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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上訴字第 4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4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敏修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3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9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敏修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玖仟零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敏修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路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路鴻公司,該公司外觀店名為『水水滴窩』)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於103年6月24日向香港商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環匯亞太公司)申請刷卡機,以供路鴻公司商業經營所用。而黃敏修另於不詳時間,陸續向不知情之王禹靖、王純凰、王晴誼、李冠德、周子誠、林秋蓁、林楷舜、馬蕙蕙、梁福源、莊詩瑩、郭明德、陳朝琮、黃嘉文、羅豫(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1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198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及知情之林楷涵(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人商借其等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使用。黃敏修明知其財務狀況吃緊,已陷於周轉困難、無資力狀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另就附表一編號49-50、52-53、139-140所示部分則與林楷涵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3年6月份起,就附表一編號49-50、52-53、139-140所示部分,係由林楷涵為之、其餘部分則由黃敏修親自持上開信用卡,使用路鴻公司所申請之前揭2臺刷卡機,以「假消費、真刷卡換現金」之方式,為附表一所示之刷卡消費,致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與上開王禹靖等持卡人信用卡所屬發卡銀行均陷於錯誤,誤以為前開王禹靖等信用卡之持卡人係持信用卡在路鴻公司真實消費而刷卡支付,經扣除銀行等手續費用後,撥付金額至路鴻公司所申辦之銀行帳戶內,再由黃敏修提領花用(所有持卡人姓名、刷卡時間、刷卡金額、發卡銀行、信用卡卡號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敏修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其於偵查中、審理時之自白,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偵查中、審理時所為之自白,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是以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偵查中、審理時所為之自白,既係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證據。

㈢、又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均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敏修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985號偵查卷二第1至4、107至116、172、181頁、卷三第25至27頁、原審審理卷第126至129、164至174頁、本院審理卷三第27至3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代理人李俊忠、渣打銀行之代理人江旭之、玉山銀行之代理人林泰均、被害人永豐銀行之代理人張峻豪、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柯俊團、中國信託銀行之代理人余錫昌、環匯亞太公司之代理人蘇宗文、臺新銀行之代理人鄭順利、證人王禹靖、王純凰、王晴誼、李冠德、林秋蓁、馬蕙蕙、梁福源、莊舒怡、莊詩瑩、郭明德、陳朝琮、黃嘉文、羅豫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楷涵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及審理程序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8028號偵查卷一第3至23頁、104年度偵字第11985號偵查卷一第24、25、27至29、32至37、40、41、43至45、69至71、106至108、123、124、129至

131、154至159、165至170、206至212頁、卷二第147、188頁、卷四第30至36頁、原審審理卷第128、164至174頁),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林建甫於103年12月16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陳朝琮永豐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林楷涵、黃嘉文、梁福源、李冠德第一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陳朝琮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林楷涵、林秋蓁、王禹靖、莊詩瑩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各乙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勘查照片(含ATM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38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03年度聲監字第2573、2574、2575、2576、2577號、104年度聲監字第

76、77、78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73、75、79、80、348、

349、350、351、352、353、354、559、560、561、563、

565、566、568、831、833、835、836、837、838、84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小隊長張智誠於104年2月10日製作之偵查報告、陳朝琮指認羅豫、林楷涵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郭明德指認黃敏修、林楷涵、羅豫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郭明德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貸款、信用卡申請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扣押物品照片4張、0000000000號(林楷涵)通訊監察譯文、林楷涵指認羅豫、黃敏修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羅豫指認林楷涵、黃敏修犯罪嫌疑人紀錄表、0000000000號(羅豫)通訊監察譯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0000000000號(莊舒怡)通訊監察譯文、路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郭明德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陳朝琮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陳朝琮永豐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林楷涵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黃嘉文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梁福源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李冠德第一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被告黃敏修)通訊監察譯文、路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刷卡機(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路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刷卡機(環匯亞太)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路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信用卡簽單影本、莊詩瑩、王純凰、王禹靖、黃嘉文臺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王純凰、王禹靖、黃嘉文、莊詩瑩臺新銀行信用卡申請資料、被告黃敏修涉嫌偽造文書一覽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林建甫於104年6月26日製作之偵查報告、中國信託銀行路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信用卡簽單影本、陳朝琮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貸款申請資料、陳朝琮永豐、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資料及消費明細、陳朝琮安泰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陳朝琮大眾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貸款及交易明細、陳朝琮花旗銀行貸款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林文琮等人信用卡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刷卡機、環匯亞太刷卡機)、臺灣銀行中臺中分行104年7月10日中臺中授字第10400022421號函附件羅豫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申請資料、路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徵信查詢資料、香港商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4年10月19日呈報狀、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5年6月7日玉山卡(風)字第1050602004號函、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7日(105)安消授字第1057000111號函及所附周子誠信用卡尚未繳清款項資料、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6日凱銀消審字第10500005891號函、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7日中消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林楷涵、黃嘉文信用卡卡號及刷卡明細表及繳款情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5年6月7日國世卡部字第1050000352號函及所附持卡人王禹靖、林秋蓁、林楷涵、莊詩瑩等相關資料、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6日所提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莊詩瑩、黃嘉文、王禹靖、王純凰等信用卡部分繳款紀錄表、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5年6月8日一總卡易字第23861號函及所附李冠德、林楷涵、梁福源、黃嘉文等信用卡繳款明細、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3日北富銀個授字第0000000032號函及所附馬蕙蕙、莊詩瑩信用卡繳款明細、臺灣銀行中臺中分行105年6月14日中臺中授字第10500000000號函及所附林楷涵、梁福源、黃嘉文、羅豫等刷卡明細及其持有卡號之信用卡餘欠金額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8日(105)新光銀信卡字第0863號函及所附林楷涵消費繳款明細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6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08710號函及所附林秋蓁、林楷涵、郭明德等交易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5年6月14日(105)遠銀卡字第143號函及所附具之王純鳳、黃嘉文信用卡資料查詢表、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5年6月23日玉山卡(風)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信用卡消費明細、大眾銀行眾風債密發字第1050004924號函及所附王禹靖、黃嘉文等信用卡相關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日陳報狀及所附姓名、卡號、欠款金額對照表及客戶消費明細表、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105年7月21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105)字第490號函、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27日(105)政查字第61293號函及所附王禹靖等5人之信用卡相關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12日一種卡易字第1050036740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13日(105)新光銀信卡字第1359號函及所附郭明德帳單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1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14620號函及所附林秋蓁、林楷涵、郭明德信用卡尚欠餘額資料、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25日(105)政查字第63063號函及所附林楷涵之信用卡相關資料等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8028號偵查卷一第1、2、30-1、35、36、38至41、51至58、64至89、92至101、107至178頁、卷二第12至21頁、104年度偵字第11985號偵查卷一第26、30、42、46至67、79至84、88至90、97、109至115、132、144至152、175至

200、215頁、卷二第5至10、19、23、24、29至103、149至

158、173至179、190至196頁、卷三第1、15至22、33至212、219至224頁、卷四第76至83、108、109頁、原審審理卷第115頁、本院審理卷一第143、卷二第1至251頁),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論予依法論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敏修就附表一主文編號3、12、47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5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生效施行,是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自應為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關於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仍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予以論處。另被告就附表一主文編號1、2、4、6、9、10、11、14、1

