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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上訴字第 10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運睿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紀岳辰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被 告 林憲旻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被 告 陳宥均

阮俊儒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540、14247、14795、16112、212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陳運睿、紀岳辰、林憲旻、阮俊儒、蔡志欽、陳宥均、周士瑋及郭峻豪之有罪部分均撤銷。

陳運睿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紀岳辰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憲旻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阮俊儒犯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蔡志欽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宥均犯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周士瑋犯如附表八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郭峻豪犯如附表八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八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於民國102年8月底至9月初,透過報紙求職廣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施先生」之成年男子應徵工作後,及郭峻豪於102年7月間,經由他人介紹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老闆」(或稱「乒乓」)之成年男子後,均加入綽號「施先生」、「李老闆」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施先生」、「李老闆」則係負責指揮渠等提款之車手頭,由「施先生」或「李老闆」各別交付渠等供聯絡及提款所用之行動電話及大陸地區偽造之銀聯卡暨其密碼,並由「施先生」或「李老闆」分別以行動電話指示渠等持指定之偽造銀聯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再由「施先生」或「李老闆」以行動電話與渠等聯絡轉交詐欺款項,渠等每日每使用1張偽造之銀聯卡成功提領款項,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以上開方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與「施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共同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年8月31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河西區民眾劉瑜,自稱係上海11

0、刑警大隊、檢察院人員等身分,佯稱上海地區車禍肇事司機身上搜出劉瑜之銀行卡,因該司機是逃犯,為配合檢察院調查,須將所有存款匯至工商銀行帳戶配合調查,以證明清白云云,致劉瑜陷於錯誤,於同日、翌日(9月1日),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其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款共人民幣79萬8300元至謝執朋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則透過網路將之轉匯至方正君所有之光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之分別轉匯至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之帳戶(資金流向如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嗣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持如附件表三所示部分帳戶之偽造銀聯卡,以插入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式,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及林憲旻另持如附件表九所示部分帳戶之偽造銀聯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提領帳號、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之二所示)。

(二)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與「施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共同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年9月2日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內蒙古區民眾張志,自稱係公安局警官,佯稱張志信用卡欠費、涉及帳戶洗錢,若欲另案處理,須將保證金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志陷於錯誤,於102年9月3、5、

9、10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7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共人民幣97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民生銀行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則透過網路轉匯多層帳戶,最終轉匯至如附件表八所示之帳戶(資金流向如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嗣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持如附件表八所示部分帳戶之偽造銀聯卡,以插入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式,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與「施先生」、「李老闆」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共同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年9月10日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天津市民眾李鴻賓,自稱係中國聯通法務部人員、公安局人員等身分,佯稱李鴻賓在深圳區積欠寬頻費用,且涉及重大詐騙案件,其名下招商銀行帳戶資金去向不明,須配合查封其名下所有資產進行審查云云,致李鴻賓陷於錯誤,於102年9月10、11日依指示將其名下股票全數賣出,將所得現金存入其所有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2年9月

11、12日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548萬元、147萬4158元(總計人民幣695萬4158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招商銀行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則透過網路轉匯多層帳戶,最終轉匯至如附件表一至七所示之帳戶(資金流向如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嗣由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持如附件表一至三、五所示部分帳戶之偽造銀聯卡,以插入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式,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所示)。

二、陳運睿於102年間某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台銘」之成年男子委託,向大陸淘寶網站之朱姓賣家代購語音查詢機1組(含華碩廠牌X402C筆記型電腦、語音盒、電話SIM卡接收器各1臺,以下稱系爭語查機),並從中收取人民幣500元之佣金,嗣「郭台銘」透過SKYPE語音聊天軟體向陳運睿表示欲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將系爭語查機放置在陳運睿提供之處所,委由陳運睿連接網路代管,陳運睿即於103年5月15日17時2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郭台銘」所委託不知情之陳偉倫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於同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由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陳運睿即於同日晚間某時,在其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383之1第405室處所,依朱姓賣家所提供之安裝模式,開機安裝系爭語查機並連接網路,而陳運睿於安裝系爭語查機之際,即可得悉系爭語查機係供「郭台銘」所屬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語音查詢有關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帳戶餘額所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SKYPE語音聊天軟體通知「郭台銘」已完成安裝,並由朱姓賣家與「郭台銘」於網路即時操作監控,陳運睿則維持系爭語查機處於開機、網路連線之狀態,並隨時透過SKYPE與「郭台銘」聯繫系爭語查機之管理運作情形,使「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隨時透過電話語音查詢得悉有關被害人匯款帳戶餘額,以遂行其詐騙行為。嗣「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年5月13日13時許至同年月21日13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任紹康,自稱係中國網通工作人員、公安局副隊長、隊長、檢察院主任等身分,佯稱任紹康申設寬頻涉及違法、遭人冒用帳戶涉及詐騙洗錢,須將資金加密監管及進行資金比對,否則將凍結其銀行帳戶云云,任紹康因而陷於錯誤(第一次於103年5月13日18時許,依指示轉帳匯款人民幣4萬9911元及存入現金人民幣1萬99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人民幣6萬9811元,詳後述之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部分),第二次於103年5月21日13時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農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款人民幣4萬991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三次於同日13時10分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匯款人民幣5211元及存入現金人民幣9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二、三次共人民幣6萬4122元)。

(二)「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年5月16日8時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林長軍,自稱係電信公司工作人員、公安局副隊長、檢察院分院主任等身分,佯稱林長軍電話欠費,涉嫌網路賭博及詐騙,須進行資金比對加密監管,否則將凍結帳戶云云,致林長軍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9時、11時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4萬9910元、4萬9910元及1萬2500元(共人民幣11萬232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年5月16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宋耘,自稱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公安局副隊長、檢察官等身分,佯稱宋耘涉積欠小額貸款未償還,涉及洗錢詐騙,須申請資金比對監管,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宋耘陷於錯誤,於同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23萬7000元、20萬、2萬6000元(共人民幣46萬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四)「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年5月19日9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徐啟春,自稱係檢察院工作人員、主任等身分,佯稱徐啟春之身分證遭冒用開立銀行帳戶,積欠人民幣100餘萬元,須將帳戶內資金匯至指定帳戶,以進行審核云云,致徐啟春陷於錯誤,於同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款人民幣4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嗣大陸地區公安部門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提出協助請求,並為警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之1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紀岳辰、被告林憲旻、阮俊儒、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運睿及被告紀岳辰、林憲旻、陳運睿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前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31頁、第139頁、第143頁背面、第180頁背面),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第78頁至第124頁)。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前開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二、至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原審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部份

(一)訊據被告林憲旻、紀岳辰、阮俊儒、陳宥均、郭峻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上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均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㈠第130頁背面、第138頁背面、第143頁、第252頁;本院卷㈡第79頁背面):被告周士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上開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㈠第143頁、第252頁;本院卷㈡第79頁背面),但否認有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銀聯卡是偽造的,我有使用過沒錯,但這是大陸的金融卡,我也沒有看過大陸的金融卡,所以是不是偽造的,我不知道云云;被告蔡志欽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上開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㈠第180頁),但否認有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所使用的是偽造的銀聯卡云云。被告紀岳辰的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則以:犯罪事實一之㈠劉瑜早於102年8月31日即遭詐騙,被告紀岳辰擔任車手進而實際領款係於102年9月間,此與在被害人遭詐騙之後會在數小時之內將金額承轉出去之習性不同,難以證明被告紀岳辰確有提領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款項;且被害人劉瑜遭詐騙之最後取款帳戶為附件表九之80個帳戶,被告紀岳辰沒有使用過此80個帳戶進行領款行為,則被害人劉瑜之遭詐騙一節,核與被告紀岳辰無關云云。

(二)經查:

(1)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①「施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年8月31日12時許撥打

電話予大陸地區民眾劉瑜,自稱係上海110、刑警大隊、檢察院人員等身分,佯稱上海地區車禍肇事司機身上搜出劉瑜之銀行卡,因該司機是逃犯,為配合檢察院調查,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配合調查,以證明清白云云,致劉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於同日、翌日(9月1日)自其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款共人民幣79萬8300元至謝執朋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則透過網路將上開謝執朋帳戶內之資金轉匯至方正君所有之光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上開方正君帳戶內之資金分別轉匯至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之帳戶(資金流向如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嗣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持如附件表三所示部分帳戶之銀聯卡(被告陳宥均係以插入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式為之)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及林憲旻持如附件表九所示部分帳戶之銀聯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客觀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劉瑜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證述在卷(見臺中市政府警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30018099號卷〈以下稱警卷一〉第332至334頁),並有大陸地區公安部刑偵局103年4月2日0000000號關於對偵0000000號傳真函函覆、涉台線索說明、資金流向說明、資金流向圖(即附件資金流向圖)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329至331頁),且經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自白在卷,自堪以認定。

②被害人劉瑜於103年8月31日、翌日(9月1日)遭詐騙匯款之

款項,既匯入上開謝執朋帳戶內,其後上開謝執朋帳戶內之資金轉匯至上開方正君帳戶內,之後上開方正君帳戶內之資金又轉匯至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帳戶,顯示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所匯款項,與上開各個轉匯帳戶內之原有或其後匯入之資金均已混同而無從區分。而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持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部分帳戶(即如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所示帳戶)銀聯卡之領款日期,均在被害人劉瑜遭詐騙匯款之後,自堪認渠等均有參與提領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所匯款項無誤。

③被告紀岳辰之選任辯護人雖以上開情詞為被告紀岳辰辯護。

然查,被害人劉瑜遭詐騙匯款之日期,縱與被告紀岳辰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領款日期存有數日之時間差距,然被害人劉瑜所匯款項既經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多層帳戶轉匯,被害人劉瑜匯款與車手實際領款之期間存有日期差距,尚與常情無違。且被害人劉瑜所匯款項既與上開各轉匯帳戶內之資金混同而無從區分,被害人劉瑜匯款至車手領款之期間,縱有資金出入上開各轉匯帳戶,因該出入之資金亦與上開各轉匯帳戶內之資金混同而無從區分,故無礙於認定被告紀岳辰均有參與提領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所匯款項之行為。又被告紀岳辰所提領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部分帳戶(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帳戶),均係自上開方正君帳戶轉匯資金之落款帳戶,同屬被害人劉瑜所匯款項之最終取款帳戶,至於如附件表三所示帳戶,亦作為犯罪事實一(三)所示被害人李鴻賓所匯款項之最終取款帳戶,尚不影響被告紀岳辰參與提領被害人劉瑜所匯款項行為之認定。另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等判例意旨參照);故行為人於可以預見的範圍內應負其責任。經查:依卷內的證據所示,被告紀岳辰於附表一之一領款的時間雖在102年9月間,但被告紀岳辰係自102年8月底即加入「施先生」等人所組成詐騙集團,對於詐欺集團於102年8月31日對被害人劉瑜施用詐術詐騙取財,及被害人劉瑜於102年8月31日及同年9月1日受騙匯款係屬可得而知之事項,故被告紀岳辰就被害人劉瑜受騙的犯罪事實亦應負其責任;是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所指,尚無可採。

