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8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晉瑋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70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52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張晉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5S型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行動電話壹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聯卡,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晉瑋於民國104年7月初某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邀約,加入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的代價,從事以偽造金融卡查詢餘額之工作,而於104年7月10日,在南投市○○路 ○○○號為警查獲(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詎張晉瑋仍不知悔改,於104年7月10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准予 1萬元具保釋放後,因缺錢花用,而於104年8月間某日,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繫,應邀擔任持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的「車手」工作,而與該「小樂」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由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於104年8月24日,在臺中市太平區中平公園,將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36張(含密碼)、如附表二所示中國信託銀聯卡樣式之卡片38張、中國信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卡片32張,交付予張晉瑋,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不詳姓名年籍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掌控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即聯繫張晉瑋前往提領該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再由張晉瑋持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前往自動付款設備,提領該詐欺集團詐騙所得款項,張晉瑋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所得款項合計 224萬4900元後,攜至臺中市○○路某牛排館、臺中市○○路「尊龍 KTV」及臺中市的旱溪夜市,依照指示,分別交付予同集團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賽亞人」、「阿弟」之成年男子,並由該綽號「賽亞人」、「阿弟」之成年男子給付 4萬元之報酬予張晉瑋。嗣於104年10月13日凌晨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303室,為警查獲張晉瑋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後,經徵得張晉瑋之同意,於同日凌晨 1時30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號前,搜索張晉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小客車,當場在該車駕駛座腳踏墊處扣得張晉瑋所有供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之iPHONE廠牌5S型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行動電話1支及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交付供被告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36張、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所交付預備供犯詐欺罪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中國信託銀聯卡樣式之卡片38張等物(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中國信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卡片32張),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被告張晉瑋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本院審判期日,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中所為之自白供述,查無有何出於強暴、脅迫等非任意性之情況,復經本院調查結果,核與現有事證相符,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二、訊據被告張晉瑋對於前揭時地,應邀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工作,而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害人施詐行騙,得手 224萬4900元等情,業經坦認屬實,核與證人即被告友人少年陳○濯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見警卷第21頁),並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年11月25日聯卡風管字第 1040001378號函(見偵卷第35至3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 12月11日中市警刑科字第1040050528號函檢送之被告行動電話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見偵卷第48至5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4年12月 8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400437351號函檢送如附表一所示銀聯卡之自動化服務機器( ATM)銀聯卡提領/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 56至95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2日金訊業字第1040003044號函檢送之扣案銀聯卡在臺灣地區ATM跨境交易資料(見偵卷第96至105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警卷第38、4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警卷第39至43、45至53頁)、查扣銀聯卡清單(見警卷第54至57頁)、查獲照片(見警卷第58至61、67至71頁)、查獲物品照片(見警卷第72至114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135頁)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iPHONE廠牌5S型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行動電話1支、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36張、如附表二所示中國信託銀聯卡樣式之卡片38張等物為證,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是以,被告與該綽號「小樂」、「賽亞人」、「阿弟」等成年男子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法律適用:
(一)按犯刑法第 339條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有明文,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係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詐欺罪之加重要件。本案被告係受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邀約而加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被害人施用詐術,以詐取財物,是被告與該綽號「小樂」、「賽亞人」、「阿弟」等成年男子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 862號判例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且與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之成員間有互不相識之情形,然其明知詐欺集團係先向被害人施以詐術後,再指示其提領特定帳戶款項,藉以取得被害人財物,仍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詐欺集團,並分擔實際取得財物之工作,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雖其僅直接與部分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謀議聯繫,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樂」、「賽亞人」、「阿弟」等成年男子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顯有共同實施前開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乃以不詳方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被害人施詐行騙,再派員提領詐騙款項之手法遂行詐騙行為,可知該集團分工甚細、人員眾多、規模亦鉅,彼等自始應具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意思決定而為本案詐騙之行為,且依本案卷內現存證據資料觀察,尚無從確認本案遭詐騙之大陸地區特定被害人之身分或人數,故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採證原則,應僅認定被告與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而有一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民眾受害,故僅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多次提領詐騙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現有事證並無法認定係侵害二人以上之財產法益,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沒收部分:
