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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訴字第 2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夏文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夏文勝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夏文勝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森林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4 年

5 月24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夏文勝因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 第4 、6 款等共3 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載之刑,並定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等情,有原審判決書可稽,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因拒不到案接受審判,經原審法院通緝到案後始能進行審判,可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羈押之事由,且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5 月25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法 官 林 源 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