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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字第 9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鴻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鴻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張鴻裕因偽造印文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鄭 永 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鴻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偽造印文 │偽造印文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1月25日 │102年12月中旬某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980、7929號 │第2980、7929號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8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4年4月27日 │104年4月27日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8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1日 │104年5月11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第7728號 │第7728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