1、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 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等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105年 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 1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2、扣案之iPHONE廠牌5S型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行動電話 1支,係被告所有供與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共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認屬實,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聯卡,係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予被告共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4、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 8月11日104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因向本案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詐得之財物合計 224萬4900元,業如前述,然被告於本案中僅係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之工作,自無可能取得全部之詐騙款項,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取得 4萬元報酬之情(見本院卷第73頁),則被告實際可得分配之犯罪所得應以 4萬元計算。是本件應依10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4萬部分,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至於,扣案之中國信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卡片32張,雖係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之物,然該卡片之外觀既與金融機構發行之提款卡外觀不符(見警卷第111至113頁),並無相關事證足供認定其具有提款功能而得供被告為詐欺集團提領詐騙款使用,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利用側錄、盜錄大陸銀聯卡卡號(俗稱外碼)及磁卡資料(俗稱內碼)並燒錄在普通卡片載具(俗稱白卡)方式而偽造之金融卡及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之金融卡,再交付予被告,由被告負責領款之方式,實施前開詐欺取財犯行,而認被告除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之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外,尚涉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對於前揭時地,參與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被害人詐騙得手等情,固不否認,惟查:
1、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聯卡,係於104年10月 13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自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腳踏墊處所查獲,業如前述。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36張,均具備銀聯卡之基本特徵(含發卡銀行名稱、銀聯卡標誌等),且皆印刷銀聯卡卡號,初步辨別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真正銀聯卡,此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年11月 25日聯卡風管字第1040001378號函(見偵卷第35頁)在卷為憑,則被告於本案中執持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據以提領大陸地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行為,自無由成立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
2、又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來源,係經由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自何管道、以何手段取得,依據現有事證,既未能查獲其他相關共犯,尚難據以認定,則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固可能以竊取、詐騙或其他違法手段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含密碼),但亦有極大可能,是透過支付價金購買的合法手段而取得,並徵得原持卡人同意使用該等銀聯卡,據以提領該等銀聯卡帳戶內的款項,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合法取得之銀聯卡及密碼,透過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即無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之餘地。是以,依據現有事證,既不足以判別被告係以不法手段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原則,自應認被告與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係透過合法手段,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與密碼。從而,被告使用該等銀聯卡提領大陸地區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雖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尚無從另論以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3、再就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38張,均未具有支付卡之基本特徵(含發卡銀行名稱、卡片標誌等),且無印刷卡號,初步辨別非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卡片,此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年11月 25日聯卡風管字第1040001378號函(見偵卷第35頁)在卷為憑,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卡38張均屬偽造之情,固堪認定,惟就如附表二所示偽造金融卡之來源,詐欺集團成員有可能透過購買、竊盜、詐欺或自行偽造等手段以取得,而觀諸現有卷證,並無從認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卡,係由被告與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側錄、盜錄卡號(俗稱外碼)及磁卡資料(俗稱內碼)並燒錄在普通卡片載具(俗稱白卡)之方式偽造而取得,則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認定,既無從提出相關事證以茲佐證,本院自無從據以認定。
4、復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銀聯卡,固經警方帶同被告前往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實際操作後確認可以正常運作(見警卷第11頁),然依據本案現有卷證顯示,該詐欺集團所詐騙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僅受騙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帳戶內,尚無任何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帳戶內,亦未見有被告持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銀聯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款項之情;又被告雖有參與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施詐行騙之犯行,然其僅係擔任車手之工作,負責持該詐欺集團交付之銀聯卡提領詐騙款項,則被告於收受該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聯卡時,有無能力可以分辨其真偽,亦有可疑,則被告辯稱不知道是偽造等語,亦非無可採信;是以,本院尚難僅以被告遭查獲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金融卡,即行認定被告有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係偽造仍持以行使之主觀認知及客觀犯行。
5、至於,扣案之中國信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會員卡32張(見警卷第51至5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75至106所示部分),因無證據證明全部或一部,係屬偽造,依其外觀明顯不具有金融卡提領帳戶內款項之功能,此有該等扣案物品之照片(見警卷第111至113頁)在卷為憑,卷內亦無相關證據足供證明係屬偽造之物,則被告雖持有該等卡片,自難論以刑法第201條之1 第2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罪。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 2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等罪嫌部分,容有誤會,因公訴意旨認該等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判決以被告所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適用刑法新修正之沒收條文,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尚有未洽;又原審既認現有事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行,而被告亦否認知悉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係偽造之物,則就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既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交付被告預備供提領詐騙款項所用之物,原審未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亦有未洽。