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忠義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蘇志倫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第一次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經本院裁定准許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檢察官抗告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本院再度於106年6月5日裁定准許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後經檢察官不服再度抗告,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7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經訊問後另裁定如下:
主 文王忠義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並應於每週六,向管區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地址:南投市○○里○○路○段○○○號)報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二、本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如下:┌────────────────────────────┐│依卷內資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依原審之函請,於106年4月10││日函送「鑑定案件回覆書」,106年4月11日由原審法院收文,原││審旋於106年4月12日裁定以「本案送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鑑定後,該所意見認為死者王蔡秀猜以跌落溪中撞擊石頭受傷││因而溺斃之成分居大。」為由,對被告停止羈押。檢察官不服抗││告於本院,本院106年6月1 日裁定以原審遽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鑑定意見認王蔡秀猜以跌落溪中撞擊石頭受傷因而溺斃之成分││居大,即予裁定停止羈押,有理由不備之違誤,而撤銷原裁定。││原審法院嗣於106年6月5 日訊問後,更為本件裁定,仍對被告停││止羈押。依原裁定理由,原審係認王蔡秀猜傷勢之形成原因尚有││爭議,須待再度傳喚潘至信法醫及臺大法醫研究所法醫到庭鑑定││並行交互詰問等,資為停止羈押之理由。然依其所載理由以觀,││【足見以本件訴訟進行之程度,案情尚未明朗至足以排除被告涉││嫌犯罪,並據以推翻第一審判決所認定被告殺害其母之事實之程││度】;且查第一審判決並非專以王蔡秀猜死因之鑑定報告資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原審似仍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06年4月10││日函送之「鑑定案件回覆書」,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核與本││院54年台上字第1944號判例:「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院自由判││斷之,要必先有相當之調查,始有自由判斷之可言,故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如未踐行調查程序,即不得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意旨不符,據此是否即得認原審之前所││持有羈押必要之情事已有變更,且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非││無疑義。至原裁定所謂:「本案於106年4月12日第一次對被告停││止羈押,命限制住居,並每週六向轄區派出所報到,法院亦通知││管區派出所注意,如果被告有漏未向管區派出所報到,或違反限││制住居情事,應向法院報告。然至原裁定時,被告均每週六前往││報到,故被告目前尚無檢察官所預期逃亡之情形。」云云,是否││能確認被告即已無逃亡之意念?且僅課以每週報到之義務,並無││其他防逃作為,亦能否謂能有效防止被告逃亡,而保全審判之進││行,甚至有罪判決之執行?均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既以被告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詳如前述,且其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何以以事實仍待調查審酌,即認已無羈押之必要,仍未││於裁定中詳予說明,其理由尚欠完備,自不足以昭折服,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再為妥適之處理。 │└────────────────────────────┘