(2)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㈡、㈢部分被害人張志、李鴻賓遭詐騙之經過,亦據證人即被害人張志、李鴻賓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證述明確(見警卷一第274至276、300至301之1頁),並有張志部分:大陸地區公安部刑偵局102年9月16日0000000號關於內蒙古電信詐騙案補充線索函、102年9月13日0000000號關於商請緊急協查一起電信詐騙案函、報案材料、資金流向圖(即附件資金流向圖)、最後取款帳戶列表(即附件表八);李鴻賓部分:大陸地區公安部刑偵局102年9月30日0000000號關於請協查天津市9.16專案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0月31日傳真函、大陸地區公安部刑偵局102年12月19日0000000號關於天津9.16電信詐騙案補充線索函、9.16電信詐騙案件資金流向說明、資金流向圖(即附件資金流向圖)、立案決定書、立案報告書、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最後取款帳戶列表(即附件表一至表七)各1份附卷足憑(見警卷一第268至273、279至288、290至299、302至327頁),亦堪認定。

(3)被告周士瑋、蔡志欽雖均否認知悉係持用偽造的銀聯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02號判例意旨參見)。本案中雖僅於被告陳宥均的住處查獲偽造銀聯卡3張,而被告陳宥均住處查獲的銀聯卡3張正面除了「VIP」3個英文字母及風景圖片外,無任何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數字或其他文字之記載,背面除上緣有黑色磁條外,餘則全然空白,有銀聯卡照片3張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㈡第135頁、第136頁),從外觀上即可辨識非屬於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所核發的銀聯卡;被告周士瑋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與其所持用的銀聯卡類似,上面都沒有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9頁背面),被告郭峻豪、阮俊儒、林憲旻亦均坦承持用相同外觀的銀聯卡領錢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9頁背面),被告紀岳辰亦供稱:持用的銀聯卡有的有字,有的沒字,有字的內容,我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9頁背面)被告蔡志欽則於警詢時供承:銀聯卡是墨綠色的,上面有一個橘子的圖案,除了「VIP」之外,沒有其他文字或數字,有貼1張小標籤,標籤上面寫上2位數的數字等語(見警卷一第193頁);參以被告郭峻豪另案擔任車手領款,於102年7月13日為警查獲時,亦持有6張偽造的銀聯卡,而本案被告郭峻豪持用的銀聯卡係與上開6張偽造的銀聯卡同時從詐術集團的車手頭手中取得,堪認本案被告郭峻豪持用之銀聯卡係屬詐騙集團所偽造。即使被告林憲旻等人所使用的銀聯卡帳戶不能排除係帳戶所有人同意交付使用之可能性,但被告林憲旻等人使用之銀聯卡未經大陸地區核發銀行之同意,係詐騙集團利用複製磁條資料方式而偽造銀聯卡,仍屬於偽造的金融卡。故綜合以上的間接證據,堪認被告林憲旻、紀岳辰、阮俊儒、陳宥均、郭峻豪關於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設備取款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周士瑋、蔡志欽否認知悉所持用的銀聯卡係偽造的金融卡、不知係非法由自動設備取款之辯詞均不可採信,被告周士瑋、蔡志欽二人此部分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4)復有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提款卡號時地一覽表、次數統計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擷取領款照片及受搜索人被告林憲旻、陳宥均之原審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原審勘驗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勘驗筆錄各1份存卷可參(見警卷一第61至64、78至96、110至111、127至132、137至138、147至149、169至175、183至186、197至213、216至218、229至239、242至244、253至262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警聲搜字第1030號卷第190至191、192頁背面;原審卷㈡第101頁背面至102頁),及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三)綜上所述,被告林憲旻、紀岳辰、阮俊儒、陳宥均、郭峻豪周士瑋、蔡志欽上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設備取款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運睿固坦承曾為「郭台銘」代購語查機,其後「郭台銘」表示欲以每月2萬元之代價,將扣案語查機放置在其處所,嗣於前揭時地由陳偉倫交付扣案語查機,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扣案語查機不是我之前幫「郭台銘」代購的那一臺語查機,「郭台銘」說他在做銀飾,扣案語查機要讓客戶查庫存量,他的店面都在裝潢沒有水電,他也要出國,語查機要寄放我這邊,一個月給我2萬元,因為中華電信出租空間也是2萬元行情,我不用管理,開機後就放著,他拿給我的時候裡面都沒有程式,像新的電腦桌面,我17、18日有打開看一下,電腦也是空的,我只是單純提供場所,沒有想過要幫詐欺集團云云。辯護意旨則以:系爭語查機是陳偉倫於103年5月15日21時46分許交給被告陳運睿,待被告陳運睿設定以後,應該是11時以後,且翻拍語查機頁面資料之查詢紀錄是從5月19日開始,是在本案被害人被詐欺後,跟被告陳運睿無關,又如被告陳運睿是機房管理者,「郭台銘」問為何這麼慢,被告陳運睿大可現場直接刪除帳戶資料,何需建議「郭台銘」刪掉一些帳戶資料,顯然是「郭台銘」經過遠端去操作,且因被告陳運睿曾接受中華電信詢價,才會開出每月收2萬元租金費用,並無脫離市場行情,且放置1整個月,電費應該也相當嚇人等語。

(二)經查:

(1)①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任紹康於103年5月13日13時許至同年月21日13時10分許,接獲電話自稱係中國網通工作人員、公安局副隊長、隊長、檢察院主任等身分,佯稱任紹康申設寬頻涉及違法、遭人冒用帳戶涉及詐騙洗錢,須將資金加密監管及進行資金比對,否則將凍結其銀行帳戶云云,任紹康因而陷於錯誤,(第一次於103年5月13日18時許,依指示轉帳匯款人民幣4萬9911元及存入現金1萬99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二次於103年5月21日13時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農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款人民幣4萬991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三次於同日13時10分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匯款人民幣5211元及存入現金人民幣9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林長軍於103年5月16日8時許,接獲電話自稱係電信公司工作人員、公安局副隊長、檢察院分院主任等身分,佯稱林長軍電話欠費,涉嫌網路賭博及詐騙,須進行資金比對加密監管,否則將凍結帳戶云云,致林長軍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9時、11時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各轉帳匯款人民幣4萬9910元、4萬9910元及1萬2500元(共人民幣11萬232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③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宋耘於103年5月16日9時許,接獲電話自稱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公安局副隊長、檢察官等身分,佯稱宋耘涉積欠小額貸款未償還,涉及洗錢詐騙,須申請資金比對監管,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宋耘陷於錯誤,於同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23萬7000元、20萬、2萬6000元(共人民幣46萬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④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徐啟春於103年5月19日9時15分許,接獲電話自稱係檢察院工作人員、主任等身分,佯稱徐啟春之身分證遭冒用開立銀行帳戶,積欠人民幣100餘萬元,須將帳戶內資金匯至指定帳戶,以進行審核云云,致徐啟春陷於錯誤,於同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款人民幣4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證述在卷(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30026874號卷〈以下稱警卷二〉第25至27、32至35、37頁背面至39、41至45頁),並有大陸地區公安部刑事偵查局103年6月12日0000000號關於對偵0000000號協查函覆函1份存卷可參(見警卷二第16頁),且為被告陳運睿所不爭執,其事實足堪認定。

(2)而被告陳運睿於102年間某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台銘」之成年男子委託,向大陸淘寶網站之朱姓賣家代購語音查詢機1組(含華碩廠牌X402C筆記型電腦、語音盒、電話SIM卡接收器各1臺,以下稱系爭語查機),並從中收取人民幣500元之佣金,嗣「郭台銘」透過SKYPE語音聊天軟體向被告陳運睿表示欲以每月新臺幣2萬元之代價,將系爭語查機放置在被告陳運睿提供之處所,委由陳運睿連接網路代為管理,被告陳運睿即於103年5月15日17時2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郭台銘」所委託不知情之陳偉倫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於同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由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後,被告陳運睿即於同日晚間某時,在其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383之1第405室處所,依朱姓賣家所提供之安裝模式,開機安裝系爭語查機並連接網路,而被告陳運睿於安裝系爭語查機之際,即得悉系爭語查機係供「郭台銘」所屬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語音查詢有關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帳戶餘額所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SKYPE語音聊天軟體通知「郭台銘」已完成安裝,並由朱姓賣家與「郭台銘」於網路即時操作監控,被告陳運睿則維持系爭語查機處於開機、網路連線之狀態,並隨時透過SKYPE與「郭台銘」聯繫系爭語查機之管理運作情形,使「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隨時透過電話語音查詢得悉有關被害人匯款帳戶餘額,以遂行其詐騙行為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①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21日警詢時供稱:「(問:警方再提

示你桌上型電腦主機之內容,硬碟資料中有福語音、金融監督管理局您好等字樣及金錢豹流程、全勝+(匯豐銀行VI P)這些是做何用途?)答:這些都是我幫客戶從淘寶網代購回來的語音資料。」(見警卷一第7頁背面)。

②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警方昨日

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搜字001183號搜索票帶同你女友前往臺中市○區○○路○○○號之1第405室執行搜索在該處發現一臺華碩筆記型電腦,開機狀態正在執行語音查詢系統,該電腦做何用處?)答:這電腦是透過skype語音聊天軟體,由一個綽號『郭台銘』的男子(年約35歲),於上個星期臺中淹大水那一天(有死人那一天15日),以一個月新臺幣2萬元之代價寄放在我這裡的,當天他打我0000000000(於103年6月3日警詢時改稱當日係持用0000000000)的電話叫我到烏日的明道中學附近的加油站找他,他的聯絡電話是0000000000(經檢示手機時間為5月15日17時2分),他拿我之前賣給他的語查機給我,叫我開機放置在臺中市○區○○路○○○號之1第405室,然後再由淘寶上一名姓朱的賣家遠端控制,這臺的作用是在查詢大陸人名帳戶的餘額。」(見警卷一第11頁背面至12頁)。

③被告陳運睿於103年6月3日警詢時供稱:我跟姓朱的都是透

過淘寶網路上的「阿里旺旺」通訊軟體跟他聯絡的,姓朱的他是在淘寶網路拍賣上販售語音查詢機,綽號「郭台銘」在SKYPE上向我表示說,他要給我一個月新臺幣2萬元的代價,將電腦(即語查機)寄放在我住家,那臺電腦全部都是由綽號「郭台銘」跟那個姓朱的賣家在操控,我向綽號「郭台銘」拿了電腦回去後,我按照姓朱的賣家,給我的安裝照片圖示說明,進行組裝後開機,綽號「郭台銘」跟那個姓朱的賣家就可以在遠端操控這臺電腦。「(問:提示在你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查扣之主機電腦檔案名稱語音照片資料內,發現語音查詢機如何安裝於電腦操作模式(詳如照片)步驟簡述如下:『1孔連接語音盒第一孔、天線;2.1孔連接接收器&GW;程式2正常狀態有(編號1帳號要6位數以上;編號5輸入字體一定要簡體,有逗點播報比較順;編號6所有紀錄,包含每個客戶所按的每個鍵;編號8設置新增新帳戶;所有設置更動完一定要按7保存)』,請你解釋上開操作模式?)答:這個是姓朱的賣家用電腦傳給我的組裝模式,我回去以後只把SIM接收器1孔連接插到語音盒第1孔,USB線插到那台電腦,然後開機,裝好後,我用SKYPE跟綽號『郭台銘』聯絡,他過了一會就跟我說好了、可以了...」等語(見警卷一第28頁背面至29頁)。