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年前於104年7月10日甫因加入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從事以偽造金融卡查詢餘額之工作,為警查獲,並經法院裁定准予具保在案,未料被告於具保獲釋後,不知反省與警惕,再次加入該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領取詐騙款項之工作,其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人我間之互信基礎,且該詐欺集團利用被害人法律知識不足,易於相信詐欺集團所編織之騙術伎倆而從事本案犯行,犯罪之危害難謂輕微;且被告自104年8月間參與該詐欺集團,至104年10月 13日為警查獲之時止,為期一個多月之期間,又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財物數額達 224萬4900元,獲利可觀,而被告所擔任之車手角色可獲得 4萬元之不法利益;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修正後)、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新修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10條之3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巫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 威 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銀聯卡(含卡號)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提領金額 │備註 ││號│ │ │ │ │ │├─┼──────────┼──────┼──────────┼──────┼────────┤│1 │北京銀行銀聯卡(卡號│104年10月8日│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號│17時16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42。 ││ │ │104年10月8日│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0頁。││ │ │17時24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7 次,合││ │ │104年10月8日│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10,000元 │ 計99,800元。起││ │ │17時26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 ││ │ ├──────┼──────────┼──────┤ 記載13次,係包││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20,000元 │ 含提領0 元的交││ │ │日23時57分許│151之9號 │ │ 易6次。 ││ │ ├──────┼──────────┼──────┤ ││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20,000元 │ ││ │ │日23時57分許│151之9號 │ │ ││ │ ├──────┼──────────┼──────┤ ││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9,000元 │ ││ │ │日23時58分許│151之9號 │ │ ││ │ ├──────┼──────────┼──────┤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 │ │日23時22分許│號 │ │ │├─┼──────────┼──────┼──────────┼──────┼────────┤│2 │北京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號│日17時1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40。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1頁。││ │ │日17時2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7次,合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10,000元 │ 計99,800元。起││ │ │日17時2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 ││ │ ├──────┼──────────┼──────┤ 記載14次,係包││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含提領0 元的交││ │ │日18時20分許│115之1號 │ │ 易7次。 ││ │ ├──────┼──────────┼──────┤ ││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 │ │日18時20分許│115之1號 │ │ ││ │ ├──────┼──────────┼──────┤ ││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9,000元 │ ││ │ │日18時21分許│115之1號 │ │ ││ │ ├──────┼──────────┼──────┤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 │ │日23時21分許│號 │ │ │├─┼──────────┼──────┼──────────┼──────┼────────┤│3 │北京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號│日17時3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41。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2頁。││ │ │日17時15分許│鹿路二段72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7次,合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10,000元 │ 計99,800元。起││ │ │日17時15分許│鹿路二段72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 ││ │ ├──────┼──────────┼──────┤ 記載14次,係包││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20,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54分許│151之9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6 ││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20,000元 │ 次。 ││ │ │日23時54分許│151之9號 │ │ ││ │ ├──────┼──────────┼──────┤ ││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9,000元 │ ││ │ │日23時56分許│151之9號 │ │ ││ │ ├──────┼──────────┼──────┤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 │ │日23時21分許│號 │ │ │├─┼──────────┼──────┼──────────┼──────┼────────┤│4 │北京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號│日17時0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39。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3頁。││ │ │日17時0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7次,合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10,000元 │ 計99,800元。起││ │ │日17時1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訴書附表編號4 ││ │ ├──────┼──────────┼──────┤ 記載14次,係包││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含提領0元的交 ││ │ │日18時18分許│115之1號 │ │ 易7次。 ││ │ ├──────┼──────────┼──────┤ ││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 │ │日18時19分許│115之1號 │ │ ││ │ ├──────┼──────────┼──────┤ ││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9,000元 │ ││ │ │日18時19分許│115之1號 │ │ ││ │ ├──────┼──────────┼──────┤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 │ │日23時20分許│號 │ │ │├─┼──────────┼──────┼──────────┼──────┼────────┤│5 │中國銀行「長城福農」│查無交易紀錄│ │ │警卷第51頁「扣押││ │銀聯卡(卡號:621569│ │ │ │物品目錄表」編號││ │0000000000000 號,起│ │ │ │69。 ││ │訴書附表誤載為621569│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6 │中國銀行「長城福農」│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569│日1 時24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8。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4頁。││ │ │日1時24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50,000元。起││ │ │日1 時25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6 ││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1,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18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7 │中國銀行「長城健康」│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58│日17時9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72。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5頁。