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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上訴字第 5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585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養坤選任辯護人 蘇書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8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600、962

1、104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施養坤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之藥品,為藥事法第22條第1款、第20條第1款所示之禁藥,不得持有、販賣及轉讓,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所示內容及方式,販賣海洛因予所示之購毒者;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所示內容及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所示之購毒者;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以所示內容及方式,轉讓海洛因及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郭永裕;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以所示內容及方式,轉讓海洛因予許章煒;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地點,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所示之人。

二、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派員實施通訊監察而查悉上情,並於104年10月14日6時30分許,在施養坤所經營位在彰化縣○○鎮○○路○○○號之茶葉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施養坤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被告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之證據能力,亦查無事證證明被告之自白係出於違法取得,並參酌相關證據,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詳下述),認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124頁),於本院審理時亦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該供述證據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及辯護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施養坤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購毒者洪銘佑、粘永和、黃建霖、陳叔寶、潘曉輝、施溍富、辛建國、方鴻銘、尤國明、張順吉、陳憲宜、郭永培、吳建郎、黃火影(同為毒品受讓人)、毒品受讓人郭永裕、許章煒、黃虹婷、卓湘淩等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及扣案物等可證(證據資料詳如附表七所示),且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20.44公克);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286.10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9600號卷第204、22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

二、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為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且販賣毒品更屬重罪,苟無利可圖,衡情自無甘冒刑事訴追風險而從事買賣毒品之理。而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須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查被告自承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是賺取些許供自己施用的量(見原審卷第25頁背面至第32頁背面),其有營利之意圖,足堪認定。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被告於原審訊問時雖辯稱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因購毒者方鴻銘賒欠而未能依其預期獲利云云(見原審卷第30頁);然查,證人方鴻銘於偵查中證稱:該次有支付現金5000元,因之前有欠被告錢,所以被告不願意開門,要說朋友一起去找被告,被告才願意開門等語(見偵9600號卷第86頁反面)。而被告於偵查中對於證人方鴻銘之上開指證亦未爭執(見同上偵卷第212頁),於本院訊問時再供稱:事隔這麼久了,我沒有印象了,對他所說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95頁),則證人方鴻銘既有積欠被告款項之紀錄,衡情被告當無再交付價值達5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而讓證人方鴻銘積欠價款之理,況證人方鴻銘僅向被告購毒2次,而被告販賣毒品共達42次,復事隔數月,難免記憶有誤,則較之證人方鴻銘之證述,被告於原審訊問時誤記之可能性較高,故被告事後否認有收受該5000元現金云云,為本院所不採。況被告本有營利之意圖,事後縱因購毒者賒欠而未能依其預期獲利,本不影響其營利意圖之認定。是堪認被告就本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販賣毒品部分之犯行,均有營利之意圖。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此類成分藥品,業經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於69年12月8 日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公告列入藥物藥商管理法之禁藥管理,嗣於79年10月9 日以衛署藥字第904142號公告列入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管理,但仍不失其為禁藥之性質,而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次按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以上之法律規定可資處罰者,為法條競合,應先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以決定適用之法律,如行為後處罰之法律有變更,再依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K他命為偽藥而轉讓予他人,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之轉讓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轉讓偽藥罪,乃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擇一處斷。而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文規定轉讓禁藥、轉讓偽藥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87年5月20日公布,同年月22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復分別將(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列為第二、三級毒品,同法第8條第2項、第3項亦定有轉讓第二、三級毒品罪,法定刑分別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故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之情節(亦即其轉讓之數量及對象),如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情形,則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等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569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0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如附表五所示犯行,被告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黃火影等人之數量不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各該次所轉讓之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達10公克以上,自均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依上開說明,此部分犯行均應分別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合先敘明。

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如附表五所示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轉讓禁藥、偽藥罪業於104 年12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4 日施行。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動轉讓偽禁藥罪之構成要件,僅就罰金刑部分,將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所規定之5百萬元提高為5千萬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開如附表五所示犯行,應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㈢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26罪);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6罪);如附表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1罪);如附表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如附表五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共4罪)。被告於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海洛因前,各別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販賣及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轉讓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藥事法雖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故無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吸收關係存在;惟甲基安非他命仍屬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雖轉讓部分依藥事法論處,但其持有部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故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仍應論處〈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6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轉讓海洛因及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郭永裕,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所為上開49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1年度

上訴字第4472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4 月,嗣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②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緝字第32號、82年度訴字第417、34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嗣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3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③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107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④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更一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嗣上開第③案亦經減刑,並與第④案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2月5日縮刑假釋出監,至100年1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均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俱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㈤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犯行,均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俱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轉讓偽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第3 項轉讓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罪刑,則被告縱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如附表五所示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既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優先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而關於犯罪之處罰,其所據以論罪之條文與刑罰加重、減輕等相關規定之適用,有其整體性,不得割裂適用,是以此部分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第