④被告陳運睿於103年6月24日警詢時供稱:當天(103年5月15

日)我一個人開車約晚上21時46分我到加油站後與綽號郭台銘通電話,「郭台銘」叫我往巷子開,開到明道中學後○○○區○○街○○○巷天橋旁大樹下,當天他一個人到,因當時有下雨他有撐傘,會合時我看到他抱著一個箱子,我搖下右前窗,他開啟右後車門跟我講臺語:「我是『郭台銘』這邊,東西都在箱子裡面」,我問他有沒有欠東西,他回答:「沒有」,順手拿了新臺幣1000元鈔2萬元給我,叫我算一下金額。我沒有點數錢放在車內,他表示雨下很大他要先離開,我看到他往巷內走去,我就開車離開現場等語(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247號卷〈以下稱偵字卷一〉第68頁背面)。

⑤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22日偵訊時供稱:(提示警卷資料)

昨天在查扣電腦中,查扣到「福語音」、「阿憲」、「金錢豹流程」、「全勝+」等語音留言,這幾個資料是淘寶上有一個人專門賣語音流程,這是他發送給我的...是有一個電話卡人家打進來,進入這個語音可以查餘額。(提示這是在臺中路電腦主機所查扣到資料)這個上個禮拜五,有一個也是網路上認識客戶,他去年向我訂這臺機器,上周五他以每月要付我新臺幣2萬塊租金方式放在我這邊,操作過程都是由他跟淘寶上賣這臺機器的朱大哥去操作等語(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49號卷第127頁背面至128頁)。

⑥被告陳運睿於103年6月3日偵訊時供稱:我們都是賣語查機

設備。就是人家打電話進來,他輸入帳號密碼後,會播報他的名字與金額,就是這樣。那是一個自動語音查詢系統,語音會自己播報。就像我們打電話去銀行查詢餘額的意思。語查機設備在淘寶上向一位姓朱的購買,再由姓朱的與其他賣家接洽等語(見偵字卷一第32頁)。

⑦被告陳運睿於103年7月16日偵訊時供稱:淘寶上有一個姓朱

的賣家,他的公司專門做這個語查機。語查機的功能是由客戶需求訂做...所以我跟大陸淘寶上面的買家,我介紹給他,他們談成了之後才有給我傭金,所以買賣就是淘寶上面新出的賣家與買家,我介紹他們認識。這個語查機,若大陸淘寶有賣給郭台銘,他會給我500塊人民幣,就是傭金等語(見偵字卷一第75頁背面至76頁)。

⑧被告陳運睿於103年7月18日原審訊問時供稱:我承認我有提

供語音查詢機給綽號「郭台銘」的人,他以1個月新臺幣2萬元的代價寄放在我這邊,我在經營網拍,「郭台銘」透過網拍上面的聯絡方式加入我的SKYPE,他拿語音查詢機給我時同時拿新臺幣2萬元給我,他是103年5月15日拿給我的等語(見原審103年度偵聲字第247號卷第13頁背面)。⑨被告陳運睿於104年12月2日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在陳怡婷

住處扣到的華碩筆電、語音盒及電話sim卡接受器是一組的,就是語查機,是「郭台銘」寄放在我這裡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41頁背面)。

⑩被告陳運睿於105年2月16日原審審理時供稱:5月15日晚上我拿系爭語查機回去裝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5頁背面)。

⑪證人陳偉倫於103年7月31日偵訊時證稱:「(問:根據陳運

睿供述,在103年5月15日21時46分在你上○○○區○○街住處天橋旁的大樹下,有人交給他的東西裡面有筆記型電腦、語音卡、電腦接收器,且那個人還交付新臺幣2萬元給他,根據0000000000電話紀錄,當天這時間確實有與0000000000電話通話,時間是在當晚21時46分時,這個人是否是你本人?)答:我知道那是筆記型電腦用袋子裝,我都沒有打開,我交給那個人,我的認知是對方是工程師,電腦他要拿去維修...」,是之前有人筆記型電腦寄放給我,就請我打給那個工程師,要他拿去他們電腦公司修理,當天電話聯繫我確定他當天晚上要過來拿等語(見偵字卷一第94頁背面)。⑫證人陳怡婷於103年5月21日警詢時證稱:被告陳運睿與我是

男女朋友關係,臺中市○區○○路○○○號之1第405室是被告陳運睿承租的,本來是由他居住,今年1月份他搬來臺中市○區○○路那邊,我才搬到臺中路這邊來住,查扣之華碩筆記型電腦1臺、語音盒1臺、SIM卡接收器1臺我不知道做何用途,被告陳運睿只交代我說這是他工作的工具,叫我不要碰,電腦為陳運睿使用等語(見警卷一第55頁背面至56頁)。

⑬此外,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

之雙向通聯紀錄、該行動電話發話頁面列印、語查機安裝圖示說明各1份、受搜索人被告陳運睿之原審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見警卷一第31至32、35、42至45、373至381、407至411頁),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1、47及附表七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⑶查扣案之系爭語查機係102年時被告陳運睿受「郭台銘」之

託向大陸淘寶網站之朱姓賣家代購,並從中收取人民幣500元之佣金,嗣「郭台銘」透過SKYPE向被告陳運睿表示欲以每月新臺幣2萬元之代價,將系爭語查機放置在被告陳運睿提供之處所,嗣於前揭時地由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後,被告陳運睿即於同日晚間某時,在上址租屋處,依朱姓賣家所提供之安裝模式,開機安裝系爭語查機並連接網路,並透過SKYPE通知「郭台銘」已完成安裝,並由朱姓賣家與「郭台銘」於網路遠端控制操作等情,此據被告陳運睿前開供述明確,核與前開證人陳偉倫證稱其於103年5月15日受人之託,以電話聯繫將筆記型電腦交付他人等情,及證人陳怡婷證稱上址係被告陳運睿所承租,該址扣案之系爭語查機係被告陳運睿工作所用工具等情大致相符。復觀之本案為警於103年5月21日在被告陳運睿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時系爭語查機之筆記型電腦螢幕頁面(見警卷一第13頁),其上有用戶密碼、身分證、用戶名稱、帳號金額/可用餘額、來電號碼、查詢日期時間、用戶帳號、用戶密碼等欄位,其用戶名稱即有被害人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等人姓名,且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之欄位所顯示帳號金額/可用餘額分別為13萬3900元、11萬6500元、46萬3000元、4萬5000元,此與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於本案遭詐騙轉帳金額分別為13萬3933元(含第一、二、三次匯款)、11萬2320元、46萬3000元、4萬5000元相同或僅有數千、數十元差距,又其頁面上來電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亦與證人任紹康、林長軍、宋耘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所證其接獲或轉接之詐騙電話號碼相同(見警卷二第26、27、35、38、39頁),及其頁面上來電號碼0000000000000,亦與證人徐啟春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所證其使用之手機號碼相同(見警卷二第43頁),足徵系爭語查機係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語音查詢有關本案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帳戶餘額所用無誤。⑷且被告陳運睿於前開供述時自承其所販售之語查機係向淘寶

網站朱姓賣家購買,經撥打電話輸入帳號密碼,語音會自動播報姓名與金額,就像打電話去銀行查詢餘額,而系爭語查機係用以查詢大陸人名帳戶餘額等語明確,復於前開供述自承卷附檔案名稱語音照片之語查機如何安裝於電腦操作模式,為淘寶網站朱姓賣家以電腦傳送予其之語查機組裝模式,其係依上開安裝圖示組裝系爭語查機等語,而觀之上開安裝圖示(見警卷一第44頁),其頁面即為用戶密碼、身分證、用戶名稱、帳號金額/可用餘額、來電號碼、查詢日期時間、用戶帳號、用戶密碼等欄位,且其上已有一筆用戶名稱為藍邊國(簡體字)之帳戶餘額資料,此與為警搜索時系爭語查機顯示之螢幕頁面模式相同,況上開安裝圖示亦有帳號要6位數以上(含6位)、輸入字體一定要簡體(有逗點播報比較順)、設置新增新帳戶等文字說明,顯見被告於安裝系爭語查機之際,即確悉系爭語查機係作為語音查詢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帳戶餘額之用途。

⑸又被告陳運睿於前開供述時自承在其上址住處扣案之桌上型

電腦主機硬碟內之「福語音」、「阿憲」「金錢豹流程」、「全勝+」等資料,均係其幫客戶向淘寶網站朱姓賣家購買之語音流程資料,並由朱姓賣家傳送予其等情,且被告陳運睿於105年2月16日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朱姓賣家在103年5月15日之前即有陸陸續續給其語音資料檔案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4頁背面),而觀之卷附上開「福語音」、「阿憲」、「金錢豹流程」、「全勝+」語音資料之列印內容所示(見警卷一第389至395頁),其首句語音分別係金融監督管理局您好、歡迎致電香港渣打銀行理財服務熱線、匯豐銀行VIP客戶您好等,並指示輸入帳號、密碼或身分證字號,查詢金融帳戶存款餘額之語音流程資料,甚至標示「阿憲」的語音資料還記載「P.S.客戶帳戶也可改凍結》語音會話…您的帳戶已凍結。謝謝」(見警卷一第391頁)惟被告陳運睿與其客戶事實上均非前揭政府金融監理單位或金融機構,可見被告陳運睿於收受系爭語查機之前,即知悉朱姓賣家所販售之語音流程資料,含有冒充政府金融監理單位或金融機構,提供民眾查詢金融帳戶餘額之電話語音服務,甚至可以改成告知查詢人「您的帳戶已凍結」之詐騙術語;足徵被告陳運睿依朱姓賣家提供之安裝模式安裝系爭語查機用以語音查詢大陸地區人民帳戶餘額時,乃知悉系爭語查機係供作詐騙使用無訛。

⑹再者,被告陳運睿係透過網路通訊軟體SKYPE以帳號「a168g

45」,與帳號「qqaazz0000000」、暱稱「郭台銘」聯絡一節,此據被告陳運睿於警詢及原審訊問時供述在卷(見警卷一第12頁;原審卷一第67頁)。而本案為警於103年5月21日在被告陳運睿位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2A室住處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即如附表六編號47所示),經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開啟硬碟內容Skype-de

sk top資料夾檢視Skype帳號之對話記錄所示(見偵字卷一第122頁背面),於103年5月20日2時44分59秒至同日2時51分30秒之間,帳號「a168g45」稱:「應該都是3504A」、「輸入你的機器序號」、「大大您語查剛剛我友邦(應係「有幫」)您重新開了」;帳號「qqaazz0000000」稱:「好」、「謝謝」,「a168g45」稱「您整理一下,沒用的客戶,刪除,這樣跑比較順」;帳號「qqaazz0000000」稱「我知道」,帳號「a168g45」稱:「登錄名稱00000000,登錄類型話機,帳戶號碼00000000000,帳戶名稱00000000000,帳戶餘額270.00」等情,由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陳運睿指示「郭台銘」輸入機器序號,且幫「郭台銘」之語查機予以重新開機,並建議「郭台銘」整理刪除無用之客戶,這樣跑比較順,之後更主動提及登錄帳戶號碼、帳戶名稱及帳戶餘額等情,益徵被告陳運睿明知系爭語查機係供查詢帳戶餘額而作為詐騙使用,竟仍提供場所放置系爭語查機,為之維持開機及網路連線之狀態,並隨時透過SKYPE與「郭台銘」聯繫系爭語查機之管理運作情形,其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陳運睿及辯護意旨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陳運睿最