││ │ │日0 時36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時36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7 ││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37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2時54分許│號 │ │ │├─┼──────────┼──────┼──────────┼──────┼────────┤│8 │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查無交易紀錄│ │ │警卷第50頁「扣押││ │:000000000000000000│ │ │ │物品目錄表」編號││ │0 號,起訴書附表誤載│ │ │ │67。 ││ │為000000000000000000│ │ │ │ ││ │0號) │ │ │ │ │├─┼──────────┼──────┼──────────┼──────┼────────┤│9 │中國銀行「長城之薪」│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 時22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59。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6頁。││ │ │日1 時23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23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9 ││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17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0│中國銀行「長城之薪」│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7時0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1。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7頁。││ │ │日0 時41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700元。起││ │ │日0 時42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0││ │ ├──────┼──────────┼──────┤ 記載12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42分許│號 │ │ 易3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次。 ││ │ │日22時39分許│號 │ │ │├─┼──────────┼──────┼──────────┼──────┼────────┤│11│中國銀行「長城之薪」│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6時59分許│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0。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8頁。││ │ │日0時40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700元。起││ │ │日0 時40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1││ │ ├──────┼──────────┼──────┤ 記載13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時41分許 │號 │ │ 易3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次。 ││ │ │日22時37分許│號 │ │ │├─┼──────────┼──────┼──────────┼──────┼────────┤│12│中國銀行「長城薪金」│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 時28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9頁。││ │ │日1時29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50,000元。起││ │ │日1 時29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2││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1,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37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3│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 時27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8。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0頁。││ │ │日1 時27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28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3││ │ ├──────┼──────────┼──────┤ 記載7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36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2 ││ │ │ │ │ │ 次。 │├─┼──────────┼──────┼──────────┼──────┼────────┤│14│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3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2號) ├──────┼──────────┼──────┤ 編號47。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1頁。││ │ │日0時43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600元。起││ │ │日0 時43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4││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43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5│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39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7號) ├──────┼──────────┼──────┤ 編號46。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2頁。││ │ │日0時39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600元。起││ │ │日0時39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5││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42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6│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5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48。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②見偵卷第73頁。││ │ │日0 時46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56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6││ │ ├──────┼──────────┼──────┤ 記載10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51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4 ││ │ │ │ │ │ 次。 │├─┼──────────┼──────┼──────────┼──────┼────────┤│17│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6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7號) ├──────┼──────────┼──────┤ 編號4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4頁。││ │ │日0 時35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時35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7││ │ ├──────┼──────────┼──────┤ 記載12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35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700元 │ 次。 ││ │ │日22時17分許│號 │ │ │├─┼──────────┼──────┼──────────┼──────┼────────┤│18│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6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2號) ├──────┼──────────┼──────┤ 編號5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5頁。││ │ │日0時46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48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8││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10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9│中國銀行聯銀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38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0。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6頁。││ │ │日0 時39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39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9││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56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20│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6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7頁。