三、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旨書理由五略以「...法醫師即鑑定證人潘至信於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證稱,前揭皮下軟組織出血之傷勢,係屬鈍力傷,人很用力的壓制有可能造成,王蔡秀猜的肌肉出血是急迫性的出血,死者是被人家用手肘壓制肩膀往下壓,然後遇到抵抗再一個反作用力上來,是有可能造成肌肉出血等語...」。
經查:
㈠細觀潘至信法醫於原審104年12月1日審理期日之證言,從第15頁至第53頁,有關此部分之證言是如下:
┌───────────────────────────┐│檢察官陳振義問 ││ 如果是人的壓制或是掐他或怎樣會造成這樣的鈍力傷嗎?││鑑定證人潘至信法醫師答 ││ 有可能,但是壓的話通常也比較不會,壓的話除非壓得大││ 力,碰撞譬如說落水的時候碰到石頭、堅硬的東西,那是││ 有可能。但是如果你用推的,因為你的手是軟的,他的身││ 體也是軟的,那推要形成一個淤傷也不太容易。如果用壓││ 有可能,如果很用力壓的話有可能。 ││ ││(原審卷二第144頁)。 │├───────────────────────────┤│檢察官劉仁慈問 ││ 人的手可不可能造成你在剛剛提到王蔡秀猜的頭部左後枕││ 部、頭皮下軟組織的出血、還有兩側肩部的出血、左上背││ 部肌肉出血的情況?用人的手可不可以造成這樣的鈍力傷││ ? ││鑑定證人潘至信法醫師答 ││ 這個要看施力的大小。 ││檢察官劉仁慈問 ││ 所以還是可能造成這樣的鈍力傷? ││鑑定證人潘至信法醫師答 ││ 是有可能的。 ││ ││(原審卷二第146頁及反面) │├───────────────────────────┤│審判長問 ││ 就你剛有提到的綜合起來,如果說這個死者是人家用手肘││ 壓制肩膀往下壓,然後遇到抵抗再加一個反作用力上來,││ 那這樣子是有可能造成你講的肌肉瘀血的情況? ││鑑定證人潘至信法醫師答 ││ 是,有可能。 ││ ││(原審卷二第155頁反面) │└───────────────────────────┘
㈡潘至信法醫所證述,用手肘的力量壓制死者肩膀,是足以造
成肩膀出血的淤傷。但是這只是可能之一,潘法醫並沒有一口咬定王蔡秀猜是死於他人以手肘壓制她的肩膀入水致死。因為這個行兇方法很奇怪,仍還要有其它客觀條件支持。若要行兇殺人,兇手怎麼不用手掌壓制,反而用手肘壓制,既然行兇者雙手已經屈起來,只用手肘為壓制點,沒有人抓住王蔡秀猜,王蔡秀猜應該就可以輕鬆掙脫。原審判決既然認定是「王忠義再以雙肘抵住王蔡秀猜左右肩膀並往下頂壓,使王蔡秀猜整個頭部沒入水中,至王蔡秀猜在溪中溺水窒息死亡為止,始行罷手。」也應交代王蔡秀猜為何沒掙脫,身上沒有打鬥抵抗的傷痕?㈢至於檢察官所稱「皮下軟組織出血..人用力壓制有可能造成
」,如果是指「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X10公分)」,那就是指被告王忠義手壓著母親的頭左後枕部入水,壓制至母親溺斃為止。但是頭是圓的,母親也會扭來扭去抵抗,光是壓住左後枕部恐怕不能限制母親行動吧!應該還要有他限制母親抵抗的行動,也要有相對應的外表傷痕、或抓痕、或抵抗痕,才能證明是殺人犯罪。
㈣依據潘至信法醫在原審之證詞,事實的可能性很多,尚需要
其他客觀條件支持,難僅以此部分不確定的證詞,據以認定被告已經殺人事證明確。
四、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旨書理由五中,另以「...死者身高148公分,被告所指死者落水處水僅達115公分,且有攔砂壩,水流不急...」。
經查:
㈠103年10月6日下午1時許,北山派出所警察帶王忠義去現場
量測水深時,依據王忠義所說,警員是用一個紅繩子綁個寶特瓶當重物,丟下去量,所以才測量出水深115公分。此部分經本院調閱103年10月6日當日之DSC070181、DSC070182、DSC070183等照片電子檔,警方當日確實有使用紅色塑膠繩、在捲尺一端上綁著重物,丟下水去測量,捲尺測得115公分。警方或王忠義當日都沒有下水去進一步實測水深。且依據照片顯示,溪底還是有中小型石頭遍布,溪底並非水泥平整地面。
㈡承辦檢察官於104年3月13日實地履勘現場,實測被告所指王
蔡秀猜溺斃處,水深為126公分(警卷第154頁),而當時為春天枯水期。以測量水深之照片而言,上一層溪水溢出流到溺斃處之該層時,根本連水花都沒有,可知水量與10月豐水期是完全不能相比,但是竟測得126公分,枯水期之水深還勝過豐水期,令人無法不懷疑上述115公公測量之正確性。
㈢南投地院104年10月5日實地勘查現場,由一名身高170公分
、体重85.2公斤、身材壯碩的消防員入水(消防員基本資料於原審卷一第293頁),拿著大支的測量尺來測量,依據第一次測量時,尺上刻度顯示,溺斃出的水深應該是136公分(見本院卷㈡第182、185頁)。而且該名身材壯碩的消防員,站在王忠義所指母親溺斃處的水裡,水深幾乎達到消防員肩膀。消防員再走動幾步,測量尺顯示水深至少有159公分(見本院卷㈡第181頁)。身高170公分之消防員站在此地,都有生命危險,水勢已經淹沒肩膀了。