初於103年5月22日警詢、偵訊及103年7月18日原審訊問時均已明確供稱扣案之系爭語查機即其先前販售予「郭台銘」之語查機,顯無三度均誤記或誤述之可能;且被告陳運睿於安裝系爭語查機之際,即已知悉其功能在查詢大陸地區人民帳戶餘額,又其與「郭台銘」SKYPE對話內容中,更主動提及登錄帳戶號碼、帳戶名稱及帳戶餘額等,均如前述,在在顯示其明知系爭語查機係作為語音查詢帳戶餘額所用,顯與查詢庫存銀飾無涉,又被告陳運睿辯稱其所見系爭語查機內並無任何程式云云,亦與其安裝系爭語查機所參照之安裝圖示即有語音查詢帳戶餘額之頁面不符。再者,被告陳運睿自承於103年5月15日21時46分許,由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後,即於同日晚間將之開機、安裝、連接網路後,透過SKYPE語音聊天軟體通知「郭台銘」,再由朱姓賣家與「郭台銘」於網路即時操作監控,已如前述,是被告陳運睿之幫助詐欺行為於103年5月15日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即已開始,至觀之為警於103年5月21日搜索時系爭語查機之筆記型電腦螢幕頁面(見警卷一第13頁),其上固顯示語音查詢日期為103年5月19日、20日、21日,然該頁面下方顯示之設定刷新時間為2秒,可知系爭語查機每2秒即自動更新語音查詢紀錄,要非自被告陳運睿安裝系爭語查機時起迄為警查獲時止,僅上開螢幕頁面之查詢紀錄而已,故無從執此逕為有利於被告陳運睿之認定。而被害人林長軍、宋耘、徐啟春遭詐騙後匯款及任紹康遭詐騙後第二、三次匯款日期,均在103年5月15日之後,被告陳運睿自應就此部分負幫助詐欺取財之責。被告陳運睿前揭所辯及辯護意旨所指均無可採。

⑻至於檢察官雖認被告陳運睿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即時監控詐騙款項進入指定帳戶後,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2A室、臺中市○區○○路383之1第405室操作電腦,將詐騙款項轉至其他帳戶,再由其他車手提領款項,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然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案為警前往被告陳運睿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時,系爭扣案之華碩廠牌X402C筆記型電腦係在執行語音查詢系統,此觀諸被告陳運睿103年5月22日調查筆錄即明(見警卷一第20頁背面至21頁),復觀之當時上開筆記型電腦顯示之螢幕頁面(見警卷第13頁),為用戶密碼、身分證、用戶名稱、帳號金額/可用餘額、來電號碼、查詢日期時間、用戶帳號、用戶密碼等欄位,並無任何供轉出或轉入之帳戶號碼欄位,可見該筆記型電腦應僅具語音查詢帳戶餘額之功能,至於該螢幕頁面上方固有刷新、新增、刪除、保存、轉出等欄位,然能否逕認此等欄位即具操作金融帳戶轉帳之功能,而直接排除此係用以刷新、新增、刪除、保存、轉出語音查詢用戶名稱資料之可能,尚有疑義。又為警在被告陳運睿上址住處扣案之桌上型電腦,經開啟硬碟檢視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SKYP E對話紀錄,被告稱「您整理一下,沒用的客戶,刪除,這樣跑比較順」,已如前述,顯示被告向「郭台銘」建議刪除系爭語查機無用之客戶,亦非由被告陳運睿直接刪除,益徵系爭語查機所顯示之相關查詢資訊應係由「郭台銘」自行操作處理無誤。再觀諸本案證據資料及扣案物品,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運睿客觀上有操作電腦轉帳詐欺款項之行為或其他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顯示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所屬之詐欺集團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依卷內相關證據,僅足證明被告陳運睿對於「郭台銘」所屬之詐欺集團,有提供場所放置系爭語查機,並為之維持開機及網路連線及管理之行為,此乃對於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行為資以助力之幫助行為,自僅成立幫助犯,檢察官認被告陳運睿成立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陳運睿所辯不足採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運睿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及同法339條之2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併於同日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上開條文均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茲就新舊法之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罰金金額提高;增訂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3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罪之法定刑較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法定刑高,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本件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將罰金金額提高,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本件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

二、核被告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所為,被告阮俊儒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㈢所為,被告周士瑋如犯罪事實一之㈡、㈢所為,被告郭峻豪如犯罪事實一之㈢所為,被告陳宥均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前段行使偽造金融卡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阮俊儒、周士瑋、郭峻豪、陳宥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金融卡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金融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就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所示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行為,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被告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阮俊儒、周士瑋、郭峻豪、陳宥均所為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取款行為,觸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處斷。被告林憲旻(3罪)、阮俊儒(2罪

)、紀岳辰(3罪)、蔡志欽(3罪)、周士瑋(2罪)、陳宥均(2罪)所上開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就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擔任「施先生」、「李老闆」所屬詐欺集團之車手,或許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該詐欺集團成員既係透過主導犯罪之「施先生」、「李老闆」,並與之謀議,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自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行為、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部分之行為共同負責,是渠等就所犯如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分別與「施先生」、「李老闆」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及犯罪事實一所示各該取款車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核被告陳運睿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認被告陳運睿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容有誤認,業如前述,惟因此僅屬行為態樣正犯、從犯之別,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陳運睿自103年5月15日晚間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時起至103年5月21日15時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場所予「郭台銘」寄放系爭語查機並為之管理之行為,係在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陳運睿以上開一行為,幫助「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詐得被害人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之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4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被告紀岳辰的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紀岳辰提出辯護稱:被告紀岳辰就不同被害人分別成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並分別論以三罪;但金錢本為種類物即不特定物,與其他金錢混同後,實難區分該部分金錢係原帳戶人所有?抑或某特定被害人所有?準此,既無法區分特定被害人,自應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認定被告紀岳辰所提領之款項係源於同一被害人,而應僅論一罪云云。但查,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就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業如上述;而詐騙集團成員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分別對被害人劉瑜、張志、李鴻賓實施詐騙行為,於被害人劉瑜、張志、李鴻賓受騙匯款之際,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已完成,其後轉匯詐騙所得之款項、分派車手領款,至最後取得詐騙的款項,均屬詐騙犯罪行為繼續狀態,對於犯罪既遂之認定,不生影響;而不同被害人的受騙,係各不同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受到侵害,犯罪之客體可獨立區別畫分;故犯罪行為人主觀的犯意不同,犯罪時間及犯罪地點不同,被害的財產法益亦非同一,應就一個被害人受騙之犯罪事實,各自論以一罪。從而,被告紀岳辰之選任辯護人認金錢混同後,實難區分該部分金錢係原帳戶人所有,故應論以一罪云云,顯然忽略被告紀岳辰擔任車手與詐騙集團成員的共同犯意聯絡係起於詐騙集團成員實施詐騙行為之始,其事後雖僅分擔領款之部分工作,不影響原所參與已成立的犯罪;故不能以領款帳戶中可能有金錢混同之概念,認為被告紀岳辰僅能論以一罪,被告紀岳辰選任辯護人所為辯護之詞,難認有理由。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察官雖認被告陳運睿與某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如犯罪事實二(一)所示向任紹康詐取人民幣6萬4122元(即第二次103年5月21日13時許及第三次同日13時10分許匯款)外,尚另向其詐取人民幣6萬9811元(即第一次103年5月13日18時許匯款),因認被告陳運睿此部分所為,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按刑法上之從犯,以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前或實施中,予以助力,為構成要件。若於他人犯罪完成後為之幫助,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應依其規定論處罪刑外,尚難以從犯之例相繩(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15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謂幫助犯者,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故以「事先幫助」及「事中幫助」為限,若於他人犯罪行為完成後,予以助力,即學說上所謂「事後幫助」,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外,不成立幫助犯(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4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觀之證人任紹康於大陸地區公安部之詢問筆錄所載(見警卷二第25至27頁),其於102年5月13日13時許接獲詐騙電話後,固有第一次於103年5月13日18時許,依指示轉帳匯款人民幣4萬9911元及存入現金人民幣1萬99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人民幣6萬9811元。惟被告陳運睿係於103年5月15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由「郭台銘」所委託不知情之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並於同日晚間開機安裝完畢,業經認定如前,是被告陳運睿之幫助詐欺行為於103年5月15日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時開始,此已在被害人任紹康遭詐騙而第一次匯款日期之後,乃屬事後幫助之範疇,而無從成立幫助犯。再觀諸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15日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之前,對於「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詐騙任紹康致其第一次匯款之事實,有何幫助或參與行為,自難認定被告陳運睿就此部分與「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成立共同或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因起訴意旨認上開部分與被告陳運睿前揭犯罪事實欄二之㈠經論罪科刑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伍、本院之判斷

一、檢察官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166頁至第,其上訴理由略以:

(一)被告陳運睿部分:原審認定被告陳運睿於收受系爭語查機之前,即知悉朱姓賣家所販售之語音流程資料,含有冒充政府金融監理單位或金融機構,提供民眾查詢金融帳戶餘額之電話語音服務,被告陳運睿依朱姓賣家提供之安裝模式安裝系爭語查機用以語音查詢大陸地區人民帳戶餘額時,已知悉系爭語查機系供作詐騙使用。又依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之103年5月20日skype對話內容,益證被告陳運睿明知系爭語查機系供查詢帳戶餘額作為詐騙使用,仍提供場所放置系爭語查機,為之維持開機網路連線之使用等情。是據原審前開所述,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15日收受系爭語查機前,即已知悉系爭語查機係供詐騙使用,仍於103年5月15日收受系爭語查機,並維持系爭語查機之開機網路連線之狀態,惟其最終目的係使詐騙集團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並確保獲得不法所得、朋分贓款,所為顯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該集團之運作。縱認被告陳運睿所為非為構成要件之行為,承上所述,足認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之聯絡,仍論以共同正犯,非僅為幫助犯。另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15日收受系爭語查機前,即已知悉系爭語查機係供詐騙使用,並受「郭台銘」委託寄放電腦,後於103年5月15日收受系爭語查機等情觀之,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15日收受電腦前,即與詐欺集團成員「郭台銘」之人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是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15日以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與陳偉倫所持用之0000000000聯絡交付系爭電腦事宜,應認前開手機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陳運睿所有,應宣告沒收。

(二)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部分: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應均係持用偽造的銀聯卡提款,與被告陳宥均並無不同,應同時犯有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三)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陳宥均、陳運睿部分:原審認定被害人劉瑜、張志及李鴻賓遭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分別詐騙人民幣79萬8300元、人民幣970萬元、人民幣695萬4158元,是被害人劉瑜、張志及李鴻賓遭詐騙之金額甚鉅。而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

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陳宥均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的獲利頗豐。另被告林憲旻、郭峻豪、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亦涉有刑法第201條之1條第2項及第339條之2第1項等罪嫌。又被告陳運睿所涉應為詐欺之共同正犯,非幫助犯。故原審就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陳宥均、陳運睿均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不足以彰顯罰當其罪,量刑有過輕之情形。綜上,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紀岳辰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