5、16、19、21至23、25至27、29至32、41、44、45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接續行為,延續跨越新舊法期間(103年6月18日),其犯罪行為終了時,既然已在新法適用期間,自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詐欺取財罪罪條文,毋庸比較新舊法。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主文欄3、12、47所示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主文欄1、2、4至11、13至46所示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與同案被告林楷涵就附表一編號49-50、52-53、139-140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主文欄編號18、19、44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公訴人固認應以日數計算本件被告之所犯詐欺取財犯行之罪數(見起訴書第4頁所載,被告與同案被告林楷涵2人於同一日所為之犯行,均係想像競合犯),惟起訴書附表一之1、一之2就被告刷卡消費之情形並非按照「日」製作,起訴書亦未明確陳明究竟起訴被告涉犯「幾罪」,及以日數計算罪數之「原因」為何,且使用何臺(中國信託銀行或環匯亞太銀行)刷卡機刷卡,並非重點,因安裝刷卡機之銀行係向店家收取固定成數之刷卡手續費,當非被告詐欺取財之對象,是本院認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一所示被告各次刷卡取得現金之犯行,係由持卡人王禹靖等人授權被告使用其等向各該銀行申請之信用卡,則各該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之初,應有長期容認被告刷卡使用之意思,對於被告而言,其亦自始有接續刷卡,以達詐欺各別銀行得款之意圖,就同一持卡人於同一銀行,雖有提供不同卡號之信用卡供被告刷卡部分(如附表一編號52至61持卡人林楷涵所提供之臺灣銀行信用卡、編號61-1至69-1持卡人林楷涵花旗銀行信用卡、編號85至91持卡人林楷舜花旗銀行信用卡、編號104至109持卡人莊詩瑩臺新銀行信用卡、編號139至148持卡人黃嘉文臺灣銀行信用卡),本院認就同一授權人、同一被害之核發信用卡之銀行,被告係以密接時間、地點,反覆接續刷卡,故論以接續犯一罪,應屬符合實況,故將原起訴書附表一之1、一之2(原以不同刷卡機分開製表),重新整合製作如下列附表一,就罪數計算,詳如附表一主文欄所載。

㈤、被告持不同被害人、被害銀行所為之各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審判決以被告黃敏修所為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因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21號令公布。修正後刑法就違禁物或與犯罪有關之物的沒收,已刪除原有規定,另增訂第5章之1以為規範(自第38條起至第40條之2,全文共6條),同時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明文上揭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在前開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均不再適用。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開條文,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原審於105年1月11日判決時,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部分)未及適用新修正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且原審未斟酌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刷卡金額,被告有部分或全數已對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發卡銀行為清償;及原審疏未就起訴書所載被告以同案被告林楷涵所使用之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於103年7月8日消費19萬1247元部分予以重覆列計起訴(即僅一筆消費然列計2次,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4、65)部分,應就其中一筆為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如後述),則被告以原審判決未斟酌其就附表一所示之刷卡金額有部分或全數對信用卡銀行為清償,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尚非無據。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既有上開瑕疵之處,即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附表一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本案原審判決前開部分所宣告之刑既經撤銷,此部分原定之應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以期適法。

㈡、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成年男子(本院卷第18頁個人戶籍資料),因經濟狀況不佳,而持犯罪事實一所載獲得15人授權之信用卡,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手段,詐欺銀行撥款予被告所實際經營之路鴻公司,以為資金週轉,刷卡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事後已繳付部分刷卡金額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暨考及被告迄今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495萬9028元尚未清償予各信用卡發卡銀行,未能與各被害銀行和解,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分別定應執行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就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各次詐欺取財之刑度,因被告已清償全部或一部之刷卡款項,是以本院就原審判決附表一被告已清償全部或部分刷卡款項之該等犯行酌量減輕其刑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度,致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部分原諭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已降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另本院就附表一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部分已比例扣除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已確定判決之刑度後,予以定應執行刑)。

㈢、沒收部分:

1、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之條文(下稱沒收新制)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新制規定辦理。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該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2、被告以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刷卡後,被告清償之情形如下(僅以刷卡本金扣除已繳納金額,並未計入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部分:經元大金控大眾銀行於105年6月

29日以眾風債密發字第1050004924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41至150頁),上開3筆簽帳均已繳清。

⑵、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部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雖於105年7月1日以陳報狀(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57至170頁)陳報持卡人王禹靖就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尚有34萬0463元未清償,然根據該陳報狀所檢附之103年10月客戶消費明細表可知,該信用卡先前之簽帳金額已完全清償,甚至有超額清償1萬2900元之情形(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64頁),且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已於103年10月掛失(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65頁),故本件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簽帳金額認均已清償。

⑶、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經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6月6日刑事陳報狀陳報(見本院審理卷二第8至10頁),103年6月3日簽帳金額7萬0103元部分,已於同年6月27日以自動櫃員機繳款3萬1956元後,尚餘3萬8147元未清償。

⑷、附表一編號8至9-2所示部分:經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於

105年7月21日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105)字第0049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35、236頁),編號8、9、9-1均已繳清(分別於103年7月8日以自動櫃員機繳款14萬2441元、於同年8月6日以自動櫃員機繳款14萬2493元),編號9-2消費13萬8216元尚有6萬5663元未清償。

⑸、附表一編號10至14所示部分: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27日以(105)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37、238頁),該多筆款項已轉消呆帳,截至105年6月2日止之欠款餘額為8萬4698元。

⑹、附表一編號15至18所示部分: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

業部於105年6月7日以國世卡部字第1050000352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6、7頁),103年6月17日簽帳金額5萬1003元部分,已於103年7月14日以網路轉帳繳清;103年6月18日簽帳金額4萬8997元部分,已於103年7月14日繳清;103年7月16日簽帳金額9萬3127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13日繳清;103年8月14日簽帳金額9萬8621元部分,尚餘未清償金額為5萬9588元,已進入更生程序(更生字號:南投105消債更4號),故尚有5萬9588元未清償。

⑺、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於105年6月14

日以(105)遠銀卡字第143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37、138頁),103年8月31日簽帳金額1萬2356元部分,已於104年2月25日繳清。

⑻、附表一編號19-1所示部分:經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105年6月6日以刑事陳報狀陳報(見本院審理卷二第8至10頁),103年8月31日簽帳金額1萬2125元部分,於同年10月2日以自動櫃員機繳款1萬元後,尚有2125元尚未清償。

⑼、附表一編號20至20-1所示部分:經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

於105年7月21日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105)字第0049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35、236頁),上開2筆簽帳金額,均已繳清。

⑽、附表一編號21至24所示部分:經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

事業處於105年6月23日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39、140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於103年5月之帳單繳款20萬元、103年6月之帳單繳款20萬元、103年7月之帳單繳款2萬1000元,又於103年8月繳款2萬5000元,未清償金額為4萬0310元。(105,015+94,985+86,310+112,351+87,649-200,000-200,000-21,000-25,000=40,310)。

⑾、附表一編號25至27-1所示部分: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27日以(105)政查字第0000061293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37、238頁),該多筆款項分別於103年7月4日、同年8月12日、同年9月11日、同年10月6日、同年11月13日、同年12月11日陸續以提款機付款方式繳款、於104年1月12日以統一超商方式繳款、於104年2月5日至花旗(臺灣)臺中分行方式繳款及最後於104年3月4日以統一超商方式,已全數繳清款項。

⑿、附表一編號28至29所示部分:經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於105年6

月8日以一總卡易字第23861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2至14頁),該兩筆簽帳款項均未繳,未清償金額為8萬元。⒀、附表一編號29-1至31所示部分:經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105年6月7日以(105)安消授字第1057000111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2頁),函詢附件所列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款項,確認均尚未繳清,且迄今仍有款項亦未繳納。則未清償金額為5萬8558元(20,141+ 18,561+,19,856=58,558)。

⒁、附表一編號32至34-1所示部分: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105年7月1日以陳報狀(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57至234頁)陳報持卡人林秋蓁部分均已無欠款。

⒂、附表一編號35至38所示部分: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

業部於105年6月7日以國世卡部字第1050000352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6、7頁),103年6月4日簽帳金額14萬3251元部分,已於103年7月1日繳清;103年7月2日簽帳金額7萬8321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4日繳清;103年7月3日簽帳金額7萬1679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4日繳清;103年8月5日簽帳金額14萬7231元部分,已於103年11月25日繳清,上開4筆簽帳款項已無未清償金額。

⒃、附表一編號39至40-1所示部分: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105年6月16日以渣打商銀字第105000871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2至42頁),103年6月3日簽帳之12萬0321元部分,已於103年7月4日入帳繳清;103年7月3日簽帳之12萬3091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6日入帳繳清;103年8月5日簽帳之12萬5315元部分,分別於103年9月5日入帳1萬3000元、103年9月9日入帳1萬3000元、103年10月7日入帳1萬5000元、103年11月4日入帳8000元、103年11月25日入帳7萬8000元,是編號39至40-1部分已無未清償金額(125,315-13,000-13,000-15,000-8,000-78,000)。