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偵訊中雖供出其毒品來源共有黃耀東、蘇秀蘭、胡惠芳、吳榮、張有志等人(見偵9600號卷第214頁背面、第222、224頁),惟本案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訊監察期間,早已獲悉黃耀東、蘇秀蘭、張有志疑似涉嫌販賣毒品予被告,並非因被告供出而查獲,有關胡惠芳、吳榮部分,因情資不足而未能查獲,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彰化縣警察局函及所檢附之職務報告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5、56、102頁),是以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定之目的,係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

民身心健康,而有關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責部分,處以死刑、無期徒刑之重刑,若未區分行為人販賣毒品之數量、目的及所造成之危害,一律處以死刑、無期徒刑之重刑,自非罰其所當罰之刑事政策目的,亦非為阻絕毒害唯一方法。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告販賣海洛因之數量,每次僅從中賺取約些許施用之量,其目的亦在供購毒者自己施用,並非將之再行轉售,自與對於社會危害程度重大之中、大盤毒販之犯罪型態甚有差異,是本院認被告就上開販賣海洛因之犯行,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如每罪逕予宣告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15年,仍屬過重,難免失之過苛,且無從依其販毒情節輕重施以不同程度之懲處,未免失其立法之本旨,爰就上開販賣海洛因之犯行,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則只遞減輕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並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成癮後戒斷不易,對我國社會之安寧秩序及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大,政府三令五申禁絕毒品流通,竟仍予以販賣及轉讓,且販賣第一級毒品達26次、第二級毒品達16次,販賣對象達14人,販賣金額達9萬元,犯罪情節非輕;兼衡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及其自述高中肄業,自97年開茶葉行迄今,茶葉行一個月的營業額大約有6至8萬元,淨利約3、4萬元,平常要照顧母親,雖在茶葉行開店比較晚,但姊姊已經出嫁不會回來照顧母親,而且母親有心臟病、眼睛開過刀,需要定期到醫院複診,都是由其載送等語,參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函附被告母親之查訪表所載內容(見原審卷第100、101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公訴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原審主文所示,且就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20.44公克);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286.10公克),已如前述,為被告於104年9月下旬時購入,復於該購入日期後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原審卷第34、16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同無法徹底析離之包裝袋,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即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刑項下、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刑項下,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販毒所得,應於被告之各次犯行主文項下分別諭知沒收(詳如附表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總計9萬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四之行動電話2支(分別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編號五所示之物品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僅附表三所示犯行未使用上開電話;附表三、四、五所示犯行,則均未使用編號五所示之筆記本),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34頁及背面、第160頁背面),其中附表一、二、四所示犯行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五所示犯行部分,均應依刑法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且說明其餘如附表六編號六所示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直接關聯性,自不得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販賣對象達14人,販賣金額共9萬元,及原審就附表一部分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均不當,而認原審量刑過輕;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本案原審審酌上開各情,而分別量處被告如原審附表八所示之有期徒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參酌被告每次販賣毒品之數量非鉅、所得有限,亦無失衡偏重之情形;另原審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部分,均係其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至於其他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部分則不與焉,而查,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即便被告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法定刑仍為有期徒刑15年以上之刑,參酌被告每次販賣之金額,其應僅為小額販售,而非中、大盤毒販,則原審依上開說明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被告此部分之刑,核無違誤或不當。被告上訴意旨,則以其另有一販毒案件與本案為同一行為、接續犯,而該案未一併於本案審理,而認原審判決不當。惟查,刑法廢除連續犯之理由,即係認為連續犯在本質上應屬數罪,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惟實務上之見解對於本條「同一罪名」之認定過寬,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參刪除刑法第56條之立法理由)。經查,被告固於104年8至10月間亦有販賣毒品予他人而為檢察官起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8日以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5至89頁),惟查,被告上開判決所犯部分,與本案判決所犯部分,或係販賣對象不同,或係販賣時間不同,並無一相符,況刑法已廢除連續犯,而採一罪一罰,從而自難認上開案件與本案係同一案件而應一併審理,或認係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此部分容有誤會。被告另以其有自白且全力配合檢察官偵查,並有供出上手,而請求從輕量刑,惟查,關於被告有於偵審中自白部分,原審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雖有供出上手,惟並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亦已詳如前述。從而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附表一:

┌──┬───┬───────┬──────────────┐│編號│對象 │時間、地點 │販賣方式、價格及數量 │├──┼───┼───────┼──────────────┤│ 1 │洪銘佑│104年6月30日18│104年6月30日18時48分許,施養││ │(綽號│時48分許;彰化│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未││ │突耶)│縣○○鎮○○街│扣案)與洪銘佑持用之門號 ││ │ │101 號3 樓(施│000000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 │ │養坤租屋處)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 │ │ │海洛因1小包以1,000元價格販賣││ │ │ │給洪銘佑,且得款1,000元。 │├──┼───┼───────┼──────────────┤│ 2 │洪銘佑│104 年7月6日11│104 年7月6日11時27分許,施養││ │ │時27分許;上開│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洪││ │ │租屋處 │銘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1 小包以││ │ │ │1,000 元價格販賣給洪銘佑,且││ │ │ │得款1,000元。 │├──┼───┼───────┼──────────────┤│ 3 │洪銘佑│104 年7月6日19│104年7月6日19時9分許,施養坤││ │ │時9 分許通話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洪銘││ │ │束後不久;彰化│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 │ │縣○○鎮○○路│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263號之茶葉行 │貨方式,將海洛因1小包以1,000││ │ │ │元之價格販賣給洪銘佑,且得款││ │ │ │1,000元。 │├──┼───┼───────┼──────────────┤│ 4 │洪銘佑│104年8月10日17│104年8月10日17時41分許,施養││ │ │時41分許通話結│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洪││ │ │束後不久;上開│銘佑使用之公共電話門號00-000││ │ │茶葉行 │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 │ │ │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 │ │ │1小包以1,000元價格販賣給洪銘││ │ │ │佑,且得款1,000元。 │├──┼───┼───────┼──────────────┤│ 5 │洪銘佑│104 年8月13日8│104 年8月13日7時47分許、8時1││ │ │時1 分許通話後│分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96539││ │ │不久;上開租屋│8228號與洪銘佑持用之許財富所││ │ │處 │有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由││ │ │ │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 │ │ │,將海洛因1小包以1,000元價格││ │ │ │販賣給洪銘佑(係洪銘佑與許財││ │ │ │富合資後,推由洪銘佑出面交易││ │ │ │),且得款1,000元。 │├──┼───┼───────┼──────────────┤│ 6 │洪銘佑│104年8月20日11│104年8月20日11時42分許,施養││ │ │時42分許通話結│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洪││ │ │束後半小時內;│銘佑持用之許財富所有門號0000││ │ │上開茶葉行 │00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海洛││ │ │ │因1小包以1,000元價格販賣給洪││ │ │ │銘佑(係洪銘佑與許財富合資後││ │ │ │,推由洪銘佑出面交易),且得││ │ │ │款1,000元。 │├──┼───┼───────┼──────────────┤│ 7 │洪銘佑│104 年8月21日8│104年8月21日8時9分許,施養坤││ │ │時9 分許通話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洪銘││ │ │束後半小時內;│佑持用之許財富所有門號000000││ │ │上開茶葉行 │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 │ │ │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 │ │ │1小包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給洪││ │ │ │銘佑(係洪銘佑與許財富合資後││ │ │ │,推由洪銘佑出面交易),且得││ │ │ │款1,000元。 │├──┼───┼───────┼──────────────┤│ 8 │洪銘佑│104 年8月25日9│104年8月25日9時3分許,施養坤││ │ │時3 分許通話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洪銘││ │ │束後不久;上開│佑使用之市話門號00-0000000號││ │ │茶葉行 │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 │ │ │手交貨方式,將海洛因1 小包以││ │ │ │1,000 元價格販賣給洪銘佑,且││ │ │ │得款1,000元。 │├──┼───┼───────┼──────────────┤│ 9 │粘永和│104年7月24日14│104年7月24日13時35分許、13時││ │(綽號│時59分許通話結│42分許、13時44分許、14時59分││ │獻元)│束後約10鐘;上│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 │ │開茶葉行 │28號與粘永和持用之門號000000││ │ │ │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 │ │ │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 │ │ │1小包以1,000元價格販賣給粘永││ │ │ │和,且得款1,000元。 │├──┼───┼───────┼──────────────┤│ 10 │粘永和│104年8月30日15│104年8月30日13時43分許、14時││ │ │時許;上開租屋│6 分許、14時43分許,施養坤所││ │ │處 │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粘永和││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 │ │ │,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之方式,將海洛因1小包以1,000││ │ │ │元之價格販賣給粘永和,且得款││ │ │ │1,000元。 │├──┼───┼───────┼──────────────┤│ 11 │黃建霖│104年7月24日15│104年7月24日15時24分許及32分││ │(綽號│時32分許;上開│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 │小建)│茶葉行 │28號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 │ │ │仔」成年男子所持用之黃建霖所││ │ │ │有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由││ │ │ │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 │ │ │,將海洛因1小包以3,000元價格││ │ │ │販賣給黃建霖,且得款3,000 元││ │ │ │。 │├──┼───┼───────┼──────────────┤│ 12 │黃建霖│104年7月27日16│104年7月27日16時12分許及51分││ │ │時51分許;上開│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 │ │租屋處 │28號與黃建霖持用之門號000000││ │ │ │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 │ │ │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 │ │ │1小包以3,000元價格販賣給黃建││ │ │ │霖,且得款3,000元。 │├──┼───┼───────┼──────────────┤│ 13 │黃建霖│104年8月21日15│104年8月21日15時14分許,施養││ │ │時14分許通話結│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 │ │束後約半小時;│建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上開茶葉行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1 小包以││ │ │ │3,000 元價格販賣給黃建霖,且││ │ │ │得款3,000元。 │├──┼───┼───────┼──────────────┤│ 14 │黃建霖│104年8月24日22│104年8月24日20時57分許、21時││ │ │時47分許通話結│51分許及22時47分許,施養坤所││ │ │束後約半小時;│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建霖││ │ │上開茶葉行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 │ │ │,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之方式,將海洛因1小包以3,000││ │ │ │元之價格販賣給黃建霖,且得款││ │ │ │3,000元。 │├──┼───┼───────┼──────────────┤│ 15 │黃建霖│104 年9月2日20│104 年9月2日20時21分許,施養││ │ │時21分許通話結│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 │ │束後約半小時;│建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上開茶葉行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1 小包以││ │ │ │4,000 元價格販賣給黃建霖,且││ │ │ │得款4,000元。 │├──┼───┼───────┼──────────────┤│ 16 │黃建霖│104 年9月6日21│104 年9月6日21時25分許,施養││ │ │時25分許通話結│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 │ │束後約半小時;│建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上開茶葉行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1 小包以││ │ │ │5,000 元價格販賣給黃建霖,且││ │ │ │得款5,000元。 │├──┼───┼───────┼──────────────┤│ 17 │黃建霖│104 年9月10日0│104 年9月10日0時20分許,施養││ │ │時20分許通話結│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 │ │束後約半小時;│建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上開茶葉行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1 小包以││ │ │ │5,000 元價格販賣給黃建霖,且││ │ │ │得款5,000元。 │├──┼───┼───────┼──────────────┤│ 18 │黃建霖│104年9月12日14│104 年9月12日14時9分許,施養││ │ │時9 分許通話結│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 │ │束後約半小時;│建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上開茶葉行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1 小包以││ │ │ │5,000 元價格販賣給黃建霖,且││ │ │ │得款5,000元。 │├──┼───┼───────┼──────────────┤│ 19 │黃建霖│104年9月17日15│104年9月17日13時41分許、15時││ │ │時21分許;上開│12分許及21分許,施養坤所有之││ │ │租屋處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 │ │號與黃建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 │66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 │ │ │錢一手交貨方式,將海洛因1 小││ │ │ │包以5,000 元價格販賣給黃建霖││ │ │ │,且得款5,000元。 │├──┼───┼───────┼──────────────┤│ 20 │黃建霖│104年10月4日20│104年10月4日19時36分許、20時││ │ │時26分許通話結│26分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 │ │束後約半小時;│000000號與黃建霖持用之門號09││ │ │上開茶葉行 │0000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海││ │ │ │洛因1小包以7,000元價格販賣給││ │ │ │黃建霖,且得款7,000元。 │├──┼───┼───────┼──────────────┤│ 21 │陳叔寶│104年8月23日14│104年8月23日7時28分許、7時47││ │ │時27分許;上開│分許、8 時24分許、14時22分許││ │ │茶葉行 │,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 │ │ │號與陳叔寶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 │9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 │ │ │錢一手交貨方式,將海洛因1 小││ │ │ │包以1,000 元價格販賣給陳叔寶││ │ │ │,且得款1,000元。 │├──┼───┼───────┼──────────────┤│ 22 │陳叔寶│104年8月24日15│104年8月24日14時56分許、15時││ │ │時8 分許;彰化│7 分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 │ │縣○○鄉○○路│000000號與陳叔寶持用之門號09││ │ │某加油站 │0000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將海洛││ │ │ │因1小包以500元價格販賣給陳叔││ │ │ │寶,且得款500元。 │├──┼───┼───────┼──────────────┤│ 23 │陳叔寶│104年9月21日18│104年9月21日18時26分許,施養││ │ │時27分許;上開│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 │ │茶葉行 │叔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海洛因1小包以500││ │ │ │元之價格販賣給陳叔寶,且得款││ │ │ │500元。 │├──┼───┼───────┼──────────────┤│ 24 │潘曉輝│104 年8月28日7│104年8月27日19時54分許及翌(││ │(原名│時許;上開茶葉│28)日6時12分許、6時54分許,││ │潘漢光│行 │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與潘曉輝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 │ │ │一手交貨方式,將海洛因1 小包││ │ │ │以1,000 元價格販賣給潘曉輝,││ │ │ │且得款1,000元。 │├──┼───┼───────┼──────────────┤│ 25 │施溍富│104年9月24日17│104年9月24日17時27分許,施養││ │(綽號│時40幾分許;上│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施││ │阿富)│開茶葉行 │溍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之方式,將海洛因1 小包以││ │ │ │500 元價格販賣給施溍富,且得││ │ │ │款500元。 │├──┼───┼───────┼──────────────┤│ 26 │辛建國│104 年9月30日3│104年9月30日1時51分許及3時33││ │ │時33分許;上開│分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00││ │ │茶葉行 │00000 與辛建國持用之門號0000││ │ │ │00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 │ │ │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將海洛因││ │ │ │1小包以2,000元價格販賣給辛建││ │ │ │國,且得款2,000元。 │└──┴───┴───────┴──────────────┘附表二:

┌──┬───┬───────┬──────────────┐│編號│對象 │時間、地點 │販賣方式、價格及數量 │├──┼───┼───────┼──────────────┤│ 1 │方鴻銘│104 年8月5日13│104 年8月5日13時25分許,施養││ │ │時30分許;上開│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方││ │ │茶葉行 │鴻銘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包以2,000 元價格販賣給方鴻銘││ │ │ │,且得款2,000 元。 │├──┼───┼───────┼──────────────┤│ 2 │方鴻銘│104 年10月5日2│104年10月5日2時41分許、2時46││ │ │48分許;上開茶│分許、2 時48分許,施養坤所有││ │ │葉行 │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方鴻銘持││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 │ │ │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以││ │ │ │5,000 元之價格販賣給方鴻銘,││ │ │ │且得款5,000 元。 │├──┼───┼───────┼──────────────┤│ 3 │尤國明│104年8月14日16│104 年8月14日16時7分許,施養││ │ │時17分許,上開│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尤││ │ │茶葉行 │國明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包以500 元價格販賣給尤國明,││ │ │ │且得款500 元。 │├──┼───┼───────┼──────────────┤│ 4 │張順吉│104年8月19日19│104年8月19日18時35分許,施養││ │(綽號│時許;上開茶葉│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 │水電仔│行 │順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包以1,000 元價格販賣給張順吉││ │ │ │,且得款1,000 元。 │├──┼───┼───────┼──────────────┤│ 5 │張順吉│104 年9月2日18│104 年9月2日17時14分許及39分││ │ │時許;上開茶葉│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 │ │行 │00號與張順吉持用之門號000000││ │ │ │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 │ │ │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 │ │ │他命1 小包以1,000 元價格販賣││ │ │ │給張順吉,且得款1,000 元。 │├──┼───┼───────┼──────────────┤│ 6 │張順吉│104年9月22日17│104年9月22日17時21分許,施養││ │ │時30分許;上開│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 │ │茶葉行 │順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包以1,000 元價格販賣給張順吉││ │ │ │,且得款1,000 元。 │├──┼───┼───────┼──────────────┤│ 7 │張順吉│104年9月24日17│104年9月24日17時18分許,施養││ │ │時40分許;上開│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 │ │茶葉行 │順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包以1,000 元價格販賣給張順吉││ │ │ │,且得款1,000 元。 │├──┼───┼───────┼──────────────┤│ 8 │張順吉│104年10月7日17│104年10月7日16時50分許,施養││ │ │時10分許;上開│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 │ │茶葉行 │順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包以1,000 元價格販賣給張順吉││ │ │ │,且得款1,000 元。 │├──┼───┼───────┼──────────────┤│ 9 │陳憲宜│104年8月25日20│104年8月25日18時19分許、20時││ │ │時40分許;上開│27分許、20時40分許,施養坤所││ │ │茶葉行 │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憲宜││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 │ │ │,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 │ │ │1 錢)以3,000 元價格販賣給陳││ │ │ │憲宜,且得款3,000 元。 │├──┼───┼───────┼──────────────┤│ 10 │陳憲宜│104年9月13日21│104 年9月13日21時4分許、21時││ │ │時50分許通話結│50分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 │ │束後約3、5分鐘│000000號與陳憲宜持用之門號09││ │ │;上開茶葉行 │0000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將甲基││ │ │ │安非他命1 小包(2 錢)以6,00││ │ │ │0 元價格販賣給陳憲宜,且得款││ │ │ │6,000 元。 │├──┼───┼───────┼──────────────┤│ 11 │陳憲宜│104 年9月21日9│104 年9月21日9時13分許,施養││ │ │時13分許通話結│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 │ │束後約半小時;│憲宜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上開茶葉行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包(2 錢)以6,000 元價格販賣││ │ │ │給陳憲宜,且得款6,000 元。 │├──┼───┼───────┼──────────────┤│ 12 │郭永培│104 年8月27日7│104年8月27日7 時51分許,施養││ │(綽號│時51分許通話結│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郭││ │阿培)│束後約10分鐘;│永培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上開茶葉行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包以1,000 元價格販賣給郭永培││ │ │ │,且得款1,000 元。 │├──┼───┼───────┼──────────────┤│ 13 │吳建郎│104年8月28日 1│104年8月27日13時48分許、21時││ │(綽號│時許;鹿港鎮三│50分許及翌(28)日0時14分許、0││ │阿郎、│民路與復興路交│時45分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9││ │豆漿仔│岔路口 │00000000號與吳建郎持用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 │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將甲││ │ │ │基安非他命1 小包以1,000 元價││ │ │ │格販賣給吳建郎,且得款1,000 ││ │ │ │元。 │├──┼───┼───────┼──────────────┤│ 14 │辛建國│104 年9月25日4│104年9月25日0時24分許及4時40││ │ │時40分許;上開│分許,施養坤所有之門號000000││ │ │茶葉行 │0000號與辛建國持用之門號0903││ │ │ │000000號聯絡後,由施養坤以一││ │ │ │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將甲基安││ │ │ │非他命1 小包以1,000 元價格販││ │ │ │賣給辛建國,且得款1,000 元。│├──┼───┼───────┼──────────────┤│ 15 │黃火影│104年7月12日23│104年7月12日23時16分許,施養││ │ │時16分許至24時│坤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 │ │許之間;上開茶│火影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 │ │葉行 │絡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 │ │ │交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包以500 元價格販賣給黃火影,││ │ │ │且得款500 元。 │├──┼───┼───────┼──────────────┤│ 16 │黃火影│104 年8月7日15│104年8月7日15時9分許,施養坤││ │ │時9 分許通話後│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火││ │ │不久;上開茶葉│影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 │ │行 │後,由施養坤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 │貨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 │ │ │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給黃火影,││ │ │ │且得款500 元。 │└──┴───┴───────┴──────────────┘附表三:

┌──┬───┬───────┬──────────────┐│編號│對象 │時間、地點 │轉讓方式及數量 │├──┼───┼───────┼──────────────┤│ 1 │郭永裕│104 年10月12日│由施養坤提供海洛因、甲基安非││ │ │20時許;上開茶│他命供郭永裕當面自行挖取之方││ │ │葉行 │式,將少量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 │ │命同時無償轉讓給郭永裕。 │└──┴───┴───────┴──────────────┘附表四:

┌──┬───┬───────┬──────────────┐│編號│對象 │時間、地點 │轉讓方式及數量 │├──┼───┼───────┼──────────────┤│ 1 │許章煒│104 年9月2日22│104 年9月2日22時18分許,施養││ │ │時30分許;上開│坤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許││ │ │租屋處 │章煒之市話門號00-0000000號電││ │ │ │話聯絡後,由施養坤提供海洛因││ │ │ │供許章煒自行挖取之方式,將少││ │ │ │量海洛因無償轉讓給許章煒。 │├──┼───┼───────┼──────────────┤│ 2 │許章煒│104年9月9日6時│104年9月9日6時30分許,施養坤││ │ │30分許;上開茶│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許章││ │ │葉行 │煒之市話門號00-0000000號電話││ │ │ │聯絡後,由施養坤提供海洛因供││ │ │ │許章煒自行挖取之方式,將少量││ │ │ │海洛因無償轉讓給許章煒。 │└──┴───┴───────┴──────────────┘附表五:

┌──┬───┬───────┬──────────────┐│編號│對象 │時間、地點 │轉讓方式及數量 │├──┼───┼───────┼──────────────┤│ 1 │黃火影│104年7月12日10│104年7月12日10時11分許,施養││ │ │時11分許通話結│坤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 │ │束後約20分鐘;│火影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 │ │上開茶葉行 │絡後,施養坤當面將甲基安非他││ │ │ │命1 小包無償轉讓給黃火影。 │├──┼───┼───────┼──────────────┤│ 2 │黃火影│104年8月6日2時│104 年8月6日2時9分許及10分許││ │ │10分許通話結束│,施養坤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後約20分鐘;上│話與黃火影之門號0000000000號││ │ │開茶葉行 │電話聯絡後,施養坤當面將甲基││ │ │ │安非他命1 小包無償轉讓給黃火││ │ │ │影。 │├──┼───┼───────┼──────────────┤│ 3 │黃虹婷│104 年8月5日13│104年8月5日7時39分許、12時許││ │ │時50分許;上開│、12時24分許、12時47分許,施││ │ │茶葉行 │養坤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 │ │ │黃虹婷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聯絡後,施養坤當面將甲基安非││ │ │ │他命1 小包無償轉讓給黃虹婷。│├──┼───┼───────┼──────────────┤│ 4 │卓湘淩│104年10月6日12│104 年10月6日9時51分許、11時││ │ │時23分許;上開│15分許、12時23分許,施養坤以││ │ │茶葉行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卓湘淩││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後││ │ │ │,施養坤當面將甲基安非他命1 ││ │ │ │小包無償轉讓給卓湘淩。 │└──┴───┴───────┴──────────────┘附表六:扣案物┌──┬───────────┬──────────────┐│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 註 │├──┼───────────┼──────────────┤│ 一 │海洛因10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3.38 公克,純質淨重││ │) │20.44 公克 │├──┼───────────┼──────────────┤│ 二 │甲基安非他命11包(均含│驗前合計淨重288.99公克,驗前││ │包裝袋) │總純質淨重286.10公克 │├──┼───────────┼──────────────┤│ 三 │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之行動電話1 支 │ │├──┼───────────┼──────────────┤│ 四 │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 │ ││ │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1 支│ │├──┼───────────┼──────────────┤│ │電子磅秤2 臺、夾鏈袋1 │均供本案犯罪所用 ││ 五 │盒、毒品研磨機1 臺、筆│ ││ │記本1 本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均與本案犯罪事實無直接關聯 ││ 六 │1 張、安非他命吸食器1 │ ││ │組、玻璃球1 袋、本票5 │ ││ │張及新臺幣64,200元現金│ │└──┴───────────┴──────────────┘附表七:證據資料┌─┬───┬──────────────────────────┐│編│犯罪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出處 ││號│事實 │ │├─┼───┼──────────────────────────┤│1 │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 │②證人即購毒者洪銘佑於104 年10月22日警詢之指述、偵訊││ │ │ 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72 至176 頁、第192 至193 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紙(第9600號偵卷第181 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12張、筆記本內頁5張(第9600號偵卷第45至 ││ │ │ 55頁、第9621號偵卷第57至63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⑩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洪銘佑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6月30日18時48分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 審卷第67頁) ││ │ │⑪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00號偵卷第190頁) ││ │ │ ││ │ │ │├─┼───┼──────────────────────────┤│2 │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 │②證人即購毒者洪銘佑於104 年10月22日警詢之指述、同日││ │ │ 偵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72至176頁、第192至193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紙(第9600號偵卷第181 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同上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洪銘佑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7月6日11時27分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 │ │ 卷第67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00號偵卷第190頁) ││ │ │ │├─┼───┼──────────────────────────┤│3 │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3 │②證人即購毒者洪銘佑於104 年10月22日警詢之指述、偵訊││ │ │ 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72至176頁、第192至193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紙(第9600號偵卷第181 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洪銘佑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7月6日19時9分5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 │ │ 卷第67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00號偵卷第190頁) ││ │ │ │├─┼───┼──────────────────────────┤│4 │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4 │②證人洪銘佑於104 年10月22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00號偵卷第172 至176 頁、第192 至193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紙(第9600號偵卷第181 頁) ││ │ │④洪銘佑撥打電話之便利商店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4 張││ │ │ (104 年度偵字第10436 號偵卷第38頁反面) ││ │ │⑤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⑥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⑧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⑨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⑩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洪銘佑使用之000000000 ││ │ │ 號電話於104年8月10日17時41分5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審卷第68頁) ││ │ │ │├─┼───┼──────────────────────────┤│5 │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5 │②證人洪銘佑於104 年10月22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00號偵卷第177 至178 頁、第192 至193 頁) ││ │ │③證人許財富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231 至233 頁、第9600號偵卷第78至79頁││ │ │ ) ││ │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紙(第9600號偵卷第181 、234 ││ │ │ 頁) ││ │ │⑤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⑥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⑧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⑨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⑩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洪銘佑使用許財富所有之││ │ │ 0000000000號電話於104 年8 月13日7 時47分1 秒、8 時││ │ │ 1 分5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136 頁) ││ │ │ │├─┼───┼──────────────────────────┤│6 │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6 │②證人洪銘佑於104 年10月22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00號偵卷第177 至178 頁、第192 至193 頁) ││ │ │③證人許財富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日偵訊之證││ │ │ 述(第9621號偵卷第231 至233 頁、第9600號偵卷第78至││ │ │ 79頁) ││ │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紙(第9600號偵卷第181 、234 ││ │ │ 頁) ││ │ │⑤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⑥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⑧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⑨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⑩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洪銘佑使用許財富所有之││ │ │ 0000000000號電話於104 年8 月20日11時42分31秒之通訊││ │ │ 監譯文(原審卷第69頁) ││ │ │ │├─┼───┼──────────────────────────┤│7 │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7 │②證人洪銘佑於104 年10月22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00號偵卷第177 至178 頁、第192 至193 頁) ││ │ │③證人許財富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日偵訊之證││ │ │ 述(第9621號偵卷第231 至233 頁、第9600號偵卷第78至││ │ │ 79頁) ││ │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紙(9600號偵卷第181、234頁) ││ │ │⑤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⑥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⑧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⑨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⑩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洪銘佑使用許財富所有之││ │ │ 0000000000號電話於104 年8 月21日8 時9 分33秒之通訊││ │ │ 監察譯文(原審卷第69頁) ││ │ │ │├─┼───┼──────────────────────────┤│8 │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8 │②證人洪銘佑於104 年10月22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00號偵卷第172 至176 頁、第192 至193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81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洪銘佑使用之000000000 ││ │ │ 號電話於104年8月25日9時3分13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卷││ │ │ 第70頁) ││ │ │⑩門號000000000 號申登人資料(第9600號偵卷第190 頁)││ │ │ ││ │ │ │├─┼───┼──────────────────────────┤│9 │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9 │②證人粘永和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242 至244 頁、第9600號偵卷第76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245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粘永和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7月24日14時59分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 審卷第71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250頁) ││ │ │ ││ │ │ │├─┼───┼──────────────────────────┤│10│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0│②證人粘永和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242 至244 頁、第9600號偵卷第76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245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粘永和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8 月30日13時43分43秒、14時6 分2 秒、││ │ │ 14時43分40秒、15時3分3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 ││ │ │ 72頁及反面)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250頁) ││ │ │ ││ │ │ │├─┼───┼──────────────────────────┤│11│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1│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7 月24日15時24分23秒、15時32分19秒、││ │ │ 16時12分34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73頁及反面) ││ │ │ │├─┼───┼──────────────────────────┤│12│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2│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 ││ │ │ 20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7月27日16時51分3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審卷第73頁及反面) ││ │ │ │├─┼───┼──────────────────────────┤│13│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3│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8月21日15時14分5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審卷第73頁反面) ││ │ │ │├─┼───┼──────────────────────────┤│14│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4│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 ││ │ │ 20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95878││ │ │ 6566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8 月24日20時57分13秒、21 時 ││ │ │ 51分59秒、22時47分4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74頁││ │ │ ) ││ │ │ │├─┼───┼──────────────────────────┤│15│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5│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 ││ │ │ 20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95878││ │ │ 6566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9 月2 日20時21分41秒之通訊監││ │ │ 譯文(原審卷第74頁) ││ │ │ │├─┼───┼──────────────────────────┤│16│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6│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95878││ │ │ 6566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9 月6 日21時25分30秒之通訊監││ │ │ 譯文(原審卷第74頁及反面) ││ │ │ │├─┼───┼──────────────────────────┤│17│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7│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95878││ │ │ 6566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9 月10日0 時20分51秒之通訊監││ │ │ 察譯文(原審卷第74頁反面) ││ │ │ │├─┼───┼──────────────────────────┤│18│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8│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95878││ │ │ 6566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9 月12日14時9 分17秒之通訊監││ │ │ 察譯文(原審卷第74頁反面) ││ │ │ │├─┼───┼──────────────────────────┤│19│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9│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 ││ │ │ 20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⑩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9 月17日15時12分3 秒、15時21分38分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74頁反面) ││ │ │⑪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建霖持用0000000000號││ │ │ 電話於104 年9 月17日13時41分4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第││ │ │ 9600號偵卷第160頁) ││ │ │ │├─┼───┼──────────────────────────┤│20│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0│②證人黃建霖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年月16日偵││ │ │ 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第150 至155 頁、第168 至169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00號偵卷第15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霖持用之095878││ │ │ 6566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10月4 日19時36分58秒、20時26││ │ │ 分28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卷第75頁) ││ │ │ │├─┼───┼──────────────────────────┤│21│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1│②證人陳叔寶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99 至203 頁、第9600號偵卷第82至83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204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 ││ │ │ 20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叔寶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8 月23日7 時28分29秒、7 時47分12秒、││ │ │ 8 時24分23秒、14時22分33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卷第76││ │ │ 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213頁) ││ │ │ │├─┼───┼──────────────────────────┤│22│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2│②證人陳叔寶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99 至203 頁、第9600號偵卷第82至83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204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 ││ │ │ 20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叔寶持用之092231││ │ │ 5990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8 月24日14時56分16秒、15 時 ││ │ │ 7分28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76頁及反面)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213頁) ││ │ │ │├─┼───┼──────────────────────────┤│23│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3│②證人陳叔寶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99 至203 頁、第9600號偵卷第82至83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204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叔寶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9月21日18時26分37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 │ │ 卷第77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213頁) ││ │ │ │├─┼───┼──────────────────────────┤│24│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4│②證人潘曉輝(原名潘漢光)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 │ │ 、偵訊之證述(第9621號偵卷第254 至257 號、第9600號││ │ │ 偵卷第114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258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潘曉輝(原名潘漢光)持││ │ │ 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於104 年8 月28日6 時12分45秒、││ │ │ 6 時54分2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78頁) ││ │ │ │├─┼───┼──────────────────────────┤│25│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5│②證人施溍富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217 至219 頁、第9600號偵卷第120 頁)││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220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施溍富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9月24日17時27分15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 │ │ 卷第79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227頁) ││ │ │ │├─┼───┼──────────────────────────┤│26│附表一│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6│②證人辛建國於104 年10月14日偵訊之證述(第9600號偵卷││ │ │ 第118 頁) ││ │ │③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④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⑦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⑧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辛建國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9月30日1時51分2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 審卷第80頁) ││ │ │ │├─┼───┼──────────────────────────┤│27│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 │②證人方鴻銘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19 至122 頁、第9600號偵卷第86至87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23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 ││ │ │ 20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方鴻銘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8月5日13時25分5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 審卷第81頁) ││ │ │ │├─┼───┼──────────────────────────┤│28│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 │②證人方鴻銘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19 至122 頁、第9600號偵卷第86至87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23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方鴻銘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10月5 日2 時41分28秒、2 時46分58秒、││ │ │ 2 時48分49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卷第82頁) ││ │ │ │├─┼───┼──────────────────────────┤│29│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3 │②證人尤國明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47 至150 頁、第9600號偵卷第116 頁)││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51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尤國明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8月14日16時7分48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 ││ │ │ 卷第83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57頁) ││ │ │ │├─┼───┼──────────────────────────┤│30│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4 │②證人張順吉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31 至133 頁、第9600號偵卷第90至91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34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⑦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第││ │ │ 61、62、63、64頁) ││ │ │⑧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張順吉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8月19日18時35分34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審卷第84頁) ││ │ │⑨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43頁) ││ │ │ │├─┼───┼──────────────────────────┤│31│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5 │②證人張順吉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31 至133 頁、第9600號偵卷第90至91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34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 ││ │ │ 20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張順吉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9 月2 日17時14分32秒、17時39分20秒之││ │ │ 通訊監譯文(原審卷第85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43頁) ││ │ │ │├─┼───┼──────────────────────────┤│32│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6 │②證人張順吉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第9621號偵卷││ │ │ 第131 至133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34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張順吉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9月22日17時21分18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審卷第86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43頁) ││ │ │ │├─┼───┼──────────────────────────┤│33│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7 │②證人張順吉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31 至133 頁、第9600號偵卷第90至91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34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張順吉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9 