(一)被告紀岳辰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犯後態度良好;被告紀岳辰並非累犯,係因一時思慮不周,方誤入歧途鑄下大錯,現已悔過並改錯,原審判處被告紀岳辰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顯有量刑過重之情形。

(二)被告紀岳辰之父親年事已高,且有年僅1歲之幼女須扶養;另被告紀岳辰之弟弟有極重度肢體障礙;是以,被告紀岳辰乃為家中重要之經濟、精神支柱。又被告紀岳辰因一時失慮而罹犯刑章,歷此刑事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又被告紀岳辰現有正當工作及收入,應無再犯之虞,請求予以緩刑之宣告。

(三)被告紀岳辰就不同被害人分別成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並分別論以三罪;但金錢本為種類物即不特定物,與其他金錢混同後,實難區分該部分金錢係原帳戶人所有?抑或某特定被害人所有?準此,既無法區分特定被害人,自應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認定被告紀岳辰所提領之款項係源於同一被害人,而應僅論一罪。原判決僅依附件之資金流向表,至於原始帳戶內是否有款項?期間是否有其他款項流入?被告紀岳辰所領款之金額是否確為某被害人之特定詐騙金額?皆屬未明朗。原判決疏未查明上開事項,有應調查未調查之違誤。

(四)又犯罪事實一之㈠,被害人劉瑜早於102年8月31日即遭詐騙,而被告紀岳辰擔任車手進而實際領款係於102年9月間,此與在被害人遭詐騙之後會在數小時之內將金錢層轉出去之習性不同,已難證明被告紀岳辰有提領被害人劉瑜之遭詐騙金額。此外,被害人劉瑜遭詐騙之最後取款戶則為附件表九之80個帳戶,然被告紀岳辰從未使用過此80帳戶進行領款行為,則被害人劉瑜之遭詐騙乙節,即與被告紀岳辰無關。又原審既認資金混同無法區分,且認被害人劉瑜匯款至車手領款之期間存有日期差距,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被告紀岳辰應無參與提領被害人劉瑜之遭詐騙所匯款項之行為。綜上,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判決云云。

三、被告陳運睿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

(一)依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間之對話記錄,雖稱呼「郭台銘」的主詞用〞您〞、〞大大〞等字眼,此為網路交易常見之用語,故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之間並無私人交情,僅有買家與賣家的關係。

(二)被告陳運睿雖稱「您整理一下,沒用的客戶,刪除,這樣跑比較順」之內容,但僅係基於本身對於電腦運作之粗淺知識給予「郭台銘」建議,並未替「郭台銘」管理詐騙之電腦程式;再者,被告陳運睿雖有提及〞客戶〞之字眼,此與被告陳運睿於偵、審中稱「郭台銘」經營拍賣之說法相吻合,故被告陳運睿對於本身對「郭台銘」詐欺有提供助力一事,並不知情。。

(三)又系爭語查機雖有2秒刷新之設定,但若將語音查詢頁面中之客戶個別點開,將可知該客戶資料的查詢歷史,並不會遭到後續查詢之紀錄所覆蓋,是以原審稱無從執此逕為有利於被告陳運睿之認定,尚有未洽。

(四)依卷存資料及105年8月26日勘驗電腦及語查機所示,第一次查詢紀錄最早為5月19日上午7時06分所示,且拉開其他介面並無更早的紀錄顯示有撥打之情形,況且經勘驗後,縱然有重複查詢之情況,但該紀錄均會詳實記載,並不會有覆蓋之情形,應可認定「郭台銘」係於103年5月19日始啟動系爭電腦及語查機。又勾稽被害人等人之筆錄可知,被害人宋耘、徐啟春使用的電話號碼與系爭扣押電腦所留存之資料對照,可知被害人宋耘、徐啟春的人從未撥打任何一通電話至系爭扣押電腦及語查機之中,亦未發現其內有仿造金融機關或司法機關語音回應之設定,故被告陳運睿應無提供任何助力。

(五)綜上,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並無私人交情,單純是買家與賣家之關係,並單純僅給予「郭台銘」建議,並無管理電腦程式;且對於系爭語查機的查詢歷史並不清楚;被告陳運睿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云云。

四、本院查:

(一)檢察官上訴部分:⑴查有無語查機之設施,並不影響詐騙集團對被害人實施詐術

能否成立,有無語查機亦不能影響詐騙所得金額之領取;故被告陳運睿所參與部分,並非詐騙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另被告陳運睿所收受的報酬,係提供場所放置系爭語查機,為之維持開機網路連線之使用的固定對價,與詐騙集團詐騙金額的數額多寡亦無關連性,被告陳運睿亦無自詐騙所得金額依比例獲利之約定,故難認被告陳運睿有何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業如上述;原審認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之詐騙集團不成立共同正犯,而論以幫助犯,並無違誤;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理由,尚不可採。而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15日17時2分雖以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與陳偉倫持用之0000000000聯絡交付系爭電腦事宜,但被告陳運睿幫助「郭台銘」詐騙集團行為之犯意係起於收受後「安裝」系爭語查機之際,故被告利用前開手機與證人陳偉倫聯絡時,不是幫助詐欺行為之一部,非被告陳運睿犯罪所用之物,原審未諭知沒收,並無違誤;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

⑵又被告陳運睿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係起自於103年5月15日21

時46分收受證人陳偉倫交付的系爭語查機之後,係被害人任紹康受「郭台銘」的詐騙集團詐騙後,於103年5月13日18時匯款之後,其性質屬於「事後幫助」;故被告陳運睿於103年5月15日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之前,對於「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詐騙任紹康致其第一次匯款之事實,並無有何幫助或參與行為,自難認定被告陳運睿就此部分與「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成立共同或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原判決以起訴意旨認上開部分與被告陳運睿前揭犯罪事實欄二之㈠經論罪科刑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亦無違誤;故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

⑶又被告陳運睿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受託代

管詐欺所用之語查機,幫助詐取被害人之財物,所為均不可取,復斟酌被告陳運睿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本院認原審量處有期徒刑6月,雖無過輕之情形,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偏低,不足以達到嚇阻被告陳運睿再犯之特別教化功能,容有過輕之情形,故檢察官此部分上訴,則為有理由。

⑷原審認僅有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

、郭峻豪之自白,無其他補強證據及無法排除被告林憲旻等人取款帳戶所有人同意交付使用之銀聯卡供詐騙集團領取詐欺款項之可能,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但本案除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郭峻豪之自白外,另有間接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林憲旻等人均係持用偽造的銀聯卡提款,與被告陳宥均並無不同;而被告林憲旻等人持用之銀聯卡顯非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所核發,應係詐欺集團成員所偽造,亦如上述,與取款帳戶所有人有無同意交付使用之銀聯卡無關,故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應同時犯有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原判決認不能證明此部分之犯罪,未予論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有理由。

⑸被告林憲旻等7人均年輕力盛,體無殘缺,不循正當途徑賺

錢,其等雖均非主導詐欺集團行詐之主導者,然其等所參與之角色彼此密切配合、環環相扣,肩負詐欺犯行所不可或缺之要職;且考慮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並考量被告林憲旻等7人係參與向大陸地區人民詐騙之行為,破壞我國在國際上之名聲,且被害人劉瑜、張志、李鴻賓受騙金額數量不低,被害人張志受騙金額甚至高達人民幣970萬元,犯罪所生損害鉅大,原審就被告林憲旻7人均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不足以彰顯罰當其罪,有量刑過輕之情形,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

(二)被告紀岳辰上訴部分:⑴被告紀岳辰以其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

配合調查,犯後態度良好,因一時思慮不周,方誤入歧途鑄下大錯,現已悔過並改錯云云,認原審有量刑及定執行刑過重之情形云云。惟原審量刑已有過輕之情形,業如上述,故被告紀岳辰上訴認原審有量刑過重之情形,為無理由。

⑵被告紀岳辰另請求宣告緩刑云云。但緩刑之要件需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紀岳辰前於103年間,因詐欺罪經原審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8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紀岳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102頁),與緩刑之要件不符,故被告紀岳辰請求緩刑宣告,為無理由。

⑶被告紀岳辰認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認定被告紀岳辰所

提領之款項係源於同一被害人,而應僅論一罪云云。但本案被害人劉瑜、張志、李鴻賓係不同時間、地點遭詐騙,被侵害之財產法益應各別計算,業如上述。又被告紀岳辰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紀岳辰辯護稱提款的原始帳戶內是否有款項?期間是否有其他款項流入?未予調查云云。但被害人劉瑜於103年8月31日、翌日(9月1日)遭詐騙匯款之款項,既匯入上開謝執朋帳戶內,其後上開謝執朋帳戶內之資金轉匯至上開方正君帳戶內,之後上開方正君帳戶內之資金又轉匯至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帳戶,顯示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所匯款項,與上開各個轉匯帳戶內之原有或其後匯入之資金均已混同而無從區分。而被告紀岳辰既於附件表三的部分帳戶曾使用偽造的銀聯卡領款,且日期均在被害人劉瑜遭詐騙匯款之後,自堪認被告己有參與提領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所匯款項無誤;而該部分事證己明,則被告所提款的帳戶原來是否就有款項?期間有無其他款項流入,與被告紀岳辰犯罪之成立無關連性,自無調查之必要;故被告紀岳辰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

(三)被告陳運睿上訴部分:①被告陳運睿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業如上述;而被告陳運睿雖辯稱「郭台銘」的主詞用〞您〞、〞大大〞等字眼,此為網路交易常見之用語云云,但被告陳運睿並未使用此稱呼用語於其他客戶,顯見被告陳運睿非單純僅係買家與賣家的關係。②再者,電腦運作是否順暢的原因有多端,被告陳運睿如僅係代管系爭語查機的連線狀態,而不知悉系爭語查機的內容,何以逕行認定是客戶資料過多所造成,還主動建議「郭台銘」刪除無用之客戶?③又經本院於105年8月26日勘驗系爭電腦及語查機,其中確有同一被害人於不同時間查尋,但均有留下紀錄之情形(如被害人宋耘有1103年5月19日3筆查詢紀錄、103年5月20日1筆查詢紀錄),有勘驗筆錄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184頁至第198頁),故所謂2秒刷新應不會產生覆蓋的情形;但「郭台銘」既可遠端控制系爭電腦及語查機,則先前查詢歷史紀錄亦可遠端予以刪除,與系爭語查機內客戶資料的查詢歷史,會不會遭到後續查詢之紀錄所覆蓋,對被告陳運睿是否成立幫助詐欺罪無關,更無法據此認定「郭台銘」係於103年5月19日始啟動系爭電腦及語查機。準此,被告陳運睿上訴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行,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①檢察官就認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亦應成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罪;及原審就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

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陳宥均、陳運睿之量刑過輕,為有理由,其餘上訴為無理由。②被告紀岳辰認就被害人劉瑜遭詐騙部分,不成立犯罪;其所犯之罪應以一罪論;原審量刑過重,及請求宣告緩刑;均無理由。③被告陳運睿否認犯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④另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陳宥均、陳運睿之犯罪所得,原審未及適用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亦有未洽。故原判決關於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陳宥均、陳運睿所為有罪判決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

(一)被告陳運睿正值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受託代管詐欺所用之語查機,幫助詐取被害人之財物,所為自不可取,犯後否訪犯行,態度難見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幫助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陳運睿幫助犯罪之目的在取得不法利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每日2千元。

