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90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宏道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祥楷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被 告 陳靜宜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1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149、17160、19426、205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莊宏道、謝祥楷被訴於民國104年4月4日加重詐欺未遂部分,莊宏道被訴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深夜毀損恐嚇部份,莊宏道被訴民國104年4月24日恐嚇部分,及莊宏道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莊宏道①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②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扣案莊宏道之IPHONE手機壹支及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李加進之三星手機壹支及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均沒收之。③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祥楷共同犯加重詐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莊宏道、謝祥楷、檢察官其餘上訴駁回。
莊宏道上開②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③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即強制未遂罪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莊宏道①前因殺人未遂案,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94號判決駁回確定;②另犯竊盜案件(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③另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6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上述①②③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自民國(下同)94年間開始服刑,至103年6月9日假釋出監,應至105年12月27日始假釋縮刑期滿。
二、謝祥楷①曾犯強盜、搶奪、竊盜等案,經判決有期徒刑11年8月,入獄服刑後,84年12月20日假釋出監,然又經撤銷假釋,尚有殘刑有期徒刑7年4月1日。②又犯搶奪、強盜、過失傷害、竊盜、槍砲、藏匿人犯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執減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上述①②案件,於88年3月31日入監開始執行,至103年3月5日假釋出監,應至107年9月10日始假釋期滿。
三、莊宏道假釋期間中,仍不知悔改,因其當時之女友賴佩君(已由原審以104年度簡字第20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未上訴,已確定)自稱與其遠房堂兄賴信機間有車輛擦撞糾紛,莊宏道乃與賴佩君、李加進、吳清海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月26日某時許,由莊宏道指示李加進(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未上訴,已確定)及吳清海(均原審以104年度簡字第20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未上訴,已確定)陪同賴佩君前往與賴信機協調,若賴信機仍不願理會,即由李加進及吳清海見機行事、恫嚇賴信機,迫使賴信機與賴佩君協調,如因而取得款項,再由賴佩君、莊宏道、李加進及吳清海等人朋分。莊宏道並私下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予吳清海,指示吳清海購買玩具槍作為恫嚇賴信機之用,吳清海因而購入玩具槍2把(未扣案)。嗣於104年1月27日上午,莊宏道、賴佩君二人個自開車先前往臺中市○○區某85度C咖啡店等待,另由李加進駕駛車號00-0000號黑色日產自小客車(車主歐瑋袖)搭載吳清海,前往上述85度C咖啡店與莊宏道、賴佩君會合。途中,吳清海將玩具槍1支交付予李加進攜帶。俟吳清海、李加進、莊宏道、賴佩君會合後,由莊宏道留在該85度C咖啡店等待(賴佩君之姊妹賴佩怡也留在85度C喝咖啡,但未參與本案),再由賴佩君帶同李加進及吳清海,承前開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月27日上午9時28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賴信機住處後方,見賴信機獨自在場,先由賴佩君向賴信機表示要協調債務之意,因賴信機不願搭理,乃由李加進及吳清海下車,要求賴信機與賴佩君洽談未果,李加進及吳清海即承上開強制之犯意聯絡,共同徒手強拉賴信機上車,李加進並取出玩具槍1支,以槍托毆擊賴信機額頭,施以強暴,致賴信機受有頭皮撕裂傷之傷害(未據告訴),而共同以強暴方式,欲使賴信機行無義務之事,因賴信機拼命掙脫,並大喊救命,李加進等人即罷手逃離現場,未能強押賴信機上車而未遂。賴佩君三人見計畫失敗,即返回上述85度C咖啡店與莊宏道會合,莊宏道於當日上午9時40分即離開○○,10時39分許已經返回彰化花壇。
四、因賴信機就上開案件於104年1月28日報警處理,引發莊宏道、李加進不滿,莊宏道與李加進謀議,要以砸賴信機辦公室方式洩憤並恐嚇。104年4月14日上午10時55分起,莊宏道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與李加進0000-000000聯絡,催促李加進找些人手幫忙,兩人後續並通話多次。李加進即邀約黃銀龍加入,於104年4月14日晚間22、23時許,由黃銀龍駕駛銀色三菱牌自小客車,搭載李加進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即臺中市賽鴿協會、○○和平鴿俱樂部聯合辦公室),共同基於恐嚇、毀損之犯意聯絡,各持鐵鎚砸破賴信機(即臺中市賽鴿協會理事長)與陳順隆(即○○和平鴿俱樂部會長)所掌管之該處辦公室之玻璃4片,以此傳達恐嚇意思,致生危害於賴信機、陳順隆之安全。
五、莊宏道、謝祥楷、許澤洋(業經原審於104年12月27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有期徒刑6月,已確定,已易服社會勞動中)以及綽號「浩瀚」之成年男子等人,聽聞謝祥楷之鄰居江郁政最近交往到一位富家千金梁雅蓉,梁雅蓉家中位於彰化縣溪洲鄉有大片土地,身價不凡,江郁政本身又好賭,可以從江郁政下手敲詐一筆。莊宏道、謝祥楷、許澤洋、「浩瀚」乃共組「詐賭集團」,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莊宏道指示許澤洋覓妥從桃園來的,會操作詐賭工具之老千師傅們共三男一女,加入犯意聯絡,並由謝祥楷邀約江郁政前來賭博。計畫已定,由謝祥楷駕車帶同江郁政於104年4月4日14時許,至彰化縣花壇鄉學府路之某處民宅內;並自同日14時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由謝祥楷、綽號「黑人」之許澤洋、及桃園來的成年三男一女以「推筒子」對賭(賭博方式為:現場僅使用籌碼,且由在場之人輪流做莊,其他賭客自由下注,比筒子點數加總之大小決定輸贏;輸家籌碼由贏家全拿,籌碼則是一張卡片代表1萬元,一枚代幣代表1千元,沒有下注上限及下限)。莊宏道委由桃園來的老千師傅控制賭博工具,致江郁政陷於錯誤,持續參與下注,並於賭局結束時,結算江郁政賭輸477萬元,莊宏道並電話通知「浩瀚」在花壇鄉85度C咖啡店前演戲,假裝已將贏家所得之現金交付給贏家。藉以欺騙江郁政,惟因江郁政拒絕付款,莊宏道等人因而未實際得財。
六、莊宏道明知系爭477萬元係其設局詐賭之款項,其與江郁政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竟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4年4月24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外,向江郁政恫稱:「反正你要是沒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的時候,我找你」「目前啦!目前我不會動你啦!」「我回來才多久的時間而已,我要揹的責任有多少,那些少年仔也要生活啊!」「關七年,現在才回來而已」「還有身邊那些少年勒,他們不用生活什麼啥」「別說什麼武力什麼都掛一邊啦!那是以後的事情」「你到月底,我們說的五月初一,你有辦法湊多少出來給我?差太過遠,我是沒有辦法啦!」,表示自己身邊有一堆不良少年要生活花費,自己隨時可以調度小弟對江郁政不利,104年5月1日以前要先湊一點出來償還賭債。以暗示加害江郁政生命、財產之事,使江郁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江郁政之安全。然江郁政仍沒有支付該477萬元,莊宏道因而恐嚇取財未遂。
七、因莊宏道、謝祥楷104年4月4日詐賭未遂後,屢屢催討賭債,並104年4月18日18時許由莊宏道在LINE上傳了很不客氣的催討文字給江郁政。江郁政於104年4月19日已向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謝祥楷因得知江郁政遭設局詐賭曝光,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4年5月12日21時許,尾隨江郁政及梁雅蓉至臺中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門市門口,向江郁政及梁雅蓉表明:莊宏道的事情跟伊一點關係都沒有等語,並以台語恫稱:如果檢察官寄傳票到謝家,要跟江郁政家人「配」等語(同歸於盡之意),以加害江郁政及梁雅蓉之家人生命、身體之事,使江郁政及梁雅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江郁政及梁雅蓉之安全。
八、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行監聽,並持原審所核發之搜索票,於104年6月25日上午6時10分許,在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段70巷26號之莊宏道住處,查扣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於104年6月24日17時4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2樓之李加進居所,查扣三星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而查悉前情。
九、案經賴信機、陳順隆、江郁政及梁雅蓉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指揮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
(一)按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故關於彈劾證據,其證據能力之限制非如「實質證據」(即證明待證事實存否之證據之證明力)之嚴格,而予以相當之緩和,縱使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本件證人即共犯賴佩君於警詢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賴信機於警詢之指述、證人江郁政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屬於傳聞證據,經被告莊宏道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原審卷一第259頁反面),檢察官又未舉出上開警詢之陳述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即無證據能力,惟為發現真實,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作為增強或減低被告所辯或證人陳述憑信性。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莊宏道、謝祥楷、陳靜宜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供述證據,被告謝祥楷、及選任辯護人袁烈輝律師,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23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供述證據對謝祥楷有證據能力。
(三)又被告莊宏道與其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對於賴佩君、李加進、吳清海、許澤洋、謝祥楷、黃銀龍於警訊中陳述,否認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32頁)。本院即捨棄上述警訊筆錄而不用。至於上述人等於檢察官偵訊中已經具結部分之證言,以及原審中已經具結之證言部分,均依法定程序製作筆錄,依法即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審理之範圍:本案起訴書所列被告有八人,起訴事實眾多,但經原審以部分簡易判決、部分簡式審判程序後,審理範圍已經減少,原審最後105年3月9日為通常程序判決時,被告僅剩下莊宏道、謝祥楷、陳靜宜、李加進等四人。原審判決後,李加進並未提起上訴,檢察官亦未針對李加進判決部分上訴,故審理範圍已大幅減少。可以圖繪表示起訴範圍、一審判決內容,及二審審理範圍如下:
┌───┬───┬────┬────┬────┬───┬───────┬──────┐│起訴書│被告 │時間 │地點 │行為罪名│被害人│原審判決 │上訴否 ││犯罪事│ │ │ │ │ │ │ ││實編號│ │ │ │ │ │ │ │├───┼───┼────┼────┼────┼───┼───────┼──────┤│二 │莊宏道│104年1月│臺中市豐│歹徒駕駛│賴信機│莊宏道共同犯強│莊宏道全部上││ │賴佩君│27日上午│原區○○│5B- 6218│ │制未遂罪,處有│訴,辯稱:我││(即原│李加進│9時28分 │○○0段 │自小客車│ │期徒刑肆月,如│沒有參與。 ││審決書│吳清海│ │000號之 │,前往左│ │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一│ │ │賴信機住│列地點,│ │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處 │對被害人│ │壹日 │ ││ │ │ │ │毆打傷害│ ├───────┼──────┤│ │ │ │ │(未據告│ │李加進共同犯強│未上訴 ││ │ │ │ │訴),並│ │制未遂罪,處有│ ││ │ │ │ │實施強拉│ │期徒刑參月,如│ ││ │ │ │ │上車妨害│ │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自由未遂│ │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 │ │ ├───────┼──────┤│ │ │ │ │ │ │原審104簡字205│未上訴 ││ │ │ │ │ │ │號判決: │ ││ │ │ │ │ │ │賴佩君共同強制│ ││ │ │ │ │ │ │未遂,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易科罰金│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審104簡字205│未上訴 ││ │ │ │ │ │ │號判決: │ ││ │ │ │ │ │ │吳清海共同強制│ ││ │ │ │ │ │ │未遂,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易科罰金│ ││ │ │ │ │ │ │。 │ │├───┼───┼────┼────┼────┼───┼───────┼──────┤│三 │莊宏道│104年4月│臺中市豐│砸破辦公│賴信機│莊宏道又共同犯│莊宏道上訴,││ │李加進│14日深夜│原區○○│室玻璃窗│、 │毀損他人物品罪│辯稱:我沒有││(即原│黃銀龍│ │○○0段 │戶,以毀│陳順隆│,處有期徒刑肆│參與。 ││審判決│ │ │000巷00 │損之方式│ │月,如易科罰金│ ││書事實│ │ │號 │傳達恐嚇│ │,以新臺幣壹仟│ ││二) │ │ │ │意思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李加進又共同犯│未上訴 ││ │ │ │ │ │ │毀損他人物品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黃銀龍有期徒刑│104年12月16 ││ │ │ │ │ │ │四月,如易科罰│日先判決,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105年1月19日││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先上訴,後經││ │ │ │ │ │ │ │本院105年度 ││ │ │ │ │ │ │ │上訴字第133 ││ │ │ │ │ │ │ │號判決上訴駁││ │ │ │ │ │ │ │回。 │├───┼───┼────┼────┼────┼───┼───────┼──────┤│四 │莊宏道│104年4月│彰化縣○│加重詐欺│江郁政│莊宏道又三人以│莊宏道上訴,││ │謝祥楷│4日14時 │壇鄉學府│(詐賭)│ │上共同犯加重詐│辯稱:我沒有││(原判│許澤洋│許,至同│路某處民│477萬元 │ │欺取財未遂罪,│詐賭。 ││決事實│ │日19時許│宅 │未遂 │ │處有期徒刑柒月│ ││三只寫│ │止 │ │ │ │。 │ ││詐賭,│ │ │ │ │ ├───────┼──────┤│其餘恐│ │ │ │ │ │謝祥楷三人以上│謝祥楷上訴,││嚇取財│ │ │ │ │ │共同犯加重詐欺│辯稱:我沒有││未遂部│ │ │ │ │ │未遂罪,處有期│詐賭。 ││分原審│ │ │ │ │ │徒刑陸月。 │ ││均判決│ │ │ │ │ ├───────┼──────┤│無罪)│ │ │ │ │ │原審104年12月 │許澤洋105年1││ │ │ │ │ │ │17日以簡式審判│月7日提起上 ││ │ │ │ │ │ │程序,許澤洋三│訴(原審卷二││ │ │ │ │ │ │人以上共同詐欺│第159頁); ││ │ │ │ │ │ │取財未遂,有期│然105年1月20││ │ │ │ │ │ │徒刑陸月(原審│日又撤回上訴││ │ │ │ │ │ │卷二第28頁), │(原審卷二第││ │ │ │ │ │ │已確定,易服社│164頁)。 ││ │ │ │ │ │ │會勞動(本院卷│ ││ │ │ │ │ │ │二第150頁背面 │ ││ │ │ │ │ │ │)。 │ ││ ├───┼────┼────┼────┼───┼───────┼──────┤│ │莊宏道│104 年 4│LINE文字│文字恐嚇│江郁政│莊宏道無罪。 │檢察官上訴 ││ │ │月 18 日│恐嚇 │取財未遂│ │ │ ││ │ │18 時許 │ │ │ │ │ ││ ├───┼────┼────┼────┼───┼───────┼──────┤│ │莊宏道│104 年 4│臺中市西│恐嚇伊有│江郁政│莊宏道無罪。 │檢察官上訴 ││ │ │月 24 日│屯區○○│一群小孩│ │ │ ││ │ │13 時許 │路2段268│要養,伊│ │ │ ││ │ │ │之8巷1號│有11支槍│ │ │ ││ │ │ │之全家便│,如果不│ │ │ ││ │ │ │利商店外│敢快還債│ │ │ ││ │ │ │ │,如果換│ │ │ ││ │ │ │ │別人來處│ │ │ ││ │ │ │ │理就不一│ │ │ ││ │ │ │ │樣了。恐│ │ │ ││ │ │ │ │嚇取財未│ │ │ ││ │ │ │ │遂。 │ │ │ ││ ├───┼────┼────┼────┼───┼───────┼──────┤│ │莊宏道│104年6月│臺中市西│恐嚇簽立│江郁政│莊宏道無罪 │檢察官上訴 ││ 莊宏道 │9日18時 │屯區○○│本票100 │ │ │ ││ │ │許 │路2段268│萬四張、│ │ │ ││ │ │ │之8巷1號│77萬一張│ │ │ ││ │ │ │旁之7-1 │,恐嚇取│ │ │ ││ │ │ │1便利商 │財未遂 │ │ │ ││ │ │ │店 │ │ │ │ │├───┼───┼────┼────┼────┼───┼───────┼──────┤│五 │莊宏道│104年5月│○○路甘│陳靜宜徒│梁雅蓉│陳靜宜無罪 │檢察官上訴:││ │陳靜宜│16日上午│肅路今日│手拉住梁│ ├───────┤陳靜宜已經拉││ │------│--------│幼兒園 │雅蓉右手│ │莊宏道無罪 │手,至少有未││ │不知情│104月5 │ │臂,不讓│ │ │遂。 ││ │之簡羽│月29日15│ │梁雅蓉離│ │ │ ││ │麟(即│時許 │ │開,以此│ │ │ ││ │莊宏道│ │ │妨害自由│ │ │ ││ │太太)│ │ │ │ │ │ │├───┼───┼────┼────┼────┼───┼───────┼──────┤│六 │謝祥楷│104 年 5│臺中市西│恐嚇稱,│江郁政│謝祥楷犯恐嚇危│謝祥楷上訴:││(即原│ │月 12 日│屯區○星│如果謝祥│梁雅蓉│害安全罪,處有│沒有恐嚇。 ││判決事│ │21 時許 │路000號 │楷收到傳│ │期徒刑參月,如│ ││實四)│ │ │遠傳電信│票,要與│ │易科罰金,以新│ ││ │ │ │門市門口│江郁政、│ │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經○○│梁雅蓉家│ │壹日。 │ ││ │ │ │派出所員│人「配」│ │ │ ││ │ │ │警處理 │(同歸於│ │ │ ││ │ │ │ │盡) │ │ │ │├───┼───┼────┼────┼────┼───┼───────┼──────┤│七 │黃銀龍│起訴書附│彰化市、│販賣 │黃燈旺│黃銀龍販賣二級│104年12月16 ││ │ │表一之 │芬園鄉、│無償轉讓│葉秋東│7年4月,轉讓一│日先判決, ││ │ │104年5月│大村鄉、│ │蕭輔傑│級1年1月,轉讓│105年1月19日││ │ │22、27日│社頭鄉 │ │蕭璜 │禁藥7月,又7月│先上訴,經本││ │ │、104年6│ │ │ │,又施用一級8 │院105年度上 ││ │ │月8日 │ │ │ │月,又施用二級│訴字第133號 ││ │ ├────┼────┼────┤ │6月,應執行8年│判決上訴駁回││ │ │104年6月│彰化縣員│施用海洛│ │6月,及8月。(│。 ││ │ │24日14時│林鎮 │因、甲基│ │原審卷二第10頁│ ││ │ │許 │ │安非他命│ │) │ ││ │ │ │ │ │ │ │ ││ │ │ │ │ │ │ │ │├───┼───┼────┼────┼────┼───┼───────┼──────┤│八 │李加進│附表二之│彰化市 │販賣甲基│林榮發│李加進6件販賣 │ ││ │ │104年5月│大村鄉、│安非他命│吳永旭│二級毒品、施用│未上訴 ││(原判│ │11日、14│花檀鄉、│ │吳文雄│一級毒品一次、│ ││決事實│ │日、20日│秀水鄉 │ │黃正霖│施用二級毒品、│ ││五) │ │、24日、│ │ │ │一次。 │ ││ │ │104年6月│ │ │ │得易科罰金部分│ ││ │ │4日、5日│ │ │ │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0月;不得易│ ││ │ │104 年 6│彰化縣彰│施用海洛│ │科罰金部分定應│ ││ │ │月 24 日│化市○福│因 │ │執行有期徒刑5 │ ││ │ │上午 10 │路000之 │ │ │年8月。 │ ││ │ │ 時許 │0號0樓 │ │ │ │ │└───┴───┴────┴────┴────┴───┴───────┴──────┘
乙、實體認定部分:
一、104年1月27日到臺中○○對賴信機強制未遂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宏道,承認104年1月24日上午確實有到○○85度c咖啡店,賴佩君與賴佩怡已經在那邊等待,李加進、吳清海之後開車才到,五人會面後,賴佩君、李加進、吳清海三人前去找賴信機等事實,但否認參與有強制未遂犯行,辯稱:我與賴佩怡留在85度C喝咖啡,當時我有交代賴佩君等三人不可以動手(本院卷三第40頁)。然被告莊宏道曾於原審104 年9 月24日準備程序認罪(原審卷一第166頁),嗣於原審104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時改口否認犯罪,辯稱:「我本身沒有強制的犯意,我當時是拜託李加進、吳清海陪賴佩君去賴信機那裡,就是指賴信機的家或是鴿友社,我有告訴賴佩君說這二人是陪她去,保護賴佩君,我根本沒有拿1萬元給吳清海,我可以跟吳清海或是賴佩君、李加進當面對質,我也沒有指示吳清海購買玩具槍,需要的話,我直接買給他們就好了」云云(原審卷一第257頁反面)。
(二)被告莊宏道持用之0000-000000手機,104年1月27日早上也來到臺中○○、神岡地區,並且妨害自由之前,8時54分起與賴佩君0000-000000通話126秒;衝突之後,於9時41分53秒起、9時42分39秒起、9時47分36秒起、9時50分48秒起,多次與賴佩君0000-000000通話;同日10時02分8秒,與賴佩君0000-000000手機通話。而上述時間被告人都在臺中○○、神岡地區;是10時39分手機基地臺才回到彰化縣○○○○街00000000000000號卷20頁)。
(三)證人即共犯李加進於104年6月26日偵查訊問時具結證述(經整理略以):「當初我跟吳清海去莊宏道他家聊天,詢問他有何管道賺錢,剛好莊宏道女友在那邊,莊宏道說她們家附近有個鴿會,那個鴿會裡面的人,跟莊宏道女友佩君有金錢糾紛,錢算不太清楚,當時是莊宏道女友佩君跟我們講,之前鴿會會長曾經叫佩君去放火燒其他的鴿會過,這個會長事後只給她很少的錢,錢算不太清楚,因為會長跟佩君有親屬關係,所以還談不出個結果,所以我跟吳清海跟佩君要去找會長談,佩君說會長很皮,吳清海說那要提議要拿槍嚇嚇他,期間由賴佩君觀察會長有無在家,她再告訴莊宏道,【由莊宏道在案發前一日跟我們聯繫,隔日早上7、8點,○○某咖啡店會合,吳清海就事先去彰化的文具店買兩支玩具槍,之後我們會合,莊宏道留在咖啡廳】,吳清海開車,我們去那個鴿會會長辦公室,佩君發現會長不在,又上車找,途中發現會長在遛狗,佩君就請會長過來表示要講錢的問題,會長掉頭就走,我跟吳清海就下車攔住會長,要會長回來跟佩君講清楚,吳清海要拉會長過來講,並有拿出槍,會長就想跑,雙方就拉扯起來,過程中會長持續掙扎、拉扯,頭部有撞到我的槍托,他喊救命,我們想既然喊救命那就離開算了,我講的會長就是賴信機,我沒還沒有談到如果幫佩君拿到錢,我可以獲得多少利益,但應該可以分到利益,我聽佩君說當初約定事成可以拿到2-3百萬,但賴信機事後只給20-30萬,佩君帶我們到某快速道路旁,吳清海隨手將槍枝丟棄,莊宏道的角色是我們去找莊宏道,詢問有何管道可以賺錢,他提到這件事情,再由佩君跟我們講這件事等語明確(104年度偵字第16149號卷【下稱偵卷】一第221-228頁),並於原審105年1月7日審理時,由辯護人聲請到案交互詰問,證述(經整理略以):「(辯護人主詰問)我有跟吳清海去找莊宏道,那天是幾日我記不起來,當天賴佩君在場,莊宏道是有跟我們說,因為賴佩君與賴信機有糾紛,叫我們去瞭解情況,因為莊宏道行動不方便,賴佩君比較瞭解,所以我跟吳清海才去找賴信機。莊宏道沒有指示若是賴信機不理會,就要嚇唬他,我們有問有多少債務,有大概跟賴佩君說,但是沒有拿到錢,如果有解決此債務糾紛拿到錢的話,要分成三份,我跟吳清海拿一份,我沒看到莊宏道拿1萬元給吳清海要買玩具槍,104年1月27日當天是我開吳清海的車,載吳清海去○○的85度C與莊宏道會合,之後只有我與賴佩君、吳清海去賴信機住處,從85度C到鴿會是賴佩君開車,我跟吳清海在彰化市會合,上車時我開車,吳清海拿出玩具槍說如果賴信機不配合就拿槍出來。一開始時賴佩君有說賴信機有答應要給他錢,但是賴皮很久沒有給,若是跟賴信機說一說還不給錢的話,就拿出玩具槍嚇唬賴信機,玩具槍應該是在莊宏道家在談這件事情的時候,印象中好像是莊宏道或是吳清海有說要這樣嚇一嚇,我無法確定是否由吳清海提議要拿玩具槍嚇賴信機,但是是吳清海拿玩具槍給我,因為本來賴信機已經在和賴佩君談話了,但是談到一半他轉頭就要走,我就和吳清海將賴信機攔到車旁邊,我就不小心用玩具槍用到賴信機,莊宏道之前沒有要我強押賴信機上車。(檢察官反詰問,經提示104年度偵字第16149號卷一第182頁李加進104年6月25日第二次警詢筆錄)筆錄有按照我的意思記載。(經提示原審卷一第112反面頁被告李加進準備程序筆錄)我在法院準備程序時所述都實在。(辯護人覆主詰問)準備程序時我說若是協調不好的話『要嚇嚇他』,是賴佩君本來就與賴信機有債務,賴佩君說賴信機都賴皮欠債不還,莊宏道就說像這種賴皮的人也不用跟他低聲下氣的,就是看當時的情形,若是跟賴佩君說完還是賴皮的話,就口頭上說重話嚇他,因為賴佩君是個女孩子,若是賴信機還是賴皮的話,就是表現出我們是要來喬債務的,用口頭、言語強硬的姿態要賴信機一定要處理,要賴信機知道我們非善類,要他趕快處理。(審判長問)準備程序時問我說要用什麼方法嚇賴信機,我說『莊宏道沒有具體指示,要我跟吳清海見機行事』,若是賴信機當時態度好,當下有說要還錢,後面就不會拿出玩具槍出來的事,我印象中莊宏道說不能傷害人,因為目的是要討錢的,但是當天賴信機要跑,因為賴信機在掙扎,所以我不小心傷害到他。『嚇嚇他』剛開始是賴佩君說的,但是賴佩君跟莊宏道是男女朋友,莊宏道人在旁邊也沒有講話,就說見機行事」等語明確(原審卷二第55頁反面到第58頁反面)。
