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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再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7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福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佳玲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惠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昱婷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衛民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魏佐伊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姿維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倩如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馬令喬上 列 九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聲請再審案件,本院一0四年度聲再字第七六號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四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應補列「上列九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漏載「上列九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更正補列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