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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字第 7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鄧添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一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受刑人甲○○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性自主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一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受刑人甲○○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教通│違反部屬職責罪(對 │妨害性自主罪 ││ │危險罪 │長官施強暴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3.05.07 │102.12.11 │103.03.04、 ││ │ │ │103.03.05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3年度速 │高雄地檢103年度軍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67號 │撤緩偵字第1、2號 │字第13013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3年度投交簡字第 │103年度審軍訴字第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實│ │242號 │11號 │218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06.13 │104.01.15 │104.01.30 │├─┼───────┼─────────┼─────────┼─────────┤│ │法 院 │南投地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3年度投交簡字第 │103年度審軍訴字第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判│ │242號 │11號 │21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3.07.15 │104.02.10 │104.02.2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高雄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字第1861號(已執行│字第3259號(臺中地│字第4002號(刑期 ││ │完畢) │檢104執助629,刑期│104.4.2-104.12.1)││ │ │104.12.2-105.12.1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