(二)被告紀岳辰正值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同透過電話詐騙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所為顯不可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害人劉瑜、張志、李鴻賓遭詐騙之金額、如附表九之一、九之二、九之三各次犯罪行使的偽造金融卡張數、提領之次數與金額,復斟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有父親、幼女、身障的弟弟待扶養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三)被告林憲旻正值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同透過電話詐騙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所為顯不可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害人劉瑜、張志、李鴻賓遭詐騙之金額、如附表九之一、九之二、九之三各次犯罪行使的偽造金融卡張數、提領之次數及金額,復斟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犯罪前曾有詐欺犯行,經法院判處緩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有被告林憲旻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四)被告阮俊儒正值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同透過電話詐騙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所為顯不可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害人劉瑜、李鴻賓遭詐騙之金額、如附表九之一、九之三各次犯罪行使的偽造金融卡張數、提領之次數及金額,復斟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犯罪後仍不知改過向善,另有參加詐騙集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7752、7819號起訴書資料附表可證(見本院卷㈡第58頁),此部分的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5項所示。

(五)被告蔡志欽正值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同透過電話詐騙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所為顯不可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害人劉瑜、張志、李鴻賓遭詐騙之金額、如附表九之一、九之二、九之三各次犯罪行使的偽造金融卡張數、提領之次數及金額,復斟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犯罪後另有參加詐騙集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6866號起訴書資料附表可證(見本院卷㈡第55頁),此部分的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6項所示。

(六)被告陳宥均正值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同透過電話詐騙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所為顯不可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害人劉瑜、李鴻賓遭詐騙之金額、如附表九之一、九之三各次犯罪行使的偽造金融卡張數、提領之次數及金額,復斟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7項所示。

(七)被告周士瑋正值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同透過電話詐騙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所為顯不可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害人張志、李鴻賓遭詐騙之金額、如附表九之二、九之三各次犯罪行使的偽造金融卡張數、提領之次數及金額,復斟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犯罪後另有參加詐騙集團,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4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號起訴書資料附表可證(見本院卷㈠第216頁),此部分的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八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8項所示。

(八)被告郭峻豪正值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同透過電話詐騙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所為顯不可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害人李鴻賓遭詐騙之金額、行使的偽造金融卡僅有1張,提領次數僅有1次,提領之金額不多,復斟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犯罪之前即已參加詐騙集團,竟於前案在102年9月6日交保後未到1月,即行再犯詐欺犯行,有被告郭峻豪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書資料附表可證(見本院卷㈠第100頁背面、第213頁),可見被告郭峻豪心存僥倖,未因前案被羈押而受到教訓,品性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八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沒收

(一)按被告林憲旻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於裁判時於主文項下併宣告之。

(二)按刑法第205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正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即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毋庸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①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7所示SUPER CHANNEL廠牌黑色桌上型電

腦主機1臺,其硬碟內有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以SKYPE聯繫管理系爭語查機之對話紀錄,已如前述,係供被告陳運睿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且被告陳運睿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為其所有(見原審卷二第104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1所示之NO 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依卷附被告陳運睿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所示(見警卷一第35頁),該門號於103年5月15日17時2分、21時46分有與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該通話經被告陳運睿於警詢時指認係其與陳偉倫聯絡交付系爭語查機之通聯紀錄(見警卷一第29頁),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運睿於聯絡拿取系爭語查機之際,已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自難認係供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華碩廠牌X402C筆記型電腦、語音盒、電話SIM卡接收器各1臺,雖亦係供被告陳運睿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語查機,然為「郭台銘」所有,並非被告陳運睿所有,且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亦不予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偽造銀聯卡3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於被告陳宥均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於未扣案之偽造銀聯卡,距離被告林憲旻等人犯罪時日近4年,各該偽造銀聯卡所屬帳戶已經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查緝,故應再予使用之可能性,如予宣告沒收,徒增程序繁瑣,本院認未扣案之偽造銀聯卡之沒收,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行動電話3支(含如附表四編

號1至3所示之SIM卡),均係「施先生」交付被告林憲旻作為取款聯繫使用,此據被告林憲旻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04頁背面至105頁),係供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為被告林憲旻所得實際處分、使用,自屬被告林憲旻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林憲旻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被告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本於責任共同原則,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分別於渠等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④被告陳運睿犯幫助詐欺取罪,係經由證人陳偉倫收受「郭台

銘」所轉交的2萬元,業據被告陳運睿供述在卷(見偵字卷一第68頁背面),雖未扣案,仍應於被告陳運睿所犯罪名如

主文第2項下諭知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林憲旻,係每日每使用1張銀聯卡成功提領款項,可獲得500元之報酬,故被告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林憲旻各次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九之一、九之二、九之三之使用張數乘以500元,雖未扣案,仍應於如附表八各主文欄內諭知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郭峻豪提領如附表九之三犯罪所得人民幣4182.08元,雖未扣案,亦應於如附表八編號3主文欄內諭知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林憲旻所諭知之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⑤至於本案一併查扣如附表四編號4、5及如附表六編號1至40

、42至46所示之物,暨如附表六編號41所示之不詳門號SIM卡1張,尚無直接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有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另此敘明。

陸、被告蔡志欽、郭峻豪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01條之1第2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05條、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施 慶 鴻被告陳運睿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被告部分,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之一(即附件表三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

┌─┬─────┬───┬───────┬───────────┬────┐│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543908 │ │13時25分40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26分37秒 │華ATM │ │├─┼─────┼───┼───────┼───────────┼────┤│2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509024 │ │13時16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16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3時17分27秒 │ │ │├─┼─────┼───┼───────┼───────────┼────┤│3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371077 │ │13時18分0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18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3時19分9 秒 │ │ │├─┼─────┼───┼───────┼───────────┼────┤│4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907988 │ │13時19分3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20分9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3時20分42秒 │ │ │├─┼─────┼───┼───────┼───────────┼────┤│5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68.01 ││ │717993 │ │13時15分3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16分2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1458.8 ││ │ │ │13時17分15秒 │ │ │├─┼─────┼───┼───────┼───────────┼────┤│6 │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125382 │ │13時28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29分1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3時29分4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3時30分27秒 │ │ │├─┼─────┼───┼───────┼───────────┼────┤│7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68.01 ││ │957133 │ │13時18分3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18分5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1458.8 ││ │ │ │13時19分44秒 │ │ │├─┼─────┼───┼───────┼───────────┼────┤│8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637952 │ │16時58分1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6時58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6時59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19分3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0分15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7.34 ││ │ │ │17時10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7.34 ││ │ │ │17時11分2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1458.57 ││ │ │ │17時11分58秒 │ │ │├─┼─────┼───┼───────┼───────────┼────┤│9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610736 │ │17時0 分3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7時1 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7時1 分5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1分3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1分4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2分24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 │ │17時12分2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 │ │17時12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1458.8 ││ │ │ │17時13分31秒 │ │ │├─┼─────┼───┼───────┼───────────┼────┤│10│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7日│國泰世華新竹竹城分行 │4168.01 ││ │622525 │ │17時25分19秒 │ATM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國泰世華新竹竹城分行 │4168.01 ││ │ │ │17時26分15秒 │ATM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國泰世華新竹竹城分行 │1458.8 ││ │ │ │17時27分13秒 │ATM │ │├─┼─────┼───┼───────┼───────────┼────┤│11│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496771 │ │17時2 分5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7時3 分3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7時4 分1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3分1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3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4分34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 │ │17時14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 │ │17時14分3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1458.8 ││ │ │ │17時15分1 秒 │ │ │├─┼─────┼───┼───────┼───────────┼────┤│12│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847240 │ │13時27分0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7分4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8分23秒 │ │ │├─┼─────┼───┼───────┼───────────┼────┤│13│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711047 │ │13時24分4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4分5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5分45秒 │ │ │├─┼─────┼───┼───────┼───────────┼────┤│14│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865508 │ │13時26分4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7分3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8分16秒 │ │ │├─┼─────┼───┼───────┼───────────┼────┤│15│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716177 │ │13時29分1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9分5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31分37秒 │ │ │├─┼─────┼───┼───────┼───────────┼────┤│16│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670887 │ │13時32分3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33分9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33分52秒 │ │ │├─┼─────┼───┼───────┼───────────┼────┤│17│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562742 │ │13時29分2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30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30分56秒 │ │ │├─┼─────┼───┼───────┼───────────┼────┤│18│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131305 │ │17時23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 │ │17時24分2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1453.45 ││ │ │ │17時25分5 秒 │ │ │├─┼─────┼───┼───────┼───────────┼────┤│19│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748243 │ │17時28分7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 │ │17時28分4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1453.45 ││ │ │ │17時29分25秒 │ │ │├─┼─────┼───┼───────┼───────────┼────┤│20│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951938 │ │17時29分5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 │ │17時30分3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1453.45 ││ │ │ │17時31分14秒 │ │ │├─┼─────┼───┼───────┼───────────┼────┤│21│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909174 │ │13時26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26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3時27分43秒 │ │ │└─┴─────┴───┴───────┴───────────┴────┘附表一之二(即附件表九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

┌─┬─────┬───┬───────┬───────────┬────┐│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6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260460 │ │23時47分4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6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538.07 ││ │ │ │23時47分31秒 │ │ │└─┴─────┴───┴───────┴───────────┴────┘附表二(即附件表八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

┌─┬─────┬───┬───────┬───────────┬────┐│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9 分51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206.95 ││ │ │ │0 時10分27秒 │ │ │├─┼─────┼───┼───────┼───────────┼────┤│2 │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超商東寧店國泰世│4147.18 ││ │000000000 │ │16時24分2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超商東寧店國泰世│4147.18 ││ │ │ │16時25分41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超商東寧店國泰世│1451.51 ││ │ │ │16時27分0 秒 │華ATM │ │├─┼─────┼───┼───────┼───────────┼────┤│3 │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6 日│萊爾富超商竹神店國泰世│4138.98 ││ │000000000 │ │11時37分32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6 日│萊爾富超商竹神店國泰世│4138.98 ││ │ │ │11時38分52秒 │華ATM │ │├─┼─────┼───┼───────┼───────────┼────┤│4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11分54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51.81 ││ │ │ │0 時12分18秒 │ │ │├─┼─────┼───┼───────┼───────────┼────┤│5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永康洲尾店國泰世│4147.18 ││ │000000000 │ │17時51分1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永康洲尾店國泰世│4147.18 ││ │ │ │17時52分19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永康洲尾店國泰世│1451.51 ││ │ │ │17時53分42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 │ │0 時11分51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51.81 ││ │ │ │0 時12分12秒 │ │ │├─┼─────┼───┼───────┼───────────┼────┤│6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8時28分45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9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30分7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4143.62 ││ │ │ │12時41分5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4143.62 ││ │ │ │12時42分2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1450.27 ││ │ │ │12時42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8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9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30分7 秒 │ │ │├─┼─────┼───┼───────┼───────────┼────┤│7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13分36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10.42 ││ │ │ │0 時13分54秒 │ │ │├─┼─────┼───┼───────┼───────────┼────┤│8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47.18 ││ │000000000 │ │20時2 分2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47.18 ││ │ │ │20時3 分1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1451.51 ││ │ │ │20時4 分1 秒 │ │ │├─┼─────┼───┼───────┼───────────┼────┤│9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8時26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7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27分50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4143.62 ││ │ │ │12時39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4143.62 ││ │ │ │12時40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1450.27 ││ │ │ │12時41分0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6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7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27分50秒 │ │ │├─┼─────┼───┼───────┼───────────┼────┤│10│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47.18 ││ │000000000 │ │20時4 分4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47.18 ││ │ │ │20時5 分4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1451.51 ││ │ │ │20時6 分33秒 │ │ │├─┼─────┼───┼───────┼───────────┼────┤│11│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9 分57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72.51 ││ │ │ │0 時10分36秒 │ │ │├─┼─────┼───┼───────┼───────────┼────┤│12│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6 日│萊爾富超商中山店國泰世│4138.98 ││ │000000000 │ │14時25分4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6 日│萊爾富超商中山店國泰世│4138.98 ││ │ │ │14時26分57秒 │華ATM │ │├─┼─────┼───┼───────┼───────────┼────┤│13│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永康洲尾店國泰世│1451.51 ││ │000000000 │ │18時2 分18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 │ │0 時11分3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72.51 ││ │ │ │0 時11分27秒 │ │ │├─┼─────┼───┼───────┼───────────┼────┤│14│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11分0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51.81 ││ │ │ │0 時11分21秒 │ │ │├─┼─────┼───┼───────┼───────────┼────┤│15│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8 分54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144.86 ││ │ │ │0 時9 分18秒 │ │ │├─┼─────┼───┼───────┼───────────┼────┤│16│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9 分1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144.86 ││ │ │ │0 時9 分2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7 分1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7 分5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8 分39秒 │華ATM │ │└─┴─────┴───┴───────┴───────────┴────┘附表三之一(即附件表一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

