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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字第 5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松虎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聲請撤銷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松虎之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松虎(以下簡稱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對之為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處分,嗣本院審理時(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亦維持相同之處分,玆聲請人自偵查、原審審理迄本院審理時均能遵期到庭應訊,而本院亦已於104年3月4日判決聲請人無罪在案,即無再對聲請人為該等處分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對其之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處分,洵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林 榮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