(四)證人即共犯吳清海於104年8月12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經整理略以):「104年1月27日有到台中市○○區○○○道0段000號,當時是我與李加進去找莊宏道聊天,莊宏道提到賴信機於7、8年前,有找賴佩君去別的鴿會放火,然後賴佩君沒有拿到錢,莊宏道就叫我跟李加進載賴佩君去找賴信機,【當時是莊宏道策畫的,我跟李加進都是聽莊宏道的指示】,莊宏道要求我跟李加進載賴佩君,去找賴信機,希望賴信機可以拿5百萬元,當時莊宏道說如果有拿到錢,會分錢給我及李加進,但沒有講具體金額,【他當時拿1萬元給我,叫我去買兩支玩具槍帶在身上,如果賴信機不配合就拿槍嚇他】,我們策劃好隔日就要去找賴信機,李加進先離開,賴佩君留在房間,我要離開時,莊宏道在走廊時給我1萬元要我去買兩支玩具槍,賴佩君、李加進確實知道如果賴信機不配合,我們就要嚇他,當時還不知道要怎麼嚇,莊宏道有指示隔日…在85度C會合,莊宏道跟李加進交代一些事情,但交代甚麼我不清楚,賴佩君上車,從彰化來台中的路上我分一支槍給李加進,到達後,賴佩君叫賴信機來車內講話,賴信機回稱妳去找『阿嘉』講,所以我跟李加進下車要把賴信機請到駕駛座跟賴佩君講話,賴信機不願意,我跟李加進就抱住賴信機,因此發生拉扯,李加進就拿玩具槍敲賴信機的頭,賴信機跌倒壓住李加進,我就將賴信機拉起來讓李加進起身,賴信機就趁機跑走,我跟李加進又追上去抱住賴信機,賴信機就一直喊救命,於是我跟李加進就放手,賴佩君知道我們有帶槍,我跟李加進有跟賴佩君說,賴信機若不配合,我們會亮身上的槍嚇賴信機,賴佩君也有看到我們身上帶兩把槍,賴佩君當時說不要打賴信機,槍枝在離開時,要上○○閘道前,就丟到路邊草叢內,事後我有去莊宏道住處跟莊宏道單獨見面,莊宏道主動說錢沒有拿到,那一次後,我就沒有跟莊宏道聯絡了,我說的是事實,原本我也不認識賴佩君、賴信機,何必去淌渾水,我從小跟莊宏道很好,所以才會照莊宏道所述的去做」等語(偵卷三第257、258頁),並於原審105年1月13日審理時經辯護人聲請到庭交互詰問,證述略以:「(辯護人主詰問)104年1月26日我有與李加進到莊宏道處,賴佩君在場,當天莊宏道要求我和李加進,陪賴佩君去處理糾紛,莊宏道有指示如果賴信機不理會,就要用玩具槍嚇嚇賴信機,莊宏道有拿1萬元給我,要我買玩具槍,當時旁邊沒有別人在場,當時李加進已經先走了,我在走廊要離開時,【莊宏道拿1萬元給我,要我去買玩具槍】。賴佩君在房間,我是在房間外面的走廊,李加進已經下樓了,莊宏道說我們去幫賴佩君處理糾紛,如果賴信機有給錢的話,拿到錢就按照社會處理債務的成數拿,但是如何分沒有說,就是如果有拿到錢的話我跟李加進都可以分,104年1月27日是李加進開車載我去○○的85度C與莊宏道、賴佩君會合,開我家人的車,車登記在我母親名下,會合之後,只有我與李加進、賴佩君一起去賴信機處,因為賴佩君知道路,所以她開車,開同一輛車,我是在104年1月26日我拿到1萬元之後,當晚就去買玩具槍,在彰化縣溪湖鎮的道具店買,買2把,原價1萬1,我出價1萬元成交,我和李加進約在彰化的精誠中學那邊的天橋下等,要去85度C,李加進上車時,我就將1把玩具槍交給他,因為買2把,就一人一把,因為李加進要跟我一起去,去台中我不知道路,所以見面以後我就把車子就交給李加進開,到了○○85度C見面,要去賴信機那裡,就換賴佩君開,到了賴信機住處,我們原本沒有要強拉賴信機上車,到了最後有要拉他上車,因為本來不是很大的事情,不是要去搶或是恐嚇,所以才沒有找很多人去,只是要用2把假槍,看他會不會把錢拿出來,後來因為賴信機不甩我們,我們就叫他過來駕駛座跟賴佩君講話,他也不要,我們才會去強拉賴信機,我們不是預謀的,不然我們應該會多找幾個人,車牌也會換,莊宏道事前沒有指示要強拉賴信機上車,是因為賴信機都不理我們、不跟我們講,要他到駕駛座跟賴佩君他也不要,才會去拉他。(經提示104年度偵字第16149號卷三第257-258頁)到現場我們下車我有將玩具槍插在腰間,露出槍把的部分,讓賴信機看,這是當天到場的時候才決定,一開始我在車上叫賴信機過來,他不過來我才下車過去跟他說,就將外套拉鍊拉下來,露出玩具槍把讓他看。(檢察官反詰問)我跟李加進去莊宏道家坐,因為莊宏道腳不方便,就叫我們二人去,說賴信機欠賴佩君的錢一定要拿出來,印象中好像說欠500萬元,賴佩君一個女孩子會被凹,所以要我們二人陪賴佩君去要債,但是賴信機都不跟我們說,莊宏道說若是賴信機不配合,就亮槍,要我們去的目的,是要賴信機跟賴佩君說,一開始賴信機不理我們,說要我們找『阿嘉』談,我們又不認識『阿嘉』,所以才亮槍給他看,我們亮槍、拉賴信機的目的都是要賴信機去跟賴佩君談」等語明確(原審卷二第102頁反面-105頁反面)。
(五)由證人李加進、吳清海之證詞可知,本案確係莊宏道指示李加進、吳清海二人出面陪同莊宏道當時之女友賴佩君,找賴信機索討賴佩君自稱之「債務」,賴佩君並未出示任何債權憑證,且亦未經民事訴訟程序,且賴佩君與賴信機有遠房親戚關係、賴信機業已表明不願付款給賴佩君,莊宏道等人仍要以私下處理此種無借據、憑據、債務人明確拒絕之債務,若非要以強暴脅迫方式,當無可能讓賴信機付款,是證人所述莊宏道指示要以玩具槍嚇唬賴信機並要其二人「見機行事」,當屬事前概括有施以強暴、脅迫之犯意聯絡,縱使無具體指示,乃屬因應現場狀況之必然,自不能以莊宏道無具體指示要拉賴信機上車,而對莊宏道為有利之認定。該以強暴、脅迫方式,使賴信機行無義務之事(與賴佩君商談「債務」、上車等),當已符合強制罪之構成要件。被告莊宏道否認犯行,不足採信。
(六)此外,復有證人即被害人賴信機於104年6月18日偵查中具結證述(偵卷二第139-141頁)、賴信機提出其於104年1月27日10時11分急診之衛生福利部○○醫院診斷證明書(左頭皮撕裂傷,聲拘卷第10頁)、現場監視器錄影照片14張(偵卷一第117-124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一第110頁)可證。
(七)綜上,被告莊宏道此部分強制未遂,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104年4月14日深夜,到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以砸玻璃方式恐嚇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宏道否認參與砸玻璃事件,辯稱:我有叫李加進不要去,但是他還是堅持要去,後來我有些半開玩笑地說,如果要砸就砸大力一點、乾淨一點(本院卷三第40頁)。然此部分業據被告莊宏道於原審104年9月24日準備程序認罪(原審卷一第174頁反面),也於104年9月24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原審卷一第166頁反面),嗣於原審104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改口否認犯行,辯稱:「我不認罪,毀損是李加進先去找我聊天,這是從前次犯罪事實延伸下來的,是因為李加進嗣後知道賴信機去提告,所以他們很憤慨,他們認為只是陪賴佩君去講,結果卻被告,李加進說他嚥不下那口氣,就說要去敲打賴信機家的鐵門跟窗戶,我就跟他說事情已經過了,反正這種提告也沒辦法成立,加重強盜罪或是槍砲罪沒有那麼容易成立,因為事情是因我叫他陪賴佩君去處理債務而起,所以我也不好阻止他,只好說隨便你,事後李加進有打電話給我說,他人在○○,要去敲賴信機家的鐵門,問我他家的地址,我說我也不太知道正確的地址,我只知道是在○○○○那邊,有個招牌寫○○鴿友會,因為他之前就陪賴佩君去過賴信機住處,而住處跟鴿友會是正對面,我說你真的要去喔,他說對,我說如果真的要去的話,就敲大力一點、敲乾脆一點,我是半開玩笑的口氣講的」云云(原審卷一第258頁)。
(二)莊宏道經通訊監察有下列與李加進之對話譯文:┌──────────────────┬───────────┬────────┐│對話者 │始話之日期 、 時間 │莊宏道基地臺位置│├──────────────────┼─────┬─────┼────────┤│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0:55:00 │ │├──────────────────┴─────┴─────┤ ││李加進發簡訊:「朋友,昨晚因人不夠沒去工作,今晚會過去。」 │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0:57:11 │ │├──────────────────┴─────┴─────┤ ││莊宏道發簡訊:「差不多幾點,7點左右就要開桌。」 │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0:57:43 │ │├──────────────────┴─────┴─────┤ ││莊宏道發簡訊:「7點一定要到」。 │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0:58:25 │ │├──────────────────┴─────┴─────┤ ││李加進發簡訊:「我連絡一下」。 │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0:58:45 │ │├──────────────────┴─────┴─────┤ ││莊宏道發簡訊:「快點」。 │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4:19:36 │ │├──────────────────┴─────┴─────┤ ││莊宏道發簡訊:「連絡的怎麼樣」 │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4:26:29 │ │├──────────────────┴─────┴─────┤ ││李加進發簡訊:「能確定只有一人。想叫兩個年輕的……還在連絡」│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4:28:29 │ │├──────────────────┴─────┴─────┤ ││莊宏道發簡訊:「盡力,快一點」 │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4:34:35 │ │├──────────────────┴─────┴─────┤ ││李加進發簡訊:「我沒車,一個人不是很好辦事、但我盡力。突然一│ ││定要哪天幾時辦好我不會形容。我盡力吧」。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14:35:35 │彰化縣彰化市南校│├──────────────────┴─────┴─────┤街000號0F ││A(莊宏道,喉音):喂。 │ ││B(李加進,鼻音):喂阿兄。 │ ││A:今天如果沒有那個…後面要處理就難理。 │ ││B:同款意思,只針對他那個…那天去有針對重點,隔天他老爸.. │ ││ 我現在想,早點去,去只有一個目標.。 │ ││A:昨天我有跟你講,如果不早一點去,到時候會很難處理。 │ ││B:八點他們應該都還沒睡啊。只要有一個目標,對那個會所..銅仔 │ ││ 門,或什麼門,都OK。 │ ││A:我主要是要他們載,那一台有卡大隻,最好是那台車。如果沒有 │ ││ 那台車,晚上去.那邊都關起來了。 │ ││B:照你說,你也知道去了是什麼情形。無緣無故,【去那會所, │ ││ 窗戶給他『整理整理』,那都是同樣的作用】。 │ ││A:作用喔?作用當然有差嘍!。 │ ││B:作用有差,但是那邊給他們怎麼講,我也想不通。... │ ││A:那就照你這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 ││B:不是,我意思是講給你聽,【你有話就跟我講,我去的話,我大 │ ││ 概要怎樣 ...】。 │ ││A:我的意思,也是依照我以前跟你講的這樣。這樣效果比較好。 │ ││B:你從頭到尾想想看,【我們第一次,去哪裡人家講話, │ ││ 那一種的效果。】 │ ││A:以我所想,現在效果會更好!。 │ ││B:像那一天去,我們同樣去他會所那裡,給他弄一下,像新娘禮車 │ ││ ,給他放炮一下。效果會更好? │ ││A:那種的效果,會更麻煩。 │ ││B:會跟他『孤支』... │ ││A:效果更好,籌碼可以拉高一點。 │ ││B:你說的這些,一點都不難辦,但是我朋友沒去,我的車也被扣 │ ││ 在那裡,我沒車..不然,我也想把他辦好。 │ ││A:我知道啦,我看看有沒有辦法今天辦好,辦好一些。 │ ││B:我的立場,先跟你講好,幾個人往哪裡去,看怎麼做。 │ ││A:我知道啦,不是去『揮(花)』一下就有錢。因時間緊迫, │ ││ 差不多七八點,你們到那裡也是差不多時間,因為七八點. │ ││ 時間點是最好。我們用講的是卡快一點。 │ ││B:還有那邊的車流,差不多時間。 │ ││A:還好啦。 │ ││B:我已經跟一個人已經OK,這是固定。現在是變成,要換成二個人 │ ││ …【像是那天,我們隨便去,也有個目標嘛】。 │ ││A:我知道啦,那天是因為太晚了啦!你東西也有帶,你也有看到, │ ││ 你把他攔下來,你也拿他沒辦法。 │ ││B:我現在正在聯絡,我還有一個朋友。 │ ││A:我又無法載你們去。 │ ││B:我知道。 │ ││A:【就是目前辛苦一點,後面果實就甜美一些。】 │ ││B:你看隔這麼一段時間,我們都沒去...照一般來說,要按照就緒來│ ││ 辦,一定辦得很就緒...你跟那邊做什麼,我不會亂想..。 │ ││A:我知道啦。 │ ││B:你說的,前面我來,OK,辦畢竟有一些事情,我們都是過來了 │ ││ 。你一句話,我就OK。 │ ││A:你放心啦,我們都OK。 │ ││B:我儘量把他處理好。 │ ││A: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22:34:07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000巷00號0F頂 ││A(莊宏道,喉音):嘿。 │ ││B(李加進,鼻音):同學,我來這裡要讓人請客,找到現在,找不 │ ││ 到地點讓人請客。要去那裡,人家要辦桌,桌 │ ││ 子排出來了,可是..門關了。也找不到你說的 │ ││ 那位開車的司機啊! │ ││A:客人..有很多在那裡嗎?。 │ ││B:沒有,就是沒有客人了。也沒有你所說的貨車司機。 │ ││A:可能晚一點吧!因為..半夜吧!你說半夜吧。 │ ││B:你說..七點一定...。 │ ││A:你不要激動,不要激動...。 │ ││B:你說那個時間...。 │ ││A:我本來是知道,昨天的機會比較大..。 │ ││B:你告訴我今天..這邊..。 │ ││A:我說..如果不是昨天,就是今天。我是這樣講的。你既然去了, │ ││ 找不到煮菜的,沒得吃。你就配菜..隨便就可以了。 │ ││B:現在..那間小吃店鐵門關下來了。 │ ││A:你是幾點到那裡的?。 │ ││B:八點多啊!。一直看啊看啊...現在不是十點多了嗎? │ ││A:小吃部,那邊關下來了嗎?。 │ ││B:小吃部那邊,就是貨車司機沒載貨去,人家收起來了。 │ ││A:另外那邊...他們住家那邊呢?。 │ ││B:住家那邊關了。 │ ││A:另外一邊呢? │ ││B:都關了,剩下一台機車。 │ ││A:就像我昨天跟你講的... │ ││B:我這邊都看不到,來了... │ ││A:你再..你等我一下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4 │22:37:27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000巷00號0F頂 ││未接通 │ │├──────────────────────────────┼────────┤│【砸玻璃行為發生】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5 │01:30:46 │ │├──────────────────┴─────┴─────┤ ││李加進發簡訊:「同學、吃完喜宴了。好了」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5 │01:32:30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000巷00號0F頂 ││未接通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李加進│2015/4/15 │08:24:06 │彰化縣花壇鄉口庄│├──────────────────┴─────┴─────┤街000號0F頂 ││A(莊宏道,喉音):喂,同學。 │ ││B(李加進):嘿。 │ ││A:我現在要去基督。 │ ││B:你現在要基督教?。 │ ││A:我母親住院阿!那天,我就是在基督教啊!晚上九點,十點才有 │ ││回來阿。早上又要去照顧了。今天還要稍微手術。剩我照顧她。 │ ││B:(哈欠)和那女人去臺中剛回來。 │ ││A:【啊…『一邊還兩邊?』】。 │ ││B:【兩邊啦!。】 │ ││A:兩邊就對了啦!。 │ ││B:【對,旁邊那些…靠路邊的玻璃..那些有沒?】 │ ││A:嘿嘿嘿,這樣我知道,OK。我跟他聯絡。 │ │└──────────────────────────────┴────────┘
