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文森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文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文森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僅記載「因不服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簡式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原審法院未裁定命其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