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啓然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聲請撤銷羈押暨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黃啓然(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雖經通緝多次,然均係因外出工作,非有心逃亡,羈押期間被告家中年老多病之父母缺少被告照顧,將致生活陷入困境,希望能交保安排好父母親生活以盡孝道等語。
三、茲查本案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並未消滅,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各款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撤銷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家庭情形,與其本案應否受羈押,並無關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