(三)證人即共犯李加進於104年6月2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經整理略以):「104年4月14日有去○○○○鴿會辦公砸玻璃、鐵門。上開案發後過幾個月,我有詢間莊宏道,賴信機那邊的反應,莊宏道說賴信機有報警,跟警察講得很難聽,講得好像是去搶劫的樣子,我覺得賴信機行為很惡劣,自己先做壞事在先,還惡人先告狀,之後我找黃銀龍提到賴信機行為很惡劣,但事前經過情形,黃銀龍並不清楚,表示要去敲幾片玻璃,黃銀龍是基於義氣相挺陪我去,之後我們要去之前,有先去汽車材料行買樣品車牌先遮掩住車牌,之後由黃銀龍開車載我去鴿會辦公室外,我用自備鐵鎚敲鴿會外旁邊的辦公室鐵門,黃銀龍之後也有下車,持車上工具來敲幾片玻璃。(提示莊宏道與被告李加進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事先我就有提到要去砸。莊宏道只是表示他贊成的意思。我砸完也有跟莊宏道表示說我有去砸,莊宏道訊息中表示,是我先用公用電話先打給莊宏道說,我很氣想去砸對方玻璃,莊宏道回我說,既然這樣那這樣你就去砸,事後莊宏道還打電話給我問下文。莊宏道意思不是指示我去,莊宏道只是提供我意見,但我個人要去洩憤,所以我是依自己意思去做」(偵卷一第226-227頁),復於104年8月6日偵查中亦具結證稱:「之後過一陣子,我打電話問莊宏道後續情形,後來我自己覺得不甘心,因為賴信機叫人家做事情,卻不願意處理後續事情,所以我才想要去洩憤一下,…至於莊宏道部分,莊宏道知道我要去洩憤,莊宏道也認為賴信機所作所為也是令人不齒,所以莊宏道說如果要去的話,就去敲他的辦公室,我的用意也是先確認賴信機是否有跟賴佩君再繼續取得協調,如果賴信機有跟賴佩君取得協調,我就不會再過去砸賴信機的地方,我當時是以為是賴信機的家。後來莊宏道打電話給我,若辦公室是開放式,就把辦公室的東西翻倒,因為我想莊宏道應該是想要趁我去洩憤時,讓我把事情鬧大逼賴信機出面,但我不想要把事情鬧大,所以就跟莊宏道說看現場狀況才處理,後來黃銀龍跟我說砸破兩塊玻璃的罪也不重,所以他要相挺」等語(偵卷三第244頁反面)。
(四)被害之情形,並經證人賴信機、陳順隆於104年6月18日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二第140頁反面、第141頁)。
(五)綜合上述通訊監察譯文,莊宏道先以簡訊詢問李加進:「聯絡的怎麼樣」,李加進以簡訊回覆「能確定只有一人,想叫兩個年輕的,還在聯絡。」,莊宏道又傳簡訊:「盡力,快一點」李加進又傳簡訊回覆:「我沒車,一個人不是很好辦事,但我盡力,突然一定要哪天幾時辦好,我不會形容,我盡力吧」。14:35:35之對話譯文中,李加進說「去那會所,窗戶給他『整理整理』,那都是同樣的作用」已經說是要去砸窗戶了。李加進與黃銀龍砸完玻璃之後,李加進於104年4月15日1時30分46秒傳簡訊告知莊宏道:「同學,吃完喜宴了,好了」意即已經完成砸玻璃恐嚇行為。而104年4月15日08:24:06電話譯文中,莊宏道問「啊…『一邊還兩邊?』」,李加進答稱「兩邊啦!。」,莊宏道再確認「兩邊就對了啦!。」,李加進回答稱「對,旁邊那些…靠路邊的玻璃..那些有沒?」。由上開簡訊內容,足認本案係由莊宏道主謀,指示李加進以砸毀辦公室玻璃之方式,恐嚇賴信機,被告莊宏道所辯與客觀事證不符,自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莊宏道指揮李加進、黃銀龍毀損恐嚇,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104年4月4日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未遂(詐賭)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宏道否認有詐賭行為(本院卷三第40頁背面)。
(二)然被告莊宏道於原審之104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中已認罪(原審卷一第258頁反面),本院勘驗原審104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錄音,被告莊宏道確實有如下認罪表示(譯文見本院卷二第173頁以下):
┌────────────────────────────┐│(00:00:18) ││法官: 與您有關的部分是犯罪事實二、三、四、五,這四個部││ 分,我們先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引用之前的陳述 ││法官:莊先生您對起訴事實都了解了嗎? ││被告莊宏道:報告,我了解 ││法官:你可以保持沈默,你也有委任大律師在場,另外您也可以││ 請求調查對您有利的證據,這些訴訟上的權利,也都了解││ 了嗎? ││被告莊宏道: 了解 。 ││.... ││(00:15:31) ││法官:犯罪事實四的部分,是否承認加重詐欺未遂,但否認恐嚇││ 取財未遂? ││被告莊宏道:是。 ││法官:請提出答辯要旨。 ││被告莊宏道:報告法官,詐欺未遂這部分...我確實有設局,讓 ││ 『阿傑』到花壇,到花壇黑人的住屋處去賭博。 ││法官:黑人就是許澤洋? ││被告莊宏道:是。但事實的還原啊,報告法官,那些老千或什麼││ 之類的啦,完全不是我找的啦! ││法官:現在請你就恐嚇取財未遂,提出答辯要旨,還是你前面在││ 也要翻供?你前面不是認罪嗎?加重詐欺未遂.. ││被告莊宏道:加重詐欺 ,我認罪啊! ││法官:哪你現在不是要針對加重恐嚇取財未遂,陳述答辯要旨嗎││ ?現在又去講那些.. ││被告莊宏道:恐嚇喔?恐嚇我沒有,報告法官,恐嚇我沒有啊!││ 因為他所說的恐嚇,我裡面有... ││法官: 等一下,我要跟你確認,哪些老千完全不是我找的,是 ││ 什麼意思?是認罪,還是不認罪? ││被告莊宏道:我認罪啊! ││法官: 哪為什麼還要陳述這個? ││被告莊宏道:我不認為..法官你陳述的起訴犯罪事實... ││法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就是你們用詐賭的方式,你一方面承認││ 你認罪,但又說那都不是你做的 ││被告莊宏道:沒有啊!我說是我設局的啊,江郁政是我找來的啊││ 。可是老千不是我找的阿,我確實有設局在裡面阿││ ! ││法官: 蛤.. 確實是我設局的? ││被告莊宏道:對阿 ││法官:那老千是誰去找的? ││被告莊宏道:江郁政..我說要還原給法官知道,全部還原詳情 ││法官:啊?江郁政去找老千? ││被告莊宏道:不是 ..是許澤洋 ││法官: 對阿..老千是許澤洋去找的? ││被告莊宏道:對阿! 我只是要把事實全部還原給法官知道而已 ││法官: 好.就恐嚇取財未遂部分,請提出答辯要旨 ││(00:18:06) │└────────────────────────────┘
(三)又訊據被告謝祥楷否認詐賭(本院卷三第40頁背面),並曾於原審104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中,辯稱:「我不認識許澤洋,莊宏道是我在泰源監獄服刑的時候認識的,我在逢甲經營日租套房,入股25萬元,並且負責打掃,江郁政是我那位一起經營日租套房的朋友古漢輝的朋友,他們常常一起打牌,我是因此認識江郁政,但當時江郁政自稱陳英傑,我日租套房工作星期六、日是最忙的,104年4月4日是星期六,江郁政說跟我說他女朋友梁雅蓉有一筆4千坪的土地要賣,我就打電話給莊宏道,問他是否認識有財力的人能買下這筆土地或認識能仲介出售這筆土地的人,104年3月份我們約了江郁政吃飯、到彰化溪州鄉去看土地,莊宏道找他作土地仲介方面的叔叔一起去看,評估這塊土地的價值,看了之後認為江郁政開的3億多元的價格太高,莊宏道說這樣太貴了,要我問江郁政是否可以低價一點,我就要他們自己聯絡比較方便,所以後續他們自己私下就開始聯絡,直到4月4日前幾天,江郁政說莊宏道約他打牌要我載他去,莊宏道也要我載江郁政去,地點是在彰化的某處,地點是莊宏道決定的,我是第一次去該處,所以我就載江郁政去,到了地點之後,因為我也愛賭,大家都下去賭,在場的時候我認識的人有江郁政、莊宏道、丁○○,我不認識許澤洋,我也不知道綽號黑人的男子,我們就在那邊推筒子、玩麻將,他們輪流作莊,我沒有做,因為我財力沒有那麼多,我輸了40萬元,江郁政說他輸了477萬元,因為他有下去作莊,之後江郁政回來問我要怎麼處理,我輸的40萬元我給莊宏道20萬元,還欠莊宏道20萬元,我把逢甲日租套房的股份退掉付第一筆的20萬元,我現在沒有股份,只有每個月2萬元的打掃薪水,所以後面20萬元我沒有能力清償,我真的不知道莊宏道有無詐賭,我可以請古漢輝作證幫我作證我有退股份去還賭債」云云(原審卷一第217頁)。
(四)104年4月4日之詐賭行為,恰於被告莊宏道遭監聽期間所發生,所以過程全部都有監聽資料:
┌──────────────────┬───────────┬────────┐│對話者 │始話之日期 、 時間 │莊宏道基地臺位置│├──────────────────┼─────┬─────┼────────┤│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許澤洋│2015/4/3 │19:59:27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村平和街000號0F ││B (許澤洋): 哥哥,吃飽了嗎? │ ││A (莊宏道):差不多了,差不多。 │ ││B:【我朋友下來了,另外一組人從桃園下來了】 │ ││A: 在你那了? │ ││B:沒有,我8點半跟他有約,約在外面,談談要怎麼用!你.. 確定有│ ││ 約好了嗎? │ ││A:我是有約好,金額請對方跟他談談。..你那邊有算出來了嗎?他們│ ││ 到了嗎。 │ ││B:還沒,還沒。我跟他們聯絡了,他們八點多會到。 │ ││A: 我等等過去你那邊一趟。 │ ││B: 這... 也是要事先說好 │ ││A: 對啊.. 我等一下過去你那邊。"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江郁政│2015/4/3 │20:41:19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109號 ││A(莊宏道,低音):阿傑,你好好。 │ ││B(江郁政,中音):嘿。 │ ││A:你現在在做什麼? │ ││B:現在在賭博。手氣很差。 │ ││A:加油加油,我為你加油。你把四邊周圍的錢都贏回來啦! │ ││A:明天三點喔! │ ││B:我跟…..說說看。 │ ││A:阿傑明天3點到花壇好嗎 │ ││B:你那是推筒子還是黑粒阿(天九牌) │ ││A:推筒子 │ ││B:推筒子,是現金還是籌碼 │ ││A:籌碼 │ ││B:1籌多少 │ ││A:1籌20萬,有贏的話,現金現領,我這裡有準備1500(萬) │ ││ ,輸的話2-3天後看怎麼算 │ ││B:我在跟小楷(指:謝祥楷)聯絡,我先忙一下 │ ││A:我三點等你,好,不然你忙完,看怎樣在聯絡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許澤洋│2015/4/3 │21:04:48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村平和街135號4F ││B(許澤洋):哥哥,先跟你講一下,『粒仔』要我們自己先買。 │ ││A(莊宏道):你說是什麼東西? │ ││B:『粒仔』啦! │ ││A:『粒仔』? │ ││B:對,『粒仔』我們要自己買。 │ ││A:『粒仔』多少錢? │ ││B:一萬元阿,我先告訴你。要先買這條『粒仔』錢,『粒仔』錢要 │ ││ 我們先出啊!到時贏再從裡面扣 │ ││A:好,我明天先拿一萬元給你。 │ ││B:這部分花費比較重。 │ ││A:剩下部分跟他們說清楚了嗎 │ ││B:都說好了。 │ ││A:OK,好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謝祥楷│2015/4/4 │ 11:03:21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000巷00號0F頂 ││A(莊宏道,低音):喂。 │ ││B(謝祥楷,中音):我跟你說,你可能要有心理準備,他這個人輸 │ ││ 了可能會『浪槓(台語落跑之意)』。 │ ││A:怎麼說?。 │ ││B:叫他現金領一領,他可能會『浪槓』。 │ ││A:拼到現金嗎?我知道啦,我見面不可能讓他拼到現金。見面我就 │ ││ 把他綁住,他的性格我約略知道。 │ ││B:我如果不要下去玩呢?。 │ ││A:你要下來玩。 │ ││B:可是我這邊還有事情沒處理。哭腰,我這邊要打掃,好多事情, │ ││ 清潔工請假,我今天客人都定好了。 │ ││A:你下來才一下子而已,你後面再說你有事先走。我看後面在找誰 │ ││ 。 │ ││B:我這邊,四點以後要入住啦。時間都綁住,拾貳點到四點之間, │ ││ 所有事情都要處理好。 │ ││A:那..他要怎麼下來?。 │ ││B:我如果載她下去,我變成無法留在哪裡啊。 │ ││A:你就留下來先玩二十分鐘啊。 │ ││B:可是,他一定會把我綁在哪裡。他說,一定要我留在哪裡,可是 │ ││ 我這邊的事情,不處理不行咧。 │ ││A:我知道啦,你就先下來,【你先玩二十分鐘,看是要先贏幾十萬 │ ││ 啦!】。 │ ││B:不能贏啦,我如果贏了,他要從我這邊『碰』啦。 │ ││A:不然你就先輸幾十萬元。 │ ││B:讓他『碰』也沒有關係。贏也沒差,輸也沒差啦。 │ ││A:我知啦,【不然我們先見面,你先輸幾十萬。我在來處理,但是 │ ││ 一開始,你一定要在這裡】。 │ ││B:週五週六我都走不開,剛才有人說在嘉義。 │ ││A:對啦,想我們好幾天前就講時間了。 │ ││B:週五週六客人全部預定好了。你說要別人打掃,可是別人回去嘉 │ ││ 義了。 │ ││A:你看看有沒有人幫你打掃?。 │ ││B:沒有人,都是固定人,我都固定叫那個人打掃。我每週二天都叫 │ ││ 他打掃。 │ ││A:你就先留下來,玩個半小時,再走。 │ ││B:這個傢伙…我先跟你說…他輸是沒有關係,但是他可能輸一點就 │ ││ 『浪槓』了。 │ ││A:輸多少?。 │ ││B:他輸一點就『浪槓』了。 │ ││A:沒關係,他如果輸一點點就『浪槓』了,那也沒法度啊。要看他 │ ││ 的個性,他也有可能一直陷下去啊,你聽得懂嗎。【因為這不是 │ ││ 現金,這如果是現金,要他拿出來可能比較困難。他也有可能一 │ ││ 直陷下去。】我是說,你就在旁邊。 │ ││B:我沒辦法一直綁在旁邊。我這邊事情是人家合夥的。 │ ││A:不然,你就下來,陪他玩二.三十分鐘。也許,二.三十分鐘,隨 │ ││ 便一.兩百(萬)也有了啊! │ ││B:我打探到的消息是這樣啦,我先告訴你。他說要去不去的,我也 │ ││ 還不知道。他就放這句話,我不知道該怎麼回他。 │ ││A:嗯。 │ ││B:我說,你都已經答應要去了。要怎麼跟人家講。....他到時候, │ ││ 叫他自己坐計程車回來好了。 │ ││A:我到時候在...。 │ ││B:先講一下,我這邊的事情真的。 │ ││A:我知道啦,我會跟他講,你缺人幫忙,我等一叫人載他回去啦。 │ ││ 你也不用先跟他講咧! │ ││B:我不會先跟他講。我叫人家打電話來給我就好了啊!。 │ ││A:你安排人家打電話給你,叫你回去就好了。你就說你臨時有事, │ ││ 等一下在過來,這樣。 │ ││B:沒辦法,我這邊事情先處理一下。 │ ││A:你三點之前,一定要帶他到喔。 │ ││B:我會打電話給他,他如果不起來,我..漏氣就沒法度了,我會叫 │ ││ 他啦,我一定會叫他啦。 │ ││A:你看什麼時候叫他一下。 │ ││B:我們六點多睡,我是起來了,他不知何時起來。我等一下就叫他 │ ││ 。 │ ││A:電話叫不起來,就去他家叫他。麻煩你一下。 │ ││B:反正我的輸贏都沒有關係!。 │ ││A:你沒差啦!【後面如果,只要有『收』,你也一定都有份的】。 │ ││B:我知道,【我知道你的意思。我就去,去『起燒』一下。】 │ ││A:我也是早上六點才睡。 │ ││B:他女朋友,每次說到..你那些啥小...什麼朋友啥小的...我聽了 │ ││ 就很生氣,我說你早就答應人家的,還說那些。 │ ││A:沒關係。等他下來了,我們在看他們要啥小。三點之前一定要帶 │ ││ 他下來喔! │ ││B: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許澤洋│2015/4/4 │13:12:00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000號 ││A(莊宏道,低):喂。 │ ││B(許澤洋,低音):哥哥,我已經過來這裡阿。 │ ││A:好,我等一下就過去。 │ ││B:好。 │ ││A: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謝祥楷│2015/4/4 │13:19:10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109號 ││A(莊宏道,低音):喂。 │ ││B(謝祥楷,中音):喂,我到你那邊,大約四十分鐘嘛。 │ ││A:到這裡,差不多。你差不多,2點20分出發。 │ ││B:等一下到你那裡,幾千元你先贊助我一下。 │ ││A:好。 │ ││B:你用在..給我…要另外那個喔。 │ ││A: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謝祥楷│2015/4/4 │14:24:42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 (由江郁政持用)│ │ │路000號 │├──────────────────┴─────┴─────┤ ││A(莊宏道,低音):喂。 │ ││B(江郁政):宏道兄喔。 │ ││A:阿傑,你好。你們到哪裡了? │ ││B:我們可能不要過去了。 │ ││A:蛤?。 │ ││B:很累了,想睡覺。 │ ││A:那阿楷呢?。 │ ││B:阿楷也沒睡覺,他還在打掃。 │ ││A:對阿,他不是說2點20分要載你來?。 │ ││B:他也沒睡啊。【阿兄,我跟你說實在的,你說那個輸了要2,3天 │ ││ 內拿現金出來,我最近輸很多,沒辦法啦。】。 │ ││A:沒關係啊,哪可以下來再講啊!。 │ ││B:我昨天手氣不太好,我昨天又輸了十幾萬元。我要補回去給我太 │ ││ 太,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講,我頭暈暈的。 │ ││A:你就下來試一下手氣,拼一下看有沒有現金。 │ ││B:去你那裡就是要給你棒場的,哪有說要賺你現金。我不是要拼回 │ ││ 本的。 │ ││A:【這裡有金主負責,你就來輸贏看有沒有現金。】 │ ││B:跟你說實在的啦,以我這一陣子輸的,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了。 │ ││ 我不敢跟你答應一個月會還錢。我不如不要去啦!去了讓你難做 │ ││ 人。 │ ││A:沒關係,就你下來看看,當成坐坐聊天而已。 │ ││B:我這一陣子輸不少了,我不敢跟太太講,我還要湊20萬出來的。 │ ││A:來坐坐聊天吧。 │ ││B:我還沒睡,昨天弄到..。 │ ││A:我知道,弄到六點多嘛。 │ ││B:我昨天被弄去,幹,憨慢組的。 │ ││A:來聊聊天也可以,不一定要下去玩。泡茶也可以。 │ ││B:說實在的,我以前也很愛賭,跟彰化那一掛的...彰化那一掛的 │ ││ ,說實在也處不太好,我遇到..就倒楣了。 │ ││A:不會啦,來我這裡,還讓你遇到什麼認識的人。 │ ││B:我怕是讓你難做人啦!。 │ ││A:不會啦,有什麼難做人的。如果有什麼壞的朋友,在我這裡也不 │ ││ 會遇到。別的地方不敢講,在我這裡,遇到誰都可以講的。 │ ││B:嗯。 │ ││A:來走走嘛。叫小楷載你來。 │ ││B:我沒辦法開車,我再跟小楷說一下。這支電話就是他的。他在我 │ ││ 身邊。 │ ││A:你叫他聽一下。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謝祥楷│2015/4/4 │15:08:35 │ │├──────────────────┴─────┴─────┤ ││B:(謝祥楷):我下中彰了。 │ ││A(莊宏道):你經過花壇左手邊7-11,7-11過壹佰公尺。過第2個紅 │ ││ 綠燈右轉進來學前路,左手邊有間龍安診所,我的車子│ ││ 就停斜對面(事務所)。 │ ││B:等下我就到了。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謝祥楷│2015/4/4 │15:12:07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000號 ││A(莊宏道):你們到哪裡了。 │ ││B(謝祥楷):我到青紅燈下停下來了。 │ ││A:你過青紅燈再打電話給我。 │ ││B: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謝祥楷│2015/4/4 │15:15:13 │ │├──────────────────┴─────┴─────┤ ││B(謝祥楷):我到7-11了。 │ ││A(莊宏道):你在直行,直行看到第二個青紅燈,轉右手進來。 │ ││B:這條路叫做學前路嗎?。 │ ││A:轉進來右手有龍安診所。 │ ││B:看到了。 │ ││A:我在正對面。 │ ││B:我到了。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浩瀚 │2015/4/4 │15:17:17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109號 ││(接通之前,莊宏道喊一聲『進來啊,阿傑』) │ ││A(莊宏道):他們到了,我等一下跟SAKULA說,我要去領錢,我再打電│ ││ 話給你,這樣聽有嗎?。 │ ││B(浩瀚):好好好。 │ ││(莊宏道對旁人講:座啊!座啊!) │ ││A:我跟你講,你要在家裡等,聽得懂嗎。你那些錢要保管好,如果 │ ││ 有人贏了,我會告訴你。你就在85度C那裡等,我跟你說金額多 │ ││ 少,你就拿錢給人家。比如說『50』或者『100』,或者多少, │ ││ 你聽懂嗎?你就在家裡,錢先僱好。我等一下叫他們去85度C拿 │ ││ 錢。 │ ││B:可是我等一下要去臺中。 │ ││A:我知道啦,反正你就在家裡,錢先拿好,我在打電話給你。我叫 │ ││ 他們去花壇85度C那邊找你。 │ ││B:好。 │ ││A: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浩瀚 │2015/4/4 │15:28:44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000號 ││A(莊宏道):喂。 │ ││B(浩瀚):喂。 │ ││A:我們默契不好,我是講給他們聽。 │ ││B:【你突然講...我聽得懂,你一講…我就說對對對。】 │ ││A:【(笑聲)哪有可能拿錢去85度C。】 │ ││B:【我知道啦。我還以為你不要做了!】 │ ││A:(笑聲)哪有可能。你等一下。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浩瀚 │2015/4/4 │18:38:12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000號 ││A(莊宏道):翰仔!等一下結束,我打電話給你,說要叫你拿錢去 │ ││ 85度C等,我會說,這個『一百幾』那個『一佰幾』。你就回答大 │ ││ 聲一點,說不定我要用擴音效果。 │ ││B(浩瀚):好好,我會問你,他們穿什麼顏色衣服! │ ││A:好好。 │ ││B:順利嗎? │ ││A:不到我目標,我的目標是3000(萬),現在差不多4-500(萬)而 │ ││ 已,我叫他7點先結束,四.五百(萬)本來就要先暫停。 │ ││B:好。 │ ││A:最可惜的是珮詩沒來,幹你娘。 │ ││B:誰? │ ││A:珮詩啊,她那輛BMW騙不到手(笑聲)。 │ ││B(笑聲..哈哈哈)。 │ ││A:改天再想辦法。你打給我好了。 │ ││B:等一下,你先處理好等等說。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浩瀚 │2015/4/4 │19:01:12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000號 ││A(莊宏道):翰仔!。 │ ││B(浩瀚):嘿。 │ ││A:我跟你說喔。(莊宏道向旁人說:現在多少錢?一個人多少?) │ ││ 阿翰,我跟你說,你一個袋子先準備119(萬)元! │ ││B:119嗯。 │ ││A:另外一個袋子347(萬)。 │ ││B:347及119(萬)。 │ ││A:對,347及119(萬)。另外一個袋子準備90(萬)。 │ ││B:好,347及119及90。 │ ││A:我可能要星期一再匯給你,你等一下去85度C那邊等。我再跟你說│ ││ ,什麼人叫什麼名字,給多少錢。 │ ││B:好好。拜拜。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浩瀚 │2015/4/4 │19:04:05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000號 ││(電話接通前,莊宏道說…過去那邊,先過去) │ ││A(莊宏道):我告訴你喔..壹佰…兩條好了..90萬元先拿過去…347萬 │ ││ 再用轉帳的好了。 │ ││B(浩瀚):347不用了,但是119及90(萬)元,現在要拿。 │ ││A:對,你現在準備好,他們要過去了。 │ ││B:好,我還要5分鐘。 │ ││A:一個穿白衣服,一個穿紅衣服帶著女友90(萬)。 │ ││B:兩個人就對了。 │ ││A:好好。 │ ││B:另外一個多少錢?。 │ ││A:帶著女友的90萬元啊。 │ ││B:好好。 │ ││A:拜拜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浩瀚 │2015/4/4 │19:20:18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000號 ││A(莊宏道):翰仔。 │ ││B(浩瀚):恩。 │ ││A:錢已經交到人家手上了嗎? │ ││B:有。 │ ││A:數字都清楚了嗎?。 │ ││B:有。 │ ││A:那一條的大條的,週一再匯款給人家。 │ ││B: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謝祥楷│2015/4/4 │20:55:53 │彰化縣花壇鄉 │├──────────────────┴─────┴─────┤學前路 ││A(莊宏道):喂。 │000號 ││B(謝祥楷):你離開了嗎。 │ ││A:我在家。 │ ││B:他的意思是..他什麼都沒有,他說土地二億四千萬如果能賣掉 │ ││ 。佣金你不必再加,四百多萬元做一次給你,另外還要包佣金 │ ││ 紅包給你。我說,不必跟我講,他說,最近沒辦法啦。我說, │ ││ 你到底多久可以處理。一個月內,多少要先還一點。 │ ││A:不是一個月啦,你叫他票要開成四張來。 │ ││B:他說,你一個月讓他撐一下。我說,我幫他講一下,他如果可 │ ││ 以過,我一定會幫忙一下。讓他延一個月,土地的事歸土地, │ ││ 這是他的想法,我是說這個意思啦!不然,現在突然叫他拿出 │ ││ 來,他也拿不出來。 │ ││A:嗯,叫他去向人家借票呢? │ ││B:票可能比較困難。我等一下跟他講,叫他直接跟你談。等一下 │ ││ 我叫他打給你。 │ ││A:你跟他說,我明天在跟他講,這不是我能決定的。 │ ││B:我有說,如要向你(指莊宏道)周轉,等於你幫他。後面該怎 │ ││ 麼做,不能漏氣。 │ ││A:我能做給他的,會儘量做給他,可事後面一定要交代得過去。 │ ││ 一個月期間,要向我..很簡單啊,看你票是要先向誰借來開。 │ ││ 開一個月的票。 │ ││B:我跟你說,他現在的想法,他現要要看女友臉色,如果讓他女 │ ││ 友知道,他什麼東西都沒有了。他說,如果有辦法創造雙贏, │ ││ 他不會跑路啦!。就是土地這條。二億四千萬,他自己還有一 │ ││ 點額度。 │ ││A:我知道啦。 │ ││B:如果二億四可以成交,帳歸帳啦。你就是全部都做給他,但是 │ ││ 他要照約定走。 │ ││A:我知道,賣二億四,少不了佣金。佣金至少還有5000萬元啦。 │ ││B:創造雙贏,到時候有錢,一定會移來這一條。他說,這一關先 │ ││ 讓他過。 │ ││A:讓他過,是怎樣的過法?。 │ ││B:延一個月。我叫他,數字與細節要他自己跟你講。我說我不知 │ ││ 道數目,你們自己商量一下,你到底怎樣好做事。看你要不要 │ ││ 做給他。這每一關都可以商量。 │ ││A:嗯嗯。 │ ││B:我說我先打給你,明天再叫他打給你。 │ ││A:不不,你跟他說,我要先跟金主說情一下。他的意思是一個月 │ ││ ,一個月過後呢?土地賣不掉呢? │ ││B:他會先去借款,看能借多少。數字你再跟他講。 │ ││A:你叫他現在打給我。 │ ││B: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許澤洋│2015/4/4 │21:25:21 │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000號 ││B(許澤洋):我在成功土地廟旁。 │ ││A(莊宏道):他說477萬...月底先拿給我77萬,後續400萬叫我再給 │ ││ 他時間,將土地賣掉,絕對會還我,我說我先和金主 │ ││ 說看看,我不敢答應他。 │ ││B(許澤洋):有開票嗎? │ ││A:開票出來,以我所知,他可能沒辦法,他說77萬先拿來,剩下400 │ ││ 萬元讓他延一下。【我說月底拿77萬來,我全部都不拿一毛錢, │ ││ 77萬元我都拿給你】。 │ ││B:你要這樣嗎 │ ││A:我說這樣就這樣。 │ ││B:哈哈!你知道我很艱苦就是了。 │ ││A:我說這樣就這樣。【月底77萬先拿來,後面400萬元要等土地賣 │ ││ 掉。一賣掉,400萬元馬上拿出來。】 │ ││B:嘿。 │ ││A:我有算過,【他如果先開票來,100萬元一張票,票如果有過, │ ││ 你也只分到三成,33萬元而已】。所以我說不要這樣做,【77 │ ││ 萬元如拿來,我要全部轉給你。一毛錢我都不分】。 │ ││B:【好啦,我就這樣跟師父們說】 │ ││A:後面就是土地處理完,算起來看3成怎麼算,到時候,剩下部分再 │ ││ 補給你。77萬元如果有先拿來,我就先給你,我不要分成三份。 │ ││B:【好,我就這樣對老師們講。】 │ ││A:我不管啦,我就是對你啦。77萬先給你,也不必分成三份。 │ ││B:後面再補就是啦? │ ││A:後面土地處理完,分成三份,要看多少,我再找給你。 │ ││B:好。 │ ││A:月底77萬元我先給你。 │ ││B:好。 │ │├──────────────────┬─────┬─────┼────────┤│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謝祥楷│2015/4/4 │22:38:20 │彰化縣花壇鄉口庄│├──────────────────┴─────┴─────┤街000號0F頂 ││A(莊宏道):喂。 │ ││B(謝祥楷):做伙的,拍謝。 │ ││A:我說77萬元先拿來,後面還有半年給你處理那筆土地。 │ ││B:就是,土地你要幫他處理掉嗎。 │ ││A:沒有阿!我如果有能力就幫他處理,沒能力叫他自己處理掉。 │ ││ 半年為期,400萬元要全部給我。【另外,那邊的,我有跟他們 │ ││ 說,77萬元我如果有收到,我全部要給他們!】【我們的份額, │ ││ 要等土地處理完,在做打算】。 │ ││B:好啦,我沒有差啦。 │ ││A:我應該向你一聲。我要先講明的。對方他們…. │ ││B:【我知道,他們比較辛苦啦!OK。】 │ ││A:你這都當作不知道。 │ ││B:他剛才打電話來問我。我先忙一下,看明天怎樣再告訴你。他 │ ││ 等一下還打給我。 │ ││A:OK │ │└──────────────────────────────┴────────┘
