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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字第 14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金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金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金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4月 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法 官 陳 慧 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