㈣103年10月6日與104年10月5日兩次測量水深,時間相隔一年
,同樣都是入秋後的豐水期,因為暑假颱風剛過去,山上土壤地層吸收的雨水逐步釋放出來,所以溪水豐沛。而且案發地點的種瓜坑溪,是整治後的河道,呈現階梯式河床,河床每一階之間是水泥式攔砂壩,水滿了就溢出流到下一階。所以103年10月6日與104年10月5日,都處於豐水期,兩次測量水深,水面高度應該沒有差別,因為水滿就是流到下一階,而兩次都有水流溢出到下一階的情形。但是水底的石頭多寡可能不同,沒有人保證103年10月6日與104年10月5日兩次水底的石頭都是一樣多、累積起來一樣高,這是誰也無法確定的。但是依常情,同樣處於豐水期,溪床沒有再經過工程整修,103年10月6日丟保特瓶下去測量為115公分,104年10月5日消防員下水去測量,有些地方也深達159公分深,與一年前相差44公分,也相差太多了。不得不懷疑103年10月6日到底有沒有確實測量?㈤案發之後,被告王忠義向國泰人壽請求理賠,於103年12月
24日15:49,被告以0000000000向國泰人壽台中行政中心王志賢專員對話,譯文內容為:
┌───────────────────────────┐│王專員: 那水是有多深呢? ││客戶王先生:最深的地方,因為最後是我跳下去,在胸部。最││ 深的地方在胸部。 ││王專員: 在你媽媽胸部?那胸部不是還沒淹過去嘛? ││客戶王先生:喔,不是,是到我的胸部那個深度!她大概150 ││ 公分。我媽媽矮我很多。 ││王專員: 那您本身多高呢?有180嗎? ││客戶王先生:我177,178左右。將近180。 │└───────────────────────────┘
(見原審卷三第159頁譯文)103年10月5日案發,檢察官當時以王蔡秀猜意外落水簽結此案,尚未發動偵查,王忠義於103年12月24日就說水深是到達其胸部高度,以王忠義身高推算,應該水深有130至140公分。這說法有可能是事實,與104年10月5日測量136至159公分深度等,比較接近。如果103年10月5日當晚水深只到王忠義腰部,王忠義卻佈局說謊,從103年12月開始申請理賠時就,謊稱水深及胸,這也真是心思太過縝密了吧!㈥103年10月6日、104年3月13日、104年10月5日三次測量水深之資料如附件一。
五、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旨書理由五中,另以「...人體自行跌落應不會造成前揭『左右對稱』之肩部出血傷勢...」等語,經查:
㈠相驗時,死者王蔡秀猜之肩部、頸部之前面表皮,是毫無外
傷跡象的。直到王蔡秀猜泡過福馬林數月,經解剖時,在蔡秀猜之肩部、頸部之前面表皮、肩頸右側外表表皮、左側外表表皮、肩頸後面表皮,仍均是毫無外傷跡象(見本院卷四潘至信法醫提出相驗時之彩色列印照片),如果是被告壓制母親肩膀入水,壓制母親溺斃致死,取人性命之過程,勢必過程要很激烈。若要完全不留下肩頸部的表皮傷害,是非常困難的。
㈡本案106年8月14日審理中,潘至信法醫師特別說明,所謂「
左右肩部出血」,其實是「左右肩部斜方肌及胸鎖乳突肌肉出血」。
㈢首先就,胸鎖乳突肌肉出血部分,在解剖時所拍攝的
P0000000號照片,畫面是手術鎳子夾著一長條肌肉,可以看見鎖骨、肩膀、脖子的結構。鎳子夾著的就是胸鎖乳突肌(sternocleidomastoid muscle)。每塊胸鎖乳突肌,是從胸骨延伸到頸兩側耳朵下面的一點,還連接到鎖骨和頭骨的顳骨上。當這兩塊肌肉收縮時,將頭部向前拉。若只有一塊收縮時,可使頭部轉動。胸鎖乳突肌其實是位在脖子上的肌肉,讓頭向右轉、向左轉,頭向前的肌肉。這的地方很難想像是什麼外力造成傷害,除非是王忠義對母親掐脖子,造成脖子上肌肉出血;但是王蔡秀猜的脖子表皮是沒有任何傷痕的,如果要掐脖子致死,又不留下任何表皮傷害,是幾乎辦不到的。
㈣又在解剖時所拍攝的P0000000號照片,潘至信法醫證稱這張
肩部斜方肌出血。所謂斜方肌(Trapezius),是將頭部和肩部向後拉的背部肌肉。左邊、右邊兩塊斜方肌,從脊椎和頭骨底部,經過背部和肩部連接到肩胛骨和鎖骨。他們可使頭部抬起和傾斜,並使雙肩抬起或穩定。兩者共同形成一個稱為斜方型的四邊形,其名稱及來自於此。所謂左、右斜方肌是一大片肌肉,合起來左右可連接到肩胛骨和鎖骨,中間橫跨過脊椎,用來抬起肩膀。
㈤依據潘至信法醫提出外國法醫學研究文獻,99例溺水死亡案
件,8例出現未解釋之頸部肌肉出血,比例達8.1%。又有另一案例外國法醫學個案案例,一位40歲婦女,在水池中被發現死者面朝下,被撈起後也沒有急救,但是經解剖發現有「左右胸鎖乳突肌出血、左右頸椎旁肌肉群及右胸骨、舌骨肌出血」。可見溺水常伴隨著頸部肌肉出血,因為溺水前急著伸長脖子要呼吸,左搖右搖,脖子用力過猛,導致肌肉出血。
㈥又潘至信法醫再提出外國1999年法醫學研究文獻,從39例溺
斃案件中,逐一解剖,竟發現20例會出現頸部肌肉、軀幹前面與後面,上肢肌肉內出血,20例裡面找到93處出血。93處中「呼吸或輔助呼吸肌肉出血34.4%」「頸部及背部肌肉出血30.1%」「肩部及上臂肌肉出血21.5%」「頸部及咽喉部肌肉14%」;身體單側出血與雙側出血,約各佔一半,都沒有表皮或皮下血腫跡象。研究結論,溺斃者的肌肉內出血,原因可能為溺水窒息瀕死前掙扎,游泳或呼吸肌肉過度伸張與收縮所致。小結,溺水窒息掙扎過程,很可能造成非外力性頸、背、肩部肌肉內出血。