││ │ │日1 時18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時18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0││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1 時19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3時13分許│號 │ │ │├─┼──────────┼──────┼──────────┼──────┼────────┤│21│中國銀行聯銀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7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9號) ├──────┼──────────┼──────┤ 編號4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8頁。││ │ │日0 時36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時36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1││ │ ├──────┼──────────┼──────┤ 記載10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37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700元 │ 次。 ││ │ │日22時18分許│號 │ │ │├─┼──────────┼──────┼──────────┼──────┼────────┤│22│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37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5號) ├──────┼──────────┼──────┤ 編號4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9頁。││ │ │日0 時38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600元。起││ │ │日0 時38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2││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40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23│中國銀行聯銀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 時16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0頁。││ │ │日1時16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17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3││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11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2 ││ │ │ │ │ │ 次。 │├─┼──────────┼──────┼──────────┼──────┼────────┤│24│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37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6號) ├──────┼──────────┼──────┤ 編號49。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1頁。││ │ │日0時38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38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4││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55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25│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0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1。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2頁。││ │ │日0 時40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600元。起││ │ │日0 時40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5││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6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16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26│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3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9號) ├──────┼──────────┼──────┤ 編號52。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3頁。││ │ │日0 時44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44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6││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6│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29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4 ││ │ │ │ │ │ 次。 │├─┼──────────┼──────┼──────────┼──────┼────────┤│27│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1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3號) ├──────┼──────────┼──────┤ 編號57。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4頁。││ │ │日1時21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21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7││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1時22分許 │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3時15分許│號 │ │ │├─┼──────────┼──────┼──────────┼──────┼────────┤│28│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0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號) ├──────┼──────────┼──────┤ 編號56。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5頁。││ │ │日1 時19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20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8││ │ ├──────┼──────────┼──────┤ 記載10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1 時20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3時14分許│號 │ │ │├─┼──────────┼──────┼──────────┼──────┼────────┤│29│中國銀行「長城生肖」│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7時8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6頁。││ │ │日0 時34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35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9││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35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2時52分許│號 │ │ │├─┼──────────┼──────┼──────────┼──────┼────────┤│30│中國銀行「長城生肖」│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0 時42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2。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7頁。││ │ │日0 時42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43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0││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6│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27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31│中國銀行「理財卡」銀│104年10月3日│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聯卡(卡號:00000000│17時7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號) ├──────┼──────────┼──────┤ 編號66。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8頁。││ │ │日0 時44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700元。起││ │ │日0 時44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1││ │ ├──────┼──────────┼──────┤ 記載12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45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次。 ││ │ │日22時45分許│號 │ │ │├─┼──────────┼──────┼──────────┼──────┼────────┤│32│中國銀行「理財卡」銀│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聯卡(卡號:00000000│日0 時41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號) ├──────┼──────────┼──────┤ 編號6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9頁。││ │ │日0 時41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42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2││ │ ├──────┼──────────┼──────┤ 記載10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17分許│號 │ │ 易3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33│中國銀行「e 社區i 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活卡」銀聯卡(卡號:│日0 時44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000000 ├──────┼──────────┼──────┤ 編號70。 ││ │號)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90頁。││ │ │日0 時45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50,100元。起││ │ │日0 時45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3││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1,1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9 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34│中國銀行「e 社區i 生│查無交易紀錄│ │ │ ││ │活卡」銀聯卡(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3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聯│104 年9 月14│苗栗縣苗栗市○○路 │20,0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卡(卡號:0000000000│日17時20分許│660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 號,起訴書├──────┼──────────┼──────┤ 編號73。 ││ │誤載為:000000000000│104 年9 月14│苗栗縣苗栗市○○路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91頁至││ │0000000號) │日17時21分許│660號 │ │ 第92頁。 ││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104 年9 月14│苗栗縣苗栗市○○路 │9,000元 │ 功共計16次,合││ │ │日17時22分許│660號 │ │ 計202,000元。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104 年9 月15│臺中市○○區○○○路│1,000元 │ 35記載26次,係││ │ │日10時1分許 │136、138號 │ │ 包含提款失敗的││ │ ├──────┼──────────┼──────┤ 交易 4次,以及││ │ │104 年9 月18│苗栗縣苗栗市○○路28│20,000元 │ 提領0 元的交易││ │ │日19時40分許│、30號1樓 │ │ 6次。 ││ │ ├──────┼──────────┼──────┤ ││ │ │104 年9 月18│苗栗縣苗栗市○○路28│20,000元 │ ││ │ │日19時41分許│、30號1樓 │ │ ││ │ ├──────┼──────────┼──────┤ ││ │ │104 年9 月18│苗栗縣苗栗市○○路28│9,000元 │ ││ │ │日19時42分許│、30號1樓 │ │ ││ │ ├──────┼──────────┼──────┤ ││ │ │104 年9 月19│南投縣○里鎮○○路1 │1,000元 │ ││ │ │日13時2 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路○○○號 │20,000元 │ ││ │ │日20時50分許│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路○○○號 │20,000元 │ ││ │ │日20時51分許│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路○○○號 │9,000元 │ ││ │ │日20時51分許│ │ │ ││ │ ├──────┼──────────┼──────┤ ││ │ │104 年9 月23│南投縣○里鎮○○路62│1,000元 │ ││ │ │日6 時19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 │ │日23時7分許 │13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 │ │日23時8分許 │13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臺中市○○區○○路 │10,000元 │ ││ │ │日23時9分許 │136號 │ │ ││ │ ├──────┼──────────┼──────┤ ││ │ │104 年10 月1│臺中市○○區○○○路│2,000元 │ ││ │ │日1時29分許 │三段99號 │ │ │├─┼──────────┼──────┼──────────┼──────┼────────┤│36│交通銀行「太平洋」聯│104 年9 月14│苗栗縣○○鎮○○路59│20,0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銀卡(卡號:00000000│日17時52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號) ├──────┼──────────┼──────┤ 編號74。 ││ │ │104 年9 月14│苗栗縣○○鎮○○路59│20,000元 │②見偵卷第93頁至││ │ │日17時53分許│號 │ │ 第95頁。 ││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104 年9 月14│苗栗縣○○鎮○○路 │9,000元 │ 功共計23次,合││ │ │日17時57分許│160號 │ │ 計299,500 元。││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104 年9 月15│臺中市○○區○○○路│1,000元 │ 36記載42次,係││ │ │日10時15分許│58號 │ │ 包含提款失敗的││ │ ├──────┼──────────┼──────┤ 交易9次,以及 ││ │ │104 年9 月18│臺中市○里區○○路二│20,000元 │ 提領0 元的交易││ │ │日22時41分許│段127號 │ │ 10次。 ││ │ ├──────┼──────────┼──────┤ ││ │ │104 年9 月18│臺中市○里區○○路二│20,000元 │ ││ │ │日22時42分許│段127號 │ │ ││ │ ├──────┼──────────┼──────┤ ││ │ │104 年9 月18│臺中市○里區○○○路│9,000元 │ ││ │ │日22時54分許│269號 │ │ ││ │ ├──────┼──────────┼──────┤ ││ │ │104 年9 月19│臺中市○○區○○○路│1,000元 │ ││ │ │日11時43分許│6號 │ │ ││ │ ├──────┼──────────┼──────┤ ││ │ │104 年9 月19│臺中市○里區○○路96│20,000元 │ ││ │ │日19時44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19│臺中市○里區○○路9 │20,000元 │ ││ │ │日19時45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19│臺中市○里區○○路9 │8,000元 │ ││ │ │日19時46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20│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1,000元 │ ││ │ │日14時51分許│路3號 │ │ ││ │ ├──────┼──────────┼──────┤ ││ │ │104 年9 月21│臺中市○里區○○路二│20,000元 │ ││ │ │日18時57分許│段127號 │ │ ││ │ ├──────┼──────────┼──────┤ ││ │ │104 年9 月21│臺中市○里區○○路二│20,000元 │ ││ │ │日18時58分許│段127號 │ │ ││ │ ├──────┼──────────┼──────┤ ││ │ │104 年9 月21│臺中市○里區○○路二│9,000元 │ ││ │ │日18時58分許│段127號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區○○路423 │20,000元 │ ││ │ │日17時34分許│、425號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區○○路423 │20,000元 │ ││ │ │日17時35分許│、425號 │ │ ││ │ ├──────┼──────────┼──────┤ ││ │ │104 年9 月22│彰化縣○○鎮○○路 │9,000元 │ ││ │ │日23時35分許│16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3│南投縣○里鎮○○路62│2,000元 │ ││ │ │日5 時13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28│臺中市○○區○○路二│500元 │ ││ │ │日17時33分許│段207之18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南投縣○○鎮○○路二│20,000元 │ ││ │ │日17時21分許│段25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南投縣○○鎮○○路二│20,000元 │ ││ │ │日17時22分許│段25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臺中市○○區○○路二│10,000元 │ ││ │ │日21時35分許│段187號 │ │ │├─┴──────────┼──────┼──────────┼──────┼────────┤│ 合計提領金額 │ │ │2,244,900元 │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沒收依據 │ 備 註 │├──┼────────┼──┼──────┼──────┤│ 1 │中國信託銀行銀聯│38張│刑法第38條第│此38張卡片的││ │卡樣式(卡號:62│ │1項第2款 │款式相同、卡││ │0000000000000000│ │ │號與密碼亦均││ │1) │ │ │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