⒄、附表一編號40-2至42所示部分:經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105年6月7日以中消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4、5頁),103年7月8日簽帳之4萬2310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26日入帳繳清;103年7月9日簽帳之3萬0331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26日入帳繳清;103年8月27日簽帳之5萬6121元部分,僅於103年9月29日部分繳款1萬1000元,故未清償金額尚有4萬5121元。

(18)附表一編號42-1至51所示部分:經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8日以(105)新光銀信卡字第0863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0、21頁),持卡人林楷涵信用卡交易資料,其中編號42-1、43、44、44-1、45、46、47、48及48-1,已使用網路銀行繳款方式分別於103年8月14日、同年9月19日繳清,而編號48-2、49、49-1、50及51迄今尚未清償。故未清償金額為99萬9236元(165,237+ 195,321+186,521+201,154+251,003=999,236)。

(19)附表一編號52至61所示部分:經臺灣銀行中臺中分行於105年6月14日以中臺中授字第105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7、18頁),編號52、53、54、55部分,於103年7月15日、同年7月16日扣繳31萬1573元、同年7月16日轉帳還款67萬8781元,結欠餘額為0。編號55-1所示部分:已經自動授扣繳款;編號55-2部分於同年8月22日網路銀行繳款;編號55-3、55-4部分已經自動授扣繳款,其餘55-5至61則有部分未清償,未清償金額為82萬5186元(112,314+238,102+160,651+51,231+20,112+121,511+101,151+20,114=825,186)。

(20)附表一編號61-1至69-1所示部分: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27日以(105)政查字第0000061293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37、238頁),就62至64部分,該多筆款項分別於103年9月1日及同年10月1日以提款機付款方式繳清款項。該信用卡目前無未繳清之款項。就編號61-1、66至69-1部分,該多筆款項已轉銷呆帳,截至105年6月2日止之欠款餘額為47萬4726元。

(21)附表一編號70至73所示部分: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於105年6月7日以國世卡部字第1050000352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6、7頁),103年6月4日簽帳金額9萬7123元部分,已於103年7月1日繳清;103年7月2日簽帳金額5萬0110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4日繳清;103年7月3日簽帳金額4萬9890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4日繳清;103年8月5日簽帳金額9萬8561元、103年9月23日簽帳金額1萬0014元部分,截至回函日止,尚欠卡款9萬6120元。

(22)附表一編號74至78所示部分:經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於105年6月8日以一總卡易字第23861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2至第14頁),編號74、75、76於103年7月8日臨櫃繳款;編號76-1、76-2於103年8月8日臨櫃繳款;編號76-3、76-4、77於103年9月12日臨櫃繳款;編號77-1、78於104年10月22日由房貸分配款方式繳清款項。該信用卡目前無未繳清之款項。

(23)附表一編號79至84所示部分: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16日以渣打商銀字第105000871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2、43至66頁),103年6月9日簽帳之5萬1470元部分,已於103年7月4日入帳繳清;103年7月4日簽帳之6萬0173元部分、103年7月6日簽帳之6萬9827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6日入帳繳清;103年8月6日簽帳之12萬3521元部分、103年9月13日簽帳之12萬3214元部分、103年9月23日簽帳之1萬0441元部分,僅分別於103年9月10日入帳2萬0000元、103年9月12日入帳11萬5000元、103年10月13日入帳2萬1735元,是上開編號79至84部分之未清償金額尚有10萬0441元。(123,521+123,214+10,441-20,000-115,000-21,735=100,441)。

(24)附表一編號85至91所示部分: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27日以(105)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卷二第237、238頁),卡號0000000000000000於103年6月19日簽帳16萬0121元、103年7月21日簽帳16萬0102元、103年8月19日簽帳16萬0029元、103年9月21日簽帳16萬0015元部分,該多筆款項分別於103年7月21日、同年8月19日、同年9月21日及同年10月24日陸續以提款機付款方式繳清款項。卡號0000000000000000於103年6月19日簽帳16萬0103元、103年7月21日簽帳16萬0031元、103年8月19日簽帳16萬0123元、103年9月21日簽帳16萬0013元部分,該多筆款項分別於103年7月21日、同年8月19日、同年9月21日以提款機付款方式繳款及於同年10月30日至花旗(臺灣)臺中分行方式繳清款項。目前無未繳清之款項。

(25)附表一編號92至95所示部分: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1日以陳報狀(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57至234頁)陳報持卡人馬蕙蕙部分均已無欠款。

(26)附表一編號96至100所示部分:經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13日以北富銀個授字第0000000032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5、16頁),函列所示之各次信用卡交易帳款皆已繳清。

(27)附表一編號101至102-2所示部分:經臺灣銀行中臺中分行於105年6月14日以中臺中授字第105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7、18頁),編號101、102部分已於103年6月26日以網路銀行繳款;編號102-1部分已於103年7月29日以網路銀行繳款;編號102-2部分已於103年8月29日以網路銀行繳款,該信用卡已無結欠金額。

(28)附表一編號103至103-2所示部分:經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於105年6月8日以一總卡易字第23861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2至14頁),編號103、103-1於103年8月22日以臨櫃繳款方式清償,編號103-2部分則未繳清,故未清償金額為3萬8521元。

(29)附表一編號104至109所示部分:經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6日以刑事陳報狀陳報(見本院審理卷二第8至10頁),持卡人莊詩瑩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自103年6月12日起至103年9月14日止之所有交易款項,已全數繳清。

(30)附表一編號110至114所示部分: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27日以(105)政查字第0000061293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37、238頁),該多筆款項分別於103年7月11日以花旗語音系統繳費及提款機付款方式繳款,又於103年8月13日、同年9月12日、同年10月20日、同年10月22日、同年11月28日及同年12月7日陸續以提款機付款方式繳清款項。目前無未繳清之款項。

(31)附表一編號115至119所示部分: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於105年6月7日以國世卡部字第1050000352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6、7頁),103年6月14日簽帳金額5萬6140元部分,已於103年7月14日繳清;103年6月15日簽帳金額5萬3215元部分,已於103年7月14日繳清;103年7月16日簽帳金額5萬1231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13日繳清;103年7月17日簽帳金額4萬7321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13日繳清;103年8月14日簽帳金額9萬8521元部分,已於103年9月12日繳清;103年9月15日簽帳金額10萬8561元部分,已於103年10月22日繳清,該帳戶已無未清償款項。

(32)附表一編號120至127-1所示部分: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13日以北富銀個授字第0000000032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5、16頁),函列所示之各次信用卡交易帳款皆已繳清。

(33)附表一編號127-2所示部分: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1日以陳報狀(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57至234頁)陳報持卡人莊詩瑩部分均已無欠款。

(34)附表一編號127-3至128所示部分: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16日以渣打商銀字第105000871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67至114頁),103年7月1日簽帳之2萬1001元部分、103年8月31日簽帳之3萬5621元部分,分別於103年8月5日入帳1萬1137元、103年8月29日入帳1萬0057元、103年10月9日入帳1萬5318元、103年11月7日入帳1萬5000元、103年12月29日入帳9641元,是上開編號127-3至128部分已無未清償金額。

(35)附表一編號129所示部分:萬泰銀行(業於104年1月1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銀行於105年6月6日以凱銀消審字第10500005891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3頁),客戶郭明德(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於103年8月31日之刷卡交易至今未曾繳清,總欠款金額計10萬5452元(含本金、利息、逾期費用),然因原始刷卡消費金額為3萬3562元,故認定未清償金額為3萬3562元。

(36)附表一編號129-1至129-2所示部分: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1日以陳報狀(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57至234頁)陳報持卡人郭明德,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尚有1萬1892元未清償,然編號129-1、129-2簽帳金額分別為3萬0141元、1萬6532(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06、207頁),然該帳號陸續於103年9月5日有3萬6582元、同年10月8日有2萬0605元之入帳繳款(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07頁),故本件附表編號129-1至129-2部分之簽帳金額應已清償。