㈦因此,經過106年8月14日潘至信法醫提出外國溺斃案例研究
文獻後,死者王蔡秀猜之斜方肌、胸鎖乳突肌肌肉內出血之原因,可能為溺水瀕死前掙扎,肌肉過度伸張與收縮,或溺水過程中中央靜脈壓升高所致之可能性頗高(51.3%)。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殺人之基礎,情況已經逆轉。溺斃前掙扎,當然是肩膀連動雙手亂揮拍水、脖子左右掙扎要呼吸空氣,肩頸肌肉出血,是已有實例研究可證。檢察官所提「死者左右對稱之肩部出血傷勢」未必是殺人證據。
㈧胸鎖乳突肌肉資料見附件二。斜方肌資料見附件三。
六、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旨書理由五中,另以「...是被告辯稱係死者自行跌落而受有前揭傷害,死者手腳、身體卻未同時受有擦傷等情,足證被告所述即屬不實。」經查:
㈠王蔡秀猜相驗時發現。受有「頭左額部一處撕裂傷,長2.5
公分」「頭右額部三處瘀傷,最大者3乘3公分」,並非如檢察官所述身體沒有挫擦傷。又左額部之撕裂傷呈現一條形狀,研判是撞到直線形的東西,現場之水泥步道堤岸,堤岸90度角就是直線形物品,潘法醫提出放大照片,該「頭左額部一處撕裂傷,長2.5公分」傷口裡有二顆沙子(本院卷四內),就更明顯是撞到直線、尖銳、長條形、水泥或石頭硬物,最有可能是撞到水泥步道、攔砂壩的90角所致。至於「頭右額部三處瘀傷,最大者3乘3公分」,又額上三個瘀血點,外表沒有破皮,只有皮下瘀血點,比較像是撞到鵝卵石等物體所留下的傷害。
㈡至於王蔡秀猜「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X10公分
)」因為頭部有頭髮保護,如果撞擊此位置沒有留下表皮傷痕,也是可以理解的。至於掉落溪水裡,因該地水深而石頭不多,只有幾顆大石頭。王蔡秀猜若在水中拍水掙扎,手腳、身體沒有擦傷,也沒有什麼明顯矛盾之處。
七、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旨書理由六中,另以「...然本件經相驗時,死者手部竟然出現水久泡兩小時以上之洗衣婦手皮...死者身高遠高於水深,且水流不急,如仍在掙扎中,被告即將其拉上岸,當不至於溺水,手部更不可能出現久泡兩小時以上之洗衣婦手.....死者竟溺死於遠低於其身高之平緩水流中,並出現經水久泡兩小時以上之洗衣婦手可知。」。經查:
㈠本案死者王秀猜於103年10月5日案發當晚,送到埔里基督教
醫院急診時,有拍攝照片,依照片顯示,當時王蔡秀猜手指尖部分確實有點白白的。但不是整支手掌都變白。
㈡原審判決已經交代,所謂「洗衣婦手」不足以認定本案有他殺之直接證據,原審判決已經論述:
┌───────────────────────────┐│㈥末查,公訴意旨雖以證人王○新、證人即被告陳麗雅於偵查││ 中之證述內容、中央氣象局案發當日日落資料及法醫師石台││ 平鑑定意見認定王蔡秀猜遺體留有洗衣婦手皮等情狀,而認││ 被告王忠義另有延遲救援及報警之情形,惟查: ││ 1.法醫師石台平所作之再鑑定意見認定:【依法醫學理,本 ││ 案死者王蔡秀猜遺體所呈現之「洗衣婦手皮」現象,係溺 ││ 死者生前、瀕死期或死後浸泡水中所所致,其浸泡時間至 ││ 少約2小時。此與兇嫌所述顯然差異】等語(參見卷(二)第││ 215頁),並據此及其他現場情況推論王蔡秀猜死因為他殺││ 。惟上開意見,顯與法醫研究所104年5月15日法醫理字第 ││ 00000000000號函(見卷(二)第221之1頁)所示意見:所有││ 手指整根形成"洗衣婦"般的手約50-60分鐘(最長到150分 ││ 鐘)等語,並不相符,是其認定之基礎即屬有疑。鑑定證 ││ 人石台平於本院審理中,亦未能有就其所述,有合理說服 ││ 本院採信之解釋(參見卷第162反面至第165反面)。 ││ 再者,證人王○新於警詢時證述:當天在淺的地方玩約2至││ 3小時等語,其時間已足造成王蔡秀猜「洗衣婦手皮」現象││ ,足認法醫師石台平上開意見,亦不足以直接推論王蔡秀 ││ 猜之死因為他殺,且無法佐證被告王忠義有延誤就醫之事 ││ 實,故其再鑑定意見此部分有關於「洗衣婦手皮」之說明 ││ ,即難為本院所採。 ││ 2.又公訴意旨係以證人王○新、被告陳麗雅於偵查中所述, ││ 本案王蔡秀猜溺水為「天色剛暗」、「天色有點暗」之時 ││ ,並以當日日落後民用暮光終了時間為18時3分,而認定王││ 蔡秀猜落水時間為18時3分前,至被告陳麗雅撥打電話時間││ 18時59分許,顯有延遲報案之故意等語。惟查,天色明暗 ││ ,涉及個人主觀認知,尤其證人王○新案發時年僅8歲,其││ 對天色明暗固可感官,惟能否將其感官精確以言詞表達, ││ 已非無疑,更何況被告陳麗雅證述之「天色有點暗」與證 ││ 人王○新證述之「天色剛暗」,顯有差距,且皆為抽象之 ││ 描述,實不足推論本件案發時間為18時3分。又證人王○新││ 雖於偵查中證述:「(問:你剛不是說天色剛暗時,為何 ││ 媽媽會在相隔約1小時後才撥打119電話?)答:那時天剛 ││ 暗,還看得到東西,但小東西仍是要用手電筒看才會清楚 ││ 。」等語(參見卷(五)第132頁),證人王○新雖未否認王││ 蔡秀猜落水後1小時被告陳麗雅始撥打電話乙節,惟綜觀該││ 次訊問內容,證人王○新明確證述王蔡秀猜落水後不到幾 ││ 分鐘即報警,自不得以證人王○新未否認檢察官之問題, ││ 即遽認證人王○新證稱王蔡秀猜落水後1小時報案,再據以││ 推論被告王忠義延遲救援及報警之事實。 │└───────────────────────────┘