(五)從上述譯文中就可以清楚判斷,這個詐賭案件至少有四個人分工,被告莊宏道負責最重要的居間聯絡工作,許澤洋負責找來桃園地區的老千,被告謝祥楷負責邀請江郁政來賭博,還有一名綽號「浩瀚」之男子演戲交付贏家贏得之現金。104年4月3日21:04:48譯文中,許澤洋說「『粒仔』要我們自己先買。」「對,『粒仔』我們要自己買。」「一萬元阿,我先告訴你。要先買這條『粒仔』錢,『粒仔』錢要我們先出啊!」,這裡的「一副一萬元的粒仔」是什麼?頗為耐人尋味。證人許澤洋在本院審理中證稱:「粒仔是麻將牌,是他們帶下來的,我們一定要買」(本院卷二第202頁),因為是特殊賭具,一副一萬元,桃園來的老千要先收賭具的錢。而一般零售行情,好一點的麻將牌一副也不過一千元而已,這個一萬元的特殊賭具顯然是詐賭工具。又104年4月4日11:03:21譯文中,莊宏道要求謝祥楷要先陪江郁政玩一下,莊宏道說「你先玩二十分鐘,看是要先贏幾十萬啦!」,謝祥楷說「不能贏啦,我如果贏了,他要從我這邊『碰』啦」,莊宏道又說「不然你就先輸幾十萬元。」,顯然這個賭局是可以先安排輸贏的。因為是謝祥楷帶去賭博的,謝祥楷說如果自己贏了的話,江郁政要謝祥楷從贏得的金錢中拿出來幫忙還賭債,所以謝祥楷不能贏錢。最誇張的是莊宏道故意在江郁政面前打電話演戲。15:17:17譯文,當江郁政走進賭場時,莊宏道打電話給「浩瀚」,說「你就在85度C那裡等,我跟你說金額多少,你就拿錢給人家。比如說『50』或者『100』,或者多少,你聽懂嗎?你就在家裡,錢先僱好。
我等一下叫他們去85度C拿錢。」,都是故意講給江郁政聽的。說這個賭場結算會以現金交付,贏家要拿立刻50萬、100萬元等,賭場都是準備好的。等江郁政走去後面房間開始賭博後,15:28:44譯文中,莊宏道又打給浩瀚,笑著說「我們默契不好,我是講給他們聽。」「哪有可能拿錢去85度C」,浩瀚說自己聽得懂啦,「我知道啦。我還以為你不要做了!」,難道要真的拿出現金來交給贏家,詐賭不要做了嗎?詐賭進行中,莊宏道於18:38:12打電話與浩瀚聊天,約好等一下要演戲,莊宏道說「翰仔!等一下結束,我打電話給你,說要叫你拿錢去85度C等,我會說,這個『一百幾』那個『一佰幾』。你就回答大聲一點,說不定我要用擴音效果。」,擴音效果當然是演給江郁政看的。浩瀚問現在詐賭順利嗎?莊宏道回答說「不到我目標,我的目標是3000(萬),現在差不多4-500(萬)而已,我叫他7點先結束,四.五百(萬)本來就要先暫停。」,等到19:01:12譯文時,詐賭已經結束,被告莊宏道果然打給浩瀚,演戲說等一下就拿現金去85度C咖啡店交付。等到謝祥楷與江郁政回到臺中後,莊宏道就急著規劃如何分得詐賭477萬元,21:25:21譯文中,莊宏道說月底如果先拿到77萬元,要先分給許澤洋。許澤洋在本院審理中具結稱「莊宏道要我把77萬元,拿一部分給桃園來的老師們」(本院卷二第207頁)。22:38:20譯文中,莊宏道向謝祥楷解釋分贓原則,月底拿到77萬元是先分給許澤洋的,謝祥楷還回答說「我知道,他們比較辛苦啦!OK。」。詐賭案件的事先規劃、分工、分贓等等,均有明確譯文可證。
(六)證人即被害人江郁政於105年1月1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經整理略以):「(被告謝祥楷主詰問)104年4月4日的賭局,是莊宏道直接打電話約我,後來謝祥楷來我家敲門,莊宏道打電話給謝祥楷,謝祥楷把手機拿給我聽,是莊宏道要謝祥楷載我去的,因為我不知道地方在哪裡,地方都是莊宏道告訴謝祥楷的。我之前在警詢、偵查中所述都實在,簽名之前有看過筆錄,都與我說的一致」等語(原審卷一第124、125頁)。於104年6月1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當時是謝祥楷到我當時○○區住處按鈴,從當天中午12點多,一直催我到彰化縣花壇鄉學府路賭博,謝祥楷並將手機拿給我聽,跟我講話的是莊宏道,莊宏道請我過去坐坐,後來謝祥楷開車載我去花壇鄉,該處賭推筒子,在場的人有我、莊宏道、謝祥楷、文宗、黑人、不知名情侶、一位老人、一位戴金框眼鏡的男子...除了莊宏道都有參與推筒子賭博,現場沒有用現金,都以籌碼來賭,在場的人輪流做莊,賭客自由下注,比筒子點數加起來的大小決定輸贏,輸家籌碼由贏家全拿,籌碼是一張卡片一萬元,一枚代幣一千元,沒有下注的上下限,我到場之後就沒有人進來了,當天是不知名的老人負責抽頭,但跟一般賭場不一樣,一般賭場是贏家會在此回合拿抽頭金給抽頭的人,但這個賭場贏家可以不給抽頭金,老人也沒有索討,所以後來我才會認為是被詐賭,且在場的老人記帳並不明確,所以我懷疑它們詐賭,莊宏道問那個老人,老人說我輸了477萬,莊宏道跟黑人叫我簽本票或支票,我認為是詐賭,所以我拒絕,現場很尷尬,謝祥楷載我回到○○區租屋處,當天晚上莊宏道就打手機問我要如何處理,謝祥楷也有跟我提過人不死,債不爛,希望我跟莊宏道處理」等語(偵卷二第124、125頁),均明確證稱係謝祥楷到其租屋處按門鈴,並積極提議載其到莊宏道經營之賭場賭博,
(七)至於謝祥楷聲請傳喚證人古漢輝,欲證明其自己104年4月4日當天也賭輸,且實際有清償賭債部分,經證人古漢輝於105年1月14日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略以:「(被告謝祥楷主詰問)謝祥楷104年3月份有入股我的日租套房25萬元,同年4月份他說賭博輸了,需要用錢,要退股,在庭的江郁政原本自稱陳英傑,住在○○路○段000巷0號00樓之10,在管委會是登記『陳英傑』」。「印象中應該是在104年4月中旬,謝祥楷他說要退股,我在一個星期內將錢交給他,我不知道謝祥楷拿錢做何使用」「(審判長問:謝祥楷說他因為賭博輸錢要把投資的25萬元拿回?)是,他是這樣說的,我沒有看到謝祥楷賭博的過程,沒看到謝祥楷輸錢給誰,沒有看到誰來跟謝祥楷要賭債,所謂謝祥楷賭博輸錢的事情,都是謝祥楷跟我說的,我都沒有問謝祥楷在哪裡賭博?輸多少錢?輸給誰?」等語(原審卷二第125頁反面到128頁),是證人古漢輝僅能證明謝祥楷曾於104年3月入股25萬元,並於同年4月以賭博輸了為由要求退股,然而謝祥楷載江郁政去賭博之前,11:03:21譯文中已經與莊宏道約好,謝祥楷要輸幾十萬元,以免江郁政會從謝祥楷這裡「碰」(要求謝祥楷拿贏得之現金幫忙還賭債之意),莊宏道還向謝祥楷說「你沒差啦!後面如果,只要有『收』,你也一定都有份的。」,所以謝祥楷輸或贏都只是虛晃一招,將來還是會分贓給謝祥楷的。所以謝祥楷事後要求退股,領回25萬元,表面上是要還賭債,實際上是演戲給江郁政看而已,表示這是一場真正的賭局,連謝祥楷自己都輸了25萬元退股金。此部分搭配監聽譯文,正足以證明被告謝祥楷參與詐賭。
四、104年4月24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外,莊宏道對江郁政恐嚇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宏道,承認有於104年4月24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外,與江郁政談判賭債之事,但否認有出言恐嚇。辯稱:這部分我有錄音,原審中我已提出錄音檔案(本院卷三第41頁)。
(二)然觀諸該次錄音對話譯文,莊宏道在語意裡面不斷強調自己剛關回來不久,有養了很多江湖小弟,隨時可以對江郁政下手,對話中恫稱:「反正你要是沒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的時候,我找你」「目前啦!目前我不會動你啦!」「我回來才多久的時間而已,我要揹的責任有多少,那些少年仔也要生活啊!」「關七年,現在才回來而已」「還有身邊那些少年勒,他們不用生活什麼啥」「別說什麼武力什麼都掛一邊啦!那是以後的事情」「你到月底,我們說的五月初一,你有辦法湊多少出來給我?差太過遠,我是沒有辦法啦!」,表示自己身邊有一堆不良少年要生活花費,自己隨時可以調度人員對江郁政不利,五月1日以前要先湊一點出來償還賭債。以暗示加害江郁政生命、財產之事,使江郁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江郁政之安全。
(三)內容雖然沒有提到「11支槍」,但語意裡面一再強調莊宏道養了很多小弟,若是不還這筆賭債,可以隨時對江郁政不利。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而為判斷,客觀上亦已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從而,被告前揭所為,顯已達足生危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程度,至為灼然。
(四)刑法第346條所稱之「恐嚇」,係指將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之謂。其方法並無限制,其性質亦不以違法行為為限,亦不以虛構之事實為限,即屬合法之行為,實在之事實而用為恐嚇他人者亦然。次按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固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然該項「不法所有」云者,除係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5437號、87年度臺上字第163號、94年度臺上字第519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莊宏道以詐賭方法,取得477萬元不法債權,被告所實施之恐嚇取財之手段,非但違法,且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誠難謂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五)綜上所述,被告莊宏道上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104年5月12日21時許,謝祥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門市門口恐嚇部分:
(一)訊據被告謝祥楷,坦承有於104年5月12日晚上9時許跟蹤證人江郁政、梁雅蓉二人到上述遠傳電信門口,並後來由梁雅蓉報警,由警前往現場處理,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並辯稱:我沒有說那些恐嚇的話(本院卷三第40頁背面)。我有在遠傳電信門口遇到江郁政、梁雅蓉,我沒有恐嚇他們,江郁政告訴我他們之間的程序已經到檢察官那邊,要請我出來作證,我說我願意作證,但住址請他寄到我○○路工作地點那邊,我沒有恐嚇他(本院卷一第119頁)。謝祥楷前於原審104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時辯稱:
「我有一個要求就是傳票寄到我工作的地方就好了,因為我媽媽身體不好,若是寄到家裡我媽身體可能會受不了,江郁政說那不關他的事情,他說是檢察官的事,我就要他跟檢察官陳報我的居住的地址,我沒有講起訴書記載的『如果檢察官寄傳票到他們家,要跟你家人配』」等語云云(原審卷一第218頁)。
(二)104年4月4日江郁政被詐賭之後,104年4月19日已向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有報案三聯單可證(104他字第3093號卷第六頁)。並於104年4月19日製作警訊筆錄(偵卷二第104頁,同104聲拘字第450號卷第24頁),104年5月6日並向檢察事務官申告,製作警訊筆錄(104他字第3093號卷第4頁),並附上與莊宏道之LINE對話文字為證據(同上卷第15頁)。
(三)於案發之前有下列對話譯文:┌──────────────────┬───────────┬────────┐│對話者 │始話之日期 、 時間 │莊宏道基地臺位置│├──────────────────┼─────┬─────┼────────┤│0000-000000謝祥楷←0000-000000莊宏道│2015/5/12 │12:18:53 │臺中市南屯區麗水│├──────────────────┴─────┴─────┤巷0-0號 ││A:(莊宏道,低音):喂。 │ ││B(謝祥楷,中音):做伙的。 │ ││A:嘿。【我剛剛從那裡『做』出來。他說喔…那傢伙像瘋子一樣, │ ││ 黑白報。他們不得已..也要受理啦!他們說..到時候在告他誣 │ ││ 告好了。】 │ ││B:因為..他電話停了。 │ ││A:電話停掉了?。 │ ││B:未開機啦。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 ││A:這樣可能是沒開機啦。 │ ││B:你要過來嗎? │ ││A:我要先回去彰化處理。我明天在去臺中。 │ ││B:好。 │ ││A:我明天去臺中,再轉過去你那裡坐坐。我明天要叫那個去找.. │ ││ 他啊。那個時間,我可能會轉過去…那邊有一間『水牛』有沒? │ ││B:『水牛程』。 │ ││A:水牛泡沫紅茶,有沒?。 │ ││B:我知道。日間嗎?。 │ ││A:大約兩點多。因為他上課時間,從兩點開始嘛!我會兩點多過去 │ ││ 他那邊。 │ ││B:好。 │ ││A:明天再打給你。他都沒回你嗎? │ ││B:都關機了。 │ ││A:好好好...大家在好好地...那個..你放心,我會儘量好好處理。 │ ││B:我知。 │ ││A:處理完,我也給你一個滿意答覆。 │ ││B:OK。 │ │└──────────────────────────────┴────────┘
