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42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42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2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政偉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變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四及編號五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四及編號五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於製作正本時,關於附表編號四及編號五分別出現電腦漏列印及重複列印之行列,因而與原本不符,茲更正原判決正本之附表編號四及編號五,分別如本裁定附表編號四及編號五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法 官 賴 妙 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附表:
┌──┬───┬────────┬───────────┬──────────┬────────┐│編號│犯罪 │為詐欺被害人所偽│被告自被害人處取得之支│被告變造支票或偽造私│ 主 文 ││ │事實 │造之文書或本票 │票 │文書之手法 │ │├──┼───┼────────┼───────────┼──────────┼────────┤│四 │如犯罪│⒈102年6月20日合│①票 號:AA0000000 │㈠將左列支票之抬頭(│黃政偉犯變造有價││ │事實欄│ 約書─ │ 發票人:櫂鴻績股份有│ 受款人)劃二橫線塗│證券罪,處有期徒││兆 │一、㈣│ 「甲方(貸方)│ 限公司(王賢│ 銷、將票載發票日塗│刑參年肆月。偽造││陽 │所示 │ 」欄偽簽「陶城│ 棏) │ 改為102年6月27日後│「陶城興」國民身││公 │ │ 興」署押1枚, │ 發票日:102年8月27日│ ,分別於塗銷及塗改│分證影本壹張、變││司 │ │ 蓋用偽造之「陶│ 面 額:250萬元 │ 處蓋用偽造之「王賢│造支票壹張、合約││ │ │ 城興」印章形成│ 受款人:兆陽股份有限│ 棏」圓形印章形成偽│書上偽造之「陶城││ │ │ 偽造之「陶城興│ 公司 │ 造之「王賢棏」印文│興」署押壹枚及印││ │ │ 」印文2枚及書 │ 付款人:臺灣銀行板橋│ 各1枚,以此方法變 │文貳枚、委任書上││ │ │ 寫國民身分證統│ 分行(000000│ 造有價證券。 │偽造之「陶城興」││ │ │一編號「H000000 │ 658) │㈡另於左列支票左上角│署押壹枚及印文參││ │ │0000」(見104他 │(見104他4594卷二第16 │ 劃平行線處蓋用偽造│枚、支票影本下方││ │ │4594卷 │ 頁) │ 之「王賢棏」圓形印│空白處偽造之「 ││ │ │ 二第41頁) │ │ 章形成偽造之「王賢│6/20陶城興」署押││ │ │ │ │ 棏」印文1枚,表示 │壹枚,偽造之「王││ │ │⒉委任書─ │ │ 撤銷平行線記載之意│賢棏」圓形印章壹││ │ │ 「(委託(收託│ │ ,而偽造私文書。 │顆、「陶城興」方││ │ │ 人)」欄,偽簽│ │(見104他4594卷二第 │形印章壹顆,均沒││ │ │ 「陶城興」署押│ │ 17頁) │收。 ││ │ │ 1枚,蓋用偽造 │ │ │ ││ │ │ 之「陶城興」印│ │ │ ││ │ │ 章形成偽造之「│ │ │ ││ │ │ 陶城興」印文3 │ │ │ ││ │ │ 枚及書寫國民身│ │ │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 │ Z000000000」 │ │ │ ││ │ │(見104他4594卷 │ │ │ ││ │ │ 二第42頁) │ │ │ ││ │ │ │ │ │ ││ │ │⒊在未塗改之右開│ │ │ ││ │ │ ①所示支票影本│ │ │ ││ │ │ 下方空白處記載│ │ │ ││ │ │ 「現金300,000 │ │ │ ││ │ │ 代書費」之後偽│ │ │ ││ │ │ 簽「6/20陶城興│ │ │ ││ │ │ 」署押1枚 │ │ │ ││ │ │(見104他4594卷 │ │ │ ││ │ │ 二第16頁) │ │ │ │├──┼───┼────────┼───────────┼──────────┼────────┤│五 │如犯罪│⒈102年11月13日 │①票 號:VB0000000 │㈠將左列2張支票之抬 │黃政偉犯變造有價││ │事實欄│ 合約書─ │ 發票人:祥銘國際股份│ 頭(受款人)劃一橫│證券罪,處有期徒││祥 │一、㈤│ 「甲方(貸方)│ 有限公司(鐘│ 線塗銷,以及將票載│刑肆年。偽造「陶││銘 │所示 │ 」欄偽簽「陶城│ 國彰) │ 發票日均塗改為102 │城興」國民身分證││公 │ │ 興」署押1枚, │ 發票日:103年1月25日│ 年11月25日後,分別│影本壹張、變造支││司 │ │ 蓋用偽造之「陶│ 面 額:150萬元 │ 於塗銷及塗改處均蓋│票貳張、合約書上││ │ │ 城興」印章形成│ 受款人:揚旭科技股份│ 用偽造之「鐘國彰」│偽造之「陶城興」││ │ │ 偽造之「陶城興│ 有限公司 │ 方形印章形成偽造之│署押壹枚及印文壹││ │ │ 」印文1枚及書 │ 付款人:第一銀行五股│ 之「鐘國彰」印文各│枚、委任書上偽造││ │ │ 寫國民身分證統│ 工業區分行(│ 1枚,以此方法變造 │之「陶城興」署押││ │ │ 一編號「H000000│ 000000000) │ 有價證券。 │壹枚及印文壹枚、││ │ │0000」(見104他 │ │㈡另於左列2張支票左 │支票合印影本上偽││ │ │4594卷 │②票號:VB0000000 │ 上角劃平行線處蓋用│造之「陶城興」署││ │ │ 一第29頁) │ 發票人:祥銘國際股份│ 偽造之「鐘國彰」方│押貳枚,偽造之「││ │ │ │ 有限公司(鐘│ 形印章形成偽造之「│鐘國彰」方形印章││ │ │⒉委任書─ │ 國彰) │ 鐘國彰」印文1枚, │壹顆、「陶城興」││ │ │ 「委託(收託人│ 發票日:103年1月25日│ 表示撤銷平行線記載│方形印章壹顆,均││ │ │ )」欄上偽簽「│ 面 額:150萬元 │ 之意,而偽造私文書│沒收。 ││ │ │ 陶城興」署押1 │ 受款人:揚旭科技股份│ 。 │ ││ │ │ 枚,蓋用偽造之│ 有限公司 │(見104他4594卷一第 │ ││ │ │ 「陶城興」印章│ 付款人:第一銀行五股│ 31頁) │ ││ │ │ 形成偽造之「陶│ 工業區分行(│ │ ││ │ │ 城興」印文1枚 │ 000000000) │ │ ││ │ │ 及書寫國民身分│(見104他4594卷一第32 │ │ ││ │ │ 證統一編號「H1│ 頁) │ │ ││ │ │ 00000000」 │ │ │ ││ │ │(見104他4594卷 │ │ │ ││ │ │ 一第28頁) │ │ │ ││ │ │ │ │ │ ││ │ │⒊在未塗改之右開│ │ │ ││ │ │ ①②所示支票合│ │ │ ││ │ │ 印影本上方空白│ │ │ ││ │ │ 處記載「本票據│ │ │ ││ │ │ 為保證票,不予│ │ │ ││ │ │ 兌現」及下方空│ │ │ ││ │ │ 白處記載「收據│ │ │ ││ │ │ 」之意旨後,各│ │ │ ││ │ │ 於簽收人處各偽│ │ │ ││ │ │ 造「陶城興」署│ │ │ ││ │ │ 押1枚 │ │ │ ││ │ │(見104他4594卷 │ │ │ ││ │ │ 一第32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