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錫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 │制條例 │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間某日 │101年9月間某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23045號等 │23045號等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06.10 │104.06.10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 ││決├──────┼───────────┼───────────┼───────────┤│ │確定判決日期│104.06.10 │104.06.10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9955號(本件羈押共122 │9955號 │ ││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