┌─┬─────┬───┬───────┬───────────┬────┐│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蔡志欽│103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18時18分11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7時10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63.73 ││ │ │ │17時10分5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4時15分1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4時15分3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1463.73 ││ │ │ │14時16分1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7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7分31秒 │ │ │├─┼─────┼───┼───────┼───────────┼────┤│2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4151.07 ││ │000000000 │ │14時9 分49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1452.87 ││ │ │ │14時11分53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31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0 (俗稱││ │ │ │6 時9 分40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0分1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1分4 秒 │ │ │├─┼─────┼───┼───────┼───────────┼────┤│3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53分9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53分5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54分3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51.07 ││ │ │ │14時41分1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51.07 ││ │ │ │14時41分4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2.87 ││ │ │ │14時42分17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5分5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6分31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47分12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7分8 秒 │ │ │├─┼─────┼───┼───────┼───────────┼────┤│4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5時53分4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54分3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55分19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9 分1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9 分5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58.57 ││ │ │ │12時10分32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7分38秒 │ │ │├─┼─────┼───┼───────┼───────────┼────┤│5 │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6日│玉山銀行龍井分行ATM │207.98 ││ │000000000 │ │23時31分2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 │ │0 時56分54秒 │ │ │├─┼─────┼───┼───────┼───────────┼────┤│6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4151.07 ││ │000000000 │ │14時13分47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4151.07 ││ │ │ │14時14分56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1452.87 ││ │ │ │14時15分54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32分3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1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0分31秒 │ │ │├─┼─────┼───┼───────┼───────────┼────┤│7 │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6日│玉山銀行龍井分行ATM │207.98 ││ │000000000 │ │23時32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 │ │0 時57分34秒 │ │ │├─┼─────┼───┼───────┼───────────┼────┤│8 │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0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7.18 ││ │000000000 │ │0 時1 分19秒 │ │ │├─┼─────┼───┼───────┼───────────┼────┤│9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12分2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1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3分0 秒 │ │ │├─┼─────┼───┼───────┼───────────┼────┤│10│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1分2 秒 │ │ │├─┼─────┼───┼───────┼───────────┼────┤│11│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000000000 │ │13時48分3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3時49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71 ││ │ │ │13時49分59秒 │ │ │├─┼─────┼───┼───────┼───────────┼────┤│12│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4159.52 ││ │000000000 │ │17時10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4159.52 ││ │ │ │17時10分3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1455.83 ││ │ │ │17時11分2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7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6分55秒 │ │ │├─┼─────┼───┼───────┼───────────┼────┤│13│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000000000 │ │13時47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3時50分4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3時51分2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71 ││ │ │ │13時52分10秒 │ │ │├─┼─────┼───┼───────┼───────────┼────┤│14│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5時56分0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56分4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57分29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8日│全家虎尾平和店國泰世華│4168.01 ││ │ │ │16時36分58秒 │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7分41秒 │ │ │├─┼─────┼───┼───────┼───────────┼────┤│15│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000000000 │ │6 時33分5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1分5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1分1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2分23秒 │ │ │├─┼─────┼───┼───────┼───────────┼────┤│1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1分4 秒 │ │ │├─┼─────┼───┼───────┼───────────┼────┤│17│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55分38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56分3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57分19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51.07 ││ │ │ │14時42分4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51.07 ││ │ │ │14時43分2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2.87 ││ │ │ │14時43分5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6 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7 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58.57 ││ │ │ │12時7 分39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7分46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8分2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49分39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7分11秒 │ │ │├─┼─────┼───┼───────┼───────────┼────┤│18│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4151.07 ││ │000000000 │ │16時12分31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4151.07 ││ │ │ │16時13分19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1452.87 ││ │ │ │16時14分2 秒 │行ATM │ │├─┼─────┼───┼───────┼───────────┼────┤│19│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3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8 ││ │000000000 │ │0 時29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 │ │0 時30分40秒 │ │ │├─┼─────┼───┼───────┼───────────┼────┤│20│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3時2 分1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3 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1458.8 ││ │ │ │13時3 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1時18分2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1時19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71 ││ │ │ │11時19分43秒 │ │ │├─┼─────┼───┼───────┼───────────┼────┤│21│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20分14秒 │ │ ││ │ ├───┼───────┼───────────┼────┤│ │ │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0分1 秒 │ │ │├─┼─────┼───┼───────┼───────────┼────┤│22│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4時28分3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4時29分1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4時29分57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9分27秒 │ │ │├─┼─────┼───┼───────┼───────────┼────┤│23│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3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8 ││ │000000000 │ │0 時27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 │ │0 時29分17秒 │ │ │├─┼─────┼───┼───────┼───────────┼────┤│24│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000000000 │ │0 時28分14秒 │ │ │├─┼─────┼───┼───────┼───────────┼────┤│25│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000000000 │ │0 時58分52秒 │ │ │├─┼─────┼───┼───────┼───────────┼────┤│2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15分5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3分1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4分53秒 │ │ │├─┼─────┼───┼───────┼───────────┼────┤│27│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4159.52 ││ │000000000 │ │14時41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4159.52 ││ │ │ │14時42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1455.83 ││ │ │ │14時42分4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4分2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2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4分17秒 │ │ │├─┼─────┼───┼───────┼───────────┼────┤│28│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4159.52 ││ │000000000 │ │17時7 分2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4159.52 ││ │ │ │17時8 分2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1455.83 ││ │ │ │17時9 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7分0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6分18秒 │ │ │├─┼─────┼───┼───────┼───────────┼────┤│29│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3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8 ││ │000000000 │ │0 時28分4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 │ │0 時30分13秒 │ │ │├─┼─────┼───┼───────┼───────────┼────┤│30│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8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55分3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56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58.57 ││ │ │ │12時56分42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8分44秒 │ │ │├─┼─────┼───┼───────┼───────────┼────┤│31│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4時26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4時27分4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4時27分47秒 │ │ │├─┼─────┼───┼───────┼───────────┼────┤│32│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19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8分25秒 │ │ │├─┼─────┼───┼───────┼───────────┼────┤│33│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3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8 ││ │000000000 │ │0 時28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 │ │0 時29分46秒 │ │ │├─┼─────┼───┼───────┼───────────┼────┤│34│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4151.07 ││ │000000000 │ │16時14分58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4151.07 ││ │ │ │16時15分44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1452.87 ││ │ │ │16時16分27秒 │行ATM │ │├─┼─────┼───┼───────┼───────────┼────┤│35│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0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7.18 ││ │000000000 │ │0 時1 分52秒 │ │ │├─┼─────┼───┼───────┼───────────┼────┤│3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4159.52 ││ │000000000 │ │14時39分3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4159.52 ││ │ │ │14時40分1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1455.83 ││ │ │ │14時40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3分4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2分4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3分34秒 │ │ │├─┼─────┼───┼───────┼───────────┼────┤│37│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5分46秒 │ │ ││ │ ├───┼───────┼───────────┼────┤│ │ │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0分31秒 │ │ │├─┼─────┼───┼───────┼───────────┼────┤│38│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6分36秒 │ │ ││ │ ├───┼───────┼───────────┼────┤│ │ │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0分28秒 │ │ │├─┼─────┼───┼───────┼───────────┼────┤│39│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6時14分33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9分11秒 │ │ │├─┼─────┼───┼───────┼───────────┼────┤│40│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38分49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39分30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40分25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6分8 秒 │ │ │├─┼─────┼───┼───────┼───────────┼────┤│41│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207.84 ││ │000000000 │ │6 時16分3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7 分11秒 │ │ │├─┼─────┼───┼───────┼───────────┼────┤│42│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5分38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36分4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37分2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38分7 秒 │華ATM │ │├─┼─────┼───┼───────┼───────────┼────┤│43│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1分32秒 │ │ │├─┼─────┼───┼───────┼───────────┼────┤│44│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34分41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35分2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36分8 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5分32秒 │ │ │├─┼─────┼───┼───────┼───────────┼────┤│45│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000000000 │ │1 時0 分14秒 │ │ │├─┼─────┼───┼───────┼───────────┼────┤│4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207.84 ││ │000000000 │ │6 時15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7 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6 分32秒 │ │ │├─┼─────┼───┼───────┼───────────┼────┤│47│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15分47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5分42秒 │ │ │├─┼─────┼───┼───────┼───────────┼────┤│48│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50分5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51分4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52分27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3分51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4分30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45分15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6分41秒 │ │ │├─┼─────┼───┼───────┼───────────┼────┤│49│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0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7.18 ││ │000000000 │ │0 時0 分4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 │ │0 時59分32秒 │ │ │├─┼─────┼───┼───────┼───────────┼────┤│50│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20分13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9分5 秒 │ │ │├─┼─────┼───┼───────┼───────────┼────┤│51│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6 時17分31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4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0 (俗稱││ │ │ │6 時8 分1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8 分1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4 分4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4 分3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1458.8 ││ │ │ │13時5 分10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9分2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2時35分2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2時35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2時36分24秒 │ │ │├─┼─────┼───┼───────┼───────────┼────┤│52│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41分3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41分4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42分24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6分11秒 │ │ │├─┼─────┼───┼───────┼───────────┼────┤│53│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6 時22分27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8分51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7時11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7時11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63.73 ││ │ │ │17時12分2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4時16分4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4時17分1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1463.73 ││ │ │ │14時17分5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8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7分55秒 │ │ │├─┼─────┼───┼───────┼───────────┼────┤│54│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0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7.18 ││ │000000000 │ │0 時0 分2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6日│玉山銀行龍井分行ATM │207.98 ││ │ │ │23時32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 │ │0 時58分14秒 │ │ │├─┼─────┼───┼───────┼───────────┼────┤│55│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6 時17分49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5分3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28分49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9分5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2時37分0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2時37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2時38分6 秒 │ │ │├─┼─────┼───┼───────┼───────────┼────┤│5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1分47秒 │ │ │├─┼─────┼───┼───────┼───────────┼────┤│57│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6時1 分2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6時1 分46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6時2 分33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8分11秒 │ │ │├─┼─────┼───┼───────┼───────────┼────┤│58│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6 時18分10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5分37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0分31秒 │ │ │├─┼─────┼───┼───────┼───────────┼────┤│59│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48分19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49分6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49分52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1分5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2分32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43分14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6分38秒 │ │ │├─┼─────┼───┼───────┼───────────┼────┤│60│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5時58分5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59分3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6時0 分22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8分8 秒 │ │ │├─┼─────┼───┼───────┼───────────┼────┤│61│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9分14秒 │ │ │├─┼─────┼───┼───────┼───────────┼────┤│62│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30分5 秒 │ │ │├─┼─────┼───┼───────┼───────────┼────┤│63│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7分29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8分41秒 │ │ │├─┼─────┼───┼───────┼───────────┼────┤│64│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000000000 │ │0 時28分47秒 │ │ │├─┼─────┼───┼───────┼───────────┼────┤│65│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9分15秒 │ │ ││ │ ├───┼───────┼───────────┼────┤│ │ │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9 分59秒 │ │ │├─┼─────┼───┼───────┼───────────┼────┤│66│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000000000 │ │6 時28分5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9分35秒 │ │ │└─┴─────┴───┴───────┴───────────┴────┘附表三之二(即附件表二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

