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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若麟上受刑人因犯偽造印文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若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若麟前犯偽造印文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5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