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子巡選任辯護人 林一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子巡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按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應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子巡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查:被告因罹患出血性腦中風及高血壓等疾病,經戒送接受緊急開顱術移除腦血腫手術,並接受鎮靜劑治療後,現神智昏迷,於加護病房住院治療,醫院並發出病危通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傳真文件行文表檢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單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參,顯然被告應就醫方得痊癒,揆諸上開規定,應即停止羈押,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林 靜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