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榮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榮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榮豪前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