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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字第 3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佳琪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執行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佳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佳琪前犯侵害墳墓屍體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1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林 三 元法 官 吳 進 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