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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字第 8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傅錦聰上列受刑人因殺害尊親屬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傅錦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傅錦聰前犯殺害尊親屬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