月24日17時18分28秒之通訊監譯文(原││ │ │ 審卷第86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43頁) ││ │ │ │├─┼───┼──────────────────────────┤│34│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8 │②證人張順吉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31 至133 頁、第9600號偵卷第90至91頁││ │ │ )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34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張順吉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10月7日16時50分45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 │ │ 卷第86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字第143頁) ││ │ │ │├─┼───┼──────────────────────────┤│35│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9 │②證人陳憲宜於104 年度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76至79頁、第9600號偵卷第94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80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憲宜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8 月25日18時19分21秒、20時27分16秒、││ │ │ 20時40分43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卷第87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87號) ││ │ │ │├─┼───┼──────────────────────────┤│36│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0│②證人陳憲宜於104 年度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76至79頁、第9600號偵卷第94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80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憲宜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9 月13日21時4 分17秒、21時50分4 秒之││ │ │ 通訊監譯文(原審卷第88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87號) ││ │ │ │├─┼───┼──────────────────────────┤│37│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1│②證人陳憲宜於104 年度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76至79頁、第9600號偵卷第94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80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憲宜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9月21日9時13分3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 審卷第89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87號) ││ │ │ │├─┼───┼──────────────────────────┤│38│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2│②證人郭永培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06 至108 頁、第9600號偵卷第97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09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郭永培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8月27日7時51分57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 ││ │ │ 卷第90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15頁) ││ │ │ │├─┼───┼──────────────────────────┤│39│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3│②證人吳建郎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92至94頁、第9600號偵卷第100 頁) ││ │ │③指認嫌疑人紀錄表1紙(9621號偵卷第95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度聲監字第1043號、104年度││ │ │ 聲監續字第893號)(原審卷第65、66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吳建郎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8月28日0時45分12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 ││ │ │ 卷第91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01頁) ││ │ │ │├─┼───┼──────────────────────────┤│40│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4│②證人辛建國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85 至188 號、第9600號偵卷第118 頁)││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89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辛建國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9月25日0時24分3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 審卷第92頁) ││ │ │ │├─┼───┼──────────────────────────┤│41│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5│②證人黃火影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62 至165 頁、第9600號偵卷第122 至12││ │ │ 3 頁) ││ │ │③指認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73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火影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7月12日23時16分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 審卷第93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80頁) ││ │ │ │├─┼───┼──────────────────────────┤│42│附表二│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6│②證人黃火影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62 至165 頁、第9600號偵卷第122 至12││ │ │ 3 頁) ││ │ │③指認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73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火影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8月7日15時9分36秒之通訊監譯文(原審卷││ │ │ 第94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80頁) ││ │ │ │├─┼───┼──────────────────────────┤│43│附表三│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 │②證人郭永裕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303 至305 頁、第9600號偵卷第103 頁)││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306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 │├─┼───┼──────────────────────────┤│44│附表四│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 │②證人許章煒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316 至318 頁、第9600號偵卷第106 頁)││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319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許章煒使用之000000000 ││ │ │ 號電話於104年9月2日22時18分4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 審卷第95頁) ││ │ │ │├─┼───┼──────────────────────────┤│45│附表四│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 │②證人許章煒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同日偵訊之證││ │ │ 述(第9621號偵卷第316 至318 頁、第9600號偵卷第106 ││ │ │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319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許章煒使用之000000000 ││ │ │ 號電話於104年9月9日6時30分4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 │ │ 卷第95頁) ││ │ │⑩門號000000000 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323頁) ││ │ │ │├─┼───┼──────────────────────────┤│46│附表五│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1 │②證人黃火影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66 至172 頁、第9600號偵卷第122 至12││ │ │ 3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73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火影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年7月12日10時11分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 ││ │ │ 審卷第96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80頁) ││ │ │ │├─┼───┼──────────────────────────┤│47│附表五│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2 │②證人黃火影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166 至172 頁、第9600號偵卷第122 至12││ │ │ 3 頁) ││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173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火影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8 月6 日2 時9 分4 秒、2 時10分28秒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97頁)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180頁) ││ │ │ │├─┼───┼──────────────────────────┤│48│附表五│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3 │②證人黃虹婷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281 至289 頁、第9600號偵卷第109 頁)││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290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黃虹婷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8 月5 日7 時39分24秒、12時0 分12秒、││ │ │ 12時24分43秒、12時47分46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 │ │ 98頁及反面) ││ │ │⑩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第9621號偵卷第300頁) ││ │ │ │├─┼───┼──────────────────────────┤│49│附表五│①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中、原審及本院之自白 ││ │編號4 │②證人卓湘淩於104 年10月14日警詢之指述、偵訊之證述(││ │ │ 第9621號偵卷第268 至271 頁、第9600號偵卷第112 頁)││ │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第9621號偵卷第272頁) ││ │ │④原審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14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31張、搜││ │ │ 索現場照片影本12張、筆記本內頁影本5張(第9600號偵 ││ │ │ 卷第45至62頁) ││ │ │⑤扣押物品清單3 份及扣押物照片3 張(第9600號偵卷第20││ │ │ 0 至203 頁、第217 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第9600號偵卷第204 頁) ││ │ │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 │ 鑑定書(第9600號偵卷第221 頁) ││ │ │⑧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806號、104年聲監 ││ │ │ 續字第711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825、894號)(原審卷││ │ │ 第61、62、63、64頁) ││ │ │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卓湘淩持用之0000000000││ │ │ 號電話於104 年10月6 日9 時51分41秒、11時15分26秒、││ │ │ 12時23分28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第99頁) ││ │ │ │└─┴───┴──────────────────────────┘附表八:主文┌─┬───┬──────────────────────────┐│編│犯罪 │罪名及宣告刑(本院上訴駁回) ││號│事實 │ │├─┼───┼──────────────────────────┤│1 │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1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2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3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4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5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6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7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8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9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10│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10│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11│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販││ │編號11│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未││ │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12│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販││ │編號12│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未││ │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13│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販││ │編號13│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未││ │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14│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販││ │編號14│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未││ │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15│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販││ │編號15│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未││ │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16│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 │編號1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17│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 │編號17│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18│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 │編號18│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沒收││ │ │;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19│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 │編號19│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 │編號20│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均沒收。 │├─┼───┼──────────────────────────┤│21│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21│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22│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22│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23│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23│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均沒││ │ │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24│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24│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25│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25│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均沒││ │ │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26│附表一│施養坤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編號2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27│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1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均沒││ │ │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28│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 │編號2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29│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3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均沒││ │ │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30│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4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均沒││ │ │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31│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5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32│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6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33│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7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34│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 │編號8 │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均沒收。 │├─┼───┼──────────────────────────┤│35│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販││ │編號9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五所示物品,均沒││ │ │收。 │├─┼───┼──────────────────────────┤│36│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 │編號10│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37│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 │編號11│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38│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12│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四、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39│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13│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五所示物品,││ │ │均沒收。 │├─┼───┼──────────────────────────┤│40│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14│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均沒││ │ │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41│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15│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均沒││ │ │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42│附表二│施養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 │編號16│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物品,均沒││ │ │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43│附表三│施養坤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 │編號1 │表六編號五(筆記本除外)所示物品,均沒收。 │├─┼───┼──────────────────────────┤│44│附表四│施養坤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編號1 │表六編號五(筆記本除外)所示物品,均沒收;未扣案門號││ │ │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45│附表四│施養坤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編號2 │表六編號五(筆記本除外)所示物品,均沒收;未扣案門號││ │ │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46│附表五│施養坤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編號1 │附表六編號五(筆記本除外)所示物品及未扣案門號096539││ │ │8228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47│附表五│施養坤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編號2 │附表六編號五(筆記本除外)所示物品及未扣案門號096539││ │ │8228 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48│附表五│施養坤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編號3 │附表六編號五(筆記本除外)所示物品及未扣案門號096539││ │ │8228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49│附表五│施養坤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編號4 │附表六編號五(筆記本除外)所示物品及未扣案門號096539││ │ │8228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附表九:從刑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四、五所示物品,均沒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