(37)附表一編號129-3所示部分:經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9月13日以(105)新光銀信卡字第1359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41至244頁),編號129-3之交易為該卡號最後一筆交易紀錄,該筆交易前已積欠該行10萬1168元未清償,103年9月迄今雖然陸續有繳款紀錄(繳款金額係抵銷105年8月31日前之消費),截至105年8月27日止,尚積欠該行6萬0676元,故該筆1萬5223元之交易迄今仍未清償。

(38)附表一編號129-4至131所示部分:經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於105年7月21日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105)字第0049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35、236頁),上開3筆簽帳金額皆未繳清,未清償金額為3萬4492元。

(39)附表一編號131-1至132所示部分:經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於105年6月23日以玉山卡(風)字第1050621006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39、140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於103年6月之帳單繳款1萬元、103年7月之帳單繳款1萬元,未清償金額為3萬1034元(19,851 +18,632+12,551-10,000-10,000=31,034)。

(40)附表一編號132-1至132-2所示部分: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1日以陳報狀(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57至234頁)陳報持卡人陳朝琮,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尚有36萬2483元未清償,然該帳號於103年12月4日入帳13萬2385元(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26頁),故本件附表編號132-1至132-2部分之簽帳金額尚餘24萬6041元未清償。

(41)附表一編號133至134-2所示部分:經元大金控大眾銀行於105年6月29日以眾風債密發字第1050004924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41、151至156頁),103年6月14日簽帳金額5萬8113元部分,經分3期各繳付1萬4528元、於105年1月26日呆帳回收1959元後,尚有1萬2570元未清償;103年7月17日簽帳金額7萬3141元部分,經分2期各繳付1萬8285元後,尚有3萬6571元未清償;103年8月24日簽帳金額6萬5231元部分,繳付1萬6308元後,尚有4萬8923元未清償;103年9月18日簽帳金額7萬0115元部分則完全未清償,上開4筆簽帳金額共有16萬8179元尚未清償(12,570+36,571+48,923+70,115)。上開4筆簽帳未清償金額為16萬8179元。

(42)附表一編號134-3至136所示部分:經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7日以中消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4、5頁),103年7月1日簽帳之1080元部分,已於103年7月25日入帳繳清;103年8月5日簽帳之2萬5123元部分、103年8月10日簽帳之1萬9562元部分、103年8月27日簽帳之5萬0114元部分,僅於103年9月29日部分繳款1萬元,故未清償金額尚有8萬4799元(25,123+19,562+ 50,114-10,000=84,799)。

(43)附表一編號137至138所示部份:經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6日以刑事陳報狀陳報(見本院審理卷二第8至10頁),持卡人黃嘉文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於103年6月20日之交易款項,已全數繳清;於103年10月18日簽帳金額2萬5631元部分則未清償。

(44)附表一編號139至148所示部份:經臺灣銀行中臺中分行於105年6月14日以中臺中授字第105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7、18頁),編號139、140部分,於103年7月24日網路銀行繳款;編號141、142、143、144部分,已於103年7月15日、7月16日自動授扣繳款33萬2165元、7月16日轉帳還款65萬8189元;編號145部分,已於103年8月15日、8月18日自動授扣繳款;編號145-1部分,已於103年8月21日網路銀行繳款;編號145-2部分,已於103年8月22日網路銀行繳款;編號145-1部分,已於103年8月21日網路銀行繳款;編號146-3部分,已於103年10月6日網路銀行繳款2萬元,尚餘12萬3561元,與編號145-3、146、146-1、146- 2、146-4、146-5、146-6、147、148結欠餘額合計,未清償金額為114萬3340元(即201,427+124,441+251,554+152,141+41,254+101,212+100,115+30,114+143,000-00000+17,521=1,143,340)。

(45)附表一編號149至159所示部份:經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於105年6月8日以一總卡易字第23861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2至14頁),編號149、150、151於103年7月16日臨櫃繳款;編號152、153於103年8月19日臨櫃繳款;編號154、155、156於103年9月16日臨櫃繳款,編號157、158、159則未繳清,是未清償金額為(10,851+51,007+48,115=109,973)10萬9973元。

(46)附表一編號160至163所示部份: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於105年6月14日以(105)遠銀卡字第143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37、138頁),103年7月11日簽帳金額1萬9521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14日繳清;103年7月17日簽帳金額5萬1431元部分,已於103年8月14日繳清;103年8月15日簽帳金額6萬1231元部分,已於103年9月16日繳清;103年9月17日簽帳金額5萬8314元部分,則尚未清償,故尚未清償金額為5萬8314元。

(47)附表一編號164所示部份:經臺灣銀行中臺中分行於105年6月14日以中臺中授字第105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7、18頁),於103年7月24日至同年10月3日以ATM繳款2萬2000元,於同年10月28日臨櫃繳款5萬6449元,於同年11月9日全家超商繳款533元,無未清償金額。

