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慶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慶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洪慶輝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林 三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慶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併科新臺幣19450元 │併科新臺幣69902元 │ │├────────┼─────────┼─────────┼─────────┤│犯 罪 日 期│101.03.31 │104.04.17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9274號 │字第9623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最├──────┼─────────┼─────────┼─────────┤│後│ │101年度豐簡字第355│101年度上訴字第 │ ││事│案 號│號 │2017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09.10 │102.02.27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確├──────┼─────────┼─────────┼─────────┤│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55│101年度上訴字第 │ ││判│案 號│號 │2017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10.08 │102.03.26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部分均不得│ │?│之案件 │得社會勞動 │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緝字第964號(執行中│緝字第964號(執行中│ ││ │) │,刑期至10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