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國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國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3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犯之,依照上開說明,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係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亦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件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2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4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6月2日公務詢問紀錄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法 官 廖 穗 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林國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侵占 │侵占 │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 │ │ │上之機會,施以詐術)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4次 ││ │4次 │ │ │├────────┼─────────┼─────────┼───────────┤│犯 罪 日 期│97.02.12至98.07.26│98年間 │95.08.24至98年3月間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439號 ││年 度 案 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年8月14日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4日 │104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否 │├────────┼─────────┴─────────┼───────────┤│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350號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1680號 │└────────┴───────────────────┴───────────┘
附表:受刑人林國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詐術) │(詐術) │(詐術)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1月 ││ │3次 │11次 │2次 │├────────┼─────────┼─────────┼───────────┤│犯 罪 日 期│95.09.25至98年4月 │96.07.29至98.09.06│95.10.08至96.04.02 ││ │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439號 ││年 度 案 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年8月14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 │否 │否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80號 ││ │ │└────────┴───────────────────────────────┘
附表:受刑人林國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詐術) │(詐術) │(詐術)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15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3次 │11次 │3次 │├────────┼─────────┼─────────┼───────────┤│犯 罪 日 期│95.07.15至96.01.26│96.10.05至99.08.08│97.02.01至99.02.10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439號 ││年 度 案 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年8月14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 │否 │否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80號 ││ │ │└────────┴───────────────────────────────┘
附表:受刑人林國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圖利) │(圖利) │(圖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1次 │6次 │3次 │├────────┼─────────┼─────────┼───────────┤│犯 罪 日 期│99.02.01 │96.05.26至98.09.30│99.05月間至99年 ││ │ │ │12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439號 ││年 度 案 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年8月14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 │否 │否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80號 ││ │ │└────────┴───────────────────────────────┘
附表:受刑人林國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 │├────────┼─────────┼─────────┼───────────┤│罪 名│公務員連續利用職務│ │ ││ │上機會,施以詐術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 │ ││ │ │ │ │├────────┼─────────┼─────────┼───────────┤│犯 罪 日 期│93年間至95年4月間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6439號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 │ ││ │ │1109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年8月14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確├──────┼─────────┼─────────┼───────────┤│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 │ │ ││ │ │第1329號 │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 │ │ ││ │字第168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