㈢檢察官引用石台平法醫所說「出現洗衣婦手皮至少要泡水兩
個小時」之推論,原審判決已經詳予駁斥。依據106年8月14日潘至信法醫到本院作證所述(本院卷㈣),泡在10至18度C水中20至30分鐘,手指尖就會出現蒼白起皺摺。而死者到種瓜坑溪玩水抓蝦,手掌泡水時間可能有超過20至30分鐘之久,加上泛白是因為手掌上蛋白質鍊吸水變長所致,每個人有個別差異,王蔡秀猜是農婦,長期在山上工作、種植農作、操持家務,手掌上一定厚繭很多,所以一泡水就快速顯現指尖泛白,也是可以理解的。
㈣檢察官引用石台平法醫提出「洗衣婦手」之論點,已經多次被駁斥,請不用再執著此一論點。
八、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旨書理由七中,另以「被告於104年4月9日警訊中,自白將死者推落水中,當時警,並未提示前揭解剖結果,或告以死者受傷情形...本件在未提示解剖證據有何任何誘導犯罪情節之狀況,而被告自白以手肘、手臂頂撞王蔡秀猜之背部落水、壓制其頭部入水至死亡等情,竟完全與該解剖結果之證據相符,其自白應屬可信。」。
經查:
㈠王蔡秀猜是在104年1月29日解剖,而潘至信法醫師製作解剖
報告時間是在104年2月16日,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4年2月17日,以法醫理字第10400005540號函將解剖報告書發文到南投地檢署(見警卷第304頁函文;王蔡秀猜相驗卷第138頁),南投地檢署提供影本給南投縣警察局。
㈡在104年4月5日19:45~22:56王忠義之警訊筆錄(警卷第26頁)裡就有下列對話:
┌────────────────────────────┐│警問:根據法醫解剖王蔡秀猜的鑑定報告,發現其後腦及背部 ││ 有被外力所造成之傷害(詳解剖鑑定報告),是否為你所││ 造成? ││王忠義答:不是。 ││警問:請你解釋一下王蔡秀猜的傷勢是如何造成的? ││王忠義答:我不知道。 │└────────────────────────────┘
所以警方已經於104年4月5日將王蔡秀猜解剖報告結論,告知被告王忠義,王忠義已經知道母親後腦、背部有傷害情形。檢察官前次抗告意旨,說「本件在未提示解剖證據前,被告104年4月9日自白竟然與解剖報告相符」云云,都是誤會。
㈢104年4月9日警訊過程是10時20分至14時40分,長達4個小時
又20分鐘,警方製作之警訊筆錄才短短五頁,扣除第一頁人別資料後,內容是不到四頁(見南投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576號卷第32至34頁)。四個小時製作不到四頁的內容,到底都在談什麼內容?經檢查事務官製作勘驗譯文,卻有長達七十頁的對話內容(同上卷第39至73頁)。從一開始到3時18分以前,被告都是一再否認犯罪,警方多次說出「一個人關跟二個人關,對一個家庭來講是不一樣啦!」「幾天你就瘋掉了..你看你都要瘋掉了,你老婆呢?」「你老婆受得了嗎。他身體比你更差,不為自己想,要為她想一想,為小孩想一想」「你都受不了,你太太受得了嗎,漫漫長夜,度日如年。」「二個人關跟一個人關是不一樣的啦!」之類話語(對話勘驗譯文見南投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576號卷第45頁至58頁),是否影響於自白任意性,已經大有可疑。
㈣被告104年4月9日警訊錄影長達四個小時20分鐘,在3時18分
以後才出現短暫承認犯罪之陳述,但最後還是否認犯罪的。王忠義短暫承認犯罪之陳述,該段偵訊過程經勘驗如下(本院卷四第13頁以下):
┌───────┬──────────────────────────┐│錄影時間 │ 對答內容 │├───────┼──────────────────────────┤│(3:24:53) │警4:你媽媽落水你有沒有去接觸到他的身體 ││ (3:24:59) │王:沒有 ││ │警4:沒有,那就不用講了啦,不願意自白就對了啦厚,你 ││ │ 是不是不願意自白 ││ (3:25:28) │警3:願不願意啦,現在問你你願不願意啊 ││ (3:25:29) │王:我願意自白啊 ││ (3:25:31) │警4:願意自白,自白講啊 │├───────┼──────────────────────────┤│ (3:25:41) │王:(沈默..)我母親是我推落的 ││ │警4:你母親是你推落的 ││ │王:是 ││ │警4:怎麼推落的 ││(3:25:48) │王:用手推落的 ││ │警4:用手推落的 ││ │王:對 ││ │警4:用哪一隻手推落的 ││(3:25:55) │王:二隻手推落的 ││(3:26:01) │警4:二隻手推落的 ││ │ (背景...打字聲音) ││ │(3:27:10王忠義揉眼睛,推一下眼鏡,王忠義吐氣) │├───────┼──────────────────────────┤│(3:27:22) │警3:你說你用雙手哦,這個大概經過你說一下,你說用雙 ││ │ 手,然後吶,推下去他就倒了,一次而已?