││ │ │ │ │ │ │ │第367 頁) │ │├──┼───┼────┼────┼─────┼───┼────┼────────┤ ││ 51 │100 年│張百練 │土地租金│5,160元 │ 0 │5,1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11月1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 │原審卷第365 頁至│ ││ │ │ │ │ │ │ │第366 頁、第368 │ ││ │ │ │ │ │ │ │頁) │ │├──┼───┼────┼────┼─────┼───┼────┼────────┤ ││ 52 │100 年│簡秉峙 │搭排費 │10,175元 │ 0 │10,175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11月1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369 頁至第37│ ││ │ │ │ │ │ │ │1 頁、第374頁) │ │├──┼───┼────┼────┼─────┼───┼────┼────────┼───────┤│ 53 │100 年│林進杉 │搭排費 │10,761元 │ 0 │10,761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11月16│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玖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375 頁至第37│ ││ │ │ │ │ │ │ │7 頁、第380頁) │ │├──┼───┼────┼────┼─────┼───┼────┼────────┤ ││ 54 │100 年│洪峰村等│搭排費 │10,980元 │ 0 │10,98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11月16│4 人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381 頁至第38│ ││ │ │ │ │ │ │ │3 頁、第386頁) │ │├──┼───┼────┼────┼─────┼───┼────┼────────┤ ││ 55 │100 年│黃建清 │房屋租金│10,000元 │ 0 │10,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11月16│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384 頁至第38│ ││ │ │ │ │ │ │ │6頁、第389頁) │ │├──┼───┼────┼────┼─────┼───┼────┼────────┼───────┤│ 56 │101 年│楊忠益 │建造物 │24,798元 │3,840 │20,958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1 月4 │ │使用費 │ │元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390 頁至第39│ ││ │ │ │ │ │ │ │2頁、第395頁) │ │├──┼───┼────┼────┼─────┼───┼────┼────────┼───────┤│ 57 │101 年│陳惠敏 │建造物 │86,016元 │ 0 │86,016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3 月14│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臺│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拾月。 ││ │ │ │ │ │ │ │會喀哩工作站101 │ ││ │ │ │ │ │ │ │年3 月9 日喀工字│ ││ │ │ │ │ │ │ │第0000000 號函暨│ ││ │ │ │ │ │ │ │臺灣省南投農田水│ ││ │ │ │ │ │ │ │利會建造物使用等│ ││ │ │ │ │ │ │ │規費收入存檔、10│ ││ │ │ │ │ │ │ │1 年度喀哩工作站│ ││ │ │ │ │ │ │ │繳費財務組簽收單│ ││ │ │ │ │ │ │ │、存摺內頁、各種│ ││ │ │ │ │ │ │ │收入作業視窗、臺│ ││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建造物使用等規│ ││ │ │ │ │ │ │ │費收入存根各1 份│ ││ │ │ │ │ │ │ │(見原審卷第396 │ ││ │ │ │ │ │ │ │頁至第402 頁) │ │├──┼───┼────┼────┼─────┼───┼────┼────────┼───────┤│ 58 │101 年│簡文芳 │建造物 │42,000元 │ 0 │42,000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洪金煖犯業務侵││ │3 月15│ │租金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刑玖月。 ││ │ │ │ │ │ │3 月7 日│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補票據1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張、發票│1紙 (見調查局卷│ ││ │ │ │ │ │ │日102 年│第82頁至第83頁;│ ││ │ │ │ │ │ │3 月7 日│原審卷第403 頁至│ ││ │ │ │ │ │ │、票號AA│第404 頁) │ ││ │ │ │ │ │ │0000000 │ │ ││ │ │ │ │ │ │、金額42│ │ ││ │ │ │ │ │ │,000元)│ │ │├──┼───┼────┼────┼─────┼───┼────┼────────┼───────┤│ 59 │101 年│陳賞 │土地租金│900元 │ 0 │900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3 月21│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刑柒月。 ││ │ │ │ │ │ │ │作業視窗、台灣省│ ││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406 頁至第408 │ ││ │ │ │ │ │ │ │頁、第410 頁) │ │├──┼───┼────┼────┼─────┼───┼────┼────────┤ ││ 60 │101 年│黃清塔 │土地租金│1,440元 │ 0 │1,44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3 月21│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 │作業視窗、台灣省│ ││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1 紙(見原審卷│ ││ │ │ │ │ │ │ │第406 頁至第407 │ ││ │ │ │ │ │ │ │頁、第409 頁、第│ ││ │ │ │ │ │ │ │411 頁) │ │├──┼───┼────┼────┼─────┼───┼────┼────────┼───────┤│ 61 │101 年│洪嘉良 │土地租金│17,400元 │ 0 │17,4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3 月28│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刑捌月。 ││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412 頁│ ││ │ │ │ │ │ │ │至第414 頁) │ │├──┼───┼────┼────┼─────┼───┼────┼────────┼───────┤│ 62 │101 年│劉佳宜 │房屋租金│4,500元 │ 0 │4,5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4 月5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刑柒月。 ││ │ │ │ │ │ │ │作業視窗、台灣省│ ││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 │ │ │ │ │ │ │費通知書各1 紙(│ ││ │ │ │ │ │ │ │見原審卷第415 頁│ ││ │ │ │ │ │ │ │至第418 頁) │ │├──┼───┼────┼────┼─────┼───┼────┼────────┼───────┤│ 63 │101 年│許淑晶 │房屋租金│10,000元 │ 0 │10,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4 月10│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 │各1 紙、台灣省南│ ││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收費│ ││ │ │ │ │ │ │ │通知書3 份(見本│ ││ │ │ │ │ │ │ │院卷421 頁、第42│ ││ │ │ │ │ │ │ │8 頁至第431 頁、│ ││ │ │ │ │ │ │ │第436 頁至第437 │ ││ │ │ │ │ │ │ │頁) │ │├──┼───┼────┼────┼─────┼───┼────┼────────┼───────┤│ 64 │101 年│廖錦輝 │建造物 │94,640元 │ 0 │94,64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4 月20│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拾月。 ││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 │原審卷第439 頁至│ ││ │ │ │ │ │ │ │第441 頁) │ │├──┼───┼────┼────┼─────┼───┼────┼────────┼───────┤│ 65 │101 年│許巽傑 │建造物 │82,944元 │ 0 │82,944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洪金煖犯業務侵││ │4 月23│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刑拾月。 ││ │ │ │ │ │ │3 月4 日│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補票據1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張、發票│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日101 年│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7月1日、│、存摺內頁、各種│ ││ │ │ │ │ │ │票號BY01│收入作業視窗各1 │ ││ │ │ │ │ │ │72209 、│紙(見調查局卷第│ ││ │ │ │ │ │ │金額82,9│73頁至第74頁;本│ ││ │ │ │ │ │ │44元) │院卷第442 頁至第│ ││ │ │ │ │ │ │ │445 頁、第448 頁│ ││ │ │ │ │ │ │ │) │ │├──┼───┼────┼────┼─────┼───┼────┼────────┼───────┤│ 66 │101 年│許巽傑 │搭排費 │66,822元 │66,473│349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4 月27│ │ │ │元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捌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存摺內頁、各種│ ││ │ │ │ │ │ │ │收入作業視窗各1 │ ││ │ │ │ │ │ │ │紙(見原審卷第44│ ││ │ │ │ │ │ │ │3 頁、第450 頁至│ ││ │ │ │ │ │ │ │第451 頁、第453 │ ││ │ │ │ │ │ │ │頁、第456 頁) │ │├──┼───┼────┼────┼─────┼───┼────┼────────┤ ││ 67 │101 年│廖淑真 │土地租金│16,500元 │0 │16,5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4 月27│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收費通知書、存摺│ ││ │ │ │ │ │ │ │內頁、各種收入作│ ││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 │原審卷第443 頁、│ ││ │ │ │ │ │ │ │第450 頁、第452 │ ││ │ │ │ │ │ │ │頁至第453 頁) │ │├──┼───┼────┼────┼─────┼───┼────┼────────┼───────┤│ 68 │101 年│吳燕芬 │土地租金│960元 │ 0 │960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5 月11│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刑柒月。 ││ │ │ │ │ │ │ │1 紙(見原審卷第│ ││ │ │ │ │ │ │ │457 頁、第546 頁│ ││ │ │ │ │ │ │ │) │ │├──┼───┼────┼────┼─────┼───┼────┼────────┼───────┤│ 69 │101 年│林炎龍 │建造物 │21,565元 │ 0 │21,565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5 月18│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刑玖月。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461 頁至第46│ ││ │ │ │ │ │ │ │3 頁、第465頁) │ │├──┼───┼────┼────┼─────┼───┼────┼────────┼───────┤│ 70 │101 年│李素靜 │建造物 │36,000元 │ 0 │36,000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洪金煖犯業務侵││ │6 月28│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刑玖月。 ││ │ │ │ │ │ │3 月4 日│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補票據1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張、發票│會收費通知單、使│ ││ │ │ │ │ │ │日101 年│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11月5 日│、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票號AC│窗各1 紙(見調查│ ││ │ │ │ │ │ │0000000 │局卷第75頁至第76│ ││ │ │ │ │ │ │、金額36│頁;原審卷第466 │ ││ │ │ │ │ │ │,000元)│頁至第468 頁、第│ ││ │ │ │ │ │ │ │471頁) │ │├──┼───┼────┼────┼─────┼───┼────┼────────┼───────┤│ 71 │101 年│林麗煌 │建造物 │10,500元 │ 0 │10,5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7 月2 │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刑捌月。 ││ │ │ │ │ │ │ │1 紙、存摺內頁2 │ ││ │ │ │ │ │ │ │紙(見原審卷第47│ ││ │ │ │ │ │ │ │3 頁至第476 頁)│ │├──┼───┼────┼────┼─────┼───┼────┼────────┼───────┤│ 72 │101 年│洪松田 │土地租金│34,500元 │ 0 │34,500元│台灣省南投農田水│洪金煖犯業務侵││ │7 月10│ │ │ │ │ │利會收費通知書、│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 │使用費/ 租金繳款│刑玖月。 ││ │ │ │ │ │ │ │書、臺灣南投農田│ ││ │ │ │ │ │ │ │水利會收費通知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477 頁至第47│ ││ │ │ │ │ │ │ │9 頁、第482頁) │ │├──┼───┼────┼────┼─────┼───┼────┼────────┼───────┤│ 73 │101 年│林山富 │建造物 │136,610 元│0元 │136,610 │南投農田水利會收│洪金煖犯業務侵││ │7 月20│ │使用費 │(起訴書誤│(起訴│元(洪金│入核定單、支票、│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載為227,92│書誤載│煖於102 │台灣省南投農田水│刑拾壹月。 ││ │ │ │ │4 元,應予│為91,3│年3 月12│利會使用費/ 租金│ ││ │ │ │ │更正) │14元)│日補票據│繳款書、臺灣南投│ ││ │ │ │ │ │ │1 張、發│農田水利會收費通│ ││ │ │ │ │ │ │票日102 │知書、存摺內頁、│ ││ │ │ │ │ │ │年3 月10│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日、票號│各1 紙(見調查局│ ││ │ │ │ │ │ │AM080990│卷第84頁至第85頁│ ││ │ │ │ │ │ │5 、金額│;原審卷第483 頁│ ││ │ │ │ │ │ │136,610 │至第485 頁、第48│ ││ │ │ │ │ │ │元) │9 頁) │ │├──┼───┼────┼────┼─────┼───┼────┼────────┼───────┤│ 74 │101 年│劉漢忠 │建造物 │76,000元 │0 │76,000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洪金煖犯業務侵││ │8 月7 │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刑拾月。 ││ │ │ │ │ │ │3 月4 日│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補票據1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張、發票│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日101 年│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12月20日│業視窗各1 紙、台│ ││ │ │ │ │ │ │、票號BY│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0000000 │會收費通知單6 份│ ││ │ │ │ │ │ │、金額76│(見調查局卷第77│ ││ │ │ │ │ │ │,000元)│頁至第78頁;原審│ ││ │ │ │ │ │ │ │卷第491 頁至第49│ ││ │ │ │ │ │ │ │3 頁、第496 頁、│ ││ │ │ │ │ │ │ │第499 頁、第502 │ ││ │ │ │ │ │ │ │頁、第505 頁、第│ ││ │ │ │ │ │ │ │508 頁) │ │├──┼───┼────┼────┼─────┼───┼────┼────────┤ ││ 75 │101 年│曾傳興 │土地租金│2,700元 │0 │2,7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8 月7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 │窗各1 紙(見原審│ ││ │ │ │ │ │ │ │卷第510 頁至第51│ ││ │ │ │ │ │ │ │2 頁、第514頁) │ │├──┼───┼────┼────┼─────┼───┼────┼────────┼───────┤│ 76 │101 年│鄭淑齡 │建造物 │36,600 元 │0 元 │36,6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洪金煖犯業務侵││ │12月11│ │使用費 │ │ │(洪金煖│會收費通知書2 份│占罪,處有期徒││ │日 │ │ │ │ │於102 年│、台灣省南投農田│刑玖月。 ││ │ │ │ │ │ │2 月22日│水利會收費通知書│ ││ │ │ │ │ │ │補現金36│、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600元)│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 │業視窗各1 份(見│ ││ │ │ │ │ │ │ │調查局卷第72頁;│ ││ │ │ │ │ │ │ │原審卷第515 頁至│ ││ │ │ │ │ │ │ │第517 頁、第520 │ ││ │ │ │ │ │ │ │頁) │ │├──┼───┴────┴────┴─────┴───┴────┴────────┴───────┤│合計│短缺總金額:2,071,033元 ││ │補入總金額:2,071,033元 │├──┴─────────────────────────────────────────────┤│備註:洪金煖於102年2月22日補入36,600元、同年3月4日補入現金144,832元、同年3月12日補入現金539,033 ││ 元、同年月14日補入現金223,343元、同年4月26日補入494,150元。 │└────────────────────────────────────────────────┘附表二:
┌──┬─────┬───┬────┬─────┬────┬───────┬───────┬──────┐│編號│洪金煖於電│繳款人│收入類別│洪金煖於電│主計室實│ 差 額 │洪金煖補帳金額│洪金煖補入帳││ │腦收費系統│姓名 │ │腦收費系統│際入帳金│ │ │金額日期 ││ │登載之繳費│ │ │登載之金額│額 │(新臺幣) │ │ ││ │日期 │ │ │ (1) │ │(3)=(1)-(2) │ │ ││ │ │ │ │(新臺幣) │ (2) │ │ │ ││ │ │ │ │ │ │ │ │ │├──┼─────┼───┼────┼─────┼────┼───────┼───────┼──────┤│ 1 │99.01.01 │曾信清│搭排費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2 │99.01.08 │邱瑞聰│土地租金│ 2,040元 │ 0 │ 2,040元 │ 0 │ │├──┼─────┼───┼────┼─────┼────┼───────┼───────┼──────┤│ 3 │99.02.06 │林永河│建造物 │ 8,535元 │ 0 │ 8,535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4 │99.02.06 │林永河│建造物 │ 4,267元 │ 0 │ 4,267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5 │99.02.08 │黃國彬│建造物 │96,640元 │ 0 │ 96,640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6 │99.02.12 │林倍甫│建造物 │ 1,884元 │ 0 │ 1,884元 │ 0 │ ││ │ │ │租金 │ │ │ │ │ │├──┼─────┼───┼────┼─────┼────┼───────┼───────┼──────┤│ 7 │99.02.12 │林倍甫│建造物 │ 1,884元 │ 0 │ 1,884元 │ 0 │ ││ │ │ │租金 │ │ │ │ │ │├──┼─────┼───┼────┼─────┼────┼───────┼───────┼──────┤│ 8 │99.02.26 │李其得│建造物 │ 22,200元 │ 0 │ 22,20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9 │99.02.27 │黃月枝│搭排費 │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10 │99.02.27 │陳彩琴│搭排費 │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11 │99.02.27 │蕭裕民│土地租金│ 500元 │ 0 │ 500元 │ 0 │ │├──┼─────┼───┼────┼─────┼────┼───────┼───────┼──────┤│ 12 │99.02.27 │周植子│房屋租金│ 18,000元 │ 0 │ 18,000元 │ 0 │ │├──┼─────┼───┼────┼─────┼────┼───────┼───────┼──────┤│ 13 │99.02.27 │林曾彩│建造物 │ 35,340元 │ 0 │ 35,340元 │ 0 │ ││ │ │娥 │租金 │ │ │ │ │ │├──┼─────┼───┼────┼─────┼────┼───────┼───────┼──────┤│ 14 │99.02.28 │洪寬成│土地租金│ 87,600元 │ 0 │ 87,600元 │ 0 │ │├──┼─────┼───┼────┼─────┼────┼───────┼───────┼──────┤│ 15 │99.02.28 │洪寬成│土地租金│ 21,600元 │ 0 │ 21,600元 │ 0 │ │├──┼─────┼───┼────┼─────┼────┼───────┼───────┼──────┤│ 16 │99.03.01 │黃文乾│土地租金│ 10,800元 │ 0 │ 10,800元 │ 0 │ ││ │ │黃文俊│ │ │ │ │ │ │├──┼─────┼───┼────┼─────┼────┼───────┼───────┼──────┤│ 17 │99.03.02 │蔡林嬌│搭排費 │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18 │99.03.02 │洪口舜│搭排費 │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19 │99.03.03 │劉進淙│土地租金│ 16,800元 │ 0 │ 16,800元 │ 0 │ │├──┼─────┼───┼────┼─────┼────┼───────┼───────┼──────┤│ 20 │99.04.15 │黃建清│房屋租金│216,000元 │ 0 │216,000元 │ 0 │ │├──┼─────┼───┼────┼─────┼────┼───────┼───────┼──────┤│ 21 │99.04.19 │柯武榮│土地租金│ 4,050元 │ 0 │ 4,050元 │ 0 │ │├──┼─────┼───┼────┼─────┼────┼───────┼───────┼──────┤│ 22 │99.04.26 │黃旗中│建造物 │ 11,040元 │ 0 │ 11,04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23 │99.04.28 │林其昌│土地租金│ 1,440元 │ 0 │ 1,440元 │ 0 │ │├──┼─────┼───┼────┼─────┼────┼───────┼───────┼──────┤│ 24 │99.05.13 │洪麗蘭│建造物 │ 12,793元 │ 0 │ 12,793元 │ 0 │ ││ │ │ │租金 │ │ │ │ │ │├──┼─────┼───┼────┼─────┼────┼───────┼───────┼──────┤│ 25 │99.05.13 │詹 嬌│土地租金│ 12,000元│ 0 │ 12,000元 │ 0 │ │├──┼─────┼───┼────┼─────┼────┼───────┼───────┼──────┤│ 26 │99.05.13 │劉新連│土地租金│ 3,000元│ 0 │ 3,000元 │ 0 │ │├──┼─────┼───┼────┼─────┼────┼───────┼───────┼──────┤│ 27 │99.05.13 │許廖瑞│土地租金│ 1,560元│ 0 │ 1,560元 │ 0 │ ││ │ │娥 │ │ │ │ │ │ │├──┼─────┼───┼────┼─────┼────┼───────┼───────┼──────┤│ 28 │99.05.13 │許廖瑞│土地租金│ 1,200元│ 0 │ 1,200元 │ 0 │ ││ │ │娥 │ │ │ │ │ │ │├──┼─────┼───┼────┼─────┼────┼───────┼───────┼──────┤│ 29 │99.05.30 │楊清河│建造物 │ 92,160元│ 0 │ 92,160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30 │99.06.09 │吳秀玉│建造物 │ 133,200元│ 0 │133,200元 │ 133,200元 │102.3.7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102.3.6││ │ │ │ │ │ │ │ │票號 ││ │ │ │ │ │ │ │ │BY0000000 │├──┼─────┼───┼────┼─────┼────┼───────┼───────┼──────┤│ 31 │99.06.11 │曾美慧│建造物 │ 44,800元│ 0 │ 44,800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32 │99.07.25 │董士明│建造物 │ 480元│ 0 │ 48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33 │99.08.27 │余陳鈴│搭排費 │ 11,615元│ 0 │ 11,615元 │ 0 │ ││ │ │蘭 │ │ │ │ │ │ │├──┼─────┼───┼────┼─────┼────┼───────┼───────┼──────┤│ 34 │99.08.31 │森鐵鋼│建造物 │ 245,443元│ 234,200│ 11,243元 │ 0 │ ││ │ │鐵股份│使用費 │ │元 │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35 │99.09.10 │蕭清彬│建造物 │ 14,418元│ 0 │ 14,418元 │ 0 │ ││ │ │ │租金 │ │ │ │ │ │├──┼─────┼───┼────┼─────┼────┼───────┼───────┼──────┤│ 36 │99.09.10 │趙春笙│建造物 │ 2,160元│ 0 │ 2,16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37 │99.09.10 │阮國安│房屋租金│ 3,000元│ 0 │ 3,000元 │ 0 │ │├──┼─────┼───┼────┼─────┼────┼───────┼───────┼──────┤│ 38 │99.09.10 │3 1 9 │房屋租金│ 8,669元│ 0 │ 8,669元 │ 0 │ ││ │ │租屋網│ │ │ │ │ │ │├──┼─────┼───┼────┼─────┼────┼───────┼───────┼──────┤│ 39 │99.12.16 │余陳鈴│建造物 │ 35,376元│ 28,080 │ 7,296元 │ 0 │ ││ │ │蘭 │使用費 │ │元 │ │ │ │├──┼─────┼───┼────┼─────┼────┼───────┼───────┼──────┤│ 40 │99.12.29 │李麗鶴│房屋租金│ 7,500元│ 0 │ 7,500元 │ 0 │ │├──┼─────┼───┼────┼─────┼────┼───────┼───────┼──────┤│ 41 │99.12.31 │弘凱畜│建造物 │ 121,920元│ 0 │121,920元 │ 0 │ ││ │ │牧場 │使用費 │ │ │ │ │ │├──┼─────┼───┼────┼─────┼────┼───────┼───────┼──────┤│ 42 │99.12.31 │余居福│建造物 │ 11,400元│ 0 │ 11,40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43 │100.01.13 │賴定邦│土地租金│ 