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冠諭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冠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冠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 3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法 官 王 增 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