一次而已嗎 ││ │ ,還是有把他壓著,那既然要坦白,你就坦白講嘛 ││(3:27:51) │王:我知道,(沉思到3:28:11),你說再把他壓著? ││ │ ││(3:28:17) │警3:沒有,我問你啊,我是說你推他,動作是怎麼樣,推 ││(3:28:21) │ 哪裡,怎麼推啊,推幾次啊,這個要你講,我們不知道啊││ │ ,你如何把他,嗯?就不要再猶豫了嘛,你如果講就坦白││ │ 了嘛,是不是這樣 │├───────┼──────────────────────────┤│(3:28:51) │王:(沉思),你可以,哦(沉思) ││(3:29:24) │警3:你為什麼在,你在想什麼,有那麼複雜嗎 ││(3:29:33) │警4:你說你推你母親,你是推他身體哪個部位 ││ │警3:你怎麼推,來 │├───────┼──────────────────────────┤│(3:29:38) │王:腰彎下去 (雙手有動一下) ││ │警3:腰往,腰 ││(3:29:48) │王:或是頂他下去吧 ││(3:29:51) │警3:怎麼頂?來你示範一下,比方說我是你媽媽 ││ │ (王忠義起身,只拍到褲子) ││ │(錄影鏡頭未錄到其示範完整畫面) ││ │ ││( 3:30:00)│王:這樣頂下去 ││( 3:30:01)│警3:用手肘頂 ││( 3:30:02) │警4:那怎麼會頂到腰,你身高那麼高,他那麼矮,是頂到 ││ │ 這裡、這裡還是這裡(錄影鏡頭未錄到警員所比位置) ││( 3:30:13)│王:我忘記了 ││( 3:30:14) │警3:你忘記了,你是用手肘頂媽媽的腰,你後退一點,你 ││( 3:30:21)│ 後退一點,你說怎麼頂 ││ │(鏡頭拍到警員站在王忠義左手邊) ││ │ ││ │王:用手臂吧 ││ │(王忠義用左手臂碰一下警員,警員順勢向左動一下) ││ │ ││( 3:30:25)│警3:頂手臂這裡哦,啊有沒有碰觸到背部、頸部什麼的? ││ │ (本院按:警察離開鏡頭範圍,又進來鏡頭範圍內)你 ││ │ 這樣你是等於把他「客落去(台語)」就對了啦,「客 ││ │ 落去」啊有沒有撞到背啦、腰啦,還是其他的部位,有 ││ │ 沒有(本院按:警察一邊說,另一個警察拍一下 ││ │ 示範警察的背、腰) ││ │ ││( 3:30:51)│王:嗯,都有吧 ││( 3:30:55)│警4:都有哦,是頂幾下 ││( 3:30:56)│王:很多下 ││( 3:30:58)│警4:很多下,為什麼要頂很多下 ││ │王:耶...(思考)頂不下去,就一直頂他 ││( 3:31:04)│警3:一直頂他,但是我們有疑問啊,頂你媽媽你媽媽不會 ││ │ 爭扎嗎 │├───────┼──────────────────────────┤│(3:31:07) │警4:你是用你的左手頂還是用手頂 ││(3:31:17至 │王:耶(思考...),沒那麼確定 ││ 3:31:31) │ ││(3:31:32至 │警4:沒那麼確定,就是用手肘頂,大概頂幾下 ││ 3:31:38) │ ││(3:31:39) │王:就你們剛才說的地方都有頂到 │├───────┼──────────────────────────┤│(3:31:40) │ (酒紅色襯衫的警員,以手拍藍色POLO衫警員的頸部、 ││ │ 背部) ││(3:31:46) │警4:這個後背,這個是脖子、背部還有手部、腰部,是哪 ││ │ 裡? ││ (3:32:01)│王:(沉默...)我沒那麼確定 ││ │ (酒紅色襯衫的警員,以手拍藍色POLO衫警員的頸部、 ││ (3:32:04)│ 背部、藍色POLO衫警員左手摸自己背) ││ (3:32:05)│警3:就是背部部位就對了,大概頂了幾下 ││ (3:32:09) │王:四、五次 ││ │ (王忠義坐下) ││ │ ││ │警3:你說頂很多下是幾下 ││ (3:32:16)│王:ㄟ..我忘記了 ││ │警4:大概幾下,四、五下 │└───────┴──────────────────────────┘
㈤光以上述勘驗對話內容,顯現被告該次自白是不清不楚,不
情不願的。被告前三小時都是嚴詞否認,到改說推母親下去,又改說手肘頂她下去,再改說以手臂頂他下去,頂了四、五下把母親頂下去。其實以被告王忠義身材壯碩,母親身材瘦小,而岸邊步道又很狹窄,被告王忠義根本只要輕輕一推,就足以讓母親掉落水中,何需要手肘、手臂頂母親四、五下才能把母親頂下去?㈥而且如果是兩人站在步道上,兩人行動自由,王忠義以手肘
、手臂頂母親,頂了四、五下,母親也會動來動去,一頂就彈開了,根本不足造成「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原審判決認定「..以手肘、手臂頂撞王蔡秀猜之背部、腰部等處約4、5下....並致王蔡秀猜受有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之傷害」,如果是這種暴力攻擊導致右上背出血,怎麼沒有表皮上挫擦傷害?王蔡秀猜被送到醫院拍照時,背部表皮是一點兒瘀血、瘀青都沒有的!台大法醫學科研究所鑑定意見也認為「但若只是壓制死者背部,非以打擊施力則較不可能產生如此明顯皮下之鈍傷,此外若是遭壓制則死者手部會有掙扎活動,則應會有抵抗傷,但本件案件中沒有抵抗傷。」(本院函文卷第191頁台大鑑定意見)。㈦檢察官以104年4月9日被告警訊自白「被告以手肘、手臂頂
撞王蔡秀猜之背部落水,竟完全與該解剖結果之證據相符」云云,此段論述應應參考其它客觀條件,始得採信吧!