(四)104年5月12日謝祥楷與江郁政、梁雅蓉確實發生言語糾紛,經梁雅蓉報警,○○派出所警員前往處理,並在當日之工作紀錄簿上記載「至福星路遠傳前有糾紛,到達了解為江郁政與謝祥楷雙方的私法糾紛,雙方不願警方處理,雙方離去」(見本院卷一第131頁工作紀錄簿影本)。當日到場之警員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印象中,他們之間為了錢的糾紛,我到的時候雙方態度是還好,沒甚麼扭打,他們說不需要警方處理,我們就先走了」(本院卷三第45頁)。又經①證人江郁政於104年6月1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謝祥楷在104年5月12日跟蹤我跟女友梁雅蓉,從梁雅蓉工作地點到福星路349號遠傳電信門口,謝祥楷並威脅我跟我女友說,如果檢方的傳票寄到謝祥楷家,他就要對我及梁雅蓉、還有我們的家人不利,謝祥楷當時是在104年5月12日晚上9時左右,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門口,我跟梁雅蓉都在場,我聽到謝祥楷這句話,我很害怕,所以梁雅蓉報警,當時警方也有到場,員警也有跟謝祥楷說檢方的傳票要寄給誰,不是我跟梁雅蓉可以決定的,並叫謝祥楷不要為難我,並讓我們離開。」(偵卷二第125頁)。②證人江郁政於原審105年1月 14日審理時到庭證稱:「(謝祥楷主詰問)因為謝祥楷跟蹤我跟我女友,恐嚇我若是不還錢會對我不利,我嚇都嚇死了,我女友有報警,○○派出所有6名警員到場,警員到場時,因為我女友在旁邊,且是有車子載謝祥楷過去,我不敢說,因為他們連我女友的工作地點都去鬧了,所以當下我不敢怎麼樣。(檢察官反詰問)之前在警詢或是偵查中的筆錄都實在,我簽名之前有看過筆錄,都與我說的一致。(被告謝祥楷覆主詰問)另外補充104年5月12日之前我要告的人是莊宏道,我還當謝祥楷是朋友,但是謝祥楷跟蹤我到遠傳外面的時候,謝祥楷還對我跟女友說『如果檢察官寄傳票到他們家,要跟你家人配』,這關謝祥楷何事?又關我何事?我報警請警察跟謝祥楷解釋,檢察官是否傳喚他又不是我可以決定的,謝祥楷是不是做賊心虛,不然我又沒有告他,他幹嘛恐嚇我」等語(原審卷二第123-125頁),③核與證人梁雅蓉於104年6月1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經整理略以):「104年5月12日當時是謝祥楷跟蹤我與江郁政到臺中市○○區○○路000號的遠傳電信門口,我們下車後,謝祥楷就跟我們說莊宏道的事情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如果檢察官寄傳票到他們家,當時謝祥楷是用台語說『要跟你家人配』也就是要我們家人跟他一起同歸於盡,我聽到後很害怕並報警,員警到場後,跟我詢問狀況,員警就跟謝祥楷說要寄傳票到哪裡是檢察官的權利,不是我跟江郁政能決定的,謝祥楷聽一聽就說他要忙,就離開了」大致相符(偵卷二第126頁正反面)。
(五)而被告謝祥楷離開遠傳電信門口之後,隨即向莊宏道報告此事,有下列譯文:
┌──────────────────┬───────────┬────────┐│對話者 │始話之日期 、 時間 │莊宏道基地臺位置│├──────────────────┼─────┬─────┼────────┤│0000-000000莊宏道←0000-000000謝祥楷│2015/5/12 │22:09:08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000巷00號0F頂"││(電話未接通之前,謝祥楷說: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說我是跟..│ ││) │ ││A(莊宏道):喂。 │ ││B(謝祥楷):喂,在忙嗎?。 │ ││A:沒有阿。 │ ││B:阿傑有拜託我轉達。 │ ││A:你說他喔?剛才嗎?。 │ ││B:嘿阿。 │ ││A:怎樣?。 │ ││B:【他說..你告他,他也告你,這一條,不要在法庭上講。半年後 │ ││ 可以等領錢啦,他土地..他是叫我這樣轉達的啦。他說他一定會│ ││ 處理。】 │ ││A:【你向他轉達…這條誣告罪..是刑事..一定會成立。我如果要告 │ ││ 他,百分之九十,一定會成立的啦。誣告是公訴罪,等我告他的│ ││ 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他如果不希望我告他的話,他就最好跟│ ││ 我處理。跟我處理的話,看他的誠意,叫他明天跟我約一個時間│ ││ 見面。不然的話..說什麼半年後處理,我沒在怕啦!你聽有嗎?│ ││ 】 │ ││B:嗯嗯。 │ ││A:你打給他,叫他跟我明天約一個時間。 │ ││B:他說他欠你的錢..他欠你的錢,半年後會還給你,我說我不知道 │ ││ 啦。反倒是,我看到他,他就報警來。我就說,你欠別人錢,跟 │ ││ 我沒有關係啊!我只是仲介你土地買賣,什麼事情我也不瞭解。 │ ││ 我兩邊都是朋友,我誰都不相挺,但是你該給別人的錢,你要.. │ ││A:對阿,欠人的錢要還給人家。 │ ││B:我說我什麼都不知道,我想仲介土地買賣,我想賺一點錢。 │ ││A:對阿,我也是這樣啊。 │ ││B:如果有仲介佣金,我多少賺一點。你欠人的錢,你盡量要圓滿處 │ ││ 理。 │ ││A:對阿,就是這樣。 │ ││B:他把我拉去旁邊講啦。警車在那邊,他有報警。他跟我私下講, │ ││ 你跟哥講一下,他也不想爆出來啦。他說他也不想難過,他也 │ ││ 不捨得放。他說他會處理,他真的會處理。 │ ││A:嗯嗯。 │ ││B:就是這條相告的事情,兩個人講好。私底下他該怎麼給你的,一 │ ││ 定會給你。 │ ││A:這個,他要當面跟我講啦。你跟他講,叫他明天中午約一個時間 │ ││ ,跟我見面。叫他等一下就打電話給我。叫他打另外一支啦。 │ ││B:好啦,我再跟他說。 │ │└──────────────────────────────┴────────┘
(六)觀諸證人江郁政於104年4月19日警詢及104年5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表示僅就被告莊宏道提出告訴,並未有對被告謝祥楷提告之意,僅於104年5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有無證人聲請傳喚時,僅提供謝祥楷聯絡電話以供調查(偵卷二第104-105頁、他字卷第4-5頁),嗣於104年6月16日偵查時始對被告謝祥楷提起本件恐嚇告訴,與證人江郁政上開所述「104年5月12日前我要告的人是莊宏道」相符,又證人江郁政並稱其時還當謝祥楷是朋友。104年5月12日謝祥楷會去找江郁政恐嚇,其實是因為中午12時18分接到莊宏道的電話,莊宏道抱怨「我剛剛從那裡『做』出來。他說喔…那傢伙像瘋子一樣,黑白報。他們不得已..也要受理啦!他們說..到時候在告他誣告好了。」顯然莊宏道已經到某個警局去接受調查,製作筆錄剛出來,所以抱怨江郁政怎麼去報警。謝祥楷聞訊之後,才在同日晚上跟蹤江郁政、梁雅蓉,並在福星路遠傳電信門口發生恐嚇言語衝突。
(七)恐嚇言語衝突發生後,謝祥楷打電話向莊宏道回報,莊宏道還很生氣的說「你向他轉達…這條誣告罪..是刑事..一定會成立。我如果要告他,百分之九十,一定會成立的啦。誣告是公訴罪,等我告他的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他如果不希望我告他的話,他就最好跟我處理。跟我處理的,看他的誠意,叫他明天跟我約一個時間見面。不然的話..說什麼半年後處理,我沒在怕啦!你聽有嗎?」,顯然對於江郁政報警一事非常生氣。所以被告謝祥楷在剛才言語衝突中說出「如果接到傳票,要與你配」(與你同歸於盡之意),前因後果完全符合。是本院綜合上情,認證人江郁政及梁雅蓉所述,與監聽譯文相吻合,應屬可採。
(八)綜上,被告謝祥楷104年5月12日犯恐嚇安全罪,事證明確,已可認定。
丙、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部分:┌───┬────┬────┬────┬──────────────────┐│被告 │時間 │地點 │行為 │論罪、共犯、減輕 │├───┼────┼────┼────┼──────────────────┤│莊宏道│104年1月│臺中市豐│對賴信機│①核被告莊宏道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 ││ │27日上午│原區○○│強拉上車│第2項、第1項之強制罪未遂(起訴法條雖││ │9時28分 │○○0段 │未成功 │記載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惟││ │ │000號之 │ │此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刑法第 ││ │ │賴信機○│ │304條第2項、第1項強制罪未遂,見原審 ││ │ │處 │ │卷一第209頁反面、237頁反面、原審卷二││ │ │ │ │第115頁)。 ││ │ │ │ │②被告莊宏道、賴佩君、李加進、吳清海││ │ │ │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 │ │③因被害人賴信機拼命掙脫而未得逞,尚││ │ │ │ │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此 ││ │ │ │ │部分減輕其刑。 │├───┼────┼────┼────┼──────────────────┤│莊宏道│104年4月│臺中市豐│對賴信機│①核被告莊宏道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 ││ │14日深夜│原區○○│、陳順隆│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54條之毀損罪,起 ││ │ │○○0段 │以毀損玻│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恐嚇危害安全││ │ │000巷00 │璃方式進│罪,惟此部分業經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 │ │號 │行恐嚇 │欄,並經檢察官當庭補充(原審卷第209 ││ │ │ │ │頁反面-210頁)。 ││ │ │ │ │②被告莊宏道與共犯李加進、黃銀龍,以││ │ │ │ │一行為同時對被害人賴信機、陳順隆為恐││ │ │ │ │嚇、毀損,係以毀損作為恐嚇之手段,為││ │ │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 │ │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54 ││ │ │ │ │條毀損罪。 ││ │ │ │ │③莊宏道、李加進、黃銀龍三人,對該犯││ │ │ │ │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 │ │ │正犯。 │├───┼────┼────┼────┼──────────────────┤│莊宏道│104年4月│彰化縣○│對江郁政│①核被告莊宏道、謝祥楷所為,係犯刑法││謝祥楷│4日14時 │壇鄉學府│詐賭477 │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 │許至同日│路某處民│萬元,但│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誤載法條││ │19時許止│宅 │江郁政尚│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3項第1第2款,經原 ││ │ │ │未交付 │審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②被告莊宏道、謝祥楷,與許澤洋、綽號││ │ │ │ │「浩瀚」男子及其他擔任老千之不詳成年││ │ │ │ │男女,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 │ │ │犯。 ││ │ │ │ │③被告莊宏道、謝祥楷雖著手設局詐賭並││ │ │ │ │取得賭債,然因證人江郁政嗣後並未清償││ │ │ │ │賭債,而未能實際得款,亦屬未遂,依刑││ │ │ │ │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均減輕其 ││ │ │ │ │刑。 │├───┼────┼────┼────┼──────────────────┤│ │104年4月│臺中市西│對江郁政│①核被告莊宏道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 ││莊宏道│24日13時│屯區○○│恐嚇稱,│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 │許 │路0段000│莊宏道有│②起訴書第四頁末二行記載「莊宏道竟基││ │ │之0巷0號│很多小弟│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復於104年4月24日 ││ │ │之全家便│要養,目│13時許在台中市○○區○○路0段000之0 ││ │ │利商店外│前暫不動│巷1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外,向江郁政恫稱.││ │ │ │你,5月1│..」,當已起訴恐嚇取財未遂罪。雖然起││ │ │ │日以前能│訴書第十頁所犯法條欄,漏未引用刑法第││ │ │ │湊出來多│346條第3項第1項,但原審公訴檢察官於 ││ │ │ │少? │104年11月18日補充莊宏道個人部分,另 ││ │ │ │ │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 │ │ │ │③莊宏道以言語暗示自己手下眾多,江郁││ │ │ │ │政於5月1日以前能湊出來多少,但莊宏道││ │ │ │ │並未實際得款,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 │ │ │ │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均減輕其刑。 │├───┼────┼────┼────┼──────────────────┤│謝祥楷│104年5月│臺中市西│對江郁政│①核被告謝祥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 ││ │12日21時│屯區福星│、梁雅蓉│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許 │路000號 │稱,恐嚇│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江郁政、梁雅蓉為││ │ │遠傳電信│要與你 │恐嚇犯行,觸犯二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 │ │門市門口│家人「配│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 │」 │斷。 │└───┴────┴────┴────┴──────────────────┘