┌─┬─────┬───┬───────┬───────────┬────┐│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3時13分36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14分1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14分53秒 │華ATM │ │├─┼─────┼───┼───────┼───────────┼────┤│2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3時11分2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12分20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13分0 秒 │華ATM │ │├─┼─────┼───┼───────┼───────────┼────┤│3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8時28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9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30分7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8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9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30分7 秒 │ │ │├─┼─────┼───┼───────┼───────────┼────┤│4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3時7 分1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7 分5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8 分39秒 │華ATM │ │├─┼─────┼───┼───────┼───────────┼────┤│5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3時9 分1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9 分5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10分35秒 │華ATM │ │├─┼─────┼───┼───────┼───────────┼────┤│6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8時26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7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27分50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6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7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27分50秒 │ │ │└─┴─────┴───┴───────┴───────────┴────┘附表三之三(即附件表五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

┌─┬─────┬───┬───────┬───────────┬────┐│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郭峻豪│102 年9 月21日│全家全盈店國泰世華ATM │0 (俗稱││ │000000000 │ │19時4 分9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全家全盈店國泰世華ATM │4182.08 ││ │ │ │19時5 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全家全盈店國泰世華ATM │0 (俗稱││ │ │ │19時6 分31秒 │ │試車) │└─┴─────┴───┴───────┴───────────┴────┘附表四: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及 數 量 │ 備 註 │├──┼────────────────┼────────────┤│ 1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①受搜索人:林憲旻 ││ │0000000000號之SIM卡1 張) │②搜索處所:臺中市沙鹿區│├──┼────────────────┤ 高美路606號之24 ││ 2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不詳│③搜索時間:103 年4 月9 ││ │門號之SIM 卡1 張,IMEI:357374/0│ 日7 時35分至同日7 時55││ │5/023678/3) │ 分 │├──┼────────────────┤ ││ 3 │BLACKBERRY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不│ ││ │詳門號之SIM 卡1 張,IMEI:354010│ ││ │00000000) │ │├──┼────────────────┤ ││ 4 │K 他命K 盤1 個 │ │├──┼────────────────┤ ││ 5 │K 他命1 瓶(瓶裝總重12.24 公克)│ │└──┴────────────────┴────────────┘附表五: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及 數 量 │ 備 註 │├──┼────────────────┼────────────┤│ 1 │偽造銀聯卡3 張 │①受搜索人:陳宥均(在場││ │ │ 人陳建邦) ││ │ │②搜索處所:臺中市清水區││ │ │ 永安巷53號 ││ │ │③搜索時間:103 年4 月9 ││ │ │ 日8 時至同日9 時 │└──┴────────────────┴────────────┘附表六: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及 數 量 │ 備 註 │├──┼────────────────┼────────────┤│ 1 │新臺幣53萬元 │①受搜索人:陳運睿(在場│├──┼────────────────┤ 人陳石榕) ││ 2 │新臺幣1 萬2900 元 │②搜索處所:臺中市南區復│├──┼────────────────┤ 興路三段348 巷2 之2 號││ 3 │點鈔機1 臺 │③搜索時間:103 年5 月21│├──┼────────────────┤ 日8 時0 分至同日9 時30││ 4 │臺灣大哥大SIM卡139 張 │ 分 │├──┼────────────────┤ ││ 5 │遠傳SIM卡2 張 │ │├──┼────────────────┤ ││ 6 │中國聯通SIM卡133 張 │ │├──┼────────────────┤ ││ 7 │中國移動通信SIM 卡18張 │ │├──┼────────────────┤ ││ 8 │中國神州行SIM 卡12張 │ │├──┼────────────────┤ ││ 9 │威達雲端電訊Wimax 室內數據機11臺│ │├──┼────────────────┤ ││ 10 │無線基地臺8 臺(手機SIM 卡接收盒│ ││ │) │ │├──┼────────────────┤ ││ 11 │解碼器DTMFSIGNAL DECODER 28臺 │ │├──┼────────────────┤ ││ 12 │杭州三匯網路語音卡機3 臺 │ │├──┼────────────────┤ ││ 13 │D-LINK路由器1 臺 │ │├──┼────────────────┤ ││ 14 │華碩廠牌X55IC 型筆記型電腦(未使│ ││ │用)2 臺 │ │├──┼────────────────┤ ││ 15 │帳冊4 本 │ │├──┼────────────────┤ ││ 16 │中華郵政儲金簿1 本(帳號00000000│ ││ │393449 ) │ │├──┼────────────────┤ ││ 17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 本(帳號150005│ ││ │075345 ) │ │├──┼────────────────┤ ││ 18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帳號056540│ ││ │076807 ) │ │├──┼────────────────┤ ││ 19 │不詳廠牌之小筆記型電腦1 臺 │ │├──┼────────────────┤ ││ 20 │SONY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SVF13NAI│ ││ │UP) │ │├──┼────────────────┤ ││ 21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U3IS) │ │├──┼────────────────┤ ││ 22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K450V) │ │├──┼────────────────┤ ││ 23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X552V) │ │├──┼────────────────┤ ││ 24 │綠色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 │├──┼────────────────┤ ││ 25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6 │IMATCH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7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8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9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352007/04/00000000) │ │├──┼────────────────┤ ││ 30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1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2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3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4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5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6 │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IM│ ││ │EI:000000000000000 ) │ │├──┼────────────────┤ ││ 37 │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IM│ ││ │EI:000000000000000 ) │ │├──┼────────────────┤ ││ 38 │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IM│ ││ │EI:000000000000000 ) │ │├──┼────────────────┤ ││ 39 │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IM│ ││ │EI:000000000000000 ) │ │├──┼────────────────┤ ││ 40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41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 ││ │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不詳門號│ ││ │之SIM 卡1 張,IMEI:000000000000│ ││ │388 、000000000000000 ) │ │├──┼────────────────┤ ││ 42 │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43 │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 │0000000 ) │ │├──┼────────────────┤ ││ 44 │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45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 本(帳號026005│ ││ │766019 ) │ │├──┼────────────────┤ ││ 46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帳號325540│ ││ │428937 ) │ │├──┼────────────────┤ ││ 47 │SUPER CHANNEL 廠牌黑色桌上型電腦│ ││ │主機1 臺 │ │└──┴────────────────┴────────────┘附表七: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及 數 量 │ 備 註 │├──┼────────────────┼────────────┤│ 1 │華碩廠牌X402C 筆記型電腦1 臺 │①受搜索人:陳運睿(在場│├──┼────────────────┤ 人陳怡婷) ││ 2 │語音盒1 臺 │②搜索處所:臺中市東區臺│├──┼────────────────┤ 中路383 號之1第405室 ││ 3 │電話SIM卡接收器1 臺 │③搜索時間:103 年5 月21││ │ │ 日15時5 分至同日16時39││ │ │ 分 │└──┴────────────────┴────────────┘附表八: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一㈠│林憲旻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 │被害人劉瑜部分│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 │阮俊儒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 │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徵其價額。 ││ │ │紀岳辰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 │ │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蔡志欽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 │ │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陳宥均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 │ │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 │如犯罪事實一㈡│林憲旻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 │被害人張志部分│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紀岳辰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 │ │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蔡志欽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 │ │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周士瑋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 │ │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一㈢│林憲旻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 │被害人李鴻賓部│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分 │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阮俊儒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 │ │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紀岳辰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 │ │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徵其價額。 ││ │ │蔡志欽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 │ │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周士瑋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 │ │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陳宥均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 │ │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及附表五所示之,均沒收;未扣案之││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郭峻豪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 │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 │ │肆仟壹佰捌拾貳點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九之一(對應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

┌───┬─────┬─────┬────────────┐│提領人│提領總張數│提領總次數│ 提領總金額(人民幣) │├───┼─────┼─────┼────────────┤│林憲旻│ 13│ 44│ 141263.42│├───┼─────┼─────┼────────────┤│蔡志欽│ 5│ 15│ 48974.1│├───┼─────┼─────┼────────────┤│陳宥均│ 3│ 10│ 30843.26│├───┼─────┼─────┼────────────┤│紀岳辰│ 3│ 9│ 29382.89│├───┼─────┼─────┼────────────┤│阮俊儒│ 1│ 3│ 9755.01│└───┴─────┴─────┴────────────┘附表九之二(對應附表二):

┌───┬─────┬─────┬────────────┐│提領人│提領總張數│提領總次數│ 提領總金額(人民幣) │├───┼─────┼─────┼────────────┤│紀岳辰│ 9│ 12│ 12353.74│├───┼─────┼─────┼────────────┤│周士瑋│ 5│ 19│ 65366.45│├───┼─────┼─────┼────────────┤│林憲旻│ 2│ 4│ 11197.38│├───┼─────┼─────┼────────────┤│蔡志欽│ 4│ 12│ 39081.38│└───┴─────┴─────┴────────────┘附表九之三(對應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及附表三之三):

┌───┬─────┬─────┬────────────┐│提領人│提領總張數│提領總次數│ 提領總金額(人民幣) │├───┼─────┼─────┼────────────┤│蔡志欽│ 32│ 76│ 121780.07│├───┼─────┼─────┼────────────┤│周士瑋│ 38│ 64│ 92043.65│├───┼─────┼─────┼────────────┤│林憲旻│ 15│ 43│ 121394.05│├───┼─────┼─────┼────────────┤│紀岳辰│ 14│ 40│ 130950.9│├───┼─────┼─────┼────────────┤│阮俊儒│ 14│ 23│ 4782.88│├───┼─────┼─────┼────────────┤│陳宥均│ 4│ 13│ 43266.14│├───┼─────┼─────┼────────────┤│郭峻豪│ 1│ 1│ 4182.08│└───┴─────┴─────┴────────────┘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