則就前揭被告尚未清償之犯罪所得部分,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本案為警於新北市○○區○○街○○號6樓及臺北市○○區○○○路○○○號16樓扣得被告黃敏修所有之物品,依被告黃敏修警詢陳稱均與本案犯行無關(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985號偵查卷二第1頁背面、第2頁),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該等扣案物品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敏修以同案被告林楷涵所申辦之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於103年7月8日消費19萬1247元部分,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1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然查,被告固於103年7月8日持用同案被告林楷涵所申辦之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假消費刷卡19萬1247元,惟被告黃敏修於該日僅刷卡1筆,有花旗銀行(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27日(105)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所附具之林楷涵刷卡消費明細說明乙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37、238頁),惟起訴書就此筆刷卡部分於起訴書附表列計2次,又綜據本案卷證資料,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持前揭同案被告林楷涵之信用卡於103年7月8日刷用金額19萬1247元係2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訴此部分之犯行,原應就上開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所認被告此部分犯嫌,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修正前、後)第339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後)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慧 珊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賢 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日期 │時間 │銀行別、函文字號│卡號 │原始金額│持卡人、未清償金額 │主文 ││ │ │ │ │ │ │(新臺幣)、卷證出處│ │├──┼────┼───┼────────┼────────┼────┼──────────┼───────────┤│ 1 │00000000│192326│元大金控大眾銀行│0000000000000000│ 61,235│持卡人:王禹靖 │1、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105年6月29日眾風│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2 │00000000│182857│債密發字第105000│ │ 58,765│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4924號函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00000000│184103│ │ │ 38,621│P.141-150 │ │├──┼────┼───┼────────┼────────┼────┼──────────┼───────────┤│ 4 │00000000│1906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74,621│持卡人:王禹靖 │2、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股份有限公司105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5 │00000000│193658│年7月1日陳報狀 │ │ 165,379│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00000000│183702│ │ │ 163,213│P.157-234 │ │├──┼────┼───┤ │ ├────┤ │ ││5-2 │00000000│176787│ │ │ 176,787│ │ │├──┼────┼───┤ │ ├────┤ │ ││ 6 │00000000│232052│ │ │ 338,621│ │ │├──┼────┼───┼────────┼────────┼────┼──────────┼───────────┤│ 7 │00000000│192955│臺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70,103│持卡人:王禹靖 │3、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 │ │ │股份有限公司105 │ │ │未清償金額:38,147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年6月6日刑事陳報│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狀 │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P.8-10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 ││ │ │ │ │ │ │ │ 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8 │00000000│192928│永豐商業銀行消 │0000000000000000│ 81,443│持卡人:王禹靖 │4、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費金融處105年7月│ ├────┤未清償金額:65,663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9 │00000000│185825│21日永豐銀消費金│ │ 58,557│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融處(105)字第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 │00000000│133955│00490號函 │ │ 72,381│P.235-236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陸 │├──┼────┼───┤ │ ├────┤ │ 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 ││9-2 │00000000│191413│ │ │ 138,216│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10 │00000000│185515│花旗(臺灣)商業│0000000000000000│ 51,231│持卡人:王禹靖 │5、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銀行股份有限公 ├────────┼────┤未清償金額:84,698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11 │00000000│182911│司105年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 48,787│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105)政查字第00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 │00000000│183242│00000000號函 │0000000000000000│ 48,123│P237-238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捌 │├──┼────┼───┤ ├────────┼────┤ │ 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 ││ 13 │00000000│220009│ │0000000000000000│ 48,214│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14 │00000000│213932│ │0000000000000000│ 98,651│ │ ,追徵其價額。 │├──┼────┼───┼────────┼────────┼────┼──────────┼───────────┤│ 15 │00000000│18015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1,003│持卡人:王禹靖 │6、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信用卡作業部105 │ ├────┤未清償金額:59,588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16 │00000000│192041│年6月7日國世卡部│ │ 48,997│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字第1050000352號│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 │00000000│122311│函 │ │ 93,127│P.6-7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 │├──┼────┼───┤ │ ├────┤(更生字號:南投105 │ 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 ││ 18 │00000000│160826│ │ │ 98,621│消債更4號)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19 │00000000│21331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2,356│持卡人:王純凰 │7、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 │ │ │105年6月14日 │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105)遠銀卡字 │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第143號函 │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P.137-138 │ │├──┼────┼───┼────────┼────────┼────┼──────────┼───────────┤│19-1│00000000│213033│臺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2,125│持卡人:王純凰 │8、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 │ │ │股份有限公司105 │ │ │未清償金額:2,125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年6月6日刑事陳報│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狀 │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P.8-10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 ││ │ │ │ │ │ │ │ 仟壹佰貳拾伍元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20 │00000000│194606│永豐銀行105年7 │0000000000000000│ 52,143│持卡人:王晴誼 │9、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 │ │ │月21日永豐銀消費│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金融處(105)字 │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第00490號函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1│00000000│190127│ │ │ 51,214│P.235-236 │ │├──┼────┼───┼────────┼────────┼────┼──────────┼───────────┤│ 21 │00000000│194000│玉山銀行信用卡暨│0000000000000000│ 105,015│持卡人:王晴誼 │10、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支付金融事業處 │ ├────┤未清償金額:40,310 │ ,處有期徒刑伍月,││ 22 │00000000│184944│105.6.23玉山卡(│ │ 94,985│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風)字第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00000000│174210│0000000000號函 │ │ 86,310│P.139-140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 │ ├────┤ │ 萬零參佰壹拾元於全││23-1│00000000│222231│ │ │ 112,351│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24 │00000000│190218│ │ │ 87,649│ │ 徵其價額。 │├──┼────┼───┼────────┼────────┼────┼──────────┼───────────┤│ 25 │00000000│191855│花旗(臺灣)商業│0000000000000000│ 112,545│持卡人:王晴誼 │11、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銀行股份有限公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 26 │00000000│184216│司105年7月27日(│ │ 107,455│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05)政查字第00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00000000│173850│00000000號函 │ │ 85,310│P237-238 │ │├──┼────┼───┤ │ ├────┤ │ ││ 27 │00000000│194330│ │ │ 108,631│ │ │├──┼────┼───┤ │ ├────┤ │ ││27-1│00000000│194807│ │ │ 98,951│ │ │├──┼────┼───┼────────┼────────┼────┼──────────┼───────────┤│ 28 │00000000│193408│第一商業銀行總 │0000000000000000│ 41,332│持卡人:李冠德 │12、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行105年6月8日一 │ ├────┤未清償金額:80,000 │ ,處有期徒刑參月,││ 29 │00000000│183325│總卡易字第23861 │ │ 38,668│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號函 │ │ │105上訴494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卷二P.12-14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捌││ │ │ │ │ │ │ │ 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29-1│00000000│19485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00000000│ 20,141│持卡人:周子誠 │13、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有限公司105 年6 │ ├────┤未清償金額:58,558 │ ,處有期徒刑參月,││ 30 │00000000│212726│月7日(105)安消│ │ 18,561│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授字第0000000000│ ├────┤105上訴494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00000000│223226│號函 │ │ 19,856│卷二P.1-2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 │ │ │ │ │ │ │ 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32 │00000000│1910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1,231│持卡人:林秋蓁 │14、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股份有限公司105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 33 │00000000│135220│年7月1日陳報狀 │ │ 98,769│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5上訴494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1│00000000│174843│ │ │ 82,031│卷二P.157-234 │ │├──┼────┼───┤ │ ├────┤ │ ││ 34 │00000000│205417│ │ │ 117,969│ │ │├──┼────┼───┤ │ ├────┤ │ ││34-1│00000000│212207│ │ │ 195,321│ │ │├──┼────┼───┼────────┼────────┼────┼──────────┼───────────┤│ 35 │00000000│20025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43,251│持卡人:林秋蓁 │15、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信用卡作業部105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 36 │00000000│215053│年6月7日國世卡部│0000000000000000│ 78,321│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字第1050000352號├────────┼────┤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00000000│204356│函 │0000000000000000│ 71,679│P.6-7 │ │├──┼────┼───┤ ├────────┼────┤ │ ││ 38 │00000000│192820│ │0000000000000000│ 147,231│ │ │├──┼────┼───┼────────┼────────┼────┼──────────┼───────────┤│ 39 │00000000│19164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20,321│持卡人:林秋蓁 │16、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股份有限公司105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 40 │00000000│202650│年6月16日渣打商 │ │ 123,091│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銀字第00000000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0-1│00000000│193646│10號函 │ │ 125,315│P.22-42 │ ││ │ │ │ │ │ │ │ │├──┼────┼───┼────────┼────────┼────┼──────────┼───────────┤│40-2│00000000│191250│臺中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00000000│ 42,310│持卡人:林楷涵 │17、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有限公司105年6 │ ├────┤未清償金額:45,121 │ ,處有期徒刑參月,││ 41 │00000000│133905│月7日中消信字第 │ │ 30,331│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0000000000號函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00000000│222633│ │ │ 56,121│P.4-5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 │ │ │ │ │ │ │ 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42-1│00000000│1832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68,121│持卡人:林楷涵 │18、黃敏修共同犯詐欺取│├──┼────┼───┤股份有限公司105 │ ├────┤未清償金額:999,236 │ 財罪,處有期刑壹年││ 43 │00000000│215922│年6月8日(105) │ │ 50,123│卷證出處: │ 貳月。扣案之犯罪所├──┼────┼───┤新光銀信卡字第 │ ├────┤105上訴494卷二 │ 得玖拾玖萬玖仟貳佰││ 44 │00000000│185038│0863號函 │ │ 86,150│P.20-21 │ 參拾陸元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44-1│00000000│223818│ │ │ 123,147│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45 │00000000│193413│ │ │ 84,125│ │ │├──┼────┼───┤ │ ├────┤ │ ││ 46 │00000000│191517│ │ │ 62,154│ │ │├──┼────┼───┤ │ ├────┤ │ ││ 47 │00000000│211911│ │ │ 185,321│ │ │├──┼────┼───┤ │ ├────┤ │ ││ 48 │00000000│194729│ │ │ 116,531│ │ │├──┼────┼───┤ │ ├────┤ │ ││48-1│00000000│160817│ │ │ 50,115│ │ │├──┼────┼───┤ │ ├────┤ │ ││48-2│00000000│093223│ │ │ 165,237│ │ │├──┼────┼───┤ │ ├────┤ │ ││ *49│00000000│173111│ │ │ 195,321│ │ │├──┼────┼───┤ │ ├────┤ │ ││49-1│00000000│083953│ │ │ 186,521│ │ │├──┼────┼───┤ │ ├────┤ │ ││*50 │00000000│151913│ │ │ 201,154│ │ │├──┼────┼───┤ │ ├────┤ │ ││ 51 │00000000│215812│ │ │ 251,003│ │ │├──┼────┼───┼────────┼────────┼────┼──────────┼───────────┤│*52 │00000000│153246│臺灣銀行中臺中分│0000000000000000│ 298,412│持卡人:林楷涵 │19、黃敏修共同犯詐欺取│├──┼────┼───┤行105年6月14日中├────────┼────┤未清償金額:825,186 │ 財罪,處有期刑貳年││*53 │00000000│121212│臺中授字第105000│0000000000000000│ 299,144│卷證出處: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8331號函 ├────────┼────┤105上訴494卷二 │ 捌拾貳萬伍仟壹佰捌││ 54 │00000000│131216│ │0000000000000000│ 201,451│P.17-18 │ 拾陸元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55 │00000000│170433│ │0000000000000000│ 200,993│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5-1│00000000│121818│ │0000000000000000│ 210,131│ │ │├──┼────┼───┤ ├────────┼────┤ │ ││55-2│00000000│200745│ │0000000000000000│ 183,124│ │ │├──┼────┼───┤ ├────────┼────┤ │ ││55-3│00000000│185442│ │0000000000000000│ 297,614│ │ │├──┼────┼───┤ ├────────┼────┤ │ ││55-4│00000000│200344│ │0000000000000000│ 235,119│ │ │├──┼────┼───┤ ├────────┼────┤ │ ││55-5│00000000│193455│ │0000000000000000│ 112,314│ │ │├──┼────┼───┤ ├────────┼────┤ │ ││ 56 │00000000│213410│ │0000000000000000│ 238,102│ │ │├──┼────┼───┤ ├────────┼────┤ │ ││ 57 │00000000│230555│ │0000000000000000│ 178,651│ │ │├──┼────┼───┤ ├────────┼────┤ │ ││ 58 │00000000│133026│ │0000000000000000│ 51,231│ │ │├──┼────┼───┤ ├────────┼────┤ │ ││58-1│00000000│133033│ │0000000000000000│ 20,112│ │ │├──┼────┼───┤ ├────────┼────┤ │ ││ 59 │00000000│162953│ │0000000000000000│ 121,511│ │ │├──┼────┼───┤ ├────────┼────┤ │ ││ 60 │00000000│194234│ │0000000000000000│ 101,151│ │ │├──┼────┼───┤ ├────────┼────┤ │ ││ 61 │00000000│220309│ │0000000000000000│ 20,114│ │ │├──┼────┼───┼────────┼────────┼────┼──────────┼───────────┤│61-1│00000000│201809│花旗(臺灣)商業│0000000000000000│ 43,121│持卡人:林楷涵 │20、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銀行股份有限公 ├────────┼────┤編號62-64未清償金額 │ ,處有期徒刑柒月。││ 62 │00000000│214706│司105年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 75,321│:0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105)政查字第00 ├────────┼────┤編號62-1~69-1(除 │ 拾柒萬肆仟柒佰貳拾││ 63 │00000000│203315│00000000號函 │0000000000000000│ 30,751│62-64)未清償金額: │ 陸元於全部或一部不│├──┼────┼───┤ ├────────┼────┤474,726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64 │00000000│191247│ │0000000000000000│ 120,741│卷證出處: │ 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上訴494卷二 │ ││ 66 │00000000│220315│ │0000000000000000│ 102,151│P237-238 │ │├──┼────┼───┤ ├────────┼────┤ │ ││ 67 │00000000│184613│ │0000000000000000│ 132,151│ │ │├──┼────┼───┤ ├────────┼────┤ │ ││ 68 │00000000│185048│ │0000000000000000│ 90,631│ │ │├──┼────┼───┤ ├────────┼────┤ │ ││ 69 │00000000│184525│ │0000000000000000│ 35,112│ │ │├──┼────┼───┤ ├────────┼────┤ │ ││69-1│00000000│190211│ │0000000000000000│ 70,251│ │ │├──┼────┼───┼────────┼────────┼────┼──────────┼───────────┤│ 70 │00000000│2002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97,123│持卡人:林楷涵 │21、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信用卡作業部105 │ ├────┤未清償金額:96,120 │ ,處有期徒刑伍月,││70-1│00000000│213027│年6月7日國世卡部│ │ 50,110│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字第1050000352號│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00000000│203806│函 │ │ 49,890│P.6-7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玖│├──┼────┼───┤ │ ├────┤ │ 萬陸仟壹佰貳拾元於││ 72 │00000000│192539│ │ │ 98,561│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73 │00000000│184738│ │ │ 10,014│ │ 追徵其價額。 │├──┼────┼───┼────────┼────────┼────┼──────────┼───────────┤│ 74 │00000000│191109│第一商業銀行總 │0000000000000000│ 51,230│持卡人:林楷涵 │22、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行105年6月8日一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伍月,││ 75 │00000000│183045│總卡易字第23861 │ │ 49,385│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號函 │ ├────┤105上訴494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 │00000000│135323│ │ │ 49,385│卷二P.12-14 │ │├──┼────┼───┤ │ ├────┤ │ ││76-1│00000000│133538│ │ │ 71,321│ │ │├──┼────┼───┤ │ ├────┤ │ ││76-2│00000000│183844│ │ │ 65,132│ │ │├──┼────┼───┤ │ ├────┤ │ ││76-3│00000000│182606│ │ │ 11,231│ │ │├──┼────┼───┤ │ ├────┤ │ ││76-4│00000000│231955│ │ │ 62,514│ │ │├──┼────┼───┤ │ ├────┤ │ ││ 77 │00000000│194101│ │ │ 65,213│ │ │├──┼────┼───┤ │ ├────┤ │ ││77-1│00000000│184519│ │ │ 75,261│ │ │├──┼────┼───┤ │ ├────┤ │ ││ 78 │00000000│153717│ │ │ 61,251│ │ │├──┼────┼───┼────────┼────────┼────┼──────────┼───────────┤│ 79 │00000000│19085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1,470│持卡人:林楷涵 │23、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股份有限公司105 │ ├────┤未清償金額:100,441 │ ,處有期徒刑伍月,││ 80 │00000000│173510│年6月16日渣打商 │ │ 60,173│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銀字第00000000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 │00000000│205212│10號函 │ │ 69,827│P.43-66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拾│├──┼────┼───┤ │ ├────┤ │ 萬零肆佰肆拾壹元於││ 82 │00000000│222123│ │ │ 123,521│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83 │00000000│125219│ │ │ 123,214│ │ 追徵其價額。 │├──┼────┼───┤ │ ├────┤ │ ││ 84 │00000000│184619│ │ │ 10,441│ │ │├──┼────┼───┼────────┼────────┼────┼──────────┼───────────┤│ 85 │00000000│181604│花旗(臺灣)商業│0000000000000000│ 160,121│持卡人:林楷舜 │24、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銀行股份有限公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拾月。││ 86 │00000000│182124│司105年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 160,103│卷證出處: │ │├──┼────┼───┤105)政查字第00 ├────────┼────┤105上訴494卷二 │ ││ 87 │00000000│203107│00000000號函 │0000000000000000│ 160,102│P237-238 │ │├──┼────┼───┤ ├────────┼────┤ │ ││ 88 │00000000│203509│ │0000000000000000│ 160,031│ │ │├──┼────┼───┤ ├────────┼────┤ │ ││88-1│00000000│192957│ │0000000000000000│ 160,029│ │ │├──┼────┼───┤ ├────────┼────┤ │ ││ 89 │00000000│193238│ │0000000000000000│ 160,123│ │ │├──┼────┼───┤ ├────────┼────┤ │ ││ 90 │00000000│222421│ │0000000000000000│ 160,015│ │ │├──┼────┼───┤ ├────────┼────┤ │ ││ 91 │00000000│222501│ │0000000000000000│ 160,013│ │ │├──┼────┼───┼────────┼────────┼────┼──────────┼───────────┤│ 92 │00000000│1932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38,642│持卡人:馬蕙蕙 │25、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股份有限公司105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92-1│00000000│193006│年7月1日陳報狀 │ │ 49,512│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5上訴494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3 │00000000│182539│ │ │ 50,488│卷二P.157-234 │ │├──┼────┼───┤ │ ├────┤ │ ││93-1│00000000│215441│ │ │ 101,021│ │ │├──┼────┼───┤ │ ├────┤ │ ││ 94 │00000000│213023│ │ │ 100,123│ │ │├──┼────┼───┤ │ ├────┤ │ ││ 95 │00000000│230809│ │ │ 98,632│ │ │├──┼────┼───┼────────┼────────┼────┼──────────┼───────────┤│ 96 │00000000│193446│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1,432│持卡人:馬蕙蕙 │26、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股份有限公司105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 97 │00000000│165152│年6月13日北富銀 │ │ 48,568│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個授字第00000000│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7-1│00000000│213208│32號函 │ │ 51,478│P.15-16 │ │├──┼────┼───┤ │ ├────┤ │ ││97-2│00000000│203336│ │ │ 48,522│ │ │├──┼────┼───┤ │ ├────┤ │ ││97-3│00000000│215201│ │ │ 51,231│ │ │├──┼────┼───┤ │ ├────┤ │ ││ 98 │00000000│221129│ │ │ 48,769│ │ │├──┼────┼───┤ │ ├────┤ │ ││ 99 │00000000│203900│ │ │ 100,231│ │ │├──┼────┼───┤ │ ├────┤ │ ││100 │00000000│212444│ │ │ 98,321│ │ │├──┼────┼───┼────────┼────────┼────┼──────────┼───────────┤│101 │00000000│192813│臺灣銀行中臺中分│0000000000000000│ 78,541│持卡人:梁福源 │27、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行105年6月14日中│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102 │00000000│165324│臺中授字第105000│ │ 71,459│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8331號函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 │00000000│184154│ │ │ 51,310│P.17-18 │ ││-1 │ │ │ │ │ │ │ │├──┼────┼───┤ │ ├────┤ │ ││102 │00000000│220555│ │ │ 135,214│ │ ││-2 │ │ │ │ │ │ │ │├──┼────┼───┼────────┼────────┼────┼──────────┼───────────┤│103 │00000000│195517│第一商業銀行總 │0000000000000000│ 32,145│持卡人:梁福源 │28、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行105年6月8日一 │ ├────┤未清償金額:38,521 │ ,處有期徒刑貳月,││103 │00000000│185657│總卡易字第23861 │ │ 15,116│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 │ │ │號函 │ │ │105上訴494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卷二P.12-14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103 │00000000│222246│ │ │ 38,521│ │ 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2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104 │00000000│162011│臺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1,071│持卡人:莊詩瑩 │29、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股份有限公司105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105 │00000000│153443│年6月6日刑事陳報│0000000000000000│ 48,929│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狀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6 │00000000│192350│ │0000000000000000│ 43,121│P.8-10 │ │├──┼────┼───┤ ├────────┼────┤ │ ││107 │00000000│172102│ │0000000000000000│ 56,879│ │ │├──┼────┼───┤ ├────────┼────┤ │ ││107 │00000000│160451│ │0000000000000000│ 125,631│ │ ││-1 │ │ │ │ │ │ │ │├──┼────┼───┤ ├────────┼────┤ │ ││108 │00000000│124427│ │0000000000000000│ 81,251│ │ │├──┼────┼───┤ ├────────┼────┤ │ ││109 │00000000│220528│ │0000000000000000│ 42,112│ │ │├──┼────┼───┼────────┼────────┼────┼──────────┼───────────┤│110 │00000000│162404│花旗(臺灣)商業│0000000000000000│ 53,215│持卡人:莊詩瑩 │30、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銀行股份有限公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111 │00000000│144607│司105年7月27日(│ │ 46,785│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05)政查字第00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 │00000000│191347│00000000號函 │ │ 50,123│P237-238 │ ││-1 │ │ │ │ │ │ │ │├──┼────┼───┤ │ ├────┤ │ ││112 │00000000│171743│ │ │ 49,877│ │ │├──┼────┼───┤ │ ├────┤ │ ││113 │00000000│191021│ │ │ 98,651│ │ │├──┼────┼───┤ │ ├────┤ │ ││114 │00000000│124515│ │ │ 105,321│ │ │├──┼────┼───┼────────┼────────┼────┼──────────┼───────────┤│115 │00000000│14442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6,140│持卡人:莊詩瑩 │31、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信用卡作業部105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116 │00000000│152724│年6月7日國世卡部│ │ 53,215│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字第1050000352號│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6 │00000000│121530│函 │ │ 51,231│P.6-7 │ ││-1 │ │ │ │ │ │ │ │├──┼────┼───┤ │ ├────┤ │ ││117 │00000000│204843│ │ │ 47,321│ │ │├──┼────┼───┤ │ ├────┤ │ ││118 │00000000│160543│ │ │ 98,521│ │ │├──┼────┼───┤ │ ├────┤ │ ││119 │00000000│185320│ │ │ 108,561│ │ │├──┼────┼───┼────────┼────────┼────┼──────────┼───────────┤│120 │00000000│162733│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0,127│持卡人:莊詩瑩 │32、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股份有限公司105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肆月,││121 │00000000│155728│年6月13日北富銀 │ │ 49,464│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個授字第00000000│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2 │00000000│152610│32號函 │ │ 49,464│P.15-16 │ │├──┼────┼───┤ │ ├────┤ │ ││123 │00000000│191434│ │ │ 65,127│ │ │├──┼────┼───┤ │ ├────┤ │ ││124 │00000000│171904│ │ │ 53,871│ │ │├──┼────┼───┤ │ ├────┤ │ ││125 │00000000│121549│ │ │ 31,002│ │ │├──┼────┼───┤ │ ├────┤ │ ││126 │00000000│193948│ │ │ 51,231│ │ │├──┼────┼───┤ │ ├────┤ │ ││126 │00000000│190734│ │ │ 45,213│ │ ││-1 │ │ │ │ │ │ │ │├──┼────┼───┤ │ ├────┤ │ ││127 │00000000│205740│ │ │ 71,521│ │ │├──┼────┼───┤ │ ├────┤ │ ││127 │00000000│205904│ │ │ 66,521│ │ ││-1 │ │ │ │ │ │ │ │├──┼────┼───┼────────┼────────┼────┼──────────┼───────────┤│127 │00000000│2057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43,123│持卡人:莊詩瑩 │33、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2 │ │ │股份有限公司105 │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7月1日陳報狀 │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P.157-234 │ │├──┼────┼───┼────────┼────────┼────┼──────────┼───────────┤│127 │00000000│20231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21,001│持卡人:郭明德 │34、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3 │ │ │股份有限公司105 │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貳月,│├──┼────┼───┤年6月16日渣打商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28 │00000000│214952│銀字第00000000 │ │ 35,621│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號函 │ │ │P.67-114 │ │├──┼────┼───┼────────┼────────┼────┼──────────┼───────────┤│129 │00000000│215905│萬泰銀行104年1 │0000000000000000│ 33,562│持卡人:郭明德 │35、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日更名為凱基 │ │ │未清償金額:33,562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公司105年6月6日 │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 │ │ │ │ │ │ │ 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129 │00000000│20515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30,141│持卡人:郭明德 │36、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1 │ │ │股份有限公司105 │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貳月,│├──┼────┼───┤年7月1日陳報狀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29 │00000000│214844│ │ │ 16,532│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 │ │ │ │ │P.157-234 │ │├──┼────┼───┼────────┼────────┼────┼──────────┼───────────┤│129 │00000000│21562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5,223│持卡人:郭明德 │37、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3 │ │ │股份有限公司105 │ │ │未清償金額:15,223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年9月13日(105)│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新光銀信卡字第 │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59號函 │ │ │P.241-244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 │ │ │ │ │ │ │ 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129 │00000000│212700│永豐銀行105年7 │0000000000000000│ 13,251│持卡人:陳朝琮 │38、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4 │ │ │月21日永豐銀消費│ │ │未清償金額:34,492 │ ,處有期徒刑參月,│├──┼────┼───┤金融處(105)字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30 │00000000│184339│第00490號函 │0000000000000000│ 10,741│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P.235-236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 ├────────┼────┤ │ 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131 │00000000│220400│ │0000000000000000│ 10,500│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131 │00000000│183004│玉山銀行105年6 │0000000000000000│ 19,851│持卡人:陳朝琮 │39、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1 │ │ │月23日玉山卡(風│ │ │未清償金額:31,034 │ ,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0000000000│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31 │00000000│213215│號函 │ │ 18,632│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 │ │ │ │ │P.139-140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 │ ├────┤ │ 萬壹仟零參拾肆元於││132 │00000000│220030│ │ │ 12,551│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132 │00000000│12243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3,212│持卡人:陳朝琮 │40、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1 │ │ │股份有限公司105 │ │ │未清償金額:246,041 │ ,處有期徒刑陸月,│├──┼────┼───┤年7月1日陳報狀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32 │00000000│231604│ │ │ 365,214│105上訴494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 │ │ │ │ │卷二P.157-234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 │ │ │ │ │ │ │ 拾肆萬陸仟零肆拾壹││ │ │ │ │ │ │ │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133 │00000000│144311│元大金控大眾銀行│0000000000000000│ 58,113│持卡人:黃嘉文 │41、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105年6月29日眾風│ ├────┤未清償金額:168,179 │ ,處有期徒刑伍月,││134 │00000000│195244│債密發字第105000│ │ 73,141│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4924號函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4 │00000000│230446│ │ │ 65,231│P.151-156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拾││-1 │ │ │ │ │ │ │ 陸萬捌仟壹佰柒拾玖│├──┼────┼───┤ │ ├────┤ │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134 │00000000│193828│ │ │ 70,115│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2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134 │00000000│202553│臺中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00000000│ 1,080│持卡人:黃嘉文 │42、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3 │ │ │有限公司105年6 │ │ │未清償金額:84,799 │ ,處有期徒刑參月,│├──┼────┼───┤月7日中消信字第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34 │00000000│193815│0000000000號函 │ │ 25,123│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 │ │ │ │ │ │P.4-5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捌│├──┼────┼───┤ │ ├────┤ │ 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135 │00000000│213116│ │ │ 19,562│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136 │00000000│222800│ │ │ 50,114│ │ ,追徵其價額。 │├──┼────┼───┼────────┼────────┼────┼──────────┼───────────┤│137 │00000000│18334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2,180│持卡人:黃嘉文 │43、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股份有限公司105 ├────────┼────┤未清償金額:25,631 │ ,處有期徒刑參月,││138 │00000000│220237│年6月6日刑事陳報│0000000000000000│ 25,631│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狀 │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P.8-10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 │ │ │ │ │ │ │ 萬伍仟陸佰參拾壹元││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139│00000000│144112│臺灣銀行中臺中分│0000000000000000│ 76,143│持卡人:黃嘉文 │44、黃敏修共同犯詐欺取│├──┼────┼───┤行105年6月14日中├────────┼────┤未清償金額: │ 財罪,處有期徒刑貳││*140│00000000│121817│臺中授字第1050 │0000000000000000│ 68,857│1,143,340 │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0000000號函 ├────────┼────┤卷證出處: │ 罪所得壹佰壹拾肆萬││141 │00000000│171907│ │0000000000000000│ 295,953│105上訴494卷二 │ 參仟參佰肆拾元於全│├──┼────┼───┤ ├────────┼────┤P.17-18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142 │00000000│182041│ │0000000000000000│ 287,510│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143 │00000000│181442│ │0000000000000000│ 216,537│ │ │├──┼────┼───┤ ├────────┼────┤ │ ││144 │00000000│182235│ │0000000000000000│ 200,000│ │ │├──┼────┼───┤ ├────────┼────┤ │ ││145 │00000000│210821│ │0000000000000000│ 294,151│ │ │├──┼────┼───┤ ├────────┼────┤ │ ││145 │00000000│202520│ │0000000000000000│ 172,115│ │ ││-1 │ │ │ │ │ │ │ │├──┼────┼───┤ ├────────┼────┤ │ ││145 │00000000│182801│ │0000000000000000│ 145,612│ │ ││-2 │ │ │ │ │ │ │ │├──┼────┼───┤ ├────────┼────┤ │ ││145 │00000000│200720│ │0000000000000000│ 201,427│ │ ││-3 │ │ │ │ │ │ │ │├──┼────┼───┤ ├────────┼────┤ │ ││146 │00000000│194209│ │0000000000000000│ 124,441│ │ ││ │ │ │ │ │ │ │ │├──┼────┼───┤ ├────────┼────┤ │ ││146 │00000000│212938│ │0000000000000000│ 251,554│ │ ││-1 │ │ │ │ │ │ │ │├──┼────┼───┤ ├────────┼────┤ │ ││146 │00000000│184949│ │0000000000000000│ 152,141│ │ ││-2 │ │ │ │ │ │ │ │├──┼────┼───┤ ├────────┼────┤ │ ││146 │00000000│230155│ │0000000000000000│ 143,561│ │ ││-3 │ │ │ │ │ │ │ │├──┼────┼───┤ ├────────┼────┤ │ ││146 │00000000│133154│ │0000000000000000│ 41,254│ │ ││-4 │ │ │ │ │ │ │ │├──┼────┼───┤ ├────────┼────┤ │ ││146 │00000000│162856│ │0000000000000000│ 101,212│ │ ││-5 │ │ │ │ │ │ │ │├──┼────┼───┤ ├────────┼────┤ │ ││146 │00000000│194159│ │0000000000000000│ 100,115│ │ ││-6 │ │ │ │ │ │ │ │├──┼────┼───┤ ├────────┼────┤ │ ││147 │00000000│220154│ │0000000000000000│ 30,114│ │ │├──┼────┼───┤ ├────────┼────┤ │ ││148 │00000000│215828│ │0000000000000000│ 17,521│ │ │├──┼────┼───┼────────┼────────┼────┼──────────┼───────────┤│149 │00000000│152903│第一商業銀行總 │0000000000000000│ 43,215│持卡人:黃嘉文 │45、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行105年6月8日一 ├────────┼────┤未清償金額:109,973 │ ,處有期徒刑伍月,││150 │00000000│131443│總卡易字第23861 │0000000000000000│ 40,351│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號函 ├────────┼────┤105上訴494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 │00000000│175806│ │0000000000000000│ 36,434│卷二P.12-14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拾│├──┼────┼───┤ ├────────┼────┤ │ 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152 │00000000│194906│ │0000000000000000│ 43,122│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153 │00000000│190052│ │0000000000000000│ 31,521│ │ ,追徵其價額。 │├──┼────┼───┤ ├────────┼────┤ │ ││154 │00000000│193649│ │0000000000000000│ 21,521│ │ │├──┼────┼───┤ ├────────┼────┤ │ ││155 │00000000│185433│ │0000000000000000│ 52,314│ │ │├──┼────┼───┤ ├────────┼────┤ │ ││156 │00000000│230256│ │0000000000000000│ 31,521│ │ │├──┼────┼───┤ ├────────┼────┤ │ ││157 │00000000│133506│ │0000000000000000│ 10,851│ │ │├──┼────┼───┤ ├────────┼────┤ │ ││158 │00000000│163215│ │0000000000000000│ 51,007│ │ │├──┼────┼───┤ ├────────┼────┤ │ ││159 │00000000│193908│ │0000000000000000│ 48,115│ │ │├──┼────┼───┼────────┼────────┼────┼──────────┼───────────┤│160 │00000000│19354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9,521│持卡人:黃嘉文 │46、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105年6月14日 ├────────┼────┤未清償金額:58,314 │ ,處有期徒刑參月,││161 │00000000│200503│(105)遠銀卡字 │0000000000000000│ 51,431│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第143號函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2 │00000000│201006│ │0000000000000000│ 61,231│P.137-138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 ├────────┼────┤ │ 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163 │00000000│162628│ │0000000000000000│ 58,314│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164 │00000000│121322│臺灣銀行中臺中分│0000000000000000│ 76,141│持卡人:羅豫 │47、黃敏修犯詐欺取財罪││ │ │ │行105年6月14日中│ │ │未清償金額:0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臺中授字第1050 │ │ │卷證出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0000000號函 │ │ │105上訴494卷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P.17-18 │ │├──┴────┴───┴────────┴────────┴────┴──────────┴───────────┤│合計刷卡金額:20,601,356元,未清償金額:4,959,028元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