九、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旨書理由八中,另以「王忠義指認發現死者之所在地河床裡,至少有三顆巨石在水裡...原審稱三顆巨石,係位於走道旁邊,且處於被告所生發現被告掙扎之稍有距離之右下方。如真有撞擊之可能,死者應順水漂流更下處,自無可能出現於前揭處所。」經查:
溪床裡靠近步道岸邊,確實有三顆巨石在水中,如果從步道岸邊跌倒,跌落溪中,不無可能撞到該三顆巨石。至於如果撞到石頭,跌入溪中之後,水流會將王蔡秀猜捲向何處,跟溪流底下石頭分布形狀有關。平靜的溪床下有暗流,溪流底下暗藏危機,這也是任何玩水處的常見警告標語。因為王忠義所指母親溺斃處,是該階河床的最深之處,底下可能有暗流。檢察官推論死者王蔡秀猜如果是跌倒撞到水中大石,只能往下流,倒是未必。
十、檢察官對本院前次106年6月5日停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意旨書理由九中,另以「...以一定之假設為前提之鑑定報告(該假設與前揭被告所稱兒子告稱死者係蹲下撈魚不符,如蹲下撈魚係面對水面,絕無可能後仰跌落水面),即謂死者以跌落溪中撞擊河床石頭受傷而溺斃之成分居大,而裁定停止羈押,確屬未附理由,本件裁定有違背經驗法則...」。
然查:
㈠本院尚未認定死者王蔡秀猜是蹲下撈魚而跌落水中。如果是
自行跌落水中,也可能是步道濕滑,往後滑倒而跌落水中。況且如果正面面對溪水,要撈魚或撈梳子,重心不穩,滑倒入水的瞬間,姿勢會不會扭轉?誰也無法否定此種可能性。㈡再比對103年10月5日下午王忠義所拍攝一家人在種瓜坑溪玩
水照片、103年10月6日下午王忠義警方陪同回到種瓜坑溪拍照的照片。兩相比對發現,王○新所拿的漁網比較小支(照片DSC-8872、DSC-8876),與翌日發現溪流中一支漁網(照片DSC7174、DSC7176、DSC7177),從漁網的密度、竹竿上塑膠膜的位置,可以判斷是不同支的漁網。漁網比對資料如附件四。
㈢然王○新所拿的漁網沒有遺落現場,王忠義陳稱:現場遺落
的漁網是母親所持漁網。該支漁網上圓圈鐵絲部分已經與竹竿凹折成90度,這種凹折後90度的漁網並不好用,顯然有被外力施加過程。有可能是跌落溪中漁網撞擊到溪床變形,也可能是人為刻意加工變形。但是如果說被告王忠義布置殺人過程,再刻意將於漁網凹折變形,塑造母親持漁網要撈梳子意外跌落水中之假象,也真的是構思布置太過精細了吧!
