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6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裕坤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律師
賴忠明律師上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犯罪事實二、「案經陳裕坤訴請..」應更正為「案經胡祐誠訴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犯罪事實有如上之誤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