500元│ 0 │ 500元 │ 0 │ │├──┼─────┼───┼────┼─────┼────┼───────┼───────┼──────┤│ 44 │100.01.25 │張金堆│建造物 │ 34,560元│ 28,000 │ 6,560元 │ 0 │ ││ │ │ │使用費 │ │元 │ │ │ │├──┼─────┼───┼────┼─────┼────┼───────┼───────┼──────┤│ 45 │100.02.10 │林阿燕│建造物 │ 51,321元│ 0 │ 51,321元 │ 51,321元 │102.3.8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102.3.8││ │ │ │ │ │ │ │ │票號 ││ │ │ │ │ │ │ │ │HD0000000 │├──┼─────┼───┼────┼─────┼────┼───────┼───────┼──────┤│ 46 │100.03.11 │顏饒麗│建造物 │ 218,150元│ 215,150│ 3,000元 │ 0 │ ││ │ │ │使用費 │ │元 │ │ │ │├──┼─────┼───┼────┼─────┼────┼───────┼───────┼──────┤│ 47 │100.04.15 │周植子│房屋租金│ 9,000元│ 0 │ 9,000元 │ 0 │ │├──┼─────┼───┼────┼─────┼────┼───────┼───────┼──────┤│ 48 │100.06.22 │劉景齡│建造物 │ 75,000元│ 0 │ 75,000元 │ 75,000元 │102.3.7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102.3.7││ │ │ │ │ │ │ │ │票號 ││ │ │ │ │ │ │ │ │BY0000000 │├──┼─────┼───┼────┼─────┼────┼───────┼───────┼──────┤│ 49 │100.10.31 │陳淑珍│房屋租金│ 25,000元│ 0 │ 25,000元 │ 0 │ │├──┼─────┼───┼────┼─────┼────┼───────┼───────┼──────┤│ 50 │100.11.01 │張百練│土地租金│ 5,160元│ 0 │ 5,160元 │ 0 │ │├──┼─────┼───┼────┼─────┼────┼───────┼───────┼──────┤│ 51 │100.11.01 │張百練│土地租金│ 5,160元│ 0 │ 5,160元 │ 0 │ │├──┼─────┼───┼────┼─────┼────┼───────┼───────┼──────┤│ 52 │100.11.01 │簡秉峙│搭排費 │ 10,175元│ 0 │ 10,175元 │ 0 │ │├──┼─────┼───┼────┼─────┼────┼───────┼───────┼──────┤│ 53 │100.11.16 │林進杉│搭排費 │ 10,761元│ 0 │ 10,761元 │ 0 │ │├──┼─────┼───┼────┼─────┼────┼───────┼───────┼──────┤│ 54 │100.11.16 │洪峰村│搭排費 │ 10,980元│ 0 │ 10,980元 │ 0 │ ││ │ │等4人 │ │ │ │ │ │ │├──┼─────┼───┼────┼─────┼────┼───────┼───────┼──────┤│ 55 │100.11.16 │黃建清│房屋租金│ 10,000元│ 0 │ 10,000元 │ 0 │ │├──┼─────┼───┼────┼─────┼────┼───────┼───────┼──────┤│ 56 │101.01.04 │楊忠益│建造物 │ 24,798元│ 3,840 │ 20,958元 │ 0 │ ││ │ │ │使用費 │ │元 │ │ │ │├──┼─────┼───┼────┼─────┼────┼───────┼───────┼──────┤│ 57 │101.03.14 │陳惠敏│建造物 │ 86,016元│ 0 │ 86,016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58 │101.03.15 │簡文芳│建造物 │ 42,000元│ 0 │ 42,000元 │ 42,000元 │102.3.7 補票││ │ │ │租金 │ │ │ │ │據1張102.3.7││ │ │ │ │ │ │ │ │票號 ││ │ │ │ │ │ │ │ │AA0000000 │├──┼─────┼───┼────┼─────┼────┼───────┼───────┼──────┤│ 59 │101.03.21 │陳 賞│土地租金│ 900元│ 0 │ 900元 │ 0 │ │├──┼─────┼───┼────┼─────┼────┼───────┼───────┼──────┤│ 60 │101.03.21 │黃清塔│土地租金│ 1,440元│ 0 │ 1,440元 │ 0 │ │├──┼─────┼───┼────┼─────┼────┼───────┼───────┼──────┤│ 61 │101.03.28 │洪嘉良│土地租金│ 17,400元│ 0 │ 17,400元 │ 0 │ │├──┼─────┼───┼────┼─────┼────┼───────┼───────┼──────┤│ 62 │101.04.05 │劉佳宜│房屋租金│ 4,500元│ 0 │ 4,500元 │ 0 │ │├──┼─────┼───┼────┼─────┼────┼───────┼───────┼──────┤│ 63 │101.04.10 │許淑晶│房屋租金│ 10,000元│ 0 │ 10,000元 │ 0 │ │├──┼─────┼───┼────┼─────┼────┼───────┼───────┼──────┤│ 64 │101.04.20 │廖錦輝│建造物 │ 94,640元│ 0 │ 94,640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65 │101.04.23 │許巽傑│建造物 │ 82,944元│ 0 │ 82,944元 │ 82,944元 │102.3.4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102.7.1││ │ │ │ │ │ │ │ │票號 ││ │ │ │ │ │ │ │ │BY0000000 │├──┼─────┼───┼────┼─────┼────┼───────┼───────┼──────┤│ 66 │101.04.27 │許巽傑│搭排費 │ 66,822元│ 66,473│ 349元 │ 0 │ ││ │ │ │ │ │元 │ │ │ ││ │ │ │ │ │ │ │ │ │├──┼─────┼───┼────┼─────┼────┼───────┼───────┼──────┤│ 67 │101.04.27 │廖淑真│土地租金│ 16,500元│ 0 │ 16,500元 │ 0 │ │├──┼─────┼───┼────┼─────┼────┼───────┼───────┼──────┤│ 68 │101.05.11 │吳燕芬│土地租金│ 960元│ 0 │ 960元 │ 0 │ │├──┼─────┼───┼────┼─────┼────┼───────┼───────┼──────┤│ 69 │101.05.18 │林炎龍│建造物 │ 21,565元│ 0 │ 21,565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70 │101.06.28 │李素靜│建造物 │ 36,000元│ 0 │ 36,000元 │ 36,000元 │102.3.4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 ││ │ │ │ │ │ │ │ │101.11.5票號││ │ │ │ │ │ │ │ │AC0000000 ││ │ │ │ │ │ │ │ │ │├──┼─────┼───┼────┼─────┼────┼───────┼───────┼──────┤│ 71 │101.07.02 │林麗煌│建造物 │ 10,500元│ 0 │ 10,50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72 │101.07.10 │洪松田│土地租金│ 34,500元│ 0 │ 34,500元 │ 0 │ │├──┼─────┼───┼────┼─────┼────┼───────┼───────┼──────┤│ 73 │101.07.20 │林山富│建造物 │227,924元 │ 91,314 │ 136,610元 │ 136,610元 │102.3.4 補票││ │ │ │使用費 │ │元 │ │ │據1張 ││ │ │ │ │ │ │ │ │101.3.10票號││ │ │ │ │ │ │ │ │AM0000000 ││ │ │ │ │ │ │ │ │ │├──┼─────┼───┼────┼─────┼────┼───────┼───────┼──────┤│ 74 │101.08.07 │劉漢忠│建造物 │ 76,000元 │ 0 │ 76,000元 │ 76,000元 │102.3.4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 ││ │ │ │ │ │ │ │ │101.12.20 票││ │ │ │ │ │ │ │ │號BY0000000 ││ │ │ │ │ │ │ │ │ │├──┼─────┼───┼────┼─────┼────┼───────┼───────┼──────┤│ 75 │101.08.07 │曾傳興│土地租金│ 2,700元 │ 0 │ 2,700元 │ 0 │ │├──┼─────┼───┼────┼─────┼────┼───────┼───────┼──────┤│ 76 │101.12.11 │鄭淑齡│建造物 │ 129,600元│ 93,000│ 36,600元 │ 36,600元 │102.2.22日補││ │ │ │使用費 │ │元 │ │ │入現金 │├──┼─────┼───┼────┼─────┼────┼───────┼───────┼──────┤│ │ │ │ │ │ │ │102.3.4補入 │ ││ │ │ │ │ │ │ │現金144,832元 │ ││ │ │ │ │ │ │ │ │ ││ │ │ │ │ │ │ │102.3.12補入 │ ││ │ │ │ │ │ │ │現金539,033元 │ ││ │ │ │ │ │ │ │ │ ││ │ │ │ │ │ │ │102.3.14補入 │ ││ │ │ │ │ │ │ │現金223,343元 │ ││ │ │ │ │ │ │ │ │ ││ │ │ │ │ │ │ │102.4.26補入 │ ││ │ │ │ │ │ │ │現金494,150元 │ ││====│==========│======│========│==========│========│========== │==============│============││ │ │ │ │ │========│2,071,033元 │2,071,033元 │============││合計│ │ │ │ │ │ │ │============││ │ │ │ │ │ │(短缺總額) │(補入總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