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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上更(一)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冠諭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冠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冠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 3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法 官 王 增 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