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3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胡瀞云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3號)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胡瀞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40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定應執行之刑,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而設,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如較裁定前為重,自與刑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目的有違(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受裁定人據此提起抗告,即有理由,應由原審法院更正其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胡瀞云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附表二罪所處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5月,惟本院104年5月5日之裁定,誤上開編號2部分係處有期徒刑5月(查原一審法院係判處受刑人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1罪有期徒刑3月,另判處共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有期徒刑3月共11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判決上訴駁回,該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已告確定,惟共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11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檢察官聲請意旨亦僅就該確定部分即有期徒刑3月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致影響定應執行刑之基礎,並較未裁定前之刑度為重,揆諸首揭說明,自有未洽。受刑人據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更正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部分詳原裁定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適用舊法規定之說明)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法 官 吳 幸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恐嚇 │稅捐稽徵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 │有期徒刑3月(如 │ ││ │為有期徒刑2月(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易科罰金,以銀│1000元折算1日) │ ││ │元300元即新台幣 │ │ ││ │9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93.10.12-94.4.21│96年11月至12月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4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619、11814│偵字第3704號 │ ││ │、12656、15362號│ │ ││ │、95年度偵字第 │ │ ││ │3370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後│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 │2167號 │1862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6.10 │104.2.26 │ │├─┼───────┼────────┼────────┼────────┤│ │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判│ │3184號 │1862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6.11 │104.3.16 │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 │ ││ │字第8612號(已執│執字第5517號(未│ ││ │畢) │執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