十一、本件如果是王忠義殺人,要虛構因為急救口對口人工呼吸感染泡疹,是非常困難的:
㈠在103年10月5日18時59分報案電話譯文中,被告王忠義就
說自己在對母親人工呼吸急救。消防員也在電話中指導王忠義對母親作口對口人工呼吸。
㈡103年10月6日檢察官相驗時,王忠義就已經據實向檢察官告知母親有嘴唇泡疹,該段對話如下:
┌───────────────────────────┐│檢察官:你母親有沒有什麼疾病或什麼的? ││王忠義:這幾天,耶,這一陣子陸續帶他去信義鄉衛生所,這││ 一陣子是,最近的一次是墾丁回來之後,他有類似濾││ 過性泡疹 ││陳麗雅:嘴唇引起,有點...(聽不清楚)..是濾過性...(聽││ 不清楚)。 ││王忠義:啊,有醫生是說現在還很難判定,阿有醫生是,啊也││ 有可能是..(聽不清楚) ││檢察官:那他有生什麼重病嗎? ││陳麗雅:重病沒有。 │└───────────────────────────┘
(勘驗譯文見原卷三第341頁)㈢而王蔡秀猜於案發前之103年10月2日前往信義鄉衛生所求
診,病歷上記載「lip infection papule for days」(嘴唇感染丘疹已經好幾天了),醫生開給「Fusidicacid20mg(FUSOTEX)」(褐黴素軟膏20毫克),有病歷表影本可證(見王蔡秀猜相驗卷第68頁)。而被告被收押後,在看守所裡接受所方安排外聘醫生診療,105年3月31日經竹山秀傳醫院黃相寓醫師診斷,發現有「人類其他皰診病毒感染」「疑似單純皰診病毒感染」,有竹山秀傳醫院診斷書、處方書影本(原審卷第88、90頁)可證。被告陳述這是對母親口對口人工呼吸而感染,自然有所依據的。㈣本件如果是王忠義要殺母詐保,在種瓜坑溪此荒郊野外地
點,四下無人,沒有人知道王忠義是不是真的為母親作人工呼吸急救。在消防人員到達之前,王忠義根本不用費心演戲。如果本件是王忠義要留下假裝曾經救護媽媽的證據,費心安排自己感染口腔皰診,為了50萬元而心思縝密到此種程度,這也太不可思議了。
十二、經過106年8月14日潘至信法醫到庭證述之後,王蔡秀猜是否遭遇他殺,已有相當可疑。綜合潘至信法醫106年8月14日之證詞,下列傷勢都有新的解釋:
┌────────────────┬──────────────┐│傷勢 │成因 │├────────────────┼──────────────┤│有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 │不是自發性出血,但是有可能因││,10乘10公分 │為撞擊硬物,造成皮下皮下軟組││ │織之出血。又左後枕部有頭髮保││ │護,不易留下表層傷害。 │├────────────────┼──────────────┤│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 │右上背肌肉出血,有可能是溺水││ │瀕死死前掙扎,肌肉過度伸張與││ │收縮,或溺水過程中央靜脈升高││ │導致可能性頗高。以也可能是急││ │救過程按壓胸前,導致後背受力││ │所致。 ││ │--------------------------- ││ │背、肩、頸部外表無外傷(表皮││ │及皮下無出血) │├────────────────┼──────────────┤│左右肩部肌肉出血等傷害,其實是「│編號000-0000-A13切片(本院按││左右肩部斜方肌及胸鎖乳突肌肉出血│:王蔡秀猜就是醫剖字第 ││」。 │0000000000),背部肌肉散在性││ │肌細胞過度收縮斷裂(非瀰漫或││ │廣泛性)。已證明背部肌肉是過││ │度收縮斷裂。 ││ │--------------------------- ││ │背、肩、頸部外表無外傷(表皮││ │及皮下無出血) │├────────────────┼──────────────┤│頭左額部1處撕裂傷(長2.5公分) │直線形傷痕,傷口有二顆小沙子││ │,應是撞到水泥步道、攔砂壩等││ │水泥硬物90度銳角所致。可能是││ │落水瞬間撞擊,也可能是急救過││ │程撞擊。 │├────────────────┼──────────────┤│頭右額部3處瘀傷(最大者3X3公分)│呈現三個點狀瘀血,是頭部撞及││ │溪內硬物,可能是鵝卵石等,也││ │可能是急救過程中撞擊。 │└────────────────┴──────────────┘
十三、本案於106年4月12日第一次停止羈押,將被告王忠義命限制住居並每週六向轄區派出所報到,本院亦有通知管區派出所注意,如果被告有漏未向管區派出所報到,或違反限制住居情事,應向本院報告。然自106年4月12日至今,被告均每週六前往派出所報到,有本院106年8月16日與派出所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故被告目前尚無檢察官所預期逃亡之情形。
十四、被告王忠義於104年3月27日、28日接受測謊之後,舉家外出投靠苗栗親戚家,又領光存在王○新郵局帳戶裡的積蓄,王忠義本人又於104年4月5日準備出國,在機場被攔截,以致被認定有亡之虞,而遭羈押二年多。被告王忠義會被羈押,有一部原因要歸咎於自己。但經過台大法醫學研究所鑑定,潘至信法醫到院重新提出王蔡秀猜肌肉切片染色分析,並提出外國有關溺斃者肩頸肌肉出血之文獻後,情況確實已經逆轉,殺母詐保之犯罪嫌疑已急速下降。故准暫時停止羈押。
十五、經評議後,認為被告得暫時以限制住居替代羈押。但仍應附加應遵守事項,命被告每週六向住所地派出所報到。
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葉 明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附件:
附件一:103年10月6日王忠義所指溺斃處之水量情形、測量115
公分之照片列印;104年3月13日測量126公分之照片列印;104年10月5日測得136公分、159公分之照片列印;一共五張資料。
附件二:王蔡秀猜胸鎖乳突肌肉出血解剖照片、胸鎖乳突肌肉醫學資料文獻,一共三張。
附件三:王蔡秀猜左右肩部斜方肌出血解剖照片、斜方肌醫學資料文獻,一共四張。
附件四:103年10月5日王○新所拿漁網、與翌日現場遺留漁網之照片列印資料四張。