二、撤銷之理由與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莊宏道、謝祥楷104年4月4日詐賭(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被告莊宏道104年4月14日毀損恐嚇部分,認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詐賭部分另有「浩瀚」男子為共犯,原審判決未予論述。原審判決事實欄裡僅記載「莊宏道、謝祥楷、許澤洋等人共組詐賭集團」(原審判決第三頁倒數7行起),但該集團真正成員另有「浩瀚」與桃園來的老千師傅們,原判決此部分論述疏漏。②被告104年4月14日以砸玻璃方式進行恐嚇部分,原審於判決第二十三頁認定,該賽鴿協會辦公室是陳順隆、賴信機共同管理,但被告共同砸玻璃之行為僅對賴信機造成恐嚇效果,但對陳順隆沒有造成恐嚇效果,故而對「對陳順隆受恐嚇部分」為不另無罪之諭知部分。因為砸玻璃就有惡害通知之意思,該辦公室既然是賴信機、陳順隆二人共同管理,所生恐嚇之主觀感受並無不同,原審此部分論述與社會常情不符。③被告104年4月14日砸玻璃恐嚇部分,事前及事後,莊宏道以0000-000000與李加進0000-000000聯絡多次,手機乃被告及共犯所有,用以溝通形成犯意之重要工具,且已扣案。原審不諭知沒收,實有不當。
(二)原審判決就詐賭共犯、毀損恐嚇範圍之事實認定,不沒收手機之理由,均容有未洽。被告莊宏道提起上訴,否認有詐賭、毀損恐嚇犯行云云,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就104年4月24日對話內容,檢察官認為原審判決無罪乃屬不當,提起上訴,經查:④原審於105年1月7日審理時,當庭勘驗莊宏道手機內104年4月24日錄音檔案,認為「對話內容並無提及11支槍云云,亦無具體為未來之惡害通知」部分,遽為無罪判決。然原審並未理解莊宏道話中的弦外之音,莊宏道已經說自己養的小弟很多,「目前先不動你」,就是表示以後可以對江郁政暴力處理的意思,原審仍為此部分無罪判決,實有不當。檢察官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三、被告莊宏道部分,爰審酌被告莊宏道為高職肄業(原審卷一第77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從事仲介(偵卷一第61頁警詢筆錄之記載)之成年男子,於假釋期間仍不知警惕,因其當時女友賴佩君向其表示與賴信機間有金錢糾紛,竟不思以理性處理,而指示李加進、吳清海及賴佩君以強暴方式欲強押賴信機上車協調,復因不滿賴信機報警處理,而與李加進謀議共同毀損賽鴿協會辦公室玻璃,以傳達恐嚇意思,又設局詐賭江郁政,並恐嚇取財未遂,目無法紀,實應重懲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雖部分於原審中表示認罪,但嗣後否認犯罪,及尚未江郁政達成和解,但有提出與被害人賴信機之和解書(本院卷一第26頁),被害人江郁政並具狀表示不願意原諒被告,請庭上從重量刑,有呈報狀1紙在原審卷一第182頁可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強制未遂罪有期徒刑4月、毀損他人物品罪有期徒刑4月、恐嚇取財未遂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五項。至於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有期徒刑7月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併予敘明。
四、被告謝祥楷部分,爰審酌被告謝祥楷為高中畢業(原審卷一第82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從事工業(見104年度偵字第19426號卷第17頁警詢筆錄記載)之成年男子,參與莊宏道所組詐賭集團,依莊宏道指示負責選定詐賭對象江郁政,及駕車帶同江郁政前往賭場,嗣因設局詐賭情事曝光,竟對江郁政及梁雅蓉,施以恐嚇,其犯罪動機惡劣、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否認犯行,及被害人江郁政、梁雅蓉分別具狀表示不願意原諒被告,請庭上從重量刑,有呈報狀2紙在原審卷一第182、185頁可參等一切情狀,恐嚇危安罪部分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月,為公平適當,謝祥楷上訴為理由,應予駁回。另詐賭部分本院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謝祥楷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6月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另恐嚇危安罪部分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併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莊宏道所有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及被告李加進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被告莊宏道於偵訊表示係其申辦所有之物(偵卷一第93頁)、被告李加進於警詢時陳稱係其朋友申辦給伊使用,已使用1年多了(偵卷一第183頁),該行動電話,既係由被告李加進實際持有使用,而無須返還予申請名義人,堪認係屬被告李加進所有之物。上開二支手機乃104年4月14日犯罪前後,用以溝通聯絡之工具,有監聽譯文可證,應宣告沒收。
(二)被告莊宏道、吳清海、李加進就104年1月27日共同犯強制罪所使用之玩具槍2支,雖係被告莊宏道交付金錢由吳清海購買之物。又被告莊宏道、李加進就104年4月14日共同犯毀損罪所使用之鐵槌,共犯黃銀龍於原審104年8月25訊問時雖表示是其所有之物(原審卷第120頁)。惟上開物品均未扣案,玩具槍部分,被告吳清海於偵訊時表示已丟棄於路邊草叢(偵卷三第258頁),復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現仍存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莊宏道明知系爭477萬元係其設局詐賭之款項,其與江郁政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竟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先於104年4月18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好,我給你機會跟我談,不過要談有的,自己想清楚」、「如果跟我談有的,決不會有什麼誤會,但是如果談讓我為難的,那我就先跟你說聲歹勢,因我會先讓你為難。」等文字予江郁政,要求江郁政清償賭債,以加害江郁政自由、財產之事,使江郁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江郁政之安全。
(二)被告莊宏道於104年6月9日18時許,帶同莊宏道之子及莊宏道女友,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旁之7-11便利商店,與江郁政碰面,莊宏道要求江郁政簽立面額100萬元本票4張及77萬元本票1張;並向江郁政恫稱:
「如果伊後面的金主出來,事情就不是這樣處理,你們就看著辦。」等語,要求江郁政清償賭債,以加害江郁政身體之事,使江郁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江郁政之安全,然江郁政遲未付款,莊宏道因而未遂。
(三)被告莊宏道、陳靜宜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莊宏道與不知情之丁○○先於104年5月16日上午,前往梁雅蓉任職之幼兒園,欲找梁雅蓉處理江郁政前開不存在之賭債,但不得其門而入;莊宏道乃指示陳靜宜與不知情之簡羽麟帶幼兒前往幼兒園找梁雅蓉處理江郁政之賭債。莊宏道、陳靜宜乃於104月5月29日15時許,向幼兒園警衛佯稱係幼兒家長,以參觀幼兒園為由,進入幼兒園,並指名欲找梁雅蓉。嗣梁雅蓉出面接待,陳靜宜即要求梁雅蓉清償江郁政之賭債,但遭梁雅蓉拒絕;適梁雅蓉須搭乘公務車隨車去接學生,陳靜宜竟承前開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攔阻梁雅蓉離開,並徒手拉住梁雅蓉右手臂,不讓梁雅蓉離開,以此強暴、脅迫方式,妨害梁雅蓉行動之權利。直至幼兒園主任出面,陳靜宜始與簡羽麟離去,因認被告莊宏道、陳靜宜共同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見)。
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四、被告之答辯:
(一)訊據被告莊宏道否認104年4月18日、104年6月9日有恐嚇取財行為,辯稱:這些都是江郁政胡說八道,我傳LINE也沒有恐嚇他(本院卷三第41頁)。
(二)訊據被告陳靜宜亦否認104年5月16日有拉住梁雅蓉的手,並辯稱:那天是因被告莊宏道太太說要搬來臺中,要去看幼稚園並順便要去找叫阿傑的女朋友,是我找被告莊宏道的太太去的。我們就順便去那邊看看,問問他女朋友是否知道她男朋友在那。我並沒有拉住梁雅蓉(本院卷一第119頁)。我沒有拉住梁雅蓉的手,是她一時情緒激動,我安撫她,我沒有拉住她或是擋住她,起訴書與事實不符(本院卷三第41頁背面)。
五、經查:
(一)104年4月18日傳LINE之文字內容(他字卷第15頁),並無關於惡害之具體描述。此部分尚屬證據不足,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關於104年6月9日對話內容,並無錄音可證,此部分除證人江郁政於104年6月10日警詢(偵卷二第106、107頁)、104年6月16日偵查(偵卷二第124-127頁)單一指證述外,並無其他佐證,且縱使被告莊宏道有於104年6月9日稱:「如果伊後面的金主出來,事情就不是這樣處理,你們就看著辦」云云,該陳述亦未具體為未來之惡害通知。綜上,此部分尚屬證據不足,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104年5月16日到幼稚園找梁雅蓉部分,此部分檢察官係以證人梁雅蓉單一指述作為證據,經原審於105年1月7日審理時當庭勘驗幼兒園監視錄影畫面,僅能看到陳靜宜有緊跟梁雅蓉移動、與梁雅蓉談話之畫面,並無能看出陳靜宜有對梁雅蓉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有勘驗筆錄在原審卷二第68頁反面至第70頁可參。再經本院將當日幼稚園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5:20:35畫面中梁雅蓉節節後退,15:
20:36陳靜宜雖然疑似有伸出右手,搭在梁雅蓉左手上,但梁雅蓉隨即提起左手,並向後移動,15:20:40隨即轉身要走(見本院卷一第186-188頁),顯然梁雅蓉的行動自如,並未被人拉住手,自難僅憑證人梁雅蓉片面之詞,逕對被告莊宏道、陳靜宜為不利之認定,此部分亦屬檢察官舉證不足以證明被告莊宏道、陳靜宜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綜上各情相互以觀,本件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無法使本院對於被告確有恐嚇告訴人之行為,形成確切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說明,即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原審經過詳查,以起訴書所指104年4月18日、104年5月16日、104年6月9日三次犯行,均不能證明,因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情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54條、第305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幸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葉 明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加重詐欺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毀損罪、強制罪部分,均不得上訴。
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得引用釋字第75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418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396號、第574號及第653號解釋參照)。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依前開本院解釋意旨,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此外,有關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以決定是否予以限制,及如欲限制,應如何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本院釋字第396號、第442號、第512號、第574號、第639號及第665號解釋參照)。」「惟系爭規定就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亦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使被告於初次受有罪判決後即告確定,無法以通常程序請求上訴審法院審查,以尋求救濟之機會。被告就此情形雖仍可向法院聲請再審或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尋求救濟,然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以下所規定再審以及第441條以下所規定非常上訴等程序之要件甚為嚴格,且實務踐行之門檻亦高。此等特別程序對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之被告,所可提供之救濟,均不足以替代以上訴之方式所為之通常救濟程序。系爭規定就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改判有罪所應賦予之適當上訴機會,既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故非立法機關得以衡量各項因素,以裁量是否予以限制之審級設計問題。系爭規定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或冤抑,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 麗 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