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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上訴字第 13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聰祥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被 告 王榮麟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載「圖利部分」,應更正為「圖利等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